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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

第1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创新型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09302

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企业所急需的具备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识产权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严重匮乏等现实问题。但是,从当前已经开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来看,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方法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校外司法实践结合不紧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快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建设,进行培养方式、教学改革与创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1.1 学校类型多样、层次高,数量逐步增加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本科教育阶段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学校主要有烟台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苏州大学、保定学院、武汉东湖学院等共计35所高校。从开设专业的高校层次来看有的是综合性重点大学,有的是地区重点院校。从学校的特点来看,开设知识产权专业的多为政法类院校和理工科大学,这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业的自身特点。从开设专业的学校数量上来看,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学校数量还不是太多,很多学校也是知识产权作为特设专业后才开始设立的,比如兰州大学。在35所高校里,武汉东湖学院是唯一的民办院校,表明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正受到各级、各类学校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1.2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突出实务复合性

当前,业界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达成了一定共识:知识权人才是一种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具备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实的法学基础,并且掌握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础知识。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在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均突出体现了这些要求。下面以几所高校为例:

(l)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理工科背景的,能够掌握知识产权经营与管理知识,熟悉知识产权法学原理和保护的实务知识,具备较高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毕业的方向是能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中介和保护。

(2)杭州师范大学:该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标是“能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与教育发展需要,素养全面、有持续发展潜力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毕业后的方向是能在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3)烟台大学:该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在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具有一定理工知识和经济、管理知识,系统掌握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就业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4)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门化班。该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能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从事咨询与服务、经营与管理、运用与保护、宣传与推广等工作的复合型应用人才。另外还提出了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应当具备的有关特质,比如:具有扎实的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础知识,外语水平较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能力和适应相近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等。

(5)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校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强调“以法学理论和实务为基础,强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指向,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目标”,培养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管理、中介服务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以及实务能力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应用人才。学生毕业后面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社会中介等机构的。

由以上几所高校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是符合国家发展和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求的。

1.3 结合实际,形成了多种具体培养模式

开设知识产权专业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阶段,即学生基本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后,获得了相应的知识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识背景后,继续在研究生阶段开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习。这也是如美国、日本的国家采用的培养模式。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兴起20年来,除了法学院传统的法学学生培养外,也有一些大学开始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的实践。从目前来看,本科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以法学为核心,通过课程上的复合设计或者辅修课程的要求,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比如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设置的学科平台课程和学科方向课程,烟台大学法学院则侧重引导学生学习计算机相关课程,形成复合的知识结构。湘潭大学的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要求为学生除完成法学(知识产权方向)主修课程外,还必须辅修一个理工类专业(化学、化工、机械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中任选一个),例如机械工程类专业。

第二种模式是知识产权双学位培养,简称“T+2”模式。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双学位培养属于此种类型。这种培养模式的学制为六年,学生先修完第一学位后,知识产权法最为第二专业开设,和第一种模式中以法学专业为第一学位,辅修专业最为第二学位恰好相反。

第三种模式是培养知识产权法双学科生。这一类型实际上是对其他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本科生的第二专业(即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学和重庆理工大学。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为例,该院从普通本科理工科专业学生中选拔部分学生转入知识产权专业进行2+2(2年理工科专业基础+2年知识产权专业,以下简称2+2)人才培养。通过两年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水平应用复合型专门人才。最后,经过两年的学习颁发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证书,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设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作岗位越来越细分。从目前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职责的划分来看,其趋势是职责明晰细分,职业设置上包括专利检索、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综合管理等具体职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细化,这对知识产权人才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性要求。第二,与其他职业相比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企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学历要求主要以本科为主,71%只要求本科学历,要求硕士以上学历只有12%,只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养更多合格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产权本科人才已是大势所趋。

3 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从现状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尽管比较多样,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与理工背景结合不紧,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不紧,校内教育与社会需求联系不紧等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应在“反映现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实”的指导思想下,构建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培养,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培养,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培养的创新培养模式。

3.1 专业对接职业的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专业对接职业体现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大类:即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应当根据不同的社会需求对培养方向进行细分,实现多样化人才培养,主要方向可以划分如下:知识产权开发方向、知识产权运用方向、知识产权保护方向,知识产权管理方向。四个方向的人才培养可以有所区别:知识产权开发方向,以理工科为主,法学专业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学习专利检索、分析等专业技能;知识产权运用方向,以商科专业为主,兼修法学,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据市场需求,该专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知识产权经纪”等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向,以法学为主,学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学位或研究生学习法律;知识产权管理方向,该方向综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为一个专业来开设。未来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可以根据地区或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划,一方面有利于为社会输送实际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专业与职业的对接能够更有针对性的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3.2 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识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当今社会,法律与科技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着的。当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也需要法律作基础和保障。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该以学习法律为主体,另一方面也要学习科技知识,将二者很好的融合起来。具体内容参见报告第二部分课程内容改革创新。

3.3 学校协同社会的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第2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项目编号:10YJA8801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YBXM145/2012YBXM044)。

摘要:国内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主要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目前该领域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和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形成了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从研究现状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价;管理;绩效

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13)05-0080-07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鉴于其突出的交叉性、理论性与应用性,亟待探索和开拓的问题很多。知识产权评价是运用专门方法对于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价值、保护、管理和运用绩效的评定和估价。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应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丰富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指导知识产权工作实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后,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政府、企业和高校的关注,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但知识产权评价研究所涉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基本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厘定和澄清。只有不断深化和密切政产学研的沟通与合作,在这些核心问题上取得广泛共识,才可能确保该领域研究和运用的健康发展。

一、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三个层面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围绕“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展开。宏观上,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中观上,是特定区域或行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微观上,是地方政府、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战略实施。无论那一个层面的战略,其规划、布局和运行效能的高低,都需要得到科学评价,以确保战略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

1. 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

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关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绩效评定和估价,可以简称为国家战略评价。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颁布刚过五年,目前相关的评价研究还不够充分。从文献梳理结果看,这类研究目前还处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介绍以及对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一般原则、基本方法、主要指标等问题的分析与讨论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公认的应用模型。

最具权威性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机构当属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简称IMD)。该机构自1986年起,每年发表《世界竞争力年鉴》(简称《洛桑年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评价指标是构成《洛桑年鉴》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和排名的主要指标之一。因此,我国学者在论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体系构建问题时,《洛桑年鉴》中的有关评价原则、指标通常被看作是基本参考依据之一。陈昌柏在对《洛桑年鉴》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进行简要分析后提出,评价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竞争力状况可以依照该年鉴中的指标体系[1],即按照R&D支出、R&D人员、技术管理、科学环境、知识产权等5个子体系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相丽玲等人从知识竞争力的层面对包括《洛桑年鉴》在内的国际知名的三大竞争力评价体系(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洛桑国际管理发展研究院的《世界竞争力年鉴》以及罗伯特・哈金斯协会的《世界知识竞争力指数》)进行了比较分析[2],并力图重构知识竞争力模型。

国内学者对于日美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研究较多。例如,唐杰等人通过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指标研究的历史演进及其具体应用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梳理,对其处于特定历史阶段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作出了比较深入的剖析[3],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评价及方案调整提供理论支持。陈昌柏也对日本2004年的《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进行了介绍,并切合《洛桑年鉴》的指标体系,着重就国家宏观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指标作出了细致阐述。马慧民等人则对日本1999年版知识产权战略指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同时还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咨询公司(CHI)专利评价指标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主办的《企业技术评论》杂志在CHI专利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提出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专利记分牌》[4]。

