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选(九篇)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1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能够理解相关专家官员们的为难。但这些方案、建议,却似有过于“直接”之嫌,像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已发展成一种严重的“综合征”,并渗透至社会肌体的方方面面。对这样的综合性问题,显然必须“辩证施治”,而不可“单独求解”。

收入分配不公,从浅层次看是经济问题,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所酿成;但从深层次看,却主要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形成原因,是权力运作不规范,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所以,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从保障权利、规范权力入手。

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是收入分配不公成为严重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权利得不到保障,致使一部分人的收入长期在低位徘徊。譬如在许多省份都存在着“最低工资标准”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当前的最大问题,或许也并不在于收入差距扩大本身,而在于许多低收入者失去了保障――甚至连收入不菲的白领也感觉自己的生活是“易碎品”。因此,问题并不单单是收入水平的高低,而是低收入者的福利有无确实的社会保障。

权力失控,运作不规范,是促成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的另一主要因素。首先,权力的不规范,导致垄断迟迟“反不了”。众所周知,制造社会收入差距的一大“罪魁祸首”,是某些垄断行业员工的畸高收入。而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观,关键在于一些垄断集团在某种程度上掌控了公共政策,乃至立法资源――“部门利益法制化”。所以,反垄断在相当程度上也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经济问题。

其次,权力运作不规范,也导致了一些有剥夺之嫌的公共政策不断出笼,致使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例如从越来越多的人上不起大学乃至中学、城乡教育差距越来越大等现象看,我们的教育改革,就有使不公平问题愈加严重之嫌。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就在于权力运作中掺杂了不当的利益诉求,而失去了伦理准则。如果单单从经济方面考量,现行的教育高收费政策、医疗市场化政策、住房改革模式等,似乎都无不妥――教育的高收费可以“拉动内需”,医疗市场化可“减轻政府负担”,住房改革模式可“快速增加GDP”……可以说,这些乱象,正是由这种不当的“权力着想”、“权力诉求”而引起。

第2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一、正确把握和理解《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

《改革方案》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为指导,明确了改革的原则。主要是: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建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责任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聘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其他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及不同企业职工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在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科学的考核体系、高效的管理体制、有效的监管机制,形成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有度、约束有力、分配有序、监管到位的格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为此,要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全面系统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坚持中央企业先行示范和限期推开,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目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改革方案》适应了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对引领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意义重大。

《改革方案》在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秩序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是薪酬结构得到优化。《改革方案》将目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考虑到在不同企业任职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都是由中央任命的,为体现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对他们原则上确定相同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设置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目的是考虑不同功能性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经营规模企业的区别,体现这些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增加任期激励收入的目的是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任期激励收入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等次确定。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薪酬结构的优化是重大制度创新,势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产生更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是薪酬水平趋于合理。《改革方案》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既要考虑他们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又要考虑他们所承担责任、风险,还要考虑其他社会群体的工资水平,做到薪酬水平同责任、风险和贡献相适应。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城镇单位负责人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参考一些国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相对水平,《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合理比例确定。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内确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改革后多数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会下降,有的下降幅度还会比较大。经过这次调整,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更加趋于合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央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等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

三是考核机制更加完善。《改革方案》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类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引导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履行经营责任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反映综合素质和能力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的价值取向。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是落实薪酬方案正确实施的重要一环。

此外,针对目前不同中央企业的福利项目和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统一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同时,明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另外,还进一步对改进和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机制提出要求。

上述改革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际上这项改革已经远远超出单纯地对一小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调整本身,其目的是要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薪酬分配的正常合理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改革方案》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是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十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都提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改革方案》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指导,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积弊已久的突出问题进行改革,调整偏高过高收入,限制不合理收入,从而使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入触及利益的实质性推进阶段,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

二是突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主线。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是广大职工强烈追求的首要价值和迫切愿望。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分配秩序不规范,差距悬殊是影响公平正义的根本性原因,也是影响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诱因。差距过大,不符合平等共享的理念。《改革方案》本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的要求,着重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按“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了规范,使薪酬回归到一个客观、公正、合理的理性范畴,并与其他国有企业和企业内部职工以及职级相当的公务员的薪酬保持一个合理比例,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由此可见,《改革方案》在收入分配领域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导向性作用十分明显。它也直接关乎正确引导社会价值系统包括价值理念、价值取向的重塑。

