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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内部监督工作总结

第1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业务,不仅是财政分配和财政监督的物质规定,而且也是分配及其监督范畴的一般物质规定,这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意识范畴。只要有财政收支管理,就有内在财政收支业务流程并与财政管理难以明确区分的财政监督。即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及管理的基本属性,决定财政监管密不可分、融为一体。这正是现代国家监督中,财政监督区别于议会、审计等外生性监督的主要特质,也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监督机制体系健全、层次完备、结构多样的基本原因。

(一)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制度构架

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的地位,在代议制政体下具体表现为并列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具有地位高、深入业务、派驻或派出制体系完善的制度构架及特征。

1、财政监督是并列于议会、司法、审计等监督的重要国家行政监督。这一制度构架表明,财政监督以突出的内在性专业监管优势,区别于议会、司法和审计等监督,并能支持、辅助议会、司法和审计及其他国家监督,是不可替代的相对独立特殊的国家经济监督。如荷兰(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巴西(联邦监控总局)等财政监督与议会监督相结合;比利时、西班牙(国家行政预算监督总署)、意大利(国家拨款总署)、匈牙利(财政监督司、国家资金与资本市场监管局、税务和财政监管局)、希腊(行政和财政审计总局)等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一样,都各自向部门、地方派驻人员,财政监督与国家审计监督并列执行。法国财政监督具有国家监察署、财政监督总署、财政监察专员等多元化系统构架,财政日常业务监督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并列。个人以为,法国财政监督体制及其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基本可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制度顶层设计的代表。如下图

2、财政监督实行相对独立和高于同级部门级别的专管监督和报告制。财政监督内在并高于财政分配,是监督与分配的具体定位和“居上察看”的基本要求。要实现合理、有效的财政分配,就必须有高一级别的财政监督。因此,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实行财政专管监督和相应的报告制度。具体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设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监督财政政策执行和检查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总统任命派驻联邦用款部门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部门支出签字及支付拨款。法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立直属财政部长管理的财政监察总署(设立于1816年),被称为财政部长“别动队”,根据财政部长命令以不事先通知方式,实行对内、对外检查,检查结果直接报财政部长。同时,国家监察员可以向企业主管部门部长提出发现问题及建议,并写出报告直接或通过部长办公室、国库司向财政部长报告。巴西联邦监控总局(1994年从国库总局分出)负责监督联邦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执行,汇总、审核编制联邦部门支出预算执行报告,经财政部长提交总统,再由总统提交议会。西班牙财政监督结果,一是否定被检查部门的预算;二是检查结果报财政监督总署裁定,总署通常同意财政监督员的检查结果,如否定检查报告,需通过经济财政大臣提交部际委员会(有关经济部长组成的政府最高组织)裁决。意大利国家拨款总署的专项检查报告,交总署协调办公室审核定案,然后检查结论告知被检单位和有关部门,重大问题则移交审计法院审理。荷兰财政监督司监督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及内部财务制度合理性,评价财务状况,为制定和修订制度提供参考。捷克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一般不公开,但要报送被检查行政区首长,要求地方政府整改。

3、财政监督普遍实行派驻派出制。分级财政体制下,各级地方通常都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各国大多对地方的中央财政分配,实行跟随性派驻派出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和专管制都是垂直性财政监督,不同的是专管制是将监督升级为上级专管或专员,而派驻派出制则是向下级政府或单位派驻派出机构或人员。具体如:法国财政监察员制度为1922年议会议案确立,由预算司管理并派驻财政监察专员至中央各部,被誉为“财政部在部门的眼睛”。1970年后财政监察员制度推广到地方,实行22个大区财政监察专员派驻制,以监管中央在地方的公共支出。国家监察署(经济财政监察总署)拥有被派驻国家控股50%以上国有企业的50多名国家监察员。德国财政监督是财政部派驻各州的高级财政管理署,主要负责联邦、州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和组织协调财政预算执行。比利时财政部通过向部门派驻财政监督员和支出控制员来监控预算,财政监督员派驻三大区和联邦政府重要部门,支出控制员派驻联邦政府重要部门。

西班牙国家行政预算监督总署约3000人,1500人为派驻各地方、16个经济主管部门和30个国有大型企业(公司)的财政监督员,并加派公共工程部负责全国工程开支项目,派驻人员最多的部门约300人,少的如卫生部约20人,30家国有大企业派驻监督员约500人。意大利国家拨款总署在中央部门、大区、省、市,有国家拨款的医院、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非经济机构和国家控股超过50%的企业,派设直属机构或派驻监督代表,其中20个部委派驻监督代表800人。派驻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监督中央拨款执行情况,审核批准开支及执行,监督检查中央拨款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希腊财政部在各部门、公共机构和大区地方政府派驻公共财政审计机构,全国共派驻约850人,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审核上报。巴西联邦监控总局人员1800人,派驻联邦部门700人,州600人,总局本部500人。并在部门、州设立由财政部长任命并垂直领导的分局。

(二)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管一体化体制及实践

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通常都有相对独立的监管业务范围,监督“居上察看”和监管一体化本质属性及实践,充分完备地体现于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制度建设中。具体如:

1、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从业务及制度上明确界定财政监管对象,不同监管对象采用不同监管方式,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做法。如:法国对部门、大区、国家持股大于50%企业、费税征收行业及机构、工商性公共事业单位、政府批准的全国性社保机构、受国家资助的全资私有企业、法定接受国家监察的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实行派驻监督。比利时对大区和重要部门派驻财政监督员,重要部门派驻支出控制员。巴西联邦监控总局直接监督使用联邦预算资金的4300多个单位。匈牙利财政监督司负责监督政府支出数额较大的13个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市场经济国家派驻监督所产生的直接和就地监督效果,使中央财政的监控功能延伸到主要用款单位。

