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消毒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消毒管理办法

第1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关于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 文章作者:fxcdc2003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7日0:35 县卫生局领导: 为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医疗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中央卫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我县在全县县、乡、村全面贯彻实施本法,并逐步开展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是从1996年。6年来,在县卫生局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广泛宣传贯彻《消毒管理办法》,使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学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几年的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规范了全县的消毒行为。通过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规范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营、使用消县、乡、村*的消毒监测只开展一次,检测项目根据抽样项目而定。但部分现场检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样经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体,其监督次数达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监督监测程序。 消毒监督监测对象为县卫生局认可并颁发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证》,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 每次监督监测都是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每到一个监督单位或个人,首先是出示*,讲明来意,争取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负责人陪同。在监督监测工作中,第一步是现场检查是否达到消毒条件,写出现场监督笔录,提出相关要求,然后对各操作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抽样送检。其现场监督笔录、监测采样记录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监督人员在每个单位监督结束后,将抽查样品及时送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室化验,化验按送检要求的项目进行程序化验检测,三天内发出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主管监督人员写合格与不合格及改进意见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返回被监督单位或个人。 如果现场监督检查条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样经检测合格,发放《消毒合格证》。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样监测不合格者暂停发放《消毒合格证》,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样监测合格才发《消毒合格证》。 对消毒监测严重不合格,或拒绝监督监测,或造成医疗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顿或罚款处罚。 其处罚依据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第四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凝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我站在2000年至2002年基本上没有给罚款处罚,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 (四)严格收费标准。 消毒监测收费: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鄂价字(1996)25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消毒监测根据抽取样品和监测项目不同,抽取一份样品收取监测费80—400元,而我们一律是抽取一份样品,不管监测哪个项目统一按低标准收取监测费88元(含采样费8元);新开业的颁发《消毒合格证》30元,验证20元;2000年至2001年根据县物价局批复的《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收取了50—100元的现场卫生审查费。2002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监测现场卫生审查费。消毒监测收费在实际工作大部份没按88元标准收取,一般采取低标准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费都出示了全额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票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极个别消毒监督人员,在监督监测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使各点收费不一致,导致被监督对象有意见。 (二)因我县村级医疗点分布在边远山区较多,交通不便,路程较远,少部分村级医疗点的抽样与送样间距超过时限,有时因气温过高,培

养液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样品检验不合格。 (三)只注重监测,不重视监督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部分单位领导或个人对消毒监督监测工作认识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02年我们必须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认识,必须在以后的工作进行彻底改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对县、乡、村医疗人员消毒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行为,使全县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科学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专业队伍,使全县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抓到一个新的水平。站将其监督监测工作质量列入站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奖惩。 (三)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测质量,坚决改变以往只注重抽样监测而轻视现场卫生监督的局面。其做法是从2002年起已成立2个消毒监督监测组,将20个乡镇分二片包干进行监督,其监督力度要达二次以上,监督覆盖面要达到98%。远离县城的乡、村消毒监测样品采取冷冻保藏,快速送检以提高监测样品合格率。 (四)加强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克服过去在消毒监督监测工作的随意性。 (五)严格物价政策,按标准收费,杜绝随意性收费,无票证收费,白条收费。 房县卫生防疫站 2002年6月1日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第2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1方法

1.1调查对象

宝山区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设置口腔专业的诊疗机构共88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25家,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63家。此次调查对象各抽取宝山区不同级别设置口腔专业的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机构)约60%,共51家口腔诊疗机构。51家口腔诊疗机构分布在宝山区各个乡镇,每个乡镇3~4家,其中公立医疗机构15家(三级医疗机构1家,二级医疗机构5家,一级医疗机构9家),民办及个体口腔诊所36家(口腔门诊部23家,口腔诊所13家)。

1.2调查内容

从消毒灭菌制度的建立,区域布局与设备设施,消毒灭菌物品管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效果生物检测、诊疗环境消毒情况,医疗人员职业防护6个方面对51家口腔诊疗机构消毒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对待用的已灭菌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等进行采样检测。

