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审计结果报告精选(九篇)

审计结果报告

第1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将草案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带队赴长兴进行立法调研;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派员赴温州、乐清、嘉兴、海盐、湖州、德清、衢州、龙游、桐庐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和社会审计机构等方面的意见。2月13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三位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有关精神,国务院拟启动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立法进程。2014年底,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并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逐条研究。草案的有关修改情况与财经委作了沟通。2月27日,省委常委会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3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财经委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计工作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审计工作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也将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工作,条例应当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使立法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并规定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报告”制度。二是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规定“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下一步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依据。三是经费保障上,原则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财政预算应当予以保障”,不强调同级政府预算,从而为下一步改革预留空间。(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应当体现中央和国务院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新要求,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要求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并对全口径预算审计、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审计事项和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的列举。二是明确审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重点审查内容,并完善了绩效审计的有关规定。四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数量较大、管理不够规范、存在问题较多的情况,增加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草案关于人大监督的内容过于单薄,应当补充完善。为此,草案修改稿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政府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听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二是明确人大监督审计结果整改的方式,规定政府应当根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决议认真研究落实整改,开展重点督查,并报告结果;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四、关于审计队伍建设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规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为适应审计工作新要求,必须切实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等相关内容。二是加强内部审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同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是规范社会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关委托或者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程序和相关条件,并对社会审计力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遵守相关工作规范作出规定;对社会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

五、关于审计权限和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审计权限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强调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等资料,并开放审计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二是进一步细化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权限、要求和方法。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为增强审计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同时,为防止因审计时间过长影响工程款支付,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期限作出限制,并规定了相关单位的救济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案件移送等机制,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审计整改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以及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关于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公开的力度不大,刚性不足,没有很好发挥审计监督应有作用,应当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审计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增强审计成效。为此,建议补充和完善以下内容:一是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结果问责,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二是加强审计结果公开,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也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三是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草案修改稿第四章)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第2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又作了进一步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计划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并不断丰富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统筹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很快扭转了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农业基础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取得新成效,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继续改善,计划执行总体情况是好的。同时也要看到,计划执行中有的指标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内生动力仍然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问题突出,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压力进一步加大;货币信贷超常增长,地方政府性债务增加较多,财政金融领域风险增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力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有的地方节能减排工作有所放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与计划草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了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明确,主要目标和总体安排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0年是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为“十二五”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一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好”字优先,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预见性,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突出财政政策的实施重点,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的支持保障力度。严格控制新上项目,新增政府投资和中长期贷款应重点满足在建项目资金需求。把握货币信贷增长幅度,切实控制好信贷投放节奏。加大财税金融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和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支持,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金融风险。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完善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导向,努力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幅度增加政府对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投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投资,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建设面向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突破性、带动性强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抓紧落实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继续实施人才培养工程,造就大批高技术人才和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加强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引导,抑制产能过剩行业重复建设,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业,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抓紧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减少、简化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禁止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制定和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支持和规范对外投资。

(三)加大收入分配格局调整力度,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按照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方案。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千方百计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重点是提高农民收入、企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部分优抚对象待遇。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工资增长机制。继续实施和完善各项刺激消费的政策措施,在稳定传统消费的基础上培育新的消费需求。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着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着力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四)扎实做好“三农”工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继续加大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内投资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优先用于农业农村发展。进一步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完善鼓励农民种粮补贴政策,严格监督惠农政策落实,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加快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保护、调动农民和粮食主产区政府的积极性。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水利特别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变为城镇居民,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五)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针对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引导和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和巩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众的帮扶救助力度。大幅增加政府投入,加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高度重视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推进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进一步抓好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经济社会发展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气候变化因素,在努力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基础上,要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把节能减排和调整能源结构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突出抓好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建立完善防灾减灾、防御极端气候事件的机制,提高抵御灾害性气候的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力度,大力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七)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把深化改革作为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的根本措施,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落实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金融以及其他服务业等领域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落实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对经济的服务功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3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为了总结现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实施10多年的经验,从理论上分析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成效,全面研究审计工作报告和它所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课题组就地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在部分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活动。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开展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管理以及提高审计机关地位、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扩大审计工作影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有待改进。

一、对审计工作报告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权力执行机关,应该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因此,审计法要求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是宪法这个规定的具体要求。但对于这个制度的重要性人们还认识不足,影响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审计工作报告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审计机关的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县级审计机关,他们认为预算执行审计年年审,审计的资金量少,项目不多,每年报告的内容和反映的问题大同小异,拿不出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报告,导致政府领导看了不满意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到人大去作报告。其次,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此认识不高。在很多地方,重大项目都是“一把手”项目,政府领导亲自抓,他们当然希望这些资金能够用到项目中去,发挥应有的效益,但是如果发生了挤占、挪用等情况,他们更希望内部解决,不想让外界知晓而影响其形象,所以,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写入了审计结果报告,也难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最后,是人大对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认识不足。一些地方人大,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报告对于人大审议财政决算中起到的参考作用。即使在目前已经开始开展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很多地方,往往也是走走程序,没有将决算审议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有机结合起来。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有待界定

