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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建筑法管理办法

第1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各乡、镇(不含城关镇)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县规划局审批,限额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规划局备案。限额以上项目包括:二层以上(不含二层)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县规划局规划许可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管线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均在县有形建筑市场(固镇县招标局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已被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30%。招标人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已经批准;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并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各类投资建设的房地产、装饰装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必须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业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

(一)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招商引资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或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下列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且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投资额不超过主体工程款项10%),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需要的;

(五)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实验、保密等建设工程。

直接发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后,向县招投标管理局提出直接发包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直接发包工程符合有关规定。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固镇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位工程应采用整体发包,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应公开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审计部门将重点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规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包工程成本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带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等不合理条件承包工程,不得签订“阴阳合同”;

(四)将应当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泄露标底或者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投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七)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产品;

(九)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十)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招标。凡我县辖区内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拦标价)招标,最高限价(拦标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报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

第十五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有《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外地进入固镇的施工企业,必须先到县建设局注册备案,办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一)转包,是指承包人中标承包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挂靠行为,是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包工程任务的行为。其判定条件:

1、相互之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财产的;

2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3、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必须在本企业选派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名单和资质证书报县建设局备案,实施压证施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一个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主体已完工,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承接另一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凡进入固镇的外地项目经理必须在《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登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经理在固镇的施工资格:

(一)项目经理越级或无证上岗;

(二)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进行建筑施工承包活动的;

(三)施工信用实绩未达到投标承诺或施工承包合同内容的。

第十九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办理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二)中标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提供劳务的企业或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的有关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个体包工头承包工程或分包工程,凡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劳务企业或包工头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

(三)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六)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八)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九)监理合同;

(十)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员上岗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工程必须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公用事业工程,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连片改造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工程竣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凡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竣工后,要按照固政[2007]26号文件规定,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后方能结算工程款。

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落实情况、监督监理情况、资料情况、质量情况、消防情况、各种建设手续完备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建设达不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或法定检测机构认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有合格证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凡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不达标的严禁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县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申报工程安全监督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五)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创建文明工地,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省优、市优工程奖励的,行政许可条件下在其投标时可予适当加分。

第三十二条凡在固镇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个人)向县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县土地管理部门填写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书;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县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需要拆迁的,应当提供由拆迁人、被委托拆迁人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出具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批准书);

(六)施工合同,建筑企业选派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九)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已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手续;

(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主管部门吊销。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保存,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许可证复印件备查。许可证中有关工程项目的内容应在工地围墙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公布许可证发证机关的联系电话,便于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巡查制度。定期对在我县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巡查,建立巡查台帐,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企业及人员将中止其进入我县建筑市场,直至全面整改结束,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并审批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参加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加强全县建筑市场稽查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坚持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创业园及偏远乡镇等的非法建设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治理,对违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第三十八条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并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含民营企业)或者个人(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责令其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发包手续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证书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包的人;

(五)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采取隐瞒建设规模、肢解工程等手段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六)强令承包人、中介服务机构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的标准、规范、规程的;

(七)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或者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提品的;

(八)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办理工程监理的;

(九)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

因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的;

(二)非法转包工程的;

(三)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四)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的;

(五)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

(六)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业务的;

(七)不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人员的;

(九)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未取得工程项目承建证的;

(十)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项目安全条件认证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形为之一,由县建设局根据其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降低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接中介业务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中介业务的;

(三)非法转让中介业务的;

(四)县外中介机构进入县内承揽中介业务未进行注册登记的;

(五)同时接受多家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相关业务委托的;

(六)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违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资料的;

(七)造价咨询单位、招投标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八)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监理企业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的。

因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为切实解决民工工资问题,有力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固镇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县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分责任,依法追究各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按照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砂石、土方、水泥、钢材、木材、空心板、沥青、油毡、灰条、煤炭、煤渣等建筑施工材料。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弃渣及其他废弃物。

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土方、灰浆、煤炉渣等未使用容器装载或不能进行集束式包扎、密闭的材料。

流体建筑材料是指水、油料、泥浆等呈液态的材料。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是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环卫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过境公路、风景名胜区以及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供排水、市政、电力、供气、供热、民政、人防等部门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可先根据情况按照各项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但事后应补办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手续。

第六条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运输、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运输、清理条件的,可委托市环卫部门清运,并缴纳清运费。

第七条凡进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申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计划,在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并取得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应持有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使路线、运输时限及有效期限。