在消化吸收国外有关知识产权战略评价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成果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在积极探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相关问题。易玉[5]、唐杰、陈昌柏、颜[6]等学者都主张,其指标体系应由政府主导构建,并纳入官方统计体系,以确保其权威性和导向性。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的构建上,易玉提出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的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39个三级指标构成;在一项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软环境评价研究中,孟奇勋等人[7]也提出了一个三级指标体系,该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构成。虽然这两个指标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分歧之处还十分明显。在有关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模型构建上,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使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提及最多的是层次分析法(AHP)[8],另外还有模糊综合评价法[9]、综合评价指数(IPSCAI)[8]、Black-Scholes模型[10]等。同其它相关问题类似,有关模型构建的方法研究目前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2. 基于中观层面的评价

所谓中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二是特定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特定构成部分的战略评价研究。

杨晨等人[11]关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的探讨和雒园园等人[12]关于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是此类研究的代表。前者在对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进行界定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遴选出了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的基本因素,并尝试构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后者则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组成要素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此外,赵莉晓等人[13]对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现状评价以及屠文娟等人[14]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于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研究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于特定行业知识产权评价问题,有两项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一是原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有关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15];二是陈润生等人[16]的一项关于军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研究。前者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并从质量和数量两个层面提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价指标体系;后者则针对军工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借助相关案例,提出了军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特征、范围和方法。

知识产权一般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力构成。目前大量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评价这个方面。专利评价研究既有涉及专利价值、专利保护、专利运用、专利管理、专利人才队伍与培养等各个方面的整体性评价,也有单就其中某一个方面的评价。

3. 基于微观层面的评价

微观层面的知识产权评价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绩效的评量。理论上说,微观层面的评价主要包含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绩效评价,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的价值评价和知识产权运用的绩效评价等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研究主要指向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知识产权工作总体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研究;二是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研究;三是关于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绩效的评价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张阳对于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意义、问题以及注意要素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17];郭秋梅、李迎波等人运用理论建构和实证检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探讨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估方法等问题[18] [19];张涛等人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来源问题[20],并提出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以及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定量评价模型[21];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或管理的运用研究在近几年受到普遍重视,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和国防科工委的科技攻关或基础研究项目都在支持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现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研究成果,如洪少枝等人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系统研究”[22]、李迎波的“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23]、杜晓君等人的“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 [24]研究、徐建中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性绩效评价模型研究” [25]以及唐杰等人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价研究” [26]等。

高校是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主体,高校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但同企业相比,高校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相对滞后,目前可以找到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主要有郭秋梅和李迎波等人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27],该研究结论同她们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的研究成果近似,在此不再赘述。

二、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制约因素

纵观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该领域研究在对象、内容、方法以及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对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运用构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1. 知识产权评价与专利评价

专利申请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先引起重视的一项工作。专利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也是最完备的。与此相对应,涉及专利保护、应用、管理和评价等方面的研究起步也最早。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文献和研究项目的分类分析可以看出,有关专利工作的研究文献和项目不仅起步最早,而且总量、层级和水平也最高。知识产权工作其它方面的内容,如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的研究则相对滞后,成果数量和水平也相对较低。

事实上,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学者的研究视角已经逐步由分类研究转向知识产权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整体性研究。在这类研究中,尽管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其它一些新兴智力财产权作为统一的对象来研究,但是限于知识背景或认识原因,这类研究依然存在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以知识产权评价为例,相当一部分研究主要建立在对于专利评价的基础之上,部分研究甚至以专利评价代替知识产权评价。即使是那些注意到著作权和商标权评价的研究中,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也相当低,分析和探讨的篇幅和深度也十分有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经验积累有关,因为专利权的研究起步较早,学者们关注时间较长,因此容易出现重专利权轻其它知识产权的倾向;另一方面与其它知识产权受重视程度较低有关。仅从国家和省市级基础项目立项情况看,有关专利权方面的研究项目和支持力度远远大于对商标权或著作权的支持强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后者的研究层次和水平。

显然,知识产权不等于专利权,知识产权评价也不等于专利评价,这是一个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加以澄清的重要问题。解决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中的畸重畸轻问题,一方面要求学者的研究必须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注重学科的交叉渗透;另一方面要求各级主管和应用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协调,提高对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研究的支持力度。

2. 法律、制度与管理

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明确但却存在不少认知偏差的问题。知识产权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看,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还主要停留在保护层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多部其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还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司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受理数量不断增多,处理能力和力度也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也表现出了相当的积极的态度和较高的水平,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部分肯定。

保护无疑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心。从战略视角考量,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进步和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其重心实际是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实践证明,只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数量上和技术含量上得到稳步提升,才可能为国家的科技实力和水平的提高奠定稳固的基础;只有那些高技术含量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为产业所充分利用,才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搞好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这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可能是诸如研发力量、资金投入、政策导向、制度保障等影响因素。显然,科技研发中智力资源的培养、组织、引导以及政府与企业对于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的力度和导向等无疑都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创造;同样地,知识产权的应用需要国家宏观政策提供指引,需要相关制度规范作为保障。换言之,搞好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关键是管理。

尽管知识产权管理通常被看是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部分同创造、保护和应用并列,但实际上,知识产权管理不能同其它三项工作分割开来,而是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应用的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是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的管理。管理绩效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其它工作,尤其是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效能和水平。

3.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

知识产权管理是管理学的一个新兴交叉领域,该领域既涉及公共管理,又涉及企业管理。换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既是政府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又是企业管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既相互关联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二者的管理目标和任务的侧重不同:前者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引导、协调和规范;后者属于微观管理的范畴,强调具体组织和运行。其共同点至少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都涉及对于知识产权全过程的管理;其次,二者的运行效能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高低以及战略目标的达成。这也就是说,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抑或是高校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评价是衡量知识产权工作有效性的主要途径。前文涉及的宏观、中观和微观评价是对知识产权工作或知识产权战略绩效的评价,但其评价的结果实质是知识产权管理有效性的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评价的核心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绩效展开。

在方法学上,知识产权评价不外乎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取向。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定性评价的模式;但在理论探究的层面,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定量评价的研究取向。譬如我国目前各级政府在对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的评价中,通常采取看总结、听汇报、调研、访谈等定性的方法,根据评估组成员的主观判断进行评价;但在一些学者的研究项目和发表的论文著述中,较多倡导采用量化指标的分析、数据采集和模型建构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众所周知,定性和定量各有利弊。前者简单易行,容易掌握,对于评价者专门知识的要求不高,缺点是主观性太强,可比性较差;后者相对繁琐、复杂,对评价者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较高,属于专家型评价方式,不易为一般管理者掌握,其优点是相对客观、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现象,定性和定量取向分别存在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领域,尚未出现彼此融合和促进的良性互动局面。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要加速理论界和实践领域的沟通和互动,既不能不顾现实盲目追求纯粹定量的评价体系,也不能因为存在某些主客观困难而排斥定量评价的作用,以一种着眼现实的、循序渐进的方式促进定性和定量评价的有效融合。

