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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同精选(九篇)

收入合同

第1篇:收入合同范文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收入;母子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根据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及有条件实行的企业陆续实行新会计准则。对于实施企业而言,变化最为显著的是,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按新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则的相关原则进行,而不能按以往的方法确认收入。

一、目前做法

自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施工企业须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因现实条件比较复杂,有的施工企业单独投标单项工程,且单项工程由投标施工企业单独施工完成;有的是施工企业投标后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有的施工集团投标单项工程,该单项工程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总承包,设立集团项目部代集团履约,集团子公司分包。对于第一种情况,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比较容易;对于第二种情况,承包企业与分包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三种情况,集团总承包与子公司分包也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基本没有突出问题,而对第三种,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上市施工企业外部审计就收入确认发现问题较多,解释难以通过。

二、集团项目部与子公司分包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存在的弊端

(一)集团项目部总收入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的总收入不相符,有时集团项目总收入小于与各子公司项目分包的收入总和。累计确认的收入亦存在同样问题。

(二)集团项目总成本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项目的总成本不相符。

(三)由于总承包与分包时常存在两层皮现象,集团项目部确认总成本比较困难,各子公司分包收入确认比较困难。

(四)编制合并报表时,集团分包成本与子公司确认收入抵消不完全,产生差额。

(五)总个集团合并利润不实,容易会计利润造假。

三、存在弊端的原因

虽然企业按照要求实行了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但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很好地结合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质精神,并很好地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计量确认原则。

四、具体完善措施

(一)采用已完工成本占总预计成本计算完工进度

1、分包子公司报送集团项目部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及将要发生成本资料,成本仅为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结合项目部已发生及将要发生间接费用因素,计算完工进度。

2、集团项目部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总收入,根据完工进度计算累计收入,而累计营业成本则可以根据本身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累计数确认。

3、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累计收入,而累计营业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成本确认。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资产负债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子公司及时、准确报送成本资料十分关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2,000万元,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100万元,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还将150万元,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首先计算完工进度为50%((50+700)/(50+150+700+600)),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50%×(50+150+700+6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50+7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1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950万元((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10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原则:子公司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700万元,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0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00万元,差额0。

总体上,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A与B综合来看,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结果无误。

同时,不按上述原则处理,各单户按综合完工进度确认成本,而不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营业成本,进行再次验证。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50+150)×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1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15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

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700+600)×50%),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B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抵消后,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营业成本按完工进度计算与A、B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一致,但是,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更简单容易。

(二)采用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方法

1、集团总承包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合同总收入,根据完工进度计算收入,而建造合同成本则可以根据项目部本身需要发生的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不含管理费用)计算本身确认成本加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数额确认成本。

2、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收入,而成本按完工进度乘以合同预计总成本(仅限子公司本身预计总成本,不含管理费用)计算。

3、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均存在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差额的情况下,应将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抵消,有余额的科目反映整个集团真实财务状况。需要说明的是,抵消范围仅限于参与此项工程范畴,而不是集团全部项目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进行抵消。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报表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计算必须准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2,000万元,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测定完工进度50%,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100万元,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还将150万元,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工程结算科目为1,100万元,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50%×(50+150+600+7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50+7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000万元与工程施工1,000万元,差额0万元。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1,000万元((50+150)×50%+900),确认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50+900),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0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A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子公司B账务处理,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700+600)×50%),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差额50万元,在B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抵消后,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结果无误。

五、实际措施的必要性

1、从整个集团角度来看,基本上符合建造合同的要求,收入、成本的确认真实、可靠。

2、减少两层皮现象造成的取数困难,避免数据误差,避免抵消时产生差额,外部审计容易通过。

3、很好地结合了建造合同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原则,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4、较好地减少会计造假空间,较大程度上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中铁隧道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政部令第33号).2006.2.15.

