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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精选(九篇)

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

第1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如何才能有效地消除校园欺凌呢?

一、内外结合,三层普教

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是一些青少年误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所以,必须让学生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

我们的法治教育实行“内外结合,三层普教”。“内外结合”,即在学校内由政治教师课堂讲授,德育处主任专题讲座;外部邀请律师、检察官、法官到校给学生作报告。“三层普教”指对学生、教师和家长进行法治教育,努力使学校、家庭、社会互相融合,齐抓共管。

二、制度先行,常规管理

我们采取制度化和常规化措施。“制度化”,就是依据相关法律制定学校的反欺凌政策。学校出台了《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对不同形式欺辱同学的行为施行不同的处罚;班级制定班级公约和纪律,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约束;课堂上要求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激励性评价。“常规化”,即宣传法治教育内容和学校处罚条例;对全体教师进行反欺凌培训,让教师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欺凌行为;班主任召开反欺凌主题班会;学校专门召开有针对性的家长座谈会,与家长保持及时的沟通。这些活动要定期开展,确保反欺凌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三、内外有别,惩处有度

学校平时实行“内外有别,惩处有度”的原则,如果是学校内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不严重或者非有意的,一般执行《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以惩处的方式进行教育;对故意恃强凌弱、组织多人围殴同学者,则处以记大过、保留学籍加强教育等处罚;若造成轻微伤害,则要求施暴者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已构成伤害罪的则交由派出所处理。如果是校外不良青年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附近欺凌学生,学校直接报警,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决不姑息。

由于初中生尚未成年,只能以教育批评为主,如果惩罚措施把握不当或者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导致被伤害者遭到二次伤害。为此,学校执行同类伤害惩处累加的原则加以震慑。同时,对施暴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如邀请派出所民警找其谈话;对被欺凌的学生进行反欺凌教育和有效的保护。学校还安装了摄像头,增加教师巡查,加强对厕所、寝室、楼后等特定地点及特别时间段(下课、晚上熄灯前等)的检查,对欺凌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处罚。

四、立德树人,文化引导

第2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近年来,频频见诸媒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在公众普遍的不满与愤怒之下,有一种声音很有市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动用刑罚严惩校园欺凌者。对这一主张,需要认真辨析。

客观地说,当前公众对校园欺凌现象的焦虑,某种程度上因为过度关注而被夸大了。西方发达国家校园欺凌的发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相较而言,我国的校园欺凌发生率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根据笔者今年对全国29个县104825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校园欺凌发生率为33.36%,其中经常被欺凌的比例为4.7%,偶尔被欺凌的比例为28.66%,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当然,超过30%的校园欺凌发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

然而,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校园暴力,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行不通。在我国,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刑法发展与进步的结果。提高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从我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至今百余年来刑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便将刑事责任年龄确定为14周岁,1997年刑法典则进一步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之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限定为故意杀人等八类。如果以今天生活条件好、青少年发育早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逻辑上是站不住的。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人是否成熟,除了生理的标准,还有心理和社会的标准。现在的孩子尽管生理发育提前了,但心理发育却并未能同步提前。尽管校园欺凌“可恶”,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孩子之间的互相欺凌乃至实施其他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成长中”的现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而会“不治自愈”。从这个角度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是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欺凌行为,应当保持必要的宽容和“容错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预要保留必要的“谦抑”。

面对校园欺凌现象频发,要更多反思家长、学校、社会乃至国家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首先,要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制度,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低龄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绝不能一放了之。为此,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第3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一、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校园暴力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暴力病态在向校园延伸的现象 

近几年来社会暴力文化的泛滥显然成为诱发青少年实施校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相对于书本的说教,网络游戏和电影电视以其鲜明生动的形象特征,在更宽广的思想空间上影响甚至左右了青少年的道德和价值评判。暴力游戏的快意杀戮,港台影视的黑社会英雄,在青少年心底播种的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对强权政治、黑恶势力、暴力游戏与灰色文学的认同与膜拜。这就给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心理暗示和不良影响。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 

一是独生子女被过分溺爱,使得心理成熟期推迟,自控能力差而好奇心强,容易情绪激动争强好胜。有的家长不懂孩子的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日常生活中与孩子沟通少,关心不够,导致孩子性格偏执及行为习惯不良;二是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孩子学习压力大、负担重,极容易产生厌学情绪而经常逃学,甚至辍学。此时,如果这些孩子再遭遇父母离异、家庭不和睦、经济贫困等负面因素影响,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攻击性人格”。为此他们往往通过欺凌弱小来释放压抑,获取一种心理上的平衡。上海南湖职校熊某的家庭教育就可见一斑,父母双方对熊某的教育不太重视,平时比较宠孩子,有些听之任之,孩子很晚回家父母也说不出她究竟在哪儿。父亲也曾使用暴力教训过女儿,对学校的家访也不太配合。即使女儿出事了,家长也是极力袒护。 

(三)学校管理不到位、惩戒功能丧失、教育资源不公、校园周边治安混乱 

学校教育一切围绕升学率,学校的心理教育、青春期生理教育几乎是空白。教育永远都不是万能的。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有的学生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变得有恃无恐,一些原本收敛的恶行又变本加利公开表现出来。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讲师宋雁慧的调查,学校中涉及校园暴力学生的比例,“薄弱校”是“重点校”的一倍。同时,由于校园周边治安存在漏洞,流浪学生纠结社会青年恐吓、殴打、教唆在校学生,给校园安全也帶来很大的威胁。 

(四)“非正常群体”价值取向偏差 

“非正常群体”学习成绩差,行为价值得不到学校与社会的重视与承认,进而产生行为偏差和心理扭曲。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高速的信息传递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捷。中学生接受能力强,对新鲜事物有着很大的兴趣,看到了网络上的暴力视频后产生了模仿欲望,放到互联网上可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产生一定的“轰动效应”,从而体现出自己在家庭和学校中都难以体现的“价值”。 

二、班级管理角度和学生个人角度面对和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策略 

(一)首先进行校本管理,强化校长责任制,让学校拥有更多自主权 

校本管理是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本身的特征和需要制定的,学校的成员尤其是校长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责任承担。在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上,学校应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并针对具体行为作出相应的惩罚,在不违反教育法规的前提下,加大惩罚力度,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态度。同时转变态度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对每一位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设立反对校园欺凌的咨询室,让正受到欺凌威胁的学生有途径保护自己,让受过欺凌的学生有地方倾诉内心苦闷,让因为性格原因而欺凌其他同学的学生有调整自己的空间。 

