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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管理制度完善

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管理制度完善

摘要:教学工作量的评价作为高校教学管理实践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和教师队伍的建设。本文立足于我国历史文化和高校教学工作的发展现实,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教育实践,深入分析了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管理制度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教师工作量;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管理制度

一、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管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如何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绩效考核和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也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关注的焦点。18世纪三十年代,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简称AAUP)了第一份关于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与科研活动关系的综合报告,为最初的美国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是,在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教师工作量几乎被等同于教学工作量,高校往往仅以课堂教学时间来计算和测评教师的工作量,歪曲了高校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本质。为此,AAUP在1969年了《关于教师工作量的声明》,规定美国高校教师的工作量由教学、研究和服务(Teaching,Research,Service)三部分组成,统称为教师的使命。教学工作量不能等同于课堂教学时数,但是教学工作量的评价则可以依据课堂教学时数或者说课程计划数来计算。因为高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不仅与课堂讲授时间或者面授课时数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使是课堂讲授教学以外的备课、批改作业、论文指导、实践教学等隐形教学工作量,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核算方式折算成相应的课堂教学时间。我国在较早的时候就已经高度关注教学工作量的评价问题了。教育部在1981年发出《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针对部属院校颁发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的试行办法》(教干1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高校教师全年工作量不得低于1680小时,也就是按照全年42教学周、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进行计算。试行办法将教师工作量分为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两大部分,要求教学工作量应该占教师全部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余部分作为科研工作量。另外,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试行办法还针对教师不同的职称进行了区分: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年教学工作量按照教师承担的教学计划学时数的四至五倍折算;讲师则按照教学计划时数的五至六倍折算;助教则按照讲师的高限,即教学计划时数的六倍折算。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国家第一次尝试对全国范围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对于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和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试行办法作为教学工作量评价量化分析的初次探索与尝试,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缺陷,还要在实践中面对来自高校各个层面的质疑,因此,试行办法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规定在其颁布实施4年之后便被废止了。1985年教育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85]教师管字004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于试行办法中关于教学工作量的评价管理制度提出改革意见。一方面,意见规定各高校对于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作定额要求;另一方面,意见指出,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可以多样,教育部不作统一规定”,各高等学校参照该办法,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学校岗位设置和定编要求,可以自行决定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定额标准和折算方案。意见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各高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出了不同的教学工作量标准,从200标准课时到450标准课时都有,因校而异[1]。可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工作量一直都是各高校对于教师进行岗位考核、发放酬金、评定职称、评选优秀等工作绩效进行测评的基本依据。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任务,如果高校规定的标准过高,会导致教师的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时间被压缩,影响教师的业务提高和专业发展;如果高校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任务的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师资人员编制超额,增加学校超课时量津贴的支出,降低教师津贴的激励效用。因此,高校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科学合理的制定,既能促使教师保质保量的完成授课任务,又给教师留出时间进行业务提升和专业发展。

二、完善高校教学工作量评价管理制度的建议

各高校关于教学工作量评价管理制度的制定,应该明确肯定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充分体现教师对于教学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成绩,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机制,这不仅有助于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和开展教学创新的积极性,也是高校推进教学改革和提升教学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一)各高校应该结合自身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第一,教学工作量定额按照标准课时为单位进行核算,同时取消对于面授课时的定额要求。标准课时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教师投入在教学中的全部工作进行折算后的课时。教师对于教学工作的投入,不只体现在课堂讲授、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实验课程等这些显性教学工作中。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承担所授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包括:备课,例如教学法研究、编写教案、教学进度计划;布置及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辅导、答疑;成绩考核,如期末考试出卷、批改试卷、报送成绩、论文答辩等;指导学生论文撰写、参加知识竞赛、辩论赛、创新大赛等教学实践活动。因此,标准课时是对课堂授课和与教学密切相关工作进行统一折算后的课时单位,更能体现教师教学过程中显性工作和隐形工作等全部付出。第二,根据学科类型和课程设置制定不同的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高校课程设置既有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还有各种各样的选修课和实践教学课程,同时各个学科之间对于教师教学工作的要求也各有不同。这就导致对于教师的教学工作,我们不能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而是要充分考虑学校课程设置情况以及教师所在学科的教学特点,分别制定不同的教学工作量评价指标。

(二)构建教学工作量折算模型第一,教学工作量核算依据以及课时折算模型,以面授课时作为计算基础,考虑教学质量等级系数、授课人数、课程质量系数等主要权重系数,引导教师课堂教学创新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第二,探索性的课程赋予较高的课时系数,有助于促进课堂教学创新和缓解高校课时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状况。高校教师工作量包括多个维度的范畴,不仅涉及教师工作量完成的结果,更要重视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整个过程,给教师以更大的创新和发挥空间。例如研讨式案例教学,是教师进行教学创新和教学改革的有益探索。相比于传统授课方式,教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查找资料、备课、组织策划课堂授课,这中教学模式很有利于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推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学校应当对此类课程标准课时的折算给予更高的权重,以鼓励更多的教师在自己的研究领域进行课堂教学创新活动。第三,将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参加知识竞赛、辩论赛、创新大赛等实践性活动纳入教学工作量折算范围。调查中发现,教师对于实践教学工作量的折算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比如各类学科辩论赛、知识竞赛、创新大赛在大大提高了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加强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同时,教师却要比传统课堂教学付出更多的精力进行辅导。因此,对于指导学生参加各种比赛获奖的,除了学院给予奖励外,也应该从学校层面给予相应的肯定,纳入到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朱玉山,李力.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的一种计算办法[J].重庆高教研究,2015(2):75-79.

作者:杜小卫 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