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九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

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含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相应修改。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

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十七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文书格式以及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四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的;

(二)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

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第3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1.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1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创建、轻规范”的问题,虽有规范的《章程》,但是大多流于形式。一是大部分合作社管理水平不高,民主意识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虽健全,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财务管理等内部制度不健全,利益关系不紧密。大部分合作社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

1.2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1.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1.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一些管理部门或领导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应有的位置。目前,大部分还是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文件上重要,落实上跑调的状态。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和职能运作更是知之甚少;了解合作化运动的农民生怕穿新鞋走过去“归大堆”和“大帮哄”的老路,分不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2.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析

2.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2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出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有关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2.3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

各地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信息和项目服务,对已有一定基础、发展较好的专业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发农产品加工及相关项目时,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方面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对待。此外,合作社服务装备由当地地方政府买单,技术上的试验、示范、推广也由政府买单;吸收有能力、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能人到综合服务站中来。

2.4增强服务功能,实施品牌战略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政府引导下农民自主组织的诱致性的制度变迁,适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弱,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1 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经营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一是《合作社章程》的建立和执行不规范。多数依照农业部示范章程建立,流于形式,合作社成员对章程内容不理解,有的合作社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即使有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日常活动不正常,没有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之后一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合作社成立后基本处于松散状态。有的合作社在决策权力有家长式作风,没有体现决策民主,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有的连基本帐目都没有。

1.2 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专业和技术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1.3 组织运行机制不规范不健全。尽管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理事及理事长的职责等内容,但在实践中,组织内的责权利并不明确。实际运行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组织和少数“能人”那里,社员大会多流于形式,而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摆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设置。

1.4 政策引导扶持不够,宣传力度不大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显得先天不足,其发展也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政策引导与扶持。但由于对农村专业合作的认识不够,宣传力度不大,缺乏引导,有的农民根本不清楚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主动参与的意识较差,影响了协会的正常发展。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地位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 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对策

2.1 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是主体,但并不意味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仅仅是农民的事情,各级党委政府应关心、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各级农业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日常工作。同时,要注重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促进增收的思想观念,改变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思想。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在用好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的同时,尝试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执行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以及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主动创造机会发展壮大一批在当地有影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3 典型示范,逐步推进。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一是对基层供销、农技等部门兴办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专业协会在吸收农民入股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革后的粮食购销企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农村经纪人领办专业合作社;三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自律。

第5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问题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而内部运行机制主要由民主管理机制、决策和监管机制、利益机制和产权运行机制构成,下面从这4个方面对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

民主管理机制的健全在合作社运行机制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湖南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民主管理机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内部组织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章程,缺乏议事、财务管理等具体的管理制度,发展较好的桃源县也有近1/3的组织没有制定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过程随意性大,无章可循。有些合作社虽制订了章程和制度,但没有严格按章程及制度去运作,存在内部组织管理不到位,部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此外,除农业部门按职责要求对合作社进行相关指导外,其他各系统也都从各自的部门角度对合作社进行指导,但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了政出多门、部门职责错乱、工作职责不到位等现象。加上审批、登记等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使得合作社无所适从。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的整体运作。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

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技术部门来带动发展,其中又以农村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为主。不同成立方式其相应的决策和监管机制也不尽相同,由于对利益的控制和农民的信任,主办人也基本成为了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4]。成员大会是代表社员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由农民组成。湖南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尚未形成有效的决策和监管机制,加之农民的经营管理知识贫乏,信息收集及处理能力很低,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负责人层次上,农民成员还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的决策和监督权利。根据资料了解,湖南合作社有的虽然按照要求设置了成员大会,但多流于形式,实际运作并不起作用;有些未严格遵循程序,监事会形同虚设,剥夺了成员对组织的监督管理权;有些甚至未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缺乏监管机制[1]。即便是发展比较好的合作社,也有40%以上内部机构不健全,导致农民主体虚置,组织内部矛盾激化,成员人心涣散,制约了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利益为纽带结成的互惠互利共同体,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员利益的实现程度[5]。利益机制的核心是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就目前现状来看,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健全。第一,缺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湖南大多数合作形式属于松散型,组织规模小,合作业务仅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和技术信息服务的初级层次上,服务内容单一。一方面造成社员之间利益连接不够紧密,无论是单个农户还是企业都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且注重眼前利益;另一方面使合作社自有资金较少,资本筹措困难,很难从非社员和其他渠道获得足够发展资金。此外,缺乏政府资金的专项支持,资金短缺问题严重。第二,利益分配机制不科学。有些合作社只返还部分或一种交易的利润,不包括社员参与的其他业务,甚至把价格优惠当作利润返还;有些合作社名义上实行股金分红,利润返还,实际只付利息;有些分配方案中公积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比例标准不统一,无规律可循。这些合作社实质上并未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致大部分成员难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收益,参与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很难积极有效地带动广大农民。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运行机制

