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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管理精选(九篇)

食品包装管理

第1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关键词:食品包装 检验方法 安全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8-0029-02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包装工业得到了重视,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是人们对于食品的基本要求。现在的食品包装在选用的材料、设计、工艺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并且伴随着食品包装新材料、新工艺的涌现,广大的消费者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安全性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这就突出了食品包装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的按照国家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进行检验与监管,从而有效的提高食品包装质量,防止因食品包装质量而影响食品质量问题的发生,杜绝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危害广大消费者。

1 从欧美食品包装材料来看我国现状

食品包装材料本身并不是食品,但是食用者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接触食品,加上在包装中使用的化学成分复杂多样,因此,在食品运输、贮藏过程中容易引起食品污染。为此,我们必须对食品包装进行严格的检验。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很多对食品包装材料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以及产品回收等各方面都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我国作为食品加工大国,使用的包装材料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数量巨大。因此,通过研究和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先进的技术以及食品包装相关的法规与标准,结合我国食品包装现状,对完善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以及保障我国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欧美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法规,重视安全生产、流通以及消费的连续管理。对食品包装材料管理的一般原则进行规定,其要求包括符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美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采用法律形式进行规定并且进行分类管理。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通过符合FDA(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标准的严格测试。

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现有的食品包装材料技术法规与标准存在很多不足。(1)目前相当一部分法规、标准滞后和缺失,我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法规对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进行了科学分类和统一管理;但是有很多包装材料存在有害物质,而我国尚未制定相应的的有害物质迁移检测标准,只能参考欧美等国家的标准检测。(2)我国对新型的食品包装材料及其加工助剂尚未制定可行的准入和管理机制,不能对新的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3)我国现有的部分指标规定不够细致和明确。欧美等国家对一些潜在影响身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只对允许用于食品包装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对不能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却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有些食品包装检测合格,实际却存在隐含有害物质。以上不安全因素,提示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相关安全标准亟需完善。

2 我国食品包装检验现状分析

现今在各种食品包装中,塑料包装是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塑料包装具有重量轻、化学稳定性好、运输方便、易加工的优点。但是,塑料食品包装材料也是出现安全问题最多的一种材料,因此食品包装材料的检测尤为重要。现以食品塑料包装膜袋为例,具体分析:(1)材质分析:通常我们使用的塑料不是单纯的一种物质,而是由很多材料合成的。其中高分子聚合物是其主要的成分,为了优化塑料的性能,需要在聚合物中添加各种辅助材料,如增塑剂、稳定剂、剂、着色剂等等。(2)外观检验:观察塑料包装膜袋表面是否光滑平整、有无褶皱、气泡等。(3)尺寸检测:检验塑料包装膜袋的长度、厚度是否符合标准,塑料包装的厚度是其各项性能的基本保障,其厚度是否达标直接影响其阻隔性,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考虑成本的重要标准。(4)物理性能:塑料膜袋的物理性能主要包括,拉伸强度与伸长率、剥离强度,耐撕裂性能、热封强度、耐冲击性能、抗穿刺性能,水蒸气及氧气透过性能。上述指标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来确定与其相适宜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塑料包装具有性能佳、用途广泛、制造简单的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包装。其安全性直接关于人们的健康,同时也对人类生存环境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其质量及安全性一定要严格把关,相关部门应予以重视。

3 我国食品包装检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展望

当前,我国已开始逐步加强食品包装的监管工作,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1)很多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缺少相关质量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其部分食品包装产品如吹塑包装、饮料瓶、镀铝膜等处于无标生产状态,企业负责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不够重视。(2)食品包装生产过程、印刷过程、流通过程对于食品包装的二次污染及原辅材料对其的污染。(3)市面上的食品包装种类繁多,我国当前对食品包装研究不够深入,对哪些食品包装材料可用哪些不可用没有明确的界定,对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与所容装食品之间是否存在迁移,具体如塑化剂,双酚A,溶剂残留等,更没有相关研究。

通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对比,体会到欧美等国家食品包装标准十分完善,相关监管也比较严格,发现我国食品包装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唯有积极应对,借鉴欧美经验,不断充实食品包装材料的相关技术、标准,形成完善、严谨的检验流程。加强行业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包装产品质量。

食品包装产品的质量直接关乎人们的身心健康,为此,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加强食品包装产品质量势在必行。通过引导和规范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杜绝不合格食品包装产品。为人们提供安全的食品包装。

参考文献

[1]陆艳艳.关于我国食品包装材料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05:384-386.

