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碳减排的方法精选(九篇)

碳减排的方法

第1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滁州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摘 要: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研究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通过调查研究、文献研究、多学科交叉研究、归纳总结等方法,本文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进行研究.探究不同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特点与趋势,在此基础上探究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的共性与不同点,进而提出我国在国际上应努力提升发言权,确保我国合理的碳排放空间;在国内制定长远规划,从经济建设、环境恢复、节能宣传等领域推进碳减排建设;加大与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合作,获得碳减排的先进技术,在国际上树立积极负责的形象.

关键词 :碳排放;减排;发展中国家

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062-03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安徽省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安徽省城镇化进程中碳排放及减排策略”阶段性成果(2012SQRW115);本文为2014年度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人才项目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皖教秘人[2014]181号)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要务.尽管如此,碳减排也是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的选择.通过研究探索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主要碳减排政策的实际效果,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合理的碳减排目标,以免不合理的碳减排目标阻碍经济发展,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碳减排博弈中获得主动权.

1 研究现状

石建华(2011)认为碳减排需要完善市场对碳减排的支持,建立专门基金.何建武(2010)研究发现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环境税同时加大服务业发展,可以带来“双重红利”.孔令磊(2008)阐述促进碳减排要采取激励性财政补贴政策.王灿发(2014)通过研究国外节能立法经验提出我国的节能法应规定能效标准制度.刘伟、鞠美庭(2008)提出应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促使高排放企业退出市场.波特尼(2010)指出环境管制工具包括法律、激励、政策等.Alan Barrel(2012)认为,发展中国家现在的任务是发展经济,应该得到全世界的理解和宽容,发达国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方面的技术支持.

2 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

2.1 发展中国家碳排放

在过去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全球碳排放量增长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幅在近些年来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其中,中国、印度、南非、巴西等金砖国家的碳排放增加量占整个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加量的比例逐年提高.这主要与这些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同时,发达国家将高排放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也是一大助力.从人均排放量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仍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合理的碳排放空间提供了客观依据.

2.2 南非碳减排政策

作为重要的发展中国家,南非政府近年来积极推行碳减排政策.2004年,南非政府制定战略指导意见从长期来应对温室气体增加.该意见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主要为环保宣传、法规制定、资金投入、机构设立、减排培训、技术研发以及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行动框架.南非政府认为,准入门槛直接影响碳排放.因此,该国政府降低CDM项目审批难度,同时对碳减排项目给予技术支持.在项目审批方面,南非能源部是主要负责部门.2011年,南非政府颁布第一个部级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白皮书——《南非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白皮书,明确了该国碳减排路线图.为了协调发展与碳减排之间的关系,南非政府为本国制定了上升、稳定、下降三步走的战略.该国政府认为南非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将经历上升、稳定、下降三个阶段.2020-2025年为上升期,在此期间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将突破六千亿吨,2026-2035年为稳定期,2036-2050年为下降期.因此,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碳排放规模制定相应减排政策.

在目标设定上,南非政府早在2003年就提出用十年时间新增绿色能源100kwh,同时减排20%温室气体.为达到这一目标,南非政府广泛运用技术、资金、国际援助等方面的资源,同时要求工业、贸易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外贸政策,促进生态环保经济发展.在资金方面,南非开发银行与工业开发集团等部门为国内环保与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促进碳减排.

南非政府碳减排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本国经济面对碳排放带来的环境压力时的应对能力.二是通过全球合作履行国际碳减排义务.此外,南非政府还要求国内企业编制“碳预算”.

2.3 印度碳减排政策

从法律上推动碳减排是印度碳减排政策的一大特色.印度宪法规定,保护环境是该国的基本国策.2007年印度出台《解决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问题》,强调在保证经济增长这一首要任务的同时,要通过开发新能源实现碳减排.具体措施包括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行企业能源审计制度.资金方面,印度政府要求每年用于碳减排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资不得低于当年GDP的2%.2008年,印度政府《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再次强调碳减排战略.2010年,印度政府向企业推广“可再生能源证书”,此举为今后该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现实基础.

除了给予环保企业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待遇外,印度政府还在项目审批方面设置较高的碳减排门槛.此外,还通过保护森林资源、开发节碳技术、发展绿色能源等实行全面减排.在这之中,开发新能源是印度碳减排政策的核心.

2.4 其他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

巴西政府2007年的气候变化白皮书是该国实施碳减排政策的顶层设计.白皮书内容涉及新能源、绿色植被以及CDM等方面.其中,新能源方面包括乙醇燃料、生物柴油、替代能源等.此外,巴西政府还重视节能环保,提出节约用电计划,努力建立逆向供应链,用于资源回收利用.在植被保护方面,巴西政府强调合理砍伐和防火防灾两个方面.

在墨西哥政府的碳减排政策中,能源行业与农业是重点.能源行业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开发、高耗能企业生产方式转变以及能源利用效率增进等方面.农业方面主要包括保护森林资源、扩大植被面积、实施现代农业等措施.此外,墨西哥政府还在逐步发展碳交易制度,并计划首先在石化、电力等高碳排放行业实行.

3 碳减排机构

3.1 南非碳减排机构

为应对本国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持续增加,2006年南非政府就已成立了一个远景规划团队,负责水利、农业、土地、矿业、能源、卫生等行业的环保监督机构的设立.上述部门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体系内各机构相互沟通、协调、监督,以该国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促进本国碳减排.

3.2 印度碳减排机构

印度碳减排机构主要包括“总理气候变化咨询委员会”、“国家环境变化委员会”、“非条约性能源部”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等4个.其中,前两个机构主要是为了在制度设计、不同行业碳减排政策制定等方面促进国内碳减排,推动碳减排政策实施;而可再生能源发展协会的功能在于为发展替代能源如可再生能源筹措资金.

印度碳减排政策的核心策略是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该策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项目实施者自我评估,并确定目标和理念.第二,由非传统性能源机构对项目进行细化核对.第三,不同的部门,包括土地税收委员会,工业委员会以及污染控制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综合审批.第四,相关政府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批,环境与森林发展署在此环节也将参与.第五,与银行等机构合作,获得足够的资源.

4 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政策特点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约束,发展中国家在诸多方面差异巨大,如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科技水平、气候环境以及能源状况等.因此,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也各具特色.但是,由于同属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能源需求等方面有着许多共性,导致了这些国家采取的碳减排政策有着很多相同之处.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政策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家层面进行碳减排统筹规划.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大多处于低端,碳减排必然对上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约束.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统筹.第二,注意与国际碳减排谈判保持联动.国际碳减排是一场经济与政治的博弈,不能排除发达国家借此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需要积极参与其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合理的权益,制定合理的碳减排目标.第三,充分调动政府各个部门的积极性.碳减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部门合理的协调会提高效率.第四,将碳减排纳入国家长期发展计划.碳减排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努力才能产生效果,而且碳减排政策将对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将碳减排纳入本国发展战略之中.第五,从立法、农业、电力、金融等不同方面入手加大碳减排力度.第六,注意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各个发展中国家都将此作为优先策略,通过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来减少现在大气中的碳含量.第七,积极引入国外先进技术与资金.发展中国家科技、经济实力总体较弱,均采取政策吸引发达国家先进技术与资金.在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提升本国相关技术水平与经济发展质量.第九,加大自主新技术开发.通过开发新的技术,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

5 对中国的启示

尽管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一面.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力量等方面的差距决定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我国都将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中心任务.正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有着相似的国情、政治意愿和国际地位,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政策上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协助.通过对发展中国碳减排政策的研究,中国可以获得如下的启示.

