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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会计准则精选(九篇)

民营企业会计准则

第1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准则合并

一、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所属类别

由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的是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会计问题,所以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界定。具体看来,美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门作了界定,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是专门为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会计准则的组织,在其第4号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 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根据与营利组织的对比,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是“志愿性”、“公益性”。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只是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标准,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具体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台湾会计学界使用“非营利事业”的术语(没有特别指出为民间性质),认为非营利事业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第二,不作损益计算,不进行盈余分配;第三,事业的一切剩余财产及权益均为事业所有,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个人给予特殊利益。他们还认为,非营利事业会计实务的最大特点是不作损益计算和不进行盈余分配。“营利事业”和“非营利事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事业的组织形态,而在于创业目的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在此我们要强调一下作为组织形式的一种,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有私立(即民间)和公立之分,如图1所示:

营利组织 企业组织形式

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图1 民间非营利组织、政府和企业关系图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性质相似,其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最大区别在于资金或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组织中后依旧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从这个层面上讲大部分文献中提及的非营利组织事实上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并不包括公立非营利组织。因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的实体:(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与第二个特征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而第三个特征明确了其与公共部门的差别。

二、建立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活动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领域,即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与此相适应,人们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作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么,第三部门就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政府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小城市到穷乡僻壤,都有党的组织和政府机构,所有人员和一切活动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营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标,几乎所有的经济组织都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非营利组织更无独立地位和自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问题。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政府的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的社会团体由1990年的4560家发展到14.2万家,基金会数量达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为12.4万家。

然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改革开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得到较好、较快的发展,比如大量的社会团体依然是“官办”的,民间资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较少;各种类型的基金尽管开始建立,但是民间资金的吸纳和使用受到许多限制;许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等被边缘化,地位不高,重视不够,待遇不公,民间资金投入要么望而却步,要么犹豫彷徨。而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教授的理论(1995),私立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国目前符合这6条标准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确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上述三类组织的情况来看,正规性是必备的条件,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就有了分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从事某些营利性活动。至于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差别更大,从明显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质,形成一个光彩夺目的七色光谱。这是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落后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些制度中就包括会计制度。

(二)加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在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都存在一个相当规模的第三部门,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在120万之上。据统计,美国民间非营利组织2002年一年的收入总额为6650亿美元,其一年的运作资金相当于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7?8%,如果把这些组织中义务工的贡献折算成货币,这些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价值接近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毫无疑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做些为国家财政分忧的事,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综合协调发展发挥战略性作用。自20世纪末期开始,我国政府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作用,并首先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开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发展和管理。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数量和资金量的大幅扩张,如何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出自捐赠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而且这些资金提供者在提供资金后不再享有所有权。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人、会员以及管理部门等都有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需要,而这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编制能够反映这些信息的财务报告来实现。为此,《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已经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其年度财务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台前,我国没有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但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依靠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并没有考虑主要依靠民间资金来源、鲜有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另外,我国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从海外募集捐赠、筹集资金、开展国际业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显然十分不利于国际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资金的吸收和国际业务的拓展。在这种情况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进行规范,专门制定一套会计标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它一方面有助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便于法律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民间非营利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透明度。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无疑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随着民间非营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将会遇到一些错综复杂的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那么,这个制度只能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的会计规范,无法对所有的会计问题都起到约束指导作用。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而言,除了会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或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考虑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准则问题。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趋势探讨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的体系

1.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联邦政府及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的分工,民间的非营利组织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统一制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联邦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则由审计总署制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则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制定并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四号,即“非企业组织财务报告目标”。1984年,美国专门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创办的非营利组织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若干会计准则中,除明确规定其中15个会计准则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外,其余会计准则均适用,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有三个,即《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6号——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6号——转让资产给非营利组织或为他人募集或持有捐赠物的公益信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今后还将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一些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他会计组织对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所作的一系列规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适应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公认会计原则体系。

而日本非营利组织包括公益法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日本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各类非营利组织都有单独的会计准则。

调查表明,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正由于此,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把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作为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单独制定会计准则,或在相关的会计准则中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予以特别规范。

2.借鉴国外经验,构筑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在构筑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一部分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归属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另一部分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归属企业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国家提出的“面向社会,走向市场,减员增效,减拨经费,三年到位”,以及非营利组织也需要“ 自负盈亏” 的要求,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虽然根据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同而分别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其活动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际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我国对企业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分别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同样存在一些矛盾与困惑。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第三种看法是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即企业会计、预算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各自成一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如高等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综上,笔者认为,公立且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纳入预算会计体系,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会计体系较为适宜。这样中国的会计体系依然由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部分组成。中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庞大,不仅区分公立私立,而且还区分企业化管理和非企业化管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将在近几年内发生巨大的变革,大量的文化非营利组织、运用型科研非营利组织、卫生非营利组织、广播电视非营利组织等将全面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纳入预算会计体系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仅限于那些公立或国有的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会计体系也将是大势所趋。下面主要就民间非营利组织展开讨论。

