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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第1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 城郊旧村改造; 公平与效率并重; 公平发展;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2)02-0012-06

城郊旧村改造是市场化条件下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因征地拆迁、 城郊旧村改造问题引发的矛盾成为当前城乡矛盾的焦点, 土地的强势兼并或垄断、 农村土地级差收益的流失、 农民依法维权抗争的激化, 大大增加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关键时期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风险。[1]实践证明, 在城郊旧村改造中, 如果不能做到公平与效率并重, 不仅效率的提高受到障碍, 而且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认真研究公平与效率并重视角下的城郊旧村改造问题, 正视和合理处置集体建设用地再分配中的经济利益关系, 是当前理论与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相关研究评述

城郊旧村改造相关的是城市更新理论。西方的实践与研究, 从1893年美国的“城市美化运动”(City Beautiful Movement)开始至今, L.芒福德、 J.雅各布斯、 联合国相关机构、 M.蓝奇、 E.林德布洛姆等为城市更新的理论进一步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对西方国家城市更新的实践进行总结, 有以下几点启示: (1)由于在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 城市更新运动出现了偏差, 走过了一段弯路, 城市更新早期形成“创口”的治疗已经是目前的主要任务。(2)受“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 先前对贫民窟大规模扫除转向对社区环境的综合整治、 社区经济复兴和社区邻里自建的利益相关人参与。(3)综合居住区的更新规划代替单纯物质环境改造的规划, 对过程规划和连续规划更加注重, 城市更新政策纲领的制定作为必备的内容。(4)住房建设是城市更新的必要内容之一, 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社会的共识。(5)以开发商推倒重建方式为主转变为主要由社区自己组织小规模、 分阶段的谨慎渐进式的改善。[2]

国内学术界对城郊旧村改造进行了长期研究, 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980年代初期, 陈占祥把城市更新定义为城市“新陈代谢”的过程。1990年代初, 吴良镛基于城市“保护与发展”角度, 提出了城市“有机更新”的概念。进入2000年以来, 主流学者对城市建设的综合性与整体性更加关注, 大量的研究给出了“城市更新”新的理解, 如吴晨的“城市复兴”、 张平宇的“城市再生”、 于今的“城市更新”等。我国学者一方面对中国“城市更新”高度关注, 另一方面又没有权威的领军人物。[3] 总结我国城市更新的实践, 有以下几点启示: (1)注重“人本主义”, 加强社区的综合更新规划。(2)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城市更新逐渐由城市到农村, 更新的广度加强。(3)城乡更新方式以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开发为主, 其他方式并存。

二、 新视角下城郊旧村改造问题分析

先期的研究往往将城中旧村和城郊旧村的概念相混淆, 两者的共同点是农村居民聚集点的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 房屋建设、 配套设施、 环境与安全等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不同之处是城郊旧村位于城镇现状建成区且城镇基础设施可通达、 而城中旧村是指被城镇现状建成区包围且城镇基础设施完善。城郊旧村包括重点新建设地区(城市新区、 产业园区)以及城乡结合部一般性旧村庄。城镇化高速发展初期的空间上跳开相近农村居民点的开发方式是造成城郊旧村产生的直接原因。[4]节约集约建设用地和建设宜居城乡是城郊旧村改造的目的, 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结构调整、 基础设施改善和更新、 历史风貌保护等是城郊旧村改造的手段。对于社会公平, 在党文件中十七大第一次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公平与效率并重”已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的总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城郊旧村改造主要的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研究滞后

先前大量的研究是基于“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指导原则下进行, 其不足表现在: 关注城郊旧村非公共设施物质规划, 关注效率的提高, 关注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 单个方面的公平研究, 难以被决策的高层接受, 更难以付诸实践而进行经验总结完善。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 是我国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所形成的。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一个关键发展时期,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收入分配制度, 保证了国民经济近20年的健康运行, 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这期间, 虽有学者对公平开展了相关研究及探讨, 对村庄改造的公共产品配置进行了规划, 但受“效率优先”的影响,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却大打折扣、 难以实现。党的十七大对社会公平给予了高度重视, 新的历史阶段应加强农村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系统性研究、 加强经济公平与社会效率辩证统一研究。

(二)土地溢价分配失衡

在农村, 被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比例如何分割, 权威机构对典型案例调查的信息反馈是: 20%~30%归地方政府, 40%~50%归企业, 25%~30%归村级组织, 5%~10%归农民。出让价与征地成本之间产生的巨额差价, 绝大部分或被中间商或被地方政府或被腐败的官员所攫取, [5]土地溢价分配严重失衡。另外, 在这种土地补偿机制中, 还同时存在噪音污染、 水污染、 土地分割带来的不经济等引起的分配不公。地方政府既充当公共职能又充当市场经济人的双重角色, 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是造成土地溢价分配失衡的主要原因。制度设计的缺失使得政府轻而易举地对市场和产权双垄断, 为任期政绩的实现, “以地生财”并实现资产利益最大化就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首选, “圈地运动”益演益烈。

(三)规划编制的针对性不强

规划布局、 市政配套、 环境景观改善、 公众形式参与等方面是现阶段城郊旧村改造规划设计的主体内容, 其研究与实践基本上都孤立在城市规划单学科的有限范围。现实情况证明, 政策缺位、 市场无序、 政府失效等是造成城郊旧村改造难以推行实施的根本原因。面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 他们在经济上已失去了话语权, 因此, 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 必须更加关注市场缺陷的有效弥补、 政府失效行为的防止和解决、 弱势群体公平发展的推进, 用综合性行动计划替代未来蓝图展示的成果, 以此来全面解决城郊旧村改造中涉及的社会、 政治、 经济问题。[6] 《城乡规划法》出台后, 城郊旧村改造规划中急需加强的内容包括现有土地权属确认、 改造资金平衡、 公众实质参与等。

(四)原住村民生存竞争不公

当村民聚集点成为城镇建设的一部分时, 在就业上被迫向非农转移。在城市中, 人与人通过外倾式交往而建立业缘关系, 实现社会规范、 价值观、 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或完成。由于原住村民的文化水平与技能相对较低, 户籍制度限制城郊旧村的原住民不能享有城镇的教育、 技能培训等福利服务等原因, 从事搬运服务、 修理或体力工作成为许多村民的唯一选择。并且其交往对象或范围的有限性, 也使村民融入城市环境、 分享城市文明的进程受阻。改造后, 经济与社会需求的不平衡导致有的村民基本生存都成问题, 造成了竞争起点的不公平。因此, 必须制度创新以确保原住村民生存竞争平稳过渡, 必须以全面综合的社区规划为原住村民生存竞争创造物质基础。

(五)技术指标体系缺失

城乡规划作为城郊旧村改造的公共政策, 其核心是通过技术指标来实现控制。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是城乡规划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唯一全面涉及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的标准, 但2007年颁布实施的GB50188-2007《镇规划标准》已将该标准废止, 实质上已造成村庄规划无建设用地标准的现况。[7]由于新标准还未制定, 为应对大量而繁重的村庄规划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还是沿用《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1993)》。该标准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在体系方面、 技术指标方面、 理论整合等存在缺项、 不完善、 不全面等诸多问题。从已完成的城郊旧村改造规划成果来看, 出现了诸如用城市的标准、 观念来规划建设农村; 用城市居民的现状来要求所有的农民; 用城乡同一化发展取代城乡差异性互补发展等“城市病态规划”不良情况出现, 城郊旧村改造的成果质量大打折扣。作为农村土地红利再次分配中的城郊旧村改造, 事关村民当代及后代利益, 如果没有处理好, 村民将“以身试法”去捍卫“最后一次机会”。

