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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论文精选(九篇)

财政分权论文

第1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关健词俄罗斯时政分权管理预算联郊制政府责任

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联邦宪法确定了其联邦制政体形式,政府结构出现了明显分权,形成了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自治州和自治专区三种主体形式构成的新型联邦关系,这为小管辖区更有效率地提供个性化政策提供了基础,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在“以足投票”的约束下,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了可能。但是,俄罗斯的分权制度选择是不是如同传统理论所言。根据福利经济学的传统理论,允许分权决策一旦作出,地方政府将被激励去产生必要的事业机构并指导公共行动使该过程成为可预期的成功的激励机制。很多文献研究都认为,俄罗斯财政分权的政治经济激励不足,破坏了财政可持续性、良好治理、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地区间财政平等、阻碍了经济增长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川。这引发了对分权所强调及破坏效率和权责的条件问题的研究,并且认识到以公共支出与收人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为特征的财政分权与管理和政府质量的密切相关性。

一、公共支出划分合理化

有效稳定的分权体制要有明确的关于不同层级政府支出职能范围划分的体制框架。这一框架应对政府在效率、公平和稳定等政策目标上的重要性顺序以及优先选择做出积极反应。支出职能的划分是设计政府间财政关系体制的基础。实际的支出职能划分在何种程度上体现分权体制理想的支出划分原则是检验支出划分充分性的一个办法,其合理性应通过考察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政府在其分权战略中设立的目标和任务来判定。从总体上说,俄罗斯联邦立法对支出责任的划分违背了事权决定财权的原则、地方政府支出责任清晰性、财政分权的目标性。

合理的支出责任划分的第一个标准是明确财政分权设计的顺序,即遵循事权决定财权的原则。财政分权设计的最优次序是首先明确界定不同级次政府的职责范围,是设计政府间财政分权制的首要步骤,是政府间合理有效的税收分配组合的基础有助于提高税收制度的效率,与此同时,缺乏支出责任的划分容易导致分权制的脆弱性。可是俄罗斯联邦的财政分权是从收人开始的。各级政府支出权力的分工大部分都是自然形成的,没有考虑所提供的预算服务要受制于预算水平的因素,而是遵循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每个财政年度重新调整。在未明确划分支出范围的条件上,设计分权体制的其他要件,这就导致了联邦以下政府的财政支出安排,不是以支定收,而是以收定支,因此,政府支出责任的这种调整,实际上是充当了联邦内政府政权更替调整的手段和政策工具。实践中分权体制的不稳定、不规范往往起因于对不同级次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未能在法律上明确划分。

第二个标准是有利于宏观经济管理的支出责任划分应该以一国或地方的社会偏好为依据确定公共支出项目特别是混合型公共产品的合适分权程度川。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共责任在政府间的分配与当地消费者—选民的偏好相匹配,对社会偏好有意义的是来自通过政治自主性所表达的支出决策的自力。因此,政府财政职能在政府间分配就是确定由哪一级政府负责有关政策制定、融资及管理的问题。否则支出职责划分缺乏明晰性。俄罗斯财政支出体系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传统的做法是按照受益原则在政府间来划分公共服务项目。年之前宪法以及法律体系没有就支出项目的融资、监管和实施等责任做出具体的划分,支出划分的安排模棱两可,多级政府共享责任特征明显。虽然年的预算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支出有关的政策、标准、监督及执行方面有了规定,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责任和权力没有明确划分。体现在当决定支出划分的具体细节时,在法律框架下的不确定性则更为凸显。只是在《2005年前俄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中才对支出责任做了较详细的划分。

缺乏明晰的支出责任划分会引起体制性的不稳定、公共服务的无效供应及政府官员责任感的缺乏。不仅如此,俄罗斯税收分割及财政均衡机制的不合理就是支出职能缺乏具体明晰的划分所导致的,从而破坏了在各级政府间明晰地划分权力和责任的原则。第三个标准是支出划分的目标性。总体上说,俄罗斯支出划分效率低下,同时也带来了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潜在危险。一方面是资本性投资支出划分的低效率。俄罗斯的资本支出职能的划分是伴随着大规模的投资性支出移交给联邦以下政府的过程。这种支出责任的转移和重新分配实际上是为了平衡联邦预算,削减州以及州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盈余,其结果给一些联邦以下政府造成了极大的财政压力。另一个特征是俄罗斯地方政府承担大量的社会保障和社会责任。如果从纯粹宏观经济管理的角度看,中央政府应负责对

需求有特别大影响的支出或对经济周期变化尤其敏感的支出,如失业救济等。而俄罗斯的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了大量社会福利的筹资责任、管理责任以及社会安全网的责任。这是与理论原则及其他国家的实践相背离的。地方政府由于承担了大量的具有较高边际消费倾向的支出项目,必然促成总需求的增长进而违背联邦政府对稳定目标的追求。

二、俄罗斯地方政府财政自的充分性

在多级财政体制下财政分权的过程就是财政自形成的过程。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国家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的权利由国家拥有,它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力。财政联邦主义就是降低这种权力分配的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它体现了基于民意的承认和一致或多数意基础上的国家权力在政府间的界定。这些权力包括有关的一组支出权、税收权力、借贷权和调控权闭。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产权的界定过程,是政府自的确定过程。事实上,在分权体制下,虽然在事权与财权统一的情况下,合理分权可以使各级政府自主决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规模,但是相对完整的财政、税收权力被赋予一级政府的同时,又被分解为并不完整的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财政支出权,使自成为一种有限度的自主和自治。俄罗斯政府间收人和支出划分存在的最明显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的支出和收人自不足。《2005年前俄罗斯联邦预算联邦制发展纲要》反映出俄罗斯联邦总职能项,其中归联邦级政权有项、地区级政权有项、地方级政权有项、不交叉的职能共计有项、交叉的职能共计有项图。项职能中有项联邦政府参与标准法律的调控。地区和地方政府很少能参与到标准法规调控中,更多的是参与财政保障和执行阶段。这说明联邦政府在各个阶段所起的作用始俄罗斯财政分权化管理终占优势。共同责任的存在也是地方政府支出自不明晰、不确定及不充分的表现。俄罗斯的立法在对地方预算分配支出责任时,不附有任何对决策和支出自的保障。税收自是决定税率、税基和征收的权力。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不仅被看做是各级政府获得收人的途径,而且是有效的政府间行为的约束机制。而这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就是税收立法权、征税权和管理权。因为税收立法权可以使地方政府能够灵活地根据地方公共支出的需要规范其税收收人,激励地方政府为扩大税基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否则缺乏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由于支出权与筹资权脱节,就会绕过法律的约束,而寻找“非正规税”。

俄罗斯次级政府仅对相当少量税种的税基具有控制权如印花税,这说明地区和地方政府确定自有收人水平的能力十分有限,甚至完全没有。联邦政府控制大部分商品税的税基。确定税率的权力也十分有限。即使是被法律列人的地区税和地方税,决定这些税的税率也是在联邦限制的范围内,惟一例外的是地区政府对生意税。地区和地方政府对地区税和地方税的征收权力很小,大部分税种都由联邦政府进行征收。俄罗斯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不同,即大多数国家的税款由联邦政府负责征收后,才同下级政府分享,而俄罗斯的财政体系中,税收收人的分享是从区政府到州政府,最后到联邦中央政府,从下到上逐级进行的。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缺少明确定义、稳定统一的税收分配原则会影响地方预算管理,而且对地方政府会有不利的影响,不是会隐藏地方预算外收人,就是会降低地方流动性税收的效果。

如果把分权视为向地方政府授权的方法,使之在决策上有某种自,那么这种方法有三种类型分散、委托和转让。俄罗斯政府内部关系的演变呈现为一种委托和转让的混合体。转让在联邦一地区间是主要形式。但在地区一地方间许多功能都由二级政府分担,并且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由于严格限制建立自己的税收体系,地方政府在税收决定权方面须依赖地区政府。在年之前,还没有立法明确区域预算与地方预算的关系。有些法律条款只有宏观控制的约束力,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随后的改革仍然没有使联邦主体内部的预算走出集权化管理模式。这就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也破坏了对选区的问责制。尽管联邦控制所有预算结构,加强对最低支出标准的管制,限制地区使用最重要的税收,但现行的体制仍然使地方在与上级政府的关系上有很大的非正式的自由决策权。

三、公共服务融资机制的管理

联邦政府财政援助和借款一直是政府间财政制度安排的焦点和富于争议的主题。目前,税收分享制度逐渐稳定。俄罗斯的转移支付充当了限制地方自主性、控制地方的政治手段及转移财政赤字的实现机制。尽管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是预算体制改革的重点,但还远没有实现体制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无论是联邦政府转移给地区级政府的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还是地区内部的财政援助资金的分配,仍然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因素。相当一部分财政援助资金没有经过预算批准就进行分配。转移支付经常被拨到最需要的地方或是政治权力极大的地方,并且通常作为控制地方的政治手段而使用。联邦政府有意识地在指挥中留下相当数量的财政资源资金,其目的就是在财政年度在经济和政治上

