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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1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工作措施:深入推进“三个一”(一口管理、一个系统、一支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实有人口、实有房屋普查登记。全面推行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居住证管理等制度,力争在世博会前基本实现“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口、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扬言铤而走险等人员的滚动排查,落实监护、收治、管控措施,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

责任单位:综治办(人口)、社事办(民政)、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

二、维护本镇社会稳定

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各种不安定因素和重点上访人员的滚动排查,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化解工作,严防人民内部矛盾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或炒作利用。加强“__功”等组织人员的教育转化和防范控制工作。在世博会举办前,对重点上访人员逐一开展法律告知,落实稳控措施,并做好非正常上访活动的现场处置和依法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综治办、办、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打击整治攻坚战

工作措施:以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经济、金融、涉世博知识产权领域突出犯罪以及街面突出治安问题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组织开展对流散社会的非法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集中清查整治,严格落实防范管控措施,及时发现、消除危害社会治安的涉刀涉枪安全隐患。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危棚简屋等场所的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加强“城中村”等治安混乱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综治办、规划建设办(安全)、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

四、加强社会面管控和巡逻守护

(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工作措施:健全“三合一”联动救助工作机制,不间断地组织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全面清理和集中救助工作,确保世博会期间本镇主要景观道路和重点区域街面基本无流浪乞讨现象。加大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两怀妇女”,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强讨恶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置力度。做好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收容抚养工作。

责任单位:社事办(民政、教育)、城管中心、综治办、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

(二)加强社会面巡逻和身份证照查验

工作措施:组织警力和各类群防群治队伍,加强街面、社区治安巡逻,由公安执勤民警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身份证照查验工作。协助公安特警在重点区域、重要部位、要害部位周边开展武装巡逻,严格落实供电、供水等重要设施的警戒守护措施。

责任单位:辖区派出所。

五、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工作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检查督导力度,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治安保卫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单位:辖区派出所。

六、加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

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对旅馆业单位、娱乐休闲服务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地下建筑经营场所及废旧收购、印刷等特种行业的专项检查整治,加强经营监管,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世博会举办期间,全镇旅馆业单位严格落实住宿实名登记等各项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莘庄工商所、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

七、加强公共交通安全防范

工作措施:加大对主要交通枢纽、公交站点、人员集散地等区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责任单位:辖区派出所。

八、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监管

工作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严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储存、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办(安全)、辖区派出所共同组织实施。

九、加强低空慢速小目标的排查管控和发现处置工作

工作措施:组织开展低空慢速小目标的全面排摸,逐一进行告知并签订禁飞承诺书,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加强社会

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动员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积极举报,坚决防止在禁飞区域和时限内升空。

责任单位:辖区派出所。

十、加强群防群治工作

第2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使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场所基本情况清楚、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建筑、场所装修材料普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不合格擅自违法投入使用等行为基本根除;商(市)场占道经营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建工程施工工地用火用电管理规范,各项防火措施落实;九小”场所火灾隐患得到整治;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有效运行,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行之有效,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二、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领导。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

三、专项治理范围

(一)商场、市场;

(二)三合一”场所;

(三)公共娱乐场所;

(四)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地下建筑;

(五)建工程施工工地;

(六)易燃易爆场所;

(七)九小”场所。

四、专项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一)消防安全布局。

建筑、场所建设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周边公共消防设施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要;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和“城中村”火灾隐患整治是否纳入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地下建筑使用性质、商(市)场内部经营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标准要求。

要采取改变使用性质、限期搬迁、依法关停或强制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三合一”场所要立即整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棚户区”和“城中村”要制定三年整改规划;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建筑和场所。

(二)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防火卷帘是否处于半降状态;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在营业期间是否锁闭、堵塞;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商(市)场非营业期间。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停产停业整改。对建筑、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的要立即整改。

(三)消防设施。

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运行是否正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正常好用;灭火器材配备、应急照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否落实消防控制室“256消防管理要求。

不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的要立即改正。

(四)装修材料。

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具有防火性能;建筑内部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

方可开业。对建筑、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立即停产停业整改。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后。

(五)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敷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选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各类建筑、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否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和明火等现象。