2、直接监管财政资金业务全流程。即直接参与被监督对象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相关监管审检业务工作,具体如:(1)直接参与部门、机构、地方的预算编审与上报业务。财政监督直接参与部门、机构、地方预算编审的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希腊等。法国财政监察员要与派驻部门、大区讨论制定分预算;比利时财政监督员监督与预算有关事项,包括初审预算,研究草案,以及评估预算支出等;希腊财政部派驻各部门、公共机构和地方大区的公共财政审计机构,负责按财政部指令初审并协助部门、大区和州的预算编制与上报。(2)直接参与财政收支执行事中监管。财政监督直接参与部门、地方和机构预算执行监管,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体如:法国财政监督贯穿财政资金业务全过程,具有监督层次多、监管同步和监督执法严格等特征;如财政监察员事前核准支出承诺、结算、支付指令,代表财政部就地监督各部长、大区首脑使用财政拨付的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经费,签字受理各项支出;按月接受部门、大区预算执行报告;监督检查各部长、大区首脑每笔开支决策是否有法律依据,支出是否列入预算,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等,如发现问题有权拒绝签字或冻结预算。国家监察署监督国有领域的经济财政和公共管理咨询等,从财政角度监控企业日常决策,并直接对财政部长负责。德国高级财政管理署下设财税局,具体负责税收征收、财政拨款支付,监督财政资金的收入及使用,并承担公共资产管理。比利时的财政支出控制员主要监督部门日常支出及会计核算等。意大利国家拨款总署派驻机构和人员,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中央拨款执行,具体如审核批准开支及执行,监督检查中央拨款使用是否合规等。荷兰财政监督司负责监督检查部门财政政策实施和预算资金使用,通过与部门组成正式或非正式、临时或长期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及内部财务制度合理性。希腊财政部派驻公共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核部门、大区和州日常财务收支和预算资金拨付。巴西联邦监控总局主要监督联邦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执行,监督地方政府获取、使用联邦预算或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与联邦政府签订的合同及执行等。利用网络跟踪监督计划预算部的预算安排、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国库总局拨付资金等;利用网络实地检查或调查取证,监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增减变动和实际使用联邦预算资金情况。匈牙利财政监督司负责监督政府支出数额较大的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宏观监管财务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执行,侧重检查机构运行是否正常,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经济有效。巴西联邦监控总局监控联邦部门会计工作并由派驻人员直接制作部门会计报表。(3)直接参与财政收支执行事后监督检查。财政监督直接参与部门、地方和机构预算执行事后审查监督,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具体如:法国财政监察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包括公共会计、国家预算支出决策者、所有使用公共资金的各种机构的公共开支,设财政总监和财政监督员对内检查财政部长领导的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国库司、预算司等,有关账目、执法质量、工作效率和人员廉洁等;对外根据财政部长决定,除检查部门财政收支外,还专项检查或调查涉及威胁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事项。近年财政监察总署已延伸检查对外援助和资本输出效益等国外业务。德国高级财政管理署及下属各财税局负责监督财政收入及时性,支出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并考核财政内各职能部门工作业绩。

西班牙国家行政预算监督总署,日常监督主要是监督会计、年度账目及其他财政状况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成情况监督是核查经营管理执行和程序的合规性。专项监督包括经济效率监督、计划监督和制度程序监督,目的是独立评估计划、活动或公共职能执行,评估经济效率水平和可利用资源使用程度。希腊财政部派驻公共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审计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付款计划等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巴西联邦监控总局主要通过汇总、审核编制联邦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执行报告,监督联邦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执行。捷克财政部内设部长分管的行政区域监督司,专门负责审计监督地方政府使用的中央资金,州和其他行政区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有关会计报表,财政部定期审计检查州和其他行政区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

二、我国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实践

我国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与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是我党在战争时期就确立并始终坚持的。建国后国家经济管理受意识形态影响,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与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虽几经曲折,但仍保持正确方向逐步发展。

(一)战争时期,军政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

我国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制度建设,源于革命战争时的财政经济管理工作。自井冈山根据地建立起,就有“打土豪筹款子”和各种军队支出的财政收支日常分配及监管业务,当时财政监督是完全内在财政分配的。1、战争时期,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实践。1931年11月《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建立财政审计制度,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财政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红军中也设政府直接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和稽查员,专门负责审核各单位预决算和签发拨款通知书,检查各单位账目及收支等。这一制度表明,组织上独立的审计监督是非内在财政分配的“居上察看”,但业务上却内在财政分配且监管一体。1932年8月《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财政人民委员部下暂设审计处,各省财政设审计科,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确立。1933年9月实行独立审计制,撤销财政审计处,成立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于财政的审计委员会,财政监督再次转为审计监督。抗战至解放战争时期,从边区政府到各根据地(或县)都先后设立健全审计及财政监督制度,出现政府审计监督再次转为财政监督。如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设置直属审计处。1939年12月边区成立财政部,下设审计处,撤销边区政府直属审计处。1942年后边区政府审计由边区财政厅主管,政府审计监督再次转为财政监督。1946年边区政府颁布《建立县财政自治大纲》,规定实施统一审计制度,县财政最高监督机关是政府委员会,日常财政监督则由县财政科负责。2、战争时期,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评述。战争时期,我军政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至少揭示以下特征:第一,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具有客观性。即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及其簿记活动,如自井冈山根据地起就有严格财政纪律,对打土豪筹集款和缴获物要交上报备案并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造册,以满足政权建设和军事行动的支出需求。正是这种与收支一致的簿记业务,保障了根据地建设时期的军政收支监管。第二,财政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即组织上财政监督要相对独立于财政分配,实现“居上察看”。第三,财政监督既内在又相对独立于财政分配,是财政监督不能回避的矛盾。“内在财政分配”是监督执行的必然,“相对独立财政分配”是“居上察看”监督的必然。这也是从苏区到边区十多年间,财政监督组织上在财政审计和政府审计间不断转变的缘由,而1946年边区县财政自治,财政负责日常业务监督、政府负责财政监督,则是一种分类处理。

