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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面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定。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第七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察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城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城市规划发展区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应当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编制分区规划的范围;如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制镇,应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城市的重要地区,应编制专项规划。

城市的土地开发利用,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市区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市平面座标系统、高程系统及图幅、分幅、编号。

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阶段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市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根据需要,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的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特定管理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分区规划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由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根据分区规划编制的,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区属小区或区属单位在本区内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市区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内重要地区的专项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阶段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参与研究。

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其项目建议书属县级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项目建议书属国家、省或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购买公民私有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十八条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即1991年1月1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自受理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应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参照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市区和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已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片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需要分解的,可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级市(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核发前应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应包括规划的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规划要求后,方可出让。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向土地招标、拍卖机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进行出让,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有效的出让合同和申请,向受让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实行建筑报建特许人和建筑报建专业管理制度。市区建筑工程的报建事务,应委托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市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及部队、外地驻穗单位除原状维修、装修外的各类建设工程,位于国道、省道、铁路、规划宽度为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临街建设工程,珠江*河段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传统民居和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区属30层以上或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本条第(一)项以外的区属30层以下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属综合开发小区和村镇详细规划内村镇建设工程,各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不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和不增加建筑物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以及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建设工程、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设工程,还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或有关管理规定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收到批准文件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否决。

(三)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与区外相衔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县级市内(不含特定管理区)的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其中在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先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城市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20日内提供设计条件或审批方案。

(二)根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后,持施工设计图正式办理报建。城市规划部门自正式受理报建之日起,应于法定工作日40日内审定、批复。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还须将初步设计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自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之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3个月内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现场放线、验线手续。验线合格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法定工作日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送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图,必须经设计单位和报建特许人审查盖章。

(五)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有效期为6个月。

(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市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逾期未建成的,城市规划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态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场(库)。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五)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基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六)各类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城市中心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在地下埋设。

(七)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违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公路两侧规划红线外,在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范围内应进行绿化,并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又不改正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珠江*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河道通航、防洪、泄洪要求,并按规划要求建设风景游览河段。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和核定的*市统一平面座标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第三十九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

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对户外广告申请进行会审。

重要地区广告牌和单版面积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等的设置,应当经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侵占城市绿地、遮挡城市绿化和重要建筑物、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

禁止在城市桥梁、立交桥和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上设置广告牌。

第四十条设置户外城市雕塑、纪念碑,应报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在办理专业管理其它验收前,应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范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建设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第五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违法建设的查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由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二)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三)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由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查处;

(四)重要地区的违法建设、重大的违法建设以及认为应由其直接管辖的违法建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法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或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部门的通知,协助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并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追究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五十条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或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建设工程的申报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届满未退出的,或使用期限未满但城市建设管理需要限期退出而不退出的,由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责令限期拆除:

(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游览河段岸线的;

(三)损坏或影响城市市容景观、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古树名木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渠箱、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妨碍航空飞行安全的;

(六)妨碍城市交通、消防通道的;

(七)严重污染或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卫生,不能整治的;

(八)妨碍城市规划控制的通信通道的;

(九)危及自身或邻近建筑结构安全的;

(十)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邻屋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正常使用的;

(十一)妨碍城市整体布局和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

(十二)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而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五十三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近期内未实施城市规划,其建(构)筑物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

没收后的建(构)筑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五十四条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交有关费用,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当时、当地、相当等级商品房价格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不能以商品房价格计算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处理决定明确不予办理产权确认的,不得给予确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强行施工的,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期缴交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缴罚款额3%的滞纳金。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决定前,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该当事人其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申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直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二)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报建特许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拒绝、阻碍城市规划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构)筑物的原状维修、改变结构或经营性建筑装修工程、改变建筑立面(含外立面装修)及各类搭建棚盖、设亭的摊档和施工工棚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道、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工程;

(二)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电信、公交站场、停车场(库)等公用事业设施工程;

(三)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四)城市防洪、防火、人防等防灾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园等园林绿化设施工程;

(六)城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工程;

(七)其他设施工程。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重要地区,是指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珠江*河段两岸、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主干道两侧及交叉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区、传统民居区、近现代保护建筑等建设控制地带,火车站及其广场、汽车客运总站、内河客运码头、水源保护区、体育运动中心、体育场、珠江新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领事馆区、跨珠江各大桥的桥头广场、城市互通式立交及其控制范围。

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是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国际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城市铁路线、轻轨、珠江三角洲经济区高速公路建设控制地带和危险品仓库区、垃圾填埋场、大型电厂、变电站、高压供电走廊、流溪河和西江、东江水源保护区、从化温泉及花都鞭蓉嶂旅游度假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

建筑报建特许人,是指持有《*市建筑报建特许人》证书者,办理建筑报建手续的特定许可人。

第2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城乡面貌进一步改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

充分发挥规划龙头作用,为城乡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品位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据统计,全年完成1:500地形图35KM2,核发选址意见书3*份,审核土地预报20批次233个地块,审批规划项目239个,比上年增加了112%。

(一)深化完善各类规划。一是战略性规划编制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完成编制,以*大都市南翼中心为定位,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城乡体系上与*做好衔接,主动承接其辐射和集聚效应,该规划正上报省政府审批;市近期建设规划完成编制和审批,对20*—20*年全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作出了统筹安排,部分项目已付之实施;历时三年的旧城控制性详规完成编制并通过了会审,年内可完成审批;事关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大规划已着手编制,即*大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其中*大道规划已完成中间成果,另两个已初步落实设计单位。二是重点地段做好设计。强调历史文物和古建筑的保护,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玉海文化保护区规划已完成编制和报批工作;重点保护山体和河流,塑造舒适安逸的人居环境,瑞祥新区中心区规划方案已完成;扩大延伸周边绿地范围,体现“显山露水”特色,隆山、万松山规划完成编制;地处重要地段,因故被搁置实施的滨江二期工程、万隆组团详规优化方案已审批通过。三是工业布局日趋合理。今年完成了东工业园区一期、仙降工业园区、仙降箱包工业园区、曹村工业小区、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三期、南工业园区机电小区、桐浦工业园区等6个工业园区的控规,进一步优化了我市工业产业布局。此外,对塘下、汀田、莘塍、安阳和飞云等5个东部乡镇标准厂房进行了布点,缓解了小型企业用地需求和“三合一”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四是专项规划积极编制。我们积极参与了环城河两岸绿化景观规划、防洪规划、莘塘片污水收集系统工程、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其它行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好各类专项规划作用,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同时,积极配合重点工程建设,为温福铁路、高速公路、飞云江三桥、SARS病房和6210工程等25个重点工程提供了优质服务。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一是积极实施“千百工程”。协助市政府制订出台了《关于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以中心村、主要景观线和城效结合部的行政村为重点,确定500个左右行政村进行全面整治,把其中25个左右行政村建设成全面小康示范村;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中西部村庄先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再根据村庄性质分类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简要规划,示范村规划根据各自特点以城市社区、生态村和自然村落三种不同的理念进行设计,今年已完成村庄布点规划的乡镇25个、村庄规划139个,同时制订实施《*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切实简化了审批程序;指导示范村建设,帮助牛伏岭、杨家桥、周家桥、红光、岑头村和林光村等6个村推进示范村建设工作,为全市旧村改造创立好样板。二是加快城镇城市化步伐。进一步完善城镇规划体系,完成了塘下分区发展战略规划、莘塍镇中心区规划、飞云镇中心区规划、仙降总体规划和马屿镇中心区规划编制工作;努力提升城镇品位,完成了仙降道路网调整规划,编制了104国道塘下段沿线规划、罗山大道沿线规划等,完成塘下浃东阁居住小区详细规划、湖岭镇阳光示范住宅小区规划等。三是加强民房审批管理。着力改善农村人居质量,各基层站所把加强民房审批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据统计,全市共审批民房1994间,建筑面积678405平方米,其中塘下323间,建筑面积104575平方米;莘塍119间,建筑面积35*6平方米;安阳316间,建筑面积63994平方米;飞云99间,建筑面积22445平方米;仙降166间,建筑面积38482平方米;马屿168间,建筑面积277780平方米;高楼43间,建筑面积6095平方米;陶山395间,建筑面积69518平方米;湖岭365间,建筑面积60480平方米。

