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交通管制的含义精选(九篇)

交通管制的含义

第1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只能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区(县)气象台站预警信号的技术指导,要加强上下气象台站预警信号的会商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的一致性。

第五条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制定预警信号制作、的具体流程,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121电话、LCD显示屏等手段即时向社会预警信号,根据需要可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电子显示牌。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即时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分为寒潮、暴雨、雪灾、大风、沙尘暴、霜冻、高温、大雾、冰雹、道路积冰、雷雨大风十一类。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一、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农作物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导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农作物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或阵风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水库做好水位监测。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城市道路、城市排水系统做好准备;

2.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3.低洼地带居民住房注意洪水侵袭;

4.水库做好水位监测和泄洪准备;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及住户,应时刻警惕,随时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其它同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1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24.1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4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采取防御措施;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户外活动注意防滑,驾驶人员放慢行车速度,注意交通安全。

(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2.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

3.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其它同雪灾蓝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四)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风口地区除外)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导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封闭或者停航;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六、霜冻

霜冻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0-2℃以下(轻度霜冻)。

防御指南:

1.轻霜出现前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对已经移栽和出苗的瓜、菜苗,在轻霜来临前用麦草、纸筒、粪土、草木灰、塑料薄膜等进行覆盖;

3.春季,对大面积的农田,根据各自条件的不同可采用霜冻出现前一天给农田灌水、最低温度出现前点燃准备好的烟幕剂和发烟材草以及实施喷灌等措施防霜。秋季,抓紧抢收将要遭受霜冻危害的作物;

4.还未播种的作物要调整适播期,并及早铺膜提高地温。

(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2℃以上(中度霜冻)。

防御指南:

1.霜冻出现前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还未播种的作物要调整适播期躲过或减轻霜冻的危害,并采用膜下条播方式栽培农作物提高低温;

3.准备一定量的农作物种子,以备重播和补种之用;

其它同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三)霜冻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低气温降至-2℃以下(严重霜冻)。

防御指南:

1.不要从塑料大棚或温室中往外移栽菜(瓜)苗、花卉等,做好塑料大棚和温室的保温覆盖;

2.根据已出苗的农作物面积情况,准备大量的农作物种子,以备重播和补种之用;

其它同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七、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二)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八、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老人、小学生出门注意安全;

2.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蓝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四)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导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它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第2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在现代汉语中,“体制”一词的含义,一是指组织制度,二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工作部署的制度,如国家体制、企业体制。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体制和体系这两个概念的一般规定性都是指相互联系的多种要素的有机整体,人们有时把它们作为同一语来使用,有时又区别开来使用。区别使用时,体系一般指客体要素,如商品、价格等,体制则是指主体要素的集合,如经济体制、价格体制等。因此,体制一词有制度、体系、组织等含义。

有关“体制”的概念,还涉及到与“制度”概念的关系,韦森在《难得糊涂的经济学家》一书中,对“制度、体制与制序”这三个概念进行了解析,认为三个概念分别对应的英文单词是regime ,system和institution,三个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西方比较经济学界,regime和system这两个词是通用的,即制度与体制是通用的。

System对应的日语词汇是“システム”,日文原义是“方法、体系、组织”。如果把“システム”译成中文,有很多词汇的含义和它接近,如组织,制度;体系,系统;方式,方法。这说明,“システム”一词有着多重含义。

英文中的institution,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译为“制度”。但是,中文里的“制度”与英文单词institution含义并不是完全重合的,Institution一词的基本涵义是制度,另外一种含义则是组织机构。韦森认为,可以用“制序”一词对应institution。

二、流通体制

与对“体制”这一概念的含义的不同理解相关联,理论界对“流通体制”的概念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在日本,“流通システム”一词早已通用,一般来说,“流通システム”是把流通机构作为系统把握而产生的概念,是许多流通机构组成的商品流通系统。战后至今,很多学者是以这个视点来研究流通的,成果也相当显著。如岩泽考雄认为,商品流通的运行是通过流通系统(システム)来完成的,流通系统的基本成员是流通机构。流通系统的构成状态通过流通构造和流通渠道的状况来体现。现实中,流通系统即交易流通系统,是由厂商、批发业者、零售业者等流通机构构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提出流通系统应该分为交易流通系统和物流系统,通常所研究的是商流系统。又如田岛义博认为,流通システム是实现商品流通的社会性构造,其构成要素有流通构造、流通行动、流通制度等。他将流通システム并不看成是单纯的流通机构的集合体,而是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流通构造是指从事商品流通的流通机构间的各种关系的总体。包括分工关系、竞争关系以及协作关系三种。日本流通システム的大变化,流通机构“关系的变化”是具体的内容之一,必须分析环境的变化引发的流通机构的关系变化。流通构造也可分为规模构造、业种构造、地域构造、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分工关系的垂直构造。流通行动分为流通活动以及功能方面和商业惯例方面的活动。流通制度是由与流通有关的法律和行政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流通制度是流通体制的组成部分,在流通体制内部,也是流通构造和流通行动的决定、影响因素。流通体制处在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之中。

在我国,“流通システム”的中译词主要有“流通系统”、“流通体系”、“流通体制”。关于流通体制的含义和范畴,还处在探索中,并无共识性的界定。笔者所见观点如下:

第一,将流通部门称为“流通体制”。生野重夫认为,从产业界的观点看,流通部门是一种产业,但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各行各业或各个产业都只是一种社会体制,所以应该将流通部门称为“流通体制”。流通体制分为商业和物流两大部门。

第二,把流通体制称为流通系统。孙明贵在《九十年代西方流通体制的新变化》一文中指出,1994年以后,ECR系统的建立标志着新型流通体制的框架基本形成。ECR系统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利益,从提高商品供应的效率入手,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利用现代技术和方法建立起来的一种相互协作的新型流通体制。

第三,商品流通体制指社会商品流通体系、结构、制度等的总和。商品流通体制主要包括商业经营体制和商业管理体制两大类。商业经营体制包括商品流通渠道体系、所有制结构、购销形式、经营形式和经营方法等。商业管理体制是国家在商业经济领域组织、领导和调节中央、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经济关系的管理制度及其与此相对应的管理形式。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阐述对流通体制的研究范畴作如下理解和表述:流通体制包括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两个方面,微观层面的内容包括商品流通组织结构、商品流通渠道体系、交易惯例等,微观层面的主体是流通机构;宏观层面的内容主要是流通管理体制,包括流通管理机构体系和流通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是流通管理制度,宏观层面的主体是政府流通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韦森:《难得糊涂的经济学家》.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4页

[2]《国语大辞典》.小学1991年版,第2236页

[3]史群:《新编日语外来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58页

[4](日)岩泽考雄:《取引流通システムと争政策》.白桃房1998年版

[5](日)田博:《革期の流通――新代への略的》.日本新社1991年版

[6](日)生野重夫:《日本市场经济与流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7]孙明贵:《九十年代西方流通体制的新变化》.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11期

