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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精选(九篇)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

第1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 农村供述;项目规划;水源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2-0190-01

农村供水项目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与工程建筑项目一样,在项目开始前,都要进行合理的规划,确保后期工程的顺利进行。完整的项目建设包括四个部分: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作为第一个步骤,规划是其它三部分的基础,规划是否合理,关系到整个项目是否具备投资的价值。农村本身有其独特的特征,不能把城市的供水模式照搬过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规划原则。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分析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村供水项目建设的规划问题。

1 农村供水项目规划及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农村农民的健康意识也逐渐增强,传统的饮水方式满足不了他们的需求,更多的人要求饮用安全的自来水,从1985年以来国家提出防氟改水、甘露工程、人饮解困、饮水安全农供水项目建设。截至2011年,在中国农村地区,已经建立了1?524万座自来水厂,约3.5亿农民开始饮用自来水。自来水厂的逐年增加,让更多人用上了放心水。但由于当地条件的限制,很多水厂的水质不达标,建设规模都不合理,管理不规范,造成资源的浪费。

在农村,大部分地方都是一个村或者一个自然屯共用一个自来水厂,在用水高峰期,供水率很低。此外,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地保护等普遍存在问题,管理水平偏低,规划及其不合理,浪费了大量的物质资源和水资源。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对辖区内的基本情况了解,作为规划首先要了解辖区内农村的供水现状和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及水质、地质、气候、社会经济等情况;二是做规划部门对辖区内的基本情况缺乏分析,缺乏问题的分析找不出主要问题和次要问题,找不出问题的症结;三是缺乏总体规划及近期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有些规划部门往往是辖区内某一个村或某一个地方群众饮水出现问题就报哪个项目就解决那个问题,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建成的工程一年新、两年坏、三年喊着没人管、四年又把项目报。找其原因:是没有从总体规划出发考虑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建设与管理的关系,作为规划部门是我们党最底层的部门,作为国家、省、市下达的供水项目投资计划都是在地方建议计划的基础上下达,作为基层部门一定要做好参谋提供准确的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是项目计划下达的科学合理;四是规划部门缺乏项目的前期经费,作为一个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费用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目前在经费包干的情况下地方主管规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根本拿不出这部分费用;五是有些地方不愿意建设大项目,大项目规划设计费用高报批程序复杂时效长,建设周期长,短期内政绩不突出。

2 农村供水特点

独特的地理特点,它决定了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存在很大差异,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村住房分散,导致用水点分散,输水距离远,生和用水标准低,而且每个家庭都有储水器具。

2)需求量较小决定了农村较低的供水保证率要求,间歇性供水或短时间停水不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

3)农村之间贫富差距不一,有集中供水的、有供水到户的,有的一个村几个供水点的,导致自来水厂的建设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4)不同农村地区自然地理和水资源条件不同。

5)农村自来水厂运行管理都很简单,技术含量低。

从上可以总结出,农村供水有自身很明显的特点,要提高农村供水项目设计质量,就必须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3 农村供水项目合理规划

规划的目的是根据实际条件,在客观和主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合理的布局。因此农村供水一定要根据实际条件结合当地的用水特点,建立一个规模合理、供水安全、管理得当的供水项目。纵观我们兴平市30年来农村供水项目的规划于建设,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集中供水到入户供水、由单村供水到连片供水,走过不少弯路。我市店南供水工程项目分两期实施,涉及6个自然村,供水人口1.2万,下设管理人员2名,村级协管员4名,年效益7万元,用水群众满意高兴。通过店南供水工程是我们认识到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是项目决策的立足之本是项目生命的基础所在。农村供水规划要结合农村自身的特点开展,其中影响供水项目规划有以下3个要素。

