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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精选(九篇)

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

第1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法定代表人袁宏友,总经理。

委托人洪新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肇庆酒家大厦(以下简称肇庆酒家),住所地三亚市鹿岭路。

法定代表人曾维彬,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三亚房管处),住所地三亚市大东海海韵路。

法定代表人邢楚丰,处长。

上诉人宏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酒家、原审第三人三亚房管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宏友、委托人洪新敏,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曾维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认定,宏发公司和海鲜城(肇庆酒家前身)与三亚房管处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及宏发公司与海鲜城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有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付原告押金20万元。原告称其已付给被告投资款200万元,在被告提出合理反驳的情况下,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已履行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故对其主张已投资20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原、被告在履行开发合同及联合开发协议书过程中,曾达成口头协议,由双方各付给第三人房屋造价款135万元,并得到第三人的同意。据此,被告是否按约付完其应付的房屋款,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原告不能因此主张被告违反了双方所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本案中,被告已依法平整出双方的合作用地,虽然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平整出第三人的用地,但也不构成对原告的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宏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宏发公司称:上诉人支付200万元投资款是合同签订时已完成的投资款,包括已支付的投资款、搬迁原酒家、家具厂补偿款及其他工程前期费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已确认,原判认定"未能举出相应证据佐证其已履行了联合开发协议书的约定"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投资500万的义务,导致了上诉人前期投资落空。原判认定双方约定各方各付第三人房屋造价款13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320万元;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全部负责垫资该项目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的200万元是被上诉人当作利润确认的,上诉人并没投入,上诉人没有损失。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8日,宏发公司、肇庆酒家海鲜城(肇庆酒家大厦前身)作为乙方与甲方三亚房管处签订了《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三亚市大东海海鹿岭路"六Ο"高地(4465)座落6.5亩土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合作期限50年。乙方负责在1996年3月31日前为甲方建造3600平方米的公寓,并补偿甲方65万元。剩余土地全部由乙方自行经营使用。合作期满后该土地上全部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同日,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了《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一号台块土地(75米×35米和二号台块土地(60米×25米)沿山坡上下方向划分为两等份,双方各使用一份。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平整台阶土石方基础设施配套及给第三人建房的全部资金,由肇庆酒家负责垫资(500万元),工程结束后双方平摊,后由宏发公司按季退还垫资款。宏发公司负责工程前期投资200万元,该款已支付,应打入1995年的工程款结算。肇庆酒家在合同签订10日内付宏发公司押金2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肇庆酒家于1994年12月5日付给三亚房管处补偿款65万元。同年12月8日付宏发公司押金10万元。1995年间,肇庆酒家投资212万元对该项目土地进行了平整。并于1996年3月建成了肇庆酒家大厦开张营业。1996年1月,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作为乙方与甲方三亚房管处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不再由乙方建造公寓楼,改由乙方按每平方750元的造价,付甲方270万元造价款,由甲方自行建房。付款期限自1996年1月起,每月付款30万元,至付清止。逾期三个月不付清款项,甲方收回土地。补充协议签订后,肇庆酒家付三亚房管处建房款65.95万元,肇庆酒家以三亚房管所所欠就餐费130876元充抵造房款,二项合计83.0376万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合同、补充协议、进账单、收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庭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范,鉴于海南房地产开发的实际与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房屋开发已完成的现实情况,应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宏发公司前期投资200万元,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签订合同前的事实确认,应予认定。被上诉人辩称是当作利润理由不充分。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给付给宏发公司押金10万元的证据,已经宏发公司质证,可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口头约定各向第三人交建房款135万元的事实,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不符,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亦无提出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原判的这一认定错误,本庭不予采纳。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先投资500万元的合同义务,致使上诉人的开发不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上诉人应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原审适用程序法的规定作出实体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

二、宏发公司与肇庆酒家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建房项目联合开发协议书》有效,予以解除;

三、宏发公司、肇庆酒家与三亚房管处签订的《大东海(4465)座落合作建房合同书》、《补充协议》有效,应继续履行。宏发公司和肇庆酒家的共同权利义务由肇庆酒家继受;

四、肇庆酒家补偿宏发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含己付押金10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2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征地拆迁安置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管理,是指项目业主投资城乡建设项目的有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依法实施。

第三条征地拆迁安置应坚持“安置先行、异地集中统一安置”的原则,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主要职责

第四条投资人作为项目业主和拆迁人,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经营用地征地红线图、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间要求。

(二)负责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负责制作调查摸底表格和房屋拆迁协议格式合同。

(四)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需拆迁城市房屋进行分类分户评估;对村民房屋进行测算;对村民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对需要进行分户评估的,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抽签。

(五)组织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及时参与实物量调查。

(六)督促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专业测量队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和测量成果。

(七)按照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

(八)负责为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拆迁户提供安置房;为需要过渡安置的被拆迁户提供过渡房;参与村民安置区选址。

(九)督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

第五条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乡、村、组(主管单位、社区、街道)相关人员及被拆迁人参与实物量调查,确保实物量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组织“三榜”公布并组织对“三榜”公布后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二)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开展国有土地收回工作。

