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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精选(九篇)

农民专业

第1篇:农民专业范文

一、农民合作社的意义

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广应用新技术,维护农民权益,增强农产品竟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加快了农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步伐。通过合作社结合自身生产的需要,直接与农业、科技等部门联系合作,举办科学技术培训和科技示范活动,提高了成员科技水平。

2、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合作社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组织农产品销售,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销售价格,实现了农民增收。

3、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合作社架起了农户与市场、农户与龙头企业连接的桥梁和纽带,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

4、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通过“产加销”有机结合,在产品的质量、成本、营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农产品的转化增值,提高了产品的市场况争力。

二、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自2009年国发〔2009〕4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我们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农民自发加入到专业合作社中来。我镇先后成立了二十多个农村专业合作社,会员600多户.同时上级部门也积极为农民开展培训、管理、指导、销售等服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解决影响农民增收的四大难题。

1、有利于解决现代农业资金需求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姻找到投资渠道,解决农业投资资金需求问题。

2、是有利于改变农业弱势地位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生产规模扩大,可以取得较好的规模效益,从而可以大大提高农业效益。规模化生产、科学化种植(良种推广、配方施肥、节水灌溉等)、产业链拉长(加工增值、储运降耗等)、品牌化销售都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农业全过程利润。

3、是有利于解决分配中的农民利益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农民与企业的联姻,将农民利益与企业利益连接在一起,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农民和村集体利益。

4、是有利于解决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下,政府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可以直接到专业合作社,而合作社则通过统一经营、统一服务或农业示范等方式直接将农技服务送到户头、田头。

四、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

1、有的基层干部对发展农民合作社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合作社是乡镇村领导为了完成任务或争取政策支持而强行组织“催生”出来的。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不够民主。

1、是规章制度不健全,分配制度不完善,导致利益分配不明确;2、是有的合作社对一些重大事项和活动没有通过成员大会讨论.3、是社员合作意识不强,只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

(三)科技含量低,产品竞争力弱。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外向型市场竞争力弱。1、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少,附加值低,降低了经济效益。2、是科技投入不够,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停留在养殖、种植等生产环节,而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投入很少。

五、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目前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合作社在一段时间新鲜和期待之中渐渐地冷却下来,因为他们要生存,他们首先面临的是发展问题。我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具备良好的基础,如何不断壮大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发展再上新台阶,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合作社发展要靠品牌赢得市场

品牌是产品走向市场、占领市场、立足于市场的根本。品牌就是经济效益,品牌就是社会信誉。品牌在赢得了社会信誉之后,带来的便是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合作社发展要靠信誉带动农户

合作社要靠信誉才能真正带动起农户的积极性。农户依托合作社能够增收,合作社依托农户能够不断壮大实力,二者互为依托,相互信赖,才能实现互惠互利。

(三)、加强指导监督,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2篇:农民专业范文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作不规范、有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规范了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和指导管理职责,对依法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运行,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二、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条例》“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应改变,其生产经营自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受影响。二是立足主导产业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并为产业发展服务。组建合作社,要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经济性,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以产品为纽带。三是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自愿入股、按股金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使社员享受入社的好处。

要按照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布局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产值型向效益性转变,以规模、品牌、竞争力为核心,引领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不断壮大,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带动能力。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整合和产业联合,突破空间制约和产业断层,积极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动组织,提高合作社之间的整合力和联合力。

要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按照产权清晰、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着力规范合作机制,做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决策执行公开化,合作社的股本结构及分配方式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现有的农业专业协会,要加强规范指导,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目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企业化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交通、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市里每年确定10家农业专民合作社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各县(市、区)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扶持。

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扶持导向。认真落实好《条例》中“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和省政府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规定,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重点放到增强生产加工和营销能力上,着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引导更多的合作社从技术服务主导型向营销服务主导型转变。

