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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精选(九篇)

公共体育服务概念

第1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研究综述

1体育公共服务概念

“公共服务”一词源于社会学理论,公共服务即“国家需要别筹划的财政需要”“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后来,政治学理论又发展了公共服务理论这一概念,认为“现代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公共性理念上的公共活动,是通过提供物化形态的或者非物化形态的服务满足人的公共需要的过程”。然而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时代,对于公共服务存在不同角度的理解。随着“公共产品理论”在公共经济学中的兴起,有关公共服务的研究重心逐渐转向经济学领域。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概念的阐述多数基于经济学提到的“公共产品理论”。如,为了满足市民需要,政府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服务行为的总称;是指依托社会公共设施或公共部门、公共资源的服务。公共服务依托的对象是公共需求或共同偏好的消费群体,是为满足公共需要所提供的物品。公共服务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它同时是公共服务理论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学界从多个角度理解以及界定公共服务的基础。综上所述,公共服务的基础概念,即是由公共服务理论发展而来。而它的内涵,主要是从政府职能、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这3个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和阐释的。

2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目前,以政府为主导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且用以满足众多市民生活需求为目的,并能向众多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以及一些公共体育产品和系统的称之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肖林鹏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基本内容以及构成要素,可称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延伸。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政府运用行政资源,提供公众所需的公共体育。所以,我国公众的公共体育需求便决定了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一些要素便包括:体育组织要素体育信息要素、体育资金要素、体育政策法规要素、体育指导要素、体育场地设施要素以及体育绩效评价要素。综述以上研究,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除了体育资金、产品和体育场地设施等实物性的东西外,还包含了体育政策、法规等其他无形的服务机制及制度。

3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提出来的。2008年3月,党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从该方案可以了解到,加快政府体育服务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高效、优质的体育公共服务业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十分重视的议题。体育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所提供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业已纳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议题之中。由上述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对策可以归纳为:(1)法律保证。政策的支持需要法律作为根本保障,才能使社会公众的体育权利得以公平实现。(2)利益协调。通过把握体育公共服务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协调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3)评估多元化。转变以政府为主的传统供给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逐步完善体育公共服务评估与监督体系。

4我国传统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即是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一直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奉行“举国体制”。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始终是以唯一的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在这个过程中,投资模式单一、体育组织管理高度集权、体育财政高额支出,使得资源浪费过大、效率低下、财政供给困难,同时也使体育服务供应的总量严重不足,从而导致无法满足人民基本的体育需求。公共行政制度的方向往往决定了公共服务模式的选择方向。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地实施改革政府机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公共服务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元主体地位,体育公共服务改革中进行不断地探索创新,如今早已呈现为供给多元化模式,即渗透多区域、多层面(地方、省级州级、国家层面),涉及多种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社会非营利组织、市场商业性组织)的供给范式。

5我国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研究

体育公共服务的产生与发展,必然存在特殊的运行结构和方式。贺珷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要素间的处理方式便称之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可见,体育公共服务运行机制既包括内部的运行机制,又包括外部的管理机制,它的实质是在实践中如何保证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公平的实现,并确定相应的机制。

6结语

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研究已经形成初步的理论框架,但还有待全面、深入、细致地探索与发现问题。如,完善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需要与西方国家的改革实践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指导我国改革体育公共服务;对于出现在建设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一些困难,该如何进行解决与优化;是否应当建立各种标准化的体系指标,怎样建立;体育公共服务在全国各城市、社区发展情况的调查与分析,存在哪些不足或取得哪些成果,可将视线转移到高校体育研究中进行,从多种视觉对体育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深入探究等。这些问题今后还需研究者们倾注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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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 论政府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的地位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边界的研究 陕西省政府购买高校体育场馆公共服务的调查与分析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刍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正当性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 农村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 探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义 规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制约因素及其体系建构 北京市体育社团承接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研究 政府部门向社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宁夏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现状研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国际经验与我国推进路径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路径初探 国有林区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和权力购买者串谋行为分析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分析 关于城市区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分析和思考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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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苏州科技学院体育部,江苏苏州215009)摘要:对公共体育服务中“公”、“共”和“服务”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是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系统事业;应当能为所有个体所平等参与;不排斥公共体育服务的私人生产和需要私人享有。公共体育服务之“共”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来自于所有个体的共同需求;创造的是能为所有个体所享有的共同得益;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所有个体的配合与协作。公共体育服务之“服务”在于顾客意识、标准化要求和互动交流。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平等参与;共同需求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2-o008-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TY02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90034)阶段性成果。

“自2002年政府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职能体系开始,公共体育服务研究逐渐成为体育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广大学者对于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概念、内涵、外延、体系、现状(均等化)、对策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在研究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将体育领域公共服务不断泛化的现象,将一些并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的体育内容也纳入其中,然后套用公共服务研究的范式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的一些结论自然让人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公共服务的认识仍然欠全面。本文试图从公共服务的“公”、“共”和“服务”角度出发,对体育领域内的公共服务进行阐释,促进对于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于体育领域内公共服务概念的使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其他官方文件已达成“公共体育服务”概念使用的共识‘3],同时从与其他社会领域公共服务概念使用相统一的角度出发,本文使用“公共体育服务”这一概念。

1 “公”角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对于“公”的解释一直是与私联系在一起的,撇开对于私的负面价值判断不谈,私作自个、隐蔽解,公即为群体、公开,以“公”之角度对于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分析。

1.1 公共体育服务是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系统事业

远在现代政府出现之前,古代社会也会由统治阶级开展抗洪、抗旱等公共活动,正如马克思指出“在亚洲,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类似于战争、外交和抗灾救援等公共活动最充分地体现了,公共服务应当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特征。公共体育服务由于其与全体社会成员的身心健康、休闲娱乐和自我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由现代社会通常的权威代表——政府加以推进。政府以系统的方式,调集社会公共资源,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使公共体育服务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各成员。现实之中,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巨大的公共体育服务差异,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缺位、失位的现象,以及零碎化的、突击式的和政绩式的公共体育服务都与公共体育服务之“公”不相符,不是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可持续之道。