[2]王凤凤.浅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J].青年与社会,2013,05:55.

第2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关键词】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1]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表明食品特征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们了解该食品安全程度的基本途径,可以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其主要功能作为食品综合信息的载体,能够向消费者传递该产品的基本信息,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通过对我国食品标签法律法规标准基本情况概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格法制监管,规范食品标签标识,能够帮助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1. 我国现行的主要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

我国现行的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

2 .主要食品标签法律法规

2.1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修订。《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做出总体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2]。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为宗旨,我国对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和标准相继进行了修订和。《食品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的活动。

2.2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9年M行修订完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

2.3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3] 。保健食品标签是产品属性和内在质量的表述, 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保健功能、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和科学食用的重要载体。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1996 年卫生部《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说明,这是中国关于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重要法规。此后,卫生部又陆续过一些文件,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我国《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制定于1996 年, 距离现在已有12年时间。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有些标签已经超出了《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的解释范围,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起草《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有关专题研究的结果,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3年9月30日再次发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98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 主要食品标签标准介绍

3.1 预包装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3.2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营养标签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原卫生部在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既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又能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同时又能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3.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对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进行了实施,为确保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与现行特殊膳食用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相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组织对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进行修订,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具有特殊性的标识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按照《食品安全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执行。对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如果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用语应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适用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含营养标签)。

4. 结论

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其展示不同食品的特征及功能,对于合理引导消费者选择食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几年在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方面的发展非常迅速,但同其它发达国家的食品标签管理相比,依然有待加强。为此,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重视食品标签的重要性,积极关注国内外食品标签标准法规的更新和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Z].2011-04-20.

[2]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Z].2015-10-01.

第3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关键词 食品包装 食品包装安全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作为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其安全性也备受关注。近年国内外发生的多起与食品包装材料有关的事件,如聚氯乙烯(PVC)塑料薄膜风波、特氟龙不粘涂料风波、雀巢婴儿牛奶ITX污染事件、回收PC塑料加工饮用水捅事件随着“PVC保鲜膜”、“毒奶瓶”、“废塑料饮用水桶”、“一次性发泡饭盒”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人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焦点已不再仅限于食品本身,我们更多地开始关注食品的其他方面,食品包装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存在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危害。

一、食品与食品包装的安全性

食品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的双重意义,《食品卫生法》对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定义:它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材料”。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作为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其安全性也备受关注。我们都知道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对食品具有保护作用,能够使食品免受微生物、物理和化学等危害因素的污染,并能防止食品中的风味、营养、功效等成分受到破坏;同时食品包装材料的使用延长了食品的保存期限。

二、食品包装材料的选择

包装的功能是由内包物的性质及流通环境和消费、使用要求决定的,随着现代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包装材料的功能发生了由传统到现代的演变。影响食品品质及货架期的因素分析。食品是一个多元的、活跃的复杂体系,与食品品质有关的微生物增殖、酶反应、物理化学变化等都可能会在同一时间发生,而外界一些条件如泪度、相对湿度等都会影响这些反应的进行。为了保证食品达到理想的货架期,就必须确定哪些因素是造成食品品质、风味、气味、水分甚至营养成分丢失的主要原因。包装后的食品发生的品质变化,是由其本身含有的营养成分决定的。引起品质发生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因微生物而引起的变质。食品经真空包装杀菌后,还会有微量的气体以及细菌残留。比如芽抱杆菌、枯草杆菌等,在121℃时也只能是受到一定的抑制,并末完全被杀死。杀菌后食品内的含水量、贮藏温度等都特别适合细菌的繁殖。尤其对于豆制品,因其蛋白质含量高,当pH值适宜时,便成了这类细菌的极好的营养基。

2、由于氧气、水分等造成的氧化、水解,使油脂酸败。食品中最不稳定的常量成分是脂质。因为不饱和度,脂质很容易氧化导致食品风味丢失,随着自身催化的自由基的产生,导致发生其他一些不好的反应,如维生素的丢失、颜色的变化和蛋白质的降级等。经过分析发现,影响脂质氧化速度的因索主要有食品周围的氧气、温度以及水分等。