四、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第3篇:农民专业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凡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相同产业或产品的农民,只要自愿出资入股,有组织机构、名称和住所,并办理好《营业执照》,就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但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建立党组织却不容易。一是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属于家族管理,“只要人合心,马合套,能够挣钱就拉倒”,对党建工作认识不深;二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就没有党员,缺少组建党组织的基础和条件;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所需经费完全依赖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有些入股农民不情愿支持合作社“建党”;四是绝大多数合作社理事长为非党人士,领导班子难配套。讲究方法,合情合理地建

组建农民合作社党组织,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组建策略,明确工作思路:没有组建的抓组建,已经组建的抓规范,规范发展的抓创新,软弱涣散的抓整顿,力争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提高一个,真正做到“建得起”、“站得住”、“立得牢”。

首先要做到“建得起”。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合作社理事长的关系。理事长是由合作社中全体入社股民选举出来的,在股民中享有很高的威望,争取理事长的理解支持至关重要。要采取“打进内部”的方式,事先了解合作社内部股民的情况以及经济状况,然后再主动上门同理事长及股民们谈心,宣传讲解组建党组织的意义及作用,争取全体股民的配合与支持。

其次要做到“站得住”。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展示好党组织的形象,使理事长感受到党组织的实际作用,做到既要当好理事长工作的“高参”,又要为其把关定向,引航前行。要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防止以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身份居高临下,指手画脚。要坚持到位不越位,指导不领导,依靠不依赖,配合不迁就,统揽不包揽。要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当挂牌的党组织,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调动党员的干事热情,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增强党组织在基层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最后要做到“立得牢”。要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地去抓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工作。该讲的话一定要讲,该抓的事一定要抓,该干的活一定要干。抓住重点,科学务实地干

第4篇:农民专业范文

在这充满收获与希望的美好季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这里隆重召开了,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农业局副局长*、副县长*、县有关部门领导、各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全县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籍此机会,我谨代表县农业局对各位领导的光临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县有关部门、各乡镇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今天的会议上,市、县领导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各合作社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下面,我讲三方面内容。(一是回顾前阶段工作;二是正视存在的问题;三是部署下阶段工作)

一、回顾前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较快,质量逐步提高,形式趋向多样,增收作用明显。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快,势头猛。从2001年我县首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以来,现已发展到85家(今年新增24家)。其中省级示范性合作社3家,市级示范性合作社4家,县级规范化合作社17家,注册商标8个,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4家(*镇蔬菜合作社、*蔬菜专业合作社、*板栗专业合作社、*田鱼专业合作社)。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类型多,涉及面广。合作社组织涉及农业各个领域,其中种植业31家,林特业25家,畜牧业21家,渔业4家,其他4家。在种植业中以蔬菜、水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产业居多,而粮食等比较效益不高的产业较少;在畜牧业中,以鸡、猪和兔业为主;渔业中,以水产养殖为主。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明显。目前,全县共有合作社社员5386个,带动周边农户14267户,联结基地5.2万亩;全县各类合作社共代销农产品总量2.52万吨,代购饲料、化肥、农药等农用资料总量1.43万吨,共培训农民0.96万人次,为推广农业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起到了“建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提高合作社社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搞好辅导、培训和咨询工作。一是到乡镇实地指导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讲解合作社的成立条件、登记注册流程、组织优势和发展趋势,引导有关专业户创建合作社。二是开展培训。几年来,我们共举办合作社培训班10多次,培训500多人次。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我们分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政策法规汇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300多份,提供他们学习,提高骨干人员的政策水平。三是实行科技入户,开展帮扶工作。每个合作社都确定专人挂钩联系,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四是组织合作社负责外出参观取经,学习外地合作社先进管理经验,开阔工作思路。如今年2次组织重点合作社负责人到温岭、乐清等地参观,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指导管理,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