第一,积极参加国际碳减排谈判.国际碳减排谈判是一场复杂的博弈过程,只有加入谈判过程,表达并争取自己的利益,才不至于陷入被动.第二,将碳减排目标纳入国家长久发展规划.第三,大力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第四,提高植被覆盖面,保护现有森林资源.我国可以学习印度对喜马拉雅山脉等战略性的资源进行重点保护.第五,设立专门的碳减排机构.第六,基于本国国情,合理确定本国碳减排领域的主次先后顺序.第七,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第八,倡导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第九,发展碳标签制度.通过发展碳标签制度与制定国家的碳标准,形成合理碳竞争机制,使不满足碳标准的企业和产品退出市场.第十,发展低碳经济.第十一,把握低碳商机.

参考文献:

〔1〕费伟婷,肖索菲,金梦娇,柳婧.不同碳减排措施的减排潜力及居民实施碳减排措施的动机[J].北方环境,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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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白.基础四国与全球气候谈判[J].上海人大月刊,2012(6).

〔5〕于胜明.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的初步分析[J].中国能源,2008(6).

〔6〕樊纲,苏铭,曹静.最终消费与碳减排责任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10(1).

〔7〕金洪.城市化、居民消费水平与碳排放动态面板数据考察[J].求索,2012(2).

第2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摘 要: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和潜在的国际减排义务要求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成为一种普遍现实意义上的需求。应当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深入研究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立目的、碳减排目标、交易的对象、交易的配额、机制运行时间、交易所的设置等问题,为中国日后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好充分的法律制度准备。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低碳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74-03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

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

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

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

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

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

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

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

碳排放评价机制是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保障性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双重需要。当前,地方试点为我国碳排放评价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值得参考的经验。以2011年9月武汉市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报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为例,该标准直接引用了有关国际标准的术语、概念和技术方法,细化了碳排放量化、核查、报告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有关数据质量和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采集、管理要求条款,强化了核查结果的利用和政府采信,并提出了温室气体的减排改进要求,从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碳核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报告和改进方面实施指导标准的空白。

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可以从以下思路着手:首先,制定指导原则和框架规范,创建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机制和体系;其次,明确评价对象行业,按照逐步推进原则对能源、建筑、钢铁、化工、建材、交通、废弃物处理、农业、林业、服务行业等,逐步建立各行业碳减排标准和认证体系,先行试点再全面展开;最后,需要培养一批有资质的碳减排认证机构,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碳减排认证中参与、策划和测量的主体性作用。

第3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EKC曲线;经济增长;经济发展权;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二氧化碳排放;碳减排义务;碳减排效果;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F064.2;F1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2-0066-06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Carbon Emissions

Reduction Based on Fair Development RightsLI Jun-jun, ZHOU Li-mei

(Economics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7, China)

Abstract: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a lot of controversies about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for carbon emissions and the task for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which mak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uncertain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responding to global climate change. This paper consturcts an international panel data model to analyze the influence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n economic growth in 32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17 developing countries during 1971―2009,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come elasticity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s is increasing, that the income elasticity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continuously bigger than that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hat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not strictly fulfilled the obligation for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meanwhile, dual policy under “Kyoto Protocol” has not made abnormal transfer of industry. Based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rights owned by each country, it is unfair to require developing countries for taking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 currently, the income elasticity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 should be used to evaluate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effects of each country.

Key words:EKC Curve; economic growth; economic development rights; global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effect; Kyoto Protocol

一、引言

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异常变化,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以图遏制碳排放量的过快增长。但世界工业发展方式还未实现根本性转变,在维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压力下,各国都在继续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碳排放的增长趋势短期内难以扭转。同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受气候变化的影响程度不同,实施碳减排的经济基础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动机也不同,碳减排任务的分配将是一个长期的利益博弈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不同责任,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碳减排压力太大。2005起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平均减少5.2%,大多数国家要求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8%,而澳大利亚、冰岛和挪威则允许一定幅度的上升。但事实上,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在内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没有完成既定的碳减排目标,并企图抛弃《京都议定书》,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承担硬性碳减排义务,其理由是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总量迅速增长,占全球比重越来越高,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要求的双重政策不公平。

李军军,周利梅:基于公平发展视角的碳减排国际比较按照“污染避难假说”,在不同国家的碳减排政策标准和实施力度有差距的情况下,碳减排压力较大的国家,政策措施更为严格,对产业的影响就越大;同时,为了避免能源约束和碳税等低碳政策带来的不利影响,资本就会转移到碳减排政策更宽松的国家,导致产业非正常转移,二氧化碳排放也随之转移。为了吸引外资,低收入国家可能竞相放松碳排放管制,从而破坏碳减排国际合作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公共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共同选择,如果不能建立各方都认可的碳减排国际合作机制,全球气候环境就可能陷入“公地悲剧”。那么,《京都议定书》是否真的是约束了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而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速?发展中国家是否由于宽松的碳减排政策而获得额外经济增长?

从公平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需要发展,都有保持经济增长的权利,但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不同,经济增长过程中碳排放量也不同,要正视这种差异。按照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收入之间存在一个倒U形曲线的关系:在相对较低的收入水平,随着收入的增加,能源的消费量增加并引起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此时,两者呈正相关关系;随着收入增长到一定的高水平,因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提高了环境政策的调控和传导效果,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减少,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因此,在建立和完善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过程中,应该考虑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科学评价各国经济增长过程的碳减排效果。

自从Grossman 等(1991)较早发现空气污染和人均GDP之间存在倒U曲线关系后,当前多用EKC曲线研究碳排放和经济增长的关系,如:Ang(2007)、Zhang等(2009)、Fodha等(2010)分别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ARDL)或者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检验二氧化碳排放和GDP之间因果关系,Azomahou(2006)和Romero-ávila(2008)等人用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验证EKC曲线。但这些研究大多数都基于单个国家或局部区域;也有一些文献选择经合组织或大量国家(Wang,2011)作为样本的,但也都是侧重于验证EKC曲线,没有从国际对比的角度分析不同碳减排义务的国家。有鉴于此,本文将从经济发展对碳排放影响的角度分析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碳减排效果。

二、面板数据模型与数据分析

不失一般性,假设碳排放主要来自化石能源消耗,影响二氧化碳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增长,据此建立双对数面板数据模型:

如果β>1,说明碳排放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碳减排形势恶化,碳排放强度上升;如果β

为了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可以把面板数据的样本分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部分,分别估计以后比较弹性系数,根据弹性系数的大小来判断碳减排政策的作用。如果发达国家的弹性系数小于发展中国家,说明经济发展程度高的国家碳减排形势好于发展中国家。尽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2008年至2012年的强制性碳减排义务,但协议是从2005年开始生效,此后发达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非常活跃,清洁发展机制(CDM)也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碳减排量的转让,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CDM项目数量和规模都增长迅速。因此,要判断碳减排协议的签订对各国碳减排效果的影响,可以把2005年作为分水岭,分别估计并比较前后两个期间的弹性系数,如果弹性系数下降,说明碳减排政策取得实质性效果。

《京都议定书》规定41个发达国家具有强制性碳减排义务,由于9个国家缺失部分碳排放统计数据,本研究把具有完整数据的32个发达国家纳入分析范围,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马耳他、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由于发展中国家较多,本研究选择其代表性国家,选择依据是2009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一亿吨,符合这个标准的国家共17个,分别为中国、印度、伊朗、韩国、沙特、墨西哥、印尼、南非、巴西、泰国、埃及、阿根廷、马来西亚、委内瑞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基斯坦和越南。二氧化碳排放和GDP数据都采集自国际能源署(IEA)的能源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1971年至2009年。其中二氧化碳排放(CO2)单位是百万吨;GDP以十亿美元为单位,按汇率(GDPE)和按购买力评价(GDPP)两种方法折算为2000年不变价格。

