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人与畜禽范文

人与畜禽精选(九篇)

第1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现状;发展趋势;江津区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6303

1 引言

随着我国畜禽生产的快速增长,畜禽粪便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1]。畜禽粪便已成为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相并列的三大污染源之一。畜禽粪便主要处理途径是作有机肥施用,农田长久过量的施用畜禽粪便会导致土壤中污染物累积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1-2]。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畜禽粪便污染已居农业环境污染源之首。虽然我国对畜禽污染防治管理逐渐加强,但是我国畜禽养殖业粪便管理力量依然薄弱且不完善。为此,全面深入研究江津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通过对主要畜禽种类粪便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了分析,结合近两年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江津区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规划》,预测江津区2020年畜禽养殖发展趋势,为江津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2 研究方法

2.1 信息采集区域

江津区是重庆市城市发展新区和规划建设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位于东经105°49′~06°38′,北纬28°28′~29°28′之间,东西宽80 km,南北长100 km。幅员面积3219 km2,辖28个镇街,总人口150万人。境内地形南高北低,以丘陵兼低山地貌为主,分平阶地、丘陵地和山地,其中丘陵占78.2%,低中山占21.8%。江津辖区内长江干流127 km,约占全市1/5,跨区域次级河流众多且均处于下游。

2.2 信息采集方法

以江津区境内存栏生猪当量100头的畜禽养殖场为对象,统计猪、肉牛、羊、鸡等主要养殖种类污染源的存栏量、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状况(原始数据从略)。根据《江津区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预测2020年江津区畜禽养殖发展趋势及排污情况。

2.3 信息采集参数

重庆地区畜禽养殖参数见表1[3~5]。

3 结果与讨论

3.1 江津区主要畜禽养殖种类现有养殖量及发展趋势

2015年江津区主要畜禽养殖总存栏量为40.2万头猪当量。江津辖区内水域面积大,水环境保护与监管的压力较大。因此,政府逐步建立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引导畜牧业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发展,2015年完成了29家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开展了3.4万头存栏生猪当量污染治理。根据《江津区现代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江津城市发展新区定位,可以预测出2020年的主要畜禽养殖总存栏量为15.2万头猪当量,比2015年明显下降。从图1可以看出,除羊的养殖量略有上涨,其它畜禽养殖种类比2015年显著下降。

3.2 江津区主要畜禽种类粪便和尿污产生量及发展趋势分析

从图1、图2和图3可以看出,畜禽粪便和尿污产生量与畜禽养殖量成显著的正相关,如猪的养殖量大,粪便和尿污产生量也大。2020年,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减小,畜禽粪便和尿污产生量明显下降。随着猪和牛的养殖量显著下降,2020年粪便排放量将减少一半,尿污产生量将减少2/3。不同畜禽种类粪便和尿污产生量不同,畜禽养殖结构的调整对排污量将产生很大的影响[2]。

3.3 江津区主要畜禽种类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产生量及发展趋势分析

从图1、图4和图5可以看出, 2020年,随着畜禽养殖量的减小,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产生量比2015年显著下降。统计发现,其它种类畜禽粪便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产生量与畜禽养殖量一致,蛋鸡的养殖量小于羊的养殖量,其粪便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产生量反而高于羊。畜禽养殖种类和数量直接影响到畜禽粪便的产生量,各类畜禽养殖数量的差异会引起区域禽粪便产生总量以及粪便养分总量的不同[6]。

4 存在的问题

4.1 投入不足

随着畜牧业养殖规模化、集约化,畜禽粪便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环污问题越来越突出。畜禽养殖业是微利行业,受市场需求影响大,部分规模养殖场(户)投入不足粪污处理基础设施不配套。

4.2 布局规划不合理

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布局规划不合理,种养殖业脱节,造成生态链断裂,人为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使局部地区养殖污染加重。

5 对策及建议

5.1 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治污投入

畜禽养殖业是微利产业,而进行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需要较大的投入,政府应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投入和政策支持。大力实施农村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降低畜禽养殖造成的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粪污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对有条件的养殖区域要配套建立有机肥生产线,消除畜禽养殖污染的潜在环境风险。

5.2 严格畜禽养殖区域管理,优化畜禽养殖结构

优化畜禽养殖“三区”划分,严格畜禽养殖区域管理。禁养区内禽养殖场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搬迁,限养区、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根据各个养殖场周围的土地消纳能力,引导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内部结构,大幅提高生态土鸡、兔、羊等粪便产生量较小畜禽养殖的比重。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结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江津区畜禽养殖业的生态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5.3 加强宣传和引导,实现科学布局

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提高畜禽养殖业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增强环保的紧迫感和责任心。畜禽规模养殖不能在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发展,畜禽粪便主要由相应的土地消纳,新发展的畜禽规模养殖应尽可能与养殖业结合。

5.4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管理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参考文献:

[1]仇焕广,廖绍攀,井月,等.我国畜禽粪便污染的区域差异与发展趋势分析[J].环境科学,2013,34(7):2766~2773.

