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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精选(九篇)

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

第1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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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秀良,杨守文,张慧卿,等.科技查新中的馆际帮扶模式[J].图书馆学刊,2011(11):29-32.

[3] 朱安青.高校科技查新工作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D].江苏大学,江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 李岩,方杰,唐开,等.高校图书馆开展科技查新工作的思考[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7,19(11):127-129,134.

[5] 廖敏秀.高校科技查新现状分析研究[J].图书馆学研究,2008(2):69-71,98.

第2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宠物动物 动物福利 立法

近年来,随着宠物数量及种类的增多,社会上由宠物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法律规制成为必然要求。英、美、加、澳、日等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的《动物福利法》,参加了一些国际性公约,也有不少的国家有专门的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如英、美、欧盟等,这为我们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宠物动物概述

目前对于动物福利尚无准确定义,国际上公认的非野生动物福利概念最初由英国农场动物福利理事会建议提出,包括动物的五大自由,即:(1)不受饥渴和营养不良困扰的自由;(2)不在恶劣环境中生活的自由;(3)不受痛苦、疾病和伤害的自由;(4)享有表达正常天性的自由;(5)不受恐惧和忧患紧张的自由。这五大自由目前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有具体体现。

宠物动物又称宠爱的动物或陪伴动物,按照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的定义,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按照2003年《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的规定,宠物动物是指列入本条例附件1的陪伴主人或者代表其他自然人的不打算出卖或者转让给其他人的动物。另外,葡萄牙的《保护动物法》、奥地利的《联邦动物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宠物动物的定义,但所有的定义均有一个共同的描述,就是宠物动物的意义体现在“陪伴”上,均以人的需求来进行定义。

二、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1.国家层次的立法。我国颁布的与宠物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主要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宠物动物福利的法规主要有《种畜禽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2.地方层次的立法。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一些地方有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广州省的《广州省动物防疫条例》和云南省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北京针对犬类制定的《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山西省太原市制定的《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等。

(二)存在问题

1.立法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穿插在与动物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保护层级较低且都捎带而过。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基本上是“濒危动物保护法”,保护范围狭窄。因此,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尚属空白。我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体系虽然既有国际条约与宠物动物有关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交易的规定,又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与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金字塔体系,只是对动物福利的某些方面进行规定,涉及到的宠物也仅限犬类。几部防疫法也只是针对宠物动物的特殊性保护,表面看是对宠物的保护实则是对与宠物相处的人类权益的保护。没有上位法的指导,小法发挥不了初衷的立法目的,造成上位法缺失、下位法无法实施的状况。

2.宠物动物保护范围过窄。从我国仅有的几部与动物福利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总结归纳出我国对于宠物动物的保护集中于犬类,例如《种畜禽管理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这几个条例和规章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限制或者规定的主要是犬类。而现今宠物的种类已不仅仅局限于犬类,还包括猫、鸟、乌龟、鱼等性温小型动物及诸如蜥蜴、蛇、猪、蜘蛛等有毒或大型的动物,并且这类大奇毒宠物的数量在急剧增长,而我国鲜有的几部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远远满足不了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要求。

3.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责任不健全。西方国家对于宠物动物福利法律保护责任救济规定的相当严格,以欧盟为例,其规定的侵害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责任细致到行为罚、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形式多样、轻重分明。而我国的宠物动物保护法律责任包括行为罚、资格罚和财产罚,不包括自由罚,规定也不细致。除了针对动物免疫的法律责任与宠物福利保护有一定的联系外,其他涉及宠物动物的喂养、医疗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三、我国宠物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

20世纪以前学术界主张“动物是物”的理论,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颠覆了这一理论,提出了“动物主体论”,相关学者对“动物主体论”进行了理论扩张,相继提出功利主义、权利主义和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三种主张动物主体地位的理论。

1.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功利主义有两项最基本的原则,即利益平等考量和利益最大化。辛格在《动物解放》中指出:“感知能力是利益的先决条件,凡是有感知能力者均应有利益。在这一原则下,动物与人同样具有利益,所以应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否则,就是物种歧视,这如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一样是不被允许的。”这种理论不仅在理论上修正了人们现有的物种主义态度,还从实践上要求解放动物,具体包括:禁止动物实验和素食推行等。

2.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汤姆·雷根也是“动物主体理论”的推崇者,他指出了功利主义动物主体论的种种不足,提出了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认为这才能恰当说明动物的道德主体地位。雷根认为,作为正在体验生命的个体,动物具有为其本身的价值,这就是天赋价值。他提出了尊重天赋价值原则,并将其归结为受尊重权利与不受伤害权利,法律上再制定相应的规范,通过法律权利来保障。还提出了最少凌驾原则和最轻原则,指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万不得已要伤害或牺牲一些无辜者时,如果每个个体所面临的伤害相当,则选择伤害少的,当面临的伤害不等时,则选择伤害最轻的。在实践上,权利主义动物主体论观点持有者要求禁止动物实验和牲畜宰杀。

3.整体主义动物主体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他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拥有系统价值,每一种物种都有其内在的价值,物种的灭绝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健全,导致整个系统价值的减损。人类对于动物的责任在于维护自然作为一个整体的良好运转。动物是自然生态中的一员,拥有其内在价值,因此人和动物都是主体。

动物主体论及由其延展的其他具体主体论理论告诉我们,动物与人一样是权利的主体,动物利益的保护跟人的利益的保护是一致的。因此,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二)国外形势发展需要

英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以《动物保护法》为基础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法律,如《鸟类保护法》、《宠物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等⑥,并辅以法案、法令、条例,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国于1966年即制定《动物福利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在联邦和州一级都有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且数量甚多,美国联邦与各州法律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体系。

欧盟宠物动物福利区域性公约,以1987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为核心,辅以欧洲理事会通过的两个决议——《关于宠物动物外科手术的决议》和《关于饲养宠物动物的决议》,并综合一系列欧洲理事会决定和指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另外欧盟范围内还有一些次区域性条约,如《关于捕猎和保护鸟类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条约》。

由上可见,宠物动物福利立法是普遍也是趋势,我国应该顺应形势发展,建立完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

(三)现实意义

近年来人们愈发意识到保护动物就是保护自己。2010年被联合国定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年,再一次定位了我们与动物的关系,而作为对与我们生活最密切的宠物的保护的意义也进一步彰显了出来,保护宠物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对于宠物动物的保护具体有如下意义:

1.生态意义。对动物进行保护的任务之一是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丰富多彩的大自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人类对动物的需求永无止境,既要求数量,又要求种类。食品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是由于人类的需要而分化的类群。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有成为家养宠物的可能,相对的,宠物也有发展成野生动物的可能,随着更多野生动物变成家养动物,家养动物变成宠物动物,对于宠物动物福利的研究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物种的保存,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2.社会意义。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与人尤其是城市人之间的距离感越来越大,人内心的孤独感增加使得宠物成了人们很好的另类伴侣。宠物市场越来越红火,宠物数量越来越多,必然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果不出台法律加以制止,将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关注动物的福利问题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助于建立文明的法制社会,有利于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3.经济意义。宠物行业在国外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制和保障,与宠物吃、穿、住、用、行有关的行业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解决了不少的就业问题,因此,宠物行业的发展也可能成为我国经济的一项新的拉动力。