数据测算表明,2009年世界各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290亿吨,是1990年的1.38倍,比1971年翻了一倍。样本中49个国家碳排放总量为238.3亿吨,占全球总量的82.2%,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其中,17个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总量从1990年的47.9亿吨快速增长到2009年的126.9亿吨,年均增长5.26%,占全球总量的比重从1990年的22.9%上升到2009年的43.9%。同期32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则从108.1亿吨上升到111.3亿吨,上涨了3%,比重从51.6%下降到38.4%。据此来看,近年来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快速增长主要归因于发展中国家,只有发展中国家实施严格的碳减排措施,才能有效控制全球碳排放总量的过快增长,这也是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峰会上,发达国家强硬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硬性碳减排义务的主要原因。但是从碳排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大多处于工业化起步阶段,增长速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碳排放增速较快是正常的;而发达国家基本完成工业化,经济增长速度普遍放缓,碳排放增速理应降低。如果不顾这个事实,强行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严格的碳减排义务,不但忽视了发达国家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也会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的权利,加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不公平的。衡量发展中国家碳减排效果,重要的是看经济增长过程中碳排放的收入弹性,如果弹性系数和碳排放强度下降,就说明其碳减排政策的有效性。

三、检验与参数估计

1.单位根检验

由于每个时间序列都是由多个国家组成,其检验方法要考虑到截面的差异。LLC方法是应用于面板数据模型时间序列单位根检验较早的方法,假设各截面序列具有一个相同的单位根,仍采用ADF检验形式(Levin et al,2002);而IPS检验则是对每个截面成员进行单位根检验以后,利用参数构造统计量检验整个面板数据是否存在单位根(Im et al,2003)。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也是对不同截面进行单位根检验,利用参数的p值构造统计量,检验整个面板数据是否存在单位根。分别用四种方法对CO2、GDPE和GDPP三个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时的滞后阶数都按AIC最小化准则确定,结果如表1所示。表1 面板数据序列的单位根检验

四种方法的检验结果非常接近,通过对原序列和一阶差分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进行判断,在1%显著性水平下三个变量都是非平稳序列,都有单位根,并且是一阶单整。因此,可以对三个变量进行协整检验。

2.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是判断变量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关系的方法,Engle和Granger最早提出的协整检验方法是判断两个或多个变量回归后的残差是否平稳,如果残差是平稳的,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对于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Pedroni(1999)的检验方法是假设各截面的截距项和斜率系数不同,Kao(1999)的检验方法却规定第一阶段回归中的系数相同;Maddala等(1999)提出根据单个截面序列的协整检验结果构建新的统计量,从而判断整个面板数据的协整关系。表2列出了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对CO2和GDPE、CO2和GDPP两组变量协整检验的结果。检验结果一致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表明CO2和GDPE、CO2和GDPP两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据此可以对模型(1)进行参数估计。

表2 面板数据变量的协整检验

CO2与 GDPECO2 与GDPPPanel v-Statistic-0.40-0.39Panel rho-Statistic-2.53**-2.53**Panel PP-Statistic-4.36***-4.36***Panel ADF-Statistic-5.27***-5.27***Kao(Engle-Granger)6.49***4.20***Johansen FisherTest trace statistic 163.00*** 163.30***Max-eigenvalue statistic 159.90*** 159.70***

3.参数估计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碳排放水平有很大差异,参数估计应该选择面板数据的变截距模型;至于选择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尽管样本国家只有49个,但仅仅用于分析这些个体,不涉及其他国家,因此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更为合适。另外,截面随机效应的Hausman检验p值为0.94,也不支持采用随机效应模型。考虑到存在截面异方差,采用加权广义最小二乘法(GLS)估计参数,并处理序列相关性,参数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方程1的解释变量是按汇率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E),方程2的解释变量是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GDPP),方程拟合优度较高,除截距项外参数都能通过1%显著性检验,两个方程的系数比较接近,说明以不同方式换算的GDP对结果影响不大。考察不同期间的系数,1971―2009年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0.607

D.W.2.0982.1362.571.8991.8741.759Chow-F1.72***0.79方程3的样本由32个发达国家组成,方程4的样本由17个发展中国家组成,方程拟合优度较高,除截距项外参数都能通过1%显著性检验。方程3的系数0.712大于方程4的系数0.574,在两个不同时期内,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都超过发展中国家。按照公式(2),方程3的分割点检验Chow-F值在1%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也是明显大于2005年以前的弹性系数。而发展中国家的弹性系数虽然也有上升,但没有通过分割点检验。

四、结论

在环境和能源约束下维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无疑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目标。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碳减排目标的设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以及碳减排任务的分配能否得到各国认可。只有在碳减排任务合理、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兼顾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承受能力,才能得到广泛认可,形成合作的基础。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反映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弹性系数的大小和变化趋势能够说明一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程度和碳减排效果,也可以作为碳减排任务分配的依据之一。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1971―2009年主要国家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弹性系数为0.6,碳排放增幅低于经济增幅,碳减排政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分割点检验判定弹性系数有明显上升趋势,说明近年来经济增长过程中碳减排力度在减小。对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尽管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增长缓慢,部分国家的碳排放总量甚至下降,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总量增长比较快,但发达国家碳排放的收入弹性系数在各个阶段一直大于发展中国家,2005年以后也没有明显改变。这一方面说明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实施力度不够,效果还不甚明显;另一方面也说明《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碳减排义务形成的政策差异,并没有造成资本因为规避碳排放约束而发生明显的非正常转移。

因此,从各国公平拥有经济发展权的角度来看,应该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明确发达国家碳排放历史责任前提下,发挥发达国家良好经济基础和先进技术优势,确实降低碳排放强度。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加大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力度,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范围,完善清洁发展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积极性,降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增速。只有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上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才能发挥各国碳减排的积极性,有效控制全球碳排放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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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化;法律需求;促导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2-0110-007

一、我国碳交易发展基本态势和市场潜力

碳交易,又称碳排放权交易、碳配额交易、碳信用交易,是指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一国或特定区域,为削减本国或本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在总量控制或基准排放水平确定的基础上,以温室气体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节余指标为交易对象,在纳入交易体系范围内的排放实体或减排主体间进行交易的市场化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和政策工具。其目的是降低减排成本、促进减排技术研发和实现经济发展模式低碳转型。气候变化背景下,各国政府皆承受着国际减排义务和国内低碳转型的双重压力。碳交易减排机制和制度,由于具有信息成本低、减排效果明确、能激励和促进清洁技术发展等多重优势,被视为一种可持续的长效减排机制。[1]54-57

与一般性商品交易不同,碳交易是外部性产品交易,是法律拟制的产物,需要较严格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条件。理论上,只要碳排放权通过立法拟制具备稀缺性和可流通性,碳交易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和不同主体间进行。但在事实上,囿于认识观念、公众意识、技术条件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不足,我国碳交易呈现以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减排额开发为绝对主导,并严重依赖于国际买方市场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得益于国际CDM市场成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程,我国CDM项目批准注册和CERs签发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交易额更是多年居世界第一,已经成为清洁发展机制下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供应国;另一方面,我国在国际上长期处于碳市场最底端,是国际碳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和CERs市场的低端提供者,交易规则和减排标准的缺位限制了中国全面开展强制性碳配额交易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我国各种类型的碳交易已经初步行动,碳中和、碳抵消等自愿性碳交易开始试水;我国亦已准备在特定区域和领域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并将能耗和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地方或行业;碳监测和碳资产经营咨询服务行业也获得迅猛发展,产生了一批以碳市场发现、碳风险防范和碳投资咨询为主业的碳交易服务机构。凡此种种无疑都在表明,碳交易政策缺失、市场需求不足、碳计量监测能力和机构不健全、核证机制匮乏等各个制约碳交易良性发展的瓶颈因素正在逐渐被克服,我国碳交易正处于全面市场化发展的前夜。

