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农村金融服务方案精选(九篇)

农村金融服务方案

第1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方案中明确提出,以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松原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农业现代化有机结合,积极创新。率先突破,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转变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激活农村要素市场,强化农村金融风险防控,着力构建特色鲜明、体系健全、功能完备、产品丰富、覆盖广泛、服务高效、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总体要求和目标。

松原市将在今后的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方面力争有所突破:

――发展壮大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主要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完善物权融资服务体系三个方面,丰富市场参与主体,拓宽金融供给渠道。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主要从实施抵押资产再造、推进国家“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土地银行”试点和拓展“粮食银行”试点五个方面,创新“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涉农主体多样化金融需求。

――优化涉农风险分担体系,主要从推动设立农业消费保险公司。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和建立健全涉农信贷担保服务体系四个方面,进一步为“三农”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逐步拓宽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要从推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鼓励设立农业投资基金和加快建设农产品交易场所三个方面,逐步提升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建设,主要从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加快发展大数据服务、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四个方面,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提高农村地区金融的可获得性。

第2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一)以扩大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

建议在近期内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的试点范围,加大试点力度。今年将各省市试点的县市数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2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年将试点面再扩大一倍。鼓励各试点县(市)因地制宜地探索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模式,注意对不同试点模式的比较。将试点地区县城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统一纳入试点范围,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能力。

鉴于农村贷款大多属零售业务,交易成本高、风险监控难,建议人行将其认可的试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现有的试点浮动幅度为基础,存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再增加50%,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再增加一倍,但具体浮动范围由农村信用社(联社)会同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地决定。通过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扩大,适当缩小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差距,增强信用社对民间金融的引导能力。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督促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成本核算,关注利率变动对其资产负债及收益的影响,完善利率定价的决策程序和利率内外控制度,形成兼有灵活性和自我约束性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并及时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如鼓励农村信用社在加强约束机制建设的基础上,在政策允许的浮动利率范围内,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成本、贷款对象及风险因素等,灵活决定贷款利率水平。结合加强金融监管,严格实行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其只有存贷比达到一定程度、新增贷款的不良率低于一定数量时,才能实行浮动利率。

(二)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各地应根据这个要求,全面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

1.加大力度分类推进农村信用社的微观体制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微观体制改革,任何一种思路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按照"模糊过去,清晰未来,因地制宜,借鉴经验,分类指导,多方案比较"的原则,分类推进改革。因此,提出以下四种备选改革方案:

第一、第二种方案分别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和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模式。目前,这两种改革的覆盖面,基本上处于星星之火状态,建议在经济发达地区加快推进这两种模式的改革。考虑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的过渡性,建议在发达地区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允许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合作银行模式。从现有的改制实践看,在这两种改革模式中,都应该特别重视健全股权退出机制。因为完善的股东或社员权利,对于规范组织行为、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对于防止大股东肆意侵犯小股东权益、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例,只要有健全的股东退出机制,即使地方政府成为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由于其股份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众多小股东也会形成对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有效制约。当然,股东退出机制的设计,也应适当兼顾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稳定性。

第三种方案实际上是跳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模式。结合金融准入政策的调整,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对被收购的农村信用社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以此为基础,要求其保证存贷比达到一定水平,贷款的较高百分比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

第四种方案适用于在今后三年内不宜采取前两种改革模式的农村信用社。鉴于农村信用社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准国有银行”的性质,考虑到它主要服务于“三农”的特殊性,建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基于从严的原则,分离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账,按照“锁定基数,省市为主,逐年核销”的原则,由财政分5年逐步核销。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财政现状,在不同类型地区中央、省、地市、县财政承担的核销比例建议分别按:(1)发达地区为0:3:4:3;(2)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一般地区为1:4:3:2;(3)贫困地区为2:4:3:1。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县一社、统一标准”的“江苏模式”,将农村信用社由县乡两级法人改造为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与此同时,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领域、开展金融混业服务的特殊政策支持。

2. 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是,鉴于“三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对于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农村信用社,政府应该通过免征利息税、适当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等提供必要的支持。主要通过优惠政策的支持,引导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

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其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三)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健全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平等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要求形成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建议今后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将鼓励分工协作与促进平等竞争、适度放松市场准入结合起来。