(三)强化规划建设管理。一是深入开展“两法”宣传。以《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13周年和《建筑法》颁布实施5周年为契机,于今年3—4月份集中开展了“两法”宣传月活动,共开展法律咨询活动2次,发放《规划建设法律汇编》5000多份,悬挂横幅320条,出动宣传车30多次,举办了我市规划成就展和玉海文化片区规划效果图展,还组织村干部进行规划建设知识培训20课时,进一步增强了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和法律知识。二是逐步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法》,强调主体的合法性和权限的法定性,同时在借鉴他地先进经验和结合本市实际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一套办案规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和具体办案方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并实行事前审查,事后复核,及时发现,有错必纠,既确保处罚合法有效,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在建项目跟踪管理,对审批后任意更改审批内容的违章建设,实行从基础动工到建设竣工全过程跟踪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同时,大力开展了塘下违建集中整治、冬季安全生产、村庄环境整治等活动,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拆除了大量违章建筑。据统计,全市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37.51万平方米,其中塘下17.29万平方米,莘塍3.53万平方米,安阳3.24万平方米,新区3.56万平方米;共审理案件334件,涉案面积30.32万平方米,结案率91.3%.

二、加大扶持,强化执法,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深化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在加大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扶持发展的同时,把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秩序整顿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努力创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一)行业经济持续增长。一是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全市总包企业在总数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管理体制、开展技术培训和引进优秀人才等手段,企业自身实力不断增强,全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1亿元,同比增长20.9%;新增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4家,使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结构更趋合理。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壮大。全市新成立房开企业8家,由三级上报晋升二级企业有2家,注销1家;房地产开发开始从本市走向外地,由零星项目开发转向成片地块建设,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7.1亿元,同比增长159.1%。三是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企业有了新发展,其中勘察设计单位由乙级晋升为甲级1家,丙级上报晋升乙级1家,村镇设计上报晋升丙级1级,完成产值1700万元,同比增长54.5%,工程监理单位由丙级晋升乙级1家,招标机构由暂定级晋升为乙级1家。

(二)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一是严厉打击挂靠和串标现象。制定出台《施工、监理、房地房开发、勘察设计等不良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不良行为的具体界定和处罚方式,并对*市东城建筑公司和*市跃光建筑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挂靠行为,以及*市开元建筑公司的安全事故及相应责任人进行了记录和上网公示。二是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制度。制定完善了“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评分法”、“工程量清单报价、最低价竞标法”、“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法”和“工程费率费用合同招标评标法”等四种评标办法,挂靠和串标现象有所遏制。三是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制定出台《*市建筑市场交易办法》,推行网上信息,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不断完善工程交易服务功能。全年完成工程交易项目225项,工程造价18.59亿元,应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率均达到100%。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市场。要求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在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技术交底两环节必须到位,有效把住了建筑设计质量关。五是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一次比较系统的检查,共检查和抽查30家房开企业72个开发项目,查出存在问题的开发项目13个,目前大部分已经得到处理,个别问题正在处理之中,还对市区虹桥三期B组团、塘下临河花园一期等2个5.3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了竣工综合验收。同时结合质量安全检查,突出对建设五方主体市场行为的查处,共出动1296人次,整改内容达382项。

(三)工程质量严格把关。据统计,全市建设工程受监项目210个180.6万M2,竣工工程62个44.8万M2,备案工程43个,创“钱江杯”1项、“瓯江杯”1项和“飞云杯”5项。积极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共审查建筑工程7项,改变了以往由勘察设计单位自我把关的状况,变事后检查为事前控制,从源头上消除质量隐患;加强对建筑原材料检测,保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关键部位的安全;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发放产权证;强化工程质量检查,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组织开展对全市38个工地建筑面积23.5万M2质量大检查活动,重点查处五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全年发放整改令450份、停工令5份;着力解决工程质量通病,重点治理砌体拉结筋埋设、砼钢筋保护层、铝合金门窗安装不规范,消除屋面、墙面、门窗周边、卫生间渗水以及高层房屋楼面现浇板角裂缝现象。此外,投资改造了检验室技术装备,顺利通过了浙江省检测机构认评/审查,使第三方认证制度得以落实。

(四)安全生产紧抓不懈。一是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与全市71家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并要求企业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安全员、专业班组之间相互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对职工进行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今年189个开工工地全部得到投保。二是加大安全“三查”力度。坚持开工前有审查、过程有检查、平时有巡查,针对问题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有效消除安全隐患。据统计,全年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发放整改指令书127份1016条,整改率达8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7次,检查建筑工地201次,发放整改指令书189份1701条,整改率达81%。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会同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相继开展了起重机械、建材市场和钢管、扣件等三大专项整治。共检查工地77个,起重机械116台,停工整改2个工地,停机5台;检查钢管310点,扣件931只,钢管合格率为97%,扣件重量合格率为65.3%,破坏试验合格率为61.3%。此外,在“抗非”期间,我局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强化工地卫生状况检查,发放消毒剂1500公斤,发放体温计4000只,提高了施工人员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防控SARS在我市建筑工地的发生。

(五)新墙材推广开展顺利。通过咨询活动、文艺晚会、公交广告、知识讲座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手段,把宣传面扩大到各建制镇,努力提高全社会墙改意识,为7月1日起我市建制镇全面“禁实”奠定了思想基础。认真做好墙改专项基金征收、验收和返退工作,积极发挥新墙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支持生产新墙村、开发非粘土砖生产企业发展,共发放墙改专项贴息45万元,支持新墙体试点项目3个,开发新产品2个;巩固扩大“禁实”成果,从20*年10月1日起所有建设工程非承重内墙(除顶层外),施工临时工棚、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组织多个部门集中开展拆除红砖窑、小立窑活动,共拆除红砖窑6处,小立窑300多座;积极进行新产品开发,与同济大学联合开发弹性防裂沙浆,研究解决裂、渗和二次装修问题,支持我市沃德建材有限公司开发生产高性能的轻质条板。据统计,全市全年共生产新墙材1.7亿块标准砖,占墙体材料总量52.6%,城镇新墙材建筑应用比例82.6%,实心粘土砖1.53亿块标准砖,节能1.1万吨,节地294亩,利废1.2万吨。

三、针对问题,采取措施,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

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要求,胜任新时期的规划建设工作,我局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深入开展“效能革命”活动,努力提高行风建设水平。

