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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现状精选(九篇)

人寿保险的现状

第1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寿险 寿险产品 产品创新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我国人寿保险业发展突飞猛进。根据保监会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寿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0795.08亿元,同比增长21.25%。其中,新单业务同比增长39.65%。此外,普通寿险和健康险业务实现高速增长,分别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485.44亿元和1836.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7.27%和45.73%。全年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3241.52亿元,同比增长21.46%。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一批上市保险公司市值跻身全球保险业前列。但是经连续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如今,寿险业遇到了一些困难:一是行业面临着较大的增长压力,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放缓,新业务尤其是银邮渠道新业务萎缩明显;二是一些长期困扰行业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销售误导现象虽有所好转但仍然存在,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仍时有发生,寿险产品美誉度低,寿险行业形象的社会认同度低。如何根据目前寿险发展现状,创新寿险产品,成为保险公司亟需尽快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现状与产品分类

(一)我国寿险市场发展现状

(1)产品竞争力不足。一是产品竞争力不足导致业务增长困难。现有的一些保险产品未能切合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创造令客户满意的消费体验,产品内在竞争力不强,消费者认可度不够。因此保单销售不易,业务增长困难,在经济环境不利的情况下甚至出现业务萎缩。二是产品竞争力不足易引发销售误导。在产品吸引力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重点将资源向销售环节倾斜,通过销售激励迅速拉动业务增长,过度激励容易引发渠道人员诱导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完成交易,导致销售误导。三是产品竞争力不足导致客户退保。退保是客户用脚投票,因所购买的保单与预期存在较大偏差,或者保险责任与客户需求不匹配,或者保单回报明显低于客户预期,客户最终选择退保。

(2)风险保障不强和客户回报不高。一是风险保障不足。目前市场销售的主流产品重理财轻保障,风险保障偏低。从被保险人来讲,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风险未能实现充分转移,无法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被保险人不得不自行承担风险后果,同时对保险的认同度下降。从行业来讲,保险行业没有真正发挥其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功能,未能有效履行其社会分工和社会责任,行业形象受到影响。例如,在5.12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处理中,保险业的声音非常微弱,保险实际理赔额度有限,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投保保单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二是客户回报不高。对于以储蓄投资功能为主的理财型产品,客户关注的是收益和回报。但是,受投资能力、市场环境和费用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理财型产品给客户的实际回报并不高。

(二)我国寿险产品细分分类

目前我国寿险发展存在产品单一、结构失衡、功能多趋于同质化、投保者对产品认知度低和研发人才不足等问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寿险的潜在缺口仍较大,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山区。进入本世纪以来,金融业的创新曾出不穷,而保险业也在面临着创新的压力,而大数据为保险业的创新提供了数据基础和机会。保险本质上是“大数定律”,对于任何一个群体来说,只要投保的数量足够的多,就可以应用“大数定律”。而保险产品的定价本质上就是对“风险”的度量,只要风险能够度量,就能够给出一个合适的价格,以此次价格出售产品就能够保证收支平衡。这正是保险产品运作的方式。但对于风险的度量和精确测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传统的保险产品都为限定为“标准体”,其他的“非标准体”都被保险例外条款而排除开外。

三、中国寿险产品创新对策与建议

(一)取其精华,自我升华

消费者的投资偏好不同,根据自己的功能需求进行产品选择,如定期存款、债券、基金和股票等。所以,寿险产品创新应该借鉴定期存款的资金安全利率较高的优点,债券期限短,无违约风险的优点,基金的集合投资,专家管理,风险分散的优点及股票的高流动高收益的优点,进行产品功能的创新。

(二)多方位开发,加大消费密度

寿险产品的创新可以根据少儿时期教育需求和多意外伤害的特点,开发教育资金回报多,医疗赔偿覆盖面广的产品。根据青年时期消费压力大的特点,寿险公司可以与各大消费场所挂钩,开发购买寿险产品后去制定场所消费则进行折扣或赠送等活动。根据壮年时期的还债和养老的需求,开发期限短且收益较大的产品。根据老年时期无收入的阶段特征,开发长期养保险。

(三)采取保障为主的稳健发展模式,推进投资类寿险产品发展

产品优化重点应转向质量和效益,摆脱纯粹地追求规模和提高保费收入的现状。研发核心应突显个险品质,研发内在核心价值高的保障型产品,做到可持续发展。由于保险资金在政策上已被允许进入资本市场运作和消费者风险意识、投资意识的提升,可以以拥有保障型寿险且风险承受能力高的特定人群为突破口,进行以点带面”模式发展投资类寿险产品,需结合市场不断调整有效需求,防范市场风险,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投资类寿险产品的发展。

(四)完善寿险监管机制,健全寿险产品创新机制

我国寿险业发展较晚,研发、销售、管理等经验欠缺和监管体系不健全。因此,需要消费者的监督、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保险公司的自律,提高寿险产品的管理水平,促进寿险业健康、适时地发展。同时,产品创新需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经验教训,做足前期的市场调查分析,设计具有针对性的寿险产品。并依据相关法律的客观要求、技术的专业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产品创新机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寿险产品竞争力,首先要结合行业实际,确立以“风险保障+适当的理财”为主流业务的导向性的产品发展战略,积极引导,潜心培育,努力促成全社会良好的保险消费习惯。同时,更要加大寿险产品创新,全方位提升产品和行业的竞争力,集市场与监管合力,努力推动寿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2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应用