第3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文物保护 传承与保护 关系 问题对策

文物记录人类发展过程,包括各种艺术珍品,前人的生活用具,生产工具、雕刻等,有着鲜明的历史特点。所以文物见证一个国家的历史进程,不仅具有人文艺术价值,还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当前,对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应当准确认识两者关系,研究如何做到有效保护,并且合理利用这些文物文化资源创造经济收益。

一、认识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一)提高文物保护认识能力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物利用与保护处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中,社会各界、各职能部门及文物部门该如何正视文物利用与保护?为此,政府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和文件。各个文物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经济历史的潮流不允许我们停留于此,对文物利用和保护要不断提高认识。对于我们几千年历史的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加以继承和发展,做到古为今用。而文物是不同时代的历史优秀文化的代表,继承和发扬,就必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

(二)注重实践。更新观念

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文物保护单位是重要资源,这就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主动出击,打开大门,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开发,这就要求文物单位改变原来陈旧观念,以开放型观念保护文物,将旅游开发看作是文物利用与保护的契机。

对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首先要支持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反对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文物是文化的一部分,需要对文物保护尽职尽责,配合旅游开发,才能将文化文物的科学、艺术价值得到宣传推广,提高文物的自身价值,使其得到合理利用,但必须坚持保护文物原貌,不得根据民间传闻、传记随意更改文物原貌,避免误导群众,使游人能够身临其境,领悟古人当时的盛况。在旅游开发中,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宣传渠道增强文物保护意识、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这样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文物保护和利用事业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三)依法保护利用

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处理需要加大依法行政处理力度。在市场经济下,对文物事业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必须依靠法律不断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文物单位的管理,并且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整治工作,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另外内部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片管理,相互协作,强化管理队伍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

二、我国文物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差

一些地方文物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不重视,并没有形成专门的建设规划,甚至违反文物保护相关法规,对一些地方文物一意孤行随意拆除,如贵州一些城市的文物在旧城改造时被大部分拆除,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四川一些单位在施工时随意拆毁古建筑物,对文物资源破坏十分严重。

(二)缺乏专业文物利用保护人才

文物保护经费缺乏的同时,也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文物开发,队伍人员少、素质低,出现断层现象,文物管理部门需要历史、考古、文物鉴定与管理相关知识人才,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常常找不到需要的人才,即使招聘到的人才,接受的专业培训锻炼也较少,技术人才专业不到位,现有的文物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三)文物开发利用、保护发展不协调

有的地方领导在思想上一味注重经济建设,在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时出现了矛盾,偏重经济建设,忽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开发得不到重视,领导没有形成对文物开发利用意识,导致没有形成文物发展产业。此外,一些地方正好相反,将文物资源丰富地建设成旅游胜地,对文物开发过度利用,在各地的文物风景区经常发生践踏毁损文物风貌的现象,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严重影响了文物的历史价值。

三、文物利用与保护发展对策

(一)差异化投入管理资金

在文物利用与保护的管理资金来源上,要实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参与的多元投资主体体系,国家投资、地方配合、企业投入、个人参与相互合作,以国家和地方投资份额以文物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决定,对于重要文物,需以国家投资为主,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一线县级省级文物,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上,可以慎重、适宜、灵活的选择开发文物,对不同类别、不同区域形成互补开发优势错位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文物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性与意义,需得到大力宣传,提高全社会合理开发利用与文物保护的意识,自觉参与配合文物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在开发利用中,通过多渠道筹集的文物经费,可以保障队伍建设,充实和培养专业人才,采取定向委培等形式,加强对现有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

(三)加强文物遗址周围环境整治

发展旅游业,交通便利是必要条件。政府对一些古建筑周围加强交通整治,设计旅游线路,完善景区植被绿化,对一些护栏进行维修,清除游客乱涂乱画污迹。一些城市的文物遗产相对密集,这需要政府把其作为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形成整体性利用。

(四)出台相关法规政策

国家及当地政府应出台具体的文物保护利用法规,对开发力度进行限度限量开发,同时加强文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文物部门工作配合公安、文物、工商等部门综合力量联合行动,打击各类破坏文物盗卖行为。对一些古遗址而言,保护是首位,一般不进行主动发掘,对于这部分文化遗产利用是其次的。我们采取各种形式,对游客宣传《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明显的增强。

第4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关键词:石质文物保护;遗产监测;病害肌理;环境研究;保护材料

近年来,世界各地的石质文物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如何科学有效的保护石质文物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石质文物的保护是包括文物现状调查、病害机理研究、环境监测分析、保护材料研制、保护修复操作、保护档案建设、美学价值讨论等内容的系统工作,是一个由考古、艺术、物理、化学,生物、环境、地质等多学科分工与合作的过程。多年来,中国在石质文物保护与修复方面做了大量的保护研究工作,同时也与国外建立了广泛联系,并组织国内外专家针对石质文物的保护联合开展了多项研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

2015年6月13~14日,2015中国石质文物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大足隆重举行。旨在展示石质文物保护领域最新研究进展与成果,也为与会专家学者提供一个探讨和交流石质文物保护研究的平台。本次会议的研讨范围包括:石质文物保护原则、理念的探讨,遗产监测与保护策略,诊断分析方法在石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信息技术在石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保护材料、技术、方法应用研究等。会议共收到论文53篇,来自我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石窟保护研究机构以及意大利、英国、日本、叙利亚、以色列等国家、地区的69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38人在大会做了专题发言。研讨会期间,与会的各位专家、代表多角度、深层次对石质文物的研究、保护和利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对石质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与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坚守保护理念,积极探讨遗产监测问题

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从文物保护逐渐转变为文化遗产保护后,对保护理念的认识日益深化,文化价值的保护得到更多关注,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实践。基于文化多样性的价值保护指向,与我国类型多样的文化遗产实际更加适合。对于石质文物的价值多样性和病害复杂性,如何理解其真实性,如何权衡、体现其价值,如何兼顾历史价值和修复干预的稳定性,如何平衡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宗教价值,皆是石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中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次会议的发言和讨论也体现了这些特点。

詹长法以《现代文物修复的思考--以千手观音造像保护修复为例》为题从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保护修复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出现代文物保护修复工作与传统艺术品修缮在理念和方式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同时在实践中两者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意大利文物保护修复理论家布兰迪认为修复首先是对对象的价值的认识和判断,并让其得以传承的方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思考。孙华的《摩崖石刻保护建筑设计理念初探》总结了文化遗产保护学界先前在石窟寺及石刻保护性建筑设计和实践的得失,从地表防渗、通风防潮、遮阳避雨、崖壁减负、建筑形体、环境协调,以及保护性建筑的可逆性等方面对摩崖石刻保护性建筑的设计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奚三彩的《杭州龚隹育墓石刻文物抢救性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对早期文物本体上的水泥填补和使用铁钉的铆接等取舍问题进行思考,并指出在不对环境风貌有较大扰动的情况下,在摩崖石刻外部修建保护性建筑及设施是保护石刻的有效方式。张晓彤的《修者其责观者其权决定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效果因素的探讨》就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效果影响因素进行了阐述。同时又从一个修复者的角度和一个普通观者的角度,探讨开展专业修复活动时自身的困惑与反思,浅析“舆情”差异的原因和背景。

