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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精选(九篇)

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

第1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卫生监督 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监督执法的卫生体系”,正式拉开了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

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本文通过分析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卫生监督机构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苏丹红”事件、“疫苗”事件、“阜阳奶粉”事件等,电视报纸新闻铺天盖地,媒体报道也是连篇累牍,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敏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健康的极大关心,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人民健康事件的发生。同时,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非法行医在一些地方比较猖獗,出租、外包科室的问题在一些中小医院相当普遍。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及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卫生监督体系不完善、执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不明确、保障政策不落实,造成执法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监督效率低,执法能力不高;二是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真空地带;三是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不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特别是在基层尤为突出。因此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沿革与发展

1.改革开放之前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的情况

改革前我国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参照前苏联模式,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执法,履行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等职能,卫生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主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行政规章,缺乏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2.改革开放之后卫生监督体系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1995年《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相继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近20部,卫生监督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我国还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督监测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3.卫生监督体系改革与完善阶段

1996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的通知》揭开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序幕,卫生监督体系逐步从卫生防疫系统中独立出来,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共同构成公共卫生体系。2000年《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2005-2006年,卫生部先后颁布实施了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对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管理、职责、建设标准、原则、要求、技术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要求。

三、目前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

1.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总体而言,目前全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大大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进展顺利,但也确实存在着许多不利因素,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深入,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中,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到位。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名称、行政级别、内设部门、人员管理等均缺乏统一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职能不明确,各地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范围不一致,监督和检测分工模糊。这些情况的存在反映出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完善。

2.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自我防护意识差

一方面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强调依法行政,但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卫生监督执法不够重视,甚至阻碍限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卫生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各方卫生法制观念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应付卫生执法检查,而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卫生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自我防护意识差。

3.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卫生部《中国2000年预防保健战略目标》对卫生监督队伍的要求是2000年按人口比例每万人配备1.5名卫生监督员,但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数量配置不足较为普遍,在基层尤为突出。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卫生监督职能没有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卫生监督专业人员学历与职称偏低、专业比例不合理。其必将导致工作量负荷加大,从而使卫生监督工作出现监督覆盖率低、工作质量不能保证,监督频次减少等现象。

4.卫生监督机构财政保障不足

卫生监督机构的办公用房问题依然突出,经费来源差别很大,大部分存在财政保障不足情况。

5.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

卫生监督取证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是卫生监督工作的最基本工具,对于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

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大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装备不足,检验监测器材设备陈旧落后,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短缺严重,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明确的,思路是清晰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作者认为要完成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任务,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其次是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为卫生监督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主要是给予编制和经费支持。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统筹规划,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议事日程,合理设置卫生监督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发挥主动性,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增加卫生监督人员规模,提高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由于改制的原因,监督机构的总人数相对减少,而目前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就有近20部,承担着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执法任务,此外还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卫生保障等工作任务,现有卫生监督机构所配置的人力资源难以承担这样繁重的工作任务,不能够满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同时,卫生监督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人员学历结构相对不合理,低学历、低职称人员的比例较高,严重影响体系建设与中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卫生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执法功能和职责的开展和落实。

因此,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队伍建设,一方面须提高准入标准,严进宽出,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满足基本的数量需求和素质要求,另一方面针对无专业或非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在岗培训和在职教育等,以点带面,逐步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改善卫生监督事业的社会重视程度和经济待遇,吸引更多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流入,将更有利于完善卫生监督人力结构,解决人力素质低下、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卫生监督经费的落实

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和装备现状不容乐观。从运城市卫生监督机构情况来看,办公用房的情况差,完成改制的监督机构中有近一半无自己的办公用房。快速检测装备配置情况,2005年元月,除了市监督所有12台、两家县级防疫站共有16台现场快速监测设备以外,其余的单位均为零。卫生监督总费用及其构成,2005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1.92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5万元,占总费用49.4%。2007年,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均总费用为2.21万元,其中财政投入为0.93万元,财政投入占总费用42.1%。工资总额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达58.5%,还有2家机构不能足额发放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不高是队伍不稳定的原因之一,由于个人的原因调离卫生监督岗位的时有发生,卫生监督工作必然受到较大的影响。

卫生监督财政投入不足,财政保障不力,办公用房紧缺,快速检测设备落后、短缺问题与经费不足密切相关,很大程度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已改制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卫生监督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公共产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完全承担筹资职能,落实《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等文件,提高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比例,保障卫生监督经费。卫生监督机构也应立足现状,争取多方筹资,添置必需的卫生执法设备,提高卫生执法整体能力。

国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财政保障)的要求是明确而具体的,关键是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主动性,实实在在地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为维护辖区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1997,1.