(二)建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兴办的非营利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另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营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这就使得原来能够划分得非常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概念公告》第四号《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讲到:本论的对象为非营利组织,它们的业务以非营业性质为特征,并居统治地位。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具有明显非营利性质的组织才适用于其的这一概念公告。言外之意,必然存在一些非营利性不是特别明显的非营利组织。可见,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了。加之上文笔者已经得出一个观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企业会计体系是较为合适的,而且,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在要素定义、基本原则等方面的近似性,以及企业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内容及管理模式的融合性,有必要将两套准则合一。可以推断,我国以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合一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两套会计准则合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两套会计准则在内容安排上合一,减少乃至消除按原有规范而造成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别;二是统一两套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以便综合考虑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前者是决定两套会计准则体系合一的关键,也是核心,后者是两套准则合一的保障。而之所以提出将两套准则合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关于两套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一性。财政部会计司是行使我国企业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制定权的唯一机构,这为两套准则内容的综合考虑提供了可能和基础。

二是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具有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这属于如何建立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结构的问题。根据对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的分析,我们认为建立既适用于企业又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论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建立一套对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均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概念或框架,对诸如会计目标、财务报告要素、财务报告的列报等内容进行统一表述和说明,并对极少数特殊问题(如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分类标准、目的等)进行专门论述,以指导各项准则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三是从现行的会计规范及其改革趋势看,两套会计规范具有的指导功能之地位不尽相同。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其在会计规范体系中的指导作用也日益突显。而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了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其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其准则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具有相同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四是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的争议。目前。尽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旧提出五个会计要素,但会计理论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的设想。

最后一点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这与以往一般采用的收付实现制及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很大调整,因为这意味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往来科目上正与企业走向趋同。另外,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亏盘盈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方法等都参考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为一”,既有理论基础,在会计实务中也基本可行。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按照“三足鼎立”的观点,应分别设计三套会计准则体系。对于私立事业单位,应根据其具有的非国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制定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从而形成我国三大会计准则体系,即具有产业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具有国有公共事业性质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具有非国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这一观点主要是建立在清楚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基础之上的。前文已经提及,由于现代社会职能分工的不确定性,这种界定正变得越来越困难。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机构;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组织,这种职能的交错使得界定标准日趋模糊,这也正是本文赞成两套准则合并的最大原因。

2.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将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在西方国家也存在,而并非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以下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发展趋势。

前文已经提及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都是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手中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着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问题,于是社会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用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与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之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于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力度的加大,中西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在会计体系、会计准则、会计方程式、会计报表等方面,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未来加强研究与改进。

首先是缺乏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的支持。要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当务之急就是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如制定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目前,在我国的法规体系中,尽管已颁布实施的涉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章不少,但这些法律法规很不统一,而且内容很不规范,也没有涵盖民间非营利组织权利与义务及组织程序等相关的内容,执行起来会由很多的麻烦。所以起草制定一部像《公司法》那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创立、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准则制定组织体制的质量有待提高。无论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准则制定并入到企业准则制定的过程中去,还是采取其他办法,研究设计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体制都是及其重要的。概括而言,它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防止受外界的不利影响,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同时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应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结构、分工协调机制。当然拥有具有代表性和高素质的组成人员对于提高准则的质量也是必需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全国统一的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具体而言,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起草企业会计准则,为此成立由会计司职员组成的会计准则组,并设有国内外咨询专家组。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由预算司负责起草。对于现行的制定组织体制,尚有值得完善之处,特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议:一是准则制定工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明确准则制定组织的常设性。二是需要注意不同准则制定组织工作之间的协调,提高准则制定工作的效率。三是需要研究准则建议稿的通过颁布标准,为研究起草准则确立明确的质量目标。四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审计部门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最后,要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的税收法规,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法地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针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地位的法律认定。在税法上往往将非营利组织作为纳税人纳入征税范围,然后在减免税条款中对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再给予减税、免税或提前扣除的法律待遇,使营利性公益事业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也是现行税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之一。另一方面,为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应当修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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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发:“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促进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几点体会”,《会计研究》,200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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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一、文献回顾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自2007年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实施到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计准则是否有经济后果?这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关注的问题。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会计准则的实施影响企业的业绩和风险。

会计通过资本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其本身就说明了会计天然具有经济后果性,Ohlson(1995)利用净剩余模型,发现选择不同会计政策会影响财务比率,进而影响会计盈余及公司股票价格,Barth(1998)提出了会计准则增加公司价值的逻辑和假设,他认为会计准则的变化和制定能反映公司市场价值的变化,这种变化是非常显著的。Ayers(1998)指出,会计准则的变化会带来公司价值和业绩的变化。另外部分学者论证了会计政策选择对资本市场有影响,会计政策选择影响了股价的变动。

孙铮等(1999)、于海燕(2001)等学者也通过大量实证研究证明了我国会计准则存在经济后果,曲晓辉等(2003)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出发,讨论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政治化问题,黄世忠等(2004)论证了会计政策变化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以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王立彦(2009)论证了实施新会计准则为上市公司带来盈余增长。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首先,新会计准则体现国家扶植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有助于企业提高研发实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部分研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费用本质上是资本化支出,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开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可能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由于管理者任期的限制,如果把开发经费支出作费用核算,该项支出的增加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看到开发支出增加使业绩大幅下降,于是就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而开发费用资本化会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动力,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隐含了国家对先进制造业的扶持政策,我国企业正面临着产品结构升级的巨大挑战,需要巨额资金进行厂房、设备改造,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助于降低财务费用,短期内企业不会因为技术改造而降低利润,减轻企业进行结构升级的压力,有助于企业长期发展。其次,公允价值的重新引入,提高了部分企业的净资产和短期利润。《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获得,就可以采用公允价值予以计量。近几年物业升值迅速,这项新准则对于房地产上市公司和那些拥有大量物业上市公司来说,其净资产和短期净利润必将增加。