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场所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私拉乱接现象以及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的行为。产权单位、供电部门应配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抽烟、使用明火或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动用明火的对违法人员依法拘留。

(六)消防管理。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建筑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消防执业资格认证;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开展“消防安全两规定三提示”活动;建筑、场所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建筑防火分区;餐饮场所、熟食加工区厨房排烟道是否定期进行清洗;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是否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和场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停产停业整改,建设、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工停业或取缔;对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产停业整改;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公共娱乐场所未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的责令停业整改。

(七)建工程施工工地。

防火安全措施、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各类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人员集中住地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现场值班看护制度不落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施工工地无消防供水保障的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八)九小”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对“九小”场所(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消防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火灾隐患复杂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督导民警。

五、工作步骤

第3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91374286”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度平安建设“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整改提质方案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深化平安长山建设,进一步推动我镇群众安全感、对政法工作满意度整改提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影响我镇群众安全感、对政法工作满意度的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如下目标:

(一)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具体评价指标体现在“六降二升”:全镇刑事立案数、110有效警情、命案数、“两抢一盗”案件、“严重八类暴力犯罪案件”相比2020年度实现稳中有降,全年被省内外媒体和网络曝光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全镇刑事立案破案率、治安案件查处率均提升10%以上。

(二)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明显提升。各政法单位执法为民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服务管理水平和群众认可度明显提高,政法工作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以打开路”,全面整治社会治安秩序

针对性开展六项打击整治行动。结合“平安创建”集中打击清源百日行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紧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治安突出问题开展6项打击整治行动。一是组织开展打击涉电信诈骗专项行动,有效治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牛皮癣”。二是开展打击盗窃电动车专项行动,增强群众对安全感、满意度的切身体验。三是开展“黄赌毒”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震慑违法活动,涵养公序良俗的社会风气。四是开展涉枪涉爆、打架斗殴和“双抢”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政法机关枪弹管理,集中收缴社会闲散枪支,有效遏制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枪案”“双抢”和“斗殴”案件发生。五是开展防范命案专项行动,全力消减命案对安全感的冲击。六是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专项行动,加大涉农、涉房地产、涉金融、劳资纠纷、医疗、扶贫开发等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镇综治治理办,各村(社区)】

(二)强化“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强化路面治安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按照“白天见警察、晚上见警灯”的要求,制定年度警务巡逻执勤方案,全面落实以重点路段巡逻为主、其他路段“视频巡查+实兵巡逻”相结合的路面治安巡逻工作;落实“护学岗”“高峰勤务”警务工作模式,科学设立“护学岗”,不断优化重要路段“高峰勤务”机制,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秩序维护和社会治安管控;抓好巡逻执勤的监督检查,提高路面见警力、管事率、突发事件处置率,压减路面刑事(治安)发案率,增强群众安全感。【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村(社区)】

2.壮大群防群治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壮大平安建设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各类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参与巡逻。加快推进“一村一辅警”建设,着力构建以公安民警为骨干、专职治安联防队和治安积极分子为主要力量、其他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的巡逻防范队伍,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负责区域开展全天候、全覆盖、立体式巡逻防控。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有效遏制治安警情的发生,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镇综治治理办、团镇委、镇妇联、各村(社区)】

3.提升治安防控科技化水平,加快推进“雪亮工程”建设。建立“市、镇、村”三级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体系,推进“雪亮工程”与智慧新警务、民用视频监控系统深度融合,打造信息化、智能化、全天候的技防体系。在全镇出租屋推广“门禁系统”,解决治安防控“盲点”。【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镇综治治理办、镇规划建设办、长山财政所、各村(社区)】

4.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全面排查和整治公共安全隐患,严防发生3人以上亡人事故。全面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严防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抓好学校、医院、商场及大型公共建筑等公用设施和水电油气热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镇综合治理办、镇应急管理办、长山市场监督管理所、长山卫生院、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村(社区)】

5.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严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杀人、伤人事件发生。加强对吸毒人员、艾滋病患者、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及救治救助工作,防止滋扰生事。加强防控学生轻生行为、溺亡等工作。【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长山卫生院、镇综合治理办、镇公共服务办、镇应急管理办、长山司法所、镇社区禁毒社区康复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村(社区)】

