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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论文精选(九篇)

公共安全论文

第1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摘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从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出发,分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投入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参考文献

[1]朱正威,张莹.发达国家公共安全理念述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1).

[2]黄德林,田家华.公共管理学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9.

[3]张晓峰.浅析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与秩序行政.《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4]雷仲敏.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想[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

[5]刘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学习与探索.2004,(5).

第2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投入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参考文献

[1]朱正威,张莹.发达国家公共安全理念述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1).

[2]黄德林,田家华.公共管理学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9.

[3]张晓峰.浅析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与秩序行政.《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4]雷仲敏.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想[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

[5]刘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学习与探索.2004,(5).

第3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公共安全,是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在最广义上,公共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学习、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等,它将所有事关社会生活安全的问题全都纳入其中。但在秩序行政法学领域,公共安全仅仅指治安安全,即社会及公众不受危险或事故威胁,其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保障。为了抑制公共安全的危险因素、防范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和保护公共安全,秩序行政法因应而生。举凡危害或可能危害人之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物品或活动,都被纳入秩序行政法的规制范畴。 一、秩序行政法的目的所在——公共安全的保障 为了谋求公共安全,秩序行政及秩序行政法成为人类的理性选择。因而,公共安全是秩序行政法的目的,秩序行政法是公共安全的保障。公共安全决定着秩序行政的范围和权限。如果不是公共安全的某一需要,秩序行政的某一权限也就没有必要。例如,公安机关不得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保护费”。当企业面临财产侵害或财产侵害的威胁、个人面临着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威胁,公安机关就应当义不容辞地提供保护。因为,公安机关保护的不仅是个别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收取“保护费”,那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只保护交费者,而不保护未交费者。如此,公安机关就与私人雇用的看家护院的保镖无异。公安机关也就沦为少数私人利益的保护者,而不再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 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秩序行政权的范围,必须根据不可迟延性和强制力这两个主要因素来确定。只有当某种危害秩序的情形具有危急性,并且需要强制手段介入才能予以制止时,才应将这种职能赋予警察机关。如果对秩序的危害不具有急迫性,或者并不急需强制力介入,那就应当设置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由其他机关负责处理。从实践上看,所谓对秩序的“危害”,一般限于具体危害,即若不加以阻止可能造成损害的一种状态,或者说,在顺利进行下,因物之状况或人的行为,极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危害”不能是假想的、非现实的危害,不能只是对危害秩序的一种忧虑、担心。因为如果允许仅仅在有危害秩序“之虞”的情形时,就可以动用强制力予以制止,那不但可能出现大量事后证明判断错误的案件,而且还为执法者殉私枉法留下宽广的余地。 秩序行政必须遵守公共性原则。警察维护社会秩序是针对公共的秩序而非私人之间的争执。私人之间的争执可以通过司法的或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不允许警察介入私人领域,是为了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尊重个人的自由。我国禁止警察介入经济纠纷也表明了这一点。当然,私人之间的纷争和公共安全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因此绝对禁止警察介入私人纷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基于法定的警察职责,在私人纷争中,如果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遭受现实侵害,若不及时阻止将不能避免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公安机关就可以介入,而且必须介入。 因为任何整体都是由个体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所谓公共安全。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惯常表现形式。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秩序行政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赋予警察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权力就表明了这一点。夫妻争吵是典型的个人行为,不会关及其它人的利益,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美国,即使争吵的夫妻报警,警察也不愿处理此事,最多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而已。但越来越多暴力案件的发生使大部分美国人特别是女权主义者认为警察保护措施不力而要求积极干预,实际上,此时的家庭暴力已超出了个人权利范围而危害了公共利益。警察保护私权只是警察公共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否则,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只是流于空谈。公安机关介入私人纷争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对遭受危害的私权的救济具有不可迟延性。也就是说,如果警察不及时介入将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的私权。例如,德国《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唯有在无法实时获得司法保护,且非得警察之协助,无法遂行其权利,或权利之施行将更为困难时,警察享有依法维护私法上权利之责。”;第二,辅助性。即警察采取措施保护私权只是辅助性的,临时性的。一旦司法救济到达,警察就应及时退出;第三,被动性。即只有私权人主动请求警察干预时,警察才能介入,这也是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和限制警察权滥用的要求。 2003年发生的“夫妻黄碟案”引发广泛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秩序行政和私权的界限。夫妻在家中看黄色录像是 否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是否有权对该案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我们以为,年轻夫妻在家中看黄色录像,其实只是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只要没有对第三人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就没有超出夫妻生活的正常范围。因此,警察就无权干预。因为,私人自由是以是否妨碍他人行使权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作为界线的。尽管公安机关在查禁社会丑恶现象方面负有责任,但是社会丑恶现象是指妨害社会善良风俗并由法律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夫妻在家中的各种行为只要没有妨害社会善良风俗,并不被法律所限制或禁止,因而公安机关没有必要干预和查处。 二、秩序行政法的症解——公共安全与人权保障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错误认识,以为任何以“公共”作为定冠词的事物,一定比个体性事务具有更高性。依此逻辑,公共安全将比基本人权更显尊贵。如此以来,“维护治安是政府用以限制人权最常见的理由,以治安为目的,限制人权为手段,忽略民主法治国家之治安任务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也缺乏手段应受目的制约之合比例性考量,导致目的与手段错置之不良现象。2治安(公共安全)与人权的确经常冲突,解决这一矛盾也的确破费畴躅,但无论如何,处理治安与人权之关系仍应坚持以下三点:第一,经由法律方可对人权加以限制,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保留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内涵。所谓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特别是限制人权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其他立法主体更不能由非立法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立法者不得以治安为名,使人权名存实亡。人权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人权是人有尊严地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法律对人权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慎重权衡限制的必要性和手段与目的之间合比例性。而且法律对人权的限制不能使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在根本上丧失;第三,警察机关不得假借公益剥夺人权。秩序行政以保障人权为根本遵旨,但秩序行政又最容易侵犯人权。在我国,秩序行政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是公安机关。为确保该项职能的有效,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广泛的权力,如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盘查留置权、使用武器权、使用警械权等。这些权力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如果被违法行使或滥用,将会严重侵犯人权。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诸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超出法定范围使用暴力、剥夺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的正当权利等现象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这些现象的发生往往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但是,正如路易斯3亨金所言:社会紧急状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表明重大社会利益的概念不能轻易或随便地引用,它们不可以大到足以吞噬权利的地步。虽然权利在社会处于紧急状态、国民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允许克减,但一些基本权利仍不得克减,如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不得实施残忍、野蛮、不人道的惩罚,不得实行奴隶制或苦役,不得依据朔及既往的法律定罪;不得否认作为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权利,不得侵犯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或宗教自由

