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财政政策特征精选(九篇)

财政政策特征

第1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关键词:文化产业;政府;作用

一、文化产业的界定

“文化产业”(CulturalIndustr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他们主要从批判的角度理解“文化产业”,认为文化产业是商业资本对大众娱乐和媒体的垄断,其本质是资产阶级实行意识形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对于“文化产业”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的定义: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是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为主体对象,从事其生产经营、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的第三产业。这一定义概括了文化产业的两个基本属性:一是文化的属性;二是产业的属性。

二、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因分析

(一)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价值引导。

文化产品的效用主要决定于其精神内容或思想感情内容的社会属性,取决于它对人们精神需要或思想感情需要的满足程度。文化产品的内涵有真理与谬误、善与恶、美与丑、进步与反动、健康与腐朽之分,因而大部分文化产品的思想感情或精神属性表现为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因此,同一种文化产品,对于立场、观点、情趣不同的消费者,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不同的文化产品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应。任何政府都是一定阶级利益的代表,总是积极宣传合乎自身利益的文化产品,而努力抵制与之相对的文化产品。

(二)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大多数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由于文化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者往往不愿为消费付费,即出现强烈的“搭便车”行为,使文化产品的供给者难以收回自己的成本。可见,文化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市场难以实现最优供给,政府需要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指导,包括通过财政投入,保护文化资源,扶持公益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兴办民营文化产业并对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必要的扶持。

(三)外部性决定文化产品必须要政府提供

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就是一些人的生产或消费使另一些人受损而前者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文化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它涉及到诸多社会和价值方面的问题,在文化消费中不知不觉地向消费者传递和渗透文化产品所内涵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人生理念等,从而具有广泛的外部性。优秀的文化产品,会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社会生活,启迪思想,丰富美感,解除疲劳,满足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三、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设计

(一)转变政府职能,由“办文化”到“管文化”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把对文化企业的具体的、微观的管理转到宏观管理上来,将经营权、人事权、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下放给企业,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政府将精力重点转移到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出台各项扶持措施,培育文化产业发展市场,对文化产业进行有效监管上来。同时,积极培育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等文化中介组织,推进文化产业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文化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完善各项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对于刚刚起步的文化产业来说,函需予以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数额可暂安排每年一定额度,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扩大专项资金数额,并逐步实现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以实现资金保障的长效机制。

2.调整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

对文化产业涉及到的税种,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予以税收优惠。包括:新办文化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公益性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新晨

参考文献:

[1]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董为民,国化外文产业现状、发展措施与经验[J].经济研究参考,2004(10).

[3]全国农村文化联合调研课题组.中国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分析与战略思考[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

[4]丁尔纲,正确认识文化生产、文化产品的社会属性与商品属性[J].理论学刊,2002(1).

第2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91-02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缺陷

第一,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出台的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非常少,主要支持政策分散在各类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战略性新兴企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当然也可申请成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很显然,该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并非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又如,加速折旧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设置的一项税收优惠,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能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当该项优惠适用于所有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不具“定向性”。事实上,目前我国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向税收优惠主要限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几未及于其它产业。

第二,缺乏实效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为主,以间接优惠为辅。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企业必须取得收入或者必须获得利润才有可能真正享受优惠,对一个亏损的企业来说,享受与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在实际效果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间接优惠的主要形式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以及宽松的费用扣除标准等,这种优惠的特点是无论企业是否取得收入或者是否获得利润,企业都可以实际享受到优惠。例如,某企业亏损100万元,如果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该企业亏损就会增加到200万元,这些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免,相当于在以后年度可以继续享受本年度的优惠政策。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是前期收入少、利润少或无利润,间接优惠对此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很小,甚至没有。

第三,缺乏可行性。目前我国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由于执行机关施加了苛刻的条件,导致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到。这里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两档低税率优惠为例。一方面,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但在执行中要求仅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才能适用该档税率;现实中,大部分小微企业因为建账不全等原因而只能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前述执行规程导致这些企业实际上被排除在优惠政策的涵摄范围之外。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因前述原因而无法享受低税率优惠。另一方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但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数量非常少,很多企业由于不完全满足相关条件而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思路

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应当针对上述缺陷出台相应的完善对策,增加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在针对性方面,建议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出台专门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针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针对不同产业出台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行政立法,出台专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些符合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由于是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别法规,还可以不受《企业所得税法》现有一般法优惠政策的限制。

在实效性方面,建议在采取直接优惠政策的同时,更多给予间接优惠政策。在直接优惠政策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企业盈利比较困难的现实,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考虑到企业初期盈利数额较小,减免税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如10年或者15年。

在可行性方面,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调研,充分掌握企业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出台一些便利措施,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障碍。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所得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加大减征免征的力度。参照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经过一定认定程序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具体操作来说,应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8条“税率的确定”规定的前提下,先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的立法授权制定原则性的优惠规定,然后中关村再相应进行试点。

第二,扩大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不征税收入施加了诸多限制,使得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很多补贴和资助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资助都列入不征税收入,以增加政府支持的力度。比如,政府设立的各类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获得的资助,政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补贴以及奖励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三,放宽享受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等”字为国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特别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留出了空间。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只要企业申请,均可以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缺陷

与企业所得税相比,流转税政策更加具有直接性,因为很多企业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都需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国家在流转税方面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更容易为企业所享受。但目前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上,我国流转税政策仍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太少,特别是免税政策太少。目前,国家仅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出台了流转税优惠政策,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尚未出台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对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仅仅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业仍然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软件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不超过3%,这一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增值税留抵税额过大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由于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需要负担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未来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企业销售收入过小,可能会导致进项税额远远大于销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企业大量的资金被进项税额所挤占。同时,国家给予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上也无法享受。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联合出台了《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但目前仅限于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采购设备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思路