[2]张绪美,董元华,王 辉,等.中国畜禽养殖结构及其粪便N污染负荷特征分析[J].环境科学,2007(6):1311~1318.

[3]肖艳平,雷 毅,陈清莉,等.江津区畜禽养殖区域分布与粪污产生量分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5,33(3):23~27

[4]彭 里.重庆市畜禽粪便的土壤适宜负荷量及排放时空分布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博士论文,2009.

第2篇:人与畜禽范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部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十九条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三十条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畜禽养殖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五章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

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

第五十三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六章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六十条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月7日《人民日报》)

第3篇:人与畜禽范文

长期以来,人们比较关注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对农业污染问题相对忽视。然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中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以安徽省马鞍山市为例,其畜禽养殖业产值在全市总产值中比例很小,但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排放并不可忽视。

1马鞍山市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基本情况

马鞍山市畜禽养殖业污水排放量为27.9万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1408.27吨/年、氨氮排放57.47吨/年。畜禽养殖污水排放量约为全市工业污水排放量的0.2%,但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占到工业污水的15%,氨氮占到工业的21%。全市畜禽养殖业粪便一年粪便产生量为17.01万吨,折合成猪粪单位为18.25万吨,全市耕地的负荷量约为0.24吨/年/亩。

2存在问题

2.1粪便处理工艺有待改进清粪方式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放较大的影响,由于水冲粪方式使得粪便随水流直接排放,废水排放量与污染浓度较大,通过计算可知:如果全部使用干清粪方式,每年污水排放量将减少8%,化学需氧量排放将减少56.7%、氨氮将减少32.6%。粪便在堆放过程中也会造成污染,绝大多数的粪便处理设施属于简易堆肥场,粪便都在露天堆放下自然发酵,没有防渗、防淋措施,在降雨时部分粪便会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与土壤污染。

2.2污水没有有效处理大部分养殖单位仅有简易的污水池,高浓度污水不处理直接排放,成为马鞍山市内河不可忽视的污染来源。部分污水直接排入周围农田,造成农田板结无法耕种,并影响地下水水质。

2.3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通过实际调查,某些畜禽养殖单位的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直接土埋,没有防渗的安全填埋井。

2.4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力度不够全市缺乏一个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规划,不能做到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业总体规模和布局。畜禽养殖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单位数量较少,全市畜禽养殖单位环评执行率较低,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日常监测相对较少安排。

3对策分析

3.1对实施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的主要对策

3.1.1制定规划、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建议组织力量编制《畜禽养殖业环保规划》。针对地域的自然状况、环境容量、田地分布等,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度养殖区。发展畜禽养殖业规模必须与当地种植业规模、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与河流的污染物容量结合起来考虑,应大力发展以地定畜,种养结合的养殖方式。不易过分追求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效益,要根据当地水环境状况、土地规模合理确定畜禽养殖业规模。

3.1.2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加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现有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补办手续。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的管理要依法纳入总量控制目标中,实施畜禽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畜禽养殖业的监测力度,选择一些典型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进行环境监测。

3.1.3政策引导,加强宣传推动种养结合生态农业与污染治理通过政策导向,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提高有机、绿色食品市场份额,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对有机肥的生产和施用制定贴补政策,大力推广有机肥料。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给予一定的资金与技术支持,重点扶持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保设施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扩大影响,带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的积极性。加强宣传,通过开设环境保护专题讲座,举办畜禽养殖户环境知识培训班等手段把环境保护法规、知识直接传达到基层管理人员与畜禽养殖单位,切实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法规、知识水平。

3.2畜禽养殖单位污染控制的主要对策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单位,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强制推行干清粪的清粪方式,不仅节约用水,并能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污水不可直接排放,可通过采用生产沼气等手段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地表水体。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建立渗滤液收集池并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4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畜禽肉;质量安全;养殖环节;致病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消费者在饮食上不但对畜禽肉的需求量逐步增加,而且对畜禽肉的安全性有了普遍关注[1-3]。畜禽肉供应链包括养殖、屠宰、运输、储存、销售、餐桌等环节,养殖环节是畜禽肉供应链的起始环节,若在养殖环节质量控制不严,常易导致携带致病菌的畜禽肉进入流通环节,增加了消费者遭受人畜共患病原菌感染的风险,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产生潜在的危险[4-7]。因此,加强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是保障畜禽肉供应链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鉴于此,本研究对乌鲁木齐市养殖环节受病原菌污染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调查,以期为本地的畜禽肉质量安全防控提供参考。