[2]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第16号),2000,1.

[3]卫生部令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01-05.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卫监督发[2006]223号),2006,6.

[5]石滨,杜昌琦.卫生监督面对市场经济的困惑.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6):327.

第2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各地建筑业也迅速发展,虽然近年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各地工程质量基础发展不够平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际工作中要针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摸索出一套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一致性、统一质量监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质量监督的内容很多,有对施工的监督,对材料的监督,对设计的监督等。以前,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监督机关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督的同时,还要考虑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关对设计阶段的监督,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着重把好设计文件审查关,真正做到从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要突出监督重点,保证结构质量的安全;须将基础、主体等结构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同时加大监督力度;要将影响国计民生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因为这类工程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若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明确监督程序。规范质量监督程序,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防止不正之风的滋生。质量监督一方面要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管理的方式转变,以巡查、抽查等执法检查形式代替现场每步到位的微观检查形式;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测力度,增添检测设备,用数据说话,以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要求

1、实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设工程总量逐年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重点分析研究工程质量中的突出问题,本着科学、公正、权威的原则,制定出监督工作程序。对质量监督的每个细节都要提出具体要求,并要及时总结施工单位在治理工程质量通病中的新鲜经验,只有真正沉到实际工作中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才能真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力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要有力度,要做到有力度,必须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工程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工程质量监督指标分解到各个具体岗位,明确每个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做到事事有人做、人人有专责。

3、相关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提高工程质量的决策规范、标准,并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通病,随时进行跟踪检查。要在行使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增加服务,参与服务,深入生产第一线,服务于生产第一线,搞好监督,搞好服务。

三、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2、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1)从投资的绝对数额上看,以政府牵头的投资为主,没有任何主体的投资额能与政府投资相提并论。(2)加强对投资的监管符合国家政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3)要保证市场活力。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4)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解决这个问题。要运用科技的手段,检测建筑工程质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管,并且要保证开发商和建筑商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3、完善监督检验机构。建章立制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业主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各方主体资格与所有承担工程是否相适应、主体各方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设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各方主体的职能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全过程受控。完善检验机构,广泛深入地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科学方法鉴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情况。通过检验,试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广新技术。

4、加强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将工程巡查与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有效结合,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统计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对违规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

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通过信用建设进行约束外,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把不良记录与资质年检、工程招投标挂钩,把不合格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清除出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3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效措施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在建设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证,在应对频频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可消除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整个工程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涵

质量监督是指为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连续监视和验证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并分析记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为保证建立及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一系列方式、手段来约束或引导建设行业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将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造成极大影响。质量安全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要重视每一道工序、流程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才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历经艰难,从瓶颈到缓解、适应、发展、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兼具行业管理、技术甄别、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明确了监督的重要性。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否到位是主要影响因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技术性强,且涉及环节较多,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必须构建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定位准确,明确目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发展目标。

3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3.1改进监督管理方式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步到位很难,需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改进和完善,才能为下一次改进提供支持,这个过程同样符合PDCA管理特点。因此,在监督管理方式不断改进的过程中,要直面现状,对产生的情况进一步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不存留问题。同时,还要结合时展和行业发展现状,不定期更正和更新整体管理方式,制定符合各个阶段发展的管理制度,进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担负其自身管理责任,以监督管理者的角色,加强管理力度;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效能,整合监督机构资源,避免职能重叠,实现优化重组。同时,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或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找出自身的缺点,及时改进,并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发展的质量安全监督之路。

3.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和改进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与各大机构的合作,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形成合力。公开质量安全失信企业、人员信息,增强监督管理透明度,建立信用考核淘汰机制,尽可能建立一个以信用管理为前提,随机抽查和行政执法为手段,重点抽查和技术咨询为补充的完整的、良性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大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注册从业人员明确权责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全国注册联网,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严禁个人或企业资质管理混乱。

3.3重视信息化综合能力建设

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BIM等大量先进的技术不断涌现,在信息技术变革的今天,工程建设领域要深度融合各类新型信息技术,重视信息化综合能力建设,以科技创新、技术应用为发展手段,不断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高效发展。将信息化技术充分运用到管理中,可大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水平,完善监管方式,规范执法流程,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同时,在技术层面,可全方位深入分析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找到监督管理不足之处,掌握质量安全监督薄弱环节,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撑。