1.2 公共体育服务应当能使所有个体平等参与,虽然并不是每个个体都需要参与其中

公共服务之中有些并不需要个体普遍参与的即能够享有,如国防、法律等公共服务,有些是每个个体必须参与才能够享有的,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而公共体育服务则处于两者之间,个体可以通过参与享有公共体育服务,但是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其中不享有公共体育服务,如参加经营性健身俱乐部接受私人服务。对于公共服务而言,每个个体都应当能够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机会,并且这种机会并不会因为阶层、财富、区域、性别、生理等原因而造成个体之间的差距,这对于公共服务来说至关重要。在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中,这种平等参与的机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受到阻碍,而其中最为严重者就是以公共体育服务之名剥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机会。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最高水平,代表着人类冲击极限、挑战自我的精神,即使是再快百分之一秒、再高一厘米也都有着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因此将竞技体育包涵于公共体育服务之中笔者并无异议。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中竞技体育占据体育资源比重过大,蚕食了应当享有公共体育服务的大多数个体所应当享有的机会。

1.3 公共体育服务本质之“公”并不排斥形式之“私”,同时公共体育服务中也存在一个“私”的过程

公共体育服务本质上是一项“公”的事业,发生于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能为所有个体所平等的参与,“公”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本质属性,但是这种“公”的本质属性并不受各种形式之“私”的影响,反而应当通过各种可行之途径实现公共体育服务。首先,公共体育服务之中也有私人组织的一席之地,私人组织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是“私”,但是出于维系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以及出于利他主义,私人组织同样也可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特别是在一些社区和区域内私人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中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其次,公共部门购买私人组织生产的公共体育服务,已经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私人组织生产公共体育服务,将会克服以往政府部门自产自销所带来的低效率和低绩效,这种公共体育“私”的生产手段并不会改变公共体育服务“公”的本质。再次,公共体育服务在为每个个体所享有的最终阶段,离不开一个“私化”的过程。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场、设施必须要每个个体亲自去参与才能够享有,要增强身体素质、享受体育活动的快乐都需要以每个个体之“私”去感受。所以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离不开个体之“私”,不然提供再高标准、再多内容,便捷的公共体育服务最终也无法实现其目的。

2“共”角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共”字经常与“公”字共同出现,公共集合了“公”和“共”之意,通常对两字也不加以区分,但是应当看到“共”仍然区别于“公”。根据经过2001年修订的《新华词典》解释,“共”字是“共同”和“一起”的意思,还有“一起承受”的意思;而“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它有两种体现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它是不排斥“私”甚至是包含着“私”的。与“共”相对的是“个”,但这只是词义上的相对,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共”是包括“个”的,“个”组成了“共”。以下以“共”之角度来对公共体育服务加以审视。

2.1 公共体育服务来自于广大社会成员个人需求所组成的共同需求

公共体育服务普遍地被认为是来源于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发生的根本。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被看作为一种群体性的需求,这种群体性的需求来自于社会成员需求的普遍表达、需求信息被收集整合而最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广大社会成员个人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共同需求的基础。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公众满意度普遍较低,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公共体育服务并没有针对广大社会成员共同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而进行。对于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只看到其“共”的顶层,而没有看到“共”下面由“个”所组成的基层,忽视由“个”所组成“共”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将本应由个体所组成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出于政府自利性、或者由于政府服务理念陈旧、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决策机制不完善的原因而改头换面为其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虽然“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与有限的社会体育资源以及尚待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大众健身的一大瓶颈”,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存在着多样性,但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先后序列,呈现一定的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

2.2 公共体育服务创造的是能为广大社会成员个体所享有的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价值可以使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来进行解释,所谓外部性是反映在经济活动中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成本或效益,如果公共体育服务在不损害社会及其成员福利的情况下,反而能够增进社会及其成员的福利就可以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拥有正的外部性。从公共体育服务的现实运行效果来看,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公共体育教育服务(相关体育教学)、公共体育组织服务(开展相关体育活动)、公共体育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服务、公共体育制度服务、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奥运(全运)争光服务等,普遍都能够创造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对于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是公共利益,有些公共利益是非排他和非竞争性质的,如公共体育服务规章制度对于广大社会成员享有公共体育服务所提供的保障作用,有些公共利益是具有一定排他和竞争性质的,如公共游泳池、公共锻炼场地设施,但是公共利益的最终落脚点都是为广大社会成员个体所能享有的利益,不存在不能为个体所享有的社会利益,种种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忽略个人利益的做法往往是偏离了社会利益而服务于部分利益。

2.3 公共体育服务离不开广大社会成员“个”的配合和共同协作

当公共体育服务被投放以后,公共体育服务就以公共资源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地享有这些公共资源的机会,与此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通过个人和共同的努力保障公共资源的良性运转,与目前我国广大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体育服务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相对应的是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义务责任意识不强。首先,维护公共体育服务环境意识淡薄,很多人在进入公共体育服务场地进行锻炼后场地环境一片狼籍,甚至在锻炼前后抽烟,严重破坏了公共体育服务的环境。其次,违规使用公共体育服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公共体育服务场地被侵占成为各类车辆的停车场,被当作居民晒东西、打牌、饮食的地方。再次,仅注重自己的公共体育服务权利而忽视他人的公共体育服务权利,美国在公共网球设施外都会写明如果有人在等待使用网球场时请将锻炼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充分注重每个人使用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同时,公民参与既是公民体育权利的重要内容,实现公共体育政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表现形式,也是实现民主和维护公民体育利益的重要工具,因此,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得到每个人和共同的配合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的良性发展。

