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宪法晨读内容精选(九篇)

宪法晨读内容

第1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宣传和贯彻宪法,是关系党与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带来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总结2020范文五篇,但愿对你有借鉴作用!

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总结1在今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我乡高度重视,加强了对“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领导,按照根据上级《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做到早计划、早组织、早部署、早安排,各村、各部门、各中小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在“12.4”法制宣传日来临之前,乡党委、政府就制订了《长青乡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对全乡“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提出了具体安排意见。乡党委、政府专题召开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会议,就“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12月4日,由分管政法领导组织综治、司法、派出所、规划、土地、计生、林业等部门在松柏桥街上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共解答各类咨询216人次。

2、书写张贴标语22条,散发传单200余份。

3、各村、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结合自已工作职能,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各村还利用广播进行宣传,结合当前农村工作特点,大力宣传《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三、围绕主题,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在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期间,我乡紧密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活动主题,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学校,法律进机关活动,创造普法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支持,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通过“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宣传教育,全乡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辖区内民事纠纷明显减少,全乡群众致力于发展经济,呈现出了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良好法制局面。

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总结2今年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活动日,为推动“__”普法的工作进程,根据琼中县委宣传部、司法局、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同意部署,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围绕本次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我镇顺利地开展了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活动,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__年11月1日,我镇召开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部署会议,会上镇委书记何亚宁同志做了重要讲话,要求镇政府干部职工和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本次“12.4”法制宣传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__”普法规划,认真开展“与法同行”系列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深化和拓宽干部及群众各方面的依法治理活动,努力把我镇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印制宣传手册。在“12.4”法制宣传活动期间共发放,我镇共发放《青少年法律教育读本》__0余本,内容包括《治安管理条例》《人民调解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学法用法300问》__0册,《农民最关心的200个法律解答》《市民最关心的200个法律解答》共5800册。

四、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期间,在各主要村(居)委会,设署了专题展板,向我镇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同时镇委镇政府和司法所组织各次法律制宣传活动。

五、12月4日,我镇根据县委宣传部、司法局县依法治理办公室《关于开展__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组织了法制宣传活动,设署了主会场和分会场,主会场设在镇政府大门口钱,分会场设在21个村(居)委会,在主会场我镇全体干部职工举办了法律咨询会,活动现场入脑非凡,我镇干部职工发放了《学法用法300问》《青少年法律教育读本》等宣传资料共300余本,同时邀请资深法律专家和律师对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六、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在县电视台主要新闻媒体制作专题节目全方位,多角度完全报道多村(居)委会和七所八站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重大情况。

七、法律宣传活动日期间,我镇组织了一次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宽度,重点是《宪法》和最近一年来新修订的法律。进行培训以提高我镇干部对法律知识度更宽。

八、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广大干部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社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总结3根据中、省、市、县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要求,我镇紧扣“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的12.4主题,高度重视,加强了对“12.4”系列活动领导,按照岳池县法制建设领导小组、中共岳池县委宣传部岳池县司法局《关于开展__年“12·4”国家宪法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通知》(岳法组办〔__〕25号)文件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做到早计划、早组织、早部署、早安排,各村、各部门、各中小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我镇领导高度重视“12.4”法制宣传日工作,为做好各项宣传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及时召开了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活动方案,并结合全辖区农村和社区的特点,制定下发了中共临溪镇委员会《关于开展__年“12.4”国家宪法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通知》(临委综发〔__〕68号),对全镇“12.4”国家宪法日及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提出了具体安排意见,明确了宣传教育活动的时间安排、具体内容,对宣传教育活动的具体落实,进行了周密布置,细致的安排。并要求社区、各村(居)委会普法教育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部门、各单位,把“12.4”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形成宣传合力,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教育的影响面。镇党委、政府专题召开了“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会议,就“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作了具体安排。

二、抓住重点,突出主题

本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推动岳池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形式多样、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为切实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使宣传活动深入实际,我镇紧紧围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的法制宣传主题,由镇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牵头,从11月中旬——12月中旬先后组织了多次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12月2日,由分管政法领导组织综治、司法、派出所、村建、土地、计生、林业等部门在场镇设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法律服务咨询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共解答各类咨询200人次。

通过展示宣传展板、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法律援助服务联系卡,有效的提高了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街道除了设立了法律服务咨询台,还深入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家中,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向两村一居80余名残疾人、低保户、青少年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法律援助维权手册,将法律温暖送到弱势群体中。

2、镇综治办于12月6日上午组织驻镇(镇属)单位负责人、镇人大代表开展法治座谈会。

3、组织安办、卫生院、畜牧站、信用社、派出所于12月7日—8日对村、企业、社区、学校开展“法治讲堂”活动,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增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说服力。

全镇共书写张贴标语200条,散发传单__余份。各村(居)结合每年当前工作向群众发送“禁毒工作、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劳动法”等有关宣传资料__余份。同时,赠送法律图书资料,丰富充实村、社区法律图书室,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在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中融入法制宣传教育。

总之,通过“12.4”法制宣传日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职工、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促进全镇社会法治化管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临溪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总结4依据教育部、省、市、局下发《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中心小学积极组织,认真谋划“国家宪法日”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12月4日,中心小学举行了《宪法》晨读活动:利用晨读时间,学校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个别章节、条款,打印发给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集体朗读。

12月4日,利用课间操时间,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动员大会,由少先大队辅导员潘长虹进行动员和部署,并进行了有关宪法知识的宣讲。了解《宪法》的有关知识和《宪法》中关于国旗的规定。

12月4日上午第四节课,全校各班组织开展以“宪法在心中”为主题的法制班队课。通过活动的开展和学习,使学生懂得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学会自立自强,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12月4日中午和下午时间,中心小学“红领巾校园广播站”制作“宪法在心中”特别广播节目,宣传《宪法》知识,营造《宪法》教育氛围,深入开展《宪法》教育活动。

中心小学通过举行“国家宪法日”系列教育活动,在全体师生中掀起了学习宪法基本知识的高潮,认识到《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其他法律制定要以《宪法》为基准,不能违背《宪法》规定。公民的行为要以宪法为准绳,严格遵守各项法律。通过活动,增强了师生的法制观念,培养了师生的法制意识,弘扬了宪法精神,加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与传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总结5为积极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的通知》和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我校于12月2日在全校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本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学法用法教育效果,全校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文章。现将我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12.4”国家宪法日和晨读活动,11月28日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

二、营造氛围

为了配合本次“12.4”国家宪法日晨读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学校悬挂相关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三、积极活动

1.国旗下讲话。

11月28日,将升国旗下讲话内容为法制宣传内容,以此作为国家宪法日和晨读活动的正式启动

2.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工作总结。

11月29日早晨各年级利用早读课时间进行了宪法书籍朗读。学生们利用各种各样朗读形式学习宪法知识,学生们加深了对宪法知识的进一步了解。

3.宪法知识讲座。

我校各班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进行一堂宪法知识学习讲座,让学生们观看宣传海报和视频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

第2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遵法、守法、用法,培育法制思维,推进法制教育普及,根据市教育局下发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活动主题

本次“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的主题为“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活动时间

11月28日—12月10日

活动内容与形式

1.11月28日邀请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我校法制副校长)在学校报告大厅为高一年级全体师生开展法治教育专题讲座。

2.在12月3日周一升旗仪式上安排学生宣读宪法演讲稿,使学生了解宪法的内容,引导学生学法、尊法、守法;周一班会课期间开展主题为“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班会。

3.12月4日组织高一高二年级全体师生通过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收看“晨读宪法”直播视频,全体师生同步跟读,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

4.12月6日前后组织“宪法知识竞赛”活动,让学生通过试题竞赛,对我国宪法有更全面的认识;督促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点击普法网“宪法小卫士”活动,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宪法知识挑战。

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我校把“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作为“七五普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细化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注重实效。紧紧围绕宪法日活动主题,组织好学习宣传宪法活动,做好宪法知识竞赛,开展有针对性地法制宣传,使宣传学习接地气、有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3.认真总结。活动开展过程中,及时把握舆论导向,并留存活动图片等材料。

第3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为积极贯彻实施‘七五’普法启动之年和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推进青少年宪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宪法法律意识,增强青少年宪法法制观念。围绕教体局通知要求,五亩乡组织中小开展了一系列的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责任到人

各学校成立了宪法教育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德育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主任、班主任、大队辅导员为组员,形成法制教育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学校充分发挥广播站、国旗下讲话、LED屏幕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

三、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围绕宪法法制教育,各学校举行了“五个一”活动,即:

1、组织一次宪法晨读活动,加深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认识。

2、举行一次以宪法为内容的国旗下讲话,使普法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

3、组织学生观看一个视频。学生们利用各种各样朗读形式学习宪法知识,学生们加深了对宪法知识的进一步了解。

4、召开一次宪法知识讲座。学校各班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进行一堂宪法知识学习讲座,让学生们观看宣传海报和视频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

第4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宪治国在国家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核心地位愈加重要,在此背景下宪法教育在公民教育中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中学宪法教育作为公民宪法教育的重要阶段必须引起思政教育工作者的重视。研究好中学宪法教育问题,并有效提升中学生宪法教育的效能,是新时代实现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中学宪法教育的概念

宪法教育贯穿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始终,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核心,其意在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的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既是实现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1]

中学宪法教育是我国国民宪法教育的重要一环,是针对中学阶段的青少年进行系统宪法知识教育、参加宪法学习实践活动,培育宪法思维、树立宪法信仰,最后自觉维护宪法权威的过程。当前我国中学宪法教育主要以思想政治课为载体,以宪法主题活动、不定期憲法教育讲座、课外宪法实践教育为补充。

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的必要性

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是优化中学思政课教学内容的内在要求,是培育中学生思政学科核心素养的有力措施。宪法教育应成为核心素养的教育载体,实现核心素养培育的效果最大化。[2]宪法知识是中学思政课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譬如,涉及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宪法文本的内容均有在高中政治教材中提及。中学宪法教育应首先以思政教材为载体,注重对课本宪法知识的挖掘,构建起教材内部宪法内容的联结。

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是加强培养中学生宪法意识,贯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推行依法治国,核心在于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离不开对公民实行宪法教育。通过高中阶段的宪法教学,能让大部分公民在学生阶段接受最基本的、最系统的宪法教育,普遍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从而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的路径

加强宪法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宪法教育教学能力普遍不佳,与其没有系统接受过宪法理论的学习关系甚大。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需要我们加强对思政任课教师的宪法理论培训,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宪法教育教学培训机制,持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宪法素养和宪法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应加强对思政教师的宪法信仰教育,只有老师发自内心的相信、热爱宪法,自身树立坚定的宪法信仰,才能让宪法教育变得更有热度、更有温度、更具感染力。

增进学生对宪法教育的情感认同。目前中学宪法教育仍主要集中于对宪法文本的解读,教学内容略为枯燥,学生的学习热情并不高涨。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需要我们不断丰富宪法教育的教学内容,増进学生对宪法教育内容的情感认同。通过讲授我国宪法的制度修改史,让学生从内心认真对待宪法;通过中外宪法的制度对比,深化学生对现行宪法的信任感;最后通过宪法事例教学,以实际的宪法事树立学生对于宪法践行的责任感。

推动中学宪法教育活动的常态化。宪法教育融入中学思政教学,需要我们强化中学宪法教育的仪式感,推动中学宪法教育活动的常态化。从高中宪法教育的实际出发,中学宪法教育要实现常态化必须重视除中思想政治课堂外的宪法教育活动。例如,可以充分利用例行班会与国旗下讲话等德育活动,让中学思想政治课中的宪法教育在课后到巩固与延伸。中学思想政治课宪法教育要实行常态化需要跳出课堂的限制,从时间、制度各方面保障宪法教育的实施。

营造良好校园宪法文化氛围。中学生宪法信仰的树立离不开良好的校园宪法文化氛围。营造良好的校园宪法文化氛围应从“硬环境”与“软环境”建设两个方面出发。就“硬环境”建设来说,包括在校园内投放大量有关宪法宣传教育的标语、横幅,建设宪法教育宣传栏、宪法文化长廊等。而对于“软环境”的打造,则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完成:例如重视在国旗下讲话等重大场合宣传宪法文化,举办宪法知识竞赛、开展宪法晨读活动等等。营造良好的校园宪法文化氛围是希望采用这种环境影响、日常渗透的方式坚定学生的宪法信仰。

第5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为了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同时充分利用今年“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掀起新的全民学法高潮,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进法治学校建设的进程。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12.4”法制宣传工作方案参考材料,提供参阅,欢迎你的阅读。

“12.4”法制宣传工作方案参考一

x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同时充分利用今年“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掀起新的全民学法高潮,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进法治学校建设的进程。特制定本校《“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方案》,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为促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二、活动主题:

20__年“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为:“__”

三、活动内容:

1、在学校组织发放法制宣传材料的同时,各班组织学生阅读并记录法制宣传标语。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以下几条:

⑴认真贯彻精神,大力加强法制宣传

⑵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⑶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⑷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学校建设

⑸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⑹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⑺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自觉学法守法用法

⑻学法律讲权利讲责任讲义务

⑼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文明

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_五”普法教育

⑾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统领掀起“_五”普法新高潮

2、各班出一期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并组织学生参观学校展示的法制、禁毒等图片展览。

3、各班组织开展一次小型法制知识讲座,在学生中广泛开展“法在身边”教育活动。

4、利用教职工政治学习的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_五”普法教师读本》、《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依法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

5、12月1日—12月15日,继续悬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发展”等法制宣传横幅标语,营造法制宣传的氛围。

6、建立学生、老师、家长“三位一体”的青少年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

7、开展“124”法制宣传日中小学升旗宣誓活动。

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结束后,学校将法制宣传日活动情况和20__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情况及时上报街道教育办。因此,请各班对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有关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2.4”法制宣传工作方案参考二

x年12月4日是第_个国家宪法日,12月4日至12月10日是__市第__届宪法宣传周。根据市法宣办相关文件及教育局要求,我校将围绕学习党的、弘扬宪法精神的主题,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0年12月4日(星期一)至12月10日(星期日)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坚持依法治教共创美好生活

三、宣传重点

(一)大力学习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重点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党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让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充分认识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二)突出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宣传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我国的国体政体,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基本内容,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宣传宪法的实施,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引导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尊崇宪法。

(三)广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__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举措,宣传本市教育系统在推进“宪法进学校”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践成果,努力引导全体教育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四、主要工作:

1、12月4日周一上午,国旗下宪法讲话、晨读宪法活动。

2、12月6日周三中午,红领巾广播,宣讲宪法知识。

3、12月8日周五下午,开展宪法主题班会课组织学生登录普法网观看本次活动全国总决赛个人赛和团体赛系列视频,作法法治教育课程。

4、充分利用校园各类宣传阵地和平台开展宪法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宪法学习氛围。充分利用学校适合宣传的场所,统一播放宪法日公益广告,摆放宪法主题宣传易拉宝,借助这些活动大力普及宪法基本常识,推动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和国家意识。

五、工作要求

各班级按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做到有记录、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在周五班队会课后发到政教处。

“12.4”法制宣传工作方案参考三

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对大力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12·4”国家宪法日是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的重要节点,是开展全民普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法制建设,认真落实“_五”普法规划,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我校国家宪法日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20年12月4日至12月9日。

二、活动主题

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弘扬宪法精神

三、活动内容

围绕今年国家宪法日的主题——“__”,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学校网站的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组织一次国旗下讲话

利用周一(12月4日)升旗仪式,邀请我校法制副校长__警官为全校师生作一次国旗下讲话。

2、开展一次普法讲座

邀请__大学法律援助中心__老师为初一年和初二年部分学生作《向校园欺凌说“不”》普法讲座。

3、举行一次法制游园活动

12月6日,与__街道联合举行以“学习贯彻党的,维护宪法”为主题的法制游园。

4、组织参加__区第六届中学生模拟法庭巡回教育活动

近期,将组织高一年学生参加第六届模拟法庭比赛。

5、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在初一年和初二年组织学习宪法,并且围绕学宪这个主题举行手抄报比赛。

6、深入学习宣传党的会议精神

在高一年和高二年组织学习精神,引导广大师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并且围绕学习贯彻这一主题开展征文比赛。

7、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各项党内法规,引导党员教师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8、出好法制文化黑板报

各班出一期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大力宣传新中国成立__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光辉历程和辉煌成就,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9、各班开展一次有关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治宣传日的主题班会。

10、开展观看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的视频

各班利用班、团队活动时间组织学生观看青少年法制教育片《为了母亲的微笑》,让学生自觉地学法、知法,直至守法、用法。

11、做好校园宣传氛围布置,并在学校电子屏显示宣传标语。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充分认识国家宪法日活动在普法工作及学校法制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实施,确保各项宣传任务的落实。

2、围绕主题,突出重点。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弘扬宪法精神”这一主题,结合我校实际,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的实效性。