三、 新视角下城郊旧村的改造对策建议

十几年来城郊旧村改造的经验和教训, 使人们对改造之路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即城郊旧村改造必须从商人急功近利的模式向稳步前进、 创造和谐社会的“该亚”①模式前进。特别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城郊旧村改造, 无论是政府、 规划工作者还是即将面临改造的农民, 他们的观念已改变, 改造的重点除土地利用的有效合理之外, 更多的是通过规划来完善社会问题。

作为全国人口第一大省, 广东省现有村庄总数137610个。至2008年底全省有34.60%的村庄编制了规划, 其中珠三角有65.94%的村庄编制了规划。[8]发达地区的珠三角如深圳、 东莞、 顺德、 番禺等市(区)建新楼房的比例90%以上且建设标准高; 而欠发达地区的粤北、 粤西农村, 泥砖房和茅草房还大量存在。“最富在广东、 最贫也在广东”的现象同时并存。这种差异, 要求“城郊旧村”改造对策上要有所区别, 有所侧重。

(一)加强改造规划研究, 提升编制水平与可操性

通过全面分析现行改造政策、 评价其有效性后发现, 作为公共政策的城乡规划, 在市场经济下已出现了严重的失效现象, 产生的原因是改造规划本身已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表现在对物质规划方案的过于偏重, 对拆建比、 违章建筑界定等环节过于纠缠, 而各方最需要最关切的利益平衡改造方案难以形成, 故得不到村民的认同, 改造规划即使完成也只能束之高搁, 无法实施。为此, 必须依据我省独享的“旧村庄”改造政策, 依据上位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城郊旧村的改造规划进行技术编制; 加大公众参与度以充分尊重民意, 使城郊旧村的改造规划得到普遍认同而有利于实施; 对规划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安排近、 中、 远期的实现路径, 促进经济全面发展以确保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按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顺应我国新型工业化、 城乡一体化发展大趋势, 城郊旧村改造规划应重点关注村民利益, 统筹兼顾公共利益、 村集体利益。

针对城郊旧村改造规划编制的特点, 广东具有代表性的内容包含: 三个层次的规划即城郊旧村改造的策略规划研究、 城郊旧村改造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和城郊旧村改造的专题论证报告。其中, 改造模式、 成本评估、 经济测算、 可行性程度、 村安置地块及融资地块合理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等是编制的重点和难点。同时, 对于城郊旧村改造后由于开发强度的提升、 居住人口的大量增加, 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如交通、 公建配置、 市政设施等是否能够承受要及时开展相应的专项研究, 并作好跟进措施。 该亚是希腊神话中的地球之母,在这里引用她是指发展模式向着保护地球的社会、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方向。

(二)提升土地利用价值, 确保改造资金来源

城郊旧村改造有序顺利的开展, 离不开资金的保证, 谁拥有资金谁就拥有了旧村改造的主动权。城郊旧村由于位于“城郊”的特殊区位, 土地资源较丰富, 环境好, 便捷的交通、 较完善的公共服务, 是政府和企业发展看好的地方, 也是房地产企业竞争角逐“圈地”的好地方。“城郊村”凭借着发展工商服务业的区位便利, 土地价格飞涨的优势, 收益与福利远高于外界其他地方。这种级差收益源于城市建设投资促成, 按公平原则, 其提供者――纳税公民(通过政府)应该占有相对应的收益份额, 因此, 政府应处理好纳税公民、 开发商与农民三者之间对土地溢价公平分配的关系。城郊旧村改造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是土地资源整合, 这也是城郊旧村改造的核心问题。通过土地、 房产固化确权和双限确权等“政策突破”, 确保城郊旧村改造的各方“经济利益”, 以实现“顾及村民的既得利益、 让村民得到最大利益”和“政府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政府高层新理念。

针对城郊旧村改造资金来源, “珠海模式”值得各地借鉴。在进行旧村改造过程中, 珠海市政府巧用市场化手段, 吸引优质房地产商投资旧村改造。主要的作法是: “拆一免二至三”优惠政策, 确保每拆1平方米获5%以上的合理利润; 合理的开发量, 保证1/3的开发总量用于原村民回迁, 2/3的开发总量用于商品房经营; 有效的门槛条件, 通过采用公开招标, 严格评估开发商的资金实力、 拆迁安置方案优劣、 商业信誉等; “不求最大, 但求最佳”的方案, 使新村规划档次得以提升, 改造一个, 成功一个。通过政策给力“城郊旧村”改造, 是新形势下经营城市的又一种有益探索。[9]

(三)保护原住村民合法利益, 有序推进城郊旧村改造

村集体、 村民、 开发商和政府等多方利益的平衡, 是城郊旧村改造的关键。由于城郊旧村改造的利益主体众多, 必须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来解决。其中原村民是最直接、 最大利益关系者, 只有得到他们的认同,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解决城郊旧村问题。因此, 城郊旧村改造中必须在坚持利民益民的原则下, 使他们成为城郊旧村改造的最大合法受益者。城市长远发展利益是城郊旧村改造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以牺牲城郊旧村原村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做法又得不到村民的支持, 可行的做法是保护原住村民合法利益, 制定一揽子解决原村民的生存与发展方案。要做城郊旧村改造有序推进, 关键是要按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 依《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实现相关利益者广泛、 全程、 实质性参与。

主要的手段及做法: 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的预留、 集体经济股份制的实行、 节约集约土地的廉租公寓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技术技能的培训、 配套设施的强制手段或激励措施等, 解决原住村民生活和发展问题。这些做法有利于原住村民生活方式的逐步转变; 有利于村庄融人城市文明, 消除城镇化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 有利于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 使农民的长期生活有了保障。 基于作者调研考察的总结。

(四)谨慎选取改造模式, 确保改造可持续推进

模式是城郊旧村改造首先要作出判断的问题。是综合整治、 局部改建还是整体拆建?如果城郊旧村改造还是建立在“深度剥削农民”, 强制“赶跑”农民以占用其建设用地的话, 是得不到农民衷心支持。只有消费结构改变后, 方能推动土地利用和收入结构的改变, 否则, 改造的推行是注定要失败的, 也必将给村民和社会带来灾害。为此, 城郊旧村的改造应采取谨慎原则, 制定改造模式标准, 以便准确判断(表1)。经济发展水平、 区位优势和政府意愿是影响改造模式的关键因素。

广州不设时间表的做法具有警示作用: 据报道, 广州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声明: 不一定要在2020年改造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其中86条“城中村”不会推倒重建, 52条城中村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改造模式。广州将稳重推进“城中村”改造, 不会设置时间表, 方案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由村集体按村民意愿提出“城中村”改造方案, 政府不会强制。[10]