第2篇:收入合同范文

关键词:建造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方法利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对建安企业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进行的解释,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拟选择三种方法利弊分析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以供大家探讨(三种方法都建立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能够可靠的估计并且为固定造价合同的前提下)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1.建造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1)先有买方(客户)后有标底(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甚至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庞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2.建造合同中收入与费用的概念界定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工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本文中所涉及的收入为合同签订的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方法的利弊

1.收入、费用的确认公式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在这个公式中,合同总收入即是建造合同签订时的预计总造价;完工进度我们现采用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而现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应按什么方法来确认呢?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即是工程已经完成的形象进度,由建造承包商的现场施工人员与建筑发包方和现场代表根据施工定额科学的测定。已完合同工作量确认了,完工进度就确认了。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应根据按图纸实际计算的工作量,以及当 地的人工、材料、周转材料、机械市场租赁价格,本着先进、合理的各种资源配置预计而成的。此合同预计总成本一般由有工作经验的预算人员和现场项目施工人员共同完成此项工作为宜。完工进度和合同预计总成本确定了则当期的收入、成本、毛利也就确定了。

2.例析三种不同确认方法的利弊

(1)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例1: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是11500万元,预计总成本是10890万元,2010年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已完成工程量7452万元,实际发生成本7828万元,实际收款金额为7324万元;2011年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累计已完成工程量115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3090万元,实际收款金额3497万元,尚未竣工结转。

解: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11500×100%-7452=4048(万元)

2010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7452÷11500)=7056.7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100%-7056.72=3833.28(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毛利=4048-3833.28=214.7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4048×3.3%=133.58(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214.72-133.58=81.14(万元)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要求,保证了国家的税源。缺点是:1、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后,也即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则企业必须按照确认的收入缴纳营业税额。但建安企业在实际收款过程中,实际收款数往往小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企业相应会垫付一部份税款。特别是工程在临竣工时,双方确认的工作量工程发包方只会签字,不会付款,一但建造方确认了收入缴纳了营业税款后,待办理工程结算完结下来少于实际确认的收入办理退税会相对困难,这对本是微利的建筑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2、对于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差异,原因是确认的合同费用是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不是按照实际的成本来确认,即是会计上的合同费用与税法上要求的实际成本有出入,在会计核算上确是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不是同一个数据,当同一工程在同一时期有实际成本大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就不会作纳税调整;若实际成本小于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就会要求作纳税调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期就会提高,这无疑给企业造成格外的负担。所以选择此种确认方法依然会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2)按收付实现制,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公式仍然采用第一种方式,只是在确认完工进度时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我们采用收到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确认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在税法上也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例2:内容同例1

解: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3497(万元)

2010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7324÷11500)=6935.51(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10890×100%-6935.51=3954.49(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毛利=3497-3954.49=-457.49(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497×3.3%=115.4(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457.49-115.4=-572.89(万元)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企业的利益在当期得到了保证,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的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纳税方面也比较容易把握。缺点是对于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差异,原因也是当期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差异。

(3)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倒挤当期应确认的营业收入

合同的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

例3:内容同例1

解:2011年合同的完工进度=(7828+3090) ÷10890>100%,因此完工进度只能为100%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成本=3090(万元)

2010年已确认的收入=11500×(7828÷10890)=8266.48(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收入=11500×100%-8266.48=3233.5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3233.52-3090=143.52(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233.52×3.3%=106.71(万元)

2011年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利润=143.52-106.71=36.81(万元)

此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盈利工程适合此法。缺点是:1、对于垫支金额较大的工程、亏损工程当期确认收入较大,建造承包商税负较重;2、在工程开工前期,有可能当期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这样当期按确认的合同收入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就和当期按实际收款缴纳的营业税收入不匹配。

三、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笔者浅析了对建造合同中收入、费用确认的三种方法的利弊,它直接影响到企业各个会计期间收入、成本、利润等一系列财务指标、不同年度的经营成果和潜在能力等。在综合考虑不同确认方法的同时,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源,又能保证企业的利润价值最大化,这是我们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长期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建筑及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操作指引.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2.