3、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4、广泛宣传,形成声势。

第6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区委、区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全区“七五”普法工作,每年年初积极安排部署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2020年4月,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2020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内容涵盖2020年全区重点普法目录、2020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要内容安排以及2020年全区普法依法治理重点工作事项等工作内容,明确了全区各单位2020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任务安排,为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引领着全区2020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法治宣传,助力疫情防控

2020年伊始,病毒肆虐中华大地,为积极应对当前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加强全区法治宣传工作力度,持续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助力全区疫情防控工作。1月底,全区各单位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及法治宣传方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疫情全面防控和法治宣传工作做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积极向全区各单位转发、印发由全国普法办制作的“防控疫情法治同行”——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助力全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2月2日,全区选派288名党员干部赴社区一线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劝导、发放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摸排登记等方式协助配合街道社区,在统筹推进中汇聚宣传合力。4月初,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印制区“七五”普法法律选编8共计2200余册,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分发至全区173所中、小学校。区卫健委利用周末时间组织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解读与落实网络视频培训班。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始终坚持将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作为控制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多举措多形式全覆盖开展网格式宣传工作。全区各单位积极在网站、报纸和新媒体平台疫情防控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方便群众学习、观看。各乡镇、街干部深入各村做好防控疫情宣传、入户核查、摸排等工作,通过出动疫情防控宣传车、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音视频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宣传活动,促进全社会众志成城、联防联控,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把握宣传重点,开展主题活动

(一)开展领导干部宪法法律学习活动

2020年上半年,区继续抓好“关键少数”学法用法相关活动,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宪法法律列为党校培训部的必修课和全区各类培训班必学内容。据统计,全区上半年共举办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和法律培训32场次。同时,全区上下积极落实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5月10日上午,区东桥镇依法选举产生了东桥镇人民政府镇长、人大主席、副镇长、人大副主席,并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会议将宪法精神贯穿始终,工作人员将《宪法》读本放入人大代表档案袋,要求与会代表认真学习,用心领会。全区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逐渐常态化、制度化。

(二)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2020年4月份,区各中小学校陆续开学。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法宣办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普法任务,指导全区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宪法晨读”、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宣传等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了青少年从小尊崇宪法、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青少年宪法法律知识知晓率和认知度显著提高。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区检察院开展了以“同舟共济,检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5月28日下午,区检察院女检察官宣讲团前往区先生店乡范庵学校开展一堂法治教育课。5月29日上午,区妇联等九家单位代表受邀走进检察机关,实地参观办公、办案工作区并参加座谈会,共同交流探讨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通过法治课、主题座谈会等活动,为孩子们献上一份“特殊”的儿童节礼物。5月29日,区淠东乡开展“法律进校园”暨“双提升”宣传进校园活动。淠东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案例给学生们讲解了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治知识。毛坦厂镇、横塘岗乡等乡镇也在学校开学厚陆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暨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活动,将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2020上半年,全区各中小学校共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宣传活动67场次,开展“宪法晨读”活动561场次,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进校园139场次。全区上下勠力同心、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了全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整合了家庭学校等社会团体资源,进一步落实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三)开展企业及农民工群体学法用法活动

1.借力“春风行动”开展法治宣传。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群体的法治意识,帮助农民工理性解决合法诉求,2020年1月19日、20日,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紧抓农民工外出返乡“热潮”,在望城街道大岗头村村部和清水河街道海心沙广场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暨大型专场招聘会,区司法局、区法宣办把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送进招聘会现场,通过设立农民工维权宣传和法律援助咨询台,向前来求职的人员宣传法律知识。许多外出打工回来的农民工纷纷闻讯赶来,咨询相关维权方式和解决途径,区法宣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解答并向过往群众分发农民工法治宣传手册。

2.积极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活动。区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全区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活动的要求,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所辖各司法所、各法律服务所到全区各企业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活动。3月初,区市场监管局紧扣职能,坚持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端发力”,统筹助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区翁墩乡坚持“双统筹、双推进”,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大力开展“防疫”、“抗疫”法治宣传,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先生店乡将安全生产与疫情防控相结合,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对安全防线进行督查检查整改等方式,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难点问题,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

3.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为做好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月8日,区人社局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合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深入区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开展《条例》面对面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现场解说《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主体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清偿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保障农民工权利落到实处。

上半年,全区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通过制作宪法宣传展板、播放宪法主题宣传显示屏、搭建法治宣传台、分发法治宣传手册等方式,共开展企业及农民工群体法治宣传活动182场次,悬挂宣传标语105条,发放农民工宣传资料2万余份。全区上下团结一心、齐抓共管,赢得了全区各企业及农民工群体的广泛好评,推动了全区“送法进万企”活动向纵向深发展。

(四)开展重要节点法治宣传活动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积极组织开展重要节点法治宣传活动,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纷纷响应号召,利用“三八”维权月、“3.15”消费者权益日法治宣传活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节点播放法治主题显示屏、设置法治宣传台、分发法治读本、解答群众疑问。

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当天,区司法局、区法宣办认真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律知识讲座,带头推动全区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先生店乡、横塘岗乡等认真开展“送法进校园”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活动,着力加强青少年群体的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同时,区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结合“防控疫情、法治同行”活动,加大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法治宣传力度。全区各单位纷纷行动起来,通过设置“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台,发放《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密码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依法防控、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准确把握上半年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宣传活动,提升了全区法治宣传工作的认可率和知晓度。

(五)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上半年,区司法局多措并举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区司法局组织全系统工作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工作,同时制定印发了我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方案和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对全区《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安排。5月份是全区“社区矫正法宣传月”,区司法局紧跟节点,将《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纳入全区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宣传重点内容,立足基层,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等方式,结合乡镇(街)专题学习宣讲会、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日、“送戏进万村”文艺演出等活动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

“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期间,我区22个乡镇(街)悬挂横幅245条,发放宣传册2万余册,营造了浓厚的学法氛围,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的满意率,全区《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效果实现了多渠道宽领域的“辐射”,赢得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法治宣传工作“双丰收”。

四、弘扬法治文化,规范阵地建设

(一)夯实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目前我区已建成法治文化公园和广场31个,今年上半年,我区发挥自身优势,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继续夯实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接待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等领导、兄弟单位参观考察。上半年,区司法局、区法宣办收集全区各乡镇(街)法治文化阵地图片及文字简介,计划于今年下半年汇编成册,将区法治文化阵地更直观、更系统地展示给大家。今年5月,区双河镇友爱村法治文化广场获市第二批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命名表彰。

(二)组织开展“皋陶杯”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

区司法局、区法宣办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号召,组织征集全区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积极参加市“皋陶杯”法治文化作品征集大赛。其中,区检察院报送的法治微视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画视频》、法治书法作品《清正》,区教育局报送的法治故事、法治绘画等,作为区代表作品参与评选。

五、做好资料收集整理,迎接“七五”普法终期验收

第7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老师1990年7月参加工作。一直在农村中学任教,从事教育工作25年,班主任工作23年。一直从事语文教学工作。2004年获得***市优秀班主任称号;2013年12月被确认为湛江市骨干班主任。2018年3月被***市教育局聘为***市中小学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追求卓越,成绩优秀,2015年获得初中语文高级教师职称。

一、工作敬业,爱生如子。***老师一直从事班主任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班主任工作出色。他关心学生,热爱学生,认真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和学生的辅导工作。学生深夜生病,哪怕是寒冬腊月,也送学生去医院看病,有时因需要而陪学生输液,甚至等到凌晨三四点。这样的例子较多。如学生梁春媚、陈海泉、林海平、韩春玲、李伟清、李广钰、宋桂昌等。李广钰受伤时,***老师陪她去医院治疗,到凌晨两点半才返回学校,回到学校时,已经是凌晨三点。第二天早晨七点半准时为学生上课。如学生林妙燕,孤儿,生活有困难。李老师知道后,开导她,教育她,帮助她走出心理阴影,同时,教育她如何与婶婶、叔叔处理好关系,如何理解并处理失踪多年的母亲关系,以及教育她如何面对生活困难,如何走好以后的人生路等等。再如王斯微,父亲残废,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李老师知道情况后,开导她,及时帮助她处理好家庭关系,教育她如何对待父亲,如何理解离异的母亲,以及处理好叔叔、婶婶的关系,邻里关系等,教育她要学会孝敬祖父母。王斯微在校时,李老师嘘寒问暖,鼓励她树立信心,走出心理困惑,学会走好人生路。学生陈海泉与父母关系不好,不懂相处,经过李老师的多次教育与帮助,她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学会处理好家庭关系。在***老师的关心教育下,她们健康成长。学生曾宪光,家庭特殊,父亲年事已高,母亲欠自理生活能力。刚上初中,曾宪光不自爱,常常请假外出玩。李老师知道该学生的家庭情况后,针对该学生的特点进行教育,经过耐心教育,学生不断发生变化,成绩发生飞跃,同时也喜欢上了写作,喜欢上了阅读,学校领导也看到该学生的巨大转变。现在,该学生就读高中,已经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张培超、王晓玲、林仁楷、钟小娇等学生,基础不扎实,学习过程中产生不良心理,当发现他们存在问题时,***老师及时处理,工作之余,挤时间去帮助、教育他们,使他们走出心理障碍,重拾信心。他们端正思想,树立信心,分别取得好成绩。***老师辅导、帮助学生的事情不可胜数。