第3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方法

建设发达的铁路网是构建和谐铁路的重要保障。“扩大路网规模,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网质量”是我国确立的路网建设新思路。以客运专线为重点的大规模铁路建设全面展开,对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工程造价的含义

所谓的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是指建筑项目工程的建造价格。这里所说的工程,泛指一切建筑项目,它的范围以及内涵都是极为不确定的。

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大的前提,它包含有两层含义。它的第一层含义:这层含义是从投资方的角度来定义的,工程的总投资费用就是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就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它的第二层含义:这层含义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作为前提的,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它认为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就是工程价格,即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工程承发包市场等各个的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工程的价格。它将工程以一种特定商品的方式作为市场交易对象,通过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多次预估,最终通过市场来决定的价格。

通常认为工程的承发包价格就是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可以肯定,工程造价的一种典型的价格形式就是承发包价格。他是由投资者通过招投标“出售”项目时订价的基础。然而对于承包商来说,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是他们出售商品以及劳务的总价格,或是指有特定范围的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投资者和供应商在工程建设方面的市场行为也正是以建筑项目工程造价的两层含义作为理论依据的。当政府要求降低工程造价时,实际上也就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作为需求主体来考虑的;当承包商要求提高工程造价,从而获得更多利润时,则是为了实现市场供体的目标。这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发展的必然。利益主体不同目标也是不同的。同时,建筑工程造价两层含义也否定了单一计划经济理论。为了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目标,使工程造价相关管理内容更加充实,管理办法更加完善,同时更好服务于实现各自的目标,这也就是我们区别建筑工程造价两层含义的现实意义。

2.铁路工程造价控制原则

2.1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

工程造价的控制应对项目建设的决策、设计、发包、实施、结算等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 作为投资主体的建设单位都应积极参与并能动地影响各阶段的工作, 实施全方位的工程造价控制。

2.2目标控制

基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和多次性计价的特点,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设置应随着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不断深入而分阶段进行。投资估算是设计方案选择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是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控制目标设计预算或工程承包合同价是施工阶段的控制目标。各阶段的控制目标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而且是前者控制后者, 后者补充前者, 共同形成工程造价目标控制体系。

2.3主动控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控制理解为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以及当实际值偏离目标值时, 分析偏差原因,采取措施纠正偏差。这样的工程造价控制有其重要意义,但是却不能使己产生的偏差消失,不能预防可能发生的偏差。因此只能说是事后纠偏的被动控制, 我们应把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采取措施,采用主动积极的以预防为主的控制方法,能动地影响投资决策,影响设计和施工,以减少或避免实际值与目标值偏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技术与经济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项目评价和设计方案比选时,应力求技术先进可行,经济效果好在施工时,力求工程造价低但施工方法先进可靠,施工质量好。总之,应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把技术与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力求做到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 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

3.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体系构建

3.1铁路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阶段

全过程造价管理对于铁路建设项目而言,就是通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投资进行全过程、动态的控制,从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到工程竣工为止,对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影响工程投资的因素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评价,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技术、经济措施,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资金活动计划有序,确保铁路建设项目在一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和优良的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3.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内容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除了具有一般建设项目所具有的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按照一个总体设计建设、实施统一管理外,还具有工程复杂、涉及专业多、建设历程漫长、工程地点呈带状等特点。因此,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来考虑,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可划分为3个阶段,即工程建设前期、工程交易期和工程实施期。

工程建设前期是指铁路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工程交易期是指工程设计完成后, 开展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及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工程实施期是指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始施工到完成竣工验收的阶段。在这3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工程建设前期重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交易期重点是形成交易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实施期重点是验工计价、施工结算价及竣工决算。这些造价形式之间存在着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的关系。

4.全面造价管理原理在铁路造价控制研究中的应用

首先要求工程投资控制必须是全过程的,任何影响工程投资的建设阶段都应置于可控状态。铁路项目建设可从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设计阶段一建设准备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一竣工交付阶段结束,工程投资控制应包涵以上所有阶段。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全过程控制中,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对影响工程投资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加以识别、评估,并置于可控状态之下应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结合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条件、设备现状和未来发展能力等实际情况,优化设计方案,正确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应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关键环节,择优选择设备商和承包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强化设计变更逐级审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其次是对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控制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由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长、量大面广,影响工程投资的因素和范围多变而广泛,这就使得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在建设周期中相对处于不稳定状态。建立投资动态管理机制,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才能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对目标进行合理、有效的调整,采取科学的控制措施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5.结束语

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 并且千变万化,直到竣工决算才能形成最终的实际造价。所以工程造价管理是全过程的, 是动态的。整个造价控制应该围绕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这三大目标进行,以工程造价标准为核心,做到前期后期有机衔接。

参考文献:

[1]古俊晓,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践探讨,山西建筑,2008

[2]王钢,铁路工程造价控制研究,山西建筑,2010

第4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 矿业权 矿业权交易 市场体系

一、矿业权及其交易

1、矿业权及其交易的内涵

矿业权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分离的情况下,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约束和规范,是矿产资源产权的一项权能。在市场经济中,矿业权的设置意味着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主体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也意味着勘查开采主体必须履行一定的经济责任,而这种权利自身也体现出它是可以交易和从中取得收益的。事实上,矿业权包含了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并从中取得预期收益,以及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三种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

矿业权交易权,是指让渡和放弃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权利。这里的交易权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让渡矿业权,即所有权主体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权利让渡给其他主体的交易行为,一般称之为“出让”;二是指矿业权主体让渡自己矿业权的各交易行为,一般称之为“转让”;三是指矿业权主体用矿业权作抵押(或质押)以进行融资;四是指矿业权主体(自愿或被迫)放弃自己的产权行为。国内的矿业权交易一般指的是“出让”和“转让”两个方面,这样的理解不全面,事实上,“出让”和“转让”都仅仅是一种有偿的权利让渡;而后两种含义在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它们涉及到矿业权作为资本的经营问题。

2、矿业权交易层次

从矿业权交易及其主体权属变化的特性方面,可以将矿业权交易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矿业权让渡。这种交易方式包括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矿业权的放弃,它是以经济主体中的单个或多个矿业权为交易对象,其交易结果是交易中矿业权的权属主体发生变化,但不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整个产权的交易。第二层,产权交易。它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为主业的经济主体的全部产权为交易对象,其交易结果导致矿业权主体权属和经济主体发生改变。第三层,权证式交易。这种交易是以矿业权主体以及融资为目的进行的,其交易结果不涉及到矿业权主体的权属变化,但它涉及到主体权利的稀释或权属变化的风险。

在经济制度中,一般将交易的类型划分为三种。一是谈判型交易。在谈判型交易中,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权利根据交易双方的认同而转让,谈判交易的结果是达成一种权利让渡的协议,第二种和第三种意义上的矿业权交易属于这种类型。二是管理型交易。管理型交易下的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并不平等,交易涉及到某种权威或权力优势,权势较强的交易一方在交易中具有决定权,矿业权第三种意义上的被迫交易属于这种类型。而第一种含义上的矿业权交易有时属于谈判型交易,有时属于管理型交易,当矿业权供给方具有垄断性时就属于管理型交易。三是身份―捐赠型交易。这种交易是一种权利的单项运动,交易一般不计算利益,第四种自愿上的矿业权交易属于这种类型。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