首先,应当增加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免征流转税不仅可以直接减轻企业的当期税收负担,也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免征流转税与对企业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在效果上是一致的,但这种方式省去了缴纳税款和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的程序,大大提高了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效率。

其次,应当针对增值税的特点,解决进项税额挤占企业大量资金的问题。建议参照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也给予这一优惠政策,并应将其制度化、固定化、规范化。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流转税政策试点建议

第一,将软件产业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第二,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而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对全部或者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给予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在“营改增”之后,即是免征相应的增值税。)

第三,将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所能享受的退还进项税额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经过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且,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不仅可以考虑退还设备所占用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是退还其他项目所占用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原材料所占用的进项税额。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之完善

(一)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

财产税中的各税种虽然多属于小税种,但由于其种类繁多,加在一起的税收收入也不少,而且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也不为小。国家通过财产税优惠政策也可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存在的主要缺陷是减免税优惠过少。仅在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方面对新能源汽车有税收优惠,对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没有优惠,其他税种也没有直接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减免税优惠。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来说,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如能给予减免税优惠,将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资金方面的重大支持。

(二)完善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思路

针对目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产税政策缺陷,建议在国家财力能够承担的范围内,扩大财产税减免税的范围。鉴于几乎所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而且每年缴纳的数额还不少,可以考虑先在这三个税种方面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减免税优惠。

(三)北京中关村地区财产税政策试点建议

考虑到财产税各税种主要属于地方税,所以中关村地区进行政策试点的空间相对较大。具体来说,北京中关村地区可以进行以下财产税政策试点:

第3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2000年颁发的有关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三个文件

    2000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发[2000]2号文件《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2000]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执行时间作出新规定。通知中指出,各地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2000年是国企脱困的关键一年,为了照顾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财政部通知“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延缓一年。

    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

    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先征后返”政策的取消,并不会对那些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带来影响,符合“两高”等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继续保留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税制中和上市公司有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简称“两高”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前者IT、生物制药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居多,后者则通常和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关。

    2、经济特区内的内资、外资企业均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在5个经济特区注册的上市公司,目前约有123家。这些上市公司中,如果母公司在经济特区注册而子公司在非税收优惠地注册,则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的所得税税率通常是15%-33%,该类公司并不少见。

    3、民族自治区的地方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比如,宁夏自治区财政厅及税务局《关于我区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享受自治区政府确定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可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的照顾。

    4、西部企业。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已构建起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包括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5、第一批在香港发行H股的9家企业,仍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他们分别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和渤海化工。

    6、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用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灿坤实业在2001年中报中披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的若干规定》,公司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在上述税收减半期满后,若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1996年至2000年减半征收,实际税率7.5%,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税率10%.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子公司上海灿坤实业有限公司2000年至2001年免税,2002年至2004年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12%.

    7、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将暂时免征所得税。11月7日,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联合确定了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8、一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业、公用事业的新办企业在开办以后的1-2年内可免税或减半征税,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上市企业下属新成立的子公司。比如,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规定,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其他。比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赤天化就属于利用“三废”而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

    从目前上市公司情况来看,2002年1月1日后符合各类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估计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左右。其中前几类上市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他们将成为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上市企业的主流,而且这些上市公司地区差异性明显,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及西部地区。同时,预计明年1月1日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后各行业所受影响不一。从影响程度来看,由于生物制药、IT等行业的公司多属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本次清理的对象,所以预计受影响较轻;而建材、化纤、化工、房地产、服装、有色冶金和造纸等行业将受到较大影响,因为这些多属于传统产业,科技含量相对不如新兴产业,公司注册地在经济特区或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占比重不多。

    分析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分析是个复杂的问题,为了更精确地分析“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文在此提出分析所得税时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收策划问题。比如,国务院2000年2号文规定“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充分利用现行规定的弹性来策划继续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此外,尽管财政部规定先征后返政策将于今年年末结束,但上市公司仍然可能通过转移注册地、申请“双高”等策略进行税收策划,从而减轻“先征后返”政策取消对公司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此,投资者不妨关注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关于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公告。

    2、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问题。上市公司定期报表中披露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常是15%-33%,这表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其中一部分享受优惠,而另一部分则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目前我国所得税税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和行业差异,而上市公司大多都是控股集团型企业,拥有多个控股、参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又经常位于不同的地区或属于不同的行业,这些情况导致了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经常不一致。而我国目前会计报表上披露的主要是合并会计报表的信息,这就产生了披露的税率不单一的现象,同时也给所得税的量化分析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3、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问题。对于先征后返政策,各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有些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所得税,有些将地方财政返还的18%部分计入补贴收入项目,也有一些将超过15%由地方财政返还的部分在利润表中所得税项下增列报表项目“财政返还收入”。后两种方法的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针对上述情况,2000年7月,财政部在财会[2000]3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实务工作中,许多企业收到财政返还部分通常是在第二年年初,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应冲减第二年的所得税费用。如果目前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遵守这一规定,那么他们今年年末的所得税费用将按33%的税率计征。不过为了考虑各方利益,估计各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存在不同做法,或直接按实际负担的15%计提,或按33%的税率计征,待明年返还后再冲减,这又为分析税收政策变更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造成了障碍。

    4、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存在差异。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它与会计利润存在显着差异。比较典型的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应在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但按照税法,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并且在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

第4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区间税收不平衡的现象,但还存在很多不利于西部大开发的因素:一是区域性税收偏重于东部发达地区,加剧了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失衡;二是对内、外资实行不同的政策,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内资企业发展;三是对西部税收优惠方式单一,难以充分发挥调节资源配置,刺激投资的功能。如现行税收优惠方式仍以减免税和税率等直接为主,虽然近年来加强了对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方式的运用,但无论从政策规定上还是从适用范围上,都有较大欠缺,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鼓励西部大开发的财政税收政策。为进一步促进西部开发,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建议:

1以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有利于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