(三)强化“就地解决”,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1.发挥综治中心稳定器作用。拓展镇、村二级综治中心平台功能,进一步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实体化运作,完善“中心+网格化+信息化”运行工作体系,实现大事全网联动、小事一格解决,打造集治安防控、化解矛盾、排除公共隐患于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平台。【责任单位:镇综合治理办、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各村(社区)】

2.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推进涉金融、退役军人事务、教育、“邻避”项目、问题楼盘、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涉稳问题专项治理,依法合理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镇综合治理办、长山司法所、各村(社区)、有关职能部门】

3.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开展重点信访案件“清仓见底”行动,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大力推动网上信访案件办结,开展市、镇两级领导大接访、大包案活动,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狠抓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对失职失责问题严肃问责。【责任单位:镇综合治理办、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各村(社区)、有关职能部门】

(四)强化“管党治警”,全面打造人民满意的政法铁军

强化政法队伍的作风建设。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加强政法部门整治作风建设,持续组织开展“千家万户访平安”活动,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赢得民心支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优化服务项目、简化服务手续,推出更多的便民 利民措施,提升服务效能。对人民群众求助冷漠、推诿、不作 为等行为,严肃执纪问责。【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镇综合治理办、镇公共服务办、各村(社区)】

(五)强化“公正执法”,全面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

1.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效率低的问题。公安机关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报案受理难、案件反馈慢、出警慢”等执法效率低的问题。长山司法要着力解决调解能力不足的问题。公共服务办要着力解决各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解决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等问题。【责任单位:长山派出所、长山晨光派出所、长山司法所、镇公共服务办、各村(社区)】

2.推进市12345平台与110服务平台融合联动。明确专人专职负责12345热线,推动12345平台与其他相关服务平台实现联动处置,快速答复群众,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接处12345平台推送的群众举报投诉,做到电话有人接、问题有人管、解决有渠道、结果有反馈、推诿有惩戒,努力解决群众诉求的障碍,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责任单位:镇综合治理办、镇公共服务办、各有关职能部门】

(六)强化“正面引导”,全面开展平安建设宣传发动

1.继续开展网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问卷调查活动。长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平安长山建设成员单位,积极引导群众登陆“湛江政法”微信公众号平台完成“三项测评”网上调查问卷,继续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网上问卷调查工作,问计于民,进一步找准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短板,针对性开展打击整治工作。【责任单位:镇综合治理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

2.广泛开展社会面宣传发动工作。镇综治中心牵头组织平安长山建设成员单位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平安长山建设宣传, 全力营造“我爱长山,共建平安”、“创建平安长山,人人参与” 的浓厚氛围。其中: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的宣传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统筹指导大小市场、商场、大型 LED 屏的宣传工作;公共服务办统筹指导各医疗单位、防疫部门、公园、图书馆等场所的宣传工作;各村(社区)开展辖区内平安建设宣传工作,重点发动银行、商铺、单位LED屏滚动播放平安建设宣传内容。【责任单位:镇综合治理办、镇公共服务办、长山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妇联、团镇委、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村(社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整改提质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全年整体推进;“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着力解决疑难难题,分管领导要抓实抓细。

第4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的治安管理。

前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是指本省大陆天然及人工的江河和湖泊,包括通航水域、港口以及不通航水域。

第一款所称的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包括:

(一)水域上各类移动、浮动或者固定的船舶、排筏和平台;

(二)船闸、水上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或者设施;

(三)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进行统一编号;

(二)对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船舶的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

(三)对本省内河水域各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

(四)查处各类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指导、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交通、水产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省内河水域的船舶等水上交通、作业工具实施管理,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条第三款第(一)、(二)、(三)项中各水上场所的主管单位,或者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负责人,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河水域的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群防群治原则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建立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的水上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等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保安服务实行自愿和有偿原则。各种治安联防和保安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机动船舶,航船所有人应当持交通等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浙江省船舶户牌经申请领取的船舶户牌应当置于该船舶的醒目处。船舶户牌统一标准浙江户牌、浙江省公安厅制等字样以及统一编号。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下列内容登记在船舶户牌的副本中,交船舶作业人员随船携带:

(一)船名、船舶种类、船籍港;

(二)航船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及其住所;

(三)船舶用途和主要经营航线;

(四)船长和其他船舶从业人员。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以水上生产运输为职业的人员,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临时(包括轮换)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三年和一年。

外省、市船舶从业人员在本省内河水域作业而未在其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其主要作业地的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第十条 凡在本省内河水域的非机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公安机关将有关船舶和船舶从业人员的情况记录在案。登记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船舶的登记内容办理。

第十一条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在航船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随时携带。已领取船舶户牌的船舶在出借、转让及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航船户牌的变更登记。

以上证、牌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核发。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证、牌工本费。

第十二条 除固定航班外,人事跨县(市、区)水上生产运输,在停泊地预期停留三天以上的船舶,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在到达停泊地后24小时之内携带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离开时注销。机动船舶的从业人员登记时还应当携带船舶户牌副本。

外省、市在本省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船舶从业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本省内河水域的各类公共场所和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场所所在地,或者船籍所在地,或者经常作业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对不具备该办法所规定安全要求的申请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服务的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配置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照明及必要的保安器材,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涉外旅游船舶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治安安全制度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定期检查治安隐患并及时整改,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船舶内的治安秩序;

(三)及时调解船舶内的治安纠纷,制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并按规定悬挂危险货物标记和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对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船舶及其他内河水域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检查:

(一)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

(二)用作违法犯罪工具的;

(三)被盗及有重大被盗嫌疑的;

(四)窝藏犯罪赃物的;

(五)发生重大水上治安事故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在立即通知港监机关的同时,可以直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道、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一)保护水上重大治安事故现场的;

(二)追截在逃的犯罪人员的;

(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水上重大保卫工作急需的;

(五)侦查重大案件需要的。

第十九条 严禁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装载危险物品或者擅自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上船或者投放内河水域;

(二)在航道上设置障碍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生产运输;

(三)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哄抢公私财物、损坏公共设施;

(四)、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

(五)盗窃、购销赃物、藏匿、买卖权属不明的船舶及船用机器、仪器和其他可疑物品;

(六)非法拦截、劫持、扣押他人船舶和船上物品以及绑架人质;

(七)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申领船舶户牌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申领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涂改、伪造、冒用、转借牌、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船舶户牌变更手续的,处5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办理来时登记,走时注销手续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通知指出仍不加整改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除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可以责令补办手续、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有关牌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的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不服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通航水域不相通的封闭性通航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交通部对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舶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京杭运河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第五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其总长、总宽和吃水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申请,并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 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使用新建、改建的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船舶营运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内河运输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注明船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内河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及经营范围。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船舶营运证。

第十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一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二条 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 对不适航或者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5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__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存在十大问题》文件精神,针对我区实际,现将__区创建文明城市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抓紧落实,确保__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一举成功。

,__市未能取得全国文明城市的称号,根据反馈情况来看,__市存在市民素质低、交通秩序差、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低等十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__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步伐,根据市四城联创办的精神,针对__区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我区创建文明城市整改方案。

一、积极开展市民素质教育

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使20字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开展“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家园”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市民的自豪感和归属感。着眼文明细节,深入开展“知荣辱、除陋习、树新风”、“__文明我先行”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市民做文明__人。深化文明和谐社区创建工作,所有市民学校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化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在区级机关中广泛开展“争创文明机关、争当文明先锋”活动;深化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在全区中小学校深入开展“与父母同行,争做文明小市民”活动;深化文明工地创建工地,切实抓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引导外来务工人员为“第二故乡”增一点文明、多一份贡献。

(责任单位:区四城联创办、区文明办、区教育局、新华路街办、凤凰路街办、区交通局、公安__分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工商__分局等)