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是矿业权交易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及其运行的总和。一般人们将矿业权交易市场理解为:矿业权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让渡(出让和转让)中所形成的市场,这仅仅是狭义上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一个完整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不仅包含狭义上的矿业权交易,而且还包含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矿业权作为融资主体的矿业权资本市场。下面本文重点阐述狭义上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

1、矿业权交易市场参与

(1)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其产权代表组织。矿产资源所有者或其产权代表组织是矿业权交易中的“产品”供给主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矿产资源都为国家所有。在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矿业权的设置以及矿业权的初次交易(矿业权设置与出让),同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特定的政府部门或专职机构代表国家管理矿业权,对矿业权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这些政府部门或专职机构就是矿业权的首次供给主体。在矿产资源为私人所有的经济制度中,私人不但是矿业权的供给主体,而且其矿业权的交易实际上是矿产资源整体财产权利的让渡。

(2)矿业投资主体。矿业投资者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购入矿业权,进行相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矿业投资者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如资源公司、矿业公司等;矿业投资公司,如投资基金或机构投资者;个体投资者;国家或政府部门。当然,在一些国家矿业权管理制度中,对矿业权的投资也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需要符合有关法律制度和投资管理政策。

(3)中介机构。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于地质专家、地质工程师、财务专家、投资专家、金融专家、法律专家、注册会计师等的参与。这些专家所组成的为矿业出让或转让等市场活动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的赢利性法人机构,就是矿业权中介机构。如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认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登记机构、信誉评级机构等。

在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中介机构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一般我们将这两个机构称为地质中介机构,它们是由地质与矿业行业协会衍生的机构,是独立的地质咨询公司,由独立的资深地质学家、矿业工程师等组成。

(4)矿业权交易所及其组织类型。矿业权交易所是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经政府管理机关批准或自愿组织而设立的专门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市场组织机构,它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完备的、公开的产权交易场所。矿业权产权交易市场的组织类型主要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公司制交易所以赢利为目的,为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人员,以收取交易费用和成交的佣金来获取收入,但是,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矿业权的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会员制交易所不以赢利为目的,由会员自治自律、互相约束,可以进行产权买卖与交割的交易所,其交易佣金和交易费用较低,但由于参与交易的买卖方只限于交易所的会员,因而容易形成垄断。

2、矿业权交易制度

制定和维护经济制度是经济活动健康运行的基础,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确保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矿业权交易制度主要由法律保护制度和交易规则组成。法律制度是矿业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在矿业权交易中,法律制度最基本的作用在于界定矿产权的产权归属,保护矿业权人的权利,维护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交易规则由矿业权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等交易制度组成,这些规则在矿业权交易中有减少交易风险、规范交易行为的作用。

3、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是监督管理机构对矿业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和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管机构一般是指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政府部门中设立产权交易监管机构,是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行为的重要途径,其根本目的在于培育和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政府监管是保证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交易和健康运行的根本保证。行业自律性监管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章程对交易市场、交易行为、交易程序、交易方式等一系列规定上,通过对交易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实施监管,减少了场外交易、违规交易、虚假信息、价格欺诈等违反产权交易规则行为的发生。行业自律和交易者诚实守信是维护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基石。

三、矿业权交易机制

矿业权交易机制是交易市场体系中各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规律性表现,能激发、规范和制约人们的交易行为。一般来讲,产权交易机制是指交易价格的形成、相关信息的传递以及交易活动的规则共同构成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其中包括信息传递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保障机制。

信息传递机制是矿业权交易发生的基础,市场参与者只有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经讨价还价而形成利益博弈趋向一致后才可能发生交易。矿业权交易市场就在这多轮或多方交易信息的揭露中,发现这些行为主体及其动机与行为取向,从而提供一种信息形成与传递机制。

价格机制是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反映了市场竞争和供需的变化,具有市场导向作用。矿业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包括价格形成的主体和价格形成的原则及方式等内容:一是价格决策主体,价格决策主体分政府定价决策主体和市场交易价格竞争主体;二是价格形式以竞争性价格为主,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三是价格调控方式,这主要是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方式。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主要由资源的自然价值、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等五个基本要素组成,当然,在矿业权为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体系中,其价格构成显著不同。

保障机制是通过交易制度和市场监督管理提供一种组织化、制度化的交易环境和约束机制,可以保证交易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使交易主体的行为得到规范,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促进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干飞:矿产资源消耗演化复杂性模型及应用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论文,2008.

[2] 干飞:矿产资源产权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16(3).

[3] Barry Barton. Title registration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mineral law and policy: trends and prospects,edited by Elizabeth Bastida,etc..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5.

[4] A.爱伦・斯密德著,黄祖辉、蒋文华等译: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5] 中国矿业融资培训与研究项目组:中国矿业融资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5.

第5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围绕上述问题,本文对现行的证券法规中的数量要求(主要是数字比率)进行了探索,发现在现行的证券法规中除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不同的规章之间有一些差异外,法规涉及到的数字比率的控制意义和《公司法》、《证券法》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体现了在社会意识中人们对比率的基本观念以及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一般认识。

一、研究方法

1、对数字比率的分类

百分数:假设监管对象的要素为一个100%的集合,控制的目标或者参数是达到某个数量的点,最常见的有5%、10%、20%、25%、30%、50%、70%、75%、80%、90%、95%.按照集合进行分割,上面的百分比可以分为互补的六组5%~95%、10%~90%、20%~80%、25%~75%、30%~70%、50%,每一组中只有一个独立的逻辑含义。

分数:用分数表示的比率,是以1作为分子,如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转化成百分数,相当于百分比中的25%、30%、50%、70%.尽管在绝对的数值大小上不完全相同,但有基本相同的意义。

通过这样的分类,法规中比率就只有5%、10%、20%、30%、50%等5种,这一简化使分析方便易于得出一般的规律性结论。

2、分析和比较

在对数字比率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对有关数字比率作了以下归纳和比较:(1)现行法规中按照5%、10%、20%、30%、50%的顺序相邻的两个比率之间的控制意义的差别;(2)现行法规中相同的数字比率其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3)相同的经济变量在不同的法规中控制比率的差别。

3、分析对象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规章包括《审核备忘录》等在内涉及到现行证券发行制度的主要法规。

二、不同数字比率之间控制意义的差别

1、比率的控制意义

每个数字比率在不同法规中有大量的应用,但只有相邻的两个比率如5%和10%,其控制上的内涵才有可能产生混淆。本文经过分析归纳,列出其基本含义(见附表)。

2、比较分析

在上述比率的含义中,容易混淆的是以下几组:

5%和10%的差异。5%和10%在100%之中都为小数,在5%以下一般认为微不足道的小数,5%的含义是值得关注,而10%一般的含义是相当重要,标志着该部分组分已经成为100%的集合中一个独立的主体。

涉及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有提案权,而持股10%以上的股东则具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有关公开信息披露要求中涉及的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化、对外股权担保等必须披露,体现了值得关注的基本思想。

涉及企业资产的变化一般以10%的净资产为关注的限度,如基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超过总资产10%以上必须披露等等。

在收益变化中,也有几处法规涉及到5%,如年报中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超过30%,或者占总资产5%,报告期利润总额的10%应说明情况以及变动原因。这里因为是变化幅度,所以更加严了;发生大额银行退票(占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应予以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可能退票隐藏巨大风险所以特别关注。

25%与20%、30%的差异。20%的概念通常让人想到帕雷托分布,人们通常认为世界“80%的财富掌握在20%的人手中”,20%的含义是非常重要,但并没有达到质变的程度。因此在法规中用到20%的地方往往不具有定性判断的含意,一般是提醒管理者或者检查者关注起潜在的风险,另一种应用是为控制集合的性质,某些参数需要严格限制其在集合中的影响,在20%以下或者80%以上。

30%和70%在实质上是相对应的一组比率,大致等于1/3和2/3,但前者不足,后者有余。1/3的意义在于在平均分布的一个团体中有可能成为控制力量。30%在100%团体中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这里的实质性影响指这些参数的变化,可能导致体系功能、性质等重大的变化。

介于20%和30%之间的25%尽管在数字大小上和前两者差距不大,但意义上却截然不同。如在确定涉及补价的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易时,收到补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到的补价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等于或者低于25%确定。

30%和50%的差异。30%的控制意义是具有实质性影响,50%则是控制的实现。某一集合参数超过50%以后,在数量上就控制了局面,涉及到系统的性质则将发生质变。典型的例子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中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不能超过董事会人数的50%,其目的显然是避免形成现代企业委托管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在一般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就认为是决议生效,但重要的决议则需要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目的是要保持大部分股东意见一致,以便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三、同类比率代表的控制意义的差别

1、三分之一和30%的差异

一般而言,三分之一主要针对人员而言,在数量上应该相当于33%,但在证券法规中30%很常用,33%几乎没有(所得税),反映了政策制定者对于执行和使用中便于记忆、简化的考虑。但这种差异就30%、70%以上而言,其控制意义加强了,而30、70%以下其控制作用有所放松。例如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要求,相对于三分之二是放松了,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的要求则有所加强。

35%和65%在法规中非常少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5%,体现了确保达到33%(三分之一)的意思。另外,在国有资产折股中有一个65%的下限,大致体现了政策制定 者在促进国有资产的盘活、重组和国有资产流失压力之间的矛盾心态。

2、有关20%在法规中意义的细微差别

20%的基本意义是“非常重要”,有可能对体系的性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法规中有两种不同的应用:

非判定性质的应用。在非判定性的应用中,法规要求公众或者监管者(股东)关注某些重要的事项如持股超过20%的股东,投资占20%的股权,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不能超过这一界限,其意思为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另外在信息披露中,因/!/为超过20%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要求上市公司对某些经营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如投资者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达到20%、发行人持股超过20%,等。

限定性质的应用。在限定性的规定中,低于20%或者高于80%一般把相关的资产、人员等组分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非专利技术在股份公司中的出资、合格境外投资者所占的比例,可以成为重要的部分,但不能成为必不可少的组分,把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20%以上、80%以下则是强调其重要性,如要约收购中保证金,保证收购方的收购诚意。

四、同样的经济系统参量在不同法规中的控制尺度

在不同的证券法规中,一般很少有对同一参数作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但有关关联交易出现了一种例外。

第6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企业名称;字号;冲突;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在计划经济下,企业名称与自然人的名称一样,只是一个简单的符号而已,而与之相关的冲突或纠纷亦是少之义少。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名称所蕴含的意义或价值不再那么简单,与其相关的冲突也越来越多。这些冲突带来的危害是明的。冲突一方的行为可能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商标权等民事权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正常和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直接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然而,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显得比较滞后,很多冲突和矛盾得不到很好地解决。如何准确把握企业名称在市场经济中的含义和属性,对与之有关的冲突重新加以审视,并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调整方式,这无论是对消费者、市场经营者,还是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企业名称与商号、字号的含义辨析

弄清企业名称的含义与构成及其与字号、商号之『白J的关系,是准确理解企业名称冲突,完善企业名称法律调整的必要前提。

企业名称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也即企业藉以区别于其它企业的标记。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通过标识或标注等方式将其依附在各种具体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其特定商品和服务之上。很多情形下,交易对象或消费者经常通过对企业名称的辨别来区分不同的交易对象的信誉、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声誉等。当一个企业成为知名或驰名企业时,其名称象征着良好的社会信誉或声誉,蕴含着一定的或巨大的经济价值。

在论及企业名称时,人们经常也会淡及商号和字号等概念,且往往混为一谈。这种混乱缘于我国的传统称谓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和矛盾。在过去,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前,一个手工作坊或店铺的名称通常被称为字号。由于手工作坊和店铺为当时最主要的商事企业形态,商号和字号往往被作等同理解和使用。1986年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也基本沿袭了这一传统。

该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在诉讼中以依法登记的宁号作为诉讼当事人,而该法对法人企业的名称却不称为字号。可见,该法将字号定义为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企业名称,而非法人企业的名称。商号和字号的混同理解,还缘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将字号和商号作等同使用。

在后来的立法中,这种理解及混乱逐渐得到纠正。国务院于1997年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再没有字号或商号等使用,而是直接使用企业名称一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字号只是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局于2008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字号只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

可见在立法界,人们对字号和企业名称的理解越来越清晰,即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构成。字号只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商号这一概念,除了前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④间接涉及外,没有法律法规对之含义作出规定。在经济界,有人将字号等同于商号。在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商号即商事主体的名称,也俗称商号。也有学者认为对商号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而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字号的别名而已。

二、企业名称的财产属性和竞争属性

企业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均为一种识别性的符号。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姓名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定性为一种具有身份陛质的人格权。它受民法保护,禁止他人非法侵害。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名称(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名称)与自然人姓名相比,它却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和竞争属性。这些属性致使对企业名称进行单一的民法调整已经不再合理。

第7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控制;语境;法治;越轨 

 

控制,具有抑制、支配、管理、调节等因素。其本意是指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运动过程及运动结果进行调节、引导和管理的行为过程。“社会控制”这一概念由美国的e.a.罗斯最早在社会学意义上提出,他认为,人性的“自然秩序”能够自行调节人的行为,因为人生来是具有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的,但这种秩序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迅速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移民中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必须通过社会控制来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维护社会秩序。一般情况下,社会控制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社会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它可以协调社会运行的各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修正他们的运行轨道,控制他们的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使之功能耦合、结构协调、相互配套,尽量使各社会运行系统同步运行,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除了约束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这一含义,社会控制这一概念在今天还有协调与积极引导人们行动的意义。“人们依靠社会的力量,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约束,确立起维护社会秩序,使其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过程。”这其中包含了对越轨行为的禁止、限制与制裁。 