三是体现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国家的宏观分配政策,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地位,中央对其负责人的薪酬作出制度安排,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薪酬结构和水平,是政府向社会展示收入分配公平性、合理性的方向性举措,是政府履行促进平等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庄严承诺的具体体现。因而,作为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其负责人的薪酬是政府可以而且必须直接进行宏观调控的领域。《改革方案》充分体现了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四是彰显了中央管理企业的标杆作用。中央管理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各行业、企业中也具有标杆效应。因此,《改革方案》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既是改革的对象也是改革的具体组织者、执行者,所以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特点出发,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投身到改革之中,正确对待、积极支持改革,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更好地发挥示范和引领效应。

五是借鉴了国外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有益经验。国外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主要是执行公务员工资水平、参照公务员工资水平(比公务员工资水平高1―2倍)、参照市场化工资水平来确定。薪酬构成各国做法不同,如德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总额包括固定的基本薪酬、绩效年度奖金和基于多年业绩的长期奖励计划。此外,在薪酬决定机制方面,美国高管薪酬一般由专门的法案确定。法国高管薪酬由政府财政部确定。日本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薪酬执行国家公务员法。德国国企的高管不仅是企业家,还有政府官员,所以受到政府制度的制约和民众的监督。其他一些国家做法尽管不同但政府都有监管的责任,而且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高管薪酬水平的上限都有严格的规定,有的直接规定国有企业高管的数额且不得突破。薪酬监管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和直接规定企业高管薪酬数额等。《改革方案》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

三、认真学习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改革中央管理企业以至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层级群体的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社会关切度高。为此,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在审议《改革方案》中的《讲话》精神。《讲话》从全局的高度强调国有企业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从现实的高度强调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从发展的高度强调深化薪酬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从战略的高度强调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履职行为,从反“”改作风的高度强调不合理的“职务消费”必须根除。《讲话》高屋建瓴,铿锵有力,切中时弊,鞭辟入里,从坚持和搞好国有企业的高度和长远视野,充分肯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精辟分析了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弊端,深刻剖析了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产生的社会影响,同时阐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历史使命和担负的重大责任。“讲话”集中体现了加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推动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对加快央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投身到这项改革中去,这是当前的一项既紧迫又艰巨的任务。

第3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多年“难产”

专家认为今年年内一定出台

从2004年以来,有关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消息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但仍然不见方案出台。对于“难产”的原因,主要是在于它牵涉到了各种利益的博弈,包括权贵利益群体、以垄断利益群体和资源利益群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最新的《2011中国薪酬报告》显示,去年,我国居民收入增长远远低于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增长,使得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相对比重不升反降。

去年我国公共财政收入增长24.8%,增幅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6倍,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名义的1.39倍,而同期企业收入增长幅度为20%左右,也远高于居民收入。《报告》认为,收入分配不合理、不均衡状况并没有根本扭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也将影响到经济进一步升级和社会转型,应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联合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的首部《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指出,2010年我国基尼系数已达到0.438,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尼系数在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并且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据悉,在中国收入分配差距中,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已经占据支配性地位,城乡差距的影响尤其突出。据报道,2007年城乡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约占50%左右。

不过,近年来城乡和地区差距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小,为收入分配的改善带来了一线曙光。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1367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509元,同比名义增长13.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4303元,同比名义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4%,比上年同期回落1.3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

今年上半年,全国有16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9.7%。同时,12个省份了2012年度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幅普遍14%左右。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提高最低工资已经成为提高低收入人群工资的常态措施,是与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相关联的举措。

在历时八年的争议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望在今年10月推出。“下半年要认真落实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今年8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说。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日前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无论是从历史上或是国际上看,都处于高位;而在深化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过程中,灰色收入对合理调整分配关系的冲击巨大,因此必须使其得以规范。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论证研究过很多轮,只是最后没有达成共识没有推出来,今年年内肯定要出台,这是政府的工作目标。