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执行新会计准则增加了企业的资产和利润,降低了企业财务风险

周春生(2006)发现民营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平均水平要显著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时间趋势上来看,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稳定性指标逐年下降。说明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融资困难、管理水平不高、科技含量低等。许多民营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缺乏风险管理。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政策的不稳定性会增加企业的风险,而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会优先从国有企业的角度加以考虑,从而使得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较低;其次,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的考虑,会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扶持力度,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向国有企业倾斜,当国有企业陷入困境时,政府也有动机为他们提供帮助,地方政府的帮助显然会降低企业的风险。于富生(2008)论证了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风险显著低于其他企业。因此,可以预期,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国有控股企业财务风险的变化要低于其他企业。

假设2:与国有控股企业相比,实施新会计准则,民营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程度高于国有控股企业

新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提出了新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特色是股权普遍较集中,控制权一般掌握在一家大股东手里,这使得控股股东会显著地影响上市公司的行为,众多研究发现,控股大股东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被掏空的现象非常普遍(李增泉等,2005),陈晓和王琨(2005)论证了关联交易的发生规模与股权集中度显著正相关,因此,可以预期,实施新会计准则,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关联交易降低程度明显,部分抵消了会计准则实施的经济后果。

假设3:实施新会计准则,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程度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

(二)样本选取 本文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收集数据时剔除金融行业、ST公司和缺失数据的样本,收集1156家上市公司2006年财务数据及对应的2007年财务数据。

(三)变量定义对财务风险的衡量本文采用美国学者奥特曼(1968)提出的多元值判定模型,该模型建立多元线性函数,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一个总判别分来衡量财务风险,即Z=1.2

×A1+1.4×A2+3.3×A3+0.6×A4+1.0×A5,Z值越大表明财务风险越小,Z值增加代表财务风险降低。其中:A1=营运资金/资产总额,即企业营运资金相对于资产总额的比率,A1越大,说明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强,财务风险越小;A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用收益进行再投资的比例,A2越大,说明企业筹资和再投资的功能越强,企业创新和竞争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A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反映企业不考虑税收和财务杠杠因素时的资产盈利能力,A3越大,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A4=权益市值/负债账面价值,主要反映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它是资产市值对债务的比率,该值越高,说明企业越有投资价值,风险越小;A5=销售额/资产总额,该指标衡量企业资产获得销售收入的能力,比值越大风险越小。

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税前利润=利润总额+财务费用

权益市值=每股市价×流通股股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数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为了比较新准则实施前后财务风险的变化,本文分别计算了1156家上市公司在2006年的Z值和2007年的Z值,首先对Z值进行分行业统计分析,然后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验证准则实施前后Z值是否有显著变化,最后进行回归分析。表1显示2006年总体均值为2.4268,2007年总体均值为3.8493,均值增加了1.3825,说明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总体上财务风险下降,从各行业数据来看,各行业风险Z值在增加,财务风险在降低。表2为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其均数、标准差、标准误差分别为1.38250、3.14612、0.09253, t为15.373,差别具有高度显著性意义,即会计准则变化对财务风险确有影响。

(二)回归分析 在进行回归分析时,参考其他文献选择了对风险变化产生影响的变量:新准则stan、企业规模size(用总资产对数表示)、利润分配allot(用对数表示)、成长性grow(用总资产变化率表示)、上市时间time、经营范围scope和行业变量(工业indu、商业busi、综合inte、公用事业publ、房地产esta), 建立如下方程:

Z=a+?姿1×stan+?姿2×size+?姿3×allot+?姿4×grow+?姿5×time+?姿6×scope

+?姿7×indu+?姿8×busi+?姿9×inte+?姿10×pupl+?姿11×esta+δ

(假设1回归模型)

其中若实施新会计准则,则stan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所属行业:属于本行业取1,否则取0。

表3为回归结果,新准则stan的B值等于1.319,t值为9.071,说明会计准则的实施对财务风险的变化影响显著。

为了检验假设2,本文将国有企业作为一组,民营企业作为另一组,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Z值减去实施前的Z值,首先对两组差异值进行摘要分析,比较两组差异均值的变化,然后进行T值检验,判断均值是否变化显著,最后进行回归分析。

表4显示,国有企业的均值为1.06,表明国有企业Z值平均增加1.06,民营企业的均值为1.87,表明民营企业Z值平均增加1.87,从中可以看出,民营企业的Z值增加程度大,即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程度大。

表5为T检验结果,t值为3.762,显著值小于0.05,可以认为两组的差异均值是不等的,两组财务风险变化有差异。

在进行回归分析时,建立以下回归方程:

Z=a+?姿1×stan+?姿2×size+?姿3×allot+?姿4×grow+?姿5×time+?姿6×scope+?姿7×indu+?姿8×busi+?姿9×inte+?姿10×pupl+?姿11×esta+?姿12×folk +?姿13×folk×stan+δ (假设2回归模型)

同前文相比增加变量民营folk及民营×新准则folk×stan,如果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民营企业财务风险变化明显,则?姿13为正值,且统计显著。

表6回归结果显示,变量新准则stan、民营folk及新准则×民营stan×folk均显著,stan×folk的B值为0.478、T值为2.671、sig值为0.011,说明和国有企业相比,实施新会计准则民营企业财务风险降低明显。

为了检验假设3,本文根据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组,第一股东为法人股而且持股比例大于40%的为高集中组,剔除ST、金融股,共收集样本349家;第一股东为法人股而且持股比例小于20%的为低集中组,剔除ST、金融股,共收集样本105家。为了比较两组变化是否有差异,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的Z值减去实施前的Z值, 首先对差异值进行摘要分析,比较两组差异均值的变化,然后进行T值检验和相关分析。

表7显示,股权集中度低的组均值为1.93,意味着股权低集中企业Z值平均增加1.93,股权集中度高的组均值为1.25,表明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Z值平均增加1.25,从中可以看出,股权集中度低的组,企业的Z值增加程度大,即实施新会计准则后, 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程度大。

表8为T检验结果,t值为2.399,显著值小于0.05,说明两组均值有显著差异,大股东持股比例影响了财务风险的降低程度。但经过相关分析发现,Z值的变化程度与持股比例不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这可能是因为股权集中度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较为复杂,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价值之间存在N型关系,但可以肯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四、结论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利润和发展能力,进而对财务风险产生了影响,总体数据和分行业数据都证明了实施新会计准则降低了企业财务风险;新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有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程度低于股权集中度低的企业;和其它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程度高。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非常多,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变化,本文未对此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黄世忠:《企业合并会计的经济后果分析――兼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计量属性的整合》,《会计研究》2004年第8期。

[2]雷光勇:《会计制度变迁和会计寻租》,《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1期。

[3]孟焰:《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6年第4期。

第3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慈善组织;会计法规体系;设想

一、我国的慈善组织及其运行模式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台,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慈善事业”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慈善事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扶助残疾人及社区福利等的非营利的活动,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事业为主的组织,包括公立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如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培训学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组织的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镇等都有直接投资举办的各种公益福利性质的机构,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国家编委核定和国家财政负担。这种“慈善组织”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2.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由一些有管理经验、服务质量比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如温州市红景天养老院,由街道开办,公开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中标方在满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招收交纳费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经营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利润。

3.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组织的创办、领导者、框架体系、组织行为及价值取向等无不与各级政府密切联系。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名义上属于民间性质,但其“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运作资金的来源上,政府通过这种形式筹集来自民间的资金,然后进行统一分配,实际上承担和履行着政府的部分职能,是政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源补充”。

4.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这类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会性等特征。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改制、承包、租赁、合伙联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吸收各类资金投资社会福利事业。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

(一)慈善组织的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慈善组织会计属于非企业会计,目前慈善组织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公办的慈善组织(或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1997年5月28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有:2004年6月27日颁布并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民办的慈善组织,可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法人登记,执行2004年8月18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法规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国际惯例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立组织和私立组织,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会计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制定和,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构成了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主要有:(1)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

(2)财务会计准则第93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3)财务会计准则第99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准则生效日期的推延》;(4)财务会计准则第116号《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5)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6)财务会计准则第124号《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会计》;(7)财务会计准则第136号《其他组织将募集或持有的捐赠资产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机构》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报的资金;(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看,指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接近,但有两点不同:第一,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大部分为慈善组织,从数量和规模看,美国的慈善组织整体规模宏大,资金实力雄厚,民众参与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组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国的慈善组织都是私立的,且其运行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而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的困境

(一)会计主体身份混乱,交叉重复,甚至缺失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界线不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各种法规都没有具体界定哪些机构才算是“非营利性”的,造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难以区分。比如养老机构是应归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还是归属于老龄产业,并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理解不同,处理各异,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存在企业登记、民非企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三种登记办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区分不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区别在资金的来源上,公办的慈善组织资金来源于国家,是国有资产,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否则就是民非企登记。这种按所有制划分的法人登记制度在慈善组织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人登记有多重选择,既可以作事业法人登记,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记,没有统一的标准。

3.“双重管理制”造成许多慈善组织无法合理登记。相当部分慈善组织因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进行民非企登记,只能作企业登记,有的干脆不作登记。

(二)会计制度不统一,运用混乱,规范不到位

慈善组织现行的会计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业类别来划分的,这种会计法规制定导向的定位已经不适应慈善组织的发展了。由于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多样化,冲破了行业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组织已经无法从现有的会计制度体系中准确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如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慈善组织,应该执行哪种会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操作是:视登记性质而定,作事业单位登记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民非企登记的,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目前的会计规范满足不了慈善组织的需要。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发生的会计事项只能从其他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去寻找处理办法。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把捐赠收入作“其他收入”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很大部分是捐赠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机构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找不到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二是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此外,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表的内容及其组成内容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类别相同的组织,不应当允许同样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否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核算的统一性无法保证。