(五)完善城郊旧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重视法制宣传

调整改进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政策将成为城郊旧村改造直接的动力来源, 通过政策的完善来积极推动农村居民点改造顺利合理的实施。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主要包括土地政策、 人口政策、 社会保障政策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政策。(1)在征地补偿制度方面: 要在农民参与决策的基础上确定补偿标准、 应增加农民今后长期的生存问题进行补偿。(2)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解决原村民变成居民身分后, 养老、 医疗以及失业等社会保障, 稳定社会以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3)在税收制度方面: 城郊旧村改造前后都存在村民(改造之后成为居民)出租房屋的情况, 现行的政策存在严重漏洞, 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公, 而且对政府财政收入造成了很大的损失。(4)在旧村改造审批方面: 建议实行政府部门的集中联合审批制度, 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 防止“新村建成、 旧村还在”的现象, 严格禁止利用旧村改造之机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11](5)在法制宣传方面: 社会和各级政府应当采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 重视旧村改造前后村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有效保证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对城郊旧村改造的政策和法规制定走在全国的前列。为促进城郊旧村的改造, 加快城市更新步伐, 优化城市功能和产业结构, 改善人居环境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相继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211号令)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12] 使城郊旧村改造进入法制轨道, 保证了郊旧村改造的持续推进。

(六)优先预留公共用地, 实现公共设施均衡发展

为确保村庄基础性公共设施如道路、 市政、 教育、 医疗、 绿化等可持续发展, 城郊旧村改造时一定要优先预留合理比例的用地, 实现公共用途的财源, 做到城市建设公平与效率双赢的目的。由于改造后地区人口增加, 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对相扩容。否则, 改造后的城郊旧村将影响周边地区的生活质量。就地平衡的解决方法是通过控制片区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前提下, 鼓励增加公共绿地、 公共设施用地, 促进村庄公共设施与人口均等发展, 支持城乡一体化。

均衡配套公共设施的做法有: 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的项目, 规划容积率在2.0~4.5之间, 按照项目改造前总用地面积的15%~23%预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 [13]东莞“旧村庄”改造规划要求预留1/3比例的公共用地, 用于道路、 市政、 教育、 医疗、 绿化等公共用途; [14] 韶关市“旧村庄”改造按公共优先的原则, 要求市区按照“拆三留一(不低于1/3)”预留。[15]

四、 结语

现时我国已从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城市化转向为生活更美好的城市化、 对自然干扰最小的城市化, 新型城镇化、 低碳宜居城市时代已经到来。[16]城郊旧村在社会经济、 环境安全等方面与新型城镇化和宜居城乡发展要求相冲突, 作为改革的先行者, 广东省的城郊旧村改造是大势所趋。文章在深入分析城郊旧村改造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以广东省已取得的实践经验为支撑, 基于“公平与效率并重”这一新视角下, 提出了城郊旧村改造的相关对策。相信该对策可以为全国各地城郊旧村的改造提供借鉴及参考。

“城乡规划始于物质, 综于社会”。市场经济下城郊旧村改造问题涉及城乡一体化、 公共设施均等化配置等原则, 其后续研究应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加强对策的动态性研究。“效率与公平”的最优选择应是一种和谐关系, 要在效率、 差距扩大、 公平、 差距缩小、 再效率的循环往复中, 分时段进行对策研究。现阶段的城郊旧村改造中, 关键要在动态中正确践行城市支援农村、 工业反哺农业, 处理好农民的长远利益和代际公平等重大民生问题。②加强对策的差异性研究。差异性是城郊旧村存在的客观现实, 互补互惠、 “一村一策”是城郊旧村改造“政策针对性”的必然选择。③加强对策的实操性研究。行政管理协调市场经济的关键是要有操作性强的技术规范, 通过技术规范将技术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效对接, 以规范城郊旧村改造, 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执政力, 解决市场行为的失效, 实现社会经济公平。

参考文献:

[1] 党国英. 关于征地制度的思考[J]. 现代城市研究, 2004, 19(3): 19-22.

[2] 许强. 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分析研究[D].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

[3] 百科名片. 城市更新[EB/OL]. .

第2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回迁社区;建筑外环境空间设计

一、引言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城市建设逐渐扩张的城市,原有的城市近郊的农村土地逐渐向新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转变,进而造成城市被城郊农村包围的格局。再加上一直以来,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影响之下,自20世纪90年代起,城中村不管是规模还是数量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并且愈演愈烈。在城中村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其产生的负面与问题越来越突出,围绕重建式的改造工程建设与发展势在必行。

二、城中村现状分析

就城市而言,城中村的形成必然与历史与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不可否认,城中村对于城市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城中村提供了大量的廉价住房解决未来人口的居住与安置问题;其次,站在农民的角度,城中村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再者,外来人口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城中村发挥着重要的过渡带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城中村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突出的。

首先,城中村占用了大面e的城市建设用地,显然不利于城市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通常情况下,城中村在土地规划与布局上显得相对凌乱,缺乏基础设施,环境情况也不理想,相较于城市景观,城中村的整体情况有着巨大差距,土地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

其次,城中村的居住环境相对恶劣。城中村的各种土地资源交错混杂,功能尚未统一。很多村民住宅存在严重的超标违建现象,这导致城中村内部建筑具有很大的密度与容积率,在安全性方面有所缺失,整个建筑布局混乱无序。城中村内部道路系统也显得曲折、狭窄,甚至连人流、物流、车流以及消防的基本需求都无法满足。在给排水系统方面,很多日常需求难以得到保障,一些村民需要打井取水,村内排水堵塞情况十分普遍,一到阴雨天气,那么就会发生积水等现象。在电力系统建设上,城中村内部电力情况并不理想,存在普遍的私搭乱接现象,安全隐患较多。最后,关于公共卫生方面,城中村存在的问题更是十分严重,绿地与室外活动场地建设几乎停留在空白阶段。

再者,城中村存在严重的治安问题。在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的背景下,城中村居民社区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其整体犯罪率相对较高,整个治安环境十分不理想,对于城市社会治安而言,城中村成为了重灾区,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

此外,就文化观念而言,城中村居民与城市化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在传统农村文化与现代城市文化的冲击与碰撞之下,很多村民在角色上难以快速转变过来,不管是文化心理,还是生活方式,他们并没有真正与城市相融合,这显然对城市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城中村改造回迁社区建筑外环境空间设计探析

1.兼顾内外使用设计原则

对于城中村回迁社区规划设计而言,兼顾内外使用的设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兼顾内外使用者的设计原则,对于城市与社会层面的意义十分重大。城中村内部人员与外来者属于一个子系统,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十分微妙,在具体改造中,如果这一平衡被打破,那么整个系统必然会崩溃。在城中村改造进程中,人这一因素发挥得作用非常关键,如果简单改造物质空间,那么城中村“人”的问题必然无法得到解决。城中村回迁社区的改造如果没有考虑低收入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居住权,那么就会使其居住趋于边缘,给新一轮城中村的建设与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就体现在改造中忽视了低收入外来人口的空间使用权。因此,对于城中村回迁社区改造而言,必须对低收入外来使用者对空间的使用权予以足够的尊重与肯定,确保回迁社区在原城中村发挥着的关键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而实现新城中村对城市建设产生的消极作用的控制与消除,为城市化与经济建设的快速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另一方面,兼顾内外使用者的设计原则,还需要重视城中村村民的基本生活与生产需求,这不仅需要考虑居住空间设计,还需要对出租空间设计予以重视,促使出租屋易租性得到提升,为村民生活来源提供可靠保障;为了使村民出租易租性得到提升,还需要重视回迁社区新涌入的中等收入租用群体的使用需求;对于城中村原有的低收入外来群体而言,也需要关注他们的使用权,应不断调整与优化城市外来劳动力资源配置,使村民出租屋承租人群范围得以扩张,使易租性要求的提升得到保障。

