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第1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从集团层面完善下属各子公司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大型集团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机制,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项目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式。科技成果是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项目实施而产生的,且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通过市场的考验,才能称为有效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共同构成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内容。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应用科技项目的鼓励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机制两方面进行考虑。1.完善科技项目鼓励机制。科技项目是为研发企业创新型产品、设备、工艺或服务而开展的一次性科研活动。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快速、核心手段之一,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与其它技术创新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目前,大型央企集团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立项积极性不够、项目成果不明显、项目实施效率较低等影响科技项目效果的不良因素。通过完善央企科技项目鼓励机制,提升央企内部或与外部合作科技项目开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是提升央企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科技项目鼓励机制可以通过在央企集团层面建立有效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角度切入,如《科技项目申请流程》、《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科技项目节点进度管控办法》、《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通过建立涵盖科技项目各个环节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技项目鼓励机制,加快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提升科技项目研发效率,以推动央企技术创新。2.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即将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经过生产、销售环节投放市场,为企业盈利,也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目的。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是企业占据市场份额大小的关键影响因素。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是完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的重要组成。提升大型央企集团的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可以通过在集团层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按照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多少和科研能力效应大小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用以鼓励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

二、依托高校与科研院所培育协同创新机制

科研院所作为国有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企业不愿或无力开展的研发工作,例如,基础性、综合性、战略性科学研究工作,某些高新技术、市场竞争前技术和高难度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工作。其主要为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行业公共科技产品和共性关键技术,为实现国家目标而服务。研究性高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一些前沿技术的应用研究,其科研工作多和人才培养相结合,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探索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基地。依托研究性高校和科研院所形成央企的协同创新机制,解决一些前沿性的开发工作耗费人力、物力成本,研究难度大的问题。是高难度和高成本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效模式。

1.成立协同创新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是充分发挥研究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央企技术创新工作中重要作用的创新性方法。通过搭建实体化的产学研服务交流平台,在协同创新研究院内汇集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技术和人才资源,对接央企优势产品和优惠政策,采取有组织的科研模式,以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协同创新研究院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的,通过服务沟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帮助各方进行突破式发展。并从企业、产业和市场需求出发,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推动央企技术升级。通过协同创新研究院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应用协调发展。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协同研究院框架下与央企各子公司展开技术研究,央企各子公司在协同研究院框架下展开技术应用研究,并负责技术创新成果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方面的工作。通过多种分工与合作模式,最终将协同创新研究院打造成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国际合作、聚集高端人才的国际一流成果转化平台。

2.利用信息手段搭建协同创新服务平台。除了成立协同创新研究院之外,央企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还可以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搭建能够协同创新的网络化创新服务平台。例如,通过微信手段搭建即时沟通和交流平台,通过物联网搭建技术、成果、人才即时共享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可以共享央企的技术难题、行业前沿技术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最新研究成果,形成一种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迅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良好沟通途径,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核心技术的创新优势与央企成果转化的创新优势良好结合。

三、形成科技项目管理的有效机制

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都不具备完善的、合理的项目管理机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资源浪费、研制周期过长、产品推出速度过慢等各种问题,在大型央企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管理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子公司的优势资源,实现集团内部的资源利用最大化,降低产品的开发成本,加快新产品的推出速度,是央企科技管理创新的一种有效模式。

1.建立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目前,国内外学者认可的项目管理体系包含九大部分: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而大部分央企的科技项目管理都没有涵盖项目管理的完整体系,一般只着重于项目成本管理和时间管理,但对成本和时间的管理也并非按照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开展,只是简单的将科技项目分为开题立项、阶段审查以及评审验收等几部分内容,对项目管理是松散的。在开题立项阶段,只要符合科技项目立项条件并通过专家论证,便可以编入科技项目实施计划。但有些科技项目仅仅只关注了市场技术难题和新产品开发,而没有为央企未来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和储备行业领先技术,在短期内能够保持某类技术或产品在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长远来看,由于不能拥有独有的先进技术,在以后的竞争中会永远处于行业追随者的地位。在阶段审查过程中,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跟踪检查项目的进度以及在财务方面的保障情况,实际的检查力度不足,没有完全达到科技项目跟踪与管控的目的,效果欠佳。评审验收阶段,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研究成果及验收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主要评价成果是否按立项合同书指标完成,并没有对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进行有效评价。松散和单一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不利于充分利用央企内部有效资源,建立涵盖九大内容的完整科技项目管理体系,将九大内容贯穿于项目的立项、阶段评审与验收的各个阶段对于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用,提升央企的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建立科技项目应用评价与奖励机制。建立科技项目应用评价与奖励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科技项目成果的延续性,使科技项目研发过程形成的核心技术、人才队伍、知识产权成果等为企业发展产生持续性效应。科技项目应用评价应在项目完成的半年或应用一年后进行,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含量、效益大小、先进性、竞争力提升水平、知识产权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不同等级的奖项,并对科研团队给予名誉和物质的奖励,并对好的研究项目进行经验总结和组织交流,促进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建立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体系

科技成果评估过程是对科技成果产生前和产生后各项活动的进行深入、客观分析研究的过程。科技成果评估过程的有效性是央企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定心丸”,而科技成果评估过程有效性的保障条件建立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体系。央企通过不断推出新产品来占领市场,经营的核心目标是利益最大化,而在央企下属的各子公司内部,并不是所有的科技成果都具有市场价值,无价值的科技成果不仅浪费了资金成本,还降低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如果建立对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体系,也是央企科技管理创新应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1.市场评估指标。新产品、新设备或新工艺等只有进入到生产活动,批量投入市场,才能产生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技成果评估的核心指标是科技成果的市场推广前景,且市场推广前景指标应作为科技成果指标评价体系中可量化的、占比重最大的一项指标。市场推广前景的量化评价标准可包含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年产值、销售额、利税额等,这些实际的可量化指标可以非常准确的体现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央企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可以清晰的评价下属子公司某项科技成果所产生的价值。

2.R&D能力提升评估指标。科技成果所产生的价值不仅包含立竿见影的市场效益,其产生过程中所带来的研发(R&D)能力提升也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价值,R&D能力是央企技术创新、快速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对央企未来长远发展所带来的是其他影响因素无法比拟的影响,是央企保持长久活力和拥有广阔发展空间的关键。央企下属子公司R&D能力的评价标准与通常R&D能力所包含内容类似,一般为科研人员学历构成、科研人员职称结构和专利拥有数等指标。通过R&D能力提升力度评估实现对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活动,主要包括评价该项科技成果产生之后所能够培育出的科研人员构成,所能够提升高水平科研人员的数量以及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数量。

五、搭建成果转化快速通道

经过合理的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评估,可以确定各子公司内部可快速投放市场的科技成果,在对于大部分的子公司来说,由于传统机制的流程复杂,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产业化市场推广的速度较慢,通过科技管理模式创新,在集团层面形成具体的保障制度,搭建成果转化的快速通道,是央企科技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

1.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制度。在集团制度层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是央企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畅顺通道的基础条件。科技成果转化快速通道的构建涉及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企业多个环节,在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需涵盖所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科技成果首先经过严格的试验检测和小批量装机验证,才能大批量投放市场,在生产制度建设上,对于科技成果中新产品的生产构建合理的样机试制制度,对于小批量装机构建合理的产品小批量试装制度,等,都是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重要组成。为了保证科技成果投入生产活动之后,能够得到有效产品改进和市场扩张,此时,能够直接获取客户产品体验的售后服务环节对于产品的评价就显得非常关键,通过有效制度将售后服务环节获得的有效信息迅速采集,才能促使科技成果有效改进和快速进入下一轮新的科技研发,产生新的科技成果。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设保障制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科技研发基金是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一种良好方式,其可以用于资助或奖励央企内部从事新产品、新设备或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科研成果类别,分别确定资助的形式和资助金额。同时,为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在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的畅通无阻,也可以将科技研发基金这种良好“剂”添加到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这种科技研发基金对于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锦上添花”作用。从科研氛围上拓宽了科研工作发展的道路,也从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

六、结语

第2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 财政监管;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

