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第1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年是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抓住入世机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持续快速、健康运行的一年;是全面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为了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我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本市和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坚持依法审计,坚持法制教育和审计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力争全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通过*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审计人员普遍提高依法审计的意识,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具备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审计法律知识,推动审计准则的执行,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2.依据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意见的通知》要求,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积极参与《审计法》的修改工作。

3.按照《关于在本市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沪人〔2001〕138号)和《关于“四五”普法期间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沪法宣办发〔2001〕18号)的要求,组织全局人员学习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上、下)、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统编教材《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公务员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开展国家审计法规的学习宣传。对审计署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作系统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自觉应用审计法规的观念和能力。在各处室组织自学基础上,人事处、法规处负责组织统一测试,使审计准则深入人心,推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我局审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5.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和其他公务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并统一组织参加市人事局和市府法制办的培训和考核。

6.开展公文处理工作全员培训。为了提高审计机关的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水平,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审计署要求,以学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为主,阅读国务院和审计署2000年以来制发的其他相关文件为辅,对市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促进提高公文质量,加强审计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

7.跟踪了解国家和本市近年来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所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及时掌握审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积极加快、完善财经审计法规库的建设,采取制作网页、出宣传栏等形式使审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法规动态信息。

8.根据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制定我局贯彻意见,并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9.清理建局以来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审计”门户网站公布清理结果。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1.局“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局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

2.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体目标和工作安排,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确保全面完成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要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审计法制宣传工作内容。利用局中心组学习、各处室双周学习、专题培训、案例讲座及研讨、论文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通过中国*——市审计局网站、《中国审计报》、东方网等多种新闻媒体作宣传报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2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一、有效增强法治理念,积极开展审计机关普法宣传工作

1.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深刻领会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将法治政府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坚定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信心。准确把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2.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要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推动落实领导干部中心组学法和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结合“两个习惯”主题教育,落实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不断健全审计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长效机制。要积极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规范化建设,推动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化。

3.加强审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审计水平。要深入开展审计人员“六五”普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优化课程设置、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效果。要对新录用审计人员组织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测试,将依法办事和依法审计情况作为审计人员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要创新法制培训形式、检验法制培训成果,积极参加“12.4”法制宣传日、“万人学法”竞赛等专题活动,在审计机关培养和造就一支既懂审计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增强审计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4.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凸显审计法制宣传效果。要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以审计法为核心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为审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抓好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财经、行政和刑事法律的宣传教育,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不断扩大审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争取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二、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5.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效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省审计条例》等规定,严格依法审计,全面履行职能。通过依法深化审计内容,加大审计力度,不断提升审计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要自觉将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和裁量标准,根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断加大审计揭露问题的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报告反映;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要强化法规部门监督控制作用,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逐步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网上运行方式。

6.依法加大审理工作力度,努力提升审计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全面开展审理工作,切实将审理作为提升项目质量、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要围绕审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创新思路、健全制度、改进方法,认真做好理论研讨和经验推广,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审理工作的覆盖面。确保完成2013年全市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审理的目标任务。

7.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推进审计工作程序化和行政权力公开化为重点,扎实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要巩固和深化审计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逐步推广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服务、法制监督、电子监察、“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六位一体”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积极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法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

8.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效化解执法矛盾。要完善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开辟网上受理平台,为申请人提供更为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推进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行政调解员队伍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调解技巧培训,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要按照上级部署,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9.依法开展审计整改督查,提高审计结果执行力。要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作为体现审计成果,维护审计权威、规范收支行为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督查责任,切实加大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督查力度。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以及财政、税务、发改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充分运用提请协助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和提请政府督查等手段,确保审计整改到位,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10.改进优秀项目评选及综合考核工作,全面体现依法审计工作要求。要把优秀项目评选和综合考核作为深化质量控制的有力抓手,通过改进考核评比方法,完善考核评比内容,优化考核评比流程,不断提升考核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公正性,充分体现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工作的积极成果。在优秀项目评选过程中,要发掘和选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方法先进、成果显著的优秀审计项目参加全省、全市的评选,确保我局优秀审计项目的质量和数量均处于全市前列。