(四)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而且每种组织又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缺乏操作性,监督机制失调,财务、会计监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五)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影响慈善事业国际化进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强的世界性特征,我国的慈善事业也直接参与了国际交往,许多慈善组织接受来自国外(包括外国政府、大型基金会、海外中国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捐赠等)的捐赠,比如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国外和港台,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此外,还有一些国外机构、个人向中国慈善组织寻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国举办慈善组织。但由于我国慈善法律法规的滞后,慈善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不相协调,我国慈善事业的国际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赠的层面上,其他方面尚未开展起来。

四、建立慈善组织会计体系的设想

(一)统一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制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会计准则体系

慈善组织会计归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范畴。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寺院等,这些组织业务特征不一,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不能只由单个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会计行为。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同时以具体准则的形式来规范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特征组织的会计行为,形成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大会计准则体系。

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对于普遍适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会计准则应作出统一规定,如《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会计》、《非营利组织投资会计》等,但在规定具体要求和方法时应对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规定,对某些规定还可以标明仅适用于哪些非营利组织或标明对哪些非营利组织不适用等。

针对慈善组织的特点,可以特殊业务具体准则的形式来制定相关的处理规范,如《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受托责任会计》;《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等,在财务报告准则中还应规定公立慈善组织要定期向国资委报送相关会计信息,以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国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三)完善慈善组织会计配套的法律规范

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中除了慈善组织会计准则外还应有一个比它高一层次的相关法律体系(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各类商法和税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得以正确执行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规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可见没有专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亟待立法:

1.制定《非营利组织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性质、事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使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行为,为慈善组织会计准则的施行保驾护航。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S].2004.

[2] 财预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1997.

[3]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S].1998.

[4]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S].2004.

[5] 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2004.

[6]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S].1998.

[7] 王庆成.我国非企业会计组成体系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4(4).

第4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宏观层面:有利于构建完善和谐的外部经济及市场环境

新企业会计准则采取了更加注重经济实质,更加注重国际趋同,更加注重价值创造的基本思路,这将对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及经济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改变了国民生产总值GNP的计量基础

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单一计量属性的现状,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多项计量属性,可以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而我们整个国民经济(以国民生产总值GNP衡量)的计量基础离不开各个企业反映的会计数据,因而新会计准则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计量基础,使各项数据的可用性大大增强。

第二、有利于优化企业外部市场及经济环境

新会计准则体系全面,对会计业务处理的规定严密而规范,同时加强了与国际规定的趋同,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法规体系,提高经济运行质量,而且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

微观层面:有利于提高现代公司运行与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主要规范企业在进行相关经济业务时的会计处理,其颁布对微观公司运行具有最为具体和明显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更能促使经营者立足战略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新企业会计准则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投资者将更加关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对于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会计人员来说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新企业会计准则更强调对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简单关注企业的损益情况;更强调企业盈利模式和资产负债的运营效率,而不仅仅是结果;更关注企业今后的增长潜能,而不是一时的报表繁荣;更注重于资产的质量以及揭示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权利义务,这一变化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必须更加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制定可操作的长期战略并稳步推行,追求公司价值的真实增长,而不是靠投机或粉饰获取一时的“繁荣”。

二、更能促使经营者重视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予以资本化,这对于机械装备和科技研发支出较多的高科技类企业有积极的影响,业绩的优化可以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提高科技企业乃至所有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为长远可持续发展夯实技术基础,使企业进入发展的良性循环,提升公司价值。

三、更能促使经营者拓展思维实行国际化融资和并购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绝大多数条款上采取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做法,这不仅有利于不同投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价值评估国际化,而且增强了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降低了投资者了解国内外企业基本信息的成本,从而可以有效推动投融资理念的国际化。具体来说,一方面,国内经营者在理解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及法规方面更加透彻,且会计信息趋同使得海外上市融资更加便利,风险更小,这将大大拓宽中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国际资本运作的技巧;另一方面,信息的趋同将使海外并购更为现实,中国企业国际化的通道在直接投资设厂比较困难的前提下,应更多运用资本运作的技巧,进行海外并购重组。

四、更能促使经营者调整公司布局强化风险管控意识

第5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产权性质;审计意见;贷款续新

一、引言

与国有上市企业相比,民营上市企业在政府支持力度上大为不同,因而我国民营上市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融资额度非常小,民营上市企业普遍存在借贷难现象。由于民营上市公司缺乏政府的支持和隐性担保,为了取得债务融资,民营上市公司则会进而转求另一种替代机制,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向企业提供的独立审计信息可以很好的发挥这种替代机制。当贷款企业的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时,并且被银行发现,那么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能够采取的手段有提前收回贷款、不再发放新贷款、向企业要求违约补偿等。由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很强,一旦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将会面临很大的困境。

二、研究假设的提出

2005年Valsan通过分析罗马尼亚1997-1998年间上市公司的数据,发现企业的借贷受其产权类型的影响。魏锋、沈坤荣

(2009)研究发现我国国有上市企业相比民营上市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用贷款。由此可见,由于企业产权性质的不同,国有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企业在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上是不同的。论文认为受产权性质的影响,民营企业难于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企业会遇到融资难的问题。银行之所以会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具有需求的原因,是由于审计能够改善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提高财务资源配置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上,审计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其提供的审计意见能够缓解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