(二)建设时期,我国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

建国后,尽管财政监督存废受意识形态影响几经周折,但财政监督仍凭借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和监管一体的本质属性,以根植于业务为基础,顽强艰难地向前发展。使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得以巩固,财政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得以强化。概括大致如下:1、建国初,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制度建设。1950年11月政务院颁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规定财政部设财政检查司,大行政区设检查处,省市财政厅、局设检查处(科),专署及省直辖市财政局设检查科或股,县财政局设检查员。应当说,这既是战争时期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与监管一体制度的保持,也是建设时期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与监管一体制度的开始。2、“”后,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制度建设。“”时期,财政监督被视为阻碍经济发展。1958年11月财政部结合精简机构,报请中央同意后撤销财政监察司,全国各地财政监察机构随之陆续撤销。1962年4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要求各级财政切实担负起经济监督职责,加强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等,据此一些地区开始陆续恢复财政监察机构。1964年1月财政部制发《关于大力开展1964年财政监察工作的通知》,3月《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施行办法(草案)》,实施央企财政驻厂员制度。可见,“”后不仅恢复原有财政监察制度,而且还创新性地推出央企驻厂员监督。不仅巩固了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的地位,而且拓展了财政监管一体化业务范围,创新了财政监管一体化制度。3、“”后,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制度建设。1978年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次恢复建立财政监察司,各地也陆续开始恢复建立财政监察机构。1981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筹建审计机构,因部内机构职责重叠,1982年财政部撤销财政监察司,监督职能交审计机构筹备组。1983年成立国家审计署,财政监察机构及业务全移交各级审计。1984年冀、闽等地逐渐恢复建立财政监察机构,1986年9月财政部再次恢复设立财政监察司,1988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设置财政监察司。显然,1980年代初审计监督替代财政监督,表明对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财政分配需要内在监督,财政监管一体等认识仍不到位。而1984年地方因工作需要恢复财政监督,则再次表明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的地位及监管一体化,的确是人的意志不能改变的客观现实。4、市场经济建设时期,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制度建设。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我国制度改革明确进入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4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批准由财政监察司、央企驻厂员管理处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办合并成立财政监督司。此次调整通过扩大财政监督业务范围和派驻监督、年度性财政经济检查转为日常财政监督,为我国市场经济下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95年为加强地方的中央财政收支日常监督,财政部在除外的30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分设垂直领导的财政监察专员办,全国编制3000人,初步构建我国市场经济和分级财政下的财政监督派驻制度的主框架。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压缩削减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建制职能,全国编制减为1000人;除加强中央财政收支事前、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稽核日常监督外,央企监督交由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和社会审计承担和具体审批事务减少。此次调整与明确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以来流行的“议会、立法监督”、“财政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等观点相结合,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对财政监督必要性的质疑。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各级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的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在实际工作中仍逐渐加强。财政监督秉承强化财政管理、服务财政改革的大局,逐渐形成专项监督与派驻监督、日常监督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一体工作制度。特别是2000年以来,财政监督紧紧围绕财政业务过程,全面监督收支、金融、会计等环节,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的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特点的财政监督机制。具体包括:第一,中央财政监督增加管理业务服务财政改革。如2001年起服务国库单一账户改革,专员办开始审核各地粮库建设资金、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及部分中央直接支付资金等;清理各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2004年实行年检制;服务部门预算改革,参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海关等部门预决算编审;强化金融监管,实现金融机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管并重等。第二,财政监管一体化趋于完善。如实行多种“三位一体”监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位一体”,资金审核、调查、跟踪管理监督“三位一体”,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合规性监督“三位一体”等;重点全面监控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第三,地方财政派驻监督建立健全。如1997年山西省改财政驻厂员制为财政监察员制,设立财政监察组14个,编制100人,2000年湖北省财政驻部分市州“财政监督办事组”(1997年成立)改为“财政监督办事处”,机构增加到12个,编制65人;1999年陕西探索财政监督新方式,陆续向贫困县派驻58名财政督查员,以工资发放为切入点,逐步开展财政支出监督;2003年山东省改各市财政驻厂员机构为财政派驻各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编制100人;2005年河北正式启动财政监察委派制度试点,成立财政监察组负责教育、交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监督,2006年颁布《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财政监察委派制度列入政府规章;2009年河南省财政向地市设立6个派出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人员占比1/3。财政监管一体化业务制度的建立,在巩固财政监督的内在地位,促进财政改革、落实财政政策、维护财税法规、规范财经秩序、查处违法违纪、保障财政运行和国家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财政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服务保障。正如一地方财政领导所言“财政部门作为一个分配管理者的基本职责,就是‘分配和监督’,从这种意义上说,财政监督工作撑起财政部门工作的‘半壁河山’”(李志友,2003)。

三、我国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的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下的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存在较大差距。根据财政监督内在地位及监管一体化本质属性,在我国现有财政监督制度及实践基础上,参照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做法,提出我国财政监督内在财政分配地位及监管一体化制度建设建议如下:

(一)坚持“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财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决定的。财政监督完善强化财政分配及管理、甚至财政改革的服务和作用,具体体现为财政监督内在于财政分配的地位和与财政管理一体化的业务方式。强化财政监督内在地位、完善财政监管一体化业务制度,紧扣财政监督服务财政管理与当前财政改革的中心,才能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升财政监督服务质量,展示财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及价值。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监督制度设计上明确“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2008】15号))的指导思想,探索建立主动参与财政改革管理的工作方式。如1960年代的驻厂员派驻监督,1995年的专员办派驻监督,2000年后参与国库单一账户、部门预算改革,强化金融管理,以及“营改增”等,都充分体现了财政监督紧紧围绕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展开工作的基本方针。

(二)明确“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的基本方法

监督融入管理,并通过管理发挥作用是监督的基本属性。财政监督的基本特征是内在并融入财政管理,财政监督只有与财政管理紧密结合、融为一体,才能发挥职能作用。近年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2012>)等制度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观念要由检查型转向管理型,监督内容要由注重收入查补转向收支管理并重,监督方式由事后检查转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查处全程监督,监督目的由查处纠错转向内控、预防机制监督,安全、合规性监督转向绩效监督等。从监督对象(财政管理对象和本部门财务收支)、监督工作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覆盖全部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监督方式(监控、督促、调查、核查、检查、审查、评价)等方面,突出强调财政监督贯穿财政管理全过程的基本工作方法。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督坚持体现财政管理特色,选择紧密联系财政改革、财政管理相对薄弱、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展开监督,如积极参与“三公支出”监控、财政闲置资金优化利用、财政内部监管等,为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三)探索建立财政监管一体化工作制度

第2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党内监督是党章规定的机关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严治党、保证消防部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措施。1998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第五章专门设置了“党内监督”一章,对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方法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珍规定。其内涵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消防部队开展党内监督,是消防部队党组织为了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和服务办事水平,更好的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照党章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澡内法规,对消防部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一种监察、督促活动。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消防部队内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目的是保证消防队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空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我们的部队是一支执法的队伍,其特点是掌握着很大的权力。而这些权力都是人民赋与的,都应该通过监督加以约束,防止滥用。因此,作为消防部队中的执法人员,如何运用好人民赋于的权力,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保证权力服务于人民,执法行为让人民群众满意,就成为我们党内监督的内涵和目的。邓小平同志早就深刻指出“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不正之风和****现象,腐蚀灵魂,涣散人心,是当前影响我们消防部队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的最大障碍。如果我们消防队伍建立起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对队伍内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权力形成了严密的监督制度,那么不仅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动机难以转化成为实际行动,而且会迫使他们不敢懒惰懈怠,无视同志们尖锐的目光,从而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勤奋工作、勤奋学习,以良好的素质形象和工作效能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所以党内监督既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制约,又是保证权力为民所用的有力推动。

最近中央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要求我们要抓住两个《条例》贯彻的有利时机,围绕提高消防部队和党员领导干部执法水平能力这个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部队党内监督。要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举的要求,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消防部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

