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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精选(九篇)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第1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建立欧盟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SystemofFinanceSupervisors,简称ESFS),强化欧盟微观金融合作与协调,通过更有力、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指导委员会、三家欧盟监管局以及成员国监管当局。过去的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欧盟保险与养老金委员会分别改组为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作为欧盟金融监管系统的三个直属部门,并使三者在统一框架内进行有效合作,称为欧盟监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简称ESAs)。ESAs是拥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ESFS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各成员国内部,监管局基于其国内法规享有最大程度的法人资格,其可取得或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并可成为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

欧盟金融监管系统并不取代过去以母国监管为主的成员国监管,日常监管仍然由成员国负主要责任,新成立的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技术标准;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防止监管套利;与ESRB紧密合作,为其行使早期风险预警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指导主管机构的同行审查,以加强监管结果的一致性;监测和评估市场发展状况。与危机前相比,新改组成立的机构职责更为广泛,大大拓展了其前身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与此同时,新机构不仅仅是咨询性机构,更是欧盟的职能机构,从过去的欧盟机构,上升为欧盟的核心机构,并可以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政策及文件。

加强其他技术性、辅导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

1.欧洲金融稳定机制(The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欧洲金融稳定机制是欧元区国家于2010年5月9日成立的一个组织,隶属欧盟经济与金融理事会。它由欧元区各国的高级金融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可以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该机构活动。其职责是救助处于经济困境中的欧元区国家,以促进欧元区乃至整个欧盟的金融稳定。

2.银行问题专家小组(GroupofExpertsinBankingIssues,GEBI)该小组于2009年成立,目的是给欧盟委员会提供银行制度和银行政策方面的建议,并针对欧盟银行政策和银行立法的影响,为欧盟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分析。该组织的政策活动涉及银行业的各个层面,其政策主要针对于完善银行的监管制度。

3.破产法专家小组(InsolvencyLawGroupofExperts,ILEG)该组织于2010年成立,主要负责欧盟危机管理制度框架建设。具体包括:针对欧盟成员国危机管理及欧盟各国在危机管理方面的协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欧盟出台正式的跨国银行(集团)危机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监管者的早期介入、银行重组、银行破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关于立法规则的修订

1.加强银行业监管力度,修改银行资本金要求指令

欧盟于2009年通过修订的银行《资本金要求指令》旨在严格银行资本金要求的规则和制度,以改善银行在金融危机时所显现的资本金不足和缺失状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加强跨境银行集团的监管;(2)规范证券化操作(Securitizationpractices)框架;(3)协调银行一级资本金和配备工具的分类,发挥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各监管当局操作中的统一性;(4)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特别是设立流动资本公积金,进行流动性测试(liq-uiditystresstests)以及制订应急计划。

2.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欧盟制定了新的信用评级机构条例,针对评级公司营业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更为严格的监管,用以保证欧盟范围内以监管目的而使用的信用评级的质量以及欧盟内部市场的平稳运行。具体措施包括避免或减少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通过附加信用评级机构的披露义务来加强透明度;建立内部机制审查评级质量;披露评级的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设等等。

3.修改《存款保险计划指令》

欧盟于1994年制定了《存款保险计划指令》,自2005年以来,一直酝酿对该指令的修改。金融危机的发生加快了修改的步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存款保险计划的修正提案2009年3月通过。并作出提高最低存款保障金额标准、缩减支付时限、扩大储蓄金额补偿程度等相关规定。该指令的修改在法国、德国等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并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与启示

(一)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注重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国际组织讨论和关注的核心问题。未来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会继续突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检测和评估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宏观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对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的风险。与此同时,继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弥补监管漏洞。欧盟金融监管系统赋予了欧盟监管局法人地位,并授权其制定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式以及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指标,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以确保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微观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微观监管力度的强化。

另外,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将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欧盟也将更加关注二者之间的配合和互补。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与欧盟金融监管系统需要密切合作,这在系统性风险的信息收集和风险预警信息的方面尤为重要。微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监管局和各成员国央行以及成员国本身,必须配合宏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信息收集工作,向后者提供满足其系统监测目标所需的信息。

(二)研究制定金融监管的逆周期政策

首先,推进银行资本监管的逆周期改革。具体做法包括: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通过在经济繁荣时期较高的资本缓冲以保证在经济萧条或者存在危机形势下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消除各种依赖部分数据进行的测量方法所存在的滞后性;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进一步加强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在注重资本质量的同时提高资本质量,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加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其次,推动贷款拨备计提制度的逆周期改革。

将提高拨备的要求纳入监管框架、财务报告以及企业风险管理和激励机制中,鼓励按照信贷周期实行贷款计提。未来的贷款拨备逆周期改革将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与会计制度机构协调统一、确立有关贷款拨备的标准、预期损失的确定以及动态贷款拨备的方法选择等方面予以突破。最后,实施估值与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在危机爆发前,投资银行持有高杠杆性的表外资产,结构性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形成了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并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而且广泛采取的市场敏感定价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杠杆的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通过引入杠杆率指标、减少对传统风险定价模型的依赖以及修改当前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等方式推进估值和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

(三)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

欧洲中央银行在整个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具有特殊地位。欧盟最为重要的15国中只有卢森堡和丹麦的央行不参与银行监管,其余央行要么本身就是监管者,要么比较深地介入银行监管事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中央银行将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推动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从制度上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

首先,欧盟经济一体化趋势对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和监管一体化的滞后使得危机在欧盟国家迅速蔓延。分散化的监管不利于巩固欧元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因此,为维护世界对欧元的信心,欧盟成员国需要克服自身利益冲突,推动欧盟监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

另外,在欧元区范围不断扩大和欧元区实施单一货币政策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现状必然会影响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行动协调,难以及时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作出预警,并容易在国际危机发生时出现各扫门前雪的情况,从而让金融市场投机者有机可乘,加剧金融危机的蔓延。

最后,金融危机后欧盟开始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尤其是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而欧盟银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正在加快,银行欧洲化进程远超过其在海外的扩张速度,泛欧银行已成事实。与此同时,跨境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日益扩张,金融产品创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使风险在各国间的传导效应增强、范围扩大。而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有利于改善跨境风险管理仍处于分割状态的现状,并降低监管成本。信息传递、速度和有效性在危机处理方面至关重要,集中决策是危机处理的有效方式。因此,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速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进程。

(五)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金融系统在金融危机中所受到的冲击远不及欧盟国家,但是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部分改革措施依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并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诸多启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启示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进一步发挥作为我国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金融危机暴露了微观金融审慎监管的不足,欧盟各国均对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给予了更多的重视,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主要的监管改革方向,欧央行和欧盟各成员国央行的作用均在监管改革中得到强化。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负责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也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定位,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责。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权限分别赋予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可以考虑适度扩大人民银行的作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拥有金融监管的人才、经验、信息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与欧盟中的德国央行较为相似,因此德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即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职能框架。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职责,比如监控金融风险、发出风险预警、制定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应着眼于整个金融领域,防范整个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包括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从而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的主导地位。