1调查情况介绍

1.1调查目的摸清乌鲁木齐市养殖环节畜禽病死率及病死畜禽的处理等情况,为从源头对畜禽肉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数据支撑,研究提出合理的防控策略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1.2调查内容根据调查目的,设计了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调查问卷。问卷涉及12个内容,涵盖4个重要风险因素:发病和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家畜家禽的防疫;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无害化处理。1.3调查的对象本次调查的对象为从事养殖行业人员及养殖场。1.4调查方式采取现场调查、问卷调查及与养殖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1.5问卷回收情况共发放调查问卷110份,收回106份,其中有效问卷100份。1.6分析方法对调查数据采用Excel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病死畜禽的处理方式调查发现,乌鲁木齐市养殖场不存在销售病死畜禽的现象。对病死畜禽进行掩埋的占87%,扔到沟渠、垃圾堆等偏僻地方的占8%,采用焚烧等其它无害化处理的占3%。无害化处理包括掩埋,但是现场查看后发现调查对象所说的掩埋并不规范。第一,掩埋地点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到选择在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城乡居民集中区域的地势高燥处。第二,坑体深度不够,多数坑体在0.5~1m,没有达到动物尸体最上层应距离地表1.5m以上,有些养殖户没有用生石灰等消毒药进行消毒。2.2濒死期畜禽是否有过急宰此项调查全部为否,没有出现急宰后食用或者销售现象。2.3是否有或者听说小商贩到本养殖场或附近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此项调查全部为否,没有出现小商贩或者饭店餐馆工作人员到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现象。2.4当地是否有人员收购畜禽私自屠宰经调查发现,有10%的养殖场畜禽被商贩收购后没有流入正规屠宰场屠宰,这可能与本市市民的生活习惯有关。2.5有无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经调查,只有2%的养殖场表示有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说明本市焚烧容器、高温高压容器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率较低。2.6粪便处理方式经调查,有72%的养殖场选择堆积发酵,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粪便处理方法。直接排除或直接上地的占18%,这一做法对地下水、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有可能使农田遭受超负荷的有机污染,超出农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2.7免疫疫苗的种类及免疫时间的确定免疫程序的制定应根据当地流行疫情、母源抗体消长规律以及所用疫苗的性能,确定首免、加强免疫的日龄,兽医站推荐的免疫程序也只能提供参考,更不可照搬别的养殖场的免疫程序。2.8畜禽销售方向调查表明本市养殖场90%的畜禽销往本地,最终进入市民的“菜篮子”。2.9养殖场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经调查,76%的养殖场距离交通要道、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在1km以内。2.10养殖场距离畜禽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水源地的距离经调查,93%的养殖场距离畜禽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水源地的距离在2km以外。2.11饲料来源饲料的质量安全是保障畜禽健康的前提,本市有76%养殖场(户)为了降低成本,对饲料的主要成分如玉米等进行加工,但如果原材料选择不当,如发霉的玉米、豆粕,可造成畜禽病死率增加。2.12畜禽发病率及死亡率经调查,畜禽平均发病率为6.2%,死亡率为1.9%,虽低于国家控制标准,但病死率仍处于较高水平。

3讨论

3.1畜禽肉供应链中养殖环节可能造成畜禽肉受到病原菌污染的主要风险因素

养殖环节是从畜禽肉“农场到餐桌”的初始环节,经调查,可能造成病原菌污染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发病和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包括正在发病或者已经病死家畜家禽的处理方式、濒死期畜禽是否有过急宰、是否有小商贩到本养殖场购买病死畜禽、有无处理病死家畜家禽的设施设备;家畜家禽的防疫,包括免疫程序的制定、接种方式方法以及造成免疫失败的其他相关因素;消毒工作,包括程序性消毒、发病状态下消毒、消毒药的更换;防疫的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紫外灯等;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设计;粪便无害化处理。

3.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不足

虽然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低价销售、加工、食用病死畜禽的情况,但养殖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意识淡薄,有部分养殖户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甚至喂犬。有的养殖户即使处理也不够规范,认为只要掩埋掉就算处理完毕,在选址时,未考虑到距离周围居民区的远近、水源、水位、风向等综合因素,掩埋深度也不够,消毒不严,现场调查时发现有犬刨出病死畜禽后食用的现象。缺少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场地,无害化处理局限于掩埋,有些养殖场连化尸池也没有。