1.3调查方法

根据调查内容设计专门调查表格,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制定统一标准,采取现场查看,询问医务人员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卫生部2002版《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法规和标准对已灭菌口腔器械进行采样检测。每家采样2件(其中1件为手机)已灭菌且塑封包装完整的口腔诊疗器械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中心)检测,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检测结果显示无细菌生长,为合格。

2结果

2.1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本次抽查的51家口腔诊疗机构都建立消毒隔离制度。诊疗区域与清洗消毒灭菌区域分开设置。消毒灭菌区内部布局合理,均配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和非手触式水龙头,按规定进行每月1次的高压蒸汽灭菌设备生物监测。诊疗环境及口腔综合治疗台均有消毒记录。但在消毒灭菌物品包装、超声清洗机配备及医疗人员职业防护方面的合格率分别为92.16%、84.31%、88.24%。调查中发现4家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未在灭菌物品包装外注明灭菌日期、有效期。在超声清洗机配备方面,有8家口腔诊疗机构未配备超声清洗机,其中公立医疗机构1家,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7家。在医疗人员职业防护方面,6家口腔诊疗机构医务人员操作时未配备护目镜,其中公立医疗机构1家,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5家(表1)。

3讨论

本区51家口腔诊疗机构在消毒灭菌物品包装、超声清洗机配备及医疗人员职业防护3方面的合格率分别为92.16%、84.31%、88.24%,其中公立医疗机构合格率较高,在90.00%以上,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合格率为80.00%以上。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状况有待进一步提高。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合格率偏低,尤其是在超声清洗机的配备、医疗人员职业防护及灭菌物品的包装方面需进一步加强。这与部分个体及民办牙科诊所的负责人对消毒灭菌工作不够重视,且对与口腔消毒灭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有关。

本次监测灭菌口腔诊疗器械102件,合格96件,灭菌总合格率为94.12%,说明总体灭菌效果良好。本次监测在未通知具体监测时间的情况下突击监测,监测结果基本反映了本区口腔诊疗机构器械灭菌质量现状。检查中发现,本区公立医疗机构总体情况良好,灭菌合格率为100.00%,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灭菌合格率为91.67%。口腔诊疗器械因侵入性操作多,使用频率高,造成医源性感染、传播的潜在危险大,不能有丝毫松懈\[2\]。实际上,在平时的拔牙、补牙和洗牙等口腔治疗过程中,绝大多数都伴有创伤性的出血,而艾滋病、肝炎等这些严重危害我们健康和生命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途径之一就是血液传播\[3\]。因此,口腔器械的消毒灭菌关系到广大口腔疾病患者的身体健康,是不容忽视的。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灭菌合格率较公立口腔诊疗机构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消毒灭菌工作大多由护理部负责,且护理部的考核工作也是相当规范和严格的。本次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有6件已灭菌口腔诊疗器械检测不合格,分析原因,一是灭菌器械的清洗质量未达标,医疗器械未及时清洗、清洗不彻底及清洗后器械未擦干或烘干;未配备超声清洗机及采用酶洗技术,器械上存在黏附血液等有机物而影响灭菌效果。二是口腔诊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院感染和消毒灭菌知识欠缺,技能培训不够。部分压力灭菌操作人员未经上岗培训,对消毒灭菌器的性能、方法、特性了解不够,不能正确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过程中灭菌物品的摆放、装载不符合要求。三是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成本较高,消毒灭菌次数越多花费就越多,且反复消毒和灭菌会降低口腔器械的使用寿命。个别口腔诊疗机构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未重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工作。

为此我们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① 加大宣传与培训的力度,定期对口腔诊疗服务及器械消毒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及消毒技术等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消毒技术水平。要求口腔诊疗机构在使用消毒灭菌设备之前,应熟读使用说明书,详细了解具体消毒灭菌程序,使用正确的操作方法,以达到理想的灭菌效果。

② 重视口腔诊疗器械清洗与消毒环节。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4\],使用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灭菌必须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口腔诊疗机构应配备超声清洗机,最好使用加酶洗液清洗,以加快血液、体液、脂肪等污染物的溶解和分解。规范口腔诊疗机构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方法,以确保消毒与灭菌效果。口腔诊疗器械有效的消毒与灭菌是控制交叉感染的关键。

③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不定期地对口腔诊疗机构尤其是民办及个体牙科诊所的消毒灭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采样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和采样检测,督促口腔诊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上新台阶,敦促其了解管理的重点环节与难点所在,从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器械消毒与灭菌质量。4参考文献

[1]甘和平,何静怡,仇伟,等.上海市口腔诊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现状调查\[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0,17(6):556-559.