审计工作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成果,体现了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它一方面反映了一级政府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审计机关如何履行自己的审计职责,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都要这一报告中体现。通过这一报告,政府、人大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做出判断和评价,也是对审计机关的一种考核,通过它建立了一个审计机关与外界沟通的有效途径。因此,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对审计工作报告范围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哪些内容该进入审计结果报告甚至审计工作报告,很多地方的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报告时很难把握。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我国,审计机关置于政府内,审计的都是政府的事情,尤其是在基层,审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是政府首长,这些项目中如果在资金运用方面出现了问题,审计机关是否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常常心中没数。第二,在很多地方,“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如果上级审计部门审计了下级财政部门的决算,是否是该将其放入审计工作报告中?在调研的过程中,很多地方呼吁,应该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界定,使地方审计机关在草拟审计工作报告时有依据和根据,规避风险。

三、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时间有待统一

审计工作报告的时间,就是审计机关何时代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做这份审计工作报告。自1996年以来,审计署每年报告的时间都是相对固定在6月份左右,与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央财政决算结合在一起。何时报告影响到审计机关如何安排审计项目,因为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要围绕这个报告来展开,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就会导致审计机关难以安排一年的项目计划,审计组难以在审计过程中把握进度。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有两个问题普遍存在:一是审议决算与审议工作报告并不统一,二是部分地方审议工作报告的时间不固定。

虽然各级审计机关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报告时间,但是这些时间的安排都是根据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而定的,各级政府之间没有相应的规定和安排,在报告过程中也没有衔接。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还是跟审计署的时间安排相仿安排在六七月,但还是有的地方安排在二三月,有的地方安排在八九月,甚至有的地方每年向人大报告两次。报告时间的不统一就会导致审计部门在做审计报告时很难衔接起来,如有些地方在“上审下”,如果上级部门提前向人大做了报告并将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下级审计机关在向本级人大作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时就要考虑到上级部门报告的影响。有些审计项目是多个审计机关协同配合完成的,如果某一个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列出并向社会公布,必然会影响其他审计机关对这个项目的报告。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报告时间上的选择应该规范和统一起来,一方面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项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在报告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衔接和配合。

四、处理好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有待探索

在审计工作报告过程中,处理好与人大和政府的关系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向人大作审计工作报告,既然是代表政府,就要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报告的内容又是政府的事情,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生产的,所以还要得到政府的同意。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人大常委会,在作报告前,人大一般会关注工作报告的准备情况,而审计机关也会关注人大关心的话题,因此,两者间的沟通、协调非常必要。虽然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直接涉及的是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权力机关监督执行机关的工作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审计机关、政府、人大三者间的关系。

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地方都能处理好与政府和人大的关系,政府首长对审计高度重视,在审计项目立项时点题,审计过程中协调关系,审计结果后督促整改落实,这种全程式地关注使得当地的审计工作不仅得到领导的认可,还能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在处理人大关系方面,一些地方审计部门也是从立项时就跟人大沟通,关注人大关心的话题,在对审计整改过程中,让人大参与促使整改落实,这些措施不仅加强了同人大的交流与合作,更使审计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层次。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审计机关在处理好这些外部关系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在很多时候处于尴尬的境地,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一些地方的审计工作得不到领导的足够重视,政府首长不关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得不到保障,开展工作难度大,向领导汇报工作的机会较少等等。第二,在一些地方,人大和审计机关还没有建立起交流机制,人大不太关心审计部门所开展的审计工作及其效果,审计部门也不与人大沟通,彼此信息不畅。

五、审计工作报告公告制度的推广有待加强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监督审计结果执行的有效途径。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有利于审计结论的落实,扩大审计的影响。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还没有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县级审计机关这个问题更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很多地方,由于公众的参与意识薄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审计工作报告公开之后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此,人们认为公告的意义不大。第二,政府的积极性不高。只有在上级政府的要求或迫于压力的情况下,才会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的地区。第三,审计结果公告的载体有限。公告要取得好的效果,载体的选择很重要。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公告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各种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密切相关,然而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相对落后的市县,所能选用的载体非常有限。他们没有自己的报纸,有的甚至连电视电台也没有。而且这些载体的影响面很小,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审计工作报告的格式有待规范

目前,虽然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都有对审计报告的规范格式的要求,而对于审计机关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第4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规范

2004年6月,审计署公布了最新年度政府审计,大批案件被曝光,十多个部委被点名,在社会上引起风暴般的效应。本来,国家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然而,如此不留情面地揭发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问题,触动体制痛处,这还是第一次。此次国家审计结果的公布及此后产生的争议,也引发人们思考:国家审计结果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如何向社会公布?笔者就此问题发表拙见。