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帮助和指导其建章立制,开展业务;对于不符合《条例》规范要求的合作社,引导其逐步走向规范;对于己规范的合作社,要重点引导其不断拓展业务和提升实力,做大做强。为此,今年我们以规范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抓手,开展了“百社五化”创建和“5?10兴农示范工程”的合作社规范化创建活动,实行定点挂钩联系帮扶制度,组织本局工作人员对挂钩合作社进行业务指导,本着“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的要求,积极引导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通过规范和完善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了的合作社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优势,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方面,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效地补充了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成为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今年7月份,我县成立了*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对今后我县合作社加强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发挥重要作用,促使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实力不断提升。

二、存在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从合作社内部环境来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合作社总体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强,服务领域不广,品牌还不够响亮,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发展规模看,大多数成员只有十多个、几十个,超过一百个的较少,规模普遍较小;从区域布局看,大多数合作社社员的分布仅限于本乡(镇),跨区域发展的比较少。同时,大多数合作社自身实力弱,服务和业务主要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以及初级产品销售的层面上,合作意识不到位,产销联接不紧密。各社员单独生产,自行营销,合作社只起到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作用。很少能开展深加工、精加工业务;合作社普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另外,一些合作社没有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或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日常运作主要由少数人控制,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虽然服务收益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体现,但合作社盈余受益在总体上仍然不足,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二次分配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再如一些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设立帐册进行核算,同时在资金收支管理上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从外部发展环境开看。

虽然这几年,我县出台了不少扶持专业合作社的政策与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但从我县合作社的发展环境来看,还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是扶持不大。虽然各地的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所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够大,扶持的方式也比较单一,扶持重点主要放在少数示范合作社上。在扶持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发展与提高、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二是负担过重。一些合作社年审收费较多,负担较重。此外,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用电量比较大,在用电价格上,目前我县普遍是按工业用电价格核算,不能享受农业用电的优惠价格,合作社在用电方面支出较大,负担过重。

三是融资困难。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但合作社兴办收贮服务设施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但由于合作社缺乏可抵押资产,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造成目前不少合作社产品有销路,手头有订单,但没有能力组织生产。

四是用地困难。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一般需要有加工或收购产品的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但目前许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办法获得用地,从而无法顺利开展业务。

三、下阶段工作安排

下阶段,我们要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中的作用,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在内部运作上,要规范合作社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到“八个规范”。即规范章程和制度,健全自我发展机制;规范股金设置,壮大自身实力;规范组织和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治理机制;规范会员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规范民主管理,推行民主决策;规范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规范盈余分配,完善分配机制。各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实际,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在服务水平上,要强化统一服务和销售功能,做到“四个统一”。能否使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没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各合作社要积极组织社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社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一要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二要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引导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要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

四要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引导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三)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桥梁作用。合作社联合会要及时收集、农产品产销方面的政策性、动态性、预测性、价格性及供求性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设立营销窗口等形式,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沟通合作社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建立一个上连政府,下连市场、基地,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纽带,从而有效弥补单个合作社生产规模小、服务领域窄、市场竞争弱的不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5篇:农民专业范文

【关键词】 农业资产; 会计科目; 会计核算; 异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而在此之前,财政部已经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企业会计制度》(于2005年开始对已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三者对农业资产的会计核算有着较大差别。

一、“农业资产”与“生物资产”的区别与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明确提出了生物资产,并将生物资产分成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即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能力的生产资料。这里所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包括:蔬菜,粮食生产企业的大田蔬菜,花卉生产企业的花草苗木、林木生产企业的用材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畜牧(家禽)养殖企业的存栏牲畜(家禽),水产业养殖的鱼虾、珍珠、贝类等。

而《制度》并未提出“生物资产”概念,只对“农业资产”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合作社拥有的农业资产包括两类: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不包括种植业和水产业所涉及的生物资产。下文仅对农业资产,即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的核算

(一)牲畜资产的核算

《制度》并没有将牲畜(禽)资产按消耗性和生产性资产进行分类,而是分为“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除已投产(成熟)的产役畜外,其他牲畜资产的均在“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核算。