现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水平并不高,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有些问题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比如我国的财务核保起步比较晚,各项制度够不够完善,而有些问题则是由于主观因素造成,比如财务核保人员自身经验不足,收集的资料不齐全以及公司不重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寿险公司加以重视。

一、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现状

因为寿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任何寿险公司都需要对核保人员的财务进行审核,以期将风险降到最低,但是由于历史发展以及核保人员水平的问题,使其我同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存在缺陷,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因为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起步时间比较晚,因此无论是在制度、人员构成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都不成熟.财务核保尤为突出。现阶段,绝大多数核保人员更看重医学核保,对类似于财务核保的非健康因素并不看重,尽管有些寿险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核保制度,但是核保的质量与效率都不高,更多的是侧重于问卷调查。

第二,我国的寿险公司所聘请的财务核保人员的水平并不高。财务核保所涉及的专业非常多,既有保险专业,也涉及到法律专业,还有与风险与心理等科学相关,所以对核保人员的要求十分严格,但是因为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整套完整的培训机制,所以我国的财务核保人员普遍经验不足。

第三,寿险公司彼此之间没有进行有效交流与协作。因为保险公司竞争十分激烈,各个寿险公司为了能够扩宽自己的市场份额,通常都会对寿险营销给予更多的支持,这使得保险行业的信息与技术并不开发,各个公司或者是同一公司之间的业务部门没有进行更多的交流,信息的封闭必然会导致财务核保的不顺畅。实际上,现代寿险公司如果将核保资料、经验等通过电子化的方式相互分享,这对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水平的提高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关部门为了能够促进财务核保良性发展,可以建立信息资料库,各个寿险公司可以共同分享这些信息,这不仅能够降低核保成本,也通过提高寿险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四,现阶段,财务核保还为完全的实现电子化。因为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逐渐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因此近些年来,寿险保单越来越多,有些保单期限非常长,甚至是几十年,保单资料积累越来越多,另外,这些保单信息通常都是处于动态状态,信息储存、维护、处理等如果需要人T:完成,工作效率低,质量也无法保证,因此采用电子化手段来处理保单信息十分重要。但是现阶段我国寿险公司还未完全的电子化,这严重影响了保单处理的效率。 第五,信息资料不齐全。财务核保的前提条件是,有关人员必须要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有充分的了解,尤其是其财务状况,所了解的信息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不能以投保人自己填写的信息为准,这样会导致信息失真。正常情况下,核保人员必须要对投保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但是因为技术或者是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核保人并没有对相应的信息进行审查,再加之,受到财务审计等影响,有很多信息资料并没有全部获得,这就更难以判断投保人财务状况的真假。

二、我国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应用建议

1.注重财务核保原则性规章制度的建设

正常情况下,寿险公司在进行财务核保时,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一是保险原则,也就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章制度进行财务核保,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此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可保利益以及诚信原则。二是边际成本原则,也就是核保人员为了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对投保人的所有相关财务信息进行评估分析,换言之,核保人员就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来对被保险人进行边际成本分析。寿险公司应该以这两大原则为基础,进行规章制度的建设,因为这两大原则的应用,既可以保证核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也可以对成本进行约束。

2.注重核保规则性条例的制定

财务核保要想获得良性的发展,核保人员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一切按规则办事,这样才能保证核保不会风险影响。保险人自身核保规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险品种的规则;另一类是险种行政管理规则。关于保险产品的规则,在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时,就要充分意识到保险公司制定产品的保险费率,是基于那些一般考虑和特别的考虑,提供保险产品的高低限制。关于险种行政管理的规则,涉及到保费支付方式及形式;保单传递的时间,反要约的要求;合理处理签单、申请、失效日、核保程序等。核保行政工作是否完善,影响到风险承保和经营活动。

3.加强寿险公司财务核保人员建设

由于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涉及到很多专门的技术问题,而且其实践经验也非常重要。在寿险公司财务核保中会计师、律师与精算师的运用极为重要。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汇集了各方人才于一体。此外,寿险公司财务核保人员的判断力与直觉也非常重要,需要核保人员不断的学习与实践,从而积累经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寿险公司财务核保应用进行研究十分重要。寿险公司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多的是考虑寿险销售,却没有考虑到财务核保,这使得我国的寿险公司财务核保水平迟迟没有提高,为了促进财务核保发展,相关寿险公司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制定相应的制度等。

参考文献:

[1]王汝志人身保险需求――基于Abraham.h.maslow需求层次理论的实证分析卟浙江金融2007(09)

第3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第4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寿险个人 流失率 影响因素

一、寿险个人人流动现状

(一)同业“挖墙角”导致寿险个人人大规模流动

寿险公司对个人人的大力需求,尤其是对个人营销精英的需求,大大加剧了各家寿险公司对人的争夺,致使人的流动数量不断增加。国内新成立的寿险公司或者是外国寿险公司在国内新设立的分公司,为了尽快在中国市场抢占份额,占有一席之地,最快捷的方式就是从已经开业而且发展比较壮大的同业公司中挖人,甚至挖走整支营销团队。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寿险个人人流动越来越频繁,已经陷入白热状态。

