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精选(九篇)

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

第1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高一政治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知识点

1、收入分配公平是指什么?收入分配公平的原因?如何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收入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注:公平不在于差距的大小,而在于差距是否合理。所谓"合理"就是差别既不能影响社会稳定,又能给人以激励,促进效率。

(2)原因:①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要求,它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②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维护劳动者公平分配的权利,保证劳动者的利益,才能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劳动效率的积极性,才能促使人们奋进,使社会具有生机和活力。

(3)措施:①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我国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②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合理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合理比重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A.意义:这有利于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维护劳动者利益,也有利于合理调整投资与消费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B.措施: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注: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③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另一重要举措。

措施: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通过强化税收调节,整顿分配秩序,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实现公平分配。

2、什么叫效率?我国为什么注重提高效率?

(1)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产出与投入的比率,表示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效率提高意味着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

(2)原因:①提高效率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②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国情决定的。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社会公平的逐步实现只有在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没有效率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普遍贫穷。

3、效率和公平的辩证关系是什么?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第一,两者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只有在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公平;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公平分配,才能维护劳动者权益,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第二,效率和公平分别强调不同方面,两者又是矛盾的。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①既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又要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②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悬殊。③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高一政治经济生活第三单元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知识点相关文章:

1.高一政治经济生活第三单元知识点

第2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摘要:收入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追寻的目标,它既包括市场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也包括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市场公平”是指自然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不同;“社会公平”是指为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共同富裕而调整收入的相对份额,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无法让人忍受。税收作为政府所掌握有力杠杆既可以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实现"市场公平";也可以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收入分配;“市场公平”;“社会公平”;税制改革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而作为和谐社会重要内容的“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实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从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最紧迫、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而税收作为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杠杆无疑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收入分配公平的涵义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现实中不同的个人对客观存在所做的主观评价。作为一个历史性范畴,“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有人将其界定于经济领域,有人将其界定于法律领域,还有人将其界定于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即使仅界定于经济领域,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对于“公平”的理解也可谓千差万别。收入分配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其“公平”问题的讨论也就主要集中在经济的框架内进行的,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收入分配公平的评判标准。

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的公平观一般分为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的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三大类。功利主义的公平观以边沁和庇古为代表人物,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基本信条,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均等化为增加社会经济福利的手段。而以洛克和斯密为代表人物的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则强调自由市场秩序中的“机会公平”,反对通过社会产品再分配实现“结果公平”,并且否定国家和政府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中所起的作用。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则侧重于提高社会劣势群体的福利,主张“社会上状况最差的人的福利最大化”,既强调“机会公平”也强调“结果公平”。这三大公平观虽各有侧重,但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则兼顾了功利主义公平观中的“结果公平”和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中的“机会公平”,是我们分析收入分配公平涵义的基础和出发点。

收入分配的理想状态是公平。通过考察三大公平观所包含的“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我们认为收入分配公平应有两层涵义:一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平,简称“市场公平”。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简称“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立足于公平观中的“机会公平”,是指按照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来分配收入,多劳多得。这也就是说自然禀赋不同、努力程度不同的人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不同:自然禀赋好、努力程度高的人应该获得较高的收入,而自然禀赋差、努力程度低的人应该获得较低的收入。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则立足于公平观中的“结果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结果和各社会成员之间所拥有收入份额的相对关系,即强调个人收入份额均等,以使收入分配的差距不至于无法让人忍受,实现社会稳定。当然,“社会公平”并不是平均主义,它仍允许收入分配差异的存在,只是这种差异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谈到收入分配公平不得不提及其与效率的关系。收入分配公平虽包含“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内容,但是这二者不是并重的,而是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别的。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由于其立足于“机会公平”,因此处于主导地位,其实现将会极大地提高人们生产的积极性,进而提高效率。具体说来,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保证了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使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基于自身的资本、判断、管理、技术和勇于承担责任和风险的精神而沉浮,因而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从根本上来说,市场经济社会也正是建立在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得经济效率得以提高。如果不根据“市场公平”进行分配,就会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降低工作效率,阻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必然导致效率越高的人获得的收入越多,效率越低的人获得的收入越少,最终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低收入者可能连生存都成为问题,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问题就会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可以说收入分配“市场公平”与市场经济效率是内在统一而排斥“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会实现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也越会导致收入分配的“社会不公”,而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不得不以部分“市场公平”为代价,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效率。

2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与成因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分配体制的改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下,确实有一部份人先富裕起来,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明显扩大,我们在注重收入分配的“市场公平”的同时,却忽略了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改革开放前为0.16,2003年已经为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65,到了2005年逼近0.47,2006年仍有持续增长趋势。另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在中国大陆的13亿人口中,有大约5.8亿人生活在国际公认的贫困线以下,每天的生活费用不到两美元——在当下的中国,占社会20%的富人,拥有的财富占国民财富的60%,甚至更多。而对其他80%的人来说,教育、医疗、住房,“新三座大山”是生活中每天都不能不面对的现实。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365万,到2006年第三季度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例达到3.18:1,而考虑到城市居民的所享受的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补贴等,我国城乡收入的实际比例将超过4:1甚至达到6:1,为全世界最高水平。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收入差距扩大是否已经达到承受极限的问题,因为面对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付出同样劳动甚至比过去更多劳动而收入不增加或者增加缓慢的低收入者心理受到很大打击,他们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心理承受能力将变得越来越脆弱,虽然我国这部分人的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大,但是绝对数量还是很大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当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大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还未完成,市场机构还不完整,并且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结构很不健全,致使我国竞争的公平性不够,这种公平指的是以过程公平为基础,结果公平为重点的公平观。所以涉及到收入的分配上,也很难做到公平。而且我国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具体有东西部差距,沿海和内陆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等等,尤其是近几年以来,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极为惊人,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时间长了,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我们必须认真考虑,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

3实现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改革

一般来说,收入的分配的过程有两次,第一就是自己的劳动所得,如工资、薪酬和经营所得等等,第二是通过税收进行第二次收入分配。我们要实现居民的收入分配公平,就要从这两次分配过程入手,而本文主要是谈谈收入的第二次分配——税收手段。而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运用税收杠杆校正市场缺陷,促进市场分配机制的完善,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公平分配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分配机制不完善而造成的,这是造成目前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因而,我们应针对这一问题,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校正市场的缺陷,完善市场分配机制,使不同行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收入都与其效率相一致,使等量劳动和资本投入不同行业能够得到大体相等的收入,实现市场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并为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创造基础。为此应采取的措施是:

3.1.1完善流转税制度,调节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由于流转税通常按不同产品或行业设置税目、税率,对不同行业和产品可根据其各自的盈利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分别规定不同税率,因而,流转税在调节不同产品和行业的利润方面具有十分明显的效果。3.1.2完善资源税和土地使用税制度,调节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企业盈利水平高低不仅取决于其内部主观因素,而且还受诸多外部客观条件的影响。如对采掘业等行业来说,自然资源条件是影响企业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而对任何企业来说,它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优劣对其经济效益都具有重要影响。优等的自然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可以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级差收入,使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望尘莫及,无法与之进行平等竞争。

3.2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居民收入,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税收杠杆直接调节个人收入通常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另一方面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然后再通过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社会救助等方式对失去收入来源者和低收入者给予援助,从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意义上的居民收入分配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政府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需要。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使我国的税收制度充分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以实现个人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必须进一步改革。基本设想是:

3.2.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直接调节。改革课税模式,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共有11项,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不能就纳税人全年的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难以改善收入分配上的公平程度。第二,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造成各项所得之间税收负担不一致,纳税人容易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侵蚀和破坏了税基,导致征管难度加大、效率降低。第三,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经济调节的弹性较小,不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存在的弊端,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行彻底的综合税制难以一步到位,而且会加大税收流失,因此可以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对劳动所得、经营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已具备较好征管条件的,实行综合课税。目前,这部分所得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绝大部分,对其实行综合课税,有利于保护税基和公平收入分配。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比重较少,也缺少征管经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分类课税,与个人的综合收入分离,以便于征管和调节。随着征管条件的完善,再不断扩大综合课税的范围。