党章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机关党组织协助、监督职能。党组织不对党员监督就是党组织的失职;党员不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就丧失了党员的起码条件。党员监督是双向性的,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力,又有接受党组织和他人监督的义务。消防部队机关党组织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规党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纪律观念。还要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来增强党员干部的监督责任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3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为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财办监[*]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财政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重点加强涉及重大财税政策执行、财政预算执行、财政资金尤其是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健全财政政策体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等方面的保驾护航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创新工作理念。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做到切实为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实现财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自控机制,强化严肃财经纪律的源头治理。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全过程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促进财政管理和财政机关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确定发展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财政监督的发展目标,切实将“三个贯穿”的财政监督理念贯彻落实到财政运行过程中,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监督工作机制。近期,要加强财政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建立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协调机制,实现以监督检查促进整改,以监督检查促进管理,以监督检查促进改革。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成效。要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理论和制度体系建设。从长远发展角度,推进构建完善健全的财政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制,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突出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从现实与发展看,财政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收入监督、财政支出监督、财政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等方面,重点做好“六个加强”。

(一)加强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围绕财政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的主要任务开展监督检查。要关注促进自主创新、资源节约产业结构升级、深化体制改革等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映并纠正财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的监督,为完善法规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探索构建财政运行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要推进监督关口前移,认真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审核、重大支出项目审核、以及政策调研等工作,强化事前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逐步实现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实时分析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事中监控。要重视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事后检查,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修正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三)加强重点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重点开展涉及民生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围绕“三农”、教育、科技、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企业破产等重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认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确保重点民生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四)加强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促进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结合监督检查,选择一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各方面管理基础较好的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监督试点,探索尝试从项目合理性及实现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合理性、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考评,促进完善绩效评价监督体系。逐步将绩效评价监督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促进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体制。

(五)加强会计监督,规范财经秩序。各级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通过每年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促进整顿会计财经秩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基础信息。充分重视会计监督审理工作,切实加大对违规企业和单位的处理处罚,依法严惩恶劣造假的会计行为。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采取统一部署、上下联动等方式开展全面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加强内部监督,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内部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步伐,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护财政干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是财政部门业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包括是否按照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要通过“金财工程”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做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实现网络监控,降低监督成本。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严格整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工作指示力度,推进建立财政系统的内控机制建设。

三、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

地方财政监督工作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和狠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三个方面。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共同职责,专职监督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必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履行财政资金日常监督职责,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搞好监督检查,重视将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在财政监督工作方面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具体包括:牵头研究设计和制定财政监督的制度办法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财政监督整体合力;同时,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又具有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的职能,通过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财政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此外,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还负有再监督职责。

(二)创新方式方法。要注重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审核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合规性监督与绩效性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监督。要注重监督实效,坚持将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为完善决策、推进改革、加强管理服务。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首先要实现信息共享。根据“金财工程”的总体设计,财政业务信息系统要充分考虑监督工作的需求,做到设计上有接口,浏览上有权限,运行上有监控。要积极研究开发监督检查软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实时监控和跟踪分析,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点与面的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与当地税务、银行、国库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四)注重沟通协调。在外部关系协调上,要正确处理好与审计、纪检监察、税务、证券监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统筹兼顾监督资源,防止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建立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在内部关系协调上,要重视发挥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作用,注意协调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间的工作关系,建立起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监督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共同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促进形成整个财政部门内部纵横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

(五)加强成果利用。要在加强内外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成效和监督检查成果利用水平,通过计划协商、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等多种形式,促使财政执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重视和利用财政监督成果,发挥财政监督提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两个安全”的保障作用。

四、注重依法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财政监督法制化建设进程,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财政监督工作程序规范,制定修订财政监管业务工作规章和程序性监管办法,完善规范各类检查文书。

(二)坚持严格执法。首先要规范执法。各级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手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法定程序检查处理和处罚。其次要严格处理。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理,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严格个人责任追究。要研究制定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处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三要追踪落实。要建立健全财政处理处罚的追踪落实制度,对被查单位执行处理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相关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严格财政监督工作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科学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注重依法监督、科学监督,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实施、严格实施,要追求以较小的成本(人财物投入)取得较大的监督成效,要追求可量化效果和不可量化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对财政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价,注重监督工作效率和效益。

五、加强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逐步增加专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规范监督机构名称。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干部培养、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需的保障。机构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财政部门必须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省厅将加大对各设区市和县级财政监督机构队伍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要重视加强财政监督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熟练、政治坚定、政策把握能力较强的财政监督队伍。要注重培养财政监督干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敬业精神和创新精神,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六、深化财政监督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

(一)加强财政监督理论调研既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机构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监督理论研究,认真总结财政监督工作规律,用监督理论指导监督实践。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丰富财政监督理论研究成果。要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力争出精品,务求得实效。要高度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充分挖掘调研成果的价值,提高理论成果的利用率,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层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宣传,树立财政监督的良好形象。要树立为民监督、透明监督的观念,注重与媒体的沟通,增强对外宣传的主动性,广泛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渠道监督检查信息和查处公告,促进财政监督信息公开;要采取综合性公告与案例性公告相结合、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与树立正面典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为财政监督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要重视提高信息简报的编写水平,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反映财政监督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使社会各界了解财政监督,理解财政监督,重视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

七、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第4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根据中国一航纪检监察研究会下达的2007年研究课题计划,2007年4月金城集团成立了“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课题小组。

为了充实课题的素材与案例,“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课题小组就“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的创新形式与方法、企业纪检监察、法律、审计“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和纪检干部直派交流、巡视制度”等内容,组织了调研探讨,走访了本行业内的部分厂、所,本研究分会的成员单位和*地区有关航天、船舶、电子等军工企业及石化、汽车等大型企业,汲取他们在创新管理模式、整合监督资源、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

2007年11月,课题小组再赴上海,在片区纪检监察研究分会上集中研讨,形成《新形势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初探》课题成果。

二、课题提出的环境背景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格局,迫切需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生调整和变化,迫切需要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中国一航要跻身世界航空工业强者之林,实现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大象跳舞”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走专业化整合、资本化运作、产业化发展、市场化经营和国际化开拓的道路”的战略转型思路,而这一转型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体制机制转型和管理模式转型的成功。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如何适应中国一航发展战略转型,中国一航党组明确提出了“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构建体系、保驾护航”的纪检监察工作十六字方针。把握这样的定位,必须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创新监督管理体系和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完成好党组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本课题提出了“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督领导体系”,建立和探索“巡视制”、“片区协作制”、“直派制”和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审计、法律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设想。提出了增强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形成结构合理、制约有效的纪检监察运行机制的思路。

三、创新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是中国一航大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

中国一航大集团战略的实施和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组确立的纪检监察工作“十六字”方针,是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集团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其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为此,积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两个转型”,即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以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转型、由监控导向向风险防范导向转型,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创新纪检监察管理模式,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融入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中心,更好地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的课题。

中国一航党组书记、总经理林左鸣在2007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监督体系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避经营风险、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当前,在推进集团公司转型升级中,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领域不断拓宽,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资本运作、金融业务等新领域,对我们来说都还比较陌生,如果没有好的制度设计,没有好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有效地监控程序和措施,就很难做到源头治理,就很难防止产生腐败现象,纪检监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驾护航”的职能也就很难落实到位。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建立严密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创新纪检监察管理模式成为势在必然。