(二)多方联动建立起密不透风的预防、惩治校园欺凌的安全机制 

在政府的领导下,教育与相关部门、单位互动,学校与社会联动,教师与家长联系,以育人为本,以预防为主,形成预防合力,根治校园欺凌。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要以学校为主,政府、社会、家长共同参与制定管理目标,这不仅可以让学生家长、社会各层人士了解校园欺凌,同学校共同教育学生远离欺凌、敢于反抗,而且可以减少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罚纠纷。当今社会信息传播迅速,社会的不良风气对学生影响快速直接,学生的自律能力还不是很强,却喜欢模仿成人世界的行为,这就需要净化社会环境减少暴力发生。家长的学生情感的依托,家长的情感教育是减少校园欺凌的重要因素。 

(三)发挥班级体与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加强班主任队伍管理 

在班主任的指导下,依托班干部、少先队、团支部反对校园欺凌,一个班级就是一个队、团组织,把班级与党团队结合起来共同反对欺凌。发挥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引导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中拔除校园欺凌的种子。对班主任进行专业的培训,提高其管理素质,而不是让班主任在管理班级的时候摸索前行,自己总结管理经验。 

第4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关键词:校园暴力;行拘年龄;刑事责任

1 引文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网上也大多是两种意见,一种就是反对或者说这种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值得商榷,是侵犯人权;另一种认为降低行拘年龄又不是降低刑拘年龄,这种做法可取,可以适当约束哪些行为危险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公安部之所以这样的举措,应该是与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有关。

2 何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准确来说应该叫“校园欺凌”,严重的就叫“校园霸凌”。它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3 我国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状况

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2]

2015年4月20日北京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5)》(2015年《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一项对14-18周岁犯罪人群的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了共计67起校园内发生的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四川省、河北省以及福建省,这67起校园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分布从2007年至2014年之间。就犯罪人的年龄跨度而言,被告人平均的年龄分布是15岁到17岁之间。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中小学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9人;受理移送审查160人,经审查,117人。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30人,逮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25人,21人。

现如今,你随意在网站搜索“校园暴力”一词,便会看到满眼的新闻以及令人发指的视频。如:7女3男扒光一女生、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江西永新女生遭围殴1人被刑拘、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以及女生99秒被扇32记耳光等等。如果不是看到这些孩子稚嫩的面孔,你无法想象这是一个未成年孩子做出来的事。

4 “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解决办法是否有效

我认为如果仅仅定义为“暴力”,那么就是客观行为所造成的伤害。[3]但是这类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由于受害者正处于青少年期间,本身心理与精神都比较脆弱,有些所谓的暴力事件已经不在事件的的殴打,而是变成了辱骂,精神伤害,这应该叫“欺凌”。因为现在只要出现这种校园事件,我们一般都会想到是校园暴力事件。所以才给了校方、施害人家长等监护人、施害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可以将此客观行为定性为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所以大多是批评教育为主,并没有实质上的解决,最多也就是施害人及其家L的赔礼道歉和一些赔偿金的支付。但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看似皆大欢喜,其中隐藏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

首先,如果遇到哪些本来就对孩子管教不当的家庭,此类事情发生后,似乎对施害者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也许事情风声结束后,他们还会继续施暴。其次,受害人会认为他受的伤害并不是所谓的赔礼道歉或者支付一些赔偿金就能弥补的,他可能会认为社会的不公,校方与施暴者的草草了事,他今后的生活该如何继续,身体上的伤害可能很快痊愈,那心灵上的伤害呢?可能他本来是个成绩优秀的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他一蹶不振,前途无限渺茫......

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对待“坏人”的做法就是将坏人绳之以法,当然这里的坏人可以理解为“违法者”。但是对于这方面行为事件的“法”都没有,何来以法绳之?你可能会说,站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角度说,他们还是个孩子,他们还没有较为健全判断力,他们的心智还很不健全。可是近年来持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现在这种视频也比比皆是,似乎那些施暴的“孩子们”觉得是欺凌别人并拍下来上传到网络是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这真的很令人寒心。再次就是一些潜在施暴者的青少年,在看到之前的施暴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学校对其的处罚也是很轻微的,所以他就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反正我还没有到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是在年龄处于14-16周岁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己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这八种犯罪行为的,就可以逍遥法外,肆意妄为。这是一种很可怕的想法。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是无意识的行为,而是带有主观恶性的想法施暴,他们就是想要欺凌这些受害者。

5 总结

纵观各国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由于德国刑法的影响,几乎整个欧陆法系国家都采纳了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但是“已满14不满16的人只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八种犯罪承担责任”却是中国特色的规定,在德国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41条,中国台湾刑法第18条都仅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时代变了,我们并不是要改变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适时修改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好像只要说到修改法律,很多人都认为这会使法律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偏见,会故步自封,有些法律规则是从前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国情制定的,如今国情变化了,难道不应该改变法律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部分吗?从《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可看出,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

参考文献

[1]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

第5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留守儿童 成为校园暴力“重灾区”

去年7月,就读于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曙光中学的留守儿童郑某被同校13名学生围殴,后因伤势过重死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47.6%的留守儿童表示被欺负过,状况堪忧。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暴力化,是值得关注的一个校园暴力现象。

今年3月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从各省摸底的情况看,一些留守儿童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和犯罪“易感”群体,而且容易被等恶性犯罪行为伤害。

教育公益组织北京歌路营联合多个高校研究机构组成了联合课题组,赴华北和西部地区两个省五个县的137所小学,对17000多名四五年级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开展问卷调查,并发表了《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发展报告》。

报告显示,在校园欺凌方面,作为受害者,31.7%的学生表示被一般欺负(每月至少欺负2-3次),16.5%的学生表示自己被严重欺负(每周至少欺负一次)。此外,看到同学被别人一般欺负的高达48.2%,看到同学被严重欺负的则有27.5%。与2006年WHO公布的40国青少年的校园欺凌发展率相比,此次受调查的农村寄宿制小学生校园欺凌情况远高于国际学生受害者占比的平均值12.6%。