2.遵循使用需求与空间对等的设计原则

站在使用者的角度,使用需求与空间对等的原则是建筑空间设计必须遵循的。只有如此,才能够使人们的使用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其与建筑空间之间的契合度,实现建筑空间的充分利用,改善使用者对空间的体验。在具体设计中,应充分了解分析使用者使用需求,围绕建筑空间的功能构成、环境布局以及面积尺度对设计进行优化,如此才能够将人本思想体现出来,为改善回迁社区建筑外环境空间状况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坚持高效、经济、灵活的设计原则

对于建筑空间设计而言,为了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就必须对不同使用人群的需求予以充分考虑与分析,基于此对回迁社区住宅空间的功能构成、尺度空间等进行优化设计。而灵活运用空间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套内空间设计的灵活性,换言之就是同一空间在稍微的改动之下就可以发挥出不同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则是指不同套型的合理组合,对一些特殊空间进行合理运用,可以使套型设计的多样性、丰富性需求得到满足。此外,建筑空间设计还需要基于对空间的高效、灵活运用,不断追求经济性的提升。除了需要建筑空间建造具有可观的经济效果,同时也要对空间使用的经济性目标予以关注。例如对于不必要的空间面可以进行压缩,如此就能够使回迁社区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刘建,赵肖丹,崔璨等.城中村的“保留性”改造模式探讨[J].河南城建学院学报,2012,21(1):76-79.

[2]唐蕴婷.转型期“城中村”更新策略及设计控制研究――以广州市海珠区北山村“城中村”更新改造规划为例[D].长安大学,2013.

第3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城中村;改造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回顾我国的城镇化历程,城镇化率由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8%迅速发展到2015年的56.1%,从数字上看,可谓是极大的成功。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传统的城镇化道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弊端,迫使人们对过去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党的十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2014年,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5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通知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城中村是我国传统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物。由于城市的不断扩张,原处于城市边缘的农村的地理位置及土地利用方式也产生了巨大改变。前者主要表现为由位于城市边缘变成被城市包围,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农用地的大量减少。城中村虽名为“村”,但其生产与生活方式都受到城市化的影响,带有明显的城市气息。然而,受其本身历史因素的影响,它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与周边城市建成区不一样的区域。城中村一般以村委会为管理主体,沿袭村集体管理体制与经济组织形式,村民虽居住于城市内部,但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与城市居民也不同。城中村土地利用效率低、治安混乱、卫生条件差等问题亦困扰着城市的发展。解决城中村问题是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困难重重但又不可回避的环节。

一、以人为本――兼顾物质与文化

以人为本是中央政府提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时多次强调的重要理念之一,针对的是传统城镇化过程中偏重城市建设而忽视了人的城镇化这一问题。而“重物轻人”现象在城中村改造中也十分常见。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可从完善补偿方式及加强文化建设两方面着手。

目前的补偿方式中,最常见的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这两种方式在补偿标准设定与补偿发放上比较方便,因此在操作上具有一定优势。但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对村民日后生活而言存在一定弊端:一方面城中村改造前,相当一部分村民依赖自身在村内的不动产出租获得持续的收入。改造后,他们失去了这一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又由于在工作技能方面的相对欠缺以及在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不平等,导致在城市中难以立足;另一方面一次性补偿无形中易助长游手好闲之风,不仅对村民未来发展不利,也会提高相应的社会成本。因此,在补偿方式的设计上,除了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外,还应充分考虑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补偿方式与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比如通过提供工作技能培养、工作岗位、社会保障等方式,使村民基本生活得到持续的保障。这种补偿形式不仅可以适度降低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的比例,一定程度上降低城中村改造成本,也使得村民转变为市民具有物质基础。

在文化建设上,一方面可以通过为村民的后代提供教育资源与受教育机会,使其日后能更好地融入城市,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出现“拆二代”问题;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文化活动,提高村民的文化素养,同时在潜移默化中改变村民生活方式,使得村民转变为市民具有文化基础。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物的改造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但究其根本,还应重在对人的改造。而在对人的改造过程中,则需兼顾物质与文化两个方面。只有兼备物质基础与文化基础,才能实现村民的真正市民化。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改造模式

“一刀切”是我国传统城市化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也是过去城中村改造的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创新能力的缺乏外,也在于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亦规定了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然而,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范围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难题,公共利益的受益群体与供给主体的多元性也使得利益分配极其复杂。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利益群体十分广泛,政府、村集体、村民、开发商、普通民众等都是利益相关者。城中村改造可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由于其土地重新开发将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无疑也带有商业利益的色彩。因此,城中村改造不仅涉及公共利益,也涉及商业利益。然而,城中村改造却难以把房地产开发商完全拒之门外。这主要因为城中村改造成本巨大,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介入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推动城中村改造的步伐。但房地产开发商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在城中村改造中首先考虑的必然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城中村改造与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同,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社会关注度极高,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与社会影响。

目前,我国较具代表性的城中村改造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由政府引导房地产商改造开发城中村的珠海模式;由政府引导村民自行开发改造、不允许房地产商进入的广州模式;由政府统筹改造城中村的杭州模式;由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主体开发的深圳模式。不同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各有利弊,难以评述哪种模式最优。在实践中采取何种模式应视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改造开发的城中村具体状况而定。此外,根据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同,改造模式也应做出调整。假设开发建设项目涉及非营利建设项目,如涉及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则应提高政府的参与度。

第4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社会冲突;解决方案

一、城中村概念综述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落后于时展步伐、远离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质量水平低下的居民区。[1]“城中村”的出现及发展具有其特殊性。“城中村”出现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城市化发展来说。在过去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我国的城市数目从1978年的320个发展到的662个。城市建成区面积由3.6万平方公里扩张到9万多平方公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就必然要通过征收农村耕地以获得其扩展的空间。而当地失去耕地的农民却仍然留在原居住地并拥有自己的宅基地,所谓的“城市包围农村”的运动便发生了,城市里镶嵌农村,逐渐形成了“城中村”。从制度角度来说,是我国城乡、土地二元管理结构、体制所造成的,这也是深层次的产生原因。“城中村”内成为了城市与农村“二元所有制结构”同时存在、并行发挥作用的“边缘社区”特征,因此既不同于传统农村又无法融入现代城市生活的“城中村”必然应运而生。综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是造成“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这种结构下村民可以低价甚至无偿地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村民通过自发建造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以获取租金收益最大化。由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诱惑便导致了“城中村”现象的进一步加剧。

二、西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拆迁过程中的村民抗议引发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利益的博弈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政府、开发商、和村民。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与开发商都是其推动因素,也存在着更加紧密的利益关联。而村民显然成为这一过程中的阻力因素,因为城中村改造直接切断了大部分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租金收益)但政府又不能在后续保障中为村民提供就业、经营等其他收入保障。这种种对未来不确定的担忧以及改造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都将引起消极的对抗心理,由此引发一系列的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的出现。