1)水资源量和水质条件:不同地域水资源所拥有的储量和水质都是不一样的。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项目,首先考虑该地域有没有水源,其水质是否付合人饮标准,当然没有水源可以考虑外调水源。在水源确定的条件下水质是最关键的,水质符合人饮标准就可进行项目的规划,水质不符合人饮标准尽量不要考虑水质处理,在自然条件和投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考虑外调水源。因为水处理工艺复杂、处理的废水造成再次污染、运行管理不便、水费成本增高、群众负担加重,合理的规划水源、水质是规划第一步工作。

2)自然地理条件:地理位置的差异是所有项目规划中都要考虑的问题,它是制约农村供水规划的主要因素。地势高低、铁路、山川、河流、公路等,它都的是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具体规划时,要针对该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采用因地制宜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水厂和供水规模。

3)水厂的规划及管理:水厂应建在没有污染或距污染较远的地方交通便利,根据近几年的建设和管理运行经验水厂的面积不应低于3亩,对水源要划定保护区,对厂区要进行合理绿化,做到四季常青,设立2-3名专职管水员,每个村设1名协管员,制订管水和用水制度,建立资金专户和维修基金专户,是工程走向良性的运行机制,减轻农民负担和地方政府负担。

4 结束语

从上文可见,农村供水项目规划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既要有科学的规划原则作为设计依据,保证设计的合理性,也要充分考虑其设计经济性,使该项目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因此,在制定农村供水规划时,要有一个统一的指导原则来对整体的规划进行布局。

在确定供水规模时,根据农村供水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技术比较后,得出以下结论:在水源量、水质和自然地理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考虑集中连片建设规摸较大的供水站,对已建成的单村工程可以考虑并网运行,扩大供水范围降低运行成本,增加效益减轻农民负担。农村供水项目规划是否合理需要长时间的试验,需要人们不断的去努力和尝试,最终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划体系,来提高整个农村供水体系的质量。中国是一个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供水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供水问题是否能解决关系到中国未来农村的发展趋势,必须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景泽年,魏建红.农村水厂计价方式及科学管理探讨[J].甘肃水利水电技术,2003,04.

第2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奖励

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救助

第十条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节扶助

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自治区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地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第3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4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支农资金; 效益审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从2004年到2012年连续9年出台了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各级财政也将支农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为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神,不仅在政策上对解决“三农”问题给予支持,而且在资金方面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扶持。支农资金在总量和规模上均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据农业部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全部财政收入为8万亿元,其中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有2.5万亿元以上,仅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支出就超过了1万亿元,比2010年增加1 839亿元。2012年中央和地方对农业的支出将继续增加。但是在国家加大支农投入的同时,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新农村建设所取得的效果不甚理想。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就需要将审计触角延伸到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分析评价支农资金投入、使用所产生的效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指导和管理依据,从而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一、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的重点

由于新农村建设项目多为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项目,因此,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以新农村建设程序为主线,重点关注项目规划、计划、立项、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内容,探索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新思路。

(一)项目规划、计划及立项决策审计

1.项目规划、计划审计。通过查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审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新时期农村发展的相关方针和政策。

2.项目立项决策审计。通过查阅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审查项目立项是否经过了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当地资源、环境、地理等自然条件;是否满足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无随意、盲目申报项目,有无重复申报甚至虚假申报的项目。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审计

1.资金到位情况审计。通过将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预算金额与实际到位金额进行对比,审查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滞留、截留等情况。

2.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审查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和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审计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是否按工程进度领用的问题;审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新农村建设投资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是否到位。

(三)项目效益情况审计

由于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大多是农、林、水利等项目,具有较强的基础性、示范性、引导性和公共服务性等特点,项目实施后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太明显,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比较显著。因此,在评价项目的效益时,要综合利用宏观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如分析实施项目后是否改变了当地的生产、生活及生态条件,是否给当地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同时要考虑项目的运行成本。在经济效益评价方面,由于很难用投资回收期、净利现值、净现值率、内部收益率等涉及成本、收益的财务分析指标直接衡量,只能结合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的特点,利用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实施评价。