第3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落实党的*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就不可回避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一、收入分配公平的概念考察

公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有人将其界定在经济领域,有人将其界定在法律领域,有人将其界定在道德领域,而有人又将其界定在政治领域等等。不管将公平界定在何种领域,公平的含义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手段的公平,其二是作为目标的公平。作为手段意义上的公平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出发解决如何公平的问题;作为目标意义上的公平是从人的理性出发解决如何确立一个理想的公平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经济领域的公平,其本身也具有手段和目标的二重性。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各个社会要追求的社会目标。由于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因此,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与否,最终决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原始共有社会中的收入分配公平是与其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人们在生产中共同劳作,没有差别地分配生存必需品,大多情况下是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但这种分配是建立在其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当发生自然灾害,生活必需品供给不足之时,原始人类往往就会以杀害或抛弃老幼及长期患病的亲人来满足其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其本身也有不公平的一面。在奴隶社会,马克思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合理的”。显然,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奴隶主与奴隶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存在着严重的等级观念,与之相应的公平观念则本质上体现了地主与农民的不公平、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是一种私有财产的公平,它用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暗含了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当然,阶级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权力设定的“正义”、“公平”。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这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做到了劳动的平等,其必然要求收入分配公平。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着初级阶段国情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

二、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收入分配公平。在市场经济中,价值实体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市场内在要求商品实行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劳动的生产关系。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既然是平等的,必然要求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入,即生产者的收入平等。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抑制收入分配公平。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主要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始终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这种生产形式一方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通过市场竞争推动了生产技术的发展,从而最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它有利的一面。然而,市场经济主要是根据效率来进行市场主体的收益分配。由于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存在着效率的差异,决定了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的差异,效率高的市场主体收入则高,效率低的市场主体收入则低。即使同样行业的劳动者在劳动中付出等量的劳动,但由于行业部门的效率差异存在,必然决定了分配的差异。

诚然,市场经济以效率来进行分配这也不失为一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法,但其本身不能克服和消除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构建一种新型的收入分配公平关系。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们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决定了收入分配必须公平。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社会关系,只有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根除人们在利益分配中形成的矛盾,才能确立一种和谐的生产关系,从而最终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其三,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收入分配不公,显然不能达到共同富裕。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收入分配公平,同时也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制度的保障。

收入分配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取代资本主义,关键在于其本身要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收入分配公平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用市场来配置资源,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而物质资源主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发挥作用,人力资源的关键又在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收入分配公平又是促进劳动者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劳动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他不仅关心其收入的绝对值,而且还关心其收入的相对值,会对自己的收入作一番纵向的历史比较和横向的社会比较,一旦发现不合理、不公平就会产生消极情绪。1976年亚当斯提出公平理论,他在研究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时发现,企业内部分配公平与否对职工的影响较大。有些企业职工收入高,但存在分配不公,职工的积极性仍然不高。相反,有些企业职工收入不高,但分配比较合理、公平,职工感到满意,能保持较高的工作热情。行为科学研究者得出一个结论“工作业绩=能力X积极性”。在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积极性的发挥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作业绩。所以一种合理的公平收入分配能更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会提升收入分配公平的档次。经济发展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的数量,物质产品的数量又决定收入分配的水平。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的效率,为社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这便为进行更高收入水平的分配提供了保障;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又规定着收入分配必须公平,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着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理清收入分配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的关系,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环境

与前述作为手段和目标意义的收入分配公平不同,如果把收入分配放在特定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框架中来考察,则其又可分为收入机会公平和收入结果公平。所谓结果公平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获得均等的地位、权力和财富。所谓机会公平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都有获得一定地位、权力、财富的均等机会。显然,在剥削阶级社会,劳动者既不可能获得机会公平,又不可能获得结果公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决定了人作为劳动者丧失了自由劳动的机会,自然也就不可能获得劳动产品分配结果的公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表面上看实现了就业机会公平,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本质上使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机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最终目标是追求共同富裕,实现结果公平,但在趋向这一目标的每一。历史阶段同样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我们应该看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只体现于现实生活中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机会公平既体现丁这种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又是它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重机会公平。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其本质要求公平竞争。因此,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创建公平竞争机会的环境,从制度上分析,必然要求改革户籍制度,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从行业上分析,必然要求国家开放所有的行业部门,让经济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劳动者竞争机会上的公平来分析,必然要求所有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者平等地开放,建立择优录用的竞争机制,从而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但由于社会条件的差异,劳动者禀赋的差异造成了获取公平机会的差异,因此国家有必要弥补劳动者在获取机会能力上存在的缺陷,提升劳动者获取同等的就业机会的能力。

、分清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构建收入分配公平的范式

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由于二次分配过程所起的作用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

初次分配以效率作为收入分配的准则。人们通常认为公平的分配标准大概有四种,即道德价值、需要、努力程度和贡献。当然,道德层面上的公平分配,那是基于人的理性而作出的界定,仅是一种价值目标的取向而已,目前尚不可能在我国实现。而按需要进行分配即按需分配,那是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在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欠发达的情况下,也不能实现。至于努力程度,那更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努力意味着主体尽量把力量使出来,至于是否尽量,则没有一个可衡量的标准。按贡献分配,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数量进行分配,从劳动者角度上来讲,即根据他在劳动中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从生产部门来讲,则根据它对社会生产所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按贡献分配本身就意味着按效率分配,因为效率本身就是指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而按此分配就是根据生产要素的质和量来进行分配,因此二者具有一致性。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为可行的公平分配标准应为按贡献分配即按效率分配。首先,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只有以效率作为分配的标准,才能提高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节约物质消耗,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的支出,才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按效率分配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产品,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

既然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这就必然要求在初次分配中,根据效率拉开合理的收入差距,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行业、一部分工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我国目前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结合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就是注重效率的体现。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种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实现要素的配置,各种要素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当商品价值实现以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根据其所拥有的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再分配注重以结果公平作为分配的准则。尽管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缓和社会主要矛盾,但其不能解决收入的两极分化问题。两极分化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户。如果社会产生两极分化就将从根本上阻碍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从而最终又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注重结果公平作为收入分配的补偿,弥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缺陷,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再分配注重结果公平,这就必然要求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为此国家必须规范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当然,国家在再分配中应注意将政策性扶贫转化为开发性扶贫,增强扶贫的长效性,提高缩小收入差距的实效性。

五、正确对待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公平。要实行一种绝对的公平,那就必然要抹杀劳动者之间、行业部门之间的事实差异,不问效率高低,不分贡献大小一律实行无差别的平均分配,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正如邓小平所说“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当然,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是一种低层次水平上的平均,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显然不能停留在一种低层次的平均水平上。因此,以效率促发展,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必然之举。

“相对公平”就是收入分配的水平保持着一个合理的差距,并非一味地追求平均。这样既可以兼顾效率,又可以照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率,推动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人们在利益上的心理对抗。

当然,收入存在着合理差距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其必然性在于:其一,劳动者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与数量是不同的,且其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效能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各区域的资源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差异较大,根据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必定要有先有后地发展,必然会出现先富和后富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三从行业发展上看,由于国家的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必然要优先发展,否则会造成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这就产生了行业的优先发展问题,造成了行业收入差距的存在。其四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富裕、同等富裕,富裕的水平必然不一样,所以收入差距必然存在。

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收入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这个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此限度能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物质承受力;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分配不能同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相背,即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心理承受力。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就是合理限度的体现。一句话,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既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否则将会破坏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否则将妨碍社会发展。

