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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涉税筹划精选(九篇)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

第1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策划;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业也是稳步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随之改变,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伴随着税收政策改革,新的税务体系也在逐渐成型,那么建筑企业的税收策划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筑企业的税收策划部门,需要根据税收改革政策调整税收策划,并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策划方案,而且建筑企业的经济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税收策划问题更加需要细心研究。

一、建筑企业税收政策的特征

建筑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属于我国支柱型的产业,并且在税收方面,建筑企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管理难度相比来说较大。比如,一家企业,首先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随后进行施工,最后销售,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当中涉及的资金种类比一般企业多得多,因此需要更加规范的税收策划,来管理资金问题。另外,新的税务改革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种类有十多种,每一个税种的性质、缴纳方式、适用性都是不同的,需要有条理地进行税收分类策划,这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二、建筑企业税收策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收策划存在认知缺陷在建筑企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有多半以上企业未对税收策划形成高度重视,他们对税收策划存在意识浅薄,了解较少等问题。根据目前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发现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点。首先,就在于实施税收策划的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相对应的理论在我国各大企业中的应用时间尚短,以至于在这个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践行落实税收策划这一工作的企业数量不多,其中多半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企业涉及极少。其次,就是根据企业自身而言,要想确保税收策划工作正常进行,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等资源,而这部分资源的投入,势必会过度消耗企业的成本,以至于部分企业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缺乏积极性,没有形成高度统一的税收策划认识。

(二)抵御风险能力较低针对税收策划而言,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在进行税收策划工作时,需要与相关政策结合开展,但是因为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的特点,而且执行力度也不高,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会面临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比如,在当前税收政策中,部分政策中的特定内容被取消,或者部分政策较为模糊,税收活动的开展缺乏相关科学支持,致使税收策划工作发生权限变化,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建筑企业中,负责税收策划工作的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面对突发状况随机应变能力较低,再加上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如资金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都会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影响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新时期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增强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纳税管理的策划意识目前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对纳税管理的重视成都已经提高,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对税收的策划意识还不高,并没有指定有效的措施减少税收,保证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决定着企业的走向,对税收的策划意识也决定着企业的水税收缴纳情况。管理者如果对实时的税收政策不清晰,或者是对税收策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清晰,有些管理人员把税收策划粗俗地理解为偷税漏税,对企业的税收策划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降低企业效益。对于企业税收策划来说,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缴纳税款,更重要的是整合企业资源,加强企业沟通,增加财务部门与各部门往来,从而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合理纳税。

(二)打好坚实的税企合作关系公司在平常的纳税工作中很难避免不会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接触,为了企业日后的长远发展,必须要打好坚实的的税企合作关系。企业可以多和税务机关部门交流沟通,将机关的要求标准作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行为准则,合法、合理、合规纳税。当自身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法规定有出入时,企业就应该考虑如何才能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尽量争取在企业理解和税法解释方面做到一致,同时还要注意尽最大程度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涉税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多去了解税收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解读,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自身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减小税务风险。

(三)企业实行涉税风险预警机制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税务制度的改革也不断在推进,纳税的对象,纳税率、税基也不断变化。我国关于税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建筑行业正处于崛起的阶段,因此涉及的税收领域也比较快,涉税风险也随之提高。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的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涉税风险可以将其划分为外部税务风险和内部税务风险。外部税务风险是无法控制的,而内部税务风险企业是可以提前检测到风险因素而避免的,纳税筹划具有提前筹划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本身的纳税筹划节点,提出纳税筹划采用的方法,构建和企业相实行的涉税风险预警机制,严格管理企业财政部门,避免因纳税工作,带来的涉税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策划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与困难,应结合税收政策的更新找到税收策划问题的应对方案。在新时代背景下,只有不断努力,抵御困难,才能实现行业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琳.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2020(07):162+166.

[2]孙娟.新时期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J].财经界,2019(12):239-240.

[3]闫辰龙.当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J].财经界,2019(11):249-250.

