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粮食经营管理制度

第1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继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围绕粮食流通工作大局,服务粮食宏观调控,支持粮食产业发展,针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建议和有效的应对措施,推动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开展调研,认真总结和推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典型经验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着重就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情况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认真分析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认识,提出了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各地也在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基础上,摸清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加快发展。

为了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今年以来,国家粮食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典型经验,并及时报送有关单位典型经验材料。目前,各地已报送典型单位材料80多个。这些典型单位分别在政企分开、产权制度改革、做大作强、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和产业化发展、创新购销服务方式等方面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和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便于各地学习和借鉴,国家粮食局财务司通过印发《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简报的方式,向各地推介了这些典型经验,这次会议还请了上海良友集团、天津粮油集团、陕西省粮食局、湖北随州市粮食局、江苏靖江市粮食局、安徽六安市金安区粮食局、江西九江县粮食局、湖南金霞粮食产业公司、四川富浩粮油购销公司、山东金德利公司等10个单位作交流发言,他们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推动全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二)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规范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

今年以来,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少数地方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程序不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国家粮食局及时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粮财〔2009〕135号),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租赁经营,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资金运作的监管,切实保障粮食收购资金安全;妥善处理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的遗留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及时化解企业改革改制中的矛盾等。各地粮食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指导,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健康有序进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继续研究解决企业“三老”中的遗留问题,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针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尚未按期消化的实际情况,国家粮食局配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解决政策性挂账问题的政策建议,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挂账消化处理、以及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亏损消化等有关政策。同时,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企业可以通过贷款重组、呆坏账核销政策,处理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减轻企业负担。各地还通过狠抓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积极消化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各地继续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多渠道解决前几年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缺口,做好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创造就业岗位,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优化布局、加快发展,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各地粮食部门继续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重点和薄弱环节上的改革。湖北等地今年以来还专门下发了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目前,国有粮食企业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虽然分别只占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25%和17%,但企业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今年1-9月,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粮食2531亿斤,占各类粮食企业收购量的61.5%,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同时,为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企业在政策性粮油收储、自主开展粮食购销,以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技术引进和技术升级改造、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等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各地粮食部门也从实际出发,通过财政专项补助或贷款贴息、退城进郊兴办粮食产业园区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较大进展。

(五)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企业经营状况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今年以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认真分析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扭亏增盈信息通报制度和重点企业经营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情况。通过制定扭亏增盈目标,建立考核机制,层层分解,狠抓落实。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3月份,国家粮食局在南京市召开了全国粮食财会工作会议,认真分析了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工作,巩固和扩大经营管理成果。1-9月份,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统算盈利29.17亿元,同比减亏增盈33.13亿元。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算盈利26.16亿元,同比减亏增盈29亿元。预计到2009年年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状况仍将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目前,尽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企业经营性挂账较多,负担较重。前几年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存在资金缺口,不少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欠付职工医药费和经济补偿金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二是部分地区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经营管理机制不活。由于政企没有彻底分开,加上有求稳怕乱的思想,有的地方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改革进展也不平衡,制约企业打破区域限制进行兼并重组,企业资源没有进行有效整合,竞争力仍然较弱。一些基层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方式比较粗放,经营机制不活,缺乏经营活力。不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依托政策性业务,自营收购量比重有所下降,实现盈利的基础还不牢固。

三是企业经营发展中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一方面,有些地方改革改制后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粮食企业不能享受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些地方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土地税、房产税等税收减征和免征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另一方面,由于经营性挂账多,资产质量较差,竞争力不强,按现行农发行贷款规定,大多数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难以满足自主收购粮食贷款条件。

四是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手段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在粮食产业化发展中,由于产业化龙头企业缺少政策和资金支持,仍存在龙头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产业组织化程度低、产业链条联结不紧密等问题,难以发挥有效的带动作用。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陈旧,有的地方仓容不足,不能满足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企业开展粮食购销的需要。

二、当前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握重点,切实做好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