(一)我国碳交易发展的基本态势

1、碳交易市场潜力和价值得到产业界广泛认可,碳资产管理意识和经营意识、碳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增强;碳交易使碳具备了“货币”属性,通过碳交易,使得企业减排行为具有资产管理和价值创造的功能,并能有效防范未来碳强制减排约束下的碳风险和国际市场机制下的碳壁垒,进而引领企业在低碳发展和转型上的更高层次的竞争,促使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升级。

2、各种碳交易形式开始试水,碳交易处于市场化过程中。继我国2009年首例自愿碳减排交易:上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之后,各地自愿交易“碳中和”、“碳抵消”业务活动层出不穷。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10年1月推出“世博自愿减排平台”,广州环境自愿交易所设立公益性的“广州碳中和基金”等等。2010年8月深圳大运会推出“我为大运碳抵消”首次向普通公众推出可自助购买抵消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场馆和赛事中产生的碳排放的交易平台。随着大运会“碳中和”活动的兴起,更多的人参与到自愿减排行列中,各种形式的碳交易众采纷呈。

第5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摘要:为了从产业结构调整角度对陕西省碳减排政策设计提供决策依据,选择能源消费、生产链、消费需求视角,基于2007和2012年投入产出表,采用IPCC碳排放核算方法和EIO-LCA模型分别测算陕西省2007和2012年30个细分部门的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构建碳减排效应模型分析各细分部门的2007和2012年的碳减排变化。结果表明,直接碳排放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基础性能源部门的碳排放量较高;间接碳排放中,建筑业、其他服务业隐含碳排放量较高,而“流出”间接碳排放对最终需求引起的碳排放贡献最大;在碳减排政策设计中,上述部门应该成为碳减排的重点领域。

关键词:陕西省;碳减排;EIO-LCA模型;产业结构调整;投入产出分析

发展低碳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陕西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省,发展绿色环保的低碳经济是必由之路。《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陕西省的目标是单位GDP碳排放下降15%。陕西省目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期,经济发展与碳排放需求持续上升。为了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降低碳排放,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是重要途径之一。因此,系y测算陕西具体产业部门的碳排放量,分析各部门的碳减排潜力,对于有针对性地设计碳减排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测算、碳强度因素分析、碳排放格局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碳排放测算方面:一种是以生产者视角的碳排放清单核算框架为主,此方法主要是利用IPCC核算体系,对各部门的直接碳排放进行测算,但这类方法存在“碳泄漏”及排放公平性问题;另一种是基于需求者视角的隐含碳排放测算,主要利用投入产出法核算整个经济系统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即进行“碳足迹”追踪。国外学者运用碳足迹研究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国际贸易的隐含碳问题,Shui等利用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软件计算了美国出口到中国的隐含碳排放量;国内学者计军平建立了EIO-LCA模型分析了温室气体排放在部门间的分布结构;唐建荣等对江浙沪地区隐含碳排放进行了估算,石敏俊等应用2002年中国省区间投入产出模型,定量测算了各省区碳足迹。碳强度因素分析方面,徐国泉等采用对数平均权重Divisia分解法分析了1995~2004年间能源结构、能源效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对中国人均碳排放的影响;崔佳运用LMDI法将中国碳排放强度的驱动因素分解为技术因素、能源消费结构因素、能源强度因素和产业结构因素,并结合相关数据对中国碳排放强度驱动效应进行测度;张旺等利用LMDl分解研究了北京能源消费排放增量增长的驱动因素;雷厉通过构建“LMDI分解模型”,认为产业结构变化通过促进能源强度的增加,间接推动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碳排放格局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张雷等试图通过产业一能源关联和能源一碳排放关联两个基本评价模型,解析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杜婷婷等以库兹涅茨环境曲线(EKC)及衍生曲线为依据,对中国C02排放量与人均收入增长时序资料进行统计拟合得出中国经济发展与C02排放的函数关系;赵爱文等选取1953~2008年中国碳排放量和经济增长数据,运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及Granger因果关系,研究了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以往的研究在分析宏观层面的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碳排放效应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微观的具体行业部门的碳减排问题力有不逮。投入产出模型与生命周期理论相结合即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EIO-LCA)是分析计算微观部门生产全过程隐含碳排放的有效方法之一。本文拟运用IPCC碳排放核算办法及EIO-LCA模型,分别从消费、需求等角度对陕西省各细分部门的直接和隐含碳排放情况进行测算,并对比分析2007和2012年各部门碳排放的结构变化,构建碳减排效应模型对各部门的碳减排效应进行分析。研究结论为政府制定碳减排政策及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决策支持。

第6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碳市场;温室气体

中图分类号:F062.2;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5-0044-07

收稿日期:2013-0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卫志民(1968―),男,山西临汾人,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高度关注与有效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有效机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中国目前尚未处于强制减排国家之列,所以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求明显不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不完善,在国际碳市场中处于边缘地位。作为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增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受着较大的国际压力。因此,出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绿色发展、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国际减排压力等综合考虑,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政府对碳市场发展的不断重视,近几年国内学者针对碳市场、碳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张旺、潘雪华认为碳市场发展滞后,缺乏国际话语权;区域性碳市场失衡,全国性碳市场缺失;碳减排指标无法分解,碳交易制度尚未建立是中国碳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争取国际碳市场的主动权方面,袁艳平认为,中国要在国际碳市场拥有一定主动权,必须一方面大力发展和完善现有的CDM项目市场,并开拓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应采取渐进式的策略建设和发展国内碳市场。在发展碳金融方面,闫海洲、张明坤认为,必须加强碳金融对碳市场的支持,以提高对碳市场定价权的掌控能力。朱相平、宋帅认为发展碳金融必须创新金融产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构建国际碳货币体系。目前,学者大多关注中国碳市场发展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而中国碳市场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需要对碳交易的运作机制、构建碳市场的必要性、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发展措施等等进行系统的阐述,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发展方向、制定科学战略。本文试图在通过对目前世界三大减排机制、EU ETS和CCX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碳市场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碳市场的基本战略。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碳市场

《京都议定书》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发达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任务,同时,为帮助发达国家履约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制度运行的基础是不同经济体、一个经济体内部不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由于发达国家能源结构较发展中国家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较高,新能源、节能技术被大量运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空间小,减排成本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目前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节能减排的起点较低,因此,完成同样的减排量所需的成本也低。在此背景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发达国家以低于本国减排成本的价格购买发展中国家实现的减排量,既有利于发达经济体达到承诺的减排目标,也有利于激励发展中国家发展新能源,采用节能技术,从而实现绿色发展,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基于利用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环境政策工具。它鼓励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市场信号进行决策,而不是由相关的环境治理机构简单地为市场竞争主体确定一个量化的减排任务或指定一项具体的节能技术,然后依赖行政力量去强制执行。通过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方法,能够使市场竞争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在不扭曲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增长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这一交易机制对于碳排放权的供给方和购买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设计。购买方降低了减排成本,供给方则获得收益,并受到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的激励,从而在市场力量推动下走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路径。