尽管拉开收入合理差距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走向两极分化。这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据基尼系数的计算,我国城镇居民贫富差距“1978年为0.16”,“1995年为0.31,即使考虑集体福利差距在内也仅为0.36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现在的情况仅是贫富差别而非两极分化,其本质是在居民总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产生的先富和后富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贫富差别的基尼系数上升很快,即将达到0.4的最高值,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差距问题,而不应当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收入差距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一味地持“差距有害论”,也不能一味地持“差距有益论”,这是两种走向不同极端的论调。“差距有害论”要求尽快地消灭差距,其实质就是倡导平均主义。“差距有益论”强调差距越大越好,差距越大动力越大,其必然走向两极分化,最终背离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一种“合理差距论”的公平观,承认差距存在的客观事实,保持一定的合理差距是有利的。

诚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原则,但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必须注重公平、讲究公平,在收入分配中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毕竟效率是市场的事,只要有了市场机制,有了竞争,效率自能解决(政府配置的资源例外)。而公平则是政府的事,它是对贫富利益矛盾的协调,也是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需要,故政府必须讲究公平。政府对贫与富应站在道义立场上,正如奥肯所说: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第4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公平;效率;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2-0009-04

改革开放前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以19世纪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分配制度的设想为蓝本而设计的。这种分配制度是与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相配套。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收入分配为切入点,对分配制度进行了适时调整,并推动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不断突破和创新。

一、非平衡突破:从平均主义到部分先富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最大问题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和低水平贫困。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在按劳分配名义下实行多劳不能多得、少劳不会少得的平均主义分配,起着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逆向调节作用,极大地挫伤了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发展失去效率,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低下,长期处于贫困状态。

针对此问题,邓小平在1978年底提出,收入分配的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在他们的示范和带动下,“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按劳分配制度的准确阐释,成为启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改革的重要引擎。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同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相一致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虽然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没有消除个人能力的差别,因而也不能消除因能力差别而决定的劳动报酬的差别。由于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因而获得多于他人的报酬。这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内容,也是决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基本理论依据。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理论含义。传统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模式,是要尽可能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别。整个分配理论的基调是尽可能地均等。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肯定了收入分配差别的存在,认可在一定时期内相对收入差别允许拉大,因而实际上摒弃了传统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模式,确立了以效率第一、强调收入激励效果这个最重要的分配原则。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为勤劳致富者将收入再投入经济循环、获取更高的报酬提供了理论与政策依据,从而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个人收入分配仅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领域和决定人们收入分配差异的仅仅是个人劳动贡献多寡的局限。把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拓展到个人生活消费、个人投资与财产积累的更宽领域,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制度的确立开辟了通途。显然,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有着丰富内涵和极广开拓空间的重大分配理论的创新。不过,这种创新是以当时公众和理论界看似既极其简单、平常的形式,又可以接受的方式提出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才越来越深刻地感觉到,这种看似寻常、简单的先富与后富的观点,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创新与发展的基石与突破口。

从长远来看,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是目标。社会主义的目标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因此,邓小平特别强调: “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快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

可见,邓小平对现阶段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阐释与拓展,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想与原则,又充分考虑到现阶段的发展水平与现实环境的制约;既把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与大方向把握住,又着重于如何有效地实现或逼近这一目标,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有了较大突破的可能。

二、原则确定: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

对未来的收入分配模式的预测和描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是要排除生产资料或财产占有差异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使收入差距尽可能仅仅限于个人劳动贡献差异决定的边界之内。由于这种分配方式是同旧式分工基本消亡并存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分工差异已经大大缩小,且社会统一计划中心可以统一度量、配置每个劳动力。因此,个人劳动贡献差异虽有,但总体上不大。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观点有一个假定前提,即当全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在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实行有计划发展时,资源配置会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效率。所以,他们假定效率已经不成问题了,或者说,他们是在效率假说前提下研究收入分配问题。

改革开放前的收入分配忽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效率假定前提,主要强调结果的均等,并不特别关注收入分配的经济效率。按照这种方向推进,缩小、消除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不同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差别一直是当时的目标和政策导向。其结果是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经济增长大起大落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形成收入分配结果的均等。而且,这种收入方面表层的均等,没有也不可能缩小、消除实际存在的差别。总之,改革开放前的收入分配是不公平的,因而也没有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过去长期以来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平均主义分配状况,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国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经济社会矛盾,特别是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形成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现象。为了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在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处理上寻求新突破――调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法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应当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和相互促进。

(一)初次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的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相互促进的关系,不公平就不会有效率,讲效率就是讲公平。因此,处理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落在如何理解和实现公平问题上。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起点公平是指机会和权利的均等。在市场活动中,

所有从事市场活动的主体机会和权利都应是均等的,既不享有任何行政特权,也不依权力、地位形成某种等级差别。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所依据的只是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成本与效益原则,竞争所凭借的是各自的经营实力和比较利益,在机会均等、权利公平的准则约束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当前在初次分配过程中重视机会和权利均等,必须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市场体系,打破行业垄断,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劳动机会。

过程公平是指分配过程和流通过程中的规则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是依据生产要素贡献大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并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市场主体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而要素贡献的大小,则由市场对生产要素在产品和劳务生产中所作出的贡献给出客观的价格评价,并采用工资、利息、地租、利润等形式,将国民收入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这既充分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也能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基础上的结果将是公平的,并表现为一定的、合理的收入差距。这有助于提高效率。

(二)再分配环节中公平与效率的相互促进关系

再分配主要是指国家运用税收和预算手段,对业已形成的收入进行二次调节。

第一,税收制度设计要合理。(1)税收制度要公正合理。现阶段广税基、低税率的税制设计与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比较适合。相反,税收以GDP的3倍速度增长,将不利于中等收入阶层的壮大。针对资源和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应该加征资源、能源税,达到生产和消费公平的目的。(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设计要公平、科学。现行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总体是好的。但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对中低收入阶层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他们向中等收入阶层过渡。因此,合理的税制设计既有利于政府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又有利于调动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和激励消费,从而促进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财政预算特别是公共财政的功能要增强。切实增加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支出,逐步扩大转移支付,使全国人民都能享受到大体相同水平的公共服务;通过加大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失业与养老保障、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公共物品的供给,为所有公众提供基本服务和生活保障,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物品需求,使其获得新的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可见,再分配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经济杠杆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具有社会公平功能。但再分配也必须注意促进效率,至少不能损害效率。如果再分配调节如税收力度过大,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也会损害效率,反过来影响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和社会公平的功能。如果再分配如政府公共支出的力度和范围过小,也不利于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很难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不利于进一步提高效率。

三、制度创新: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条件下,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任何个人除了拥有自身劳动能力之外,不再排他性地占有生产资料。因此,生产要素归全社会共同所有,决定了经济剩余也由社会集中、社会使用。个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劳动能力发挥对社会的贡献,以分得个人及其家庭所需的消费品。然而,中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从来都没有达到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条件。即使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最盛极之时,中国的生产资料也没有能够为社会共同占有。但长期以来,在分配问题上都是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方式走向多元化,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到“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到“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到“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再到“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从“默认”到“合法化”,从“补充”到“并存”,从“原则”到“制度”,这是收入分配理论的重大突破。

(一) “原则”与“制度”的本质区别

分配“原则”与分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第一,“原则”是具有指导性的分配依据,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方针政策范畴,而“制度”属于广义生产关系范畴。从分配“原则”到分配“制度”的突破,不仅明确了作为主体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而且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即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制度。而“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个提法,则没有明确、也不能明确这个问题。

第二,“原则”是人设计的,而“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制度”一经确立,其发展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以人的意志,尤其是不以某个群体或某几个群体的意志为转移,而且对人的主观意识将产生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具有稳定性。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关系最终决定于生产力的基本原理,实行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也就是取决于这种分配制度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原则”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但“制度”是根本的,一旦形成后,就会长期地存在并按自身的规律发展,具有长期性。“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不是一种权宜之计,不是一项朝令夕改的短暂政策措施,而是一项长期的、稳定的关于收入分配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要求。