三、大力提升管理水平,不断强化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工作

11.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客观评估实施效果。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开、定期清理制度,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送备案制度。要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体系,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单位制定的、满2年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予以修改、废止。

12.强化规范行政决策,提升决策科学性。研究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政策过程中,通过网络、媒体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决策的听证、论证,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力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全面分析影响稳定的因素,科学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报告及资料立卷归档。完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与决策效果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完善重大决策事项讨论记录备案制度,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问责依据。加大对违反决策规定、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情况的责任追究力度。

13.强化审计法治文化建设,发挥先进文化引领作用。要按照“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价值理念,精心培育审计法治文化,加强审计法治文化的创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地推进审计法治文化阵地和载体建设,充分调动多种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在全局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审计法治文化氛围,为不断推进依法审计工作提供思想基础和精神动力。

14.强化审计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稳步推进部门绩效管理,不断增强审计人员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效能考评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切实增强机关效能、体现服务效果,提高人民群众对审计机关工作的满意度,树立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审计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

15.建立健全党组、审计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在成立审计机关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工作督查、考核评估等相关制度,对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要全面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规划,认真制定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要点),加强责任分解,明确目标任务。

16.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要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落实部门办公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的要求,科学制定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及时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要积极参与、配合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推动将“是否支持审计监督”列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探索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平台与部门核心业务和行政绩效管理的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系统运用的效果,要积极开展标准权力库示范创建活动,继续梳理审核行政职权,强化法制监督平台功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第3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政府投融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经、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国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单位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必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自查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八条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者试使用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所需的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应当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备案自查结果的,由审计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按建设项目总金额的0.5%和审减金额的15%收取费用,用于解决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审计机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所需的办公费用。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

(五)、、的;

第4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独立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条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将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二)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

(四)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五)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九)竣工决算情况;

(十)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正式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都必须纳入审计机关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并登报公告。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审计力量开展审计。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组织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除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项目外,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第六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查。未经审计机关核准的,不得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以及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5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工作计划是指由于工作竞争激烈,为了满足社会的生产力,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为了使步伐的加快不影响正常的秩序,那么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工作计划该怎样写呢?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工作计划2020范例,希望大家喜欢!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工作计划(一)

2020年,新的一年,我们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将继续认真学习党的会议精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党的廉政纪律和局党组制定的各项廉政规章制度作保障,认真贯彻和落实《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重点,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坚持财务收支。现将2020工作计划如下:

1、项目审计情况

2020年主要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水利、水保、交通等工程进行审计,并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投资损失浪费。揭示了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大投资审计力度,完善工作程序,严把投资审计质量关。

2、项目建设过程审计监督

审计关口前移,从过去的事后竣工结算审计逐步过渡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针对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过程中的决策、规划、设计、采购、招标、施工、监理等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浪费,从而影响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我们进行了积极探索,本着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3、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020年,市政府转给我局相关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请求报告45余份,要求我局提出意见。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每一事项都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全部得到政府的采纳,可为政府节约投资。参加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建设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工作会议380人次,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主要做法

我局的投资审计工作安排紧凑,工作进度快,效率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断增加,民生工程普遍实施,审计项目迅速增加,审计力量不足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多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我局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基建项目。有效缓解了审计压力。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工作计划(二)

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继续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核心,全力服务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效遏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一年来,我们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认真学习党的会议精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以党的廉政纪律和局党组制定的各项廉政规章制度作保障,认真贯彻和落实《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重点,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坚持财务收支。

坚持廉洁从审,做到警钟长鸣。廉政建设工作是审计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我们将廉政建设工作放在科里一切工作的首位,把廉政思想教育放在审前,把党风党纪监督放在审中,把廉政制度情况回访工作放在审后,使廉政建设工作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全科人员严格执行局党组制定的“四个严禁”规定,不准任何人有超越“四个严禁”的行为,确保审计任务圆满完成。