碳排放权交易既可以发生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大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通过取得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合作减排项目所获得的“核证减排量”,来完成发达国家承担的强制减排任务。联合履行机制(JI)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之间,一国在另一国出资开展减排项目并从中获得减排单位,通过这种彼此合作开展的减排项目来获得所需要的强制减排量。排放贸易机制(ET)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问通过有偿转让碳排放额度来增加一国的温室气体总排放份额。所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设计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则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碳交易。只要不同经济体和不同企业之间在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方面存在差异,就具备了实施交易的一个最重要基础。《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使各国的碳排放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这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后,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如下图1所示。

二、欧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以EU ETS和CCX为例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中国的京津沪及其他大城市成立的交易所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见表1)。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欧盟一直是积极的倡导者与参与者,在环境治理方面,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003年,欧盟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2005年1月1日,EU ETS正式生效。其具体实施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2007年,市场范围限定为欧盟国家,参与交易的部门有能源部门(如发电厂、热电厂等)以及与能源部门关系密切的工业部门(如炼油厂、造纸厂、采矿厂等)。此阶段计划实现《京都协议》所承诺减排目标的45%;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市场范围将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交易主体将覆盖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等。这一阶段将实现《京都协议》中承诺的全部减排目标。

在EU ETS确立初期,如何发放碳排放配额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欧盟的分配方式为国家分配计划(NAP),要求各会员国必须提前一年半的时间将NAP提交给欧盟委员会。NAP包括四部分内容:成员国在阶段内需要分配的配额总量;配额在各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法;新企业加入各国EUETS的方法(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各国在分配前期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企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并在总量中保留这部分配额,以适应未来的新进企业);提供包含每个受管制企业的详细名单,以及被发放的配额量。提交上来的NAP由欧盟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被驳回的配额计划书将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在配额发放上,EU ETS主要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第一阶段(2005―2007年),95%以上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剩余的5%通过拍卖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拍卖份额增加到10%,剩余的90%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把剩余的排放额度投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取得经济回报。目前,欧洲共有四个交易所参与排放权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和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了1.1万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涉及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欧盟以强制措施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为非欧盟国家树立了典范。在对EU ETS减排效果的评估上,不同分析人士和研究机构的结论差异较大。例如,许多研究机构认为EU ETS在第一阶段设定的排放上限过于宽松,高于实际排放,受管制企业在总体上无需减排就可轻松履约,这样在事实上就背离了减排的目标。第二阶段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受管制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仍远低于上限,难以把EUETS的减排效果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减排区分开来。除此之外,EU ETS只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的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没有被考虑,而后两种气体的温室效应实际上更明显。当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这些不足之处与其为遏制世界环境恶化所做出的创新性努力与贡献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两个问题,不可以其中一个问题而否定另外一个问题的存在。

(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协议》,拒绝参与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没有全国性的强制减排措施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美国一些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知名企业在不断进行着碳减排权交易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并对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包括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机构,其创始人是“碳交易之父”理查德・桑德博士。CCX的核心理念是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CCX的会员主要来自汽车、制药、电子、航空等不同行业的约400家企业,其中包括福特和杜邦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每位会员在2003―2006年实现每年减少1%的排放目标,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实现6%的减排量。

CCX的运行机制如下:首先以各会员1998―2001年期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为基线,制定总量管制目标。会员在完成既定目标后,剩余份额可在交易所有偿转让或留作下期使用;如果未完成目标,则不足部分需从其他会员那里购入或并入下期目标。CCX坚持交易程序规范化,所有会员都要经过自查、验证、登记、交易等过程。同时为了扩大市场,CCX于2006年开始了与EU ETS的合作,如开放EU ETS排放配额,交易CDM所衍生的CER期货,推出CER的选择权商品。一系列举措密切了欧美两大碳市场的经济合作。

CCX的非强制性再加上美国政府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限制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发展。在运行后期,买家相继退出CCX,这直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下跌。随着碳排放配额提供方获益减少,市场越发不景气。2010年7月,CCX的母公司被位于美国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以6.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洲际交易所在收购生效几周后就对CCX的员工进行裁员,此后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大笔的交易,如今这个自愿性的交易平台已经名存实亡。

根据CCX提供的数据,从2003年开展交易以来,其成员共减少碳排放4.5亿吨,但美国仅2008年一年的碳排放就达到了70亿吨。由此看来,CCX在降低美国碳排放总量上作用并不明显,其主要的意义在于制度探索。2008年,CCX与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所联合发起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其设计思路就来自CCX的成功经验。不过在今后建立中国碳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CCX的最终命运中总结出这样一点: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政府减排措施,自愿性的碳市场是很难成长成熟的。

三、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作为经济活动规模正在高速成长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经济增长效率还比较低下的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年增量最大的国家,正在承受着来自国内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承受着来自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减排任务的外部压力,因此,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中国和世界均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有助于确立一套完备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赢得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抑制中国碳资源流失。目前,许多发达经济体要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如果一个经济体能够从自身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利益出发,率先探索出一种灵活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模式,就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国际碳市场的交易标准,从而掌握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且以CDM项目为主,而目前的CDM市场又是买方市场,中国没有议价权,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中国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为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减排额,但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严重不足,这样中国就处在了单纯碳排放权供给方的地位,位于整个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和需求方均由发达国家掌握和制定,中国企业提供的可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在被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常常被他们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合约在国外碳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中国碳排放权价值的流失。鉴于此,若能确立一个基于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完善中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框架,有效刺激国内碳市场的内部需求,将十分有利于改变目前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增强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与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中国碳排放权资源价值的流失。

再次,更好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中国企业节能减排提供资金与技术,逐步改善中国的能源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将通过这些合作项目所实现的可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所承诺的减排量。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能耗高,节能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所以减排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在中国投入较少资金或通过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就能获得可观的可核证的减排量。同时,CDM项目也能够为中国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可以利用所得资金和新能源技术、先进的节能技术对中国的相关产业和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能源,发展节能新产业;引入低碳经济和绿色发展的先进理念;提高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效率;节约经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增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国际竞争力。

最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经济激励来鼓励温室气体排放者采用新能源、新的节能技术,减少排放。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伴随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限制和积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的行为,非常有利于丰富和优化中国政府针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和调控方式,缓解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使中国经济步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与主要制约因素

2011年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或能源环境交易所,在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操作技术层面展开了不同的探索。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尚处于筹建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量相当有限,且以个别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要建立起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国际CDM市场上,中国企业没有定价权,处于被动、劣势地位;同时,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主要以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采取的是协议定价,交易量占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比例也很低。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对中国尚未实行强制减排,但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每年能提供1亿至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是国际CDM市场上最大的供应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28日,中国共有2364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50.41%;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424,423,962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54%,但中国国内企业对碳排放权的需求极低,几乎为零。国内碳排放权市场需求的空白最大化来自发达国家碳排放权购买方的议价能力。这样,中国企业创造的可核证减排量通常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价格出售给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价格的确定上缺乏市场权力。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活动主要是个别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而进行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商谈形成,而不是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供求决定,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还没有形成。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也相当有限。例如,截至2011年11月,北京市环境交易所成立3年以来,真正的碳交易量仅为300万吨,但这样的交易量还在全国现有的各环境交易所中排名第一。这一交易量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

(二)与中国在国际碳市场的不利地位同时存在的是基于碳排放权配额的碳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是碳排放配额货币化的产物,碳金融产品可以是碳排放配额派生出的相关期货和期权产品,如碳排放配额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是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碳资产的买卖。中国碳金融市场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金融体系不健全、碳金融中介市场发展滞后、碳交易所功能不完善、企业及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等问题。目前,市场上缺乏成熟的碳金融种类及买方客户,其业务也集中在CDM、“绿色信贷”和自愿减排(VER)等方面,成交量小,持续性弱。