1.将完善邮政储蓄制度,与通过再贷款等形式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统筹协调起来

最近几年来,通过吸收存款转存于人民银行,邮政储蓄成为农村资金向城市流失的重要通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广受各方关注的焦点。1999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就已批准了建立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方案。虽然由于邮政系统的局部利益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项改革方案最终归于难产。但是,建立邮政储蓄银行作为邮政储蓄制度改革的长期方向是不容置疑的。近期的邮政储蓄制度改革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改变由邮政储蓄的盈利来弥补邮政业务亏损的现有体制,在邮政储蓄与邮政、汇兑业务分开并独立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制度化的中央财政对邮政业务的补亏机制和对邮政减亏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规范化的中央银行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支持制度,借此促进邮政储蓄存款回流农村。鉴于目前尚不宜取消邮政储蓄业务,建议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同时,逐步取消邮政储蓄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在放开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的同时,降低邮政储蓄在人行的转存款利率,使其等同于金融机构在人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如果能够将此项政策调整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结合起来,效果更佳。

近几年来,人行连年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这对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投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2003年起,随着对信用社监管职能向银监会的转移,人行能否继续增加对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不能不引起重视。因此,在邮政储蓄存款向人行对信用社的再贷款之间,建立制度化的转化机制,显得更为迫切。

2.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调整其业务载体

可以预料,在最近两三年内,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将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与此相适应,当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国有粮食企业将会加快改革进程;大量的非国有粮商进入农产品收购领域也是早晚的事。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在缺乏足够的担保抵押品的情况下,许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季节性大量需求,也需要通过政策性银行来解决。因此,需要将重新整合政策性金融业务或调整政策性金融的载体,尽快摆上议事日程。具体思路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健全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将目前由农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重新划归农发行,完善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建议人行适当放宽农发行的职能范围,将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收购资金纳入农发行的支持范围。二是取消农发行,面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网络覆盖全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招标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第二种思路应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其可行性。

第3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当前,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上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6月末,涉农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余额16.29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67万亿元,同比多增1491亿元,同比增长21.6%,增速比各项贷款(不含票据融资)增速高7个百分点;引导大中型银行提升服务效率,推动小型银行发展小微金融业务,截至6月末,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13.5万亿元,同比增长18.5%,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2.6个百分点。

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改革发展,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占银行业的33%,农户贷款余额占银行业的77%,县域机构网点占银行业的60%,尤其是在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问题上贡献率高达76%。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不少地区结构性和区域性“贷款难”问题仍然比较普遍。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日前指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已步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经济结构加速调整、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和各项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因此产生重大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特征。原来单一的信贷需求正在转变为包括存款、贷款、结算、理财、等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原来围绕传统农业生产为主体的资金需求正在转变为扩大再生产、消费、教育等结构性资金需求;原来单纯寻求金融服务正在转变为对金融知识、金融产品、市场信息等综合化信息需求。这些变化给做好新时期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期待。

显然,目前扩大国内需求的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难点在农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科学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让广大农村百姓享受更加阳光周到便捷的金融服务。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三化同步”发展的重要时期。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工作目标,必须切实加大对“三农”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基于此,中国银监会全面启动实施“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旨在引领广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动了解新趋势,主动掌握新变化,加大创新服务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发挥“三农”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需要在战略、组织、机制、产品、服务和渠道等方面进行调整优化;构建与“三农”紧密互动、互惠共荣的新型客户关系,有助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客户满意度、贡献度和忠诚度。

有关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涉农金融机构需要密切防范的风险主要有四种,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声誉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针对客户的,在防范信用风险上,农信社应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由地方政府牵头,农信社、法院、工商等部门联合起来,努力打造诚信环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与金融机构自身相关,在防范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上,要强化案件防范责任制,确保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对重要岗位人员和重要业务的管理监督;进一步完善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着力加强稽核审计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问责力度,狠抓责任追究。贷款中严格执行“三查”制度,在贷前要调查详实、充分,贷时审查要求具体、严谨,贷后检查要求及时、详细,以确保信贷质量。

第4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一、贯彻农村金融创新工作方面的措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

自2008年10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后,我行高度重视,先后下发了《贯彻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开行发〔2008〕463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提高农业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开行党委发〔2010〕0003号)、《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开行办〔2010〕0131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贯彻落实农村金融创新工作的总体原则、支持重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如何做好农村金融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在2011年人民银行昆明中支提出“一个创新、两个建设”工作后,我行结合之前的制度,进一步加深理解,提高认识,以金融服务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

(二)理顺工作机制

虽然我行网点机构有限,但历来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等基层金融业务作为我行“一体两翼”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业务推进。2007年5月,分行就加入云南省新农村建设发展促进会,致力于履行金融机构支持省内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多年来,分行在总行的指导下,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指导,坚持规划先行、机制建设、政府合作、市场运作,整合政府、金融同业、中介机构、企业等各方资源,不断创新融资模式,灵活运用“批发”的方式解决“零售”问题,实现金融服务的“全覆盖”,辐射广大县域地区,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三)制定工作方案