自醒自励,在工作中落实廉政制度。作为投资科的领头人,管住自己才能管住大家,以身作则才能体现审计机关的形象。工作中,我要求我的同志不要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不要和被审计单位私下接触,要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更不允许和被审计单位私下交易。在查处问题时,要求我自己,所有问题和盘托出,决不藏私。在监督同志们的同时,也让同志们监督我,在与被审计单位见面时,我要求各审计组开会商洽,必须有我方审计组成员、对方项目法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参加,必须作会议纪要。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工作计划(三)

在忙碌的工作,不知不觉迎来了新的一年,2020年,今年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和有意义。随着我县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迅猛递增,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财政性资金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防止“跑、冒、滴、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几年来,我局就此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实践和探索,经历了“从零开始从无到有由弱渐强”的过程,信守了“质量就是审计生命线”的工作方针,以促进完善投资管理为目的,把投资审计和效益审计有机的结合起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开创了全县投资审计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果。

我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之所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争取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切实保证审计质量。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最高原则,客观公正是审计工作的最高标准。我们始终从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高度,将这

(三)坚持全面审计、大胆揭示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拓宽审计思路,采取灵活机动的审计方法。

(五)审计关口前移,逐步推进“从过去事后竣工决算审计,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工作方法。

(六)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制度2020年,为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审计行为,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和审计工作水平,审计局配备了总审计师,并在7月初出台了《某县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级复核制度,有效促进审计人员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工作2020年,某县审计局根根据省厅《关于推进财政审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审计县实际,审计局于10月份出台《某县审计局关于财政审计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对财政审计一体化的工作目标、范围和内容做了规定。

(八)推进审计回访制度2020年,某县审计局为全面落实审计署关于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局于2020年1月份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回访工作,回访的内容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纪律情况以及听取新形势下对审计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以维护审计权威,提高审计质量,树立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意识,同时促进被审计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工作计划【四】

2020年即将来临,为了在新的一年的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将2020年行政事业审计处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大局和我县审计工作中心,把握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审计实践需要为出发点,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增强审计干部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提高“依法从审”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审计机关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开拓创新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熟悉审计业务、作风优良的审计干部队伍。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培训、审计业务知识培训、公共基础知识培训和其他知识培训,形成多层次、分类别、多渠道、重实效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格局,使全局审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使审计干部的依法审计能力显著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教育培训为审计工作服务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构建和谐秭归,结合审计工作重点、热点和难点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审计干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贯彻落实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的自觉性,提高审计干部的素质。

2、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培训为需求服务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审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需求,坚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对审计人员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与时俱进,教育培训为创新服务的原则。围绕审计工作的新发展,遵循审计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更新培训理念,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大规模培训干部,将素质和能力培养贯穿于审计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审计干部适应市场经济的创新能力。

四、培训内容

1、政治理论培训。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知识培训。对干部职工进行邓小平理论、党的精神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使我县审计干部深入理解党的重要会议精神、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学会用科学的理念去审视和研究审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进取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修养。

2、审计业务知识。围绕审计工作重点,结合年度审计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把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现场实施审计软件》、《审计干部法律知识》、《审计干部经济知识》、《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内容等知识和岗位技能作为学习重点,围绕审计信息化建设、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政务知识,以审计工作相关的办文办会办事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表达能力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学习的补充,同时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比赛、优秀案例评比、职称晋升(审计师、造价师、计算机工程师)自考、读书征文评比,经常学、反复学、在实践中学,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业务技能。

3、公共基础知识。结合创建文明单位、“双迎双创”、“全民读书”等活动,按照审计文化体系的构建要求,在组织学习应知应会的知识的同时,根据个人喜好有选择性地开展其他知识的学习,以提升审计人员的人格魅力。

4、其他知识。将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相关会议精神、局内修订的各项制度等作为学习内容的补充,帮助干部职工准确把握县情、局情,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五、培训方式