(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内涵

第一,厘清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必须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且缺一不可。从质的方面看,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前提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存在。如果生产要素没有所有权主体,其贡献再大、收入再多,也会因为没有归属主体而不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从量的方面看,凭借要素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量大小,又必须取决于生产要素在生产中贡献的大小。可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准确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从量的层面看,它是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贡献的大小,但又必须以生产要素所有权这个质的规定为前提。

第二,弄清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贡献”的内涵。生产要素的“贡献”分两类情况:一是一般职工的劳动、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的劳动。这类生产要素的贡献,是通过生产劳动既创造作为使用价值的财富,也创造出凝结于产品中的价值。二是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资本等。资本无论以货币资本形式存在,还是以生产资本即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都是劳动创造财富和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则劳动者两手空空,无法创造出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创造财富或劳动创造价值,都是以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条件的。所谓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是指它们在劳动创造财富和价值中的作用,是劳动运用非劳动要素创造了财富和价值。但应厘清两个问题:一是非劳动要素不是价值的源泉,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二是劳动并不是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由使用价值构成)的源泉……”这表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就认为社会财富的创造是由多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在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中,各种生产要素都作出了贡献。

第5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效率;公平;经济和谐;和谐社会

效率与公平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两大问题,正确认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可以为增进经济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效率是生产力问题,公平是生产关系问题,二者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并通过大量中介相互作用,由此导致了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更多复杂性。公平体现着人类对美好社会制度的追求,效率则体现着生产力向前发展的客观要求。人类历史就是一个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和谐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二者相互依赖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但效率与公平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二者实现和谐统一一直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世界各国为此都进行了各自的探索,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市场经济建立以后,我国经济出现了高速增长,社会财富大量涌现,与此同时却出现了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从经济和谐视角审视效率与公平,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与效率相对应的公平

社会公平历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尽管社会与学界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归纳起来共有这样几个层次的概念:其一,一般公平和机会均等,即公平指的是平等的规则和人人享有同等的机遇和权利,有人也因此把这样意义上的公平称为起点的公平或条件的公平;其二,分配过程或分配形式的公平,是指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相称的收益,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等量劳动得到等量工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其三,结果的公平,是指人们在最终的分配上的平等和平均。

公平的多层次含义以及人们对公平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在效率与公平关系上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当把公平作前两种意义上的理解时,效率与公平是一致的,相互促进的;当把公平理解为结果的平等时,效率与公平基本上是矛盾和对立的。公平具有多层次含义,但与效率相对应的公平的含义是确定的,或者说必须把它理解为确定的。与效率相对应的公平只能是结果上的公平,因为只有这样理解,效率与公平才能成为一对值得人们讨论的问题,否则,就没有探讨二者之间关系的必要。但是,把公平理解为结果上的公平,并不是不重视前两种意义上的公平,而是把前两种意义上的公平当作已经存在的前提,机会均等和分配过程的公平是现代文明社会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讨论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由于一般公正和机会均等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人们渴望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人们更愿意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公平。按照这种理解,效率与公平不可能是相对称的概念,公平本身就包含了效率。把公平理解为结果上的公平,也不意味要搞平均主义,均等化与平均主义存在本质区别,分配上的均等化是为了消除两极分化,从而使社会福利增加,增进经济和谐。均等化并非最终日的,它服从于社会福利这一终极目的,而平均主义本身就是终极目标,即收入分配上绝对平均。

二、经济和谐的效率标准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经济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支持和谐社会的物质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经济的和谐发展是一个重要命题。在新中国,经济和谐的思想萌芽早就产生。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文章中,阐明了中国工业化道路的问题,并把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协调各种关系的基本原则。陈云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发展以效益为中心的综合平衡理论,不仅涉及到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与内部的和谐,而且涉及到了经济发展结构与总量的平衡,真正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与可和谐性的统一。

根据系统工程学理论,社会是一个由许多组成部分构成的巨系统,各个组成部分关联互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必须看到,经济发展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具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的重要作用;同时,作为和谐社会的子系统和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经济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和重要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诸多目标需要通过和谐经济建设来实现。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一定是在现有的条件下,能够为社会成员带来最大福利的社会。社会成员所获福利的大小,首先取决于一个经济社会生产出的财富总量。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时,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则取决于分配的状况。因此,尽管可以从多个方面对经济和谐作出评判,但生产上的和谐和分配上的和谐才是经济和谐的基本要求。判断一个社会在经济上是否和谐也主要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去评判。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是判断经济和谐的效率标准,社会收入的均等化是判断经济和谐的公平标准。

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效率的社会。要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机制,通过这一机制,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并不意味着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总是合理、有效的,而是说,当资源配置不合理时,市场上有一种力量不断地推动着资源的流动,以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合理化状态。

从经济和谐的效率标准看,市场经济是经济和谐的制度保障。要建立经济和谐的社会就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这种意义上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和谐的要求和途径。市场经济的效率是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每个企业或个人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要建立起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构建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对我国而言,塑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过程也就是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

三、经济和谐的公平标准要求政府推行促进公平的分配政策

一个经济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的社会。而一个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收入分配公平的社会。一个贫富差距过大甚至存在两极分化的社会,社会成员是无法和谐相处的。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社会成 员所获福利的大小,与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有关,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提高,意味着在现有社会财富下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公平的分配是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途径。

经济和谐的公平标准要求人们在收入分配上实现公平。目前,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经济不和谐的主要表现是行业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和高收入与低收入群体差距四个方面,最终反映在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差距矛盾。收入分配不公,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据统计,1988~2007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lO%人群的收入差距,从7.3倍上升到23倍。不同人群之间、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都发现了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由改革开放前的0.16上升到目前的0.47,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同时,由于部分群体存在隐性福利、特权收入、“寻租”收入和部分私营企业主的“黑心”收入,中国人的收入差距实际上比公布的更高。要改变收入分配中的这些不和谐表现,就要求更多地关注低收入群体,把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和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质量作为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

经济和谐不仅要求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也要求财富占有上的公平,因为财富占有上的不公平是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生产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极大地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但必须看到,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的同时,不同社会成员在财富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呈现出了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困扰我们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城镇又出现了贫困阶层,这成为影响人们和谐相处的最重要因素。

四、市场主要管效率,政府主要管公平

效率与公平从不同方面对经济和谐产生影响:效率从生产方面影响经济和谐,公平则从分配方面影响经济和谐。当效率一定时分配越均等,经济越和谐;当公平一定时,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经济和谐的增加。因此,一个最有效率而又完全公平的经济一定是最和谐的经济。但是,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看,并不存在最有效率和完全公平之间的组合。当一个社会在收入分配和财富占有上极不公平时,效率也一定是低下的,这时,促进公平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当公平达到一定程度后效率与公平之间就由统一转化为矛盾和对立。效率的提高往往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而公平程度的增加也必然以效率的部分丧失为条件。当一个社会存在极其严重的分配不公,从而促进公平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时,促进公平就成为实现经济和谐的主要手段;当效率与公平存在矛盾时,如何实现经济和谐就要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出权衡。

就我国目前而言,效率与公平之间还处于互相替代的范围内,在促进公平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效率的部分丧失。当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替代关系时,就要求我们把两个标准放在一起,综合考察经济的和谐度。并不是效率越高,经济越和谐,也不是分配越公平,经济越和谐。人们并不需要绝对的公平和公正,也不能渴求最高的效率,和谐经济要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最优组合。经济和谐是以一定的经济效率为基础的,没有效率经济和谐就失去了物质基础。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市场的效率,主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体现在资源配置上,市场的效率是市场经济主体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实现的。要实现经济和谐,就必须坚持微观领域效率优先的原则,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允许、鼓励支持市场经济主体在微观领域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保护他们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