另外,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也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目前依然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集团的业务已经相互渗透,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现象同时存在,这就要求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中央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金融数据整合,甚至可以在条件成熟下成立有明确法律权限和实体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促进金融部门的相互协调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2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成因金融监管

一、金融危机产生的主要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完全理论引入到对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Gertler(1998)、Bernanke和Gilehrist(1998)等人的研究表明:与产品和要素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更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市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均衡的性质以至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息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合理性,使金融市场的完善性大打折扣。“逆向选择”降低了金融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道德风险”削弱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能力。当遇到大的金融灾难时,如墨西哥、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资产的价格跌到低于其基础价值以下的水平。外国直接投资往往在这样的时机大举入侵,趁火打劫大量的购买廉价资产,许多重要的国内公司被外国公司控制。这是当代世界资本跨国流动快速增长导致金融危机后的一个新的特征。

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发放贷款时关注的是贷款利率的高低和风险大小,但是,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高低本身也会影响贷款风险。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使潜在进行资产投资的借款人产生分化。既然借款人具有不同还款能力的概念,金融机构就必须搞清楚哪些资产投资者是最有可能还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有关信息无法全面了解,所以在鉴别借款时,利率便成为一种检测机制或信号。但贷款利率的提高(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借款人)又将把“好的”借款人挤走,而留下“坏的”借款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的例子。那些从事风险最大的投资项目的个人和公司愿意支付最高的利息率。如果市场利率因信贷需求增加或货币供应量减少而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信贷风险低的借款人就不太想去借款,而信贷风险高的借款人却仍然愿意借款。逆向选择的风险因此而增加,贷款人将不再提供贷款或提供较少的贷款。贷款的大幅缩减将导致投资和总体经济活动水平缩减。

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一旦市场对流动性的预期产生变化,低流动性资产便大幅度跌价,使投资者对高负债经营的企业产生怀疑,继而债务流动的链条断裂,靠借入流动性维持经营的企业难以为继,产生普遍的金融恐慌。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ennethArrow)在修正一般均衡理论时认为,经济决策环境的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的增加,只能意味着不确定性的一定程度的减少。阿罗分析了不完全市场和经济行为人信息非对称问题,认为只要经济存在着不稳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在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中,信息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确定性有经济成本,所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一种经济收益,信息的价值就体现于这一收益之中。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此而产生了市场的有效运作。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解决金融市场信息不完全问题的办法包括: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销售信息,政府增强管理的透明度以增加金融市场的信息等。银行是专门从事信息收集的金融机构,便利了经济社会中的生产性投资。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倒闭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并导致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因而使社会信息总量大幅下降和不确定性急剧增大,危机进一步深化。

非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市场价格急剧下泻能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计量的是公司的净值,股票市场的下泻便意味着公司净值的下降。公司净值有与抵押品相类似的作用,股票市价下泻引致公司净值的下降使贷款人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由股市下泻引致公司净值下降,刺激了借款人从事风险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出了问题,借款人承受的损失是比较小的,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道德风险的放大使得贷款人没有积极性发放贷款。这就是为什么股市下跌,公司净值下降导致贷款减少和经济活动水平下降的另一个原因。

审慎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1.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迅速地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监管人必须承担监管工作中容忍迁就而引发问题的责任。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银行经营的工作十分有效,因为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如果银行破产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遭受损失,它必须向国会提交报告说明其监管责任是否得到履行,国会的会计部门须对其报告内容进行审计,国会议员和普通老百姓都有权要求获得这些报告,以便对其监管责任提出质疑。

2.加快金融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金融企业的特点是高负债,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和各经济实体,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金融业的会计制度必须坚持客观、严谨、审慎、保持的原则,必须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经营的潜在风险。

3.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金融体系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尤其需要制定《反欺诈法》,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提供虚假信息谋利的交易者必须予以严惩,以净化市场环境,理顺市场秩序。另外,发展中国家的破产法律程度不健全,或破产根本无法执行,延误了对应破产企业的及时处理。通过公布破产企业的会计财务报表,对其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可以部分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只有企业的破产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金融体系才能够健康地运行。

4.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面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对金融企业的风险必须格外关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一些国家实施的信用评级制度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参加信用评级,信用评定机构必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资产达到一定规模金融机构必须由两个以上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被评定的信用等级必须公告。信用评级制度起到了约束金融机构过度涉险的行为,因为信用等级的下降会使金融机构失去客户。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第3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改革

1 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

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发轫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从更深层次上看,现代金融市场理论的固有缺陷及其在金融实践中的作用,是本次金融危机在美国爆发并渐次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揭示出在金融市场上,信息在借贷双方的分布是不对称的,最终借款人对其借款用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对影响投资收益的所有变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的不完全性影响了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的平衡以及金融资产价格均衡的性质,造成了金融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降低了金融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效率,“道德风险”削弱了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能力。从金融市场的运作而言,信息的不完全既影响了金融活动的合理性,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完善性。

企业过度利用债务融资是造成金融市场运行不稳定的根本性原因。一旦市场对流动性的预期产生变化,低流动性资产便大幅度跌价,使投资者对高负债经营的企业产生怀疑,继而减少金融融资的输入,从而使得靠借入流动性维持经营的企业难以为继。美国经济学家kenneth·arrow认为只要经济存在着不稳定性,就会有通过获取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的可能,在不确定性增加的环境中,信息的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确定性有经济成本,所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一种经济收益,信息的价值就体现于这一收益之中。当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积累到致使市场不能有效地在储蓄者和有生产投资机会的人们之间融通资金的严重程度,金融危机便产生了。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倒闭减少了通过银行进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并导致投资缩减和总经济活动水平下降,因而使社会信息总量大幅下降和不确定性急剧增大,危机进一步深化。

非金融部门资产负债表状况恶化也是形成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市场价格急剧波动能加剧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由于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计量的是公司的净值,股票市场的下跌便意味着公司净值的下降。公司净值有与抵押品相类似的作用,股票市价下泻引致公司净值的下降使贷款人不愿意提供贷款。另外,由股市下泻引致公司净值下降,刺激了借款人从事风险投资。因为一旦投资出了问题,借款人承受的损失是比较小的,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增大,道德风险的放大又进一步导致贷款人没有积极性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股市下跌,公司净值下降导致贷款减少和经济活动水平下降的另一个原因。

2 改革金融体系的监管

从避免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说,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的监管是目前各国普遍采取的方案。本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从美国发生,迅速波及几乎所有的国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各国普遍存在金融体系监管不足的问题。因此,解决金融危机的问题必须首先关注金融体系的监管问题,包括:

(1)针对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发展特点,将监管范围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涉及表内外资产和各种类型的衍生工具,同时要更加重视国际协调监管的规则和方法。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认识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从分业监管体制走向混业监管体制成为必然。

(2)监管当局应检验银行估计风险参数的方法,督促银行更新风险参数以便及时反映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上升。在评估借款人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的相关性时,应充分考虑系统性风险因子的影响。必须提高对内部评级模型和风险参数的审慎性要求。此外,应寻求在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共同建立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改变单纯依靠公开市场操作和贴现窗口来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传统做法。

(3)为改进风险计量模型,监管当局和银行必须在现有模型体系的基础上,增加情景分析、压力测试、敏感性分析、移动平均分析等方法,使历史数据更具有前瞻性。此外,还不应忽视定性分析的重要作用。应更加重视金融创新带来的创新风险,制定新的计量标准和监管规则,将衍生工具产生的衍生风险一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

(4)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各种金融交易必须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交易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严加惩处。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必须根除金融机构“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3 强化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参与金融市场的直接运作。其在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之间发生市场关系,这种关系处于信息不完全的金融市场规律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为了回避或者减少风险,金融机构本身的监管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能为市场提供信息,以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

(2)美国次债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银行业在评估信用风险时,过于依赖外部评级机构,放松了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从而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危机爆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前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应当将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之下,对评级标准与评级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同时,要充分发展银行内部评级。

第4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国际金融货币体系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一)金融危机是金融过度创新与金融监管缺位惹的祸

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2001至2005年美国市场利率低,房市非常繁荣。次级房贷让原本不能申请房贷的低收入阶层拥有了自己的房地产,只要房价不断上涨,借款者就可用房产做抵押借新还旧或出售房地产来规避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尽管次级贷的违约率较高,但房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出售贷款或证券化方式,将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由于楼价下跌,大量借款者无法还贷,金融机构的资金链迅速断裂。同时,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资产支持债券)及CDO出现了大幅度缩水,资产证券化的过度非理性发展造成了风险的累计,最终风险的集中爆发酿成了金融危机。

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名誉主席、"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认为,次级债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有二。首先是次级房贷债券在发行过程中信息不够透明。当次级抵押贷款被打包成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时,债券投资者无法确切了解次级贷款申请人的真实支付能力。其次是政府监管缺位。梅拉梅德指出,政府把对次级房贷债券的评估和监管责任完全抛给了私人债券评级机构。[1]

(二)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的诟病酿成了次贷危机的惨剧

首先,存在监管权限重叠的现象。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具有金融监管的机构和权限;多头是指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比如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近10个机构。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监管"真空",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其次,在理念上存在有意放松金融监管的倾向。美联储长期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这一信条,过分强调和依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市场纪律,过分注重和培植本国金融机构及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曾经主张,相对于及时发现泡沫并戳破它,在泡沫破裂后收拾残局更容易一些。正是由于格林斯潘放松金融监管,才使美国名目繁多的金融创新一路绿灯,最终酿成次贷危机的惨剧。

(三)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全球性蔓延

首先,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不能很好的满足全球化金融监管的需要。金融全球化及全球金融市场联动性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产品的创新,迫切需要全球化的金融监管框架对新产生的跨境金融交易进行监管,以维护世界金融稳定。然而,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是基于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模式而搭建的,表面上看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已经建立,但这种点滴拼凑起来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具有极大的松散性,相关国际组织及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机制,监管功能割裂。

其次,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内存在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一直采用的是"出现监管漏洞--采取补救措施--再出现监管漏洞--再采取补救措施"模式。这种模式在给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带来滞后效应的同时,还致使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

二、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之间的关系

正如开篇所说,仅仅将此次金融危机归结为金融监管的缺失与金融过度的创新是远远不够的。过度创新与金融监管不足只是表面现象,以美元本位体制和浮动汇率制为核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导致全球流动性泛滥,并让全世界为美国的政策错误买单,这才是这次席卷全球的史无前例的金融危机的根源。

(一)美元霸权与全球金融危机

美元本位制暴露出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合理:

1、美元的主要储备货币地位与美国经济实力的不平衡

尽管"双挂钩"的体系现已不存在,但美元仍然是国际贸易领域最主要的结算货币。虽然美国仍然是不可否认的世界第一大国,但与其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份额相比,美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使用量显然更高。由于美元是主要国际货币,美国拥有自行印刷外汇的特权而其他国家不能干涉,这就使得国际货币体系的收益和责任分配严重失衡。

2、美元本位制给其他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带来风险

依靠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美国可以将国内政策目标作为货币政策行事的指南,而不需要主动调整其国际收支失衡责任,也无须考虑其他关联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美元的这种霸权地位与特权地位,使得其他国家实际上就要被迫按照美国的宏观政策调整本国政策,并且还要面临外部冲击给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带来的风险。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美国利率和汇率的调整将对国家,特别是与美国经贸关系比较紧密的经济体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冲击。

(二)浮动汇率的不合理性

首先,汇率浮动缺乏标准。它是针对什么参照物浮动的?如果大家都是浮动的,那么谁又是标准呢?比如,以美国为主导的主要工业化国家都认为浮动汇率政策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汇率制度,可以充分利用市场为两种货币的相对价格进行定价,但市场究竟是如何为货币定价我们却不得而知。

其次,浮动汇率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不利。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是对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货币浮动,而美元等货币本身就不是一个稳定的锚,没有任何政策保证美元的稳定,尤其是购买力的稳定。美元汇率的波动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货币的波动,从而带来投机。[2]另一方面,浮动汇率制度对于调节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的作用也不大。由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主要是初级产品,进口的主要是本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和技术密集产品,其出口供给弹性和进口需求弹性都比较低,即使货币贬值,对国际收支的改善作用也不大。

(三)国际金融货币体系的缺陷是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

在浮动汇率下,对非国际货币来说,过多的货币供给只会滞留在国内,并使货币贬值;但是对国际货币而言,在美元本位制下,国际储备货币的供应是通过美国的扩张性货币政策来实现的,调节机制是浮动汇率,最后贷款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美联储,金融危机的解决机制是IMF发放的贷款,美国货币政策的一举一动,都将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的努力付之一炬。美国国内货币政策的无节制造成了全球货币供应量的无限放大,虚拟经济过度背离实体经济,最终导致了泡沫金融的崩溃和危机的发生。

三、结语

金融过度创新与金融监管缺位是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但国际金融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才是造成此次金融海啸的根本原因。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完全没有外部约束的美元本位和浮动汇率的国际货币体系,它容易导致内生的美元供给过度,全球流动性泛滥,并让全世界为美国的政策错误买单。我们应考虑如何打破美元的垄断地位,推动国际货币的多元化以及如何改革现有的浮动汇率机制来对当前的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与重构。

参考文献:

[1]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华尔街冲击波[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39.