专家众议收入分配改革

关键在提高居民收入

据媒体此前普遍报道,国家发改委已经完成了《方案》初稿的起草工作,目前正在深入征求部级以上官员对《方案》的意见。

总体方案共涉及十大问题,包括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正常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收益分享制度、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以及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刘克崮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改革开放后的收入分配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锅饭”、“平均主义”格局,调动了个人、企业、政府的积极性;但对于公平与均衡问题则有所忽视,积累了一些问题,应当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此,他建议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和谐稳定。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居民的收入增长远远跟不上财富增长,“这是一个很大的战略性的问题”,因此必须实行一种新的改革思路,就是使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能够跟上社会财富增长的幅度,“这两个应该同步,现在这个同步化差距比较大,离差越来越大,因此整个社会应该对这个事情引起关注。”

在他看来,垄断行业的改革是下一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领域。大部分垄断行业是国家掌控的,但使用权是企业的。要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主要的问题则是产业问题。而现在的情况是,垄断行业作为国家的产权,国家却没有相应的得到这种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第4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一、收入分配更注重社会公平。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二、建立公务员工资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重在建立新制度,形成新机制。严肃纪律,规范秩序。通过简化工资结构、增设级别、增强级别功能、完善工资调整办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二是适当向基层倾斜。我国公务员队伍60%在县以下基层单位,92%是科级以下人员。为了鼓励广大基层公务员安心本职工作,工资改革中采取了相应的倾斜措施。主要有:加大低职务对应级别数,使低职务公务员有充分的晋升空间;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使基层机关因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限制没有晋升职务机会的公务员也能提高待遇;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高定级别等等。三是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津贴标准,增加津贴类别,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这对于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提高工资收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有着重要作用。

三、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一级一薪、定期升级”。二是实行新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单位类型不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三是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运行机制上与机关不同。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健全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第5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基尼系数超过0.45国际警戒线的现实,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推到了十字路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如箭在弦,引而不发不行,发而不准也难以过关,对构建和谐社会而言,这一步非常关键。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通过改革,如果能够跨越以下几道坎,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将开创新的局面。

处理好公共政策选择中“公平――效率”的关系。《世界银行2006年发展报告:公平与发展》指出:“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平等,不等于健康状况的平等,也不等于任何其他具体结果的平等,而是对一种机会均等状况的探求。” 收入不平等只是我们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时所引致的一种社会现象,而以起点和过程不公平为特征的机会不平等,却反映出改革开放以来公共政策选择上出现的问题或偏差。然而,“公平――效率”孰优孰先,一直是公共政策的两难选择,要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进行权衡或决断,确非易事。在中央决心大力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头,公共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显得十分重要。以市场竞争法则定义的“效率优先”所形成的结果不均等,百姓能够理解和接受,但由于公共管理“错位”和“越位”而造成起点和过程的不公平,则将成为众矢之的。政府的责任是要围绕起点和过程,制定和实施公平的政策,从而导引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努力达成结果的公平。“兼顾效率和公平”、“共享改革成果,兼顾各方利益”已逐渐为社会各方所认同,基点的确立将为下一步的制度改革指明方向。

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1980年为2.50∶1, 2001 年为2.90∶1,2002 年为3.11∶1,2003 增大到3.23∶1,2004年则达到4∶1。农业的高风险低收益,决定了农民的弱势地位,加上人多地少的矛盾和二元经济结构,城乡收入差距不可避免。通过中央财政的补贴,在一定时期内能保护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但力度有限,而且不利于农业自身做强做大。鼓励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同时允许土地转让,是保障农民获取平等致富机会更为有效的途径,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和发展缓慢的现状。加快城镇化建设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必要手段。要注意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因为两者直接影响到就业结果和收入分配结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仍然是保持较高就业率和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产业政策的必要选择。

调整行业收入水平。一些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银行业等,员工收入往往比竞争性行业高,而且超过许多。电力系统抄表员年薪10万元的报道,让百姓侧目,产业政策的制定者更应对此引发思考,因为是政府对这些行业的保护造成了市场机会的不均等。这种机会不均等,不仅形成了行业的垄断利润,而且造就了一批抵制改革的既得利益者。这是社会资源初次分配出现的严重问题,有体制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因素。要从完善国家产业政策和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垄断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企业工资分配增强宏观调控等方面入手,逐步解决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的问题。