社会控制体系作为一个系统,是通过社会的组织、制度、文化等控制手段,及社会控制的决策、实施、监控和反馈等过程的运转来实现的。社会控制的手段根据强制性的大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习俗、道德、社会舆论、宗教、纪律、法律和政权等。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背景分析能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现实中各种社会力量是如何扩展开来的。在不同语境下,社会控制不同手段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并不明显,甚至有可能在高语境文化中呈现相反的趋势,因为人们的价值选择势必要受到社会、人类生活和个人利益的影响集体的随机和随意选择。结合语言学和语境理论对社会控制进行分析有助于深入把握社会控制的现实运作逻辑和整体发展样态。 

 

一、语境概述 

 

(一)语境的概念与分类 

词语都是音、形、义三者的结合体。发音和语形都是为了使词语表达一定的含义从而被运用于交际之中。遵循效率原则的前提促使人们都试图以尽可能少的语符表达尽可能丰富的意思,因此,出现了很多一词多义的现象。这种现象在语言运用当中非常普遍,同样的一个词语,一句话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表达各种大相径庭甚至相反的含义。因而,语言体系很难说是完全自足和严密的。语言的生命在于运用,而任何社会环境都是语言掌握的核心要素和标志。 

语境是由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1923年提出来的,并区分了两类语境,一是“文化语境”(context of culture),指说话者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文化;二是“情景语境”(context of situation),指言语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在此之前,语境都被狭义的定义为某一话语定义的上下文。后来伦敦语言学派的创始人弗斯(j.r.firth)接受了马林诺夫斯基的情景语境这个术语,并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语境的外延进一步扩展了,情景语境不仅包括说出来的话,而且还包括了对说话人面部表情、手势、身体动作与参加话语交流的整组人和这些人所处的那部分环境。弗斯的学生韩礼德(hal-may,1973)把语境因素归纳为三个组成部分:场景、交际者和方式。 

一般认为,语境即语言环境抑或语言使用的环境,它包括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关键的语境因素包括时间、空间、上下文、情景、对象和话语前提等这些和语词的使用有关的因素。“生活世界的要素,诸如文化、社会以及个性结构等,构成了相互联系的复杂的意义语境,尽管它们的表现形态各不相同。”多样化的世界语言体系限定了语境的特殊性和个性化,在汉语言文化背景之中,“文化语用学”则主要将语境看作言语行为赖以表现的物质和社会环境。当然,不同学科和流派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于语境的意义的看法并非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语境往往被用作特定研究对象的背景要件和环境因素,将这一对象放在一个整体性的“幕布”之下会使其鲜明的特征和独具的状态突出出来,从而更加纯粹地彰显出这一对象的性质、样貌、本质。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是在所有带有特殊要素的考察中总结出来的。 

 

(二)语境的功能 

表面上看,语境的作用主要通过文字和语词来发挥作用,但实际意图的表达和蕴含的传递都贯穿在生活世界的文化、社会以及个性结构之中。“任何话语机制都要依附于非话语机制才能得以运转,才能发生效果。”显而易见,符号内涵的语用学领域远不能涵盖交往实践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范围。任何理性言语的表达(只要不是胡言乱语),都不是完全无所依傍的天马行空的自由意志和纯粹的直觉,价值表述离不开群体结构的约束,因而,社会控制的种种现实表象都属于社会实践的历史产物。 

首先,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语境对话语具有制约作用,而这种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话语的选择及使用上并渗透到语言应用的各个领域。在语言交际中,选择恰当的语言成分和表达方式是理性交往的重要表现。语境判断决定说话者对措词和结构的选择。说话者遣词、造句都是依据语境,选择合适的语言结构。 

其次,语境有解释话语的作用。将字句、话语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过去、现在、将来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是语境发挥解释功能的重要表现。使话语处在一个与各方面紧密联系的状态,从而使话语可以被理解。如果脱离了语境,孤立地理解字句是极其困难的。语境可以解释句法和语法上的歧义句,从而使话语接受者准确理解说话者的意图;语境能够呈现和推断字面上违背事例的语句及不完整的语句,甚至解释双关语,从而使言语交际达到最佳的效果。 

最后,从文化积淀的视角来看,语境可以吸收主体之间交涉和互动中,囿于特定的主客观条件而逐步产生的,对可能生活的预期和塑造具有引导或约束作用的要素,从而促成新的价值和行为规范的形成。“生活世界当中潜在的资源有一部分进入了交往行为,使得人们熟悉语境,它们构成了交往实践知识的主干。经过分析,这些知识逐渐凝聚下来,成为传统的解释模式;在社会群体的互动网络中,它们则凝固成为价值和规范;经过社会化过程,它们则成为了立场、资质、感觉方式以及认同。产生并维持生活世界成分的,是有效知识的稳定性,群体协同的稳定性,以及有能力的行为者的出现。” 

 

二、越轨产生于多主体的互动语境之中 

 

(一)越轨是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的重要规范的行为 

违反重要的规范常常导致社会努力去惩罚冒犯者并试图减少甚至消除进一步的不良行为,旨在防止越轨并鼓励遵从。所以,越轨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对象,是引发社会控制的符号行为动静的界定。另一方面,两者的关系也存在对立,社会控制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的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将越轨现象的效应限定在有利于社会发展趋势的范围之内。对于越轨行为的界定具有较强的相对性,即使是所有人都认为是错误的行为,对于该行为的处决和抑制方式也总是存在争议的。不同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将被认为是越轨行为,取决于何时何地以及是谁所为。尤其明显的是在彼时被视为社会越轨的现象,在此时成为一种正常的结构性现状。例如,离婚在过去曾经是使一个家庭蒙羞的选择,而现在,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白头偕老的婚姻则被视为难得的幸福,离婚已经不再被视为缺乏美德的象征。 

“当人们很少获得合法化的手段以实现文化上设定的目标时,各种越轨行为(不仅仅是犯罪)的发生率最高。例如在文化上肯定所有成员都有向上流动的权利,不管成功的阶梯是什么,但是,许多人却无路向上流动……”所以,越轨的发生也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休戚相关,基于社会的结构性紧张产生出的大规模越轨的典型后果就是社会控制的宏观失灵。社会结构是宏观语境的社会学范畴。 