[2]李扬.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的冷思考[J].上海金融,2009,(4).

[3]胡少华.美元霸权、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的金融战略[J].新金融,2010,(11).

[4]黄飞鸣.金融衍生品、美元本位制与全球金融危机[J].税务与经济,2009,(4).

第5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一、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信用交易的变化

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所进行的各种信用交易,不能单纯理解为货币交易或货币契约的交易,实际上是各种的金融信用交易。信用交易都与法律紧密相连的。因为每笔交易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合同关系上,而合同关系的调整与保障离不开法律和法院。

至今还没有一种金融交易的双方超出合同形式,而采用“非契约”的形式来完成金融交易的先例。在合同法律的环境下,通过合同的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完成信用交易的目标。每一个具体的交易合同就完成了。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无数交易,都是建立在无数合同基础上的。合同履行了,金融市场就实现稳定,金融信用的流转就表现为顺利运行。如果某一合同发生违约,金融信用系统就会发生微小的问题。如果有一系列合同发生违约,金融市场的稳定与信用流转的运行就会发生局部问题。如果问题扩大,一系列的局部问题发生了,就会形成全局的大问题,就会引发信用危机,最后爆发金融危机。

我们所熟悉的“合同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建立在传统的金融交易 基础上的。传统金融交易基础的特点是:“中介化”,“本土化”,“人工化”和“小型化”。

所谓“中介化”金融交易基础是指,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依靠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利用吸 收存款和储蓄集中资金,再借给公司使用。银行成为公司融资的中介。由于有了中介存在,法 律与市场监管主要内容也是集中在银行准入标准和日常经营方面。从世界上出现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银行法”到今天,也有几百年的历史了。可想而知,在几百年前的银行作为公司融资“中介人”的重要作用。 法律也集中监管银行的行为,于是有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对同一借款人的限制”,“对贷款集中性的限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限制”,“银行自有资金与有风险的信贷资产的比例限制”等。特别还有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限制”。这些都是1929年世界金融大危机以后,监管商业银行业总结的宝贵经验。 这些经验,一直沿用到今天,尽管金融市场与交易的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没有什么明显的改变。

传统上的金融是性的交易,维护货币的和对外汇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与法律的一个重 要方面。各国的法律也是本土化的。不象在国际贸易领域,有许多国际多边的规范,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在叫“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联合国也有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商会则有许多国际贸易方面的技术术语的解释规则等。因为国际贸易是跨国易,而金融活动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而且贸易的支付是用国际自由货币计价与支付的,各国的本币如果不能自由兑换,就与国际贸易无关。所以在理论上学者之间有“国际贸易是宏观的,国际金融是微观的”之说。

各国对外汇的管制一直持续到1970年代初。70年代以后,英国,日本等贸易与经济发达国家才宣布解除外国管制。所以,金融的本土化的法律与监管较强,国际层面的法律与监管较弱,或者是没有。联合国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是就国际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的机构。它的主要使命是维持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实现货币汇率与外汇储备的稳定。 但是,基金组织却没有对日常金融交易的法律与监管。

传统上的金融交易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人工化”。所有的交易都是用人工或手工来完成的。于是在美国有一个非常有经验的交易员行业。他们在华尔街交易所里工作到退休, 200年来一直保持下来。在1960年代初,第一台计算机进入纽约交易所时,这些交易员甚至要举行抗议。担心计算机会代替了他们的工作。我国前几年也强调过“人工化”金融作业,以致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某某银行系统举行手工“点钞”或手工“打算盘”比赛。这种比赛在电视台现场直播,金融机构扩大了宣传效果,甚至具有广告效应,可以达到吸引客户和开拓市场的目的。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点钞”与“打算盘”虽然现在仍然不失为一种训练技能的方法,这种技能毕竟已属“人工化”的范畴。我们的法律与监管模式还是建立在这种金融技术的基础上的,对此种金融运作已经积累了非常多的经验。但是,今天,世界金融操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

“小型化”为特点的金融是与“本土化”及“手工化”金融相联系的。60多年前的美国有4万多家银行。我国在1949年前有300多家小银行。当时美国银行的注册资本只需要500万美元,在一些州要求得更少。1979年我国的城市信用社出现的时候,注册资本只要10万元人民币。现在这样小规模的金融机构已经没有了。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原来也是适应这种传统的金融环境的。但是,现在国际金融交易的情况全都变化了,法律没有及时跟进市场的变化。

二、国际金融交易的新“四化”对法律的挑战

从70年代到80年代,国际金融领域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国际金融的信用机构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概括这些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非中介化,电子化,大型化和全球化。

“非中介化”对法律与监管的挑战比较大。所谓“非中介化”,就是由于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借款的成本较高,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以直接融资方式代替从银行借款。“非中介化”也可以理解为金融证券化。借款公司采用发行国际债券、商业票据甚至高风险债券等的方式,从金融市场投资人手中直接融资。

国际债券中有一些债券属于“高风险债券”或称“投机债券”的。在前几年这类债券的融资成本较低,获利程度高,更加大众化。这种债券的融资数量比银行贷款更大,风险也更高。借款公司越来越多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将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摆脱开,而自己直接融资了。从70年代到80年代,世界市场上的金融“非中介化”的趋势,改变了传统的“中介化” 的信用交易基础。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都采用了类似的“包装”,组合成一种“结构化”的融资产品向投资者出售。从各种汽车贷款到名目繁多的信用卡,从租赁生产线的应收帐款到农副产品的应收帐债券,就连银行的贷款也被证券化,再向投资者出售。在金融“中介化”时代的法律规范是相当严密的, 从“商业银行法”到“金融服务法”,以及传统的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监管“中介化”的过程中是比较有力的。但是,这些法律在面对金融“非中介化”的情况下,变得监管无力了。各国中央银行面对国际上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也表现得力不从心。从而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风险增加了。

在传统的金融“中介化”时代,银行从存款人或储蓄客户手中获得资金,进入存款帐户。 银行再采用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在金融“中介化”的信用关系中,政府主要是以“商业银行法”和“金融业务严格分业经营”等法律,以及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抵押法”,加之“破产法”等,来进行监管的。这些法律足以将信用风险置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下。但是,在金融“非中介化”信用交易情况之下,原来的法律发挥监管作用的基础正在逐步减少,针对新的信用基础的法律监管还没有经验,监管措施也不成熟。所以,金融信用的风险比原来要大得多了。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对法律与监管的压力也是相当大的。所谓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是指公司和金融机构,以及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本国金融市场的规模和效率都受到限制,而国际金融市场的自由度较大,融资的规模更大,融资的效率更高,成本也更低。所以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监管较少的国际金融市场。我国的公司也是一样,进几年来我国的公司纷纷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到日本和欧洲发行债券,到美国华尔街发行ADR等。亚州其他国家的企业也是一样,公司和其他商业机构都感觉到了在国际市场上融资的规模与效率的优点。于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和金融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都转向了国际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这种转向也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