3.3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5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 中兽医 防治 畜禽 病毒性疾病

[中图分类号] S85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1-0261-01

畜禽病毒性疾病对畜禽造成很大的危害性,感染这类疾病的畜禽不仅会在短期内大批死亡,还会对畜禽产品质量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也给养殖者带来很大的财产损失。研究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的方法已成为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面临的重要问题。中药与西药相比,具有无残留、无副作用的优势,将中医应用到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上,不仅能够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还能减少抗生素的用量,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有利于人民身体健康,同时提高养殖户经济收益。

1 中兽医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的可行性

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畜牧需求量越来越大,加之食品安全问题愈加严重,保证畜禽质量,科学治疗畜禽疾病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然而,现有的畜禽病毒性疾病方法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滥用抗生素、疫苗药效不强、免疫程序冗长等。这些问题造成了畜牧工作者对畜禽病毒性疾病难以把控的现象。传统中医学与现代免疫理论有些地方是相似的,而且中医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效果已经过漫长历史的检验。因此,中兽医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方面是具有可行性的。中兽医学以阴阳、五行及其运动方式和心、肝、脾、肺、肾五脏以及经络学说为基本理论,并以气、血、精、津、液为其活动的物质基础。中兽医治疗畜禽病毒性疾病的特点是从整体观念出发,按辨证论治原则进行畜病的诊断和治疗,并以理、法、方、药、针构成完整的学术体系。其中经络包括纵横交叉的经脉和络脉,是内属脏腑、外络肢节、联系全身、运行气血的通道,是针灸的理论基础。中医中的正邪气理论与现代免疫原理不谋而合。中兽医主张畜禽的机体脉络即为正气,抵抗外邪入侵,阴阳调和,与现代免疫中的免疫系统的防御功能理念一致。

2 中兽医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的优势

2.1 增强畜禽病毒性疾病防治效果

中兽医以辨证论治为理念,相较于西方医学更强调“治本”,在治疗畜禽病毒性疾病时一般以扶正固本、扶正御邪为治疗准则。对免疫力低的畜禽即正虚者采取扶正的治疗方法,目的就是提高畜禽抵抗力,低于病毒性疾病的侵袭;对正不虚邪实的畜禽采取祛邪的治疗方法,目的则为调节阴阳达到平衡,取得扶正气、去邪气的效果。在治疗畜禽疾病时,中兽医一般采用中草药疗法和针灸方式,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能从根本上改善畜禽体质,在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上具有广阔的前景。

2.2 无毒副作用

畜禽感染病毒性疾病的原因有很多,加上畜禽本身免疫系统复杂,在畜禽机体遭受病毒侵害后,西医疗法所使用的免疫促进药物或者免疫抑制药物能起到的治疗效果十分有限。而且西式兽医所使用的药剂一般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对畜禽本身及食用人群造成不利影响,阻碍畜禽业的长期发展。在使用中兽医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时,不仅使用免疫促进剂及抑制剂,还会使用调节剂,对畜禽整体的免疫系统进行最大限度调节。而且使用药物多为天然成分,如甘草、黄芪等,对畜禽机体无毒副作用。目前,兽药残留已成为影响畜牧业发展的重要障碍。有关专家认为,中兽药不会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将逐步取代西式医学部分化学药品。另外,针灸疗法也能起到一定的治疗效果。

3 中兽医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的方法

3.1 针灸、中草药、疫苗结合

针灸治疗讲究穴位的特异性,中医辨证理论指出,在使用针灸治疗畜禽病毒性疾病的前提是辨清畜禽脏腑与穴位经络的对应关系,在疾病特异性穴位注射药物才能充分发挥药物的疗效,帮助畜禽吸收药物,并且延长药效时间,从而减少疫苗注射量,在节省成本的同时达到较好的治疗效果。另外,中草药具有较好的抗病毒作用,并且能够促进免疫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利用中药研制疫苗辅助剂,能够提高疫苗活力,并且减少一定的毒性与副作用,提高抗体产生效率与持续时间。此外,将针灸、中草药、疫苗结合起来使用,三种治疗方法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能够进一步增病毒性疾病的治疗效果。