(二)现有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着乏力、弱化、不到位现象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主要有:在公司治理结构顶层上有监事会,党组织有纪检,行政有监察、审计、法律,职工层面上有职代会(工会)。此外还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应当说基本形成了一个立体多层、纵横交叉的监督网络。但实际运作中,条块分割、体系脱节,一方面要求上下对应,一方面资源配置又跟不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管弱化、监控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监督权配置不当。表现为:

一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缺乏有效的体制和机制保证。一些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的企业还没有建立监事会。一些单位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隶属关系,要么是没有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要么是从行业退下来的老领导中选派,独立董事或监事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列席董事会议,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因为没有具体配套措施和人员力量,其履行职责很难落实到位。

二是同级监督主体的权限受制于监督客体。党内纪检组织虽然负有监督同级党委、行政的职责,但又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特别在人事任免、人员配备、财务经费、福利待遇等方面都要得到同级党委、行政的支持;对同级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因为干部管理权限的关系,往往出现“上级监督远,平级监督难”,“只对下,不对上”的情况,缺乏党纪监督的独立性,致使平行监督弱化、缺乏实效。

三是监督管理职能的资源优势难以显现。监察、审计、法律等一些监督机构,在企业内部是下设职能部门,由于条块对口的关系,往往出现上下对应单兵作战;监督的对象实际上也只有对企业领导层以下人员和下属单位,对其实际经营运作、财务状况及决策执行情况等监督内容又缺乏深入了解,所以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职代会是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但由于普通职工参政议政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务公开、民主监督很难奏效。

(三)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亟待提高

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到党纪、政纪、法律、财务、审计、管理等领域,涉及范围广,专业跨度大,政策性、专业性强,对人员队伍的素质与能力的要求很高。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不断加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精干高效、专业配套、素质精良的工作队伍,形成各专业、各部门相互支持、大力协同的工作格局,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中国一航党组强调,各单位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培养,既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在学习培训、表彰激励、职业发展上多予关心,使纪检监察系统成为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阵地。在推进大集团战略整个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要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使命神圣;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在实施大集团战略中任务艰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在中国一航战略转型中的职责定位。

四、构建和创新一航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思路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进一步研究和创新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模式的思路,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改变现有监督乏力、监管弱化、监控不到位的不正常现象,逐步建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和资源整合整体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监督体系整体功能。

(一)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的权力职责,使他们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目标一致,形成合力。

要形成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决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董事会应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作出决策。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及董事会动作的各项制度,完善对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同时,要强化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进一步解决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乏力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决策与监督的程序。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同志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把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与监事会的法定监督有效结合,以利于形成党政协调、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

第三,要建立纪委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前的把关程序。

配合党委、行政及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奖励和考核,不仅要有话语权,而且要作为必经程序;对素质、品行不过关的,甚至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在企业监督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中实现监督力量的整合,纪检监察组织作为监督约束机制的骨干力量,要加强与审计、财务、法律、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和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实现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动态监督。。

(二)实行上级组织的“巡视制”及纪检干部“委派”交流制度。

1、开展“巡视制”,实施巡视督导

(1)推行巡视制度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改进党的作风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体制的一项制度创新。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度。

总书记指出:“派巡视组的做法,解决了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吴官正同志多次强调,巡视工作做好了,能够进一步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从制度上强化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执政。

巡视制度在党内监督体制中虽然已经定位,但仍需要进一步拓展巡视范围,扩大巡视成果运用,创新巡视工作体制。巡视制度强化了上一级对下一级的监督,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发现有损于党的形象苗头性问题,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对腐败分子早发现、早查处,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安全。巡视制度在党内外、国内外反响之大,影响之好,成效之显,有口皆碑。

中国一航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军工集团。她属下100多家企事业单位,有其政治任务重,专业技术强,管理幅度大,地域分布广,员工数量多的特点,实行巡视制度,符合一航的特性,符合现行的干部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我们建议,中国一航巡视组由集团公司组建,对集团公司党组负责。巡视组是一支独立的、不受业务部门左右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力量,是党组的“耳目”。通过巡视组“望闻问切”,调查研究,直接获取第一手资料,无疑是对加强全集团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的一种直接有效的补充,有着明显的发现推介作用和震慑警示作用。只要授权合理,组织有序,方法得当,一定会对各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2)集团公司推进巡视制度的办法

集团公司巡视制度的建立,可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即将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巡视工作的组织机构:在集团公司党组的直接领导下,由纪检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参加,抽调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同志组成。巡视工作办公室设在监察局,作为巡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巡视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联系、情况汇总、材料归档保管等工作。由集团公司党组决定成立若干巡视组,任命巡视组组长和巡视组成员。

巡视结束时可酌情对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纪线索及时报告,由巡视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提出查处或采取应急处置的建议,并由党组指定相关部门落实。

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针对“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渠道,弥补了同级监督可能存在的缺陷。认真执行巡视制度,不仅能够从制度上强化党内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而且可以把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这对于加强源头治理和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例如,2004年底一航进行的财务、审计、纪检“内控机制”联合巡回大检查,集中一航监督资源优势,加强行业内的相互检查,效果较好,对各单位工作有很大的促进,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总之,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国有企业巡视制度的范围和重点,并与企业监事会形成监督合力,使巡视制度真正成为下情上达的“直通车”,反腐倡廉的“监督哨”,了解干部的“显微镜”,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2、积极探索“垂直管理”或以上级纪委对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直派制”

针对企业内部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难以对同级党委、行政实施有效监督情况,可在企业内部试行“垂直领导”、“直派制”的试点。试行“垂直管理”或以上级纪委对下级纪检监察干部“委派”交流,对于改变现有监督管理模式的不足,解决管理体制上的不顺,克服平行监督难的矛盾,将会产生重要作用。特别是有利于保证权力监督主体的渗透力、控制力、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它也带来另一方面的影响。即“监督者,谁来监督”的问题;纪委书记“直管”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其他干部和工作人员怎么办;本来纪委书记是同级班子的一员,现在成了班子的“督察”,并由此可能带来工作上的不便和同志间的戒备。上级对下级纪检监察干部“直派”交流,虽然有利于监督,但也存在跨地区、跨企事业不同体制的问题,实施起来有难度。这些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同行反映不一,各有利弊得失。中石化系统的*单位对其二级单位试行纪检干部“直派”,船舶工业系统对其四家重点企业试行“垂直管理”,取得了基本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三)建立片区协作制,形成办案综合优势