(三)“遍地开花”的碳交易所多数以企业自愿碳排放交易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为主,罕有实质性的碳市场操作。国内数十个区域碳交易所独立发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交易市场。

当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没有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控制,碳排放权尚不具备商品属性。碳市场交易的是碳排放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进行强制减排,碳排放总量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给企业分配碳排放额度。在自愿减排的背景下,难以形成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中国碳市场没有形成的一个根本原因。在碳减排的管理上,多部门职能重叠,分工不明,难以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工信部下属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发改委环境资源司和应对气候变化司,都对企业的节能、环境指标负有管理职能,在政策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出现冲突就在所难免。

进行碳交易必不可少的数据收集、配额分配、排放监督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均不健全,极易滋生寻租行为,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大打折扣。碳排放的总量设计、排放配额的分配等都需要依赖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企业实际排放量的监督测量也要求具备相对完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但中国目前能源审计尚不普及,审核难度极大,独立专业的碳排放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没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中国企业对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均缺乏必要的认识。企业是碳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如果作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缺乏温室气体减排的激励,碳市场的发育自然就会非常迟缓。但是,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执法力度的基本现状,以及没有面临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限制这一宽松的外部条件均导致中国企业表现出鲜明的经济利益至上,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非常淡薄等特点,相当多的企业家甚至没有听说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策略

全球环境和气候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达国家欠下了许多历史债务,发展中国家也遇到了严峻的现实挑战。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后发性和不可逆性,保护环境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使命。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明确表态愿意在2020年之后有条件地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在此承诺约束下,构建较为健全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一)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试点先行,由点到面。如何准确地对碳排放源进行有效监测和计算、如何科学确定企业碳排放额基数、如何完善碳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等,都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优先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但中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准备均显不足,所以,通过设立碳交易试点以积累经验是很必要的。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时间为2013―2015年。继2012年3月28日北京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同年8月1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通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碳监测、碳分配、碳交易的一系列操作技术,为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目前的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仅限于部分行业,交易标的仅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通过试点,未来的碳市场要覆盖到整个经济体,交易范围将逐渐涵盖多种温室气体。

(二)采取先自愿后强制、最终实行总量控制的策略;同时在配额发放上,先免费后有偿,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由于中国尚不用承担强制性的国际减排任务,加之企业的减排意识较弱,所以,目前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中国企业均采取自愿的原则。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失败表明,要建立碳市场,仅靠自愿是不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中国随着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各方面制度性、非制度性基础条件的不断完备,必然要过渡到制定碳排放总量、对全部企业实行强制减排的阶段。只有保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成长壮大起来。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上,应以历史排放额为主、行业基准为辅,适度考虑企业增长空问和先期减排行动,制定出不同行业配额的分配方法。首先实行免费发放配额,再逐步减少免费配额,同时辅之以拍卖、有偿购买等手段,逐步加大对企业减排行动的经济刺激。

(三)建立规范的环境交易所,鼓励碳金融发展。目前,中国碳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如果仓促建立过多的环境交易所只会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和资源浪费。比较经济合理的做法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整合已有的环境交易所,在借鉴国外交易所成功经验和国内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实现碳交易的程序化、规范化。碳金融是将碳排放权标准化、证券化的结果,它能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并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回报空间。环境交易所应配合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促进中国碳金融的发育与成熟。

第7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市场节能减排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低碳发展已是大势所趋,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日益被人们重视,与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金融产品也相继出现。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配额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其所具有的减排成本低、减排效果明显的特点逐渐获得人们认可,成为未来国际碳市场发展的主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碳排放量不断增长,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那么在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是否可行,或者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具备怎样的优劣势,又会遇到怎样的机遇与威胁呢?

一、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优势与机会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优势

1.具备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碳金融市场是新生事物,发展阻力大,发展基础还十分脆弱,需要一国政策的积极支持,才有希望继续获得发展。碳交易是碳金融市场的基础,而碳交易中的跨国交易需要排放权的卖方所属国具有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较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等,同理,买方也要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等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开展。否则将大大增加跨国交易中的政策风险,加上交易程序复杂、周期较长、认证繁琐等,更增加了交易的潜在风险。此外,碳交易的实质是获取经济发展的空间,没有经济发展的要求,碳金融市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确立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中共中央制定的“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有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趋势,并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方式方法和路径,包括稳步构建碳金融市场。综上所述,我国具备碳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稳定政治和经济发展环境。

2.国家碳减排资源充足。中国是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目前,全球的碳减排总量中,中国约占百分之三十,位居全球第二位。《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未承担节能减排义务。在此规定之下,我国境内减排的所有温室气体量,均可通过一定的情节发展机制转化为商品,有价卖给其他发达国家。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到50%,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我国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3.碳交易前景广阔。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的报告,我国碳交易市场前景诱人。

第一,从2010年世界银行报告来看,在2008年到2009年连续五个季度中,有四个季度的核证减排需求量大于输出量,可见在核证减排还存在很大的供需缺口,供需不平衡,这也说明清洁减排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从降低落后产能来看,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效益水平,国家一直致力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工信部2011年统计报告,“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淘汰落后炼钢产能共7200万吨、炼铁产能共1.2亿吨、水泥产能共3.7亿吨,关闭火电机组7682.5万千瓦,同时在传统的高污染行业如造纸、纺织、印染、橡胶、化工等的关停工作方面都取得较大进展。这些落后产能不只能源耗用量大,且排放碳指数较高。淘汰落后产能也意味着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潜在供应量将大幅增加。

第三,从可再生能源方面来看,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我国要争取在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提高到16%。可再生能源水平的提高,就意味着节能减排未来的发展潜力还是非常大的。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远低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科技水平落后、企业创新不足,所以我国的平均GDP能源消耗量较高,跟发达国家比较差距很大,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多。但是随着企业的转型升级以及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的能源消耗也越来越少。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可见我国将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空间当然是非常广阔的。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机会

根据日本AIM经济模型测算,在日本境内减少1吨二氧化碳的边际成本为234美元,美国为153美元,经合组织中的欧洲国家为198美元。日本要实现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6%温室气体的目标时,需要损失掉GDP的0.25%。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它们的平均损失才几个美元到几十美元。对于同样是发展中的我国来说,要进行清洁减排项目,可以降低到每吨碳20美元的成本。所以,从节能减排的成本来看,中国大规模发展碳交易市场的机会还是非常多的。从世界银行统计结果来看,全球温室气体交易量高达7~13亿吨,其中发达国家要在2012年前要实现50亿吨的减排量。我国目前碳金融市场成交量已达到30亿吨,占总减排目标的六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以及发达国家减排量的需求,使得发达国家企业积极进入中国,来寻求温室气体减排合作项目。这将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带来巨大的商机。中国在全球的碳交易市场上卖出的核证减排量已经超出全球交易额的三成,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产生了约3000亿元的投融资产物,这些都给中国金融机构新契机。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劣势与面临的威胁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劣势

1.相关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支持不给力。在碳金融市场监管方面,银监会没有明确的相关业务和清洁减排的工作指导意见参考,也没有相关的碳银行政策实施办法,专门的组织监管机构口径也不一致。法律方面,碳金融交易的相关法律不够细致,太粗。比如对节能环保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能源法》,缺陷就是实施细节不到到位,没有讲清楚,太笼统。政府政策方面,虽然中央及省级财政有专门的节能减排资金设置,用来鼓励节能技术的研发、产品推广、节能实施、信息保障等服务,但是对于企业来讲,需求更多的是节能技术、产品的相关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2.交易规则、交易机制不完备。目前,我国的清洁减排项目交易参考规则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在二级市场上节能减排的交易参考的则是普通法律,配额市场和自愿市场的交易更是无法可循,大多都是各个交易所根据自己情况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所以,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上,没有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细致的交易规则及法律参考。交易机制的缺失直接阻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