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在提高效率、带来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财富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是经济和谐的大敌,尤其是当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任由这种不公平继续下去,极易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甚至导致社会冲突。通过促进公平以缓和矛盾,实现经济和谐就成为政府合理的选择。政府在促进社会公平时必须尽可能地防止效率的丧失,这就要求政府在微观领域遵从市场经济的规则,尊重企业的合法权利,按要素的贡献分配社会财富。

收入再分配促进公平作用的发挥,依靠的不是市场机制,而是政治机制和社会机制,因而需要建立公平取向的政治制度和具体制度安排,也需要社会公众形成公平理念和行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促进和最终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根本保证。在此前提下,发挥好收入再分配促进公平的功能,政府的具体制度安排应满足以下条件: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应以促进公平为目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和价格管理制度等;完善程序,加强监管,保证各项具体制度的执行。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要使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增进公平,提高效率目的都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水平,实现经济和谐。从这种意义上说,效率与公平都不是终极目标,它们都是实现经济和谐的手段,作为手段,并不存在效率与公平谁更重要的问题,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优先或效率优先问题。就中国目前而言,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不是效率与公平的替代问题,而是二者同时提高的问题。效率优先的原则体现在微观领域,不仅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更重要的是尽快建立起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体现在宏观领域,主要通过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实现。

[参考文献]

[1]陈存军,正确认识效率与公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2):95-97

[2]蔡思复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2):10-14

[3]李双胜效率、公平与和谐社会[J],社会主义研究,2006,(3):37-39

[4]任太增,公平、效率与社会福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6-28

[5]徐大建,社会公平、和谐与经济效率[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1):23--30

第6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一、基本观点

(一)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二者要兼顾,不能偏废;第二,二者可以有所侧重,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可以有所不同。就目前我国来说,应该力求做到:

1.在经济生活中,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

2.在社会生活中,要把公平放在第一位。

3.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

4.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总的来看是正确的。

(三)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应当把二者兼顾起来,不再提“谁优先、兼顾谁”。

(四)在财税工作中,我们应该提倡并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

二、财税理念转变的原因分析

(一)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影响

个人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需要积极寻找这两大目标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在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尚未突破人们的承受限度之前,随着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会逐渐加强,主要表现为一种正效应。然而,一旦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突破了人们的承受限度,随着分配差距的扩大,其对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则会逐渐减弱,社会成员之间的内耗会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现为一种负效应。若以横坐标轴表示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纵坐标轴表示边际效率与边际激励成本,便可得到边际效率曲线与边际激励成本曲线。

如图所示,边际效率曲线自原点始,向左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减小;边际激励成本曲线自原点始,向右上方倾斜且增幅逐渐加大;两曲线交于e点。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在与e点相对应的x限度内逐渐扩大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大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故可增加净社会福利;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越过x点继续扩大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小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则会减少净社会福利;当个人收入差距为x时,其所带来的边际效率等于所支付的边际激励成本,净社会福利最大。简言之,e(x,y)点即为效率目标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最佳结合点。

依据上述分析,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不过是向效率目标与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目标的最佳结合点e(x,y)趋近的两种政策取向。具体说来,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尚未达到x点以前,应适当扩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超过x点时,则应适当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采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

那么,我国当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到底如何呢?

第一,我国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关个人收入差距的衡量指标有基尼系数、收入不良指数、泰尔指数和阿特金森指数等,用得较多的是基尼系数和收入不良指数。据国家统计局和人民网提供的数据,2000年~2003年,我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7、0.458、0.454和0.460,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表示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了。

第二,我国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为上海,最低的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也是上海,最低的是山西;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还是上海,最低的为安徽。

第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2001年中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9倍。如果考虑到实际购买力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同差距则更大。据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年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都小于1.6:1,只有3个国家超过了2:1,中国便是其中之一。

第四,城镇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据马晓河对城镇居民1990年以来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收入分配情况的研究,从1990年到2001年11年间最低收入户居民与最高收入户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到了将近两倍。

第五,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变动的总趋势是不断扩大的。

(二)财税的分配性质所决定公共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以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或者说,是以国家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是公益性,立足于非营利;三是法制性,收支行为要规范。公共财政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领域,这就需要公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与初次分配相比,再分配更注重社会公平。而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也暗含了社会公平的本意,即无论占有资源的多少,支付能力的强弱,社会成员都有均等地享有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所以,公共财政的本质是公平导向的,或者说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

税收作为政府参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本身也存在公平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就税制建设本身来讲,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但对某一时期的税收政策来讲,要么偏重效率,要么注重公平,两者并重不一定是理想状态。一般而言,效率型税收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税收政策则更有益于社会稳定。笔者认为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再分配的有效手段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理应在公平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财政政策和制度的调整

第7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发展观;发展能力;科学分配观;公平发展

一、科学分配观:从增长导向转向以公正公平发展为导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实施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了。学术界和理论界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分析和讨论也已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观点和政策建议。笔者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科学发展观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和要求如何真正在收入分配领域中得到体现和贯彻?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建立一个科学的分配观?

长时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之所以未能完全处理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于未能够确立科学的分配观,许多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争论以及收入分配政策调整的摇摆不定,实际上都是围绕分配观进行的争论和讨论。这一点可以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迁历史十分清楚地看出分配观的演变轨迹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变化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体现平均主义的分配导向的分配观。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统一分配”,个人收入在农村是实行“平均主义”的工分制,在城市里是实行固定的平均主义的八级工资制,这种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了“计划化、集权化和二元化的分配制度的特征”,体现了平均主义分配观的特征。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这种分配观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导致经济发展长期低效甚至无效。

第二阶段,体现经济效率优先的增长导向的分配观。改革开放以后,为了改变我国经济增长长期以来的低效率,分配观开始发生变化,试图通过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启动经济高速增长,因此就明确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分配观。在这种明显带有经济效率优先的增长导向的分配观指导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实行由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变迁。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提出“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些创新实际上使得增长导向的分配观进一步体现为收入分配制度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但是,以增长导向的分配观在产生较大的经济增长效应的同时,也使得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个人收入差距以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收入差距等急剧扩大,社会不满情绪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所发生,有所表现。在这种情况和背景下,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着力强调要改革和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提出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和要求出发,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逐步消除收入差距。

上述两个时期我国分配观的演变是由特定时期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特定需要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首先需要解决多年来旧中国历史形成的各种分配不公,所以就提出了体现平均主义的分配导向的分配观。到了体制转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为了解决计划经济长时期导致的短缺状态,经济增长成为当时的首要任务,所以就明确提出了体现经济效率优先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应该说,这两种不同的分配观都是那个时代特定的发展观的产物。但是在今天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代和新任务下,我们就应当提出构建科学的分配观,以全面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意义和要求就是面对中国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新环境和新任务,必须从注重增长导向转向发展导向,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最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目标。从全面和自由发展的意义出发,就必须转变目前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建立以公平公正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

科学分配观应有这样几个含义:第一,科学的分配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科学发展观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全面实现的形式;第二,科学的分配观是强调发展导向的分配观,与片面强调增长导向的分配观不同,发展经济学和世界经济发展的理论和经验都已经证明,经济增长与发展是不一样的,增长仅仅是手段,而发展才是目的,全面自由发展包括了经济增长、结构变迁、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全面提升;第三,科学的分配观不仅强调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更强调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公平公正,换句话说,既包括了对增长的公平公正的分配,也包括了各种经济机会的公平、社会参与过程的公平和信息透明度的公平等等;第四,科学的分配观不仅仅强调狭义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还强调对于公民基本能力的保障、培养和提高,因此就必然包含了对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的关注与分配;第五,科学的分配观,不仅仅是简单地判断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而是要更加关注公平发展的社会共享的结果,如公民文化素质的提升、预期寿命的增加、婴儿死亡率的降低等等。

总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应该进一步推动分配观的创新和发展,建立以公平、公正和自由发展为导向的科学的分配观。