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各级粮食部门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清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思路,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摆在把握宏观、指导流通全局的视野来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做好新时期的粮食流通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思想意识、转变工作职能和转变管理方式,从根本上理清和规范宏观调控与企业经营的关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过去对国有粮食企业微观经营的直接管理,转变到把握粮食宏观调控大局,落实依法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职责上来。要重点做好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粮食产业布局、粮食收购市场准入、粮食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粮食质量监管、粮食流通统计和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监管等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通过制定政策、完善配套措施等手段,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大局,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同时,为了保证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履行职能,还要积极争取落实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编制和人员工作经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二是要把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权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作为当前改革的重点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新形势下出现了分化和重新整合,但大多数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特别是县级粮库和乡(镇)粮管所(站)还是单个存在,没有融合到新体制下形成的购销网络,或建立起自己的购销网络和产业链条,仍然是数量多、规模小,竞争力弱。同时,尽管近几年来,各地积极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涌现了一些有竞争力、带动力和影响力的骨干产业化企业,但许多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还保持着收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从粮食生产到消费终端的产业链条没有实现有效结合,制约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如果不从体制机制上突破这种旧框架和格局的束缚,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就难以开辟新路,也很难摆脱经营困境。因此,只有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断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兼并重组,才能进一步优化产权结构,形成新的粮食购销网络,完善产业链条,为国有粮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奠定基础。

三是要把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

改革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只有企业经营机制活了,管理改善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才能为国有粮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机与动力,也才能为帮助农民增收、增加职工就业、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奠定坚实基础。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积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开展粮食购销,搞活企业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下一步要充分利用国内经济形势企稳回升,小麦、稻谷等主要粮食品种和油料价格基本稳定,以及国家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存储政策等各项有利条件,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为企业减亏增盈创造良好条件,继续保持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良好发展态势。

四是要把继续发挥企业主渠道作用、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服务宏观调控工作作为改革的主题

实践证明,在粮食流通市场化体制下,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是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国有粮食企业作为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只有通过深化改革,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才能夯实主渠道基础,才能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稳定粮食市场供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是新世纪、新阶段粮食流通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有利于整合现有粮食流通资源,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调控效率,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因此,各地粮食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争取和落实有关政策,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更好地服务粮食宏观调控,服务于粮食流通工作大局。

当前,在把握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重点的基础上,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

一是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和方式,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最近,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09〕217号),明确可以结合企业改革改制,通过贷款重组、呆账核销等办法处理企业经营性挂账,各地要协调农业发展银行用好这一政策。同时,各地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盈利能力,积极消化经营性挂账。二是争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前几年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中的资金缺口,以及企业历史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和谐,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重组,完善购销网络,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要创新体制机制,打破区域限制,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以县级骨干粮库为主体,实行兼并重组,组建公司制、股份制粮食企业,完善购销网络。积极培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收购、兼并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延伸购销网络,调动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支持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创新购销经营方式,摆脱经营困境。对规模小、资产质量差、没有区位优势、在粮食流通中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又不能被兼并重组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租赁或拍卖。

(三)积极支持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产业化经营,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择优扶持若干个有竞争力、带动力、效益好的大型骨干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鼓励骨干产业化龙头企业兼并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增强购销服务功能和经营活力;推动有条件的骨干加工龙头企业向粮食科研、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培育知名品牌,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影响力。支持骨干加工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骨干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发展粮食生产、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宏观调控的重要力量。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粮食产业化发展企业集群,建设粮食物流和产业园区,提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水平。

(四)切实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建立和完善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制度,将企业经营业绩与职工的工资福利挂钩,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以及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加强资金管理,改善资本结构,减少资金沉淀和不合理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企业仓储管理,提升粮食仓储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损耗;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培育新型粮食企业职工队伍。