出现问题须增加财政拨款的地区之间进行资金分配。联邦政府不愿意放弃对地方政府的限制,拒绝赋予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权利,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也使联邦以下政府更加依赖联邦的财政援助。转移支付与分享收人占地方总收人的比例却很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及核算方法不完善。预算平衡补助金分配的突出特点就是试图混淆补偿和平衡间拨款的性质。为一种形式的预算间资助确定几个目标,结果将是一个目标都不能实现。这种财政不均衡的政治成本是政府在税收和支出决策的责任感的缺乏及地方政府的资源浪费,并且丧失了财政援助的针对性。政府间划拨起到了适度的平等化作用。即使平等化补助和有条件的补助部分弥补了地方上的多数急用资金的不足,但是要从整体上解决横向不平等这一问题,这种方法既不充分,也不太有效。

允许次级政府从金融市场借贷,能改进资源的配置和对公共服务供应有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严格的预算限制的法律和监督框架。当这些条件缺乏时,对财政的投资会增加经济的不稳定。尤其是在同时缺少市场原则和健全有效严格实施的规章制度下的下级政府借贷将破坏政府财政目标的实现,并且给宏观经济稳定带来危险。俄罗斯联邦以下政府有三种借款途径,即预算借款、向商业银行借款、发行证券。总体上说,地方的债务结构不合理。健康的借款体系应该更多地依赖于资本市场。而利用预算借款则是地方预算融资主要渠道借款规则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无法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该体系的预算激励引发了依赖借款政府的道德风险并造成了软预算约束的持续存在。因此,提高政府借款的监督效率和执行效率,是防止道德风险的重要途径。法律调控借款是对实现监督效率和执行效率的有效保证。

四、俄罗斯预算关系的改革加强政府责任

以增强政府责任为核心的预算联邦制的改革,旨在降低体制运作的最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率、财政责任、社会公正、经济和政治稳定。为实现经济效率必须为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进行结构改革创造长期激励,支持有利于投资和企业的竞争环境,促进居民收人和地方经济增长。通过公共财政管理增强预算责任,最大效率地利用税收和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税收预算政策透明性和责任,平衡预算过程,提高各级政府政策选择和执行预算责任心。同时使社会公民平等地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收益,实现社会公正。实现国家经济和政治稳定,必须为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构有效率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促进公民社会发展实现地区一体化,保障统一的税收预算制度,避免地区发展比例失调,巩固国家领土完整。尽管俄罗斯复杂的预算关系制度一直处于改革之中,但是仍然不符合预算联邦制的基本原则和国家长期发展战略。因此,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在中长期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框架下高质量地形成新的预算关系制度。

增加财政自,使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政府在法律确定的各级政府之间权力和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独立行使税收一货币政策。只有在地方政府具备责任感并符合纳税人的偏好时,财政分权化的好处才能够得以体现。各国的实际经验表明,只有各级政府至少拥有一种主要的自有税收来源时,分权式财政制度才可能取得令人满意的运行效果。此时,多级政府体制才可能提高政府的财政责任感,从而最终提高政府的经济效率。这就要求分配给各级政府有实际意义的税源,以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限制有条件的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范围,提高无条件拨款的重要性。现行财政援助的分配,大部分没有明确的分配标准和比例,每年确定联邦税收分享比例产生的地区和地方预算的依赖性破坏了进行结构改革、吸引投资、地方税收潜力的发展和提高税收征收的激励,因此,要改革转移支付的程序、规则和方法以增加预算的透明度、确定性和稳定性。现行集权化的地区与地方的预算关系仍然不透明,缺乏国家和社会财政管理和质量的完整监督制度。从旧体制继承下来的地方自治机构不完善,必须改革各级预算制度才能保证自治机构财政独立性和责任心。

第2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改革开放之前的三十年,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建国以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以赶超战略为目的优先发展重工业而建立起来的集权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其经济效率低下的弊端,国家财政负担沉重。

这一背景下,我国于1979年实行了改革开放,不断向微观主体放权让利,实行分成和财政包干体制。这样一则减轻中央财政压力,二则激活微观经济主体。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初,财政包干体制同样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这致使中央推动了第三次重大的财政体制改革。

第三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起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主要目标是要增加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的提高,增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

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分别先后进行了以“财政包干”为主的财政放权和以“分税制改革”为主的财政收权,然而这两次财政体制改革都是在经济效率下降的前提下进行的。财政分权究竟是否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二、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研究

在经济学文献中,一般认为,Charles Tiebout 1957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一个纯理论》发表后,分权的重要性开始受到关注。之后,Stigler、Musgrave和Oates等经济学家进一步围绕向地方分权的思想,形成了早期的财政联邦主义。其主要思想是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具有更强的信息优势。并且,由于辖区内的居民被赋予更多的决策权或者选择权,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信息优势有效分配公共资源。

但是,早期这一代的财政分权的思想并没有更集中地涉及财政分权对各微观经济主体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激励以及如何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等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许成钢、钱颖一、Roland等经济学家开始把财政分权的思想更多地与地方政府的激励、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联系起来。这被称为“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然而,其理论并不能完全与中国财政分权的现实证据相符,单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给予解释比较复杂。

基于此,一些学者开始寻找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影响的间接因素。如周黎安提出的地方政府“晋升锦标赛模式”。张军、高远等从财政分权对基础设施提供影响的角度分析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陶然、刘明兴从财政分权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角度对经济增长进行考察。虽然我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没能形成一个十分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并且,近些年理论上有重大突破的文献越来越少,相比较,研究财政分权、间接因素、经济增长之间的经验研究越来越多。

三、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经验研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经验研究较多,但结论却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学者关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直接关系的经验研究表明,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如Ma(1997)以平均留成率来衡量我国的财政分权,研究发现,财政分权与我国的经济增长呈正相关关系。

其次,另一些学者关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直接关系的经验研究得出两者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如Zhang和Zou(1999)研究发现,中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以上这些是研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直接关系的经验结果,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文献着重于研究财政分权、间接因素、财政分权三者间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的经验研究。如周黎安(2004)根据省级数据得到,官员晋升激励能有效促进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称之为“为增长而竞争”但过度地竞争也带来了诸如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然而,陶然(2010)则得到了不同的结论,同样他以省级数据得到地方经济增长和官员晋升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也就向“官员晋升激励”带来经济增长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四、小结

我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研究在近些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理论体系对我国的财政分权如何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提供解释,这需要继续不断的理论创新和拓展。同样,虽然在经验检验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研究颇丰,但出于对财政分权指标的衡量各有千秋难以统一也就带来了检验结果上的巨大差异。所以仍需要在财政分权等的量化指标上多取得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1]Ma Jun. Chinas'' Fiscal Reform [ J]. An Overview Asian Economic Review, 1997, ( 4) : 443- 458.

[2]Zhang, T. , H. Zou.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in the United States[ J].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9, (45): 228-239.

[3]陶然.经济增长能够带来晋升吗-对晋升锦标竞赛理论的逻辑挑战与省级实证重估[J].管理世界,2010(12).

[4]周黎安.相对绩效考核:中国地方官员晋升机制的一项经验研究[J].经济学报,2005(01).

第3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自从上个世纪以来,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发达国家大部分都实行财政分权。在人口超过五百万的75个转型经济国家中,84%的发展中国家正致力于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权力。伴随着财政分权实践的发展,财政分权理论以Tibe0ut1956年的经典文章《地方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为起点,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以Hayek、Tibeout、Musgrave、Oate为代表。[4-7]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者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与新古典的厂商理论相一致,把组织(政府、公司)视为“黑箱”,忽视了政府官员为什么有激励去提供公共商品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以Montin0la、Qian和Weingast、Qian和Roland、Qian和Weingast、T0mmast和Weinschelbaum为代表。[8-11]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承认对政府本身有激励机制。它假定政府并不是普济众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官员也有物质利益,官员有可能从政治决策中寻租。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本文按照各国为什么要实行财政分权?实行财政分权后,后果会怎么样?财政分权的后果必然会有正面和负面的影响,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最优财政分权的存在性这样的逻辑顺序来展开分析。