第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地点暂定为(安敦公路114公里+500米南侧1公里处)市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存放和进行清运前,必须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对车辆槽帮和车轮进行检查,确保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妥善严密;运输车辆车轮干净,不带泥沙。

(四)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其所装载材料、垃圾不得超过车辆槽帮,车厢顶部必须使用篷布密封、覆盖、包扎,不得使用遮阳布、彩条布等其他物品替代篷布。

(五)运输流体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泄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六)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出口处进行硬化。

(七)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在清运过程中,不得出现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现象。

(八)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九)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严格按照准运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运输,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运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凡擅自设立场地接受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准运证擅自进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的,以及运输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过程中,发生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运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在道路上泄漏、遗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清除。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交警部门应派专门的执法人员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准运证的;

第3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4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我县城乡规划区内房地产建筑收费,均执行本办法。取消城市开发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城乡建筑项目收费。由财政局等部门按文件规定标准直接征收(征收项目、标准附后)。

第四条学校教师、部队干部住房,其建筑项目收费按政府会议议定标准征收。

第五条征收范围、对象:征收范围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民用、公共建筑项目。征收对象为实施上述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房地产建筑项目审批程序

1、建筑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带齐规划平面图、选址意见书及立项申请等有关资料,到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办理《收费专用函》,并按建筑规模和相关政策缴纳建筑项目收费。

2、建筑单位取得《收费专用函》后,到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下达基建计划。

3、建筑单位取得立项计划后,凭《收费专用函》到城建等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由城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财政局直接参与工程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未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建筑工程不能验收;财政局要严格按施工图核对实际建筑面积,对少报多建的面积必须补齐收费后,进行工程验收;对拒不缴费的建筑单位,财政局要会同法院、银行等部门依法强行划缴。今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取消在行政区域内开发建筑资格。

第八条财政、城建、发改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建筑收费足额入库。对以前开工未办理交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齐各项费用和各种手续,否则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建筑市场管理力度。年终由城建局牵头,监察局配合,组织财政、发改、人防等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停建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建筑手续,无证开发或施工的。

2、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拖欠费款的。

3、未按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4、对隐瞒或少报房地产建筑规模,漏缴房地产建筑收费的。

5、未经批准,暗箱操作,流失费款的。

6、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规划等手续过程中,未严格把关,造成费源流失的。

7、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建筑收费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5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词、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

第三条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

(三)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分级管理划分标准由民政部制定。

第四条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

第八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九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十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三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作,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

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7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新办法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下,中国的建筑行业在新兴技术的指导下迈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这就要求设备的不断更新,同时也要求各种各样的材料及工艺也将被大量运用。中国的国民经济重在建设,建设的作用不可小觑。施工阶段通常被认为是建筑工程的着重环节,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品质,除此之外,工程的质量安全还要注重美观、大方、经济、环保。这些都会导致施工的管理过程变得复杂。施工管理过程包括质量的安全性能、工期长短、成本的高低等。然而因为管理方面的困难,一定要不断的改进技术并且要结合一些创新意识。

1.建设管理中的创新办法介绍

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我们应当将建筑施工管理规划成不同的部分,对不同的部分进行分析能够更好的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也能更好的找到解决的措施。

1.1推行的管控工作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

建筑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安全性能的考量不得不引起重视。因为很多的管理问题都出现在这一方面,特别是管理任务的不完备和安全思想认识不到位。想要彻底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务必要在施工现场将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重视,同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突发事件进行解决的预案。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机制方面也是要要进行重视的,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工作,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能够更好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施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要进行重视,这样能够更好的在生产过程中使施工人员对其自身安全进行重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保证,这样能够更好的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施工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1.2 建立新型机构,逐渐提升整个组织的运转能力

领导组织机构能切实保证各种管理落实到位,同时,它也能明确分配的不同责任,具有核心领导的作用。施工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组建新型的领导组织机构。所以,要对建筑施工组织机构进行创新改革,项目经理部是落实建筑施工管理的主要机构, 是代表企业进行工程管理的责任组织,它具有短期性和临时性,一般是根据工程合同而诞生和完结的,项目部虽然是代表企业进行施工管理,但是,它只是企业派出的一个临时性机构,与企业本身有根本的区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项目部与企业的利益往往并不一致, 因此,往往由于利益的矛盾而使企业的利益受到影响,从项目经理来看, 拥有较大的权利,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因此,需要修正项目经理的权限,加强责任管理,构建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使项目与施工企业