(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负责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选择抽签。

(四)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评估测算结果与乡、村、组和被拆迁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报批。

(五)负责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安置工作。

(六)按投资人(业主)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和经营合同按时兑现。

(七)负责协调督促杆线管网产权单位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迁移”的原则,及时完成杆线管网拆迁工作。

(八)做好群众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安置与村(居)民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及时完成安置区规划选址及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鉴定。

第七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组织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负责城市房屋产权确认;督促房屋测量队及时参加实物量调查。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牵头组织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工作;及时调处土地纠纷;制定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拟定国有土地收回方案,并依法收回;及时做好土地报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建房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检查及拆除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县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工作经费等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身份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县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第四章委托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委托范围:投资人(业主)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绘制征地地块红线图,作为委托征地拆迁的范围。县征拆办必须按征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因实际需要,个别边角余地需多征的,须征得投资人(业主)的认可。

第十四条委托方式:投资人(业主)依据征地地块红线图,书面委托县征拆办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律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3号)、《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12〕19号)等规定执行。严格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三公开”(公开征地拆迁安置法规政策、公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公开征地拆迁安置完成时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六章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征地拆迁实施准备

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投资人(业主)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实物量调查认定

(一)实物量调查职责分工:县征拆办牵头组织实物量调查工作,县征拆办、县房产、建设、国土部门负责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房屋建设年代的调查、登记,房屋专业测量队负责被调查房屋的测绘及面积认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及需要评估测算的附属物、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拍照。各方对各自调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征地实物量的调查认定程序:县征拆办组织被征地相关人员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现场确认征用宗地地类分块面积,清点登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现场签字认定,作为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三)房屋拆迁实物量调查认定程序: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被拆迁人和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及房屋测量队参与,实地开展入户调查、测绘、登记工作;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及被拆迁人对调查情况现场签字确认;县征拆办汇总后送投资人审核,组织“三榜”公布,每榜公布5天;对反映的情况,由县征拆办组织参与实物量调查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在第三榜公布表上加盖公章,附相关佐证资料,由县征拆办报送给投资人(业主),评估机构和房屋测量队将丈量、测绘结果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给投资人(业主);投资人(业主)汇总加盖公章后交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评估测算

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分类分户评估、测算,依法出具评估报告和测算结果,作为计算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和工作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经费计算及认定

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测算结果,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逐项逐户计算补偿经费、奖励经费,汇总后由投资人与县征拆办签订区段征地拆迁委托认定书。

第二十条实施征地拆迁

(一)协议签订。县征拆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根据调查认定的实物量,与被征地的乡、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户一档),分批次送投资人(业主)审核。

(二)拆迁腾地。县征拆办根据土地征收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组织拆迁腾地,按时向投资人(业主)交地,交地必须达到整块无间隙、无遗留问题的标准。对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和虽已签订协议但不按协议履行的,由县征拆办依法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强制征地拆迁腾地,强制拆迁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三)腾地验收。对已完成征地拆迁的地块,县征拆办及时向投资人(业主)交地,投资人(业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腾地交地验收单,作为计算县征拆办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资料归档。县征拆办对所有征地拆迁安置资料,按照分类分项和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归档、整理成册,与项目竣工验收同步,作为项目审计的必备资料,做到及时、真实、完整、齐全,妥善管理,同时交一份给投资人(业主)备查。

第七章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

(一)居民拆迁安置面积和对象由县征拆办、县房产、建设、国土部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造册登记,投资人(业主)审核认定后,抄送县房产、规划部门备案。

(二)村民安置对象和安置面积认定程序: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2〕19号)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对象由县征拆办审核造册,经公安户籍部门、投资人(业主)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置区选址

居民安置区选址由投资人(业主)提出选址建议意见,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土地报批;村民安置区选址由县征拆办提出选址建议意见,投资人(业主)审核确认安置对象及安置面积,县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土地报批。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建设和分配落实

(一)居民安置区由投资人(业主)委托县征拆办牵头实施安置房建设,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安置房的分配落实工作。

(二)按怀政办发〔2012〕19号文件实行统规新建的村民安置区,投资人(业主)完成“三通一平”后,交县征拆办负责建设安置房并落实安置工作。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由县征拆办凭征地补偿资料,分项目、分地块、分批次报投资人(业主)审批拨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县征拆办凭区段房屋拆迁委托认定书及拆迁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证明分批次报投资人审核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严格按核定的总额由县征拆办包干使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需作特殊处理的,由县征拆办报县人民政府或投资人(业主)研究,明确经费渠道。

第二十六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4500元/亩核定,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经费(含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国有土地工作经费)按3000元/亩核定,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10元/m2核定,如县征拆办按投资人(业主)确定的时间完成拆迁任务的另外奖励l0元/m2。工作经费由县征拆办包干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各种补贴、补助,区、乡、村(社区、街道、单位)工作协调费,以及个别问题的特殊处理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经费由县征拆办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料和工作进度分批次与投资人(业主)结算。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征拆办与投资人(业主)协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不可预见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值的4%拨付给县征拆办,用于解决实物量漏项及征拆过程殊问题的处理。不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投资人(业主)协商。