中国一航是一个拥有跨地区并众多企事业单位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建立地区协调组织,充分发挥一个地区组织协调和人力资源优势,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目前,中国一航已经建立了纪检监察研究会,同时按区域划分组成了七个研究分会。研究会的主要职责是理论研讨、课题调研和信息交流。

我们建议,一航纪检组、监察局在片区纪检监察研究分会的基础上,依托研究会的平台,建立查办案件协作组,赋予片区查办案件协作组明确的职责权限,建立一支由各单位办案业务骨干的“人才库”。根据需要对该片区内成员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在上级的指导下,由协作组统一调度这支办案力量,进驻查处。片区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对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四)整合监督职能,共享资源优势

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积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两个转型”,建立教育先行、制度保障、监督与惩处并重的惩防体系,真正做到教育在先,防范有力,关口前移,切实抓好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重点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监督资源整合的管理模式

一航成飞纪检监察、审计、法律“三位一体”,即纪检监察部/运营监控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经过三年的实践,证明具有行业应用推广价值。它的成功之处在于,党政在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党政融合和资源整合,从系统和整体上思考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内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经营风险。同时也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爱护和关心。考虑到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保卫等业务职能部门还有对上对外的对口接应关系,采用一个机构若干个牌子,以保证各业务部门的自身特性和系统工作的完整性。

通过调研我们感到,整合纪检监察、法律、审计等监督资源,有利于将过去分散的监督信息、手段、力量实现有机结合并发挥出最大效能;有利于减少监督工作协调难度和管理成本;有利于各业务系统不仅仅站在本系统的角度,更重要的是站在全局的高度来整体思考、研究和推进监督工作,克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状况。整合监督资源的作用在于信息共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动,扬长展优。整合监督资源的目的,一方面,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好的融入中心、主动监督、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把行政内控机制建设拓展到党风党纪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效结合,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2007年8月,金城集团为了推进总部管理,强化总部职能,适应又好又快发展要求,实施了总部管理机构的调整,将原分属党政管理的纪检监察和审计两个部门,合署组建监察审计部。内设纪检监察、审计、保卫等职能部门,对总部、各事业部、子公司负有党风廉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综合治理的检查和考核。通过几个监督主体的整合,在体制机制上增强监督工作的效能。

总之,整合监督资源的管理模式是可行的,是值得探索的。

2、通过监督委员会和专项监察的形式,从构建惩防体系出发,实施大监督、大预防格局

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林左鸣总经理指出,要重视加强探索研究,把惩防体系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内控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监督防范体系。当今世界上所有的跨国大企业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转,关键在于有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

第5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总公司三年战略规划的开局之年,是XX分公司第X个完整经营之年。根据总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XX分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将以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为重心,进一步探索构建二三级机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分公司创业、创新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

(一)强化政治责任意识。分公司全体党员、领导班子及管理干部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党纪党规、实现高质量发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结合公司创新发展、提质增效的工作职责,在学思践悟中融会贯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强化政治监督落实。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的四中全会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紧盯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集团、总公司党委重大决定、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聚焦公司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确保政令畅通。扎实推进各项专题教育学习总结工作,采取定期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工作落实贯彻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不重视、不落实的严肃追责问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坚持标本兼治,加大廉洁风险防控力度

(一)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坚决贯彻落实总公司下达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做好任务的分解与传导,明确工作内容、标准、进度要求,抓好总公司规定动作。加强对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带头保持健康的党内同志关系、带头加强政德建设、带头抵制歪风邪气。

(二)探索构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将廉洁风险防控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借力科技赋能,重点突出风险预警,真正做到关口前移。探索构建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各条线对业务经营、集采、财务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廉洁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督促制定防控措施,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和预警防范机制,促进廉洁风险防范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协同配合。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流程规范。针对发现的重大廉洁风险以及苗头性问题,既要注重解决具体问题,又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努力做到解决一个问题、完善一套制度,健全一套机制、堵塞一批漏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准确把握“四种形态”政策界限,推进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有效衔接。

(四)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建立并畅通信访渠道,借助常用社交媒介开展宣传和发挥群众监督职能,既鼓励负责任的诚信举报,客观研判举报线索及问题的可查性,实事求是地依规处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坚决遏制诬告陷害之风,维护正常的工作、经营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坚守监督职责,认真落实“监督的再监督”

(一)整合监督资源。积极整合人事、财务、行政、合规法务、运营等组织部门,召开纪检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探索建立联动机制,2020年计划建立合规风险全流程预警监测体系,设定涉及分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基础管理各个环节的风险预警指标,并定期进行监测、提醒、责令改进等,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求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同时努力构建“大监督”格局,将巡察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和派出监督结合起来,聚焦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努力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

(二)深化嵌入监督。认真落实“监督的再监督”,持续开展“三重一大”决策、风险防控、集中采购和选人用人等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改进提升。注重发挥“探头”和“哨兵”作用,参与重大决策会议、监督重大业务执行、跟踪重大风险处置,督促有关条线、部门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业务风险和廉洁风险。

(三)坚持抓早抓小。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规范谈话过程管理,做到处置流转各环节全程必要留痕。

(四)精准执纪审查。加大问题线索的处置审查力度,努力提升处置效率。坚持动真碰硬,依纪依规处置各类问题线索,严肃责任追究,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

(五)发挥案件治本功效。深入开展党性党纪党规和警示教育,切实强化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全力营造“讲规矩、守纪律、树正气”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身边人、身边事典型案例剖析,坚持一案一总结、以案促改,推动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

(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重点区分主动进取作为和故意违规违纪行为,保护广大干部员工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把廉政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进行反馈和处置。

(七)突出作风建设,持续正风肃纪。紧盯对上级及集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错误表现,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及时给予严肃处理。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紧盯传统佳节等重要节点,深挖细查“四风”隐形变异的种种表现,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肃追责。进一步拓宽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举报受理渠道,方便员工随时随地表达诉求、反映问题、实施监督。同时,要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不懈纠“四风”、树新风。

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第6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基本素质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奖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__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1.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2.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1.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2.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__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2.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__]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1.5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6.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7.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__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第7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自2004年以来相继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负责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事后监督,逐步实现了对会计核算业务“适时、全面连续、独立”的监督,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护资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事后监督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影响事后监督工作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事后监督中心不实行垂直领导,又未明确规定上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事后监督中心的指导形式、渠道和方法等,形成谁都可以管、但谁都没有真正管的“多头管理”状况,致使事后监督中心碰到问题需要寻求帮助解决时,不知请示哪个部门好,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虽然总行为利于部门间的协调,于2005年10月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又明确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对辖内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但由于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工作十分繁忙,未能很有效地牵头各有关部门开展对辖区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致使事后监督业务开展与培训脱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制度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加大了制度执行的难度