基于这个前提上,我们提出了以下的研究假设:H1:在同等条件下,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次年较难获得银行的贷款续新,且民营上市公司表现更为突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由于新审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的审计准则有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所以本文选择2007-2012年在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且由于银行在对企业债务契约决策时需要考察企业前一期的财务数据来进行判断,所以本文采用滞后一期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共获得连续5年的样本数据。样本剔除了金融保险类企业、ST企业、和PT企业以及数据缺失的企业。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样本进行了缩尾处理,最后得到研究总样本7664个。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企业报表附注,本文的所有实证研究过程及其结果均使用STATA11.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

(二)模型设计和变量定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建立

LOGISTIC回归模型以验证上述假设:

本文主要考察上市企业产权性质、审计意见对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进行贷款续新决策时的影响机制,因此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当期是否获得贷款续新,解释变量包括企业产权性质和审计意见,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固定资产比率和自有资金比率等财务指标,此外,本文为了控制年度、行业差异等因素对回归结果可能存在的影响,设置了年度和行业两个虚拟变量。

(1)被解释变量。贷款续新是指上市企业从同一家银行再次获得贷款,但现有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贷款银行、贷款起讫时间等详细信息的企业数量非常少,样本数量有限,为了保证本文具有研究意义,参照黄建新的方法进行处理,其主要依据的是企业财务报表里披露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科目的变动额,因为该科目余额的减少主要代表了贷款的清偿。

根据黄建新对贷款续新变量(NEW)的定义如下:NEW为银行长期借款续新变量,当存在续新时为1,否则为0。而是否存在贷款续新的判断依据主要是:若“年末长期借款余额+年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年初长期借款余额+当年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则认为存在贷款续新;否则,则不存在贷款续新。其中由于上市企业的年末长期借款计提的利息并没有被单独披露,财务报告中只披露了财务费用,而企业的财务费用包括了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汇兑损益等。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和严谨性,本文年末计提的长期借款利息用上市企业财务费用的一半代替。

(2) 解释变量。1)产权性质。本文将上市公司分为国有上市企业和民营上市企业,当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有性质时取值为1;当上市公司最终控制人为民营性质时取值为0。由前文分析可知,产权性质与银行贷款续新为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符号为正。2)审计意见。最新审计准则将审计意见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无保留审计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否定意见,其中我们定义无保留审计意见为标准审计意见,取值为0,剩下的定义为非标准审计意见,取值为1。由前文分析可知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续新为负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负号。

四、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首先本文先考察了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续新的影响,根据模型4.1对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然后为了考察产权性质对审计意见的银行贷款续新作用的影响,将数据进行分组,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两组数据,然后再次根据模型4.1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下表所示:

全样本回归结果如表5-2所示,审计意见的回归系数为-0.356,在5%的统计水平下显著相关,这表明上市公司次年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续新与审计意见成负相关关系,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一致,验证了假设4.1。从分组回归结果可知,民营上市公司样本组审计意见的回归系数为-0.446,在5%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且为负相关。说明当上市公司为民营企业时,其能否获得银行贷款续新与审计意见类型反方向变化,当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较难获得贷款续新。国有上市公司样本组审计意见类型的回归系数为-0.329,在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负相关。但是国有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的显著性水平和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民营上市公司,这也说明当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不利于上市公司次年获得银行贷款续新,并且相比于国有上市企业,民营上市企业表现更为突出。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上市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就是向银行贷款。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产权性质、审计意见都会影响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然而对于影响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续新的因素的研究十分有限,本文在对理论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2007-201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的分析,合理解释了产权性质、审计意见是如何影响企业的银行贷款续新决策。

参考文献:

[1]黄新建, 王婷. 政治关联, 经营业绩与贷款续新――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11, 31(5): 889-897.

第6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小型民营企业 内部会计控制

在谈加强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前,首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下。

一、 小型民营企业的特点

1、 企业规模小、行业涉及面广。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民营企业组织形式灵活,经营富有弹性,生命力旺盛。它比大型企业有更强的市场应变能力。但企业规模较小,资金投入量有限,往往只侧重于某一项产品或业务,很少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流程相对简单。

2、 组织结构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管理水平不高。小型民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多采用集权制,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较简单,没有太多的管理层。办事效率高,但管理水平较低。人员任用上任人唯亲,家族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管理方式上过度集权,容易形成“一言堂”现象;财务管理上随意性强,缺乏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3、 逃避纳税的现象比较严重。许多小型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偷税漏税、隐瞒收入、利润等情况。

正是因为小型民营企业的这些特点,使得小型民营企业在内部会计控制中存在以下问题。

二、 小型民营企业会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工作基础薄弱

1、单位负责人会计责任意识淡薄,对财务管理不够重视。虽然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小型民营企业的老板对《会计法》不了解,更谈不上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与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大多数小型民营企业中没有专门的会计部门,一般由办公室或综合部兼任。在会计人员的任用上,最常见的做法是任用亲属当出纳,而不考虑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然后再外聘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月底做一下账,应付税务部门。