1.1改革所得税

首先,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中央地方共享,适当增加西部地区的分享比例,增加的分享部分主要用于西部地区发展,同时还要对原有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归并,逐步取消对东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增加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特别是相关产业优惠,实现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其次,改革个人所得税,对于在西部从事工作的高新技术人员和紧缺人员给予优待,对其费用扣除方法要按照供养人口、物价指数等逐年进行调整,对在西部取得的股息、红利降低税率课征,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要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为西部开发的人才引进创造便利条件。

1.2改革流转税

首先,由于增值税转型可以增加扣除,降低投资成本和税收负担,对基础产业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有利,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又符合西部开发的战略要求,还能够为以后统一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累经验。因此建议中央先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在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基础性产业、高技术产业以及重复征税较严重,税收负担较重的资源型企业等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其次,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高档消费行业、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业进行征税;同时还要调整营业税,降低西部地区的交通运输、金融机构、邮电通讯、旅游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这样做既方便于西部基础设施行业的发展,又为西部地区筹集发展资金创造便利条件。

1.3改革资源税

首先,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由目前主要限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扩大到森林、水力、草场等自然资源,这样既可以广开财源,增加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又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的状况。其次,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从价定率征收,可以使地方政府通过税价关系的调整,抑制资源利益外流,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再次,建议将资源税改为共享税,加大地方分成比例,为西部资源开发积累资金,并将新增收入留给地方,用于西部地区环境保护。

1.4开征“西部开发税”

建议我国政府借鉴国内外经验,以东部向西部进行利益补偿为依据,开征专门用于西部开发的税种———“西部开发税”,该税种主要针对商品销售额征收,可确定为中央税,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西部基础设施的建设,环境污染的治理,生态环境的改善,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黄土高原退耕还林的补偿及老区建设和扶贫等方面。当然“西部开发税”不是永久性的税种,具有临时性,可以确定一个征收期限。

2实施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在西部投资上,国家投资能起到重要支持和引导作用,但所占份额有限,发动民营、集体企业投资是当务之急。在投资开发上,西部的环境条件、服务条件较差,投资回报率低,因而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一个法制、稳定、长期的投资开发大环境十分重要。:

2.1调整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保留或适当增加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如对于在西部重点开发区从事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或鼓励投资的生态环境整治、污染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无论内资和外资),均可考虑予以流转税方面的优惠。对于以资产重组形式推动西部地区现有国有企业改制、转产或产业结构升级的各类投资者,也可考虑给予税收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要制定更有利于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对西部以外地区到西部的投资,科技与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如给予免征一定年限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加速折旧政策,提高西部地区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列支中的比例,并实施再投资减免税的政策。

2.2突出产业性税收优惠导向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资源的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对于交通、能源、通训、水利、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农业和为农业直接服务的产业、高科技产业及知识产业等,应实行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同时对西部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修改,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2.3改善税收优惠的操作方式

从直接优惠为主转向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主要由加速折旧、投资者扣、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债转股等,其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即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体现政策导向,又有利于公平竞争,保障税收收入,为西部大开发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

2.4增加对新投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果调整和培育西部地区特色的经济,国家可对西部大开发中新投产的企业、特定行业增加税收优惠,给予政策倾斜,有效的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吸引资金的力度将会直线上升。发展适应道理,是缓解当前矛盾的关键,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质就是坚持发展。三年多的实践充分证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今天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能否实现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要靠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促进内需增长、推动经济快速增长除了必须依靠深入的体制改革,还需配合适度的、相应的积极税收政策,切实启动民间资本,优化产业结构,刺激最终的消费需求,经济才能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3建立财政税收政策互相协调的配合机制

税收政策和其它财政政策的配合主要表现在具体运作上的互补和协调。从结构方面看,税收政策与其它财政政策要在作用方向和作用力方面保持一致。为了更有效地促进西部开发,政府既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为实施税收政策提供必备的空间;政府还要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西部地区各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吸引各类要素向西部流动,逐渐缩小东西部差距。从总量方面看,政府要履行宏观调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职能,会采取财政投资、财政贴息等扩张性财政政策,税收当局则要采取轻税政策与之配合;反过来,当政府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时,税收当局要采取重税政策与之配合。在西部开发过程中,政府在开发初期应当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轻税政策,促进西部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壮大西部地区经济实力,提高其发展后劲,当西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财政税收的整体运行状况,可以适当调整政府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

4建立适当的价格税收政策调节体系

第5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

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第6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一、财政收入风险主要特点分析

(一)财政收入风险的认知评价

财政收入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以税收和非税收入等形式筹集、占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社会产品价值。为了保证各级政府职能的行使就必须集中必要规模的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能否实现预期的财政收入目标是不确定的,这便是财政收入风险。因此,财政收入风险是指财政收入的未来不确定性。比如,如果税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预期的税收收入目标能否实现是不确定的。

财政收入风险具体体现在收入规模、收入真实性、收入稳定性问题以及收入结构和质量问题等方面。

(二)财政收入风险的界定

一般而言,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是指地方政府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本身的缺陷和多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困难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地方财政收入风险是地方财政矛盾激化的反映,风险的大小是随着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变动而上下波动。这些不确定因素既可能是财政内部的机制不完善或错误行为所致,也可能是外部经济环境的改变,使财政政策和相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的偏差甚至背离,由此产生了财政收入风险。

(三)财政收入风险的特点

1.财政收入风险的扩散性和传导性

财政收入风险扩散比其他任何风险都更加明显。它不仅体现在一定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系统内部的各级财政之间,即国家财政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任何二级财政产生风险,都会迅速在上级财政和下级财政之间迅速传播,并很快扩散到整个财政系统,从而呈现为风险共担的局面,而且由于财政系统的开放性和与整个社会经济的紧密关联与互为依存性,使得整个社会的公共风险迅速转化为财政收入风险,如自然灾害必然导致财政减收增支,社会失业会使财政支出迅速增加等。