第2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何为纳税筹划,如何认识纳税筹划?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学者们有一些共识,即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地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纳税筹划,应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加以分析,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对此,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以税法为导向,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其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偷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是一种违法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实质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同纳税筹划相比,其是违背国家立法精神的。而纳税筹划是顺应国家立法精神的,是值得提倡的行为。纳税筹划具有国家政策导向性,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来减收税收支出的结果是国家税法中优惠政策所引导的。因此,从这一角度讲,纳税筹划正是政府借优惠政策以实现宏观调控的载体。

流转税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税种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筹划之一,其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四大税种的纳税筹划。其关键在于通过对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掌握,针对企业具体的情况来加以灵活运用。其中,应对增值税转型,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部分。

二、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其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来看,建筑安装企业运用纳税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其也会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在投资、经营、理财等方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纳税筹划也有其局限性,任何纳税筹划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特定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所制定的,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均可适用,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自身利益。

三、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如何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如何解决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笔者认为,如仅仅将企业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建筑安装企业应重新规划调整业务和机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具体如下:

1、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照117号文件规定,自产货物并从事安装业务的企业,其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税。具备这种性质的企业,可以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对方企业抵扣的问题。另外,这种企业还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将部分价款按照低税率纳税。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如,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自产设备并从事安装业务,该公司具有一级施工(安装)资质,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现该公司与某市A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5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1,000万元(含税),安装价款500万元。按照117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则甲公司应分别缴纳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和营业税15万元(500×3%),合计纳税:160.30万元(为简化处理,其他税费不予考虑,下同)。

接原案例,其他事项不变,企业在合同中将其自产货物价款定为:900万元,安装劳务价款为:600万元,则按照11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分别缴纳增值税130.77万元[900/(1+17%)×17%]和营业税:18万元(600×3%),合计企业纳税:148.77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在合同中调整自产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可少纳税11.53万元。

该筹划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自产货物的适用范围,可参见117号文件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6]80号文件对117号文件自产货物作了进一步补充,该筹划的关注点在于:要看企业自产货物是否与税务规定相符。

2、非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非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只能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设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方案1:企业将安装设备的固定资产业务单独分离出来,由自己成立一个设备销售公司将设备固定资产卖给建设方,再由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安装。这样,设备销售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安装业务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同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一样,不会因此影响其业务的开展。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切勿采取由自己购买安装设备自行施工,因在该方案下,企业既满足不了建设方抵扣进项税金的要求,同时,还面临着安装设备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方案2:在安装的设备价值没有差价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交由建设方自行购置,企业只负责安装。同时,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自行购买的设备价款,不计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中。举例如下:

如,某建筑安装企业乙公司,主营工程施工,2010年承包某市区一家建设单位B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不含设备价款),此外,合同还约定,由乙公司提供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价款8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安装企业乙应纳营业税为:(2000+800)×3%=84万元。

接上案例,其他事项不变,将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改由建设单位B公司提供。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其价款不计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此时,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24万元(84-60万元)。

该筹划纳税人需要注意:“设备”的范围,可以参见(财税[2003]16号)中“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筹划时仍应以省级地税机关列举的设备为准。

总之,自增值税转型后,建筑安装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作者单位:济南西卡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第3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

筑安装企业要进行合理的有效的税收筹划需要充分利用好建筑行业的特点,以及法律对于建筑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掌握好了这些方面的知识和重要信息,不仅能在建筑市场获取商机,给税务筹划也带来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形式而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平衡税负。通过集团公司的总体调控,适当选择子(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以及集团公司的集中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负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纳税人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企业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安装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将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建筑业新材料等的有关资源进行整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这一政策,降低税负。

(三)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税法规定,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内可以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在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对被兼并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进行税收弥补,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在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费用会造成税负的增加,出现费用支出超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增所得税的情况。而这些费用的列支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是有不同规定的,一旦混淆,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安装企业应分别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科目,更要科学设置,认真区分。

(二)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不仅决定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数额,而且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最后决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进度分期确认收入,由于施工项目往往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可以起到推迟纳税期限,利用无息交税资金的作用。

(三)对成本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列方法计入费用。如:到期未发职工工资。应按未发的月份及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工资总额的预列。

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如税法和会计制度对递延资产的摊销赋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安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4.对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例如企业A为建设单位B装修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若A进行筹划,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A应纳营业税为:450万元×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A少缴了1.5万元税款。

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

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以下试举一例:

例: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是这样安排的: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2亿元,则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

节约营业税=4000×3%=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7%+3%)=12(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3‰=12(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1.92亿元。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公司,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20000-19200)×3%=24(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5%=40(万元)。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16万元。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如高新技术开发费用加计50%列支、技改设备的40%所得税抵扣,还有在不妨碍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尽量选用四残、下岗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将可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等等。