(一)认真抓好政治工作。坚持政工例会制度,认真执行年初制订的《20*年市规划建设局党委工作意见》,把各项政治思想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兴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大报告新高潮,学习贯彻*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郑培民先进事迹活动,提高广大干部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实施《20*年市规划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意见》,以“五个一”为载体开展廉政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和反腐意识,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全年发展新党员15名,批准预备党员转正10名,推荐了16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了理论培训,壮大了党员队伍,增强了党组织活力;此外,根据市委统一部署,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禁毒、普法、消防和安全生产等目标考核工作。

第3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五大方面构建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017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拓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强化质量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实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竣工后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促质量责任落实。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健全质量监督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开展对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缓解监督力量不足问题。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管控机制。开展标准化示范活动,推行样板引路制度。制定并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

夯实质量监管工作基础。加快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继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完善制度和责任体系。出台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故发生。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通报和查处督办,强化约谈制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层级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管工作。研究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开展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

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继续推进覆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起重机械、施工项目、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信息“六位一体”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出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建筑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制度,强化安全信用惩戒,提高安全诚信水平。

促进全行业安全意识提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全面提升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提升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组织宣贯新时期建筑方针,在相关媒体开设建筑设计专栏,引导建筑设计理念与方向。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开展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研究修订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研究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和标准设计改革工作。

加大推动技术进步力度。出台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新技术推广。继续推动BIM等信息技术应用,引导推进建筑业信息化。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制定绿色建筑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主体责任,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事故发生。

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制定质量安全现场施工标准化手册。组织标准化现场观摩,推动样板示范活动。

建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强化风险控制。

开展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针对新开工和事故多发城市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加强工程抗震设防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抗震设防制度建O。组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深入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抗震设施建设管理研究,做好相关制度研究和协调工作。

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建立减隔震装置质量检测制度,强化减隔震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机制,研究公共建筑防灾避难功能建设对策措施。开展减隔震工程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检查。

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各地应急响应报告流程和内容,完善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制度,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国家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完善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工作机制,提升抗震防灾专业咨询能力。

六项工作助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

2017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开拓创新、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重点抓好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动重大科技创新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务实推进智慧城建等工作。

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

制定发展规划。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明确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指导重点推进地区、积极推进地区和鼓励推进地区制定省级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装配式建筑统计信息系统,加强监督考核,定期通报各省装配式建筑进展情况。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产品评估推广工作,研究梳理并重点推广成熟先进可靠的技术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编制部品部件标准及图集,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

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配套能力。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和全装修专项调研,推动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等全产业链发展。制定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创建一批部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和工程项目。编制《木结构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推动木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和钢结构建筑推广工作取得进展。

加强装配式建筑队伍建设。指导各地结合建筑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具有装配式建筑能力的企业集团。加大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和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和招投标等监管制度创新,合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印发《“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环境全文强制标准研编及严寒、寒冷地区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推动重点区域城市及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进超低能耗建筑试点。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要求,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并探索以建筑节能改造为重点,适老化改造、建筑功能提升及居住环境整治同步实施的综合改造模式。加强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加大城市级平台建设力度。推动一批城市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开展公共建筑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校园建设指导意见并开展试点。

推广绿色建筑及绿色建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信贷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推动有条件地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质量管理,研究建立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诚信体系。研究制(修)订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开展年度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工作,编制《绿色建材评价分类目录》和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为重点的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应用绿色建材的相关要求和政策措施,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等解决建筑取暖需求,推行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配合做好“余热暖民”工程。加快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强化相关政策、标准、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示范成果总结。推动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房建设。

积极推进建设科技创新

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十三五”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研究制订《规划》落实方案、工作分工和考核办法,推动部省联动和工作协同。跟踪先进技术发展趋势,加大行业应用的前瞻I生研究。

组织实施重点科研项目。深入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在城镇水污染治理、城乡规划遥感监测与评估、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等方面突破和集成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提炼部门和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需求,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立项攻关。

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制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行业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分类组建一批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完善行业专家智库,增强行业科技创新能力。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研究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三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编制与一批重点领域技术公告,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

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制定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确定2030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推进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组织编制相关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督促试点城市完善落实工作方案。推动实施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国家适当减缓行动项目,与亚行合作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技术与政策研究。

加强低碳生态城市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好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中英繁荣战略基金“绿色低碳小城镇试点项目”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政策与技术研究项目”、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项目、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六期“可持续城市综合方式项目”中国子项目。继续推进中美、中加、中德、中芬低碳生态城市合作试点工作。

深化建筑能和绿色建筑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推动实施中美“净零能耗建筑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好全球环境基金五期“中国城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深化中德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合作和中加、中欧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合作。

务实推进智慧城建工作

制定加强大数据应用推动智慧城建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智慧城建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智慧化应用发展方向,统筹推进智慧城建工作。

开展智慧城建评价。按照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引导支持各地智慧城市试点参加国家新型智慧城市评价工作。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特点和需求出发,编制智慧城建指标体系,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智慧城市评价工作。

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公告。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智慧化技术研究,深入开展应用示范,编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公告,行业信息化发展报告,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

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做合格党员,确保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到人、落实到工作每个环节,为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保驾护航。

第5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走上新的工作岗位,我不敢懈怠,力争在最快时间内进入角色。面对建设系统的现状,沉下身子去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找准症结所在。发扬民主作风,团结班子成员和全系统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尽快熟悉业务工作,我静下心来认真学习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制度。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业务工作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监管的职能职责以及具体对象、内容和范围。经过调查学习,我较快的对我县城乡规划建设情况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对如何依法行政、推进工作落实、迅速打开局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谋划。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我提出了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争创一流的口号,教育倡导全系统干部职工振奋精神,拼搏进取;树立责任意识,克服消极情绪;树立开拓意识,克服懒散情绪;树立忧患意识,克服松懈情绪;本着对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克尽职守,尽己所能,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开明开放、创新创业、兴绿兴游、和谐和美”新的奋斗目标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忠实履行职责,加快事业发展

城镇建设是经济建设的物化表现形态,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作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忠实履职,确保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1、城乡规划设计水平显著提高。一是强抓规划编制工作。城西控规聘请深圳城市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已拿出初步成果,并召开了初步方案汇报会向县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现设计单位正在根据汇报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城东、城南、城北控规调整以及重要节点、区域的城市修规、城市设计委托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拿出初步成果并已经过四轮方案汇报,现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优化完善。二是科学规划审批新报批项目。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按照《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继续按照“政府组织、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一年来,先后召开了5次规划建设和执法监察审批会和3次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财富新天地、天俊华庭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重大规划设计方案邀请省、市规划专家参与设计方案审定,全面提升了城市规划设计水平。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日趋完善。大力推进了项目审批“二公示”制度,切实做到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我县严格对新建项目及私人改建房屋实行“二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布)制度,以达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全年公示共计15份,共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7份,总用地面积约7.5万M2。同时,全力规范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审批,确保科学确定建设用地。全年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1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1份,建筑面积约12.66万㎡。