(五)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改善经营环境,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一是根据地方储备粮减免税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企业税收政策。同时,协调财税部门落实对有困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土地税等政策。二是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粮食购销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入市收购,积极掌握粮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协调农业发展银行提高办贷效率,加快贷款调查、审批和发放进度,确保企业及时入市收购。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资金,搞好粮食购销。督促企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近,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的国粮财〔2009〕217号文件,明确了有关支持粮食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各地要抓好落实。三是争取财政、金融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积极提供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技术引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等中长期贷款,以及龙头企业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并争取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四是要抓住明年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投入的支持,加大对基层国有粮食企业仓库设施建设和维修力度,增强粮食仓储和购销能力。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各地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要及时总结改革和发展中的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规范企业改革改制。为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掌握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情况,从明年开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国有粮食企业联系点制度,每个省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企业作为联系点,并向国家粮食局推荐1-2个联系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这些联系点了解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掌握企业发展动态,为科学制定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要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发展,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推进企业改革中,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地方党委、政府对粮食流通工作的具体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设计改革方案,因地制宜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要切实规范企业改革改制行为,坚决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职工群众的利益。要充分听取基层企业和职工对改革的意见,拓宽与职工沟通渠道,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相关事项,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推动改革的平稳有序进行。

第2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发展改革、工商、财政、价格、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

(二)拥有或者租赁的粮食仓储设施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清理、计量、测温等设备;

(三)配备相应的粮食水分、出糙率、杂质、容重检验(化验)设备;

(四)具有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经公示后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该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条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二)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三)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一条粮食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

(二)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禁止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的办法由省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统计的具体办法,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倡导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为粮食经营者提供咨询、评价、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 粮食市场调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统计、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及时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粮食价格、库存情况以及相关信息,粮食市场监测定点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早、晚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2倍。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市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点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工商、卫生、价格、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技监、工商、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者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粮食流通管理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3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二、认真抓好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的达标工作。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四项考核指标的达标工作,在区财政财力困难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一是坚持不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坚决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使用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稳定全区年粮食生产能力。二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改善生产基础设施、良种补贴以及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以及创办高产示范片;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及时将补贴资金发送到种粮农户手中,有效推动全区粮食向高产、高质、高效发展,并全面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计划。三是切实规范储备粮管理。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健全地方储备粮食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在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四是保障粮食风险基金落实。根据我区粮食风险的规模,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同时,完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2007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2008年各项指标的预测如下:2007年度粮食播种面积xx万亩,完成市下达的粮食播种任务xx%,粮食总产量xx万吨,完成市粮食总产量考评指标127.5%,储备粮xx万公斤,完成任务100%。农保田(粮食部分)xx万亩,完成任务148%,粮食风险基金xx万元,完成任务100%。2008年粮食生产按统计部门提供的具体数(农业普查下达数),预计粮食播种面积xx亩,预计粮食总产量xx吨,预计完成储备粮xx万公斤,农保田(粮食部分)xx万亩,预计完成粮食风险资金xx万元。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实施监测,实时掌握粮食行情,并在全区粮食经营者中开展以“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即:查经营主体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查进货票据,看进货来源是否合法;查粮食质量,看质量是否合格;查包装标识,看标识是否准确;查商标广告,看成品粮商标是否合法,广告是否真实;查经营台帐,看是否按规定如实填写进货、销售情况),有效整顿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研究建立和完善粮食价格干预制度,制订《xx粮食价格应急干预预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粮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确保我区粮食总量平衡,粮源充裕,市场稳定。三是建立严格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抓好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帐和粮食统计制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及粮食库存等工作。发改(粮食)、工商、物价、税收、安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秩序。四是继续做好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在区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拿出资金支持企业改制。改制后的区直国有粮食企业轻装上阵。xxxx年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xx万元。

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和风险金制度。按照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每年地方储备粮万公斤贸易粮,粮食风险规模基金万元)的任务,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于2008年健全《xxx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xxx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在储备粮管理上,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对储备粮的轮换、销售、购进严格按照程序,公开进行竞价交易,在购进环节中,严把质量关,确保购进的粮食质量、品种良好。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上,做到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保证了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

五、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力保全区粮食供求平衡。针对国家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管理工作面向社会化管理的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及时为基层粮食单位提供信息、协调有关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营者开展跨区域粮油经贸与技术合作,消除不利于粮食正常流通的障碍,促进粮食正常流通。鼓励建设粮食加工、储存、销售网络等基础设施。此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购销、保障军需民食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区粮食总公司与产粮区粮食部门建立长期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全区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者积极疏通粮食购销渠道,调剂市场粮食余缺,确保我区粮食不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