及员工的利益实现协调。

1.3 对场地的管理

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场地管理也是具有其特殊的作用。比如,对场地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一般会对施工人员进行分配、管理施工的材料和统筹技术运用。在施工过程,针对于不同的项目过程,应当突出人的特定作用。所以,人的影响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施工人员对项目的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在对人员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对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划分,在责任权利方面也要进行明确,这样能够更好的将施工效益和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进行结合,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施工向更加规范的方向进行发展。在对人员进行管理的时候,要降低人为因素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影响,这样能够更好的将出现的问题在萌芽状态进行解决。在对施工材料进行分析的时候,在材料采购的时候要对生产厂家进行考核,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材料的品质进行保证,同时,在材料采购的时候,对相关的采购措施也是要进行明确的,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整个过程是非常顺利的。在材料运抵施工现场的时候,要进行非常严格的检验,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施工材料在储存和分发的时候,也要设置必要的人员进行负责,这样能够更好的避免出现施工材料分发不合理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的对其性能进行保证。在进行施工材料分发的时候要和施工项目的进度进行结合,这样能够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浪费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好的实现材料的回收工作。在施工技术方面,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面是非常广的,因此,在施工技术方面也是非常多的,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对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施工技术手段都要进行非常好的控制,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在施工前,施工人员要对施工图纸进行很好的分析,这样能够更好的对施工技术进行控制,同时在管理过程中也能更好的保证技术是非常合理的。

1.4 优化建筑施工材料的检验及管理

施工材料检验方法的选择,在实践中常将几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可按下列情况掌握:1)抽检。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验。适用于材料标记不清,或由工程材料重要程度决定应进行一定比例的试验,或对资料有怀疑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或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_日r靠性的材料;2)免检。适用于质鼍保证的一般材料;3)全部检验。适用于重要工程或不是很重要工程但却为关键施工部位应用到的材料,或为了确保工程适用性和安全可靠性,而对材料质量进行要求严格的检验。无论哪种方式,材料质量抽检的取样一定要有代表性,即所选取的样品质量可代表该批材料的质量;同时,在采取试样时,严格按规定的数量、部位及相关操作规范进行。强化项目施工的监查力度。必须强化项目施工的监查力度,一方面,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科学、有效地提供技术性的改进措施。保证施工工序的有序开展;另一方面,应强化施工管理人员的团体合作、协调工作的能力,针对涉及各个专业的技术性难题,齐心协力克服和解决,提高管理的水准和工作效率,为整个建筑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把好项目施工管理关。

1.5施工过程的监管分析

针对上文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管问题来看,只要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全面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可保证施工技术及安全,这一问题主要包涵成本的控制、安全的重视、质最的管理等内容。对资金开展管控活动。在建筑实际施工中,实时比较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就能对现阶段施工的成本进行有效掌控与评估并进行相应调整,是施工单位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施工管理方法。对安全开展管控活动。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着重对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编制工作,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有效且具备可行性。施工单位在实际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应对其进行分部分项的管理并且落实到人,实现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速度开展的管控活动,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是在于确保项目品质的要求后,尽可能的在相应的范围内将工程完成。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 我们足以看出建筑施工管理的重要性。以往的建筑施工管理办法与最新的建筑施工管理有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我们一定要在以市场发展方向为前提的基础上, 来推进生产力发展,最终创设自己的特色品牌。建筑施工管理创新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以此为契机真正的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策略,这是每个企业都应该意识到的。

参考文献:

[1]孙佩刚.基于绿色施工管理理念下如何创新建筑施工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2):178.

第8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重要性;措施

Abstract: the timely with desig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each major construction personnel communication, resolve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cost management, progress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so on, fundamentally guarantee overall project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prob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architecture;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mportanc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很多建筑物,就其各专业本身,如建筑的外形、 使用功能、 结构型式、 安全合理性等,不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 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 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这些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消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1、管理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而这些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需要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工作组织管理水平来支撑和实施。

2、 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建筑的类型、 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多项技术综合应用 、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管理,进而保证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以便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使用功能要求和降低建筑成本要求的目标。

3、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装备不断出现,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技术主装备不断先进,技术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这也使得施工管理更显重要。