3.4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系

为改善建设工程行业发展,必须健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被广泛用于工程建设中,为此,应加快建立一个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保证监督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应尽快梳理好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统一、合理的标准规范,将以往不合时宜的法规进行改进修正,提高行业的规范性。

3.5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想要保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重视监督队伍的素质,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合理调整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首先,要注重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明确机构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扩大监督覆盖面,在管理范围内,细化、细分管理内容,设置科学的建设监督职责,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力度,追求高质、高效发展。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专业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学习力度,有效衔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4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一、目前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2012年开始,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使得派驻机构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权威性也得以增强。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的考察考核、提拔任用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有利于他们放手大胆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派驻机构可以直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驻在部门有关干部的问题,这有利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近几年来,各派驻机构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监督作为派驻机构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派驻机构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但同时,派驻机构监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尤其是这些年查处的中央国家机关大量违纪违法案件表明,派驻监督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是缺少指导派驻机构工作的统一的规范性法规。从性质定位上讲,派驻机构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派。并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实施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专门监督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主要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由于缺少制度保障,派驻机构监督往往处于尴尬位置。有的驻在部门“穿新鞋走老路”,部分驻在部门领导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有的派驻机构的角色定位仍有偏差,遇到情况多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因此,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法规以加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二是缺少完整的工作配套法规和具体工作细则,导致派驻监督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一直以来,派驻机构除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外,就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来执行,许多情况下造成监督失控、工作被动,个别部门存在派驻机构边缘化、监督检查表面化的情况。以干部考核工作为例,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派驻机构是否参加干部考核工作,往往由驻在部门根据需要随机决定,派驻机构给出的意见也得不到驻在部门党组的足够重视。派驻机构常常被架空,监督成了走过场,流于形式。一些派驻机构承担了不少与纪检监察关联不大的工作,有的甚至还承担了驻在部门的具体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派驻机构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派驻机构本应履行的工作职能。

三是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联系不规范。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却缺少具体的制度保障。派驻机构往往与派出机关沟通交流不多,一方面,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往往做不到直接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而是向驻在部门党组请示,结果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派出机关如何支持派驻机构大胆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阻力如何为派驻机构排忧解难等都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

四是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备。派驻干部同派出机关的机关干部同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由于缺乏具体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做不到一视同仁,派驻机构干部有被边缘化的倾向。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以便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

二、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促进派驻监督工作稳步发展,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助于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通过制度理顺派驻机构领导体制,明确派驻机构“监督者”的身份,使得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更加严格、有效。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方面,能够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者”的身份更加明晰,有效解决“有责无权”的尴尬,对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一定会增大;另一方面,能够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双向沟通,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派出机构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独立性、权威性将愈加突出,监督将能真正到位。

(二)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助于促进驻在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利于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促使其强化执政意识,增强执政责任,提高执政本领,坚持执政为民,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更好地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三)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助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关口前移、预防腐败”的目的。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就是要对派驻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工作方法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明确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促使部门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业务工作一同布置、检查和落实;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明确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接触群众广泛、了解情况比较全面的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和纠正驻在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在作风和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仅力,自觉抵制腐败,保持清正廉洁,有效防止或减少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达到“关口前移、预防腐败”的目的。

三、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

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循序渐进、扎实推进。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把握体系建设的实践性。制度建设根植于工作实践,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是根据派驻监督工作实践提炼形成的制度建设纲要和基本框架,必须坚持实践性原则。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几年来在派驻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把这些经验上升和转化为制度成果;另一方面,全体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深入探索派驻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制度缺失、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等方面问题和不足的研究,使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二)把握体系建设的渐进性。贺国强同志曾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一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新生事物。因此,派驻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健全完善。要坚持渐进性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反腐倡廉工作发展新部署以及派驻监督工作发展的新要求,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远期宏观的原则,研究确定制度体系和具体制度建设的规划、思路、内容,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循序渐进地推进制度建设进程,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孽性,逐步建立形成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

(三)把握体系建设的民主性。做好派驻监督工作,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监督,必须紧紧依靠驻在部门干部群众的支持。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实行开门立制、阳光立法,既要让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了解制度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主要内容,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要能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制度体系所包括的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助于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搞好派驻监督工作,提高党内监督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提高派驻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科学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需要调动各层次、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认真谋划、扎实推进。