一、对财政分权原因的研究

既然财政分权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各个国家为什么有动力进行财政分权?不同的学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3.有利于分配的公正性。方晓利、周业安已给出,在实施财政政策的过程中,考虑到其巨大的分配效应,人们往往会主观地认为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实施政策是有效的,因为这样可以保证分配的公正性。如失业保险由中央统一制定标准可以避免各个地方单独制定标准所出现的不一致。然而,在中央政府缺乏有效信息的前提下,中央政府的政策制定可能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相反,如果这些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那么它可以充分显示居民的真实偏好。地方政府会不会带来分配的不公平?研究表明,只要居民具有选择社区的权利,流动性可以确保均衡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制定的" 失业保险水平过低,就可能导致本地的居民向外迁移,迫使本地政府制定不低于其他地区的福利水平。从这个角度看,居民的流动性可以确保分权下分配的公正性。[16]另一方面,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的统一,从再分配的角度看,中央政府拥有相对的优势。但从初次分配的角度看,分权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真正缩小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城乡差别,从而能够从更为基础的层面实现分配的公平。

4.有利于财政监督。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计划当局直接管理的国营企业越多,监督难度就越大。通过财政分权,中央政府管理的横向幅度缩小,监督难度就相应下降。若中央计划当局高度集权,随着国营企业数目的增加,监督任务增加导致监督不经济,这就迫使中央计划者尝试下放国营企业给地方政府直接管理。[13]也有学者认为,在分权体制下,公民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参与度,政府花的钱也主要来自当地的纳税人,地方政府往往比较注重顺乎民意,有助于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形成政府与民众相互信赖、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5.有利于引入竞争和创新机制。实行财政分权后,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之间在税收、财政支出、投资环境等领域展开竞争。Breti0n认为,政府竞争不仅发生在同一级政府之间,而且发生在不同等级的政府之间,水平竞争和垂直竞争都可能改进公共品的供给效率。其中,垂直竞争改进公共品的供给效率是通过更多的民主、更少的独裁来实现的。[17]地方政府经常被视为政策实验室,因为不同的地方政府可以进行不同的政策试验,分权后的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有可能同时考虑几个不同政策的优势。中央政府每次只能试验一个政策,而且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得到较好的新政策。当某一项政策预期的收益比较低时,进行政策试验可以反映潜在收益分布的信息。在分权体制下,两个地方政府制定者可以通过互相观测对方的政策决策和政策收益来制定本地的政策。[18]

6.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学者认为,当经济发展较为成熟时,从分权中获得的收益出现了。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财政分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大多数学者从以上6个方面分析财政分权的原因。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够解释财政分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从理论本身的完美性和解释力上讲,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仅从必要性上说明财政分权的原因,有的仅从充分性上说明,有的理论从公共产品提供的边际替代率出发说明完全由中央政府提供是无效的。

二、对财政分权后果的研究

(一)对政府规模影响的研究

(二)对政府行为影响的研究

2.对预算约束影响的研究。Wildson认为,联邦的转移支付给大地方比给小地方可能会使预算约束更软一些。Qian和Roland认为,在任何一种类型的政治体制下,官员倾向于救助效率低下的公司,或者浪费公共消费支出。在联邦制下,跨地区的资源流动增加了地方政府救助效率低下的公司或浪费公共支出的机会成本。财政支出总是低效率的地方,不可能吸引流动资源流到该地区。因此,竞争硬化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改变了地方官员的激励。近年来,中国的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硬化,部分是因为地方政府花费其资源以吸引外国投资者进行竞争。[9]Bardhan认为,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不足以解释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的硬化。因为地方政府很难忽视政治压力,所以政治压力将会促进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进行兜底。姚洋认为中国的财政分权并未导致地方政府预算约束的硬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深了软预算约束问题。[25]

(三)对经济增长质量影响的研究

财政分权可能促进地方政府进行竞争,但是,地方政府竞争方式的不正当性、财政分权的不规范性会加大地方之间的差距。Oates的研究表明,地方为了吸引新的公司,可能通过降低环境标准以减少对所在地的污染控制来进行竞争。地区间竞争也可能导致公共服务水平处于不足水平。Démurger认为,分权后的地方政府把过多的资金作为生产性投资而忽视了地方公共物品的建设,从而导致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乔宝云通过模型显示,财政分权有助于经济增长,却降低了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性;在总体的经济增长与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性之间存在着彼此替换的关系;富裕的地区倾向于隐藏自己的财政资源,而贫穷的地区则倾向于公开自己的资源。并且使用中国1985~1998年间各省份的有关部门数据,对经济增长率、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性和财政分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估计。结果显示,财政分权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加剧了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平等。[34]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者对财政分权后果的研究有不同的结论。即使对同一个国家财政分权的同一个后果进行分析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出现不同的研究结果的原因与所采用的数据的时间跨度、自变量的选取及国别有关。此外,不同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因此,在评价财政分权的后果时,必须考虑特定的经济、文化等因素。

三、对财政的最优分权程度和中国财政分权程度的研究

(一)财政最优分权程度及影响财政最优分权程度的因素

上述已给出的研究结果表明,一些国家的财政分权促进经济增长,而一些国家的财政分权反而阻碍经济增长。在对一个国家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研究时,发现:在某一段时间内财政分权促进经济增长,在另一时期内,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说明了,既然财政分权的后果同时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在理论上就可能存在一个最优的财政分权程度。

1.财政最优分权程度的决定。邹继础认为,当部分公共财政服务的受益面超越了政府的行政区域,而其覆盖面又并未达到全国范围时,便应由跨省份的组织来协调这些公共财政服务的生产与提供。但跨行政区域共同协调生产财政服务的一个难题是:在现行体制下,跨省组织与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使得在自然的制度演变中,无法形成提供公共财政服务的最优行政规模。提供公共财政服务的适当层级与单位的确定也取决于如何降低决策成本或制度与组织的交易成本。多项公共财政组合包括了不同范围内的利益溢出效果。因此无法根据支出的效率原则来划定提供地方公共财政服务的最适当的行政区域。即使有效率的课税单位为较高的行政区域,此时也无法直接根据效率原则来确定公共财政服务的提供区域。中央与省市间所提供的是极为复杂的组合性公共财政服务,简单的财政集权标准自然无法适用。[35]

王绍光的研究认为分权应有底线。他认为:在当今世界上,一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或支出不应低于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的50%,或国内生产总值的10%.如果一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低于财政总收入、总支出的50%,且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就可以说超出分权的底线了。[36]

2.影响财政最优分权的因素。许正中等认为,影响财政分权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稳定会影响财政分权程度。在转型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般稳定性比较差,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财政权力的空间较少。二是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财政分权程度。收入增长会促进城市化水平程度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这会增强地方政府的事权能力,因此,地方政府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要求更多的自治权。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地方分权支出水平也会比较高。[37]三是领土面积的大小、种族的多少、文化和地域的多样性会影响财政分权程度。四是处于战争中,或受到战争威胁的国家,集权化程度应更高。他们还认为,政治历史、政府职能、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制度、企业制度、企业运行机制和社会法治化环境)这三个因素会对财政分权产生影响。在这三个因素中,政治历史因素能够解释任何国家的财政结构安排(包括财政分权制度)的主要原因。但这还不够,还有一些经济上的原因能够说明为什么某些财政职能必须在较集权的水平上行使,而另一些财政职能则必须分权。政府职能的演变及其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的形成与调整有重大的影响。[37]

(二)中国财政分权的程度

Jin,Qian和Weingast认为,从地方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中国是非常分权的。邹继础认为,中国内地财政制度具有分权的“财政联邦主义”的特色,也就是,中央以下的省级政府也具有部分的财政自主性与财政责任制。在形式上,内地的各级预算拥有宪法所赋予的部分预算自主权,而省政府可以决定辖区内县市政府的财政责任,也拥有部分预算立法权。但是,与“财政联邦主义”不同的是,内地的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实际财政权是相当有限的,中央不仅控制预算支出总额,也决定并影响地方政府部分重要支出份额,如价格补贴。[36].王绍光认为,中国已经超过分权的底线,这不仅表现为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低于财政总收入、总支出的50%,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支出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而且表现为中央政府从数量和质量上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能力都十分低下。[37]

这部分给出的研究结果已经揭示了,财政分权达到最优状态时所需要的条件,这为世界各国的财政分权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实际上,影响财政最优分权程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因素对财政最优分权程度的影响大小不一样,对不同国家的财政最优分权程度的影响也不一样。某一因素对一些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的影响大一些,而对另一些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的影响小一些。因而,在" 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中,财政分权程度就表现出差异性。同样地,我们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许多学者采用不同的方法、指标来考察我们国家的财政分权程度,因此,得出的结论必然会存在差异性。

四、结束语

财政分权理论是随着主流经济学研究的推进和深入而逐步发展的,与新古典经济学相一致的是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主要集中于财政分权原因的研究。随着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发展,现代的财政分权理论除了运用委托-理论研究财政分权的原因外,还对财政最优分权程度和财政分权的后果进行了研究。财政分权已经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分权到底对社会、经济、政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不同国家的财政分权进行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尽管研究的结论有所差异,但是,这些结论向我们表明了,财政分权的后果体现在诸多方面,单纯地说财政分权的优劣是不科学的。财政分权的后果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有关,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适度分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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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财政分权,经济增长,面板数据