从产权角度看,合作社应有明确的产权制度,这是产权运行机制的保障,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和明确的法律规范,合作社产权模糊,产权关系混乱[6]。第一,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牵头举办,农民仅仅是业务的参与者。资金和管理人才稀缺等问题导致了目前的产权结构不合理。农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对一部分利益做出了让步,造成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股金很有限,获得的利润也有限而不愿加入合作社[7]。第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不明确,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认可,因无合法身份,也存在被相关部门平调资产的可能。第三,农民个人产权模糊,由于产权边界不清晰,在投资主体、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模糊的产权关系中,经常出现投资主体侵蚀国家和个人产权的情形。这种模糊的产权关系使得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不能保证合作社及成员利益的有效实现,同时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湖南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学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的决策监督机制、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明晰的产权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本质属性,注重发挥合作社一手牵龙头企业,一手牵农户的“链接”作用,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机制。

1规范民主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规章制度

规范民主管理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制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互助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必须体现民主性,组织管理人员要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章程和制度也要民主制定[8]。一方面必须制定完整的章程和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将内部的财产组织、社务管理形式等用较规范的章程确定下来,明确其性质、宗旨、成员权利与义务。对成员关注的事务、管理人员产生办法、重大决策事项、议定程序以及事务公开、内部监督的办法等也要作出具体规定,并切实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改变以前多方管理的局面,增强成员的凝聚力,充分体现其民利,保护其各项权益。民主管理机制是合作社运行机制发展最关键的环节,机制的健全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通过发展而不断适时地调整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利用自身资源,提高经营效益,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转。

2加强决策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主体地位

加强决策和监管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监事会和成员大会的作用,对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运行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科学化。就湖南的现状来说,合作社的决策和监管机制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分开,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机构形成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有机整体。章程中规定的组织运行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一般应规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全体成员参加,决定事项需要参加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参加成员通过,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决策中,从根本上改变向部分成员倾斜的分配方式。成员大会必须定期召开,要切实地保障成员的权利。理事会应由成员大会在社员中选出有威望和能力的人担任,实施直接的组织运营和管理。要切实建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的监督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管,实行财务公开,由省经管局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由县经管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控制财务支出范围,严防共有财产流失;另一方面要对原料质量或生产环节进行监督,促使农产品深加工获得更高的附加值,使成员分享更多的利润。

3完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完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健全运行机制的根本动力。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能否获得利益是其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因素[1]。参照国内外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成功经验,创新湖南运行机制,一定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和利益分配机制,使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成员互利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首先,实行按交易额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原则,成员可凭身份股取得分红,同时获得按交易额返还的利润,而投资股分红率应高于身份股,来吸引更多投资者,扩大业务规模。其次要确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比例和方案,原则上有章程规定,理事会提出具体的年度计划,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一般来说,利润返还不超过70%,股金分红比例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公积金和公益金不低于15%,发展和风险基金不低于10%[9]。同时政府要把优惠政策和补贴资金从龙头企业向合作社进行必要的倾斜,改变政府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从而改变合作社的被动和从属地位。最后要创新利益分配机制,采取资产入股、股份合作、订单生产、合同契约、合同加服务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将合作社的利益分配与农户的利益分享紧密地联结起来,使农民不仅得到农产品生产中的利润,而且获得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环节的利润,带动农民增产增收。