一、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特点

由于审计对象不同,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也有不同之处,从理论上看具体表现如下:

(一)依据的法规不同。国家审计的主要对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他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而民间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盈利单位,他所依据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因此,政府和民间的审计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法律上的立足点也不相同。

(二)审计报告的程序不同。由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的性质不同,政府审计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的审计活动,而民间审计则是代表相关利益集团利益的审计活动。因此,它们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前者是按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后者则是按法律规定程序和民间惯例来进行的。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同。国家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而民间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目前虽然国家审计在法律上就审计结果报告和通报作了大概的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从审计报告的实践来看,尚未有明确的、正式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而民间审计则已有一套完整的审计报告体系。

因此,从政府和民间的审计报告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是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可以发现,国家审计报告制度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二、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前提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国家审计结果之所以要公开透明,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一)公共资金和公共资产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所谓国家财产,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就是国有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我国法律还规定,由公民纳税形成的公共资金,使用前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预算由人民代表批准,预算执行接受人民监督。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二)压缩腐败产生的空间。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三)消除制度性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制度性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性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以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三、当前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式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国家审计报告制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看也处在形成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跟不上国际审计发展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在世界上已是一种通行的制度。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后,稍隔一段时间就会将审计报告分发给更广泛的部门和单位包括舆论宣传部门。此外,还定期编制《会计总署报告目录月刊》,分发给每一位国会议员,该月刊在《国会大事记》上转载,使任何人都能够看到。会计总署还设立情报资料办公室,协助审计长回答各方咨询。德国联邦审计院将年度审计报告递交议会、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有关重点公布于社会。这种做法将审计监督与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日本会计检查院将审计报告送内阁呈报国会的同时向国民发表。上述国家的国家审计事业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原因之一就是执行较为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我国的国家审计事业正在摸索中成长,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

(二)审计披露范围小,限制多,操作难度大。在我国的审计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通报和公布制度执行得不够,工作相对滞后。主要是因为:其一,《审计法》没有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公布什么公布多少审计结果中有所选择,同时,出于对审计结果是否全面、客观、公正的担心以及对因公布审计结果给自身带来影响的不可控,审计机关具有明显的选择倾向。其二,《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理解,虽然有许多审计结果并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但由于规定不具体明确,也导致了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结果方面的倾向性选择。在《审计法》和《审计准则》中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但审计结果公告的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而不是“必须公布”。在紧随其后的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又对公告内容作了严格的限定,基本上是由政府来决定。由政府来决定将政府的哪些问题公布于众,这就不是审计机关可以左右的了。(三)审计机关的风险和压力增加。审计机关一方面顶着压力公布了审计结果,一定程度上赢得了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必然将目光集中于审计结果的处理上。2002年的审计署审计报告首次向社会公开解读,李金华审计长称此报告在内容上跟以往的相比,“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被审部门没有增加,违规资金总量变化不大,但社会反响“出乎意料”。多数媒体称此报告引起了“审计风暴”,2003年也被称为“审计元年”。原因之一是审计报告的首次公开亮相,而更重要的是,此次报告涉及的对象是国务院各大部委,人民拭目以待政府怎样解决报告中指出的问题。

审计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由来已久,若将审计结果公告而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那么审计的权威性就有被破坏的危险,久而久之会失去社会公众的关注和信任,这对审计机关来说也是一种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标准不明确,审计责任不清晰,法律环境不健全,审计管理体制不完善,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审计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要执业风险主要是来自行政部门的处罚,一般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有时责任不清,根本无足轻重。而由于出具不实审计意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这就导致了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力寻租成本不高,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国家审计人员有时会选择与被审单位合谋。因此,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

(五)审计结果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审计工作是单方面进行的,一旦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汇报,这些问题不需要对外公布,责任也由审计部门认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计工作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如审计结果披露问题、官员经济责任不明且多用集体决策掩盖个人责任、问责制下的官员责任划分问题等。因此,引入申辩机制是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四、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的思考

国家审计报告的披露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何披露国家审计结果以及披露后的后续问题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一)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报告披露的规范。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国家审计报告的总体格式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点:(1)报告应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报告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日期等五个部分;(2)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3)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4)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承诺情况,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审计结果披露的总体格式规范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国家审计监督机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程序,全面实施各种程序和规范,确保国家审计结果得到合理披露和全方位披露。

(二)建立监管国家审计的专门机构。目前在国外,已有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专门监管最高审计机关的委员会,其任务主要是详细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审查后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这种委员会很有必要。如果这个委员会设在人大,则是我国行政型审计模式向立法型审计模式转变迈出的第一步。监督的模式应该是渐进式的。所以我们建议在设立监管委员会的初期,采取从审计机关的预算和账目开始对国家审计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专门负责处理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审查审计报告并提出意见等。