[2]方本烈.婺城区2007年口腔器械检测结果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09,21(4):37.

[3]郑玉程.口腔器械消毒管理\[J\].现代医院,2010,10(3):109-110.

第3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一、组织机构

成立路街道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城管办工作人员、各社区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办,办公室主任由顾赓兼任。

二、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辖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2、制定应急预案,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分析疫情,组织、协调解决预防控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遇疫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按要求报送信息和报表,研究、处理其它有关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事项。

三、具体措施

1、由区农水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畜禽所在地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详细界限由区政府确定)

2、封锁令的、实施、解除

:由区农水局报经区政府决定后由区政府封锁令。

实施及采取的措施:区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由公安机关对疫点进行现场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禁止易感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疫点内严禁人员进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密切观察疫情动态,实施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实行严格彻底消毒。

解除封锁:自疫区内最后1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审验合格,由区农水局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撤销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3、迅速扑杀

(1)由区农水局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的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并做好登记工作。

(2)使用无血方法扑杀:电击、枪击、药物注射、二氧化碳、有毒药物加入饮水等。

(3)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由区环卫局、环保局将动物尸体用防渗漏车运往处理场地予以销毁。

(4)无害化处理方法:深埋、焚化、发酵

4、严格彻底消毒

(1)消毒前的准备

由动物防疫部门和疫点所在街道办事处成立清洗消毒队。清洗消毒队应配备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设备和必须品。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化剂类、烧碱等合适的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2)消毒

一是疫点内饲养圈舍清理、清洗、消毒;

二是交通工具的清洗消毒;

三是畜禽市场消毒清洗;

四是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五是疫点每天消毒1次或数次,封锁解除后仍需巩固消毒7天。

5、受威胁区的控制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组织实施

以上各项措施由街道社区积极配合区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实施。

7、有关具体事项及经费预算

对扑杀补偿、物资供应、经费预算等事项由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统一调配。

三、工作职责

街道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组、消毒组。预防组成员单位包括各社区和街道城管办,消毒组由社区城管专干和综治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对本辖区内的畜禽进行排摸、登记、开展免疫,禁止放牧放飞等外出活动,并加强消毒等防范措施,可疑情况立即向街道城管办和区农水局报告;

2、积极配合区农水局及相关部门搞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养殖场户的消毒工作。

3、大力宣传动物产品安全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居民的识别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4、区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任务目标是(详见附表):

##办事处: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0万平方米、消毒药0.5吨,共需资金5.8万元。

##办事处:需防疫家禽70万只、疫苗3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7.1万元。

经济开发区:需防疫家禽20万只、疫苗10万毫升、消毒面积2万平方米、消毒药0.1吨,共需资金1.8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100万只、疫苗5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10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6.3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8万平方米、消毒药0.9吨,共需资金6.6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80万只、疫苗4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8.4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70万只、疫苗3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7.1万元。

##镇:需防疫家禽100万只、疫苗50万毫升、消毒面积20万平方米、消毒药1吨,共需资金9万元。

本文来自

##镇:需防疫家禽60万只、疫苗30万毫升、消毒面积18万平方米、消毒药0.9吨,共需资金6.6万元。

##乡:需防疫家禽50万只、疫苗25万毫升、消毒面积15万平方米、消毒药0.75吨,共需资金5.5万元。

##乡:需防疫家禽40万只、疫苗20万毫升、消毒面积10万平方米、消毒药0.5吨,共需资金3.7万元。

##乡:需防疫家禽30万只、疫苗15万毫升、消毒面积8万平方米、消毒药0.4吨,共需资金2.8万元。

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为:

畜牧局(指挥部办公室):1、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2、组织成立6人技术专家小组、3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3、筹备疫苗、消毒药、隔离衣及必备设施;4、组织5支道路巡回检查组,由交通、公安部门配合,上路巡回检查、堵截运送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5、做好宣传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6、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

卫生局:加强与畜牧部门的联系,互通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做好密切接触染疫家禽人员的健康检查和观测,严防疫情传染人类,组织好青年秘书网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辆车,成立专门的医疗队伍,建立观察点,备足药品和隔离病房。一旦发生人群感染,按《##县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财政局:加大对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投入,保证防控所需疫苗、扑杀、消毒等经费约计120万元。

林业局:做好鸟类迁徙情况的定点、定时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交通局:与畜牧部门共同做好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管理工作,同时安排好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工商局:加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质监局:加强对疫苗、消毒药品和器械的质量监督。版权所有

贸易办:加强对商业流通系统屠宰、加工、销售禽类及其产品的管理工作,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环保局:指导家禽饲养场、小区、大户搞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并搞好调查研究。

火车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对铁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同时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运输,组织好2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2部车。

广电局: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宣传,每天报导防控工作的新动态。

公安局:组织60人应急处理预备队、5部车,确保疫情发生时做好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好畜牧部门的上路巡查。

三、工作措施

1、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禽流感科普知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禽流感的防控知识和危害性,提高群众对搞好防疫工作的认识。呼吁人们远离野生禽鸟,不吃病、死禽鸟,注意个人卫生。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不必担心,禽流感是可防、可控的。

2、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吸收政府办、畜牧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工商局等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具体负责禽流感疫情的全部工作。禽流感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畜牧局,由##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乡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禽流感防治工作。

3、防控体系

县禽流感防治指挥部健全以青年秘书网指挥部办公室为中心,以19个基层兽医站、8个动监分所为桥梁的疫情检测网络,分别对辖区内的规模养禽场、禽类屠宰加工厂进行排查摸底,密切注意疫情。同时,对规模养禽场、屠宰厂进行全面的彻底消毒,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要以村为检测点,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本辖区疫情,每天下午4:00—5:00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疫情。

4、技术培训版权所有

根据农业部、卫生部关于禽流感的有关通知精神,对专业兽医、卫生人员进行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要求掌握禽流感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知识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与病料采集技能、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掌握实验室检测和研究的技术操作规范。

5、强制免疫

全县范围内的禽类要进行一次全面禽流感疫苗强制免疫。具体工作按排: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基层兽医站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散养户禽的免疫工作,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禽,确保防疫密度达100%,同时做好免疫记录档案。各动监分所要做好辖区内的规模饲养场的兽医监管工作,监管饲养场的禽流感免疫工作,并做好监管记录。

6、加强检疫

兽医卫生监督所、各动监分所,要切实做好欢迎光临517878秘书网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检疫操作程序实施检疫。同时做好消毒工作,加大查处贩运病死禽类的力度,以及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决不能瞒报、谎报、不报,确保我县的禽鸟及其产品的健康和安全。

7、严格消毒

对所有禽类养殖厂进行消毒管理,特别是鸡粪、鸡舍必须严格消毒程序,对进行养殖厂的人员要坚持更换衣物,坚持清洗消毒,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工具、装载容器和运载工具上废弃物的防疫消毒处理。

8、卫生监督

加强食品加工行业、餐饮行业的卫生监督,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加工来源不明的禽类食品和病死禽类食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温检测,检疫查验和医学巡视工作。

第5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1 目前现状

1.1 制度与管理不完善。目前我国医院对超声探头没有出台一套较为完整的消毒管理制度。

1.2 超声探头比较贵重,不敢随意消毒,担心损坏探头。

1.3 缺乏消毒的意识,医生工作忙,病人多,怕麻烦,认为探头只是跟病人的皮肤接触,属于低度危险性物品,仅使用卫生纸擦试探头够了。

2 预防措施

2.1 加强理论知识培训。B超工作人员应具备无菌观念,应具备超声探头清洁消毒知识,对超声探头污染情况应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因为患者多,工作量大,就忽视消毒质量。院感办举办相关院感知识讲座,帮助掌握清洁、消毒、灭菌的质量标准以及实施办法。