第3篇:收入合同范文

一、IFRS 15修订

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收入主要包括两项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18)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分别对于不同性质的收入作出了规定。中国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的主要内容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规定了确认的条件和方式。

IFRS 15通过明确收入确认标准,以达到消除收入规定的不一致和缺陷,提供一套更加坚实的框架,以阐述收入问题,改进不同企业、行业、法律和资本市场中,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通过改进披露规定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通过减少企业必须遵循的规定简化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等目标。

IFRS 15的收入确认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IFRS 15针对同时包含多项要素安排(或者多项履行义务)的收入确认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模型,并且为同时提供捆绑产品和服务、提供安排包含可变对价的情况提供了指引。

同时IFRS 15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特别要求披露以下信息:将收入按不同类别分解并披露;与合同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履约义务的信息,包括企业完成履约义务的时点,以及分配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重大判断及其变化;获取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所确认的资产信息。

现行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几大类不同性质的收入确认提供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应用时,对于某些细节(如同时包含多项要素合同安排的收入确认)仅提供了有限指引,这往往加大了实务应用上的难度及不一致。如为销售而生产产品的收入确认原则主要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原则为,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原则更为概括,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总体来看,对于不同行业的收入确认缺乏统一模型。IFRS 15通过五个步骤为收入确认提供了新模型,有利于消除现行不同准则下收入的不一致性。

二、IFRS 15对证券公司会计实务的挑战

目前,证券行业大部分收入属于IFRS 15中提及的“单独履约义务”,即客户能够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可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并获益,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区分开,如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等。

证券行业中也存在部分与合同有关收入涉及多项履约义务,根据IFRS 15号准则,证券金融企业可能需要修订目前的会计政策以满足IFRS 15更加详细的关于收入在不同商品和服务或一揽子服务中分配的原则,而这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在实务操作中有一定难度。如并购咨询服务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同时提供一揽子服务,如尽职调查、交易及融资安排等。由于目前的收入准则缺少详尽的指引,金融行业企业在将收入分摊到合同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时有较大的判断空间。而IFRS 15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单独区分相关服务,将尽职调查、资产交易、融资服务等履约义务单独定价,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每一项服务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又如部分承销、保荐合同,在合同中未明确区分承销、保荐费用。承销费于项目成功后一次性确认,按照IFRS 15的要求,需要按照一定的比率拆分保荐费用,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相关收入。同时如果收入按照该比率拆分,则成本也应按照对应比率拆分。由于拆分不同履约义务需要对每个合同进行判断,工作量较大,且拆分比率的合理性也存在重大判断。

同时,金融机构营改增亦将实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目前的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点为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实务中,为了方便管理以及核算,对于劳务合同,往往使收入确认、收款以及纳税时点保持基本一致。根据IFRS 15号准则,收入需要在不同的履约义务中进行拆分,则会进一步加大收入确认时点以及纳税义务时点的差距。

此外,超过一年服务合同的销售佣金,目前通常费用化处理,但是IFRS 15要求对相关费用资本化,并且要求已资本化的成本均应以与此类成本相关的服务转让模式一致的方式摊销。在实务中,该部分佣金可能通过对员工的绩效奖金等形式发放,按照IFRS 15的要求,需要对与合同佣金对应的奖金进行拆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且按照与收入对应的摊销方式进行摊销。拆分以往年度与合同有关的佣金支出不一定切实可行,另外摊销的方式和期间也需要进行判断,在实务中存在一定难度。

另外,IFRS 15将大幅增加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也会给实务工作带来挑战。

第一,IFRS 15要求单独披露与客户订立合同有关的收入,与客户订立合同有关应收款或者合同资产的减值。这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将所有与合同相关的收入区分开来并单独管理,并且披露的范围和程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二,要求将当期与客户订立合同有关的收入按不同类别分解,以描述有关商业因素如何影响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该与客户订立合同相关的分解收入与分部收入披露之间的关系。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收入分解的原则,并且对商业因素影响合同现金流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同时需要解释分解收入以及分布报告之间收入的关系,而A股分部报告中,收入是净额列示,与合同收入不一定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完全解释具有一定难度。第三,要求披露涉及与客户订立合同的应收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的相关金额;在本年度确认的、涉及在以往报告期间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涉及的收入金额等。要完成这些披露,需要在日常管理时更精细化管理与客户订立合同相关的应收款,梳理各期间收入确认以及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且定期统计期末的合同资产(即与取得合同相关的支出,如需要在一年以上期间内摊销的销售佣金等)和合同负债(预收款项等),这需要在日常投入大量的工作才能完成。

三、结语

虽然IFRS 15的出台是为了减少不同行业在收入确认时的差异,但在实务操作中,为了减少对于准则理解的差异,对于金融行业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方面可出台具体的指引。