公平税赋。“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构建和谐社会较为理想的形态,公平税赋是促进社会各阶层收入相对合理的必要手段,在政策制定上,要注重发挥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已初见成效;另一方面,消费税调整的重点应当是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去除,而将一些高档奢侈消费品、资源消耗品、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等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起到拓宽税基、引导消费、调减过高收入的作用。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的区别对待,致使经营成本产生了较大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员工收入的不平衡。尽快实行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

第6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级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经人事部批准,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员四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调控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1.对不同类型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适当高出一定幅度;经费自理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绩效工资总量可再适当高些。目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现行工资管理办法核定。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要保持合理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以后按照综合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其科学研究工作质量、成果水平以及实际贡献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结合岗位目标和年度考核情况综合确定。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艰苦边远地区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61号)规定,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年7月1日起,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l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在人事部、财政部选择试点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结合对单位及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主要领导的收入水平,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74号)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野外科学考察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野外作业期间,可执行地质、测绘野外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从事海洋科学考察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水上作业期间,可执行交通、海洋部门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不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这次套改增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60号)的规定执行。转制科学研究机构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5号)的规定执行。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按100%发给。

九、经费来源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第7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会议强调,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会议指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要求,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适当向基层倾斜,以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完善地区津贴制度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并注意提高其他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

会议强调,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解决好收入分配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贺国强在6月19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视频会议上强调,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贺国强指出,党中央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高度重视,最近集中出台的五个法规文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了规定;《党政领导干交流工作规定》对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直接谈话或书面询问的形式对了解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提醒;《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自己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这5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与《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干部教育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第8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一、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收入差距仍在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较快提高;但同时,人们的收入差距也逐步拉开。其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享受的隐性收入和补贴,以及农村居民的隐性负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值甚至更高,以至于现在我国成为世界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不仅是城乡收入差距在扩大,不同区域以及不同行业的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在扩大。根据国际组织测算,200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7,已超过国际公认0.4的标准。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差距在2010年就到了3.2倍,不同地区的人年均工资差达到了2.41倍,全国行业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倍数差是4.2倍。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仅会影响和谐社会终极目标的尽早实现,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协调发展。

2.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并且增长速度明显低于GDP增长速度,居民消费缺乏动力以及居民消费比例下降和政府消费比例升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在GDP中占的比例偏低。在再分配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好国家企业和居民的分配比例,而在国家财政层面上,没有明确财政投入用在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中的比例,导致了国家财政占有比例比较高,国富民穷现象的出现。2013年,我国居民收入占我国GDP总量的百分之四十六左右,而西方的发达国家居民收入占全国GDP的比例一般都高于百分之六十,显而易见,我国的这种分配比例明显偏低。居民收入占GDP比例低,这不利于中国由投资为主向消费为主的增长方式转变。而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居民消费预期和消费能力的下降以及内需不振的主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的不合理,而为了保持高速的经济增长就只能依靠出口和投资的拉动,这样的经济增长并不能维持长久。因此,要改变现在的不合理的分配现状,我们迫切的需要增强国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扩大国民消费需求。

3. 一次分配缺乏增长机制,劳动力工资增长缓慢。在分配过程中,工资水平在经济指标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的工资增长比较缓慢,没有长效的增长机制,在劳动过程中只追求效率优先导致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近日公布的数据,在过去6年中,中国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六成多,这一水平超过了印度的26.9%和东盟的15.5%。高素质人才的出现推高了劳动生产率,但并没有体现在工资水平的增长上。在我国某一权威机构的调查中表明,五年内没有增加工资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点四,认为工资收入偏低的劳动者占百分之六十一,全国很多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不足当地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而且还存在大量拖欠工资现象。如果劳动力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合理的比例,会影响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导致优秀人才流失,也将抑制消费,进而对经济造成损害。虽然低工资状态下的廉价劳动力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但这种制度会限制我国经济难以走出粗放式发展道路。同时,在一次分配领域,还存在工资拖欠和克扣、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偏大。居民消费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增加居民消费就需要提高居民工资收入。工资落后于GDP增速及其引发的内需不振问题也是现在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4. 二次分配乏力,甚至产生逆向的分配效果。二次分配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主要以税收、支出和其他政策工具为杠杆,当这些杠杆运作不当或失败时,初次分配基础上形成的收入差距不仅不会缩小,反而会拉大,由此导致逆向分配效果,同时有些行业存在大量津补贴和灰色收入,而国家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转移支付缺乏法制化,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其次就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使再分配调节功能发挥不充分。由于农村新农保的保障水平低下,覆盖面也比较小,启动时间比较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尚未启动,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水平差异很大,公费医疗制度与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差距较大,以上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而在现今社会中,政府就必须要以最高效的方式,促进最高程度的分配公平,从而促进社会福利水平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的提高。