3、因其本身物理化学变化产生的蛋白质变性。

4、因自身失水失重引起的品质的变差。产品在贮藏过程中,受周围环境比如温度、相对湿度以及气压等影响,水分极易通过自然析出或呼吸作用而损耗,进而影响到产品的组织结构、色泽和风味,使产品价值降低。随着水分蒸发的加剧而导致的微生物的危害,最终造成了产品的腐烂变质。

5、杀菌方式的影响。杀菌是微生物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目的是杀死包装产品内已存在的微生物。保质期的长短与杀菌的形式和程度等因素有关,在辐照杀菌、微波杀菌、高温高压杀菌等杀菌方式中,以高温高少压杀菌方式综合效果最好。

6、包装物及包装方式的影响。对于含有丰富蛋白质的豆制品来说,很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侵蚀,所以需要进行真空包装。这就要求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具备耐蒸煮性;特别是,氧气可氧化豆制品中的油脂,产生酸败,并为细菌繁殖提供便利条件,这样就需要所用的包装材料也应具备优异的阻隔性。也就是说,包装物的选择决定着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色、香、味等品质的优劣。

7、加工过程的卫生情况。加工后的产品微生物含量很低,包装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就构成了成品微生物的主要来源。良好的环境和卫生条件(包括操作人员个人卫生),能有效减少二次污染。

8、防腐剂的添加适当添加防腐剂,能一定程度延长保质期。

三、食品包装安全的质量控制

(1)建立健全食品包装法规和检测方法。我国已经具有了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部门的监管还要建立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的检测手段上,有一些食品包装的卫生标准是上个世纪制定的,都需要进行完善和修改,指标的高低、检验项目都已无法适应现在产品的安全要求。目前,一些新型的食品包装材料也是层出不穷,可能给一些不法企业以可趁之机,现有的老标准对新材料的检测也不再合适,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新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机制,针对这些现状,加速现有标准的修订和更新。

(2)加强政府监管。要想切实保证食品包装材料的质量安全,要通过政府的监管让技术水平高、管理规范的企业占领市场,光靠企业自觉是不够的,必须有政府部门的监管,对于那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勒令停止生产销售,应逐步建立年审,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等措施,食品包装工业作为食品加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对小企业、家庭作坊的监管力度和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严重者应予以取缔。

(3)强化企业自律。要保证食品包装的质量安全,首先要从企业入手,产品质量归根结底是企业生产出来的,强化生产企业为食品包装材料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开展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和自律行为。要求企业从原材料的选购和确认,切不可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甚至使用廉价劣质的原辅料,生产过程的工艺、质量控制,必须形成不可漏缺的管理机制。

四、结语

由食品包装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容忽视。只有全社会加以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方能确保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刘浩,赵笑虹.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性分析[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

[3]黄大川.食品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预防措施探讨[J].食品工业科技,2007,4:188:

第4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

《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据此,可以确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的内涵是一致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不适用普通食品分段监管的体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流通许可制度,所以,工商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准入职责时,无须要求办理流通许可证。

目前,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还没有权威的界定,厘清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工商部门依法履职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初,江苏省工商局明确,在食用农产品范围出台权威界定前,各地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中,可以结合省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类别》所明确的20大类字典库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注释的范围执行。但是,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界定。如果参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在实践中依然难以操作,甚至出现思维混乱。比如预包装的大米,参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排除在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之外。可按照食品常识,预包装大米是经工业加工并包装上市的,且在生产环节实行了许可证管理,而在流通环节却无须许可,显然在环节监管上存在问题。税务部门确定食用农产品范围是基于税收监管,而工商部门确定其范围是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目的不同,导致划分标准相互矛盾。所以对税务部门食用农产品范围的界定,只能参照,不能依照。

界定什么是食用农产品,一个关键词是直接来源于农业,非直接来源于农业的食品,就不能界定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可以理解为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或经简单加工。这里简单加工的程度,应当理解为不改变产品属性,不添加任何物质。所以,工商部门界定什么是食品,而不是食用农产品,应当与质监部门界定什么是加工食品相一致。简单地说,凡是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进入流通环节,都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掌握了这个原则,无须具体的食用农产品界定范围规定,工商部门就能准确履职。

二、关于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多年来,质监和工商两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同意见,《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这种不同意见更加凸现。质监部门要求申请人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行业分类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则要求申请人按行业性质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笔者认为,根据“三定”方案规定,质检部门是主管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能机关,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2007年国务院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质检部门就是小作坊整治的牵头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也要求全系统应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纳入到自身监管范围。所以,根据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原则,小作坊的管理理应是质检部门。