第4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新时期 警察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

党的十四大提出新时期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阐述了这一精辟论断。新时期的鲜明特点是改革开放,在这一历史背景下,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问题的滋生也不可避免。警察面对新时期的一些状况,要做到与时俱进,这是对警察工作的要求,也是新时期最显著的标志。

警察公共关系的产生有它的时代性和理论性,它是公共关系理论、方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与特定历时条件下下的公安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和实践的产物。与其说它是一门公共关系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管理科学或者管理艺术。警察公共关系在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下,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功能和行为做了规范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时展的要求。警察公共关系包含公安机关以及民警、社会公众和信息传播三大要素。在这三大要素之中,公安机关和民警是主体,社会公众是客体,信息传播是途径和方式,主体对客体产生着支配和指导作用,开展的活动都是针对客体进行的,途径和方式的选择和执行状态,又直接影响到客体接接收主体信息的效果。所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央13号文件)提出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目前,各级公安机关都需要努力探索、实践新时期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路径。由此可见,和谐警察公共关系,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无论是对实践界还是理论界,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和谐警察公共关系在推动新时期发展过程中的意义

(一)丰富构建新时期社会文化,促进新时期社会和谐发展

警察公共关系具有鲜明的警察特点,它是一种行业文化,是公共关系基本原理、方法与警务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包括民警思想意识、文化素质、民主意识、职业道德、价值准则及警营文化氛围、公安民警形象、警察精神等。警察精神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凝聚着外层行为文化、中层管理文化以及内在精神文化。这三者构成了构建和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弘扬健康向上、积极奋进、甘于奉献的核心精神体系,才能形成优秀的精神品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不仅和谐警察精神文化,同时也能丰富社会文化,促进全社会的和谐。

(二)丰富构建新时期社会文化,促进和谐奋进的警营

要促使整个社会走向全面和谐,就要保证社会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和谐。公安机关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构成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警察公共关系有自己独有的一套价值体系和标准规范,运用相应的形式,诸如:关爱、激励、提高、促进、尊重和理解等方式来促进民警在警务工作中的自我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从而激发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成献身和无悔于公安事业的职业理想和精神追求,以一种核心的精神品质和高尚的职业理想来促进公安民警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执行力,形成和谐的警营氛围。

(三)丰富构建新时期社会文化,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

警察是人民大众的保护伞,塑造良好的警察形象,对于和谐警民关系,做好警务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良好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办事效率,还能塑造良好的公安形象,提升人民大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肯定和信任,促进警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一种“警爱民、民拥警”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极大影响。

二、新时期要求下我国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不足

轰动全国的杨佳袭警案案发后,从中反映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的不足。事件导致警方在这次事件中陷入了一场公共关系的危机之中。

形象塑造是公共关系塑造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警察的形象塑造对警察公共关系塑造影响重大。人民大众对警察的评价和态度,突出体现在对待警察处理社会事件的过程中表现的言论和立场。“杨佳袭警案”的发生并不是偶然,它足以引起公安机关和全社会的反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反映出我国警察公共公共关系建设存在的许多不足。

(一)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修养欠缺,实践意识有待提高

1.服务意识淡薄

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一部分警察有着先天的优越感,在面对人民大众时颐指气使,对待群众报案简单应付甚至敷衍了事,对待群众事务推诿拖拉,展开警务工作时蛮横无理,与群众对话时言语刻薄。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使人民大众有苦不敢言说,有难不敢求助,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下降,警察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反之,当警务工作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和协助时,大多数群众也选择拒绝或回避,造成一个恶性的循环。此种现象,在基层组织表现尤为突出。

2.沟通意识淡薄

沟通是指可理解的信息或思想在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人群中的传递或交换的过程。作为公权力的实施者,在和谐的警民关系时需要警民之间的互动沟通,民警应当积极主动的加强与公众的联系,主动沟通,了解公众的思想状态,注意与群众感情的联络与培养。随着警民之间关系的拉近,相互的信任和合作也会得到有效的提升,实现警民合作的良性互动。

3.职责意识淡薄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首先应当是法律的遵守者,这是警察最应该认识到的一点。特别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规定办事,坚决保证程序合法。当前,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的加强,因而对警察的执法过程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二)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认识不足,警民关系需要重新界定

警民关系常被形容成“鱼水”关系,实际上导致了公众在警务工作中成为了被动的追随者。然而警察和公众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不是单纯的机械相加,也不是单纯的谁依赖于谁。这种共生共荣的关系体现在二者之间一旦缺失其中一方,突出表现为警察丧失工作对象和协作伙伴,人民大众丧失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所以,在“鱼离不开水,水可以离开鱼”这个“鱼水”关系的理念指导下,警察在警务工作中唱独角戏,公众也容易消极抵抗或者直接对抗。充分调动人民大众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警务工作中来,是新时期和谐我国警察公共关系的路径探析需要努力的方向。

当前,有不少学者将警民关系定位为“伙伴”关系,笔者比较认同这一说法。这既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平等,又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互动协作,在促进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对我国的警务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警察公共关系的精髓理解不够,服务与暴力之间需要平衡

当前,在部分警察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样,暴力袭警案件也时有发生。这是近代来我国警务工作中比较凸显的情况。由于制度的缺失,部分警察在遭遇自身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时,无法果断地使用强制手段,遭到公众的伤害时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警察防范意识、应急处理能力也存在明显缺陷。在有的案件中,警察甚至已经成为伤亡惨重的绝对的受害者。刑讯逼供现象和暴力袭警案件的存在,向警务工作提出了挑战,在刑讯逼供让警察的形象遭到严重破坏,同时暴力袭警的又对警察的权威造成挑战。警察公共关系在努力的寻找平衡这二者的关键,在服务与暴力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结合点。

三、新时期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路径

(一)抓好理论研究和学习,提高警察公共关系的理论水平

思想认识是否到位,是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前提。行为的实现直接反应着思想认识的高低,工作的落实,直接体现了思想认识的程度。理论武装和实现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警的思想认识水平、决定着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成败。目前,虽然公共关系已经在很多领域得到发展,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还有一部分人对此认识相当局限。公共关系绝对不是简单的“三陪”,同样,警察公共关系也绝对不是庸俗的“关系”,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认识指导下,才能深入、全面地认识警察公共关系,才能应对好新时期社会新形势下面临的巨大挑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暴力机构,在新时期仅仅依靠强制和惩罚来行政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警察的公共关系就是警务工作的一剂良药,是警民关系和谐的润滑剂。解决好思想上认识的不足,就必须抓好警察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学习。