3、 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普遍失真。有些小型民营企业根本不设账,或者以票代账。即使有账,账簿也不健全,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在会计核算上,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较多,经营者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因此公私不分,不管什么费用都拿来报销,使得成本核算混乱,差错频繁。会计资料往往不注意保管,造成会计资料的散失,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4、 会计的内部监督职能未能发挥。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保计会计行为的合理合法。有的小型民营企业的会计是外聘的,并不参加企业的经营活;有的小型民营企业虽有自己的会计,但受制于经营者或受利益驱使,往往只能按管理者的意图办事,使得会计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二)没有内部控制的环境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很多小型民营企业没有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日常管理中往往是管理者“一言堂”,即使有制度也是挂在墙上,做做摆设。

内部会计控制的不健全,没有必要牵制制度,各种违法乱纪的现象就会越来越多。必定会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浪费严重,经营管理混乱。长久下去,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根据以上小型民营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在会计核算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小型民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适应新的竞争形势,防范经营风险的迫切需要。

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为内部会计控制下了如下的定义:“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程序。”

三、 根据这一规范,对如何加强小型民营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提几点建议

(一) 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任何企业的控制活动都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进行控制首先要考虑控制环境问题。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制度得以运行的保证,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1、 《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负有执行《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提高企业负责人内部控制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对外出具的报告中承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且对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失效和舞弊承担法律责任。企业要为员工建立一个管理完善、控制有效、相互激励、相互制约、相互竞争的工作环境,建立一个有效的令行禁止的管理系统。它对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所有人员,制度一经制定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任何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权力。要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做到人人、事事、时时都在进行内部会计控制。每一个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并贯彻执行这一制度,上至单位负责人下至每一个普通员工,无一例外。

3、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在聘用会计人员上,要制定严格的招聘程序,不仅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的人,更要注意选择那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观、价值观的人才。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更注意其职业道德及法制观念的培养。

(二)建立严密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中提到的会计控制方法有八种,即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控制等。根据小型民营企业的特点,考虑到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时应讲求的成本效益原则。本人认为小型民营企业应采用以下几种会计控制方法,加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

(1)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小型民营企业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理管理欠缺及舞弊行为,以保证资产安、完整。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务保管、稽核审查等职务。 比如,货币资金控制中会计和出纳属于不相容岗位,需要分离;采购与付款业务中,应分离为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和入库等岗位,通过相互之间的制衡达到控制的目的。

(2)授权批准控制制度。要求企业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授权按批准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特定授权。一般授权是对办理经济业务权力、条件和有关责任者的规定。特定授权,与一般授权不同,特定授权只涉及特定的经济业务处理条件及有关具体人员。比如:涉及大宗大额采购、对外投资、筹资等就需要特定授权。授权批准的控制1、要明确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的责任、范围,2、要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额度、授权批准程序。

授权批准控制制度建立后,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才能进行,否则无权审批。授权批准制度可以保证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时按既定方针执行,还可以限制。

(3)会计系统控制制度,要求中小企业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系统建立的目的就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单位经营活动进行记录、计算、反映和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会计制度是作为对单位经营活动的一种控制,它包括记录和识别所有合法、合规的经营业务,计量经营业务的价值,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分类,确立经营业务记录时间,在会计报表中公允地反映经营业务状况、成果;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各种会计方法和程序,本身就具有控制的功能。比如:会计工作中要求的不相容岗位要分离,如单位印鉴需分开保管,出纳不得担任记账工作等;原始凭证的审核、账证、账账、账表、账物都要进行核对、财产清查等等。这些控制功能的发挥能有效地保证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保证会计质量的良好性。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认真分析本企业的特点,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认真执行所制定的会计制度。

小型民营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侧重点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内容很多,有: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经济业务等方面的控制。根据小型民营企业自身的特点,小型民营企业交易类型有限、经营活动比较简单,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认为小型民营企业侧重于对货币资金、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方面的控制。

如何控制呢?控制的方法前面已经叙述过了有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企业应认真分析这几方面控制内容中,哪些部分是不相容岗位需要分设;哪些需要一般授权,哪些需要特定授权;围绕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会计制度如何执行等。控制成败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之上,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

以上是本人对加强小型民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几点粗略的建议。相信小型民营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严格按程序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做好、做实内部会计控制。企业肯定能从中受益,对防范风险,对适应新的竞争形势,对企业的发展大有益处。

参考文献:

第7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实施细则》: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标准与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微型企业。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应税现代服务业中,涉及的几个行业,在现行中小企业划分中,“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200万~3,000万是小型企业,20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50万~1,000万是小型企业,50万以下是微型企业。”可见,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仅含有微型企业,还含有部分小型企业。

第8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所得税会计准则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13年美国颁布《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计税基础的原则,但因为时间和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导致税法“收益”与会计“收益”不一致。因此,会计界都在讨论如何协调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口径与时间上的不一致所导致的永久差异、时间性差异及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的暂时性差异。

1944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23号公告(ARB23),这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并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提出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1953年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的第44号(ARBs44)则正式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

1959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机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了第11号意见书,取消了以往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改用“全面分摊法”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不论递延所得税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所有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纳税影响额都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纳税主体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处理所得税会计。