总之,建筑安装企业应认真研究、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宏观税收政策导向,主动纳税。同时,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综合考虑税收及其他多种因素,结合建筑安装企业行业特色,运用多种方式,在企业的组织形式、则务管理等方而积极筹划,最大限度地做地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及资金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第4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 税收筹划 技巧与措施

纳税筹划指的是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理财活动。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合法纳税及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关键,它既可以给国家提供合理的税收,还能够使企业通过合法的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获得最大利益。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特点意义,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技巧,为我国建筑安装行业纳税筹划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特点

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同其他行业的纳税筹划基本相似,都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及明确的目的性。下面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特点做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的重要原则和特点,非法的纳税筹划会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影响,必然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的制裁。因此,纳税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只有合法的纳税筹划才会被国家认可,才会受国家政策和法律保护,使国家、企业双方受益。

(二)事先筹划性

在经济活动中,由于企业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缴纳税收在后,这必然导致纳税筹划的事先筹划性。这样,我们就可以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企业在纳税时没有事先筹划好,那就会在纳税时出现问题,很可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最终还是对企业本身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事前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三)明确的目的性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公认事实。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以达到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意义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纳税收入,企业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而且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总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有效率的选择,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能够使企业通过合法的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还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所以,纳税筹划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

纳税筹划不仅使企业通过合法的节税与非违法的避税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还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纳税收入,企业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税收,还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从而警惕各大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依法纳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原则

我国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速度极快,建筑安装企业在实际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这样才能为建筑安装企业获得最大利益提供保障。总体而言,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范围内进行,任何违背国家税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筹划不仅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国家财政收入及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税收筹划的法律性原则是第一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才会真正的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

(二)事前筹划的原则

事前筹划指的是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事前做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同时保证企业合理合法向国家缴纳税收。事后的纳税筹划必然导致漏税、偷税现象的发生,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违法行为。因此,事前筹划保证的是企业与国家的双方利益,使企业的发展与国家财政收入做到互利双赢。

(三)效率原则

纳税筹划的效率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使征税费用最少。第二,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第三,要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三条是纳税筹划效率性的主要方面,因此,在实际的纳税筹划当中,建筑安装企业要加强对这三方面的管理,力图促进纳税筹划的高效率运转。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筹划技巧

对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意义及原则有了深刻的了解后,纳税筹划的技巧也就迎刃而解。目前。建筑安装企业在纳税筹划中的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业务形式转化的筹划技巧

建筑安装企业有许多业务直接可以通过变通或转化寻求筹划节税空间,其技术手段灵活多变、无章可循。例如,建筑安装企业中的购买、销售、运输等业务可以通过合理转化为代购、代销、代运等业务,这就使得企业通过业务形式转化的途径减少税收,增加企业收入,是企业税收利益达到最大化。

第5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文/城云

面对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自身税收筹划观念的树立显得越来越重要,从事房屋、公路、铁路和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施工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而付出代价的案例屡见不鲜。结合施工企业涉税业务的特点,针对目前施工企业常见的涉税业务和税收筹划内容进行分析,建议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制定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和措施。

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筹划

对甲供材料的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如果由建设单位甲供材料,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而且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是全额抵扣,建设单位通过财务转账,大部分都没有发票,不能适应将来“营改增”的要求。但施工企业购买材料时一定会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的预算开支。再者,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货商有长期合作的关系,价格上既可以得到优惠,又可以按比例支付,不仅扩大利润空间,还降低了资金成本。所以,实际工作中尽量与建设单位不签甲方供料合同。

利用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分包工程的筹划。第一,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第二,涉及总分包施工项目的,总包和所有分包项目都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办理项目登记,进行项目鉴定。第三,项目开票有三种方式,一是先分后总:总包单位差额纳税以取得分包发票为前提条件。二是见票抵票:总包方纳税人自开或代开发票时,申请抵减分包方发票金额,必须取得分包方合法有效的建筑发票。三是项目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前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对劳务用工的筹划。一般来说,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用工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与劳务用工签定劳务合同:二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采用第一种方式对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风险:一是劳务用工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发的工资税务部门不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抵扣困难。二是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三是劳动保障部门会要求企业为劳务用工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负担。采用第二种方式对施工企业更加有利:一是开具的工程发票许多地方可以税前扣除。建筑劳务公司属于建筑业总承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部分,适用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按3%征收营业税。建筑劳务公司中的其他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按相应税目税率征税。现在许多地方政策规定,劳务公司在当地注册备案的可以享受营业税抵扣政策,如北京、天津、上海、无锡等地。二是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回避了交综合社会保险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应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减少重复交纳营业税。