(二)选择跳槽的寿险人得到更好的发展,带动新一轮流动

优秀人才的加入将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得到不断的提升,从寿险个人人自身方面来看,由于得到挖人寿险公司的重视,会得到比之前更好的待遇和发展空间。寿险公司的其他人看到这种现象,纷纷效仿,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寿险人的流动。

二、寿险个人人高流动率的原因分析

(一)寿险公司严格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

对保险个人人严格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是寿险人高流失率的原因之一。通常各保险公司对人的基本做法为:新人如果在半年内(或者9个月)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可转为正式业务员,否则出局。成为正式业务员之后,如果业绩持续达到一定的标准,可升级至资深业务员、业务主任等,但不管升到何职位,只要有连续一段时间未能出单,便会降级或者出局。这样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令大部分人感到不满。

(二)不合理的佣金制度

作为保险公司激励员工的核心―佣金提取方案的不合理。佣金通常分为首期和续期,寿险人的首期佣金一般占所交保费的30%-50%,然而续期的一般只占到3%到8%左右,并且缴费年限普遍在3-10年。这种佣金提取方案的设计使个人人更看重新的保单的拓展,忽视旧保单的存续情况,导致寿险人很有可能采取短期行为,导致寿险个人人的高流失率。

(三)社会地位低下,行业形象差

我国从事保险的进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大多数人是为了较高的行业收入而进入,一些待业人员也将其作为人生的跳板,短期行为严重,极大地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另外由于少数人的不诚信行为,使得人们一谈到保险,便给它了诈骗人的外衣。社会上的评价对于寿险个人人的高流失率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应对寿险个人人高流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和加强相关制度措施,优化寿险个人人队伍

(1)建立公平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寿险公司应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考核体系,加强各层级间的相互监督。对于寿险人在以业绩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同时,可以增加客户满意度、投诉率、退保率和保单继续率等业务品质指标,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对各级主管的考核不能局限于团队业绩与增员,要建立从下而上的监督、评估体系。

(2)完善寿险个人人的薪酬福利制度。我国目前的寿险公司对寿险人通常采取无底薪的薪酬制度,普通寿险个人人的收入主要依靠新单佣金。对于大部分寿险人来讲,一旦无法拓展新单,收入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加速流动。基于此,可以对现在的福利制度进行改革,给个人人提供一定底薪及各项福利待遇,在可以有基本保障的情况下展业压力会相对减小,有利于提高寿险个人人的留存率对。

(3)加强对寿险个人人入职和离职的限制。在招聘寿险人,要选择素质高,适合从事寿险工作的人员,从源头上提高个人人的整体素质,减少流动人数。当寿险个人人有想离职时,公司领导应该其对进行挽留,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重视,降低他们的离职意愿;可以规范离职手续,对寿险人的离职做一些硬性规定。

(二)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加强监督和管理

(1)加强寿险个人人的准入监管。随着国务院取消保险人资格考试,个人人进入保险行业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这样寿险个人人队伍的质量也就得不到保障。为此监管机构尽快出台新的从业考试制度,提高保险人从业资格考试的难度,对不同性质的保险产品,采取不同的考试方法和难度,限制考试人员的学历,提高寿险个人人的整体素质。

(2)建立人信用评级制度。行业协会可以对寿险个人人进行信用评级,参考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

制度,信用评级标准可以包括个人人的从业时间、违法违规记录等方面,对进入一家寿险公司时间很短就离开的寿险个人人进行记录,超过一定次数比如说三次,便限制其再进入寿险行业。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违法违规人员。从各个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寿险中介市场尤其是寿险个人人市场要健康发展,就必要有系统并且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靠。全面具体的寿险个人人展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健全的寿险个人人培训制度、完善的寿险个人人手续费和佣金体系等,将能很好促进寿险个人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崔惠贤.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周玉萍,李良槐.基于保险营销员生存现状的保险营销员制度研究 [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2,(03).

第5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被保险人病故 申请理赔受阻

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在该附加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与李丽续签,但对双方签订的《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未表异议,仍按合同的约定,收取李丽按期应缴纳的保险费,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险人李创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此后,李丽向寿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其以种种理由拒绝理赔。2003年7月3日,李丽诉至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寿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4万元。有无隐瞒病史 免责是否成立

庭审中,寿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李丽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我单位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另外,被保险人李创是因先天性疾病而身故,我单位依约应向原告李丽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672元,不负保险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投保单,表明李丽关于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癫痫等疾病征求栏内,作了否定的填写。被告寿险公司还提供了由其单方委托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李创其线粒脑肌病系其线粒体DNA缺陷疾病,属先天性疾患。原告李丽认为,寿险公司在与之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提供了该保险经办人王某某的证词。另外原告还认为,因为在承保时寿险公司对李创所患疾病明知,她是否如实告知并不影响寿险公司的权益。对此寿险公司则认为,根据原告李丽的文化水平,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予以理解,无需再作明确告知。

免责条款说明不力 寿险公司一审败诉

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丽与寿险公司在履行《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等病,寿险公司给予了数次理赔,其与李丽重新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时,其对被保险人李创患有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癫痫”病应系明知。原、被告在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时,李丽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因寿险公司已明知被保险人患病情况,李丽的行为并不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另寿险公司在履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及《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等病住院3次,寿险公司均按合同约定作了理赔。在《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期满后,寿险公司未同意续签该附加险合同,但仍按主险合同约定收取李丽交纳的保险费,直至被保险人李创死亡。寿险公司在此期间一直未提出与李丽解除《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现再以李丽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系法定义务,寿险公司认为据李丽的文化水平,应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予以理解,无需再作明确告知的辩解,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李创因患先天性疾病身故,因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已不产生效力,被告寿险公司作此抗辩已无意义。清河区法院遂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寿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丽支付保险金24万元。是谁预设了法律陷阱