第4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20**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1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中央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20**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第5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1、抓队伍、求高效。借助开展争创一流工作佳绩和评选“最佳科室”为主要内容的“争先创优”活动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激励机制等,着力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文化教育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勤政廉正建设四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新时期粮食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粮食干部队伍。

2、抓改革、求和谐。一是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积极探索采取改组联合、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要积极尝试推行粮食购销联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各地要在整合企业资源过程中,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产业中的骨干作用。二是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实行岗位聘任制,定员定岗,竞争上岗。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妥善解决企业改革遗留问题,推动企业和谐发展。首先,各地粮食部门要带着感情,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切实解决拖欠安置职工补偿金及社保、医保问题。其次要设法争取将国有粮企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再者,继续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3、抓安全、求保障。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全力抓好各级储备粮订单的落实和“直补”工作,确保省级储备粮食订单任务10万吨和各县(市)储备粮订单任务落实到户。二是切实抓好全市×××××吨地方储备粮食及市本级×××吨应急大米储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三是强化对粮食库存监管,重点管好各级储备粮食,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四是完善粮食安全应急基础工作,提高应对水平。首先,要充分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的管理,巩固、完善粮食加工和销售应急网络,为粮食安全服务。其次,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完善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和市场动态以及相关突发事件进行适时监测和动态分析,定期粮食供求及市场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生产、流通、消费,确保我市粮食市场供应稳定。

4、抓流通、求规范。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培育,规范农村粮食经纪人管理,加快组建粮食经纪人协会组织,努力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村粮食经纪人、农户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不断发展和壮大粮食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粮食流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是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督促各地抓紧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切实做到监督检查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的落实,力争全市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在年底前全部建立。同时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档案等制度,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加强对粮食库存的监督检查,强化陈化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三是加大对粮食流通的监管和调控力度,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严格执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对入市收购经营户的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审核发证;加强对粮行米市的引导和服务,依法保障粮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强化对骨干粮店和骨干粮食加工厂、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等的管理,切实做好粮食市场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最新变化,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加大整治粮油食品安全工作力度。依法加强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卫生监管,实行批检制度,保证粮油供应质量,加强原粮卫生监管,防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粮流入口粮市场,做好系统内粮油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的卫生质量监管工作,保证粮油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用粮安全。

5、抓经营、求效益。一是抓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购销市场化的规律和要求,充分发挥长期经营粮食和仓储设施优势,以方便农民售粮为宗旨,用好政策,创新粮食收购方式,不分淡旺季,常年组织粮食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力争全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万吨,为企业搞活粮食经营提供殷实的粮源保证。二是抓销售。加强粮食市场价格预测,适时组织粮食销售,采取内购外销、外购外销、即购即销、多购快销和网上竞拍等多种营销措施,搞活粮食经营,防范市场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是抓管理。以抓好资产运作,盘活资源为抓手,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成本核算,坚决把不合理的流通费用降下来,向管理要效益。

6、抓项目、求发展。一是抓中心粮库建设。即在全力支持、指导各县(市)粮食局抓好中心粮库建设及粮库维修改造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市本级中心粮库建设,严格按市政府建库专题会议纪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规范建设”要求,在**年完成前期三通一平工程和总体图纸设计以及完成建库贷款审批的基础上,重点从抓工程质量和进度入手,全面展开建库工作,力争**年底完成6座仓库主体工程(其中**区复建2座)**年新建库正式投入使用。二是继续抓好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是做大做强**马站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完善马站粮食批发市场管理软件建设,建好“**马站粮油网站”,搭建网上粮食交易平台,扩大马站粮食批发市场辐射作用,带动我市区域粮食批发市场的发展。三是抓粮食订单基地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县(市)粮食局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在产粮大乡(镇)、村建立连片粮食订单生产基地,**年力争全市扶持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基地28万亩,带动农户近万户。同时,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因地制宜启动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工程,指导农户家庭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加快粮食产业集群发展,拉动区域粮食经济发展。重点扶持**恒大、浦城旭禾两家大米加工龙头企业;**蓝湖、建阳富林两家米制品(出口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邵武邵晶、**食品开发公司两家面粉加工龙头企业;建阳金鹿、邵武华龙两家饲料加工龙头企业;建阳武夷味精、建瓯酒业两家粮食转化加工龙头企业。通过政策扶持和财政倾斜等措施,做大做强这五大系列、十个重点龙头加工企业,加快我市粮食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壮大,带动我市区域粮食经济优势的形成,大幅提升粮食的科技“含金量”,提高粮食的附加值和经济效益,进而有效拉动农民的持续增收,推动我市粮食经济发展。五是继续主动融入全市“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创业竞赛热潮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第6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区的非产粮大县,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加快制(修)订适应新形势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国家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九)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对这部分粮食要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粮食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办法,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要抓紧完成库存陈化粮的定向销售工作,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一)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十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扶持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期货交易,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服务。