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一直以来都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科学技术发展已经成为了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而财政科技投入是各国或地区科技投入的主要来源,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财政科技投入的质量及其监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尤其是在财政科技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对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控制和监督能确保将有限的科技资源用于最符合国家或地区利益的科技项目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促进相关科技成果的生成和运用,从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一、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现状

(一)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基本情况

广西的财政科技投入的整个流程是建立在“准零基预算”基础上的,主要由人大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科技经费预算进行审批;项目下达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进度和用款申请,通过国库或专户进行资金划拨;项目完成后,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结题报告,组织专家对项目展开情况进行评审或验收。对于财政科技投入整个流程,广西建立了包含五个层级在内的监管制度(具体见图1),第一层,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日常管理;第二层,科技主管部门按进度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第三层,财政部门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控;第四层,国家审计机关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审计;第五层,拥有立法权的人大对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督。相应的监管方式主要有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科技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以及财政、审计或人大常设机构的检查等。其中,最常用的监管方式是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和科技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监管的内容囊括了立项前调研、备选项目库、项目审批、资金使用、项目评审或验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二)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存在的问题

广西财政科技投入通过以上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管经费不足,导致监管方式和监管效果受到约束,聘请中介或组建专家团进行监管均比较困难;2.没有对科技经费进行统一规划,各个部门各自管理本部门的科技经费,执行本部门的制度,接受本部门的监督,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及合作,这使得对项目审批、经费使用等的监管效率受到影响,也降低了经费的使用效率;3.对项目后期管理的监管比较薄弱,使得科技项目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科研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没有很好地联系起来;4.惩治违规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屡查屡犯,而且对这些行为的纠错也较难执行,监管的威慑力较弱。这些问题直接造成了违规使用资金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出现,从而削弱了财政科技经费运用的效率和效果。而目前广西的财政科技资金相对有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又迫使我们必须提高广西的科技实力以增强广西在自贸区中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因此,必须尽快对当前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建立起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

二、国内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科技水平相对比较高,管理经验也比较丰富,其中美国的监管机构设置和违规行为管理、德国的项目审批和管理、日本的预算编制和信用评价等方面能为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积极的借鉴。此外,我国上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在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国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1.美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财政科技经费主要采用分散化监督管理。由国会、联邦总审计署以及各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总监察长办公室,简称OIG)共同组成政府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其中,国会负责对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准,联邦总审计署从宏观上监督美国科技经费的支出及使用情况,两者与社会公众监督一起形成财政科技经费的外部监督。各职能部门的OIG是财政科技经费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其人员的任命和经费的获取都相对独立于该部门,直接向本部门首长和国会负责。这一模式既便于其在部门内部对科技经费进行全过程监督,又保证了其工作的独立性,从而提高联邦经费监督的效益和效率。美国对财政科技投入实行全过程监督,包括对科研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调查和监督。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严格处理,例如暂停拨款、取消获得任何联邦经费资助的资格、追回滥用的相关经费等。在监督实施的依据上,美国对科技经费投入的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比较健全,从监督机构的设置、监督的实施到审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都有法可依。

2.德国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德国联邦政府的财政科技投入采用集中协调型的科技投入管理体制,即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由德国联邦教研部负责制定德国的科技政策、协调联邦各部门及各州的科研活动。联邦教研部将专业领域的计划及项目的管理主要委托给专门设立的“项目协调管理单位”完成,在联邦教研部直接领导下,行使计划及项目管理职能,确定优先领域、遴选并审核项目、监督项目的执行。德国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项目审批制度,审批期间大量的工作由中介机构来负责,这些中介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对政府和公众负责。在对科研机构进行评估时,相关工作主要由外部独立机构负责,为了使科学评估更加公正、合理,更具国际性,有时还会吸收外国专家参与评估。这一系列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科技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独立,从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有效使用。

3.日本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日本采取的是集中协调的科技管理体制。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是其最高科技审议机构,负责制定重大科技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文部科学省则负责科技政策和科技投入的宏观管理。日本政府在科技投入管理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非常重视科技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编制过程严谨和细致。首先由政府制定一系列国家有关科研的大政方针,规定今后若干年科技的研究方向及其预算目标额度,然后由各省厅根据其相关方向制定年度的经费预算。在政府预算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的项目预算管理评价机制和预算监督机制。对科研单位的信用评价是日本科技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到该科研单位未来年度的资助额度。为规范科技经费的使用,日本文部科学省还根据每年修订的面向研究人员及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手册》,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国内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

上海市在近几年科技部公布的科技进步环境指数及科技活动投入指数等多项指标的排序均位于全国前列,其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方式上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依据相关规范,上海市政府建立了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以及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为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上海市级科研单位建立了监事会制度,实行了监事持证上岗制度。同时上海市成功探索了科技经费投入的绩效评价,制定了《上海市科委科学事业费投入绩效评价整体推进方案》,为全面建立科研课题投入的绩效评价制度打下了基础。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科研诚信体系,如发现有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除将已拨付的科研经费全额收回上缴,还会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除上海市以外,其他省份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也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例如,山东省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全面记录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启示

从以上对国内外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经验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要建立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首先要有制度的保障,即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对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二,负责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以保障其监督的有效性,在监管过程中适当引入独立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有助于提高监督的有效程度;第三,对于财政科技投入应进行全过程监管,针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第四,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厉惩处,以保证监督效果和监督工作的权威性;第五,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制度,为充分发挥经费的效益奠定基础,也为下一轮的财政科技投入预算提供相关信息;第六,适当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监管信息进行记录,条件适宜时可以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公众监督。

三、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原则

以上的分析表明,广西要构建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水平,就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无论是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经费的管理还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等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只有坚持法治科学,才能确保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益,同时构建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

(二)系统性原则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应注意系统性,不仅要重视如何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而且还要重视整个体系中监管事权的分配和协调。在对项目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也要对监管事权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全程性原则

有效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应覆盖财政科技投入的全过程,包括从财政科技资金预算、项目审批等到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成果转化等所有环节。相应的也要建立一套覆盖全过程的评价体系,包括预算形成、预算执行和执行结果等都要有相应的评价标准。

(四)差异性原则

财政科技经费所涉及的科技活动很多,有些差异性很大,即使是同一个科技项目,其在知识生成、技术创造、技术转移扩散、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战略产业形成等各个阶段科技活动的规律也是不一样的,因此,监管方式和手段等也应按照科技活动的不同规律来进行分阶段、分类型的设计。

(五)效益性原则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因此,监管体系的构建也应遵循效益性原则,尽可能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好的监管效果,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性。

四、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初步构建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如图2)。该框架可以概况为“一三六”模式。所谓“一三六”模式是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三个监管环节和六个监管主体。其中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监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为保障,三个监管环节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涉及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六个监管主体是指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主体涉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区人大和社会公众等六个部门。科技部门承担的监管由其下设的独立的科技经费监管中心来负责,该中心是监管的核心机构。此外,为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有效,避免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由区人大负责聘用相关专家成立财政科技投入决策咨询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财政科技资金的分配,但不承担监管职责。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科技发展战略以及本部门情况等拟定本部门预算,汇总后由该小组进行审核,经过严格的调查分析和反复论证,初步确定财政科技投入的金额和方向,然后再提交区人大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一三六”模式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是指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由以科技部门下设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对财政科技投入所涉及的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来说,该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的制度保障

财政科技投入监管要满足合规性,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作为制度依据和制度保障。因为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对科学和完善,基于法治视角的监管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从而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效率和效果,进而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效益。对于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而言,完善的制度保障不仅包括各专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办法,还包括宏观的、统一的指导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办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一些配套的规章制度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应构成一个内容和谐统一,符合实际管理需要,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管规范系统。广西目前已出台《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等一些与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未来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推动统一的科技经费管理基本原则以及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办法等的制定。