2.2 成立院科二级医院感染管理组织。B超室设立1-2名兼职院感质控员,负责本科的探头清洁和消毒的指导及质量保证。

2.3 建立建全B超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虽然目前没有出台一套较为完整的超声探头消毒管理制度,但是院感办根据《消毒技术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种类探头微生物污染不同,科学制定了探头清洁和消毒质量考核标准和细则;科内质控员加强自查自控,院感办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对B超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注重细节的质量控制,将检查结果纳入科室指控,与效益工资挂勾,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科室质控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B超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2.4 定期对超声探头做细菌培养检测。院感办组织定期对B超室的探头、空气、工作人员手等做细菌培养检测,进行微生物监测。

3 控制方法

3.1 明确B超探头的院感管理。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要,体外探头(腹式探头、心脏探头、高频探头)每日工作完毕后用有肥皂液的软布擦试清洁后用生理盐水擦试消毒(擦试次数不得少5次);每次检查完病人后75%医用酒精棉球擦净超声探头(擦试次数不得少2次)[3],可以达到消毒效果;阴超探头每次检查前,工作人员会在探头上套一个,涂以耦合剂,虽然能有效的减少了微生物污染的几率,但是病人在进行B超检查时,不可能都出示白带方面的化验检查;安全套也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所以未经消毒就进行下一次操作,很有可能造成病人间的交叉感染,因此阴式B超探头每次检查完毕取下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对有接触性传染病的病人用备用探头,严格消毒处理,防交叉感染。

3.2 超室医疗废物分类处理。医疗垃圾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与集中处理,严格执行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放置,警示标识醒目。医疗垃圾如医用手套和,擦拭探头用过的棉球,传染病用过的带有耦合剂的卫生纸、一次性治疗巾等放入黄色垃圾袋中,统一收集送供应室进行无害化处理。

参考文献

[1] 金铁,卢本先,陆如岳,等.某医院超声探头微生物污染流行病学调查[J].浙江预防医学,2009年第21期30~33

第6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测管理机构)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企业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管理机构和市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处罚对象和处罚种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违反饮用水管理的处罚)

对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供水量每1000吨(不足1000吨的,以1000吨计算)的,处以10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供水单位以管网系统供应的净化水(矿化水、磁化水)、沙滤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在给水水源处未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带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元至300元的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在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范围内排放粪便、污水,丢弃污物,或者粪便、污水、污物等污染物污染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内的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单位自备给水系统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与公共饮用给水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对供饮用的井水不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八条(未建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单位未按本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机构未设传染病专科门诊的处罚)

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传染病医院未按有关规定设置肝炎和肠道专科门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对传染病病人或者有关对象管理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物品、场所不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拒绝消毒的;

(二)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四)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五)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按规定对患鼠疫、霍乱、肺炭疽死亡的病人尸体立即进行消毒和火化,或者拒绝按规定对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消毒和火化的。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灭菌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其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二)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其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未进行消毒并统一处理,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三)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手术室、产房、婴儿室、血透室、实验室、烧伤科等有关科室的空气、物体表面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四)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五)加工制作产品时使用的皮张、禽羽毛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六)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者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经灭菌,或者虽经灭菌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托幼机构对餐具、毛巾、玩具、便器、尿布和室内空气未进行消毒,或者虽经消毒但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产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物品,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

(二)生产、经营消毒药剂、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或者内容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各类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生产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

(五)消毒(灭菌)服务单位对所消毒或者灭菌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外包装上不标明消毒或者灭菌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有效期和消毒服务单位名称的;

(六)经营、使用的消毒药剂、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外包装上未注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产品批号及按规定应当注明的消毒(灭菌)方法、消毒日期、消毒有效期、消毒服务单位的;