目前,欧洲信用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信用市场,每天都在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组合各 种类型的金融信用产品。亚州金融市场在80年代也由于这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迅速发展起来。日本、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四个亚洲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金融市场发展最具有全球性,成为在亚洲时区内的国际金融交易中心。此外,亚州的“小老虎”,即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的经济发展也不示弱,纷纷宣布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当地政府宣布将本币自由化,并且开放本地的资本市场,让外国公司自由进入本国的资本市场进行交易。而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和法律,依然是旧式的框架,经济受到政府行政,军队和家族的干预较大。在本地金融市场开放后,法律和监管越来越跟不上市场的发展。信用风险越来越大,投机收益越来越高,这些对国际投机者的刺激性也越来越大,爆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也就变得越来越大了。

金融市场的电子化或高科技化的发展,也对法律及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新问题。所谓金融市场的“电子化”或“高科技化”,是指国际金融市场业务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设备或现进的科技手段来处理金融业务。传统上的金融业已经变成了“劳动密集型产业”,因为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人工来处理业务。当电子化在金融领域地迅速发展之时,它就为国际金融业提供了一种革命性的广阔前景:可以经营更大规模的金融交易,可以用更快速度的处理交易,可以用计算机自动化的计算各种复杂金融交易的数学公式,可以用计算机自动管理巨大无比的全球金融数据库,可以用电讯手段迅速跨国传输全球金融信息,可以将复杂的国际金融跨国交易,变成“个性化”或者“家庭化”的“傻瓜交易”。

由于金融领域总的“电子化”的革命性的发展,特别是在跨国性和节约成本两方面的优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越来越失去往日的风采。国际金融电子化是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的,经过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教授研究发现,使用电子设备可以使金融机构每年大约节省30%-40%的成本开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工资必然上涨,人工成本将越来越贵。相比之下,计算机等设备的成本越来越便宜。不但如此,计算机的记忆能力与运算速度,每一年或两年几乎就要翻一番。这些电子科技的优点,促使公司和金融机构采用科技设备,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电子设备可以处理更多的金融信息数据,更有效率地进行金融交易,盈利机会也大大增加。由于这些高科技设备武装了公司与金融机构,使得更多的公司与金融机构有能力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法律与监管机构与其手段都没有这么快的跟进。原因是明显的:一方面电子科技的发展非常快,还没有定型化。将来金融电子化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立法者现在很难预料。司法者也难以用传统的规范加以调整,法院多采取“中性”的态度,采用调解的方法来处理。另一方面金融与法律工作者也需要对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进行研究,涉及金融的法律与政策要在新的环境下进行重新评价。只有在进行了研究工作之后,立法部门才能立法,监管机构才能加强监管。

最后一个方面是国际金融机构“超大型化”对法律与监管机构提出挑战。所谓金融机构的 “超大型化”,是指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不断兼并或合并,本来就已经非常庞大的机构,经过合并成为“超大型化”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大到了比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大几倍或几十倍的地步。这些“超级大型金融机构”产生于金融法制与监管较严的国家,为了避开严格的管制和获得高额利润,它们纷纷转向发展中国家的新兴金融市场,特别是亚洲的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这些亚洲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十分健全,金融管理也不严格。这些国家刚刚开放本地资本市场,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缺乏经验,在法律与监管人员素质上对国际金融交易的监管,还有较多的困难。这样,在亚洲一些国家的市场上,就出现“扭曲的”的“猫与老鼠”之间的关系,原来的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倒转过来”,变成了“小花猫”与“巨型鼠”之间的关系。当老鼠的体积比猫大10倍或100倍的时候,“猫”就不能抓这样可怕的“大老鼠”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必然增加,金融危机必然爆发。新的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与力量对比,促使我们必

须对传统的法律与监管机构进行新的考虑:如何加强立法,如何加强管理?

第6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投资 监管 后金融危机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引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之大,都是史无前例的。各国政府都需要从这场金融危机中总结经验教训,对本国的金融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深层次原因

此次金融危机揭露了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失误,其根本原因则是美国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政策要求减少政府的干预。美国放任金融市场的发展,给予宽松的监管环境,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乏整体的金融安全意识、预警及合理控制。美国的金融体系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性商业银行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和境内外国金融机构组成。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双层(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多头监管,是指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统领,金融服务业内的不同行业归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重叠甚至监管真空。

美国投资市场持续升温、全球经济保持乐观态势,以及积极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甚至是投机者。全球范围利率长期下降、美元贬值、以及资产价格上升,使流动资本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张,激发追求高回报、忽视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游资行为。另外,全球金融市场的开放性和融合性,加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投资需求日益旺盛,这就为之后的房产泡沫和金融风暴埋下了伏笔。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放任自流,以及评级市场的不透明和私利的追逐,使得高风险资产在监管失控的情况下肆意流向金融投资市场。

金融投资监管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

金融投资监管,从行政机构角度讲,是指由国家立法机构和授权的金融投资业务的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和外汇等各类金融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系统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来对金融投资活动进行约束和监督。从行业自律机构角度讲,是指证券、期货和外汇等交易所、证券商和各类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制定自身的组织章程、营业规则和其他自律性规则,以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

(一)重要意义

通过前述我们可以看出,对金融投资进行审慎有效的监督,是保证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其重要性在于:对金融投资市场进行规范,确保合法交易,防止人为操纵和商业欺诈,维护投资市场的有序运行;保护金融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提高投资市场运作效率(交易行为合法性、信息披露及时性、信息质量严谨性),进而保证金融投资市场的长久持续发展。

(二)金融投资监管的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就是要确保金融市场的法制有序进行,健全金融投资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放任自由发展,也不能按主观主义自由管理,一切都需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并不是一定要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利。投资者自己要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但是金融投资监管要做到保证投资者不应该承担由于被欺诈所致的伤害风险。“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现象发生,使金融投资真正做到市场化、透明化,保证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金融投资监管,既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也包括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这样才能够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金融危机后各国的具体实践及启示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投资监管框架

各国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其监管制度有各自的特点。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都特别强调立法,对投资管理的程序和过程进行规范,重视信息公开制度。英联邦国家则以金融投资市场的自律为主,在必要时才实施政府监管,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和《投资法》等基本法规及投资机构指定的大量规章和制度,实施自律性管理。