4. 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取向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呈现出的脱节或分离现象,根源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分野。理论研究强调科学性,实践运用则更重视可操作性。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强调“科学性”的基本表征便是研究的客观性,亦即研究对象可观测、研究内容可量化、研究结果可重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价研究也不可避免的沿循着这种客观性路径追求其研究的科学性。但在实践运用领域,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评价工作,目前都无法完全实现这种客观性诉求。这一方面是由实践运用的现实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实践运用领域人力资源的素质决定的,同时还与理论研究的成熟程度存在密切关联。首先,知识产权评价实践要求评价工作易于掌握、便于操作、行之有效;其次,从事评价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各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他们大多对于数理统计、模型建构、因素分析等专门知识涉猎不深,更谈不上综合运用,从而限制了客观性诉求的实现;第三,从当前理论研究的进展情况看,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为多数人认可的、对实践应用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体系。

实际上,在西方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的冲击下,客观性、科学性等理念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反思。后现代主义者主张,可观测的、可量化的、可重复的未必就是客观的,客观的未必就是科学的。而在实践应用领域,一个不争的现实是科学的未必就是可操作的。这是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脱节或分野的根本原因所在。回到知识产权评价上来,以客观性、科学性为指导形成评价体系和方法,其基本特征便是评价指标的量化、全面、权威,评价方法的数理化、抽象化和模型化。这种“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往往难以得到应用实践的支撑――研究者通常无法从知识产权工作实践中获得全部甚至大部分必要的采样和数据,实现模型的执行或验证,其结果便使得那些“完美”的方法、体系和模型停留于理论层面,无法指导知识产权评价和管理工作实践。

解决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脱节与分离局面的基本路径是要转变两类队伍的思想理念,即研究者队伍中的唯科学性理念和管理者队伍的唯可操作性理念。唯科学性取向容易令研究者无视客观现实和管理需要,片面追求“完美”,而陷入曲高和寡的窘境;唯可操作性取向则可能使管理者轻视评价工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准则,片面追求实用性与可行性,而陷入长官意志与形式主义的泥沼。这也就是说,要使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达成有效的融合和互动,理论研究必须关注实践应用对可操作性的关切,实践应用则必须努力体现理论研究对科学性的诉求。

三、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

从目前知识产权评价的现实需求以及研究进展情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发展方向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向、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1. 研究内容的整合化趋势

所谓整合化趋势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知识产权评价三个层面的系统化发展趋势;其二是以知识产权为统领的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趋势。首先,尽管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已经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但这三个者间的研究还缺乏足够的关联性,各自研究的进展状况不同,其中微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早,成果相对较多;宏观评价研究起步最晚,成果相对较少;中观评价居于二者之间。随着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基于宏观层面的评价研究必将受到高度重视,以期对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评价发挥应有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但是,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中观或微观层面的评价,彼此是一种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不可能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因此这三个层面的研究必将走上系统化发展的道路。其次,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个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新兴智力财产权在内的智慧财产权的总称,但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在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与实践中,重专利评价轻其它知识产权评价的倾向却是十分明显的,这对于知识产权工作,乃至知识产权战略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知识产权评价必然要走向专利权评价、商标权评价、著作权评价的一体化发展道路。当然,无论是整合化还是一体化,都必须建立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基础之上。简言之,一方面就是要改变目前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管理分置的状况;另一方面就是要转变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与管理平台的局面。

2. 研究重心转向管理绩效评价

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研究发端于专利价值评价,随着知识产权概念的提出,专利价值评价研究随之转向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价。除了价值评价外,随着相关法律规章的建立和落实,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研究也随之得到一定的加强。但是,知识产权工作是一个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和管理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随着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事务认识和理解的不断加深,其工作的重心开始由单一化逐渐走向多元化,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日渐受到重视,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知识产权管理问题便成了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相关研究亦随之得到了普遍加强。毕竟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还是应用或产业化,都离不开各级各类组织的有效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知识产权管理,将无法真正使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因而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将成为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的一个重心。实际上,这种趋势已经在理论界和管理实践中初露端倪,近两年一些经济管理和公共管理期刊开始创立相关栏目,研究成果也开始出现在一些学术刊物上,一些研究机构和基金组织也开始将其纳入的项目指南。可以预期,在未来的五年左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研究将会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

3. 评价方法趋向于质化与量化相结合

在理论研究领域,知识产权评价已经开始由质化研究走向量化分析阶段。在经历了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评价理论和方法的消化吸收阶段之后,运用调查研究、数理分析、模型建构等量化方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评价的方法论体系,已经成为当前该领域研究的总体走向。当然,由于不同学者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基础不同,现有的研究成果还缺乏共通的对话平台,对于管理实践的指导作用还不够强。在实践应用领域,知识产权管理队伍限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局限,知识产权评价的主要以定性的质化方法为主。显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这种相互隔离的局面应该也必须被打破。其核心就是在评价方法上寻求量化和质化的融合,其基础就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领域的彼此关注和相互促进。简言之,质化与量化的结合是知识产权评价方法的基本取向。

4. 研究视角更关切实践应用

尽管目前知识产权评价主要集中于理论的、应然的研究层面,但其能否取得具有突破意义的进展,关键要看研究成果能否得到管理实践的检验和应用――那些不能引起政府、企业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关注或者不能对其管理实践发挥借鉴或指导作用的研究成果,就不会获得重视和支持,研究的价值或生命力也会随之丧失。换言之,要使知识产权评价研究由开创阶段逐步走向提高和成熟阶段,其研究的视角必须转变。这种转变的基本方向是由重视应然的、理论化的研究转向重视实然的、应用性的研究。所谓重视实然的研究,就是要求研究者重视知识产权评价实践的基本现状,基于现实状况和现实需求,提出迎应之道。唯有如此,才可能为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也才可能以此为起点,建构反映实然的理论方法并用以改造现实、指导实践。所谓重视实践性的研究,要求研究者走出书斋,走向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公共组织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同他们一起探究知识产权价值、保护、应用和管理评价的现实状况、困境与瓶颈,同他们一起寻求问题解决的可行路径和创新对策。唯有如此,才可能使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知识产权评价工作中的分离局面得以解决,使理论和应用达成真正的融合。

参考文献

[1]陈昌柏. 借鉴国际经验设置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评价指标[J]. 中国发展观察, 2007(5): 12-13.

[2]相丽玲, 汤亮亮, 薛全胜. 知识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及其模型―基于国外三大竞争力评价体系的比较分析[J]. 情报理论与实践,2008(4): 515-517.

[3]唐杰, 黄颖.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指标研究[J]. 情报杂志, 2009(5): 37-41.

[4]马慧民, 王鸣涛, 叶春明. 日美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介绍[J]. 商场现代化, 2007(11): 301-302.

[5]易玉. 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思考[J]. 知识产权, 2007(1): 32-36.

[6]颜. 我国政府知识产权绩效管理初探[J]. 中国科技论坛, 2009(5): 12-15.

[7]孟奇勋, 黎运智.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软环境评价指标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8(6): 25-28.

[8]郭民生.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综合评价指数[J]. 知识产权, 2009(1): 27-34.

[9]姜秋, 王宁.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J].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5(6): 73-76.