3、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按照2011年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安排,大力实施项目推动战略,加快重点工程建设。一是加快拓展城市框架。按照新一轮县城总体规划构想,着力推进“四大片区”建设,通过启动实施赣丰线绕城公路、城北大道、至龙勾公路、东环城路等骨架路网工程,全面拉开了新一轮城市建设的基本框架,并且通过道路体系的合理布局,带动基础设施、景观布局和片区开发的整体推进。二是加快完善城市功能。通过启动实施城北农贸市场搬迁、县城垃圾填埋场改造、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多功能文化艺术中心建设等工程项目,提升打造城市功能载体,加速完善城市功能。三是加快打造城市节点亮点。重点完成或启动实施了城北入口景观建设、横水江“一江两岸”改造、中城河改造、云天花苑和盛世广场地标工程建设工程。全力推进城区“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结合“一大四小”工程实施,按照大空间、低密度、小广场、多绿地的整体要求,落实“绿线”控制规划,着手规划建设珠岭公园、旗岭公园,全力抓好县城主要街道绿化、沿河沿江绿化、山体边缘绿化及单位庭院绿化,实施了城区城郊百里竹廊重点绿化工程,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

4、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框架初步形成。一是强化招投标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集中交易制度,严格实行了招标机构和监理机构准入制度。强化了项目的建设与安全、质量控制、信用度及民工工资兑现等情况与招投标挂钩管理体制。进一步严格审查投标建筑企业的资格和业绩。严厉开展了打击招投标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基本杜绝了干预招投标。全年有56项工程进行招投标,预算总投资1.175亿元,中标价1.122亿元,节省工程建设资金530万元,工程招投标率达100%。二是严把施工许可发放关。为确保新建项目的工程质量,重点以抓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对在建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改正。全年共核发公建项目施工许可证59份,建筑面积12.71万㎡,总造价9631.5万元。

5、城乡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结合省、市开展容积率专项检查,认真开展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专项清查工作。为加大对城区违法违规建筑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局城市规划执法大队实行分片巡查负责制,采取“日巡查、周报表、月复查”的工作模式,对城区违法违规建筑多发地段重点巡查,使城乡规划监察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继续抓好《城乡规划法》宣传工作,通过在城区大街小巷、建设工地悬挂标语横幅,制作宣传栏、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全年,共张贴宣传标语、资料600多份。并不定期组织执法队员依法打击有关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通过依法强拆有效地减少了抢建、违章建房、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全年,共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38份,《行政处罚告知书》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落实执行率达到了100%。

6、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日益加强。一是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的强制性监督与检查。全年纳入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项目78项,总建筑面积29.77万平方米,竣工单项工程18项,建筑面积4.87万平方米,一次验合格率达100%。二是加大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量质兼顾、建管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与安监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全年,开展了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等专项检查共4次。采取“日督查、周排查、月抽查”的工作方法,针对检查中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及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67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暂停施工通知书》2份,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有效地制止和消除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落实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建筑施工人员的权益,我局对新开工项目实行从源头防范和化解风险着手,认真抓好了施工图审查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所有项目均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结合市、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专项督查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我县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开展了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在建工程使用的提升设备全部进行设备的安装效果进行安全检测,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的降低了提升设备倒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工作。结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我局认真开展了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与建筑节能推广工作。在认真做好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知识的宣传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等规定,切实做好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提高思想认识,办好建议提案

人大建议意见、政协提案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政议政的体现,办理好建议意见和提案将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群众安居乐业及社会稳定。我始终做到虚心接受社会各界提出的建议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方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建议意见。对代表们提出的视察意见,做到虚心接受,自觉落实。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能主动及时向人大报告。坚持把城市各项规划编制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邀请人大领导、人民代表参加座谈论证,听取和吸纳意见建议。注重办理人大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视作一笔资源、财富和工作动力,重视办理工作,注重实际效果。一年来,共接到人大建议3件,其中反映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公共基础设施的1件;反映农(居)民建房审批的2件。在接到这些建议后,通过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组织有关股室站所认真调查研究,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给予答复,并能及时解决建议中提出的问题,使人大代表满意率达100%。如接到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批准办理村民建房用地手续的议案》后,我们把这项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按照县委、县政府推行的农村征地拆迁户和农村住房困难户套房安置政策要求,鼓励农民实行套房安置,并在水角、王屋进行套房安置点建设;另一方面继续执行原出台的《县县城规划区农民住宅用地建房若干规定》和《县城规划区特殊区域零星建房、零星房屋维修和拆旧建新若干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利于保持农居民个人建房审批政策、审批程序的统一和延续。同时,按照县政府办《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户安置建房报建相关规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和上级关于规范涉农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县城规划区农民自建自住房、拆迁户和征地拆迁影响户建房相关规费进行减免,切实减轻了农民建房负担。今后,我们将按照上述规划要求和政策规定,在严格控制、加强引导、规范审批的前提下,以“一户一宅”为基本原则,进一步统筹考虑和解决好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的实际困难。

四、坚持为民服务,解决难点问题

城镇建设工作与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一些突发事、敏感事、老大难问题,百姓通过来信、来访、打电话等途径时有反映。我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把解决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排忧解难的重要内容,作为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给予充分重视,认真加以解决。我本人能做到亲自审批,亲自审阅回复。一年来,共接待受理各类来信来访群众40余人次,受理县政府督办案件26件,县办转批件16件,均能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在具体工作中,注重把好初访关,增强为民办实事的时效性。及时准确掌握群众反映的真实情况,对那些因不知情、不了解政策、对工作人员误解造成的问题,多做宣传、解释、说服、沟通、化解矛盾的工作,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部门能解决的,决不推给政府;能明确答复的,决不模棱两可,从而使来访人心平气顺,反映的问题得以最终解决。注重搞好分解落实,增强为民办实事的实效性。由于市民反映的一些问题政策性、业务性强,我能加大催办和督办力度,及时搞好反馈。从市民反映的问题看,多集中在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市政设施、个人建房、违规建设等方面,我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改进工作的有利时机,发挥职能部门特有作用,促使这些棘手、敏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注重沟通协调,增强为民办实事的联动性。城建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群众反映的有些热点难点问题,仅靠自身部门职能难以解决,我能及时与有关部门汇报、沟通,说明原因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与国土、城管、房产、城投等业务相关部门形成了良好的联动解决、联动落实机制。

五、注重团结协作,充分发扬民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度,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体现,是维护班子团结的基础。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了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制度,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一律做到个别酝酿、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分工负责,开创了集思广益的谋事决策制度,较好地形成了集思广益、广纳谏言、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良好机制。大力强化领导班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团结协作意识,班子成员间保持经常流,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讲究操守,开诚布公,共同维护形成了和谐共事的良好氛围。抓好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建立了班子成员联系股室站所制度,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定期交流谈心制度;继续坚持定期集中学习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习培训和学历教育;切实为干部职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大力提高了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参政议事的主人翁意识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六、严格操守自律,廉洁勤政为民