(三)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外的普遍做法。从根本上说,国家审计的真正委托人是人民,国家审计机关要向人民负责,并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告制度的推行是对国家审计人员的有力监督,它对审计工作和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监督,这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极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所以对审计公告制度一定要推行下去。我们建议修改审计法时将现行审计法中关于审计公告的规定从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改为法律义务,具体说就是将审计法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改为“应该”公布审计结果。

(四)审计失败的治理根本。鉴于国家审计的寻租活动大都属于被动之举,是为了留住客户、保持市场份额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因此,治理审计失败的根本在于治理被审单位的财务欺诈,而治理被审单位财务欺诈的根本则在于治理市场,因为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中,内部信息会很快为市场所消化,被审单位所寻求的租也就很快会消散。此外,还应该加大被审单位的寻租成本,使其寻租的代价大大高于所能得到的收益,迫使其主动放弃寻租行为。

(五)国家审计应引入申辩机制,以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申辩是指对受人指责的事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申辩机制是通过给当事人申辩的机会而形成的机制,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精神,因此,值得提倡和推行。

目前很多机关针对审计报告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媒体进行申辩的方式是不正规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人代会介入,对行政任命的官员激活惩罚和问责机制,而后再由当事机关在人代会、相关的政府间协调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中进行申辩,最终将所谓集体决策的问题落实到主要责任人身上。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则要激活司法程序。

已故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先生对中国历史上国家审计和会计的状况与国家的治乱兴衰的关系用一句话十四字做了总结:“天下未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因此,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王华.从当代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本质谈《审计法》修改[J].中国审计,2004,(12).

[2]杨时展.国家审计的本质[J].当代审计,1993,(2).

[3]周盕.学者呼吁审计引入申辩机制解决官员责任不清问题[N].香港大公报,2004-07-17.

第5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关键词:国家审计风险;公告制度;风险管理;免疫系统

一、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

2008年7月1日审计署了《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坚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强审计信息分析,提升审计成果层次,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将其所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及相关程序以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一定对象范围公告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公开透明的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审计风险。在公告制度实行前,国家审计风险本身就已存在。但是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实行后,国家审计工作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国家审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风险更显性化及延伸化。

二、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不同大小的风险,采用相应到位的措施、方法和程序,尽可能使审计风险减少到最小程度(可容忍或可接受风险的程度)。它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连续的和及时的防范来达到减少损失、提高审计效果的过程。

第一阶段:风险的感知与识别。国家审计要实时对宏观、微观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风险保持敏感和持续的关注,特别是经济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分析一项审计业务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审计活动潜在的风险及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鉴定。这一阶段使得整个工作重心前移,有助于改变国家审计主要侧重在事后审计的状况。即实现及早发现风险的“抗原提呈”功能。

第二阶段:风险的分析。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内生的“免疫系统”。国家审计风险分析要解决的是风险的强度、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程度的问题。

第三阶段:风险的应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预防、限定和减弱审计风险,是审计主体根据所掌握的审计风险程度,按照特定的条件和预定的目标,对审计风险施以主动影响的行为过程,其目的在于避免审计风险的产生或减低审计风险的作用力。

三、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一)重大错报风险。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它分为两个层次:财务报表整体层次以及各类交易和事项、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财务报表整体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指与财务报表整体关系密切的重大错报和对财务报表认定有重要影响的错报。审计人员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审计人员应当从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各类交易和事项、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国家审计分析重大错报风险组成要素时要把握国家预算执行审计的具体特点。

(二)检查风险。某一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或交易类别)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可以在实质性测试的过程中通过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检查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把审计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以上。但因受审计资源、审计时间等要素的制约,审计人员不能根除检查风险,也就是说检查风险是必然存在的风险。

(三)公告风险。通过审计公告的程序将此风险向社会公众公告,但可能受某些条件的限制,产生披露不完全或披露过度的情况,由此引发前置风险和过程风险的审计不足、审计错误等问题的暴露。比如保密要求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审计公告的内容很难与审计报告完全一致。一旦审计报告反映的某些问题未能在公告中披露,将直接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误受风险”,即认为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这些问题,其产生的后果相当于这些问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另外,比如审计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审计期限公告、审计公告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等等,这类风险的产生可能源于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公告实施力度欠缺等原因。

(四)诉讼风险。审计结果公告后,国家审计出现诉讼的风险。而根据现实的状况,这种诉讼请求更主要还是来自被审计单位。在实际结果内部公开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关切度相对较低。有些内容虽然被审计单位不完全认同,但出于各种原因,其经常是保持缄默。审计结果公告后情况则大为不同,一旦公告内容叙述不恰当或者有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肯定会提出,并可能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诉讼风险是否存在是不必然的,它完全取决于诉讼方是否执行这一行为,如果不提讼,即使审计报告中的某些内容有不当之处,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外部利益冲突。