[10]林圣哲, 薛求知. Black-Scholes模型应用于知识产权评价的研究[J]. 科技导报, 2005(11): 43-47.

[11]杨晨, 杜婉燕, 陈永平.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探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09(2): 246-250.

[12]雒园园, 田树军, 于小丹. 区域知识产权竞争力及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11(4): 68-71.

[13]赵莉晓, 马虎兆, 陈兵. 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现状评价[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7(8): 8-12.

[14]屠文娟, 宋晓慧, 宋东林.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江苏商论, 2012(4): 144-147.

[15]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 信息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6): 57-60, 59-63.

[16]陈润生, 曾勇. 军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思考[J]. 科研管理, 2005(5): 90-95.

[17]张阳. 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探析[J]. 科技与法律, 2006(4): 68-70.

[18]郭秋梅 ,李迎波.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8): 29-33.

[19]郭秋梅, 杨柳堤, 纪秉林. 基于经济分析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的设计与研究[J].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3): 80-85.

[20]张涛, 李刚.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及其评价研究[J]. 改革与战略, 2006(8): 23-26.

[21]张涛, 杨晨. 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 2007(2): 92-102.

[22]洪少枝, 尤建新, 郑海鳌, 邵鲁宁.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评价系统研究[J]. 管理世界, 2011(10): 182-183.

[23]李迎波. 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J].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6(1): 71-74.

[24]杜晓君, 张序晶. 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绩效模糊综合评价[J]. 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4(2): 80-88.

[25]徐建中, 任嘉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性绩效评价模型[J]. 商业研究, 2008(9): 47-50.

第3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庭 集中管辖 三审合一 管辖冲突

一、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现状分析

对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各类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主要体现在民事案件以及行政确权案件,而刑事案件以及执法行政诉讼并不集中管辖,这种现状无论从法律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都体现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程度不足的弊病。

(一)刑事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冲突

看似以上两种诉讼管辖都并无明显弊端,但将两种管辖结合起来分析,可以发现存在严重的漏洞。表现在:第一,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民事部分按照规定应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如触犯了刑法,则刑事部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明显将司法置于尴尬境地;第二,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较高,然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反而由级别较低、水平也可能较低的基层法院管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与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的冲突

这里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执法侵权诉讼,当被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时,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就必须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基层法院也必须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认定这实质上使得基层人民法院拥有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而这明显是跟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体制是冲突的,因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要求一审法院一般为中级法院。

(三)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的分散性与知识产权确权体制的冲突

截止08年5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9个。从司法的终局性而言,注册商标权的注册标准和权利范围,专利权的授予及其权利范围,是以近乎同一的标准被授予的。相应的,对这些权利的司法维护也应当本着相同的标准进行,否则,权利的产生与权利的维护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但现行的诉讼管辖模式并未很好处理此问题。

二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方面的探索

(一)探索知识产权诉讼“三审合一”管辖体制的由来

要理解“三审合一”体制必须要对我国现今的三审分立体制有一定认识和了解。三审分立是我国法院过去以及现在对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原则,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适用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然而此种三审分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有其特有的缺陷,首先不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不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要求,也不利于审判资源的整合和专业审判人才的培养,更不利于不同审判庭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

(三)对试行中“三审合一”管辖体制的利弊分析

相比“三审分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的立体保护模式下有其固有的优势,主要表现如下:(1)权利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明确的预见性,其可以较为自由选择最能充分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从而及时、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2)知识产权审判的立体保护模式有效地解决了三审分立模式下存在的管辖冲突现象,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由同一审判庭处理也就不存在三者管辖上的冲突问题;(3)由于知识产权庭集中了民事,行政,刑事等三类法官,同时又需要这些法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统一法庭的设置有利于改善审判人员结构。当然由于缺乏有效经验借鉴,因此也必定存在难以预料到的问题,首先是试点大都从基层开始,而基层法院数量又巨大,这会造成知识产权庭设置的过度分散性,从而难以保证权利维护标准与权利确认标准的统一,也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泛滥等危机,还有就是试点工作除了重庆市外大都不存在三级联动的效应,即主要是基层法院试行,没有配套的中高级法院“三审合一”体制,这对于改革是不彻底的。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的立法建议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地方法院的试点对我国改革知识产权诉讼集中管辖模式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相比取得的成就以及从中产生的积极效应,这些问题都属于次要,并且可以通过改进来避免。

(一)在民诉法修订中规定在中高级人民法院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包括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动)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刑事案件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以及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上级审判机关,受理不服后者初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第一审案件;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确定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知识产权相关刑事和行政案件;

(三)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规定在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人不能提出专利无效或商标无效的请求。此举并非否定司法机关是专利或商标的最终决定机关,而是防止被告人通过请求宣告无效而拖延诉讼进程,而宣告无效的请求只能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提出。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和立法建议》,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版

[2]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邰中林:《知识产权审判数据分析》,载于《法制资讯》2008年Z1期

[4]马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之缺陷及完善》,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2月第二期122页

第4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1公正和效率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现代的审判工作无论在审判体制的安排上还是在审判程序的设计上,都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指导,努力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处理和公正判决。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审判程序公正是指审判程序的法律正当性,包括合法性与合理性。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正当性,使权利享有者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维护。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在诉讼法上指的是案件得以迅捷的解决。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0,如果不遵循效率原则,一个案子一拖再拖,虽然最后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却失去了更多利益或者结果不再有意义,那么权利最后还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与司法的目的相悖。

2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分庭管辖,三大诉讼法对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制度的设计不同,缺乏协调性,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现行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最高院的5民诉意见6第2条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5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6中规定,专利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对于著作权纠纷,最高院5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对于商标权,最高院5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中规定,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各高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是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知识产权刑事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5刑事诉讼法6的规定,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在5刑事诉讼法6第20条规定只有犯罪主体为外国人时,中级人民法院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一审,这样以来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的一审几乎全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我国现行5行政诉讼法6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5行政诉讼法6第14条规定,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依照该规定,基层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3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合理,不符合公正原则的要求

3.1三种案件审级规定的不同带来的不合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基层法院审理为原则,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也主要是基层法院来管辖。这种没有合理理由而差别对待的审级安排是缺乏合理性的,/已经造成了没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不正常现象。0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对他人人身权利的剥夺,是对人的较为严格的处罚,本应比民事案件受到更高的至少不低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对待,而现实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级别低于民事案件的制度安排,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3.2基层法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本身就不合公正原则知识产权案件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中无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的适用,都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能力值得怀疑。

4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制度不合效率原则

4.1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比,更加注重效率原则知识产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在赋予创造者排他性的专有权的同时,也规定了这种排他性的专有权的权利享有期限。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效率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及时的给予保护,打击侵权者,权利人之权利才能在有效期内得到充分保护。4.2知识产权无效的处理体制严重有悖效率原则的要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多会提出知识产权无效作为抗辩。人民法院无认定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的权力,此种认定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的,包括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在侵权人提出知识产权无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只能中止审理,等待行政机关的认定结果。行政机关做出认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反过来再有原人民法院回复审理,这样一件知识产权案件有可能一拖就是4-5年或更长的时间,严重违背了效率原则的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5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发展,该行业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女性知识产权从业者在整个行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她们不仅以独有的细腻让知识产权行业更加严谨,且以其特有的坚毅让行业充满希望。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谢红女士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作为专利人、律师、第一期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IPMS(知识产权管理)审核员、竞争情报分析师、PMP管理工程师,谢红女士精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建、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企业品牌的培育、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等,工作期间获得诸多成绩和荣誉,得到了企业和社会的肯定和赞赏。