 

一、引言

财政分权,就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角度而言,是指通过法律等规范化形式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范围时,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预算管理权限,其核心是使地方政府具有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中国的财政分权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过程体现为渐进性和阶段性的统一。1980年以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集中,近乎通收通支。在这种体制下,地区间的财力差异虽然较为平均,但因地方政府财政缺乏自主权,影响了其积极性的发挥,进而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福利水平的改善。1980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以及1988—1993年多种形式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税收收入的控制权。[1]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实现了财政分权从“财政总量分权”到“税收门类分权”的转变,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总之,财政分权改革贯穿了经济改革的整个过程,改革的结果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经济的调控能力,实现了经济与财政收入的双增长。

先前的研究多集中于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而对于省以下财政分权对县域经济影响效应的研究极为鲜见。本研究以甘肃省66个县(市)为例,实证检验了省以下财政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总体说来省以下财政收入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有负面效应,财政支出分权和财政自给率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有积极影响效应;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省以下财政分权对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县市的经济增长作用方向和程度有所区别,政府在实施财政分权政策时要审慎对待。研究结果对于经济欠发达省份深入实施财政分权政策无疑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文献综述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财政分权理论研究领域的重大课题之一,受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已久。Xie,Zou和Davoodi(1987)构造了一个带有不同级别政府支出的内生增长模型,利用美国州与地方一级和联邦政府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是:已有的州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份额与经济增长最大化是一致的,公共支出的进一步分权可能会损害经济增长。[2]Oates(1993)依据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发现,财政分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提高经济的长期增长率。[3]菲利普斯和沃勒(2001)以巴罗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为基础,选取地方财政收入与中央财政收入比、地方财政支出与国家总财政支出比、扣除转移支付和国防支出后的地方财政与国家总财政收入比以及扣除补贴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地方财政支出与国家总财政支出比四个比值度量财政分权,研究结果表明发达国家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呈显著负相关,发展中国家的财政体制对国家整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4]Akai和Sakata(2002)根据美国各州的数据,对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作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财政分权能促进经济增长。[5]

国外对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没有形成一致性的定论。由于学者运用的计量模型不同,选取的财政分权指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得出的结论也往往大相径庭。就中国这种转型经济国家来说,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又如何呢?国内不少学者对此作了研究。张维迎和粟树和(1998)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的地方分权化改革导致了地区间竞争,而地区间竞争又反过来引发国有企业民营化。[6]林毅夫和刘志强(2001)选取各省级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占各地区财政增加总额之比作为度量财政分权的指标财务论文,以马基夫(1992)计量模型为基础,对我国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关系作了研究,结果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制度因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呈现正相关,财政分权可以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各地区居民的偏好,从而提高各地区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7]张晏、龚六堂(2005)发现分税制改革前财政分权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的,而分税制改革后财政分权对经济发展具有正的影响,东部各省的财政分权优势要高于中西部地区。[8]温娇秀(2006)利用1980-2004年省级面板数据,研究发现财政分权总体上促进了经济增长,而且财政分权的经济增长效应存在显著的跨区差异,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经济增长优势高于中西部地区。[9]刘小勇(2008)采用1998-2005年中国大陆25个省的省级面板数据验证了省及省级以下财政分权对省际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省级政分权和省级以下财政支出分权对省际经济增长具有正向影响。[10]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关于中国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和方向,不同的研究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和他们采取的财政分权指标、所选择的控制变量和采用的实证分析方法密切相关。国内已有的研究中,在研究内容上很少关注省以下财政分权与县域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方法上在利用面板数据研究时往往没有进行数据的平稳性检验,极易引起“伪回归”,致使回归结果很可能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三、实证分析

(一)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目的是研究省级以下的政府财政分权对县(市)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增长问题就不能不采用和借鉴增长模型。本文选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

(1)

式中Y为人均产出,K为人均资本,L为人均劳动;和分别为产出对资本和劳动力的弹性,且,即规模报酬不变;A 为技术进步参数。

对(1)取自然对数,

(2)

从式(2)中可以看出,人均产出取决于三个因素:人均资本、人均劳动和技术进步。在此假定技术进步取决于两类变量:第一类变量是制度变迁因素,如财政分权变量,衡量财政体制改革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第二类变量表示地区资源禀赋状况,如城市化水平变量。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选用指标如下:

经济增长:使用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RJGDP,以2000年为基期,根据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指数折算成人均实际生产总值,单位:元。人均资本:k,以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代替,单位:元;人均劳动: l ,以各市县从业人员近似替代;城市化水平:CSH,,由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表示;省以下财政分权指标:本文拟采用刘小勇(2008)的衡量指标,即财政收入分权指标:FDS=地县预算内财政收入/全省预算内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分权指标:FDZC=地县预算内财政支出/全省预算内财政支出;财政自给率分权指标:FDZJ=地县级预算内财政收入/地县级预算内财政支出。[10]

本文采用甘肃省66个县(市)2001年—2008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数据均来自甘肃经济信息网、《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为了消除变量间可能存在的异方差,本文先对RJGDP、k、l、FDS、FDZC、FDZJ和CSH进行自然对数变换。分别记为、、、、、和。

(二)面板数据的单位根检验

为保证结果的稳定性对、、、、、和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本文使用LLC检验、IPS检验、Fisher-ADF检验和Fisher-PP检验四种方法来进行检验。[11]利用Eviews 6.0软件(下同),检验结果见表1和表2。

表1 甘肃66个县(市)面板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LLC

-28.887***

[0.0000]

4.5392

[1.0000]

-28.552***

[0.0000]

-18.914***

[0.0000]

-6.282***

[0.0000]

-9.963***

[0.0000]

IPS

-9.1238***

[0.0000]

9.8219

[1.0000]

-13.427***

[0.0000]

-3.809***

[0.0001]

2.0587

[0.9802]

2.9214

[0.9983]

Fisher-ADF

346.284***

[0.0000]

57.2304

[1.0000]

393.324***

[0.0000]

211.72***

[0.0000]

154.540

[0.0876]

109.821***

[0.9205]

Fisher-PP

544.246***

[0.0000]

88.3403

[0.9989]

529.686***

[0.0000]

197.938***

[0.0002]

198.56***

[0.0002]

第5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支出;监督;宪政

对宪政这个政治学、法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至今没有统一认识,但论及宪政的内容,人们自然会想起民主和公平正义,也会联想到权利与权力,从根本上说宪政所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的制约与权利的保障。当国家产生时,国家的财政权及其具体内容中的财政支出权就产生了,而“监督是一种普遍的权力现象,存在权力的地方就会有权力的监督”[1]。下面将对财政支出监督进行宪政解析,由于现代财政已经发展到了公共财政时期,因此将更多侧重对公共财政支出监督的宪政解析。

一、财政支出监督与财政民主

“民主”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是“替民做主”① 的意思,它不是宪政理念中所论及的民主。近现代深入民众观念的民主是宪政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甚至人们有时将民主与宪政等同使用②——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毛泽东就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2],因此民主是宪政理论的核心内容。财政民主,“就是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 [3]。对财政支出的监督能够体现财政民主精神,也将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

1.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财政民主精神。首先,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众意愿。财政支出的范围广泛,包括一切与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相关的领域,民众对财政支出的关注就是对自己的关注,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是一种民众的意愿。其次,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程序。民主程序是以公众知晓、公众参与和公众评价为特征的,因此是接受监督的程序。就财政支出监督而言,监督本身就是整个财政支出程序的一个环节,而财政支出程序本身也是整个监督内容的一个方面,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体现了民主程序。最后,对财政支出进行监督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是一种能够使大多数人的意思表达出来,并最大限度保障大多数人意志的方式。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时,监督本身就是表达民众意愿的方式;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意志的结晶时,监督也就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方式。

2.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保障了公共财政支出民主。在整个财政支出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新部门”和“独立的人”——比如:人民代议机构、整个行政机构,包括财政部门以及具体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等等,他们在完成财政支出职能的过程中行驶着某些独立职能,并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这些部门与最初的民众之间是独立的,同时这些部门彼此之间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各自形成了独立的利益和权力范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4] 这个界限可以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也可以是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监督。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就是滥用财政支出权力的界限,它能保障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

二、财政支出监督与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也是现代民主国家中的一个基本理念。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对财政支出监督问题进行研究是对其进行宪政解析的一个重要内容。

1.财政支出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公平的本意是指“参与各方在规则权上的平均或相等”,包括体现为机会均等的起点公平、程序合理的过程公平和符合公正理念的结果公平。公平本身就是一个包含了正义的概念。“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5] 对于正义,不同的历史阶段会得出有差异的结论,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民主社会下财政支出监督中的正义也必然是以民主为核心价值,是符合广大民众价值判断的正义,是符合公平理念的正义。财政支出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社会成员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途径,更是保证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财政支出公平投入是社会各方面均衡发展的基本保证。财政支出公平正义要求政府财政支出的安排能够比较均衡地照顾到和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财政支出的起点公平体现在人人都有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生存保障和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财政支出的过程公平体现在民众有机会参与到财政支出的决策过程;财政支出的结果公平体现在财政支出使社会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使社会成员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对于不同的社会成员可能从财政支出中获得的不同,通过财政支出也不能保证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处于同一状态,因此财政支出的公平是起点与过程的绝对公平与结果的相对公平的结合。