利用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

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施工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利用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一般需要大型设备,因此,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通常较大,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抵扣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的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又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交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利用集团优势进行筹划。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方法来平衡税负,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也可以利用高税率的公司少盈利,低税率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对工程收入及成本筹划。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种手段,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收入,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所以,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以便延迟纳税期限。

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首先,对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及时入账核销。其次,对预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收往来款项应催讨对方发票,及时核销。分包的工程要求分包人按工程完成产值开足发票。最后,对于原材料已到工地并领用而发票未到的应及时办估价入库和领用。对于那些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应采用预先列支的方法列支费用,如未发放的到期职工奖金应该按照未发放的月份和职工人数的平均工资进行工资总额列支。

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进行筹划。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分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筹划。根据企业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比原来的25%优惠10%,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证工作,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 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203号)等文件的规定可以自行认证或通过专门的税务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认证的单位,要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年复审工作,要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和复审。

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筹划。企业应加强指导,提高享受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数量、项目数量及研发费用总额。应筹划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科研、财务等责任部门加强合作,事先筹划研发项目,积极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同时,要加强与税务、科委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做好涉税备案、中介鉴证等工作,充分用足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利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筹划。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此,企业应积极争取资产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税负。企业应定期清理资产损失,及时搜集整理相关资料,选择适用的申报方式,保证按时申报,最大程度地争取所得税税前抵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境外资产损失也应及时清理申报,争取在境内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抵扣。

利用固定资产优惠进行筹划。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在5年内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应加强对优惠政策的了解,熟悉掌握设备目录,建立采购选择流程,在目录内优先选择,同时做好台账统计。

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筹划。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税前可以列支的情况下为员工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障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也可以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对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利用。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变化,梳理本企业的出口货物情况,收集整理退税所需要的凭证资料,及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做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变更认定、出口退税申报等相关申报工作。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出口方式、原材料采购方式、适用税目税率、出口内销比例、转厂出口、境外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筹划。

对免征政策的利用。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011] 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10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摸清、了解国家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种免征税费政策,最大限度利用好免征税收政策。

对BT/BOT项目税务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尚缺乏对BT或者BOT业务税务处理的规范,各地税务机关对于BT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为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BT(BOT)业务的统一规范,各地税务系统对于该业务的认定不尽相同,为避免BT(BOT)项目在取得回购价款、建筑施工和运营阶段重复征税,在项目实施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统筹可考虑,科学系统做好筹划。

第6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0-42-2

0 引言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释放企业经营活力、刺激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纳税公平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1 及时准确理解政策,避免涉税的相关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于税务筹划工作必须做到充分利用目前的优惠政策,换言之,企业如果在“营改增”政策中涉及了营业税时,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优惠政策,合理利用其优势在税务筹划中发挥作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主要提箱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积极了解新政策,新思想,新概念,对于企业内部财会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掌握税改新政策的理念和要求,学习新的知识,并尽快将新政策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2 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纳税人身份

建筑行业是人复杂的行业,它涉及多个领域,比如:施工、安装、装饰、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等,不同领域的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由于身份的差异对税务筹划的影响也各不相同。首先,一些建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会产生应税,这种情况下可以运用税负比较的方法,这种方法对于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有好处。其次,规模较小的企业如果企业业务扩大,范围拓宽,纳税人身份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作为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并且企业必须聘用相对专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或者企业本身有相关会计人员可以将其培养成为合格的专业会计型人才,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财务核算的成本必然会有所增加。与此同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管理过程比传统的营业税管理更加复杂,所以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综上所述,在“营改增”之后,税务筹划工作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在此期间纳税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之后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多,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压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的采购渠道正规,面对的客户又需要使用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的情况,企业就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可以达到最佳的避税效果。