“前店后坊”式的食品现场制售行为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一种。有些部门提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65大类关于零售业定义的说明,现场制售行为应归类到零售业,因此属于流通环节。笔者以为,这样界定并不准确。因为该分类3.1款关于行业划分的原则已作明确说明。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来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职能来划分的。由此可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不是划分部门管理职能的法定依据,更不应作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范围划分的依据。

目前。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主体的管理,各地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原则,选择了不同的监管“版本”。日前,北京市政府正式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我省张家港市则将现场制售行为分为“卤菜”和“糕点”两大行业,每个行业又分纯加工、前店后坊、纯零售三种类型。规定由卫生部门暂行负责纯卤菜加工场、前店后坊卤菜加工场的许可和监管,质检部门暂行负责纯糕点加工场、前店后坊糕点加工场的许可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纯糕点零售店的许可和监管。上述两种监管“版本”,笔者以为张家港市的做法更接近《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三、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

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各国称谓不尽相同。在我国称之为“保健食品”,日本称之“功能性食品”,欧美国家通称为“健康食品(HealthyFood)”或“营养食品(NutritionalFood)”。关于保健食品安全的问题,伴随整个《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始终。在《食品安全法》立法之初,保健食品险成“黑户”。开始的草案并没有承认在食品和药品之间还有一个保健品,因而没有单独列出保健食品,仅把保健食品作为一般食品进行监管。后来草案征求意见时,立法机关发现,随着保健品行业的迅猛发展,由于立法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保健食品

行业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生产经营者随意夸大宣传其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导致消费者有病不就医,有的生产厂家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西药,借助西药增强保健食品功能。因此,各方面普遍认为,保健食品既不同于普通食品,也不同于药品,它是一种单独而特殊的食品,应当严加监管,需要在立法中作出单独而明确的规定,最终保健食品合法身份失而复得。

《食品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保健食品监管条例》正在进行最终的修订,该《条例(草案)》明确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品种监管的立法思路。从《条例》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看,申请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不是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机关:但经营保健食品,《条例》却要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到工商部门申办流通许可证。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必须修改。既然对保健食品实行品种监管,质监部门不发生产许可证,那么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也没有必要发放流通许可证,否则难以界定究竟是分品种还是分环节监管,加之对工商部门而言,只许可不监管,却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未能体现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

工商部门是市场准入的登记机关,目前《保健食品监管条例》还在修改之中,相关的保健食品许可制度还无法进入实体操作。因此,在《条例》颁布实施前,经营保健食品的市场准入,仍是困扰基层工商部门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苏州市为化解此类矛盾,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明确在《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实施前,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可核定为“预包装食品”,食品类别核定为“其他食品”。待《条例》实施后,对保健食品的许可和监管由法规明确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已按此意见领取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自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向法定许可机关重新申办《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此种做法,也不失为过渡期内解决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人的一种方式。

四、关于散装白酒的监管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由于散装食品受生产工艺、储存运输等条件的限制,在两种经营项目中,散装食品显然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

由于经常发生散装白酒销售致人中毒死亡事件,所以经营散装白酒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目前有些散装白酒经营者凭所进白酒厂家的许可证、散装酒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经营散装酒必须具备的场所设施条件,来基层工商部门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七款“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的规定,各地可参考省卫生部门《关于销售散装白酒申请卫生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苏卫防[2000]67号文)明确的精神,即散装白酒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一律根据《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七款的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销售的散装白酒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应视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鉴于散装白酒经营的安全形势,借鉴过去卫生部门的操作,所以工商部门不能给散装白酒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目前,针对散装白酒经营活动的准入,常州市做了一些探索。对能够提供散装白酒合法进货渠道和检验合格证明,确需从事散装白酒经营活动的,该市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前,应按《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七款规定,对销售的白酒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包装或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进行预包装。并按照法律第41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经营者在其外包装上标明白酒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者在签订不销售散装白酒的承诺书后,工商部门可按预包装白酒的要求,实施流通许可。同时,该市还明确对使用纸包装或塑料包装的,应当符合《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包装材料本身应有QS标志。

五、关于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的吊销

《食品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共有15条处罚条款,其中涉及对流通环节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的条款有7条之多。当食品经营者发生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违法情形时,过去由卫生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如何吊销,在实践中亟待明确。笔者认为,虽然自今年6月1日起,《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但是根据《行政许可证》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下列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加之《食品安全法》第88、第90、第91、第92条都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有关违法行为,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而上述几条所指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涉及继续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吊销。因此,《食品卫生法》废止后,原由卫生部门发证的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已划转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及卫生许可证吊销的违法情形时,仍然应当提请卫生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