二、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的方法

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目前尚处在探索阶段,其审计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鉴于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要综合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许多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技术,笔者认为,在实施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的过程中,除了运用审阅文件资料、实地观察、询问和调查等通用的财务审计方法外,还需要针对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的特殊要求而采取专门的方法。设计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审计方法时,要紧扣国家的“三农”政策,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及技术经济支持能力。应该开展充分的审前调查,全面掌握新农村建设项目运行及资金运作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这些方法能适合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基于上述分析,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对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效益情况实施审计:

(一)问卷调查法

由于新农村建设事业涉及的社会面非常广泛,涉及的人员和单位很多,因此,可以对广大农民和相关管理人员开展问卷调查。

(二)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将实际情况与一定的参照物或基准进行对比,来进行数据或证据分析的一种审计方法。实务中通常可采用两种对比方式,一种是纵向对比法,另一种是横向对比法。纵向对比法,就是对同一地区在实施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前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从时间上分析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所产生的效益。横向分析法,指的是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外部环境相同、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将实施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地区的有关指标同没有实施新农村建设支农项目地区的有关指标进行比较,从地域上分析新农村建设支农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

(三)跟踪审计法

顺着新农村建设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程序这条主线,审计人员逐步开展对项目建设前的审计、在建期的审计和竣工后的审计,将资金审计和新农村建设中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具体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第5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省委十届八次会议精神为主线,以服务"三农",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农村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技能水平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我省农村科普体系建设,为加快构建和谐陕西和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

1,在总结多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农村科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抓重点,抓典型,抓示范,"十一五"期间,在全省每年推荐,评比和表彰一批在科普惠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有较强区域示范辐射作用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2,推荐,评比过程,实际是广大群众向身边典型学习,接受教育的过程,为此,各地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以点带面,榜样示范,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把学习科技知识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通过"计划"的实施,提高农村青少年学习新知识,运用新技术,健康成长,科学生活的能力;提高农民群众反对愚昧迷信,革除陈规陋习,识别和抵御的能力.

3,通过建立我省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以搭建农村社会化科普服务平台为主要方式,有效发挥科协作为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动员,支持社会各方面集成并共享科普资源,共同开展科普工作.通过经常化,社会化,群众化的农村科普工作,让科学技术的阳光雨露惠及我省城乡,恩泽广大农民群众.

(三)实施原则

1,面向社会,统一标准.评选范围面向全省,凡在推荐范围和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评选对象立足于农村科普工作战线,注重社会公益性和社会效果,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各市推荐名额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实行差额评选制,坚持从推荐名单中择优支持的原则.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财政专项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的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优越的条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经各级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能在以上方面处处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6,具体评审指标见附件1-1.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5,具体评审指标见附件1-2.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坚持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5,具体评审指标见附件1-3.

(四)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范围: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的,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与稳定;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

4,具备必要的科普宣传设备,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5,常年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0天,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普遍好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它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一)每年4月底前,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下达的推荐名额和实施方案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结合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名额.同时,利用有关媒体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公开评比和筛选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的200%进行分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对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二)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我省的实施方案,在当地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精心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申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地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在6月中旬前上报市科协和市财政部门.

市(区)科协和财政部门确定本地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并于6月底前上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三)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在汇总各市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我省的推荐集体和个人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协和省财政厅于7月底前,正式上报中国科协和财政部.

(四)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各获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并于12月中旬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真正把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精心安排,密切配合,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加强管理.受表彰的"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进而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为了切实做好此项工作,首先,要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目标管理,做到夯实责任.其次,要努力抓好实施,协调,指导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第三,及时总结交流"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面上工作开展.第四,要制定激励政策,鞭策和鼓励各级科协及广大科协干部,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积极主动投身我省"计划"的实施.

(三)客观公正,加强监督.评比推荐是实施"计划"的关键环节.省科协和省财政厅建立一套科学的评比推荐细则,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真正把那些优秀对象推荐上来.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和媒体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市当年的推荐名额.凡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该市下一年度的推荐资格.