(十四)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从粮食主产区到主销区的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实现跨省区粮食物流主要通道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四、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十五)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十六)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七)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十八)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粮食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基本立足国内保障粮食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和进出口粮食品种的调剂作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十九)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年,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全部达到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50%以上。其他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中央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中央储备粮调控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和有关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专职从事政策性业务,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食油)的业务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除经营与储备粮油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十一)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二)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大中城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三)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二十四)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五)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第7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发[2005]号)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会议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总体要求是:"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分级负责,完善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购销体制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取消定购任务,坚持多渠道经营,鼓励公平有序竞争,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必要时,县政府将按照上级部署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种粮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当年小麦播种面积和市里确定的我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补贴资金数额,县农发行要设立"直补资金"专户,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积极稳妥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配套改革

(一)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审计确认的全县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经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解除抵押关系,帮助恢复生产能力。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规模。为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放开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按照要求适当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做好风险金使用管理工作。

五、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一)撤销"县粮油管理中心",成立"县粮食局",作为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真正实行政企分开。

(二)设立县粮食监督检查大队,为县粮食局直属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留县粮食收储公司。

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按照"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结合国有资产体制改革,粮食企业要加大改组、改制力度,加快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承担地方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实行国有独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兼并和出售改制,使企业国有资本逐步退出。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银行资金保值。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建立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关联的激励工资制度。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带头树立重合同、守信用、创品牌的意识,建立粮食企业诚信机制。

(三)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按规定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由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争取在2005年年底前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体系。要制定《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建立适度县级粮食储备,实行集中管理,以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二)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具体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县粮食局要强化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地方储备粮库资产负全责,确保地方储备粮库的资产安全。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对地方储备粮购销价格实行市场运作与政府定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制定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八、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求。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对县政府为调控全县粮食市场供应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差价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各商业银行也要在加强资金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经资格认证的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积极发放粮食经营贷款。

九、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快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要在做好全县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县、乡(镇)两级粮食市场网络体系建设,逐步建设一批适合我县实际、布局合理的粮食批发市场,构建辐射力强、信息灵敏、功能齐备、交易先进、现代化程度高的粮食物流中心、粮食交易平台,促进我县粮食流通。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粮食局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鼓励多种经营主体进入粮食市场,保护合法经营,倡导公平竞争,繁荣和活跃粮食市场。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督管理。越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越是要加强市场管理。要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县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县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监督和粮食质量的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加工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向县粮食局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县工商、物价、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粮食加工和零售市场的质量、卫生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切实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

粮食市场放开后,仍要实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粮食供应安全的关系,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供应安全。

(一)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普查,建档立册。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拿出20%用于土地开发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并努力提高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要加大农业环境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按粮食安全保障线,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努力稳定粮田面积。

(二)努力提高粮食综合能力。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促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加大对粮食供应生产的扶持力度,增强农业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积极实施"粮食增产增效"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步伐。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

(三)建立粮食市场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粮食、物价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价格信息统计体系,加强对县内外粮食生产、市场供求及价格等方面的监控和分析,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出现重大灾情等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

十一、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部署,根据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全面责任。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第8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其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推进粮食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组织结构创新步伐。原则上以县为单位,通过改制重组,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地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设施租赁、破产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粮食企业改组改造。对中心城市的主要粮食供应网点和农村基层的骨干粮食购销网点,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整合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力争在全省培育3—5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粮食企业现有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建立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发展粮油精深加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落实粮改优惠政策,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切实做到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农发行债务,防止企业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保全信贷资金。在资产处置中,对优良资产可以先行剥离处置。对难以变现的资产,鼓励粮食企业职工采取租赁、联营、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对企业已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应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对新组建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给予开户和提供贷款。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