二、加强党政机关和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建设

继续开展“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优美环境,让人民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突出抓好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燃气、自来水、供电、出租汽车、火车站、汽车站、环卫、风景园林、物业服务、医疗、邮政、电信、银行、宾馆、旅行社、商业零售、工商、税务、“110”、派出所、交警等窗口服务业和执法部门的行风建设。坚持从行为规范、语言规范、(来源:文秘站 )操作程序、岗位技能、服务环境等方面,科学制定和完善不同岗位的职业要求和规范。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行风评议满意度在85%以上。

(责任单位:区文明办、公安__分局、区文体局、区交通局、区市容园林局、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供电__分局、中民燃气__公司、区国税局、地税__分局、各银行等)

三、强化市容卫生常态管理

加强对商业大街和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等重点地区管理,做到无证摊点、无乱张乱贴、无宠物粪便、无乱扔乱吐等现象。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卫生状况良好。突出抓好背街小巷的市容市貌管理,做到整洁有序。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体系,定期市容管理红黑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常态管理。

(责任单位:区四城联创办、区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__分局、公安__分局、新华路街办、凤凰路街办等)

四、加强城市 环境保护管理

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空气污染指数、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结合开展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严格落实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不断深化建筑工地安全文明达标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坚持做到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工程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工地整洁,出入运输工具干净,进一步强化渣土车管理力度,有效控制外运抛洒滴漏现象;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无导致伤残的安全责任事故;职工食堂、宿舍、厕所干净整洁,职工工资按时发放。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劳动局等)

五、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开展文明行车、文明走路、文明乘车等活动,做到车辆、行人各行其道,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培养看灯走路、遵章行车的良好习惯。进一步规范繁华地段、超市门口、饭店门口、影剧院门口等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做到停放有序、规范整齐;加强火车站、汽车站等重点场所车辆进出站及市民群众乘车秩序管理,做到无非法运营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车辆按序进出站。市民对交通便捷度的满意度大于80%。

(责任单位:公安__分局、区交通局等)

六、加强公共安全保障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加强对商场、影剧院、网吧、体育场馆、宾馆、社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保障工作,做到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通道畅通,有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烟杆/温杆、喷淋等消防设施。加大对技防、消防等设施的投入、维护及监管力度,确保新建住宅安装有楼宇对讲监控防盗装置,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楼道无被占用、堵塞等现象,老式住宅安装有简易防火、防盗装置,城市公共技防、消防基础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综治办、公安__分局、区市政工程处等)

七、加强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

进一步管理和维护好城市公共设施。主干道机动车路面和人行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道板、护栏等设施完好;街巷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路灯无破损,功能完好;商业大街、中心广场、公园等场所公用电话、邮箱、报栏、座椅、窨井、雕塑、垃圾箱、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得到精心保护,无人为弄脏、损坏现象,功能完好;商业大街、公厕等设有盲道、缘石坡、公厕残疾人专位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良好。特别要解决车辆、小摊小贩、施工设施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问题。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文体局、区市政工程处、区城管执法局、市容园林局、邮政局、电信分公司、区残联、新华路街办、凤凰路街办等)

八、加强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

加大“六小”行业整治力度,着力解决“六小”行业常态化达标问题。加强理发美容店、公共浴池和游泳池卫生管理和整治,做到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公共用具定期消毒;加强对餐馆、食品店、超市食品专柜等食品安全的管理,做到食品安全符合有关部门的标准,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确保不发生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在推进餐饮企业治理的基础上,要着力抓好小餐馆、食品店、生熟食作坊的污水排放治理。

(责任单位:区四城联创办、区卫生局、区药监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等)

九、加强以网吧、游戏厅等为重点的文化市场管理

大力整顿经营性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秩序,净化文化市场。切实做到经营性单位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并设有明显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营业时间规定。加强出版物市场的管理,确保书店及出版物销售网点不销售政府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出版物,确保商场门口、超市门口、地下通道等场所无出售盗版书籍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流动摊点。

(责任单位:区文体局、工商__分局、公安__分局等)

十、加强集贸市场管理

重点整治农(集)贸市场脏、乱现象,做到无跨门经营现象,卫生状况良好,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市场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加强对各类车辆停放的管理,做到停放有序。着力整治马路市场,做到进场入室。

