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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农业科技论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农业科技论文

1.目前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的主要模式

“农民合作社+农户”模式里,由于农民合作社同社员联系紧密,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是其主要功能之一,双方已经建立了互利互信的基础,消除了其他推广模式中因农户同推广人员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沟通困境,转变了传统农业科技推广模式由于不了解农户需求造成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效率低下的被动局面,增强了农业科技推广活动的有效性,因而在进行农业技术转化与推广时,农户的参与度与认可度较高。

2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的理论依据

2.1合作社具备农业科技推广的前提与必要条件

科技推广模式是否有效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和政策保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理论,农业科技成果必须是有实用价值的,才能更好地进行农业技术转化,进而为现实生产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面对农民,整合农民的现实需求,从而保证所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另外,由于农户的分散性,导致科技成果产生主体与成果受体之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周期较长,任何环节的脱节,均会延缓农业科技转化的速度,这就要求农业科技供需信息要反馈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组织,可以起到有效的信息中介作用,从而加速新技术的研究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扩散推广;农业科技推广活动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需要政策和经济的保障支持。另外,目前我们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提出许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中介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已具备基本前提和政策环境的保障支持。

2.2合作社的功能有助于农业科技成果扩散传播

农业科技推广在农业技术扩散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再先进高效的农业科技成果,如果缺乏科学有效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服务活动,也无法被农民认识接受,更谈不上普及和应用。农业技术扩散理论认为,一项农业创新技术开始推广时,由于农民缺乏对其的了解,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也很少,多数的农民对其处于观望状态,不愿意采用,导致其扩散范围较小,扩散速度也较慢;但随着农业科技创新效果的显现,农户开始看到该技术的创新效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采用,扩散范围增大,扩散速度也不断加快;而在绝大部分农民都采用新技术后,潜在的使用者比例就慢慢减少,扩散速度也相应减慢,新成果逐渐取代旧技术,新技术也就开始普及。农户是农业技术成果的实践者,而农业科技成果能否有效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受制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由于目前单个农户组织化程度较低,难以直接参与技术市场的交易,阻碍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规范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起到农业科技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集中整合农户的技术需求,扩大了整体实力,在技术市场上可以与技术供给方有效地衔接,成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有效载体,能够及时地将政府的科技政策传递至农户,引导农户运用先进高校的农业技术成果,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扩散速度和扩散范围,从而使得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可以顺利进行。

2.3合作社能有效了解和满足农户的科技需求

农业推广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而农民是农业推广行为的主体,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受益者。没有农民对科技成果的接受与采用,科学技术就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而农民行为能否改变则是新技术能否得以推广的根本所在。根据农民行为改变理论,农民对科学技术的接受及采用与农民需要和农民行为密切相关,农民需要是农民采用农业科技成果的最初源泉,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时,要采用恰当合理的方式引导和促进将农业科技成果同农民的现实需求相匹配,从而引导农民行为发生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在生产实践活动中可以更直接、更充分地了解到农民需求,因此在进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时更能够做到对症下药,从而增强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变过去那种点对点推广方式,构建起了农民之间合作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加强了农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使农业科技成果更有效地在农民中种传播推广,建立了现代农业技术推广普及的通路。同时,作为农民和技术推广部门之间的联系纽带,相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而言,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更为密切,更能够起到组织和协作的作用,既能使得农民了解和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又能够补充农技部门在农技推广中的不足之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的功能优势

3.1农民合作社的特殊性

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80%,强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主体地位,农民合作社的本质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代表的是农民的权益。二是以服务为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表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之间的共同需求为前提,提供服务为宗旨且成员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相互服务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成员是合作社组织功能的核心。三是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农民合作社作为是对家庭经营模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是实现农业增产、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代表着广大农民的利益,以农民增收为发展目标,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四是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合作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表明合作社是由社员参与管理的民主组织,其内部管理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员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真正实行了农民的民主决策管理,最大程度上代表了农民的意志。五是按交易额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社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将盈余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服务成员的宗旨,真正代表其内部交易对象———社员即使用者或惠顾者的利益。

3.2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的优势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建的组织,对内代表农民的利益,对外它以一个整体面向广大科研机构、政府及涉农企业,在农业科技推广中起到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同其他的服务主体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

3.2.1示范带动直接,农户接受程度高

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有一定的种植规模才能产生效益。农民合作社通过能人大户进行技术成果示范,所产生的效应是巨大的,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因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顾虑,使得农户自发去引进学习新技术,因此在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科技成果时更易获得较快传播,取得的效果更加明显。例如,闽清县禾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西红柿、红肉蜜柚、黄肉蜜柚、甜橄榄、脐橙等特色果蔬种植,合作社拥有示范基地200hm2,通过示范基地率先对引进的以色列金钻宝玛西红柿种苗进行种植,实现每公顷增效7.5万元,让农民切实看到新品种的经济效益,得到农户的普遍接受,主动要求种植新品种,合作社直接带动和辐射周边农户发展特色果蔬233.3hm2,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效果显著。

3.2.2组织化程度高,节约科技成果推广成本

其他的推广模式主要依靠技术人员下达到农村一线,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培训、示范、咨询,导致推广成本极高。由于农民合作社具有专业性,因此其内部成员对农业技术的需求较为一致,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织起来,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壮大了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科技推广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直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农业科技,不必直接面对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有效地减少了交易频率,节约了推广成本。例如,福建泉州德化县的合作社,主要从事当地黄花梨、油茶种植和黄花菜种植以及黑鸡养殖等,经常同一些龙头企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等合作举办农业技术交流会,通过这个交流平台,及时反馈农户的技术需求,也将社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向他们进行推广,通过合作社建立起的直接交流平台,农业科技成果提供者同农户之间建立起了双向的交流机制,从而增强推广技术的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有效节约推广成本。

3.2.3面向农户需求,有效满足和服务农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是农民为主体的组织,同其他的农业科技推广主体相比,它同广大农户的联系更加紧密,更了解农户的技术需求,并且将分散农户的科技需求反馈到农业推广机构,同市场有效联结,从而匹配农户需求,减少农户同推广人员缺乏沟通导致的不确定性,凸显合作社的信息渠道的重要作用,避免政府不了解农户需求而强制提供农业科技的被动局面,使得农业科技推广活动更加的务实、有效。例如,泉州康牧山养猪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种猪养殖,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渠道作用,与河北新世纪药业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在有效整合农户的技术需求后,有针对性地派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养猪农户解决养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解决农户面临的技术困境,有效地满足和服务农户,得到农户的一致认同,使农技推广成果得以巩固。

3.2.4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拓展科技推广体系

政府农技推广部门可以将合作社作为教育和培训服务的载体,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持,定期对合作社的负责人和骨干成员进行教育培训,通过他们在合作社里开展农户的教育和培训服务,以延伸农业推广体系的范畴,提升农户的知识水平,通过不断的引导和支持农户同农机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缩短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加快新技术的采纳和普及,同时也可以适当弥补政府农业技术推广力量的不足。例如,闽清县禾丰果蔬专业合作社,同政府农技部门合作对农户开展培训活动,根据农事季节变化和社员实际需求,积极主动协助云龙乡政府举办西红柿高产栽培和绿色无公害蔬菜栽培技术培训,引导和支持农户参与技术培训,累计受训人员达到121人次以上,延伸了农业科技推广功能,通过提升农户的知识水平,推动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发展,有效地完善当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

作者:郑少红 郑小玲 林繁 单位: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