二、科学分配观:收入分配模式与国际政策的经验借鉴

(一)世界收入分配变化正在日趋扩大

建立以公平、公正和自由发展为导向的科学的分配观,既是中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国际收入分配变迁和世界各国收入分配政策的经验和规律。

全球收入分配与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总的来看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不平等正在席卷全球,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贫富差距确确实实在不断拉大。世界收入分配总体变动出现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应当说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总的来说,与全球化竞争、世界产业结构调整、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差异乃至各国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都有密切的关系。问题在于,实际上各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一个基本的政策思想都是设法阻止收入差距的扩大。这不仅是各国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的政治依据之一,也是确保各国社会稳定和全面协调发展的政策选择。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

(二)不同分配观下收入分配变迁的模式:“增长-分配”关系的分析视角

从收入分配变迁的国际经验可以看出,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的政策导向、制度变迁等因素,往往是影响收入分配变迁的重要变量。在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收入分配变动模式具有多样性特点,这些多样性的收入分配模式反映出不同内涵和意义的分配观。

1.“先增长,后分配”的增长导向型的分配观。这种分配模式只注重经济快速增长,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却明显而严重,且长期以来难以改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墨西哥以及印度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普遍认为只要通过加速经济增长,实现国家工业化,就能摆脱贫困。因此,生产的增长自然放在了首要位置,而收入分配和充分就业则放到了次要位置。在这一战略下,这些国家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贫困加剧,这种“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的“墨西哥病”被称之谓“拉美陷阱”现象。

2.“重分配而轻增长”的分配导向型分配观。这种分配观属于低速增长和公平分配型,换句话说只注重公平收入分配,但经济增长率却很低。例如在上个世纪70年代前,斯里兰卡政府一直在粮食、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维持庞大的福利补贴开支,同时,为支持农业的发展,实行保证价格和补贴。这些政策,对改善收入分配和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全国的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水平也高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但是,由于各种福利补贴费用过大,严重影响了投资的增长,而长期的低经济增长也使高福利政策失去了物质基础。

3.“边增长边分配”的增长与分配相兼顾的分配观。这种分配观以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为代表。可以认为,“边分配边增长”的模式不仅使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持着长期的经济高速增长,同时在消除贫困方面也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例如,韩国和台湾地区在经历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一方面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另一方面注重经济增长的成果共享,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和收入分配公平化的内在统一。至今为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仍然是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研究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关系问题时不可或缺的成功案例。

4.转型国家“大爆炸式”的改革路径与市场化导向的分配观。东欧和前苏联国家的收入分配变迁经验表明,“大爆炸式”的体制转型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增长衰退往往是收入分配关系急剧恶化的重要原因,并且某种意义上具有必然性。例如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在体制转型之前是相对比较平等的,一般都比西欧发达国家收入分配还要公平,但受体制转型和经济低速增长的影响,转型后收入分配的趋势是走向不平等。这种制度转型的背后,实际上反映的是把收入分配问题完全推向了由市场机制决定的纯市场化的收入分配。

(三)“收入分配倒U型假说”与科学分配观

长期以来,国际上始终围绕所谓的“收入差距倒U假说”作为分析工具,认定在经济增长初期,收入不平等总是逐渐扩大,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收入差距会逐步缩小。值得注意的是,该假说一度被认为是具有普遍的规律。但是国际经济学研究前沿研究表明,关于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差距倒U假说是否成立,目前存在争论。应该说,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只有英国等部分国家长期增长的系列数据是比较完善的,而且这些国家的不平等实际上也的确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历史过程。但是,从80年代开始到现在,来自美国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经验,都展示了与公认的倒U型假说相反的关系。至于目前看到的诸如欧洲国家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趋于平等的结果,实际上并不是经济增长自动导致收入分配的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实行再分配的政策调节作用的结果。所以,不能够以此作为解释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距变动趋势的根据。

(四)来自欧洲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的经验与分配观

欧洲国家大多数之所以被称之为平等、公平和正义的福利社会和福利国家,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他们完成了工业化进入发达的经济发展阶段后,政府除了制定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以外,同时也制定了一整套旨在推动收入平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政策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建立其强大的全面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借助于国家职能的作用,强制性的实施结果既可以有效实现收入分配平等化目标,而且也可以确保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失业保障机会、医疗卫生保障机会、公共教育机会、养老保障机会以及住房等。社会政策为每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每个公民提供了平等竞争和自由发展的机会,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机会平等的要求和目标。

(五)收入流动性和美国收入差距的缓解对科学分配观的启示

判断收入差距大小不能够唯一地根据基尼系数,基尼系数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支持。发达国家的经验进一步表明,即使在基尼系数较高从而显示收入分配不平等严重的情况下,只要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居民收入流动性较高,也同样能够缓解收入不平等产生的社会压力和冲突。为此必须重视收入流动性对收入不平等的缓解作用。以美国1988-1998年家庭收人流动的情况来看,按照五等分比例法标准,1988年最低收入等级的人口中,只有其中的53%仍然在最低收入等级,其余的47%左右流动到了其它较高的收入等级,而10年前最高收入人口中同样也只有53%仍然处于最高收入等级,其余的47%左右的人口却流动到了其它较低的收入等级。美国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但是相关调查研究表明,社会公众并不对目前收入分配感到不满,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美国的高收入流动性使得美国任何阶层的人都有机会获得向高收入阶层流动的机会。因此可以说,收入流动有力地缓解了美国收入差距扩大产生的社会压力。

三、进一步的思考和结论:科学分配观的内容和构建思路

如前所述,科学发展观的最重要的意义和要求就是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发展的目标。从全面和自由发展的这个目标和意义出发,就必须转变传统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分配观,建立以公平公正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分配观。具体来说需要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科学分配观,需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经济增长、收入增长与收入分配并不完全能够走向一致和协调。从理论上说,经济增长是收入增长和收入分配的基础,没有经济增长,就不会有收入增长,更谈不上收入分配。但是,收入分配也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增长,会影响经济增长甚至会决定经济能否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一般说来,当经济增长处在一个供给约束即短缺经济状态时,实施适当的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有助于经济增长,因为适当不平等条件下首先是富人会加快储蓄,进而储蓄转化为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产生收入增长效应。但是当经济增长处在需求约束下即过剩经济状态下时,实施适当平等的收入分配则有助于经济增长,因为适当平等条件下,包括消费和投资需求在内的社会内需比较充分,从而有助于扩大内需;如果这个时候,继续推行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高收入者消费倾向下降,而中低收入者则因为没有消费能力,反而导致内需严重不足,影响经济增长和收入增长。

第二,科学分配观,需要统筹和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在本质上也就是国民收入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一般说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应当强调效率,但是也要强调公平,特别要强调机会公平;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即再分配)强调公平,但是也要强调效率,尤其是强调公共财政的使用效率,必须注意克服一次分配中应当讲效率但却存在不讲效率的因素,尤其是应当创造机会均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和提高市场竞争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同时必须注意克服二次分配应当讲公平但却存在不讲公平的因素。

第三,科学分配观,需要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功能性分配和规模性分配的关系。

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本身包含了收入分配的功能型分配和规模性分配。科学的分配观需要处理好分配制度中的功能性分配与规模性分配的关系。从理论上说,规模分配是指表示个人或家庭与其总收入的关系,它只看每个人或家庭所得收入的多少,而不考虑取得收入的方式,不顾这些收入是来自工资,还是来自利息、利润、租金、馈赠或遗产。而功能的或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则是指用以表明各个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得的份额。一般来说,个人的或规模的收入分配主要是从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正义角度来说,而功能性收入分配则是从要素贡献大小和效率角度来说,因此,就收入分配本身说,包括了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的统一,即当我们强调收入一定要按照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时,本身包含了强调收入分配的公正性、平等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