(五)社会公众的认可度风险。社会公众作为审计的最初委托者,其必定会关注审计公告的结果是否符合其最终的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很好地履行了社会公众所交付的责任。一旦审计结果所达到的目标与社会公众的预期出现偏差,或是国家审计的结果使社会公众认为自己的权利并没有被很好地维护和利用,那么审计机关将面临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不认可风险。从目前的情形看,社会公众对于国家审计工作的期望度在日益增强,这类风险的影响也在逐渐扩大。

四、公告制度下国家审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以“内部控制的健全度”为着力点,防范报表整体层次风险

2004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就已经在《公共部门内部控制指南》中说明了内部审计机关在内部控制中的地位并规定了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和任务。而我国不管在内部控制的理论建设还是内部控制测试实践等方面都落后于其他国家发展的水平。政府部门内部控制缺失,而审计人员在国家审计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具体账项的检查,而忽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度。因此,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营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检验和测试,发现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错报的风险,不能只是“走形式”。除了对内部控制的关注,对其它可能影响报表整体层次的重大错报的因素也要关注。比如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程度、被审计单位国家资金拨付情况和资金压力大小等影响因素。

(二)加快“金审工程”建设,优化信息内部存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008年7月11日,审计署制定了《2008-2012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中表明进一步建设、完善、推广审计管理系统、现场审计实施系统,积极探索联网审计和信息系统审计,建设全国审计机关网络中心、数据中心,扩展网络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基本形成服务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全面完成金审工程二期建设任务,初步建成国家审计信息系统,为三期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到2010年,审计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基本实现业务流程无纸化;至2012年,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审计项目要达到年度计划项目的80%以上,现场审计实施系统成为审计人员普遍掌握的审计工具。这也符合了目前被审计单位信息化日益强大的趋势。另外审计机关应积极开发审计体系内部及其他监督系统信息资源,通过信息系统,使监督成果相互利用,发挥审计综合监督的职能,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建立完善的外部专家智力支持系统

在当前国家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一些规模较小,地位不太重要的企业或者将自身审计的重要企业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它,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这种委托可通过招标竞选、抽签等方式进行。另外,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融入国家审计工作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除了利用这两种力量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外部专家智力系统,即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在审计活动中,往往会涉及到国防建设、高科技研究、大型公共工程、环境保护、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等内容,审计人员对这些领域的业务性质、流程和范围了解的缺乏,会给审计过程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因此建立专家智力支持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完善审计公告形式风险,规范对外公告内容

除了由于公告前审计过程所引发的审计风险,审计公告本身制度发展的不完善也会导致审计风险。因此最好是通过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本身来控制。例如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的格式与内容可以考虑借鉴民间审计的做法对审计意见进行分类,对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结果的公告,采取不同的方法。对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相当于无保留意见的公告可采用标准式审计公告。即规定专门的格式、结构、各段的内容和措辞。由于公布审计结果是国家行政行为的范畴.有很强的严肃性,因此最好在主流媒体上公告,如各级党报、电台、电视台以及专业报刊公告等,而且只适合于高级审计机关必须及时报告重要审计结果时采用。目前,我国每年在新闻媒体上刊发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在“两会”上宣读审计报告都是这种公告形式的体现。不管如何,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对这些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防止模棱两可的做法。

(五)有效利用社会大众媒体资源,及时准确接受和传达民意

有关学者对社会公众有关调查报道途径的可信度认知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公众对大众媒体上的调查报道的可信度认知是较高的。自2008年年初,云南省审计厅与省内12家主要新闻媒体签署“审计工作宣传合作备忘录”。(中国青年报2009-10-10)1年多来,云南审计厅实现了它的“承诺”:召开新闻会3次,媒体吹风会两次,邀请各类媒体采访报道审计工作10多次。今年上半年,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229个,这些结果都在“云南审计信息网”上公示。 为让社会了解审计情况,“云南审计信息网”还设置了一个还原审计工作的专栏:“现场审计”,网民随时可以从中查看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信息、动态等。2009年8月3日,审计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吴绍吉做客云南网,通过在线访谈向网民详细解读了“2008年度云南省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况”,网民回应热烈。

参考文献:

[1]何敬 周鑫. 国家审计免疫应答机制及其应用[J].南京: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3):14~20

[2]杨肃吕.中国国家审计:问题与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管劲松.审计风险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4]王长友.审计研究简报 [Z]北京:审计署审计科研所.第4期,2009-6