第二十八条在经费管理中未明确的,由县征拆办与投资人(业主)协商解决。

第九章行政问责

第二十九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擅自改变地类、增加补偿项目、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3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共同投资即指合作各方分别投入合法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管理等合作开发房地产所必需的要素。

共享利润是指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分享房地产开发成果,分配比例由各方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可以是资金、房地产实物、经营权以及其他经济利益表现形式。

共担风险是指合作各方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失败,或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标而导致的现实损失或预期损失进行分担。分担的比例和方式由各方自行约定。

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必要特征很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而把共担风险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必要特征则与合同自治理论和现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发生冲突,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只要合作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一方投资后收取固定利益,他方投资后承担全部风险,收取风险利益(这种风险利益通常较高),法律并无禁止,法律和司法机关也没有必要干涉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权益处置。例如,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各方出资成立项目法人公司,并约定一方股权为优先股,利润分配时优先获得固定股息收益,并由其他股东对此收益提供担保。该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明确支持股东利益分配自治原则。因此,司法解释把共担风险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基本特征和内容有违意思自治的法理和法律原则。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合作的基本原则

2. 合作的目的

3. 合作的方式

4. 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

5. 非供地方的权利与义务

6. 风险分担方式

7. 利益分配方式

8. 房屋销售

9. 物业管理

10. 违约责任

第4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方案一:保证方式,不能还款交拍卖,甲方从拍得价款中受尝

说明:因为为丙方设定保证责任,企业之间拆借会影响保证合同效力,所以两个还款协议合并使用把借款转化成欠款还款。

还 款 协 议 书(一)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集团

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仟万元,该笔借款于XX年X月X日到期。乙方未能于该日期归还上述款项,因而对甲方形成债务。

现就乙方偿还甲方X仟万元债务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欠款X仟万元。

二、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如数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就未还款部分,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0.03%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还 款 协 议 书(二)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皮货集团

丙方:XX实业公司

鉴于:

1、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仟万元,但未能于还款到期日将借款归还甲方。

2、乙方在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就乙方债务偿还事宜签订的《还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偿还上述债务(见附件1)。

3、丙方开发建设了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的“XX商场”房地产,并为该房地产实际所有人。

4、“XX商场”土地及房屋权属情况如下(见附件2):

(1)丙方于 年 月 日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年,用途为商业 ;

(2)该幢房产为混合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3)该幢房产中有XX平方米已取得X房权证X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见附件3),所有权人为丙方,并已部分设定抵押,其余部分房屋面积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说明:保证责任可以不写第5、6条

5 5、乙方为丙方的法人股东,持有丙方X%股权(见附件3),且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均为“XXX”。

6 6、丙方已就X仟万元债务的偿还方案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见附件4)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X仟万元债务并由丙方对该债务的偿还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一、乙方同意于XX年X月X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人

民币X仟万元。

二、丙方对乙方偿还人民币X仟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期限开始起2年。

(关于第四条的说明:如丙方不能自动履行,通过诉讼程序可能因保证责任不能规定特定履行方式而不被支持。不写,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仍然会采取如下方式办理;但写上,对乙、丙方有督促作用。)

四、如乙方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XX商场”整幢房产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不含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甲方有权就人民币X仟万元相应款项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如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使甲方债权无法实现,甲方除仍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外,还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方案二: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说明:第一份还款协议书与方案一相同 ,协议二内容设定担保不直接提及房产,协议三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直接偿还债务,并对协议三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还 款 协 议 书(一)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皮货集团

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仟万元,该笔借款于XX年X月X日到期。乙方未能于该日期归还上述款项,因而对甲方形成债务。

现就乙方偿还甲方X仟万元债务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欠款X仟万元。

二、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如数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就未还款部分,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0.03%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还 款 协 议 书(二)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皮货集团

丙方:XX实业公司

鉴于:

1、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仟万元,但未能于还款到期日将借款归还甲方。

2、乙方在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就乙方债务偿还事宜签订的《还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偿还上述债务(见附件1)。

关于第三、四条的说明:保证责任可以选用

3、乙方为丙方的法人股东,持有丙方X%股权(见附件4),

且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均为“XXX”。

4、丙方已就X仟万元债务的偿还方案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见附件5)。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人民币X仟万元债务并由丙方对该债务的偿还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于XX年X月X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人

民币X仟万元。

二、丙方对乙方偿还人民币X仟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期限开始起2年。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还 款 协 议 书(三)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实业公司

甲方、乙方与XX皮货集团三方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规定,乙方为皮货集团偿还甲方人民币X仟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皮货集团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履行XX年X月X日签订《还款协议书》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偿还甲方人民币X仟万元。

二、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还款义务。

三、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协议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乙方不能自觉履行本还款协议,甲方可不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说明:本声明书不能完全阻止实业公司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只能在其提出异议时作为公证机关或法院审查其异议理由是否充分的一个参考依据。)

声 明 书

如我公司到期不履行XX年X月X日与XX投资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规定的还款义务,XX投资公司依该协议规定申请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该过程中我公司放弃作为债务人及被申请执行人以任何理由提出一切疑义或异议的权利。

特此声明!