宣判后,寿险公司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源自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先合同义务,也是一种严格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情形可以免除。一审判决对投保人在填写投报单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先前患有癫痫病是出于故意,一审未作认定不当。而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2?在《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及整个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李创的健康状况并不知晓,虽然曾进行过数次理赔,但是理赔和承保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和环节,要求它们作绝对的衔接显然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上诉人辩称:(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始终处于明知的状态,因此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疾病对本案没有实际意义。?2?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投保人,同时也约束保险人。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明知的条件下依然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却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显然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预设了法律陷阱,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寿险公司难拒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在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数次住院治疗,李丽作为李创的母亲与李创朝夕相处,其对李创所患疾病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填写《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在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癫痫等疾病征求栏内,却作了否定的填写。其对这种清楚明了的事实情况作了截然相反的选择和判断,应推定投保人作出这种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非因过失而系故意。

上诉人在承保重大疾病险之前已就李创患有的“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疾病进行了数次理赔,原险种的销售人员在对李创的病情知悉的情况下,动员同事作宣传,在此情况下李丽与上诉人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据此,应确认上诉人在承保重大疾病险时对李创患有“癫痫”疾病并数次住院治疗等情况是知情的。随后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被保险人李创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病住院治疗3次,寿险公司分别在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分3次给予理赔。二审法院认为,承保和理赔虽然由两个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但这两个部门同时隶属于寿险公司,都以寿险公司的名义开展工作并由其对它们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要求一家保险分公司作核心业务部门之间业务资讯的衔接并不是一种苛求,而且从寿险公司拒绝为李创续保重大疾病险之附加险情况看,上诉人能够并且已经进行了承保和理赔的衔接。因此,可以认定在《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履行期限内,上诉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清楚明了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该原则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还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3款亦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亦应遵循诚信原则,诚实而行、善意而为,因为保险人作为保险业的经营者,其对诚信原则内涵的理解及对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的熟知程度要远胜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其应当向投保人就保险人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和情形详加说明,使投保人知晓有关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自主地作出选择。本案中投保人确有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上诉人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依然承保,且其在《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到期后,意识到承保此附加险的高度风险性而拒绝续保,但却未及时解除《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并一直收取保费直至被保险人李创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已丧失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的事实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本意是因为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很大程度上依赖投保人的诚实和信用;在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承担因投保人故意隐瞒行为而导致的无法估量的风险,不符合公平和诚信原则。而在本案,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并不因投保人的隐瞒行为而增加,相反,保险人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以同意承保并不断收取保费的行为,向投保人表明了其愿意承受此种危险负担并愿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态度。故上诉人以投保人存有故意隐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其当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应当对己方自担风险的行为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二审法院遂对本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第6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非寿险公司; 盈利能力; 杜邦财务分析

中图分类号:F6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9-0039-03

保险公司属于经营风险行业,整个经营过程都具有特殊性。保险公司要想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除了要保证所提品和服务的质量,还要保持自身的财务状况稳定,这样才能实现长期稳健的经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盈利能力作为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较强财务实力的主要因素,是企业创造利润的能力[1],只有财务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才有提取足够准备金的能力;此外,盈利能力还影响资本增长,公司吸引外部资本的能力、对外扩张的能力以及偿付能力的高低,最终决定公司能否抵御不利环境的影响并存续下来[2]。因此,本文以非寿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杜邦财务分析方法对非寿险公司盈利能力进行客观分析,以期为公司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杜邦财务分析体系

杜邦分析体系是利用几个重要财务指标的相互关系,对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系统分析的方法[3]。杜邦体系的核心是净资产利润率(ROE),将各个指标逐层进行分析,得到一个指标分析体系:

净资产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资产)×(资产/所有者权益)

=利润率×资产周转率×[1/(1-资产周转率)]

=资产利润率×权益乘数

杜邦分析体系将企业净资产利润率分为利润率、资产周转率以及权益乘数三部分:

1.企业利润率的高低,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利润率就要求企业拓宽销售渠道、降低生产经营成本[4]。利润率的分析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决策与运营。

2.资产周转率是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指企业的每单位资产产生营业收入的大小。得到的数值越大,代表企业资产的效能越高,即企业每单位资产的盈利能力越强。企业可以通过对现有资产的优化配比,分析影响资产的各种相关因素,合理分配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比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从而提升盈利能力。

3.权益乘数则是指企业的负债程度。权益乘数越大,代表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企业的负债程度高,即企业负债资产所产生的收益高,但同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反之,则较小。企业要在保证资产回报率高于自身负债比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权益乘数增强盈利能力。

二、非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改良杜邦分析体系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行业的竞争也愈发激烈,财务数据分析也越来越受到各个保险公司的重视。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体制,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存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特别是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直接引出了保险行业的“新保险准则”。新保险准则提出了保险业利润表中的新指标“已赚保费”,而已赚保费作为已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费,与保费收入指标相比,也更具有实际意义。将“已赚保费”引入盈利能力分析体系,得到:

ROE={(承保收益/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总资产)×(总资产/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所有者权益)

=[(承保利润/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总资产)×(总资产/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所有者权益)

=[(承保收益/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总资产)×(总资产/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所有者权益)×(已赚保费/保费收入)

=[(承保收益/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总资产)×(总资产/已赚保费)]×(已赚保费/所有者权益)

=[已赚保费利润率+(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系数)]×肯尼系数

三、非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杜邦体系分析实例

(一)非寿险公司的样本选取

通过查阅资料可知:截至2013年,我国境内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64家。为了得到全面客观的分析结论,随机抽取其中的30家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再通过查找《中国保险年鉴2014》获得真实有效的相关数据,进行非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

(二)数据搜集与整理

通过查找《中国保险年鉴2014》,得到30家样本公司基于杜邦体系的盈利能力分析的基础数据。通过对基础数据的计算,得到30家样本公司的杜邦分析体系指标数据。

(三)盈利能力指标分析与评价

1.股东权益收益率

股东权益收益率(ROE),又称净资产利润率,表示公司收益与所有者权益的比值,是杜邦分析体系的核心指标,也是评价公司盈利能力的第一项指标。这个指标既反映了企业所有者也就是股东所投资本的获利能力,还体现了公司各项经营投资活动的效率与成果[5]。其公式为:股东权益收益率=(已赚保费利润率+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系数)×肯尼系数。

由表1分析可得2013年度30家样本公司的平均股东权益收益率为-6.57%。其中,最高的是安邦财险的37.83%,最低的为国泰财险的-131.50%。30家公司有19家公司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为正值,占抽样样本的63.33%;11家公司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为负数,占总体的36.67%。

总体来看,2013年我国非寿险公司股东收益率数据分析情况一般。从30家样本公司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与公司成立时间的数据分析可知,成立时间较长、资本雄厚的公司股东权益收益率较高;而本年度股东权益收益率为负数的公司多为成立时间还比较短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这些公司处于业务起步期,财务状况不稳定是正常现象。但是具体到每家公司,尤其是收益率为负数的公司,还都应该具体分析其影响股东权益收益率的各项指标,进而得出具体全面的盈利能力分析结论。

2.已赚保费利润率

已赚保费利润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非寿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获利与已赚保费的比值,代表企业每单位保费的实际收益。已赚保费利润率代表的是保险公司在其主营业务承保业务方面的收益率,是评价非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状况最重要的指标。其公式为:已赚保费利润率=保险业务利润/已赚保费。

由表1分析可得,2013年度,30家样本公司的已赚保费利润率差异巨大,且绝大多数为负值,而平均已赚保费利润率为-14.49%。其中,已赚保费利润率最高的公司为安邦财险的7.79%,最低的诚泰仅为-77.70%。30家非寿险公司里中仅有人保、太保、华泰等8家公司的已赚保费利润率为正值,只占样本公司的26.67%,且这8家公司的已赚保费利润率均值也仅有1.96%。这反映出2013年度我国非寿险行业只有两成公司在承保业务领域盈利,且承保业务盈利能力也较弱。

非寿险行业承保业务领域出现大量亏损,究其原因是我国非寿险业起步较晚,业务发展仍然不成熟。那些起步较早的老牌非寿险公司承保业务已趋于成熟,还是可以在承保领域取得盈利。这种状况也反映出现阶段我国非寿险公司的主要盈利在投资方面,是我国非寿险行业趋于理性化的表现。但同时反映出,承保领域仍是公司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一大关注点,新兴的非寿险公司应抓住这个契机,在承保业务方面多做努力,进而提升自身盈利能力。

3.投资收益率

投资收益率是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两大指标之一,是指一个阶段内保险公司资本投资收益与总资产的比值[6],代表企业的资本运营能力与成果。公式为: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资产总额。

表1所示,2013年30家样本公司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3.02%。其中,投资收益率最高的为永安保险公司的5.19%,最低为现代保险公司的0.29%。与前两个指标不同的是30家样本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指标全部为正值。说明我国非寿险行业对投资业务的重视度较高,发展也较好。

同时将投资收益与已赚保费利润结合分析,30家样本公司中国寿财险、大地、太平财险等11家公司已赚保费利润为负值,但凭借其较高的投资收益,可以弥补公司在承保业务方面的亏损。因此,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是拉动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双驾马车,两项业务同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才能健康有效地发展[7]。

4.投资收益系数

投资收益系数是保险公司资产总额与保费收入的比值,代表着非寿险公司潜在的收益水平,从而可以决定公司潜在的盈利能力水平。其公式表示为:投资收益系数=资产总额/已赚保费。

表1所示,30家样本公司2013年度投资收益系数最高的是现代保险,系数值高达43.32;最低的是国寿财险,仅为1.40。在30个样本数据中,求得平均投资收益系数为5.10。其中有安邦财险、长江财险等6家公司的投资收益系数高于样本平均值,占样本的20%,说明我国非寿险行业有约两成公司有着较高水平的资产可以用于发展投资业务,这项指标合理的较高水平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无疑也是利好。

5.肯尼系数

肯尼系数是美国学者Roger Kenney率先提出并使用的。用保费收入除以所有者权益表示,这个指标可以将公司的所有经营成果放大来看,从而得出有关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结论。公式为:肯尼系数=已赚保费/所有者权益。