2004年,总行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三项制度,在制度中只对大的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至于业务监督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方式、监督的重点、风险点等则没有进一步明确,各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摸着石头过河,跌跌碰碰、做法各异地运作了一年多。2005年10月,总行根据各地事后监督中心一年多的运作情况,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文件的规定也还不够具体、细致,实施起来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现在各行的事后监督中心根据总行有关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亦是各行其是、不够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制度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事后监督部门在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监督质量难以保证,监督效果难以提高。

(三)监督职能定位不明,监督工作量大,难于发挥事后监督防范资金风险的作用

事后监督的职能重点应是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但具体的监督方法又要求每日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事后监督中心人员实际上就变成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复核员”和“事后处理中心”。因此,事后监督中心靠现有的监督力量和监督方法,很难保证有精力、有时间去进行防范风险的重点监督。

(四)监督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不高,培训跟不上,制约了监督业务的开展

首先,总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人员应从事相关会计核算工作3年以上,具备会计从业务资格。但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大多只有3~7名监督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中大多数都年龄偏大,甚至个别人员既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也未从事过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而既精通央行会计核算业务又熟悉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双料”人才安排到事后监督中心工作的很少。其次,随着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原来对会计营业、国库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扩大为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外管等部门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集中监督,工作量比原来增加了,致使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的日常业务培训由会计部门负责,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和外汇等业务部门在开展新业务时,应将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新业务很少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对事后监督的业务培训往往只是有关文件的转达。目前各地市中支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培训基本上是自行开展,培训缺乏系统性、全面性,也就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学习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文件等,这种边做边学、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方式,势必造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量难于全面提高,制约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发展。(五)监督手段落后,监督成果利用不充分,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

目前事后监督中心采取的监督方式是人工监督和计算机监督相结合,除了会计核算监督业务可采用总行开发的事后监督系统进行监督外,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等其它业务均只能采用人工监督的方式。事后监督人员需对所有会计凭证进行翻阅、审核,相关数据也要进行计算和核对,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导致监督的效率偏低,监督人员难以再集中精力和时间对会计核算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会计核算业务的建设性意见,事后监督的职能发挥也随之大打折扣。另外,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成果主要体现在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未能提供更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方面的监督信息,缺乏能够帮助被监督部门提前发现并有效防范、化解核算业务中潜在风险问题的有效信息,影响了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对会计核算开展事后监督是人民银行提高核算质量,加强会计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地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事后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将事后监督中心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好、抓实;会计财务部门要积极牵头各业务部门做好对辖区行事后监督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事后监督中心、内审、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事后监督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共同研究和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需统一和规范的问题;各业务部门要加强与事后监督中心的联系和沟通,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以及部署工作时,同时告知事后监督中心,举办新业务培训时将事后监督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

(二)尽快完善事后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事后监督工作

建议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实施标准、监督流程等制定一个统一的更为具体、详细的事后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以规范事后监督行为,使事后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应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落实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开展监督工作,从而使事后监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业务培训,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事后监督中心要把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作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一是事后监督中心要根据所监督会计核算业务新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对事后监督人员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总行新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和小额支付系统、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水平;二是各地市中心支行领导要充分认识事后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为事后监督中心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事后监督中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加快事后监督电子化进程,完善监督系统功能

一是要加快投入计算机监督系统建设,通过相对科学、完备的技术手段实施系统安全监督。监督系统应采取后台终端模式,能够对参数变更、资金汇划、票据录入、前台业务人员操作偏好等重要系统信息进行实时跟踪,并通过对数据的定性、定量分析实施风险预警。二是事后监督系统的研发要全国一盘棋,避免各地为政,避免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为减轻事后监督人员工作强度,有效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各地市中心支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的推广运行工作,逐步完善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督手段作用;同时,建议总行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开发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系统,以解决人工监督方式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真正发挥事后监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作用。

第8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部门管理; 监督行为; 监督体制

中图分类号:TE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1

一、前言

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油田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并逐步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但也必须看到,随着几十年来形成的准备期、施工期、竣工期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停、必、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向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转变,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

二、目前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现状

一是目前油田内部的建设单位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律,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二是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施工期的停、必、巡监点的检查,无法满足目前油田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周期几百天的质量控制的需要,通过几次的监督检查来“判断”整个工程的质量,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状况,尚不能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准确性的需要。 三是个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三、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

(1)建立健全油田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是首要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发生。 (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油田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监督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室主任以及总站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监督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油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基建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由过去事后处理变过现在的事前预防。 (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总体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局网络、基建例会等形式定期向有关部门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基建系统的质量意识。

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将随机检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采取巡查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建筑工程、工艺安装工程等的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工程注册申请和竣工监督报告制为主要手段,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四、目前质量监督的工作中的不足

从目前油田基建市场的整体来看,我们体制运行的规则还不完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很普遍。要保证这些运行规则的实施,就要加强法制建设。

(1)是明确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2)是明确质量监督重点是什么。(3)是解决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方面的缺陷。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包括设计、物资、施工、安全等方方面面的监督工作,如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但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量还是施工方面的人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我们改进这些不足的总体思路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文件为依据,以结构质量为重点,以建立监督程序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为目的,实施质量监督。

以油田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为例,我认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结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监督部门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监督部门出具监督报告。

总的来说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就是要建立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重视“某个点”或“几个点”的管理,更要注意 “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仅要加强静态管理,更要注重动态管理。要以全员的技术质量创新,提高人的工作质量,通过管理创新,使建设工程企业具有强大的动力和凝聚力,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最终提高质量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9篇:内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一、影响央行事后监督效能的主要因素

(一)管理体制不顺。现行的管理体制是:“事后监督中心直接对主管行长负责,不实行垂直管理”、“事后监督中心接受上级行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具体实践中发现,这样的管理体制所产生的弊端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效能。一是事后监督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行的会计、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部门的业务指导往往是停留在名义上的,而没有实际上的业务管理行为,从而形成事后监督部门业务管理者缺位。由于业务管理者的主要职能是对事后监督的同级对口业务部门进行业务管理,而不是对事后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即使对事后监督部门业务指导仅仅只是兼顾而已,有时还兼而不顾。二是未明确规定上级行有关业务部门对下级行事后监督部门工作的指导渠道和方式。目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工作处于条块分割状况,无论是分行与中心支行之间、还是辖内地市中支之间,均缺乏工作上有效的联系与沟通,好的经验得不到交流、好的做法得不到推广,各行事后监督部门只能在制度办法、业务监督等方面自行摸索。这不仅加大了各级事后监督部门的探索成本,延长了摸索过程,而且也影响了事后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事后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部门间协调难度大,容易形成仲裁落实的“阻塞层”。由于横向和纵向工作机制的不顺畅,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对各类业务分歧很难做出仲裁,协调管道往往被阻塞,影响事后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使得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难度大,工作开展困难。