博观约取 厚积薄发

2003年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鉴于理工科专业出身具备了相应的技术功底的背景,谢红主要负责公司开发与研究时立项检索、申请专利交底方案的专利性检索、技术调查、专利分析报告撰写;在对外项目时出具初步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等。2007年初,谢红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加入广东电子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始了知识产权工作生涯。基于领导信任和工作的需要,谢红被委派负责中科院云计算育成中心的知识产权工作并同时负责下属各孵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目前作为国云科技法务部经理负责国云科技的知识产权及法务工作。

谢红所从事的知识产权工作由原单纯的服务研发中的知识产权工作转变为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其中不仅有制度的建设,也有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等方方面面的事务。随着基础工作的开展,也逐渐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到企业的中长期规划、战略等层面。因此,工作涉及的面更广,对能力的要求也更高。

当谈及扎根于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因和动力时,谢红说:“国云科技是中科院云计算育成中心的孵化企业;专门从事云计算相关产品的研发;是中国领先的云计算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由8位国内外教授级科研人员担任核心成员的广东省云计算产业国际创新团队提供强力支持。其自主研发的G-Cloud云操作系统是国内目前安全等级最高的云计算操作系统;作为中国首家自主产权云计算平台,专注于为大型政企客户和IDC数据中心提供全面的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解决方案与服务,先后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广电传媒、上海证券交易所、曙光、浪潮等知名公司建立了深度合作。基于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也具有强大的研发团队;公司领导极具战略眼光,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国云能够很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工作的作用,实现自身的价值。此外,公司亦坐落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松山湖;此地生态环境优美,PM2.5常年不过百,也吸引着我扎根于此。”

国云科技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从一片空白开始;谢红基本上是从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等管理方面入手。工作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搭建;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也从最原始的知识产权积累开始,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版权的登记等。而根据研发项目的需求;在项目规划、立项,以及后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等环节,就有关技术或方案进行检索;为项目规划、立项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为重要项目提供知识产权布局规划。随着公司知识产权成长历程的积累;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知识产权也被逐步提升到了企业的战略层面。为此,与公司领导层及相关同仁一起根据企业生存发展的使命及目标策划、制定了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依据知识战略的需求,分别制定了公司的中长期知识产权目标及实施的年度计划、3-5年规划等,并监督执行。当然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也承担着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层级员工知识产权培训;以及部门事务及同仁的管理工作。

兢兢业业 恪尽职守

目前,谢红作为法务部领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涉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策划、制订与监督执行,知识产权规划、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培训,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随着公司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当初的规模化的数量积累转变为对优质专利质量的追求;从单纯的部门工作转变成公司战略的实施与导向;从知识产权作为成本支出到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相应的,对于个人能力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挑战与机遇是并存的,为有效的提升知识产权的质量;推动公司成立了联动机制,各部门积极有效的沟通c配合,使公司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以激励各部门相关人员积极重视、配合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宣传、培训,使全员了解、认识知识产权;让大家知道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就具体事务,多跟关联部门、人员沟通,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以使工作的解决办法更加符合大家的需求。经常到各部门,了解情况,充分掌握大家的想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不断提升、完善自身处理工作的能力。在公司的战略制定、实施方面,及时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需求以及情况;充分地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战略中。近几年也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投融资方式,实现了近两千多万元的收入。”谢红说。

降低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设计者,谢红认为,风险往往源于日常的企业经营行为,为有效管控知识产权风险;采取的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2013年,国云科技根据知识产权体系的实际需求,进行了省标(广东省《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的推行、实施;并于2013年8月顺利通过了省标的认证。知识产权部门向领导层提请导入国标;公司领导对此极为重视,启动贯标工作。

通过贯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贯工作,公司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更为关注,保护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形成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及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贯标工作获得推荐认证,更是极大的鼓舞了公司员工的积极性。突出表现在专利申请呈现井喷式的增长。

作为广东省首家、同时也是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首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推荐认证的企业;通过贯标,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科学、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工作程序,规范了公司各项知识产权活动,增强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了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贯标工作为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促使公司的专利顺利获得了2016年度的国家专利奖。

淡泊明志 宁静致远

第6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关键词] 企业 知识产权 管理机制

在当代知识经济的环境中,企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过去的资本的竞争逐步转变为知识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取得或者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而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企业加强或者保持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之一。但是,从总体看,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与企业发展需求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态势还不相适应,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创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较低等问题。本文围绕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模式选择

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中,我们应当考虑两个要素,一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成为一个专门的机构;一是要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上级组织的关系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在现代竞争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应以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保护为核心,将其作为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以更好的发挥知识产权在竞争中的关键作用。知识产权部门在企业中的关系归属,应当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权力的实现方式来确定其隶属关系。权力实现的方式我们可分为直线权力的实现与参谋权力的实现。直线权力是某项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包括做出决策、命令等权力,也就是指挥权。参谋权力是某项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辅权力,包括提供咨询、建议等。一般地,如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隶属于最高管理者,其所获得的是直线权力;如果其隶属于研究与开发部门或隶属于法律部门,其所获得的是参谋权力。

从国外企业的管理模式看,在隶属关系问题上,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的直属总公司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一道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均属于集权管理的组织机构;有的属于集权与分散相结合的折衷模式,如日本的东芝公司。以IBM公司、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为例:

IBM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所有与IBM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是负责相关法律的事务;专利部负责专利事务。专利部下设6个技术领域,每一个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

东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由知识产权本部和四个研究所、11个事业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下属分别设置专利部、科、组共同构成。本部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策划部,技术法务部,软件保护部,专利第一、二部,专利申请部,设计商标部,专利信息中心。各研究所和各事业部配置知识产权部,直接隶属于负责技术工作的副所长或总工程师,主要担负该研究所、事业本部的知识产权行政事务,并负责从产品研究开发初期的专利发掘、专利调查制作专利关系图到国内外专利的申请等所有业务。

我们认为,由于不同模式的各自的特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组织模式。从知识产权在现代竞争的地位来分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仅应作为一个专门的机构,并且其作为核心部门应当直接归属于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这样才能高效、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另外,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的组织架构方面可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方式有所侧重。比如作为技术生产型企业,专利的取得及利用应当是企业的重心,那么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中,应当围绕专利权的取得、利用、管理、保护等各个环节规划内部管理部门的建立,这点可从上述IBM公司及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可见一斑;如果是贸易服务型的企业,商标权的取得、运用则应当是重点。但我们也应认识到,知识产权其实是一个权利集合,对企业的经营来说,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是权利体系的运用与实现,比如专利与商标、商业信誉、商业秘密、著作权等权利其实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对此在企业竞争过程中我们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将这些权利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管理部门的设置,也就是说,我们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设置中,应当将所有与企业竞争有关的知识产权考虑进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项权利的管理而忽略其他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块设计

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及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内容可分为四大模块,即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知识产权的实现管理、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