由表1分析可知:2013年,30家抽样公司中人保财险和国寿财险的肯尼系数分别为3.17和3.26,代表其2013年度已赚保费是所有者权益的3倍之多。说明人保、国寿等肯尼系数较高的非寿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相对于自持股本来说规模偏大,要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应该追加公司投资。而长江财险、诚泰保险两家公司的肯尼系数仅分别为0.10和0.15,说明这两家公司的承保业务相比于自持股本规模偏小,应通过提升公司的承保业务规模来提高盈利能力。

四、结论

从最终分析结果来看,人保财险、安邦财险等老牌非寿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数据都比较乐观,说明其2013年度财务状况较稳定,盈利能力状况也较强。通过核心指标股东权益收益率发现国泰财险、利宝等公司的状况较差,具体分析则得出其已赚保费利润率指标数据较差,投资收益率状况也一般,说明其应当重点关注自身承保能力,同时也不能忽视投资业务,更需要关注负债带来的高风险。而分析肯尼系数指标发现,长江财险、诚泰保险两家公司的肯尼系数仅分别为0.10和0.15,说明这两家公司的承保业务相比于自持股本规模偏小,应注意通过提升公司的承保业务规模来提高盈利能力。同时发现我国非寿险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与公司成立时间具有相关性,即成立时间较长的公司,财务状况较稳定,盈利能力也较强;成立时间较短的公司则相反。

【参考文献】

[1] 刘汉民.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71-393.

[2] 张旭升.中国非寿险公司扩张新风险业务承保能力实证分析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1(5):36-38.

[3] 陈兵.保险公司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31-262.

[4] 中国保险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保险年鉴2014[M].北京:中国保险年鉴社,2014.

[5] 邓大松,向运华.保险经营管理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75-221.

第7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寿险;模式;发展

自加入世贸以来,外资寿险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从2000年到现在,有多家保险公司在我国北京、上海等金融发达的地区成立起来,而且年保费也在以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速度增长。因为我国目前经济金融市场属于正在转轨的新兴市场,所以对于国外的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吸引。然而,我们在对这些跨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它的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匮乏。因此,探究这些公司在不同制度、不同市场情况下的企业选择和营销手段,对于我国的寿险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的寿险的发展状况

自1980年国内保险恢复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到了今天,已经发展到了100多家。保险市场在中国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特别是寿险市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发展的尤为迅速。2002~2003年,由于拓展新的营销渠道和开展银行与业务使得年保费迅速提高。但由于2003年的增幅较高,所以2004年的增长幅度就显得不明显,经过了两年的调整,到了2006年才继续稳步的发展起来,增长速度达到了每年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水平。但是发展迅速并不是说我国的寿险已经到了成熟阶段,在这期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我国市场巨大,形成了粗放式的管理现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保险市场增长速度快,但仍处于寡头垄断的状况中

各区域的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仍然处于几家较大的保险公司掌握市场的现象,这样只是形成了初步的竞争局面,这种垄断式的局面对于中国寿险市场的发展非常不利。

   (2)我国保险也总量虽大,但是占我国生产总值的比例还非常小

自2008年以来我国的保费收入已经排进世界前十,但这是因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就保费占我国整体生产总值比例来看,还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平均水平为8.3%,而我国保费仅达到生产总值的3%。因此,我国的保险意识还有待提高。

   (3)我国保险市场在各地区分布不平衡

   现阶段的保险公司机构总部依然是分布在金融市场比较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沿海城市等,虽然各公司的分支机构已经遍布很多城市,但多以人口密集的城市为主。我国西部发展较慢,保险业发展也受到很大影响,这样不平衡的地域发展现象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4)单一的销售经营模式

   我国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还不是很高,销售经营模式都比较单一,产品结构简单,在这方面也缺乏专业型人才。

二、外资寿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模式

我们以比较典型的在华寿险公司着手,分别从它的进入模式、结构组织与营销战略进行简单的分析,然后在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优点和缺点,以对我国的寿险市场发展提供借鉴。

1.进入模式

   友邦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它一直注重与我国的文化交流,利用在华的渊源关系成功进入了我国市场。在产品上,友邦的长期保险打破了我国保险产品单一的模式;在营销方式上,引进寿险人的模式,使用专业的管理人才,应用专业人寿保险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在品牌建设上,每年都赞助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重视与我国的文化交流以及慈善事业。因此,友邦保险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的我国市场可以说是由于我国当时的市场经济模式的要求,也是由企业的内部发展而决定的,而后友邦保险在中国的发展状况也证明了这一选择是明智的。

2.友邦公司结构组织及策略

友邦保险在我国大陆是这的布局,直接在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设立了8家公司,其中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与在我国的其他保险公司有所不同的是,这些分支公司机构都是各自为战的。具体的发展计划都是由分支公司自己决定,运营方式,人事财务管理都有分支公司各自决定。但业绩状况会上报于友邦保险在香港的总部。友邦保险是将整个公司的业务分割成了若干个地区独自运行,每个地区公司的情况直接汇报公司高层,但各地区的相应职能都是由地区全权负责。公司总部只保留整体的战略策划权力和控制权力,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各地区对地区内的所有活动具有充分的管理权力和控制权力。

3.营销策略

   (1)由点到面,以上海作为发展中心,发展各个分支公司,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和运作。