3“服务”角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服务”最早是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而被予以关注,如马克思“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随着人们对于服务价值的不断重视,使“服务”不再仅仅是经济学中的范畴,它被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逐渐不再被看做是一个严格的学术语言,而是一种常用语。对于服务的定义十分丰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于服务的界定具有代表性,IS09004-2:1991提出:服务是为满足顾客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以下从“服务”角度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分析。

3.1 公共体育服务中的顾客意识

在服务行业中“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为服务行业所普遍接受和贯彻实施,但是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顾客”观念由于服务语境的不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者和享有者的顾客意识都较为淡薄。由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一般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社会团体作为补充,因此公共体育服务基本上就是一种“独家经营”的状况,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享有者来说能够选择公共体育服务的机会几乎就没有,在这样一种服务语境下,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不会因为“顾客”流失的问题而改进自身的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享有主体也没有办法以“顾客”、“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共体育服务给予改进服务的压力。面对这样的一种服务语境,最主要的还是应当从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树立顾客意识开始,从行政伦理角度出发,“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国政府行政之基,政府应当尽心尽力履行其为民服务的职责,向社会服务行业学习,牢固树立顾客意识为人民服务。而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享有者也要树立起顾客的权利意识,也许在目前状况下无法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但是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还是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者反馈意见、提出看法、协商解决。

3.2 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标准化要求

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标准化要求来自于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中标准化不断发展的趋势。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脑联盟(ITU)均选择“服务”作为1996年世界标准日的主题,即“呼唤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化开始进入标准化的国际舞台。公共服务标准是政府公共服务所要达到的水平、指标和要求,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一系列定量指标,也可以是一系列公共责任,它与我国服务型政府、政府绩效、政府服务水平、政府形象、公众满意度和公众参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体育服务标准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5624. 1-2003)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体育服务基础标准、体育服务管理标准、体育服务质量标准、体育服务资质标准、体育服务设施标准、体育服务安全和卫生标准、体育服务环境保护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8个部分,这些内容构成了公共体育服务标准的主体,但是其中欠缺的是对于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行为的标准化要求,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行为要素来分即缺乏对于资源管理、信息共享、人员、行为、流程、质量、评价的标准化。通过公共体育服务的标准化,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水准,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安全,保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最终保障广大社会成员享有高水平的公共体育服务。

3.3 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互动交流

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在服务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互动交流的过程,这种互动交流对于服务来说既是其行为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公共体育服务发生的条件是服务方与被服务方发生接触,这种发生接触的方式可能是直接接触的、与人接触的、非储存性质的服务,如接受健身指导员面对面的指导;也可能是间接接触的、与机器接触的、可储存性质的服务,如通过各种信息传递媒介接受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在接触的过程中服务方提供了服务,被服务得到了服务,这是公共体育服务中互动交流的第一个层次。公共体育服务互动交流的第二层次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服务需要通过被服务者的主观感知和体验才能够得到服务需求的满足,即使是面对同样的公共体育服务不同顾客的接受能力、体验态度都会产生不同的服务效果和服务评价,因此公共体育服务在提供服务时就应当将服务的这种特征考虑在内,尽量能够提供最佳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互动交流的第三个层次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接受者对于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状况,通过个人体验进行反馈,而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根据顾客的反馈不断地解决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这种互动交流过程之中不断地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

4 小结

在公共体育服务这个概念中.从公、共和服务这三个关键词的角度分别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阐释,特别是将“公”和“共”分开进行解读,能够加深和厘清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认识。“公”是群体、公开,虽与私不容但也离不开私,公共体育服务是群体性的事业需要无偏狭的面对所有人,但是公共体育服务享有离不开个人之私,同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私人化是一种现实可行的途径并不会偏离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共”是个的合成,在共之中离不开个,公共体育服务之需是个体之共需,公共体育服务之利是个体之共利,在这个过程之中个体共同配合、协作以助公共体育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之“服务”包含着公共体育服务中的顾客意识、标准化要求和互动交流。公共体育服务之中需要重视公与私、共与个的关系,将服务之义牢固地加以确立,才能够真正地落实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公共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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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理论

1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概念诠释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共青团中央、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助性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助性,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提供了内在逻辑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由美国公共管理学家登哈特夫妇提出的,它是基于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反思和批判,以公民社会的公民权、社会和市民社会模型、组织人本主义和组织对话理论为理论起源,而构建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与传统行政理论不同,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转变,重视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强调通过政府与公民间的交流与协作,提升公共服务的效果与价值。

新公共服务理论蕴含了进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内在逻辑。首先,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共同的事业,源于对共同价值标准的对话协商,理论指出“效率和生产力等价值观不应丧失,但应当被置于民主、社区和公共利益这一更广泛的框架体系之中”。其次,新公共服务理论并更突出公民而非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传统行政观念中,政府被认为是凌驾于社会各利益团体之上的、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而出现的公共权力,即政府是超越个人和集团利益之上的,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也是公共利益的主要提供者。但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应该是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提供者,它的作用应该是趋向于协助公民表达和实现并共享公共利益,公民作为治理体系的核心必须参与进来。因此培育公民的公益精神,强化公民对公益的理解与参与,对于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如有效提升社会公益和福利事业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公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只有进行公益精神的培育,才能更广泛的调动全体公民的公共意识,当公民能够自觉为公共利益行动时,社会才能摆脱对私利的拖累,成为一个广泛的共同利益的集合体,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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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成为美德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 需求层次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给予了深刻启示

马斯洛在年的《人类动机理论》中首次提出了人类基本需要等级论,即需求层次论。这一理论将人类纷繁复杂的基本需求划分五类。从层次上看,五类需求是按阶梯式的逐级递增。这其中生理、安全和归属需求被归类为低层次需求,主要是指满足个人基本物质生活的需求,可以通过外部条件达到满足。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主要指个体获得物质生活的充分满足后追求个人价值的体现、社会尊重、理想实现的高层次需求,需要通过内部因素得以满足。从理论实践上看,马斯洛与其他心理学家都认为,“一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层次结构,是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文化和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之间相关的”,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类需求层次也不断增长,因此经济水平高的国家中,有高层次需求的人所占比例也更高,反之亦然。