分行于2011年8月完成《支持农业产业发展方案》,对省内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规划、支持现状、发展思路进行了分析,为今后加大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贯彻农村金融创新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

截至2012年底,我行涉农贷款余额244.33亿元,重点支持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农村低收入住房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村中小企业、生源地助学贷款等领域,金融业务覆盖全省129个县市。近年来,对我省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一直呈上升趋势,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群策群力,积极探索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模式

1.以“公司+农户”信贷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致富。选择带动性强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利用企业贴近农户的优势,产销结合,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组织农户进行生产,达到降低市场风险和流通成本的目的,实现企业和农户经营互惠成长。

2.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和农户致富。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指导,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建立良好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贴近市场的优势,立足我行小额贷款技术和IT系统建设优势,以批发资金等方式加强合作,努力缓解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问题。

3.整合行内外资源,开展涉农银团贷款。2011年5月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实现对云县啤酒厂年产20万吨啤酒异地技改项目的银团贷款发放,帮助解决涉农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银团合作方式,既解决了一行规模约束问题,又实现了风险分散,促进金融机构间的合作。这是我行首次以直接银团方式对大额融资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外的农村企业给予支持。

(二)积极开展县域规划,开拓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以开发性金融为指导,充分发挥我行融资规划优势,整合内外部专家资源,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各级规划编制,以规划先行、融资推动引领地方经济发展。几年来,我行规划工作覆盖了全省16个地州129个市县,并不断深入细化。2010年以来,分行积极参与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同时参与到地方580个城镇土地利用资源总体规划编制。2012年结合我行地区发展重点以及重点发展业务,选取重点州市采取市带县方式,进行地方系统性融资规划,帮助地方和企业指明发展方向,提供融资和融智服务。

三、农村金融创新工作典型案例

(一)模式基本情况

临沧市甘蔗产业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模式(贷款金额3460万元,涉及农户8717户),为云南分行利用临沧市中小企业机制建设成果,结合我行关于合作社农户贷款的业务规定,针对临沧市蔗糖产业发展实际,在涉农、民生业务方面的一次探索。简单来讲可以概括为“平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

其中:平台指开发银行与临沧市政府合作确定的临沧市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临沧市工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为开发银行与临沧市政府基层金融机制建设的成果,履行项目开发、评审、信贷管理等职能,作为项目的借款人。龙头企业指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保证人。合作社为用款人,与开发银行、借款人一起签订三方借款合同,承担还本付息。农户为合作社甘蔗种植户,用款的资金需求主要为种苗款、肥料款及人工支出,为项目的最终用款人。

(二)模式特点

1.由中小企业平台作为合作社模式贷款借款人,充分体现了我行在临沧市中小企业机制建设方面的成果,以及在项目开发、信贷管理方面的优势。

2.同时纳入政府信用(机制)及龙头企业(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增强了对风险的缓释作用,实现了对农村金融的组织增信,解决农村、农民金融中最核心的信用缺失问题。

3.发挥永德糖业集团龙头企业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现金流控制机制,基本实现了项目资金的封闭运行,有效的防范了项目信贷风险。

4.简化了合作社农户贷款运作流程,在增强项目风险防范的同时,充分利用已有机制建设成果,简化了项目开发、评审流程,适应了农村金融“短、频、快”的特点。

(三)操作流程

四、在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中的体会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一是农村金融创新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特点有针对性地研发金融产品,这样才能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对于农村金融创新工作要充满感情,只有这样才能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提供适合农村的金融服务。下一步,我行将加大力度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和创新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和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制度。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一项长期工作,只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理顺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第5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支持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以及农民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的特点,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在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我国农村不少地区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问题仍然突出。在继续优化农村金融基层网点布局、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点带面,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在全国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深入组织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可持续的有效资金投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推动城乡金融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的目的和原则

试点目的是通过积极不懈的努力,在试点地区努力创造和发展一些适合农村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和完善涉农金融服务新机制,不断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让农村和农民得到更实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务,试点模式力争可复制,易推广,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在积极性和创造性;二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创新适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重在实际效果;三要坚持优化服务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和提升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审慎稳健开展金融创新,合理分散金融风险。

三、试点内容

(一)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内部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金融机构有效降低信息采集、贷前调查、资信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成本,在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信用贷款发放。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利用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农户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发放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批发或转贷方式间接参与小额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守信用、按时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涉农企业提高信用意识。