第6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地方专项计划:

面向高考分数上了二本线的农村偏远或贫困地区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或者以较低分数,被录取到教学资源更好的二本院校。

国家专项计划:

主要是面向高考分数上了一本线的农村偏远或贫困地区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或者以较低分数,被录取到重点大学。

第7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云南教育网消息 近日,教育部“教育规划纲要实施5周年系列新闻(五)”――高等教育专场在北京举行。云南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华山出席了新闻会,并就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实施成效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朱华山向记者介绍了云南自2012年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以来的情况。他说,云南立足于省情民意,主动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切实为专项计划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充分保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踊跃报考。云南省教育厅专门制定了配套照顾政策,为出省就读的学生提供1 000元的一次性路费补助。二是严格报考资格审查,科学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计划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程序和实施方案。与公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报名、资格审查任务及责任主体,确保考生报考资格真实有效。同时,建立资格审查网上工作平台,专门设置后台数据检错功能和网上举报功能,实现网上资格审查和网上志愿填报相关联。三是实行单列批次录取,强化招生“阳光工程”。采取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投档的办法,在提前本科批次和一本批次间,单列专项计划批次进行投档录取,有效增加农村贫困地区考生的录取机会。严格执行教育部“十严禁”及“23条禁令”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规范录取管理,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是主动沟通协调,确保计划顺利完成。主动与教育部有关部门和高校进行沟通协调,力促专项计划所设专业与云南贫困农村地区的发展需求相契合。通过多次征集志愿等方式,及时填补录取缺额,保证每一个专项计划落到实处。

在谈到专项计划实施的政策效应时,朱华山强调,专项计划的实施,使云南在满足农村贫困地区人口受教育需求、提高高考录取率、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政策惠及面大、受益人数多、激励效应显著。专项计划政策,让云南88个贫困县的考生进入计划实施范围(占全国832个计划覆盖县的10.58%),考生数占全省40%左右。4年来,在云南共招收10 406人,形成了有力的榜样激励效应,增强了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学生的学习信心。二是提高了全省高考录取率。近几年云南的高考报考人数,都在逐年增长。专项计划实施前,每年的增量计划只有1 000个左右。因为专项计划,云南每年增加了3 000至3 500个优质招生计划,加上其他增加计划,全省高考录取率得到持续提高。三是增加了农村贫困地区学生就读重点大学的机会。专项计划每年为云南农村贫困地区考生增加了15%的就读重点大学的机会。农村贫困地区学子因此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成长空间,政策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的效果明显。四是一些边疆贫困县实现了优质大学录取“零的突破”。以往清华、北大等优质大学在云南录取的考生,大多集中于教育相对发达的州市。专项计划实施后,双江、耿马、丘北、广南、兰坪、富源、威信等贫困县,实现了清华、北大等优质大学录取“零的突破”,极大地鼓舞了边疆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热情,人民群众对该项政策表示衷心拥护,对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极高。

第8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改变农村中小学教师无房住、住危房、校外租房的现状,切实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城乡教师交流和合理流动,保障“教者从优”,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均衡、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年起,计划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县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学校规模及教师实际需求程度,逐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对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按照我县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所有项目统一安排在永久保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其中优先安排边远艰苦地区学校、交流资教教师多的学校、寄宿制学校和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

(二)科学选址,经济适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根据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学校实际情况,在校内选择不影响校园整体规划的适当场址,严格控制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面积,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三)合理分配,优先安排。所有教师周转宿舍优先解决在职在岗特岗教师、资教交流教师、边远艰苦山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住房问题。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教师周转宿舍管理严格按照《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实行。

四、建设主体和享受对象

(一)建设主体。全县农村中小学。

(二)享受对象。所有农村中小学校的在职在岗特岗教师、资教和城乡交流教师。

五、项目工程过程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批复计划。严禁随意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工程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不得不调整的,必须先报批后调整。