(二)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应覆盖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三个环节。完善预算评估评审等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制度,加强对经费分配的监管,增强经费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经费分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财政科技投入决策咨询小组成员以及相关专家遴选制度和遴选程序的监管、对预算评估和评审过程的监管以及对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的监管。监管过程中可以使用公示制度、备案制度等监管方式。对经费使用的监管是财政科技投入监管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的监管、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对资金使用效益的事中监管等。监管过程中可以使用审计、检查、调查、报告、绩效评估等监管方式,并注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通过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信息系统来辅助监管。对于重大项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应结合风险预警体系进行重点监督。在经费使用的监管过程中,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加强服务意识,包括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政策适用性的优化和相应的政策辅导等。项目验收及成果转化的监管包括对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对科技投入成果的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等。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惩处,并将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保证监管效果和监管工作的权威性。监管过程中可以采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等方式。

(三)以科技经费管理中心为核心的六个监管主体

在公共财政下,财政科技经费实质上来源于公民,也就是说,公民将资金权力让渡给了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而让渡给科技部门,最后让渡给资金使用部门。资金权力的层层让渡也就意味着多层监督的产生。因此,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区人大、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等均拥有对财政科技经费监督的权力,而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资金使用部门则必须履行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监管的义务。多个监管主体的存在势必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监管职责、监督程序和方式等,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协调各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提高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广西可以在科技厅下设置一个独立的科技经费监管中心,中心负责人由区人大任免。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直接负责对财政科技经费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将监督结果向区人大和社会公众公布。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的直接监管是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核心。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规章制度,必要时可参考上海在科研单位建立监事会制度。财政部门和区人大作为财政科技投入的宏观管理部门,可以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以及验收进行评估或审计,从宏观上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国家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重大项目或风险投资项目的财政科技经费进行审计。除涉及国家机密外,财政部门、区人大、国家审计机关等的监督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等主要通过相关部门公布的监管信息以及各部门建立的公众沟通机制对财政科技经费的全过程进行外部监督。

五、结束语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修改、制定以及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与协调等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构建需要拟定一个整体计划,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来实现。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监管体系的成功建立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广西财政科技投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促进财政科技投入效益的提高,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从而提升广西在全国以及东盟地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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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科技报告 资源工程 成果转化

一、引言

科技报告不仅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国家重要的战略信息资源,建立现代化的科技报告制度就成为我国面临的艰巨任务。在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依靠现有科技管理体系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国家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的科技报告实施数字化、网络化和集成化的收集和管理,使其由信息孤岛纳入到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中。科技报告制度的建立包括科技报告的产生、收集、检索、获取、收藏等多个方面,为科技管理、决策、创新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和可靠保障。

二、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

(一)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目标

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目标为使其成为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利用现有的管理模式加强对科技报告工作的管理,提升相关部门的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提交意识,并逐渐演变成为科技知识资源积累的基本手段,成为政府科技投入及产出的重要表现形式,并作为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目标分为几个阶段实现:第一步,到“十二五”末阶段,建立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的标准规范,形成科学、高效、合理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第二步,到2020年,形成基本的国家科技报告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逐步完善各项基本制度,建立基本的组织管理架构,基本实现收藏共享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由国防、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的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

(二)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原则

(1)政府主导,强制呈交。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在制定科技报告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基础平台搭建和组织体系构建方面,充分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从而推动国家创新性资源的快速积累和有效积累。

(2)以用为本,服务创新。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重点为创新自主服务能力,提升公共科技服务的创新能力,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

(3)统一标准,共建共享。制定能适用于不同部门、不同地方的统一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分工合作,建立联合共建、合作共享的工作模式。

(4)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先将局部地区或部门设为试点,在试点运行过程中摸索规律,从而探索出实用性更强的科技报告制度,并逐渐加大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支持力度,推动整个科技报告体系的完善。

(三)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框架

中国科技报告制度的总体框架包括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的建设、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以及共享交流体系的建设。

(1)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离不来法律法规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实现科技报告收集、管理、共享、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基本依据。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将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到合法程序中,以保证科技报告的产生、收集、管理和交流工作的合法性,维护科研部门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2)组织管理体系。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及实践,主要依靠国家、部门、地方和基层科研本部门组成的三级体系的力量,各个体系之间,按照“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负责科技报告的产生、提交、审查和管理工作。国家已经的《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已起草的《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承担着推动各部门全面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重任,对各地方、各科研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起到指导指导性作用。

(3)标准规范体系。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是科技报告产生、收集、管理、共享的统一形式,建立这一体系主要任务为研制和宣传科技报告的编写、编号、保密级别的划分及管理、基本元数据等各方面的标准,对科技报告的编写―审查―提交―验收―加工―利用等工作流程进行科学规范。我国在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方面虽然仍处于落后阶段,但仍然在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科技报告编写标准》《科技报告元数据集》和《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标识》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已经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进程。

(4)共享交流体系。科技报告要从管理到使用,离不开共享平台的建设。我国在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服务系统的建设方面主要做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在原有的科技部门一站式申报平台中开发科技报告报送专栏;另一方面建立的共享服务系统正在进行全面测试,通过测试后的平台将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科技报告的服务,用户通过实名注册后还能进行浏览全文。

(四)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的意义

科技报告制度的建设是国家创新举措的必然选择。科技报告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在能源紧张的今天,国家的经济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发展水平以及利用水平。我国对科研的投入一直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但我国当前的科技创新指数却处于落后阶段,科研投入及产出比例严重不符,造成了资源和经费的极大浪费。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科学规范的科技报告制度,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管理。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施后,不仅将推动我国科技研发工作,还能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进程,从而推动我国的创新举措。

三、结束语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拥有创新所需要的全部资源和知识,即便具备这一能力,消耗的时间和财力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都是一笔庞大的数字。国家利用政府的强制,将社会各领域的科技成果集中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共享平台,使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国家的最新科技动态,加快科研进程的同时,还能促进科研转化的进程,使科学研究真正转化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

(施向群单位为枣庄市科技信息研究所;施利群单位为枣庄市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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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范文.中国科技报告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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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伦.打造“多位一体”的系统工程――中国科技报告体系建构研究[J].内江科技,2014(01).

第4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韩国科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于20世界60年代。1962年,韩国首次设立了专门负责制定科技研制计划、相关制度和法令的管理机构。自第一个宏观科技管理机构—科学技术处成立后,根据发展形势不断进行调整,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韩国科技管理机构经历了4次重大的变革。

1.1第一次变革

上世纪90年代末,韩国对科技管理机构进行了一次重大改组,科学技术处升级为科学技术部,科技管理部门的地位和管理权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技部长官的排位从各部长官的末席(24个部)一举跃升至第8位,在经济部门中则仅次于财政经济部位居第2位,管理范围不再限于宏观政策的制定、实施,还涉及对各部门研究机构的管理、协调,人才培养、信息扩散和成果转化等业务,以及部门间科技政策的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至此,韩国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与科学技术部为中心,产业资源部、信息通信部、国家科学技术审议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参与、辅助的科技管理体制。

1.2第二次变革

进入21世纪,韩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创新主导的经济结构和建设科技中心社会。为及时迎合韩国经济增长模式,韩国政府对科技管理体制进行了再一次改革,当时的大环境下,进一步提升科技部的地位和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距离第一次变革的6年后,科学技术部正式升格为副总理级国家机构,科技部部长的排位仅次于财政经济副总理和教育副总理之后。

1.3第三次变革

2008年,新一届李明博政府取消了已延续了40多年的科技管理的模式和思路,将科技部与教育部结合,设立了教育科学技术部,同时将产业资源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合并为知识经济部。教育科技部和知识经济部分别负责主管基础科学和产业技术两大门类科技创新事务的管理部门以及对口科研方向的各研究机构。

1.4第四次变革

2013年,韩国树立了面向未来的“创新经济”发展目标,新任总统朴槿惠重组了上一任政府的教育科技部,再次把科技部门单独列出,设立未来创造科学部,成为韩国政府中排名第二的部门,仅次于由副总理领导的企划财政部。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韩国政府再次将科技管理机构地位提升到一个历史最高的层次,足以体现政府着重强调科技发展促进经济的重要作用。