第四,科学分配观,需要处理好收入分配与收入流动性的关系。

收入分配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差距大小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则是反映人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否获得均等的参与机会和发展机会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一个社会收入分配和收入差距是一回事,而收入流动又是另一回事。如果收入分配只是从静态意义上反映某个特定时期社会总体收入分配的结果和状态如何的话,收入流动则进一步从动态意义上反映出不同收入阶层是否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尤其是那些在收入分配中处在低收入的阶层能否具有与高收入同样的发展机会,从而出现向上的收入流动。一个具有较高的收入流动性的社会,本身就表明该社会不同的收入阶层具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参与和发展机会。因此,科学的分配观不仅要分析收入分配及其差距,更要分析收入差距背后的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流动,将收入分配与收入流动性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才能够全面判断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距结果和发展机会如何。

第五,科学的分配观,还要处理好收入、财富分配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必须十分明确地指出,在收入分配问题上,政府应当旗帜鲜明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目标。无论是宏观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还是发达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经验都十分清晰地显示,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实现充分就业是现代政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基本职能,也是当代政府与执政党合法执政的重要依据。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扭曲,收入流动受阻,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收入分配领域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政府权力分配与要素分配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突出表现在强势政府背景下导致权力配置资源、权力资本化等对收入分配带来了较大的扭曲,也破坏了平等竞争的市场机会。为此,科学发展观和科学分配观,都要求必须对分配领域中市场与政府的功能和边界的基础重新进行界定基础,政府应当从涉及资源配置的领域、一次分配的领域直接退出,由市场机制决定生产要素和资源的配置、流动,并由市场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价格;政府应当主要完善各项市场经济的制度和规则,并从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目标出发,进入二次分配,通过税收、分配政策等手段加强对收入分配、财富分配、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公共教育等方面的干预和完善。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科学分配观的关键和核心。

第六,科学分配观,还需要处理好经济分配与道德分配的关系。

科学分配观还需要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经济分配与道德分配的关系问题。一个和谐的社会,最重要的首先是体现为不同收入阶层能够平等相处与和谐相处。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发挥政府运用税收和再分配等方式进行收入差距和分配关系的调整以外,还应当发挥道德分配,发挥慈善机构、非政府机构和民间力量等社会力量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大量的国际经验表明,发挥社会资本、非政府组织等道德分配机制,尤其是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消除社会贫困等方面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民族具有扶弱救助的优良道德和传统,关键是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别是通过机制设计、体制创新等推动道德分配的进一步发展。税制设计的出发点不是汲取,不是索取,更不是创收,而是平衡各种收入分配关系,是调节收入差距,更是一种激励机制。一个好的税制可以激励社会道德力量参与收入分配。

第七,科学分配观,也需要处理好合理性差距与不合理性差距、多元化收入与规范化收入的关系。

必须鲜明地指出,科学分配观承认规范的多元化收入来源和一切合理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适当拉开本身不应当成为主要的问题,但关键是收入差距中哪些是合理因素导致的合理差距,哪些则是不合理因素导致的不合理差距。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在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的收入分配体制和制度的作用和影响下,尤其是在多元化的生产方式的作用下,人们的收入除了劳动收入,还有各种非劳动性收入;除了货币收入,还有各种财产性收入,包括金融资产以及各种其他经营性财产收入;除了保障性收入,还有各种转移性收入;除了体制外收入还有体制内收入等等。所有这些多元化的收入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但是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收入,包括收入来源的不规范、获取收入的手段和方式的不规范、收入管理不规范等等。而且,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收入与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联系在一起,构成了收入差距不合理的主要成因。科学分配观要求正确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多元化和规范化的关系,既要确保收入来源多元化,更要确保收入规范化和透明度,包括收入来源规范化、收入管理规范化以及获得收入的方式手段规范化。

第八,科学分配观,从更广泛和更深层次意义上说是要处理好收入公平与经济公平的关系。

科学分配观的核心是强调要建立以公平公正发展为目标的分配观,显然这里分配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公平公正,而是公平公正的发展,即确保最终实现人类的自由发展的目标。从这个意义来说,科学的“分配”包含非常广泛的内容,包括收入的公平公正分配,也包括财富的公平公正的分配,更包括涉及影响人们能否获得自由发展的各种机会,即享受基本的公共教育的机会、较好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机会以及公民平等参与社会和政治透明的机会。因此科学发展观从更广泛和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说,应当实现包括收入公平在内的教育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和社会参与机会公平、政治透明等。这种意义上的各种公平分配说到底涉及人们能否获得平等自由发展的能力。科学分配观不是简单地强调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而是以提升和培育人们自由平等发展的能力为目标,更加强调教育公平、保障公平、机会公平和政治公平。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和理解科学分配观,才能够真正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科学的分配观。

参考文献:

[1]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中译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

[2]杰拉尔德·迈耶等.发展经济学的先驱(中译本)[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会性,1998.

第8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收入 公平 税收政策 和谐

一、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增长迅速,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从2002年到2008年,职工群众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2422元增加到29229元。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初次分配中,注重追求效率,忽略了劳动公平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创造它的物质生产领域进行的分配,即在生产活动中,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生产总值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经过这次分配得到的收入,称为原始收入。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体,以效率原则和经济公平原则为指导,按生产要素(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初次分配,只是通过税收杠杆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规范。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起点和基础,分配的公平与否主要取决于初次分配。

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话题。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初次分配中没有突出“劳动正义”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初次分配中,不同要素所具有的收益权力是不相同的,资本要素在初次分配中获得收益比劳动力便捷得多,也丰厚得多。而劳动力在初次分配中,只是价格的接受者,无力左右市场价格,也无法凭自己单个的劳动力来保证自己获得相应的收入。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中存在“两个比重”失衡: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其中,在初次分配中“资本所得偏多、劳动所得偏少”已成为制约普通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最大障碍。依据收入法计算:1993年~2007年,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1.68%增至14.81%,增加3.13个百分点,企业资本收益由38.83%增至45.45%,增加6.62个百分点;而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达9.75个百分点。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

2.二次分配在弥补市场分配不足方面力度不够

二次分配是国民收入继初次分配之后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分配,是各收入主体之间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或集团,从参与初次分配的社会成员或集团那里获得收入。二次分配中政府是收入分配的主体,通过财税机制,按照公平原则,运用税收、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调节收入与财富的分配,达到社会公平分配的目标,从而缩小初次分配的不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

众所周知,导致社会成员之间产生贫富差距的因素有三个:收入、支出和财产。运用税收政策调节贫富差距时,现行税制在收入方面有个人所得税,支出方面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财产方面有财产税。在二次分配中,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对收入进行调节。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分类计征方法和不规范的费用扣除标准等难以体现公平,加之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资本所得等,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导致调节力度不够,甚至在二次分配中出现“逆向调节”现象,普通的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而拥有80%金融资产的高收入者,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到总量的10%,从而造成低收入者多交税而高收入者少交税的局面;现行财产税是针对单位征收的,并非着眼个人,因而对拥有巨额财富的高收入者无可奈何,财产税制度的不健全,消弱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因而更谈不上调节作用,加之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进而造成过高的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第三次分配无序且力量薄弱

“第三次分配”以民间为主导,通过人们自觉自愿地捐赠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具有社会资源重新配置以及转移支付的功能。第三次分配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对第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慈善捐赠来调节政府分配的不足,其影响不仅是经济的,也是社会与政治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对各类困难群体,贫困地区通过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社会救济等手段进行扶持和救助,但光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困难群体仍然存在,贫富差距仍在拉大,因此第三次分配就十分必要。富豪慈善家的倾情奉献,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消除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如仇富心理的出现。要创造一个富豪慈善家不断涌现的局面,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确立一个更好地造福社会的道德体系。但是,我国的慈善捐赠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有关慈善的规范性文件很少;慈善组织内部管理不健全,透明度不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度不高;对企业家回报社会,投身慈善事业,在减免税上支持不够。慈善捐赠制度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缓慢,据统计:美国目前有120万家慈善基金组织而我国只有200家左右。因此第三次分配有待加强。