第6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7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标木兼治”、“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市场开办单位全面负责、经营者积极参与”的原则和“出重拳、下猛药、见实效”的工作要求,大力整治和消除市场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市场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市委第九次党代会的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组织机构

整治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以xx局长为组长,副局长xx、纪检组长xx为副组长,市场监督管理科、办公室、个私协会、局机关服务中心、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集中开展市场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市场监督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局“整规办”主任xx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单位(部门)之间的工作,指导、督促各分局和机关各部门开展市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掌握并及时向上级机关通报或报送全局开展整治工作情况。

三、工作职责

各分局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经营户)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按照《xx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出租房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各分局办公场地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辖区内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经营单位(经营户)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生产经营安全;局机关和分局办公场所重点部位、设施消防安全等。

(二)整治重点

1、市场(商场、超市、室内市场)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市场消防通道、设施是否配备齐全,符合要求;经营户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要求;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等,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市场交通安全。重点检查市场消防交通通道是否通畅,对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市场、商场、超市进行商品促销时,要督促遵守有关规定,不应造成堵塞交通。

3、“多合一”建筑。重点检查利用“多合一”建筑住宅进行经营活动,特别是进行涉及易燃爆物品的经营行为。发现在“多合一”建筑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责令改正。

4、学校及学校周边。重点对学校及学校周边市场(商场)、店铺(摊点)经销、使用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使用电炉明火进行检查,发现具有火灾危险性、影响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改正。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调查摸底阶段(8月14日至8月25日)

各分局对整治范围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具体摸清辖区内共有多少个市场(其中: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各有多少个);有证市场多少个、无证多少个;有消防合格证市场多少个,无证多少个;存在安全隐患市场多少个;发现火险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多少条。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6日至10月20日)

根据调查(排查)摸底情况,针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分类进行整治。对不认真进行整改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督促检查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

局集中开展市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分局开展集中开展市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督促检查中发现对整治工作不力,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责令重新从头开展整治工作。各分局也要对各巡查组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总结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

各分局对此次集中开展市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在总结成绩的同时,要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总结于11月18日前用电子邮件上报局整规办,以便汇总上报市局整规办。

六、工作要求

(一)吸取教训,加强领导,增强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8.10”火灾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了警钟,我们工商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总结“8.10”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当前,随着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的密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城中村),在对各类市场监管工作中,还存在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不落实,市场、企业(经营户)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致使诱发火灾的因素越来越多。因此,各分局和机关各部门领导要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各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整治和消除市场火灾隐患,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专项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治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场(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跟踪督办,加大整治力度,对多次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报请政府坚决依法关停一批,在市场消除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隐患;对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市场(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在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其重新开业或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徊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市场巡查。各分局要加大对管辖区内各类市场巡查力度,对重,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点市场、重点部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巡查必须有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必须跟踪巡查,到期必须复查,真正做到隐患不除,工作不止。

(四)深化市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开办单位、广大经营者的消防安全意识。个私协会要把市场消防宣传教育作为市场监管一项长期性工作,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市场、进企业(经营户),动员广大经营者消防安全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预防、发现和举报火灾隐患,形成人人关心维护消防安全、人人参与整治火灾隐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8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职能部门管理为辅”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取统一集中的清理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全力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创造“依法、文明、科学、和谐”的养犬氛围。各街道办事处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要建立和完善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将治理犬害问题规范化、长期化,有效整治本辖区养犬和犬只经营、交易场所不规范的问题,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工作重点

本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要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重点管理区(各街道办事处,以下同)特别是在居民小区非法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问题;

(二)无证养犬的问题;

(三)一户养多犬的问题;

(四)遛犬不束链、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问题;

(五)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六)收缴、捕捉流浪犬、无主犬的问题;

(七)犬类经营、交易市场和街头犬贩管理混乱的问题;

(八)宠物医院、犬商店和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区集中清理整治犬害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四、工作职责