(二)抓好与大众媒体的关系,服务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都应当了解和重视大众传媒的舆论作用,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面对大众传媒,与大众传媒开展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引导大众传媒为警务工作服务,消除大众传媒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形象的负面报道和宣传影响。大众传媒可以将公安系统和社会联系起来,又能引导、控制和代表舆论,无论是塑造还是诋毁,都能够创造舆论环境。由此可见,大众传媒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特别是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形象的影响日益凸显,它能够教育公众的过程中,逐渐的改变公众的认识和对公安系统的态度,不仅能够给予公安机关和民警社会地位,同时也能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和民警行使权力。所以,媒体作用的发挥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抓好公安文化建设,注重“形象危机事件”的公关

第5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Abstract: At present, a “virtual community” of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has become a threat to national security and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global issues, local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aking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olve them. But overall,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management ; management concept is relatively backward; management is relatively old;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is confused;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and so on. Therefore, it is crucial to reform the innovation of safety concepts in virtual public management,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virtual public safety,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ollaboration, make joint efforts, opitimize virtual social legislation, strengthen the technology, and improve the network self-discipline.

Key words: virtual commun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innovation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随之而生的“虚拟社会”开辟了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全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生产和交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虚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也频繁发生,比如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等,对党和政府的执政安全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对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能力成为其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在全面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巨大挑战。

一、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概论

(一)虚拟社会界定

所谓虚拟社会,首先强调其社会属性。“社会”本意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与人交互作用的产生,社会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互。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主要是指人们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以虚拟方式在虚拟空间开展活动,把意识形态中的社会结构以数字化形式展示出来。[1] 因此,我们将虚拟社会定义为:“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与交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

(二)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界定

公共安全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或其他公共管理组织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创建和谐稳定的生活生产环境而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手段进行的管理行为。公共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管理组织的共同治理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目标是通过治理,不仅要实现虚拟社会内部的和谐,还要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因此,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配套进行。

(三)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基础

1. 现代治理理论。现代治理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而提出的。治理理论的兴起,进一步拓展了政府改革的视角,成为引领公共管理未来发展的潮流。其主要观点:一是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意味着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以权威的身份参与治理,而是与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等众多治理主体彼此合作,相互协商,共同治理;二是要实现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的角色由“划桨”转变为“掌舵”,建立一个有限的责任政府,其主要职能在于规划社会发展方向、管理公共事务、保障社会大众权益;三是要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将以强制性手段为主,比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转变为多种手段配套进行,比如经济手段、道德手段、技术手段、合同外包、内部市场等等。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在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到虚拟社会管理中,只有在三者之间建立一个有效互动网络,使各自的优越性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逐步形成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足鼎立的局面,才能有效地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

2. 公共服务民营化理论。公共服务民营化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核心理论就是公共服务民营化,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领域。通过公共服务民营化,引导国家权力向市场、社会回归,从而实现政府治理理念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之后,政府仍然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直接参与,政府必须向公众提供法定的公共服务,但与之前不同的是,要以各种全新的方式来参与民营化进程;二是加强监管,对于民营化过程中出现的恶性竞争、非健康发展等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三是有效引导,加强激励,为公共服务民营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我们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政府充分授权并加强监督、引导,使市场发挥应有的公共管理作用。

3. 社会群体理论。社会群体理论认为,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每一个群体都有自己的共同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当然每一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有的充分释放正能量,有的可能发挥副作用。对于不同社会群体的行为,应该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有硬控制也有软控制,有制度化的控制也有非制度化的控制。我们需要让社会控制保持适度,可以从历史的维度、社会稳定的维度和社会成员的自由度来进行考察,并作出相应的调整。[2]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在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要了解不同网民群体的行为和心理特征,针对不同群体采取相应的管理管制手段。

二、我国加强虚拟社会公共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

1. 搭建网络平台,加强舆论引导。网络已经成为了解民生、听取民意、凝聚民智的重要平台,各级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加强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正面宣传,形成网络正面舆论强势。互联网作为思想阵地,正面的不去占领,负面的就占领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不去占领,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就占领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各级地方政府网站和商业网站的作用,主动设置政府议程,用正面的声音占领网络的思想阵地。二是加强舆情监控,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汇集、研判和处置机制,24小时全天候对网络新闻、论坛、微博客等信息进行监控,从而做到对网络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是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政府信箱、部门信箱以及重点新闻网站的“网上民声”类载体,倾听民意,回应诉求,并建立了完善的留言回复办理机制。

2. 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近年来,各地出台多项措施,加大打击网络色情、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力度,维护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一是各省公安厅成立网络安全保卫部队。负责维护信息网络领域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网上公共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制定全省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助承办跨省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二是在各地市公安局成立“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下设“网安警卫室”,对网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进行监控,同时负责打击破坏黑客攻击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急协调工作。

3. 加强网络执法,净化网络环境。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网络监管工作,努力打造健康和谐网络文化环境。一是在各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立“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对各地市网络音乐、美术、娱乐及音乐美术类音像制品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各地市视听节目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立和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查处,提出封堵意见,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二是加强网吧监控。网吧监控平台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依靠人力管理网吧的现状,提高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科技含量,实现了“一只鼠标”管住各地网吧的新型管理方式。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对规范网站新闻信息服务秩序、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和淫秽色情信息、政治类有害信息等进行专项治理。

(二)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管理理念比较落后。社会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社会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社会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社会管理实践的成败。[3] 面对虚拟社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在管理理念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漠视。部分地方政府对互联网的特点、作用、规律缺乏足够认识,对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缺乏了解,对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缺乏重视。他们往往割裂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密切联系,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无法影响现实社会。对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网络舆论等毫不关心,导致政务不公开、决策不透明,当网络上怨声四起时,政府却毫不知情,最终引导重大网络舆论事件。

(2)恐惧。频频掀起的网络监督、网络反腐风暴对政府及官员负面新闻的曝光度深深影响着部分领导干部,使人与人之间对网络负面信息心存恐惧,生怕部门、个人形象受损,往往谈网色变,唯恐避之不及。

(3)敌视。在虚拟社会的监督下,政府决策、行为受到了一定的约束。部分地方政府及官员受传统的官僚主义作风影响,不是主动接受监督而是对网络负面言论采取敌视态度。

2. 立法滞后问题突出, 管理工作无法可依。与虚拟社会的高速发展相比,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立法脚步略显缓慢。一是立法层次低,效力不强。目前只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他都属于部门规章,而且由于存在工信部、广电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建立各自的部门规章,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影响其权威性。二是存在立法空白。比如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如微博、微信、飞信等新技术新应用,而针对这些新事物,却没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使得相关部门无法可依。