2韩国科技管理体制的特点

2.1集中型的科技管理体制模式

以组织结构作为标准划分,各国的科技管理体制大致可分为:集中型、分散型和折中型。韩国属于典型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有别于以美国为典型的分散型科技管理体制模式,集中型管理模式一般具有以下特点:①科技管理的高度集中,科技事业的规划制定、科技执行和评估都集中政府部门之中;②科技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1960~2013年,韩国政府先后对科技管理机构进行了改组,不管是1998年改组的科学技术部,还是2008年重组的教育科学技术部,或是2013年设立的未来科学创造部,科技管理机构的不断改革,始终没有动摇韩国政府作为科技主导的地位,科技管理依旧在韩国政府的掌握之中,同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多个政府参与辅助。同时,韩国政府多方位介入科技管理的各个范畴,包括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有效保证了科技政策和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运行。总统的权力直接渗透到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审议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长一职,均由总统同时兼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则由总统令规定或者总统直接推荐产生;科学技术部升格为副总理级国家机构后,作为副总理科学技术部长,同时出任科技长官会议委员长和科学技术创新部(副部级)部长一职。全国科技管理和权力的高度集中,充分体现和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基本符合了韩国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经济增长模式逐渐转变的要求,有效实现了韩国经济的跳跃式增长。

2.2科技法律法规的有力保障

科技管理体制以链条式的结构开展运作,每个环节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作用和影响,为了确保各结点之间的相互协调性,韩国政府从法律法规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韩国政府通过立法,对科技管理机构组建、科技管理政策制定、科技管理具体活动明确了法律的保障、支持和约束。①通过立法明确科技管理机构的义务和责任。60年初,为保证发展科学技术为韩国经济发展提供支撑这一政策,韩国政府制定《技术引进促进法》和《科学技术振兴法》,明文规定了政府对发展科学技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2001年的《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结构、职责和任务。②通过立法为各种科技管理机构的成立提供依据。如,政府通过修改《政府组织法》,首次设立了技术管理局;2004年韩国通过《政府组织法修改法》和《职务制度改编方案》把科学技术部升格为副总理级国家机构。③通过立法指导和支持全国科技活动。为有效、全面指导各项科技活动,科技法律法规涉及的范畴非常广泛,在科研开发和成果应用、合作研究与产业技术联盟、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环境建设与保障等方面均能找到对应的、特定的法律法规。如在研究开发和成果应用方面,包括有《技术开发促进法》、《发明振兴法》、《基础科学研究振兴法》、《工程技术振兴法》、《生命科学培育法》、《技术转让法》、《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成功成果评价及成果管理法》、《国家研究开发事业管理规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规定》等。四是韩国政府对重视发展的研究事业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引导和保障,如,通过修订《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和《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促进产学研事业快速发展。至此,韩国颁布的科技法律法规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科技法律法规数量已超过了90个,为国家科技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3科技政策咨询的智囊团效应

韩国有专门为总统提供咨询服务的智囊团———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其职责较为单一,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咨询决策服务机构,不具备科技管理职能,仅为总统提供科技领域的咨询和科技政策的评价。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由委员长和10名咨询委员组成,委员长一般由总统任命的、对科学技术振兴作出贡献的、有丰富学识和经验的人担任。一般要求会议每季度向总统报告5次,以书面汇报和当面报告的方式。国家科学技术咨询会议对韩国科技政策的制定和科技发展方向的调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英等发达国家都拥有诸如此类的咨询服务机构,为国家领导出谋献策。

2.4科技评估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效结合

2007年,韩国政府研发投入为98443亿韩元(约100亿美元),到2009年全社会总研发投入37.93万亿韩元(约合329亿美元)。如何有效合理地管理和配置科研经费,成为韩国政府必须正视的问题。韩国为解决这个问题,通过立法和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推行国家大型研发事业事前可行性评估制度和研发成果特点评估制度,推动经费管理模式由投入管理型向成果管理型转变。国家大型科研事业事前可行性评估制度是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施行令》的规定,在2007年1月开始施行。其中提到对预算额度高的研发项目和技术开发园区、大型装备等研发平台建设必须经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家预算处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将体现在来年研发预算编制中。韩国政府在2006年颁发实施了《国家研究开发事业成果评价与管理法》,要求开展研发成果特定评估。根据《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研究开发事业实施深层次的成果评价。如,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2007年的大型科技研发项目进行的评估结果,必须反映在2008年审核研发项目预算中,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材料。经参考而制定的研发项目预算,将对评估为优秀的项目给予大力扶持,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项目减少经费支持。科技管理评估将项目经费向优秀项目倾斜,对巨大的科研经费资源进行了有效配置,用得其所,大大提高研发经费的投入效率。

3韩国科技管理体制对我省的启示

广东目前仍然处于外向型为主的经济发展阶段,创新型经济仍未成为全省的主流经济形式,尚需利用科技创新更加有效地支撑经济增长,而目前省内的科技管理体制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笔者认为,韩国科技管理体制特点对我省的科技管理体制有以下几点重要启示:

(1)实施合适的科技管理模式,推动科技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效结合。韩国作为后发的亚洲国家,在恶劣的环境下仍能快速前行,以较快的速度步入了创新型国家行列,这离不开其政府实施了适合的科技管理体制。我省在探索有效的科技管理模式时,适合我省省情是必要的。我省作为科技大省,科技发展速度快,科技类别涉及面广,科技业务量大,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必定无暇逐一应对,为此,选择以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科技投入主体和从事科学研究主体多元化的科技管理体制模式,是一条出路。

(2)利用科技咨询决策的智囊团效应,确保科技管理者科技管理行为的快速决策。韩国设置专门服务总统的科技咨询决策机构,定期为总统出谋献策,这对总统在日理万机中进行快速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省可以创立定向的科技咨询决策机构,专门为地市科技局、高新区、大企业、中小型创新企业等提供科技事业的咨询决策,这不仅可以增强科技管理者的快速决策能力,也可以引导其正确跟随国家发展主线、省发展目标前进,形成全省群体式发力,将会为广东省经济发展提速。

第5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计划及管理不断调整和完善,基本适应了各个阶段科技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不同时期发展和改革的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确定,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复分散、效率不高等一些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对科技计划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以促进自主创新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要求的“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二、基本原则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围绕促进自主创新的主题,既要充分吸收和继承现有计划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更要与时俱进,坚定改革,大胆创新;既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解决当前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求真务实,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新思路、新举措,力争取得突破,又要加强总体设计,综合集成配套改革措施,积极有序推进。重点要突出以下几项原则:

1、体现国家目标。围绕党的十六届**提出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纲要》为指导,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提出的重大需求,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促进自主创新。把促进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遵循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类科技计划要鼓励自由探索,突出原始创新,提高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应用开发及产业化类科技计划要面向市场,突出集成创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问题,提高科技的支撑能力。

3、加强统筹协调。围绕国家整体的创新目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考虑政府和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统筹科技发展与改革,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统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安排,统筹集成各方面的科技资源,充分利用国外的科技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4、明确权责划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要进一步明确计划、项目决策、管理、实施、咨询、服务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咨询、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

5、完善管理制度。围绕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管理新机制,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办法,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运行的秩序,强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和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和公开。

6、提高管理效率。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要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为目标,进一步简化程序,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共享机制,保证国家科技计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改革措施

为切实保证“**”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实施,计划管理改革要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1.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对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等。作为科技计划的主体,国家科技计划要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对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后,“**”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主要由基本计划和重大专项构成:基本计划是国家财政稳定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等;重大专项是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工程建设,通过重大专项的实施,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2.明确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围绕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各国家科技计划要进一步明确定位和支持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要突出原始创新,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973计划构成,主要定位分别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国家目标导向的战略性基础研究;科技攻关计划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支撑作用,加强集成创新,突出公益技术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以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为目标,进一步强调自主创新,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前沿性,重点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要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政策引导类计划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措施,重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面向农业、农村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国际科技合作等的引导和支持。重大专项按照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明确实施的目标,根据需要和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3.把加强自主创新作为优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配置的战略重点。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创新活动的特点,调整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的配置和结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重点加大对基础研究、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的稳定支持,加大对科研基地、条件平台和科技队伍建设的支持。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其他力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形成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