   (2)以培养人才为核心,走长远发展战略,对于员工的选择上重视文化只是高度,重视员工思想理念。

   (3)以期缴业务为主,建立寿险长期经营模式和理念。

   (4)把个人营销作为业务核心,实现个人业务创新。

   (5)把市场定位差异当做定位的突破点。

   (6)把医疗险和意外险作为切入点以保障型产品作为策略重点,理财型的产品作为辅助。

三、通过对比对我国寿险行业的启发

   (1)学习外资寿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模式,尝试在海外设立分机构,在做到中外保险友好交流的同时传播我国的保险思想。

   (2)借鉴外资寿险的结构和管理方式,构建适合中国寿险的管理模式。

   (3)将“诚信”作为品牌建设的基础,融合外资寿险灵活多样的经营、销售方式。

   (4)重视人才的培养,为行业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总 结:

本文主要通过对外资寿险在我国的发展模式的分析,与我国的寿险行业进行简单的比较,分别从进入模式、营销战略和结构组织上作出合理判断,找出值得我国寿险行业借鉴之处,进而应用到我国的寿险行业当中,不断完善我国的寿险行业发展模式,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全面发展,使我国保险行业能够紧跟国际保险行业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龚夏欣.在华外资寿险公司发展模式及比较分析.上海:上海大学,2009

第8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2013年1月6日,国内金融理财再吹“集结号”,第三届中国金牌理财TOP10总评榜“金貔貅奖”颁奖盛典落幕,年度金牌保险公司和年度金牌保险理财产品两个系列共计15个奖项也如期揭晓。该保险榜单全面剖析了保险行业在理财领域中的战略管理、产品创新、业务发展、市场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的突出表现,是对行业整体进步的一次年度总结。

2012年,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港交所上市,成为大型国有保险金融集团整体上市第一家,每股3.48 港元的发行价格,使中国人保在H股募集资金款项净额约为232亿港元,这也是今年全球最大的一单首次公开发行。该公司以其资产规模、机构体系建设、研发力、服务力、透明力、品牌力、兑付力获评为“年度金牌综合实力保险公司”称号。

瑞泰人寿:注重成长

瑞泰人寿依托中外方股东雄厚的实力和国际化管理经验,融合市场实践和消费者需求,为客户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实现价值成长斩获本届“金貔貅”奖重量级奖项“年度金牌成长价值保险公司”。

长城保险:增加收益

长城保险建立了以“保障+服务”为特色的产品体系,并根据细分客户不断创新,开发了包括母婴险、自助养老险等在内的一系列高保障保险产品,特别为钢琴天才郎朗开发设计了十指保险,突显了保险的保障本质。该公司在“年度金牌收益力”奖项上问鼎。

中国人保寿险:规模效益化

中国人保寿险公司以“规模效益化”为指导,确立了“超常规跨越式”的发展战略,制定了“三零四平五盈利”的经营目标,创造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经营之路和盈利模式,是中国保险业内具有很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寿险公司,是当之无愧的“年度金牌竞争力寿险公司”。

中国人寿:打造品牌

中国人寿通过长期持续的品牌建设,已跻身世界知名强势品牌行列,品牌价值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司在寿险行业始终保持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拥有强大的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因而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力扛“年度金牌寿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诚信服务

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财险保障,荣获“年度金牌财险公司”。

另外,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分获“年度金牌银保合作奖”、“年度金牌便捷境外服务奖”、“年度金牌保险电子商务贡献奖”、“年度金牌保险电子商务创新奖”4项大奖。

第9篇:人寿保险的现状范文

据有关资料表明,就人的生理机能而言,一个人的正常寿命应在120岁以上,活到200岁也不足为奇。那也就是说应当有相当一部分人可以有幸三次看到哈雷彗星。

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的平均寿命也正逐步增长。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饮食结构得以改善,并日趋合理和科学化。营养学成为一门专门科学,营养师成为一个新兴职业。医疗卫生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人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照顾。社会上各种各样的养生法,健身术方只未艾,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健康,人们也希望越来越长寿。可您是否想过:当您为自己第三次幸会哈雷彗星而激动,为宇宙之浩瀚神奇而赞叹之时,您明日的生活是否有着落,是否仍然过得舒服而自在?那时您或许已经退休六十几年了,当然不能指望您的正在工作赚钱的第四代第五代同时养活着您夫妇两人和您的儿孙们。活得长了也有烦恼,但如果在您年轻时为自己做好长远打算,买上上几份养老保险,让保险公司来照顾您的晚年,你就可以尽情地享受生活了。

然而正如我们所见到和听到的,人们的生存也正时刻受到威胁,随着工业化的进展,环境污染。资源缺乏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水资源被各种工业排泄、生活垃圾污染了,我们怀疑明晚是否还能看到明亮的星空;空气被汽车尾气、工厂废气污染了,鱼儿、小鸟早已逃离我们居住的城市;街道上充斥着各种嘈杂的噪音,沉重的工作让我们心烦意乱,我们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此外,各种疾病也不时地侵袭我们,虽然我们有很好的医院,但数千年以来人类真正消灭的疾病只有一种:天花。更令人头痛的是又出出了各种各样从未现过的新病种。很难说,那种寿命增长的好事会让我们每个人都遇上,命短自古就让人很烦恼,不过我们也可以买上几份保障性的保险,让保险公司来作我们的帮手,在我们得病时照顾我们自己,当我们不在时照顾我们的家人。