二、热爱写作,为社会培养写作人才。***老师重视作文教学,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组织学校文学社教辅工作。每学期,批改文学社学生习作40篇以上。课余,为学生上写作辅导课,传授写作经验,辅导学生,提高学生写作水平。累计义务为学生上写作教学课300学时以上。多次组织辅导学生参加全国性作文大赛。其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文学社辅导课教学中,注重实效,乐于传授写作经验,结合实际,教学深入浅出,重启发,效果好。2008年11月,完成文学社学生写作困难的调查报告;12月4日,为学生传授《有关立意的几种小技巧》,深得学生喜欢。2009年3月,完成一项写作教研课题——“中学生阅读·积累·运用材料写作的能力培养”。 2009年2月,***老师组织并指导一百余名学生参加《课堂内外》杂志社举办的第四届全国中小学生(初中组)创新作文大赛。在该大赛中,***个人获得优秀指导奖;2009年5月,***老师率文学社团参加《语文报·青春阅读》编辑部组织的首届中学生原创文学大赛暨全国百佳文学社团评选活动,文学社被评为百佳社团,其个人荣获“伯乐”奖。2010年至2013年连续四年,及2018年,***指导学生参加语文报社举办的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届“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学生成绩优秀并获得奖项,其个人荣获写作指导一等奖。

三、注重班级文化建设,成绩显著。***老师注重班主任工作研究、班级建设等,一直致力于学困生的转化,注重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教育,注重班集体建设。开展班级建设的研究性课题。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多次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2004年被评为***市优秀班主任。2009年至2013年,其多次被***市***镇评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其参加《班主任》杂志社的“我该怎么办”栏目2011年论题讨论时,6、7月话题选录其撰写的《轻松应对班里“小团体”》、《抓住问题关键,开展安全教育》两文的部分内容。2011年12月7日,其撰写的《握手,方能同行》一文发表在《中国教师报》《教师生活周刊》。2014年3月参加“8+1工作室”班主任学术团体,并成为该团体的成员。2015至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2013年12月,***老师被湛江市教育局确认为湛江市骨干班主任。

四、注重教学研究,追求卓越。2009年至今,***老师带领研究组成员进行教学研究,自己完成多项课题研究。2010年1月,其子课题《充分利用经典美文,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被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科研规划课题经典美文与语文课堂读写教学研究总课题组吸纳,其参与课题研究,6月结题,并获得结题证书。2011年10月,结合文学社写作指导实践,其所撰写的《指导学生运用联想想象进行写作》一文于2011年10月发表在《写作》(下半月刊)上。2014年参加校本教材《水文化》的编写。该校本教材在2015年***市中小学校本教材评选中,荣获一等奖。2014年11月,其教学设计《锤炼思想,学习写得有文采》一文发表在《新作文(中学作文教学研究)》杂志上。优秀,个人成绩突出,2014年12月10日,其获得中国教师报·《教师成长周刊》个人宣传一次。2015年9月,其撰写的论文《浅谈中学生写作思维训练》发表在《新课程研究》杂志上。***老师加入江苏宿迁中学特级教师张悦群的“悦群教授创新驿站”,李老师和张悦群教授合作完成的《赏析有道   教学得法》一文于2015年9月发表在《中学语文教学参考》(上旬)上。2017年5月,***老师与梁伟明老师及语文科组长合作的课题《创新语文阅读教学,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属***市中小学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老师的教研课题《语言思维训练推动学生学科能力发展》为湛江市中小学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2018年9月,***老师在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语文教学与研究》杂志社举办的第十三届全国语文教师“四项全能”竞赛中,其论文《写景教学应注重写作行为主体的生物性质及理论整合》荣获教学论文项一等奖;课件《学习描写景物》荣获教学课件项一等奖;《学习描写景物——景物的把握与写作》荣获教学方案项二等奖;《秋意》荣获下水文项一等奖;其个人因四项均获得奖而被授予“四项全能教师”称号。

五、刻苦学习,勤耕不辍。***老师自参加工作以来,勤奋学习,自学中文课程,钻研教学。自2014年3月参加“8+1工作室”班主任学术团体以来,其研读班主任专业成长书籍,提高班主任工作技能。现在,其带领自己工作室成员开始了班主任工作研究的新旅程。李老师刻苦精神让人钦佩,2014年开始参加中国大学慕课学习,至2017年4月,李老师修完《翻转课堂教学法》、《现代礼仪》、《心理学与生活》、《沟通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入门》、《世界华文文学经典欣赏》、《中国书法》等七门课程,并获得证书。工作之余,李老师笔耕不辍,曾在《写作》杂志上发表诗歌、散文数篇。2014年3月至今,其的教育叙事已有10万余字,积累了班主任工作经验,提高班主任工作能力。其在中国作家网发表诗歌散文48首(篇),丰富了写作经验,提高写作技能,写作教学深得学生喜爱。

第8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内容提要: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并非毫不相干的两种权利,对二者关系认识不清可能导致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及倾向。由于产生上所具有的特殊性较为集中的体现了宪法与民法的交叉,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得以成为观察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的绝佳切入点。

引言

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无论是从基本法还是从德国民法典来看,都没有对一般人格权的表述,因此它是一项由法官在判例中建立起来的权利;同时,民法上一般人格权建立的基础为“基本法第1条、第2(1)及民法典第823(1)”,也就是,与其他得到民法典具体规定的民事权利不同,如果没有宪法权利的辐射作用,这一权利就不可能在民法上产生[1]——这也就意味着一般人格权自产生之初就体现着宪法与民法的交叉,故而在对一般人格权性质的认识上较容易产生混淆。这就需要我们在辨明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对其作出明确界定。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人格权领域本身就是现代民法拓展调整的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出现融合趋势的集中体现,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在其产生上又具有如此独特的经历,这也就使得一般人格权成为了我们观察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互动关系的一个绝佳切入点。

一、一般人格权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发展轨迹(作为民事权利)

由于近代民法理论将人格与财产密切联系起来, [2]而否认自己对自身的某些权利,因此德国民法典除了规定少数具体人格权,如姓名权外,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是很不够的。 [3]同时,出于法律安全性的考虑,民法典中也并没有写进一般人格权条款。 [4]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时帝国法院的法官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问题是一个应该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5]但德国司法机关也曾力图通过种种途径扩大对人格保护范围。 [6]二战结束后,民法典对人格提供的保护明显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但由于立法者扩大人格保护的努力未能成功, [7]因此这一重任最终还是落在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肩上。

最早提出“一般人格权”这一概念的,为1954年的“读者来信案”。 [8]在本案的判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宣称: [9]

既然基本法(1949年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权(第1条),以及作为隐私权(a private right)的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不损害他人的权利,或不与宪法秩序或道德相抵触的范围内应得到广泛的尊重(第2条),那么一般人格权就必须被视为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此宣布一般人格权的基础在于基本法第1(1)及第2(1),才为后来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的讨论埋下了伏笔。当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一般人格权不仅仅以基本法相关条款为渊源;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一般人格权最直接的法律渊源为民法典第823(1)。即,一般人格权为第823(1)所谓的“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学上称其为“框架性权利”。 [10]

一般人格权这一概念的提出为侵权法领域内对人格的有效保护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但是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仍构成一个困扰学者和法官的问题,因为从民法典第253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因损害一般人格权所造成的非物质损害是被排除在金钱赔偿之外的。对于这一问题,也是由法官通过判例的形式解决的。最早肯定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的就是1958年的“骑士案”。 [11]