二、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点

1. 公平与效率关系难协调。提高经济社会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还要兼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与经济主体在生产中产生的结果公平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而这两大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制度安排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主题。在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西方经济学家们主要有三种观点:自由主义学派与古典经济学派主张的效率优先论、福利经济学与新剑桥学派都主张的公平优先论以及新古典综合派与凯恩斯经济学派等主张的公平与效率相互协调论。在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统一性表现在,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而公平是效率的前提与保证;对立性表现在两者分别强调不同的方面,追求公平有碍效率而追求效率有碍公平。因此,两者的关系很难协调。

2. 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复杂。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越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收入差距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和谐社会终极目标的尽早实现,而且还严重制约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缩小收入差距是分配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影响我国收入差距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其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是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其贡献率接近一半。从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因素来看,主要有城市化、二元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金融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财政行为等,影响因素很多,并且这些因素互相影响,错综复杂,进一步增大了分配制度改革的难度。因此,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不仅要靠市场力量,还要通过政府规制。

3. 社会体制的限制。收入分配改革不仅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本身,同时也与相关联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相关连,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要取得良好的改革效果,不仅要对相应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且要对与之相关联的教育、就业、医药卫生、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体制甚至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而且在改革的过程中要互相协调,相互配合,建立系统联动机制。而在现有的社会体制下,就业率过低,社会保障不足,食品安全令人担忧,仅仅通过收入和分配两个角度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是不可行的,甚至会造成其他体制的不相适应。政府不突破自身建设和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会体制,将难以分好蛋糕。

4. 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结构中,凭借垄断和权利等不合理的制度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一种特殊利益群体。他们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这些利益集团只代表小团体的权利和个人利益,并不可能代表公共利益,也不代表现代工业文明,更不代表国际惯例;二是他们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或不合法的利益,因为他们凭借了不正当的竞争或者权力寻租等非正常手段;三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些集团的不合理竞争造成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比如以国企、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垄断利益集团、以贪官污吏为代表的权力利益集团等等。有研究表明,当前高速公路营运行业、石化行业以及电信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超过30%,相对于竞争性行业的5%,简直是天壤之别。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可能会造成政策实施中的变形,使有效的改革方案难以实施,既影响改革的深化,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政策思路

1. 改革一次分配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在一次分配过程中,改革方案应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对初次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注重起点分配的公平才能进一步讨论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公平性。为此,健全一次分配制度需要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从国家层面来看,要进一步调控企业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强该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的监管,确保工资增长落到实处。从企业层面来看,在确保企业利润的同时,尽量保持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充分发挥工会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集体协商谈判机制,通过建立集体谈判机制形成劳资双方共创、共享企业财富的新模式。同时,要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通过促进充分就业,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薪水平,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为了缩小贫富差距,在初次分配改革中,保护劳动收入是必要的,使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和GDP的增长幅度相吻合,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动内需,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对社会的长久稳定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2. 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政府责任。对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权重取舍问题,本文认为,应着重从再分配阶段入手,比如个税改革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同时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实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些都可以通过强化政府责任,加强政府主导来实现。为了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减少收入差距,政府需要做的还很多,比如进行个税改革,提高个税起征点,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给予政策扶持,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国民收入格局,提高居民所占收入份额;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扩大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社保基金支出压力,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更多用于民生改善和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3.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通过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市场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并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由于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要分项征收,并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取缔非法收入,还要继续加大反腐力度,不能反腐一阵风,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同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还要大力完善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机制,提出通过营造慈善事业机制扩大三次分配。这就要求政府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免税等措施,让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积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针对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下降的现象,为了改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格局,应该从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这三个环节着手解决。