1.消耗性牲畜(禽)资产

育肥后作为农产品出售的幼畜(禽)及育肥畜(禽)属于消耗性牲畜资产。消耗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1所示。

2.生产性牲畜(禽)资产核算

《制度》中所指的“产役畜”属于生产性牲畜资产。自行繁育的生产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2所示。

(二)林木资产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按林业资产的生产目的、价值转移方式以及经营性质将林业资产分为三类:“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

《制度》则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林木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是“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而制度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规范。

经济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林业法》将林木资产分为5大类: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业法》中所指的“经济林”属于狭义经济林范畴。广义经济林是与防护林相对而言,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可包括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味料、香料、工业原料、药材和木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果《制度》所指“经济林木”为狭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都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如为广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有部分属于“消耗性林木资产”,一部分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所指“经济林木”,应为广义经济林。

1.消耗性林木资产核算

消耗性林木资产主要包括用材林等,用材林在《制度》中列为“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3所示。

2.生产性林木资产核算

生产性林木资产主要是指果林、橡胶林、茶林等经济林,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属于“经济林木”,会计核算如表4所示。

3.公益林核算

公益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列为“非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5所示。

三、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幼畜及育肥畜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子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累计折旧”项目下的“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下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建工程”项目下的“生物性在建工程”项目,反映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减去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在“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公益林”子项目,反映公益林科目的借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类似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是并入“存货”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劳动手段,但在资产负债表上须单独列报;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以防护、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对于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牲畜(禽)资产”子项目填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林木资产”子项目填列。

根据以上制度和准则的要求,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表6所示。

四、问题和几点建议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到,《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牲畜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差异很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也有明显不同。针对这些差异,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林木资产分类

《制度》将林木资产分成“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这样的分类不够科学。一方面,因为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产,都具有“经济性”,因为“资产”确认的条件之一就是能为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制度》未指出哪些林木属于“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使得会计实务操作出现困难。如果“经济林木”属于广义经济林,则其既包含“消耗性林木资产”也包含“生产性林木资产”,制度对这些林木资产都采用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未反映其属于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性,并由于制度要求对投产后的“经济林木”需计提摊销,也就要对其中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进行摊销,这样的核算显然不够合理。如果“经济林木”属于狭义经济林,那么也同样产生类似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将林木资产划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并参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农业资产摊销的核算

《制度》对农业资产计提摊销时直接减计农业资产,所以农业资产会计科目只反映其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使得农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反映不够充分。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所提摊销直接冲减其账户余额,会造成“账实不符”,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农业资产累计摊销”作为“农业资产”备抵账户核算其摊销额,“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该项资产的账面原价。

对于投产后农业资产(投产的产役畜、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计入“经营支出”,这种做法会造成少计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其较为合理的核算办法与下文“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类似。

(三)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

《制度》规定,经济林、产役畜(均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其管护费用、饲养费用都予以费用化,计入“经营支出”,经济林木、产役畜计提摊销时也计入“经营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做法一致。但是在实际农业生产中,产役畜投产后开始繁殖或者承担劳役,例如奶牛开始产奶,其饲养成本应该由其农产品牛奶承担,计入相应的“生产成本”等科目,而不应一概而论计入“经营支出”。同样,经济林投产后开始生产农产品,其管护费用应由该林木所生产的农产品(果品等)承担,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在农产品成熟入库或出售时进行结转。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管护费用核算是否合理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农业资产和农产品的成本核算。

(四)资产负债表列示

生物资产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会具有类似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存栏待售的牲畜具有存货的特点,应属于流动资产,而生产性林木具有固定资产的特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制度》将合作社的牲畜资产和林业资产都计入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资产,显然不够恰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特殊性较大,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应及时不断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逐步缩小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以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等.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讲解[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第6篇:农民专业范文