(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提高农村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农业信贷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业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围绕形成订单农业的合理定价机制、信用履约机制和有效执行机制, 建立和完善农业订单贷款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辐射拉动作用,推进优质高效特色农业加快发展。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种养大户和有资质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投资“信贷+保险”和信托理财产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农信贷风险。

(四)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拓宽涉农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产品有发展前景、业务经营好、资信优良的涉农中小企业,采用“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探索发行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信用好的涉农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和在银行间市场的销售渠道,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提供增信和承销服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联合提供担保服务,提高集合债券信用等级,促进涉农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顺利发行。

(五)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鼓励涉农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扩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结合试点地区的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推行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逐步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鼓励拥有网点优势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

四、试点的配套政策

(一)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正向激励机制。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拓宽支农再贷款使用范围,根据试点绩效适当向试点地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优先办理支农再贷款;对支农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其增加支农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允许其灵活支取特种存款等手段,拓宽其支农信贷资金来源。

(二)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信用衍生产品,拓宽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分散农业贷款的信用风险。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积极探索开发以中长期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涉农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防范和控制涉农信贷资产风险。试点开发以涉农贷款为基础资产、由保险公司或者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贷款保护的信用衍生产品,为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提供成本低、流动性好的避险工具。

(三)加快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农村地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建设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有重点地鼓励和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实际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

(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区域金融生态。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资信打分和信用积分制度,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完善和实施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对于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

(六)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同时,也可对涉农企业与农户的贷款实行贴息,或者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

五、试点的组织实施与工作步骤

试点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局统筹协调组织本省的试点工作并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或试点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试点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县级分支机构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财政、保险和农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信息沟通交流,共同制定和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试点工作管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加强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

第6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根据腾冲县实际,人民银行腾冲县支行按上级行要求,针对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多次协商,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建立发展信用档案,满足信贷资金需求

腾冲县共有农户146225户,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82947户,占比57%。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主要是通过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惠农卡等业务,采集农户基本信息,以一户一档的模式建立。

在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信用档案采集和信用农户评定中,从业务种类、金融服务上突出“创新”二字。根据对农户信用评分,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贷款利率、抵押物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多方面对守信行为予以优惠和激励,对失信行为加以惩戒。通过惠农卡业务对13591户农户授信1.82亿元。

腾冲县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利用行政区域优势,在全县积极开展信用村、镇评比活动,让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实施逐步与人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挂钩,为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腾冲县林业用地面积660.59万亩,占县国土面积的77.25%。活立木蓄积量达4872万立方米,森林年净增量197万立方米。腾冲县是全国6个“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示范点”之一、全国经济林建设示范县和云南省重点林区县,被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和云南省林业厅列为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23个重点推进县之一。

根据林农的实际需要和业务运行环境的可能性,人民银行腾冲县支行于2010年1月,联合县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腾冲办事处,及时给辖区内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文件,并提出各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的具体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林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并建立各部门联系机制。从2010年第二季度开始,人民银行腾冲县支行按季统计监测、调查林权抵押贷款发放情况,并在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在各部门的推动下,腾冲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开展。自2009年以来至2010年9月末,腾冲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恒益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林业贷款1.52亿元,余额1.3亿元元贷款期限最长5年,最短1年。相关业务的开展既解决了部分林农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又盘活了林农的资源。2010年1~9月全县实现林业产值5.43亿元,同比增长8.7%,为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积极支持翡翠产业发展

腾冲是缅甸翡翠的集散地,被亚洲珠宝协会授予“中国翡翠第一城”。2009年年末,全县有经营翡翠毛料进口的公司、商行、商号16家,翡翠成品交易市场21个,有珠宝加工经营户1300户,从业人员2万多人,全年进口翡翠毛料3.5万公斤,实现翡翠经营加工销售收入14亿元。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翡翠产业的贷款余额2009年末在10亿元左右,占全县贷款总额的18%。

为切实解决翡翠产业发展,人民银行出台了《腾冲县金融支持翡翠产业发展信贷指导意见》,对有信贷需求的玉雕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专业户给予信贷支持。在翡翠加工集中的荷花乡成立“雨伞玉雕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政府集中规划玉雕加工基地,基地内具有铺面转让权的户主以铺面房产及家庭全部财产向农村信用社作抵押,申请加入“雨伞玉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组。需借款时,由加工户提出申请,专业合作社审核推荐,信用社发放贷款。联保小组目前共有成员112户,信用社给予每户10万元的信用额度。目前全组112户中已有63户与农村信用社借款,总金额494万元。

第7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临海市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实践