[5]邱学文.公告制度下的国家审计风险管理研究[D].杭州:浙江财经学院:2008

第6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一)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执法主体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执法责任,都要区分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事项的具体承办者,对审计报告质量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各级审计机关都高度重视的,先后建立了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审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绝大部门是由审计人员具体行为引发的,一旦审计人员出现执法违法的问题,一方面将被本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面临本级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轻则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重则离开岗位学习、暂停行政执法、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牺牲的将是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公信力。所以,因审计人员的责任引发的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二)行政诉讼风险。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代表的是整个审计机关,而真正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则是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公告人必须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审计公告风险,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不管是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还是效益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它涉及的对象只有两类:一个是被审计单位,一个是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来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要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坐上“被告席”的位置。

(三)行政赔偿风险。行政赔偿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更多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审计机关的经费是依靠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所以审计机关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

(四)政治风险。从现阶段来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公告的内容,范围,还是公告渠道。也就是说,非经 “点头”的问题性审计报告,是难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换句话说,能够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并非都是原汁原味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在审计准备阶段,由于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缺失,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准确,重要审计领域、重点审计部位被遗漏,而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实施相应地审计程序,应该履行审计职能没能完全到位,未能查出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造成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以致审计机关出具显失公正的审计报告。

(二)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敷衍塞责,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审计方案履行基本职能、基本程序,没有查深查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的账目是假是真;不能准确说清相关负责人有没有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无重大经济问题的。审计人员违法执法,或采取审计强制措施,给国家财产和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审计人员,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真相,造成审计机关做出不准确和失当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和其他场合有意无意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致于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未能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或对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意见和辩解事由未经核实,做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审计决定,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做出审计决定的,或未告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的;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划分失当,导致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失察或给其政治生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隐瞒大案要案线索,该移送的没有及时移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审计结果公告阶段,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公告途径与渠道有失偏颇等,都将诱发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使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由此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在实现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求审计工作自身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

三、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控制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体系,从机制上控制风险

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性,法律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明显不足,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其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要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契机,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其与保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生成快速、灵活的特点,对现有规定中一些失之笼统、条文简略、不易操作的地方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建设,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制环境,控制风险。

(二)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有效降低风险

审计法规定,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这就为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制度,合理转移部分公告风险,找到了理由。政府应指定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对拟公开的审计报告组织保密、审计机关等部门进行审定和评估,然后报经政府批准后,按要求进行公告。

(三)将审计结果公告纳入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合理转嫁风险

审计结果公开,即是政府公众信息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应按照公众信息管理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开实行统一管理,以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或利用政府电子政务网络、或指定有关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由审计机关单独编发“审计公报”,面向社会统一公开审计结果,以减少对审计机关的各种非议。

(四)提升审计报告质量,从根本减少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后,被审计单位如有不同意见或异议,势必影响审计公告的权威性。因此,没有更权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只能使审计机关处于不利局面。审计机关应在加强审前调查,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完善五级复核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审计报告评审制度,成立审计报告审查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真实完整性,问题定性的严谨性,审计决定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全面复核,从根本上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7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处理和利用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运用将使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本文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建议。

1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的原因

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拨任用领导干部时的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构。目前大多数审计机构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或“先提拔,后审计”,并没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审计结果一般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究其根源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审计结果利用不到位。审管审,用管用的情况普遍存在。

1.1 审计质量不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后,应按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优劣确定不同的评价类别。组织人事部门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应有不同的考核任用取向。但我们过去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没有把领导人员履责情况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类别,没有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做出可以离任的明确结论。绝大部分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较好的履行了经济责任,这样的评价让组织人事部门很难利用。由于审计质量不高,评价笼统,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效利用。

1.2 未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审用脱离。虽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领导人员离任必经的一道程序,但大多是先离后审。组织人事部门想要提拔任用哪个领导人员时也不会先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领导人员已经在新的岗位上任职。久而久之,经济责任审计大家更关注的是审计结果报告那张纸,就象走过场似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装入被审计领导人员人事档案。被审计领导人员接到那个报告,就觉得对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划上了个句号。组织人事部门未真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你审你的,我用我的。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真的就影响了一个人的政治前途,对一个人的任用到底起多大作用,起没起作用,没有反馈,没有通报。这种虎头蛇尾的方式,给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和威严打了折扣。

1.3 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不跟踪,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审计机构能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移送其他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事项,审计机构重视程度不够。觉得在自身风险范围内的事项已经解决,后续问题怎么处理、责任人是否追究不过问、不跟踪,容易造成责任意识淡薄的部门对审计结果报告不重视,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不积极,淡化了审计结果利用。

1.4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用发挥不到位。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为交流和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问题的议事机构,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推进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虽然也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但均属事后总结。会议也只是对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简要通报和总结,时过境迁,没有人太在意和关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形同虚设。没有利用经济审计联席会议举足轻重的地位,推进审计结果利用。