(一)加强派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

理论来源于实践,也指导着实践。没有理论的指导,派驻监督工作将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派驻监督工作还处在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实践经验不足,理论基础较为薄弱,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惑,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去探索和实践,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派驻监督制度运行规律和特点的研究,以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才能推动派驻监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并永葆生机和活力。而且,作为一项要长期推行的党内监督制度,派驻监督工作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理论研究工作还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要加强对派驻监督制度运行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为派驻监督制度的发展完善明确前进的方向。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派驻机构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使派驻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深入研究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建设。从当前派驻监督工作急需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入手,认真总结经验,把基础性制度建设与配套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实体性制度建设与程序性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是要明确监督的主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要明确派驻机构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的主体,这样才能使监督者有章可依,被监督者有规可循。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的工作关系,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由派驻机构单独完成,都在进一步明确规范。同时,应明确同行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纵向业务指导作用,使派驻机构监督的定位更准确。二是要明确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设定严格的法定程序,落实相关监督权力。要落实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派出机关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要明确监督结果的运用。派驻机构的监督结果要与年度考核奖惩、评先评优、职级升降相挂钩,对执行规定比较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或纪律处分。四是要完善派驻监督配套制度。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和竞争性选拔机制,预防“出不去、进不来、流不动”的状况。建立科学考量和奖惩机制,制定科学考核评价派驻机构领导干部的标准和办法。

第5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工程质量 政府 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靠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机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1. 政府法制建设

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是合同管理。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基于社会咨询的专业工程师对合同的管理,是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是独立有效的科学管理,有利于全面、有效、正确的合同履行。监督工程师依法实施合同管理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同条件,这些规定正是政府工程合同管理核心。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主要是制定有关法规,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和行业协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有微观的一方面,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从2O世纪8O年代开始就抓政府的质量监督,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在全国形成了很可观的监督力量,城市都建立了质量监督站,90%县以上的城市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一些专业部也建立了质量监督站。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系列的检测机构。这些机构和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劣质建筑产品流入社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了开展政府质量监督,我们还从上到下建立了一套法规体系。这些工作都是在履行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控制的职能,而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的。世界各国政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不外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程序性的监督,一种是实物性的监督。我们现在进行的是实物性监督。

2. 政府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那么现在政府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呢?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质量监督的地位,在实际把握上不够准确。监督工作有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如,由质量监督站去组织质量验评、竣工验收,进行过程检查等,这等于成了企业质量检查员了。二是政府质量监督重点监督什么,不够明确。现在是全面在做,如三到位、五到位等。三是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但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量还是施工方面的人员,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我们改进这些不足的总体思路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结构质量为重点,以建立使用许可制度为手段以保证使用安全为目的,实施政府质量监督。政府最关心的是结构安全问题,是不要出现倒房子、塌桥这种恶性质量事故,从而保证人 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什么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呢?因为,设计文件最重要的是结构安全问题,如果设计有问题,结构受力就不合理,安全系数不够,怎么能保证结构安全。所以,一定要重视结构质量。

3. 政府质量监督制度的要点

第一,实施质量责任制度

坚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工程质量形成的客观规律,加强政府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建设工程的策划决策一勘察设计一施工准备一施工建设一使用维修,有着必然的互为依据的联系。政府质量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是指从建设工程的策划决策阶段质量需求的目标确定到建设工程产品的使用、维修阶段的管理,实施全程监督管理,是全面、可靠的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保证,是建设工程质量系统管理思想的主要体现。

第二,政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审查设计文件,重点审查有关结构安全、建筑物消防方面的内容,包括地基的承载情况、结构受力分析和计算,通过审查这些内容,证明结构设计方面没有问题了,由审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二是监督结构施工方面的关键环节,包括机构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必要时还要对材料进行检测。这个环节的监督不是去对每个工序、每个环节像旁站监理那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的客体主要是在建设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是不是按规范进行施工,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是不是合格,监理单位是不是履行职责,建设单位有没有要求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来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重点在这些方面。施工过程完了,审查机构出具关于结构安全的报告。整个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政府要对是否符合验收程序进行监督。最后,由政府出具使用许可证。

4. 改进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手段

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政府建设工程信息系统,是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的现代化手段,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是建筑市场国际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时代需要,政府加大对建设工程管理信息技术投资,是拓展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实现有效监督的手段 。

第6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改革;发展

我国水利工程中,其影响因素比较多,因此在质量方面就出现了复杂多样性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对水利工程加强质量监督体系,并且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措施,在发展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促进整个工程的质量提高。