3.2 中兽医治疗方式与西式兽医治疗方式结合

一般来说,治疗畜禽病毒性疾病时主要采用抗病毒药物治疗、抗生素预防继发性感染治疗等方式。对于发病的畜禽,确认病因是合理用药的前提,只有确切的诊断才能了解病因,从而筛选对病毒高度敏感的药物。这种方式符合中医望闻问切的诊治方法。而且中兽医疗法中的扶正祛邪相较西医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通过提升畜禽机体的非特异性免疫力来抵御疾病入侵。一般情况下,非特异性免疫力是畜禽在感染病毒性疾病后最初自愈的能力。由此可见,在治疗病毒性疾病的实际过程中,将抗生素类药物与中兽医的诊疗方法如针灸、中药等结合起来,充分激发、调动畜禽的免疫系统来抵御病毒侵入,能够提高治疗效果,降低病情恶化及再次感染的概率,从而提高畜禽质量,降低死亡率。

4 结语

我国中医文化源远流长,具有扎实、具体的理论基础,不仅治标,而且治本,无毒副作用,相较于现代免疫学具有显著优点。将中西医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增强药物疗效,提高治愈率,并且调动免疫系统来抵御病毒侵袭,提高免疫力。但是,由于西药疗效的立竿见影以及人们对传统中医的误解,目前中兽医在防治畜禽病毒性疾病的应用上并不广泛,畜牧兽医工作者要除旧立新,转变观念,寻求更好、更有效的治疗方法,为保障我国畜禽质量及牧民财产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6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畜禽粪尿 污染 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Q958.116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3-331-1

1畜禽粪尿污染物对环境和生产的影响

畜禽粪尿污染主要有三个方面:污水、粪便和恶臭。畜禽生产产生大量污水粪便,因含大量的有机物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产生恶臭。

(1)污染空气。畜禽粪便在厌氧环境条件下, 可分解释放出氨气、硫化氢、甲基硫酸等带有酸味、臭蛋味、鱼腥味的刺激性气味,会对养殖场周边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污染水体。养殖场对水体的污染主要为有机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污染。

(3)污染土壤。养殖场粪污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进(施)入土壤,粪污中的有机物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一部分被植物利用;一部分被微生物降解为二氧化碳(CO2)和水(H2O),使土壤得到净化或改良。另外,粪污中的一些高浓度物质会随同粪污一同进入土壤,引起土壤中相应的物质含量异常之高(营养富集),不仅对土壤本身结构造成破坏或改变,而且还会影响人和动物的健康。

(4)影响畜禽自身的生长。畜禽粪尿是细菌和病毒繁殖生长的温床,如粪尿得不到有效处理,易造成疫病从畜禽-粪尿-畜禽的恶性循环,影响畜禽的健康生长,严重时会造成雏禽和幼畜中毒死亡。

2大兴区畜禽养殖概况

大兴区是北京市的农业大区,2012年大兴区出栏生猪48.6万头,出栏肉牛1.5万头,家禽出栏1028.3万羽。

3大兴区畜禽粪尿及污染物产生量估算

(1)畜禽养殖产污量估算。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导致畜禽养殖污染物已经远远超出工业和生活废水中的污染,成为影响大兴区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2)大兴区畜禽排泄物中各类污染物变化趋势。根据表1、表2和2010-2014年畜禽饲养量计算得出,2010-2014年大兴区畜禽粪尿中COD、氨氮、总磷、总氮产生总量逐年下降。具体数据见表2。

(3)大兴区畜禽粪尿对水体污染的分析。根据有关资料,固态粪污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流失率处于2%~8%的水平,而液体排泄物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流失率达到了50%。按全国粪尿流失率水平,计算大兴区今年畜禽粪尿及COD的流失情况,结果如表3所示。

4结论及对策建议

(1)结论。在确定畜禽粪尿排泄系数及其各种污染物含量的基础上,根据2010年―2014年大兴区各种畜禽年饲养量对大兴区历年畜禽粪尿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流入水体的量进行了估算。结果表明,大兴区近年畜禽粪尿排泄物中COD流失量都接近同期全区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中COD的排放量总和。因此,在畜禽养殖业发展过程中,防治畜禽粪尿污染,合理利用畜禽废弃物应当引起社会多方面的重视与关注。