3. 网络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商等诸多网络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来共同创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但目前一些网络企业以追求赢利为最终目的,将社会责任抛弃脑后,为提高点击率,吸引公众眼球,不惜夸张歪曲,置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于不顾。

4. 部分网民道德缺失。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自己上传的每一条网络信息负责,坚持抵制虚假和不良信息,是每个网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在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的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比如在BBS、论坛恣意辱骂,网络水军、网络侵权现象严重,在微博、微信任意散布谣言,通过人肉搜索恶意揭露他人隐私,传播垃圾邮件,网络色情聊天等等。这些不文明行为反映出部分网民的道德缺失,严重影响了虚拟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三、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创新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实践证明,观念进步是社会变革的先导。[4]虚拟社会背景下的政府必须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树立开放开明的社会管理理念。一是强化重视网络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官员,应端正态度,深化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把网络民意视为施政效果的重要参考,消除对虚拟社会的偏见、歧视甚至敌视,广纳网络民意,改善施政效果。二是强化管好网络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网络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消除“网络小打小闹成不了气候无须管理”的误区,把依法管理、长效管理、有效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创新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方式,以管理促发展,以管理保发展。三是强化用好网络的理念。首先,提高网络问政能力。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参政议政的平台,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了解社情民意、汇聚民心民智的作用。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为公众提供最快、最新、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无论对于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管理只是手段,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是最根本的。

(二)与时俱进,积极推进虚拟社会立法

互联网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新业态层出不穷,要进一步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必须完善立法,实现依法管理。一是提升立法层次。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管理工作,重新制定虚拟社会或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框架,并与反垄断法、刑法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二是立法的专门化。对下一代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新业务,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等新兴的经济形式,网络暴力、网络集群等新出现的违法现象,弥补法律空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夯实技术基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要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光靠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远远不够,必须夯实技术基础,提升驾驭新技术、管控新业务的能力,实现以网治网、以技术管技术。[4] 一是提升虚拟社会的安全防护能力。深入研究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前沿科技,充分认识新技术对虚拟社会网络信息安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对策,保障虚拟社会正常运转。积极跟踪木马、病毒、黑客等危害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的技术,研究应对技术,保障网民、企业乃至国家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二是提升虚拟社会的内容管理能力。微博客、社交网站、BBS、论坛等是网民活动比较频繁的场所,也是有害信息泛滥的地方。目前,依靠人力的管控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海量信息的管理要求,必须通过技术进步,提升管理能力,遏制网络不良有害信息泛滥的势头。三是提升虚拟社会网络舆情获取和分析的自动化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创新,研发基于虚拟社会海量信息的舆情监测和分析检测系统,提升监测效率和逻辑分析能力。

(四)加强网络道德自律

第6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Defense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摘要]本文研究了中国公共安全问题的现状、管理、预警和对策,在通过广泛调研国内已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了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即灾区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灾前、灾中、灾后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提出了改进区域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模式

参考文献:

[1]夏保成: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刍议[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1):35~38

[2]NationalCivilDefencePlan,Introduction,Amendment14,May2002,1:MinistryofCivilDefenceandEmergencyManagementGlossary,P4

第7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飙车

 

杭州胡斌5.7交通肇事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本案所引起的多方面争论似乎并没有得到一个共识。对本案可以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舆论监督、公众认同、对司法工作中危机的管理等多方面来深入解读。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着对于胡斌这种飚车行为是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争。《检察日报》曾在本案发生后先后刊登了两篇代表性的文章。在这两篇观点针锋相对的文章中,麦子的《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明祥的《飙车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吗?》一文主张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这两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位作者之所以对胡斌案的定性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主要是因为,双方对于飙车行为的内涵如何界定没有充分展开论述,胡斌的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识也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胡斌案已经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笔者没有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也无意有关办案机关的处理结果评头品足。本文仅就飙车行为的如何定性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飙车行为的性质分析

关于飙车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此的定义为:“开快车”。在百度百科中进行搜索,“飙车”一词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传说中的御风而行的神车,二是驾车高速行驶。由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也就找不到界定飙车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并不应仅按照其上述语义来界定,它并不仅是超速行驶行为这么简单。如果法律对某一路段车辆行驶的最大速度规定为80码,那么,过往车辆的速度如果是81码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构成了超速行驶,101码也构成了超速行驶,但二者的危险性却不可同日而语。从超速行驶的程度上看,认定为飙车行驶,其超过最高限速规定应达到一定比例。另外,判定超速行为是否属于飙车,还应包括驾车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从一般的社会经验来看,飙车者追求的大多是高速行驶中感官上的快感、竞争之后的成就感和惊险演出成功后所获得的认同感。[2]综合这两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快感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驾车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对于“交通运输”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人或物从一地运载到另一地的活动过程,交通运输的目的是运输一定的人或物。但飙车行为并非如此。从表面上看,飙车的行为人确实是利用了交通工具,并借助一定的交通设施将自己和所驾驶的车辆从一定运往另一地。但从本质上讲,飙车者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和设施来炫耀自己的某种技能,而和交通运输无关[3]。

交通运输作为一项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虽然其带有与生俱来的危险性,但同时也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益,它给人类带来的高效便捷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综合考量,它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得到了社会的允许。为了趋利避害,人们制定了大量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最大限度的引导交通运输行为最大限度地造福人类。但公路上的飙车行为却只具有与生俱来的高度危险性,而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效益。据调查,飙车行为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危害:影响了行车秩序,妨害了交通安全;制造噪音、污染环境;引发打架群殴等暴力事件;助长歪风,毒化社会风气;增加交警负荷,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引发交通事故,增加社会负担;引起公众恐慌和不满,增加社会对立[4]。综上,在公共道路上标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据有关报道,我国的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规章中都禁止在城市中飙车。

二、城市道路上飙车行为的构罪问题分析

1、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飙车行为

如前所述,公路飙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很多城市中这种行为屡禁不止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和制裁不利有很直接的关系,仅凭治安处罚手段不足以有效治理这种行为。将其纳入到刑法惩罚范围之内既有必要性,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完全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行为人对于自己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其次,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公路并不是F1赛道,它的存在是为了方便交通运输,方便快捷人民的生产生活,而并非是为了满足一小部分人在超高速驾驶中寻求刺激。如果说行为人对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飙车还存在自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在城市道路上飙车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伤害,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是完全能够预测到的。行为人之所以放任为之,完全是因为他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持漠视的态度,对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对自己的驾驶技术持过于自信的态度和对公众的人身安全持漠视的态度,这两者并不矛盾。另外,公路飙车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不仅仅限于交通运输安全,如前所述,它对整个公共安全都构成了潜在威胁。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公路并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尤其对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道路,行为人在这些地方飙车,会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社会危害相比,差异并不像有些论者所讲得那样存在天壤之别。