第4篇:收入合同范文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第5篇:收入合同范文

关键词:路桥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确认;计量

在“一带一路”战略格局的推动下,连接中西方交通的立体走廊建设工程正如火如荼,路桥施工企业的市场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有序的内部管理以及良好的财务基础是支撑路桥施工企业立足于市场的关键因素,收入与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科学和规范直接关系着诸如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对管理会计工作的质量以及内部业务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影响。

一、路桥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的组成结构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结构

路桥施工企业合同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施工企业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合同中所规定的初始收入;另一部分是由施工过程中合同的奖励、索赔以及变更所形成的收入。当然,这些收入的确认首先要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否则将不能确认为收入。对于初始收入,要看合同中所做出的合同金额规定,同时也要考察其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合同奖励主要是指在道路、桥梁等工程达到或者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将合同奖励确认为收入需要从两个方面确定是否满足相应的条件:一方面是奖励金额是否能够可靠的计量,如果不能够可靠计量,那么将不能够确认为收入;另一方面要看合同目前所完成的情况是否足以判断工程质量以及工程进度至少已经达到了相关规定的标准。合同索赔则是指由于客户或者第三方的原因向客户或者第三方所收取的款项。需要注意的是,该款项不包括在合同造价的成本当中。在客户或者第三方接受并同意该项索赔,并且索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合同收入。合同变更则是指为了改变合同的作业内容,客户能够接受并且同意增加的金额,变更金额同样需要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为合同收入。以某路桥施工企业为例,该公司与A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000万元的桥梁修建合同。合同规定建设期为2013年5月1号-2015年7月1日,同时合同规定相关施工材料由A客户负责采购,于2013年4月1日前交付给建造承包商建造桥梁。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2013年4月1日,A客户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建筑材料交给承包商,通过双方多次谈判A客户同意向路桥公司支付延误工期款500万元;(2)2014年,水泥价格上涨,路桥公司向客户提出要增加合同价款4000万元,但是直至2014年末A客户仍未同意;(3)2014年末A客户提出要修改工程图纸,同意向路桥公司增加合同价款3000万元;(4)2015年3月,路桥公司提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桥梁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A客户给予路桥公司20万的奖励。从该实务案例来分析,业务(1)是因为合同索赔而确认的收入;业务(2)是因为没有被A客户同意而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业务(3)是由于合同变更而确认的收入;业务(4)则是合同奖励所确认的合同收入。那么,2015年合同的总收入应为10000+500+3000+20=13520万元。

(二)合同成本的组成结构

路桥施工企业合同成本主要是指为了建造某项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而发生的一系列相关费用。一是指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如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这些费用若要被确认为成本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能够可靠计量、能够单独区分、合同很可能签订。在合同签订时确认为成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则计入当期损益中。二是指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完工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三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零星收益,即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冲减合同成本即可。在合同成本的确认中,我们要对不能够计入到合同成本中的各项费用与上述可以确认为成本的情况加以区别。一是路桥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组织和管理建造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二是路桥施工企业为了建造合同所借入款项发生的费用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确认

在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的收入与费用。

(一)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

既然是按照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来划分合同收入与成本的确认的,那么首先要搞明白的是何为“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这个标准是什么呢?从实务情况来看,路桥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固定造价合同以及成本加成合同两类。对于固定造价合同来说,其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有四个:一是要看合同总收入是否能够可靠的计量,比如,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总金额并且该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说明总收入是能够可靠计量的;二是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到企业内部,即该合同能够正常履行、企业能够收到该合同所约定的价款;三是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独立的区分并且能够可靠的计量,即企业按照规定做好了合同成本核算,明确划分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之间、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以及未完工合同成本与完工合同成本之间的界限等;四是合同的完工进度以及为完成合同尚可能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确定,即对完工进度要有可靠的、科学的测定。若能够同时满足这四个标准,则可以判断该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是能够可靠估计的。当然,标准的具体化仍旧需要路桥公司结合具体的业务发展来进行判断。与固定造价合同相比,成本加工合同的判断标准较为简单,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标准即可,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到企业以及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的予以区分并且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路桥施工企业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重要方法,合同完工进度则可以按照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比例、累积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者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三种方式来确定。在完工百分比法的应用当中,完工进度的确定是最为关键的,如果完工进度的确定出现了差错,那收入与成本确定便毫无准确性可言。对于完工进度的确定,在累积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比例的方法下,完工进度为“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在已完成合同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法下,合同的完工进度为“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在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法下,合同的完工进度则需要由专业人员在现场通过一系列特殊技术的测量来确定。三种方法各有所长,需要根据建造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