二、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带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四)合理利用地域资源,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龙头企业,探索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关中、陕南、陕北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扶植培育以粮食、油料、豆类等主产作物经营为主的产业化大企业、大集团。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大力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施粮油加工业升级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精深加工、产品升级、技术改造,开发营养、健康的粮油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对本地区农业生产有拉动作用的骨干龙头企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订扶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提升仓储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发展生态储粮、远程测控、信息管理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加储粮新技术装备,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和安全保障工程,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推广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

(六)完善信贷扶持机制,促进粮食流通市场健康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的发展。对省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建立重点粮食产业化企业的信用机制,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管,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维护信贷资金安全。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尽快完成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处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抓紧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和集中管理。20*年6月1日至挂账剥离日期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企业核实,用粮食风险基金列支。财政部门未负担、粮食企业已支付的利息,由全省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共同核实后,作为政策性挂账,一并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利息拨付挂账企业。对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企业改革和各地实际,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审计、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做好对我省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

(八)多方筹集安置资金,切实做好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外,各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渠道筹集的原则,落实补助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九)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做好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再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开展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及时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档案移交至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托管,并做好分流职工社会保障关系的移交、接续、转移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努力实现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再就业的良性互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多种经营,拓宽新的就业门路,吸纳富余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按计划完成库存高价位粮食的销售工作。现有库存中经改制认定已划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老粮”,继续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并于2006年底前全部销售完毕。对销售后发生的价差亏损和尚未销售发生的利息以及必要的保管费用,继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把握节奏,按计划适时销售。

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一)大力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提高粮食流通市场化水平。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和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为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市场管理机制。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继续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放心粮油活动。

(十四)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引导粮食有序流通。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全面实施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促进粮食有序流通。重点扶持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的商流、信息流和电子商务等服务功能的完善提高,加快西安市成品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渭南市小麦交易市场、宝鸡市玉米交易市场、汉中市大米油脂交易市场、榆林市豆类杂粮交易市场等区域性、专业性粮油批发市场的建设步伐。各设区市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交易、活跃流通的原则,依据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有重点地建设市、县级粮食批发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发挥引导粮食市场购销价格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粮食交易,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服务,为企业和农民提供发现价格、引导生产的服务。

(十五)加快物流体系建设,提升全省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在全国粮食物流建设规划和我省物流业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快我省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通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适当投资引导,构建以各中心城市为节点,以现代粮食批发市场为枢纽,以仓储、运输和加工设施为粮食散化作业载体,横贯关中东西,纵穿陕南陕北的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在省内粮食物流主通道上实现散装、散卸、散储、散运作业,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陕西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在短期内实现与国家跨省区粮食主要物流通道的无缝化链接。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十六)立足粮食基本自给,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立足省内粮食基本供给,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粮食主产县的扶持力度,加快农田水利和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实现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打下坚实基础。加强粮食市场的分析预测工作,正确引导生产和流通。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对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抓紧修订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七)完善粮食宏观调控机制,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省级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省级储备粮调控机制。充实省级储备粮库存,在2006年末使省级储备粮规模达到15亿斤。适当增加成品粮储备比例。抓紧完成省级储备粮直属粮库划转工作。按照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快省级储备粮库点的布局调整,在三年内逐步将分散代储的省级储备粮集中在设区市中心城市。加快省级储备粮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市场化运行机制,做到规范运作,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管理规范、质量良好。对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省级储备粮。

(十八)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粮食调控能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应按照省政府关于“市级储备粮不少于5亿公斤”的要求,抓紧建立和充实市级粮食储备。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市级储备粮充实到位,并适时进行检查。按照分级负责、强化责任、充分利用储备资源、增强粮食调控能力的原则,加快市级储备粮的布局调整,改善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鼓励建立适当规模的县级粮食储备,确保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当地市场粮食供应。