(七)经营、使用已过消毒(灭菌)有效期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

第十三条(无证上岗或者不经体检接受入托入园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单位的压力蒸气、环氧乙烷灭菌或者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和托幼机构的保健人员无卫生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二)托幼机构的保育人员、供水单位的直接制水人员、从事整容的人员及从事其他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人员无健康合格证而上岗的;

(三)托幼机构接受未经健康体检或者患传染病未经治愈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的。

第十四条(未履行预防接种义务的处罚)

在预防接种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为儿童预防接种义务的;

(二)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不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的;

(三)预防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中漏种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养犬违反规定的处罚)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造成感染或者致病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不执行控制措施的处罚)

拒绝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有关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凡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行为之一,并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凡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行为之一而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行为的,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传染病菌毒种和生物制品管理的处罚)

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定,引进、保藏、供应、携带、使用、运输传染病菌(毒)种的,收缴传染病菌(毒)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收缴生物制品,并处以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中,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自然疫源地施工建设未经卫生调查的处罚)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出售或者运输被污染生活用品的处罚)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服及生活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经营额不满2000元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谎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根据情节,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其他法律规范)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公共场所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等,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限)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超过1万元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本市其他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超过2000元的,必须报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7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混合消毒牛乳只限同意的受援企业的生产加工,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事前应向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许可后方得进行生产。

第三条凡从事混合消毒牛乳生产的企业除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行为,按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其场地环境、车间设施、设备条件、工艺过程及卫生制度等必须符合乳品厂生产卫生规范外,还需做到下列卫生要求:

1.对配制再制奶的原料(脱脂奶粉及无水黄油),应按卫生部有关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卫生标准进行逐批严格验收。凡发现原料有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均应及时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处理,不得擅自动用,原料验收合格后,应置于专用仓库妥善保管,以防变质。库存原料在使用前必须重新检验有关可变性指标,不合格原料不得投产。

2.凡生产再制奶的原料(脱脂奶粉及无水黄油),必须接规定加工成液态奶,不得直接作为商品出售。

3.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用的新鲜生牛乳必须符合国际有关规定要求。

4.生产混合消毒牛乳时,不得加入任何添加剂。

5.混合消毒牛乳的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脱脂奶粉和无水黄油配制过程必须认真过滤、均质,并立即冷却至0~5℃,配料的半成品(再制奶)应立即使用,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且须在保冷条件下运送。

第五条凡与混合消毒牛乳直接接触的机械设备(水粉混合器、均质器、净水器和冷却器等)、容器、工具等在生产结束后要做到彻底清洗,使用前必须严格消毒。

第六条生产混合消毒牛乳的企业必须对每批产品按规定采样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者,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将卫生质量检验情况按月上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第七条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和《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产品的外包装必须严密完整,并在商标“消毒牛乳”名下具体标明“同脱脂奶粉,无水黄油和不少于50%鲜牛乳配制而成”字样。并按规定标出厂名,生产日期,星期调等字,使内容与标志相符。

第八条混合消毒牛乳生产后,必须立即于0~5C冷库存放,并只准当天销售(指生产后不超过24小时),不得出售超期或隔日产品。

第8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餐具;清洗消毒;宝安区

[中图分类号] R18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4(c)-185-01

集中式餐具消毒从微观方面说,符合餐饮业主的利益,餐饮业主免除了购置大型消毒柜的麻烦[1];另外,公众在饮食方面也有强烈的卫生安全需求。集中清洗消毒餐具,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2-3]:对于餐饮单位,可以节省大量成本;消费者可以获得更为安全的就餐条件;对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自身,取得合理的利润。现将调查情况报道如下:

1 基本情况

全区已经开始运行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配送单位18个。各单位投资规模大部分在10万元以上,厂房占地面积为400~1 000 m2;生产工艺多以手工粗洗、机器冲洗、高温消毒、烘干风干、组合包装为主;日配送量最多的为40 000多套,最少的为3 000多套,平均10 000套;经营性质以个体私营为主;消毒物品为茶杯底碟、茶杯、饭碗、汤碗、汤匙、筷子,清洗方法为粗洗、机精洗为主,消毒方法为热力消毒,大部分配置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机、设有粗洗、精洗、烘干、包装间和密闭的运输车辆。消毒配送餐具基本覆盖宝安区八个街道。这18家集中消毒餐具企业中,大多数集中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有10家之多,占55.6%。这18个已经投产的单位均持有经营许可证,调查期间现场检测采样消毒餐具225份,合格222份,合格率为98.66%。