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当确立自身的目标定位,因此,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首先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这是从宏观角度针对关涉全局的问题所做的长期性规划。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与手段”。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就是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出发,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实现制定的长远的规划,并在战略的实现过程中确保企业的战术运用符合战略目标的要求。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已经在西方各企业广泛使用,并在提高、保持企业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认识不足,大多数企业只是被动地、局部地去应付一些可能侵权的行为,没有从战略高度系统地审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运营策略,没有将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制定结合起来。在这方面,海尔集团集团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其从一个濒临破产的集体小厂发展到国际知名公司,与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及实现具有直接的关系。海尔在1987年就建立了知识产权部门,并逐步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围绕战略目标实施知识产权规划,用技术创新与品牌管理两条腿走路,最终确立了自己在同行业中的龙头地位。现在又提出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由单一的技术竞争、专利竞争向国际标准竞争,从而占据更具优势的至高点,掌握国际竞争的主动权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核心与灵魂。我国企业应该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与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现状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管理。

但战略的实现是通过一系列战术目标实现完成的,本文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实现该战略的具体步骤更需要我们关注,这是战略实现的前提与基础。

2.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在权利取得方面具有严肃的法律性,除著作权、商业秘密权属于自动取得外,其他知识产权的取得如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都要求权利主体履行必要的行政手续,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取得相关权利。否则,作为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企业对自己创造出的知识产品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另外,知识产权权利的申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因此,企业在知识产权取得方面应当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权利取得的管理,确保应当取得权利的知识产品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3.企业知识产权的实现管理

知识产权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实现才能体现其存在价值,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取得必须通过权利的实现完成。知识产权的实现管理是企业取得知识产权的目的所在,应当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中心。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的实现包括如下几项内容: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把知识产权的实现管理停留在保护层面上,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意识比较薄弱,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策略及实现技巧,这大大妨碍了知识产权的实现,阻滞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4.企业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

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与管理制度的建设。管理组织指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组织建设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安排等。管理制度指企业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在知识产权的取得、实现等各方面进行规范管理的规章准则,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

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基础。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所辖关系、职权范围以及奖惩责任,任用高层次、高素质、知识结构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通过高质量的组织建设,是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有效管理的基础。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构成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成与上述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块应当是密切联系、互成一体的关系,因此管理制度要以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知识产权的取得、实现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立为中心,并以此为基础,体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体系。

1.建立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员工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源泉。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激励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激励通常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

2.建立知识产权取得制度

由于法律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在取得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有的是自动取得,有的申请取得,有的是登记取得等,因此企业内部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建立起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取得制度,这样才能企业的知识产品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3.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

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一旦公开就可能进入公有领域。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的知识产品结合法律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密制度。

4.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因为无形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评估,有利于及时掌握企业资产的变化,调整企业发展战略。

5.建立知识产权实现制度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对于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应当尽快的进行转化,在知识产权的实现制度中,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实施制度,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制度,知识产权的投资制度。

6.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对制度

一方面,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设立预防机制,尽量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侵权纠纷发生,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制度

企业应建立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构建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重点是专利文献的研究和利用,通过对专利文献的系统分析、综合比较跟踪预测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和市场走向,弄清竞争对手技术发展动向和该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监视与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动向,明确自己的主攻方向,超前介入未来起主导作用的技术领域。

参考文献:

[1]张 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组织设计要素及原则[J].现代管理科学,2007,(2)

[2]于 涛: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3,(6)

[3]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P41

第7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1.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起初主要是指专利,1624年英国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正式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保障了私人对智力成果的占有权,极大的提高了人们开发智力成果的热情,为世界的科技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定义是指智力创造成果[3],包括有发明专利、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产地地理标志;版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例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以及艺术作品,例如绘图、绘画、摄影作品雕塑、建筑设计等。

2.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所谓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对本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活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下,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贯穿了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产品公关、企业形象等。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整合企业相关资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开发电力企业知识产权权益,挖掘知识产权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以达成终极管理的目标。为规范电力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必须对知识产权有效地实施管理,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促进电力企业自主创新,进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并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开发、保护。

3.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问题

截至2010年底,全国供电企业有3171家,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得出:发明专利3780件,实用新型3926件,外观设计567件,专利总量为8273件,平均专利拥有量不足2.61件[4],这相对于以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为特征的电力企业来说与实际要求差距还很大。除去一些大企业重视申请了大量的专利外,很多的中小型电力企业根本没有专利,更谈不上知识产权管理。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A.电力企业知识产权观念的缺失

知识产权作为舶来品,传入中国也不过二十年的历史,由于经济制度和社会理念的差别,国人一时还很难接受知识产权这个观念。如某电厂,虽然有负责无形资产的专门科室和专职人员,但因与地方政府归口管理而分散于总工程师室、投资管理部、环保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多种经营部,而且仅停留在日常管理和事务性管理的层面,没有构建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理念,即知识产权的商务管理和战略管理。很多企业仍未建构起关注和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和意识,未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核心进程中。

B.电力企业知识产权机构不完善

当前电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分散,未能在电力企业建构起知识产权管理专门机构,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设计及其战略管理和商务管理理念形成滞后,难以有效设计出普遍适用的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和推进知识产权的战略管理和商务管理。

C.电力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缺乏

现代电力企业中法学专业毕业的专门人才已不在少数,但是真正熟稔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熟悉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规范,了解和洞悉电力企业运作规律,具有知识产权管理理念,能够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其获取管理、维权管理、应用管理、日常管理、战略管理、商务管理乃至实施国际化商务管理的高层次复合型专业人才还相对匮乏。

4.提高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及建议

A.实施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

结合电力企业“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以及电力企业管理的核心范畴,制定出既具有前瞻性,又颇具实践性的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根据战略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效地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建构电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反馈控制机制。从日常管理上升到战略管理,从事务性管理上升到经营性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开发与运作的技术,增大电力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收益的比重。以此,有效地提高电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电力企业的良性运作。

B.构建和完善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虽然包罗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范畴的各种管理机构,以不同形式存在并相应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但是,对其应加以资源整合,建构起真正意义上的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与法律事务部门合署办公,将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专利管理权、商标管理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权、企业知名产品管理权、企业著作管理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等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改变和避免多部门松散管理的格局,减少能耗,推进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迈向新台阶。

C.培养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层次人才

利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将拟从事或已经从事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送到国内知名的科研院所等机构进行深造,学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沿知识,研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沿问题,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论指导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实践,推进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管理、运作和保护,不断地实现和提升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创新价值。

D.建构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

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策动电力企业员工充分发挥创造潜能,致力于电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因此,建构能够体现创新价值的考核体系尤为重要。考核体系中,可以设计一次性奖励、多次性奖励、系统性奖励、提成式奖励、命名式奖励等多种形式,令电力企业知识产权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褒奖,在物质上也获得