公益精神的发扬正是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需求,以达到社会需求发展的动态平衡的重要过程。现阶段我国虽然经济上实现了跨越性的发展,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社会成员对于基层需求仍占很大比例,同时因为财富的增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在公益精神的传导过程中,一方面参与主体通过表达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关怀和对社会问题的关注、采取积极的作为帮助了弱势群体实现其合理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他们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满足实现了自我价值的体现,最终获得了高层次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成员不同层次的需求得到了相应满足,并且这些需求可以相互影响和推动,从而形成一个动态的有机体系。

. 社会资本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赋予了独特的功能视角

社会资本是社会学首先兴起的概念,起源于与上世纪年代,之后逐渐成为学术界的研究前沿和焦点。社会资本的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正式提出,布迪厄认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对或多或少制度化关系的认可所形成的群体网络有关,也就是与一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网络从集体拥有的角度向它的成员提供支持,可以说,网络为其成员提供了获得信任的凭证”。可见,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而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又是通过公民积极地参与社团组织来实现的。因此,从社会资本理论看来,对社团进行公益精神的培育被赋予独特的功能视角。

我国目前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对各种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是不断增长,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生态环保、科教文卫等都需要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满足这些需求,社团以公益为目的提供的社会服务无疑将分担政府的重担,促进社会稳定,也为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搭建了一个互信的平台。而普特南认为,测量社会资本在于民主社会中人们参与社团活动的水平,其中包括参与各类体育、文学社团的数量、跨区域组织的规模以及对政治权威的信任等。因此,信任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规范同样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之一,在因改革带来的一些道德问题如贪污腐败,诚信失守等困扰这个社会转型时,社团正是以其所具备的公益精神和责任心为源,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为社会带来了清新的风气,也促进着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自觉的遵守社会规范法则,不难看出,社团在优化社会资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公益精神也正是社团得以发挥能力的基础点,因此要提升社会资本的存量需要培育社团的公益精神。

. 和谐社会建设理论为民间社团公益精神的培育提出了新的期待

中共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面对新的历史形式下满足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第5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教育;财政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本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政策定位,它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施行。各国政府致力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既有着长久的历史进程,也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

一些先进的社会发展理论都表明,一个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供应原则,是政府应让每个公民都确信,无论他住在国家的什么地方,他都会得到某些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水平保证,如安全、健康、福利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被视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社会公平作为政府经济目标之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证和社会保险。在这里,公共服务均等化涵盖了两个不同的方面,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差异性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了如公共安全、基础教育等对社会公众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作用,满足的是公众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的服务。

然而,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表述的形成甚至将其写入“十一五”规划,确是近一两年才有的事情。

导致如此结果的主要原因,可以归因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进程。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对城市和农村两个系统,分别施行了两套不同的经济社会体制,由此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所谓二元经济社会格局。在这样的一种格局下,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分别以城市和农村各不相同。城市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多,农村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少,甚至享受不到基本公共服务。因而,在那时以至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几乎没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而常常提及的则是所谓“区别对待”。

最突出的例子,发生在基础教育领域,作为一项最为基本的公共服务,基础教育服务理应由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无差别的提供给所有的居民。但是,二元的经济社会体制带给中国基础教育服务的一个深刻印记是:城市居民的基础教育,由政府承担,实行财政拨款。农村居民的基础教育,则由农民自办,实行经费自筹。公共资源配置上的不均等,自然使得两个系统的基础教育服务差距越拉越大。

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落实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一再地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提至我们面前。在所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又以基础教育服务最为牵动人心。因而,围绕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而引发的种种议论,也就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焦点和难点。

在本文中,笔者力图阐明的基本观点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以以基础教育服务为重点,并从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做起。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有赖于财政收支安排的政策理念以及相关制度的调整。具体而言,在有关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收支安排上,应当立足于财政公平,从以往对城市和农村实行“区别对待”适时切换到“国民待遇”的路线上来。

本文所使用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概念,系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申而来。笔者据此给出的定义是:公共财政活动提供的基础教育服务的效益,起码在政策层面上,应致力于无差别地、一视同仁地落在每个社会成员身上。当然,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一致,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可以享受到的最低水平的基础教育服务,并不排斥地区间服务质量、数量和效果的差异。

二、国际视野下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

本文选择3个在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上具有特色的国家——美国、法国和韩国,作为比较分析的样板。其基本的考虑是:其一,作为一个典型的地方分权国家,美国的教育体制带着浓厚的分权特征;与之相反,法国则是中央集权教育体制的代表。分权制和集权制下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自然各具特色,对它们的比较分析显然有利于我们总结和借鉴经验。其二,同我国的情形相仿,韩国是从战后恢复起来的亚洲国家,它在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等方面与我国有很多类似之处。相对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而言,它的基础教育均等化措施在可操作性上可能更具参考价值。

(一)美国

定位于教育财政的公平,美国政府采取了以下一些旨在推进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措施:

1.城市和农村实行一体化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这是美国基础教育服务最突出的特征。学区作为为教育工作而划分的特别专区,实行独立管理,没有城乡差别之分。其设置,在城市大体与市、在农村大体与乡镇的大小相当。

2.美国农村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投入,由联邦、州和学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州和地方是主要提供者。州一级政府支持基础教育服务的主要财政来源是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财产税则是地方政府支持基础教育服务的主要来源。正是有了来自特定税种的税收收入的支撑,基础教育的发展才有了相应的财力保障。