4. 深化垄断行业制度改革。垄断行业往往通过不合理的竞争机制形成过高的收入,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及资源行业等垄断行业的改革,打破垄断地位,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垄断行业向政府财政分红的比重,对征收垄断税或要求其向国家上缴超额利润,提高全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的比例。调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工资监管,限制过高收入,保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同时还要限制工资外收入,包括住房等福利待遇和年金延期支付待遇等。要限制权力分配,减少权力拥有者获取租金的机会,消除灰色收入,健全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制,坚决纠正各种非法牟利行为。同时要抓好其他的配套改革,彻底解决垄断行业的不合理高收入问题。

5. 健全收入分配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有法可依,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制度才能有章可循,为收入分配秩序提供制度基础和依据,并且能进一步限制非法收入,增强处罚的力度。我国目前现有的收入分配法规政策层次较低,并且不够系统。应将一些收入分配政策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将薪酬分配制度、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制度、初次分配的资源配置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监督等制度法制化,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同时加大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百姓了解相关法律,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在国家统一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逐步完善地区的收入分配法规。健全法律法规后,也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9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文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3-0001-02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收入差距过大现象比较严重,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共识。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别指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合理现象,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

全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扯的行业和领域颇多,这就需要有多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以更大的力度改善民生。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使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

1.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在转移支付的重点上,进一步向教育、医疗、社保和三农等民生领域倾斜,避免“撒胡椒面”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益。

2.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放在优先推动的位置。2014年6月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收入分配领域把财税体制改革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提高征收起点,调整税率结构,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考虑目前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改为以家庭为单位,这样基本保证了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生活需求。更为重要的手段是,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监管力度,尤其是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核查工作,减少偷逃所得税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建立合理的资源税、垄断利润调节税,规范和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关系,规范国有企业分红、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制度,尽早争取房产税、遗产税等纳入收入分配改革的大框架下,从而综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规范收入分配行为,打击遏制非法收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别提到,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十三五”期间,必须加大反腐力度,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具体做法是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督。各级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规范职务消费;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对合法收入要保护,而对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规范隐形收入,特别是要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方法,并最终形成按经营绩效确定收入的规范的分配机制。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必须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实现社会公平的最终目标。

4.取消对垄断行业的保护政策,取消行业进入壁垒,引入竞争。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推进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逐步消除其垄断优势。积极鼓励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未禁止的垄断行业,从而使垄断行业利润逐渐与同类其他行业的利润持平。要特别注意规范国有垄断行业的初次分配,规范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机制,抑制其收入非理性过快增长。按照同志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要求:“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二、深化体制与制度改革,使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达到这个目标,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与制度改革。

1.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一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政府要通过工资、税收、公共财政等的改革,降低国民收入在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比例,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薪收入占比。另外,还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有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并有助于为社会公平的实现创造基础。政府应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使劳动报酬能够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地增加。加快工资立法和劳动工资标准体系建设,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中国当前在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部分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收入较低,一些地方、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依靠法制,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性,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

2.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制度不公平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问题仍未扭转,农村内部收入失衡问题日益突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要促进农民增收,就要稳定发展农业和国民经济,健全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首先,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其次,充分尊重农民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另外,通过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激发农民自主创业增收的积极性。消除就业创业的制度障碍,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水平,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居民无后顾之忧

社会保障是调节收入分配的综合性手段。解决好我国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可以解决基本民生问题,还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和保证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作用,为国家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石。

1.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保护弱势群体,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14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养老金“并轨”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该方案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2.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城乡分头推进、逐步实现城乡并轨。在工作重点上,当前要重点做好农民工参保、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尤其是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项重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要稳定持久地予以推进。既要向偏远农村积极延伸,也要向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延伸,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要做到统筹兼顾、瞻前顾后、循序渐进,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定型和稳定,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着力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并轨”,这是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