(二)主体之间的言行互动构筑了语境 

语言在一种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虽然仅仅是工具性的,但是作为一种媒介,正是语言运用的各个环节,引导主体之间互动的方向,促进合意的达成。但语境的形成不仅仅依赖语言,还要求人与人之间互为主体而非客体,否则,社会控制的动态效应将被扼制。“通过交往而实现社会化的主体,并不是处于制度秩序或社会和文化传统之外的主体。交往行为的主体各自都把他们的生活世界当作是一个主体间共有的整体背景。”如果语境的形成是基于主体之间共有的交往意图和文化整体背景,那么主体就没有被视为对象,文化的自我理解和群体的协同性所共同组成的总体性就仍然存续。规范秩序的形成以这种语法媒介背景为必要条件。“不管规范秩序是把自己固定成为制度,还是保持为漂移不定的语境,它们永远都是人际关系的秩序。尽管群体之间多少已经实现社会整合,并且保持协同一致,但它们之间的互动网络只能是由交往行为主体的协调行为构成的。”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任务必须在人的利己本能与合作本能之间维持均衡”。正是社会生活各类限制条件下,人类需求在不断的选择过程-中促进了各种规律性行为走向,进而构筑了互动和博弈之后的显性或隐性规范。一定程度上,新的规范诞生于对话与举止中信息的传递与建构。社会角色以及地位的划分不但是语境形成的主体要素,而且造就这种互动的持续与展开状态①。主体在社会中占据的地位在人际网络里不得不调试自已的需求和愿望,又基于这种地位产生新的适应这一角色特征的需求。特定的举动和抉择,若在客观的经济社会条件下顺应了人类基本生存发展要求,乃至于形成惯例,那么潜在的越轨现象范围就包含了各种逃避这一举动的情形。譬如说,封建社会形成的女子裹脚的习俗和人类保存自身和繁衍后代的需求是分不开的。在古代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形态并不复杂。男人身体高大健壮,频繁地对外活动。而女人不利于在外奔走,她们有精力、时间去孕育和照顾后代,同时,她们又依赖父亲、兄长、丈夫或者儿子的照顾。所以,男主外女主内成为主流,具有很强的现实性。男性的生理优势会演变为一种社会生产生活资料占据的优势,并制度化。裹脚成为当时社会中的男女婚姻的重要战略安排。可以想见,即使会有(主要是女性)很多对这一惯习不断抗争的人,如为了减轻7--~的痛苦,或者由于女性地位的觉醒等,这些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人类繁衍生息的基本需求造就了裹脚这一制度需求。  

三、认知语境下的交际关联原则与社会 

 

语境的经典分类除语言语境、非语言语境外,还包括认知语境留。在交际过程中,认知语境信息是动态的,是伴随着话语的进程而呈现具体的、典型的流变形态,因而,认知语境是在话语理解过程中不断选择的结果,也即是听话人的一个重新构建,而不是在理解过程之前就事先确定好了。在认知语境的重新建构中,听话人会利用其所掌握的相关的百科知识、逻辑知识以及语言知识等去作为生成与当前话语信息相关语境信息或假设重要元件。也就是说,认知语境是包含了语言或言辞意义的语境以及即时情景这种物质语境和个体对于过往的记忆积累、当下的意识活动和对未来的预期和愿望构成的心理语境,加上社会群体的智识背景等共有的智识语境。每一个会话场景所要调用的智识都是这一宏大语境之中的一小部分,在会话的推进之中层层扩大以搜寻适应交往目的的最佳语境效果。显然,语境是推理过程中产生的认识,而不是预先设定的条件。对会话含意的理解,取决于交际双方对语境统一的建构和把握,是一个复杂的认知过程,也是心理活动的结果。 

语境的多样化使得任何一个语句带来的新认识是无穷尽的。每个命题中含有的每个概念有可能触发更多的命题,引发语境效果的无限扩展。在足以达成理解和符合交际目的的情况下,人们在理论上追求无休止的语境效果的努力并不现实,因为这意味着更多的时间和智识成本的付出。人们在有限的心力下必须合理分配现有的资源。这也是语言文化以及其他经济和非经济成本之下主题互动的内在控制,在交际层面上,也属于社会控制潜在地发挥作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说话人力图在听话人的语境假设中产生相应的语境效果,而话语内容、语境和各种暗示,使听话人对话语产生不同理解,但不一定在任何场合下对话语表达的全部意义得以理解。他只用一个单一、普通的标准理解话语。这个标准足以使听话人认定一种惟一可行的理解。“不管怎样,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成员在实践中必须从这样一点出发,即说话者和听话者对一个语法表达式是能够以同一方式来理解的。他必须假定,同一个表达在使用它的多样情境和多样言语活动中保持同样的意义。即使在意义的符号基础中,多样的相应符号类型也必须是能够作为相同的符号来辨认的。”关联性是与交际者认知能力紧密相关的,而互相明了又是理解会话含意的基础。否则,话语就无法建立适当的关联,最终造成误解、冲突。交际的直接目的就是用最小的心力,实现最佳的语境效果。优化关联就是语境效果和心力的恰当调配。每个人在认知语境中的背景知识都具有可及性,他按照深入程度的不同而被说话者斟酌采用,推定其话语达到了最佳的关联度(这一过程受到关联原则本身的制约)。笔者认为,依据语境化程度的不同,社会控制还可以做出如下分类: 

第一,直接的和间接的言语社会控制。语用的程度和言语的渗透力是由直接到间接言语社会控制的考量标准。法律、道德规范、社会舆论、宗教规约等(尽管具有不同范围的针对性和抽象性),都是以言辞的方式对特定行为表现和可能的行为(已达到预防的目的)表现的限制和调控,而且这些方式的外象往往是以字面的显然的含义表述具有相对明示的引导性命题,如禁止、允许、命令、斥责、劝导、批评、教育乃至嘲讽、议论、羞辱等等。这种带有不同语力的直接言语表达依赖语境元素的关联度相对较低,因为这些言辞直接表达的就是对(不排除包括话语者本身)听话者行为(已然或者未然的,宗教戒律更多以预防某种行为为目的)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和引导①。话语的接收者通常能够容易地理解这种语言的直接含义,迫于或者遵循心理上、社会上或政治上的压力而接受这种约束力量。 

语境意义,是除了语句的字面意义之外的含义。听话人还需要辨认出语句的显义、寓意、预设以及命题态度等。另外,人际言语互动的语用规则,比如各种不同语言的语法规则、言语互动的三大原则(正确性、真实性和真诚性)。言语的规则,无论是在纯粹的以言行事还是策略行为中,都是交流和互动得以开展和继续,紧密联系言语的意义层面和有效性层面的必须条件。违背这些规则将使理性交往难以为继。 

第二,非言语的社会控制。这里实际上是指非会话含义和言语交往场合中的社会控制,因为这一范畴的外延并不能避免以文字或言辞的方式来证明和表述自己的存在。多数时候,在一个人出生之际,他就陷入了所在时空领域的文化氛围之中,而且我们所处的每一个社会情境不仅由当代人决定,而且是有先行者预先决定的。在我们“上场”或者踏入这个社会之前很久,语境规则就已经“固化”了,我们多数时候能够做到的,无非就是投入或多或少的热情而已,控制和惩罚的威严体系虎视眈眈地捍卫着这个世界。在我们生活的群体当中,强大而又微小(这里我认为并不矛盾,因为大多情况下,这种力量强大的控制力是潜在地发生作用的,受制人有时甚至自不察觉)的控制机制不断地对实际的和潜在的越轨者产生压力。深层次的答案,或许正是因为人极其渴望被群体所接受,无论周围的群体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这种力量的作用形式未必,甚至很少直接通过文字的途径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潜意识上的影响。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文化的渗透力不会通过言语的压力发挥作用,但问题的关键是,言语互动,有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考察社会现象在凸显其人际强制力的根本或者目的。 