2011年广东清远校园“殴打门”事件中,清远某乡镇初级中学数名学生殴打一外地学生的视频被发到新浪博客上,视频中,至少有4名女生对其中一名女生进行扇巴掌、脚踢达2分钟。而牵头打人者为从清城某学校转来的“问题学生”,来自单亲家庭;被打的学生是外地人,其父母在清远打工,因此在本地的学校上学。殴打的原因仅仅是“看外地学生不爽”。

名校情结埋下暴力种子

中国家长惯用的“激励”孩子的方式,有时候也会埋下校园暴力的种子。

一名目睹了班里欺凌现象的同学告诉媒体,一个女生被欺凌的原因部分来源于成绩因素。老师每次批评一些成绩较差的同学时,总是拿她作为比较对象。之后,“为了报仇,他们有阵子都会把一些用过的面巾纸、吃完的零食包装袋夹到她的书里,抓蟑螂放在她桌洞里,然后和她说话的人都是和他们为敌,慢慢地大家也不敢和她说话了。”

强大的升学压力使现今的学生两极分化现象加剧。许多学校、教师仍单纯看重升学率,过分偏向于成绩好的学生,而对于成绩差的学生则不够重视。唯成绩论不仅导致被归为“差生”的学生不仅得不到老师应有的关心,而且还会被同学冷落,被父母责骂,被群体所孤立,从而导致心中的不满情绪加剧。

这种不满情绪一旦扩散,并接触到社会的暴力文化,便有可能成为校园欺凌的施暴者。而那些被老师“偏袒”成绩好的学生也常常会因此沦为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中关村二小校园霸凌事件,受欺学生父母为了给孩子争取权益,在网上发文质问老师对此事定性为“过分的玩笑”的说法,也描述了与校方沟通的过程。有网友表示,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告诉父母,不仅不会得到安慰,可能还会被骂说不专心学习只会与人发生冲突。

“爸妈绝不会为了我,去和学校杠上的。”此次事件,中关村二小的部分家长也表明自己的孩子也曾被事件中的“鹏鹏”欺负过,只不过未加重视或者为了避免“得罪学校”而默默忍受下来。

中关村二小是名校,更令许多家长趋之若鹜,敬之犹恐不及,岂敢站在学校的对立面。唯成绩论带来的名校情结,也成为很多家长面临一些已经发生的欺凌现象时,选择忍气吞声。毕竟,学校是他们孩子考高分最终上更好的大学的保障。

美国式“解决方案”

在美国,“校园暴力”的处罚可能是锒铛入狱甚至牢底坐穿。

2015年,涉嫌凌虐和绑架同学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云瑶、杨雨涵和章鑫磊和检方达成认罪减刑协议,三人将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法官强调,三犯服刑期满后将被驱逐出美国,此案的两名受害者已经对案发时在场的所有施暴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15年3月,翟云瑶等人因琐事将两名女同学绑架至当地一处公园,12个小留学生两个同学达5个小时,拳打脚踢,剪头发,逼迫她吃沙子和头发,还用香烟头烫她的。当晚报警后,逮捕了6名涉案学生,另外6名在逃。三位未满18岁不公开审理。已过18岁的就上了刑事法庭公开审理,罪名是绑架罪、攻击罪、人身伤害罪、折磨罪等都属于重罪,保释金高达300万美元。翟云瑶曾在法庭不屑一顾地插话,遭法官当场训斥:“你再继续,我将现在就作出让你终身后悔的判决。”其中一个参与案同学的父母试图用钱和对方和解案子,被法庭另案以行贿罪。

翟云瑶等人的行为在中国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本刊记者采访了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董成乐律师,董律师坦言他本人几乎没有接触过校园暴力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往往走不到诉讼程序就被私下解决了。”

第6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关键词:欺凌行为;欺凌类型;因应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7)01-0001-06

一、前 言

有关欺凌行为的类型与形成及因应策略方面的重要性,笔者曾在相关的研究中 [1 ],依据美国“国家中学校长联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ondary Principals )所提供的数据指出:一是欺凌行为最常来自于一般的社会暴力行为,大约有15%~30%的学生曾经是欺凌者或是受害者。二是在1994年到1999年之间,有253人死于学校暴力事件,有51种不同的死因,欺凌时常是与学生死因有关的因素。三是直接的肢体欺凌正在小W校园里增加,在初中阶段达到高峰,而在高中校园内下降。但是,在另一方面,言语欺凌却是一直持续增加。根据美国法院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报告,新进的学生比起老生更喜欢欺凌同学。四是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同学相信,学校无法有效制止欺凌事件的发生,有更高比率的学生相信大人的帮助是没有效率也没有效果的;5.25%的教师觉得欺凌没什么或根本不理会它,只有4%的教师会持续去调查欺凌事件的起因。

此外,Tom V. Savage与Marsha K. Savage [2 ]指出,美国教育联盟(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在2003年已经将欺凌事件作为学校主要关心的议题。同时,也有研究结果显示70%的教师相信他们已经处理了所有欺凌事件,但是却只有25%的学生认同这样的看法。这显示出教师们对于欺凌这件事情与学生的看法是有很大出入的,并且,师生之间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沟通问题。

从上述之研究得知,对于欺凌行为一般的因应策略,即消极地不去理会,或是不上学,或一再容忍,会导致欺凌行为不断地重复上演。

二、何为欺凌行为

欺凌行为,一般指的是蓄意且具伤害的行为,是持续重复出现在固定孩子身上的一种欺凌现象。有关欺凌行为的意涵,详加说明如下:

1. 欺凌行为的定义

一般的欺凌行为定义,主要包括下列重要的意义:第一,欺凌行为是有意的、长期的、反复的;第二,欺凌行为的背后是在口头、感情、生理或是心理上让其他同学不舒服;第三,欺凌行为的特点是受欺凌者被欺凌者故意暴露出来,被拒绝融入友谊中,不能防卫自己;第四,欺凌行为的模式是要施加伤害、欺压、暴力、攻击等行为在他人身上。

因此,欺凌行为是一种刻意地暴露出某固定的学生,让他长期地、一再地在口头、财物、感情、生理和心理上被其他同学拒绝,意图伤害他而造成其直接或间接的人际关系疏离的行为。