(一)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全面负责全区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二是定期组织召开各街道办事处、各清理整治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听取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突出的犬害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三是收集清理整治工作信息,适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四是对各街道办事处、清理整治职能部门清理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各街道办事处:一是对本辖区各类犬害问题负总责,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尽快组建10人以上的专业捕犬队伍和配备必要的捕犬装备、车辆,突出早晚时段和公共场合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在相关部门和居委会的配合下积极开展巡查和收缴工作;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生活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养犬宣传工作,引导养犬人自觉抵制不良养犬行为,提升养犬人素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规范化养犬工作;三是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辖区开展调查摸底,做到不留死角、不遗不漏,确保情况明、底数清;四是社区要设立公示牌,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工作进行公示,使养犬工作形成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形成人人参与管理和清理整治的氛围。

(三)宣传部门:制定全区清理整治工作宣传纲要,统一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对犬害治理工作的容、重点问题进行宣传报道,统一宣传口径,做到家喻户晓。

(四)公安部门:一是查处全区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一户养多犬的问题;二是处理因养犬而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事件;三是协同市容、畜牧、工商等部门积极开展流浪犬、无主犬的收缴、清理工作;四是负责对收容的犬只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五)畜牧部门:一是做好全区犬只的防疫、检疫等工作;二是要加强对宠物医院的管理,对未进行免疫、检疫和未办证、未年检的犬只一律不予就诊,在源头上控制养犬不办证、不年检以及不为犬只免疫等违规行为;三是对犬类经营、交易市场的犬类免疫、检疫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进行免疫的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对养犬人进行处罚。

(六)市容部门:一是对街面无证无照非法流动售犬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犬只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协助公安部门对无证养犬和违规遛犬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是会同公安、畜牧、工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加大收缴、捕捉流浪犬、无主犬的工作力度,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七)建设部门:一是督促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加大日常管理力度,配齐配强管理力量,形成机制,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醒目部位设立警示牌,告知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市容等部门处理;三是配合公安、市容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控制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违规行为。

(八)财政部门:对本次清理整治犬害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九)工商部门:一是对宠物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等问题进行检查;二是会同公安、畜牧、市容等部门对犬只非法交易市场、养殖场予以取缔,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10月10日开始)

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街道办事处及清理整治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动员和安排部署各阶段清理整治具体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将治理犬害工作在我区全面持久地开展起来。

(二)宣传发动阶段(10月10目至12月20日)

一是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至少要配备1台宣传车,每个居民区要设立固定宣传点,采取流动、固定宣传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方法,持续不断地对《规定》和清理整治犬害工作进行宣传,宣传到每一个小区、每一户、每一个人;二是对犬害问题突出的区域、地点进行集中宣传,禁止养犬人在公共场所违规遛犬;三是以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为单位进行宣传,形成人人参与、公众监督、共同抵制的社会氛围,为治理犬害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

(三)清理收缴阶段(10月20日一12月20日)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市清理整治规定》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严厉查处各类违规、非法养犬行为。一是要清理市区个人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没收;二是组织专门力量对流浪犬、无主犬集中的区域进行清理、收缴,统一移送公安部门,使市区的流浪犬明显减少或没有流浪犬;三是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要按规定办理犬证,达到依法、有序管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一30日)

此次专项工作结束后,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奖励;对工作开展滞后、消极应付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犬伤人、犬咬死人等恶性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具体措施,扎实做好清理整治各项工作。同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在人力、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特别是对犬害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要快速出击、及时整治,切实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和属地管理的职责,详细检查本辖区的每一个居民生活区,防止出现漏管或失管的地区。在检查中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查处各类违规养犬行为,采取以查促管、以罚促管、管罚并用的手段,以严打的态势依法整治各种不良养犬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9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清剿火患”战役的统一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徐斌副区长为总指挥,公安分局陆志平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公安、消防、监察、住建、安监、工商、教育、文化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指挥调度各地“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陆志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街道(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剿火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组织、指导集中清剿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排查、清剿火灾隐患,巩固扩大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成果,全面推进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高压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及小单位、“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打好冬季火灾防控和重大节日活动消防保卫主动仗。此次战役行动力争达到“六个100%、五个大幅度提升”的目标,即:社会单位和场所检查率100%、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100%、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率100%、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100%,实现基层火灾防控能力大幅度提升、相关行业系统消防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公安和消防部门监管力度大幅度提升、社会单位自我管理层次大幅度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幅度提升。“清剿火患”行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长效排查整治机制,为“平安”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排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区域排查整治