 

四、中国语境迈向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社会控制 

 

第8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依法行政 交通 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进行规范,做到职权法定、主体合法、机构适格,实现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法定化。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及构成

一般认为,拥有国家行政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地对行使职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机构)或社会组织,是“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是指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办公厅、组成部门(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议事协调机构等。此外,国务院还设立十四个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主要有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一般在设区的市以上设立)、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如根据《公路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主体除了上述行政机关或机构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行使行政职权的 社会组织。主要是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公路局、运输管理局、海事局等,经法律、法规授权,有权依法对公路、道路运输、水上安全等实施监 督管理。

二、公务员的含义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另 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行政行为的含义及论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点也是难点。行政行为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依法定职权或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或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名称:规定、办法。

省级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含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宁波、淄博和苏州等十八个市)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名称:规定、办法。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指示等的总称。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04年1月14日),具体行政行为有20多种,但常见并在交通领域也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原则有:法定原则;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救济原则;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的行政制裁。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 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 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机关,大部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许多强制执行案件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交通方面的行政强制,如暂扣车辆;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禁止进港、离港,强 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或者设施;强制拆(清)除或者恢复;强行拖离;强制设置标志;拆除违法设置非公路标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 线、电缆;强制拆除收费设施等。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主要有税收征收、非税收费等。行政征用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返还或合理补偿。

非税收费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等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交通方面的现有行政征收,如船舶检验费等。国务院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 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国 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5)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

第9篇:交通管制的含义范文

关键字: 信托 学术概念 立法概念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信托”一词,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对信托概念可以得出不同的含义。由于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概念的界定必然有着不同;同时,由于信托制度具有极大的弹性,信托的设立方式极其多样,信托的应用领域极其宽广,使得信托产生了丰富的种类和样态,不同种类和样态的信托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它们的概念很难统一;而且,由于出发点和视角的不同,学者们对信托概念的表述也不可能没有差异。所以,关于信托的概念,无论是就立法的规定还是学者的表述来说,都是不相同的;在学术上存在不同的学说,在立法上存在不同的定义。

一、信托的学术概念

在学术上,关于信托概念的学说是多种多样的,但大体上有三种,即“制度说”、“行为说”和“关系说”。

“制度说”认为,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法律制度,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制度。如有的学者称“信托一般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称信托财产)转让给可以信赖的第三者(称受托人),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加以管理和运用,同时指定某人(受益人)享受该财产的利益这样一种制度。”(注①:赵秉志主编《香港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还有的学者称“信托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注②:王连洲、何宝玉、蔡概还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另有学者表述的更为简单,“信托乃是一种代他人管理财产之制度。”(注③:潘秀菊著《信托法之实用权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5年版,第11页。)。上述学者关于信托概念的表述尽管不尽相同,但关于信托核心含义的界定是一致的,即都认为信托是一种有关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

“行为说”认为,信托是“基于信任而托付”,具体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法律行为。如有学者把信托表述为“信托主要在于以信任(confidence)为基础,它是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为追求相互间的经济上、社会上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注④:施天涛、余文然著《信托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页)。显然,在“行为说”学者看来,信托的核心含义是一种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关系说”认为,信托是信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具体说,信托是指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在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如有外国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信任关系,基于这种信任关系,一人作为财产权的持有人在衡平法上义务的约束下为另一人持有或运用财产。”(注⑤:George T.Bogert:Trusts, West Publishing Co. , 6th ed. , 1987, pl.);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注⑥: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0页。);我国还有学者对信托概念作了类似的表述,“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规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注⑦:周小明著《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上述学者关于信托概念的定义是信托概念“关系说”的代表,其共同的特征在于,都认为信托是一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以上有关信托概念的三种学说,各有侧重。“制度说”从财产管理制度的角度来阐释信托的概念,认为信托是一种有关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法律制度:“行为说”从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行为的角度出发,强调信托是一种委托、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关系说”则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解释信托,强调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处分和受益而在信托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三种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信托的本质或特征作了某种程度的揭示和描述,各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比较而言,“关系说”更能反映信托的本质。

事实上,信托是一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确定、移转、管理或处分、受益、监督、归属等行为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限于公益信托)、权利归属人之间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一种受信托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从本质含义上讲,信托应是一种法律关系。至于信托制度和信托法律行为,它们只是信托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和原因而已,把信托概念定位为信托制度或信托法律行为是不准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托概念应表述为,信托是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指信托主体,包括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利害关系人(权利归属人、信托监察人),依照《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如何对信托财产进行移转、管理、受益、归属以及如何对信托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察所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简要地说,则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占有形成独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公益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形成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其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和权利归属人是信托的主体;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客体;信托主体围绕信托财产的确定、移转、管理或处分、受益、监督、归属等行为而形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是信托的内容。

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信托也是如此,就信托的本质而言,把信托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并未能反映出信托本质的全部,因此,人们有时也从“行为说”或“制度说”的角度来使用信托一词。

二、信托的立法概念

信托的立法概念是指立法者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所下的定义,它是立法者设计信托制度的出发点,是整个信托制度的基石。研究信托的立法概念的意义在于找出英美法系信托制度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在本质上的差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

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信托概念在立法上的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甚至大相径庭,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

1、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概念

关于信托概念的含义,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在英美信托法中没有信托概念。事实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他们的信托法中都规定有信托概念的内容,只不过比较而言,大陆信托法规定了明文的定义,而英美信托法规定得比较凌乱,没有形成明文的定义而已,从英美学者通过对信托法的研究而概括出的信托定义来看,英美法中的信托概念的本质含义还是相当明确的。而且,基于相同的法律历史传统,英美法系各国信托概念的本质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英美信托法下,具有代表性的信托定义有两种。一种定义强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利。如Edward C. Halbach 对信托的定义表述为,“信托是一种基于特定财产而发生的信任关系。其中,受托人就该项财产享有普通法上的产权,而为他人利益持有财产,该他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他或他们,作为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注⑧:Edward C. Halbach, Jr. : Trusts, Harcout Bare Joranovich Legal and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Inc. 1990, Pl.)。另一种定义强调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该定义来源于一本权威的教科书,并在Green v. Russell (1959) 中得到Romer L J.的确认,同时,该定义和《美国信托法重述》第2条规定的信托定义也具有几乎相同的含义。它将信托定义为,“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受托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未得到设立信托的文件条款或法律授权豁免的,均构成违反信托。”(注⑨:参见何宝玉著《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上述两种定义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英美信托法下信托的本质,从英美信托法中信托的本质来看,信托有两个基本的特征。首先,信托是衡平法上一种强制性义务,这种义务是衡平法赋予受托人的,它要求受托人在接受信托以后,必须忠实地按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疏忽地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有不当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相分离,被区分为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普通法所有权又称法定所有权,是指由普通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普通法的规定,委托人的财产在被交付信托以后就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除信托文件中保留的部分权利以外,委托人不再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权利,不得干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对社会上的其他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而言,受托人是以信托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因而其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和处分,也可以排除他人(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对信托财产的侵害和干涉。平衡法上的所有权又称受益所有权,是指衡平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虽然归受托人所有,但依照衡平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即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却不归受托人享有,而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获得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收益,在衡平法上,受托人有义务将这种收益转移归受益人所有,否则其就构成违反信托,依衡平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受益人作为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有权强制受托人实施信托,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移交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利益,并可以依法追究受益人违反信托的责任。