2. 欺凌行为的意涵

一般欺凌行为的意涵,包括三个重要的方面:

(1)欺凌行为的迷思与误解

Olweus [3 ]指出有关欺凌行为的迷思,认为:欺凌只是生活的一部分;男孩终究是男孩――欺凌只是他们的发泄罢了;欺凌是发生在所有的学校,没有什么好忧虑的;棍棒与石头可能打伤你的骨头,但是言语是从不会伤害到你;欺凌对我而言从不曾造成伤害;欺凌会使你更勇敢/让你知道生活是什么,只是如此而已。

因此,欺凌的行为极容易被教师与家长误解,认为只是校园正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对于人际相处无害,甚至认为受害者是“自找的”;同时,也认为这样的行为只会在低学业成就的学生身上发生,发生的地点只和学校相关;只要没有肢体上的伤害,就不算欺凌等等。这些误解与迷失,必须要借由教师与家长正确地传达欺凌行为的知识并改变对于欺凌行为的看法,才能被消解,从而建立正确的反欺凌观念。

(2)欺凌行为的内容

Meyer和Elizabeth [4 ]认为,使用“欺凌”这个词时,必须包含下列之一的行为:真实的或被威胁的暴力;钱、财、物被勒索或强夺、或被偷;强制一个孩子去做一些他们不做或不想做的事;一个孩子在友谊团体中被忽视和被要求闭嘴;被嘲弄与被羞辱;老是对不同的孩子责骂;取绰号或贴标签;传递攻击性的讯息;散播不实的谣言与耳语;传送侮辱性的电子邮件。

欺凌行为的内容虽然包罗万象,但其中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受害者是固定、孤独的,易被标签化;二是大欺小、强欺弱的权力关系;三是口语、肢体、关系、性取向上作为欺凌的主要内容;四是引起受害者的反击,但在反击时仍会成为受害者。

(3)欺凌行为的区辨

欺凌与冲突、骚扰、威胁、恐吓之区辨,有助于了解校园欺凌的意涵与形成原因,进而针对校园欺凌拟定有效的策略。

笔者认为区辨欺凌行为的关键在于 [1 ]:其一,戏闹或游戏的角色是否可以互换,且当其中一方因不舒服而要求停止时,是否得到停止;其二,当事人是否自愿参与其中,或者说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有自由与弹性,个人的主体性与尊严是否被尊重。

三、欺凌行为的类型与相关因素

欺凌行为的方式一般由肢体欺凌慢慢发展成语言或社会控制的欺凌方式。随着教师及家长对肢体欺凌的制止,年龄越大的儿童使用的欺凌方式转向于言语伤害或同伴对受欺凌者的关系疏离。有关欺凌行为的类型与相关因素,详加说明如下:

1. 欺凌行为的类型

欺凌行为本身即是一种伤害性的行为。对于各种欺凌行为的类型,可以有以下的分类:

一是关系欺凌,它主要是操弄人际关系,与语言欺凌经常一起发生。两者是属于欺凌发生刚开始阶段。

二是言语欺凌,虽然肉眼看不到伤口,但它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有时比肢体伤害更严重。此行为通常伴随着关系欺凌。

三是肢体欺凌,它是临床上最容易辨认的一种形态,是教育工作者最常关注的一种形态。

四是性别欺凌,它是指受害儿童被他人用与性有关的有害语言、行为或影像等实施的侵犯。

五是反击型欺凌,它主要是指受欺凌者因长期受到欺凌而给予反击的形态。如美国发生的多起校园枪杀事件,即属此类。

六是网络欺凌,上述所属的欺凌行为皆可使用“网络”来执行。此方式不受任何限制,可能导致的伤害更大,影响更远。例如,有女影星因为被网络欺凌,受不了折磨而轻生,这种类型就是属于网络欺凌。

2. 欺凌行为之形成因素

(1)学生个人因素

笔者在相关的研究中指出学生成为欺凌者的因素主要有:学业上的挫折感;学生有欺凌行为的责任主要是大人不够关心孩子,以致于孩子认为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在欺凌环境中生存,就是倾向有暴力的行为;没有楷模可作为典范;在家庭中受到暴力对待;家庭对孩子漠不关心;孩子结交不好的朋友;人格及品性失常 [1 ]。

欺凌行为形成因素中的个人因素,主要包含下列要项:欺凌者因欺凌行为受到欢迎,而增强其欺凌行为的意图;欺凌者因欺凌行为享受到支配权力;欺凌者在各种环境下都处于心理负向的状态;欺凌者对于受害者产生妒忌的心态;受害者的人格特质有“负面支配性”、能力弱势等特点。

(2)家庭因素

依据笔者的研究,欺凌行为形成的家庭因素主要包含下列要项:一是父母忽视管教或态度冷漠且不一致,易导致孩童没有同理心,容易造成孩童在学校欺凌他人与被欺凌的情况;而父母的管教开明且权威,则孩童比较不易在学校欺凌他人或被欺凌。二是家庭从事特种行业或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也容易受到欺凌 [1 ]。

(3)学校因素

Sharp [5 ]认为,文化因素很容易让这些学生成为被欺凌的目标。不同种族的文化很容易造成一些负面的印象,致使这些孩子无法被融入友谊之中,进而在不友善的校园中成为欺凌行为的受害者。除此之外,她还提到一个现象:“就算这些孩子在学校的成绩很优秀,但是,到了公共的场所,例如等待校车时,他们还是很容易成为被欺凌的对象。”

笔者认为欺凌行为形成因素中的学校因素主要包含下列要项:一是学校的不友善氛围会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增加;二是教师管教方式的冷漠,会使欺凌事件的发生率较高;三是受害者的沉默忍耐,无法有效减少欺凌事件的发生 [1 ]。

(4)社会因素

邱珍琬 [6 ]指出,大环境及社会本身对于性别角色的要求,鼓励竞争比较,加上媒体传播之力,这些都是欺凌行为易发生的社会环境。“以暴制暴”是社会环境的结果,“观察模仿”也是社会环境的力量。

Sharp [5 ]提到媒体的影响力,认为:“谁能忘记那些在电视传媒中,对学校新生那种恐怖的虐待方式?”这些孩子在进入学校时,就已经成为被嘲笑、被攻击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欺凌行为形成因素中的社会因素主要包含下列两项:一是传递暴力行为的社会风气,容易产生校园欺凌事件;二是社会氛围对于性别的不友善,强调以暴制暴,容易产生校园欺凌事件。