2、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飙车行为

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飙车,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全持漠视的态度,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行为人在这种罪过的支配下,最终导致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将这种在道路上飙车致人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否需要致多人伤亡为要件。在胡斌案中,刘明祥教授提出“胡斌不是故意冲撞人群,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他的行为与那种已经是使就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亡的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重大差别”[5]。对此有论者做出了精彩的点评:“本案中,不是故意冲撞人群是事实,但后果只造成了一人死亡而不是多人伤亡却是偶然——如果当时站在斑马线上的,不是只有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那么,案发现场的场景,就会‘壮观’得多”。“从他(胡斌)决定把车以那种速度开到闹市区那一刻,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就已经受到威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业论文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是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加重处罚情节”[6]。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入木三分的。对于在城市道路上飙车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并不应强求该行为造成多人伤亡。致人伤亡数量的多寡只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对其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三、对完善有关法律的建议

实践中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之所以对这种飚车的行为如何定性争论如此激烈,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因为概念内涵难以明确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飚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异。司法个案出现之后,各地的不同处理被网络等媒体传播放大之后,造成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广泛的不信任。因此,最高立法应在对这类事件的现状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在城市内道路上的飚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飚车行为的定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有效遏制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1] 分别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2009年5月27日第3版

[2] 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3] 李丽:《从杭州富家子飚车一案分析公路飚车行为的刑法定位》,载《网络财富》2009年第7期

[4]沈黎、刘斌志:《青少年飙车现象的社会工作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5] 《飙车案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19日第3版

[6]麦子:《飙车,真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载于《检察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8版

第8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社会问题; 和谐社会构建; 风险治理

中图分类号: C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1-0008-06

近年来,风险社会研究一直是国内社会学关注的重要议题。随着风险社会理论在国内学术界的迅速传播与深入研讨,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呈现出的复杂化与多元化的格局,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国内社会学界对风险社会的关注也呈现出新的研究态势。2007年以来,国内社会学界已不再仅仅对国外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一般性介绍和引进,而是将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与中国本土社会实际问题的探讨相结合。在一个以“风险”为重要特征的时代,我国特有的社会风险图景及其发展趋向、应对策略日益成为国内社会学者研究的重点。2007至2010年期间,国内风险社会的研究主题主要涉及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深入评析、“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社会问题研究、风险社会与和谐社会构建探讨、风险社会的治理对策研究等领域,本文依次逐一简要综述。

收稿日期: 2011-09-20

作者简介:童 星,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社会学研究;曹海林,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一、 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深入评析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第一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并在随后的《世界风险社会》、《反思现代化》等著作中提出和完善了风险社会理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学者也翻译和出版了一些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论著,为我国研究风险社会理论奠定了良好基础,带动了国内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领域专家学者的深入探讨,并取得了一批成果。2007至2010年,国内社会学仍有较多研究者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相关文献述评,与以往研究相比,这期间的理论研究不再局限于概念和理论内容的一般介绍,而是更注重述评结合,以评带述,更注重深入理解风险社会的理论内涵,评析内容也较以往有了进一步拓展和深入。

如何准确理解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所指“风险社会”的基本内涵?即为什么人类社会到现在才真正进入“风险社会”时代[1]?这一问题的剖析一直是学术界对风险社会理论解读的突破口,更是准确把握现代社会风险特征的重要前提。可以肯定的是,经过前期的理论研讨,国内社会学界对现代“风险”的认知基本达成共识,即现代“风险”已逐步突破经济学、保险学、统计学与精算学学科界限,再也无法运用模式化的框架将其简单计算和界定,社会学家以社会历史性视角将风险概念本身与社会形态结构相连的分析路径便尤为深刻和突出[2]。更多的研究者则进一步指出现代社会的风险特性开始由潜在的可能性转为显现的现实性,由局部区域性转为世界全球性,由可计算性转为不可计算性,由可预测性转为不可预测性,由可控制性转为不可控制性,由可治理性转为不可治理性[3-5]。还有学者将“风险”与“危机”作对比分析,得出“风险”到“危机”的转变实现了经济学概念到管理学概念的转变,“危机”是“风险”的实践性后果[6]。正因为现代风险所具备的这些特征,它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工业社会的运行逻辑、社会动力和基本结构,从而使人类社会真正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风险社会时代[1]。

2007至2010年期间,国内社会学对“风险社会”理论内涵的讨论不仅涉及风险社会中的科技维度,而且还论及风险社会的结构维度与政治维度。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风险和灾难所导致的恐惧感和不信任感将通过现代信息手段迅速传播到全社会。社会的一体化以及全球化的不断加强,整个社会和世界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7]。可以说,科学技术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现代风险的许多新特点也正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导致。有学者认为在风险社会中,风险也被科学化了[1,8]。“个体化社会”是风险社会所带来的社会变迁,而这种过程本身又在不断地塑造着风险社会的基本形态。另外,现代风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反身性”,这一点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上的反映就是“反思性”,风险社会就是一个工业社会的反思性现代化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国内社会学者的研究还涉及风险社会理论的不足。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理论与其说是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学理论,倒不如说它从特定角度提出并深化了当代社会的现实危机,但由于该理论过分强调将风险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既没有最终正确揭示风险根源,也未提出有效化解风险的对策。鉴于此,国内不少研究者通过对风险社会理论深入剖析揭示出该理论存在着的诸多不足:未能深入揭示当代社会风险的根源,在风险社会出路探索上的“乌托邦主义”,风险社会的文化批判在理论上具有片面性,仍未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取向,未能深刻批判现代性理论的核心缺陷[9]。可以说,风险社会理论仍需要在新形势下深化发展。

二、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社会问题研究

风险社会理论提出20多年来,在社会理论界的影响及学术地位与日俱增。多数学者认为,风险社会理论很好地描述和分析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结构特征,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作为社会问题的当代话语形式的风险理论,特别是风险社会理论,不仅为把握当代社会问题的形成机制和特征提供了全新的观察视角,而且必将重塑社会学中的社会问题传统[10]。研究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风险,不是一般讲社会问题,而是讲潜在的风险因素[11]。成伯清等学者还认为,当代社会问题的全球化和个体化趋势既对局限于民族国家框架内的社会学想象力提出了挑战,也迫使我们调整思路以理解个体与社会之间新的直接性;而知识政治重要性的突显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当代社会问题建构过程中的复杂性。2007至2010年期间,“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社会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大主题:

(一) 风险社会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研究

当代中国由于巨大的社会变迁正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各种潜在的风险和灾难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使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不安全,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凸显,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需求快速增长[12]。国内社会学研究者在此期间的研究首先涉及当前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性、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13-14],不少学者认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公共安全事件呈现出范围广、非传统性、关联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在我国转型期涉及的领域,不仅波及城乡,而且在众多领域均有所呈现。如中国城市公共安全问题[15-16]、农村公共安全问题[17]、食品公共安全问题[18]、公共卫生安全问题[19]等等。

杨敏、郑杭生还特别指出,在所有的人类安全中,个体安全是更为基本的、本体性安全,是其他人类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础和归宿[20]。个体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密切相连,个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安全问题往往影射出社会安全的隐患和社会风险的威胁。我国目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是个体安全问题的直接成因,这些影响可分为现实的困境与未来的威胁。

基于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凸显,多数学者认为,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预警与应急机制势在必行。多数研究者均不同程度地对风险社会视角下公共安全问题的预警机制、处理机制、反馈评估机制、指挥协调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等进行深入探讨[13]。

(二) 风险社会与当代环境问题研究

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灾害事件的增多,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产生同社会行动、社会结构、社会变迁等社会变量密切相关,这使得社会学把环境问题,包括环境风险的研究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21]。在学科建设方面,有学者主张积极汲取和借鉴科学社会学、风险社会以及新社会运动理论等知识成果,吸收其合理的内容,以推动我国环境社会学的理论建设[22]。环境社会学者应积极拓展传统社会学的视界,坚持社会学的未来关怀,努力洞察中国社会转型以及转型期社会成员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以推动中国环境社会学的理论研究和建设[23]。

国内环境社会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对当代环境问题的特性进行系统探究。有研究者将环境问题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另一种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并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特征概括为与科技发展密切联系、全球化、无责任主体性、与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24]。还有研究表明,全球环境危机将人类卷入全球性的风险之中,环境风险一旦转化为生态损害,就会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损害。在风险越来越大的当代社会,生态损害无疑成为加剧风险程度的不利因素[25]。

有学者注意到,当前中国民众对中国社会发展可能面临的问题有强烈的风险认知,尤其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可能面临的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有最强烈的风险认知。民众的风险认知主要受个人的认知能力、媒介接触、城乡分割和社会阶层地位的影响[26]。还有学者通过研究旨在检验东西方文化、社会和政治体制下人们社会价值观和环境变化风险认知的差异以及社会价值观和风险认知之间的关系。

(三) 风险社会与科技伦理问题研究

科技伦理问题依然是国内社会学界2007至2010年期间探讨的重要主题。有学者认为,从人类安全观和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看,安全不仅因具有重大的道德意义和伦理价值而成为道德范畴和伦理原则,而且是我们思考现代科技伦理问题之源,也是评判科技活动善恶的价值标准之一,是现代科技活动所应秉持和遵循的首要伦理原则[27]。安全伦理价值的凸显是风险社会的必然结果,是科技活动对人类安全的消极影响和侵害的必然结果。在中国语境中强调安全作为科技伦理的首要原则,是具有非凡现实意义的[27-28]。

在剖析风险社会根源时,较多研究者认为,人类对自身理性的过分自信和对科学技术的无限滥用是导致风险社会产生的价值根源[29]。人类对技术无节制的运用导致风险的产生,人类对技术的不合理运用诱发风险的出现,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也会使其在应用中产生潜在风险。由于人类对技术理性的过分张扬导致风险社会的来临,风险社会的技术伦理出现严重困境[30]。

人类的科技文化为何遭遇如此困境?正如有学者所言,风险社会理论再次突出了人类自我反省控制这一当代文化批判的主题。文化作为人类的实践成果的总和,既包含着对人的肯定性关系,又包含着对人的否定性关系。文化的二重性体现在风险文化中就是制造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文化二重性。当代全球性风险的凸显,恰恰是制造风险的文化日益突出的结果,也就是文化对人的否定作用日益突出的结果[8]。面对困境人类又该如何作为?较多学者建议,风险社会是人类由简单现代性向反思现代性转变过程中的一种社会存在状态,人类对现代性的追求与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必须强化技术伦理意识,树立社会各个角色的责任伦理,进行技术伦理的不断创新,建立科学的技术伦理评价机制,使技术伦理成为有效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30]。

(四) 风险社会与危机传播问题研究

随着现代媒介技术的发展,传媒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网络媒体和手机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传播的渠道更加多元化,使得风险传播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31]。风险社会源自于科学发展的副作用,媒介的负功能又抬高了风险系数。科技发展悖论与媒介功能悖论互为表里,进一步强化了风险。风险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不确定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飞去来器弧线对媒介责任和危机信息报道原则形成压力[32]。危机传播应注重信息的时效性、重视对信息的把关、保持传播渠道的畅通,这不仅是大众传媒在危机传播中应该尽力做到的,更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

有研究者基于我国现实调查发现,危机传播在一定时期内并未受到足够重视,表现为:危机传播中信息提供者之间存在矛盾;忽视对公众进行日常的风险教育;大众传媒在危机传播中存在消极作用[33]。虽然我国已于2006年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危机传播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应对“风险社会”危机传播问题上的巨大进步。但是,《预案》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危机信息传播体系,至少在技术层面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种种困难和缺陷。如何解决好“风险社会”中的危机传播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4]。

三、 风险社会与和谐社会构建探讨

刘岩认为,风险社会理论揭示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悖论和风险社会的结构性困境[5]。和谐发展观内在地包含了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悖论和风险社会的结构困境的双重超越。在当代中国,伴随着风险问题的凸显,正确处理发展与风险的关系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35]。社会转型期存在的风险在现实中体现为诸多的不和谐因素,这就要求在发展与和谐的辩证关系中化解风险根源,从调整社会发展方式和提升社会秩序品质出发来超越发展的悖论,开创出一条摆脱风险社会困境的和谐发展道路。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不少研究者进行了深入探讨。宋林飞等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35]。在风险中追求和谐,既要树立忧患意识,健全反思机制,又要重建诚信基础,重视专家系统建设[36]。在风险社会下,现有的任何单个治理机制都无法完成解决和减少风险的任务,因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复合治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复合治理由多个治理主体组成,复合治理是多维度的,复合治理也是一种合作互补关系,个人是复合治理的基本单位,复合治理的目标是就地及时解决问题[3]。杨雪冬还认为,就风险治理来说,中国的复合治理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快现代治理机制的构建上,通过制度调整协调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提高国家与社会的双重能力,发挥各个社会行为体的能力,共同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和制度转轨风险。一要增强国家的公共责任与民主治理能力;二要积极培育、完善和壮大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要提高个人、组织的公共责任感、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的识别能力;四要重视社会信任的培养和拓展[37]。