1 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1.1 水利工程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对水利工程进行具体的分析,随着水利工程的项目在不断的加大,但是该项质量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由于在200年9月取消了质量监督费用,这就造成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筹集等事项还没有形成固定的渠道,这就大大的影响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稳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积极开展,造成了工作难度大等问题的出现。

1.2 质量监督体系制度不够完整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根据1997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但是该规定没有制定具体的修订方案,这就不能积极的落实。因此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在建设的形式、以及要求中对于具体的规范标准以及技术问题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监督质量的程序、手段等缺乏相关的规范标准,这就造成水利建设中整体的质量以及监督体系受到了影响,在内容和方法上不够统一,严重的影响了质量监督的结果。

1.3 监督效能不到位

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在制度上不统一,因此在真正的工程质量上就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能真正的发挥质量监督机构的效能。不能落实具体的方针和政策,在内容、形式以及具体的流程上出现了问题,造成质量影响。

2 质量监督的体制改革

2.1 不断的完善监督体系

由于质量监督是保证整个工程质量的必要标准,它直接的关系着成本的收益,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需要不断的完善整个质量监督体系,做好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同时需要政府加大对质量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发挥政府效能,促进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连接。 在监督体系的完善中,需要从具体的制度中进行落实:完善制度的设计以及实施。需要加强省级质量监督体系的建设,使其具有承担整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和能力,重视在质量监督体系中的能力问题,可以实行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置质量监督体系,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独立的质量监督体系,做好基础工作,妥善解决好监督机构的属性、经费等问题,保证整个质量监督问题的切实落实。

2.2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在制度方面的完善需要从三个方面具体实施:第一方面,抓紧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资源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实行统一的机构管理,完善各项质量检测,在规范化的程序中,做好监督体系的完善性;第二方面,需要按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的管理;第三方面:加强水资源质量监督的技术工作,根据具体的标准,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以及质量评定等具体的工作。

2.3 建立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中,加强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一项工作是质量验收环节。因此在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按照具体的标准递交质量评价以及相关的质量监督标准,把握好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对整个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提出具体的质量等级评判标准,认真落实各个方面的责任,做好专项验收体系保障,改善水利工程质量问题。

2.4 建立监督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

这就需要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积极的履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监督机制,各自发挥其优势,共同促进质量监督能力和效果的加强,在监督机制中进行动态化和制度化的管理。

3 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式改革

3.1 优化监督的方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中,通常需要采用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的实施,这样进一步加强监督作用,因此这就需要对重点的水利工程以及复杂的水利工程进行进行监督方式的改变,采取派驻现场的方式或者是阶段驻点的方式进行具体的监督,这样有助于及时的发现问题,及时的解决,提高了监督机制的完善性,改善了质量监督的效果。

3.2 强化监督的检测

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中,其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但是,由于在工程中,具体的质量判定是需要相关的技术检测设备进行的,因此这就需要在监督体系中,通过质量监督检测,来加强质量监督的可行性以及效能性。这就需要检测单位与业主之间调配好利益关系,强化监督的检测手续,进一步对施工、监理以及业主进行检测体制的完善。

3.3 提高人员的素质

在水利工程中,由于涉及的专业比较多,因此,这就需要较高的道德水平以及专业素养,在质量监督员的综合素质中,不断的学习,为保证质量问题出充分的准备。

4 总结

通过分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并且根据现状制定了具体的方式改革,进一步为加强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进行不断的完善,这就需要在监督体系中具体落实,实行培育水利工程产品的理念,依法落实质量管理,改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在改革体系中加强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质量管理法律保障,确保质量监督的独立、权威以及有效性,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推进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王世均,曹德明,刘璐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J].水利建设与科技管理,2012(34).

[2]杨宇博,孙建超,王宇.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分析及策略[J].现代水利建设,2012(05).

[3]刘建峰,赵芸蕾,范志远.试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改革与发展研究[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0(08).