因此,在欺凌行为的形成因素上,学生本身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只要处在不友善的环境中,就容易产生欺凌行为。在家庭因素上,父母的管教方式与学生欺凌行为有高度相关。因此,家长在管教上,应保持处罚上的一致性,并对孩子适时关心,才不易产生欺凌与被欺凌事件的发生。在学校因素上,教师的管教要赏罚分明,并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在社会因素上,应减少暴力影片的播放与传播,以避免模仿行为发生。

3. 欺凌行为之相关因素

(1)性别因素

在欺凌行为相关因素中,性别的因素主要包括下列要项:其一,就男女性别而言,男学生受到欺凌的情形比女学生多;其二,男学生多涉及肢体欺凌,女学生多涉及语言及关系欺凌;其三,教师的刻板性格印象会影响到学生的行为表现,而导致欺凌事件的发生。

(2)年级因素

有关年级因素影响欺凌行为,相关的研究结论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在欺凌行为相关因素中,年级的因素主要包括下列要项:第一,一般而言,肢体攻击行为高年级多于低年级;第二,在初中,肢体欺凌以初中二年级发生率较高;第三,年级的差异会影响到欺凌行为的类型及发生率。

(3)学业成绩因素

笔者认为学生学业成绩佳而受到同学欢迎,是建立在他们的能力可以成为控制人的权力基础上的。本质上来说,他们的高权力是来自可支配他人。杨宜学的研究结果 [7 ]指出,男生、低学业成就及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学生受到网络欺凌的程度高于女生、高学业成就及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学生。

在欺凌行为相关因素中,学业成绩的因素主要包括下列要项:一是无论成绩的好坏高低,皆可能产生欺凌行为;二是学业成绩佳的欺凌者,其权力的掌控是能力的展现之一;三是学业成绩不佳的受害者,遭受到各种类型欺凌行为的比率较高。

四、欺凌行为之影响

欺凌行为是在群体中所形成的暴力行为。参与者包含绦衅哿栊形之欺凌者、欺凌行为之受害者、处于欺凌行为当中却非欺凌者也非受害者的旁观者。这三种角色的并存,才能产生了一个完整的欺凌行为,也才能够在校园内上演欺凌。

欺凌行为的相互关系是指欺凌者、受害者、旁观者三者之间的行为。欺凌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而这种互动关系存在着权力、人际关系的不均现象。

1. 欺凌者及其影响

校园欺凌者有几个特点:强壮、自信且冲动;与受害者同龄或稍长;对任何人都具攻击性,包括同学、家长、老师和兄弟姐妹;出身于充满敌意、忽视孩子的家庭;父亲有攻击倾向或十分冷漠;身边都是同类朋友;亳不同情受害者;为了刺激、权势和控制欲而欺负别人。

欺凌者本身有以下的特质:心态较坚强、无同情心、以伤害他人为乐;滥用权力、掌控他人、支配他人欲望较强;个性具攻击性、充满敌意、冲动、报复性高。

欺凌者受到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要项:一是儿童时期对于欺凌行为未加控制,成人后易发生刑事案件;二是学习时期对于欺凌行为未加控制,进入社会后易使用相同手法来与人相处;三是短期影响会更有权力与势力,长期影响则是出现行为。

2. 受害者及其影响

邱珍琬 [6 ]认为受害者除在体格上较为瘦弱外,也表现为孤单、安静、少朋友、较神经质、较不会为自己出气、看法较悲观等心理特质。笔者认为受害者的特质有:性格上倾向于敏感、退缩、谨慎;缺乏果断力;社交能力较差;低自尊;男性相较于同学较弱或个头较小;女性在生理外表上较无法吸引同学;害羞,朋友较少;与大人的关系较同学好;有些不同于常人的问题,如学习能力差、种族歧视、性取向和生理上的问题等;有过度保护自己的父母亲。

综上所述,欺凌受害者本身包括以下特质:受害者的外表上较为弱势、性格上较神经质、安静、悲观;低自尊、有过度保护自己的家庭;不预期的失常态度、缺课、对学校活动参与度低。

此外,研究发现欺凌受害者受到的长期影响包括:低学业成就表现、缺课、药物与酒精滥用和自杀行为的发生,都与在学校场域中被欺凌有关 [5 ]。具体表现为:身体的伤害;辍学;翘家;有人因此讨厌家人;怪罪同学没有出手帮忙而讨厌同学;觉得自己很差劲;消极地任人欺凌。

五、不同欺凌类型行为之因应策略

欺凌行为存在于校园之际的当下,就应有相对应的策略来因应。学校的所有成员,无论是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及教师、学生,包括欺凌者、旁观者、受害者等,都应为友善校园尽一份心力。

1. 关系欺凌之因应策略

笔者在研究中指出,受到同学欢迎,学业成绩良好,有高自尊,在团体中是领导者的欺凌者,较常使用关系欺凌 [1 ]。女性较为喜欢使用这样的欺凌方式,因为它不容易被教师发现。这样的欺凌方式主要是耳语和社会关系的孤立。就是因为如此,在研究报告中都显示女性被欺凌次数比男性要来得少。因此,关系欺凌之应因策略主要是班主任应该去真正了解学生在班级内是否有被其他同学孤立的现象。

2. 言语欺凌之因应策略

言语欺凌是最常发生的欺凌行为,但是,班主任却是最少回应的。因此,当班主任发现学生无论是开玩笑或是故意采用不当语言来嘲笑他人时,应立即制止,并建立言语规范的界限;宁可严肃去看待学生之间的不合宜玩笑,也不要因为长期放任学生使用嘲笑的言语而给予学生形成言语欺凌的机会。

3. 肢体欺凌之因应策略

有些受害者会认为自己是做错事情,所以才会被欺凌。而有这样的想法的受害者更易被一再欺凌,如果没有被欺凌,反而会认为自己在班上不受欢迎。这样的受害者,在停止欺凌后甚至开始有自我伤害的念头。当班主任面对这样的受害者时,处理的焦点应放置在改变受害者的想法上,告诉受害人任何人都不应使用欺凌的方法来处罚另一个人。