4.加强科技计划的协调衔接。围绕国家的整体创新目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之间、国家科技计划与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和集成,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制度性的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就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当年进展及下一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形成科技计划的年度报告制度,以加强集成,避免重复交叉。

(二)进一步推进部门(行业)和地方的自主创新工作

5.发挥部门(行业)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国家科技计划目标的确立及重大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部门(行业)的意见。把征集部门(行业)等科技需求和重大项目建议,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措施。有效集成部门(行业)的资源,加大对行业共性技术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在攻关计划项目和863计划重大项目中的组织实施作用。加强部门(行业)的监督作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实施。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行业引导项目,由部门(行业)负责管理和实施,重点支持行业科技发展中的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储备、应急反应和基础性工作等,提高行业科技发展的持续创新能力。

6.提高地方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强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共建实验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加大对区域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统筹区域科技协调发展,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区域引导项目,主要由地方负责管理和实施,提高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对县(市)科技信息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县(市)科技服务和支撑能力。

(三)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7.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听取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反映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及产业化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项目的评审要更多地吸纳企业同行专家参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于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企业联盟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项目实施新机制。

8.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加大对大型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的支持,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国家工程中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建设一批企业的研发中心,打造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平台。加大现有研究开发基地与企业的结合,建立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有效机制,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9.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整合科技资源,进行技术合作开发,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政策引导类计划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器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建设一批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平台,形成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创新的新机制和环境。

(四)促进科技自身的持续创新能力建设

10.加强对项目、人才、基地的统筹安排。国家科技计划从以支持项目为主,逐步转向统筹安排项目、人才、基地,实现从技术突破的单一目标向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的综合目标转变,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发展与改革的结合,优先支持改革取得实质成效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科研基地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加强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造就一支创新队伍,建设一批创新基地,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11.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人才专项资金,支持青年创新人才、跨学科复合型人才、优秀创新团队以及“小人物、小团队”的成长。鼓励科学家的自由探索,高度关注具有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鼓励科技人才的流动与交流。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青年人才、海外留学人才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2.加强和统筹创新基地的建设。制定国家创新基地的发展规划,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的统筹和支持力度,合理布局创新基地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把创新基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支持。改革国家创新基地的管理运行模式,对创新基地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对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基地实行稳定支持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化、产业化性质的基地,实行政府引导、多渠道投入和共建的方式;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及其他综合性基地通过竞争择优、后补助或项目倾斜等多种方式支持。鼓励共建创新基地或联盟,制定公共科技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标准与规范,促进资源共享。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13.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态势分析,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查新制度,并把它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突出自主创新,把创造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可用于支持重大成果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

14.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鉴定与管理机制。改革科技成果鉴定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发挥成果鉴定与管理对自主创新的积极导向作用。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评估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国家层面不再组织成果鉴定,对技术水平的评价不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制定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共享机制和办法,建立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数据库,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创新成果的报告、登记和信息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转化和共享。

(六)积极推行有利于创新的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

15.加强技术预测工作。建立面向社会和产业需求的技术预测制度。把技术预测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技术预测机构和队伍,完善技术预测方法,建设国家技术预测平台,提高技术预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优先发展领域的选择以及研发资金投向和重点等提供决策支撑。

16.建立和完善独立的评估制度。在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制度。加强科技计划评估专家队伍和独立评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估程序,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适应不同科技计划和管理工作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基地等的评估工作,为计划项目调整和科技工作的绩效考评提供科学依据。

17.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制定分类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提高其服务质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参与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

18.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9.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快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网上科技计划管理“一站式”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的网上运作和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储备数据库、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数据库等,加强综合信息管理,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科技计划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

(七)进一步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

20.完善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等同行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扩大专家遴选的范围。充分发挥专家在战略、技术、经济、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参与计划项目管理、咨询、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建立回避等制度,完善专家参与管理的机制。

21.改革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机制。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严格项目的申报评审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管理。建立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根据计划项目的不同特点,逐步实行网上评审等制度。加大竞争性项目的招投标力度,实现决策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根据科技创新的自身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急迫需求,建立项目立项的快速反应机制。

22.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在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凡不涉及保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评价等信息,都要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

(八)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23.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公共财政改革要求,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制度,建立科技经费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学统一的科技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的支出科目、报表体系和使用范围。加强对项目配套资金的监管,保障科技经费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提高科技计划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4.建立制度化的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科技资产的管理,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逐步形成财政审计部门的专业监督、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和项目组织部门及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的绩效考评,逐步形成制度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6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公共科技管理活动是政府、社会(公众)、市场(企业)等多方互动治理的过程。公共科技管理是管理制度与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二者的统一,本质上是满足社会与公众科技需求的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在公共科技管理的框架下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属于一种非市场机制的提供,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在市场中发挥非市场机制的提供,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在市场中发挥积极干预作用。科技公共管理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为国家创新活动及其战略管理提供重要的支撑。其主要目标任务是建立高层次与多层次的专家决策咨询系统,为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提供“有限科技管理”;建立一个共享的流畅快捷准确及时的信息传递网络;在有效公共科技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建设一支高效迅速的科技管理人力资源队伍;建立起公共科技活动的长期有效的健全机制,形成与市场中科技活动互动的公共科技平台(科技公共管理体系框架结构见图1)。科技公共管理体系作为一个管理系统需要由各种机构来支撑,可以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行政机构、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行政机构主要由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宣传部,组织部、中国科协、江苏省科协等部门构成,决策机构要做好各部门间的事权配置,防止出现在履行公共科技服务中的模糊行为、责任承担时的相互推诿。服务机构为各个科技单位,例如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中小科技公司等科技单位进行咨询服务的机构,为其提供税务、审计、法律等多方面服务。另外,政府应当为科技创新提供温床,为孕育出更多高科技成果提供条件。例如,建立专门的科技图书馆,便于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寻找资料。中介机构包括科技律师事务所、科技中介组织等为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商业成果提供中介服务以及最终执行起到直接或间接促进作用的机构。

2.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科学技术与经济系统协调不足。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科技系统和经济系统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这依然是在各自相对封闭的系统内部完成的,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依然是两个平行的系统,没有广泛的交汇点,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具体表现在:经济方面:产业技术进步主要依靠技术引进,许多重要产业没有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一些重要领域甚至依赖于国外技术,产业本身缺乏自主创新,竞争力不足,在竞争中常常陷入被动局面。科学技术方面:科技改革和发展主要在科技系统内部完成,没有完全走出自身的小循环,没有全面进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循环之中。我国科技体制是一个自封闭的垂直结构体系,科研单位从事科学技术研究除了追求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之外,更多地考虑对上级领导部门负责,而缺少与社会及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是的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过程中遇到阻力。这两方面因素导致了科技和经济之间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关键原因在于管理体制:政府的科技与经济管理职能在组织结构和管理对象上分离,科技管理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分别由科技管理机构和经济管理机构行使,科技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主要是科研机构,经济管理机构的管理对象主要是企业。在工作上,科技管理机构与经济管理机构彼此间缺少有效的配合与协调。在这种体制下,经济政策与科技政策之间缺乏有机衔接,不利于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

(2)顶层体制设计尚有欠缺。当前南京市在科技管理机制上,没有突破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行政色彩浓厚,体制性的障碍仍是制约科技发展的“瓶颈”。如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仍然存在;没有建立起适应科研和技术开发规律的研发、评价和监管机制;对如何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培养鼓励创新的环境等探索不够。结果造成科技资源分散、组织动员能力与协调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科技发展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分析南京市目前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旧制度的问题和制度变迁引出的问题。只有逐步探索、研究和解决好这些科技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走一条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科技管理之路,我国的科技发展才会有一个更健康、稳定的发展基础。