3 规范内部财务管理活动

“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存在差异,企业应该尽快对财务管理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另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要及时对会计部门的工作做出调整,普及相关新政策的改革制度,让员工尽快了解新政策的不同之处,在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尽快适应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是,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与营业税相关的内容要尽快做出调整。在新政策改革的过渡阶段,企业要加强对财务管理部门以及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力度,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好报表变动的解释工作以及会计处理的衔接工作。同时,“营改增”所涉及的部分还包括企业的发票管理,因此,新政策实行后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由于增值税发票比一般的发片要求更加严格,在出具、报销、登记、抵扣各个方面都有新的规定,企业应该指派专业人员切实做好发票的出具、报销、登记以及保管工作,并且要按照相关规定列装税控系统,在发票防伪检验方面要更加严格,而且要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以便及时获取信息,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劳务成本短时间无法抵扣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引进先进的施工工艺,投入资金购买先进的生产设备,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力成本。

4 合理运用纳税筹划手段

首先,正如上述所提到的,纳税人类型不同则税收筹划效果有很大差异。营改增后的实质性税务筹划,需根据纳税人身份切入。建筑公司本身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建筑公工程项目也可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方式要求项目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简易计税开3%的普通(专用)发票给业主。两种不同的开票方式决定了项目纳税筹划的具体实施方法。一般计税开票税点大,但相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进而达到整体税负的平衡或者降低。简易计税项目按3%进行增值税当地预缴,实际上和之前的营业税差别不大。在老项目收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进行简易计税开票时,实质上简易计税的税率是比之前营业税低一些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经营规模、业主要求、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来合理选择。当施工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大,管理水平较低,同时进项抵扣不多的情况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实现更大的避税效果,从而减轻企业成本投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其次,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实现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施工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以尽量选择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商家,这种可以有效增加进行抵扣额度。此外,要想更好的抵御营改增后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税负风险,施工企业可以同上游供货商签订相关协议,这样一来不仅能够起到加强货源供应管理的作用,而且还可以降低税负风险。最后,如果建筑项目材料为甲方供货,施工企业可以将购买材料的税负转嫁给甲方,当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这样可以减轻自己一部分成本支出。另外,企业在增值税完税和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选择上也要做出相应调整,选择合理的投资时间,进而增强节税效果。

5 建筑施工单位其他方面的相关策略

首先,建筑施工单位要在公司内部贯彻营改增的理念,使公司人员都认识到改革的变化,从而提高主观意识。资金是公司运营的基础,而且建筑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因此,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要加大对资金的控制和管理,防止资金链出现问题,给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企业要合理整顿财务系统,在实施营改增后,要采取新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而合理利用营改增政策实现税收筹划,从多种渠道入手尽可能降低税务支出,实现多元化的纳税筹划方式,进而有效降低企业投入成本,为企业争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其次,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更新其思想观念,使他们能够尽早适应市场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最后,不断提升企业管理层人员素质,向其灌输新的管理理念和思想,同时宣传营改增制度的全新概念,促进其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

6 结束语

建筑企业在税务设计方面比较多,在业务上比较多样化,政策的涉及面也比较广,其税务筹划必须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既会受到国家经济环境以及行业现行政策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未来政策变化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结合当地的政策,关注国家的相关税制改革问题,实施合理有效地税务筹划工作,减少税收的风险,为企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推动力量。

参 考 文 献

[1] 詹奎芳,高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潍坊学院学报,2014,05:55-57.

[2] 江玉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4,24:128-129.

[3] 吴淑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24:29.

第7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摘要】房地产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如何合理设计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实现价值最大化,是一个迫切而又十分重要的新课题。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最终利润,所以日益为众多企业所重视。

【关键词】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行业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使得投资额逐年增大,从1994年到2007年,平均每年增长17.96%,远超过了同期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加剧,使房地产企业利润下降,通过纳税筹划有助于改善企业收益状况。

2.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现行实体税法21个税种中涉及房地产企业有9种,占近一半比重,比例很大,纳税筹划的范围较广。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税费占房地产开发成本比例较大。根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显示,税收占商品房房价的比重约为11%。在当前高房价、市场销售业绩差、企业融资困难的多重压力下,纳税筹划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1.税率差异法。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但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

2.扣除法。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

3.延期纳税法。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

4.分拆法。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这种方法计算复杂,受较多条件约束。

三、纳税筹划的税种

我国内资房地产企业主要涉及9个种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前5个税种构成房地产业企业纳税成本的主要部分,其中前3个税种更是重中之中,但大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研究相对比较熟悉,所以本文仅就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为纳税筹划重点,进行扼要分析。