第6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数量与规模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于20世纪末,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农民专业协会演变形成的,但总体数量较少,规模较小。20__年以来,尤其是自20__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县农委的普查统计,截止20__年2月末,我县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6个,其中:种植业36合作社个、养殖业合作社5个、农机合作社1个、食用菌合作社4个。4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__县祥驰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凤山五味子生产合作社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__县华隆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46个合作社共有成员2219人,资产总额971.9万元。

(二)行业分布及分类

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的比重为78.2%;养殖业合作社的比重为10.8%;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比重为2%;其他为9%,这与我县种植业、养殖业在农业总收入的比例相关。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看,按牵头人划分: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39个。依托涉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6个,其他形式创办的1个。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组织据主体地位,比例为84.7%;由涉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合作社所占比例为13%。从合作社与成员结合的紧密程度看,较为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是主要形式,约占80% 。

(三)基本特点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在机制和运行方式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全县4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形式、行业各不相同,但有许多共性,表现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是在合作方式上,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二是在经营内容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合作社能够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为成员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

三是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是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

五是在盈余分配上,让社员得到实惠。专业合作社无偿、低偿为社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辅导、信息,甚至无偿提供良种等;帮助社员进行产品销售,或者按不低于市场价统一收购后销售;加工、销售环节产生的盈余按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给社员带来实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县全面实现小康的步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大幅增加农民收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难和销售农产品难的问题,而且促进了农产品加工、运销、服务业的发展,使农民能够部分分享流通、加工环节的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祥顺镇1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均纯收入7360元,比20__年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802元。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农村一家一户小生产的经营方式,组织带领千家万户共同闯市场,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__县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前,农户养猪疫病难防、销路难寻,市场竞争力差,养猪效益不高。20__年9月,__县生态养猪合作社成立后,合作社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引种、统一防疫、统一饲料供应、统一培训、统一销售,大大提高了该社成员养猪的市场竞争力和养猪效益。20__年该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达到8200元,增幅达32%。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情况,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围绕主导产业共同从事产、加、销等经营活动,有效促进了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推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品牌的创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在尽力打造自己的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__县祥驰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注册了绿色水稻“祥驰”牌商标,实行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统一供种,统一应用水稻富硒技术,统一使用生物有机肥,农家肥,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品牌销售,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三、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较少,规模较小

据县农委的普查统计,截止20__年2月末,我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6个,46个合作社共有成员2219人,每个合作社平均拥有成员48人,每个合作社平均拥有资产21万元(数据未经核实)。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规模较小。究其原因,一是我县的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二是在合作社的效益和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之前,暂时不宜盲目扩大规模。因此我县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规模的提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就符合办社条件,规模较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门槛低、经营灵活的优势,也是合作社发展初期的普遍现象。

2、合作层次低,覆盖面小,辐射带动能力差

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内容上主要是以地域内生产资料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为主,农业生产资料的跨区采购和农产品的跨区销售相对较少,从事的农产品加工多为初级加工,给农户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并且覆盖的领域狭小,多数是种植业,因此,合作社对本村及周边农户的影响和带动能力

较差,影响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意愿。3、运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

当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不规范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大多数合作社的成员甚至理事长不清楚何谓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缺乏深刻的理解,合作社的运营往往停留在简单模仿的层次上。有的合作社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但缺乏对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充分协商、论证。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权制度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不能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落实到位,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4、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足,指导和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目前的情况是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发照,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以农委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由于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能不具体,造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指导和管理上的不到位,甚至缺位。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现象。由于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管理措施不到位,使得一些合作社钻政策的空子,不是在办合作社为社员增加收入,而是在利用合作社的招牌为个人谋私利。

5、效果不明显,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多数合作社规模小,运营差,在增加合作社农民收入上不明显,使得没入社的农民入社积极性不高,多数处在观望状态,造成合作社发展一度滞缓。