有学者针对我国社会风险现实指出,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社会风险的根源和特点互为表里,主要表现为历时态风险的共时性存在、结构性风险的过程化表现、复合型风险的并发性出现、累积性风险的突发性爆发。在探明我国社会风险成因与特点的基础上,应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树立现代社会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政府职能,重视社会政策建设[38]。贺东航认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针对县域社会存在的农村、农民问题,通过制度改进以及建立应急机制来化解风险,构建和谐社会[39]。张首先等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执政党的价值追求,也是执政党权威生成的现实土壤。风险能强化执政党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风险能提升执政党的创新品质和选择能力;风险能锤炼执政党的执政作风和升华执政党的执政理念[40]。周树华、黄石还论述了风险社会、人口安全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风险社会的来临和人口风险的增加引发了人们对人口安全问题的关注[41]。人口安全问题在风险社会的视域中具备了全新的理论内涵,作为其有机构成,它包括了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与人口健康、人口分布与人口迁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在风险社会中规避人口风险、维护人口安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总的来说,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自觉性;以科学的视角反思风险社会;构筑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人与自身的四维一体的和谐体系;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42]。

四、 风险社会的治理对策研究

围绕如何应对风险社会这一问题,2007至2010年国内学术界继续进行深入探讨。从研究成果来看,涉及风险社会中政府风险管理、风险社会治理战略、风险社会中的应急管理等主要方面。

毫无疑问,在现代风险社会,政府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主体。已有研究表明,与传统社会环境相比较,风险社会环境具有更加复杂和不稳定的特征,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风险管理陷入治理失灵的困境。因此,强调政府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风险社会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就是把公共安全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向公民提供,政府可以是供给的主体或最终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把不同的环节分配给非政府的私人或组织去生产,形成由政府主导的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相互合作生产和供给公共安全物品的公共安全复合治理结构[12]。朱正威、肖群鹰等研究者还按照社会需求与实践反馈的研究脉络,讨论了中国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结构与程度问题,提出了一个基于多主体和谐关系的政府风险危机管理能力建构模式[43]。

风险社会和社会转型时代公共危机的频发呼唤公共危机治理的常态化,有效的公共危机治理不但是风险时代的客观需求,更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精髓所在。张康之针对现代风险的特性指出,在人类所面对的风险中,绝大多数风险是由处于中心地带的人们生产出来的[44]。由于工业社会所拥有的是一种中心―边缘结构,处于中心地带的人们在生产风险的同时也获得了一种风险分配的权力,他们总是能够成功地把自己所遇到的风险分配出去,让那些处于边缘地带的人们去承担更多的风险。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打破社会的中心―边缘结构,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一个合作应对风险的社会。如何应对新变化,构建新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何华玲认为,必须建立一种兼具前瞻性和动态适应性的公共治理机制,而这只能通过突破官僚制政府体系为主导的一元化公共治理模式,建立起包括政府、社会、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共治理的长效机制来实现[45]。张成福等主张,风险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从战略视角出发,考虑和设计风险治理的原则、措施和方法。风险社会的有效治理应采取政治、市场、社会、文化、组织化、机制、法律、信息、科技、国际合作十大战略[46]。朱华桂等提出应注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完整性、全面性,构建群测群防的全民安全网,同时还应着重注意风险管理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47]。

薛澜等针对风险社会中的应急管理指出,为了从最基础的层面实现应急管理工作关口前移,就需要从事件管理往前进一步延伸到对风险的管理[48]。由于危机同时兼顾了风险与事件的特性,因此危机管理应当被贯穿到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并重的整个过程中去。成功的应急管理不能仅限于动员整个社会资源有效地应对事件和风险,而是要站在治理的战略高度,整合多方力量,从公共治理结构等更基础的层面改善和确保整个社会在常规和非常规状态下的稳定运行。未来国家的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在完善全过程应急管理的基础上,充分提升风险管理工作的战略高度,促使其朝着风险、应急与危机管理并重的整合式公共安全治理模式进行转变。童星还以社会学的风险预警研究和行政学的危机管理研究的现状为分析对象,具体探讨了二者渗透与整合的可能性与现实途径,包括实现概念的整合、理论的整合、方法的整合、议题的整合以及研究力量的整合,企望走出一条社会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研究的新路[49]。

阎耀军等则强调,风险社会危机显得更加频繁、更加肆虐、更加迅急,致使我们已经习惯了的传统的反馈控制管理方式总是慢半拍。而就在这慢半拍所形成的时间滞差中,风险则变得更加难以控制[50]。反思以反馈控制为主的传统管理方式,对现代公共危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以前馈控制为内容的改革和创新,就成为必然选择。进入风险社会以后,应急管理将更多地考虑以一种建构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去推进组织理论的发展,从而完善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的理论体系[51]。中国进入公共危机高发期,常态管理已成为危机管理理论的主导思想,用理论指导实践,公共危机常态管理应该成为中国当前和今后公共安全建设的指导思想[52]。

综上所述,2007至2010年期间,国内社会学对风险社会的研究既有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深入探讨,又有基于中国国情的社会问题剖析,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及风险社会治理的一系列对策建议,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即便如此,我们依然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内社会学界对风险社会的研究还需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还需进一步凝练研究主题,还需进一步挖掘研究深度,唯有如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社会理论及

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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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f Domestic Studies on Risk Society: 2007―2010

Tong Xing1, Cao Hailin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2.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 China)

第9篇:公共安全论文范文

本文将国内外新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中,积极探索新公共管理理论在我国高校安保工作中的可行性,初步构建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新型高校安保模式,以期能为我国高校安保工作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

高校;新公共管理理论;安保工作;安保模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精简机构的不断深化,以优化组织结构、减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在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中逐渐展开,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高校作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内保卫部门工作是以为广大师生提供非营利服务为目的,具有公共管理的大多数特征,因此,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高校保卫部门,对构建高校新型保卫组织,形成新型安保模式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1新公共管理内涵及主要特征