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是金融市场的唯一监管当局,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对金融市场实施单一监管,并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对系统风险的监管。英国在1999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取代了多头金融监管体系,由FSA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金融危机之后,英国了《2009年银行法》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在中央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办公室,负责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并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前,实施的是“双层多头”的金融投资监管体系,“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在金融危机期间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之后,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防范金融体系的“大到不能倒”,即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管控。该法案赋予了美联储更多金融监管的职能,加强了其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使美联储成为“超级监管者”,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对存在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对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进行监督。

(二)增强监管的透明度并强化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金融衍生工具出现的最初目的是套期保值,可以促使风险内生化与杠杆化,进而规避市场风险,因此有人将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归结为金融产品的创新过度,这是过于偏激的。然而,金融衍生品后来逐渐演变成了投机工具,偏离了最初的发展方向。金融衍生品高杠杠率、低透明度的特点,使得其金融交易很难受到有效监管,且容易产生放大的恶性效果。加之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风险扩散也更加广泛,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合作,促进信息交流。

具体来说,要将金融衍生品控制在必要的风险防范范围内,并且要求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现在各国在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监管方式各不相同。英国主要是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形成的三层监管体系,但更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日本则是按衍生品的种类交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财政部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要求所有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另外,国外许多商业银行中超过60 %以上的收入来自于中间业务,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的利润量仅占20%左右,因此应鼓励银行适当开展多方位资金、理财个性化服务,创新盈利模式。

(三)加强金融投资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带来了金融的国际化。各类金融机构开始跨越国界开展金融业务,各国金融市场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世界金融逐渐连为一体,这使得金融风险具有潜在地被放大的可能性。因此,各国需要将各自的监管法律、管理和规则纳入统一的国际体系中,使金融监管逐渐走向国际化,以便合力应对金融投资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共享信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甚至监管套利产生投机国际转移情况的出现。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可以采取双边协定、区域协定甚至国际惯例规则的方式。

(四)保护金融投资者利益

金融投资也属于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要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持续发展,必须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理论基础是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的“双峰”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应要达到目标,一是审慎监管,即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避免系统性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即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等不公平待遇。

金融危机之后,很多国家都实施了保护金融投资者的重要措施。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推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建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英国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简称FSMA,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知、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等四大监管目标,并首次采用“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这是立法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开创。该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的理解和确保对投资者的保护应处于适当的水平。

在中国目前的金融投资环境下,对投资者的保护还很不够,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投资者对金融产品了解不充分,而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投资者大量损失,但这些损失却很难得到赔偿。因此,我国在对金融投资监管进行改革时,应当注意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规范监管

美国对投行业的监管模式是集中型,即政府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具体来讲是金字塔形状的监管体系,塔顶是美国国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各州级监管单位;中间部分是自律组织;底层为投资银行内设的监管部门。但是这种金字塔状多层级的监管模式并没能阻止美国投行在金融风暴中的遭遇,其原因在于监管尚存在灰色地带:美联储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却无权监管投行,而负责监管投行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又是在2004年才获得监管权的,因此并未对金融投资业的飞速发展施加有效的监控措施。加上投行业在利益的驱逐下盲目扩张业务规模,与房地产市场联合开发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忽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为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金融危机并未对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带来重要冲击,但我们仍需持谨慎态度,对投资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加强信息披露,规范金融创新的投资活动,并对市场秩序进行监控,促进合理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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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资产泡沫;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11-0045-04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分业和混业之争

危机过后,华尔街的投行委身于商业银行。这引起了对分业和混业监管的新讨论。投资银行的转型缓解了暂时流动性的不足。但防控金融危机的根本在于纠正为活跃金融交易而过度放大的杠杆率;否则,投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大量关联交易,会蕴藏更大的危害。

与分业经营比起来,混业经营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可言。混业经营是在金融自由化的诱导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被拆除,风险可以交叉传递。投资银行激进的文化向传统保守的商业银行渗透,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观察到的是,在此次危机中实施综合化经营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因此,混业经营与否并不是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最主要原因。从长期来看,实施混业经营更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抵御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目前,中国处于分业监管的体制。但金融综合经营正在不断推进,一些金融机构正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总体上业务结构和股权关系比较简单,同时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有严格限制,两者过度融合而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综合经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多头监管和统一化监管之争

此次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十个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分权和制约的原则,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美国新近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体现了统一化加强的趋势:美联储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扩大,强化对缺失地带的监管: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以有效解决监管重叠和协调问题:谋划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再加上各部门之问的协调成本,相对反应慢和时滞长。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个围家的监管体制都必须要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金融机构体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对于中同的金融监管而言。多头监管依然是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内要追寻的目标。

(三)创新过度和创新适度之争

华尔街的衍生品市场作为世界范围内的资金“黑洞”,大量依据复杂数学公式设计出来的结构性金融工具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名义被创造出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进行天量高杠杆率交易。各路风险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资金都逐利于这一市场,期待着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高盈利。在这一过程中。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再加上杠杆的超放大效应,投资者的亏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危机之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着重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英国也提出了应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并在监管方式上从关注微观层面向关注整个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转变:欧盟则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在监管部门的强大压力下,国际大银行开始业务的“回归”,产品创新呈现出“去杠杆化”倾向。

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金融创新相对略显不足。产品过于单一,衍生产品品种少、交易规模小,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亟待提高。国外产品创新的回归与国内产品创新的适度发展将呈现鲜明对比。在当前推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时刻警惕打着创新旗号但不切实际的所谓金融改革,要从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本身出发探索金融改革的着眼点和创新点,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强调先内后外的原则。

(四)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之争

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分别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高管的行为之中。本次金融危机中,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都在美国国会听证上承认“把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世界公信力最强的评级公司减信程度尚且如此,说明在激励和约束的天平之前。自身的利益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这一事实也告诉我们: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要建设自身独立的风险评估机制,培养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约束机制。而这一过程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

当前,中国评级市场中三分之二的份额都掌握在美国评级机构手中,中国评级机构在世界市场上没有一点“话语权”: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屡次进入美国市场都被拒之门外。这种实力和准入的不对等,使得中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对中国评级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将产生极大制约。因此,建立自己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攸关金融的国家核心利益。另外,就世界范围来看,中国金融机构高管激励过度的现象并不严重,但这参考的是美欧日等金融高管薪酬水平,相对国内其他行业而青,金融高管薪酬仍稍嫌过高。因此,监管方仍应时刻告诫金融高管在分配制度上要加强自律。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要大力创新激励机制以调动积极性,还应加强各种渠道的约束以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始终引导金融业规范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使其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来配置金融资源,重点支持优势行业、重点企业、基础产业和自主创新项目,践行低碳经济: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摆在长期发展的战略位置。

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金融机构要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是低碳经济服务。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