【关键词】 专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业生产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开始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使其摆脱了“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一方面有利于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在经济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以执政党的思维,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走向成熟。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大举措,我们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解决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就会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它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也必将为先进思想文化占领农村阵地、传播文明风尚提供强大动力。

搞好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技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和目标。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对农民进行培训,为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提供了便利条件。农民足不出村既保证了生产劳动时间,又学到了迫切需求的技术,解决了现实问题,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培训工作中,除培训先进的科技成果、实用技术外,内容还涉及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方针政策、文化教育、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等内容。其培训形式的时效性、多样性、灵活性易被农民群众所接受,渐成为农村科技文化生活创新的载体和手段,满足了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位科学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农村新风尚的形成,焕发了农民群众投身农业产业的激情。实践证实,农民自从加入合作社后,想事、谋事、干事的多了,打牌、闲扯、无所事事的少了,乡风文明和精神面貌也发生了显著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合作社是一个曾经在共和国历史上家喻户晓的生产互助形式,但是它的发展之路却是不平坦的。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全面推行农业合作化,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实行了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彻底废除了制度。三十年过去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家庭的经营,面对大规模的工商资本,农民要提高竞争力,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必须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道路。摆在面前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扩大家庭的土地经营面积,实现内在生产规模的扩大。由于人多地少等客观的原因,这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另一条就是从外部入手,建立农户之间、农户与产前、产后各部门之间的共同经营组织,通过交易联合扩大经营规模。这就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大市场风险的最好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民增加收入的最好途径。

3、专业合作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

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办社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它的最大特点是“民管”二字,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精髓所在。它的办社原则,造就了它独特的社会历史地位和作用。正是它的民主自治原则,才体现了其公开、公平、合理的特性,进而赋予了它坚强的生命力。一方面,合作社社员的劳动生产行为受其章程规范和制约,而章程又是由全体社员依宪法、农村基本组织法集体酝酿、讨论产生的,因而更具亲和力,可操作性强。章程作为准则把每个社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利益、权利、职责、义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治理水平,彰显了其生命活力。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多由当地龙头企业牵头联动,企业成功的治理模式、方法也影响着社员的自治行为,企业先进的治理经验通过与合作社的相互作用也会不断融合到合作社治理工作中,进一步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这充分实现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民主治理的要求。合作社制定有合作社章程、理事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制度、财务治理办法等治理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合作社在新形势下创新了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和经济制度,继而必将促进新农村新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必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力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建议

1、广泛宣传,积极培育

要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2、积极引导,努力推动

一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 “农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合作发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巩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形成干部、大户、“能人”与广大农民在共建合作社新优势中“共享”发展成果,在“共享”中促进更快发展的好机制。三是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结合起来,引导农民经纪人开发产品市场,拓宽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渠道。依照专业发展的要求,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充分利用合作社农产品的资源优势与经纪人的市场优势,促进合作社与经纪人、合作社与合作社、经纪人与经纪人的合作。四是运用商标手段,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抓紧进行商标注册,组织有一定基础的合作社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集体商标,引导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品牌合作社,运用商标开拓营销,通过提高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带动产品品质的提高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

3、正确促成,规范发展

政府部门要端正政绩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切忌揠苗助长,用行政的手段、外界的影响来造就表面的繁荣。既要积极主动发展,又要防止刮一哄而起之风;既要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规范发展,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切不可急于求成;要真正了解农民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愿望,适时适地促进农工联合、农商联合,以促成大规模、多功能、能适应市场变化、可促进生产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要做到介入而不陷入,引导而不诱导,让农民自己在政府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4、发挥职能,合法准入

要遵循“简便易行、方便农民、扶持发展”的登记原则,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前移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申办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从名称预先核准到设立登记做到优先服务;二是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做到提前介入,从申请表格填写,设立所需条件、组织机构建立、章程起草的注意事项,直至合作社顺利领取营业执照实行主动服务;三是针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为农民成员,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实行上门服务,指导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和材料的填写,现场解决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把服务、指导工作做实做细;四是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资料,当日受理,当日核准,实行高效服务。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在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发展。