三、结果

不能够可靠估计情况下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的确认在不满足上文所述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下,路桥企业成本与收入的计量需要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成本能够可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则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合同费用;另一种则是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在发生时要立即作为合同费用,不能够确认为合同收入。比如,某路桥施工企业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2014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50万元。如果路桥施工企业在年末时无法确定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但是已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那么分录则为:“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主营业务收入50”;如果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50万元不可能收回,分录则为“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需要注意的是,在施工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的总收入的情况下,就形成了合同的预计损失。那么,就应当按照规定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路桥施工企业关于BOT与BT业务相关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BOT以及BT业务是当下路桥施工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其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收入与成本的确认也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建造期间,路桥施工企业关于建造项目的收入与成本的确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在后续的运营期间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经营服务有关的收入。其特殊之处在于,施工合同的总收入应当是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与BOT合同规定授予方应支付的合同价款之和,如果不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的话,合同的收入将远远低于合同的成本;在其后续经营成本的确认中,除了需要按照规定计入到管理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相应科目之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均应当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来核算。还有一个不能够忽视的问题是,在BOT或者BT模式下,无形资产(收益权)的价值需要在合同规定的经营期内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这是实务中问题的关键点。

五、结束语

路桥施工企业承载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使命,其收入与成本的核算关系着企业管理会计以及业务管理的效率效果。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收入与成本的确认与核算,以不变应万变,积极应对确认与核算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徐娟.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收入确认中的运用[J].北方经贸,2015(07).

第6篇:收入合同范文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重要指标,但随着市场经营业务日趋复杂,财政部将对现有收入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与国内外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修订稿,医药贸易企业需要研究分析其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收入准则修订稿中销售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变化

2015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修订稿”),主要对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及特殊交易事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等方面进行修订,在确保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前提下,以适用市场经济交易事项的日益复杂。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控制权转移取代风险报酬转移。现行收入准则中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买方,这在现实业务操作很难进行判定,收入准则修订稿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而且收入准则修订稿将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收入与提供劳务收入,全部按照合同义务履行取得商品(服务)控制权来确认收入。

建立了合同基础确认收入的原则,强调合同的商业实质。现行收入准则销售收入确认主要基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可收入准则修订稿则明确收入确认时点是基于合同义务履行取得商品控制权来确认,强调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合同不能确认收入。

明确销售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的条件。现行收入准则中主要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未对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进行提及。此次收入准则修订稿对销售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条件进行区分,主要取决于企业对客户销售前是否拥有对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拥有控制权的企业销售采用总额法,否则采用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并要求企业对是否拥有控制权遵循实质重形式的原则进行会计判断。

收入准则修订稿对医药贸易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收入准则修订稿预计将在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医药贸易企业主要通过经销商、商以及医院配送商等运营模式来完成商品(服务)销售实现收入,应认真学习收入准则修订稿的内容,指导企业现行操作顺应收入准则的变化,及时、准确地确认企业销售收入。具体影响如下:

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改变:现行准则下医药贸易企业销售收入确认时点是依据商品所有权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为判断,合同很少会对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进行书面约定,一般在现实操作中会计专业判断都是以客户验收入库为标准,甚至很多验收时间很短的企业,在发货同时已开具销售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发票随货同行提供给客户。收入准则修订稿则明确收入确认基于合同条款的约定,其确认时点在合同中必须进行书面约定,约定合同义务履行控制权转移时点,以供给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判断。