二、建筑施工与管理措施办法

1、 健全施工管理组织体系

在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尤其是小的建筑单位, 施工管理组织不健全的现象尤为严重。 在建筑业实行总分包的体制下,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 总包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属于总包把握全局, 各分包处细管的格局, 这就意味着在施工过程中不仅仅有总包内部的交流沟通, 往往还涉及到各分包单位的协同配合, 还要与平行承包单位作技术上的沟通和必要的衔接, 因此建筑施工技术组织管理体制从广义上说, 一般都是以工程承包合同结构所确立的管理关系, 建立起以总包为核心、 总分包密切合作、 总包指导分包、 分包依托总包联动运行的技术工作机制。 但是经常有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之间缺少必要的信息渠道, 各行其是导致问题出现。 而且在施工管理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经常出现原材料储存、 堆放不合理, 对原材料入库合格率控制不严格等现象,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加大了管理成本, 致使许多单位在管理组织体系环节或多或少的出现了问题, 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和工程质量。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 。经理部要根据公司确定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使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

(2) 严把材料质量关。 甲方采购的材料和乙方采购的材料都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

(3)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重视装饰质量 。在施工装饰阶段,一定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筹,要有创新和特色 。抓好关键部位施工。 例如地下室 、一层 、顶层、 屋面、 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都是关键部位,越是人们不常去的地方,或者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既是施工的难点,又是检查的重点,更应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

(4)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随着科技进步,新材料 、新技术不断涌现,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 积极应用到工程中来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施工企业对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严格执行“ 三检” 制度 。班组自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验收,实行 “三检 ”制度,其目的在于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搞好技术交底 。班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使工人心中明白所进行工作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必须把握好的技术难点。

3、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1)材料成本控制。 材料成本控制包括资料用量控制和资料价格控制 。而其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包括: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堆放材料,减少搬运费用;在对工程施工进行时,在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的基础上,力求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高的材料;认真验收,将剩余材料合理回收,降低材料消耗

(2)人工费用控制 。从用工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控制。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单位工程,如切割工程,可以让班组承包,自己分配工作和人员,来降低公费;提高生产工人的施工技术和班组的管理水平,来避免和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实现包干控制,将劳动定额工量分配到班组,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多劳多得政策。

(3)机械费用控制。 现有机械设备要充分、 合理利用,实现一机多用,而对于先进的生产设备,要及时引进,用来提高生产效率,全面提高机械的利用率,从而减少设备维修养护人员的数量和设备零星配件的费用。

(4)强化法律意识,加强索赔管理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房地产施工企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遇到施工风险时找到有效地解决方法,特别对国际工程项目承包时,更需要用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利益,加强索赔管理能力,使承包工程合同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4、进度控制 。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进度计划。 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进度计划尽量符合变化后的实施条件。在了解和熟悉图纸基础上,根据合同要求编好工程进度计划 。为了搞好土建与安装的配合,在编制进度计划时要请安装人员一起参加 。根据进度计划配置人数 、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使投入的人力设备 、周转材料确保工程进度。

编制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 。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须实行分段控制,根据总进度计划制订月计划 、旬计划(周计划),用旬计划保月计划,用月计划保总计划,制订计划时一定要留下余地。

5、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上,是一项重点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某一个企业名誉和这个单位的管理工作的素质 。因此,在施工管理工作上,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首位,若忽视了施工安全管理,那是最大的错误 而且安全管理的好坏是牵连到人的生命,所以安全是企业中的命脉。 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做足安全措施,对所有的进场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要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则,执行安全措施,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工程的效益。

(2)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安全牵连到人的生命, 施工单位要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划, 执行安全措施 。安全教育反应安全的计划性 、长期性和系统性,有利于加强领导的安全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班前安全活动是经济性教育的一个缩影,要坚持长期有效地班前活动,使安全教育更贴近生活、面向一线,具体地给职工指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要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职工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3)对危险源进行识别与控制 。及时准确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只有对危险有效地控制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常见的危险源有高空作业、 施工用电等 。危险源一旦确定,就必须通知现场的每一位职员,并设置危险安全警示牌,任何工作人员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拆除,现场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的安全动态,危险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改。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紧密围绕着建筑包含的施工内容的繁复性和多样性进行管理。 对工程涉及到的各项专业内容从了解到认识熟悉掌握,合理地控制施工中的工作实施, 及时的同设计、 施工、 监理及各专业施工人员沟通,化解各类矛盾 。从而保证成本管理 、进度管理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等,从根本上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具体落实。

参考文献:

[1] 林英斌, 高丽秋. 浅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25)