第5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为保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监察室、法制科、市管科、公平交易科、12315指挥中心、检查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市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组成。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散装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加强集贸市场、超市、前店后厂食品经营户的行政指导,加大散装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力度,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繁荣稳定的食品市场环境。

三、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散装食品包括前店后厂加工小作坊及其连锁店销售的经过简单包装方便携带的食品(如面包、蛋糕等),还包括大包装进货改小包装销售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四、散装食品的销售安全规范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1月1日开始至2010年3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月19日以前)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工商局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行动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同时通过广泛地宣传动员和行政指导,让经营者了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促进经营户加强自律和整改。

(二)第二阶段(1月20日—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开展散装食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第三阶段(3月1日—1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工商局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市工商局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的米面制品、彭化食品、豆制品、糕点、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为重点品种。

(二)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特别是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

(三)重点场所和对象。以前店后厂食品加工小作坊及连锁店、集贸市场、超市、食品批发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小食品店、小摊点为重点对象。

第6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何谓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给一个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那么,工商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呢?

一、加大巡查力度,严把散装食品经营资格准入关。

工商部门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要实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严格审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对证照不齐的经营户一律依法处理或予以取缔,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一起形成联动,加大打击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声势。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散装食品质量准入关。

一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散装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散装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禁止销售没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对已经销售的应当责令经营者召回;对已经进购的、没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督促经营者立即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切实维护消费安全。凡未执行食品进货检验制度的,一律责令停止销售并督促整改。

二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并执行食品进货台帐制度,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食品进货台帐是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数量、保质期等事项,是否保存进货单据。从事批发的,是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数量及保质期等。告知经营户食品进(销)货台账和进货单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散装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售散装食品、库存散装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是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是否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凡是涂改、伪造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的,一律依法重处;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或停止销售;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三、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散装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第7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1.我国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历史沿革

2000年8月,台湾环境品质文教基金会披露岛内市场存在转基因食品,引发消费者热议;为回应消费者对知情权的强烈诉求,台湾着手制定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台湾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制定,与《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修订如影随形,经历了初建和重建两个阶段。

1.1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初建

2001年2月22日,台湾卫生署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的授权,公告《以基因改造黄豆及基因改造玉米为原料之食品标示事宜》(卫署食字第0900011746号)(以下简称《标识事宜》),初步建立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1.1.1阳性标识转基因食品阳性标识又称正面标识、积极标识,是指明确标出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或使用转基因原料加工。阳性标识属于强制标识,标识对象是以转基因黄豆或玉米为原料的食品。囿于《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的规定,标识对象以包装食品为限。1.1.2阴性标识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又称负面标识、消极标识,是指明确标出食品中不含转基因成分或未使用转基因原料加工。阴性标识属于自愿标识,标识对象为以非转基因黄豆或玉米为原料的食品。由于阴性标识容易误导消费者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卫生署不断颁布解释加以限制。2002年5月20日,规定只有确系以非转基因黄豆或玉米为原料的食品,才可对产品标注阴性标识(卫署食字第0910031572号);2003年1月9日,规定若非转基因黄豆或玉米仅为食品原料之一,则只能对原料标注阴性标识(卫署食字第0910065718号);2003年4月10日,规定标注阴性标识必须提供食品确系使用非转基因原料的证明文件(卫署食字第0920020479号)。1.1.3标识阈值台湾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实行阈值管理,阈值设定为5%。黄豆或玉米中非有意掺杂转基因黄豆或玉米的含量未超过5%,可视为非转基因黄豆或玉米。1.1.4标识豁免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是指在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下,允许部分转基因食品可以不标阳性标识。主要豁免对象有:(1)食品添加剂。虽然《食品卫生管理法》授权主管机关制定食品添加剂标识事宜,但卫生署并未就此出台规范。(2)散装食品。《食品卫生管理法》先前对散装食品标识事宜,既无规定,也无授权。2008年6月11日,《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五次修订,始授权主管机关就散装食品标识制定规范;2009年3月25日,卫生署公告《散装食品标示相关规定》(卫生署食字第0980400452号),但并未涉及转基因标识事宜。(3)转基因原料含量5%以下的大豆或玉米及其制品。(4)转基因黄豆或玉米生产的酱油、黄豆油、玉米油、玉米淀粉等深加工食品。(5)转基因黄豆、玉米以外的其他转基因食品原料及其制品。⑹饮食场所直接供应的食品。《食品卫生管理法》对此类食品标识事宜,无任何规定。1.1.5标识内容转基因阳性标识内容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转基因阴性标识内容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1.1.6标识方式标识方式包含标识载体、标识位置和字体大小等要素。无论阳性标识还是阴性标识,均要求标注于品名、原料成分之后,或包装其它明显位置,字体(含长度和宽度,下同)不小于2毫米。2013年6月19日,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九次修订,对法律条文和管理机制均有较大调整,明确自2013年7月23日起原“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行使。2013年9月26日,为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的修订,卫生福利部公告修订《标识事宜》(部授食字第1021350529号),但仅将法律依据改为该法第22条,对具体内容未作变动。