在回答对人格的非物质损害能否请求金钱赔偿的问题时,最高法院在重申了“一般人格权不仅是基本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民事权利”这一观点之后,以肯定的口吻写道:“这一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在民法的框架内也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享受民法典第823(1)中‘其他权利’的保护。”而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的直接依据,法院则认为是民法典第847条。 [12]法院认为,虽然传统的观点认为民法典并不保护一般人格权, [13]但既然基本法已经赋予了人格以广泛的保护并视其为基本价值,那么民法中的上述观点就再无法成立,而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不予赔偿也将是“无法忍受的”。 [14]

此案判决一出,学界争议四起。最主要的争议就集中在判决中作为金钱赔偿责任直接依据的民法典第847条。由于第847条属于排除性规定,将其作为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的依据未免有失牵强。故而,在此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不再以民法典第847条为依据,而是以民法典第823(1)结合基本法第1(1)、第2(1)为依据,以“金钱消除损害”这一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15]

通过此后诸多判例的发展与完善,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建立起了有关一般人格权的完整的制度。作为一项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对于未受到具体人格权条款保护的人格法益提供辅助性的保护;同时,不同于绝对权,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了逐案审查及利益衡量的方法,以避免该条款提供过宽的保护以及赋予法院过多的裁量权,从而危及到立法权限。 [16]

二、一般人格权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发展轨迹(作为基本权利)

与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一样,作为基本权利的一般人格权(以下简称“一般人格基本权”)也是通过判例形成的。但是从时间上来看,有关一般人格基本权的判例稍晚于民法上的判例——其最早可追溯至1957年的艾尔菲斯案 [17]。

根据宪法法院形成的领域说(the Sphere Theory (Sphärentheorie)), [18]基于个人与社会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的人格利益被分划为不同的领域,并相应的接受不同程度的保护。其中,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的是核心领域(the most intimate sphere (Intimsphäre)),这是人类自由绝对不容公权力任何侵犯的领域,而这一领域内的人格权也是与人格尊严联系最为紧密的;其次则是私密领域(a private or confidential sphere (Privat or Geheimsphäre)),对于这一领域内的人格权只允许基本法第2(1)条文中所表述的限制(即适用比例原则);处于最外层次的为社会领域(an outer or social sphere (Sozialsphäre)),由于这一领域内的人格利益与外部社会的联系最为密切,而与私人的联系最为松散,故而对其采用的是宽松审查基准。 [19]由此可见,德国的人格权法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与外部社会发生联系的行动自由; [20]私人领域内的相关自由与权利。 [21]艾尔菲斯案涉及的即是前者。

从表面上看来,该案并非宣示一般人格基本权的案件——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甚至没有出现“一般人格权”这个词。它所回答的仅仅是基本法第2(1)中的“人格自由发展”是否包括对公民一般意义上的行动自由权(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ction)的保护。但是,从以下几层意义上看来,艾尔菲斯案不愧是宪法法院在一般人格权问题上的奠基之作。首先,行动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构成部分之一,故而称本案为宪法法院首次宣示一般人格权的案件并不为过。其次,在本案中联邦宪法法院不仅从一般意义上承认了基本法第2(1)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权,而且指出基本法第2(1)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兜底条款,当公民的自由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而(具体的)基本权利又没有提供相应的保障时,公民即可引用第2(1)来对抗侵犯。这就为后来法院从一般意义上阐述一般人格权奠定了思路。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法院特别指出,任何法律除了不得违背基本法的明文规定外,对于“未予书写的”价值秩序与基本原则也不得违反;当然,对于作为基本法最高价值的人格尊严就更是必须遵守了。因此,“宪法为每个公民提供了发展私人空间的保护,即对人类自由的最后的不受侵犯的领域免受来自公权力的任何侵犯的保护。” [22]这就为宪法法院在其后的案件中宣示一般人格权奠定了基调,同时也暗示着宪法法院承认了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般人格权上对民法典所做的解释。 [23]

而首次从私人内在领域出发分析一般人格权的则是1969年的微观统计案。 [24]在本案中,宪法法院除了承认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一般人格权的构成部分)外,还延续艾尔菲斯案中将人格尊严与一般人格权联系起来的分析基调,试图对“内在空间”(inner space)做出明确界定。法院指出,个人必须拥有一个内在空间以使其人格获得自由、自我负责的发展,而这样一个内在空间不受任何外在的侵犯。 [25]此后,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 [26]雷巴赫案、 [27] 埃普勒案、 [28]统计法案、 [29]犯罪日记案 [30]等案件逐步完善了一般人格基本权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对宪法法院的判决造成的影响:宪法法院不仅承认了联邦最高法院以基本法第1(1)、第2(1)为一般人格权基础的思路,还承认了它对民法典的解释及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予以金钱赔偿的做法。其中,最为典型也最具意义的就是索拉娅案。

在索拉娅案中,联邦宪法法院首次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对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31]的承认在宪法上 是没有疑虑的,并且确认了其以基本法第1(1)、第2(1)及民法典第823(1)为据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予以金钱赔偿不存在违宪之处,从而使得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得到了确认,消除了争议。更为重要的是,在该案中宪法法院肯定了最高法院运用基本权利的辐射作用理论证成一般人格权的思路,指出由于基本权利同时构成客观价值秩序,因此个人的人格及尊严上的利益必须受到所有国家机关的尊重和保护,这一保护也应拓展至个人的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而在私法领域中,这一任务就是由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此外,宪法法院还确认了普通法院的法官按照宪法中确认的宪法秩序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因此,索拉娅案可以说是宪法法院对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努力的全面总结与肯定。

三、一般人格权:基本权利,抑或民事权利?

纵观以上所述一般人格权产生与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以下两个特点:(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首先由联邦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提出,同时,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又对一般人格基本权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夸张的说,完全可以认为这是两条高度重叠的发展脉络。(2)联邦最高法院证成一般人格权时采取的是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与间接效力理论, [32]以基本法第1(1)、第2(1)为其渊源;甚至,最高法院在“读者来信案”中宣称:“一般人格权……必须被视为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同时,对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做法,宪法法院在索拉娅案中也明确予以了肯定。由此,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一般人格基本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这种混淆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有意的, [33]甚至有学者声称一般人格权是基本权利,而非民事权利。 [34]那么,一般人格权到底是基本权利还是民事权利呢?

笔者认为,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人格权与作为宪法权利的一般人格权虽然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在产生过程上也存在诸多交叉,但这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不应将其混淆。也就是说,既存在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人格权,也存在作为宪法权利的一般人格权。首先,对于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虽然最高法院认为基本法第1(1)、第2(1)为其渊源,但推导出这一权利的直接渊源仍然是民法典第823(1),只不过基本法对人格尊严这一最高价值的宣示为最高法院从民法典第823(1)推导出一般人格权提供了合法性。 [35]

其次,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制度发展是在侵权法的框架内进行的。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一般人格权是一项框架性权利。作为一项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的意义更多的是存在于侵权法上的意义。而纵观一般人格权自产生到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的认定等一系列过程,我们即可发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建立始终是在侵权法的框架内进行的。 [36]对于这项权利,甚至有学者提出,它不是一项权利,而仅仅是法益的一种特殊立法表达形式, [37]或者认为它“不过是借助了‘权利’这一外衣(用德国人自己的话来说是个‘大氅’),表达了关于人格法益应受到保护这样一个宽泛的法律原则而已。” [38]由此可见,一般人格权与一般人格基本权是性质上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利。

第三,虽然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与发展对一般人格基本权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两个权利的发展线路并非同一而是独立的。也就是说,一般人格基本权的产生和发展虽然是在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影响下进行的,但却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过程。从一般人格基本权的产生过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宪法法院首先从基本法第2(1)中推导出一般行动自由权,然后以一般行动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为基础推导出一般人格权。 [39]虽然宪法法院对一般人格权的宣示晚于联邦最高法院,但其对一般行动自由权的宣示却最早可追溯至1954年的调查帮助案 [40]——而这一时间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则是同时的。另外,联邦宪法法院对于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一般人格权观点的承认仅仅是认为并不存在宪法层面上的反对民事司法判例的理由, [41]这一确认使得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得以成为一项稳定的法律制度以发挥法律效力。因此,宪法法院的确认实际上起到的是定纷止争的作用。

第四,权利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人格基本权的核心是自我决定权,具体说来包括信息自我决定权、控制自己在社会中形象的权利(包括控制自己的言辞、图片、影像、声誉的权利)、以及自我决定权和知悉自己的传统(heritage)的权利,同时,性自决权与有关性和感情生活的权利一般被认为处于一般人格权的核心领域。 [42]这是因为一般人格基本权基本上是围绕着“精神的、道德的人”、围绕着“内在的空间”建立起来的,在这个范围之内,个人得以躲避外在的干涉和侵犯,得以在自我决定的基础上实现人格的自由发展。而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保护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保护名誉免受陈述事实和发表言论的损害、保护同一性免受与事实不符但未损及名誉的事实陈述的损害、保护私人秘密免受调查、保护私人秘密免受传播及保护其他人格利益免受利用、其他的人格保护。 [43]总体说来,一般人格基本权利的范围要比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民法的一般人格权更为宽泛。 [44]