第7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油田;监督体系;监督特点

1油田工程的监督特点

在油田开发中最重要的是钻井工程的质量,然而在钻井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比较多,危害性也比较大。一旦出现事故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石油开发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主要有两点:(1)石油开发工程特点钻井工程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且比较隐蔽的工程,开采工作大多都是地下,其作业存在着大量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作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接触的对象是易燃易爆的汽、油,一些设备的长时间运行也加剧了危险程度。(2)石油开发工程监督特点监督工作的性质是在油田大包情况的背景下进行,以单项作业质量为核心的单兵作战,通常是需要一定技术的协作分工,现场的监督工作需要把好“四关”,发挥监督的基本作用。监督的特点,具有尺子的作用,能够作为现场的传输带。起到现场提示的作用,石油开发工程监督的特点直接据定了监督工作的服务范围,监督人员必须要遵守服务共赢、点控监督、现场监督三个工作理念。

2油田监督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的几点分析笔者认为油田企业需要针对油田工程的特点,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将“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为上、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贯彻整个监督工作中,确保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同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组建专业的监督检查组,实现对油田开采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以此提升油田的开采质量,推动油田企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油田督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如下:(1)能够明确指导思想在建设点控模式的时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形成具有特色的监督管理体系,创建适合点控监督工作的管理体系,积累监督工作经验,将表面质量安全监督转化为实际质量安全监督,发挥油田工程中监督体系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指导思想的时候,需要在重点考虑以下几点:(1)建立找重点、点评的流程,以技术标准为基础,在一些油田监督案例中途区有用的质量监控重点、安全监控重点,从源头做好监督工作;(2)针对不同的重点施工环节要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站在技术层面上而言,要针对各类重点施工环节去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3)建立重点控制制度和重点控制方法,结合油田的特点,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合理。(2)点控监管体系的作用通过对油田开采现场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等,能够识别开采现场质量、安全工作存在的风险,针对这些存在的风险能够采取有效的解决手段,灌流体系中的应用结构包括结构分解和风险评估技术,能够对所有的作业进行节点风险的识别,对各类监督方式、事故案例实行论证。例如:通过对2010—2016年的220起石油开采案例分析,抽查其中影响各类石油开采质量安全的控制要素,总数为950项,通过监管体系中的风险控制卡识别出开采作业中,包括钻井、地质、测井、泥浆等风险点2780项,其中A项风险400项、B项风险600项、C项风险1780项。监督管理体系中还能够对控制点的技术特点进行论证。在完善监控体系的同时,还应该完善监督例会、通过现场分析、回访等操作,建立对外的监督平台,还要建立对内的制度考核平台,例如:提升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评价制度等,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研究,提升控制节点的风险识别能力,以此加强监督节点的控制力度,提升整体的监督执行力。通过创建点控制度,将监督管理做到全面覆盖,制定站级监督管理制度。(3)创新监督管理体系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一些转岗监督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存在着一人管理多井的现象,且这些管理人员并非专业的监督人员,在管理工作中通常是依靠自身经验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针对这类问题石油企业需要完善现有的人才结构,优化人才模式,同时面对不同的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点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同时还应该创新监督管理手册,根据油田的特色,提供统一的监督标准,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对石油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必要性的一系列分析阐述能够得知,点控监督体系比较符合实际的石油开采要求,通过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控制点、统一的监督方法、检查标准等,能够在短时间内提升石油开采现场的监控水平,具有显著的实践效果,因此,点控监督体系的运行,能够创造出一体化的监督模式,弥补目前我国石油监督管理体系的不足,推动我国石油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崔彦立,赵彦彬,闫志刚,曹元平,魏锦渊,刘强,温立,王宝剑.吐哈油田钻井工程点控监督体系的探索[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6,32(09):5-9.

第8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一、我国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我国财政监督是随着新中国财政工作的展开而建立起来的,经历了1950年代的财政检查司、处、科、股、员专职监督,1960年代的派驻(驻厂员)监督,1980年代的派驻监督与专员办监督结合,1990年代后的专员办监督等典型的垂直监督发展阶段。由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地方财权财力相对薄弱,财政监督长期以中央财政监督为主。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地方财权的独立性和规模逐渐增加,地方财政监督需求逐渐显现。1998年取消每年例行的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后,地方财政监督缺失问题凸显,地方财政监督措施随之出现。经过这些年各地财政的探索尝试,已基本形成了以派出机构建设为主的明确发展趋势。具体动向及特点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和监督业务开拓两方面:

(一)制度建设上,健全完善地方财政监督派出机构、充实队伍,确立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常规化分税制的实施使地方财权财力和省在市、县的事务增加,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随之展开,标志是省向下辖市财政监督派出制度的建立。如:1997年湖北成立省财政驻部分市州财政监督办事组,2000年“财政监督办事组”改为“财政监督办事处”,机构增加到12个,核定事业编制65人。1997年山西省改财政驻厂员制为财政监察员制,设立财政监察组14个,编制100人。1999年陕西探索财政监督新方式,陆续向贫困县派驻了58名财政督查员,以工资发放情况为切入点,逐步开展财政支出监督。2003年山东省改财政驻各市财政驻厂员机构为财政派驻各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全额事业编制100人。2005年河北正式启动了财政监察委派制度试点,由财政监察组负责教育、交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监督;2006年正式颁布了《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财政监察委派制度列入政府规章。2009年河南省财政向地级市设立6个派出机构,增派财政监督人员;探索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无论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总体均占1/3。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的建设,促使地方财政监督由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证,转为派出专职监督机构、人员和并设立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二)业务技术上,设计构建监管相融的业务方式已实施的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基本依据中央财政监督的“内生监督”原则。具体特点主要有:

第一,监督方式实行监管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融合、监督业务与一般财政业务融合。

第二,监督环节上实行多重性“三位一体”监督,如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位一体”,资金审核、调查、跟踪管理监督“三位一体”,资金使用、跟踪问效、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合规性监督“三位一体”等。

第三,监督范围上实行部门、企业、单位与下级财政相结合,项目管理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等,如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立项申报事前审核,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事中监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事后检查;1999年陕西向贫困县派驻财政督查员,以工资发放情况为切入点,实施财政支出监督,另对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监管;2011年河北省财政派驻部门监察组扩大为30个、5个监察组,对财政资金2亿元以上部门实行派驻监督等。

第四,监督结果处置上实行检查、审理、处理“三权分离”,即财政监督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权,财政监督检查局依法履行复核审理权,财政厅依法履行处理处罚权。

二、国外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特点及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通常都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或人员来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但不同的国家,财政监督机构都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与我国财政监督制度相比大致有财政监督地位高、深入业务、派驻或派出制体系健全等几大特征:

(一)财政监督是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并列的国家监督体系的不可替代部分

各国财政监督都以其相对的专业和管理优势,既独立又相融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行政监督。如法国财政监督作为财政日常业务监督,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并列,但财政监督是财政业务工作主线,机构及权力相对具体化、业务化和部门化。法国财政监督建构设置如下图:西班牙财政监督机构是经济财政部所属国家行政预算监督总署,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中央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质量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行为,核查国家财政决算合法性等,遇有重大问题有权直接向议会报告。意大利财政监督主要由国库部(与财政部并列)所属国家拨款总署负责,负责是按国家法律规定拨款,并对拨款执行监督检查。巴西财政监督机构是联邦监控总局,负责监督联邦各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所有联邦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由该局汇总、审核编制后经财政部长提交总统,总统再提交议会。

(二)财政监督业务与一般财政业务相互融合、密不可分

如德国高级财政管理署是联邦财政监督派出机构,下设财税局具体负责税收征收、财政拨款支付监督,同时还监督财政收入及时性、支出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考核财政内各部门业绩。比利时财政监督员监督预算有关的所有事项,如初审预算、研究草案、评估支出等;支出控制员主要是监督部门日常支出和进行支出会计核算等。巴西联邦监控总局的财政监督目的一是评估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联邦预算执行,二是评估联邦政府及部门各项行为是否合法。同时以跟踪监督为主,掌握预算安排、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国库总局拨付预算资金等;通过网络、实查或社会调查取证等形式,来监控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增减变动和实际使用等情况。法国财政监察专员主要是监督各部门使用财政经费情况,各项支出经财政监察专员签字同意后公共会计才受理;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每项开支决策,如支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列入预算、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等。

(三)派驻或派出制是各国财政监督的普遍方式

目前世界上设立财政监督机构的国家,通常都实行财政对部门、下级财政、国家控股50%以上企业的派驻或派出机构、人员的监督制度,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荷兰、希腊、巴西、美国等。派驻或派出监督是加强财政对其他部门、下级财政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延伸监管的重要形式。

三、加强我国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意义

(一)有利健全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

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分税制将大部分财力集中到中央,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主要是中央财政及派驻专员办监督。尽管分税制后随着省级财权财力的增加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取消,许多地方探索或试点性地推行省级财政派出监督,但仍然存在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制度不统一、组织机构不完善、人员队伍有待充实提高等问题,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与监督的“短板”,影响公共财政建设和发展。因此,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在中央财政监督及派驻制度框架内,充实、增加地方财政监督及派出制度,构建我国市场经济及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多层次、多元化财政监督体系。