2.财政收入风险的隐蔽性

从财政收入风险产生和存在的形态来看,既有显性风险,又有隐性风险,而且以隐性风险居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由于财政收入风险来源广、领域宽,往往不容易被及时察觉。二是财政显性风险更易于利用技术手段被处理成隐性风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使得财政收入风险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部分财政收入风险通常都处于潜伏蔽状态,表面上财政运行良好,但实际上风险因素已经存在,并对财政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当矛盾和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由隐性转变为显性,直接影响财政的稳定与平衡,则可破坏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财政收入风险的危害性大

财政是一种宏观经济活动,所产生风险的危害是全方位的。财政收入风险的出现会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下降,经济增长减缓,严重的还会引发局部财政危机,直接影响政治及社会的稳定。同时,财政收入风险的危害具有时效性,对财政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发生作用,进而阻碍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风险总是和一定的损失联系在一起的,风险越高,损失也越大。

二、财政收入风险的表现和危害

(一)财政收入风险的表现

1.税收虚增,影响收入真实性

现阶段,为了完成目标任务或“政绩”的需要,税收收入中含有一定的“水分”,特别是县(区)、乡虚增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区采取违规技术手段,人为地扩大收入规模,搞“数字税收”。

2.公有资源的廉价出让

在各级政府日趋激烈的招商引资大战中,地方政府纷纷采用行政手段引资,层层下达招商指标,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各级政府互相攀比出台优惠政策,开展“让利竞赛”,地价越来越优惠,税收减免越来越大胆,各种政策底线不断被突破。导致的后果是既牺牲了眼前财政收入,未来的长远利益也难于保证,甚至给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留下隐患。

3.税收政策的漏洞

税收管理中,由于制定的部分税收政策不严密、不科学,产生政策漏洞。如:现行民政福利企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差,成为一些企业避税“漏洞”,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竞争;废品回收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漏洞大,税收流失严重。

4.税收征管的漏洞

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征管体制不完善,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仍待进一步加强,主要反映在:一是征管基础工作薄弱,征管质量不高;二是管理脱节,岗位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不到位;三是发票管理不严格,造成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混乱;四是根据利益调整税收行为,破坏财政秩序,影响法律尊严。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协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一致性,由于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影响地方各级政府体制性财政收入的稳定,对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和调整各地区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要之间的差距作用非常有限。

(二)财政收入风险带来的危害

1.破坏税负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提供统一的市场竞争条件,市场经济的灵魂之一是公平竞争,税收政策对社会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公平的。税收管理中的征“探头税”、收过头税等行为侵犯了纳税人权益,增加纳税人负担,虚增当年税收,同时,形成年度间组织收入的“恶性循环”,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财政收入风险的存在造成财政收入中的税收大量流失,如:税收政策的漏洞,使企业和个人加以利用;“引税”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最终都是以低税率吸引纳税人,以回扣方式奖励中介人;收“人情税”、“关系税”、“变相包税”等不正常现象,其结果造成税收的流失。

3.误导财政转移支付

现行的上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上与地方财力水平挂钩,地方财力不实,直接影响上对下转移支付规模,对各级财政影响很大,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4.降低税法尊严

税收区别于其他收入的特征是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不依法治税现象,使税收的“三性”大打折扣。如:打着“扶持企业发展,涵养税源”的旗号,违背“应收尽收”原则,有税不收或少收;违反规定减税、免税、退税。这些现象严重干扰了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实施,破坏了税收的严肃性,损害了税法的尊严,降低了税法的地位。

5.降低政府财政资金调控效率

由于财政收入的真实性、稳定性以及收入质量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对财政形势、财政增收能力的判断,使得财政调控效率明显降低。

三、财政收入风险的成因

一是“风险大锅饭”的存在,各级政府避险动机和风险意识不强;二是民众改变现状的外在压力和领导干部谋求政绩的内在冲动导致地方政府短期行为;三是未树立科学发展观,对

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科学;四是财政体制不完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五是制度缺欠与管理约束弱化,监督制约不力;六是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脱节;七是各级政府收入权利不平等,财力向上层层集中,基层财政实惠越来越少,风险越来越大;八是网络经济加剧税收征管困难。

四、控制财政收入风险的有效对策

通过财政风险表现及成因分析,我认为,财政风险贯穿于财政活动全过程,是当前地方财政亟待关注和解决的重要课题。防范与控制财政风险,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结合其成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强化风险意识,规范决策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财政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地方财政风险不仅仅是财政系统内部的风险,它实质上是一种政府的经济风险,如果不认真对待,风险的积聚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化解,最终将会引发财政危机,导致地方经济萎缩,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财政风险的危害性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性,强化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和认真执行制度化的决策程序,使财政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收支项目的安排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和规范的决策,要针对本地实际,加紧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有效措施,坚决消除风险隐患,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壮大地方经济,实现经济与财政收入协调发展

经济是财政的基础,加快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力,实现经济与财政收入协调发展,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基础,也是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地方财政的前提。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律,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壮大骨干财源,培育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经济总量和质量,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要树立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和政绩的辨证关系,通过实行科学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在实践中谋正确的政绩、正确地谋政绩的自觉性。一是政绩评价的主体要由少数人或上级领导为主,向以人民大众为主转变;二是评价的方法要由注重开小型座谈会、作定性评语,向注重公开的、多种形式的、量化的评价转变;三是评价的内容或指标体系,要由较单一、较短期向综合性、长期性转变;四是干部的提拔任用,必须以德、能、勤、绩的综合状况为依据,不能以“绩”代替其他方面。

(四)打破“风险大锅饭”

一是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基础上,清晰界定各级政府的风险责任,本级政府责任内的风险要由本级政府承担,上级政府没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下级政府随意向上级政府传导自身应当承担的财政风险;二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产生后果的风险追究责任,具体到那一届政府、那个部门、那个人应承担多大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制约上下届政府风险转移以及无具体风险责任人等行为;三是对于引发财政危机必须上级政府救助的,应建立一种制度安排,让下级政府清楚地了解何种情况下上级政府才会救助,以强化各级政府防范风险的动机,提高其防范风险的努力程度。