2 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取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项目。卫生监督部门不再对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机构发放卫生许可证。消毒餐具公司注册时不需要办理卫生许可,就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卫生监督部门无法对企业初建、新建从源头进行评估和监督,没有了准入门槛。造成目前消毒餐具企业良莠不齐局面。

2.2 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全[4-5]

部分餐具消毒公司厂房布局不符合卫生要求,各洗涤工艺流程不合理,消毒后与未消毒的餐具盛装容器无区分标记,易造成二次污染;包装车间没有设置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无防尘、防鼠、防蝇设施,包装间内无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温度达不到要求,环境卫生差,包装间入口处无预进间,未设置更衣室及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索证验证记录不全;所包装的每批次产品无出厂记录和回收记录。

2.3 现场卫生管理水平低下,操作行为不规范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无序进入,无法对企业初建、新建从源头进行评估和干预。各消毒公司的管理人员卫生知识水平低,对消毒及食品卫生等相关卫生知识基本不懂,从业人员部分没有健康证明,也没有上岗前的培训就直接上岗,企业在餐具洗消运行中不能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成品包装间内上岗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未佩戴口罩、手套,配送餐具车辆不能做到消毒餐具与回收餐具有效隔离。

2.4 无产品检验设施,消毒效果无客观指标

调查中发现,目前我区大部分的消毒公司均未设置相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无检验人员,这些企业根本不具备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技术能力和自检能力,不能开展消毒餐具的企业自检工作,餐具消毒效果无法得到保障。

3 管理对策[6]

集中式餐具消毒是新型行业,各级卫生监管部门对集中式餐具消毒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缺乏现成模式。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负责人的卫生意识,规范行业标准,提升我区中小餐饮业餐饮具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加强对餐饮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自身产品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规范开展产品自检工作。加大对集中消毒餐具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防止一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漏失监管。开展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要求,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消毒餐具消毒效果的监测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开展全市各个区统一抽检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建议成立消毒餐具行业协会,并在行业内实行统一。

[参考文献]

[1]刘德丰,王斌,朱军生,等.大型餐具清洗烘干消毒一体机消毒效果试验观察[J].中国消毒学杂志,2008,25(3):343-344.

[2]徐承红.浦江县餐具集中消毒业卫生监管情况[J].浙江预防医学,2008, 20(6):40-41.

[3]曲水,王洪荣,隋海燕.文登市2006年饮食服务行业餐具消毒效果调查[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07,(5):24.

[4]金继胜.餐具的配置与清洗[J].中国保健营养,1997,6(1):48.

[5]余钧章.餐具清洗消毒机洗消原理及性能[J].家用电器科技,1989,(2):22-24,40.

第9篇:消毒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取报。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并负责建城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市)、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该设施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队伍应具备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合格证书,工程峻工后,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取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可申请换法新证。对逾期未复核或未领取新证的,禁止供水。

第九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消毒设备、药品及必要的水质检查仪器,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及其水质的卫生。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材质,涂料和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严防污染水质。

第十二条严禁在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十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或从事有碍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

第十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一)有相适应的专业机构、经费、设备;(二)配备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二名;(三)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清洗消毒,任何单位不得实施行业垄断。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工作制度,如实记载工作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监测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细菌学指标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监测不合格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当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二)二次供水设施所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四)供、管水及从事清洗消毒人员患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未及时调离的;(五)未按规定将清洗消毒纪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二次供水设施逾期三十日未实现清洗消毒的;(二)使用单位拒绝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的;(三)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四)发生水质污染引起介水传播疾病,未及时报告的;(五)拒绝调查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而擅自施工的;(二)不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或逾期未复核而擅自供水的;(三)发生水质污染引起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无死亡的;(四)在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十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停止清洗消毒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