声明人:XX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方案三:保证加抵押方式

说明:结合提出的拆借资金办房产证思路,调整确定的方案。因头绪较多,尚待完善。

还 款 协 议 书(一)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皮货集团

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仟万元,该笔借款于XX年X月X日到期。乙方未能于该日期归还上述款项,因而对甲方形成债务。

现就乙方偿还甲方X仟万元债务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欠款X仟万元。

二、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如数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就未还款部分,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0.03%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还 款 协 议 书(二)

甲方:XX投资公司

乙方:XX皮货集团

丙方:XX实业公司

鉴于:

1、乙方于XX年X月X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仟万元,但未能于还款到期日将借款归还甲方。

2、乙方在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日就乙方债务偿还事宜签订的《还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偿还上述债务(见附件1)。

3、丙方开发建设了位于XX市X区X路X号的“XX商场”房地产,并为该房地产实际所有人。

4、“XX商场”土地及房屋权属情况如下(见附件2:房屋概况图纸):

(1)丙方于XX年X月X日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年,用途为商业 ;

(2)该幢房产为混合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3)该幢房产中有XX平方米已取得X房权证X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见附件3),所有权人为丙方,并已部分设定抵押,其余部分房屋面积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4)丙方就该幢房产于XX年X月X日与XX超市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截止至2008年年底。

说明:保证责任可以不写第5、6条

5、乙方为丙方的法人股东,持有丙方X股权(见附件4),且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均为“XXX”。

6、丙方已就X仟万元债务的偿还方案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见附件5)。)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人民币X仟万元债务并由丙方对该债务的偿还提供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于XX年X月X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以现金形式偿还甲方人

民币X仟万元。

二、丙方对乙方偿还人民币X仟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期限开始起2年。

(关于第四条的说明:如丙方不能自动履行,通过诉讼程序可能因保证责任不能规定特定履行方式而不被支持。不写,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仍然会采取如下方式办理;但写上,对乙、丙方有督促作用。

四、如乙方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同意将“XX商场”整幢房产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部分作为还款的抵押担保。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拟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范围为:

位于XX市X区X路X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以外整幢房屋。

2、丙方应在乙方还款到期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拟抵押的房产交清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费用并办理丙方为产权人的房产证。

3、丙方应在取得房产证后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期限: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

5、抵押物处分:依法律规定,将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丙方有关“XX商场”房地产权属声明:

1、丙方保证本协议“鉴于”部分第2条、第3条所述真实无误。

2、丙方保证除“鉴于”部分第4条第3款外未就该房地产设定抵押。

3、丙方保证除“鉴于”部分第4条第4款外未签订其他租赁合同。

4、丙方保证不与XX超市变更租赁合同,形成对甲方不利的租赁条件,如降低租金、延长租期等。

5、丙方保证该房地产除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外,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和债务。其作为该房地产唯一实际所有人就该房地产有权设定抵押。

6、如丙方保证内容不实的,由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如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使甲方债权无法实现,甲方除仍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外,还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5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模板一

编号:_______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居间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房为____室_____厅____卫;平房为____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层:_______;结构:__________;朝向: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元;租期:_____________;房屋用途:;

房屋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________元,可看房____________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居间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模板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 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 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 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 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符合其融资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目标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投资人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定投资协议或合同等文件。

第四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根据乙方的要求及谈判进展的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及融资条件等,以便于乙方为甲方物色合适的投资人。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而使用。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和目标投资人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通过在各行业的丰富网络及资源,为甲方物色目标投资人,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投资人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投资人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3、对甲方及目标投资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向第三方泄露;也并不得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任何信息向本协议居间业务直接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

4、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委托事项的终止

“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协议或合同等确定融资关系的文件,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 佣金与费用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同意如果与目标投资人签署确定融资交易的协议或其他相同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等),则视为乙方居间服务成功;甲方应在确定融资的协议签订的当日将佣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但委托期限到期时,融资居间服务事项正在进行的除外,双方应当就此合理延长委托期限。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权要求取得约定的佣金,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佣金的 % 计算。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就本协议而言,如果签订投资协议的一方系乙方引进的目标投资人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而另一方面为甲方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亲朋,以及上述主体所控制的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关联公司,则该本融资交易协议视同为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签订,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

2、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意向投资人或目标投资人进行私下交易,否则视同为乙方的居间服务成功,甲方承诺将知会乙方有关交易的进展细节并按照本协议向乙方支付佣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交易居间合同模板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第一条 房屋情况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屋(下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1.1 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1.2 该房屋位于_____市;

1.3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上述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甲方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证书等资料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证书等资料: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结婚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三条 购房人登记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购房人登记制度。登记了的客户经甲方确认后,若该购房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的____日内,购买了该房屋,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四条 期限

期限为:______年。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期限自动展期_____个月。期限展期结束后,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佣金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以______(小写)元出售以上房屋。(其中包括_____)