目前,在文化遗产本体和关联环境要素类型多、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的条件下,遗产监测要体现更好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需要在认清突出普遍价值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关键问题,梳理监测指标、明确工作重点等方面开展细致的工作,以便更好的服务于遗产保护,实现监测的意义。同时使遗产监测有助于对世界遗产本身及相关的保护政策与技术的认识不断深化,不断完善。

在本次学术交流中,意大利Heleni Porfyriou(海伦尼・博尔菲里昂)以《世界遗产地和历史中心的监测――意大利的贡献》为题介绍了欧洲最初从有形的角度保护历史遗址到后来的监测保护措施和政策,基于意大利在遗产城市进行的监测实践和经历,一是评估世界遗产地的监控情况和世界遗产的现状;二是ICVBC制定了“保护地”方案来评估游客对历史中心造成的影响。郭璇的《世界遗产监测指标体系建构初探以大足石刻为例》介绍了大足石刻世界遗产监测指标体系研究的部分成果,尝试构建大足石刻世界遗产地的监测指标体系,探讨了这一指标体系对于石窟类遗产地的适用性和地域特殊性。叙利亚Maya Hassan(玛雅・哈桑)的《沿海石质遗产地气候变化的保护策略》指出在其绝大多数文化遗址中,古叙利亚文明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对石质材料的运用;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石质遗产正面临气候变化的威胁,需建立一个可持续、有成长和扩展空间的防线,从而制定一个针对叙利亚海岸考古学区域的保护策略。

二、加强病害机理研究,促进检测分析水平提高

多学科结合研究与现代科技手段的介入,已在文物保护的方案制定、操作实施、研究评估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微观分析与表观现象的结合研究、劣化过程及其影响因素的关联性研究、干预手段与材料的评估方法和综合体系的完善,对文物本体保护至关重要。参加本次会议学者在会上交流了各自在这些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

意大利Fabio Fratini(法比欧・弗拉蒂尼)以《建筑石材的损坏》为题指出物理蚀变的过程会导致石材分裂成不同大小的碎片,但其化学和矿物学成分不会发生改变;化学蚀变会给石材带来巨大的改变,使矿物在溶剂中完全溶解,氧化元素发生颜色上的改变进而生成氢氧化物,元素溶液化形成黏土矿物和不溶残渣等,为此,关注石质艺术品材料的损坏过程尤为重要,有助于选择最恰当的修复手段来延缓石材损坏现象。李黎的《承德凝灰岩文物的劣化机理及保护材料筛选研究》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凝灰岩质文物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凝灰岩的微观分析认为,凝灰岩岩样中伊利石/蒙脱石混层(I/S)是凝灰岩劣化的物质基础,流纹构造和微节理是凝灰岩劣化的结构基础;通过劣化模拟试验证实了水和结晶膨胀性盐是凝灰岩发生风化破坏的外界条件。根据病害类型及成因筛选出了修复保护材料,为承德凝灰岩质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技术支撑,同时也可作为我国凝灰岩质文物的保护加固参考。

意大利Loredana Luvidi(罗娜丹娜・拉维迪)以《大型不可移动文物的可持续诊断方法通过快速和更为先进的技术进行比较》为题针对文物本体受损原因,强调如何将制定保护计划的可持续诊断方法应用于大型不可移动文物。张兵峰的《梵天寺经幢岩石病害分析检测研究》通过对经幢石灰岩岩性特征鉴定、岩石吸水性能实验、化学成份分析及其几种主要病害样品分析检验出发,分析其岩石劣化机理和表层风化病害产生的原因,为经幢文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意大利Maria PerlaColombini(玛利亚・佩尔拉・科隆比尼)的《高等亚洲古代造像彩绘和工艺修复仪器分析》,通过多项分析技术得出的有关颜料和粘结剂的数据,呈现累积的样本,讨论古代亚洲画家使用的彩绘技艺,首次对古代亚洲雕塑的彩绘材料和技艺提出独到的见解。严绍军的《宜昌三游洞渗水病害机理分析和防治对策研究》指出为研究三游洞渗水病害机理,进行了三游洞水文地质勘察和岩溶调查,采取岩、土、水样进行室内试验,分析了岩石的物质成分和微观结构,查明了三游洞景区的地下水类型和埋藏条件,研究了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的规律,建立了水文地质模型,评价了地下水对摩崖题刻的危害,提出了渗水病害防治对策。

三、重视环境质量研究,扩大信息技术应用

本次会议中的环境研究交流内容均不局限于单纯气候因素的分析评价,而是体现了文物本体病害与环境影响对应关系的探讨。研究方法和动态监测数据分析的重要性,以及环境研究结果为预防性保护策略的制定提供有效支撑等趋势,在代表的发言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三维扫描技术、无线传感器网络及文物信息精确留存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在会议中得到了广泛关注。

清华大学张彭义以《环境因素对千手观音造像保护的影响研究》为题从大足千手观音所处的气象和空气质量的监测,大气颗粒物、雨/雾水成分分析,造像表面成分分析等研究表明,千手观音造像所在的微环境高湿度、凝结水多发且酸性颗粒物污染严重,需要及早对千手观音造像开展预防性保护。黄继忠的《石窟岩体水分循环研究》根据石窟山体的宏观环境和包气带空隙特征,从水分循环的角度研究了大气降水、空气中的水汽在气候因子驱动下的循环转化规律。说明云冈石窟所在山体含有一定量的空气,确实与外界存在密切的水汽交换关系。

吴育华以《三维之下觐观音――三维扫描在大足石刻千手观音保护修复中的应用》为题指出大足石刻千手观音造像因雕凿结构复杂且存在多种病害,使得其空间形态异常复杂,如何准确获取其空间信息并应用于保护修复工作具有一定挑战性。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因精度高、安全性高和效率高被应用于千手观音保护修复工程,应用实践表明,三维扫描成果为现场实际形态修复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持,且在千手观音的科技考古、形态监测与数字展示等方面应用具有广阔前景。日本TANIMOTO Chikaosa(谷本亲伯)的《石质文物保护中电阻率和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应用》介绍了电阻率和无线传感器网络的特点及其在石质文物保护中应用的必要性,与传统的文物保护系统相比,该系统具有易于扩充,测量准确等特点。刁常宇的《融合激光三维扫描与多图像三维重建技术的石质文物数字化方法》总结出激光三维扫描和多图像三维重建的优势可以结合应用,实现最高精度形状细节和最高精度纹理细节的文物数字化。