第五,权利保护的力度不同。作为一项框架性权利,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的违法性的认定并不是采取“结果违法”的方法,而是采取“积极确定违法性”的方法。之所以存在这一区别,就是因为,与民法典第823条明文列举的法益不同,一般人格权不具有明确的应受保护的范围。由于它可能与他人的人格权在同一层次上发生冲突,所以要确定侵犯一般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就必须在个案中采用利益衡量的方式。 [45]而一般人格基本权却大不相同。根据领域说,对处于核心领域的一般人格基本权,绝对不允许来自公权力的任何侵犯;而对处于第二层次领域的一般人格基本权,则国家只能在根据一部符合规范明确性原则的法律(议会保留),并且只有在“重大的公共利益要求这样做,而又严格遵循适度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限制。 [46]由此可见,一般人格基本权受到的保护要高于一般人格权。

从以上分析可见,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是互相独立的两种权利,我们绝不应将其混为一谈。从理论上讲,将二者混为一谈将导致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界限的混淆,不利于基本权利的保障;从司法实践上讲,混淆作为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将造成“法官造法”现象的严重化,使得司法权过多的伸入到立法权的领域中来。 [47]

四、一般人格权: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勾连

上文笔者分析了一般人格权与一般人格基本权的区别。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尽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种联系的集中体现就在一般人格权的证成上。如同上文中提到的,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与间接效力理论在一般人格权的证成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联邦最高法院不仅以基本法第1(1)、第2(1)为一般人格权的最基础的渊源,而且在解决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问题时也再次确认了基本权利的辐射作用以及基本法所确认的价值加诸于法院的国家保护义务。可以说,如果将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视作互不相干的两种完全平行的权利,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将是不可想象的。正是由于德国法认为基本法所确认的核心价值(基本法第(1)条)构成了所有部门法的共同的价值基础(客观价值秩序),这一价值基础上的利益必须受到所有国家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从而使得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得以发生某种勾连,一般人格权的产生才成为可能。概言之,德国基本法确认人格尊严为最基础的价值,而一般人格权与一般人格基本权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即是同一种价值在不同的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它们一方面具有共同的基础,但同时又是性质不同的权利。

推而广之,德国法上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作为主观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独立的两种权利,不容混淆;同时,由于二者构建于同一价值基础之上,而这一价值基础又以宪法权利的面貌表现出来(客观价值秩序),故而宪法权利得以以辐射作用的形式与民事权利产生勾连。

不难发现,上述描述带有非常强烈的德国色彩。显然,在不承认宪法权利的双重属性的国家里,比如我国,上述描述将难以适用。那么,从更为宏观的层面上看来,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笔者认为我们更有必要明确另一个更具基础性的问题,即: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究竟是统一于某种价值,还是统一于宪法所宣布的某种价值?究竟是这种价值具有最高性,还是宪法的最高性赋予了这种价值以最高性?从表面上看,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依赖的是基本法所宣称的基础价值(人格尊严),故而是宪法权利的辐射作用直接导致了这一全新的权利的产生;然而,若加以更深层次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一般人格权的产生,甚至是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普遍勾连乃是扎根于源自康德及黑格尔的人本主义的。也就是说,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共同基础有其更为深刻的哲学及价值观基础,而非仅仅是宪法权利的辐射作用如此简单。从现代德国法来看,这一哲学及价值观基础可以归纳为“人格主义”,即强调人为“拥有人格尊严的社会人”,这样的人不仅具有不能让渡役使的自身价值,同时也负有将自己与他人间的共同生活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展开与实现的义务。 [48]

故而,即使是德国法上的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并非能够简单的以宪法权利的双重属性来概括,归根结底,深入到私人之间的并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共同的价值基础。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宪法所宣布的基础价值构成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共同基础,但是,不容混淆的是,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是统一于这一共同的价值基础(哲学价值观基础),而非其他。宪法固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它也同样构建于这一基础之上,必须与这一基础相协调。不独德国法如此,其他国家的法律亦不应有二。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大胆宣称:不仅在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上体现着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勾连,从更为宏观的层面上来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亦应统一于共同的价值基础之上,并得以发生互动关系;二者并非毫不相干的两种权利。无论是对人格权也好,对财产权也好,我们都必须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之上去厘清具体权利的性质、去看待权利,才不致产生偏差。

那么,这一最为基础的哲学价值观基础究竟为何呢?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在德国,如上文所述,这一基础为人格主义。而美国宪法虽然被认为是价值中立的,但从其宪法的字里行间及司法审查实践形成的传统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强烈的价值取向,故而将美国法上的哲学价值观基础归纳为个人主义应为妥当。再如日本,虽然其宪法宣称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及和平主义为基本原则,而日本宪法学家也认为“人的尊严”为其宪法的最基本原理,但日本法并非如德国法一样以人格主义为其价值基础,而是在强调人权的基础上强调人作为“个人”对抗国家的价值,故而也是以个人主义为其哲学价值观基础的。

我国宪法并未如德国基本法一样对基础价值作出明确宣告,也未如日本宪法一样对基本原则作出归纳总结,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和加深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淆状态。可以说,正是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认识不清,甚至对这一问题未能引起重视,才导致了我们在对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认识上(尤其是对人格权认识上)的种种误差。只有确认了这一基础,才能构建起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宪法权利体系,并且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勾连起来。具体而言,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宪法权利并非公民对国家的对抗,因为社会主义下强调的是公民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和谐一致;但将其归纳为共同体主义也非为恰当,因为社会主义并不意味着让个人利益淹没在共同体利益的汪洋大海里。故而笔者认为以社会主义基础上的人格主义为我国法律的哲学价值观基础较为妥当。

注释:

[1] 我们谈到宪法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时,通常想到的判例都是吕特案。而最早产生一般人格权的“读者来信案”早于吕特案4年运用了间接效力理论。

[2] 传统民法普遍将人格视为财产的延伸,同时认为人格独立的最主要目的为对财产的独占和支配,故而人格只能附庸在财产法上不断提升。见姚辉:《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学家》1995年第5期,第8-16页。

[3] 蒋学跃:《人格与人格权的源流——兼论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17-20页。

[4] 周晨、张惠虹:《中德民法中一般人格权制度之比较》,载《德国研究》2003年第2期,第71-75页。

[5] 周晨等,同上注。

[6] 有德国学者认为,尽管一般人格权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但是德国法上最大的、成系统的扩大人格保护力度的努力却可以一直追溯至纳粹时期。Gabrielle S. Friedman, James Q. Whitman. The European Transformation of Harassment Law: Discrimination Versus Dignity. 9 Colum. J. Eur. L. 241, FN52.

[7] 周晨等,同注释3。

[8] Schacht-Brief Decision, 13BGHZ 334 (1954).有关本案的介绍,可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5-806页。

[9] 本段引文由该判决书的英文翻译译出。英文翻译见:utexas.edu/law/academics/centers/transnational/work_new/german/case.php?id=740(2009-7-7)。

[10] 讨论作为民事权利的一般人格权并非本文的任务,有关“框架性权利”的论述可参见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第25-39页。

[11] "gentleman rider" decision, 26 BGHZ 349 (1958).

[12] 经过2002年的修改,民法典第847条已被合并到了第253条。鉴于叙述的方便,本文中所述民法典条款均为此次修改前的条款。参见齐晓坤:《“索拉娅案”评注——德国民法中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载《现代法学》2007年1月,第184-192页。

[13] 在1908年一项审判中,帝国法院明确表示,“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缺乏一种公认的确定含义,对《民法典》来说是不合适的,因而也不包含在第823(1)的“其它权利”之中。参见齐晓坤文,同上注。

[14] 有关本案的判决书的内容均参见:utexas.edu/law/academics/centers/transnational/work_new/german/case.php?id=739(2009-7-7)。

[15] 齐晓坤文。需要注意的是,德国也曾试图以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最终并未成功。See Harry D. Krause.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Germany: Pointers for American Legislation? Duke Law Journal, Vol. 1965, No. 3 (Summer, 1965), pp. 481-530.

[16] 关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具体论述,请参阅霍尔斯特·埃曼著,邵建东等译:《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7页。

[17] Elfes, 6 BVerfGE 32 (1957).