乙方将收取买卖之间的差价作为乙方应得的佣金。

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甲方义务

本协议中,一方义务即为另一方权利。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及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立契过户手续及贷款手续(如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 /和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协议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起之______日内,甲方不论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乙方寻找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应按实际成交价之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2、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交纳首付款的同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除支付佣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佣金______%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3、为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出售该房屋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本协议约定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采用中文文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备案已完工情况,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额,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按照文件规定:对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出现上述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完工。为此,开发产品完工后,房地产企业应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房地产企业故意隐瞒开发产品已完工的情况,就将造成纳税人只按照预售收入的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没有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易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针对以上情况,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发产品已完工的条件,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及时掌握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完工情况,监督纳税人及时、准确计算实际利润情况。

第一、要求纳税人取得建设部门(我市为质量监督管理站)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市级国税机关每月与主管竣工验收的建设部门(我市为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信息交换,取得相关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将有关竣工信息清分至各县、区局,由各县、区局根据有关信息监控房地产企业及时备案资料、结转实际销售收入。

第三、通过调研发现,有些房地产企业采取拖延办理竣工证明的方法来延缓结转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针对此种情况,县、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进行日常或专项巡查,最好将巡查时间设定在夜晚。因为通过居民入住情况,就能判断出开发产品是否已投入使用,通过日常巡查取得相关证据后,即使房地产企业不到建设部门备案竣工证明,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开发产品已投入使用,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结转实际销售收入。

第四、对于已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开发产品的监控,可

以通过房地产企业备案相关资料或税务机关与主管竣工的验收建设部门(我市为质量监督管理站)之间的信息交换来控制。因为,开发产品若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其中,资料之一就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此,只要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与建设部门做好信息交换,就能做好房地产企业将已完工产品及时结转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二、房地产企业多头开设银行账户,收取开发产品款项

后不及时结转收入或少计收入。

根据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的,应当按当

期实际收取的预售款,确认当期的预售收入;完工开发产品在收取房款时也要确认销售收入。为此,税务机关应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价款作为税源管理的重点,监控房地产企业及时结转预售收入和实际销售收入。通过调研发现,房地产企业均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有些房地产企业甚至为销售人员开立银行信用以便于收取房款。房地产企业此举的目的很多是为了调控预售收入或销售收入。为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有针对性的管理。

第一、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所有开户银行及账号、银行信用卡的情况。一方面要求房地产企业报送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民银行查询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开户情况。

第二、因为房地产销售金额较大,购销业务通常需要银行结算。为此,税务机关应要求房地产企业按规定时限报送所有开户银行对账单情况,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收款情况核对其结转收入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收取价款后不及时结转收入或少计收入。

三、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采取少开销售额的方法,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发票是纳税人主要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通常注重对纳税人发票的管理。针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是通过核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来核对其申报收入。有部分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业主互相串通,采取在发票中少填开购房金额及修改购房合同的办法,达到房地产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由于发票金额少于实际购买价格,购房业主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也能达到少缴纳税费的目的。为此,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加强房地产企业银行结算情况的核查,核对房地产企业收款情况与开具发票金额是否对应,对于不一致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二、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报送销售房地产情况明细表,将同类房地产的售价进行比较,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税务机关将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成本与发票列明的售价进行比对,对售价接近或低于计税成本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四、税务机关可以走访购房业主,通过调查确定房地产的实际售价情况,对发票填开金额偏低的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四、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实现,但未按照规定确

认销售收入。

按照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

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同的销售方式也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实现时间。有些房地产企业往往不是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限确认销售收入,而是根据自身的需要调整收入。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第一、税务机关应要求房地产企业报送销售产品的方式,即税源管理部门应掌握房地产企业具体的销售方式。只有在掌握房地产企业具体销售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对其结转收入情况的准确性作出判断。

第二、对于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为此,税务机关应通过核查房地产企业收取价款情况及开具收款收据、发票情况,监控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现情况。

第三、对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购销业务中,一般商铺或大客户采用此种方式,散户较少采用。有些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达成协议分期付款的时间很长,但是实际上很快就付款了,以此来做避税筹划。为此,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购房合同或协议,确认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下约定的付款日期。对于已到付款日期而仍未结转收入的或已提前付款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及时结转收入。对于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或协议时间较长的,税务机关应采取实地核查办法,首先核对房地产企业的银行往来情况,核查其是否已收款。同时,向购房人了解实际情况,向其宣传如果提供虚假证明,造成房地产企业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以房地产企业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况下,购房人如果涉及经济利益的话,是不会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虚假合同或协议的。

第四、银行按揭方式是目前房地产业最重要的销售方式,一般来说首付30%,按揭70%。对于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实际购销业务中,房地产企业往往存在着隐瞒首付款、隐瞒按揭款、假按揭三种形式。

隐瞒首付款就是房地产企业在按揭款转账之前,隐瞒收到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造成滞纳税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购房合同或协议,确认购房方式,在认定为按揭方式时,认真核对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入情况,将资金情况与合同或协议情况进行比对,核查其是否隐瞒了按揭首付款。