6、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较差

特别是能够领办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尤其缺乏。

四、对策建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广大农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需要,又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其参与合作社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板报、墙报、公开板、宣传栏等工具,通过科技下乡等活动,向农民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释讲《农民专业合作法》,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使更多的农民了解、支持、参加合作社。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讲课、组织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等形式,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村能人,鼓励、引导和扶持他们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2、规范内部运作,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服务全面、分配公平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明晰产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社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所占比例,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进行重新确认,以明晰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完善章程。合作社要对章程重新进行完善,①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必须出资,并且是从事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农户、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②成员个人所占股金比例最多不能超过总股金额的20%。③实行一人一票制。④主要按照社员的交易量(额)返还合作社盈余。三是民主管理。合作社必须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四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作社必须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管理、社员管理、盈余分配、议事规则、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合作社必须独立建账核算,在银行开设账户;建立社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五是强化对社员的服务。合作社与成员在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要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合作社要建立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县政府应重点培养2—3个要章程规范、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联结紧密、运行效率高、作用发挥好的合作社作为示范点,各乡镇也要重点培养1—2个规范合作社作为示范点,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其他合作社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4、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扶持力度,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1)搞好登记服务。县工商局和农委要联手搞好合作社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共同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证、指导服务及监管工作,防止一些农民只办照、不办社,甚至办假社的情形出现;(2)产业政策倾斜。各涉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项目,要给予优先扶持;(3)财政扶持。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作用发挥好,农民得实惠的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对其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4)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5)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办实体无需纳税申报。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违反证照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7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形式 农民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1、服务能力较弱。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决定合作社的凝聚力,但服务需要成本和知识能力。如组织社员培训、拓展经营领域、开展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等等,都需要经费、技术投入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

2、运作不够规范。目前,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低,提升任务重。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规范的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日常决策少数人说了算;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有些合作社产销衔接不够紧密,轻服务重盈利,轻积累重分配。

3、人员素质偏低。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以留守人员为主,合作社社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市场开拓能力,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难以适应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4、群众认识不够到位,组织化有待加强。

4.1、小农思想束缚,仍有部分群众认为“合”字难写,难以建立良好的合作;有的群众甚至担心参加合作社,要缴纳各项税费得不偿失。

4.2、个别群众创办合作社目的不纯,偏离创社宗旨,只想套取公共财政补助资金,合作社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

二、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与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如何不断培育壮大合作社,推动合作社发展再上新台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件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1、强化政策扶持,致力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1.1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南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协调、服务,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先行先试意识,创新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1.2加大扶持力度。随着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增长,应加大金融信贷方面的协调力度,并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特别是侧重于对具有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专业合作社实施以奖代补,特别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对合而不作的“空壳社”不予扶持。

1.3要加强指导服务。农业部门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指导,落实好优惠政策,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强化规范管理,致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2.1、规范合作社的章程和制度。要求各合作社按照农业部国家《章程》,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生产管理、收购营销、档案管理、财务会计等运作制度。

2.2、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3、强化科技支撑,致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活力。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科研院所,不断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拓展新市场。引导和扶持发展潜力好的专业合作社拉长精深加工、品牌创建、销售等经营链条,推动其从初级农产品生产销售向深加工发展,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专业合作社更加具有生命力。

发挥优势,打造品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经营。结合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创设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建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农民均受益

(一)农民受益

1、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统一批量采购农用生产资料,获得较低的市场价格;联合引进、使用先进技术,降低单个农户提高技术水平的成本。成员的数量越多,交易的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促进。合作组织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组织,可以在许多方面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市场交易,就可有效地抵御各方面对农民利益的侵蚀,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

4、有组织才有力量。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把自己的要求,及时传递给政府。同时,也可以及时得到政府的农业政策等信息,提高政府对农业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受益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是对“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是对现代农业经营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养新型农民的平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产业为依托,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而组建起来的经济组织,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以合作社为主体组织农民培训,真正把广大农户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较强管理能力的现展理念的农业经营者。

第8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1.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经营制度不规范、不完善