第6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城乡规划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规划编制进度明显加快。一年来,县委县府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县乡二级政府都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规划的编制,紧抓规划编制工作。一是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协助县政府组织编制了《永嘉县城总体规划》、《瓯北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工作,督促桥头、桥下、乌牛、沙头等镇进行体规划修编,目前已完成规划大纲,正在深化设计。二是各建制镇的近期规划建设工作全面展开;瓯北、上塘、桥头、岩头、枫林、沙头已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近期规划建设,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三是村庄规划建设编制成效显著;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在2002年完成全县38个乡镇村庄体系规划的基础上,已基本完成全县103个沿线、沿江以及乡所在重点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达到市县二级政府年初制定的目标。四是详细规划编制质量有了较大提高;重点突出了以上塘、瓯北为中心的部分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技术上指导,从严把关,2006年共审查通过了瓯北东瓯工业园区三期规划、桥下教仪工业园区规划,桥头钮扣工业园区规划、瓯北104国道、新桥路城市设计、永嘉电大校园规划、上塘越江大桥b地块详规等,并且组织了上塘镇南进口上城设计方案招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规划管理工作有了新的突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精神,推进规划管理工作上新台阶。一是规划审批机制进一步理顺。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着手,调整现行的审批工作运行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开展行风转变年活动为契机,推行审批服务承诺制度,实行审批一条龙服务,由局领导带领科室人员到全县重点乡镇、重点企业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科室专人负责,对巨龙企业、重点企业继续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做法,受到乡镇和企业的一致好评。二是规划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道路网规划进行项目审批,规范“一书二证”管理,从严把好规划选址、用地和工程审批关,同时加强了规划批后管理,强化整改,保证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一年来,共收取配套设施费3047万元,审查发放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191份,核定规划设计条件书223份,村镇规划意见书26个,用地面积3.9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752个,用地面积155.8万平方米(其中公建项目184个,用地面积143.2万平方米;私建项目1568个,用地面积12.6万平方米)。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664个,建筑面积170.1万平方米(其中公建项目219个,建筑面积130.9万平方米;私建项目1645个,建筑面积39.2万平方米)。

3、规划监察工作成效显著。一年来,监察队伍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监察大队及中队、基层规划所积极发挥各自的管理职能,同心协力、密切配合,采取既独立又联合办案的方法,分阶段抓重点地全面推进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巡查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一些钉子户和棘手的遗留积案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章建设和历史积案得到有效整治,规划的“榔头”作用得到很好地发挥,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违章建设上升的势头。全年共处理违法违章建筑828件,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420处,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

二、城镇建设力度逐步加大

1、工业化与城市化互动方针全面实施。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接轨温州、中心突破、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总体构想,突出以规划为龙头,服务于工业化和城市化互动发展。一是园区建设效果初现,充分利用沿江地区的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优势,实现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着力做大园区、做强企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了工业园区服务领导小组,坚持以温州东瓯工业园区为枢纽,以特色园区为骨干,实施瓯北、上塘、桥头、桥下、乌牛、沙头、徐岙等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推进鞋类、服装、纽扣拉链、教仪玩具四大轻工业和泵阀等基地的建设。二是积极支持标准厂房建设;中小型企业的厂房建设困难有所缓解,进一步促进产业与人口集聚。三是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全面展开,县城新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大自然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建设进入扫尾阶段;自上塘方弯角旧城改造成功实施以后,今年县委县府加大了旧城改造力度,永建路北段改造已进行实施拆除阶段,积极推进旧村改造试点工作,瓯北镇冻结个人建房审批后,各村积极组织开展旧村改造,目前已完成前期工作,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举方针的实施,有力调整了城市用地布局,加快了住房建设,完善了城市道路网络,增强了城市市功能,提高了城市品位,促进了城市化。

2、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积极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部署,加大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年完成市政道路20.92万平方米,桥梁4座,全县在建市政工程共21项,在建市政道路20.15平方米,建筑产值6000万元。新建了县城新区永兴路、桥头大道、乌牛工业环路等一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入供水设施建设资金300万元,建成了瓯北五星dn600供水管道和乌牛、黄田、桥下水厂等一批附属的供水设施。完成了岩坦垃圾中转场试点工作及岩头、大若岩垃圾场道路的改线工程。瓯北阳光大道管道燃气工程顺利竣工,县液化石油气公司储配站、县城乡液化气储配站迁建项目和县金跃液化气储配站新建项目进展顺利,王府大厦、楠江大厦、华鑫香港城等一批高楼的管道燃气均已通过验收并实现供气,促进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3、绿化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日臻完善。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县文化广场工程,上塘屿山公园二期工程、瓯北滨江公园二期工程施工正在有序进行,城镇街道绿化得到有效养护,切实提高了城镇绿化水平。对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管,着重加强小区内的道路、环卫设施、路灯、各类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地、园林建筑、小品的验收。

三、城镇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1、城镇卫生和镇容镇貌明显改善。针对城镇“脏、乱、差”现象,积极开展城镇环境综合大整治活动,实行日常管理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促进城镇面貌改观。全年共审批各类临时占道、挖掘、户外广告、门面装修等手续7253件,处理纠正各类违章行为8300多起,加大城镇卫生环境的清扫力度,推行环卫整日保洁工作,实行街道卫生管理日常化,继续实行道路保洁制,清扫承包责任制和垃圾袋装化管理。全年承担清扫街道近200条,清扫面积达350万平方米,清理垃圾16万吨,垃圾处理能力有了明显增强,配合县城文明城镇建设,投入12万元为县城街道统一配置上档次的垃圾箱。积极参与“保护楠溪江母亲河”行动,加强了对楠溪江流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2、水务管理工作向纵深推进。通过深入开展“开源与节流”活动,局属沿江六家供水企业共实现供水量1550万立方米,产值3383万元,多次组织力量对各水厂的净化设施和水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把安全生产和水质检测关,各水厂出厂水均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县水厂和黄田水厂分别通过省厅供水资质复审和评审。大力加强管网的检修力度,城市供水产销差率稳步下降,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工作,节水意识深入人心。

3、燃气市场秩序逐步规范。深入开展燃气市场的整顿清理活动,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全年进行3次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完成售气量7305吨,实现产值2878万元。加强对各储配站、配气站及运输车队的安全检查和指导,建立完善燃气管道施工图会审制度,促使管道燃气建设规范化、正常化。

4、城建(规划)档案管理逐步完善。严把“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制度”和“工程档案承诺书制度”,提高工程档案的质量,促进工程档案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道路。年签订工程档案承诺书30个项目,收集整理归档档案1000多卷,向社会提供咨询330人次,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原始依据。加强对所属规划所审批档案的业务指导,促进各所档案管理规范化。

四、行业经济和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成绩显著

1、产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年来,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发展这个大局,狠抓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2006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7.02亿元(县内企业),创税2100万元,同比增长10.5%;出省完成产值1.4亿元,同比增长1.2%。全年商品房(包括安置房)竣工面积45.8万平方米,目前在建房地产项目20个,计建筑面积63.6万平方米。

2、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是强化对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管力度,严肃行政纪律,及时与县监察局联合下发文件,建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加强了对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的管理,把工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2006年办理工业企业施工许可证17项,建筑面积16.4平方米。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制度,出台了新的《建设工程交易实施细则》,健全了招标投标制度,积极推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标方式,调整评标办法,出台了专家库管理办法,形成了招标投标机构依法监管、交易中心保障服务、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一年来,共有97个工程进场交易,总投资7.4亿元,完成招投标项目69项(其中土建工程50项,市政工程18项,装饰工程1项),累计总造价4.2亿元,总建筑面积42.5万平方米。建设领域信息化全面推进,设立了中心机房,启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积极推进管理信息化。

二是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2006)18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温政办(2006)26号文件精神,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这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全县23家房开企业自查项目31个,累计建筑面积83.9万平方米。同时严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关,对罗马城、华鑫香港城等10个38.9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进行了竣工综合验收,其中罗马城被中国房地产协会评为2006年度“健康住宅”称号。