四、纳税筹划的对策

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交纳营业税的范围主要有销售不动产,自营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和对外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等业务。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自营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税率为3%,对外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业务税率为5%。

(1)精装修房屋纳税筹划方案

例1:F房地产公司开发的H住宅项目,为促进销售将其精装修后交房。毛坯房的建筑成本为6,000元/m2,精装修后的建筑成本为7,400元,总建筑面积为40,000m2。预计对外售价为9,000元/m2。

方案1:F房地产公司与买主按9,000元/m2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则商品房全部销售后F公司应缴纳营业税:9,000×40,000×5%÷10,000=1,800万元。

方案2:F房地产公司与买主按7,600元/m2的价格签订售房合同,再按1,400元/m2签订装修合同,则F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7,600×40,000×5%÷10,000+1,400×40,000×3%÷10,000=1,520+168=1,688万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利用土地增值税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其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纳税筹划主要是注重对税基的筹划,方法有减税法和税率差异法。

①利用建造成本法求临界系数

先假定:销售总额为Y,建造成本(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为X,于是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X,加计扣除额为20%X,允许扣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5%Y[3]。全部扣除金额为:

X+10%X+20%X+5.5%Y=1.3X+5.5%Y。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这里所说的20%就是“避税临界点”,我们应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为(1.1)

得出,Y=1.6702X。

结果说明,当增值率为20%时,售价与建造成本的比例为1.6702,称为“临界定价系数”。企业如果享受20%的免税优惠,其售价最高不能超过建造成本的1.6702倍。若售价高于1.6702倍时,增值额高于扣除项目20%,即增值率在20%—50%之间,此时需按税率为30%全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当提价所带来的收益大于30%,提价才有意义,根据公式1.1,可以得到

得出Y>1.8201X。

同理根据公式1.1,当增值率为50%、100%、200%的临界定价系分别为2.1253、2.9213和4.6706。通过分析得出,若售价在1.6702-1.8201这一区间,转让收入高,税后收益低。如售价高于1.8201,则相对税负轻,利润高。

②利用扣除项目法求临界点

假设,税法允许全部扣除项目(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外)的金额为100,房价为Y时,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5%Y。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金额为:100+5.5%Y。根据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的免税规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为:Y=1.2(100+5.5%Y),得出Y=128.48。即房地产公司若要享受土地增值税20%的免税优惠,其售价最高不能超过128.48。

当增值额略高于扣除项目的20%时,增加收入的最低临界值:假设此时的售价为(128.48+Y),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允许扣除项目金额都同时提高5.5%Y。则有: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100+5.5%×128.48)+5.5%Y;

增值额=(128.48+Y)-(100+5.5%×128.48+5.5%Y)=94.5%Y+21.41;

应纳土地增值税=(94.5%Y+21.41)×30%。

(2)成立销售公司的筹划方法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的税前减除,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而不会重复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将土地增值税一分为二,从而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达到不交或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利用延期纳税法,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可以递延缴纳税款,取得资金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200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37.

第8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1.在选择供货方方面,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方,同样价格的货物,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

2.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要求销售方按照规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抵扣;

3.涉及到采购和发卖煤炭等产品承担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费和建设基金两项金额的7%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中保险、装卸费等杂费是不得作为抵扣基数的。因而货运发票应别离注明运费和杂费,不然归并注明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4.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时,应注意工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是尽可能提供主要的材料物资,承包商提供辅助材料,二是要求承包商分别开具建筑安装费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发票和材料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和承包商签订两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这样关于材料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当期认证抵扣;

5.公司应充分应用2013年8月1日施行“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矿业分公司在涉及到瓦斯鉴定等业务时,应当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按照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25%的乘积。因此,公司可以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优惠政策等方面着手税收筹划。

1.延迟收入确认时间

协议等售货条约应在合理范围内最大可能地推延收入确认时间,从而取得资金的机会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核算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是根据权责产生制核算的,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因此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煤炭等产品的,可以和客户协商延迟合同约定的应付账款日期,而采取其他鼓励措施,鼓励客户提前交货款。