1986年,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992年被FAS 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1号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 No.11)中使用的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erences)。1991年6月,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

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委员会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沿革

我国所得税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财税部门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需要,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建议,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的形式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的形式公布,要求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即从1983年起,企业把上交利润改为缴纳税金,实行“利改税”政策。

当时,对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以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进行的。即月份终了,施行利润包干或上交承包费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当月应上交的利润(或承包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利润结算

贷:利润分配――解缴中央预算利润

施行费改税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92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财税部门提出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先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第二步,再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2008年1月1日,“两税合一”正式实施。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国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27%或者18%的税率,金融、保险企业暂时适用55%的税率(1997年以后降为33%)。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同时,我国所得税观念也从国家分配主体论转为费用论。我国在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开始采用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等。有关所得税分录转化为如下:

1.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39个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一些有条件的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会计核算准则。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准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由原来的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改为按财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会计处理也转为如下分录:

1.计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主要参考文献:

第9篇:民营企业会计准则范文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 质量 分析 建议

前言

会计信息化是会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信息社会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是企业会计顺应信息化浪潮所做出的必要举措。它是网络环境下企业领导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解决会计电算化存在的“孤岛”现象,提高会计管理决策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纵观20多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虽然信息系统的功能不断增强,应用也越来越普及,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目前已程度不同地实现了会计信息化,应用了核算型会计软件,但从总体来看,我国会计信息化还处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1.1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形成信息小对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两者在经济上的联系表砚为一种契约关系。由于两者间的利益不一致,从而形成了信息小对称问题,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最大限度的增加自身的利益,会做出小利于另一方的行动;更可能会利用另一方信息的缺乏,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而企业所有者最关心的是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总希望从企业获得真实的会计信息,并据此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估计其财务状况,以利于未来投资决策;另外,还希望能够控制会计政策向维护所有者方面倾斜。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而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很难预测,这就使经营者有可能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左右会计信息的生成,他们更看重的是短期经济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而不会关心企业长远发展,采取与所有者期望相反的会计政策,使会计信息失真。

1.2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有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一,准则只能对企业的工作提出具体原则和规范,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就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企业对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不同的影响,究竟何种方法才算“如实反映”?此外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当新情况、新领域、主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行效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使会计处理“无法可依”。

1.3民营企业主在观念上有偏差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非民营企业,企业家是个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同样,民营企业主也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因素。现实中民营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关键是民营企业主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观念上的偏差所造成的:一是他们将企业法人资产视为个人资产。二是他们将会计作为机器设备一样的工具对待。产生这两种观念偏差的根本原因是民营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二合为一且高度集中,尤其是在一些小民营企业中,投资者就是经营者,权力高度集中,又没有监督,就必然导致滥用,导致民营企业主产生错误观念,认为企业资产是企业管理层甚至是所有者的,企业资产可以任意处置,算账是企业主的事,会计应按自己的需要记账,会计工作可以随意支配,与机器设备没有大的区别。受此影响,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足为奇了。

1.4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要保证民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需要依靠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经营特点、管理要求相适应内部管理制度。它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清查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而实际情况是约有30%的民营企业缺乏完整、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70%的民营企业虽有内部管理制度,但其中能认真有效执行的也只有32%。由于民营企业缺乏完整、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内部管理制度,但从未认真执行过,出现资产体外循环,会计事项不按会计准则和制度处理,造成企业账面虚亏实盈或虚盈实亏;向不同的政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等)提供不同的财务报表;隐瞒重大会计事项和会计信息等现象。

1.5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景中生成的,因而免不了对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进行估计、判断与推理,不同素质的会计人员进们的估计、判断与推出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一些素质较差的会计人员即使遵循了会计准则,但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习惯内,不可避免地使计量出的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使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的真实与有效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由都发挥着巨人作用,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是否合理有效。会计信息失真使管理层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就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产业政策和作出合理的经济布局;对企事业单位而言,经营失败和财务困境则可能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后果;对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则可能因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

2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与措施

2.1优化会计外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确保会计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国家应健全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为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先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网络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以及在网络和计算机这种新环境下的会计系统设计,也会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

2.2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各级管理部门有内部产生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基础上,采用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进行规范化、标准化,而形成的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仅仅是单位内部的管理工作,也体现出社会要求,因此,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会计控制和保证单位履行国家法规政策职责的控制等规范性的控制标准,应视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制执行。总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于:从宏观方面讲,要真正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使企业、单位在法制的轨道上正常运营;从微观角度看,应加强单位内部制度的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和继续教育。

2.3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约束机制,强化执法力度。

建立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制定财务监察及内部稽核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严恪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制度,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一个良好的会计基础;财政、税收、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财经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健全社会监督体系,人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全由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鉴证制度,凡未经审计鉴证的报表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监督,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审查鉴证的法律责任,对不负责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2.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业务素质。要抓好在职人员的后续教育,尤其近几年会计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较多,如无形资产、增值税的核算等给会计核算增加了一定难度。提高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从业素质是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景的一个重要条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不仅是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要想闯出自己的路子,就必须注重会计信息质量,想方设法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认真了解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认清楚它的危害性,将对策时刻运用于会计工作中,只有这样,才能将会计信息正确运用于企业的决策过程,使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激流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