5、跟踪服务,资金扶持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服务功能完善、分配机制合理、影响和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农产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加工、专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扶持的办法建立专项担保资金,扩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规模。

第7篇:农民专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2006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第8篇:农民专业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增产增收

 

近年来,利津县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探索和建立了一批上接市场,下联农户,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兴办和发展,对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情况

目前,利津县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84家,成员9126人,固定资产3314.96万元,总收入21603万元,带动非成员农户数4.8万户。其中,专业合作社53家,社员3726人,固定资产2277.4万元,总收入9966.49万元,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8万户;专业协会31家,成员5400人,固定资产1037.56万元,总收入11636.6万元,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万户。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8年成立了利津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分管县长任组长,农业局、工商局、民政局等单位一把手任成员。连续两年县府把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列入年终督查考核指标,以调动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目前,利津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

(二)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08年帮助3家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能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市级扶持资金25万元。09年帮助6家专业合作社申请市级资金28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和硬件建设,帮助合作社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

(三)创新经营模式,完善服务功能。为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气候和新形势的需要,利津县引导部分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采取“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现了公司与农户共同发展的目标。比如北宋镇芦笋发展合作社与东营市利富得公司、滨州隆达食品有限公司和小营冷藏厂签订长期供销合同,实行保护价收购,上不封顶,随行就市;又把浙江康龙茶叶有限公司、绿洲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东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招至北宋镇安家落户,联合开发芦笋茶、芦笋酒、芦笋酱菜深加工项目,并取得很好的效果。芦笋制品及保鲜品基本用于出口,出口率达到98%。

(四)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围绕蔬菜、畜牧、食用菌等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的生产和销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发展,培育和壮大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在合作形式上,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灵活多样的前提下,重点发展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在兴办方式上,既要积极支持农民自己兴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资源,坚持谁有能力就依托谁。但不管谁牵头,都要以农民为主体,把带动农民的数量和带动的能力作为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以点带面,在示范带动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利津县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以优势产业为主导产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按照主体参与、多渠道发展的方式,以政府支持、引导、服务、指导为手段,力求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发展路子。自08年以来,利津县先后将利津县天绿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临河瓜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金地生资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丰源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和平大葱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津县南十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利津县通威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计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重点,通过培育典型、外出参观学习、进行示范引导,并按照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的原则,始终做到以农民为主体 以种养业的一体化经营为重点。通过多次参加省、市学习、外出参观等活动,利津县天绿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开阔了思路,提高了合作意识和市场营销知识,增强了带动农民致富的信心。两年来,天绿农民专业合作社先后引导北岭乡盖中、盖东两个村25个农户,把35亩土地流转到合作社,农户加入合作社不仅大大提高了生产收入,同时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发展壮大了合作社的规模经营。

(六)把握原则,逐步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合作方式上,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对同一产业实行生产、技术、信息、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联合,以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在组织管理上,坚持民主办社;在办社宗旨上,对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专业合作社无偿为社员进行技术培训、技术辅导、信息;低利润甚至零利润供应良种、饲料、农资;帮助社员进行产品销售,真正让社员得到了实惠。二是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我们在发展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力争做到组建一个,规范一个,发展一个,壮大一个。同时,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总结出一套简便易懂、容易记好操作的“一二三四五”的要求,即:建立“一章”“两证”、“三册”、“四制”、“五项原则”。“一章”,是合作是要有自己可操作性的章程;两证,是社员证、股金证,目前农业局农经站设计了社员证和股金证,首批印制了2000余本;“三册”,是建立社员登记册、股金登记册、和交易记录册(农业局农经站设计了这三册,并发放各合作社);“四制”,是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五项原则”,是坚持合作制原则、自愿自主原则、民主管理原则、服务为宗旨原则、和按交易量分配原则。