2.财政支出监督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财政支出领域的贯彻落实。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体系,它将表现为财政部门对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机构对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所有与财政支出相关的决定、人员和资金的全面监督。健全的财政支出监督体系是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财政监督体系得到体现的保障。首先,财政支出监督能够促使起点公平正义的理念在财政支出领域得到落实。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就使得在财政支出行为发生之时充分顾及民意,一个充分体现民意的财政支出行为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行为。其次,财政支出监督使财政支出的起点公平正义转化为结果的公平正义,即保障了财政支出过程的公平正义。在整个财政支出的过程中会涉及许多部门,财政资金从国库到最终的使用者或使用项目,要经过许多人,无论是机构或者是个人行为的偏差都可能导致结果偏离起点。对财政支出监督使得这一偏差以最小的概率发生。最后,财政支出监督可以纠正财政支出结果的非公平。对于个别的财政支出结果的非公平,可以通过对财政支出的事后监督来纠正。

三、财政支出监督权

宪政的根本作用就是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因此,权利(力)是宪政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政支出监督领域体现宪政理念的最佳方式是用宪法将体现民主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些理念的财政支出监督的权利或权力加以固定。

1.从私人财产权利到国家财政权力。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阐释了国家的起源,即人们“找到某种形式的结合,使这种结合能够动用全部成员的集体力量来保护其结合者的人身和利益”,“每个结合者自身及其所有的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共同体” [6],而社会契约便是这种结合的形式。它阐释了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将自身的权利(包括财产权)让渡给了整个集体(在国家产生后即为国家),也恰当地阐明了国家财政权力的根源。国家就是因为接受了民众对其私人财产权的让渡而享有国家财政权。在家计财政下,“家天下”思想支配下的皇帝、君主和领主直接剥夺了被统治者的私人财产权,而成为他们的个人财产权,因此其私人财产权本身就转化为国家(也是自家)财政权。在进入公共财政时期前,中国经历了“一切生产事业均归国家经营,所有生产事业之盈余均解交国家。由于生产事业均由国家独占,其产生独占利益,即为政府主要收入” [7] 的国家财政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必然的享有全部财产权,因此国家也就理所当然享有财政权。进入公共财政时期,在近现代民主理念的指导下,确立了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承认了私人享有的财产权,此时国家享有的财政权就必然存在与私人财产权的对立,而国家财政权的来源便是公民对其财产权的让渡。2.国家财政支出权力的让渡。私人财产权向国家的让渡是产生国家财政权的一个基本条件。当私人财产权实现了向国家的让渡而形成国家财政权之后,关于国家财政权的让渡刚刚开始。国家财政权按照财政活动内容划分,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收入权和国家财政支出权。现代民主社会,国家的权力,在三权分立的理论下,分别由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来行使。由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在整个国家权力机构的架构中的分工不同,国家财政权向其让渡的具体内容也有区别。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主要受让的是财政立法权与财政司法权。行政部门作为直接行使执行国家各种事务的权力部门,获得了直接行使国家财政权——包括财政收入权与财政支出权的核心权力。行政部门获得这项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国家财政权力向行政部门的让渡。政府获得了这项权力之后,不能也没有由其自身完全行使这项权力,而是通过政府内部的分工又将国家财政权力进一步让渡给了财政税务部门,其中国家财政权力之中的财政支出权主要让渡给了财政部门。那么国家财政权力的让渡是否就此终止了呢?其实还存在财政部门将此权力向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让渡——这是一个广泛而具体的过程:财政部门对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拨款后,就是财政部门将财政支出权让渡给了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

3.财政支出监督权。从私人财产权向国家让渡成为国家财政权始,国家财政支出权作为国家财政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产生了。伴随着国家财政权在国家、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层层让渡,国家财政支出权也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层层让渡。根本上说,监督权产生于权力的让渡,当权力主体让渡其权力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对受让权力主体的监督权;即受让主体受让权力的同时也就具有了接受监督的义务——这既是公平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权力义务对等原则的一个具体应用,同时避免了因为这种让渡而形成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利)的剥夺。因此,财政支出监督权在财政支出权的层层让渡中就应运而生了——财政支出监督权以财政支出权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以权力的让渡为必要条件。财政支出监督权,就是指让渡财政支出权的主体对受让财政支出权的主体享有的察看并督促的权力。由于财政支出权存在多个主体的层层让渡,因此享有财政支出监督权的主体也是多元化的。

四、财政支出监督权的权能分解

通过分析可见,财政支出监督权是由多个主体——包括民众、国家、政府和财政部门①分别享有的;财政支出监督权针对不同的主体其内容也有差别;财政支出监督权不仅包括直接的财政支出监督的各项权力,广义上也包括保障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各项权利。财政支出监督权是由不同主体享有的多个权利的集合。

1.民众财政支出监督权。民众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可以分为直接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和间接的财政支出监督权。所谓直接的财政支出监督权,是民众直接享有的关于财政支出监督的权利。如公民的财政支出信息知情权、财政诉讼权、举报权等。所谓间接的民众财政支出监督权,是公民对享有财政支出权或者财政主权所必需的条件性的权利,如选举权、新闻自由权等,缺乏这些权利,直接的国民财产就成为空谈,也就缺失了财政支出监督权产生的基础。

2.国家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在权利制衡理念下,国家的权力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因此它们也分别享有国家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受让了国家财政支出权,是国家财政支出监督的一个对象,因此,国家的财政支出监督权主要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行使。中国的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享有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力集合包括财政支出信息知情权、财政支出立法监督权、财政支出决策审议权、财政支出行为督促权以及处置权等。司法机关的财政支出监督权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财政支出检控权和审判机关具有的与财政支出相关的审判权。检察机关的财政支出检控权内含了对履行财政支出职能部门财政支出情况的了解权、接受群众对财政支出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举报的权力以及对财政支出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审判机关的财政支出监督权与其所享有的审判权结合在一起,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在具有财政支出诉讼权的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实现。

3.政府的财政支出监督权。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受让了财政支出权后,又将其让渡给财政部门来具体行使财政支出权,因此它在接受国家及人民的监督的同时,也有义务对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行为进行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监督权既表现为财政支出信息知情权和财政行为督办权,更表现为审计监察权。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知情权是其考察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行为合规性的依据,也是政府行使其财政支出行为督办权的基础。政府对财政支出行为的督办权可以督促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其具体的财政支出权。在中国,主要由审计部门代替政府行使审计监察权,审计部门行使的审计监察权又将派生出“检查和调查权、制止权、提请处理权及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 [8]。

4.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监督权及其派生权力。财政部门作为具体行使财政支出职能的部门,具有接受民众、国家及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监督的义务,但由于财政部门的具体财政支出行为实现了财政支出权由财政部门向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让渡,因此财政部门本身也具有财政支出监督的权力,而且是对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最直接的监督。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对使用财政支出资金部门的财政支出监督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这项权能首先表现为对具体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财政支出信息知情权,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对使用财政资金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及使用额度的具体情况的知悉进而行使其他的财政支出监督权能。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行为督促权是指财政部门督促使用财政已拨款项的具体部门,如科技部门、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合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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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西方一些国家,如法国对国有财产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行政法上的财产权理论也较为完善,其行政主体的财产依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私法和公法,这恰恰是它们行政法的精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应当而且必须借鉴这些制度和理论,但我国行政法及其理论至今还无此划分。本文试图粗略地提出和阐述我国行政法上的财产权问题,以期引起行政法学界和民商法学界同仁的重视和研究。由于种种原则,文中的观点不一定都正确,欢迎读者指正。

一、行政法上的财产权

从内容上看,各部门法中,只有民商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最为详尽,其理论也最为精致;从历史上看,民法早于行政法产生而独立于其它部门法,因此,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和理论在早期必然脱胎于民法,以至于许多分歧由此产生:行政法上也有物权和债权?