(二)有利提高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财政监督是最根本和最关键的对行政与经济的综合监督。资金活动是人类活动的最根本活动和最关键因素。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资金收支存转的监督,是行政监督的最根本和最关键监督。不仅如此,财政监督作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还是市场经济运行及其秩序规范的重要监督调节工具。

第二,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中最赋有实质意义和最根本的监督。财政监督是内在于行政管理的财政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上对下”的外生性特征不同,财政监督通过财政分配管理内在、自然地渗透财政及其相关行政活动,监督包含于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活动,成为内生性行政监督的根本内容和行政监督的根本。

第三,行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监督体系具体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政协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行政监督在党“统一领导”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如下图)。这不仅是由我国政体、国体决定的,而且也是我国监督体系结构和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决定的,同时也是被建国以来我国监督制度建设和监督理论与实践发展所证实的。因为,行政监督内生于行政管理活动和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与各种公共权力相辅相成、同生同消,具有不可替代的全程、实时、有效等内生监督作用。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相对有效的重要监督手段,而财政监督则是我国行政监督最具监督效果和作用的重要监督。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在健全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同时,健全完善国家行政监督乃至国家监督体系。在提高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作用与地位的同时,使财政监督成为国家行政、经济日常监督的主要监督。

(三)有利提高公共财政效能,保障民生与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地方财政资金运行,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提高公共财政效能;二是保障民生项目;三是减少并避免财政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实现从源头治理腐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四、完善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议

(一)树立正确观念

1、要树立“财政监督是不可替代的国家主要监督形式”的观念。因为,任何现有监督主体都不可能达到财政监督这样深入、贴近一般财政业务的程度,任何现有监督形式也不可能像财政监督那样内在、伴生于一般财政业务之中。财政监督是财政业务的主要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监督形式。

2、充分认识差距和不足。根据按主体属性进行“分工监督”的国际惯例,财政监督主财政业务监督,议会监督主预算审查监督,审计监督主决算审查监督;财政监督是全程监督,议会监督是时点(环节)性监督,审计监督是结果监督。要明确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比,我国财政监督在制度体系、监督权限、业务范围等方面还有相当距离,财政监督理论与实践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差距还比较大。

3、我国现有财政监督体系和结构亟待完善。从国家监督体制结构、财政监督客观实际、国际惯例,以及近年审计监督每年查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问题来讲,我国财政监督确实任重道远,无论是中央派驻监督还是地方派出监督都亟待健全完善。

(二)拓展业务范围

财政监督是业务活动,加强财政监督的根本就是开展监督业务活动。根据财政业务及监督流程,开展财政监督业务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创新一般财政业务流程基础上切入财政派出监督业务。根据国外经验,采用在一般财政业务流程上增加财政监督业务的方式进行。如征收和收入及时性监督,财政拨款支付、支出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监督,预算初审、草案讨论、支出评估监督,日常支出及会计核算监督等。

2、明确财政派出监督权限。监督权限是开展派出监督业务的前提,目前地方财政监督业务不多且监督无效或低效,从根本上说是监督权限缺失。可以采用“下一业务流程确认”方法,确立财政监督权限和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如各项业务经相关财政派出监督审查签字同意,下一业务流程才能予以受理。

(三)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

要业务化、常态化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根本上源于地方财政资金监管的业务需要,本质上是一种监管业务建设。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业务化是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的核心。

第一,实行业务融合式监督,即根据一般财政业务流程设置派出监督环节和监督业务,使财政派出监督业务流程与一般财政业务流程相融合。

第9篇: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质量管理;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能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起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和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二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三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四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五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众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和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4.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为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5.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5.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5.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5.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7.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建设工程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能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起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归根到底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因为业主是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决策者,这也是规范建设业主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和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技术控制的方法采用评价标准的方法比较好。评价标准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检查评价,二是对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检查评价,三是对现场质量保证资料的检查评价,四是对工程实体的尺寸偏差的实测,五是对完工后的工程实体的宏观观感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另外,质量监督管理还应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重要手段。质量监督站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是实现工程质量档案网络管理、实现工程质量资源管理共享的前提条件,是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的管理效能的重要保证,也是管理方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

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众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监督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和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住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4.监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

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

监督工作中应注意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为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9)监督方法应注意要由代替主体角色转向抽查、审查、巡查的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

5.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体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5.1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5.2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的监督人员、科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3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5.4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和公告,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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