(二)拆迁过程中的开发商与黑恶势力联合强拆

开发商与黑恶势力的联合以暴力、恐吓、甚至是制造流血事件在城中村改造中屡见不鲜。我们可以看到这背后既折射着开发商拿地的巨大利益驱动、黑社会对法治民主生活的践踏,更隐藏着政府为追求GDP的土地经济,官员希望通过改造过程而提升政绩以默许开发商与恶势力的暴力行为,而村民只能成为弱势的一方艰难争取自己的权益。

(三)拆迁中的政府“寻租”行为及基层干部“分肥”现象

“寻租”行为发生的主客体为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输送,包括开放商对市政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主管官员的行贿受贿、政治献金等行为以换取政府政策有利于开放商的拿地行为;而较低层次的“寻租”行为发生主客体则是基层拆迁工作人员与大多普通村民,被拆迁户通过红包、送礼的行为以换取拆迁工作人员在房屋评估、补偿标准划定等具体操作行为上有利于自己。而这些“寻租”现象往往造成的后果是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权威与公信力大大下降,村民对于公平、公正度表现出强烈质疑。

(四)“后拆迁时代”所引发的部分社会问题

“拆迁暴富魔咒”的出现,[3]多数村民一夜暴富、财富急剧增长、生活方式改变的同时其家庭生活及生存状况也出现了新的危机。在经历城中村改造的居民中,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消费心理发生了巨大变化,攀比、挥霍现象比比皆是,再加上等的兴起,短短几年就可能重新回到甚至比以前更差的生活状态。如何解决“后拆迁时代”村民引导就业、社会保障、生活发展就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课题。

三、如何更好的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思考城中村改造项目合法、合理、科学、民主的推进,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沟通机制,切实尊重村民的权益保障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须经村民(或户代表)大会通过形式决议后,由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初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6]当前村民群体与开发商、政府的社会地位不平等性、对话机制不公正性是引发新一轮拆迁中矛盾出现的关键因素。因此,作为城中村改造主导因素的政府部门势必应当构建新的对话机制,以平等姿态与村民协商一致,拓宽沟通渠道,提高工作中的服务意识,切实尊重村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立法进程,明确城中村改造的规范、标准

鉴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城中村集体规划改造的法律出台,也没有适用城中村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法律依据,因此,国家制定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法规是必要的。[7]目前改造工程进入一个瓶颈时期,更亟待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法律的出台,通过法律对政府改造过程中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法制化,实现标准统一、补偿合理、程序规范以赢得村民对政策的支持。

(三)完善政府职能,体现改造中的政府责任—政府主导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个环节将具体信息及时、准确的向村民透明、公开,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2、成立专门的一村一点式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有效掌握信息、协调各方,具有针对性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3、必须充分尊重市场价值规律、对城中村改造补偿金额评估上公平、公正的同时保障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以避免开发商雇佣黑恶势力强拆的出现,避免干群关系紧张。[8]

(四)完善社会保障,妥善统筹“后拆迁时代”村民及租户的生存、生活问题

“城中村”村民利用区位地理优势而对拥有的土地、房屋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利用新的“房租经济”模式而迅速蜕变为新的“食利阶层”。[9]面对“后拆迁时代”问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健全城市一体化社会保障机制,真正将改造后的村民纳入到社保体制中去,实现生活基本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2、积极鼓励引导村民创业就业,开展各种免费技能培训项目,创造更多村民就业岗位,实现其可持续发展。3、加强城市廉租房建设,保障城市外来人口的居住生活要求、降低其生存成本、加强其社会服务管理[10]。综上,必须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政策执行的贯彻度,重新定位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职能、更加广泛的听取和吸收村民意见愿景、推进我们的城中村改造相关法治进程、妥善处理各方利益。

作者:王耀南 单位:延安大学公管学院

参考文献:

[1]名册解释:城中村[EB/OL],搜狐教育2010.

[2]沈莹,李志民.城中村外来人口类型及居住问题调查研究[J].唐都学刊,2010.(03)

[3]赵海均.拆迁时代的三大悲剧[EB/OL]中华网,2013.

[4]张秀琴.谁来过问城中村中农民工的居住权[J].城市化与社会发展,2010.(06)

[5]邓小兵,吴志强.城中村土地经济问题思考[J].城乡建设,2004(12)

第5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形成原因;土地;建议与对策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较普遍现象,表现为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期,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张使大量村庄包围在城市建成区内,这种村庄内仍旧实行农村管理体制,再加之利益的驱动,导致“城中村”的规划、建设、管理长期处于混乱无序和低水平状态。笔者经过深入调研,就“城中村”的形成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与对策进行简要阐述。

一、“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有专家分析认为,“城中村”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角度讲,土地集体所有制、宅基地政策是形成“城中村”的重要制度条件,土地集体所有和宅基地政策把村民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基于土地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分化瓦解。从社会角度讲,中国农村宗族和地缘观念很强,这种安土重迁的居住观念构成了“城中村”存续的社会心理条件;同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增值,外来人口急增,使得私房出租成为一个利益丰厚的产业,这是“城中村”得以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政府角度讲,认识不足,缺乏及时的规划和调控,对“城中村”的发生、发展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拿出有效的规划、改造措施,最后积重难返。

二、“城中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发展,“城中村”给城市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土地管理混乱、社会保障缺位、村庄治理垢病、产权关系模糊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

由于“城中村”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造成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低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建筑风格与城市规划不够衔接,房屋容积率低,土地利用十分粗放,同时,“城中村”的土地区位条件相对优越,土地的产权又属于村集体所有。这样,优越的区位条件和相对于城市低廉的土地价格,使某些村集体热衷于自己搞土地开发,排斥政府征用土地,导致由于规划和基础设施改善而使土地升值的部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二)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周围已经被城市社区所包围,而“城中村”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区,它既像城市又像农村,既不是城市又不是农村。从管理体制上看,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与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区别,它们在“城中村”形成矛盾和冲突,有时又会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城中村”的性质使城市管理部门管不到,街道、村、镇管理又不力。

(三)人口构成复杂,社会治安堪忧

“城中村”的人口构成十分复杂。据调查,主要由以下几类人构成:首先是当地的原有“村民”(部分村民的户籍实际上已经成为市民),其次是租用“城中村”村民住宅的城区市民,第三是来自外地、职业构成十分复杂的外来人口。

(四)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

“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是与原来低密度的建筑和低密度的人口相适应的,相对比较薄弱。现在由于部分市民和大量外来人口的入住、小企业的开办,使得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导致污水横溢,垃圾乱倒、蚊蝇丛生,环境质量较差,村内道路狭窄且杂乱无章,建筑凌乱,城市形象低下,严重影响着城市的市容市貌。

三、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影响着城市品位的提升;对“城中村”实行改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改造势在必行。借鉴省内外“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推进“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城中村”改造,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的原则。

“城中村”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改造,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规划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规划要与城市化水平相适应,高起点、高标准地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完善环境规划和空间设计;充分兼顾经济功能和其他社会服务功能的协调,营造高质量的生活环境,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筑设计要体现民俗特色,有品味,上档次,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二)“城中村”改造,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大胆解放思想,不断更新观念。

各个“城中村”的状况不同,干部群众的思想水平、物质基础也不一样,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任务各有侧重。必须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城中村”改造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此外,“城中村”改造触及到群众的既得利益,还必须调动村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要从实际出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前提下,给群众一些政策性的补偿和一定的资金扶持,使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三)“城中村”改造,必须解决好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改制问题。