销售收入确认将出现净额法的可能。现行准则下对销售收入确认是否按总额法与净额法未进行单独明确,企业销售收入根据商业交易实质按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医药贸易企业也不例外,在医药贸易企业由于其规模、资金大小以及配套服务不同会承担药品总经销与区域分销商、终端经销商等的销售渠道的角色,虽然未来医院品种的药品将会实行“两票制”,可相当一部分OTC品种的药品销售在市场上仍会存在总经销与区域分销商的情况,在市场激烈竞争环境下,很多总经销或大区域分销商会采用直接将药品从生产企业或总经销仓库运送到终端经销商仓库,来减少经销环节的运输成本,提高药品销售周转效率,此时医药贸易企业无论作为总经销与区域经销售一般都会签署委托运输协议等,并按照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收入准则修订稿则对收入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判断是否拥有对相关商品(服务)的控制权来区分主要责任人与人,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则按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否则按照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在具体实务方面也明确了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是否存在以下多个或全部特征来判断控制权:一是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服务)是企业首要责任;二是在转让商品(服务)之前企业承担该商品(服务)的存货安全等主要风险;三是企业有商品(服务)的价格决定权;四是企业承担客户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医药贸易企业无论作为总经销还是区域经销商都必须对其直调业务相关合同与协议进行重新审视,不满足以上特征对相关商品(服务)具有控制权的,其对外销售收入将采用净额法确认,这必将对医药贸易企业销售收入规模造成较大的影响。

医药贸易企业应对收入准则修订稿的建议

加强销售合同条款完善,明确销售商品(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点。医药贸易企业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销售商品(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点,根据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在现实贸易中,医药贸易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在商品发货时还是在客户收货时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企业根据此时点及时确认本企业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医药贸易企业会约定在客户收货时确认销售收入时点。

梳理企业直调业务流程及合同,明确直调业务对相关商品(服务)的控制权。医药贸易企业在认真梳理本企业直调业务的流程及合同,在收入准则修订稿实施前,在合同与流程中明确企业在业务中承担对商品(服务)转让及存货转让前安全的责任,拥有商品(服务)自主定价的权利,承担存货损失及货款回收的风险,以满足收入准则中对商品(服务)拥有控制权特征认定,其销售商品(服务)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否则只能采用净额法。

第7篇:收入合同范文

【关键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收入

一、准则简介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FASB了《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两项准则是全球两大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为统一收入确认而共同制定的收入指引,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生效。

(一)新收入准则旨在对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采用单一、综合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提高行业内、行业间以及不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

(二)新收入准则阐述了主体在核算收入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两方或多方之间签订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形式上多份但实质为一份合同的,应将一组合同合并核算,新收入准则还规定了合同变更时的会计处理。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如果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单独使客户受益或商品或服务在使用时需要的其他资源是客户易于获得的,并且企业向客户交付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以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来,那么企业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可以区分的,此时,该承诺就是一项履约义务,应单独核算。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预计因交付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可以是固定金额,也可以是可变金额,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交易价格还需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如果单项合同内识别出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至每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当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企业针对这一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控制权可在某一时点转移或某一时间段内转移,从而导致相应收入的确认。控制权在某一时间段内转移的,企业需使用恰当方法确认收入,以体现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

二、新收入准则对通信运营商的影响分析

通信运营商均在香港和美国上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我国的收入准则也将随之发生调整,所以新收入准则对运营商的收入、增值税和成本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收入方面的影响

1、通信运营商常见的捆绑套餐收入确认方法

(1)公允价值法。是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核心原则,也是现行准则允许采用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的核心区别是合同中各要素价值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占总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

(2)剩余价值法。现行准则允许采用,对于电信行业而言,未来新收入准则下不再适用。多要素捆绑套餐中,应先从合同总对价中扣除未提供要素的公允价值,剩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要素。

(3)合同约定法。处理简便、直观,未来新收入准则下不再适用。先确认合同中约定了价值的要素,用交易对价减去要素的合同约定价值,剩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要素。合同约定法下,收入确认与用户感知及合同约定一致。

对于运用剩余价值法和合同约定法的运营商,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相关基础数据梳理和系统改造工作的工作量将非常大。

2、新收入准则对通信运营商捆绑销售的套餐中各业务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包括:(1)宽带、终端、通信服务等融合在一起的业务各项服务收入的分摊。(2)买手机送话费、存话费优惠购手机等捆绑套餐中的手机收入与通信服务收入的分摊。(3)语音通话、短彩信、流量、手机报等各类业务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套餐内各项通信服务收入的分摊。(4)积分、电子券等促销支出被认为是单独履约义务,或需参与收入分摊。