(2)对策及建议。①科学规划, 合理选择场址。畜禽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绝大多数是因为其场址选择不合理,所以在建设养殖场以前,科学的规划、合理的选址就显得非常关键与必要。选址时应该遵循的原则是:首先是要远离环境敏感区域;其次就是要建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地方;第三,依据建场周围的环境情况以及其周边土地的面积大小,来确定养殖场规模的大小;第四,必要时要在养殖场周围设置一定范围的隔离带。②开展环境调查与监测。解决畜禽业污染问题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大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业环保工作,在国家制定的法规基础上,开展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调查、监测及评估工作,并纳入日常的环境管理工作之中。③综合利用,循环发展。畜禽养殖业不仅产生的污染重,而且处理起来利润低,风险大。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首要原则。④大力宣传、依法治污。要加强养殖污染的科普知识宣传,让人们了解养殖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对人类的危害。

参考文献

第7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农村区域;禽畜粪便;可持续发展;处理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在日益的提高,在人们饮食结构中动物性食品所占得比例也逐渐增高,而这也使得我国养殖业的规模不断扩大,禽畜所产生的粪便不断增加,为社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因当前在我国农村区域内,在处理禽畜粪便上缺乏较为先进的防治设施、处理工艺的流程较为落后、粪便利用率和还田率较低、管理较为混乱、缺乏必要的技术人员以及资金方面的投入等,导致禽畜粪便不仅得不到充分利用,甚者还有一些被直接排放到了自然环境中,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为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效避免禽畜养殖业所带来的污染问题,下面文章就农村区域禽畜粪便处理的可持续发展进行详细地探讨。

1目前我国农村区域禽畜粪便处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结构,对于禽畜粪便处理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环境治理上,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所关注的重点主要放于城市污染与工业污染,对于农村区域因禽畜养殖业所造成的污染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国家环保部对于禽畜养殖污染防治颁布了相关的规定,并对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制定相关的标准,但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境承载力等方面还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要求。另外,我国农村部分区域内禽畜养殖以户养、散养为主,农户对于禽畜粪便处理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较为粗放,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仅对污染防治方面作原则性规定,其切实可操作性不是很强。禽畜粪便排放直接导致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土壤、地表水体及农作物等均受至不同程度污染。

1.2养殖业布局不够合理,且粪便利用率较低

在禽畜养殖业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全局性的布局和规划,禽畜养殖场的规模建设没有完全纳入到统一审批管理中。在农村区域中,由于农民缺乏相应的技术引导与政策引导,通常将住宅附近、饮用水源或者村屯等一些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作为其禽畜的饲养地,导致养殖场周围的环境与水源地受到严重的影响,使原本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逐渐恶化。此外,为了方便运输、销售与加工,很多禽畜养殖场已经逐渐从农区或者牧区转移到城市郊区,其中有的养殖场还和城镇以及居民区连为了一体,导致大中城市周围的禽畜养殖场较为集中,加速了其周围生态环境的恶化。

1.3处理工艺不够科学和完善,政府投入较少且监管力度较低

由于禽畜养殖污染物的浓度较高及排放标准中排放量的要求,若仅仅只是依靠工业化处理方式来进行防治的话,由于处理工艺不够科学和完善,所产生的治理费用较高,不便于后期的治理与应用、防治等。再加上由于政府对于这方面的投入较少,对当地的养殖业发展缺乏相应的监管方法,示范推广的力度较低等,使得其处理效果不是很理想,达不到回收利用的标准。

2农村区域禽畜粪便处理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2.1加大禽畜粪便污染危害宣传,提高人们环保意识

通过网络、电台、报纸或者电视各种宣传媒体来进行养殖污染危害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且层次丰富的技术培训活动,加强生态文明理念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推广,促使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得以有效的开展,实现禽畜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减量化以及资源化等,作到综合利用,使其发展成为和农村区域环境相互协调的一种可持续发展新兴朝阳产业。此外,还应结合我国地区间土壤的类型以及其种植的结构,来明确其养殖的规模等。

2.2合理进行科学选址及布局规划,切实落实禽畜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基于保护环境和统筹兼顾与科学发展的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应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科学选址及布局规划。在选择禽畜场所时,应该着重考虑其周围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及环境承载力来消化禽畜所产生的粪便,同时禁止在生活用水源保护区、医疗区、人口集中地段、风景名胜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区域等来进行禽畜养殖场所的建设。

综合评价环境影响,依据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在禽畜养殖场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落实禽畜养殖业污染物防治措施。其中针对畜禽废渣,应设置废渣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禽畜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及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危害、污染。运输畜禽废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流失、防污染、防渗漏以及防遗撒等措施,合理处置清洗贮运工具的废水。另外,畜禽养殖场应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2.3加大政府投入,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其发展中