1.2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重建

2014年2月5日,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次修订,更名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并对法条进行大幅度修订。主要相关修订要点如下:(1)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包装食品和食品原料(第22条)、包装食品添加剂(第24条)和特定散装食品(第25条),若含有转基因食品原料,必须标注阳性标识。(2)建立转基因食品原料行政许可制度。转基因原料须通过主管机关的健康风险评估审查和查验登记,并获得许可文件后,才能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目前,台湾许可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有转基因黄豆、玉米、棉花和油菜。(3)建立转基因食品原料可追溯系统。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转基因食品原料,须建立来源及流向的追溯或追踪系统。鉴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所有转基因食品原料均须标识,《标识事宜》显然无法满足要求。2014年6月20日,卫生福利部预告废止《标识事宜》(部授食字第1031301531号);同日,预告《包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及《散装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标示应遵行事项》(以下统称“三个标识事项”)草案(部授食字第1031301527号)。2014年12月22日,卫生福利部公告废止《标识事宜》(部授食字第1031303858号),自2016年1月1日生效;同日,公告“三个标识事项”定案(部授食字第1031303857号),定案与草案内容并无区别。至此,台湾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重新构建。重建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主要变化如下:(1)扩大阳性标识范围。从以转基因黄豆或玉米为原料的包装食品,扩展到所有转基因食品原料(已获得许可证书,下同)加工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特定散装食品。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特定散装食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商贩经营的“农产品形态的转基因食品原料及其简单切割、研磨制品”(以下简称转基因初级农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类为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商贩经营的“转基因豆浆、豆腐、豆花、豆干、豆皮、大豆蛋白制造素肉产品”(以下简称转基因大豆制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类为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商贩经营的转基因大豆制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删除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相关规定。(3)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从5%降到3%。(4)大幅缩小标识豁免范围。标识豁免对象仅剩转基因食品原料含量3%以下的产品、深加工后已不含“转入基因片段或转基因蛋白质”(以下简称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饮食场所直接供应的食品,以及非特定散装食品。(5)丰富标识方式。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方式未变,但增加了散装食品标识方式。散装食品转基因标识应于陈列销售场所,以卡片、标记(标签)或标识牌(板)等形式,采取悬挂、立(插)牌、粘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法,进行标注;其中,采取标记(标签)的字体不小于2毫米,其他形式的字体不小于2厘米。

2.我国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新近变革

台湾“三个标识事项”公告后,消费者对深加工转基因食品标识豁免、阴性标识取消、标识识别性差以及实施时间等方面颇有微词,认为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力,由是卫生福利部不得不修订公布不久的法规。

2.1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修订草案

2015年2月26日,卫生福利部预告“三个标识事项”修订草案(部授食字第1031304879号),主要修订要点如下:(1)扩大阳性标识范围。将原属标识豁免对象的“制造过程中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但终产品已不含转基因成分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特定散装食品,列入阳性标识范围。对特定散装食品的分类有所变化,第一类没有改变,第二类改为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连锁食品商贩经营的转基因大豆制品和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商贩经营的转基因初级农产品,第三类改为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非连锁食品商贩和未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的食品商贩经营的转基因大豆制品。连锁食品商贩是指公司或商业登记上使用相同名义,或经由加盟、授权等方式使用相同名义。(2)增加阴性标识。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散装食品由非转基因食品原料加工,且“国际贸易流通中”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可标注阴性标识。(3)丰富标识内容。完善阳性标识内容,并增加阴性标识内容。(4)改变标识方式。为便于消费者识别,无论是阳性标识还是阴性标识,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标记(标签)方式的特定散装食品的标识,字体由不小于2毫米改为不小于5毫米。(5)实施日期提前。考虑到消费者的急切需求,施行日期均有所提前。