四、研发保护材料应用,增强文物安全因素

本次研讨会中,国内外的学者们也带来了在保护材料应用领域新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到材料应用更加注重对文物本体的最小影响,对材料自身的稳定性以及特定环境下的耐候性的考虑也是本次学术会议的亮点。学术交流中,学者们对具体实例讲解让大家看到修复的实施和专项技术的应用更加规范、系统,文物保护科学是一门实践性科学,文物保护修复的过程即是研究的过程,同时也是修复和研究同步的课题,这对促进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体系的完善具有更高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西安交大和玲的《透气性POSS基聚合物保护砂岩的研究》以POSS为起点,分别以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和甲基丙烯酸酯异丁基聚倍半硅氧烷(MA-POSS)为单体,获得用于保护岩石的POSS封端共聚物(简称P1)和刚柔兼具的共聚物(简称P2);分别研究了这两种材料在溶液中的组装胶束、膜表面动态吸水性与热机械性能等,并在此基础上对两种不同孔隙度的砂岩进行保护效果评估;结果表明:P1和P2有望作为有效的砂岩保护材料。戴仕炳的《石质建成遗产表皮材料学监测技术体系研究》结合我国及德国最新的研究成果,提出我国石质文化遗产表皮材料学检测技术体系,为石质建成遗产日常维护及保护修复提供依据。蒋德强的《潮湿环境下风化砂岩加固材料的研制》采用改性醋酸纤维素材料为主要黏结剂,并结合能够与基体中残留的水分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硅单体,制备出了一种能够在潮湿环境下正常挥发干燥,不用去除基体中的水分,同时具有一定透气透水性的溶剂型风化砂岩加固材料,有效地解决了潮湿环境下风化砂岩的加固问题。所研制的潮湿环境下风化砂岩加固材料,已成功地应用于大足千手观音造像的砂岩加固。

第5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部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第6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因此,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把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较好的结合起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激发他们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二是与教育相结合,尽快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了解和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支持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通过举办各种体现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为传承人创造展示其精湛技艺的平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三、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长久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四、加大财政投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要设立专项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收集、整理、建档、展示、传承和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这首先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使用制度。

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艺人年龄较大,从事的职业无法带来丰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继无人。同时对于年轻人来说,这些技艺不能成为他们的生存之道,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相比,既不能带来带来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也不愿去学习和继承这些将要消失的东西。所以,应该给予从事此业的人员一定的工资或补贴,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既可解决自己的生存,又可满足自己的兴趣,愿意把这作为一生的职业来做,使某些工艺走向职业化。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是条有益的捷径。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7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文物保护提出了“两权分离”要求

文物是古代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一旦出现损坏,将会带来无可挽救的损失,充分体现了文物的珍贵和价值,由此体现出文物的特殊性。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文物的管理并不能独立于其它管理,也就是说,对于文物管理也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同步,经过实践发现,对文物保护实行“两权分离”是最佳选择。在计划经济以及自然经济的状态下,物品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不能分离的,打个比方来说,一个人如果拥有某个物品的经营权,同时也意味着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而市场经济的要求则正好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财产方面,其使用逐渐朝着社会化的方向转变,因此,大部分的物质财产逐渐向“两权分离”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剥离”越来越明显和彻底,一些有能力的人在“两权分离”的状态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才能,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近些年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目前企业的主要性质就是股份制,的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股份制是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马克思认为,随着股份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有制的实现。在邓小平同志的正确指示下,大部分旅游公司已经实现了股份制改革,文物是旅游业中的一部分,“两权分离”的探索已经初见成效,对文物的管理实行“两权分离”是必然选择。我国很多文物大省位于内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地方政府很难满足文物保护的财力需求,因此,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并在取得了经济效益的同时,用经济效益补充保护资金缺口,而对文物的全力保护,有提高了文物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充足的财力对其进行支撑,而且也是实现文物所有权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地开发之后,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在财力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提升,文物保护的力度和效果才能进一步增强。

二、“两权分离”并不违背《文物保护法》

所谓所有权,指的就是财产的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里所说的支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使用、占有、处分以及收益。但是着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四个权能相加,每一项权能都是单独存在的个体。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具备上述四个权能,每个权能都与所有权本身进行剥离,只要所有者可以对其客体进行支配,也就意味着所有权并未丧失。如此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把这四项权能全部分离,只要所有者仍然处于支配地位,不仅可以将原来不足的权能进行进行弥补,而且能够帮助所有者更好地发挥其权能。而且在我国企业进行改革时,其前提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通过这个前提,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出让,实际上就是出让文物的使用权、占有权,并包含部分收益权,剩余的收益权和所有权仍然贵国家所有,因此,即使将经营权出让,实际的所有者还是国家。传统理论任务,财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能分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因此,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还采用传统的六年对文物进行保护,其结果一定是背道而驰,并且,在此理论上对《文物保护法》做出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是对《文物保护法》的否定。我国《文物保护法》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编制的,其中对于文物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旦经过核实,则由地方政府代国家进行稳步管理和保护工作,但是,不可以对管理权进行转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并没有与《文物保护法》相违背,这主要是因为,在文物保护和管理上,国家只是将管理权分配给了地方政府,而实际的所有权还是在国家手里,也就意味着,经营权根本没有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对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可以与《文物保护法》同时进行,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相悖。因此,如果说文物说两权不能分离,而且各地“两权分离”的做法并不正确,站在法学的角度来看,或者是从正常的推理来看,都是极其错误的。早在20世纪末,在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并在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大致要求为:积极引导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参加到文物保护工作中,在保护文物的同时,积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地方政府应当对地区内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单位给予大力扶持,将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局面。由此可知,就目前来看,对文物保护的体制进行改革,其重点就在于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使文物保护尽早从计划经济的影响走出来,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文物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加入了文物保护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并且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各省区在进行改革时,以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结合自身情况,宏观考虑,制定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文物保护道路,加大了社会宣传的力度,吸引了私营企业以及社会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中来,有的省区甚至实现了全民保护的氛围,被动局面彻底转变成了主动,文物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下文物保护体制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经济的增长,通过为进一步的文物保护提供利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各地政府减轻了文物保护的资金压力,而且大大增强了保护力度,站在宏观的角度来看,对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而且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积极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应当对此进行大力支持。在改革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但是绝对不能以偏概全,应当站在辩证的角度看待,并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将其完善。