2.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大的是扣除项目部门。所得税法中明确指出:企业只要产生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合法范围内的成本,如本钱、用度、税金、资产减值丧失等付出,都准许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此处销售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营业收入和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两部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关注扣除项目的计算基础,而不是单一的仅仅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算基础,忽略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税法与会计的收入确认区别之处是:税法没有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原则。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分别处理,由于业务招待费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应该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比例。在会计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会计人员应分别核算会议费、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尽量减少其他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中,扩大业务招待费的金额,减少税前扣除金额,进而增大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对企业相当不利。应该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只要可以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等费用支出是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的。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设备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因此,作为煤矿开采企业,同等条件下,应加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这是以职工为本,保护环境的体现。(2)企业工作人员的选择。税法中有:企业安设残疾职员及我国勉励安设的其他就业职员,按现实付出薪酬的100%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从属的服务部门尽可能安排残疾职工来本企业工作,一是残疾职工相对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创造更多净利润;二是可以提高作为国企的社会责任感。

三、税收筹划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矿业分公司税收筹划制度

矿业分公司应统筹规划,制定公司从生产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为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税收筹划提供保障。公司每年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制定下一年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纳税筹划工作完成之后,根据过程中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针对性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

2.建立完善的矿业分公司税收筹划组织体系

公司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税收工作部门,同时应该定期培训税收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税收部门的工作,在会计核算范围内,按照税收筹划工作要求做会计记账登记工作。同时,生产技术部、计划经营部、行政管理部等部门应定期积极参与税收管理工作部门的税收筹划工作会议。各职能部门则是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而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应该进行管理和专业控制工作。为了能够争取到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单位各部门应该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和争取公司的合法利益。

3.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点

(1)税收政策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煤炭企业发生的业务过程中,必须要仔细了解到自身工作所涉及的各个税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税项税率为多少,该税项所进行的征收方式是什么,以及在征收该税的过程中将会有什么样的优惠措施。公司税收筹划人员只有充分了解了各项涉税业务之后,才能有效的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纳税筹划工作。(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矿业分公司应该梳理整个生产到销售每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税种,同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公司自身发展情况,合理选择最恰当的税收筹划方法,最终降低税收负担。(3)筹划方法与涉税会计处理相结合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和过程最终要在会计科目中加以体现,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要充分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将纳税筹划的各项内容充分体现于会计处理工作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企业在发展中,对税收筹划的改革断不能一成不变,坚持对企业、行业特点的研究,对税收政策所做出的调整进行密切关注,并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改革的变化进行预测全面了解和把握税收变化,积极预防和避免涉税风险。总之,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企业税收筹划的的最终目的是对税收进行合理规划、减少税负。通过本文研究,我认为,矿业分公司的纳税筹划空间很大,可以给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四、小结

第9篇: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 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是指施工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存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以及因未主动利用税收政策导致的应享受税收利益的丧失。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筹划行为。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税种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税、所得税,现按税种分类分析涉税风险。

1.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1)税法规定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实践工作中施工企业对经营方式的选择不同,使承接的工程项目可能被动的适用其他较高税率的风险。

①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主合同范围以外,某些附加工程(比如达不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工程配套项目等)没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施工企业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收取相关费用。这类业务,税务部门可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②施工企业将闲置的用于工程作业的铲车、推土车、设备等工程用固定资产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天数或包月收取租赁费用,税务部门可按租赁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施工企业由于采用总分承包经营模式,或与建设单位在结算方式不同,产生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的差异。

①现行的法律是允许工程分包经营的,但应关注的是工程分包不等于工程转包。工程转包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法也对两者区别对待。《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对转包业务在计算营业税时,其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某些施工企业将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备案开具工程分包发票及劳务发票,并未关注合同内容、帐务处理是否已构成工程转包,从而给企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②施工施工合同中存在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时,由于没有关注到税法特殊规定,无形中增加了营业额。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实践中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并没有关注新政策的变化,好好的利用新政策的优惠。如没有将甲供设备从甲供材中单独列示出来,有装饰工程的项目未将装饰工程单独列项,从而承担了额外的税负。另一种情况是施工企业涉及工程增加变更索、价格增项调整而发生的索赔时,材料部分仅考虑发生的成本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

2.农民工工资的涉税风险

现阶段,施工企业采用分包形式,即把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包工头,由分包队伍或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

在签订分包合同中,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发放以及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棘手,如何核销分包成本也是一个现实的难点。

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较普遍都会约定由施工企业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队伍或包工头,而分包队伍用《工资表》以及其他发票冲抵分包款、核销施工成本,这种方式,但又确属无奈。