(3)科技管理部门管理不当。南京市的科技工作由于长期以来传统的影响,无论是管理模式的思维不够开阔,效率也都不够高。并且管理的范围过于宽泛、工作过于死板,而且制度陈腐且不善于与时俱进,这些都为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这种注重细节的管理方式很难保证科研经费的使用效果。另外,一些科研组织和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形成了一种“委托与”的关系。使得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情况不可能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工作效果不能达到最好。因此科技管理部门监管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也因为这些原因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难免存在较大盲目性,最终获得的效果也就不言而喻,而目前凸显的问题有:①计划管理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管理人员对项目决策参与程度较高。近年来,南京市出台了《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但《办法》大多都是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的项目决策、实施管理、监督、验收等职能于一体,对内部各处(科)室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很少。《办法》中还缺乏有关公开征集项目或课题的条款,也没有有关科技项目评估、信用制度等方面的条款,使得计划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受到影响。管理人员对项目及经费的安排拥有较大的决定权,专家的意见只是辅助手段,再加上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项目管理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②缺乏监督控制机制,计划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还较薄弱。目前地方科技计划“重立项,轻管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在科技计划审批论证、立项确认及实施中,时有入口紧,中、后期松的情况。项目立项、实施、产业化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机制,对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均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导致了项目申报和审批立项的随意性。计划项目执行的绩效评价体系,特别是更加科学、高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外部评估体系还没有形成。

3.科技公共管理体系———南京科技广场服务模式

南京科技广场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南京市科学技术局、鼓楼区人民政府、南京工业大学三方共同建设,通过整合科技资源、行政资源和中介服务资源,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专利技术交易窗口区、科技产业发展高端区,将建成“两大平台五个中心”,实现“十大功能”。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查新中心是原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以其查新报告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树立了良好的科技咨询服务品牌。

4.完善科技公共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1)支持南京实现股权激励试点。在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可以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股权激励。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以及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事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收益分成的方式进行分红激励。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文件执行。

(2)积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社会科技资源配置模式。公共政策学认为,政策是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科技政策是现代市场经济政府科技管理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增加我国的科技投入,二是要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通过政府投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手段,建立起社会科技资源投入体系。日本、德国、韩国三国政府都是根据经济形势的重要,非常注重强调科研等科技工作一定要对社会和经济负责,非常重视科技与经济的极为密切联系。因此,国家和地区中、长期科研规划的制定,应以法规形式制定严密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减少科研项目的随意性、盲目性、使科研计划与经济计划紧密衔接。保证重点领域的科技投入,对其他大多数领域采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投入机制。在多方吸纳资源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应加快国家预算体制的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具体目标和资金运行规律,建立适应不同需求的国家资金预算管理方法和财政资金投入方式。

第7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科技;管理;机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9-0008-02

0引言

科技管理是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控制、领导等系列工作,整合并有效利用各方面资源,以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它关系到科技政策能否得到认真正确贯彻,科研机构和队伍的潜力能否充分发挥,科技规划、计划能否顺利实现。因此,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科技评估暂行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等办法,旨在提高我国科研管理水平,为自主创新工作提供良好培育土壤,构建创新型国家。然而,受到传统管理理念与方式的制约,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目前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有待解决。只有逐步探索、研究和解决好科技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走一条适合自主创新的科技管理之路,我国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才会有一个更健康、稳定的发展基础。

1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定位,自主创新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推动力。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在现有机制下,政府要为自主创新搭建平台,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2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顶层体制设计有待优化

当前我国在科技管理机制上,没有突破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行政色彩浓厚,体制性的障碍仍是制约科技发展的“瓶颈”。如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仍然存在;没有建立起适应科研和技术开发规律的研发、评价和监管机制;对如何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培养鼓励创新的环境等探索不够。结果造成科技资源分散、组织动员能力与协调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科技发展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科技宏观管理体制亟待改革深化。

2.2科技管理工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我国引进市场经济机制,并走进全球化浪潮之中,但相比之下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显滞后。在科技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应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指导性作用,然而,目前科技项目的设置并未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导致项目研究开发与成果应用分离普遍,科技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有“脱节”现象。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是科技成果转化难,“走不出去”,在市场上产生的经济效益少;二是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智囊团”的作用发挥不够,实业界与科研机构、高校的研发联系不够紧密。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而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和转化速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时,还存在许多科技成果“含金量低”、离市场及企业要求有较大差距等现象.造成了我国有限科技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2.3科技投入低,使用效率不高

根据2008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公报结果显示,2008年全国R&D经费支出4616亿元,R&D与GDP的比值为1.54%.这个比值较发达国家仍有相当大的距离,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R&D经费强度都在2%以上,以色列甚至超过4%.而且,我国科技投入管理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往往造成重复立项与支持不足同在、投入不足与浪费低效并存。

3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3.1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

当前,随着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高度融合,政府科技管理活动应该遵循公共管理的规律,在行政体系、市场体系和社会资源3个维度上考虑定位,对宏观、中观和微观3个不同层面上的科研活动分层管理,并依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突显地方特色,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管理体制。具体来说,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就是要厘清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多方关系,例如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观念转变、科学引导、激励机制等举措,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价值链,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分工合作、联系紧密的创新体系。

3.2具体措施

3.2.1创新科技管理观念,转变政府职能

科技要创新,科技管理必须创新;科技管理创新,科技管理理念必须首先创新。现有科技管理主要思路仍是决策权与执行权一体,政府科技部门一方面负责科技投入的规划、计划、使用方向,一方面安排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策,甚至肩负科技投入经费使用的监督职能,容易造成科研经费的浪费、科技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只有转变这种管理思路,才能转变政府职能,应该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方分立的科技投入管理机制。

首先,是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建议参考国外科研体制,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经费预算与分配,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组织实施。这样,科技管理部门从日常的繁重的项目管理事务性工作中剥离出来,从而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实施一线调研,深入思考各领域科技计划和科技投入使用的合理性及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科技决策咨询机制,让来自政府、科技界、经济界、企业界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战略专家提供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方面的决策咨询,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地方创新资源与宏观发展趋势,更科学地设置项目计划,成功引导科研发展方向。

其次,是建立多层次的监督问责机制。应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项目的评估,并评价与监督项目承担者的信用,依法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再由政府科技部门、科研机构、高校等科研部门共同监督、考核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促使基金委提高项目的筛选、管理和转化水平。

3.2.2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

目前,科研单位对科研人才的评估、考核存在简单量化的倾向,也是导致科研工作脱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因素之一。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在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实现合理、科学的人才评估,切实推动科研人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科研管理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双管齐下、奖罚分明,对科研劳动及成果进行奖励和褒贬,从而调节和控制科研人员的行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值得重视的是,虽然科技部门、科研单位正日益重视激励制度的构建,但是容易忽视个体差异性.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需求是人类内在的、天生的、下意识存在的,而且是按先后顺序发展的,满足了的需求不再是激励因素。因此一些部门如果没有考虑人才的工作特征和需求的差异性,“一刀切”地对所有人采用同样的激励手段,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3.2.3推动精细化管理,倡导成果转化后的“售”后服务

确立全面、规范的制度体系是成功实施科技管理的重要前提。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企业先进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是充分重视和抓好科技管理制度建设,把精细化管理理念体现到制度化的文件中去,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努力做到因为有制度规定而确保精细化管理不因人员变动而不再精细,并且不断把逐渐形成的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整理、提炼,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制度,从而保证科技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只有关注细节服务、加强细节管理,才能真正做到精细化管理.只有不断从细节中提炼经验、完善制度,才能让管理水平的提高有一个从细节到全盘、再由全盘到细节、再全盘这样一个螺旋式循环往复上升的过程。

4结论

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旧制度遗留问题以及制度变迁引起的。但是,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管理体制必须克服体制、理念上的束缚,在新的环境下改革和创新,从管理理念、政府职能、激励机制、人才体制、精细管理等方面着手,为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人才成长提供自由的土壤,形成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形成激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和利益导向,为我国的自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帆.科技管理体制创新与信息化建设[J].计量与测试技术,2009(3).