3、建筑企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按照“调整规模、调控结构”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低资质企业和违规行为的企业,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和特色企业,全面调整建筑企业的规模、等级、专业。目前全县建筑企业16家,专业承包公司6家,其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公司2家。预拌商品砼专业企业2家,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公司1家,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1家。加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2006年新成立房开企业2家,由四级晋升为三级资质企业2家,全县共有房开企业29家。

4、工程勘察测绘和设计监理咨询业稳步发展。基础测绘工作稳步发展,工程放线、工程测量、工程勘察和地理信息全面展开,县勘察测绘院大力开拓市场,先后完成81个村庄共15平方公里的测绘业务,全年实现产值600万元,并成立了瓯北分院;县建筑设计院设计资质由丙级升至乙级,勘察从丁级升至乙级,综合能力不断提高,经营业务稳步增长;完成设计项目131项,勘察项目37项,总产值380万元;规划设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县规划设计院积极参与设计项目评优活动,《楠溪江畔滩林住宅设计方案》获得2006年度浙江省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三等奖。县规划建筑设计所积极拓展业务,完成设计面积30多万平方米,产值200多万元;工程监理工作稳步发展,县安泰监理公司业务量保持稳定增长,监理费总收入180万元,同比增长62%。

5、努力抓好建筑(市政)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今年5月份以来共审查建筑工程38项,发现多处工程违反强制性条文,提出合理化建议近100条,为业主挽回了经济损失。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后,改变了以往勘察设计质量只有勘察设计单位内部把关、无外部监督审查的情况,变事后质量检查为事前的质量控制,变抽查为一般检查,使工程质量从源头上得到保证,也提高了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认真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县安委会搞好“安全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施工企业经理及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60个新开工建筑工程、6个市政工程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逐个实行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2006年共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15次,专项检查5次,共查109个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书90份,停工整改25份,涉及安全事故460多处,并把重点工作放在抓复查整改落实上,努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积极发挥工程质量的监管作用,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管理,加强建筑材料的检测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做到简化手续,优化服务。今年共受监工程80项,累计建筑面积69.7万平方米。积极开展施工企业“创优夺杯”、“创标化工地”活动,把创优夺杯作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作为评选“三优”(优秀建筑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和各项论证的重要条件,为提高企业参与创优夺杯工作的积极性,在精神奖励的前提下,提高了物质奖励奖金。2006年,县人民医院大楼荣获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另有二项工程获市瓯江杯优质工程,审报市级文明标化工地2个,已验收达到县级标化工地的4个。

6、建材市场管理和墙改工作上新台阶。严格执照省市建材市场专项整顿的统一部署,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制订治理整顿工作计划,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组织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加强墙改执法管理,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新型墙材。2006年生产新墙材1.25亿块标砖,同比增长11.4%,节能7725吨标煤,节地205亩,废渣利用总量达11327吨,收取墙改专项基金1074万元,同比增长42%。目前我县生产新墙材的企业达12家,通过上级认证的11家。

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和“效能革命”活动;切实加强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工作,年初提出了“三改善”(工作环境、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三减少”(审批程序环节、审批项目、审批时限)“三杜绝”(乱收费、乱处罚、吃拿卡要)的工作目标,局党委成员分组分片带队深入各乡镇和有关企业、村居进行调查研究,查找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多次召集局机关中层干部会议,对行风建设进行宣传教育和集体讨论。6月份召开全系统行风建设和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就当前的形势和任务作了具体部署,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多、慢、差”问题,出台“十条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完善与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工作纪律的巡查和监管,拓宽监督渠道,特邀47名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规划建设行风监督员,真正发挥制度制约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从严治局,结合开展“效能革命”活动,全力构筑“六大平台”,即构筑大的宣传平台、转变思想观念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平台、严格执行纪律平台、树立服务榜样平台。积极开展一系列服务,下基层进行现场办公,上门服务。促进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全局的行风建设工作和“效能革命”活动取得的可喜的成绩,扭转了行风建设被动的局面。

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着手,调整现行的审批工作机制,采取“撤、合、减、放、建、查”六字办法,该合并的合并,该减少的减少,同时明确各科室、部门的职责,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健全内审制度,减少会审审查项目,对用地面积5亩以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不组织内审,由业务科室直接审批,对用地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内审纪要形式进行审批,不再组织技术会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增加办事透明度。

2、加强党的组织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做到与时具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和领导分工相结合、重大问题汇报制度,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增强了决策透明度和准确度,确保政策符合发展的要求。认真按照县委党建工作会议的部署,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调整党支部7个,按规定充实支部班子成员14名,全年吸收预备党员18人,转正18名,培养积极分子21名,为党组织输入了新鲜血液,提高支部战斗力和凝聚力。积极开展党支部“四个好”(规范化)达标活动,深化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规范和强化支部工作,提高党支部自主活动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的组织生活进一步健全,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个别支部软弱涣散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增强了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了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了本系统第10期初级职称技术培训,约170人参加了培训,对行业从业人员坚持岗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狠抓人才的引进,全年共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人,充实了规划建设技术队伍。

3、积极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是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日常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引导干部自觉在改革和建设的同时进行党性锻炼,加强思想政治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利益观。二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进一步调整充实责任制考核内容,严格追究制度,增强责任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实处。年初与下属15个党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责任书》,制订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三是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四是坚决纠正不廉洁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继续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完善考勤、用车、公务接待制度,对全系统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和行认真查处,2006年共进行谈话诫勉11人次,通报批评3件,立案3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第7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规划委员会负责重要城市规划方案和规划管理事项的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五条中心城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郊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中心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市各专业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由市规划局制定。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但特定区域的规划除外。

浦东新区除世纪大道两侧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外,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在审批特定区域规划前,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对特定区域的规划作出专门的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定区域的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部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部级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市级产业园区、中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镇和乡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规划局备案。一般镇和乡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根据本市中心城分区规划或者新城总体规划编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利用、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要求,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调整。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城市设计内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引导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市规划局确定的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的,应当附有城市设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报批的城市规划文件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五十天内批复。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他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修订和调整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旧住房、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前款确定的范围内,旧住房综合改造中涉及规划管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厕所,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保护范围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环境风貌。

第四十二条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中心城主要道路时,沿路的架空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第四十四条管线、道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民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内复验完毕。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拆除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拆除。

第五十二条棚户简屋地区的房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改建;尚无改建计划的,经批准后,可以进行修建,但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建筑的关系,不得扩大原有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条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下列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二)海岸、长江口、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四)外环绿带、楔形公共绿地和大型片林、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及其范围内的和城市建设敏感区、城市生态敏感区内的;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本条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验证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权限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日内审批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审批完毕的,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六个月内,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即行失效。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四十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在出让、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第五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隧道、轨道交通工程;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或者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五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执照费,并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六十一条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一)棚户简屋的修建;

(二)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三)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造临时建筑,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予以审批。

第六十三条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及其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八)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违法工程,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拆除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限期拆除,并从逾期之日起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复验后施工放样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分,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并按照《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罚没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七十六条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变更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市规划局予以撤销,并责令改正。

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原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在此期间,确需审批的新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七十七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违法建设工程作出处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赔偿。

第七十八条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未按期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零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8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医院;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技术;策划;