一是《合作社章程》的建立和执行不规范。多数依照农业部示范章程建立,流于形式,合作社成员对章程内容不理解,有的合作社写一套做一套。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即使有也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日常活动不正常,没有按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之后一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合作社成立后基本处于松散状态。有的合作社在决策权力有家长式作风,没有体现决策民主,农户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多数专业合作社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甚至有的连基本帐目都没有。

1.2缺乏管理和技术型人才

目前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许多专业和技术人才并不愿意投身合作社,因此缺乏专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上也存在着不少制约,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大部分合作社没有能力实施标准化生产,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1.3合作社资金短缺融资困难

由于合作社最初都是由少数专业户、经纪人发起的,在起步阶段,农户入股资金很少,大部分是土地、技术、劳动力的合作,再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政策,使得国家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难以落实。同时多数合作社因资金困难而无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服务,目前只能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维持在协会功能上。在调查中,合作社社员反映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金融贷款难度大。金融机构中仅有信用社愿意为合作社贷款,并且只对合作社成员个人贷款,不对合作社贷款,因此,资金问题制约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续发展乏力。

1.4品牌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

品牌战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农产品市场竞争从产品质量竞争上升到形象竞争的新阶段,着力打造品牌、商标、包装、信誉等无形资产形象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品牌战略尤为突出。普遍存在品牌意识不强,品牌获利能力不强,这不仅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低,还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造成市场竞争力不强。

1.5发展氛围不够浓厚

调查发现,不少从事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不知道我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学习过《农民专业合作法》,有些乡镇从来没有人从事农民合作社的调查,更谈不上研究、解决合作社的具体问题,合作社的发展还处在一个自发性的初始阶段。加上宣传造势力度不大,不少农民不知道合作社的性质,不知道该不该参加合作社。

2.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2.1提高认识,加强指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是主体,但并不意味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仅仅是农民的事情,各级党委政府应关心、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加快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各级农业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日常工作。同时,要注重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管,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促进增收的思想观念,改变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思想。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2探索合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搞的好不好,有没有凝聚力和竞争力,关键是看它的运行机制优不优。我们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农民获得最大的利润为目的,引导建立适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在管理上,按照合作制原则,重大事项充分协商、以票决定,做到民主决策;在经营上,按公司制运作,实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以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和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建立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同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基础上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形成产、供、销一体化发展。

2.3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一是对基层供销、农技等部门兴办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专业协会在吸收农民入股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成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革后的粮食购销企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农村经纪人领办专业合作社;三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自律。

2.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9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年7月1日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已成为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在现阶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合理配置农村生产要素,加快农村产业化进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规避和降低农业风险,有效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但是,目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合作社的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慢,影响力和带动力不强,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政府扶持农业的新渠道和新载体。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把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扶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在家庭承包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二是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各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种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四是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通过试点示范、典型引导,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做到引导不干预,指导不包办。

(三)发展目标

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围绕“旱地产业规模化、生产养殖集约化、经营流通合作化、技术质量标准化”目标,**年发展蚕桑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0个,水果示范性专业合作社10个,生猪示范性专业合作社3个,獭兔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蔬菜示范性专业合作社2个。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专业合作社,使之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全县建成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0个,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个,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四)工作重点

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解决产业脱节、利益连接松散的问题,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壮大产业带,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扶持条件

1、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

2、运行机制合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3、服务与带动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4、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而建立,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

(二)扶持内容

1、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核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工商部门在审核经营范围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

2、提供用地用电和交通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种养殖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交通部门应当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

3、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业保险,家禽、牲畜、水产繁育及疫病防治与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加大信贷支持。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实力强、资信好、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储蓄网点分布广的优势,拓展邮政储蓄职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机构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5、实施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水利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和运用扶持资金扶持农户的新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置农产品加工设施、新型农机具,可享受国家允许的政策性补贴与补助。

6、设立专项奖励

从县财政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大规模,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示范奖。每年从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评选出自身建设、科技培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先进予以奖励;

(2)农产品品牌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予以奖励;

(3)绩效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储备的发展风险基金、积累的公积金以及给本社社员分配的盈余,分别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