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打造和谐社会坚强基石

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近年我国分配格局的失衡最终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分配差距逐渐呈现“穷降富升”的态势。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目前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贫富差距的拉大不只影响消费的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橄榄型社会的形成,甚至增加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严重的还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收入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扩大,是构建和谐社会最直接的障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关注民生,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改善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思路,让越来越多的人切实体会到发展成果分配的公平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使“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也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使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得到合理分配和享用,使社会成员通过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得到其“应所得”,充分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和工作积极性,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形成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

三、和谐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取向

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是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加紧税制的建设和完善, 缩小贫富差距、控制两极分化,着力强化对区域、部门、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1.初次分配中运用流转税,加强收入公平分配

在初次分配环节,不能重视资本要素而轻视劳动要素,税收应尽量减少不同要素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合理差距,以保证那些只能凭劳动换取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应有的以及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在初次分配中,通过征收流转税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不同行业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首先对垄断行业征收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甚至开征垄断税加大对其过高收入的调节,打破行业垄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缩小行业差距。其次,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如米面油等降低增值税税率,或给予免税处理,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后,提高消费税的地位,大幅提高高档消费品和资源消耗率高的商品的消费税税率,进一步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危害环境的物品(如垃圾、“三废”排放,电池、塑料薄膜)、奢侈品(如高级裘制品、高档住宅、豪华轿车)、资源稀缺商品(如红木家具)、高档消费娱乐(如高尔夫球场、温泉浴)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增加消费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其销售量,减少其利润,同时可增加高收入者税收负担。

2.二次分配中运用直接税,强化收入公平分配

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主要集中在二次分配领域,尤其是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负不易转嫁的直接税。所得税通过对财富流量的调节,财产税通过对财富存量的调节,社会保障税通过对筹集资金用的转移支付,均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强化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功效,增强我国现行税制在二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

首先,在所得税方面,一是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采用综合计征的方法,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结合纳税人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大幅提高的现状以及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对纳税人的扣除费用作出合理的安排设计,并以家庭为单位,在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健康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家庭相关费用的合理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标准。二是调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级次,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三是建立个人收入涉税信息系统,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协作,结合户籍管理的收入申报、财产登记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监控。

其次,在财产税方面,通过对财产存量的征税,可以减少财富的集中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因此开征物业税或完善房地产税,针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或房地产征税,填补存量税(财产税)的空位。构建以土地年租金为基础、物业税为指导、其他房地产税费为辅助的租、税、费体系思路,开征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完善相应的评估机制,出台《资产评估法》,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课税体系。

最后,在社会保障税方面,建立新型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税务部门管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支付,财政部门管资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政策),弱化地方利益,提高统筹层次。通过社会保障税这种特殊形式的所得税,对纳税人的收入产生直接影响,为此,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可设计不同的税率标准,尤其是对高薪垄断性行业设计较高的税率,使社会保障税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有差异,但社会保障支出的标准却是一样的,将社会保障支出纳入财政支出范畴,专门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实现社会保障支出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同时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从而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

3.三次分配中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收入公平分配

在第三次分配环节,可采用税式支出方式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引导第三次分配。借鉴国际先例,对于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助,普遍给予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免税政策,引导高收入的合理流向,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矛盾。建立捐赠税制,形成遗产税与赠与税相结合的税收激励与“倒逼机制”:首先,在所得税中,取消无偿捐赠扣除限额的规定,对捐赠支出给予一定的税前扣除,对实物捐赠进行税收优惠,减化减免税程序。这是“疏”,即指企业和个人捐赠公益和慈善事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其次,用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以此引导富人们在“财产约半数会被征税”和“捐赠慈善可留下美名”之间做出选择。这是“堵”;最后,针对特大灾情建立“特情特办”的税收应急政策,允许人们将用于灾情的捐款在计税时扣除或跨年度结转,利用税收杠杆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社会的慈善事业,帮助贫困者和受难者得到生活救助,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贾 康:应加大最终分配结果中居民收入占比2010年04月23日 21:55 华夏时报

[2]李林木 黄 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消费税政策[J].涉外税务 2010.05.18~21

第9篇: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范文

关键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效率 公平

中图分类号:F120. 2 文献标识码:A

效率和公平问题是经济学中永恒的主题,人类社会的政治与经济行为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在追求着这两大目标。但是,效率与公平具有其自身的规定性,同时,它们只有在一定的历史范畴中才具有充分的意义和具体的内容。因此,考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必须把它们同一定的历史条件、社会条件、经济制度以及体制结合起来。在我国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环境下研究效率和公平,必须把各种关系联系起来分析研究,才能揭示出它们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的内容、关系及时代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效率、公平准则

效率是经济学概念,文中的效率指经济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在西方,效率通常以帕累托效率为理想状态,它是指资源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无论资源配置作任何调整和改变,都不可能使一部分受益而其他人受损的境地,即一部分人处境改善必须以一部分人处境变恶为代价。因此,配置效率又称作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效率。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即体现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经济公平,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反映,它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二是社会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公平,即体现社会价值分配法则的社会公平,是指社会财富占有的平等和收入分配的平等,前者主要是指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关系,后者则包括分配尺度和分配结果的平等,它更强调收入分配结果的“相对均等”(即要允许适度的收入差距存在)。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经济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而社会公平是确保经济公平的重要条件,经济公平保证社会进步的动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进步的秩序和方向,二者同样重要,缺一不可。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其选择

(一)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1、效率与经济公平的关系。

显而易见,效率与经济公平是统一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对立。

首先,经济公平的评价依据是效率,我们强调经济公平就在于引来效率;其次,强调效率又旨在实现经济公平。

2、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社会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从统一性来看,首先,社会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对效率有制约作用,没有社会公平,经济活动不会有持续稳定的高效率。其次,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和强大动力,它使一定的社会公平形式得以建立和维持。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公平的建立和演变都源自效率的要求,每一种较以前社会相对进步的社会公平形式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由效率要求、推动所使然。再次,效率决定着社会公平的发生和发展。从历史上看,只有当效率提高到剩余产品产生后,社会才出现公平问题;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随着经济效率的提高,产生了极大的收入差距,甚至发生贫富两极分化。同时,从公平的走向来看,随着效率的提高,公平也会增长,二者在发展趋势上是一致的,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既是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公平或不公平不断增长的过程。

从对立性来看,突出效率,就可能牺牲社会公平,突出社会公平,就可能牺牲效率。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一书中提到:“我们无法在保留市场效率这块蛋糕的同时又平等的分享它”豍、“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豎。

(二)效率与公平的选择。

从效率与公平的对立关系中,可以看到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因此就出现了效率与公平何者为先的问题。是选择效率优先,还是选择公平优先,如何处理二者的矛盾,对各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个难题。

政府的经济决策可以简单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政策组合:公平与效率兼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实际演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我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党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状的分析,突破了计划经济的传统经济体制,最终做出了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国在过去几十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强调平均主义,过分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限制了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出,充分调动了人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原则, 就是在个人劳动报酬方面引入竞争机制, 打破平均主义, 实行多劳多得, 合理拉开差距; 坚持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再分配注重公平。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大大提高了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 增强了我国的经济实力, 也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促进了社会进步。

但是,“效率优先”却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偏重于效率,而忽视了公平,这对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中国不是个好现象,同时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要求。我国近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现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已经显现出其弊端。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新的分配政策:(1)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2)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坚持效率优先,同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3)规范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4)国家加强分配关系的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其中,强调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论断。这不仅在分配理论上突破了传统观念中效率和公平的对立关系,同时也丰富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内涵,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这一论断的提出,首先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各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吻合的。但是我国近年来,出现了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分配不公的社会现象,这说明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论断的提出,针对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制度的不足之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其次,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正确处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对于我国消费需求的扩大有着重大的作用,能够促使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此外,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能够更加提高广大人民的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