行政法上也有物权。笔者称“行政物权”。它主要包括:(1)行政主体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物权。(2)用于行政目的的他人所有的财产的物权。(3)用于行政目的的行政主体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的物权。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分为两类,一类原则上适用行政法,笔者称之为“行政财产”;一类原则上适用民法,这一类财产和普遍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无异。笔者把一切民事主体的、原则上适用民商法的财产称为“民事财产”。行政物权中权能最完全的是行政法上的所有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行政法上的所有权讨论行政财产。

行政财产和民事财产有如下区别,或者说满足下列条件的为行政财产:

1.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民事财产体现的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平等,其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也只能对抗平等的民事主体。行政财产体现的是行政关系,一端是行政主体,另一端则是不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这种行政关系具备行政关系的一般特征。行政主体在这种关系中具有公权力,由此导致行政主体享有民事关系中不可能具有的行政特权。行政财产的法律制度就是这种关系的生动体现。

2.设立的目的不同。民法上的物权基于物权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其占有、使用、处分、抵押、留置等活动都是为了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行政主体设立行政财产必须以设定公共使用目的为前提。这种公共使用要么是公众直接使用,要么是专门或主要用于某种行政公务。如果财产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润,那么就不属于行政财产,而是民事财产了。

3.保护的方法不同。民法上的物权保护,由物权人向侵权人提出请求来实现,当事人之间仍然是平等的。如果浸权人不予接受,物权人一般只能提请法院或有权国家机关解决,不能自行采用暴力。而行政财产的保护则不然。(1)行政主体自己可以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设定法则,限制公民或组织的有关权利。(2)当义务人侵害行政财产时,管理行政财产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律采取强制手段保护行政财产,甚至处罚义务人。如《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3)请求赔偿行政财产损害的诉讼没有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条是否包括行政财产尚难明确,因为我国立法上和理论上一直认为财产权似乎只有民商法才规定,相当一部分人还不知道行政法上也有财产权理论。

4.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一般说来,行政财产适用行政法,民法上的财产适用民法,它们的具体制度除前文已述及的外,还有下列不同:(1)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除法律禁止外,可以自由转让,而行政财产在公共使用目的废除以前,所有权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2)禁止在行政财产上为私人利益设立民法上的物权关系,例如用益权、抵押权。(3)行政财产不能作为取得时效标的。我国民法目前尚无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们主张建立这一制度,如果建立起来,行政财产则不受这一制度约束。(4)行政财产不能作为强制执行对象。在法国,国家的一切财产不能扣押和强制执行,在我国则没有这一制度。应该考虑对行政财产适用这一原则。(5)行政财产的使用制度不同于民法上的财产使用。公众直接使用的行政财产可以依法自由使用,以不收费为原则,并且应该同样对待以同样方式共同使用行政财产的人。对于需独占使用行政财产的人,适用行政许可制度。(6)是行政财产还是民法上的财产发生疑议时应推定为行政财产。就笔者所知,目前我国只有第((5)项制度较为完善,第 (1) (2)(3) (4) (6)项制度尚付缺如,函待建立。

除行政财产外,行政物权还有用于行政目的的他人所有的财产(笔者称“他有行政公物)和用于行政目的的行政主体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笔者称“混有行政公物”)的物权。这两类公物也适用行政法,其制度至少应适用上述第(3) (4)项。

行政物权还有诸多理论需要探讨,如行政物权的取得和设立,行政财产的分类及其范围,行政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相对人享有的行政财产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等等。法国行政法关于公产和私产的划分比较成熟,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划分在立法上是不彻底的,公产和私产的法律制度互相交叉,只具有相对性质。此外,法国和其它西方国家的国有财产在其国内的比重并未占据主要地位,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的范围和数量极为广泛,民事财产权制度却相对萎缩,这是我们在借鉴外国行政法时所必须注意的问题。

民法上有债权,以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最为重要。既然行政法上有物权,那么有没有债权呢?有。主要是两类,即行政合同之债和行政侵权之债。但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是从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来看待它们的,以便与依法行政的目标相一致。我们如果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看待它们,它们自然也应划归债权,即行政主体与特定相对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与行政物权相对应。这样,我国行政法上的财产权体系大体图示如下。

顺便提一下,从前述我们对行政法上财产权的叙述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行政法学可以借鉴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展开多角度多视野的研究。 转贴于

二、确立我国行政法上财产权理论和制度的意义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一切部门法中的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和内容。行政法上的财产权理论和制度的重要意义必将随着实践的发展愈加显露,它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乃至国际交往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里略谈几点。

旧有经济体制的最大弊端是把国有企业当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不会因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完成—即所谓政治权力承担者和财产所有人的双重职能的分离,也不会因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实现而完成。我们在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还必须同时注意部分国有企业职能的转变。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其实是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认识和不确切的提法。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以往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职能,把实现行政目标当成了自己的目标,由此导致了“企业办社会”等一系列恶果。②我们细加分析,就会惊人地发现,国有企业财产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所有权”的财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均符合行政财产的特征,而与民法上的财产大相径庭。’‘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与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在行政法上是无法分开的。政府作为民法上的财产所有者的职能与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倒是可以分开的。可见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端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另一端应该同时是部分国有企业职能的转变,即由主要实现行政目标转为主要实现经济目标。国有财产只有在民法领域才谈得上与其它财产一体保护。如果不加区分地把一切国有企业财产都当作民事财产来对待,势必把作为行政财产的国有企业当作民事财产来处理,或者把国有企业中的行政财产当作民事财产来处理,造成理论上、立法上和实践中的混乱。国有企业财产应按其适用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特征分别对待。它们履行各自的主要职能。有人已经模糊地提出了这一问题,但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是行政合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等也是行政合同,一些学者敏锐而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①这意味着,在中国大量存在的以承包经营责任制等为基础的改革是以行政关系,是以行政法为基础开展的。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突破口。(1)如果上述合同是行政合同,那么由其涉及的财产也应是行政财产。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财产的研究几近空白。(2)上述行政合同以往是当作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来研究的,现在看来民法学界是走了点弯路。从今以后,在经济领域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向现代企业转换的过程中,行政法应该与民商法齐头并进,而不是由民商法孤军奋战,更不是将行政法局限在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这些纯粹的政府权力行为以内,而应将行政法上的财产权问题当作重要内容来研究。

第7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地方财政竞争;财政监督;制度外税收竞争

随着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建立财政分权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改善政府效率实践的重点。地方财政竞争与我国以前高度集中财政管理体制相比,代表着各级政府自主理财意识的复苏,它意味着我国财政分权已经使各级政府存在着潜在和现实的竞争论文。随着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和税制环境的改善,我国地方财政竞争将进一步规范,效率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分权体制下财政竞争:一个理论综述

最早在理论上阐述地方财政竞争思想是美国经济学家蒂博特(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提出了“以足投票”理论。他认为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财政支出与税收的一种精确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们之所以在某一区域工作和居住,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是因为政府服务与税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正如施蒂格勒指出的,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本地居民,同时在一个国家内硕士论文,不同的人们有权利对不同数量的公共品服务投票选择①。

蒂博特之后,对于财政竞争的研究多从财政支出和税收竞争两线展开。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扑向底层的竞争”理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和各地区广泛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鼓励投资,为了吸引资本的流入,各个地区政府主动减少自己应得的投资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使得地方服务的产出水平低于有效率的产出水平。为了吸引企业投资而采取的低税率,地方政府需要维持一个低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的支出水平,特别是在提供那些不能为企业提供直接收益的项目上。奥茨(W.Oates)认为在各个地方政府税收竞争中,没有谁可以获得好处,最终都会陷入非合作博弈的囚徒困境之中。

高登和威尔森(GordonandWilson,2001)也认为,人员和资源流动或者流出某一地区,不仅仅取决于该地区的低税率,而且要看该地区的公共支出状况和社会福利水平,即便税率相对较高,但如果本地的公共服务更好,也可以吸引人才和资源的流入。他们的研究还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经济论文,就是随着人员和资源在地区的流动性的增强,分权制将强化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面的竞争,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对于财政支出竞争效率问题,公共选择学派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作为地方政府决策主体的官员,分权化导致地方官员作为中央政府的人在财政支出决策中易产生道德风险,企业与地方官员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结果不是福利最大化而是政府预算最大化。但是税收竞争可以增进福利,限制政府预算消费,因此税收竞争被看成一种有效的,旨在对高税率的内在压力的制约不充分的制度性约束的补充,这种税收竞争促进了税收制度的趋同,降低了公共服务的成本。诺贝尔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更是指出税收竞争是“扑向顶层的竞争”,是限制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且不是以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二、我国地方财政竞争现状及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财政竞争在税收竞争基础上,又通过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吸引外来资源,扩大税基,从而使地方财政竞争逐步转向税收竞争和支出竞争并存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财政支出在地方政府财政竞争中占到了主导地位,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其问题也不容忽视。