近年来,临海牢牢抓住被列为“省金融创新示范市”、“省级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的契机,积极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初步构建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为促进全市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服务支撑,连续6年被评为“省新农村建设先进市”,2012年顺利通过了“全省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市)”考核验收,三农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全力破解农民“征信难、增信难”问题。一是建立农户经济档案。针对农民收入不稳定、有效抵质押物缺乏、贷款信用较低的问题,以建设“信用临海”为抓手,率先在全省开展农民信用征集工作,综合考量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建立农户经济档案25?郾63万户,覆盖面达92?郾33%。二是创建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积极探索多人联保制度,共创建信用镇3个、信用村498个、信用户24?郾88万户,授信总额达76?郾61亿元,贷款余额达63?郾46亿元。同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以村为单位、以农户信用评级为基础的“集中授信,整村批发”的阳光信贷业务,加快形成了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信用合作机制。三是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试点,将评价结果作为合作社享受贷款资金优先、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共评出AAA级合作社4家、AA级28家、A级69家。

培育农村金融主体,全力破解农村金融“机构少、服务弱”问题。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去年将临海农村信用联社成功改制为农商银行,开创了全省县级农信联社直接改制的先例。改制后的农商银行资信实力大幅提升,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更加突出,截止2013年10月底,该行涉农贷款余额达88?郾46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91?郾08%,新增涉农贷款11?郾61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96?郾67%。二是培育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共建立村镇银行1家、小额贷款公司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家。其中,2009年率先在全省建立了首家由农民创办的银行――“忘不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三是加强政策引导扶持金融主体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市财政对支农金融产品按其每年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5‰进行风险补偿,有效提高了金融主体支农惠农的积极性。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全力破解农民“贷款难、抵押难”问题。一是针对农民日常小额贷款难问题,推出“丰收小额贷款卡”。在全国率先推出“丰收小额贷款卡”,一次授信,两年有效,随用随贷,随有随还,积极破解农村信贷量小、面广、期短、用频的难题,被评为“浙江省2010年度十大民生工程”,并在全省推广。目前,临海已累计发放丰收小额贷款卡6?郾02万张,授信金额47?郾91亿元,贷款余额达41?郾3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郾56%,在全省推开后,共带动全省支农资金达3038?郾96亿元。二是针对农户经营性贷款担保难问题,推出“助农保”产品。以行政村为单位,经担保公司审核,为符合条件的农户一次性批量担保,金融机构让利1?郾2‰作为农户保费补偿,目前已在119个行政村开展试点,授信户1?郾47万户,授信金额达14?郾03亿元。三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担保难问题,推出“农源保”产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评级引入融资担保体系,在全国率先推出“政府牵头、银担合作”的新型融资担保模式――“农源保”,由市直属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根据合作社的规范化等级予以利率优惠,实现合作社贷款零反担保、零抵押,减少贷款成本、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成功率,共向240家合作社授信14670万元,发放贷款10044万元。此外,还率先在全国探索开展了农产品商标权、渔业船舶等农村综合产权抵(质)押贷款,实行了全国首例农产品商标权――“忘不了”商标权质押贷款。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全力破解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问题。一是优化金融网点设置。针对全市镇域广、村落散的实际问题,在选点、布局、设置等各方面严格把关,邀请专业机构规划设计网点,在人流量较大的便民服务中心、超市、小商店增设金融网点,网点布局设置更加合理。二是创新“银村通”模式。着力解决农户小额现金的支取难题,以政府补贴奖励、银行提供POS机、点垫付现金的方式在农村铺设网点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目前已在1020家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助农取款服务点,实现了行政村“银村通”全覆盖,仅2012年就办理涉农补助款取现业务3?郾8万笔,节约农民取现往返成本500多万元。三是建立“农村小微金融便利店”。积极探索提供取款、存款、查询、咨询、贷款受理的“五位一体”服务,在涌泉镇梅岘村设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小微金融便利店”,实现了村民办理基本金融业务不出村。半年来,该便利店共办理村民取款业务1869笔284万元,办理转账业务364笔232万元。