禽畜粪便的处理工程是一项环境和能源综合治理的工程。在处理禽畜粪便时,可将其生产为有机肥,同时还可利用其所产生的沼气来发电和供暖。由于该工程项目具有很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加大其资金及技术投入,这样才可更好地进行禽畜粪便的治理,促进禽畜业的持续长久发展。对此,对于这些实施禽畜粪便处理的养殖个人以及企业,国家应该予以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农信贷款、工程资金、贷款利率、养殖用地以及治理技术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同时政府在补助养殖业时,应该重点对已建的禽畜养殖场进行治理,基于养殖场经济方面的具体问题,对其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助及技术支持,这样在确保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的同时,还可确保养殖企业和个人可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4增强监管,不断优化其工艺

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对当地禽畜养殖业发展加强监管,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禽畜养殖场应该对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者限期处理的方式,而对于在环境敏感区域养殖场应该采取勒令关闭或者搬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禽畜粪便处理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监督,确保禽畜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对超标准及总量排放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出限期治理建议,限期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落实情况。

禽畜养殖场应通过再生饲料的制造、禽畜废渣还田(还田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有机肥料的制造以及沼气的生产等方式综合利用禽畜粪便。

禽畜养殖场实施种养结合时,还田利用的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经过处理的粪便在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前提下,可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农田等种植业土壤长期施用有机肥可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降低对化肥的用量,提高作物的产量,改善其经济作物的品质,提高其质产量和经济效益。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关于禽畜粪便处理技术还有很多,大多均集中用于饲料、有机肥的制造、沼气化以及堆肥等,但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均应从其可持续发展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土壤特点和其禽畜养殖场所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措施,真正使禽畜粪便的处理环保化、现实化与群众化。通过综合利用将禽畜粪便变废为宝,同时还应在其治理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的投入,增强养殖企业间竞争。此外,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的市场运作模式,比如农牧结合或者种植结合的生产模式,将禽畜粪便生态还田,从而推动禽畜粪便处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莫海霞,仇焕广,王金霞等.我国畜禽排泄物处理方式及其影响因素[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1,28(6):59-64.

[2] 阎波杰,潘瑜春,赵春江等.农用地土壤-作物系统对畜禽粪便养分消纳能力的评价[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9,25(2):59-63.

[3] 巨天珍,王继伟,陈源等.兰州市农村畜禽污染以及对水体影响的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4(1):20-23.

[4] 王蒙,巨天珍,姚晶晶等.新农村建设中畜禽养殖环境管理与污染预防——以甘肃省天水市为例[J].江苏农业科学,2012,40(1):301-303.

第8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 畜禽 品种 改良 思考

畜禽品种改良工作是推动现代畜牧业科学发展的基础。近些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取得了较好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十分明显,为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在建设现代畜牧业中的巨大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谈几点看法,供参考。

1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是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需要。良种是现代畜牧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发挥科技增产作用最重要的载体。有了足够数量的良种,才能实现畜禽产品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有了数量和质量的保证,才能确保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2)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是提高畜产品质量的需要。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畜禽及其产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满足,而是更加重视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因此,要提高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就必须通过品种改良来实现。

(3)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是增强竞争力的需要。只有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力量,做大做强种畜禽产业,培育形成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种畜禽产业大户、大场,提高种畜禽生产力水平,才能达到增强畜禽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目的。

(4)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是促进养殖户增收的需要。在同等条件和环境下,养殖户饲养1头三元杂交生猪的效益比饲养本地(土)生猪的效益高10%左右。饲养1头杂交牛比饲养1头本土牛多收入300~500元。

2当前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职人员不足,专业技术水平低。《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下发后,各地建立健全了基层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落实了编制等,但却未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将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落实到位。特别是乡(镇)没有畜禽品种改良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基本上是由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人和驻村动物防疫员分别替代,既没有对应的技术职称,也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畜禽品种改良工作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开展,制约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

(2)资金投入不足,设施设备欠缺。近些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分别出台了一些惠牧政策,极大地改善了基层动物防检机构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但真正投入到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有限,少数基层畜禽品种改良站(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仪器设备没有及时更新,工作环境老旧,基础设施设备简陋,仅局限于饲养几头种公畜(猪)一台冰箱及一台显微镜。

(3)重视种公畜引进,而忽视种母畜品质。近些年来,各地紧紧依托畜牧兽医专业大专院校的科技力量和上级畜禽繁育机构的技术支持,生猪人工授精、肉牛冻配等畜禽品种改良技术获得了较好的推广和应用,养殖户的经济效益得到了较大提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畜禽品种改良机构往往只重视种公畜(或冻精)的引进,忽视种母畜养殖(繁育)。而小规模养殖户和散养户因对畜禽品种改良缺乏足够的认识等原因,饲养的种母畜也基本是通过地方品种进行轮换,只有在种母畜病死或者因种种原因丧失繁殖能力的情况下,养殖户才对其进行更换或者淘汰。