上述英美法下的信托定义,从英美信托本质的角度阐明了信托概念的基本含义,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说英美法系信托概念的含义是一致的。但上述定义并没有反映英美法下信托概念含义的全部。事实上,由于英国和美国自身国情的个体差异,英国法和美国法在信托概念含义上也多多少少有些区别,这些区别在其他英国型法和美国型法中也同样存在。这种区别之一表现为,英、美信托概念中委托人的地位是不同的。在美国法下,强调委托人意志的重要性。比如美国存在一种特殊的信托,叫浪费信托,它是指为了防止受益人对财产的浪费,由委托人将财产作为信托基金交由受托人管理,再由受托人将信托基金及其收益作为生活费按期向受益人提供而形成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意志相当重要,委托人可以严格禁止受益权的转让;也可以禁止受益人提前终止信托;还可以要求受益人不得就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而在英国法下,浪费信托的概念是不存在的,在信托中,受益人可以自由转让其受益权;而且,即便是在与浪费信托功能极为相似的保护信托中,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来说,他也可以提前终止收益权,委托人都不得干涉。这表明,在英国法下,委托人的意志并不象美国法下那样重要。

另外,由于英美法下信托本身存在种类和样态的丰富性,英美法下的信托有很多的种类之分,它们的含义都不尽相同,如宣言信托、推定信托、完成设立信托、未完成设立信托、表决权信托、离岸信托等等,都有着不同的含义。从这个角度来讲,要想对英美法下信托下一个统一的概念,又是相当困难的。

2、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对待信托的态度是各不相同的。有些国家对信托制度持否定态度,至今没有制定成文的信托法律,如法国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只存在一些有关信托的学说和判例;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我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则对信托制度持肯定态度,并积极制定了各自的成文信托法。

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信托制度,即便是制定了成文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信托制度也只是对英美法下信托制度进行移植和改造后的产物,对他们来说,信托只是一种“泊来品”而已。作为改造后的“泊来品”,大陆法下的信托制度必然和英美法下的“原装”信托制度有着诸多不同。二者对信托概念的不同规定,就是这些不同的一个体现。

首先,如前文所述,在英美法下,对信托概念并无明文的法律定义,其信托概念的含义是通过权威学者对信托法的研究而总结出来的或者是通过法院判例来确定的。和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在信托法中对信托概念规定了明文的定义。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者(信托人)与信托接受者(受托人)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手续,请受托人为指定者(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实行财产转移或其他处分而使他人依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以专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自的信托定义。

其次,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定义来看,关于信托本质的描述,大陆信托法和英美信托法也是不同的。

在英美法下,强调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的区分,认为信托关系设立后,委托人不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法定权利,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即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同时强调信托是衡平法赋予受托人一种强制性义务,认为由于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受益所有权者,受托人必须依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产生信托利益,并应将该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从而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在大陆法下,由于“一物一权”的物权观念根深蒂固,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区分成法定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是难以让人接受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一般只规定委托人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归谁所有,则没有明确的强调。它们强调的倒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认为信托成立后,委托人就不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不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不得在把信托财产作为非信托财产来支配;受托人也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充其量其只对信托财产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其对信托财产只能依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的规定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而不能象对固有财产那样享有受益权,而且受托人也不得将信托财产混入其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不享有管理和处分权而只享有受益权,而且这种受益权主要来源于信托文件的授权,性质上应属债权而非英美法下的所有权。可见,大陆法下,无论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都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也都不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一点和英美法下强调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享所有权的机制是根本不同的。

在大陆法下,尽管受托人同样负有忠实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性质不是英美法下的衡平法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源于信托文件的规定,在性质上,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债务,和英美法把它规定为一种衡平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是有区别的。

总之,从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大陆法下的信托概念和英美法下的信托概念是不同的。大陆法下的信托概念,在形式上一般都有明确的立法定义;在实质上一般都不指明信托财产的所有人,更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强调受益权的债权性质,认为受托人承担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利益的义务属于合同上的债务,而非衡平法上的强制义务。

从大陆各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来分析,尽管大陆各国关于信托定义表述的方式不同,但在信托定义中都明确强调了信托的两个核心要点:

(1)、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就不可能有信托,而信托财产又来源于委托人的提供,是由委托人的合法财产转化而来的。所以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以形成信托财产对信托来说是至观重要的,大陆法系各国在信托定义中对此点都作了明确的表述。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经过其手续……”。《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实行财产转移或其他处分……。”。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我国信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由上述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定义中,十分强调委托人将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的重要性,就此意义而言,信托可以说是一种财产转移制度。较之英美法系而言,大陆法系的信托法之所以非常重视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赋予委托人更多的权利,原因也正在于此。

(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是大陆法系各国信托定义强调的另一个核心要点,在大陆法系各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请受托人为指定者(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和处理其财产的法律关系。”《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而使他人为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我国台湾《信托法》第1条规定,“称信托者,……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我国信托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由受托人按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大陆法下的信托定义来分析,可以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是信托含义的核心。它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衷,也是受益人实现受益权的途径和手段,没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不可能发生增值,受益人就无从受益,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也就会落空。

应该说,在大陆法信托定义中,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既是受托人的权利,又是受托人的义务。在信托制度设计中,自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时起他就获得了一项重要权利,即对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这项权利排除了他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可能性,使受托人可以独占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当然,从另一角度讲,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同时也是受托人的一个重要义务。可以说,自从受托人享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产生的那一刻起,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也就同时产生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无论是作为受托人的权利还是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对信托制度来说,都是同样的重要。如果不赋予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其就无权进行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如果只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权利而不将其作为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就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或者不去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这样,利用受托人管理财产以使受益人获益的信托初衷也就无法实现,信托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

3、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定义。

我国属大陆法系,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信托法》中明文规定了信托的定义。

依照《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信托的立法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上述立法定义看,我国信托法下的信托有以下含义:

第一,信托的核心是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

我国《信托法》,采用“行为说”的观点,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把信托的核心含义界定为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行为。具体来讲,这种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委托行为,二是管理和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