(十九)建立应急保障系统,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按照《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各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形成信息搜集、监测分析、反馈和网络,确定调控预警指标,实施先兆预警。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办法。各地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批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和国有粮食批发、零售企业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必要时承担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情况。健全军粮供应体系,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做好陕南、陕北地区以及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水库移民、退耕还林等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

(二十)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省内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促进产区粮食的顺畅流通,增加产区种粮农民收入,稳定销区的粮源供应。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之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对省内粮食产销区与粮食主产省之间产销协作的组织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东北和宁夏的大米,河南、河北、山东、安徽等省的小麦,与青海、内蒙、安徽、新疆等省(区)的食用油之间的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地区)结算服务。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省内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比例,支持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产区到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销区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鼓励省内粮食销区与外省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粮食企业在省内产区建设生产、收购、加工基地的,全省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支持。

六、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十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强化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的需要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健全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统计信息化建设,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类粮食经营和用粮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生产、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自觉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四)全面落实粮食市、县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足额到位。

第9篇:粮食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意义

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受到利益驱动,容易出现背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意无意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粮食供过于求时,个别经营者在收购时压级压价,出现谷贱伤农,使种粮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当粮食供给吃紧时,个别经营者互相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使粮食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宣传和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市场秩序,纠正违规行为、鼓励合法经营,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别带着侥幸心理的经营者,在暴利的诱惑下违法经营的现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就是要及时发现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尊严。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粮食已不仅仅是解决人类社会温饱问题的物品,更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资源。我国目前的粮食流通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经济运行模式。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保持了适当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越是粮食市场放开,越需要加强宏观调控。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依法及时、准确地报送粮食统计数据,可以使中央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掌握粮食流通的真实情况,为保证粮食安全,制定粮食中、长期发展计划,以及紧急情况下准确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保障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保护农民利益的实现。国家对“三农”问题历来非常重视,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没有农业的发展,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成为一局空话;没有农民收入的提高,就不可能全面达小康。对粮食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就是要籍此手段防止“谷贱伤农”,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其目的也缘于此。

二、粮食流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给粮食流通监管带来一定的压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一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国家允许和鼓励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进入粮食流通市场,从根本上打破了国有粮食企业垄断的局面。粮食经营网点遍布城乡,良莠不齐,呈现出点多、面广、分散、无序等特点。一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个体私营粮食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粮食监管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私营粮商粮贩不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申请营业执照,随意进入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二是当粮食供大于求时,入市收购粮食积极性不高,或压级压价,而当粮食供不应求时,又相互争夺粮源,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损害了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三是没有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瞒报、拒报、漏报、错报粮食经营数据现象时有发生。

(二)粮食流通监管机制不完善。粮食监督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粮食部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不相适应。目前粮食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不足,经费匮乏。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虽已成立了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却没有专职人员编制,只能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兼职使用,执法力量不足。在粮食市场逐步放开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粮食经营者点多面广,规模不大,素质不高,粮食经营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市场监管难度增大,做到依法行政面临不少困难。

(三)依法监管,存在有责无权的问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没有赋予粮食部门行政处罚权,粮食部门依法监管处于无人听、无人服的尴尬局面。在具体操作中必须依赖或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开展工作,这使粮食部门的监督检查受到了制约,即使几家部门相互配合,也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仅管不好市场,反而增加了执法成本。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观念滞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管中的执法权,其执法行为的相对人,是一切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少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思想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及时转换在粮食流通中的角色,对粮食依法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摆上位置,对行政执法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导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管理存在漏洞。少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粮食帐面和实物数差距较大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历史积累的损失、损耗,账务处理不及时,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库存账实不符,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呆账、坏账造成账实不符,也有个别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亏库。

三、依法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对策

(一)提高监管意识。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管,是粮食制度改革后国家赋予粮食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政府依法对粮食流通的监督行为,是面对全社会粮食经营者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工作开展难度大,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从思想上提高依法管粮的认识,从行动上真正重视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要树立市场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自身职能,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健全执法队伍。健全粮食流通监管队伍建设是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执法对象复杂,要想做好此项工作,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和一支专业队伍,要管好全社会粮食流通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经得起考验的行政执法队伍,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吸收专业技术人才,充实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保障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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