三、结语

第8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艺术院校专业建设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传承与保护相融合的途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应通过开展各类非遗的研究与教育等活动,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进学校,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工作都应纳入到相关课程中去,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落实学科发展,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充分展现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遗产事业急需的新学科,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的培养[2]。(一)特色专业的设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载体专业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高校立足现实,审视目前教育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变化,在专业建设的整体规划与设计中体现出适应性变革[3]。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本土化”的特征,为艺术院校开发特色专业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本地区特有的历史和传统民族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都是艺术院校创建文化遗产事业新学科的依据,因此要打破单一的学术模式,挖掘和开展地方文化,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创新建设与非遗相结合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如,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将当地青神县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青神竹编,作为该校的特色专业;中山大学发挥了学校在戏曲专业上的优势,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戏曲的研究和保护。哈尔滨大学美术学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2007年被国家教育部批准为高校特色专业,重点研究黑龙江流域珍贵的民族文化,内容涉及品类广泛,包括:勃利黑陶、萨满服饰、鄂伦春族刺绣、克东满绣、赫哲族剪纸、民间纸扎、角雕制作技艺、麦秸工艺、鱼骨工艺、绥棱农民画等。特色专业的开设,并非为了培养民间艺术家,最重要的是提高大学生对民族文化艺术的认识,引导学生们向民间文化学习,从社会实践和民间艺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更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所必需的。(二)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资源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较好的课程来源,各艺术院校要信托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特色和优势,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创新教学方法;将学院的课程、教材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结合。第一,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性把它开发成特色课程,增设如民间艺术概论、中国民歌欣赏等集中展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把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加以选择、整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学校教学内容。如,北京现代艺术学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开设皮影、木偶、傩戏、昆曲、剪纸、民间美术研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研究、濒危方言研究等课程,不仅丰富了艺术院校的课程内容,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提升了其核心竞争力。第二,充分发挥艺术院校下乡写生、考察等课程,组织师生深入各地,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因为非遗大多都深藏民间,需要展开实地采风或田野考察活动,才能深入挖掘其精髓。利用寒暑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对民间艺术、民间资源、文化保护等,采用纪实摄影、专题、宣传等形式进行整理工作,为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课程资源。第三,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教授、学者及民间艺术工作者结合高校教育教学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教材。注重教材的科学性、独特性、民族性、地域性、可操作性和传承性,逐步形成一套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系列丛书[4]。(三)专业人才的培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队伍建设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既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举措,更是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方面更应大有作为,最适合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技术研究、咨询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也可以培养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一方面,可以将高级别的传承人引进学校,保护起来,在高校培养弟子,进行技艺的传承。加大聘用民间艺人担任兼职教师,根据他们的技艺和特点,纳入学校日常教学中;让学生参与技艺的学习,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传承作用,由此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接人才队伍。另一方面,采取各种途径,如讲座、研讨等形式,统一对现有的教师的进行培训与学习,努力提高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管理、传承与保护中的能力。以北京地区为例,进入21世纪,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素质教育类讲座数量在快速增加,讲座的内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节日文化、京剧艺术、原生态艺术、老北京曲艺知识、民间剪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等。最后,可以推广中国戏曲学院举办“中国京剧优秀青年演员研究生班”和实施艺术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经验,依托相关高校开展专业硕士教育,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实现学校培养与传承人口传身教相结合,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保护与培养。(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法的转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已然承担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和保护功能,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生动形态。[5]艺术院校结合自身的专业特色,对许多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将民间艺术、民间文化活动、手工工艺制作等,以图画、音频、动画等影像方式,将各类技艺、技法留存下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这种数字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方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仅能使艺术院校学生利用其专业优势直接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中去,而且使这些古老的民族文化通过现代传媒得以延续,并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以成果的形式积累下来的非遗教育资源,经过整合应用,构建起具有地区特色的教育资源体系,促进资源共享、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北京市自2005年起开始启动高等学校特色教育资源库建设项目,建设网上特色教育资源库,到2008年底,已经建设了134个主题资源包,整合了图片近75.4万张,音视频4.4万个,文字670万字,为社会和各高校的教学科研提供了大量的文化艺术教育信息资源,并向市民开放,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艺术院校专业建设相融合的再思考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艺术院校专业建设相融合,无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还是对艺术院校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不仅使艺术院校的学生习得技艺,更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因此,艺术院校不仅要发挥其艺术教育的作用,更应当将其打造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平台,在民族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内涵丰富,门类众多,各高校抓住其中的某一分支展开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近几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跟风式的存在,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与重复建设现象的出现。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有效整合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设置,要有相关政策,科学布局与规范管理,可以通过分批建设几个特色专业点、示范性实践教学中心、示范性人才培养教学基地、就业基地,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遴选数位教学名师和数个优秀教学团队等方式,保障各高校非遗学科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理论研究亟待深入虽然全国许多高校及研究机构都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但由于理论的滞后与实践经验的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被作为一门学科及时地建立起来,这不仅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的质量。建立一门新兴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已是迫在眉睫。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的发展模式已初步建立,但与西方相比,我们在这方面的学科理论研究还是落后的,他们的学理性探究更为深入,学科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举办各类文化交流研讨活动,加强理论研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推进和完善。如,中央美术学院主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将民间文化艺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引入高等教育的会议。通过这类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和论坛,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制、非遗文化资源保护法规建设、非遗传承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深入民间调查、创新理论成果。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要求有一套专业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理论学说为指导。各高校在多年教学实践和民间调查的基础上,汇集整理研究成果,编纂符合学术规范的理论教材,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乔晓光的《活态文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探》、《本土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美术研究文集》,中国戏曲学院特聘教授傅谨的《薪火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等,都是代表性研究成果,这些论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理论、实践及高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教育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亟待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不可重复的文化现象,我们应该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和危机意识,充分认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让艺术教育承担起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义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利用地区非遗资源,开展各类艺术实践活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生社团,定期举办各类民间艺术活动周活动,河南师范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协会,召集志愿者下地方演出,在非遗的宣传、保护和传承方面都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值得各高校借鉴学习。同时,为培育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深入人心,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深入、全面地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实践,并向世界推广、宣传中国的非物质文化,增进人类的文化交流。

本文作者:王剑红工作单位:中国美术学院艺术设计职业技术学院

第9篇:文物保护理论与方法范文

关键词:原真性;城市遗产保护;保存伦理;再生活化效益

Abstract:after the 1999 921 earthquake , In Taiwan,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of public works reconstruction guide the tend of architecture design thoughts combined with "Regionalism". In logical thinking,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included the "locality" environmental considerations which was rejected by early modernism, and "respect" the original been neglected lifestyle research approach; As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form in the space dimension, authenticity issues regionalism and the pursuit of urban heritage conservation coincide. Urban heritage is a microcosm of Taiwan society, with diverse, complex and contradictory. In the process of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regeneration discussion, the core issue is the ethical decision-making authenticity hierarchical design criteria for judgment and planning is one of the two sides can not be cut. the paper attempts to sort out the last ten years to come to Taiwan in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regeneration Spatial planning and design practice field use,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ing the pursuit of "locality" and "authenticity" value judgments, The gradual construction of urban heritage research methodology and protection of the decision-making level thinking. Provide knowledge in the face of fellow "urban heritage conservation" and " regeneration benefits' value assessment, From research to explore the practice can preserve the value of ethical decision-making and planning meaningful dialogue message. Establishment of regional planning and design theory both humanism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authenticity ; historic heritage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ethics ; heritage regeneration benefits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1-66(9)