按照“学习一个专题题,研究一个课题,解决一个问题,提高一定素质,推动一项工作”的要求,采取“在岗与离岗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等方式,在干部教育培训的“深”字上下功夫,在“新”上做文章,在“实”字上出成效,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1、自主教育。自主教育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不同岗位、不同学历层次的审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自学,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要按照“全民读书”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自主学习的自觉性,积极开展自学。

2、集中培训。通过分管领导组织学习、干部职工讲学、外请专家辅导讲座、电教片影视教学、问题研讨等方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专题知识教育培训,共同学习进步。

3、网络培训。要求50岁以下的公务员自觉参加县委党校组织的远程教学县委宣传部三峡秭归在线“在线学堂”的学习,自主选学感兴趣的专题和相关知识。

4、系统调训。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项培训。分期分批派员参加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组织的各类审计业务培训、审计管理培训等,完成市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适时组织本级审计业务骨干赴外地学习、考察审计先进经验以及审计新技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县内组织的各种培训。

六、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实施。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干部教育培训与业务工作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2、强化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规划的质量。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加强管理。通过采取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

3、完善制度,健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干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情况,将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经过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职称等级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认真落实和完善干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干部培训的吸引力和约束力,使培训学习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6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7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以下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和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和安排资金。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市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业经济、招标采购监管、行政监察、统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九条列入市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已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急需建设的,并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具备开工条件的。

第十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财政、规划、国土、政府性投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安排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二)年度投资项目的名称、项目法人、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建设内容等;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一次性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批。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文件、市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评估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采取竞争的方式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内容、规模、标准,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查

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的5%,超过5%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比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将概算抄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应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对市政府审定的资金申请项目,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程序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制管理办法出台前,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是政府授权的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也可以是市本级财政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预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

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不增加政府投资或增加政府投资不超过概算1%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增加政府投资超过概算1%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整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办理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间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未按本部门承诺规定办理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咨询、审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建筑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障政府以外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凡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家、省相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审批开工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拟申请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对本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报市政府前应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所需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十四)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十五)结论。

第十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委托咨询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编制概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批时应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等所需的附件材料。设计单位应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中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的3%,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八条拟申请政府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申报的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市政府确定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需要上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第三章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第二十一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拟申请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三)拟申请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项目,应符合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资补助项目的条件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具备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计划下年度开工或续建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通知,申报文件应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部门。申报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下一年建设内容和申请政府投资额。

(二)新开工项目应明确预定开工的时间。

(三)续建项目要说明项目当年投资计划、形象进度和到当年年底预计完成的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其中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的总量及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按照《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非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做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办理调整概算等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报市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其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批准列入投资计划的;

(三)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审计、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五)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六)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责任和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审计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原告:张宏泉,男,1927年5月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洋里乡田当村43号。

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里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善昌,乡长。

张国和之妻林幼弟于1994年生育一儿子,一家三口长期居住福州市洪山镇长春花园。洋里乡政府以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其工作人员于1998年4月16日下午,当场征收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张国和与张宏泉共有的门、窗、家具等。张国和、张宏泉不服,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国和、张宏泉诉称:被告洋里乡政府以原告张国和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向其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被告工作人员并砸坏两原告共有的门、窗、家具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两原告的财产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洋里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洋里乡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告依法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是必要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洋里乡政府认定原告张国和之妻林幼弟违法计划生育规定,于1998年4月16日下午当场征收原告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原告张国和、张宏泉共有的门、窗、家具等,经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评估,损坏家具等物价值人民币412.46元。被告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另支出拍照费用人民币48元,律师费300元。闽侯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确认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洋里乡人民政府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60.45元人民币。一审诉讼费100元、鉴定费100元由被告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洋里乡政府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行政相对人对于因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必须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上诉人洋里乡政府是受闽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作出处罚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