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应依法征用,转为国有。转为国有后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在国家未实施城市建设前,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政府对此必须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太原市在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考虑,“城中村”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

(四)“城中村”改造,政府必须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土地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机制问题,涉及到体制问题、产业转型问题,涉及到城市规划实施问题,涉及到教育、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在改造过程中,需要协调城建、规划、劳动、公安、国土等众多部门共同行动,牵扯到城市政府、基层政府、村集体、村民、开发商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所以,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城中村”村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实解决好村民的养老、医疗、就业、低保、教育等问题,消除失地后村民的后顾之忧,才能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五)“城中村”改造,必须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手段。

“城中村”改造是推进城市化的大事,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件难事。这其中既有做群众思想工作的难度,又有实行政策补偿的难度,还有成本投入的难度。只有把政府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才能解开这一难题。如资金运作,单靠某一方面的投入是不够的,必须多元化融资,除可采取群众集资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外,还要用优惠政策激起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以此吸收大量的民间资本,从根本上解决建房资金缺口的困难。

(六)“城中村”改造,必须将村民纳入教育培训计划,使其能够真正适应城市社会生活的转变。

“城中村”改造不是单一的城市建设问题,目前很多城市都存在重视“城中村”的景观改造,而忽视人的改造问题,改造后村民的生存技能、生存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依旧过着游手好闲的生活,这是城市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改造过程中政策措施的制定不仅应关注如何顺利推进“城中村”改造以及改变当前城市发展的环境、卫生、居住状况等问题,还应该关注如何筹集资金对村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村民就业技能与水平,对自主创业提供智力与资金扶持,引导村民走自食其力、自主创业的道路,实现村民生存方式的根本转变。

四、结语

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已提上了议事日程,解决“城中村”问题,逐渐成为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并处理好“城中村”问题,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在改造过程中,要按照二十一世纪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坚持做到公平合理,分类实施,稳步推进,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积累经验,把“城中村”打造成建设形态、人居环境一流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成为城市的亮点,达到城市建设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第6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 郑州 城中村 城市化 现代化

城市化是生产力提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当今世界的迅猛发展,城市化浪潮也越来越高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然而,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低收入流动人口在城中村集聚,使“城中村”问题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凸显的一种社会现象。城中村作为“问题村”,它阻碍着城市发展的现代化进程。

一、“城中村”问题对城市化发展的影响

城中村,是中国土地二元体制之下城市的特有形态,是我们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有现象。郑州市作为河南省城市化建设中的代表城市,其“城中村”问题尤为突出。近些年来,郑州市城中村容纳的进城务工人员近百万,已成为郑州市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郑州市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土地和楼房价值迅速攀升。

“城中村”作为城市化建设有的社会现象,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而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体制不完善是低收入流动人口在城中村集聚的关键。大量低收入流动人口居住于城中村,加剧了城市管理的压力。同时,“城中村”的存在,造成了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城市居民素质的整体提高,阻碍了城市建设的合理规划与布局,给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这不利于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城中村”的特殊地位和存在的诸多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进而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障碍。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加快,城市化建设中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旧城区和“城中村”作为城市化建设中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极大的降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面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阶层分化日益显著,如何解决低收入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已成为维持我国稳定发展最具挑战的课题之一。

“城中村”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该问题的解决必须着眼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以利于更好的实现我国的城市现代化。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里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这些“社区”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景观建设等诸多方面仍体现出农民特征。十以来,政府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的要求,其实质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旨在更好的实现城市居住农民向市民的转型。城中村作为二元制下的农村户籍,推动其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有利于更好的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升村民的消费需求,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城中村”改造的措施及策略

城中村居住主体是就业型贫困人口,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农民。在未来较长的时期内,大量的农村人口仍将源源不断的涌向城市市场。而郑州市地处中原,交通便利,每天都有大量的流动人口,有巨大的临时租赁需求。同时,在经济环境、就业形势和相关政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大量的高校毕业生落脚于城中村,城中村村民为持续获取丰厚的租房收益,有效延缓了城中村改造,加剧了城中村的改造难度。

结合当前“城中村”研究,不难发现,国内学者过于关注“城中村”问题及解决路径,对其客观性及正面性认识不足。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城中村居住主体是就业型贫困人口(其中包括大量的大学毕业生),他们大多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农民。大量低收入流动人口受购买力束缚,被隔离于城市正规住房供应体系之外,逐渐形成居住分异潮。城中村解决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基本生存问题,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了失地后的出路,也为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提供了暂时的居住产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差距。“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必须着眼于其本身所存在的客观性和正面性,从而更好的使城市资源得到利用。

结合以往郑州市改造城中村的成功案例,笔者为 “城中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以下建议:(1)政府消除“城中村”内违章抢建建筑的边际利益,使这些违章抢建建筑的村民收益递减;(2)大力推出高质同价乃至低价的廉租房的供应,促进住房消费市场化,加快解决低收入流动人口的住房困难;(3)提高城中村居民就业培训力度,促进其就业安置,从而减少其对房租本身的过度依赖;(4)把“城中村”改造与房地产行业发展相结合,当地产行业过热时,加快城中村的改造步伐,满足地产行业的土地需求,从而促进城市化建设。

城中村改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城市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样,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政府在推进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及改造时,必须本着人本主义与实用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着眼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并将提高人口素质、提升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三者贯穿其中,从而更好的推进“城中村”问题的解决,使其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参考文献:

[1] 王耀武.郑州市城中村调查[J].公共管理,2010-11-23.

[2]董晓峰.兰州城市形象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0,(3).

[3] 王娟.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农民市民化研究―以郑州市佛岗城中村改造为例[J].江西农业学报,2013-10-23.

第7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改造;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2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政府把城市和农村从管理体制上鲜明地区分开来,从而使得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城市和农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相互独立,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随着世界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步入改革开放时期,该管理体制的弊端开始显现,由于城乡经济相互独立,使得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造成城乡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1“城中村”现状

“城中村”既带有农村的特征,同时也具有一些不成熟的城市居民区的特征,是转型中传统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混合体。在这混合体之中,社区结构较为复杂,管理难度较大。

“城中村”土地利用混杂、建设开发无序,并且由于建设管理的混乱,违法、违规建筑现象非常普遍。“城中村”建筑以单家独户为主,各户之间间距极小,以致采光、通风等条件较差,加上道路狭窄、弯曲,更难以满足消防要求,安全隐患极大。“城中村”村内多商铺(住宅底层)而普遍缺少公共绿地、中小学、文化、体育等设施。市政管线工程更是薄弱,防灾救护能力很差。

2“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2.1“城中村”改造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1949年,我国城镇化率为17.6%,2011年城市化水平为44.9%。可见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之快。而城市化实质就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变,土地作为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城市容纳人口起着重要的作用,“城中村”往往占有了城市中的黄金地带,由于缺乏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而未得到有效的利用,未能使土地的潜在效益得以开发[1]。由此可见,对一个城市的宏观发展而言,“城中村”的存在导致城市宝贵的土地资源未能实现其效用与效益的良性循环,未能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城市逐渐从粗放型的外延式扩张向集约型的内涵式发展转变的现实情况下,改造“城中村”,盘活效益低下的“城中村”土地己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合理的改造将会大大提高城市土地的潜力,加快城市经济的发展。