1 文化遗产调查与修护所遭遇的“原真性”(authenticity)课题

整个世界在都市发展扩张和现代化的借口之下,建设性的破坏对具有价值的城市遗产造成严重的损害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联合国对于城市遗产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safeguarding)的内涵,即鉴定(identification)、防护(protection)、保存(conservation)、修缮(restoration)和再生(renovation)。

保护城市遗产在社会方面、历史和实用方面具有普遍的价值――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所需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

城市遗产的保护与再生活化的实践越是深入的历史调查,所遭遇的原真性课题往往越复杂。具有意义的史料浮现,总是冲击研究者的视野与保护规划思考的盲点。依据对文献资料的深入历史调查、建筑本体的深层构造检测分析、隐蔽部位的解体与挖掘调查与特殊构造式样研究、残构现场的痕迹调查等所获得的信息,逐步建构城市遗产保护的研究方法架构,提供调研与规划设计实践者与评审委员、学者专家讨论原真性课题的适切分类信息,整合提出符合文化资产保护伦理的修复决策,以及规划可适性利用的空间设计方案。

2 在城市遗产保护与再生活化效益价值评估前建立保存伦理对话讨论的平台

1964年《威尼斯》及1994年的《奈良原真性档》对于文化资产修护的原真性有相当深入的讨论,且已成为国际依循的主要共识。其中《奈良原真性档》针对世界文化小区(Cultural community)有其多元性,因此特别提出原真性的维护应在《威尼斯》的精神之上作更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然而,因为遗产之价值必须在其各自的“文化涵沟”(cultural context)中加以考虑及评断,在缺乏具有可信度之相关历史调查信息下,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及再利用的实践由于缺乏原真性的考虑而衍生许多修护偏差[1]。本研究认为这些原真性的偏差主要在于遗产保护与再生效益价值评估的缺乏讨论平台所致,以下则为多位学者对于台湾历史遗产保护与再生所进行的讨论。

文化资产保存旨在延续古迹、历史建筑的保存状态,而文化资产再生则在积极发挥古迹、历史建筑的生命力及其彰显的文化及历史意义。保存包括发表、经营管理与利用[2] 。从都市环境角度而言,历史空间再生指的是广泛运用不同方式在当代为这些历史性元素寻找合宜的使用、合宜的地位以及合宜的环境,并在都市设计构想的统合下,为保存与发展取得平衡点,进而开创出一个具有历史特色的现代生活环境[3]。历史再生的积极性意义,当然应该在强调其再利用价值时不对原始保存形成伤害为前提,必须对文化资产更动过程中一些弹性的处理是否会使原建筑的原真性遭受更多的破坏有进一步的验证及讨论[4]。

历史再生与历史原真性保存的课题,在表面上是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但若各执一端,则维护的对策极易陷入各有立场的论证,达不成统一的意见。因此,两者之间的效益及价值权衡必须在某个讨论平台上,作出一些思维上的厘清及折冲,在历史建筑的展示与鉴赏以及文化意义的传习、推广和交流与历史原真性保存在方向上趋于一致,此外的面向则需要依据历史空间保存的层级化对策,必区分出不同的保存方式及所对应的保存范围。对于绝对不可扭曲的原真性原貌,亦需设定最基本原则,形成历史原貌保存核心价值[5] 。也就是说,必须针对各项保存及再生需求,分别研拟对策及细致的决策论证过程,不可单以齐一的准则作武断的处理。

在日本,文化资产修护制度――“解体调查”被视为历史研究的深入调查,包括基础调查、破坏调查、构造诊断调查、历史的调查、仕样调查(构造、意匠、技法、材料调查)[6],其中“历史的调查”意指建筑兴建或修建的历程及修建痕迹调查。相较于日本将解体调查纳入遗产保护调查之先期研究的层级的机制,得以达到预期――避免在无意之间拆解许多不应干扰的文化资产部位,以及进行可适性利用评估的目标,显然解决了上述之遗产保护与再生的难解课题。因此依实际之调查实践而言,不应以“解体调查”名之,或可称为“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

在台湾,近年古迹、历史建筑修复所实行的调查研究与日本行之有年的解体调查不同之处在于,历史调查与解体调查阶段的割裂,以致在修护工程之预算及空间再利用评估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已于历史调查阶段先行作了粗略决策,决定了政府编列经费额度,此时即令发觉修护经费偏差甚大,亦难以修正,造成在不合理预算限制内进行偏差修护的困境。因此,就遗产保护之原真性决策及实际操作面而言,具有深化历史调查之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的行为而言,其施行越早越好。

3 在保存维护伦理之基础上执行深入历史调查

世界先进国家的古迹与历史建筑修护工作均面对文化资产保存之伦理课题,实践中执行面亦是相当复杂且困难。如何让修护层级适切,减少过度的修护介入与干预,是文化资产保护再利用的成败的关键。

3.1 重视史实性之保存与维护与可适性利用

目前世界文化资产保存与维护的潮流,主要着重于史实性之基础特征之延续,亦即为原真性与历史性(historicity),所指向之历史物证被加以刻意保存与维护下来,以作为后代的见证物。换言之,历史建筑原物之保存与维护是相当重要的指标,若无法保存与维护原物的话,那么人类文化遗产就将丧失无存。

文化资产的保存与维护必须在确保史实性的前提下,进行保存与维护以及可适性利用。近几年台湾在文化资产保存范畴中实践的成果,逐渐走出仅重视历史文献研究的调查框架,而于施工前甚至于计划阶段进行实质影响修护原真性判断的修护信息判读调查,包括将深层检测调查或隐蔽部位检测调查作为施工准则的决策评估依据,逐步迈向文化资产保存法所揭橥的目标:

(1)古迹应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毁损,而主要构造与建材仍存在者,应依照原有形貌修复,并得依其性质,依其调查提出计划,经审议核准后,采取适当之修复或再利用方式。

(2)修复计划,必要时得采用现代科技与工法,以增加其抗震、防灾、防潮、防蛀等机能及存续年限。

(3)再利用计划,得视需要在不变更古迹原有形貌原则下,增加必要设施。

3.2 重视维护伦理、介入越少越好之维护干预

为了文化资产维护计划构想与上述方向接轨,重视古迹及历史建筑之保存与维护伦理,以及可适性利用变成重要之保存议题,而其中之标准及在于如何透过适当之方法达到控制修护行为的干预,达到介入越少越好的修护准则。古迹与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有其主流之依循标准,这些标准在国际修护界称为维护伦理(Ethics of Conservation),包括:

(1)在任何维护介入之前,建筑物必须加以记录。

(2)历史证物绝对不可以加以损毁、伪造或移除。

(3)任何维护介入,必须是需要的最少程度。

(4)任何维护介入,必须忠实的尊重文化资产美学、历史与物质的整体性。

(5)所有维护处理过程之方法与材料,都必须加以全面记录。

4 多元修护层级与课题与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根据维护伦理进行的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层级有许多种,一般而言,世界上先进国家对其文化资产保存方式,可归纳约有以下七类层级:(1)衰败防治(prevent deterioration);(2)残迹/原物保存(preservation);(3)加固与强化(consolidation);(4)原貌复原(restoration);(5)原样复制(reproduction);(6)重建或移筑(reconstruction);(7)再利用/可适利用(reuse/adaptive use)。这些维护层级,各有其特色。而历史建筑保存与维护也大致依此层级,不过一项重要的原则乃是介入愈少愈好。