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对收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费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作出的行为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无需任何部门的授权委托。被上诉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是违法的。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共有的财产应负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闽侯县计划生育局卷宗。卷内材料:当事人拒签送达回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议定书。2.证人徐斌等人所作的关于其4月16日在田当村执行公务的过程证言;上述证人的身份证明。3.通知张国和之妻回村参加妇检书证、电话记录。4.洪山镇计生办流动人口管理站出具的证明。5.闽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执法委托书。

原审原告张国和、张宏泉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罚款300元收据。2.一、二审律师费各300元发票二张,购照相、胶卷发票一张。3.洪山镇长春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2份、洪山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证明。4.家具等物被砸坏的照片。5.律师往返闽侯县取证车费。6.有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二审法院。

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确认上诉人提供的第1号证据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第2-4号证据系原告起诉后由被告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未对以上证据取证程序违法问题进行认证不妥。被上诉人提供的第4号证据因其未向原审法院提供,不能作为认定原判不当的依据。本案其余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

经审查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4月16日,上诉人洋里乡政府在没有进行行政调查,没有相对人行政违法事实,亦没有送达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理由,使用号码为0010245号的福建省闽侯县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据,收取原审原告人民币300元。同日,上诉人洋里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碰坏两被上诉人门、窗等家具。经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评估,经济损失为412.45元。此外,被上诉人因本案支出拍照片费用48元。一、二审律师费600元。

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洋里乡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及由该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被上诉人是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受处罚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洋里乡政府称其对原审原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上诉人提交法庭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并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既未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亦未将行政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因此,上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上诉人使用福建省闽侯县征收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款收据收取被上诉人300元人民币,未告知被上诉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上诉人向法院所举证据,均在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取得,该证据取证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上诉人收取罚款300元,其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共有的家具等物,是以“计划生育工作”为名,侵犯被上诉人的财产权的行为。上诉人洋里乡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明显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破坏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性,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述行为均不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属滥用职权的行为。被上诉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负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及原审法院委托闽侯县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的结论证实,被上诉人所受经济损失为876.45元,二审期间律师费300元,均应在赔偿范围。上诉人对此不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称因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强行进屋,对该屋内的家具打、砸,造成金项链、金戒指等物损失,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赔偿其律师的差旅费480元,因该证据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诉上诉人侵犯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向闽侯县计划生育局先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洋里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是行政侵权案件的适格被告,其称是接受委托而行使行政处罚权,应以委托单位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将上诉人的被诉行为表述为“征收原告计划外生育费”的行为,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未确认上诉人砸坏被上诉人家具的行为违法,即判决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1998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1、2项。

二、确认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名收取被上诉人张国和300元人民币及上诉人洋里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砸坏两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家具等物的行为违法。

三、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判决后五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张国和人民币300元。

四、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张国和、张宏泉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46元。

五、维持闽侯县人民法院(1998)侯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第三项。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闽侯县洋里乡人民政府负担。

评析

(一)本案原告不服被告征收计划生育费及损坏家具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才可向法院起诉。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的,应先向上一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不服,必须先经行政复议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这一法条规定是仅指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不服的,必须先经行政复议。本案中,被告虽然制作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通知书”、“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议定书”,但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因而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不足以作为认定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行政行为的根据,而本案被告直接出具给原告的是“福建省闽侯县征收计划生育费专用收款收据”,收取原告张国和300元。两原告是以被告违法征收计划生育费和砸坏家具,侵犯他们的财产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此,法院立案受理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

(二)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那么,本案被告以原告张国和之妻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而向其征收计划生育费300元并砸坏两原告的家具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被告称其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对不按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后仍不落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但被告提交法庭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通知书》并不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要件;被告既未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均是在原告起诉后取得的,该证据取证程序违法;被告收取原告张国和“计划生育费”300元,未告知原告事实、理由和依据,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被告作出行政决定书之后未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等等,均违反了行政程序的规定,程序违法。其次,被告收取原告款项300元,其工作人员砸坏两原告共有的家具等物,均以计划生育为名,行政执法具有明显的主观随意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予哪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