第8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1高校科技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5年4月,科技部面向全国各省(区、市)、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兵团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和央企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科技档案管理情况调研,调点为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所生成的科研项目档案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科研院所科研档案管理制度的状况,以及《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随之各有关单位全面展开调研工作,甘肃省科技厅将1977年以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生成的项目档案情况列入调查范围。[1]近年来,部分学者也围绕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展开了调查,如朱玉清2009年对北京地区44所高校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2]综合朱玉清的研究、其他有关文献[3-6]和我校相关工作实际情况,概括梳理一下,高校科技档案工作大致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1科技档案管理总体来看严重滞后

据调查,北京44所高校中,53.5%的高校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基本完整,27.9%的高校归档不完整,18.6%的高校根本就没有归档;72%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开始时同时提出项目(课题)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40%的高校做到了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32%的高校检查科研项目进度的同时检查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情况,只有48%的高校做到了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课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我校现在科技档案收集管理的主要是科技部门整理提交的一些偏重于文件类的档案材料,实际具体到每一个项目的完整档案,尤其是核心档案材料还很欠缺。从我校目前科技档案管理类别情况看,主要管理的是科技文书类档案(由科研管理部门归集)、科技经费使用收支凭单等档案(由财务部门归集)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归集),以及部分奖励证书等档案(以科技管理部门归集为主、少数科研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数据、成果等实物档案几乎没有。

1.2科技档案管理与科技项目过程控制脱节

多年来,高校科技项目管理比较普遍地存在重申请轻验收、重经费轻成果、重预算轻绩效等问题。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项目管理与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程度较弱、经费预算与科研项目开支相脱节、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重视程度不够、科研经费监督机制缺乏、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以及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挫伤等。从科研文件档案管理纳入信息化建设程度看,仅有4.9%的高校科研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校信息化建设。从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与科研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看,只有9.5%的高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包含了档案管理模块或是科研管理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之间有接口,45.2%的高校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只是独立的网络版档案管理系统,26.2%高校的档案完全不用计算机管理。[7]从科研文件归档职责与归档“前端控制”角度看,19.5%的高校并未在科研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归档责任人,74.4%的高校未对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进行“前端控制”和过程管理。从保管角度看,有超过半数高校科研档案数字化成果没有进行异地保管;从鉴定工作看,45%的高校没有对科研文件档案进行过鉴定;从提供利用与版权保护角度看,58.5%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科研人员用起来不方便,87.8%的高校在科研项目归档时没有签订开放协议。

1.3已有科技档案缺少重要核心内容

完善的科技档案管理,有助于科技工作的传承与创新,有助于推动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助于推动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协调发展。但是,多年来,受传统观念影响,一般档案工作者认为只有学校管理性文件才能作为档案管理,而教师(尤其是个人)对自由独立形成的学术著作、手稿等不够重视,往往把它们排斥在档案管理之外。其结果是,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科技论文档案的管理根本谈不上“三纳入”和“四同步”,大多处于分散零乱的保管状态。中国农业大学拥有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号国家专利,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馆藏只有专利证书复制影印件,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原件却一直未能收藏入馆。

1.4科技档案利用与开发几近空白

现有科技管理制度本身很少提及科技档案的利用,更谈不上科技档案的开发与服务。目前利用比较多的涉及科技项目的档案主要是财务收支数据档案,但其归类属于财务档案。偶尔也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资历核实会利用科技档案,但因为原始档案极为欠缺而往往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人员聘任与职称评审涉及到的科技档案资料一般依靠申请人独立保存和现场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根本没有形成依据科技档案的惯例,也还不具备依据科技档案佐证科技成果的现实条件。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几乎谈不上。相关领域的研究大多属于散兵游勇,无法形成合力;基础性的研究和积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低层次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从近年情况看,科技档案的利用主要集中在项目本身的检查、验收、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举报查处等方面,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无从谈起。

2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层面的分析

高校科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上述突出问题,自然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是从客观本源深入分析来看,主要包括两方面原因: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滞后和薄弱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二是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和操作性较弱导致部门间职责不清和落实不力。具体来说,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原因。

2.1知识产权主体尚未根本确立

如果知识产权被束之高阁,不能发挥经济效益,也就失去了鼓励创造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因此,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进行重大修订,[8]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将本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作为创新活动的利益保障,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但自1993年颁布《科技进步法》以来,由于我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过分强调国家所有,实践中形成了名义上国家所有、实际上单位持有的状况。这种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一方面造成单位主动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国家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疏于管理,未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局面,短期内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2.2科技档案与成果保密相对薄弱

在侧重经济数据考量和以科技产出为主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的过程中,伴随着科技档案利用的日益增多,个别人钻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和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还有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兜售给他人或厂家以谋取私利。此类现象反映了新时期疏于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因此,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亟需加强。党和国家利益需要保护,高校和个人权益也需要保护。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及作用,认为科技材料是自己的,对自己发表的科研论文倍加珍惜,对于将自己的重要科研档案(科研数据、项目材料等)放在档案室(馆)保存心存疑虑,认为放在档案室不如自己保管更为安全和使用起来更加方便。比较而言,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更易于保护,而加强应用研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以农大为例,植物微生态制剂(增产菌)、旱稻、108玉米等技术成果曾一度成为学校名片,但最终知识产权不但没有得到很好保护而使学校蒙受巨大损失,社会上假冒伪劣盛行,学校部门和个别人反而成了被告。

2.3现有制度体系不健全、操作性较差

国家宏观制度体系层面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配套操作细则还不是很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以及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多年,但违反后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有效手段,如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和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往往轻描淡写地以批评、检查等简单处理代替处罚。并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比较普遍地存在重视传统管理、忽视知识产权服务,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忽视科研档案收集、忽视科技档案开发利用。而作为基层科研单位的高校,普遍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科技档案管理权限不明、职责不清、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普遍滞后的现象。北京44所高校中,27.3%的高校还没有建立科研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有38.6%的高校没有把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活动整体工作当中;59%的单位认为文件资料形成者不愿归档是其中一个原因;有48%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的科研主管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没有明确要求;45%的单位认为主要原因是科研课题组没有明确项目文件的积累和归档职责;66.7%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61.9%的高校认为,没有进行“前端控制”是因为学校档案馆(室)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合作的力度不够;59.5%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是高校档案馆(室)无法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力。[9]

2.4工作思路条件与方式方法相对落后

高校日常科技活动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这些科技文件是科技档案的前身。但是,目前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中对科技文件积累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高校,工作惯性存在重视抓科研计划落实而忽视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表现为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图纸不齐全、报告不完整等等。这不但给后续工作留下巨大隐患,甚至会导致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更不利于科研人员的保护和积极性的培养。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10]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高校现有科技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不稳,多以兼职档案员身份从事档案收集、归档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知识匮乏,工作业绩情况在学校考核中很难体现。

3保护知识产权破解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瓶颈

3.1关于未来高校科技档案工作的设想

树立长远眼光,建立中长期规划,创造硬件软件条件,落实重要科技档案收集管理制度;实现科技档案收集管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全程无缝衔接,包括申请控制、绩效考核、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等各个环节;配备专门的、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馆舍和人员,等条件成熟时筹备成立科技馆(科技博物馆、展览馆);借鉴发达国家做法,逐步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功能加以有机整合。