2.2 “城中村”改造是解决村民长期出路的需要

“城中村”的村民大多数已经不再从事农业耕作,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第二、三产业与土地经营,如出租厂房所得的分红收益,生活方式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村集体组织经营土地、房屋等资产,由于经营本身的风险性和当权经营者的趋利性,总会使得一些集体资产无法实现保值或增值,这就意味着“城中村”的那些食利阶层将会逐渐无利可分、无利可食,那些基本上没有土地又没有多大劳动能力的村民就可能会面临危机,甚至沦落为贫困农民,生活将变的没有保障,以致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而其最终的负担也会落在政府身上。

2.3“城中村”改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城中村”改造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与城市化进程和实现城市现代化宏伟目标紧密相关的一项工作,是优化城市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3“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民合法权益的保证措施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面临失去土地与就业空间狭小等威胁,同时也面临经济利益保障及观念的转化等一系列由农民向城市居民角色转换的问题。在失去土地后,如何使得其在思想观念上由小农型向现代型转变,正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问题的本质所在。改造并不应简单等同于将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同时给予标准不高的经济补偿,它必须应该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必须推动农民的生活方式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必须把农民转变成有收入、有保障、有就业岗位的城市人[2]。如此方可从根本上帮助农民提高生活质量,解决其实际问题,响应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具体措施如下:

3.1加快“城中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完善“城中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保证“城中村”征地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可考虑在坚持现有土地所有制前提下,运用现代产权理论,合理界定和安排“城中村”土地产权,使“城中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逐步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构建起一套与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中村”土地产权体系,以切实维护“城中村”农民的根本利益[3]。

3.2建立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制度

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给予就业优惠政策, 同时建立再就业培训机构, 培训再就业技能, 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政府应积极鼓励当地企业就地招工。并且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农民就业。

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就业, 通过实现失地农民职业的转换和身份的转化, 城市化主体可变阻力为动力, 与失地农民一起来推进城市的发展, 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 实现农民和城市共同发展。

3.3住房安置货币化

对“城中村”农转非人员采取住房安置货币化的方式,可有效避免由统一修建农转非安置房集中安置所产生的问题:

(1)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城中村”农民转非农业生产者之后,用住房安置费自行购买住房,分散居住,这样其集中闹事的机率则会大大降低。

(2)有利于加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化进程。

统一修建农转非小区集中安置农转非人员,这种小区居民的构成统一文化程度不高,大大延缓了农转非人员的城市化进程。若实行住房安安置货币化“城中村”农转非人员势必会分散居住在各个城市居民小区,如此有助于其尽快融入城市,从生活方式、生活理念等各方面能够尽快实现城市化。

3.4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

领取失地补偿金的农民可自愿参保, 根据其年龄进行分段,将失地补偿金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其余部分一次性领取,等到失地农民到了一定年龄之后,便可每月领取养老金,从而满足其生活需要。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国家在出台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并给予就业优惠政策,强调以就业带动其安置,从根本上保障“城中村”改造过程村民合法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以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陈百明.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与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2.

第8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征用

一、我国“城中村”现状及形成原因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通常所说的“城中村”,仅指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城中村”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这种独特的地位和现象,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人口杂乱,“城中村” 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流动人口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治安形势严峻。(2)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 风景独特。由于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3)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痼疾”。

究其原因,在于“城中村”形成和发展的特殊性。从“城中村”的历史变迁中不难发现"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从客观上来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结果1。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发展,我国的城市数目从1978年的320个发展到现在的662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也由3.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9万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耕地被征收了,当地的农民,却仍然留在原居住地,并且保有一部分供他们建房居住的宅基地。一场"城市包围农村"的运动发生了。村庄进入城市,形成了"城中村"。从主观上来说,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这也是深层次的制度原因。 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制度。而在一些“城中村”内形成了以城市与农村“二元所有制结构”并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的“边缘社区”特征。“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2因此,从“城中村”的历史变迁可以发现,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是造成“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二元所有制结构使得村民可以低价甚至无偿地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将宅基地按户划拨,由各户村民自行建设后租出获得尽可能的租金,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致使“城中村” 形成的进一步加剧。故而,我国“城中村”的改造也应从根本的土地制度及权利开始。

二“城中村”土地权利现状

“城中村”土地权利现状包括土地所有权状态和土地使用权状态两者情形。

1、“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 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两种土地所有权从表象看,仅是所有权主体不同而已,但其实质是不平等的,表现在:(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根据土地法第10条: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又分为: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组织形式。两种土地所有权在集体与国家之间可以进行转化,且是单方的,只能由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而不能是国家向集体所有权转化;同时集体所有权主体之间是不能相互转化的。(2)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的条件是唯一的,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方式为出让,这种行为其实质可以看作是一种买卖,只不过是一种强买强卖罢了,只有一方当事人(国家)的意思,几乎是容不得对方(农村集体)意思表示,农村集体只有强制取缔的义务,这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了,自然出现了现实中征地赔偿款太低,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的发生。(3)两种所有权的权能上也是完全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种土地使用权上。而“城中村”土地所有权往往表现国家所有权借助“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断地扩大,“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缩小的趋势;同时也表现集体土地所有者已经看清国家征用土地不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征用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商业上的利益,因此,农村集体在土地所有权交易中开始尝试用市场价格讨价还价,甚至漫天要价,凭此来保留其土地所有权,村落在城市中得以延续。

2、“城中村”土地使用权状态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即依法取得利用土地的权限。由于两种土地所有权存在本质的差异,相应其土地使用权也不完全一样,国有土地使用权仅有一种形式,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与非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虽在性质上都有物权性质,属于他物权的范畴,但集体土地使用权比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更多的限制:①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能转让、抵押;②只有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③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租赁;④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或入股。这些限制使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实质上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平等,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功能上仅限于住宅、农业用地。而在“城中村”区域里,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并存但在效能上差距很大,突出表现为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上,国有土地

使用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远大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利益。利益上的刺激与诱惑,使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安分于土地使用的各种规范之中,突破了原规则,寻找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等的利益。这就必然出现了“城中村”现实存在的情形:①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存在,而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②存在大量乱占、乱圈地现象;③非法租赁土地;④以土地入股开办各种实业;⑤用集体土地抵押贷款⑥用集体土地进行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由于“城中村” 集体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区位性、固定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是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差别使“城中村”得以客观存在。

三、现阶段“城中村”改造实践中土地权利的处理。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而它在现实中已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障碍。目前全国各城市都在对其进行着相应的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形成“城中村”的根本原因,解决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根除二者之间的差距,才能从根本上完成“城中村”的改造。在实践中,针对土地权利这一根本问题,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土地置换,异地安置”的方式。在城市的郊区由政府征用按相同面积或更大面积的土地,并建成新村与之置换。这在“城中村”改造的初期,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还是可以达到目的,但也是困难重重,因:①村民对于原村有着浓厚的依恋,祖祖辈辈在此居住,故土难离;②农民不愿意放弃可得的数额不小的房屋租金利益;③盼望过上美好生活的居民生活及在人格上与居民平等对待的愿望也使他们不愿意离开现在的“城中村”。因此,土地置换,异地安置的措施现在越发越难以实现。(2)通过“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做法。“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具有以下特点:⑴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土地所有权主体由原来的农村集体,包括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全部变为国家。⑵土地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⑶土地的权能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的抵押、租赁问题在土地的所有权转变后得以解决。伴随这一根本转变的同时是农民身份的改变:全部脱农民户籍而成为城市居民,一切纳入城市化的管理,建筑要进行规划,医疗、保险均按城市居民对待。