隐瞒按揭款项,就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支付的按揭款项后不记收入,而是记入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造成滞纳税款。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企业办理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与购房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对,查证房地产企业在收取按揭款后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假按揭就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就以本公司员工或其他亲戚朋友的身分证在银行作假按揭预售。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空手套白狼”,耍的是空手道,土地拿下来,资金基本上就用完了,所以就出现了假按揭的情况。就以本公司员工或其他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在银行作假按揭预售。假按揭的判定权属于银行监管机构,在银监会判定为假按揭之前,只能按照目前的法律形式,承认房地产企业为按揭销售,并按照文件规定缴纳税款。

按揭贷款方式销售房产是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销售方式,也是问题较多的环节,需要税务机关认真加以对待和分析。

第五、对于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一般情况包括支付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超基价分成方式、包销方式,四种方式的共同特点是确认收入的时限相同:均为收到已销开发产品的代销清单时。为此,已销开发产品的代销清单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要对清单的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核查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要求受托方按月或季向委托方进行结算,对于受托方已经销售,但迟迟不给委托方销售清单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产品的用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未按照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在实际经营中,房地产产企业采取“以房换地”、“以地换房”等手段不纳税或少纳税。“以房换地”是房地产企业以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表面看房地产企业与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均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实际上在房屋与土地互换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以转让建成后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这种方式容易隐蔽,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主要手段。

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论是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均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应通过核查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凭证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实其是否存在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赠送等视同销售的情况。主要核查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同时,应对房地产完工、销售、剩余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尤其是要对剩余房产情况进行摸底,掌握其真实状态,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是否有销售房地产而赠送下房、车库等情况。

六、房地产企业将预售收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时的少缴税款,在汇算期结束后才加收滞纳金。为此,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将其实现的预售收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此种情况,第一、国税机关应主动与地税机关进行信息交换与共享,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期前,从地税机关取得房地产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再通过房地产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判断其是否足额申报了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预售收入或销售收入。第二、建议上级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对于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期内恶意少报、虚报销售收入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使其不能、不敢虚报、少报企业所得税收入。

七、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实现的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文件规定:开发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转让(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在调研中,没有一户企业申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情况。在房地产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工期长、用料多,正常情况下是应该出现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不申报此部分收入,一方面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也造成增值税的流失。为此,税务机关一方面应核查房地产企业出库单,核实其是否有材料、下脚料、废料的出库信息,如发现问题应进一步核查。另一方面应对房地产用料情况进行核查,查看其剩余物资的处理记录情况。

八、房地产企业的价外费用和代收费用不按规定合并收入。

文件规定: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在房地产实际经营活动中,房地产企业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大都新增了附属功能,如装修、防盗门安装等;有的企业在收取购房款的同时,向客户代收超标准门窗价款、煤气、水电安装费等款项。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部分房地产企业采取在房价之外单独计价的方式,一是采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或只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未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金;二是委托其下属的建筑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收取,结算,形成内部往来。为此,第一、税务机关应核查有关单位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代收协议,通过协议书确定房地产企业代收的范围。对于没有代收协议而收取的价款,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对,核查其是否不属于代收款项,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资金情况、往来款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其收取款项的去向,对于未直接支付给代收单位的资金应认真核查,核查其是否不属于代收款项,而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开发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通过调研发现,房地产企业均存在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的情况(不包括故意少开发票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包括内部员工购买、相关部门购买,由于价格明显偏低,严重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针对此种情况,对于售价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核定方法建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只有这样,才能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十、房地产企业整体转让开发项目取得收入,而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中,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于某种原因把一部分房地产的开发权整体转让个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用后,却不按规定记收入,而是长期挂往来。针对此种情况,税务机关应核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核实其开发的土地面积与房地产开发面积情况,是否存在转让部分开发权而未记收入的情况。

十一、房地产企业合作或合资建房后,分配的开发产品长期挂账不做收入。

在房地产经营过程中,有部分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同时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而开发企业在分配开发产品后不按照规定结转销售收入或预售收入,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第7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符合规划,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企业入驻率较高,投资效果较好。

一、优于传统的工业园区开发模式

一是有利于招商引资。标准厂房配套完善,手续齐全,入驻即用,租售灵活,在缩短了企业的建设周期,免却繁琐的建设手续,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受到企业的欢迎,特别是我县明确实行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的政策后,更受中小企业青睐。

二是有利于土地利用。标准厂房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建筑容积率达到1.0以上,普遍高于企业自建工业厂房。向空中要地,实现集约用地,节约用地。

三是有利于安置就业。标准厂房项目特别适合于轻工、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有效地为当地50000多富余劳动力增加就业门路。

四是有利于吸引投资。现标准厂房项目大多由园区投资,由于有较高租售率,已引起民营资金的高度关注。政府承诺到期回购、减免相关税、费等因素,将吸引大量民营资金投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成为政府投入的有力补充。现已有多家民营企业与本地政府接洽投资园区投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五是有利于科学规划贫困县实现工业化与城镇化。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产业集聚、人口集聚有较好推动作用,使工业园区规划与城镇规划得到有效衔接。