(五)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各级政府的分配关系,构筑防范财政风险的“防火墙”

规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既能从体制上有效地控制财政风险,又能明晰地界定政府间风险责任。先确定事权,按照提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确定哪些事权划归中央政府,哪些事权划归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发生事权交叉的领域,应按照受益与付费相对称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协调,以实现有效管理。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划分财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对称、效率和公平相结合、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统筹兼顾原则,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主要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分配,重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适当扩大地方税规模,增强地方以自我财力来防范财政风险的能力。

(六)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

建立规范的财政收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全部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统一税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摒弃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统一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提高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均等化水平,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基数不平等问题;建立财政转移支付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开展收费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实行收缴分离;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收。

(七)建立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

一是要建立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和财政风险的透明度。二是要设计一套符合地方实际的财政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准确地反映地方财政风险程度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对地方财政风险状况做出及时的预测。三是对重大政府收支行为决策,要加入财政风险评估环节,将财政风险作为约束条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先进行财政成本评估。

(八)建立地方财政风险应急反映与管理机制

面对永远存在且日益频繁的公共风险和公共危机,迫切需要在公共财政框架中建立应急反应与管理机制,提供制度化的财政资源保障,这也是公共财政框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建立行之有效税收征管制度,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规范税源监控,加强税源管理;建立高效的征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岗责,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实现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协调统一,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改进征管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电子化,用先进的手段进行征前、征中、征后的管理。

第7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关键词:财税政策;节能减排;回收利用

分类号:F812.42

0 引言

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有两个建议可供参考,一方面,应该修订我国现有的GDP核算方法,采用绿色GDP核算,地方政府政绩将与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挂起钩来,中央政府拨付的环保预算就真正会被地方政府官员心甘情愿的用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设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该是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转移支付资金,这样就能发挥"粘蝇纸"效应,提高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重点地区的转移支付,在安排预算时,应该把地方政府上一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考虑在内,没有完成的,应在硬性节能减排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中央转移支付,迫使地方政府投入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

1 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体系的构建

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我国的财税政策还需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这些财税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1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使用效率

为了使政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真正发挥政策导向性的作用,财政应该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投入力度,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占GDP的比例或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仅如此还要明确规定环境保护投入增长速度应该快于GDP的增长速度或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速度,建立环境保护投入的长效增长机制。财政应当加大对节能减排产业的投入,建立独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在节能减排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及信息传播等方面的投入。同时国家可以设立节能减排专项基金,为节能减排产业提供优惠贷款。

1.2 打破激励性财税政策形式单一的局面,利用多种形式的财税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要求我们采用财税政策"组合拳"来应对,也就是说我们要改变过去财税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上的手段过于单一的状态。这些激励性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

1.2.1 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的过程中,往往通过财政补贴对向关企业予以支持。我国目前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缺乏经常性的直接补贴。由于企业建设节能减排系统,在建设初期往往投入远远大于收益。这就需要我们采取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奖励等激励性财政补贴政策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另外,对于生产节能产品、替代性环保材料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产业,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对这些产品进行间接补贴,从而推广这些节能产品的使用。中央财政应该建立专项节能减排资金,对中西部地区采取倾斜式的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落后产能淘汰等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1.2.2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进行政府绿色采购

政府采购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政策手段之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把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中来,并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选择这些"绿色"产品和服务。这样,由于政府对节能产品的大规模采购,会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对节能绿色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促进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

1.2.3 制定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对环保产业或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还应该充分利用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高新环保产业、开发和使用节能减排设备和绿色能源。

1.3 补充和完善现有税制体系,建立有助于节能减排的税制

1.3.1 以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支持节能产业发展

加速推进增值税的转型,使企业因节能减排而购进的技术和设备的进项税额成为可抵扣项目,从而提高企业改造设备、革新技术、进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节能效益好,但因开发成本高、市场占有率低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对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技术的企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以保障这类企业有更充足的资金投入用于节能减排,提高其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1.3.2 加强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控力度

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大气、森林等重要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改进计征方式,改变现行的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方式,要以资源的开采量为依据计征;同时提高资源税的税率,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与从价定率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将资源开采中的环境成本考虑到税率的制定中去。

使消费税设计更能适应节能减排的需要,发挥消费税的双向调节作用。不仅要对高污染产品、高能耗消费品及不可再生或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征税并且是高税率,以抑制这类产品的消费。同时,还要对节能、环保型消费品采取减征或免征消费税的办法,以促进对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从而有效发挥税收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2 结语

加速推进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费改税"进程,将能够转换为税收的收费项目改为征税项目。对此可以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声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一般按废物排放量定额征收。由于引起污染的各种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也不同。所以,对工业企业废物排放征税要按一定方式确定废物排放的"征税单位",也就是纳税单位的废物排放量依其污染浓度折算成标准单位后纳税。还可以开征"居民排污税"。城乡居民在日常的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因而有必要开征"居民排污税"。另外,还可以开征噪声税、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等,税率则按照污染程度实行累进税率。这样一来,公民的环保节能意识会有所提高,争做合格好公民,周围环境也会日益好转。

参考文献:

[1]胡志红朱晓冲,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9).