3.交易平台规模小太分散。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成立排放权交易平台,这导致交易平台分散,不统一,并且这些交易平台由于交易量有限,大多规模小,所以平均而言,耗费成本较大,浪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也较多,这些对于碳交易市场的整体壮大都很不利。同时,市场分散也会导致管理混乱,不易于统一监管,所以容易诱发各类交易风险。所以,要发展壮大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只有把碳金融市场统一起来,才可以实现资源的整体利用,才能不断完善环境资源的交易机制,也才能实现产品的不断创新实践,并且可以尽可能的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使得碳金融市场整体发展壮大,发挥最大的效用,进步掌握碳金融交易的国际主宰权。

4.资金不足,投资渠道有限,专业中介缺乏。虽然《能源法》里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政府在节能减排方面也给予了比较大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但是碳金融交易需要的是大量的资金,政府的资金支持明显是不够的。而且政府在企业投入的活动资金,很多没有落到实处,这使得部分企业仍然面临资金困难的窘境,尤其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并且,我国企业的投资融资渠道有限,这也使得企业的碳金融交易没有更多的资金支持。再者,虽然我国很多清洁项目可以获得国外碳基金的支持,但是由于水土不服,所以并不能满足我国企业的交易需求。目前,我国已经在碳基金的设立方面致力于建设适合自己的,有本土特色的基金,但仍然数量较少,规模较小,不能满足企业大量需求,在这方面,我国仍需做出很大的努力。在中介方面,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交易资金支持、咨询、调配等服务,但是目前依然缺乏专业的碳金融中介,企业的服务需求空间还是很大,这种供不应求的情况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威胁

目前国际上的碳交易买方大多到欧洲碳排放交易市场或者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或者直接找中国卖方进行交易。中国虽然是国际最大的碳交易卖方,但是碳交易市场仍然由发达国家主导,中国的碳交易没有定价权,对碳交易价格就没有话语权。国外买方以较低的价格从我国收购大量的碳排放权指标,进入二级市场买卖,获得丰厚的利润,我国卖方的交易价格常远偏离其产品的真实价值。目前国内碳交易机构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距真正意义上碳交易所还有一定距离。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印度。国外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及项目开发、审批等的相关经验,碳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也比我国多。相比之下,这也严重制约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此外交易本身存在的政策风险跟市场风险同样给我国的碳金融发展造成威胁。在不久将来达成的新的减排协议中,中国可能会承担强制的减排任务。近几年,中国的节能减排项目增长迅速,核证减排量也就跟着多起来,但是国际对核证减排量的需求相比前几年来却在下降,很有可能导致市场上价格的恶性竞争,二级市场的排放权交易价格也会随着变化,这也会给我国刚起步的碳金融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总结

第8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一、碳银行业务特征分析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京都协议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国际碳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和自愿交易的发展。配额交易规则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而自愿交易规则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进行碳交易服务,以实现其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配额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类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核证减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协议促进了欧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设,推动了欧美日碳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2006年以来,国际投资银行瞄准了发展

(一)cdm业务申请流程

1.项目识别

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判断项目是否能成为cdm项目。最重要的判别标准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并且能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 量的长期环境效益。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准线参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较。cdm项目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应用已经获得cdm国际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baseline study)及监测方法学(monitoring plan)或者开发新的方法学。

2.项目设计

根据项目资料,完成项目概念文件(project idea notes,pin)的编写。pin用于向cers买家或项目投资者书面介绍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够进行分析评价,初步了解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是否可以开发为合格的cdm项目、减排量大小等。通过谈判,最终与买家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erpa)。在该阶段,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选择适合的cdm咨询公司,以eb适用的方法学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准线设定、项目减排额外性的论证、项目边界的合理界定、减排量的估算以及监测计划;项目所在地各相关方面的评估,项目符合主办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且通过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项目设计文件是为获得项目东道国cdm主管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y,dna)批准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eb)登记注册的基础文件。通过dna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 entity,doe)负责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资料等等。

pdd和pin内容区别点在于:pdd关注技术和方法学层面,pin关注收入、风险等商务层面。企业在进行cdm项目开发中,必须用pin向投资银行或者碳权买方描述业主项目,以有效吸引买家的眼球。不同的买家对pin的格式内容要求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pin。这些工作应委托经dna授权的有资质的cdm咨询公司、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等制作。项目业主应重点关心减排额采购协议(erpa)的签定,因为erpa既是一份明确买卖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商务文件,又是一份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条款,如: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责、惩罚等。

另外,考虑到计算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pdd中计算出的减排量不能全额计入erpa文书中,项目业主应为实际碳权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项目业主认为碳权收入额外的,在开发cdm项目时怀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买家上门认为胜券在握,仓促签约,对价格或者付款条件等考虑不周,最终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项目业主蒙受巨大损失;另外,项目业主认为co2能变现,将pdd预测量全数转入erpa,最终造成核准减排量无法承诺,交割无望而造成巨大损失。

pdd、pin、erpa等设计是碳银行业务咨询服务的基础,也是cdm业务咨询的核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dm执行理事会经常更改pdd方法学,造成项目pdd等送审资料与eb审核要求不一致,导致cer申请失败。因此,商业银行开展cdm咨询服务,必须时刻关注执行理事会的方法学修订和更改,第一时间获得cdm方法学最新信息是咨询服务的关键。

3.国内报批

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申报时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项目申请函、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参与cdm项目合作的资格、cdm项目pdd文件的技术质量、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价格、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可持续发展效益分析等。

cdm项目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出资方、业主名称、类型、地点、预期进度、融资、技术、障碍、环境等十项内容。

4.审核认证及国际注册

合格性审定是经营实体(doe)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根据cdm规则的要求,项目业主应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合同,然后经营实体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附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包括:参与各缔约方资格审核;征求和汇总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核;环境影响分析文件的审核;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减排量分析;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报告审核。基于审定结果和其他意见,指定经营实体对该项目活动的合格性做出评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向执行理事会(eb)申请登记。

5.项目监测

根据监测方法学进行严格的监测,如co2漏损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确性,防范cers损s失风险等。

6.减排核证

doe作为减排核审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周期性核审,根据企业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进行减排核证,证明企业减排监测的合法性。计算减排量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cers。

7.签发cers

eb作为cdm的国际主管机构,审查减排核证报告,签发与核证减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准线

基准线是合理地代表无拟议cdm项目活动时出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景,是在东道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可能出现的合理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情景、项目额外性、计算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一渗漏)是基准线方法学的核心。通过项目边界内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类别的排放量,确定cdm项目减排量的基准和进行减排增量成本计算。基准线必须是准确、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准线方法学是cdm项目的核心。

(三)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

项目边界是指地理范围和位置,包括: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减排、渗漏数量可观测并符合cdm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渗漏是指发生在cdm项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项目影响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是汇储变化等。

碳捕获与收储(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方法学认为:渗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获co2需额外能源引起的,捕获和压缩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当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项目边界,如果co2源不在项目边界内,捕获c2所需能源产生的排放应当作为渗漏。如在统计期中发生渗漏,被监测到的渗漏就会作为项目排放而报告,并从当年的基准线中扣除该 渗漏量。如渗漏发生在统计期后,则为了保证cdm项目的环境整体性,就涉及到相关权责的分担。统计期以外的渗漏核算应适当、透明和简单。计算方法:按设定的折扣率酌减可能的渗出量,如发生渗漏,则取消或更换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发放暂时核证的排减量。另外,为可能的co2渗漏设立补救基金和保险,以此分散co2渗漏风险。核证的排减量持有者应当承担渗漏风险,核减cer数量的责任,或通过市场将责任转手交易。