临海市农村金融改革

创新的经验和不足

近年来,临海打破常规、推陈出新,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全力破解“三农”瓶颈制约,努力实现多方互利共赢,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经验:一是坚持政府主导。近年来,临海市委、市政府全力争取上级的关注和扶持,积极承担省金融创新示范市、省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专门成立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立足临海实际,制定出台了《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实施方案》、《金融支持农业、服务业、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全市农村金融改革理清了思路、理顺了体制、提供了保障,为全市农村金融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二是坚持服务民生。临海始终立足农业大市的现状,立足农村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立足“三农”征信难、担保难、贷款难“三大难”问题,坚持“普惠金融、服务三农”的理念,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深入农村、深入农业、深入农民,因地制宜地开发一大批“接地气、连民心”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这是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动力所在,更是金融创新的生命力所在。三是坚持互利共赢。临海农村金融创新不断深入推进的关键在于坚持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多方共赢普惠。近年来,临海农村金融创新既为“三农”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撑,让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又为金融机构拓展了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空间,增加了客户群体、提升了经济效益;还从根本上助推了农村发展模式转变,逐步实现了以单一的政府为主导向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并举的发展模式转型,有效推进了城乡统筹发展,为做强、做长农村这块发展“短板”提供了有力支撑。

临海的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服务全市“三农”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金融机构合力扶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临海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开设了涉农业务,但除农商银行外,其他银行涉农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较低,对发放涉农贷款业务仍然持保守态度,“二元金融”鸿沟仍然比较明显,涉农金融服务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第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有待进一步深化。除丰收小额贷款卡外,临海的涉农金融产品的覆盖面相对有限,特别是针对种粮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仍需深入开发。第三,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高等因素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性相对较低,农源保、助农保等产品推出后,贷款余额增长较为缓慢。此外,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相对狭窄,担保物流转市场尚未建立,一旦出现贷款风险,债权银行的权利无法实现。第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规范。全市性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由农办和工商局牵头落实,缺乏统一规划,目前正处于信用征集阶段,工作相对滞后。此外,农商银行的农户信用档案仅限于该行内部应用,应用范围相对有限,全市性的农户信用信息库尚未建立。

对深化临海农村金融

改革创新工作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农村金融是核心要素之一。临海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必须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努力为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为各地破解“三农”发展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平台。完善农村银行网点布设,推进在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设立银行网点,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经营网点向小城市、中心镇和集镇拓展。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做大做强,加快设立分支机构网点,积极向镇(街道)延伸服务,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作用。做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结合临海农业主导产业,选取基础条件较好、产业类别多样互补的省级、台州市级专业合作社加入“忘不了”资金互助社,开展跨产业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提升“助农取款”服务功能,通过提升自助终端服务功能,将单一的小额零星取款服务提升为存取款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大力推广小微金融便利店,争取在2000人以上的农村建立小微金融便利店及有人值守的“自助银行”,进一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

深化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紧紧围绕”三农”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健全完善小额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三位一体”的农村信贷产品体系,积极开发一批有针对性的涉农金融新产品,全面强化农村金融供给。大力推进“阳光信贷”工程,继续做好丰收小额贷款卡、丰收小额创业卡扩面增量工作,全面提升“丰收卡”服务功能和使用范围。根据农业产业化的需求,积极开发适合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种养殖业等产业发展的融资品种。开展“三农”贷款担保试点,将财产权益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动产和不动产积极纳入贷款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贷款模式,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农村小额保证保险,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位一体的担保贷款新模式。

第8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关键词】 农村金融;问题;对策

一、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的发生着变革,但纵观建国以来五十多年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可以发现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始终存在一个二元结构,即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结构同时并存,二者在发展过程中先后、共同为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金融服务。

(一)正规金融现状

正规金融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保险公司等。目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区域结构不合理。在中国农村金融结构中,农村金融机构城乡布局和区域性布局失衡严重。在城市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所属农村,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相对较完善,农村商业金融也较发达,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较为充分。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虽然也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位一体”的结构,但由于正规金融在这些地区功能退位,农村商业金融很不发达,农村金融商品的供给相当匮乏,主要依靠农村合作金融供给。

(二)非正规金融现状

非正规金融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当铺、私人钱庄、私人借贷和高利贷等。由于中国金融是一种以政府主导为主的结构体系,因而非正规金融长期受到制度抑制。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民间金融组织基本上属于零打碎敲,在地下或半公开状态下活动,不能在农村市场经济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管理制度,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大大的超过了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基准和浮动幅度,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后劲。二是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非正规金融组织良莠不齐,有些一开始就出现非法集资、经营者卷款潜逃的现象,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稳定。

二、问题

(一)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阻碍了农村金融结构的建立健全

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一种明显的路径依赖性,其对制度变迁有极强的制约作用。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既得利益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了维持垄断权利与垄断租金,对外来竞争者持排斥态度。而作为决策者的政府,固有的“有限理性”使其对传统体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基于怕丧失对金融资源控制的担忧,持谨慎保留态度。这就使得新进入者如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的信贷功能受到严重制约,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目前已经基本沦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邮政储蓄如农村资金的“抽水机”,只存不贷,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而大量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则只能“地下活动”,无法取得合法的身份。