略、管理机制、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二是低碳金融创新。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金融衍生产品正成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新型金融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产品的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积极促进金融业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2006年底,中国推出了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是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最为重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市场准人的放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都将出现跳跃式的增长。根据以往监管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将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值得关注和考虑的因素。

此外,在金融监管的方法上也应由标准化监管向相机选择监管转变。标准化监管不适应于风险多样、市场复杂的金融市场,灵活性的选择性监管则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二)稳固两个平台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预警不力、监管失职的批评不绝于耳,建立危机跟踪监测和防范指标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而这离不开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风险管理的关系密不可分。中国应借鉴国际立法的实践,科学界定划分金融业务,对现有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以保证科学监管,并争取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根本转变。功能性监管不仅能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能确保消费者或投资者享有公正的保护与细致监管。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水平,真正将法制化落到实处。支付结算体系是实现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密切各金融市场的关联、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等。近期,应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票据支付系统的联合、银行卡支付系统和互联网支付系统的相互渗透,鼓励和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发展和创新,努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征信体系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其不仅能为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提供强大支持,也为每一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财富提供平台和机制,以塑造现代信用文化。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中国应积极借鉴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对金融体系进行监测和全面评估,收集原始数据并建立连续的数据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定量分析工具,实现原始数据和加工信息的全行业适度共享。

(三)夯实三个基础支持: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创新推进委员会

一是要成立一个独立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目前已客观存在,而且也是对内外需求的真实反映。这也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之间差异的不断缩小以及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随着系统性风险范围的扩大,原先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的重叠以及相互冲突的现象越发严重。通过组建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会对可能引起系统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性监管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当前中国还没有实施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可将存款保险的这一角色交付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损失为目标,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和稳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个金融体系当作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注重对整体全部风险的控制。

二是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已相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加快建设的过程中。但现实来看,每年的“315”投诉中,金融机构的霸王条款都会成为公众的焦点;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股价操纵和“老鼠仓”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存款机构也存在软约束和在利己动机的推动下尽其所能地肓目追求资产扩张。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不同程度地损害着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此次金融危机也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机构和个人利益,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加快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强化执法。

三是成立金融创新推进委员会。近几年来,全球金融体系有着非常明显的同质化倾向。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从单个金融单位来看,这时候扩大信贷规模是理性和审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扩大信贷规模,信贷总量的快速扩张就在所难免,资产泡沫就会积聚。简而言之,个体的理性不一定带来集体的理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实行差别化战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

(四)强化四个机制推进:金融创新、市场约束、激励相容和合作协调

一是要强化金融创新机制。此次金融危机充分表明,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能够发挥转移风险和活跃交易的功能,另一方面,如监管不力而过度创新,它对金融体系的破坏性也会很大。因此,中国应当切实强化对金融创新的联合监管和有效监管。包括对机构、市场的约束和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要保证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充分了解风险、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避免利益驱动下的盲目创新。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不应因噎废食,惧怕、拒绝甚至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市场变化和自身能力,适度进行创新。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路径依然以外延扩张为主,这种业务发展路径是典型的高资本消耗特点,风险权重高的贷款业务占比居高不下,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高的要求。这也进一步凸显出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实现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从高资本消耗型业务为主导的外延式增长模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就必须要强化和促进金融创新。

二是要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纪律是一种市场影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把监督和约束银行的任务授权给国内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授权给市场参与者,而市场参与者的持续约束行为会让银行更加安全和稳健地经营。新巴塞尔协议也将市场纪律列为监管的第三支柱,强调市场参与者同银行监管机构共同来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约束。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其市场行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和影响,这一过程也会同时影响银行未来的经营决策。在中国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中,要始终以风险为本来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对大金融机构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对衍生产品应坚持“穿透性”原则,让客户了解基础产品,务必强调资本约束,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以防止道德风险。金融业的发展应始终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并保持相对稳健的杠杆水平。

第8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研究述评

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美欧发达国家的银行以及金融机构不断出现财务危机以及流动性危机,次贷危机逐渐演变成为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究其原因,除了美国货币政策的失误意外,更为重要的是其背后暴露出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方面的缺陷。本文将金融危机以来学者对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研究进行如下两个方面的梳理。

一、国际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方面的缺陷

(一)存在监管不当的问题

方平认为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监管重叠以及监管真空的问题。“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权限存在重叠之处,这不仅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监管成本,而且在危机中也由于监管重叠使得应对风险的速度迟缓,错过了最佳的监管时机。再者,由于美国混业经营的格局,使得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存在很大程度的交叉,单一的监管会使各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真空,许多金融衍生品和金融创新产品游离在监管系统之外,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除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问题,秦响应认为,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监管套利的现象,由于监管过度及监管标准不一,致使金融机构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管机制,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通过使资产在各机构之间频繁的转换,资产证券化和杠杆交易扩大了潜在风险。

(二)金融监管放松和过度自由化

刘扬认为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过分推崇新自由主义思想的缺陷,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创新大力推崇,并宣称“无拘无束的自由市场才是优秀经济的根基”。正是由于对新自由主义的盲目推崇才掩盖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谭燕芝认为次贷危机再次证明了市场失灵是存在的,而以推崇自由主义的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运作,特别是金融监管滞后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导致了金融危机。

(三)金融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过分信任缺乏监管

袁方认为大型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衍生品给予了过高的评价,导致金融衍生品发展和扩散速度迅猛,积累了大量潜在风险。并且在危机爆发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并未及时提醒美国金融机构应防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进而导致危机迅速扩散。

周宏认为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美国并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机制,信用评级机构有时甚至依靠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进行评级,这样评级结果很容易出现差错,使投资者蒙受损失。金融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的大量发行与信用评级机构不恰当的评级密切相关。

(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周晓宇认为,美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只注重关注自己涉及的监管领域,而一些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位造成了风险的转移和扩散。众多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能力比较差,缺乏统领全局的协调者,没有控制住风险的蔓延。

周宏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导火索是2006年联邦贷款利率的上升,这使得次级贷款人的还款负担大幅上升,违约风险剧增。但是,证交会并没有就此向监管机构发出预警信号,美联储在上调基准贷款利率的时候也没有意识到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会出现不良反应,这即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能力差的表现。

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监管当局应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

秦响应认为应当正确处理严格监管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关系。我国金融衍生品不发达,从而避免了高风险的产生,但也阻碍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我国应鼓励适当创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要,同时又要对金融衍生品的准入进行严格把关。可以建立一个高效的联合审批制度,比如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创新业务资料档案数据库,对金融产品进行跟踪式的监督,及时化解金融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

彭少辉认为针对监管机构如何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金融监管系统,他认为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每一项金融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选择收益大于成本的方法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