纵观各地“城中村”改造条例能够看出,“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做法似乎从根本上已改造了“城中村”,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的问题,成为一种可行的方案。目前这种做法在全国各城市较为普及,如深圳市在2004年就一次性地将宝安、龙岗两区27万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其集体所有的上述956万平方公里土地将随之转为国有。3然而,透过这一事件的背后,笔者隐隐感到一种疑虑: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明显存在着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实体权利,它的剥夺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做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此权利,否则即为无效。尽管目前各地“城中村”改造条例均是由其城市的人大或政府制定,有些具有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有些只是政府文件,如《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然而因条例的做出缺少宪法上的依据,条例的效力层阶远低于宪法,故而是无效的。2、集体土地要转为国有土地,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只能是采取“征用”途径,除此之外的任何行为,均不能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性质。而目前各地虽从地方立法中承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效力,但因为该“转为”没有法律上依据,故而从法理上讲,各地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因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无效。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以其永久所有权换取了有期限的使用权,对于原集体土地所有人权而言,在与国家就土地所有权的交易中,付出的代价太大,交易成本过高,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具有不可交易性。

然而也有学者对“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转为”行为是持赞同观点,理由是 “城中村”顾名思义是城市中的村庄,它是城市的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的规定,“城中村”的土地自然属于国家。对此,我认为这种理由是不妥当的。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直接将土地资源确权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因“城中村”最初就是农村,土地确权时依据宪法规定就已经界定为集体所有,即是说 “城中村” 在其成为城市中的村庄时,其土地根本就属于集体所有权。其次,所有权的产生、消灭均须合法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发生,在并没有任何合法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原属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可能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后,“城中村”地处于城市,是城市中的一部分,只说明二者的地缘关系,而并不能证明所有权关系。

四、“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权利解决的途径

既然“城中村”在地域上已经属于城市的一部分,“城中村”内的人理应与城市居民应享有同样的待遇,最直接的体现是财产的所有权,“城中村”的房屋也应该向城市中的其他房屋一样,可以进行自由的转让,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关于“房随地走”的原则规定,说到底是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前提必须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只能是采取“征用”途径,通过征用,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才可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因为它符合征用的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征用的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偿;而“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城中村”内居住的居民、外来人员的利益,为了整个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同样也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的而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目的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而且在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同时国家也给予相应的补偿,只不过与通常征用集体土地的货币补偿方式不同而已,“城中村”改造中的补偿方式包括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以及因身份改变而获得的各种物质利益,如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同时还有长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城中村”改造中,要解决“城中村”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必须解决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而要解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问题也只能通过征用途径。在征用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应处理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关系,其实质是土地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它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征用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应先由农村集体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给与相应补偿,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后,国家才开始征用。

参考资料:

1罗赤,《透视城中村》,《中国经济快讯周刊》,2001年第37期。

第9篇: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范文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城中村”,城中村的村民与城市的文化存在着滞后的现象。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必然的现象,它融入城市是自然规律,而传统的“城中村”物质形态改造并不能解决“城中村”的问题,“城中村”的城市化是经济、社会、文化、景观等多元转变的综合过程,必须提出基于文化融合的“城中村”改造路径,以推进“城中村”的健康城市化。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文化融合;环境改造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092-01

城中村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城市高速扩张与发展的过程中,滞后于时展的步伐,游离于现代化城市的管理模式之外,生存环境恶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乱搭乱建,拥挤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管理脱节,基础设施不健全或完全没有这类城中村的普遍现象。从狭义上讲,城中村是指农村的村落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大部分或全部耕地被征用。农村的集体成员由农民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这些居民大部分虽然从形式上已经“洗脚离田”,但从思想上却未“换脑进城”。

城中村的村民多靠房屋出租和分红收入过生活,成为“租金食利”的阶层。

在城中村改造中,一方面是文化形态上的改变。另一方面则是从物质形态上的改变,规划、景观、建筑以及室内等硬件设施的改造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环境心理学中的诸多观点来说明这些硬件改造的重要性。

1 安全性是使人能够生存的基本条件

人在对环境有了一定了解之后就会本能的对自己所谓的领域进行保护。在受到外界干扰时,心理上就会产生反感。我们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不能盲目的推倒重来,一味的追求与城市的接轨。而是要顺应周边环境和这个“小社会”的需要,在保留原有特色的基础上使其变得更好更完美。

中国的村落是以地缘,血缘,亲缘,宗缘等关系构成的社会体系。城中村村民的社会和经济活动也因此表现出相对封闭的特征。他们保留着祖先承载下来的文化,保留着以姓氏聚居的习惯,保留有宗族的祠堂。虽然有的村办起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但实际上还是实行的还是传统村落式的社区管理,公司与村民主要依靠村规民约和宗族关系地位来维持。

2 多样的选择性几乎是一切人,包括生物界的本性

人在不同的生活条件下对周边环境的选择有着不同的需求。

城中村作为一个多样化的“小社会”体系。其主人是原住村民。长期以来外界对村中的原住民产生了一种认识,认为他们思想落后,文化落后,素质低下,好吃懒做,重视物质享受,不追求精神文化的提高。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城市建设的大环境的变化影响,城中村的原住民也渐渐的开始追求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自身文化素养。打工的流动人口,他们在一天的忙碌辛苦的工作后,需要居住、休息、生活。有的还在这里培养教育后代。因此城中村的改造既要去掉原有的恶习滋生的场所,保留原始的文化韵味,又要融入新的、完善的附属设施。如公厕,超市,幼儿园,文化广场,小型医院,中老年人活动中心,以至于小型的有特色的商业街、图书馆、博物馆等。多样性融入其中,才能使城中村居民有更多的丰富的健康的业余生活。而不至于每天只有打牌打麻将来打发时间,不至于除了穿梭在一线天就是在狭窄的出租屋内活动。

3 人对环境有多种心理需求

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时二者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着重要影响。

城中村是城市中一个生活成本和商业成本相对很低的地方。也正是由于它的这种因素为各类移民和产业提供了进入城市的低门槛。在到处都争先构建国际化大都市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们更应该以实际的经济水平和国情出发,正确的认识到差异性的存在才是特色所在。我们无法强制的拆除所有的“握手楼”“接吻楼”,拆掉所有的一线天。无法把所有的外来人口迁动,安置甚至打回原籍。无法把所有的乡镇企业强制改制。那么我们或者能换个角度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改造建设中去除污垢,留其精华,加强配套设施,让它逐渐融入城市化的进程中去,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进步。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发展太快而留下的“尾巴”。我们必须客观正确的去正视这个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造他的环境、改造他的文化,使它向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它不应该是城市的“疮疤”。相反,它的存在为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持。我们在大步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应该抛开那些虚无的繁华,对默默支持着城市建设但又最影响城市形象的城中村更多的关爱。

参考文献

[1]李培林.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2,(1):168-179.

[2]魏立华,闫小培.城中村:存续前提下的转型――兼论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模式[J].城市规划,20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