1.财政支出比重过大,监督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从总体而言是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总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上升,地方财政支出的高比重反映出地方财政资源配置的自主程度提高,但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财政体制存在着内在矛盾,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公共品供给责任,虽然分税制改革以后,经济权限似乎得到了明确划分,然而社会责任主要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担方式,中央把支出责任给地方,地方则向中央要钱,正常的转移支付被轻视;地方利用信息优势欺上瞒下,通过预算外收支及体制外收支来满足自身利益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监督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受传统计划体制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中,财政支出预算约束软化问题十分严重。很多地方根本不按《预算法》行事,实行赤字预算或随意追加预算支出。缺乏真正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资金使用中的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支出项目决策方面,我国历来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支出预算基本上是按照基数法加增长的方法编制而成的,这种方法由于是在承认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容易把以前决策的错误进一步累积,影响了支出安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较之西方发达国家的项目专家决策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最低费用选择法等等,我国常常由长官意志决定,无法反映公众的真实需求,造成支出的低效率或无效率。

2.制度外税收竞争有欠公平

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是财政资金来源基础,也通常作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现象普遍存在,既有因中央差别性税收及地方合法税收权限引起的制度内税收竞争,也存在制度外税收竞争。

制度外税收竞争是税法规定的税权范围内,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使用的手段主要包括差别税率(额)、减免税、不同的起征点、个别税种是否开征、差别税目、不同的纳税期限等。制度外税收竞争形式灵活,因此决定和影响其效率的制度外因素十分复杂,如税收征管力度、征管人员素质、税收计划、地方行政干预、办税服务水平等都可能。此类竞争形式隐蔽且多样,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别,既有合理、合法的竞争,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竞争,如擅自减免税、有意放松税收征管力度、包税、买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减免费等。税收竞争不易监督,容易产生地方政府官员的道德风险,滋生腐败,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形象。而且各地在不规范的税收竞争的执行与操作中存在很多盲区,难以保证财政收入合理使用。

三、提高地方财政竞争效率的对策

根据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对地方财政竞争效率的分析,地方政府的财政竞争有利于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钱颖一,魏加特,1995)。但是这个结论有三个理论前提:(1)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拥有自,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进行干预;(2)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充分流动,允许“以足投票”;(3)地方政府面临预算的硬约束,即不可以发行货币和无限制贷款。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财政的分权实际造成的地方政府的财政竞争和要素的流动性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好的制度前提。但是我国财政体制的分权受到集权政治体制的影响,对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直接和间接的控制关系。正如Bird(1998)指出的,地方政府的企业家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政府过多地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并过多地依赖企业税源阻碍了民间投资和创新,这反过来又制约了政治体制的分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所有权必然导致沉重的企业补贴,因为中小企业的破产率总是很高,地方政府不得不承担其经营风险。

1.地方财政远期目标:适度收权

我国地方财政竞争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财政资源浪费,而且给腐败及政府决策的低效率提供了温床。因此,改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体制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课题。

之所以地方政府经济上适度收权,是要求地方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领域,主要是放弃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直接控制,从企业家式政府转变成市场维护型政府。这样做可以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地方的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应地要逐步切断地方政府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依赖,逐步培育地方自有税基。但是,经济上过度分权对经济造成的危害并不意味着回归集权体制是可行的。适度收权的提出是相对于过度的地方经济自主与集权的政体之间的矛盾而言的,所以在经济权利收缩的同时,逐步推进政治的分权化也是必要的,政治分权化可以塑造最终的政府监督人,从而解决财政监督的缺位问题。委托理论已经证明,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效力或存在委托人缺位时,成本会非常高,以致于整个体制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因此,财政支出改革的核心在于塑造一个最终监督人群体,对政府财政预算有强有力的决定权,这要求有相应的政体改革措施,即适当的人事任免权的下放是必要的。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地方财政有明确的财权和事权。因此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人大具有开征地方税种和安排地方税税率的权利,以法制化、程序化的税收竞争代替制度外税收竞争。另一方面,让纳税人真正行使监督权利,利用地方人大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并实施奖惩,更进一步的是通过地方直选来真正落实纳税人的监督权。

2.地方财政改革近期对策

政治分权作为一种远期目标是必需的,但近期内还缺乏实施的条件,这不仅是因为路径依赖的约束,更重要的在于政体改革涉及到权利变更,存在很大的改革成本,因此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是必要的。通过政府职能和财政监督体制的逐步调整,来提高政府的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1)调整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把地方政府定位在地方公共品的供给角色上。近期内在不调整现有的事权政府间配置结构的前提下,改革地方政府的事权结构,即鼓励或强制地方政府逐步退出地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局对各地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政府所有权拍卖名单、价格、次序与规则,在各地产权交易所对政府所有权进行拍卖,购买者必须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及就业责任。拍卖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当地社会保障支出。(2)改革财政监督体制,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支出管理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财政监督的不到位造成的,尽管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财政监督体系,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财政监督缺位是纳税人没有真正行使监督权利,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依靠关于自律,而这已经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一个有效的政府离不开人民的约束,政府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所以,财政监督制度的改革必须围绕财政公开化原则,从纳税人监督和财政体系内部监督两方面着手,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

参考文献

[1]王加林。地方财政———跨世纪改革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徐斌。财政联邦主义理论与地方政府竞争[J].当代财经,2003,(12)。

第8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在财政体制上应采取适度分权的地方分级财政体制。

    一、西方财政分权理论

    (一)乔治·施蒂格勒的最优分权论。

    为了回答地方政府分权的必要性问题,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首先从公众需要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施蒂格勒在1957年发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对于为什么需要地方政府这一基本问题作了公理性的解释,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选民,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他所管辖的公民的效用与需求;第二,不同地区的居民有权对自己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进行选择。按照施蒂格勒的两条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 事关满足居民公共需要的决策,应当在最低行政层次的政府部门进行,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二)埃克斯坦的“按受益原则分权”的理论。

    美国学者埃克斯坦(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但是,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财力。从伦理的角度讲,为了保护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为管辖范围越小的政府单位,其决策结果与合理的市场决策越接近。因此,小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比大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往往更有效率。

    (三)奥茨的财政分权理论。

    奥茨(Wallac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一书中,为地方财政的存在提出了一个分权理论。奥茨所运用的是福利经济学的方法,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应使社会福利达到极大,即帕累托最优。在达到帕累托最优之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可以改进的。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论证,奥茨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据此,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四)蒂博的分权模型与“用脚投票”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蒂博(Charles Tiebout)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提出了财政分权模型。蒂博认为,在人口流动不受限制、存在大量辖区政府、各辖区政府税收体制相同、辖区间无利益外溢、信息完备等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与税负的组合时,展现了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蒂博模型说明由地方政府分散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可行而且有效,该模型为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大量关于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的文献涌现出来。

    上述的几种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政府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等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表明财政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有利于减少信息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遏制政府规模的扩大、引入竞争和创新机制,完全否定行政性分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应将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职责分配和指定给某级合适的地方政府,而该级地方政府则仅代表该地方性公共产品影响所及的那些民众。因此,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范围大小不同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

    二、我国实行适度分权地方分级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集权过多,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了解和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是有一定启示作用和积极意义的。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在财政体制上采取适度分权的地方分级财政体制是有益的。

    第一,适度分权有利于公共产品的有效供应。从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看,由于大部分公共产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与中央政府比较,地方政府更贴近企业和居民,更了解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及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低。从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看,由于各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和结构不同,若公共产品均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统一的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水平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地居民的需求。

    第二,适度分权有利于使公共产品提供的成(下转第282页)(上接第208页)本费用分摊与受益直接挂钩,可以提高地方居民对政府事务的参与程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当地政府的责任感。反之,如果实行高度集权的体制,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均由中央政府拨款,而非本地居民纳税,由于缺乏本地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监督,执行公共项目的地方官员往往不关心项目的成本与收益,地方政府花钱也没有像花“自己的钱”那样精打细算。

    第三,适度分权有利于创新。高度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没有或很少有决策自主权,地方官员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者,各地的支出、税收、工业政策及执政目标等均由中央决定,地方政府无法利用政策创新来与其他地方竞争,体制和政策僵化使得政府缺乏应变能力,管理效率低。而适度分权则有利于地方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适度分权有利于税收征管。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纳税人,更了解税源和征税对象的情况,从而在税收征管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防止分散、零星税款流失方面的优势则更加明显。

    第五,适度分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高度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长官往往由上级政府任命,这种体制使得地方政府长官只关心如何迎合上级的意图,而忽视地方居民的呼声。而分权体制下,公民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参与度,政府花的钱也主要来自当地的纳税人,地方政府往往比较注重顺乎民意,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形成政府与民众相互信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我国地方分级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

    省级政府适当集中财权和财力,提高中观的宏观调控能力,主要负责本省内资源配置的职能、具有宏观性的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权和主要的经济服务性事权。与此相适应,将营业税、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等涉及社会结构调整和环境改善方面的税种划为省级税收。

    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居民的生活服务性事权和一部分经济服务性事权。市政府的经济服务性职能主要是对跨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建设、农业等基础产业设施的管理。县政府主要负责县内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如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配合省、市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动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教育税和契税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

    另外,可将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涉及国民素质、国计民生方面的支出作为省和市(县)政府的共同职责,以便省级财政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恒龙,陈宪. 当代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述要. 国外社会科学,2007(3)

    [2]甘行琼,汤凤林·美国财政分权的效率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2004.