一般来讲,由于现阶段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转入接续政策存在地域限制等原因,加上施工项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艰苦及其他一些原因,农民工频繁跳槽、流动性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愿不是特别强烈,对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反应比较强烈。所以,这种模式下,用工资表冲减分包成本,又涉及到这两项税费的问题,如何监督和控制涉及分包队伍及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在是一个管理难点。

而目前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可能基于地域保护的原因,对涉及农民工这部分劳动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政策不尽一致、甚至有政策打架的现象,施工企业有一定的操作困难。而用其他发票(如材料发票)核销成本,可能既涉及到增加税费负担还可能存在违反税法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施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跨年度收入的确认,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发生的实际成本推算完工百分比的乘积,再确认收入。这里有个暂估成本的问题,与税法的有差异。税法强调的是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结转,因此,可能会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致使企业提前或滞后反映利润,虽然影响了资金流量,但不影响企业的总税负,对所得税形成的仅是时间差异。

(2)税法对发生的不合理、不合规、超过扣除比例的项目的成本是不予以确认,并进行纳税调整,与帐面成本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实务操作中施工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①施工企业由于各种因素,许多工程项目均采取内部承包、外部挂靠等经营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共性是:企业与内部承包人或挂靠人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项目的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归集的各项账面成本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均相差甚远。成本项目明显不匹配,因而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②施工企业在归集成本存在主要问题包括:部分材料在购入时无法取得有效的发票,如沙、石子等建筑材料,形成天然的缺口,企业只能用其他发票代替;企业考虑经济利益,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发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串混。随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额)的发票,大额材料发票单张金额达数十万乃至上百万,且数量或金额为整数,有悖于市场交易常规或者与工程本身的业务性质不符,该类发票往往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施工企业来历不明的发票问题普遍严重。从纳税管理角度看,虚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还可能按发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1、强化合同管理,利用税法的行业税率差异规避适用高税率风险。

工程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效益的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这一点是共认。但是,施工企业往往会忽视工程合同的要素特质(合同内容、形式等)对纳税的影响。在实务操作中工程内各项业务(包括代管行为等)均应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而是将其含到主合同范畴内,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施工用的各种租赁设备应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利用税法适用性规定,在减少计税基础的同时也转稼部分涉税风险。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甲供设备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剔除实际上是一种税收的优惠政策,是有纳税筹划的空间的。一是甲供设备按税法要求单独列示,不可与甲供材料混编;二是从事安装作业时,实际操作中有安装设备差价应权衡两者得利(设备差价与税收优惠),同时即使由施工方采购的,也应争取程序意义上甲供性质。如此操作可在计税基础中剔除工程的设备金额,减少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针对合同内的甲供材料,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一是投标时就应关注甲供材料的金额,尽量减少甲供材料,争取利润空间;二是合同中关注变更及索赔中材料的超额的税收负担问题,防止漏项,从而增大了企业的税负。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际操作中有代缴或抵扣两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我们认为两者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有资质的分包企业,应尽量争取代缴方式,主要的优点是手续相对简便,以便于总包施工企业统筹分配施工成本;对于施工队伍,建议其挂靠到专业公司(如劳务公司),分包税款由专业公司缴纳后再抵扣。如此操作,一方面减少发票、工程款冲抵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也转稼了部分风险,将原有的独有责任转化为连带责任。

3.控制劳务工资的比重,减少个税税负。

税务机关对劳务工资的比重,按工程类别不同,在实务操作中有不同的规定的,所以应关注在总工程量中的比重。同时在施工企业直接或间接大量使用农民工的情况下,忌讳用工资表的形式直接发放,而应该与“建筑劳务公司”(具有相应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由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或劳务公司委托施工企业代付,以此规避追缴个税的风险。

4.规范成本核算,合理分配成本,防止所得税纳税调整。

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对税法不予抵扣(如罚款法出)或限额抵扣(如招待费支出、捐赠到出等)的项目应提前筹划,合理规避。

5.在合法条件下,尽量争取延期纳税

首先,应当说明延期纳税的前提是应合法,而且不影响施工企业的纳税信用。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延期纳税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税负的边际税率,从而获得延期纳税收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可供参考:

(1)投标中,在不影响中标的情况下,通过替代方案等手段,尽量争取较大比例的预付的动员款及较迟的回扣期限。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劳务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时,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