[18] 德国学者霍尔斯特·埃曼认为领域说将人格利益分为5个领域:隐私领域、性领域、秘密领域、个人领域、社会领域。参见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21页。但是可以看出,这与本文所阐述的领域说并不矛盾,因为前三个领域都是属于核心领域,是不允许任何侵犯的。

[19] Edward J. Eberle. Human Dignity, Privacy, And Personality in German And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1997 Utah L. Rev. 963;Evadné Grant. Dignity And Equality. 7 Hum. Rts. L. Rev. 299.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长期以来无法就如何界定核心领域达成一致,宪法法院所适用的标准也无法起到一种“法律标准”的作用,因此自1983年的统计法案后宪法法院就放弃了这一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并没有出现新的能够取代这一理论的理论,因此领域说仍然得到了沿用,即使有时仅仅是作为一种背景知识。See Edward J. Eberle, ibid.

[20] 这里的“行动自由”指的是参与发展、宣示个人人格所必须的进行活动的权利。See 6 BVerfGE 32 (1957).

[21] Edward J. Eberle, ibid.

[22] 有关本案的判决书的内容均参见:utexas.edu/law/academics/centers/transnational/work_new/german/case.php?id=610(2009-7-7)。另外,这句话还预示了此后宪法法院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上所采用的领域理论。

[23] Edward J. Eberle, ibid.

[24] the Microcensus case, 27 BVerfGE 1 (1969).

[25] Edward J. Eberle, ibid.

[26] Soraya, 34BVerfGE269 (1973).

[27] Lebach, 35 BVerfGE 202 (1973).

[28] Eppler, 54 BVerfGE 148 (1980).

[29] the Census Act Case, 65 BVerfGE 1 (1983).

[30] Criminal Diary Case, 80 BVerfGE 367 (1989).

[31] 严格说来,德国法中与一般人格基本权相对应的应为“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但由于本文的主题是探讨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文中会交替使用“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在本文中,这两个概念是指向同一对象的。

[32] 有观点认为,最高法院在某些案件中运用的是直接效力理论,在某些案件中运用的是间接效力理论。See Kenneth M. Lewan. The Significance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For Privat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In West Germany.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 17, No. 3 (Jul., 1968), pp. 571- 601.

[33] 霍尔斯特·埃曼指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往往通过混淆侵权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与宪法上的一般人格基本权概念的方法来达到后者的直接辐射效力。参见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1页。

[34] 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3-14页。

[35] 参见本文关于“骑士案”的论述。

[36]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17页。

[37] 熊谞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第51-57页。

[38] 薛军前引文。

[39]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69页。

[40] the Investment Aid Case, 4 BVerfGE 7 (1954).

[41]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69页。

[42] Edward J. Eberle, ibid; Evadné Grant, ibid.

[43]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20页。

[44]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0页。

[45] 梅迪库斯前引书,第807页;薛军前引文。

[46] 霍尔斯特前引文,第470页。

第9篇:宪法晨读内容范文

【关键词】《祝福》 英译本 目的论 文化负载词 翻译策略

一、鲁迅译本研究

鲁迅先生的作品以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和独特的语言风格在中国文学史上独树一帜,也是中外翻译家争相翻译的对象,先后被译成英、日、俄等50多种文字。迄今为止,共有18位国内外学者将鲁迅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因此,鲁迅作品的英译研究也一直是国内翻译研究中的热门方话题,研究范围包括语言风格、美学角度、文化因素、翻译策略、翻译对比、翻译评价等。当然,其中也不乏针对鲁迅作品翻译中文化负载词的研究。

文化负载词是指在翻译源语(source language)中具有文化意义而在目的语(target language)中无法找到对应语言的词汇。文化负载词的存在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具有深刻的文化意识。鲁迅的作品中存在大量的文化负载词,这也成为译者在翻译鲁迅作品时的一大难点和亮点。

鲁迅的短篇小说《祝福》创作于1924年,收录在鲁迅小说集《彷徨》当中,曾被多次翻译给英语读者们。例如1941年由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出版、华裔学者王际真翻译的《阿Q及其他:鲁迅小说选集》;1981年由外文出版社出版,杨宪益、戴乃迭夫妇合译的《彷徨》;1990年由威廉・莱尔翻译、夏威夷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狂人日记和其他小说》以及2009年由企鹅书店推出英国汉学家蓝诗玲翻译的《阿Q正传和其他故事》等。

P者选择了较有代表性且翻译时间较为接近的杨宪益、戴乃迭译本和威廉・莱尔译本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这两个译本针对文化负载词的翻译,试图归纳出两位译者在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上的差异,并从目的论的角度找出差异的原因,希望可以帮助译者在翻译前更全面地把握翻译目的与翻译策略的选择之间的联系,同时为译者在翻译同类文学作品时提供一些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的参考。

二、目的论与译本的关系

德国翻译理论目的论最早由凯瑟琳娜・莱斯提出。她第一次将翻译理论从语言层面转移到功能目的层面,提出了译文在内容、形式和功能上和原文实现对等。她创立了文本类型分类模式和相应的翻译策略及评价标准,并主张按照原文和译文功能之间的关系来对译文进行评价。汉斯・弗米尔是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第二阶段的代表人物,她创立了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人类行为。弗米尔提出翻译是为特定环境下的特定读者创造出有特定目的的文本,因此要考虑发起人意图、文化背景、读者喜好等因素。

目的论的核心是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奉行“忠于原文”的翻译学家中引起了批判和质疑。他们认为目的论的这一原则赋予了译者至高无上的权力,在目的论的要求下译者可以任意违背原文。因此,克里斯汀娜・诺德在莱斯和弗米尔学说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提出了“功能+忠诚”的理论。该理论要求译者充分参考翻译参与各方的意见,但译者有权根据译文的目的自主选择翻译策略。这里的“忠诚”更加注重作者的意图并鼓励译者在作者意图和译文目的之间寻求平衡点。该理论有效避免了翻译中出现的激进功能主义。

除此之外,诺德还第一次引进了“翻译纲要”的概念。她认为译文与原文在时间、地点、动机和目的等方面或会受到不同的影响,即使译文与原文在这些因素上差别不大,也很有可能因译者对文化背景的理解或译者的经历等因素而产生差异。因此,“翻译纲要”可以帮助译者在开始翻译之前搞清楚“译文的目的是什么?”“翻译时哪些因素会影响我对翻译策略或翻译方法的选择?”等问题。翻译纲要包括以下内容:译文功能类型;译文读者;译文的接受时间和地点;文本媒体;译文目的。

笔者选择的两译本其中之一为中国著名翻译家杨宪益与其夫人戴乃迭合译的《彷徨》杂文集,该译本由外文出版社于1981年出版。杨宪益对于翻译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曾提出译者应忠实原作,对于原作的内容不该随意增加或减少,翻译时不该作过多的解释,应尽量忠实于原文的形象。他认为,在目标语中找不到相同的东西时,采用其他翻译方法而造成原文意思的牺牲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过分强调创造性。杨宪益和戴乃迭译本是受政府委托,其读者群体主要还是以华人或是对中国文化有了解的人,在翻译时通过“尽量忠实原文的形象”来弘扬中华文化,提升华文的影响力。另一译本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威廉・莱尔所译,该译文收录于1990年夏威夷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狂人日记和其他故事》。他在《狂人日记和其他故事》的前言中提到,译者应提供足够的文献材料以确保读者对文本能有大致相同的理解。他认为译文应尽可能地扩大读者群,而不该将读者限定在那些对中国历史文化已有一定了解的人当中。莱尔希望通过翻译中国文学作品,向不怎么了解中国的美国人介绍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

综上,笔者将两译本的翻译纲要归纳如下。

表1 杨宪益译本翻译纲要

译文功能 文学

译文功能 文学

译文读者 华人或有一定中国历史文化知识的外国人

译文接受时间 1981年

译文接受地 英语母语国

译文产生的目的/动机 弘扬中国文化,提升华文影响力

表2 威廉・莱尔译本翻译纲要

译文功能 文学

译文读者 所有英语母语读者

译文接受时间 1990年

译文接受地 英语母语国(美国为主)

译文产生的目的/动机 介绍中国文化,扩大读者群体

三、《祝福》中文化负载词的翻译对比分析

奈达(1965)将翻译中的文化因素分为五类,即生态文化、社会文化、语言文化、宗教文化和物质文化。由于《祝福》中出现的生态文化因素较少,因此笔者根据奈达的分类将文中的文化负载词归纳为四类,即社会文化词、语言文化词、宗教文化词和物质文化词。经笔者对比《祝福》两英译文本发现,杨宪益译本和威廉・莱尔译本中针对文化负载词的翻译大相径庭,选择的翻译方式也有所不同。下面笔者将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对《祝福》两英译本中各类文化负载词的翻译进行对比并分析译者选择不同翻译方法的原因。

(一)社会文化词

社会文化因素包括社会制度、历史背景、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鲁迅的《祝福》写于1924年,当时的中国虽通过辛亥革命了皇权的统治,但政局混乱,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仍然压迫着中国劳动人民,因此文中出现了大量涉及当时社会改革、民间婚丧习俗、祭祀礼仪等的文化词汇。

例1:旧历。

杨译:the old calendar.