    [3]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

第9篇:财政分权论文范文

关键词:财政分权 经济增长 实证检验 外生性 时滞

纵观财政分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同学者之所以在财政分权的经济效应这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并不在这一问题本身,而在于不同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进行的模型设定、变量选择、计量方法、数据来源以及所处的制度环境不同。

为此,本文将结合我国财政分权实践进行实证检验,以我国1978―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分析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这里首先陈述经验模型,然后说明数据及来源,最后报告估计的结果。在此基础上,还对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以及财政分权措施的时滞效应进行分析。

一、经验模型的构建

这里我们遵循新古典主义的经济增长模型,首先来看一看方程中选择的一些经济变量。

我们选择支出方面来衡量财政分权,它被定义为人均省级财政支出占人均总财政支出的比例。其中LXit是i省在t年的财政支出,CXit是t年中央的财政支出, popit是i省在t年的人口,popt代表在t年的总人口。为检验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我们在模型的增长方程中引进财政分权和财政分权的平方作为两个不同的变量。

在回归方程中引进的另一个变量是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程度,我们可以通过 来衡量财政资源分配不均等,其中PLXit是i省t年人均地方财政支出,PLXt是全国t年人均省级地方财政支出。

另外,增长方程中遵循新古典主义的传统,使用资本增长(K)和劳动力增长(L)作为经济增长的解释变量。方程中还包括实际税率(TAX )和实际税率的平方(TAX2),用以反映资源在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之间的分配,和其以合适程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此外,我们还使用了控制变量通货膨胀率P,可以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率来表示。

根据上述讨论,计量分析方程可以表述为: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年度,Vit代表方程的统计误差即随机扰动项, 为不可观测的地区效应, 为不可观测的时间效应。考虑到分税制改革的影响,我们引入虚拟变量Dum94。

二、数据处理及来源

我们的计量分析采用中国30个省份从1978年到2004年的数据。以上数据均取自相应各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相应各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年鉴》(其中河北省为《河北经济年鉴》、甘肃为《甘肃年鉴》),《中国财政年鉴》相应各年,《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经专网统计数据库等。

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1997年重庆从四川分离,成立直辖市。为了保持一致性,我们将重庆和四川合并。1997年前的数据取自《四川统计年鉴》,1997年后的数据由重庆市和四川省的相应数据计算而得。我们的面板数据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这样一共有30个地方的数据。

三、估计结果

经过上述数据处理以后,我们按照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并使用计量软件Eviews5.0进行了回归,人均GDP增长率的估计结果和模型设定检验如表所示:

我们将获得的一个重要结果是财政分权显著影响了经济增长,但是在给定的经济环境中,存在财政分权的最优程度,超过这个程度,财政分权可能不会有利于经济增长。增长方程中FD和FD2的系数分别是610.27和-426.76,t比分别是2.23和-2.54。这里和我们预期的一样,财政分权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非线性的。通过对方程估计结果中对 (财政分权)作一次求导,我们可以发现财政分权对于经济增长的最优水平。一次倒数并等于0后,我们得到:610.27-2×426.76×FD=0

从上面的等式中我们发现,根据样本期间数据的估计,对于经济增长,财政分权的最优水平是71.5%。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最优水平是根据数据所体现的历史和现在的经济环境决定的。显然,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引起财政分权最优水平的变化。比如,更有弹性的资本市场和更大的劳动力流动可能会产生更有效的经济资源的配置,同样会影响财政资源在中央和地方配置的效率。

从上表中看到,另一个重要的估计结果是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均等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从增长方程中我们发现,不均等的系数是35.17,t比是3.86。因而,我国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均等有助于经济增长,0.01的均等水平的提高,可能会损失0.3517%的经济增长。基于我们理论模型的分析,这个结果也说明,在样本期间,中国富裕地区地方公共产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贫困地区的大。当财政资源从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整体经济增长会有所提高,但是会降低财政资源分配的均等水平。

第三,估计结果与关于实际税率对经济增长影响的预期是一致的。实际税率和财政分权之间的关系表明财政资源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间的分配状况,从模型的检验结果来看,增长方程中TAX和TAX2的系数分别是-2.532和0.213,t比是-2.43和2.08。需要注意的是,过低的和过高的实际税率对经济增长都是有害的。为允许实际税率对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我们分别考察实际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平方,根据方程的估计结果对TAX(实际税率)作一次导数,我们可以发现实际税率对于经济增长的最优水平。一次导数并等于0后,我们得到:

-2.532+2×0.213×TAX=0

从样本期间的数据得到,最优实际税率大约在23.8%。应该注意的是,关于对最优财政分权水平的谨慎看法在这里也同样适用。

增长方程的结果也支持新古典主义增长模型的结论。增长方程中,资本增长和劳动力增长的系数分别是0.124和0.469,t比分别是7.67和3.35。这说明资本增长和劳动力增长有助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率的系数为0.632,t比是9.98,显著为正。

四、财政分权措施的内生性检验与时滞效应

我们的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财政分权与人均GDP增长率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事实上,由于经济系统的复杂性,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可能是一种偶然的结果或者说存在某种中间传导机制,因此,对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分析必须要首先分析其因果关系,否则我们的分析结论可能会夸大政策变量的作用效果。这里对财政分权措施作进一步的分析分为两个方面,首先分析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因果关系;其次利用VAR模型、脉冲响应函数分析财政分权措施的时滞效应。

(一)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分析

我们首先对变量的平稳性进行检验,这里检验的变量包括人均财政分权指标、实际税率、人均投资增长率及人均GDP增长率,变量的平稳性检验采用ADF检验方法,同时为保证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同时使用了PP检验。检验结果显示, 除人均投资增长率K变量以外,其余变量均不能拒绝有单位根,且对它们差分后都拒绝有单位根,其置信水平大多数是5%,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变量都是I(1)的,即一阶差分过程,也就是说这些变量都具有随机趋势。从计算的结果看,我们不能接受人均投资增长率是I(1)的,而可以认为序列本身是平稳的,即是I(0)的。依据平稳性检验结果,我们可以对变量进行因果关系检验,从检验结果可以得出,财政分权不能Granger引起GDP的增长,其P值达到0.76,因此不能拒绝财政分权的外生性假设。林毅夫等(2000)、乔宝云(2002)和张晏(2005)也得出了与此相同的结论。这可能是因为财政分权措施由国家制定并受国家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受财政政策所左右,分权具有外生性;但是财政分权还会受到经济体系中其他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投资、收入、储蓄、消费这些经济因素使政府难以绝对控制分权。因此,财政分权具有内生性和外生性双重性质。同时,在第四行中,实际税率外生于GDP的概率为0.51,这与我国税率受政府政策所左右是相关的,即税率不是通过市场来调节的,这可以用上述讨论财政分权变量的方法来解释。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投资不能Granger引起GDP增长的概率为0.09,因此投资对于经济增长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内生要素。

(二)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相互影响程度和时滞

根据VAR模型,我们可以得出财政分权制度的变化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脉冲响应。从脉冲响应图中可以看出,经济增长与财政分权制度的变化对对方的一个标准差新息冲击的脉冲响应基本上呈现一种稳定上升的特征。一方面,面对财政当局分权措施的一个正向标准差冲击,实际GDP对一个标准差的正向冲击做出较小的反应并先呈现出缓慢下降态势,大约在第三年又回升到0,并开始出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大约在第6年达到最大值。这充分说明从改革措施的启动到其对经济增长影响之间会有相当长的一段间隔期,即经济增长率对财政分权改革措施的变化需要一定的反映时间。另一方面,GDP增长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第1期开始对分权就有一个正的影响,并稳定增加,于第3期达到最优点,然后缓慢降低,但结果仍然为正。这说明市场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政府间的分权,下一级政府的财政自由度会更大。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这与前面的因果检验结论是一致的。而面对财政分权措施的变化,实际GDP的脉冲响应强度是正向的而且比较稳定。这进一步印证了前述第二节的分析结论。另外,脉冲响应轨迹也表明,我国财政分权措施的变化对经济产生作用具有一定的时滞期,大约在第3年产生正的影响。这一点主要是因为政府实施财政分权的措施需要通过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作用于市场,从而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Martinez-Vazquez Jorge &R.M.McNab, Cross-country Evidenc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iscal Decentralization,Inflation and Growth, National Tax Association,2002.

[2]Martinez-Vazquez Jorge &R.M.McNab,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World Development,2003.

[3]Lin J.Y.&Z.Liu,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in Chin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e Change,2000.

[4]Davoodi H.&H.Zou, Fiscal Decent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A Cross-country Study,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8.

[5]Barro R.,Government Spending in a Simple Model of Endoge nous Growth,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

[6]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