2.2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修订定案

2015年5月29日,卫生福利部公告“三个标识事项”修订定案(部授食字第1041301628号),确立台湾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2.2.1阳性标识阳性标识对象为含有转基因食品原料或“直接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但终产品中已不含转基因成分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特定散装食品。特定散装食品包括转基因初级农产品和转基因大豆制品,分类与修订草案无异。与修订草案不同的是,经深加工已不含转基因成分产品的标识条件,由“制造过程中使用”改为“直接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缩小了适用范围。因为,“制造过程中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既包含直接使用,又包含间接使用,而间接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种类,更为广泛。比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玉米油加工的食品,种类就极为多样。2.2.2阴性标识阴性标识对象为由非转基因食品原料生产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散装食品(不特定),但必须存在“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的相应转基因原料。与修订草案相比,将存在相应转基因原料的范围,从“国际贸易流通中”改为“国际上已审核通过可种植或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区别在于后者排除了未经有关国家或地区审核通过,却在国际贸易流通中出现的转基因原料。比如,我国大陆没有批准转基因大米商业化,但在出口贸易中却存在含有转基因大米成分的食品,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欧盟退货事件便是例证。2.2.3标识阈值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实行阈值管理,阈值设定为3%。食品原料因采收、储运或其它因素非故意掺入转基因食品原料,若转基因食品原料含量占该项原料3%以下(含本数),则视为非基因食品原料;若含量超过3%,则视为转基因食品原料。倘若是故意掺入,则没有阈值适用的余地,无论含量多少,均须标识。2.2.4标识豁免标识豁免范围包括转基因食品原料含量3%以下的产品、非直接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且终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含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非特定散装食品、含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饮食场所直接供应食品。2.2.5标识内容含转基因食品原料产品的阳性标识内容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直接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但终产品中已不含转基因成分产品的阳性标识内容为“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使用基因改造〇〇”、“本产品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制成”、“本产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字样,可任选其一。与修正草案相比,选择空间更大。转基因食品阴性标识内容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还可以根据非故意掺杂率标识为“符合〇〇(国家)标准(或等同意义字样)”或以实际非故意掺杂率标识。比如,标注“符合欧盟标准”或“非故意掺杂率0.9%以下”。2.2.6标识方式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转基因标识,无论是阳性标识还是阴性标识,标注位置以品名、原料名称之后为原则,以包装上其他明显位置为补充;阳性标识文字应与其他文字有“明显区别”,字体不小于2毫米。特定散装食品的阳性标识,不存在标识位置问题,使用标记(标签)的字体要求同包装食品,使用其他方式的字体不小于2厘米。另外,鉴于阴性标识属于自愿标识,企业通常有加强其识别度的内在动力,因而对字体大小不予限制。与修订草案相比,虽然阳性标识字体从不小于5毫米减少到不小于2毫米,但对标识位置和可识别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标识位置由“品名、原料名称之后”或“包装上明显位置”二选一,改为“以品名、原料名称之后为原则”,难以标注的才可选择“包装上其他明显位置”,有利于消费者找寻。要求阳性标识文字与其他文字有“明显区别”,一般应采取文字反白、不同颜色、颜色加深、文字加粗、括号强调、划线强调等方式加以凸显,有助于消费者辨别。2.2.7实施日期定案对施行日期有所调整,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提前到2015年12月31日施行(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下同)。散装食品仍然分阶段施行,第一类提前到2015年7月1日施行,第二类提前到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三类提前到2015年12月31日施行。

3.对我国台湾地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变革的评析

3.1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

纵观台湾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变革历程,消费者权益保护色彩日益浓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提高立法层次。调整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规范,从部门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强了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执行力。(2)扩大阳性标识范围。从转基因大豆、玉米及其制品扩展到所有转基因食品原料及其制品,从包装食品扩展到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特定散装食品,阳性标识范围大幅扩充。(3)增加阴性标识规定。阴性标识可帮助消费者以较低的经济成本,购买到非转基因食品,而不必去购买价格不菲的有机食品。(4)改进标识方式。指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标注位置,要求标识文字与其他文字有“明显区别”,规范字体大小,有利于消费者识别转基因食品标识。(5)实施日期提前。屡次提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施行日期,让消费者早日实现知情权。