[2]冷淑莲冷崇总,发展循环经济的资源价格障碍与对策[J],价格月刊2006,(2)

第8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财政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2010年财政预算报告进一步提高了财政的透明度,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政府的活动,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活动的监督,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

提高财政透明度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2010年预算报告首次报告了全国政府基金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文字解释、图表显示更为具体详细易懂。预算报告反映的预算内容更完整,预算的公开性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是政府的账本。政府的所有收支活动均应在此得到充分的反映。2010年预算报告向此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实际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早已明确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有机结合的政府预算体系这一改革目标。近年来,我国在预算改革上进行了重要的探索,如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等,就体现了预算完整性的要求。预算报告对改革实践作了充分的反映。

公共服务型政府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公共服务型政府是高效的政府,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也要求尽可能节约政府成本。节约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监督。完整的预算加上公开的预算,才能保证政府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督。公开性要求政府预算的内容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2010年预算报告的内容更加详实,一些主要基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尤其是土地出让收支的有关情况,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披露。2010年的预算报告对人大代表关心的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回应,对一些可能产生疑问的支持情况作了说明,表述更加通俗易懂。预算公开性的增强,与公共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受到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政府的改革目标要求是一致的。

预算改革的目标之一是――要看政府做什么,只要看预算即可。与此相比,预算改革还需要在修订预算法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家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稳步推进。

财政政策走向与财政风险

2010年预算报告明确了2010年的财政政策走向,即继续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但积极财政政策的内容着重点发生了变化。2009年排序第一的是是扩大政府公共投资,着力加强重点建设。在2010年,排在第一位的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扩大消费需求。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这一中长期目标已经与短期经济政策实现了有机的结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重视。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执政理念在预算报告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2010年预算报告注意了对财政风险的防范。选择积极财政政策是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所决定的。许多发达国家债台高筑,扩张性财政政策面临两难选择,债务危机如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就可能带来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风险。作为大国经济体,中国需要保持合适的积极财政政策不变,但也要注意政策的力度,防范财政风险,实现财政的可持续性。2010年财政赤字首次超过1万亿元,达到1.05万亿元,绝对额创历史新高。但这样的赤字规模是符合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实际情况的。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离不开扩大支出和结构性减税,一定的赤字规模是不可避免的,但从相对值来看,财政赤字占GDP的比例预计在2.8%,连3%这一传统警戒线都没有突破。这和许多西方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纷纷突破警戒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的预算安排是相当稳妥的。

不到3%的赤字率虽然不高,但要注意各种形式的债务负担。特别是,地方融资平台如不加以进一步规范,则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债务危机。与此同时,要注意中国现实的特殊性。中国政府所拥有的国有资源、国有土地、国有经济等资产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不可比拟的。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所拥有的国家财富需要有一套特殊的财务报告体系加以准确反映。特别是,在当前世界各国更加重视财政风险的今天,通常的用以衡量财政风险的赤字率、债务负担率指标,在中国只具有参考意义。社会各界在重视政府所可能面对的各种隐性债务、或有债务、间接债务的同时,如不重视政府资产状况,则容易夸大财政风险。因此,需要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资产负债表来加以准确反映,还应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的编制工作。当然,由于资产变现受到这样那样条件的限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国家财富流动性机制,以更精确、更有针对性地应对财政风险的挑战。

减免个人所得税

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不少代表委员热议个人所得税的减税问题。减税的焦点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提高上。目前,减除标准为2000元,有两会代表委员希望将之提高到5000元――说者容易行者难。

目前,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不足7%。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减税在财政上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但个人所得税减税空间不大。个人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在地方税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在一些地方占据重要的位置。一味地提高减除标准,可能导致部分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几乎面临绝收的局面。也就是说,如果要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必须有相应的财政体制改革,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提高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根据统计,现阶段个人所得税65%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在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基本都由富人承担。个税改革绝不仅仅是一个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问题,它牵涉到个人所得税的定位问题。如果要让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那么个人所得税就应该只对少数人征收。如果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体系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像许多发达国家那样,那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还不能太窄,降低个人所得税更多地要从税率下调着手。

理想的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般认为,综合所得税制是较为理想的能够促进公平的税制,但是如果再考虑税收征管因素,那么这种看法就不见得能够成立。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需要税务征管机构全面掌握个人收入信息,但现实是,税务机构无法掌握个人灰色收入的信息,现金交易的普遍性导致许多现金收入无法被追踪。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机构,但现实中的税务机构主要是适应企业纳税的需要

而设置的。而且,近年来,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虽然一直在加强,但就个人所得税所提供的税收收入与全面完善综合所得税制征管条件所需要投入的成本相比,至少短期内是得不偿失的。另外,个人收入信息的取得往往需要政府多个部门的配合,需要建立多部门信息交换机制,让更多的部门能够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收入信息。考虑到这些外部环境,如果综合所得税制贸然推出,其结果很可能是逆向调节,即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但收入信息容易为税务机构所掌控的个人需要负担更多的税。因此超越现实征管条件奢谈理想税制是不可行的。

回归现实,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应该在综合所得税制既定的前提之下,采取分步突破的策略。短期内,改革的重点应更多地放在税收征管基础条件的完善和弥补现有漏洞上。例如,通过严格实施反洗钱法,将现金交易的范围缩小到最小。再如,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为税务机构多渠道收集收入信息创造条件。另外,针对富人逃避税收的手段多的事实,可考虑引进最低替代税制,如以资产规模为依据,让富人为个人所得税多作贡献。而且,个人所得税同样应该在鼓励第三次分配上发挥更为积极作用。例如,对慈善捐赠扣除实行更方便的制度。

现实中国已离不开世界。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可避免地要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一定要与构建税制竞争力联系在一起。具体说来,应该改革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税档,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使得最高边际税率的水平至少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

物业税的定位

当前,关于物业税的讨论非常混乱。本文所指的物业税只是对个人住房在持有环节征收的物业税。各地“空转”试点物业税不涉及个人住房,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对象。物业税的开征要给其合适的定位,并且评估其可能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择机推出。