(二)增值税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后,对于手机与通信服务的捆绑套餐,税务机关规定优先按照手机价格确认应交增值税,剩余部分按照通信服务收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会产生税会差异,预计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税会差异会持续扩大,可向税务机关争取减少上述差异的政策,但预期难度较大。

(三)成本方面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规定:与合同直接相关,且产生或增加了主体满足履约义务的资源时,此类履行合同成本应当资本化。为获取合同所增加的增量支出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时,必须予以资本化并摊销:(1)必须与获取新用户或新合同直接相关;(2)必须是增量成本:即如果没有获取一个新用户或新合同,相关成本不会发生; (3)相关成本预计可以收回:即新合同或新用户预计带来的收入可以弥补支出的成本。(4)上述成本如果预期摊销期少于1年,可将其费用化。

2、按照上述规定,需要资本化的成本包括:(1)社会渠道酬金支出中为获取新合同而支付的增量成本需要资本化。如新用户入网当月给予商每用户10元酬金,在此情况下,运营商获得了一个新用户,且属于增量成本(如果商未成功发展用户则无法获取酬金),酬金预计可以收回(通常新用户带来的累计收入大于10元),因此满足相关条件,需要资本化。对于新增用户,摊销期限应该是用户的在网时长,可以用用户的平均离网率进行测算。(2)量化薪酬中为获取新合同而支付的增量成本,仅对员工发展的新用户或新合约按件计酬的部分需要资本化。(3)SIM卡成本通常需要全部资本化。(4)宽带装机成本通常需要全部资本化

三、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准备工作

1、流程方面:梳理收入计费、营销管理、采购、财务报告等相关流程的变化;并分析流程中需要进行的数据清理、系统升级工作要求。

2、数据方面:计算各收入、成本会计科目入账金额时,所需的业务数据和公允价值等数据,是收入、成本分摊及会计处理的基础。

3、IT系统方面:对执行收入分摊计算、成本归集分摊、账务处理等功能的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实现新收入准则要求的功能;

第8篇:收入合同范文

一、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的确认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区别如下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二、建造合同准则下收入与费用的会计处理

《建造合同准则》将工程结算和收入确认分开来处理。

1.企业拿到业主工程结算单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确认合同收入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一毛利”科目(合同收入大于成本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一毛利”科目(合同收入小于成本时)科目。

例:乙单位2012年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8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幢商住楼。工程于2012年2月开工,2014年8月竣工。预计工程总成本为5 500万元;至2012年年末发生成本2 420万元,已结算合同价款2200万元,实际收到1 800万元。

2012年会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商住楼2 420

贷:库存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2 420

(2)登记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2 200

贷:工程结算2 200

(3)登记实际收到建设单位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 800

贷:应收账款1 800

(4) 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和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2012年的完工进度=2 420÷5500=44%

2012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5 800×44%=2 552(万元)

2012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5 800-5 500)×44%=132(万元)

2012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2 552-132=2 4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42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52

三、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分析

1.营业税纳税影响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乙公司取得建造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因此,2012年乙公司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建造合同双方结算的工程价款2 2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6万元(2 200×3%)。

2012年,税务上确认建造合同所得66万元(2552-2420-66)。

2.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建造合同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时间和标准上存在差异,按季度预缴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年终结算时,如果年终办理工程结算与完工进度一致,不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否则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

接上例, 假设2012年12月31日,由于市场情况变化,乙公司预计今后很难收到工程价款,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属于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时,乙公司只能将已经发生的成本中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1 800万元确认为收入,同时将发生的合同成本2 420万元全部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9篇:收入合同范文