一种满足。并利用现代传媒,传播相关知识产权人的辉煌业绩,推进电力企业员工自主创新蔚然成风。

第8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私权/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及利益平衡理论是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石。TRIPS协议作为国际协议,要求成员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且在平衡各成员利益基础上,构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具有不同于海关传统职能特点。其执法程序的诸多环节体现了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以及相关利益法律调整的平衡性要求的价值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海关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纷纷掀起了改革与现代化的浪潮,其中调整海关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海关非传统职能,则是这一浪潮的核心。中国海关作为国际海关大家庭的一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不仅仅在履行传统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高,同时也开始探索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的措施,创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非传统海关职能和履行职能的方式和方法。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即是诸项非传统职能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理论、TRIPS协议规定、海关执法实践的不同维度,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私权性特点进行探讨和分析,阐述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这一非传统职能,不同于以往海关传统职能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及利益平衡理论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封建时期的特别授权,到以法律形式承认其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私权性的发展过程。在封建时期,属于这类特别授权的,如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等,都是以君主的敕令或政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进行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特许权的保护是一种“钦定”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P.7)。到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过去更多的被特权支持的公法制度被改造成私法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直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这类特权终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知识产权演变为了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本质上反映的是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权利益的特点,使其与一般财产权利在权利属性上有着诸多本质性的共性,因而不论是产生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早的西方国家,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其我国的相关民事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私权属性确认无疑。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强调其权利归属于私人。知识产权同物质财产权一样,表现为私人的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私人,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知识产权权利的私有性。即知识产权是特定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公共权利;第三,知识产权权利的私益性,即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的利益。权利人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形成相互间的经济利益等法律关系。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与物质财产权利不同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的特征,但知识产权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上述与财产私权共同的本质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能够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使其最终纳入了民法的调整领域。正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非物质形式存在的私权的合理性定位,解决了为何给予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的本源性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又一核心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平衡各种利益,有时法还是各种不同利益相互平衡和妥协的产物(P.54)。因此利益平衡机制应当被看作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在价值构造。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背后,反映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想。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包括: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专有权保护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使的内容和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平衡等等。知识产权法正是通过利益平衡机制来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通过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来确立知识产权产品资源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二、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界定、利益平衡表述及其内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源自于WTO的TRIPS协议,该协议在其序言中,要求各成员对整个协议的基本问题做出承诺,包括明确宣示知识产 权的私权属性和各成员有关知识产权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平衡的利益。此外,协议在有关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部分,就执法各成员在执法措施采用中,各国应当承担的总体义务和采用的具体措施形式中的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具有统一国际知识产权法典性质的知识产权协议,探析其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确认背景及因由,分析涉及的相关利益的平衡,有助于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认知和具体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首先,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宣示: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指明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归入了私权属性的范围。我国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的属性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作为私人的无形财产权,纳入了民法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就此而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似乎是毋庸置疑。如何理解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宣示的意义,对此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郑成思教授在其《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一书中谈到:知识产权与大多数其他民事权利不同,它是由中世纪后期的“特权”演化而来的,并非一开始就是私权。此外,工业产权中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至今在一大批国家都要经政府批准才产生,他们仍与国际的公权力有密切的关系。为避免因这些理由而否认知识产权私权性质,所以在一开始加以强调,是必要的。还有学者则认为,WTO的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有权属性,其隐含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同利益和分歧,发达国家强调知识产权私有,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是主张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限制知识产权的私有。因而协议中明确要求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更多的是体现了发达国家对于在贸易领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愿望和要求。冯晓青教授等在其《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一文中指出,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其本意在于强调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不论是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权利都是平等的。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意即强调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任何成员不能因为主体或者客体的原因而采取歧视政策等。归纳和分析上述学者们的观点可以看出,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确认的背景和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WTO框架下,有关知识产权属性确认,有利于统一各国对知识产权属性的认识;第二,由于各国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更为强烈的愿望,确认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要求各成员给予知识产权充分的保护,则是更多体现了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愿望和利益;第三,强调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于不同国家的权利人,不同主体形式的权利人,以及权利客体给予平等保护,反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在任何方面的歧视,这是国际贸易领域平等性要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延伸和体现;第四,由知识产权的特点所决定,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要求对这种专有权以适当、公正的保护,在私权保护不足和私权保护过度之间确定一个平衡状态。这即是知识产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难题。 其次,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宣示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基础上,要求各成员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高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使之能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的权利。国际间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缔约各成员间的利益平衡。因而对于这样一个能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协议,其序言中强调的利益平衡要求,突出的是不同成员间的利益平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表现为体现发达国家要求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私权进行的充分有效的保护,从而维护发达国家成员的利益,与发展中成员发展和技术进步,特别要求各成员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最高灵活性的权利。上述两方面利益的平衡,是协议得以签订的基础。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的内容,表面上看是私权利与公益间的平衡,但其实质上反映的是不同成员间利益平衡的要求,是成员间公益与公益的平衡。TRIPS协议除了序言中规定的反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要求外,在知识产权执法总义务的规定中,要求各成员执法程序的设置,要保证“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本协议所包括的知识产权的行 为,包括及时防止侵权的救济,以及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实效或无休止的拖延”,以及要求“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避免造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上述规定,要求各国在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时,对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包括对即发侵权的救济和对侵权已经发生,防止其进一步蔓延的救济;在保护的同时防止对贸易效率带来障碍和权利人的滥用权利加以限制。表现了TRIPS协议作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调整中利益平衡调整的另一视角,即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设置,既要对贸易秩序加以维护,同时要防止其对贸易效率产生过度的影响,避免对合法贸易带来阻碍。TRIPS协议在执法过程中强调的这一利益平衡关系,从权益的属性上看,是另一角度的公益间平衡性保护的要求。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TRIPS协议规定的实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一,TRIPS协议在其具体执法程序的设置上,具体体现了上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利益平衡的要求。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和利益平衡内涵的实证分析 为了保证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实施,TRIPS协议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别、范围等实体问题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包括民事、行政、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等多项执法程序。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即是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在我国实施的具体制度措施。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根据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构建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制度体系。加入WTO后,我国在以往执法实践基础上,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在2003年修订了国务院制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相关部门规章,从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作为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一项具体行政执法措施,是在确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前提下,构筑其保护制度体系,因而与海关以往的行政监管职能有着很大不同。其执法程序中体现有突出的知识产权私权性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特殊性和保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海关对于进出口侵权货物采取的边境措施,其申请主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人。权利人认为进出境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中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海关作为对进出境实施监管的机关,依法履行侵权货物中止放行的法定职责,采取依申请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做法。(注释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套保护程序,依职权保护程序,相对于依申请采取保护程序,显现出主动执法的特点。海关对于备案的知识产权,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时,负有通知权利人的义务。但其实施中止放行货物仍是以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为前提。因此,实质上仍然属于被动执法。)其监管程序确立的被动执法,体现了权利人私权保护的特点。 第二,知识产权备案程序由强制改变为自愿。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初期,对于知识产权备案采用了强制备案的措施。2003年在总结海关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在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时,将其调整为自愿备案制度。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原有强制备案制度的实际效用;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特点。即不能以权利人是否备案,对其权利保护有所区别。 第三,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程序中,海关调查权的有限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两套程序,依职权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下,可以由海关对于监管中发现的有侵权嫌疑货物主动实施中止放行。而对于未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得实施主动性执法,体现了海关作为公权力的执行机关,对知识产权这类私权保护的有限性。且在具体实施扣货程序中,海关仅针对备案的知识产权,在相关侵权货物扣留后,直接进入行政调查程序,认定侵权并对其直接实施行政处理。对于海关依申请实施的扣货,海关没有主动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的权力,仅执行中止放行的行政措施。接下来进一步的对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事实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和权利人的救济,要由司法机关具体实施。 第四,允许扣货期间权利人与货主和解。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在海关总署2009年新颁布的《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海关对侵权案件的查处,应尽可能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愿,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侵权纠纷,权利人与收发货人就海 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达成协议后海关可以终止调查。 此外,其私权性还体现在对扣留的认定为侵权货物的处理上。海关中止放行的扣留货物,经行政调查确认为侵权的,规定侵权货物由海关没收。其处理方式首先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允许权利人收购。其次是消除侵权特征依法拍卖。在拍卖侵权货物的情况下,要求事先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显然上述处理方式,不同于海关查缉走私违法行为等传统执法行为对违法货物的处理。对于走私违法行为人偷逃国家税款、逃避国家禁、限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由于其损害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对其查处是由海关机关依法主动做出的,且对于违法、违禁的货物,全部由海关没收,依法处理。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内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组成部分,涉及到法律对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衡性要求。与TRIPS协议序言及知识产权执法有关总义务的相关规定相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有着更加多维度的利益平衡内容。除了公益与公益的平衡外,还包括有私益与公益的平衡;私益与私益的平衡;公益与公益的平衡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体现的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强调的是在进出境环节对权利人的保护不能妨碍公共利益。因此,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规定了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嫌疑货物,必须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金的作用在于,对由于权利人的申请带来的货物收发货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以维护正当合法的贸易秩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体现的私益性平衡,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利益的平衡问题。权利人从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的目的出发,要求海关扣留货主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将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方面要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履行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职责;同时在其制度设计上,要避免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对合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于这一利益平衡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规定了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的平等的担保权,(注释2:在初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扣留货物时,要求其提供等值担保,收发货人对于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可以提供双倍担保要求海关在未确定是否侵权的情况下,放行扣留的货物。新的《知识产权海关条例》对其进行了调整,规定权利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为等值以下,收发货人仅在海关扣留货物为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以等值担保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担保条件下,可以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专利权产品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担保条件下,可以要求海关放行还没有认定为侵权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对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要求其向海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体现的公益性平衡,即是指贸易秩序与贸易效率这一贸易管理中的根本性的矛盾的平衡问题。海关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能,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查处,即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私人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防止侵权假冒货物的进出口,维护对外贸易秩序,这是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需要维护的公益的一个方面;此外,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其对进出境的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应当避免因此带来的贸易效率的降低,是海关管理进出境活动,需要考量的公益的另一个方面。因此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期限。(注释3:Article 55 on TRIPS:If,within a period not exceeding 10 working days after the applicant has been served notice of the suspension,thecustoms authorities have not been informed that proceedings leading to a decision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 have been initiated by a party other thanthe defendant,or that the duly empowered authority has taken pr ovisional measures prolonging the suspension of the release of the goods,the goodsshall be released,provided that all other conditions for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have been complied with;in appropriate cases,this time-limitmay be extended by another 10 working days.)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严格遵循TRIPS协议规定的扣留货物时间的要求,(注释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4条规定,在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下,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在海关依职权扣留货物的情况下,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从而避免对贸易效率产生过多的损害。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经过了一个由特别授权,到以法律的形式承认其所具有的财产权属性的私权的发展过程。其后随着近代的社会化思潮的蔓延,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具有私权特点以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权参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情况,公权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介入成为当代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新的特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即是一个明显例证。本文论及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即是以公权立法的形式,构建的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一方面,由其行政执法的性质决定,该制度与以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相比,具有更强的执行性,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私法的公法化趋势。另一方面,由其执法对象的私权属性和特殊的利益平衡要求,使其具有与以往海关进出境货物监管、征税和查缉走私等传统执法职能明显不同的执法特点。 注释: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理论与平衡精神——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第9篇:知识产权的管理要求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档案管理 面临困境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7-0034-01