中图分类号:TU24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是新阶段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工作,是不断提高、强化技术管理的工作,通过建立技术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理论研究和总结,建设信息化管理,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筑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医院的建筑工程被国家列为“生命线工程”,确保其工程质量尤其重要。医院基建管理部门如何规避风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是管理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依法、依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充分配合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宏观管理,才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加强对项目策划的分析

医院基建工程的项目管理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管理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建设工程的项目策划与实施后的有效管理是项目建设成功的前提。按项目建设的过程考虑,在项目实施中有有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按照该工作阶段划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

基建项目策划的主要内容有,确定整个项目的建筑风格和规划方案,对设计中选方案进行优化;制定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计划,明确设计指责;跟踪、检查报建设计进展。参与分析和评估建筑物使用功能、面积分配、建筑设计标准等。审核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控制设计变更,检查设计变更的合理性、经济性。同时,项目进度总控的计划是对项目进度的总体策划,是保证项目按预期总体目标展开的纲领性文件。在编制总控计划时建议使用网络计划技术进行编制,这样可以掌握和控制项目进度关键线路、关键工作,及时发现偏差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实施纠偏。

二、加强建设工程人员的管理

在医院基建工程中,项目建设的实现要靠团队进行。从现代管理角度,人们开始把人当作一种资源来开发而不是作为工具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一词越来越多地为理论与实践所提及,虽然实际上离这个词的本意还有很远。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方法主要是利用组织结构图、责任分配图进行人员需求分析,落实责任,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各参与人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实现。

建筑产品是直接由人来完成的,因此加强对施工者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人是指直接参与工程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在施工前要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质,看其是否具有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工程管理要以“人为核心”,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因此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平时注重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施工过程要有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并有健全的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合理组织工程工作流程及职责权限

在医院基建工程中,应建立正常的工程技术程序,把技术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具体技术工作业务上。推行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工作责任制,用严谨的科学态度管理和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技术人员各有专职,各司其事,有职、有权、有责。在认真组织和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影响工程全局的技术工作的复核。工程开工前,将企业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对于重大或关键部位的施工,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提出具体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保证措施,以及新技术新材料的试验,鉴定证明材料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根据有关规范和企业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各分部分项或工序工种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对施工人员交底,质量检查员进行监督。做好质量技术交底,将质量技术交底和作业指导书发到施工班组。所有原材料、关成品必须有合格证(材质证明)或检查报告。所有隐蔽工程记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验收单位签字认可,方可组织下道工序施工。每次测量放线后必须坚持做好复检工作,模板及其支架须具有足够的强、刚度和稳定性。

四、基建管理部门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政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院基建工程工程实施宏观管理与基建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现场管理并不冲突和重叠,其关系是互动、互补的。如何充分运用和正确对待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管理,是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其具体的运用方式和正确对待的态度应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通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正确的态度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2.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自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立项、报建等程序办事,不得采取非正常程序或变通的办法或打球等手段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或管理。

3.充分认识到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管理关键在于执行和运用,其主要环节如下:

(1)建设项目的立项需经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

(2)设计单位根据立项的建设及投资规模进行总体规划设计,其设计方案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3)按照审批后总体规划方案,经地质勘探后,设计单位进行单体等各方面的建筑设计,其设计图需经图审办、人防办、消防等部门的审批。

(4)按照招投标法,自觉在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正常的程序选择有实力、有经验、讲诚信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5)自觉接受和配合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按照规定做好建筑材料送检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每个建筑节点的验收工作,督促落实整改事项。

(6)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规划、环保、质量监督、消防、人防等部门对项目的总体规划验收和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7)按照建设项目备案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

(8)按照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以确保工程质保期间的维修经费。

五、基建管理部门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宏观上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政府相关部门与建设单位实施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互动、互补的关系,二者不可缺一,否则,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得不到全方位的落实,因此,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是实施质量管理的依据。为此,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政府宏观管理下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1.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时,自觉贯彻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事,依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办事。

2.成立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它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组织保障。

3.正确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等三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的职能及履行职责。同时,三者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约束。

4.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时,要做好3个环节的工作,即建设工程的事前工作,建设工程的事中工作,建设工程的事后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1)建设工程的事前工作,即工程项目的立项及报建。基建管理部门要做好工程项目立项的认证和概算工作,避免盲目上马,资金不足而匆忙下马等烂尾工程事件的发生。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申报工程建筑项目,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切不能无证施工,杜绝违法建筑。

(2)建设工程的事中工作,即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基建管理部门除主动配合政府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外,还要时刻抓紧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具体落实工程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协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调政府相关质量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定期主持召开各种协调会议,跟踪落实质量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质量整改措施。同时,做好工程建设中所发生的整改及变更的论证和审批工作,避免随意性,确保建设项目按照预期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实施。

(3)建设工程的事后工作,即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在各项建设批文、资料等准备完善的情况下,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预验收的基础上,组织由规划、环保、质检、消防、人防、设计院、监理及施工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各项整改意见,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后需得到有关部门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同时,做好备案工作和建设房屋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交接工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从事医院基建工作是“高危区”,尽管建设市场变幻莫测,只要我们依法、依规管理建设项目,充分配合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宏观管理,重大问题由单位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就能够避免建设质量及廉政等方面的风险,使建设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对于基建工程质量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及具有吃苦耐劳、兢兢业业、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要不断提高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工程的综合管理能力。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全过程进行资源的有效配制、整合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涂月华.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的探讨 [J].广东建材,2007(5):159―160.

[2] 聂国林.如何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J].四川建材,2007(4):54―55.

[3] 王 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初探 [J].山西建筑,2007,33(14):218.219.

第9篇:建筑行政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纵观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并非一类独立的合同类型,不动产的建筑施工合同、修缮合同与完成一般工作成果的合同一样,都在“承揽合同”中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除外)[1],即承揽合同包括动产承揽和不动产承揽,没有将完成工作成果为建筑物(或称工地工作物、不动产)的承揽合同与其他承揽合同加以区分,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同一性。因此,全面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应从承揽合同开始。

1.1 承揽合同的立法发展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其中,承揽人提供的是劳动,定作人提供的是劳动报酬。在人类历史上,出现承揽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已经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依凭暴力占有另外一个人的劳动;二是社会分工的形成和发展,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专长。因为承揽合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合同形式,为人们生活所必须,所以,早在罗马法中即有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

1)罗马法上的承揽合同。在罗马法上,承揽合同被纳入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一种。罗马法上的租赁可分为物的租赁(相当于现在的租赁合同)、劳务租赁、工作物的租赁(承揽人将承揽工作出租给定作人,以便完成合同所订之工作成果)。罗马法关于承揽租赁的规定已比较详细。罗马法上即已区分劳务赁借贷和货物运输赁借贷[2].在罗马法中,承揽合同被视为是劳动力租赁合同,称为承揽租赁,它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工作,而且“被视为出租者的不是提供劳务的人,而是以其名义提供劳务的人。”[3]人们已经开始探讨它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法律还规定了某些承揽人需亲自提供劳务等。

2)纯粹承揽合同的起源。在欧洲大陆,日耳曼法时代即有承揽关系的观念,但直到中世纪才真正形成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分为工作物出售和付酬定作两类,承揽人有义务完成契约所约定之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给付报酬[4].日耳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受罗马法,但仍保留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并因习惯法根深缔固,各邦法将承揽从租赁观念中解脱开来,成为独立的债的一种。德国民法亦采上述体例立法[5].