(二)确保工程质量。一是按照“七统一”标准施工,严格要求管理项目。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规划、统一地质勘察、统一图纸设计、统一监理、统一组织验收、统一资金拨付等“七统一”,认真把好工程建设“三关”,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原则,按照步骤规范施工。二是按照施工程序,落实制度管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特别在制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工程的施工环境、地质特征、用材价格,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管理计算出各项工程费用,保证让项目学校满意,承建商满意。三是成立项目监理会,负责监督管理。实施的每一个建设项目,不仅要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和项目学校的监督,还要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每一个项目学校都由校委会推荐成立项目监理会,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和职能部门予以解决,严格要求承建商遵守施工程序。四是严格资金监管,加强项目审计管理。教育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程序和办法,管好用好资金。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单位不得更改、截留、挪用,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不增加新的负债,真正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建一个成一个”。

(四)严格建后管理

1、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产权公有,项目学校为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方,负责对教师周转宿舍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各项目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按照《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制定出教师周转宿舍的分配方案和具体管理细则。周转宿舍实行租住制度,承租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只有居住使用权。周转宿舍的租金按月收取,专项用于周转宿舍的建设、维修管理。承租周转宿舍的教职工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或自已解决住房后,应在一个月内主动退出承租的周转宿舍,学校收回后另行安排给其他符合租住条件的在职教职工租住。周转宿舍分配时,学校应把拟分配名单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项目学校将分配管理办法报教育局计划财务科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教育、发改、国土、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责任。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发改局负责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计划立项,并作为重点工程重点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管理专项资金;县建设局负责对工程的质量及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管,并在设计、质监等费用上给予减免;项目学校负责做好本校教师住房资格认定、项目规划实施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种税费征收上给予减免,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第9篇: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

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是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我市农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农村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8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缓解我市农村能源紧缺和环境压力,改善我市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现就加快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推广户用型农村沼气为重点,以强化技术推广和管理服务为手段,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和清洁生产为切入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探索生态文明村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农业节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我市适宜推广沼气农户3.25万户。从*年起,每年新建户用沼气池2000个,“*”期间新建户用沼气池10000个[各县(市、区)任务详见附表]。力争到2010年,全市累计推广户用沼气池达到11500个,占全市适宜推广沼气农户的30%以上,示范村要达到40%以上。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层级责任制。一要建立领导机构。市成立农村沼气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文明办、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安监局、农信社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工作部署,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到场,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二要加强政府引导。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三要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沼气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长效机制,是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走专业化施工、产业化发展、物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轨道的必然要求。要加强对沼气基本知识的培训和安全使用技术的指导工作,做到县级有农村沼气推广部门,镇有专业施工管理队伍,村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模式等新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操作的农村沼气技术人员,形成社会化技术服务网络,确保沼气使用的安全。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畜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当地农村沼气发展中长期规划,突出“四个结合”(即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种养业发展相结合,与安居工程、扶贫开发、生态文明村建设相结合,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将规划制订到村,落实到户到场,确保我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必须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基础、不同的自然条件,科学规划农村沼气建设,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结合实际,选择2—3个交通方便、畜牧业较为发达、群众积极性较高的自然村或养殖场,实行重点扶持,建设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开展;要重点扶持已列入市级规划的生态文明示范村,且具备沼气建设条件适宜的养殖专业户、专业村、生态文明示范村和规模种养场;要重点推广6—8立方米户用沼气池,引导农户综合利用“三沼”(沼气、沼液、沼渣)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

三、增加投入,专款专用

“*”期间,省委、省政府对农村沼气建设制定了“东西北振兴计划”,重点扶持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尤其是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省财政*年拟安排5000万元扶持农村沼气建设,对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的,每池补贴800元。从*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90万元,用于沼气建池补贴和相关的培训工作,对纳入建设计划的,每池补贴300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一定的比例安排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的情况,逐年增加对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的投入。要加大对中央、省、市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项目的规划、补助政策、资金的使用要在各级农业信息网和项目示范村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项目资金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实施。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银行贷款贴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沼气工程建设领域。要积极与银信部门协商,优先安排沼气建设的小额贷款,支持农户发展沼气生产。对口扶贫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户建设沼气池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沼气建设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