当前关于物业税的讨论中,很大一部分将物业税定位为推动房价下降的重要工具,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需要房价的过快增长,但需要房价相对稳定。大起大落的房价显然不是一个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的特征。物业税不是推动房价下降的根本力量,在当前经济回暖基础尚未夯实之际,物业税的开征很可能成为推动房价大幅度下降的最后一根稻草。房价大落,即使下跌不到30%,也可能给房地产行业、银行业和相关的五六十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如果这是推行物价税的代价,那么所要冒的风险就太大了。严重地说,这样的物业税还会给宏观经济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中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次贷危机之前,许多实行了物业税的国家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房价持续上涨。由此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有了物业税,即使短时期内房价下跌,最终房价仍然可能回归高位。这也说明,试图以物业税来降房价的目标从根本上是难以实现的。而且,如果没有充足有效的住房供给,房地产市场作为卖方市场的格局没有改变,那么最终只能由买方来承担各种各样增加的税收负担,这同样起不到改善住房民生的效果。

也有观点认为,需将开征物业税与地方主体税种的健全联系起来,这种对物业税的定位有一定道理,但还需结合现实评估开征物业税所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的确,在许多国家,物业税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在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一直是一个问题。由于缺少主体税种,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财政”。这种以“卖地”为特征的“土地财政”不具有可持续性。在房地产持有环节开征物业税,细水长流,地方财政不会因此竭泽而渔。但是,不能由此就认为,物业税开征之后,地方财政就不会出现困难,财力紧张的状况就不会再出现。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许多地方财政陷入困难。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美国一个比较富裕的州,也深受物业税下降之害,财政陷入严重的困难之中。因此,开征物业税,不能与消除地方财政风险划等号。

第9篇:财政政策特征范文

目前在煤层气开发方面制定了完整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扶持政策,但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常规与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晰。美国、加拿大具有成熟的开发经验和辅的财税优惠政策,促进了非常规油气产业的发展。中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和中国煤层气开发方面的财税政策,健全其他类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优化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优惠力度,降低企业开发非常规资源的负担

[关键词] 非常规油气资源;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1-0006-04

非常规油气资源指难以用常规的方法和技术开采的油气资源,开采难度大、开发成本高,包括煤层气、致密气、页岩气、重油、超重油和油砂等。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地质储量潜力大,但开发技术相对落后,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较少。2009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突破50%,并不断走高,2012年高达58%[1],因此,发展非常规油气产业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选择。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以原油为主,而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比如,2011年中国原煤占能源消费结构比例达70%以上,因此中国发展非常规油气产业,对能源结构改变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但是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风险高、资金需求大、开采成本高,需要国家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方面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以促进中国非常规油气产业的发展。

一、中国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现状

中国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财税优惠政策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仅有资源税中的部分规定与非常规油气资源相关。在煤层气产业方面有完整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扶持政策,其他方面暂无对非常规油气产业优惠的政策[2],鉴于此,本文从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现状和煤层气产业优惠政策的现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现状

资源税不是针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专门税法,因此,适用于非常规油气资源的条款比较分散。在资源税方面,国务院规定对部分原油和天然气实行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政策,享受税收减免的原油和天然气的共同特点是开采成本高于普通成本。比如,对在油田运输过程需要加热的原油或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析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资源税,深水油气田和三次采油减征30%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资源税,因为这些油气资源需要企业付出额外的开采和处理成本。[3]对开采成本较高的资源,国务院对此实施了税收减免,减轻了石油企业的纳税负担。

这些规定虽然涉及部分非常规油气资源,但并非是专门为非常规油气资源设置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起到了优惠作用,但是依然存在局限性。

(二)煤层气产业优惠政策的现状

在非常规油气资源财税政策优惠方面,国家目前只针对煤层气出台了政策,暂时没有对其他类非常规油气资源出台相关财税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的《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对于先征后退的税款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中占比例很高,因此这项规定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刺激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该通知还规定,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抽采泵等与煤层气抽采相关配套的专用设备,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在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方面,煤层气抽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的投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技术开发方面,也实施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刺激煤层气抽采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规定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的费用在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促进了煤层气开采技术的进步。同时,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这进一步减免了对煤层气企业的税收。①

在此之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了《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对煤层气产业进行税收扶持。该规定对煤层气勘探开发所用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是煤层气开采企业主要税种之一,退税的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刺激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②

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对企业开发利用煤层气以及用煤层气发电的部分进行补贴。在利用煤层气方面,中央财政补贴0.2元每立方米,用于发电的煤层气,补贴标准为0.25元每度,这极大地刺激了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同时,对开采煤层气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化工原料的,中央财政按照0.2元每立方米对企业进行补贴。这样的财政补贴政策提高了煤层气行业的利润,加快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4]

国家对煤层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促使煤层气资源开发进入新的阶段,新成立了大批公司,如中石油煤层气公司、河南煤层气公司等等。国家对煤层气产业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二、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

在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中,国家针对煤层气产业制定了优惠和补贴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而对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却没有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因此,中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造成了非常规油气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由于中国非常规油气开发起步较晚,尚且处于初级阶段,开发经验不成熟,相关技术无法满足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的需求,因此,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现状,而当前还没有配套的财税优惠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石油企业开采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全部按照常规油气资源的税费制度依法纳税,将加重石油企业的负担,减少利润,阻碍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进程,不利于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常规与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晰

中国尚无针对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专门财税优惠政策,除煤层气产业之外,其他类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采用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政策进行纳税。中国石油企业常规油气产业需要缴纳19种税费,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占比重超过80%,并且油气开采无财政补贴。[5]目前,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政策与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增加了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纳税负担,而且税收结构不合理,重复征税现象严重。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海石油炼化公司技术中心经理苑少军指出,按照其估算,如果能够避免重复计税,一升成品油至少可节约1.7元。由于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采对技术要求高,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进行研发,并且利润较低,若财税优惠政策划分不清晰,会导致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发展受到抑制。企业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是中国当前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面临的又一重要问题。

三、国外部分国家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

(一)美国

美国应用于石油行业的财税优惠政策较多,有较为成熟的税收体系,其为美国油气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美国油气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特许使用费、资本利得及资本免税政策。