[2] 郭晓静. 试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控制[J]. 科技资讯, 2007,(05)

[3] 许晋仙. 建筑施工中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J]. 科技致富向导, 2010,(26)

[4] 戴禹舜.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控制管理[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4)

第9篇:建筑法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周转材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一、周转材料管理模式

公司租赁部门负责公司周转材料的全面管理工作,代表公司行使周转材料的采购、保管、收发、维护保养、租金收取等具体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配置,集中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坚持“从施工生产出发,为施工生产服务”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企业经济管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公司周转材料一律由租赁部门统一采购,公司所属直管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购置,如有违规购置,经查实后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自行采购的周料没收纳入租赁部门管理。

二、周转材料的租赁管理

各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根据工程所需周转材料数量填写《周转材料总控计划表》,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公司租赁部门,租赁部门根据自有周转材料情况对项目所报计划作出批复(由租赁部门供或同意项目外租),如由租赁部门供料,项目与租赁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合理调度。若租赁部门自有的周转材料不能满足项目所需,从安全角度考虑,则由项目从租赁部门选定的合格出租方自行租入,但外租合同必须走OA办公平台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评审程序,报租赁部门、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纸质合同以及相关质保资料交租赁部门签字、盖章、备案后方可租入。公司所属各单位支付外租租金的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必须经租赁部门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

1.为了提高周转材料的利用率和周转次数,使用单位必须按施工量或根据工程进度提报需用计划,按时、按需、按量组织进场,避免周转材料闲置。特别在施工旺季,一定要加强管理,按需进场,按时退库,及时结算,降低工程成本。同时租赁部门将根据工程项目的工期,严格做好调剂、平衡调度、合理配置,以确保施工生产正常进行。

2.各单位必须设置周转材料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与公司租赁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办理租赁合同、报送计划、办理收发手续、对账以及租金结算单的核对签字等工作。专管员名单必须经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租赁部门备案。

3.周转材料的使用管理责任一定要落实到承包班组,项目部跟承包班组签订协议,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在周转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不得优材劣用,长料短用,更不得随意切割、吹焊架管、模板等,施工现场切记任意堆放周转材料,防止遗失。周转材料拆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将周转材料向下抛掷,避免周转材料人为损坏及事故发生。

4.在周转材料的收发过程中,租赁部门应有两人及两人以上和各单位专管人员共同在场,对收发材料的数量及质量进行认可后,开具收发料单并签字,发料要开具出门条交值班人员,经值班人员核对所装货物与出门条相符方能放行。值班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出门条备查。

5.周转材料退料过程中,租赁中心收料人员要进行认真清点和验收,严把质量关,严禁以次充好,如收料人员因工作疏忽,验收数量清点错误或将不合格材料验收入库的,查明原因后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20-50。各单位对所退回租赁部门的周转材料应保证质量,严禁以次充好,用薄皮管、省外扣件等劣质材料进行充抵退料,租赁部门坚决拒收各单位退回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周转材料。

6.严禁各单位将所租周转材料转租,确需转租的必须报公司租赁部门批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方可办理退库和出库手续。若有私自转租的,一经发现,从转租之日起加收双倍租金,并处以最低1万元罚款。

7.为规避风险,所有联营合作工程必须在其挂靠单位知情并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到租赁部门租用周转材料,并由其挂靠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租金代收,如因联营合作工程给公司租赁部门周转材料租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挂靠单位承担。

8.各单位所租的周转材料禁止报停、报损。工程完工后遗失、短缺的周转材料,均按同类产品当期市场价进行赔偿,由承租方以报告形式报公司租赁部门批准后,租赁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遗失、短缺数据开具调拨单,双方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经公司领导批准,交财务部门托收赔偿款项。遗失材料租金结算的截止日以赔偿款项到位之日为准。租赁部门每季度末统计当季周转料遗失赔偿金额,并以报告形式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添置新的周转材料。

四、周转材料租金支付及托收

各单位必须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对不按时支付租金的单位,公司采取以下托收方式:

1.各单位对租赁部门所产生的调拨赔偿款项采取当月全额托收;2.各单位在建项目对租赁部门产生的租赁费,由财务部门按当月双方签字认可的租赁费的50%托收;3.各单位已竣工项目每半年由财务按承租方拖欠租赁部门租赁费总额的10%托收。

五、服务工作

1.公司租赁部门对退库的周转材料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维修、保养,使库存的周转材料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