莱译:old lunar year.

例2:大典。

杨译:great end-of-year ceremony.

莱译:most important of all ceremonies at the end of year.

例3:柳妈。

杨译:Liu Ma.

莱译:Mother Liu.

例4:祥林嫂。

杨译:Hsiang Lin's Wife.

莱译:sister Xianglin.

例1中“旧历”在文中指的就是“农历”的意思。杨使用直译的方法将其翻译成“旧的日历”,而莱则意译为“农历”。例2中两人都直译出了“年终的大典”的意思,但莱却添补了最高级来强调“最重要的大典”之意。例3提到的“柳妈”是对新年在四叔家帮工大妈的亲切称呼,杨使用音译将其直接翻译成该词的汉语拼音,莱则翻译为“妈妈柳”。最后,在翻译《祝福》的主人公“祥林嫂”时,杨直译为“祥林的老婆”,而莱则用归化的方式译为“祥林姐妹”。二者在社文化词的翻译中,虽都使用了多种方式,但不难看出杨多使用直译的方法。从杨译本的翻译纲要可得知杨的翻译目的是弘扬中国文化,提升华文影响力,而且其读者定位于华人或有中国背景知识的外国人,所以杨多用直译或音译的方法,不仅使华人或了解中国的读者能够看懂,而且可以尽量保持原文的词汇构造和语言特色。而莱尔在社会文化词的翻译中却较多地使用意译或添补的方法,同时运用中出现了较多的注脚,如 “老监生”“康有为”“理学”等。莱尔的翻译目的是介绍中国文化,扩大读者群体。因此,杨选择的这些翻译方法可以向不了解中国的读者更好地解释中国文化。

值得一提的是,杨在翻译人名时使用的是1895年颁布的威妥玛式拼音系统,该系统从1892年开始用于汉英翻译,如“Hsiang Lin”、“Kang Yu-wei”等。而莱尔在翻译人名时选择的却是汉语拼音字母。其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中国国务院在1978年批转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的报告》,当中提到:“改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法,是取代威妥玛式等各种旧拼法,消除我国人名地名在罗马字母拼写法方面长期存在混乱现象的重要措施。”莱译本出版于1990年,而杨译本出版于1981年,仅在该文颁布两年之后。因此笔者推测杨在翻译时,该规定可能还未出台或刚出台,影响力不大,执行力度不强,所以杨译本中的人名地名并没有受此影响。

(二)语言文化词

《祝福》创作期间正是新文化运动兴起之时,此时在文学语言表达方面则是白话替代文言文的过渡时期。鲁迅作为新文化运动的发起人之一,其文学语言中除了引用古典文学作品之外,主要运用了新的白话文法与文言相结合的方式,因此也形成了其文白杂糅、独树一格的写作风格。

例1:“事理通达心气和平。”

杨译:By understanding reason we achieve tranquility of mind.

莱译:Having completely penetrated the principles of things, the mind becomes serene.

例2:《近思录集注》。

杨译:a volume of Chiang Yung's Notes to Chu Hsi's Philosophical Writings.

莱译:copy of collected commentaries to “Reflections on Things at Hand”.

“事理通达心气和平”出自朱熹《论语集注》,意思是: 处理事情若能明白儒家之道就能弘通达观,心理也就能保持稳定和谐。其中,“事理通达”,杨译为“明白道理”,省略了“事”和“通”的翻译;莱则将这四个字的意思全部进行解释,译为“完全看透事物的原理”。杨和莱在翻译此句时都选择了非谓语动词做方式状语的语法结构,但杨译文所用字幅明显少于莱译文。另外,朱熹曾编著《近思录》一书用于介绍儒家道统,传播理学思想。例2中的《近思录集注》则是清代文人江永所著,是《近思录》众多注解本之一。杨在翻译此书名时并未翻出《近思录》,而是运用两位作者和两本书的内容进行文内解释,译为“江永对朱熹哲学著作的注解集”;莱则译为“‘反思眼前事’的评注集”,并且运用注脚做进一步解释。由此可见,杨在翻译此类文化词时多使用省略法,因为在读者多为华人的基础上,省略法的使用既不会影响读者的理解,又能在字幅和语句结构上尽量接近原文;莱译本在翻译文言文时使用意译和解释的方法,而翻译书名时多用直译与文外加注结合的方法,这些翻译方法能更全面地向美国读者介绍中国文化,并增强美国读者的可读性。

(三)宗教文化词

《祝福》中,鲁迅通过描写人们对“祥林嫂”的态度和待遇以及“祥林嫂”自己对事物的看法,表现了当时社会人们封建迷信的思想。这当中不乏对当时宗教礼仪和祭祀场景的描述,涉及了不少宗教文化词汇。

例1:土地庙。

杨译:Tutelary God's Temple.

莱译:temple.

例2:送灶。

杨译:departure of the Hearth God.

莱译:farewells to the kitchen God(注脚).

例3:天地众圣。

杨译:saints of heaven and earth.

莱译:various gods of heaven and earth.

例1中的“土地庙”是中国最普遍的祭祀建筑之一,供奉着土地神。中国祖先认为土地能给人们提供粮食,是人类的“衣食父母”,因而祭拜土地神,希望风调雨顺,五谷丰登。杨将其翻译为“守护神之寺”,而莱却省略了“土地”二字,直接翻译为“寺庙”。例2中“送灶”指的是灶王爷上天的日子,其实就是现在所说的“小年”。传说灶王爷要在这一天向玉皇大帝汇报主家一年功过,因此人们祭拜灶神,祈求灶神多说好话,让众神保佑新年阖家平安。杨译本将“灶神”直译为“灶炉之神”,莱却选择了英文中“厨房”一词,译为“厨房之神”。例3的“天地众圣”根据原文语境应该是指“各路神仙”的意思,杨直译为“天地间的圣人”,莱则将“圣”译为“神”,即“天地间的诸神”。

(四)物质文化词

物质文化包括人们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鲁迅在原文中描写镇上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准备新年各种仪式时出现了各类服饰、饮食等方面的物质文化词汇。

例1:绞丝银镯子。

杨译:twisted silver bracelets.

莱译:locally made bracelets-brailed strands of silver.

例2:聘礼。

杨译:money for his wedding.

莱译:the money to get a bride.

例3:鹰洋。

杨译:silver dollars.

莱译:strings of cash.

例1“绞丝银镯子”是鲁迅笔下为“祝福”做准备的妇女们所佩戴的首饰。杨直译为“绞状银手镯”,莱则对其增加了适当解释,译为“当地用网状银丝制作的手链”。例2“聘礼”在中国文化中是指在订婚时,男方家给女方家的财礼,杨译为“婚礼的花销”,而莱译为“娶老婆的钱”。例3的“鹰洋”实际上指的是墨西哥银元。银元始于欧洲,俗称“大洋”,16世纪起各国银元开始在中国流通,在民国时期成为主要流通货币。墨西哥“鹰洋”因银币上印有鹰鸟而得名,是当时最主要的流通币之一。杨将其译为“银元”,莱则意译为 “好几串钱”。

四、结论

通过对比两个译本,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两位译者都结合了多种方法来翻译《祝福》中的文化负载词,但杨宪益主要运用直译、音译和省略等方法;莱尔则多使用意译、归化、文内解释和注脚的方法。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则是因为两者的翻译目的和对读者的定位不同。杨宪益的翻译目的是弘扬中国文化,提升华文影响力,将读者定位为华人或有一定中国历史文化知识的外国人;而莱尔的翻译目的是介绍中国文化,扩大读者群体,他希望读者不仅限于了解中国文化的人,而是所有英语母语读者。由此可见,不同的翻译目的影响着译者对翻译策略的选择。由于两者的翻译目的和译文的接受群体不同,在这一层面上我们无法评价谁更胜一筹,但两位优秀的译者都在翻译文化负载词这一难点上给出了值得参考的处理方法,是值得译者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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