3.在联邦、州和学区之间建立了规范有序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减少学区间教育财政的不均等。联邦政府转移支付规模较小,其转移支付的项目一般与国家某项特殊利益结合在一起;州政府转移支付规模较大,作用显著。

4.州政府对学区实行多种基础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包括:水平补助模式、基数补助模式、保证税基补助模式以及基数补助与保证税基补助结合模式等。这样的好处在于州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本州的转移支付模式,从而更有助于实现州内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

(二)法国

同美国有所不同,法国政府采取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更侧重于解决区域之间、家庭之间和个人之间的教育不均衡:

1.与较为集中的教育体制和财政体制相适应,法国在基础教育服务上的财政投入,实行了集中模式。中央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服务财政支出,占到90%以上,其余部分由市镇政府分担。

2.建立了有效的区域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用以帮助处境不利的地区,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达到一定的基础教育服务提供水平。比如,在农村地区广泛推行适当集中的办学政策;对城市的处境不利地区广泛建立优先教育区等等。

3.为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和家境贫困儿童制定了一系列的特别财政政策,以保证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基础教育服务。这些政策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制度,开学补贴制度、上学交通补贴制度、午餐补贴制度等等。在一些地区,议会还会拨专款资助生活条件差的学生。

(三)韩国

韩国政府所采取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优先发展基础教育服务。其财政投入基本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出少量资金。这种选择显然是明智的。我们知道,根据萨卡罗普洛斯对教育收益率的测算,在发展中国家,初等教育的高社会收益率(27%)与高等教育较低的收益率(14%)形成强烈的反差,也就是说,基础教育比高等教育更能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2.优先发展偏远地区的基础教育服务。韩国实施基础教育服务的地区顺序为:先偏远地区,后中心地区:先农村,后城市。为此,政府还专门制定了《偏僻、岛屿地区教育振兴法》。具体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偏远和不利地区实行等拨专款补助的“教育优先区制度”;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足够学习的奖学金;对贫困家庭直接发放“教育代用券”等等。韩国的这种做法,旨在保证偏远地区弱势群体的孩子们都能得到基础教育服务,从而维持较高的总体入学率。”

3.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基础教育财政政策。公共财政优先保证地方教育的发展,但转移支付主要针对农村基础教育服务,当然也补助一部分小城镇。而大城市的教育经费,地方政府负责很大一部分。农村的基础教育服务在韩国一直处于优先地位,得到了各种政策上的倾斜和优惠。

(四)几点启示

上述3个国家的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措施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

1.基础教育服务在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综观3个国家的基础教育,基本采用的是“委托基层地方政府办学,多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学体制。尽管法国和韩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型的教育财政体制,并有能力承担绝大部分的基础教育支出,但他们仍将基础教育的办学责任委托给县市地方政府。多级政府分担经费,既是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资金需要,也是为了促进各级政府支持教育。试想如果省级政府不参与分担,那么就等于将他们排除在基础教育管理之外,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他们就不会因此将基础教育列为本级的公共事务,也就可能因此放弃政府职能之所在。

2.履行基础教育服务职能的政府级次不能放置太低,否则无法解决“外溢效应”。

对基础教育一般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实行学区制管理的美国模式;另一种是将所有的学校都归于某一级次的政府直接管理,而不论其坐落在城市或者乡村,法国和韩国就属于这种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都是绕过了社区——即末级基层政府(相当于我国的乡镇),而由相当于县级的地方政府办学。这样有助于避免因末级基层政府缺乏财力保障而使基础教育不能充分发展的现象。

3.实现基础教育服务均等化,政府间财政的转移支付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在于,中央和省级政府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可以给予下级政府更多的财政支持,从而保证全国范围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转移支付一方面可以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基础教育服务的财政供给水平,同时也可以强化中央政府对全国基础教育服务的宏观调控能力,并可以以此消除或缩小地区之间的失衡或不均等。

第6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一)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

基本公共服务直接影响公民生存的质量,完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对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有着积极的推进意义。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不断深入,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纷纷从自身学科的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概念。《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给出了基本公共服务权威的界定,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从法学的视角看,有的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国家(政府)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公共服务”i。借鉴相关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公权力主体在遵循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提供的满足社会公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益性服务。从内涵来看,基本公共服务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其一,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ii基本公共服务只有在社会涉及公益利益的情形下方可有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来提供。其二,基本公共服务的目的实现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三,基本公共服务中涉及的公权力和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有效的进行约束和保障。

(二)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反映出公民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现实需求,同时也表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同学者的研究大同小异,但大致包含以下几个领域。其一,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和生态环境;其二,保障公民发展权的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iii。

二、基本公共服务宪法基础

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公共物品,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负有供给责任,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确认。从我国宪法的变迁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规范逐渐成为最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则体系。iv根据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的规定看,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渊源主要分布在总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两章中。

(一)国家供给基本功服务的宪法义务依据

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国家的责任,具有不可推卸的提供满足公民需求的公共服务时公民免于匮乏的义务。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过快膨胀带来生态环境极大的压力,国家通过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使我国人口保持合理增长,同时积极保护和治理环境提升公民生活的质量,为此我国《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和“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落实了政府该项义务。

(二)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权利来源

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公民免于匮乏的民生工程,更是公民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实现途径。因此,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宪法所要进行保障的,我国《宪法》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基础。从逻辑的角度看,基本公共服务与公民基本人权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正是存在公民基本人权需要国家的保障,才存在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必要。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宪法基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民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劳动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途径,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是国家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落实了公民就业权的实现。其二,公民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其三,公民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教育资源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规定不仅仅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宣示,更是公民享有基本教育服务的宪法基础。其四,公民基本文化公共服务。