3加强基层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畜禽品种改良单位要高度重视畜禽品种改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充分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或者采取发放宣传资料、“送法上门”、播放影像资料、现场答疑等形式广泛宣传,真正使畜禽品种改良的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学法、懂法、守法、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畜禽品种改良的社会环境。

(2)突出区域重点,科学合理布局。因各地自然、地理、气候、经济状况不同,其畜牧业生产水平和对畜禽及其产品消费能力不一样,加强畜禽品种改良工作须在严格遵循国家和上级政府畜禽品种改良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紧紧结合地方实际需要,突出重点,制订科学、合理的规划。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第9篇:人与畜禽范文

关键词:畜禽疾病;防治;基层兽医;对策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7)02-0024-01

畜禽疾病防治过程当中,基层兽医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近些年来中国加大了畜禽疾病防治工作,有效避免了畜禽生病所造成的大范围传染以及负面影响。畜禽疾病防治工作要想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这就需要基层兽医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同时需要兽医具备较强的专业文化水平。通过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才能针对现阶段畜禽疾病防治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进而针对畜禽疾病进行及时诊疗,抓住时机,从而开展疾病防治工作。因此,对畜禽疾病防治工作而言,基层兽医所发挥出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1]。

1 畜禽疾病防治过程中基层兽医的作用

畜禽养殖是中国基层养殖的重要环节,这就需要基层兽医在日常疾病防治过程当中发挥出自身应有的职责。基层兽医通过加强对畜禽用药、疾病等方面的控制,可以有效提高畜禽的存活率,同时也可以避免畜禽在出现疾病之后造成的大范围传染现象。所以,从畜禽疾病防治角度来看,基层兽医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2 畜禽疾病防治过程中基层兽医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畜禽疾病防治过程当中,基层兽医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简单概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畜禽疾病用药存在不够合理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有一些基层兽医自身的临床工作经验缺乏,只是凭借自身的治疗习惯以及对畜禽的日常观察,制定出相关防治对策;第二,对于药物的正确使用┝坎还幻魅罚这主要表现为兽医在对畜禽进行治疗的时候,往往会存在药物使用剂量过量或者不足的现象。一旦不能够按照科学的剂量进行药物控制,就会直接造成严重的药物中毒现象[2]。

3 基层兽医有效开展畜禽疾病防治工作的对策

3.1 注重基层兽医专业能力的提高

从现阶段基层兽医开展畜禽疾病防治工作的现状来看,除了上述问题之外,影响以及制约中国基层兽医工作开展的因素还有许多。鉴于此,首先需要提高基层兽医的专业能力和整体水平。从事基层兽医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需要定期聘请专家对兽医进行现场指导与帮助。

3.2 对畜禽进行科学用药

科学用药,首先就需要对用药的途径以及目标有所了解。所以,在针对畜禽疾病进行防治的过程当中,如果条件允许,则一定要针对畜禽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3.3 控制药物剂量

药物剂量的选择,对于疗效以及畜禽本身的生命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决不可因为效果不够明显,就随意增大剂量。只有严格遵循疾病的规律以及疗程的时间要求,才能获得更为明显的治疗效果,对畜禽本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意义与帮助[3]。

3.4 提高养殖人员的疾病防控意识

防治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预防,另一方面则需要进行治疗。所以,从预防的角度来看,需要养殖人员不断提高疾病防控意识。通过强化以及提高养殖户的疾病防控意识,可以有效将畜禽疾病扼杀在摇篮中。比如各个地区的负责单位以及地方政府应该尽可能对基层养殖户加大培训力度,并且通过对养殖户疾病防控意识的培养,帮助养殖户从根本上发现畜禽出现疾病的苗头,从而有效提高畜禽生长的安全性,对于促进畜禽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4]。

4 小结

畜禽疾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实际上与基层兽医工作效用以及职能的发挥分不开。鉴于此,需要基层兽医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并且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兽医的业务培训。这样才能使得基层兽医不断提高自身的诊疗水平,在针对畜禽疾病防治工作开展的时候更加有的放矢。既有效减少了疫病的发生概率,避免了疫病的大肆传播,也确实为养殖者经济效益的提升带来了帮助。

参考文献:

[1] 李志辉. 基层兽医在疾病防治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16(12):39.

[2] 雷从礼.基层兽医在畜禽疾病防治中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农业,2016(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