在“钱货两清”的交易模式下,收入确认标准强调的是收入已实现,即当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且收到现金时才予以确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众多交易活动不再是一次性的,通常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段且商品的交付和货款清收也是逐期的。劳务交易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一般情况下劳务交易不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往往会涉及多个期间,如建造合同通常会持续很长时间。对纳入财务报表的交易事项,会计要求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才能予以确认。劳务交易的时间性使得在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较大的不确定性:(1)买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且要求卖方提供额外的服务或给予额外补偿;(2)未来服务的提供成本高于预计成本的风险。这两种风险使得在劳务全部完成之前确认收入所产生的会计信息不可靠,这就使得在确认劳务收入时面临这样一个选择:是否应该在所有不确定性都消除之后才确认收入,抑或在劳务提供时就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标准的发展使得能够在劳务完成之前采用合理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理论: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根据权责关系实际发生的时间来确认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款项的收付时间,因此,劳务必须在其所提供的期间内确认收入;另一方面,风险与报酬实质上是否转移成为收入确认标准的核心,使得收入确认标准突破实现原则的限制发展为可实现,取得收取现金的权利时即可确认收入。劳务在提供过程中如果能够可靠地对劳务结果进行估计,即表明收取现金的权利是可实现的,劳务收入可按照估计的结果进行分期确认。

二、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与完工合同法比较

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是当前运用较多的劳务收入计量模式,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劳务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收益。在完工合同法下,平时只记录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收入与全部成本配比,确定劳务项目的已实现盈利。这两种不同计量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

(一)前提备件不同当能够对劳务结果进行可靠估计时,劳务收入可以按照估计结果进行分期确认,也即完工百分比法的前提,因为完工百分比的确认有赖于对劳务结果的估计。与此相对应的完工合同法则是外部环境复杂、各种预计因素可能随环境变化,从而无法对劳务结果进行可靠估计的现实选择。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能及时地提供对决策使用者更为相关的信息,同时,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要求。而采用完工合同法,平时各会计期间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所产生的会计信息较为稳健,但相关性较差,特别是将会计利润集中到劳务完成时一次确认,使得会计收益在各会计期间波动较大,无法真实反映各期的经营结果。出于财务报表可比性考虑,IASC第11号准则明确规定不许采用完工合同法确认劳务收入,而在美国和加拿大这两种方法都得到认可。

三、劳务收入会计实务处理

(一)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新准则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而且《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此规定的标准仍可适用:(1)合同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未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二)完工百分比的确定确定完工百分比是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关键。确定完工百分比主要是通过成本、产出单位或增加的价值来衡量劳务的完工进度,通常选择的衡量标准有实际发生的成本、实际耗用的工时、实际生产的数量、实际建成的楼层数等,这些衡量标准可分为投入衡量和产出衡量两大类。投人衡量主要是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成本预计总额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产出衡量主要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已经发生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对合同工作量的确定,在运用常规方法无法确认时,可以采用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

[例]甲骨文软件开发公司自2007年4月1日起为东方企业开发一项系统软件。合同约定工期两年,合同总收入lO万元,2007年4月1日东方企业支付项目价款5万元,余款于软件开发完成时收取。甲骨文公司截止2007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万元,预计还需发生成本5万元;2008年甲骨文公司实际发生成本4.5万元,预计还需发生成本3万元。该项目于2009年4月1日完成并付给东方企业,但余款尚未收到。该项目实际发生总成本9.5万元。假定甲骨文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实际成本均用银行存款支付。要求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该项目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1)2007年4月1日甲骨文收到项目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

(2)2007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借:劳务成本

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3)确认2007年收入与费用

完工百分比=30000÷(30000+50000)=37.5%

劳务收入=100000×37.5%=37500(元)

劳务费用=80000×37.5%=30000(元)

借:预收账款

3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劳务成本

30000

(4)2008年12月31N实际发生成本借:劳务成本45000

贷:银行存款45000

(5)确认21308年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75000÷(75000+30000)=71.43%劳务收入=100000×71.43%-37500=33930(元)劳务费用=105000×71.43%-30000=45001.5(元)借:预收账款

339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930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1.5

贷:劳务成本45001.5

(6)确认2008年劳务合同预计损失预计的合同损失=(105000-100000)×(1-71.43%)=1428.5(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1428.5

贷:存货跌价准备

1428.5

(7)2009年4月1日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借:劳务成本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8)确认2009年收入和费用

劳务收入=100000-37500-33930=28570(元)

劳务费用=95000-30000-45001.5=19998.5(元)

借:预收账款

285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998.5

贷:劳务成本

19998.5

(9)项目全部完工,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1428.5

贷: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