三、基本公共服务宪法基础的实现路径――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

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上,通过宪法本身规定得较为充实、宪法的修改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v等发挥出极大的作用。但是正如学者所言,“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包含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内容的基本公共服务框架,也在相应的框架范围内制定了基本的公共服务法律规范,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由于基本公共服务没有统一法律作指引,实体法不健全程序性法律相对滞后,”vi极大地制约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阻碍了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权利的实现。为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立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从而使基本公共服务的宪法基础得到有效的落实。就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法》。

《基本公共服务法》作为基本法应规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范围、政府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就基本公共服务基本领域法而言,应在以下三种类型的法律进行完善:其一是义务教育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法、社会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基本公共服务实体性法规;二是转移支付法、预算法、公共财政平衡法、政府采购法等公共财政法规;三是中央地方关系法、公共服务绩效考评条例等行政性法规。vii

注释:

i 邓成明,阳建勋.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价值[J].太平洋学报,2009(11):72-73.

ii 参见马英娟.公共服务:概念溯源与标准厘定[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71.

iii 参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

iv 参见魏健馨.我国宪法变迁的特点[J].环球法律评论,2012(6).

v 参见王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成就和挑战[J].广东社会科学,2013(3):221-222.

第7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职能;社会服务;高校体育;可行性

论文摘要:以高校“直接为社会服务”和“教育资源的社会共享”为理论依据,提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这一职能概念,并将其内涵界定为“高校利用现有的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教育活动的物质设施、人力、余暇时间和信息等资源,在不影响正常学校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当时、当地向社会提供以体育内容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从高校体育资源相对丰富、社会体育资源比较遗乏、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具体规定、高校领导及广大师生积极态度、高校体育管理较为规范和高校地理位置优势等方面,系统地分析了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可行性。

    一、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提出

    现代高等教育自产生以来不断得到发展,19世纪后期的高校职能已从原有的以培养人才为主,逐步形成具有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直接为社会服务的三大基本职能体系,并得到社会和高等教育界的广泛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就高校而言,在实施“直接为社会服务”职能时,应广泛利用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尽可能地追求服务内容的完善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和卫生等领域开展”,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做贡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构建学习型社会日趋重要,终身教育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社会对教育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我国的教育资源相对不足,而且主要集中在各级各类学校,部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没能得到实现,教育的公平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我国绝大多数学校属国家投资办学,是纳税人行为的公共体现,纳税人有权通过合法形式在其一生中不断地获得学习的机会,这是终身学习时代社会成员获得学习机会的一个法学原理。可见,“学校教育资源的社会共享”是终身教育时代的必然要求,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无疑是公民享受终身体育教育权利的重要途径。

    体育是高校“直接为社会服务”的重要领域,高校体育“直接为社会服务”是实现“学校教育资源的社会共享”,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虽说体育界有部分专家、学者关注“高校体育资源与社会共享”,但尚未有人从高校职能的角度给高校利用现有的体育资源“直接为社会服务”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据此,本研究提出这一职能概念并将其命名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在名称的文字表述上与学术界研究成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多用“社会服务”一词来表示“直接为社会服务”这一高校职能相一致;这一概念的提出,符合时代对高校“直接为社会服务”和“学校教育资源的社会共享”理论和实践的需求;这一概念的提出,弥补了高校体育“直接为社会服务”职能概念的空白。

    二、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内涵的界定

    社会服务,简而言之,就是为社会需求提供相关的服务。社会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服务包括间接社会服务和直接社会服务两种,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直接社会服务。所谓间接社会服务,是指通过第三者,即不是利用现有的事物当时、当地为社会需求提供服务;所谓直接社会服务,是指不通过第三者,即利用现有的事物当时、当地为社会需求提供服务。

    高校社会服务也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高校社会服务包括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直接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方面。很显然,高校的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是通过人才产品和科研成果去为社会服务,即高校间接社会服务;而高校直接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利用现有的资源“直接为当时、当地的社会需求服务”,即狭义的高校社会服务,如高校将图书馆现有的图书资源对社会开放,满足社会公众需求就属于直接社会服务。

    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是高校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义和狭义之说上,它与高校社会服务之间的内涵是相应的。本研究的“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泛指狭义之说,是指高校利用现有的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教育活动的物质设施、人力、余暇时间和信息等资源,在不影响正常学校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当时、当地向社会提供以体育内容为主的各种服务活动。如,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公众开放、体育教师为社区体育进行指导等。

    “高校体育社会服务”这一职能概念的内涵明确了:社会服务是以体育为主的,包括体育物质设施、人力、余暇时间和信息资源等较为广泛的服务内容;社会服务是在不影响正常学校体育工作的前提下,即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地位不能改变;社会服务应注重服务的地方性和时效性;社会服务的实施通常应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

三、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一)高校体育资源相对丰富是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

首先,从体育场馆资源看。截至2003年底,全国体育场地的人均占有面积和标准场地种类分别为1. 03m²和64种,而高校相应的数值分别为2. 70 m²和48种(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统计)。另外,就高校而言,单个学校体育场馆的数量大、质量和规格高,像塑胶田径场和风雨操场等较为常见。条件好的学校还有大型体育馆,能承担相关体育项目的各种级别比赛和文艺表演等活动。可见,高校体育场馆在人均占有面积、种类和质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其次,从体育人力资源看。在我国,体育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一所在校生达万人的、没有体育院系的高校,其体育教师也在30人左右,并配有一定数额的管理人员,而绝大多数教师又都是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学科专业较全,管理人员的水平也相对较高,有的教师还有较强的运动训练或体育科研能力。另外,不考虑体育专业院校,部分高校也有体育院系,体育专业的学生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即使是没有体育专业的高校,大多存在学生体育社团,有的还成立了体育俱乐部,社团或俱乐部中的体育骨干也具有较高的体育运动能力和水平。可见,高校体育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的优势较为明显。