二、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成立了以县长为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为副总指挥长、县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经贸、财政、发改、国土、住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重要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指挥部,从相关部门脱产抽调21名能力强、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员脱产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设有协调组、综合组、项目建设组、征地组、招商引资组等,切实加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到征地、建设、招商和管理协调推进,确保标准厂房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和按时完成任务。

(二)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年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标准厂房建设有关问题,月27日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韦凤云,县长谢大研,人大主任蓝赞光,政协主席肖忠良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和县分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乡镇领导参加,现场解决标准厂房建设征用地、电缆迁移、土地报批、经费落实等问题,把标房建设工作提到县委、县政府工作重要日程。月22日县长谢大研、副县长黄真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乡镇领导、承建单位在城南新区召开标房建设工作现场会布置标房建设前的统筹工作。月7日,来宾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韦凤云在来宾市行政中心会议楼208号会议室组织县工业和招商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布署标房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以来,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韦凤云、县长谢大研等县领导亲自到建设工地检查建设工作并召开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建设用地、建设用水、用电等问题。

(三)落实责任、明确职责。月31日上午,在全县年经济工作会议上,县人民政府与标房建设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在标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共同推动标房建设工作,确保年5月底前完成标房建设任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监察局、督考局牵头对项目建设全程追踪,督促检查,对阻碍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实施问责,对不按期完成标房任务的追究指挥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建立奖惩制度。实施工业园区标房建设工作目标风险抵押金制度,激励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全力投入标房建设工作中,做到人人肩上有指标、有任务、有责任。

对施建单位实行激励机制,施建单位如期或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激励;未能按期完工的给予相应责罚。

实行标房建设工作情况进度通报制度,。建设要求每一天一报,每周召开一次现场工作办公会制度;定期编发简报和在有线电视台公布工程进度。

(四)加强现场管理,协调保障支持,强力推进标房建设。

1、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挥机构靠前指挥,设指挥部建设工地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有1名指挥部领导和项目建设组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监理人员等部门24小时到现场监督,督促检查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到每个施工环节有人抓,每个施工场面有人指导,每天工作进度有汇报。及时处理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当日问题当日处理,不留过夜。

2、合理制定施工工期计划,制定倒计时工作制度,每天都加祥细的具体的工作任务,逐日对照检查,确保工程进度。指挥部积极介入施工管理,直接参与施建单位的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督促施建单位采购材料按计划进场,确保完成工期进度。积极主动为施建单位协调项目建设的保障工作,如砂石供应、生产用水、用电和生产场地的协调工作。

3、督促施建单位加大投资进度,增加大型施工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加快建设进度。施工以来先后增加揽拌站1座,塔吊2座,运砼车3台,砼泵车2台。同时督促施建单位增加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建设工人。

(五)协调推进,建设招商两不误

县在标准厂房建设加快推进的同时把引进企业入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县委、县政府还把引进企业工作任务分解到江浙沪、福建和广东的驻点招商小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使得标准厂房在建期间就有20多家区内外的服装、包装和印刷企业有意向租赁和购买在建的厂房,有10多家企业到现场实地考察。有5家企业预租27854平方米,有1家企业预购14683平方米。达到在建面积的84.17%。引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工业项目投资达到2.2亿元,投产后工业总产值将达到5亿元以上。

第8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文1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鉴于:

甲、 乙双方拟对位于甲方拥有完整商品房住宅土地开发使用权的 亩(土地使用

第一条 合作项目概况

1、土地使用证号: ( )字第 号,土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2、项目位置:郑开大道与开封西区第七大街交汇处向南约1000米路东(17#18#楼)

3、拟开发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可建筑住宅面积约45000平方米以上,以规划局批文及规划图为准

第二条 合作方式

1、甲方拥有该项目国有土地的完整的开发使用权,并负责办理本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出资在该土地17#、18#楼占有面积上联合建设商品房屋事宜。

2、该项目的16#、19#楼乙方有优先合作开发权利。

第三条 项目管理

1、为完成合作项目,由乙方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对本项目独立经营、独立管理、独立销售,自负盈亏,独立核算,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甲方不得干涉项目部的资金用途。

2、本项目销售房产的各项税费均有甲方负责并上报税务机关,与乙方无关。

3、本合作项目设专项银行账号,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实际控制。针对本合作项目的商品房销售资金只能直接进入本专项账号。

4、本项目的建筑商由乙方指定,甲方无权干涉。

5、甲乙双方合作之前甲方以期房形式已销售出去的17#楼房产,甲方必须无条件让乙方清楚,其销售所得到的销售金额,冲抵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甲方应得的相应利润款项。冲抵差额,多退少补。

第四条 项目专项账户

甲乙双方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共同持印签到 中信 银行 支行以甲方名义申请办理本项目专项账户,甲方提供法人专用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账户预留乙方印签一枚,

双方与银行共同约定,预留印签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盖章始能变更。所有上述甲方提供的合法印签皆由乙方管制。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占道、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建方承担),并确保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可以进行。