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的途径

2.1 审计机构通过提升审计结果报告质量,增强审计结果的利用价值。审计结果报告质量高低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查证质量;二是定性处理;三是语言表述。查证事实清楚、责任界定清晰是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关键;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合规恰当是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前提;表述简单扼要,形成的审计结论清晰明了,是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关键。为通过审计结果报告给其他部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应该注意的以下事项。

2.1.1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意见具体、便于利用。

2.1.2 审计结果报告要写明审计中发现的主要违纪违规问题、问题的责任界定、审计评价等重要内容。审计机构认为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2.1.3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评价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类别。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按照既定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履责类别后,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明履责优劣的类别。

2.1.4 审计结果报告必须明确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审计机构对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是否可以离任必须在审计结果报告中明确表述。

2.2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交流、通报、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达到有效利用审计结果的目的,通过联席会议,发挥各成员单位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

2.2.1 各成员单位建立相应制度办法,明确审计结果利用程序、方式等。在制度办法中对评价为不同类别的领导人员,要建立基本的价值取向,如对评价为Ⅰ类的领导人员,可以提拔任用;对评价为Ⅳ类的领导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任用等类似规定。

2.2.2 各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制度办法执行。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侦查等决定时,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真正做到审用结合,并定期将利用结果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8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一、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概念界定

(一)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不同理解。我国理论界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张成起在《关于审计公告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指出:“审计公告制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事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粗线条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说明了国家审计公告的内容、对象及实现手段,但该定义没有体现国家审计公告保密性这一特点。

周国亮在《审计公告制度势在必行》中指出:“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李伟、施家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思考》一文中也同意此种说法。这种说法比较详细地描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包含国家审计公告对象、手段及其期望达到的目的等内容。但该定义将对外公告的内容定位在审计结果上,缩小了概念的内涵,表述不完整。

刘靖君在《完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中指出:“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该说法描述了审计公告的对象、内容、手段等事项,但“以专门出版物的方式”实现对外公告的目的此说法并不全面,还可以借助媒体召开新闻会、网上公告等方式来实现。因此,该定义不全面。

高林在《国家审计公告的法律研究》中认为:“审计公告制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该说法体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保密性这一特点,并正确理解对外公告的对象。但该说法并没有明确对外公告的内容,仅说“将审计掌握的个人与公共信息等有关执法事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中认为:“所谓审计公告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廖洪、王芳在《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湖北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在《我国审计公告制问题研究》、于纹在《关于我国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探讨》中均同意此说法。该定义最详细的描述了审计公告制度的内涵,体现了公告制度的内容、对象,并明确提出“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体现了国家审计机关的特殊职能,有效地区分了国家审计机关与民间审计机关和国外审计机关的不同。但此说法将公告对象仅定位在“社会公众”上并不全面,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向人大等特殊对象报告也是一种对外公告。

(二)本文对该定义的理解。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逐步、分阶段地推广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内外实践情况

(一)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践情况。我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起步比较晚,在2002年以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律法规之中。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暗含了公民享有对国家财政财务等情况的知情权,说明我国需要建立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最早提及国家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条文,但这个规定用的是“可以”,随意性较大,因此该条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这个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国家审计公告制度;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01年审计署3号令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法发〔2002〕49号)才将审计机关的公布审计结果权独立出来予以细化和规范;2003年7月1日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规定:“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2004年《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其处理、处罚、处分决定。”2006年中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我国对该制度的实践探索中可看出,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国家审计公告制度。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国外实践情况。西方国家早已普遍实行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但审计模式不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程度也有所不同。

立法模式。美国审计实行的是立法模式,且制度体系发展较完善、成熟。在美国,审计公告的理念是:审计是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增强公开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与立法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协同作用。美国政府责任评估署不仅要如实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而且具有较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可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公告率高达97%。

独立模式。德国是独立型审计制度的代表,德国联邦审计院和各州审计院处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之间的独立地位,按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审计工作。审计院每年向议院(会)及政府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召开新闻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计报告中重点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刊物上登载。这种做法把审计监督同议会监督及新闻监督结合在一起,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模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司法机关,是中立机构,既独立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早在1958年第259号法令第7条就规定:在有关文件提交后的6个月之内,审计法庭必须向议会提交文件,并报告审计结果,然后公布于众。其审计公告理念是:新闻媒介可以帮助审计法院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行政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部门是行政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瑞典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这类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比较差。

从西方国家对该制度的探索中可以看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推广程度和实行效果受审计体制模式的影响,审计独立化程度越强,实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越明显,国家审计公告的透明度越高。

三、审计公告制度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

(一)我国对审计公告制度研究的理论成果。学术界对国家审计公告问题的研究刚刚起步。就所能搜索到的相关文献中看出,目前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我国实施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加强,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越来越关注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有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需求。而且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的行政公开也提出了要求,我国应该而且加快审计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推行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应遵循的原则。①授权原则;②独立性原则;③保密性原则;④诚信原则;⑤重要性原则;⑥谨慎性原则。