寿险公司之所以成立和迅速发展是因为寿险事业关心的是每一个平常人的生、老、病、死。保险公司针对我们的这些问题设计了各种保单,其中有养老金险种、保障性险种和二者兼而有之的综合险种,我们可以就自身不同情况和不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为我们的明天好做规划。

定期死亡保险及其特点

定期死亡保险是指,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则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保险金;如果期限届满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就不再负责,也不退还保险费。定期死亡保险的保费中不含储蓄因素,故低于任何一种人寿险,它适用于在一定时期内暂时需要保险的人。

定期寿险具有较强的保障功能。适合的人群包括: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且急需保障的人;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尚幼,自己又是家庭经济支柱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寿险是廉价的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无储蓄功能与投资收益。

定期死亡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保险费低廉。由于定期寿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寿险保险费低于其它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2、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定期寿险单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状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

3、可以变换。即被保险人未必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定期寿险可以变换的特征可以消除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经济能力变化对投保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保证被保险人将来的可保资格。

4、容易产生逆选择。投保定期寿险可以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极容易产生逆选择。所谓逆选择是指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申请投保死亡保险。在人寿保险经营中,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感到或已经存在着身体不适或有某种极度危险存在时,往往会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寿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已知的风险中,保险公司对保户有严格的选择,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是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细致的检查;

二是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

三是对年龄较高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遭遇到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非疾病因素),身体遭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如下特点:

1、一年期的保险;

2、免除体检;

3、纯保障性,保费低;

4、非储蓄性保险,不返本;

5、费率主要与职业有关,与被保险人年龄基本无关。

并非一切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都可以参加保险。实务上一般将风险分为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两大类,能够通过保险承保的都是可保风险,不可保风险是保险不予承保的。

不可保意外伤害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端挑起殴斗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如海洛因、鸦片、大麻、 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这些由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定期保险的特点

定期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以最低的保费成本,提供某一特定期间的保险保障,适合在责任最重的时期投保。

定期保险较适用于:

1、年纪较轻的被保险人。如:普通学生一般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收入有限但生活责任较重的人。如:家庭经济支柱。

3、正在偿还贷款或债务的被保险人。如:暂时失业、经济较困难。

购买定期的局限性在于当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契约便终止。

终身保险的特点

投保终身保险,保险公司会对你终生负责,直到死亡为止,且最终必定要给付一笔保险金。终身保险含储蓄性质,因此费率高于定期死亡保险。投保终身保险时可附加一定保额的定期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分为普通终身寿险和特种终身寿险。

1、普通终身寿险。这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又称终身缴费的终身保险,它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保险费终身缴纳、以较为低廉的保费获取终身保障的特点。

2、特种终身寿险。又称为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有两种形式:一是一次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即趸缴终身寿险。由于一次所缴金额较大,投保此种保险的人较少;二是限期缴清的终身寿险。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可以限定为10年、20年或30年,或用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来表示,如60岁、65岁。在同一保险金额下,缴费期越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越少;反之,则越多。其中,短期的限期缴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在短期内有很高收入者购买。

终身寿险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而且保单所有人既可以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也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贷款,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所以终身寿险的费率较高,并且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

终身保险即指提供被保险人终身享有的保障,它较适用于:

1、家庭生活责任重的被保险人,即刚成家立业的人或抚养子女成长及教育的人。

2、计划把保险金遗留给家人的被保险人,即以遗产方式给配偶或子女一笔保险金的人。

3、计划用保险金来交遗产税的被保险人,即把未来的保险金给付作为缴交遗产税的人。

4、计划以保险金当作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用途的被保险人,即以具有储蓄成份的终身保险作为退休生活费的保障的人。

保险是家庭幸福的保险索

家庭,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人辛苦奋斗就是为了家庭的幸福,使家人衣食无忧。父母的舔犊之情,爱人的似海深情,小孩子的天真浪漫,总使人想用无尽的爱去回报他们,让他们老有所养,小有所依。家庭是我们生活起居之处,也是我们心灵寄托和归依之地,我们在那里休息,苦闷时可以倾诉,生病时得到照顾。

许多人都甘愿为家庭付出一切,发誓要照顾好他的家人,但是生活中确实有太多的不如意,太多预料不到的事情,例如严重的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残障、失业、生意失败……当这些事情发生时,我们就不能再呵护我们的家庭,给他们照顾和关爰。不幸的事件总是这样降临下来,不管我们是好人还是坏人、不管我们有无积蓄。

“二度伤害”是指一个家庭受到不幸事件的伤害之后财务上经受更大的打击例如:重病之下无钱求医,一家之主死亡而使家产被变卖,家人流离失所……

寿险就是在这种情形之下应运而生的。寿险业之所以壮大就是因为很多人已经认识到了这种需求并购买了寿险。寿险对家庭的意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小钱防范风险。风险损失也可以用积蓄来弥补,但这意味着大量资金被占压,而参加寿险只要很少保费,在危难时刻即可得到大量补偿,雪中送炭。

2.计划家庭财务。购买寿险可以与子女教育、养老、疾病、死亡等需大量现金的事件对应,使家庭有计划地、长期地积累所需资金。如果不经计划,许多钱财都无意义地花费掉后,遇到大事,便有筹集不起资金的困难。而保险资金,在保险公司运作,可以产生固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