(二)金融监管与市场自律并重

对于是否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加强监管,抵制监管自由化,如李文娜认为应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力度,分别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银行业方面,加快国有银行的改革,改善国有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二是保险业方面,加强我国保险业与国际资本的合作,推动保险业市场结构的调整;三是证券业方面,通过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证券市场向健康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加强兼容监管的力度,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而更多的学者不单单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更应当引入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作用。如方平认为,我国应寻求金融监管与市场力量的平衡,将外部监管与市场自律结合起来才能最有效的监管,不能只注重监管而忽视市场自律能力的发挥,并且要科学地界定监管权限,以寻求金融监管与市场力量的平衡。

(三)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

第9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标志着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大爆发。以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为起点,迅速蔓延到美国的金融、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美国经济。金融海啸以美国为中心,随着全球经济链条迅速扩展到全世界各地。接下来欧洲,亚洲金融市场也出现严重的震荡,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增长衰退,消费萎缩,失业率大增。全球面临着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以不同方式拯救经济。到2009年第二季度底,全球经济基本止住了下滑的态势,有企稳的特征。此时,各国政府,经济理论界开始从深层次角度研究这次经济危机发生的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认的是金融创新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是由住房按揭贷款衍生品中的问题引起的,深层次原因则是金融业严重缺乏监管,内部管理机制失误造成的。

因此从2009年初的G8会议、4月份的G20峰会,7月份举行的首届中美经济战略对话,都对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改革,完善各国金融监管体系达成了一些共识。本文试图从当前各国及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思路、方案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监管的现实,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美国的金融危机原因分析及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的美国金融系统,无论是发达程度、透明度、监管力度,还是融资规模、金融产品多样化等都堪称世界之最,暴发这种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有:

(一)金融监管放松,缺位及衍生品的滥用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开始放松了金融监管。同时美国各金融机构推出了许多金融衍生产品,这对繁荣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衍生产品太多,加大了投机风险而与此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及防范措施却未能跟上,从而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美国本轮金融风暴是次贷危机进一步延伸的结果,而次贷危机则与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过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关。

(二)金融大机构产生系统性风险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美国诞生了一大批金融银行控股公司,同时进行投行,商业银行业务。这些混业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已经不仅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发展更影响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在美国的监管体系漏洞下,大量金融机构均使用高杠杆,高风险衍生品,所产生的风险危及整个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生成了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生态中的问题,也助长了金融危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金融生态本质上反映的是金融内外部各要素之间有机的价值关系,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次贷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正是金融生态出现问题的重要表现。

针对以上,2009年6月17日美国启动了自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以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监管大型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及弥补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漏洞三个主要内容。第一项内容,将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风险的机构。美联储将对这类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险公司(如AIG)等实施监管。美联储有权利要求他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学界和市场普遍将该项提议视作确立美联储为SRR(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方案。第二项改革内容是计划新成立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对按揭贷款、信用卡等消费信贷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者信贷产品进行监管,有权设立新的标准、行业规则,并对违章银行实施惩罚。第三项改革内容,着眼于弥补监管漏洞,主要是强化资产支持证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表明改革的框架。虽然并没有对金融生态改良方面,评级机构改革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G20峰会,欧盟及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G20伦敦峰会在2009年4月20日公告中表示,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业的重大衰退和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监管者没有及时识别风险、金融体系中一些重要环节游离于监管之外,是美国次贷危机蔓延、深化的重要原因。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监管合作平台成为应对危机之策。根据G20伦敦峰会的公报,G20峰会中诞生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称FSB)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

欧盟委员会2009年4月也出台改革方案,试图设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加强欧盟层面上的金融监管,改变目前成员国条块分割的局面。这套改革方案由宏观和微观两大“支柱”组成。在宏观层面上,改革方案建议设立一个由欧洲中央银行牵头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采取何种措施。在微观层面上,欧盟将强化现3个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3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协调。

作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场的英国,在10年前开始了一场引起全球广泛注意的金融监管改革,成为全球首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监管官方对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分析认为:第一,大型投行在信贷证券化发展下承担了类似商业银行的角色,而监管对与这种新形式的信贷业务未能跟上。第二,投行和从事一些投行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在进行自有交易时,没有足够的资本金和资本约束。并且通过各种表外业务绕过监管。

在英国,英国金融监管局是超级监管者,集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者角色于一身,其优势就是针对某一个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体监管其风险,针对这次金融危机,作为监管者的英国金融监管局,在以下三方面加强了监管。

第一,对于商业银行的自有交易行为规模和对应的资金储备,直接加以限制和要求。以高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达标,尤其是进行自有交易行为的银行,保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服务的角色不变,而不是变为专门的市场交易者。

第二,在跨境监管金融机构方面,提高国际合作,加强监管者之间更多交流,得出整体结论。地区层面关注当地银行的资本充足与流动性水平。对大型跨境银行总体上提高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些银行相对于地区性银行,其复杂性以及可能遭遇问题的几率都更大。

第三,在宏观思路上,通过和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共同分析合作,英国金融监管局可以提供对个体机构的了解,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合作得出整体思路,即在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问题,如何反周期的提出资本金要求,在局面失控之前刹车,做出前瞻性监管要求。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

自从我国确立“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金融监管体制以来,各监管机构在应对相关业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化解各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机构没受到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

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我国以前相对封闭,相对低层次的金融市场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经过近几年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特别是经过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现有的监管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从现实出发,前瞻性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

(一)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

以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是加强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限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表面上的金融安全实际上是以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为代价。所以我们要转变思路,在监管部门可控的前提下,即宏观审慎监管,微观上逐步渐进地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的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水平,来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混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大体适合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的。虽然随着全球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趋势,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开始出现,但规模和比例目前都比较小,较快转入混业监管体制也不符合现实。

从目前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看,现实的方案是改造央行的内部组织结构,强化央行的金融稳定局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监管。更好发挥央行在货币政策调控,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中的作用。

(三)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形势看,2009年上半年,为了配合保增长,4万亿的刺激内需计划,我国银行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张,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用,贷款高速投放积聚的风险隐患也在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不审慎行为和冲动放贷、粗放经营的倾向有所抬头。造成部分资产泡沫。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要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提高和收紧,特别是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做法更要收紧,从而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因此,收紧商业银行以发行次级债充实资本金的监管措施是为了减轻商业银行对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依赖性,亦缓解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四)加强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合作交流

国际间金融监管部门配合,首先可加强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对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经济状况和本部信息进行交流。其次能够加强与G20峰会中诞生的FSB沟通与协调。FSB将承担起全球金融体系监管改造、宏观审慎风险监测等重担。还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重点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风险,挑战,行动纲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李增新.美国金融监管:革命还是改良[J].财经,2009(13).

3、吴莹.先行者的启示:英金融监管局主席谈时下金改[DB/OL].财经网,200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