本案历史建筑调查研究与文化资产修复前的深入调查研究准则,是以最少破坏介入,寻求较多修复信息的调查模式,对于维护伦理及多元的修护层级均提出了贡献。同时,本案研究计划主持的伦理最大的特色在于:在调查研究与修复计划阶段尽可能在遵守保存维护伦理之基础上,执行深入的历史调查、深层的构造检测分析与隐蔽部位的检测调查所得的信息,以多元维护的层级的概念定义保存与再利用课题,作为本历史建筑再利用计划审议与决策的讨论基础(图1-3)。

4.1 衰败防治层级课题

(1) 以环境控制的方式来保护古迹或历史建筑,预防衰败的产生和损坏媒介的劣化作用。

(2) 物理环境控制和劣化因子控制。水的不同物理形态对建材的作用、材料之物理及化学变化、虫害及微生物劣化作用、温湿度及光线等物理环境控制,以及预防火灾、雷击、窃盗与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等相关之基地劣化因子控制。

(3) 定期的检查与修缮是预防古迹与历史建筑劣化的根本。具有定期、持续且合理的的日常维护与检查计划,可防范建物的损坏于未然。

4.1.1 衰败防治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以非破坏检测仪器探讨环境因子,如木料湿度、密度、材质检测,砖石构材的材质、含水率,以及生物劣化类型之基础数据,其佐助之相关维护层级课题,包括:(1) 探讨如何采用与历史风貌协调之方式进行环境控制,列入审议范围包含通风、采光、排水、屋面防水、防潮、虫蚁防治、空调、避雷、防盗、文物保护之防止劣化维护方式。

(2) 生物劣化防治及环境用药维护准则――木作构件防腐防虫维护准则。

(3) 建筑构材(砖、石、R.C.、面砖、壁涂装饰等)劣化维护准则。

(4) 日常维护计划(包含上述事项之定期检查维护执行及维护计划督导等)。

(5) 防灾工程(包含全区排水、消防设施)。

4.2 残迹/原物保存层级课题(图4-7)

(1) 残迹/原貌保存层级乃是直接处理古迹与历史建筑构造之方式。

(2) 建筑物破坏现象已经产生,维持古迹与历史建筑于现存状态已不可能,必须加以制止劣化现象之介入行为。

(3) 藉由真实物的保存,使参观者可以想象以前的古迹与历史建筑可能的风貌。

4.2.1 残迹/原物保存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经由局部之材料取样、构造取样分析试验之局部科学仪器检测原用材料(如壁涂材料分析、木料材质分析)。寻找老照片、历史过程之修缮纪录,以及现场之痕迹调查,深入比对了解兴修过程的历史文献原真性,佐以判断修复的决策讨论,包括:

(1) 不严谨的臆测性修复不应被鼓励且执行。

(2) 局部或全面的残迹/原貌保存应视为维护之重要审议及工程执行项目。

(3) 残迹/原貌保存的修护过程应纳入未来施工纪录工作报告书中。

4.3 加固与强化层级课题(图8)

(1) 在古迹与历史建筑实质架构中做物质性的添加物、使用黏着物或导入支撑材,以确保其持续的耐久性或结构的原样。

(2) 当古迹与历史建筑构材强度不足以应付未来的危险时,现存材料可经由适当的介入加以强化。

(3) 为避免轻微的损坏最后演变成严重的破坏,加固与强化之修护层级应被视为从破损到原样修护的中间层级,必要之补强不应以破坏古迹与历史建筑的和谐与美观而排除此多元修护的可能性。

(4) 结构系统的原样必须加以尊重。

(5) 传统技艺和材料的使用具有绝对的重要性,当传统方法不敷需求时,得使用合适之新材料与现代技术加固与强化。

4.3.1 加固与强化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结构系统的深入了解检测,包含基础试掘、构造取样及试验评估,近代建筑结构配钢筋方式之检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承重砖墙灰缝抗剪力测试,以及楼版荷重之评估信息等,以佐助之相关维护层级讨论决策之信息,包括:

(1) 评估能否符合耐震法规及楼版公共安全之标准,若不能符合则采限缩限制使用强度或加入适当之加固与强化措施。

(2) 在限缩其使用强度的条件下,经委员会广泛的讨论决议得依排除有关其建筑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项。

(3) 若需补强则须配合原真性价值之判断,于影响最小处进行加固与强化的修护决策,并将过程纳入施工纪录工作报告书中。

4.4 原貌复原层级课题(图9-10)

(1) 原貌复原的层级为对于古迹与历史建筑残破部份利用原有材料(或相近材料)及原有工法加以复原。

(2) 古迹与历史建筑的复原比残迹更容易为人所理解,然而执行此复原的层级,应经过严谨的历史考证。

(3) 经过考证复原已佚失的装饰性构件,其替换亦为复原的形式。

(4) 修护计划中拟加以去除的部份及拟被显露出来的某时期材料应提据其历史或美学价值,及其保存现况是否良好经委员会广泛地承认决议后实施。

(5) 任何时期的添加部份及近期的去除与修护应被视为历史重要历程,而施予历程记录。

(6) 建筑物构材表面附加物的去除、清洁与防护,呈现出原有未受污染的部份,亦视为复原层级的方式之一。

(7) 残破部分构件之复原,应使用原有材料及工法,以增加其历史启示及价值r原材料及工法被广泛的认为不适合使用时,得以相近之材质或工法取代。

(8) 丧失部份的替换应与整体和谐,但同时又必须能够与原有的部份区别出来,而不致混淆其原有艺术与历史的证据。

4.4.1 原貌复原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以现代科技工法进行试作(如环保剥漆剂、喷砂工法),去除建筑表面后期之附加物。经由局部之材料取样、构造取样分析试验之局部科学仪器检测原用材料(如壁涂材料分析、木料材质分析)。其次,寻找老照片、历史过程之修缮纪录,及现场之痕迹调查,深入比对了解兴修过程的历史文献原真性,佐以判断修复的决策讨论,包括:

(1) 为彰显文化资产整体美学和历史价值,进行历史上各不同时期之附加物之去除与保存之决策取舍,复原必须以尊重原始材料和考古证据为基础,臆测性的修复应加以避免。

(2) 原貌复原的修护过程应纳入施工纪录之工作报告书中。

(3) 匠师资格依其工法之特殊性于施工说明书中加以规范。

(4) 施工前工程厂商文物构件清点、统计及保全。

4.5 原样复制层级课题(图11-12)