3.2保护知识产权推进高校科技档案工作

第9篇: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科技管理体制;科技资源;统筹机制;共享机制

一、国家科技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

1.中央部门间、中央与地方的沟通机制和会商机制有待完善。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2004年部省会商制度开始试点,2007年科技部颁布《部省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标志该制度正式确立,截至2009年9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7个省市自治区与科技部建立正式的部省会商制度,地方政府相继建立了部省会商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省市(县乡)会商领导小组等组织机制。但是,中央与地方的会商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一方面部省会商的议题主要是针对地方需求和发展重点而进行科技计划的协商,而科技工作思路对接、体制机制创新则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地方常常是因项目实施过程遇到跨部门障碍需协调时才被动地进行沟通、会商的,而对国家科技资源整体规划、宏观布局、统筹规划等科技宏观管理层面的统筹协调机制触及不多,尤其是部省会商机制中地方政府参与会商的积极性因项目的相对被动执行主体地位而显不足。地方始终将积极争取科技部的项目与经费支持作为会商工作的重点以及科技工作业绩的标准。再者,在科技资源统筹协调过程中,中央注重科技计划规划与实施进程,地方则注重中央科技经费投入与要求的配套资金,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配置事权主从关系明显、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脱节问题比较突出。此外,会商制度将企业这一主体隔离的做法不符合会商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不符合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有悖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2.中央科技计划内部条块化。现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侧重于单个计划的管理、项目(课题)的管理、主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对国家科技计划内部统筹管理不足。国家科技计划主导下的科技资源配置常常以指导性和指令性配置为主,统一归口科技部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和不归口科技部由教育部、中科院“切块”设置的国家科技计划之间常常是计划独立管理、部门与计划互为封闭、内容交叉,重复立项、重复建设与重复申报成果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国家科技计划在区域发展协调、工业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效度不够。中央各科技计划的实施具有明显地科技水平选择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央科技资源配置配置过程伴随发达地区挤压欠发达地区、大企业挤压中小企业、新兴产业挤压传统产业的现象,加高地方间、企业间、产业间创新联动的门槛,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企业平衡发展、产业可持续发展,难以形成以点带面、点面融合的网络化创新空间体系。此外,国家科技计划未能真正进入企业,企业科技计划也未能融入国家科技计划。2009年,全社会R&D活动投入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国外资金、其他分别为1358.2710、4162.7182、78.0999、203.0155亿元,分别占总投入的23.4%、71.7%、1.3%、3.6%,企业创新计划常常游离于国家科技计划之外,国家科技计划对企业创新的引导意义极为有限。

二、中央与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等科技条件资源共享机制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

在管理体制方面,科技资源一方面存在部门分割、区域分割、行业分割管理导致科技条件资源原子化的问题;另一方面存在分散管理、重复管理的问题。科技资源共享主要涵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公益性科研条件资源、行业共性科技条件资源,这些资源中中央属和地方属产权概念多混淆不清,未能由国家专属部门统一管理,常局限在所在部门、所在区域、所在行业内部管理与使用,使得在全国范围内的科技条件资源共享机制流于形式,造成科技条件资源使用率低下、重复采集、重复建设、重复研发而浪费大量的宝贵科技资源。全国范围内科技条件资源共享平台端口建设、运行机制建设仍在摸索中。科技条件资源配置矛盾一方面为科技条件资源配置区域、主体功能区失衡主要表现在:中央科技条件资源宏观配置规划与地方发展科技条件资源需求差距较大、中央科技条件资源区域配置规划与区域战略导向科技条件资源需求耦合度低、中央科技条件资源产业配置与地方相关产业发展需求也不匹配,另一方面科技条件资源配置主体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主,且科技条件资源共享机制并未真正发挥效用,企业所获得科技条件资源配置较少,私营企业近乎被排斥在科技条件资源配置主体之外,这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出的“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极不相称。科技条件资源配置区域失衡、产业失衡、主体失衡问题极大降低国家科技条件资源配置效率。

三、中央与地方科技成果价值评价过于模式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需进一步优化

对于各类科技活动成果价值的评价中央与地方常常以专利申请数、高质量论文专著发表数、培养研究生数量等固化指标体系衡量,显而易见在科技活动目标梯度化排布下,国家重大专项成果价值当首屈一指,部级重大课题其次,地方与企业最后便是理所当然。这种国家强势科技活动引领下、具有明显刻板效应与“竞争特色”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体系对于地方与企业科技活动研发成果的衡量产生巨大的负激励效果,着实有失公平性,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地方与企业科技活动积极性。科技成果导向下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将出现二次失衡,加剧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割裂性。同时由于区域经济水平差异、行业发展层次差异使得原本脆弱的科技成果价值评价的有效性更为有限,其直接结果是进一步降低区域间、行业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使区域间、行业间科技资源配置鸿沟继续保持并加深。从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来看,成果转化障碍颇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主要有专利转让获得许可收入、科技成果二次研发投资、科技成果产业化三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20%,专利实施率不到15%,究其主要原因有:科技成果产权不明晰导致成果闲置率高;科技成果层次低,转化成本高收益低;缺乏转化资金,其中关键原因为缺乏转化资金。

四、优化我国科技宏观管理体制的政策建议

1.建立科技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间、中央与地方的沟通机制和会商机制,并探索地方联动创新的体制机制。一是建立中央部门间以科技部为牵头单位,部门间科技计划安排、科技制度安排、科技条件资源管理、科技创新活动联动协商的沟通机制,整合部门科技创新资源,并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规范运行机制。二是完善现行部省会商制度。会商机制应逐步引入企业主体,搭建直接与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会商平台,将科技部、地方政府服务创新主体的范围延伸,使会商合作走向多元主体、民主的互动过程、目标的系统性与协同性府际网络科技治理的模式。三是不但探索地方沟通互动的体制机制,对接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中央科技战略,消除区域间科技资源配置障碍,实现地方与地方科技资源优势互补、科技创新活动良性竞争、科技成果公平共享的格局。建立立体化、网络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实现中央部门间科技计划相呼应、中央与地方科技计划、政府与科技中介、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对接有效的生动局面。中央各科技计划应以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为标杆,以促进东中西部科技协调发展、优化区域工业产业布局、完善主体功能区建设为目标,以提升地方经济、科技水平为基点,以地方科技计划为衔接点,合理布局各科技计划。

2.构造资源配置的社会化网络。完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管理,优化科技条件资源的规划布局,提升科技条件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科技条件资源属性、使用效率特征与区域经济水平、科研水平,中央应结合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和各地方不同时期科技活动实际需求结构,优化科技条件资源布局空间。一方面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实行科技条件资源分类管理区域调控政策体系,科学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的关键问题区域,实行差别化的国家区域科技条件资源援助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地方要创新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生成积累机制,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自主创新与使用效率研究,加大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转化投入,加快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平台建设。

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中心,建立整合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的研发联盟。以研发活动为内核,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聚合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抓好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一是中央与地方要强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研发联盟运行机制建设,中央应构筑点状产业布局空间,选择各地方优势、主导产业,对接地方产业发展战略,集聚中央与地方创新资源,创新官产学研研发联盟,发挥高等学校基础研究优势,对接各地方企业群产业化需求,形成以产业为导向地方企业群为依托的官产学研创新联盟。二是中央要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科技水平、环境容量等因素,优化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创新产业技术联盟,鼓励产业导向下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以产业技术创新链为动力,以产业链条为纽带,以各地方产业园区为载体,以发展一批专业特色鲜明、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平备的现代产业集群为目标,开展可持续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及政策研究,构建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平台,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瓶颈,开发前沿创新技术,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以及国际标准,不断增强缔约各方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持续增强我国在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3.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一是中央与地方应创新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指标,以多大程度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两型社会为指针,以多大程度有利于实现项目(课题)战略目标为基准,以项目(课题)属性、区域特征以及对应行业现状为评价起点,以效率为主线兼顾公平为总则,以多大程度创造现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内容,以投入产出效率为落脚点,以同行专家、中介机构、社会相关人为评估团体,构建层级化、区域化、信用化科技成果空间评价体系。二是创新科技成果应用工作机制,科技成果价值反映科技活动绩效的关键指标,中央和地方科技计划充分发挥市场基础配置作用,引进科技创新资金竞争机制,加大部分研究成果申报的后补助资金额度,关注优秀科研团队阶段性研究成果,奖励科技成果价值高的科研主体。三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路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鼓励创新主体或个人将科研成果直接产业化、二次创新,鼓励共性技术、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成果设立产业共享平台,鼓励重大科技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及时转让给科研主体或中小企业。四是建立科技成果向不发达地区转移扩散的新机制。中央要加大对中西部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援力度,尽快构筑有利于科技成果扩撒的外部条件,各地方要建立开放式互动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加快改善科技成果溢出环境,与其它科技发展较快较好的区域互联互通。五是创新科技成果共享、扩散与保护机制,根据成本收益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召开科研学术交流会、专著等形式共享科技成果,根据科技成果属性与应用范围有选择地在区域间扩散,通过申请专利等法律途径保护重要科技成果。

参考文献

[1]何为东.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运行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