3、推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障碍。①管理体制影响国家审计公告的独立性;②关于国家审计公告的条款受到限制;③缺乏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④审计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作风建设等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公告的认真实施;⑤外部环境因素对审计公告制有影响。

4、构建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法律思考。①修改《宪法》中审计体制的相关条款,强化审计的独立性;②制定《行政公开法》,将《审计法》中审计结果的“法律权利”改为“法律义务”;③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④加强对国家审计人员素质的培养;⑤优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社会环境。

国内文献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其实行的益处。对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却很少有人研究。吴碧峨在《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中提出了“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放大了审计风险”的观点,随之提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的措施。此外,王晓锦在《审计结果公告制与国家审计风险的防范》和文清在《浅谈审计风险与审计公告制度》中也提到了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浅析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带来的审计风险,而且针对产生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取得的理论成果。就所能收集到的关于国家审计公告制度方面的国外文献甚少,仅能从少量的书籍和期刊中偶然看到国家审计公告制度的痕迹。如书籍《英、德、意三国审计比较》、《世界各国政府审计》、《中德审计法律制度比较》、《国际比较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文集》和期刊《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公告和审计实务公告序言》,但目前尚未发现专门系统介绍国外审计公告制度的内容。

第9篇:审计结果报告范文

一、审计结果公告基本情况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就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

国家法规中关于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公告有一系列的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002年8月1日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中第二条提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形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报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审批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保密原则。2002年3月19日颁布的《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审计结果公告。

2003年12月第01号――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的,标志着审计署审计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截止到2007年第6号――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我国一共了24个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于2007年9月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查出各类违规问题,有的虚报多领预算资金,有的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还有的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审计署对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

二、从受托责任的角度看审计结果公告制

(一)国家审计受托责任

审计是因“两权”分离所形成的,在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下,由于经济监督的客观需要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一个国家的审计机关无论是哪种设置模式,从根本上说都是受托于社会公众。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审计史学家理查德・布朗(Richard・Brown)说:“审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与会计起源相距不远的时代……当文明的发展产生了需要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时候,显然就要求对前者的诚实性进行某种检查。”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的前提下,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潜在的利益冲突成为审计产生的直接动力。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著《受托责任: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中,将受托责任按资源委托的主体不同分作公共受托责任和非公共受托责任,伦敦大学的功克斯教授也坚持这一观点。公共受托责任也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民通过议会将资源委托给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一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将资源或决策权委托给社会公务员或地方政府官员。美国审计总署(GAO)解释,经济责任是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有向公众说明他们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独立认定后,最终必须向托付人报告,再由人民据此决定是否解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受托责任。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审计机关是为了完成受托责任的。在关于审计服务主体方面,社会公众成为审计的终极服务对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和资源为人民所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是各级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将其公有资源通过各级人代会委托给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由该级人代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去经营管理。这就使各级人代会和其同级政府发生了委托受托关系。政府肩负着受托责任,就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成人民的托付,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人民报告。在当代国家政治中,政府与其他公共组织具有相等的社会地位,都有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义务,都是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者。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该向委托者报告,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人民据此来决定是否解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受托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受托责任履行职责,为了表明自己受托责任的高质量履行,必须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将自身组织运作的情况和审计结果等信息全部向全社会公布,以显示自己的工作业绩,接受人民的考核,以此来赢得人民的信赖与支持。

(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符合受托责任理论的要求

国家审计是接受人民的委托,肩负着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公共责任履行状况信息的公共审计服务。审计服务就是以谁的需求为主直接提供审计报告,社会公众是审计的终端服务对象,因此,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审计结果,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随着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信息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政府受托责任的不断拓展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社会公众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是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机制产生的基础。

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符合受托责任理论的要求。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社会公众是受托者,政府机关是委托者,审计机关对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后,最终应向受托人报告。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推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知情权。

三、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意义

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必要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全社会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2003年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总理指出,政府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就是要把政府放在阳光下,才能杜绝腐败。治理腐败,必须赋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公开行政活动过程。公民的知情权不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迫切需要了解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政府机关的运作情况,要求拥有知情权,这对促进政务公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审计结果公告,使社会公众了解一些热点问题,如社会保障资金、救灾资金、捐赠资金、三农资金等的审计结果,一方面有利于监督政府机关,提高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2、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可以强化审计效果,扩大审计效应。政治制度约束理论认为审计制度是对政府活动施加有效规范和约束的重要制度。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制,发挥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社会影响,有效预防腐败,降低审计风险,扩大审计影响力,对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可以加强审计机关建设,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大大增强,可以促进审计队伍的廉政建设和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审计机关将工作成果置于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增强审计透明度,提高审计质量。

4、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有利于国际趋同。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信息透明度比较高。目前,为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