所得税方面,美国石油公司在确定所得税时并不使用篱笆圈原则,同一纳税实体的一个项目的收益可以抵消另一个项目的损失,同一纳税实体上游活动的收益损失可以用其下游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损失收益来抵销。美国税法允许美国母公司和其拥有的其他美国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拥有80%的股权或价值的公司),形成集团作为一个纳税单位。所得税方面的这一规定,减轻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纳税负担,对美国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联邦政府规定特许使用权费率为12.5%~30%,税率与矿权所有者协商或者进行投标决定,税率和税基因州而异。

资本利得方面,净资本损失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5年,正常业务范围内的贸易和商业损失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资本免税额方面,与生产相关的成本(运营成本)可在成本发生的当年抵扣。对于独立生产者,为勘探美国资源而发生在美国的无形钻井成本支出可以立即扣除以减少所得税;综合生产者可以扣除70%。如果发生税赋亏损,企业为弥补亏损可以向后结转20年,同时为刺激产业发展,石油企业可以加速摊销无形钻井成本,损失可向后结转20年。

各州及地方政府为了鼓励边际油田的持续生产,会给予激励措施,例如不收取产品税和财产税。同时,对符合要求的研究开发性支出,执行税收抵免政策。替代简化的抵免方法比旧方法更简单,使得更多的纳税人满足抵免条件。在替代简化抵免方法下,如果纳税人选择降低资产基数和减少抵扣支出,研发性支出抵免14%;如果纳税人不选择降低资产基数和减少抵扣支出,研发性支出抵免9.1%。这样的激励措施降低了企业技术开发的成本,鼓励了企业对技术的开发与创新,进而促进了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发展。③

(二)加拿大

加拿大油气产业的发展较快,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这主要是由于加拿大现行财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油气产业的较好发展。加拿大关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和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官方特许权使用费率为10%~45%,对油砂生产还有特别的制度:永久业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官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因租约而异。永久业权矿产税由官方对永久业权征收,以产量为基础纳税。未支付给永久业权拥有人或官方的特许权使用费,被认为是包括使用费的毛利,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根据产量征收。同时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在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得税方面,联邦政府的基本税率是26.5%,但在一个省或地区,对企业的应纳税收入税率进一步降低到16.5%,削减了10%。在加拿大没有税务合并、集团减免或利润转移制度,是在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基础上,计算并缴纳各个公司的税款。商业损失或非资本损失可以向前推3年,或向后推20年结转。资本收益或损失由处置所得款项扣除调整后的资本成本基础上确定,对于企业纳税人,有一半的资本收益(应纳税资本收益)以正常的所得税率征税,资本损失完全是相对于资本收益的,不能在其他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而非资本亏损抵扣应税资本利得,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收购控制权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资本亏损可以结转,并且可以在未来的几年中无限期地使用。

加拿大还有其他优惠政策:油砂业务设备的购置适用资本成本补贴的扣除,油砂业务矿区构成设备的购置适用额外的资本成本补贴(高达100%)。同时还有大西洋投资税收抵免(ITC):对加拿大大西洋符合资格的投资抵免10%,能够使联邦所得税额减少(包括加拿大大西洋近岸海域)、符合资格的投资除其他事项外还包括用于取得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机器、设备和建筑物。尚未利用的大西洋投资税收抵免可以向前推3年,或向后推20年应用,减少应付的联邦收入税。大西洋投资税收抵免的影响是,减少了应付所得税的金额,降低了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的成本,从而减少了资本成本补贴。③

四、对中国实施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美国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进程位于世界前列,2010年,美国非常规天然气产量超过常规天然气产量,成为世界第一大天然气生产国,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发展也处于世界前列,这与美国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有很大关系。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政策补贴与税收优惠双重扶持制度。在财税优惠政策方面,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借鉴美国经验和中国煤层气产业的财税政策,健全其他类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目前,中国仅有对煤层气开发的优惠与补贴政策,对其他非常规油气资源尚无优惠制度,导致目前煤层气产业在非常规油气资源中一枝独秀局面的出现。国家应出台对各类非常规油气资源财税优惠的政策,应根据国内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状况和难易程度,分种类、分产业、分力度地对不同种类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进行优惠和补贴。中国可以参考美国非常规油气产业财税政策和国内煤层气开发的政策,实施增值税减免、资源税免征等,对独立核算的非常规油气资源产业的销售收入采取所得税率降低的征税办法。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实施进项抵扣,在固定资产方面实施加速折旧与摊销的处理办法,因企业进行新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所发生的支出,应该在原支出方面进行加计扣除。对于新开展非常规油气开发的企业,应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同时,实施中央财政补贴,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财税优惠制度。

(二)优化财税优惠政策并加大优惠力度,降低企业开发非常规资源的负担

在石油企业税收制度方面,现存的税收制度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虽然在资源税方面对石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但是重复征税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中国有必要对现存石油企业方面的税收制度进行优化,比如,非常规油气资源开采可以享受10~15年的资源税免税期,并且根据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困难的特点,在征税的不同环节,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中国应参考国外的政策,逐步对当前财税政策进行优化。同时优化财政补贴的政策体系,针对不同类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采难度,分等级地进行补贴,并不断完善补贴制度,促进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发展。在健全非常规油气资源财税优惠制度的同时,加大对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和财政支持力度,净资本损失可以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石油企业可以加速摊销无形钻井成本,损失可向后结转20年,以缓解非常规油气产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样可以增加非常规油气企业开采的利润,加快产业发展。要形成一套系统的制度,以激励企业对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要鼓励技术创新,使非常规油气生产形成规模化生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2007年2月7日。

② 参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2011年8月8日。

③ 参见Ernst & Young, Global oil and gas tax guide, 2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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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玉霞.中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大庆:东北石油大学,2012.

[3] 张慧英.我国油气资源税的优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