因此,肢体欺凌之因应策略主要是不该出现在班级上的行为举止,班主任皆应立即制止。打闹与开玩笑,甚至冲突等行为,都不应在教室内发生。一旦发生,班主任应给予公平而一致性的处理。赏罚分明的班主任,是有效制止肢体欺凌的主体。

4. 性欺凌之因应策略

性欺凌的具体行为包括:性或身体部位的不雅玩笑、嘲笑或评论;性取向或的嘲笑;散播或传递有关性的不实纸条或谣言;侵犯身体的动作。因此,在性/性别欺凌之应因策略上,无论是在言语或肢体上,班主任都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模范,不应使用相关性与性别不平等之言语来教学,也不应针对学生之性别而使用不对等的教学策略,以避免形成潜在不平等的教学氛围。

5. 反击型欺凌之因应策略

班主任由于漠视受害者在学校所受到的欺凌,致使受害者感到无力感,因而做出极端而无法挽救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从一般的威胁发展到校园枪击事件。这些犯案者,都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因此,反击型欺凌之因应策略,需要班主任平时多P心学生,用心去观察学生一定可以有效预防欺凌行为的发生。学生们之间的打闹或许不容易区辨,但是,班主任若能采取宁可立即制止打闹行为,也不让打闹行为演变成欺凌行为的做法,势必可以有效阻断欺凌行为的发生。

6. 网络欺凌之因应策略

网络欺凌之所以非常难以控制与预防是因为它通常是发生在学校及教室之外,而且多数使用网络欺凌的欺凌者自认为不会被抓。因此,这样的欺凌对于学校教育者而言,是很棘手的问题。

笔者在相关的研究中曾提出反网络欺凌的做法:一是在课程教学中就应教导学生使用网络时应遵守的规范;二是建立反网络欺凌的班级气氛,例如禁止散播谣言及不雅图片或影片;三是学校应鼓励学生举报网络欺凌者,应掌控学生在学校电脑中传输的内容;四是教师应警示学生网络欺凌是直接与间接欺凌之一,使用网络欺凌就是违法行为;五是明确定义网络欺凌并告知可能的伤害;六是学校领导者应鼓励教师与家长一起执行反网络欺凌的政策 [1 ]。

网络欺凌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涉及所有的欺凌行为,同时,它发生的地点不只是在学校教室里,它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所以并不容易控制。多数学生认为它不容易被抓到,就算被抓到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样做有任何的伤害。但是,网络欺凌的伤害绝对不是学生天真好玩的游戏,它也不亚于任何一种形式的欺凌。

六、学校在行政与文化上之因应策略

学校的反欺凌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多数的欺凌事件是发生在班级之外。学校的反欺凌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建立反欺凌的环境与氛围,校园欺凌事件是不可接受的;第二,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接受反欺凌的教育训练;第三,任何人都不应该被欺凌;第四,清楚地定义并规定反欺凌政策,让全体师生皆可清楚理解;第五,让父母亲清楚知道学校反欺凌的政策,让学生明白实施欺凌行为的后果是什么;第六,让所有的家长及师生都必须知道欺凌后果的严重性。

综上所论,学校行政组织必须建立反欺凌的条约并赏罚分明,以形成学校反欺凌的文化。行政人员必须帮助教师去区辨欺凌与玩闹之间的不同,甚至帮助教师去搜集相关资料,作为教师教学上的反欺凌教材。有效的反欺凌政策是师生需要时间去了解和接受的,行政人员应给予教师与学生在反欺凌上的支持与帮助,让整个学校借由学生与教师在教学上的集体合作,形成公平而又安全的学校环境。

七、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上之因应策略

在班级管理中,笔者曾提出班主任的反欺凌策略明细:建立彼此尊重的班级气氛;鼓励学生遵守反欺凌的班规;在课堂中随时随地尊重他人;建立学生反欺凌的决心;在课程内设计反欺凌教案;在角色扮演、创意写作、合作学习中把焦点放置在同理心与同学关系的建立上;反欺凌及网络欺凌的政策请家长协助;学校应明定欺凌之定义及无法接受的范围;反欺凌政策中应对新同学友善欢迎并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与手册;对欺凌者与受害者提供一对一的协助与辅导;对受害者提供人际关系的建立技巧;全体成员随时对反欺凌提供建议;教师应教导学生如何面对欺凌事件 [1 ]。

Ben Whitney [8 ]认为:资深的教师应有能力观察到学生非意外性的受伤或是表现出的沮丧;在处理事件上,不要一次问受害者太多问题,友善地给予支持,必要时交付专业人员辅导;在关怀上要小心谨慎,避免受到误解,并总是保持最大的关心;任何不适合的碰触,对孩子而言都有可能是一种欺凌,类似这样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一种犯罪;教师勿处罚孩子,必要时交给专业人员处理;观察到的任何状况,都应与专业人员沟通分享,以确定事实;告诉家长,与家长一起关心。

笔者认为旁观者是有义务及责任去预防及制止欺凌事件的发生。在处理欺凌事件上,不要把重心放在欺凌者向受害者道歉上,这样的做法,不但没有效果,反而很容易在教师不在现场时,让受害者再次被欺凌者伤害。

综上所述,班主任在课程与教学的设计上,应包含社交技巧的训练,如角色扮演、创意写作、班级开会等。这些课程设计主要是帮助学生确立新的态度并建构班级人际关怀的气氛。因为,同学关系的好坏才是反欺凌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而旁观者是否参与,更是反欺凌能否成功的核心。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上,应该建立友善的班级气氛,使学生彼此之间合作与和平相处。一旦有任何学生超越此界限,就应给予立即有效的制止,这样才不会姑息养奸、养虎为患。

八、结 论

在处理欺凌事件上,预防胜于治疗。许多学生并不清楚何谓欺凌,大部分的学生都以为只有被打或是有受伤害,才称之为欺凌。但是,事实上,欺凌不只是肢体欺凌。班主任应教导学生认清各种欺凌之形态与内容,而非把预防欺凌或是制止欺凌行为的重责大任,加在自己或是所有教育者及行政人员身上。

学生之间的玩笑在无法分辨时,应适时制止,避免擦枪走火,防止演变成言语欺凌或其他形式的欺凌行为。对于欺凌者,应确立惩罚机制;对于旁观者,鼓励其正义感,对观看欺凌行为而未通报者,应连带受处分。真正行为不当的是欺凌者而非受害者,因此,对于受害者的保护需要有专业而有效的策略,避免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

参考文献:

[1]林进材.台湾地区中小学欺凌行为及因应策略之研究(2016)[R].