(1) 复制的层级应在下列情况为之:复制原作之一部或全部以替换某些已丧失或损毁的部份时为之,以维持原有的美学和谐。

(2) 古迹与历史建筑面临无法恢复补救的破坏或遭受其所在环境的威胁时,方可经过委员会广泛讨论决议后迁移至更合适的环境中予以保存,并且为保持原地或建筑物的协调而以复制品取代。

(3) 高艺术价值的彩画、建筑构件若无法现地保存,则可采复制的层级,将原物保存于适当的场所,而以与原物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将可以保护高艺术价值之构件免于加速破坏。

4.5.1 原样复制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重要之历史写真(历史照片)之搜集、使用单位访谈、修缮纪录进行全面性了解,作为细部修复调查之基础,针对历史照片及使用单位之访谈,进行现场损坏及痕迹调查判别建筑构件是否为原物,加上非破坏及测试之检测信息,进行原样复制之修护层级讨论基础,包括:

(1) 可考证原样之佚失构件,或不堪继续使用之原物是否采原样复制之方式,此部分包含门、窗、灯具、五金、特殊金属构造物等。

(2) 重要建筑构件(如重要原始灯具、五金等)及具有高度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如重要原样生产工具、家具等)是否采保存展示者以复制之手法再现,并经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讨论共识后决议之。

4.6 重建或移筑层级课题(图13-16)

(1) 重建之构造物缺乏岁月之痕迹,故无特殊意涵的仿古重建并不该被鼓励。

(2) 重建之行为应尽量保留可再使用之旧有构件。

(3) 遭受天灾或意外毁损之构造物应于短期内进行清理纪录,且留用合适之构件。

(4) 除具重大之公共性利益考虑外,非有必要不作迁移整栋建筑物至新的基地之营造行为。

4.6.1 重建或移筑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历史上不同时期之兴修营建行为,各有其不同之历史价值,并非复原至最早之形貌,也非现况的冻结保存,当进一步了解历史分期上之兴修行为之空间意义与价值,可作为冲突甚大之两种不同保护方式之决策,包括:

(1)在基于正确的考证和证据的支持下,而非基于臆测的重建,经委员会广泛讨论,始可允许其仿古重建。

(2) 已被拆毁之历史建筑,得以依考证形式重建复原风貌。

4.7 再利用/可适利用层级课题

(1) 保存古迹与历史建筑最佳的途径乃是维持其合理的持续使用,合理使用以维持其始建用途为保存的最好方式。

(2) 在许多状况下,适度改变原建筑而可达致合理的再利用,此层级是使古迹与历史建筑之历史和美学价值得以被经济地保护的较佳的途径。

(3) 接受容积奖励之古迹或历史建筑维护,应提供具公益性之再利用计划,并经委员会广泛讨论决议,始可给予容积奖励。

(4)为使古迹与历史建筑获得再生之机会,再利用涉及之现代化设施或管线之添加,应降低对历史风貌之冲击。

4.7.1 再利用/可适利用层级决策议题对应之深入调查

综合上述之史实性考证信息,以及建筑物各部分空间之细致价值评估后,作为不适宜之空间再利用方式,并基于有效管理与营运之综合考虑上,讨论整体空间再利用决策,包括:

(1) 与配合古迹或历史建筑风貌及再利用准则研拟可适性之相关现代化设施(包含水电、空调、消防)之设备标准及管线计划。

(2) 开放民众参观之动线及多媒体解说系统规划。

(3) 配合古迹或历史建筑风格装修考证和日夜间之活动,以及配套使用空间剧本设置室内家具及夜间特效照明。

5 结论:保存对话平台与系统化的架构流程

保存实践与应用应以文献档案搜集分析考证、基地及建筑本体构筑研究,以现场测绘及拍摄基本图面、特殊工法及构造、文物及装饰艺术等调查,并针对损坏模式以解体调查及非破坏检测逐一进行纪录交叉比对信息,综合上述数据整理及分析考证后,探讨保存标的物本身的文化遗产价值,以作为拓展后续相关研究以及保护及活化利用的实践基础(表1)。

5.1 层级化与系统性的讨论架构

第一层级:在考虑史料及证据的准确性、原貌保存状况与环境限制、修复与保存技术的可行性下,严守真实性修护的核心价值,提出保守且严谨的方式进行最低度的干预,并能确保原真性风貌的讯息。此层级具有无可替代的承载历史事件、匠艺再现的场域诠释性。

第二层级:复制及重建的修护意义,乃是在视觉场域建构的基础上,将原貌已完全丧失或是遭到不当修改,于恢复历史情境具有重大文化意义,或恢复文化形式集体记忆具地方高度认同的原则,做出风格复制或重建回复的高度介入干预,此与原貌保存的精神有所不同。

第三层级:在于契合历史空间或历史产业相符之文化产业开发,包含教育研习推广、空间体验鉴赏、有效经营管理建立可持续的财务自主性等,此层级偏重于经济面向考虑。

5.2 建构日常管理维护之理论思维

对于文化遗产与历史建筑修护与发展试图寻找永恒的解决方法的观念是难以达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建构系统性的价值对话平台与研究方法,以及渐进的改善与日常保养维护是比较容易被建构的。因此评估保存情况的小变化很重要,而且需要适当的工具。许多历史性的古迹或历史性建筑,从街屋房舍、合院、庙宇到公共性建筑等较大的建筑都有悠久且复杂的历史,大部分具有复杂的结构,建筑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或管理人要对这些建物做彻底的检视其实是较难以达成的。

因此街区维护后由管理组织或学术单位成立之历史街区维护专家小组,其成员的技术专家具备可对建物做全面勘验的技术知识及物理技术,对于保存建物文化资产兼备理论与实际技术。历史街区维护专家小组之技术专家对报告不足或损坏的地方,应可立即执行急迫性的小地方修复,例如松脱的屋瓦。他们不执行较大的修复工作,只检视损坏的可能原因,并对日常保养维护或修复工作提出建议。他们将勘验结果整理成状况报告,做为建物拥有人自己动手或委托建筑师或建筑包商日常保养维护时的指导方针。如果是清单上列出的建物,也许可以根据此份报告向政府相关单位申请维修许可。

由官方提供之大型研究中心,投入集中人力对文化资产之检测与修复研究,并非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因此近十年来,台湾各大学之相关系所纷纷成立文化资产研究中心补足相关检测仪器、研究设备及相关检测人力之培训,对于未来多处之文化资产经过大规模的维护再利用后所产生之日常管理维护思维,具有永续实践意义之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傅朝卿.向世界文化遗产杰出普世价值与真实性学习--台湾古迹保存与再利用之自省[C]// 乐山文教基金会.古迹活化再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乐山文教基金会,2001.

[2] 林会承.历史建筑的保存与再生[J].北投温泉博物馆专刊,2001.

[3]徐明福.台南市孔庙文化园区之规划:台南市旧街区保存与再生之契机[J].乡城生活杂志,1998(56).

[4]傅朝卿.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宣言、决议文、建议文[M].台南:台湾建筑与文化资产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