3)《法国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189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仍将承揽合同规定为劳动力租赁。该法典第1779条规定,劳动力租赁主要包括约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劳动力租赁、水陆运送旅客和货物的劳动力租赁、依包工或承揽从事工程建筑的劳动力租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国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种类极其庞杂,几乎包括了所有提供劳务的合同,如雇佣合同、交通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继受罗马法体例时,也将上述体例一并继受,仍以租赁合同对承揽关系加以规范。

4)德国、日本等国和地区民法典中的承揽合同。翻开德、日各国民法典,债编“承揽”中均没有对建筑物(不动产)的承揽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把它视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仅做了个别条文的规定。如建筑承揽人保全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648条);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存续期间(日本民法典第63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668条);建筑物定作物解除权的丧失(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94条)等,此外,再无特别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建筑物的承揽应适用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定。

5)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发展。前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表明该法典已将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对待,虽然在理论上,学者亦承认基本建设包工合同是承揽契约的特别种类[6].在法律规定上,基本建设包工是以法律的特别计划为前提,合同的标的是列入计划的项目(基本建设),承包人必须是有建设能力的组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根据苏联部长会议所制定的规程或依照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还规定了基本建设的特别拨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正是上述特征,使得苏联民法中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截然分开。

按苏联民法理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的主体是公有企业、组织,属典型的经济合同。在苏联,国民经济中的合同是为计划服务的,经济合同的使命不过是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民经济计划这一事业,为巩固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核算制与合同纪律而服务的[7].虽然在苏联,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被认为是执行计划的工具,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看,仍没有哪一种合同类型在计划性和国家管制方面比其更为强烈。1995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将建设包工合同并入承揽合同,并区分为日常生活的承揽、建筑承揽、完成设计和勘察工作的承揽等类型,它不再将建设承揽作为与承揽合同并列的一类合同,而是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实质上仍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8].

1.2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发展

长期以来,民法学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称谓不一,其一为基本建设工程包工合同、其二为基本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两者并无较大区别[9].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建设单位。由于一项工程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这几种合同分别是由建设人或承建工程的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关于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协议。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18条已将工程建设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新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把它作为一类合同单独规定。

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并非我国民法之首创,和其他各法律制度一样,其思想渊源来源于前苏联民法。在我国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及法律制度的缺乏使得移植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我国对苏联法律的移植是从制度到理论层面的全面移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被移植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枝叶”,当然也一并被移植,以至一直被传承继续。在理论上,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至今仍被反复强调、争论,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任务,国家建设委员会于1955年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包工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发包给国营、地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发包、承包、施工和竣工工程等结算手续的办理办法。该暂行办法将包工合同分为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签订的合同和年度工程签订的合同,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前必须签订年度合同[10].

1979年4月20日国家建委发出《关于试行基本建设合同制的通知》,认为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采取经济方法,充分运用合同来管理基本建设。并于同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例》[11].198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并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同日,国务院还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了承包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规定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城镇和工矿区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持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持有营业管理手册和营业执照,方准进行承包业务。未取得上述证件和合法凭证者,不论何种机关、团体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严禁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业务。禁发包单位向无资格证书或越级的承包单位发包工程;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人出让图章及非法转包工程。

近几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健全了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确立了承包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度、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等,明确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责任,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

从上述建设工程合同历史发展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订约相对人的选择、内容的确立上较多地受到国家计划和行政法规的干预。这说明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公法上的规定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形成相当的限制。存在着林林总总的规范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以及细如游丝的强制性条文和说明,可以说,不存在任何一种比建设工程合同更多地受到限制的合同。法律管制体现在规范建筑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方面,从建筑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开始(包括交易准许的方式、交易双方应具备的条件、平等竞争的要求等)、合同的缔结与履行、产品的质量(如不许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交易价格(如不得哄抬或片面压低标价)到交易行为的终止(如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等整个过程都存在这种管制[12].在德国,建筑法被称为“建筑警察法”,建筑主管机关被称为“建筑警察”[13],可见,其行政管制的密度非常高,我国也毫不逊色。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管制过多的结果,不仅使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层出不穷,同时也会使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自由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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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开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乃是对正义的拓展,只不过此处并非专为合同中势弱一方利益的保护,而是在于保护合同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正是由于现代社会对楼宇、桥梁、道路等设施的依赖,才使法律对上述设施的安全性做必要之控制,以防止工程质量低劣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安全构成侵害。契约正义正是为了契约自由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及其制约文化发展而对之加以修正,以使契约自由理论更为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过多管制又造成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从而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难题,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完成特定的工作(为建设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完成,该类合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较大,受到国家诸多方面的调控,所以,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外,更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特点。

2.1 承包人只能是法人,而且只能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这是建设工程合同在主体上不同于承揽合同的特点。承揽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力量全面、影响国计民生等特点,作为公民个人是不能够独立完成的,所以,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承建人。只有经过批准的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法人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法律禁止企业无资质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农村工匠经过批准可以承揽农村三层以下的农民自住房屋的建设,但他不能承揽建设工程,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2.2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仅限于完成建设工程工作的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完成基本建设工程的行为而不能是其他事物,建设工程本身在属性上具有不可移动、长期存在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房屋、港口、矿井、水库、电站、桥梁涵洞、水利工程、铁路、机场、道路工程等等,其工作要求比较高,而且价值较大。对于一些结构简单,价值较小的工程项目,如居民建造自住的住宅,企业建造的临时设施等,并不作为建设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

2.3 国家管理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在我国,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除了《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上述法规中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管制,其间充斥着大量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丧失。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国家管制的理由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之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14].此外,在政府作为工程建设者的政府工程,往往要纳入国家计划或地方政府计划,工程的立项、发包、承包、建设及验收都绝非仅由合同法等私法能够完全解决的。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的竣工验收,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2.4 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次序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为计划合同,学界存在一定争论。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前,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是不容否认的,各类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内容都是关于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计划这一原则的体现或是具体化。例如1952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中,“计划的编制与批准”一节中明确规定基本建设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于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总任务和长期建设计划。同一时期的类似文件中均有相似的规定。任何一个建设工程合同,都必须按照非常严格的基本程序订立,而且要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而基本建设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它对有关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15].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有学者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提出了怀疑,认为随着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群众自己集资的建设工程的增多,及我国基本建设程序改革措施的落实,目前的建设工程合同已有相当一部分不再是计划合同[16].现行成文法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有意或无意地回避使用“国家计划”一类的文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仅在第273条中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这表明作为国家严格控制的、计划性的建设工程合同在范围上已大大缩小。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合同确实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不能改变它的计划性,国家仍需要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这是实现国民经济高速有效、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所以,工程建设合同仍受国家计划的约束,对于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当事人不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否则,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7].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顺序,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也就具有次序性强的特点。例如,未经立项,没有计划任务书,则不能进行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工作;没有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则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没有经过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则不能进行招标投标;没有经过投标,则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等。

2.5 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但是,实践中存在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但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如何确定其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业已接受的,认为该合同成立。因此,对已开始履行的建设工程,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并无异议,一般由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一定期限内补签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补签的,则责令其立即停工;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已履行的有异议,则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立即停止履行。事实上,建设工程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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