1.社区。全面检查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六个一”、“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平安村建设、驻社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重点整治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私搭乱建、乱停车、设置障碍物等堵塞应急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建筑物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堆物堵塞等问题。

2.城乡结合部。重点整治因违法建设、非法经营、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导致防火间距、防火分区、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等衍生火灾隐患。强化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依法取缔、查封一批不具备安全条件或严重带险运行的隐患单位和场所。

3.农村地区。全面检查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政村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平安村建设情况,重点整治小作坊、小旅店以及“农家乐”等场所火灾隐患。

(二)单位、场所排查整治

1.人员密集场所。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2.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继续巩固高层多业主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红盾”行动成果,对不放心、隐患未及时消除的高层建筑和地下空间进行“回头看”,跟踪督办,确保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3.未经有关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筑和场所。

4.小单位、出租房屋及“三合一”场所。家庭小作坊、小旅馆、小饭店、小歌舞厅、小录像厅、小网吧、小电子游戏厅、小美容美发(休闲)厅、小超市、小室等小单位,居(村)民出租房屋、群租房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问题。

(三)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业和场所排查整治

结合地区实际,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以及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场所纳入排查整治范围,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10日前)

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工作方案,细化量化目标任务,最大程度落实到岗位人员,层层召开会议,迅速动员部署开展“清剿火患”战役。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2月12日)

1.自查自改。根据排查范围,组织对本区域、本行业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自改;各街道(乡镇)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通过自查自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分别建立驻社区、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将社区、村小单位及场所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各街道(乡镇)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划分具体责任网格,集中力量进行排查。

2.行业系统整治。教育、民宗、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卫生、人防等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系统监管(管理)作用,针对教育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施工现场和人防工程、客运场站、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场所,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监督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综合整治。按照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要求,认真落实会商、移送、报告制度,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力。相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和安全监管作用,协同联动,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民政局综合推进居民社区消防安全建设工作,交通运输、交警、消防部门配合做好社区应急车通道治理工作。规划、城管、安监、工商、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违法建设、非法经营、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等源头性消防问题的打击整治。农林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推进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建设工作,规划、住建、城管、工商等部门和街道(乡镇)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针对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属于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属于未经相关许可经营的,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停业;属于未经许可、备案的地下空间,规划、住建、人防、卫生等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属于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规划、城管、住建、人防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应依法制止、查处或责令停止使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单位,工商、质监等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4.重要时段整治。在2012年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保卫各项部署要求,提前介入,严密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重点部位巡防看护、可燃杂物清理等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5.监督执法整治。公安分局及消防大队要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明确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排查整治范围,建立排查整治台账,量化任务指标,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错时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深入进行排查整治,向社区、村每个单位、场所、出租房主告知消防安全责任,做到不漏一个社区、一个村庄、一个单位(场所)。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报告区政府挂牌督办。

(三)总结阶段(2012年2月12日至2月29日)

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工作成果。区政府将对街道(乡镇)、各部门进行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战役行动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求的具体举措,战役行动成效直接关系冬防工作成败、全年火灾形势稳定和2012年春节消防安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落实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各街道(乡镇)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本地区社区、农村“清剿火患”工作情况定期检查、指导。

(二)统筹推进,夯实基础建设。要充分依托综治工作平台、网格化管理平台、村庄社区化管理平台、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平台开展工作,在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整治、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统筹考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等建设需要,根治易衍生火灾隐患的各类源头性问题,夯实消防安全基础。要建立社区小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互查互督。要将消防平安镇村建设纳入基层系列平安创建内容,进一步健全街道(乡镇)、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和责任体系,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员,确保年底前完成平安镇村建设达标任务;成立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依托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扎实推进街道(乡镇)消防工作站建设,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按时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完成组建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要坚持边排查整治边宣传教育,围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和《省消防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和“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情况,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投诉身边消防安全问题,公布曝光火灾隐患单位,最大化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落实消防教育培训职责,组织开展多元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人员都能了解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基本防火灭火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