(二)国家和金融机构的制度偏好,使得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在传统体制下,国家是通过强制性手段转移农业剩余来达到以农补工的目的,致使我国大量的农业资金以“剪刀差”等形式流向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和随之进行的城市改革对传统体制有所突破,市场机制开始逐渐配置农业资源,工农产品比价也趋向合理,但是,总体上的城市偏向政策并未改变,特别是由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城市和工业导向,这主要表现为限定利率水平,以降低工业发展的成本;建立国家垄断的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并通过市场准入等政策,限制其他各种金融形式的存在,为城市工业发展筹集资金;以信贷配给的方式规定贷款人资格和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国有工业企业;规定较高的准备金率,使中央银行掌握更多的资源并控制金融机构的运行等。中央政府的这种战略目标选择是造成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村金融缺失的制度性因素,正规金融组织在机构设置与布局、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行为约束与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种种安排只不过是这一战略的微观层面上的具体体现而已,它们的金融资源长期向非农领域和国有经济倾斜,这是一种明显的制度偏好。加上在农村地区的信息搜寻、监督、执行的成本远大于其收益,使得正规金融部门逐渐“淡出”农村,并把在农村地区吸纳的大量资金投向非农领域。引起不断发展壮大的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和对金融需求日益增长的农民,只能转而求助于应运而生的民间信贷,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繁荣。

(三)农村金融的制度环境缺失,使得农业部门融资困难重重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欠佳,很多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使得农村地区融资困难重重。首先,农村信用制度的缺失影响到农村金融扶持的力度。一方面,整个农村信用意识比较淡薄,乡镇企业借改制、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屡禁不止,金融机构维权难度大,银行债权案件判决后执行难、费用高。另一方面,农村的信用制度和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无法准确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农村金融机构对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农村中小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做假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上报政府产值高、上报税务利润少、上报银行效益好”的现象非常普遍,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企业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准则的真实情况和企业运行的真实状态,加之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信息不对称、使贷前调查、对企业的效益分析、贷款风险预测等无法正常进行。其次,法制环境缺陷。一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农村金融法》或《合作金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来保护农村金融这一相对弱势领域。二是为更好维护金融债权和信用秩序,现行法律条文有待补充与完善。三是农村法制建设较为滞后,普遍存在执法行政主导现象,行政干预“过度”。第三,农村贷款担保制度的缺失。为防范贷款风险,金融部门一般要求贷款者提供抵押,农户和农民企业缺少有效的抵押资产,又没有有效的担保机构给予提供服务,贷款担保难以落实,农户和农民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非常严重。

(四)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不够

农业是弱势行业,世界各国政府对农业都采取支持政策,对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村金融也有较多的优惠政策。我国不仅是个农业大国,还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国家,国家对农村金融虽有更多的扶植政策,但是,在这方面却没有做到位,优惠政策没有给予,或不能落到实处,使农村金融机构不能健康快速发展。

三、对策

(一)改革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是进行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和结构创新的基础和前提

1. 明晰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定位。农行应该发挥其机构覆盖广的优势,服务区域可以集中在县城,但是服务对象可以延伸到农业产业链的中下游环节,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产品加工及流通企业,还有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大农场。实力雄厚的中国农业银行应在保持优质客户的同时,积极尝试拓展其他服务对象,改进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工具和扩大服务范围。

2. 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政策性金融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其弥补市场失灵。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在粮棉油流通领域的基础上,延伸服务对象和扩展服务内容,由目前的仅支持粮棉油收购业务向产前、产中延伸。例如,开办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同时为配合业务范围的扩展,可以借发行金融债券、增红扩股等形式增加资金来源,增强支农的资金实力。在农发行机构网点分布较少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农村信用社。

3. 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体制改革。由于农信社是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的商业性机构,导致其支持“三农”的政策性目标和作为商业机构的盈利目标产生冲突,也间接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因此,一要解决农信社的目标冲突问题,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大方向;二要因地制宜,按照合作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三应进行创新,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增强和完善其服务功能,积极开办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增加为农民服务的金融业务品种。

4. 改进农村邮政储蓄资金的运行机制。邮政储蓄的“只吸储不贷款”的运做模式,其吸收的资金少有回流农村的。要解决这种局面可有以下措施:一是对县一级的邮政储蓄部门,上级邮政部门要适当放宽基层储汇机构除交存人民银行转存款后剩余资金的限额,鼓励基层储汇局与农村信用社开办协议存款或委托贷款业务;二是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则,对邮政储蓄资金,可以直接购买以国家名义发行的农业发展特种债券,确保农村资金吸收的存款重新返回农村,这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保质补贴利息也是一种补偿。