    再次,从体育信息资源上看。开展体育活动,发展体育事业,需要大量的信息,诸如有关个人合理健身和科学训练的信息、有关体育组织经营管理的信息、有关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有关体育赛事和发展动态的信息等。高校体育有多年的积累过程,具有一整套体育教学、训练和组织的基本经验,体育教师也具有丰富的体育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运用能力,学校的体育组织也有较强的管理经验,体育部门、体育社团及相关的宣传部门对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体育发展动态和体育赛事等信息掌握较为全面,并能通过课堂教学、学术讲座和校园各种媒体等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而这些都是其他行业群体,特别是社会公众所不能及时了解或掌握的。

   总之,高校体育场馆设施、人力和信息等资源的优势,为其实施体育社会服务提供了宽厚的物质基础。

    (二)高校体育资源时有闲置是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时间保证

    高校体育资源时有闲置,主要是从高校体育的余暇时间资源上看。高校每年有约3个月的寒暑假,在这期间,绝大多数学生离开校园,体育场馆设施基本处于闲置状态,体育教师和管理人员也较为清闲。另外,即使是在正常的教学期间,也有课余时间、双休日和“国庆”长假等,体育场馆设施和人力资源也有相对空闲的时间。高校体育较为丰富的余暇时间资源是高校实施体育社会服务,并实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地位不能改变的最有力保证。

    (三)社会体育资源比较遗乏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提供了需求市场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然而,多数城市白领处于“亚健康”状态;高血压、高血脂等患者的数量和在青壮年人群中出现的比例呈几何级数增长;城市学生超体重和肥胖率达10%,且肺活量、耐力等指标呈逐年下降趋势,甚至出现心理等问题。人们在对此进行关注和反思的同时,开始寻求一种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健康第一”、“终身体育”、“花钱买健康”和“生命在于运动”等新观念、新思想正促使城市居民对传统生活方式进行变革,体育锻炼已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体育资源的需求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然而,截至2003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只是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1/5一1/10。2004年底,我国人口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为4843: 1,而日本人口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为2000:  1,我国城乡居民在公园、街头巷尾、江河湖畔等非正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的人数比例为71.2%.,存在缺乏场地、不懂体育锻炼方法等客观原因。社会体育资源比较匾乏和社会对体育资源需求程度的不断提高,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提供了广泛的社会需求市场。

    (四)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是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法规性依据

    对于学校来说,像体育场地等设施在保证学校使用的前提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已成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日本、美国、法国和韩国等的相关法规都作了如“所有设施包括学校设施在内,应充分利用,向各类使用者开放”和“凡属于国家和地方的运动场地设施都应向公众开放”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不仅《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而且《教育法》、《体育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同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也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给出了相应的要求;此外,许多地方政府也就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进行了具体规定。可见,高校通过体育社会服务将体育场地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既是国家政策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这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提供了法规性依据。

    (五)学校领导及广大师生的积极态度是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思想保障

    高校体育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不仅取决于学校的体育资源状况、社会对体育资源的需求程度和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而且还依赖于学校领导及广大师生的认识态度。对沈阳市和唐山市部分高校的领导、体育教师和学生的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的领导、体育教师和学生认为学校体育资源相对充裕,向社会公众开放可行或在不影响教学时可行,并表示支持。近年来,随着高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直接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理念的深人人心,高校广大师生对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态度更加积极,这是高校体育社会服务的思想保障。虽说有少数人持消极或反对的态度,并认为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会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影响校园安宁的气氛,甚至还会带来额外的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但只要学校能主动宣传、引导并加强管理,一定会最大程度地减小服务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高校在体育管理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优势为体育社会服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高校一般是通过体育部门甚至是采用后勤公司和物业公司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体育场馆资源进行管理,管理较为规范且水平较高;同时,高校还具有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甚至是体育志愿者等体育组织。高校现有的体育管理方式和体育组织等将会极大程度地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在组织形式和实施途径上提供较为理想的基础保障。另外,高校多位居城市,周边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社会个体、家庭、社会团体和行业群体等对体育的需求程度更高,更需要高校在余暇时间当时、当地实施体育社会服务。总之,高校在体育管理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优势为高校体育社会服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第8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 未来教育空间站; 教育云; 网真课堂; 物联网共同体; 教育均衡

[中图分类号] G434 [文献标志码] A

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强国必先强教,优先发展教育、实现教育现代化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素质的根本途径。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认为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1]是实施纲要的四大保障措施之一。

本文提出了未来教育空间站FESS(Future Education Space Station)的概念、构想、设计、实现与运行管理模式,建立了教育云数据存储与管理中心、网真课堂、物联网互动反馈学习共同体以及教学智能诊断系统,旨在探讨高等师范院校与中小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同步建设思路,探索远程教学平台运行同步管理方法,实现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共享与应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社会公平。

一、FESS概念与目标

(一)概念

空间站是人类进行太空科学研究和开发太空资源的平台,它促进了人类从地面走向太空。本论文提出的未来教育空间站是一个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实现高校教师教育与中小学教育无缝连接为目标的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教学服务平台,可以促进教育从传统的“自然时空”向信息技术所支撑的“数字时空”延伸和跨越,促使高等师范教育和基础教育在未来教育空间站中完美融合。

(二)“1-2-3-4”结构化发展目标

FESS以高校为中心站,以所服务的地方基础教育相关中小学校为地面站,覆盖与高校相关的各教育实习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辐射全体Internet网络用户,实现远程交互式实时课堂呈现和共同学习。[2]其建设目标可概括为:“1-2-3-4结构化发展目标”,即一个中心平台、两项外延职能、三级服务对象、四面四维融合。

1. 一个中心平台

建成培养优秀师范生和培训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全新发展平台。服务于高等师范院校教学、科研及特色发展需求,进行基础教育教师职前培养方式变革,如满足常规性教学环节需求、师范生教育见习等,促进教师教育培养模式、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为提高学校师范生教学技能、增强师范生就业竞争力和打造学校教师教育品牌作贡献。