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NPM)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的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这种新型的管理理论与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有本质的区别,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也称为官僚机制行政理论,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韦伯的科层理论和泰罗科学管理理论共同组成,即威尔逊—韦伯—泰罗范式,这种理论核心思想是在政治与行政分离的前提下,公共行政以效率为中心去追求工具理性,进而实现政治价值理性[1],传统的公共管理理论适应了西方国家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时对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随着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生产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旧的政府公共管理理论明显不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传统行政管理理论弊端逐渐显现,在这样的背景下,西方各国被迫从70年代末开始大规模的进行了政府改革,新公共管理理论应运而生。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根据“成本—收益分析”确定顾客、产品与结果;采用目标管理与绩效测量方法实现任务;运用市场与市场机制以及竞争与选择取代集权型管制;通过权力、义务、责任的协调一致下放权力[2]。对于新公共管理基本内涵,一些西方学者作过较为精辟的概述,如赫克谢尔(C.Heckscher)指出,政府改革打破了单向的等级指挥关系,建立了互动交流和导向管理,并开始向“后官僚组织”变迁[3]。而巴扎雷(MichaelBarzelay)认为摒弃官僚制的时代已经到来,公共管理由重视“效率”转而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转向争取成员的认同和争取对组织使命和工作绩效的认同[4]。胡德(ChristopherHood)则将新公共管理的内涵及特征刻画为如下七个方面:向职业化管理的转变、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产出控制、单位的分散化、竞争、私人部门管理的风格、纪律与节约。[5]从上述描述得知,新公共管理改革重点吸收了现代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倡导政府等公共部门在进行管理时需借鉴企业等盈利组织的成功管理机制,重视公共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中对人力资源管理上采取有弹性且富有成效的管理模式。

2新公共管理在高校安保工作中可行性分析

2.1高校安保工作具有一般公共管理的共同特性

高校保卫部门的行政职能是高校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特征,是高校育人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高校保卫部门行政管理包括:户籍管理、师生出境管理、校园交通管理、校园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危险化学药品管理、校园内公共场所环境及秩序管理、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在管理过程中,管理手段的选择,管理目标的实现,管理主体的选择等都具有一般公共管理的通行特点。

2.2高校保卫工作是具有公共管理属性的社会警务工作组成部分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改革普及到警务工作,出现了“满意决定警务论”,公众对警察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成为评判警务工作的重要指标,提高了警务工作的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在我国,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警务工作也受到了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的影响,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及质量都有了明显的提高,执法较为规范,大大提升了警务工作的效率。从本质上讲,高校保卫工作与公安(社会整体的治安)工作是同类性质的工作,都是“保护使不受侵犯”,或称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6]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警务工作的成功实践也可以应用到高校保卫工作中去。如在北京、上海等大部分省市高校效仿公安机关110,在校内设置校园110,全年24小时安排专人值守,为师生提供安保服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还设置安保工作一站式服务等,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2.3高校师生对安全工作需求多元化要求转变工作方式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主体通过各种手段甚至不顾及管理对象的感受来实现管理目标的实现,这个过程可能是残忍的和让管理对象不能接受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高校已经逐步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复杂小社会,师生诉求日趋多样化,高校保卫机构也必须作出相应的反应以适应新形势。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指导其实践的最有效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顾客满意导向,将“顾客满意”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以顾客需求为导向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和提高。[7]高校保卫机构应当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以师生满意度作为保卫工作的终极目标和工作绩效的首要评估标准,逐步构建一个为师生提供高效公共安全服务的新型警务治理模式。

2.4高校内部安保组织结构陈旧改革要求新的管理理论

60多年来,高校保卫部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职能到集多种职能于一身,在维护高校校园安全稳定的工作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高校保卫部门行政管理风格形成于几十年官僚机制的构建和进行,很多管理理念已经内化成为高校保卫干部及领导的意识,高校保卫部门管理思想长期受到“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对于师生习惯于通过发号施令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利于保卫部门与师生之间关系的建设。这种管理模式就好像一座大厦的地基,不能随意改变也很难改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涌现,从服务的对象到服务的理念都需要有重大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高校保卫部门官僚结构特有的缺点显现,出现了反映迟钝、工作效率降低等问题,对高校保卫部门内部工作改革亟待解决,新公共管理理论成为指导现阶段高校保卫工作改革的重要理论。

3构建高校新型保卫模式探索

3.1转变管理理念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应当以“顾客”为导向,以“顾客”的需求为工作的目标。高校保卫部门应当转变管理理念,从以前的“管理”向现在的“服务”转变,将学校保卫部门的角色和职能定位于公共安全产品的提供者,将公共安全产品的顾客定位为师生,保卫部门应由以往单纯的管理型行政思想向广大师生期望的服务型行政理念转变,转变为以师生需求为核心的服务型行政行为,牢固树立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意识。只有在理念转变的前提下,才能在实践中实现从权力中心主义向服务中心主义转变,真正构建服务型的组织。

3.2强化信息沟通

新的学校保卫组织结构改革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在不触动传统安保工作流程的前提下,重新整合保卫组织的行政流程,将传统模式下的不合理的流程摒弃或再造,使高校保卫部门行政流程简洁、高效,运作过程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行政成本降低,最大限度的满足师生对保卫服务和保卫产品的需求。保卫部门信息化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促使其网络化和扁平化。首先表现为保卫组织与外部沟通渠道,信息传输方式的变革使得原本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结构解体,师生可以简单快捷的与组织各级管理人员直接沟通,使得师生对安保服务的需求可以直接传导到决策层,有利于缩减直至取消中间管理层。其次是畅通保卫组织内部交流沟通渠道,保卫人员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得不同层次的保卫信息,消除保卫部门各业务科室的信息孤岛现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各部门组织合力。

3.3转变行政范式

新公共管理理念强调有限政府的概念,因此构建新型的高校保卫应当切实转变行政范式,变全能为专职,有限行政范式的转变,做好掌舵人,将主要精力放在服务师生上,尽量避免,提高师生的满意度,充分发挥保安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安保服务承诺制,实现师生满意度定期调查制度,形成契约外部压力,促进和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师生的需要提供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

3.4促进师生参与

学校安保工作是维护校园秩序、打击校园犯罪的特殊行政部门。在传统的高校安保实践中,师生参与程度有限,甚至有些人带有排斥的态度,安保效果较差。在新公共管理的视野下,学校安保人员要善于提高师生参与校园安保的积极性,鼓励师生参与,积极拓展公民参与安保活动的渠道和方式,采取组织师生安保志愿者等方式吸引师生参与到校园安保工作;另一方面,学校师生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安保部门的各种条件,提高自身素质和各项素质,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校园保安的有效参与,建立师生与学校安保部门的良性互动;第三,学校安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师生组织,如学生会、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教师兴趣会等,建立安保部门与这些组织沟通的平台,及时向这些组织宣传安保形式及防范措施,共同来提高学校安保工作的效率。

作者:徐亚伟 田斌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保卫保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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