[2]Tom V. Savage,Marsha K. Savage. Successful Classroom Management and Discipline:Teaching Self-control and Responsibility[M].SAGA Publishing Inc,2009.

[3]Olweus D. Bullying at School:What We Know and What We Can Do[M].Oxford:Blackwell,1993.

[4]Meyer,Elizabeth J. Gender,bullying and harassment:Strategies to End Sexism and Homophobia in School[D]. Teacher College of Columbia University,2009.

[5]Sharp S. School Bullying:Insights and Perspectives[M]. London:Routledge,2008.

[6]邱珍婉.小W校园欺凌行为与对应策略[D].屏东:台湾屏东师范学院,2001.

第7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一、校园欺凌的特点与趋势

1.日益低龄化

据山东师范大学张文新教授的调研显示,目前,校园欺凌事件的高发阶段已由初高中,逐渐转向小学特别是小学低年级学生。小学阶段,儿童受欺负的比例随着年级的增长,从二年级的25.1%逐步下降到六年级的17.5%;而到初中三年级则进一步下降到10.4%。

2.日益扩大化

一是欺负者和受欺负者年龄区间的扩大。二是涉及人数不断上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而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总量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校园欺凌问题。近几年的调查报道表明,这一比例还在持续扩大中。三是单一欺凌事件中欺凌者的人数有所增加。近年来,校园欺凌的形式多以群体性欺凌发生,往往是数名欺凌者对被欺凌者进行侵害。实施欺凌的人员除与被欺凌者有直接矛盾冲突外,有时还包括一些无关人员。

3.日益严重化

校园欺凌的程度日益严重化主要体现在欺凌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上。近些年,被各种媒体曝光的校园欺凌事件中,恶性校园欺凌事件有所增加。侵害被欺凌者的手段已经不再止于简单的言语侮辱或轻度的肢体冲突,手段愈加凶残、程度不断加重,如:下跪、掌掴、殴打、喝尿等,还出现了拍摄被欺负者的照片或视频上传至网络,甚至还有事件的发生。

欺凌手段的加重,随之带来的是对被欺凌者更大的伤害。首先是身体上的伤害,很多人遭到了欺凌者长时间殴打,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骨折,严重的导致器官损毁被摘除,甚至危及生命。其次是心理上的创伤,相比于身体,心理上的伤害往往更加长久,并且不易察觉,还会影响到受欺凌者的生活状态和生活质量。经常受欺负会导致出现以下后果: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损害;注意力分散、学习成绩下滑;因害怕受欺负而不愿上学、对学校失去兴趣甚至逃学;出现情绪抑郁、焦虑等相关症状,如头痛、胃痛、失眠、做噩梦,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自杀。

二、防治校园欺凌的有效路径

事实上,在校园欺凌的早期干预中,中国一些传统的观念和做法其实是十分可取的。我们不必对孩子之间发生的轻度攻击行为和冲突事件太过大惊小怪,因为通常它和成人世界的欺侮现象有着质的差别。对此,既不能轻视,也无须把它当作洪水猛兽,过分夸大。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转变处理问题的方式

教师在看待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不要急于对事件定性,并采取单一、片面的手段加以处置。要尽量详细了解事件的经过和欺凌背后学生的心理状态。同时,要致力于淡化卷入人际冲突学生的“欺侮”和“受欺侮”意识。有时候,孩子本身对事情的严重性并没有很明确的认识,反而是教师的强调增加了他们的敏感性。通常,教师有意无意间树立的一些反面“榜样”,会对学生产生负面的引导作用。

教师要创设情境,把学生之间发生的攻击和冲突事件转化为教育学生的契机,强化学生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意识和能力。可以通过设计冲突情境,引导学生围绕情境问题进行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通过交流、表演、讨论,启发学生去感知和理解同伴的真实目的、需要和情感。比如说,有的男同学会经常拽某女同学的头发,或者故意触碰某女同学,如果这位女生能够意识到他很有可能是在向自己示好,或只是为了引起自己的注意,那么,她就会体谅对方,不把这种招惹简单地理解为“欺侮”。教师可有意识地让学生获得最直接的交往体验,比如动员组织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打扫卫生、学习功课,适应学校集体生活。这样的体验不仅是为了培养学生助人为乐的风气,也是为了消除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的现象。因为高年级学生“欺侮”小同学,有时仅仅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寻求一种心理优势。在帮助低年级同学的过程中,他们一旦体验到身为哥哥或姐姐的权威感、力量感和自豪感,就会逐渐放弃“攻击”“欺侮”等做法。

2.改善不良的人际关系

人际关系尤其是同辈关系的恶化,是校园欺凌的一大隐患。要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同伴之间相互谅解、互助友爱、和谐共处。具体而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学会关心。人与人之间,差异是表面的,相似性是深层的,这种相似性或共性,能够使人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关心。具备关心人和体谅人的品性,是道德的基础和核心内容。有效的教育本身就是学会关心,要让学生接受这种观念,并自己体会到这是一种美好的品格,而我们在关心他人的同时也能够让自己体会到快乐。为此,教师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二是学会尊重。尊重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伦理准则之一,也是处理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尊重他人意味着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性、尊严、人格特征和需要等,只有让尊重成为一个群体中共同的价值理念,才能带来和谐。三是学会宽容。宽容是对自由价值的尊重,是对他人行为本质上的包容、肯定与支持,是包容他人在言论、人格、选择等基本权利上的自主性特质,允许无人格冲击的对抗与辩护,每个个体都能在法律与社会道德底线许可的范围内,轻松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心声而不被误解和责罚。教师应该通过教育,让学生感悟到自己应具备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进而形成宽容意识。

3.建立科学的惩戒机制

第8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开展一次法制讲座活动。结合我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开展这样一个活动很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希望通过今天的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从小树立“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少年。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犯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犯罪年龄相对提前,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在一些未成年人盗窃、抢劫等案件中,大部分行为人均表示,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这都是平时不学法、不懂法造成的恶果。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个别家长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作为学生,你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比如:某家养的狗咬伤了路过的学生怎么办?如果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中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常识