2、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一切手续及负责处理、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3、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专项银行账号。

4、甲方应妥善处理自身的债权债务,如因有的或将来发生的债务而影响本项目的开发,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资金损失。

5、甲方应保证本项目土地权利上不存在任何他项权,并承担因权利瑕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甲方不得依靠自身优势向项目部下达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内容的指令和文件,乙方同意或请求的除外。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资,包括建筑安装、装修、水电安装的投资。

2、在建设施工中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项目部承担。因项目部的工作失误或者行为不当引起的纠纷、处罚等,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

3、项目部必须按照劳动法依法用工,如因用工问题出现的纠纷,由项目部自行承担后果,并消除不良影响。

4、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项目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5、项目部要与其他公司处理好关系,在道路通行、使用水电气等方面互相配合。项目部使用的水电费由项目部承担。

6、项目部必须确保在 完成该项目工程建设并具备交工条件(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责任造成停工,则该项目期限自行顺延),直至达到交工验收标准。

7、乙方应妥善处理本项目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此对甲方造成影响。

第七条 利益分配

1、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销售资金直接进入指定的本项目专项银行账号,乙方有权独自对房屋销售资金进行核算、支配,甲方对此无任何收取、支配等权力。

2、本项目建筑总面积约45000平方米,拟估销售金额约合1.5亿人民币,其中甲方享有按每平方800元计算(其中包含各项税费及项目配套费)取得利润分成,剩余销售资金归乙方独自享有支配。

第八条 项目建设工期

1、合作施工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暂定20个月,时间从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办理全部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的时间为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工前的许可审批手续延后的,建设周期相应顺延)。

2、乙方不得因为工程建设资金问题拖延合作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进度,特殊情况下,因与不可抗力的事由发生延期竣工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竣工时间。

3、按照房地产行政管路部门要求进行小区综合验收时,双方配合进行小区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本项目在乙方投入建设资金后,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建设,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投入的资金外,还应向按乙方支付投入资金的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若乙方逾期完成该项目,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支付给甲方总工程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逾期的,免除乙方的本项责任。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宜

1、相关销售部门应当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单独对本项目所涉房屋进行销售。

2、双方要互相配合,妥善处理好周边关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遇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尽快用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因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在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出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支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协议的争议及合作期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将有关本协议书的全部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之后若有诉讼,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具体指17#、18#楼的在建工程、商品房及其土地使用权)无权进行占有、处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乙方要求对该项事宜另进行特别约定的,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和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书面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文2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及规模:

原北京军区613团营房区开发,建设中高档住宅小区。小区总占地面积62928平米,基地面积18000平米,住宅面积87892平米,营业房面积6500平米,绿地占36%。

第二条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 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 万元,开发费____ 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 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 万元,甲方出资____ 万元,分____次出资 ,每次出资____ 万元,预收款____ 万元;乙方出资____ 万元,分____次出资, 每次出资____万元。

第三条 合作方式及各方负责:

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全部建设用地,乙方承担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 各方负责:

甲方:负责办理土地、立项、报建等各项前期工作,协调该项目开发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搞好工程建设工作。并承诺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乙方: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组织招标、工程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负责资金的准时到位,保证工程进度。并承诺其是一家依法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第四条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开发成本,施工费住宅每平米700元,合计61524400;营业房每平米1300元,合计8450000。城市配套费、税金、人防费等每平米250元,合计23598000元。绿化、硬化、美化费每平米80元,合计3594240元。合计成本97166640。

2.利润分配:拟定售房价格为营业房每平米3000元,住宅每平米平均1333元。甲方按20%提成(其中住宅17578平米×1333元=23431474元;营业房1300平米×3000=3900000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并由违约方负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____份。合同副本____份,报送____ 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 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兹甲方有经出让方式取得可供开发的土地一宗,乙方有开发建设管理、技术能力及相应资质,经双方协商达成共同开发 小区项目的协议,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开发项目位置、内容及规模

(一)位置:

(二)内容:该区内所有单体工程、小区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经营。

(三)土地面积经商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用房面积 平方米,总投资约计 万元(其中土地费 万元,开发手续费 万元,综合配套费用 万元)。

二、 合作方式

甲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同时负担开发手续费、配套费、建安费,乙方持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投入相应管理及技术人员,联合开发经营。

三、 各方责任

甲方:负责土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完工后接收物业管理。

乙方:负责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以及策划营销,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达国家合格以上标准、住房售价 元/平方米以上、经商房售价 元/平方米以上、 时间内完成开发计划。

四、 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 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

五、 违约责任

(一)因开发建设存在违章违法、建设质量低劣、配套不完善造成项目收益损失的,扣除乙方利润直至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二)甲方不及时拨付开发款项或项目验收合格后不接收物业管理的,扣罚利润。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服从文登市建设局调解。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文登市建设局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9篇:房地产开发投资协议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第17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二、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范围: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

    (3)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

    4、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商业存在原则,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

    (1)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6、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三、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股东名册;

    11、项目土地或房地产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

    12、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3、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4、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