3.2预防原则得以强化

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认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管理转基因食品的指导原则有别,存在预防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之分。预防原则强调基于产品生产过程的规制,实质等同原则强调基于产品本身的管理。整体而言,预防原则是台湾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指导原则,但变革前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却体现出实质等同原则的部分特点。比如,阳性标识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而标识豁免范围过于宽泛,更为重要的是豁免原因并非出于经济成本过高或者可操作性太差;在已经许可转基因黄豆、玉米、棉花和油菜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仅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及其制品进行标识等,这些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实质等同原则的要求。变革后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阳性标识范围大为扩展,标识阈值有所降低,特别是要求直接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但终产品中已不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也必须进行标识,体现了基于过程管理的特征,预防原则的指导性得以强化。

3.3制度设计更趋完善

第9篇:食品包装管理范文

国外对同一个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在各种条件下可能析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类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使用范围、使用环境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我国还比较缺乏,对食品包装的安全风险研究水平还不高。

英国:吃的必须装纸袋

英国人对食品包装十分讲究,安全和环保是他们对食品包装的首要要求。“食品要选纸包装”,这在英国已经成了一种生活时尚。超市里,纸盒、纸袋、纸筒、纸罐琳琅满目,谷物加工制品、面粉、大米、土豆粉、点心都放在纸袋、纸罐里;现场制作的熟食,如烤鸡、猪肘子等也都是用纸袋来装的;各种饮料,如果汁、蔬菜汁、牛奶、酸奶等,则是使用纸盒来装的。餐馆里,食品打包从来不用塑料餐盒,用的是单张的食品纸和纸袋。

纸是最安全的食品包装,相对于塑料包装来说,纸包装性能比较稳定,不易因为环境、温度的改变产生危害身体的化学物质,而且可以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此外,英国食品标准局有专门的部门对食品包装进行监控,要求包装必须印上“合格标签”,并注明耐热温度。

美国:奶粉多用锡罐装

在美国人眼中,食品包装安全与食品质量同样重要。

所有与食物相接触的物质,必须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这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凡是食品可能接触到的材料都属于食品包装,这不仅包括普通的塑料袋、纸袋,而且包括罐头内的涂层、容器盖子、开口处的密封材料等。

美国对婴儿使用的产品检查尤其严格。例如一些婴儿奶瓶是用塑料制成的,每个奶瓶在上市前都要进行化学物质检测,每一项都必须在合格范围内。过去,有研究称,用塑料袋装奶粉,塑料中的一些物质可能破坏婴儿的神经系统。所以美国的奶粉多是用锡罐装的,锡罐内还都有一层专门的涂层,起到隔离和保护作用。

德国:封箱不许用胶带

雷阿尔超市是德国最大的连锁食品超市,这里的食品包装各种各样,因物而异。如块茎类蔬菜都用有机小网袋包装。“这样既方便节省,又有助于保持蔬菜、水果的营养与新鲜。”雷阿尔超市负责食品安全的奥托先生说。

瓜果蔬菜在运输中都采用硬纸箱包装。德国对此有严格规定:外箱不能有蜡纸或油质锡纸;外包装箱要尽可能用脱色水封箱,不能用PVC或其他塑料胶带;如果不得不用塑料胶带,也不能含有PE和PB等化学成分;同时,不能用塑料制成的钉子或夹板,只能用胶水粘牢纸箱的各面。他们的食品纸箱都有两个特点:一是都有透气孔;二是尽量用物理手段组合纸箱,如密封纸箱不是胶带,而是两排齿扣,打开时只要一掰就行。奥托先生还说,这种纸箱都是可降解的生物包装,主要用淀粉制成。

日本:印刷不能太花哨

颜色鲜艳的食品包装,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印在包装上五颜六色的图案,却可能危害健康。 在日本,《食品卫生法》明确要求,食品包装不能太花哨,而且印制食品包装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的油墨。

在日本,凡是食品包装,必须用醇溶油墨取代甲苯油墨,这种油墨比较稳定,不容易挥发产生有害物质。另外,儿童食品的包装颜色不能太多,这也是为了控制油墨使用量,并且包装内层要有一个隔离膜。日本不少儿童食品也附送玩具,但玩具都是在食品袋外面另外包装赠送的,绝对不会放到食品袋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