(七)开展宣传与培训,提高社员素质。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走合作致富的路子,利津县通过电台、广播、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意义和作用,通过办学习班与乡镇领导、分管人员及合作社负责人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和帮助指导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论文参考。08年11月份有30名专业合作负责人参加了在潍坊举行的为期10天的集中培训,09年4月份组织10家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市农业局举办得《市场营销》讲座, 6月份县农业局组织4个乡镇的分管领导和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到蓬莱县考察学习。论文参考。通过集中培训和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开阔了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视野,提高了大家的合作意识、互惠意识,大大增强了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三、存在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合作意识薄弱。农民对合作社的概念、基本运作规则以及原则、宗旨和作用等存在模糊认识,不能准确把握合作社与公司、协会的区别,发展合作社缺乏理性和前瞻性。社员对合作社持观望态度,信心不足,合作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过分强调“利益共享”,缺乏“风险共担”意识,影响了农民参与创建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机制不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规模较小,稳定性较差,管理机制不健全,服务功能不完善,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运作,沿用了协会的基本做法。运作低层次较低。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运作不规范,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监督保障等制度不完善。

(三)缺乏经营合作社的专业人才。具有组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领头人才严重短缺,农民专业合作社队伍难以壮大和提高;由于资金不足,因此合作社很难聘请到一些擅长经营、主动拓展业务的人才。

(四)基层管理服务体制不理顺。从利津县目前情况看,乡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协调关系不理顺,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部分乡镇按蔬菜、畜牧、水产、林果等产业类型多口管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统一、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难度大,工作效果差。

(五)扶持力度小。一是财政支持少。作为财政相对薄弱的县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合作社,因此,财政支持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并没能起到明显的作用。二是金融扶持难以落实。金融支持在合作社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也是合作社发展最为需要的支持。《合作法》虽然规定了要加强对合作社进行金融贷款扶持,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加上合作社经营具有“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的特点,绝大多数银行都不愿意接合作社的业务,合作社要贷款,只能以理事长或带头人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且利率高、期限短,对贷款的个人来说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这种状况严重挫伤了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教育引导,加快发展。现在很多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更看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带来的好处。论文参考。虽然现在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很多,但却不知道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方式进行解决。因此,我们要加大教育和引导力度,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采取龙头企业带动、农村能人带动、农村干部带动等多种措施,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在棉花、蔬菜、畜牧、水产、林果五大产业中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规范管理,典型带动。一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借鉴外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管理经验,尽快出台利津县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抓好规范管理,让合作社真正发挥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抓好典型示范带动。当前利津县几个起步较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具规模,要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发挥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推动合力。县政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责任领导和职能机构,尽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拓宽服务领域,完善其服务功能。工商行政管理要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发照工作。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落实扶持措施。一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在支农资金中的比重,财政部门在财力上要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充分发挥整合支农资金作用,逐步将标准化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业科技入户项目、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等财政支农项目,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二是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大力扶持,搞好服务,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税收优惠,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尽快制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体系;政府应专门设立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担保基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解决资金难题。

程世红

第9篇:农民专业范文

关键词:农户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logistics;丹阳市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036-02

引言

1.研究背景及意义。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潮,各种形式和产业的合作社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这些农业合作社围绕当地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加工与销售、市场信息、技术交流与培训、生产指导等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农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在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2.文献综述。近年来,中国学术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出现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一部分专家从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内源性根据(唐敏,1997;吁国华,2004);也有一些专家着眼于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从管理和组织的角度进行探讨(黄胜忠等,2008;尤庆国等,2005);另外,也有相当多的专家通过研究认为合作社的立法才是关键之处(韩洁,2007)。综观这些学者的研究,其研究内容主要侧重从宏观层面探讨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性、作用及其模式选择,研究方法主要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从微观层次,特别是从农户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在机理进行实证研究的成果则更是少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最终实施的主体应该是农户,中国农民专业社的健康发展应以尊重农户的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农户发展需求为根本目的。