(二)加强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金融活动

1. 要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逐渐使地下金融浮出水面,允许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化,这就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保障。

2. 合理的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等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农村民间金融活动。

3.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政府应该尝试放松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限制,因势利导的在农村建立起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民营商业银行。

(三)加强立法,规范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1. 加强保护农业方面的立法。①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以及中央和地方应给予的政策支持;②按照不同区域各个产业比重状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在农业方面的资产运用比例,通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运用结构加大农业产量的投入增量。

2. 制定有关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法案,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①要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筹措方式;②明确农发行的业务范围;③要求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考核内控体系,实现农发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3. 制定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的法案,规范农村组织金融的发展。①尽快将合作金融的产权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合作金融的产权界定有法可依;②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对商业银行在农村设置分支机构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和规范各商业银行设在县级以下的农村经营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取消单纯吸收存款的网点,对其资金投向和投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限制,以确保资金不能大规模流出农村。

5. 建立农村金融存款保险制度。①指定相关法案,尽快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强化其担任机构清理人的权限以及处理问题机构的功能和模式,以迅速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危机;②实行强制投保制度,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对于农村金融的稳定作用。③指定购买不良金融机构的办法,减少短期行政行为。

(四)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促进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

1. 强化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督促农村金融组织加强内控制度和安全稳健的经营标准的建设,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2. 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亏损状况、内控机制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业务人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 扩大金融预警系统的应用,采取及早介入辅导和强化管理的模式,对经营风险高的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加强专业辅导,以及早改正其经营缺陷,降低其经营风险。

4. 破除垄断和消除无序竞争,维护农村金融的良好秩序,坚决打击并取缔非法农村金融组织和非法经营活动。

5. 加大政府支持农村金融的力度,促进农村金融发展。①采取税收减免和融资便利等倾斜政策措施,加大对农村金融结构的再贷款力度,降低同业拆借市场的高门槛限制。②建立农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在全国范围内连网,实现信息共享,实行信用评级制度,约束金融消费主体的行为,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债行为,优化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发展创造条件。③改变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要尊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不干预其正常业务经营;规范执法部门的工作行为,客观公正的处理各类金融案件,公、检、法部门在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纠纷时,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坚持依法办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主要参考文献】

[1] 郑秀峰.中国农村产业发展的金融结构再造思考[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2]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J].浙江社会科学,2005,(7).

[3] 李伟,于淑文,徐建英.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与调整[J].甘肃农业,2005,(5).

[4] 朱文.国外农村金融结构分析及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启示[J].乡镇经济,2006,(6).

第9篇:农村金融服务方案范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农村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金融。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难以完成,必须有政府的支持、引导和推动。二是坚持 政策支持与市场化筹资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局面,由目前的粮食收购环节向粮食产前、产中延伸,不断开拓新业务,调整服务领域;三是大力发展农业贷款担保或信用担保等中间业务,既可以吸引更多资金流向农业,又可为银行创收。四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归属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要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如免征利息税、减少存款准备金等来消化历史包袱,降低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增强其支付能力。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使其更加灵活地为“三农”服务。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力度,强化农村信用社的自主管理。五是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加强农业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要调整农业银行改革思路,强化其对农业和农村组织的支持力度,以解决农村产业化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乡镇企业融资及中小城镇建设资金短缺等问题。要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营销支持力度,集中满足优良客户的资金需求。六是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围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法人贷款等开发性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导向作用。

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农村合作金融无论哪种组织形式,无论地处乡村还是城郊,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都要加大对“三农”的投入,都要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在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信贷管理办法,是信贷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在认真总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着力完善和加强农户贷款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对农户经济档案建立、信息收集和分析、信息数据处理、档案动态管理等建立起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广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在三定的基础上,完善农户贷 款授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二是进一步拓宽信贷领域,着力支持农村小企业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机制和做法移植和延伸到小企业信贷领域,探索更加便捷有效地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方式。三是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具有差异性、多样化的系统金融产品,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需要。要支持合作金融机构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保管、担保、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加大银行卡业务开发,加快银行卡联网。四是规范支农服务行为,保障农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农村合作金融部门要规范支农服务工作,严肃查处坑农、害农的不正当行为。五是加强政策研究,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合力。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妥善解决合作金融支持“三农”与市场化经营之间矛盾的措施。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