(四)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cer核准准确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人民币标价的“碳货币”量化分析细则或技术指标,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碳货币”的流通特性说明,如果co2减排量不发生市场交易,则co2减排财务评价价值为0:如果发生co2交易,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证的减排量”(cers)合同指导价格进行计算,目前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吨。因国际碳市场价格波动和环境的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价格有所波动。参考国际碳交易价格、实施碳资源税征收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价格等因素,进行cdm项目效益计算是项目业主财务考核的主要因素。无论能否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02减排量均具有环境价值。

(五)监测

监测方法应当合适、明确地点、灵活、经济和有效。监测的时限:cdm项目在统计期后发生的渗漏可能导致碳信用的失效,监测应当延长到项目活动的注入和统计期以外,并且在封存点关闭后,项目参与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监测。监测时限和技术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检测结果。

三、cer价格相关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价格无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资银行涉足碳银行业务的本质。关注cer价格波动规律,是我国碳银行业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采用ecx(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的cer期货价格,并利用excel-vba进行分析。

通过对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货价格与国际原油、黄金、美国股票市场成分指数、欧美股指,以及我国沪深300行业等日交易指数进行相关性分析,从中探索cer价格相关性变动趋势,为我国碳银行业务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cer与国际原油、中金黄金价格的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性数据分析,2009年cer的价格变化与布伦特原油期货(ipe breut crude futures)价格成正相关性,与opec价格成负相关性,与西得州轻质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关性,与中金黄金成正相关性。见表1。

(二)cer与美国股票行业指数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cer与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关,与isharesnyseci(etf)成负相关关系。见表2。

(三)cer与国际主要股指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cer价格与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沪深等股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如下:cer价格与道琼斯指数成正相关,与伦敦金融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弱正相关,与恒生、法兰克福指数成弱负相关关系。见表3。

(四)cer与我国沪深300行业成分指数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cer价格与材料、地产、公用、资本品等成正相关关系;与生物制药、能源、零售、软件服务成负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cer对能源价格有制约作用,同时将带动新材料、地产、公用事业和资本品的新一轮发展。

(五)相关性分析结论

cer价格对brentoil、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i)、道琼斯指数30工业指数(dji)价格变动成正相关关系,且较其他价格指数敏感;cer价格与沪深300一级行业指数相关性表现为:新材料的开发有助推cer价格的作用,公用事业的均衡价格将决定cer价格的正相关性走势。因此,积极开展新医药和新能源开发,有利于平抑cer价格的特性。

四、碳银行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碳货币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有些erpa条文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2)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并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边际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与s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4)保险与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风险,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风险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5)碳信用储蓄和流通。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 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碳积分,用碳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准碳货币”形态开始出现。

五、碳银行业务经营管理

(一)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是商业银行探究碳金融业务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2)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3)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4)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 social resoonsibility)等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于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unfpfi pri(the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ft sustainable 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开展“碳货币”业务创新

“碳货币”体系的形成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碳权是低碳经济中的特殊商品,碳权的“碳货币”支付、储备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渐形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当依据“碳货币”特性设计碳金融系列产品,通过cdm项目咨询服务、碳权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为客户和doe提供cdm项目全流程服务,提升低碳项目绿色贷款、碳基金账户管理、低碳贸易融资和担保、自愿减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财产品创新等,为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提供发展契机。

(三)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board 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 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 management)、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 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 tr-ading)等进行分析。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项目监测体制,是否及时掌握eb方法学调整信息;实施能力体现为:银行应对气候变动的项目尽职调查和动态跟踪能力,及时跟踪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的方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所采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对社会环境的改善能力评估,与doe的检测与pdd设计是否一致等;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包括碳项目证券化、气象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远期碳权交易和期权产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碳基金产品开发;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额和自愿市场的交易制度、市场规则的认知能力等。

六、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1._政策环境创新对策。税收方面,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碳经济金融等法律法规建设,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向可持续方向迈进。

第9篇:碳减排的方法范文

(一)碳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基础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重庆、湖北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积极建设交易平台,培育第三方咨询、审核等碳市场服务业。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均正式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快速推动当地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推动遵约企业和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动,加强各地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产业的整合发展。

(二)政策环境为碳交易服务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已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省市也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深圳和北京还出台了规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实现了区域碳交易服务活动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层面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试点工作和碳市场履约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力,影响了碳交易的活跃程度和碳市场的整体效果。

(二)碳排放数据采集困难

碳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服务业的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统计核算标准,各试点均自行开发,数据口径不一,影响了今后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统一。

(三)交易模式受到限制

国务院在2011和2012年为清理整顿交易机构,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其中对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难以实现连续交易、形成线性价格,不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金流动融通作用。

(四)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引导碳市场形成、鼓励开展碳交易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还不够完善,企业开展碳交易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发挥碳交易机制对促进企业减排的推动作用。

三、对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想

(一)基本原则

发展碳交易服务业应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主题,适应新形势下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将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作为新兴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遵约以下具体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培育壮大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开展基于市场机制的碳排放交易,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二是强化激励政策引导原则。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建设碳排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碳交易的内生动力,壮大碳交易服务业规模。三是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制度、标准,加强碳交易服务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碳交易市场行为,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原则。在充分用好国内政策和资源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借鉴国外碳交易先进经验,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二)发展重点

1、建立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具体包括设计产品、交易模式与流程,配额注册登记、交易产品挂牌、信息披露、配额交易、交易结算、会员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建立交易系统,具体包括撮合系统、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的内容。通过配置充分满易和灾备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严密的交易和风险防控体系,最终实现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对接,具备开发服务于政府碳减排目标和市场定价机制需求的交易产品的能力。2、建立登记注册系统登记注册系统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碳配额的确权中心和管理中心。为碳交易配额的生成、分配、存放、交易和流转提供载体,实现了配额的确权和固化,从权属上保障了配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查询持有配额数量变化,管理自身碳排放,通过注销配额完成碳排放履约。具体功能包括:账户管理、配额管理、减排量信息备份、企业排放数据管理、企业合规监管、配额确权、统计分析及信息等。3、建立核查验证体系按照保守性、透明性、可比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原则,依据政府批准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建立真实客观、能够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第三方核证支撑体系,同时为降低收集处理数据的成本,开发碳排放主体排放情况在线报告系统。4、培育交易主体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培育碳交易参与主体,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合理下达减排目标,推动交易经纪机构活跃规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确保排放权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5、建立咨询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碳交易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包括市场交易咨询顾问、减排项目咨询顾问、核证核查培训咨询服务等,以完成减排目标为前提,在碳交易全产业链中,最大化利用市场手段实现资源分配。6、建立金融支撑体系搭建金融支撑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碳交易确定交易标的物权价值,积极探索形成低碳金融服务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为开展碳交易、发展碳交易服务业提供法律支撑。在总结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碳交易主体、程序和规则,构建标准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并加强与碳交易平台的衔接。尽快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开展碳交易提供依据。探索形成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价格调节机制,增强政府对碳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建立财税金融扶持政策中央财政设立碳交易服务业专项资金

支持碳交易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配套体系,提升碳交易服务能力。研究建立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碳交易主体、交易平台、经纪机构开展碳交易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降低各参与主体的核证和交易成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碳交易特点,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引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碳交易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统计核算标准,培育第三方核证机构

制订完善碳减排、核证、交易等相关标准,引导碳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引导碳交易市场主体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碳减排的计量统计。制定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碳减排核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设立条件。建立第三方碳减排核证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核证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培训和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