一、因素假设和研究方法

1.实证模型的建立。本文将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意愿(以下简称为“参与意愿”) 设定为以下几类因素的函数: (1)农户户主的个人特征; (2)农户的家庭特征; (3)农户的农业生产特征。在此将其归纳为以下函数形式:参与意愿= F(农户户主个人特征变量,农户家庭特征变量,农户的农业生产特征变量) + 随机扰动项。

2.样本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本项研究所用的数据来自2009 年7―10月小组成员利用暑假时间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司徒镇曲阿茶叶合作社所作的调查。对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和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调查问卷涉及户主的个人特征、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加入合作社与否的原因等。调查采取直接入户问卷调查的方式,在司徒镇随机调查41个社员,169非社员,共发放210份问卷,得到有效问卷199 份,有效率达到了94.76%。模型中相关变量说明(见表1)。

3.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应用统计学方法进行描述分析和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法对影响农户参加合作社与否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研究所考察的是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意愿,含义为农户是愿意参加,还是不愿意参加。结果只有两种,即愿意和不愿意。传统的回归模型由于因变量的取值范围在正无穷大与负无穷大之间,在此处不适用。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模型,将因变量的取值限制在(0 ,1) 范围内,并通过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回归参数进行估计。由于有些定性变量难以量化,并且,放在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模型中时其显著性不明显。因此,文中一部分变量用统计学描述性分析(如加入合作社享受到的好处、不加入合作社的原因等)直观描述现象;一部分用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模型定量分析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与否的因素,采用SPSS13.5 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明确各个因素的显著性程度和相对作用的大小。

二、数据分析

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调查的199户农户的横截面数据进行了Logistic 回归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采用了向后筛选法。首先将所有变量引入回归方程,然后进行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在一个或多个t检验值不显著的变量中,将t值最小的那个变量剔除,然后再重新拟合回归方程,并进行各种检验,直到方程中变量回归系数的t值基本显著为止。这样,一共有若干种计量估计结果。从各种模型的运行结果看,模型整体检验基本可以,不同统计模型的估计结果和结论也相似,估计结果比较稳定。由于用SPSS 进行Logistic 回归,不能提供标准化的回归系数,给自变量相对作用的比较带来了不便。本文已把各个变量的非标准化回归系数转换为标准化回归系数。分析结果(如表2):

根据模型估计结果,将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行为的因素归纳如下:第一,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各个模型结果来看,户主受教育程度变量的系数均在1%统计检验水平显著,标准化回归系数比较高,而且系数符号为正。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的可能性越高。这一结果与小组成员最初的预期基本一致。这也表明,农户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二,农户的身份对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有比较显著的影响。从模型结果来看,农户的身份变量的系数均在1%统计检验水平显著,标准化回归系数比较高。正应了一个成语“以身作则。”第三,茶价对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有显著的影响。从各个模型结果看,茶价变量系数均在5%统计检验水平上显著,标准化回归系数也较高。这表明,茶叶的出售价格是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因素之一。

结论与建议

在本项研究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第一,农户参与农业合作社的行为受到农户自身因素和外部条件的共同影响,有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政府在制定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具体条件,尊重农民的愿意和选择,决不能强求一律。第二,从调查结果来看,农户的身份(是否村干部或党员)对其参与合作社的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有相当数量的农户表示没有加入合作社是出于对合作社的缺乏了解。第三,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来看,合作社只有给予农民足够多的优惠政策,才能增强农民对合作社的信心,使农民看好合作社的前景,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实现双赢。因此,合作社在运作时要真正以满足农民需要为指导方针,为健康协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唐敏.论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及其质的规定性[J].农业经济问题,1997,(8).

[2]吁国华.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04,(12).

[3]黄胜忠,林坚,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绩效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3).

[4]尤庆国,林万龙.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分析与政策影响评价[J].农业经济问题,2005,(9).

[5]韩洁,薛桂霞.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S1).

[6]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