2. 两项外延职能

一是具备教师职后教育培训职能,二是建立非正式学习平台,具备数字化教育公共服务职能。这两项外延职能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扩展未来教育空间站的应用,使之能够服务于地方教育与社会,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

3. 三级服务对象

一级服务对象是高校的教师与师范专业学生,可获得中心站内全部资源使用权;二级服务对象是相连接的地面站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与学生,可获得地面站内全部资源使用权;三级服务对象面向全体Internet网络用户,按注册用户和一般用户分为两种不同权限,分别提供相应服务。

4. 四面四维融合

通过FESS网真(Telepresence)课堂、物联网互动反馈学习共同体等新型教学平台环境实现传统课堂与网络课堂、高校课堂与中小学课堂、城市课堂与农村课堂、普通教育课堂与继续教育课堂等四个方面在时间、空间、内容及方式等四个维度的融合,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二、FESS设计方案

(一)总体设计

1. 总体布局

FESS以高校为中心站,以若干中小学为地面站,总体布局为星型结构(如图1所示)。

中心站负责管理与协调整个未来教育空间站,其主要标志是建立教育云数据存储与管理中心。一所中小学为一个地面站,地面站之间通过中心站实现互联。

2. 中心站结构

FESS中心站采用五层十项系统结构设计。纵向五层为基础设施层、基础服务层、应用支撑层、应用系统层和门户层。横向十项除建立教育云数据存储与管理中心、网真课堂、物联网互动反馈学习共同体等三项代表性系统外,还包括智能录播系统、远程教育与学习系统、3D轻松学习及体验空间、教学智能诊断评价系统、多媒体教育软件开发系统、校园网络数字电视系统和中心站门户等七项系统(如表1所示)。

基础设施层除了硬件设施外,还包括必要的装修装饰,秉承从“自然空间”向“数字空间”发展的理念,以“梦幻太空站”为装修主体,彰显未来教育空间站的科技性与前瞻性,并注意突出教育创新和教师技能发展的功能属性,引入VI视觉识别,将科技和艺术有机地结合。

第9篇:公共体育服务概念范文

关键词:政府网站服务功能 信息公开 网站规划 实现 保障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公众对政府网站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获取更加便利的政府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网站下一步如何发展也有很多需要研究的事项。

为了落实两会和“十二五”规划等政府政策措施中关注民生和服务民生的精神,推动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民主政府的建设,做好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建设,提供更加贴近老百姓的实用易用民生服务。同时,面对政府管理创新,政府网站要体现政府管理理念,政府网站的功能实现也要服从于政府改革的进程。积极探索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规划和实施的理论与实务规律,以促进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服务功能建设的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

一、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的定义

“民生”一词最早出现在《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而“民生”的定义,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

现代意义上的民生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生概念是指,凡是同民生有关的,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事情都属于民生范围内的事情。孙中山对民生问题较为经典的解释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孙中山对民生的界定大致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立论的。广义上的民生概念太大,难以把握。狭义上的民生概念主要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民生狭义概念相对广义概念而言,比较具体,易于把握,容易同具体层面上的民生政策吻合。

民生是一个历史概念,不同的社会阶段,时代会赋予民生不同的内涵。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民生是指最广大人民的福祉。本文所取的是狭义的民生概念,即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存与发展涉及的食、衣、住、行等基本需要的利益问题,结合国家法规政策文件中涉及的民生问题来研究政府网站民生服务的范畴。

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是服务型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府网站民生服务的核心内容涵盖满足公众实际民生需求的电子政务信息和服务项目,主要由行政服务资源和公共服务资源组成,主要涉及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住房、交通等重点民生领域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内容,以及婚育收养、公用事业、证件办理等领域的服务内容,也是建设我国服务型政府网站的核心服务内容。

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是指政府网站整合并提供规范的民生信息、开展民生服务方面的作用与效能。也是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是在线办事服务功能的核心和重要内容,它表现为公众和企业整合并提供规范的民生信息、开展与民生相关的互动交流、查询申报等在线服务,即以 “一站式整合”方式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服务。

二、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现状及发展趋势

纵观全球电子政府的发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际领先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都遵循以服务为导向,以用户为中心,提供政府的所有服务项目,提供更好、更富有效率的服务,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内容体现“简单、实用、重点突出”,实现一站式网上办公。建设政府网站时都遵循围绕民众的需求,建立“以民众为中心的政府”;提高政府服务的可接近性和易获取性等服务型政府网站的核心,政府网站建设已步入面向公众的服务导向型阶段。

2011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统计显示,地方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和互动交流水平较好,“成为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信息、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但政府网站面向公众和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尤其是面向就业、住房等领域的服务能力亟待加强。我国民生服务功能建设省、市、县呈现由高到低的“阶梯式”发展,东部地区与中部、西部地区发展差距仍然存在,民生服务功能建设东高西低也呈阶梯状发展。多数政府网站公共服务目录框架设计未完全涵盖民生服务领域,提供民生服务领域资源不够全面,民生服务展现形式人性化不够,民生服务功能实现的保障力度不足。总体来看,我国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从服务性角度考虑,政府网站的建设与国外先进政府网站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虽然我国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载体的政府网站却很少能成为老百姓浏览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不高,政府网站建设别是民生服务功能严重滞后,我国大部分政府网站仍处于以内容为导向的阶段,仅有少数转向了服务导向型。

当前,将“用户满意程度”作为衡量政府网站绩效水平的根本标准是国际上政府网站发展的趋势,“建设服务型政府网站”成为政府网站发展的普遍规律。在此大背景下,围绕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基本需求,建设提升民生服务功能为重要内容的服务型政府网站成为我国政府网站发展的必然方向。

三、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规划

政府网站民生服务功能规划要以用户需求、国家对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专业机构制定的标准、先进政府网站建设经验等为依据对框架、内容、栏目、功能、展现形式等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