所谓的知识产权档案是指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获取以及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和经过档案馆整理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体,这个集合存在明显的法律效应。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得到深化,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逐渐的完善,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分析

从行政管理途径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为了三个部门,一个是专利管理系统,一个是商标管理系统,还有一个就是著作权管理系统。因此,我们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也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系统,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专利的档案管理系统、商标档案管理系统以及著作权档案管理系统。首先,对于专利档案来说是指对记载有专利成果的研制过程以及专利的申请、审批和权利的实施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将这些材料整理之后形成一种文件的集合体;其次,商标档案主要涉及到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过程中系列文件进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一种文件集合体;最后,著作权档案是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维护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经过整理和归档之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依据我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的商标档案管理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局档案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档案的工作的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形成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负责。而各个地区的工商局商标档案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的商标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监督和指导。同样对于后两种档案管理的也需要采用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模式,最终形成一个多级管理的系统,然后在此的基础上,还要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强化规范化管理,积极的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整体优势,真正实现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二、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分析

1.知识产权档案的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

从知识产权档案形成的过程来看,知识产权档案的材料和文件来源十分的复杂,其来源我们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设置的各个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各种知识产权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出版和授予权利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这些文件和材料通常都是有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整理、登记和保存,而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和中介也可以拥有类似的文件和材料。还有一个就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过程中涉及到基层各个单位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涉及到相关科研人员的创作和研发的过程,所以就会有大量记载知识成果内容以及各种形式的文件和背景材料都广泛的分布各个基层的档案室、资料室和当事人手中。在进行科研或者创作过程中,项目提出到科研成果的出现,这个过程中部分的关键性材料掌握在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的手中就会导致文件和关键性材料带有明显的跳槽可能,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将会给原科研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正因为知识产权文件来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给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

2.多样化信息需求带来的困扰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应对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咨询、检查和服务,也就是需要面临多样化的信息需求。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人们在其知识成果研发和创作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参阅有关已经取得某项知识产权的档案,避免在研发和创造过程中出现侵权和重复的现象,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件之后,人们也会借助知识产权档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知识产权档案的法律效应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凭证,基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有一套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档案进行统一的、科学的管理。

三、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途径分析

1.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要服从这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并将归档要求切实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国家民生和国家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分散保管。确定工作需要,暂时不能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档案目录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待工作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切实保证知识产权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做好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广,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及特定领域等多个方面,具有类型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等特点。知识产权文件的收集和管理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与证据链完整性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3.认真履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活动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专业性活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与本地区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了解各领域知识产权档案的类型和形成规律,探索创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机制和模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和重点引导。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把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体现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工作中,融入到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开展的各项活动中,纳入到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与验收工作中,与知识产权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核、同验收、同发展。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指导和鼓励有关单位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档案信息资源库,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保存、整合与共享。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融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的业务活动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和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路海英,谷晓玲.加强对企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归档的督导与管理[J]. 档案天地. 2010(05)

[2]盛铁铸.应当重视“三讲”教育文件材料的归档[J]. 兰台内外. 2010(02)

[3]胡宗娜.对文件材料“随时归档”的理解[J]. 兰台世界. 2011(05)

[4]石海艳,曹丽敏,白静珍.加强县乡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J].兰台世界.2011(05)

[5]李岩峰.浅谈机构改革中的文件材料管理[J].湖北预防医学杂志.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