(二)监督制度缺失。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会计核算操作规程进行监督,并未形成统一细化的会计核算业务监督操作规程,使会计监督工作各行做法不统一,不利于会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操作。随着核算体系由“会计四集中核算系统”到“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资金清算方式由电子联行到大、小额支付系统、监督模式由单纯凭证监督到凭证影像监督的不断改革发展,有些规章制度却不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出现一些制度漏洞或制度滞后现象,不利于资金风险的防范。如:《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中对“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核算”的相关规定均是针对手工清算制定,而对同城电子实时清算方式如何进行操作却无任何规定。我们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只能套用手工交换规定,来规范电子实时清算系统同城业务的操作,从而影响了监督工作效果和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监督手段落后。随着业务部门核算系统的不断升级和完善,会计核算的方法、内容在不断变化,核算电子化水平也越来越高,但事后监督的业务发展却与其不同步。虽然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采用了电子化处理系统,但该系统只注重业务的复核比对功能,缺乏重要事项(重空销号顺序监测、结息时点选择、准备金账户透支)的即时提示功能,对每笔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也难以判别。同时,国库、货币金银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至今仍采取依靠人工逐张审核会计凭证、核对相关账表或清单的方式进行,尤其是涉及计算机系统参数和数据变更等问题,仅依靠人工监督,显然无法达到有效监督。加之,事后监督人员的配备与其所承担的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很不相称,前台多人操作的业务到后台一般只有一人来完成。监督手段的落后和人员的不足,不仅导致监督效率低下,也直接影响监督质量和效果。

(四)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一方面,由于事后监督的非现场性,使得事后监督工作与前台截然分离,事后监督只是依照打印出来的凭证、账簿等资料,对会计核算进行事后的检查监督,而操作人员是否按制度、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是否隐含风险等,事后监督无能为力,缺乏对会计核算全过程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事后监督存在滞后性,对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不强,尤其是联行业务不能及时将原始依据与发出的联行凭证进行核对。同时,监督与被监督部门往往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时产生意见和分歧不可避免;时有相关业务文件和精神不能及时传达到事后监督部门,存在监督依据掌握滞后的情况;事后监督人员长期脱离前台业务操作,很难做到全面、准确、及时的掌握每项新业务,对存有异议的业务难以准确界定。

(五)事后监督成果利用率低。《事后监督工作日志》是事后监督人员于每一工作日终,对当天监督过的内容、被监督的会计资料和监督发现的问题等,按被监督单位和规定的格式详细记载的工作底稿,具有连续性,既是事后监督结果的最初表现形式,也是央行内部其他各部门不可替代的基础信息资源。但绝大多数行事后监督部门至今未能将其转化为用于长期监测、分析评价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资金风险状况的时间序列数据表,以致形成事实上的资源闲置。又如《事后监督通知书》、月度或季度《事后监督报告》或《会计核算差错情况通报》。其发送对象一般也仅限于会计核算部门或分管行长,而未能同时将其抄送内审、纪检等再监督部门,监督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共享。

(六)人员培训缺位。近几年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新规定、新业务、新软件不断更新,但有关部门在组织相关专业培训时往往忽视了事后监督人员,以致造成事后监督人员对相关政策、业务了解的“滞后”和“无知”,工作一直比较被动,不利于有效发挥事后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对策及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这几乎是各分支行事后监督部门的共同呼声,也是近几年来千呼万唤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虽然总行多次明确事后监督不实行垂直管理定有其考虑,但是,不实行垂直管理而给事后监督工作带来的诸如监督办法缺乏统一规范、有关政策传导渠道不畅、请示无门、培训无望等许多不利影响,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迫切需要对事后监督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认真反思并重新构造。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能出发,建议总行可将各分支行内审与事后监督中心合并,并相应扩充总行内审司职能,将其扩展为内审监督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支机构以省为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以便制度上实行统一,业务上给予指导,工作上加强交流,绩效上进行考核,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状况,促进事后监督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更新完善。一是协调部门之间关系,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突出事后监督部门作用。基层行事后监督中心、会计、国库、发行、营业部门要在行长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加强信息交流,部门制定政策时,要形成文件会签制度,不搞政策封锁。各网点也要形成信息交流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原因,在职权范围之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操作规程,更新规章制度。二是要认真组织一线业务人员认真查找风险点。对会计、国库业务处理过程中有碍资金和账务安全的风险点及表现形式深刻剖析,并制定有效防范制度。三是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应定期收集整理监督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完善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核算与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努力提高监督水平。事后监督部门应以防范资金风险为己任,通过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工作水平,来不断提高事后监督结果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其利用率。目前,要研究会计核算差错对会计核算质量和资金风险影响程度,实行科学统一分类,并统一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可统一开发事后监督时间序列数据库,用于长期监测、分析评价被监督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资金风险状况。要探索和把握监督部门发生会计核算差错的变动规律及趋势,深入分析会计核算差错发生的原因,着重从制度层面研究提出应对之策,大力提高《事后监督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要创新事后监督工作方法,丰富事后监督结果内涵及其表现形式。可在建立事后监督时间序列数据库、加强日常监测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平时监督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以详实的数据和案例分析,适时向被监督部门发出《会计核算风险提示书》或《会计核算风险预警书》,也可广泛开展会计核算风险评价工作,并定期《会计核算风险评价报告》。

(四)创新监督工作模式。在支付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仅仅依靠事后监督来防范资金风险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被监督的业务部门自觉查漏补缺,加强内部管理。以换位、换岗、换思想为原则,创新监督工作模式。营业部、国库、事后监督人员以二年为一个周期,采取前台核算人员与事后监督人员轮岗制,这样既能有效推动事后监督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又可实现职能互补,使核算人员从思想上真正体会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矛盾,优化会计核算质量,规范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提高会计管理和监督水平。

(五)加快运用科技手段。现代化的资金流动是以迅速快捷的电子信息流的方式进行的,传统的事后监督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就必须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建议总行加快现代科学技术在事后监督工作中的应用步伐,尽快开发“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综合事后监督系统”,增加“电子眼”风险识别系统,建立以“网点实行柜面监督、后台网络监督”的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监督模式为中心的会计信息实时监控网络,进行非现场实时监督,让监督人员在不具备修改任何数据权限的前提下,可以登录各会计核算系统业务系统,对各项业务处理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监控,并随时通过计算机网络查阅各种业务数据、账目、报表及会计账户的日清月结情况,对业务系统的运行状况及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对支付往账设置后督即时监督“通过”指令,对网点上传或网点审查已通过的支付往账业务进行逐笔对照印鉴的后台监督,符合规定的选择“通过”指令,不符合的要求的选择“错误或不通过”指令,从严管理资金“出口”业务,努力实现事后监督向实时监督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