作为中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13至16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就。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一步也许会贻误终身。鉴于你们年龄还小,知识还不够完备,只需要了解并掌握以下几点与你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减免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同学们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三、“校园欺凌”以及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校园欺凌案件一直都有,但是因为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来约束制止,使得校园欺凌案件越演越烈。校园欺凌并不能只依赖于舆论的谴责,法律的约束更加有效。

我国《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据了解,校园欺凌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学、初中,施害者多为未成年人,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多采取从宽处理的措施,使得他们没有认识到危害的严重性,这种做法无疑过分保护了犯罪未成年人而忽视了受害的未成年人,这是法律的弊端,也从某种角度助长了校园欺凌的发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监护人、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的惩罚力度,各方形成合力,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下面我讲一些具体案例。

案例1、笑某、文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笑某、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案例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2015年1月9日,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促成双方和解,也给已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例3、王某某、李某等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有6人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李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他们心智尚不成熟,平时表现较好,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他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

四、未成年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青少年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很大的力气,因此,青少年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临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不在家,我就跟着她,待她打开门后我就冲进去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屋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第9篇:校园欺凌对学校的处罚范文

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问题。媒体调查发现,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参与人群低龄化,女生和留守、流动儿童屡成“主角”,严重暴力倾向,借助互联网炫耀等新特点,亟待引起关注。

女生和留守、流动儿童屡成“主角”

忙于生计,也为了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女儿上中学后,安徽合肥的哥周师傅从未接送过。但最近在“拉活儿”的黄金时段,他都挂起暂停营运的牌子,把车停在路边等候孩子放学。

老周的反常举动,源于连日来在网络上疯传的“学生围殴视频”和其他一些校园欺凌事件。如果女儿周围有什么异常,他希望能第一时间发现“蛛丝马迹”。

湖南一名初三女生遭遇几名未成年人殴打,并被拍下上传网络;浙江庆元县多名初中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男孩捆绑后拳打脚踢,用烟头烫伤并拍摄视频;安徽怀远县某小学13岁的副班长向另外6名同学要钱,并逼迫同学吃污秽物……

校园欺凌一直都有,但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从涉事群体的角度看,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校园欺凌呈现低龄化趋势。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以今年1至5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欺凌事件为例进行分析,发现75%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42.5%。在此次安徽怀远发生的欺凌事件中,按照受害学生的说法,他们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就遭到勒索,那时这些孩子还不到10岁。

“以往校园欺凌当事人高中生多一些,现在初中生和小学生开始增加。”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十九中学团委书记鲁泉说,无论是施暴方还是受害人,都呈现低龄化趋势。

其次,女生频频成为“主角”。大多数人对女孩群体的印象都是可爱的、乖乖的,然而近年来女生参与校园欺凌的案例越来越多,让人大跌眼镜。宁夏银川市第十六中学政教处主任闵生肃告诉记者,他所了解的校园欺凌事件,近七成有女生参与,而且“有女生参与,男生往往下手会更狠”。

最后,在流动、留守儿童密集的地方,欺凌事件往往呈高发态势。记者梳理发现,当前校园欺凌事件不少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学校,而这些学校正是流动、留守儿童聚集的地方。

“流动、留守儿童的父母往往忙于生计,很少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使得这些孩子要么因缺少保护,成为被欺负的对象,要么走上歪路,成为校园‘小霸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于娟娟说,在陌生的城市中,一些流动儿童无法找到自身的定位和价值,甚至被歧视,也很容易成为校园欺凌的施暴者或受害方。

暴力倾向严重,借助网络炫耀

除了涉事群体的变化,当前校园欺凌在手段和方式上,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辱骂殴打、拍摄、捆绑烫伤、械斗伤人……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的报告显示,从2013年1月到2015年5月,有关校园欺凌事件的公开报道呈上升趋势,其中包括斗殴、、敲诈财物等。

这份报告中统计了40起校园欺凌事件,其中九成以上造成人身伤害。校园欺凌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的比例居首位。值得注意的是,有7.5%的暴力事件由“偏激心理”引发。

有教育人士向媒体表示,虽然没有统计显示当前的校园欺凌事件多于以往,但通过观察对比可以发现,现在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性质更为恶劣、手段更为极端。“在施暴的同时,如今的校园欺凌还带有更强烈的侮辱性。”鲁泉说,用烟头烫、用针扎、扒光衣服、扇耳光等,这些行为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以往校园欺凌比较隐蔽,有个别学生对同学进行敲诈勒索,都是在背地里偷偷摸摸地干,生怕被人发现。现在不一样了,欺负人对于一些学生来说成了‘能耐’,基本公开化了。”于娟娟说,在一些学校,学生之间会形成团伙,甚至与校外人员勾结。

不少教育和法律工作者认为,与互联网结合也是校园欺凌的新特点。“有的学生在网上约架,发个帖子,写好时间地点,然后双方找人群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业务部主任赵辉指出,不少学生对于施暴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喜欢把暴行拍成视频上传互联网,恨不得让全世界都知道。

专家表示,除了暴行本身,涉事学生的态度及心理也很让人担心,被打者大多选择沉默,而打人者则将其视为炫耀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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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凌背后,难以愈合的伤痛

“我走了,无期,不见”――这张纸条的背后,是陕西省蓝田县一名初中女孩无言的痛苦。5月6日,这名女孩因被嫁祸“在其他宿舍偷钱”,被多名同学殴打讹钱。

半个多月后,女孩家人辗转多地,终于在西安一家面馆找到了她。尽管随后她就读的中学对12名涉事学生进行了处分。但其父亲告诉记者,女儿回来后,心理阴影始终无法消除。她不愿意说话,不愿意去上学,“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把自己彻底封闭了起来,这让作为父亲的他又无奈又痛心。

在青少年成长的关键阶段,校园欺凌往往会使受害者心生恐惧,害怕与人交往,甚至产生对他人和社会的抵触乃至仇视心理。同时,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惩戒和教育,极有可能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据2013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公开的数据,过去10年,西宁市青少年犯罪人数占犯罪总人数的近40%,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学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也只有8种严重犯罪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年龄原因,很多孩子实施校园欺凌却不会受到惩罚,这也容易使他们形成“藐视法律”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