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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税务风险研究

中外合作办学涉及的税务风险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投入的日益偏重,人们可支配的收入逐渐增多,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引入国外先进的教学技术与理念,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知认可。其对于推动我国教育发展改革,培养社会各业需要的优秀人才,都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相关税收问题一直是制约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的短板,如何规范和强化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税收征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一、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虽然目前我国市面上充斥着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但根据办学主体的不同,归纳起来实际上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例如温州肯恩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特点是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定的合理回报可以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另一类例如北京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举办卫生事业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举办法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等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特点是一般不设立单独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但对外方直接收取如劳务费、教材费、注册费等作为回报却并未加以限制。通过查阅互联网及大街小巷的广告,便可发现,名目繁多、五花八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正铺天盖地地席卷而来,占领我国的教育市场,跨越从幼儿教育到博士的各个学历层次。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与反思,我们所熟知的国外一流大学却表现得非常谨慎,在目前国内花样百出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很难查询到他们的身影。而与之相反的是,国外一些三流、四流甚至野鸡大学对此却是热情高涨,在国内的合作办学项目中遍地开花,与日俱增。通过查阅此类网络所披露的信息及相应的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发现,绝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都高高在上,每年的费用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几十万元。但与如此高昂的费用、如此火爆的市场、如此可期的盈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实际缴纳的税款却少之又少,甚至在一些大学云集的省市收取首笔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款,都能当作新闻见诸报端。

二、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正确认知中外合作办学税收实质

虽然乍看之下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细致研究一下不难发现外方取得收入的方式大致相同。基本都是由中方高校负责招收国内学生,收取学费,然后再将学费按签署的合同规定向境外合作方完成付汇。合作双方同时参与教学活动。表面看,符合财税〔2014〕13号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符合学历教育,应享受免税政策,但深入研究其税收实质,并非如此,实际上不少中外合作项目中,收取的学费都是按照分成的方式分配给双方的,事实上,已经不属于公益性事业,而成为营利性的商业活动了,不可享受免税政策,且合作办学项目中境外合作方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所以可将合作办学税收事项简单地一分为二:一是中方学校将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引入境内,为我国在校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涉税收入符合免税政策;二是境外合作方派遣人员在华提供服务,中方学校向境外合作方支付款项,此为非居民税收相关问题。

(二)中方高校税收法律意识薄弱

在我国合作办学项目中中方合作者大多数是高校,隶属于教育系统,为事业单位编制,一直以来所从事的业务基本上都是学历教育,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其所涉及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基本都享受免征政策,导致长期以来,“税不进校”的思想在很多高校领导及办事人员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基本从来没有想过有一天自己会成为纳税人。即使有关注,也基本上都是集中在横向科研、房产场地出租等经营性收入上。对所谓“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学历教育,应当享受免收政策”的普遍认知,其实是对我国税收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国际税收相关知识的匮乏,对税法赋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是一知半解。导致中方在签署合同时,对所蕴含的税收风险一无所知。而狡猾的境外合作方则会事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收咨询与筹划,利用政策空档及中方合作者对国际税收知识的匮乏甚至无知,在签署合同时,列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依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中方负担”,而中方合作者往往因为税收意识的淡薄,忽略此条款所蕴含的税收风险,承担了相关责任,蒙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在实际发生国际税收时,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不知晓自己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税务机关不能有效获取合作办学信息

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都为事业单位,且享受从事学历教育免税政策,如果中方合作高校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是无法及时掌握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的,导致这部分税源很难被发现并纳入监管。目前我国高校纳税意识还是相对淡薄,虽然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境内高校因其作为费用的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却很难实现。另外因对外支付费用涉及外汇问题,在对境外付汇时,银行需要企业在税务局进行对外支付备案、非居民合同备案的证明材料,看似还有一道环节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中方高校会有意将大额的外汇支付分解成几笔5万美金以下的款项进行操作,从而逃避管制。

(四)外籍教师收入难以监控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功能的强大升级及大力推广,现在聘任外籍教师的高校对外籍教师的收入基本都能做到准确及时申报。但如果外籍教师除了在本校外还在其他单位有兼职行为,他们申报的仅仅是在本校取得的收入,而在兼职单位取得的收入却未主动进行申报,并且其取得劳务费的单位也基本不会按劳务费的方式为其申报个税。还有一些外籍教师在与聘任学校签署协议时,往往约定在任职期间的水、电、煤气、租房补贴等都以实报实销的方式给予,而不是通过发放补贴的形式,从而隐藏收入。

三、如何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税收的管理

(一)加强调研,了解基本情况

中外合作办学因其行业具有特殊性且社会影响面较广,因素繁杂,因此要做好这一行业的税收征管,必须要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了解。首先,需要清楚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主要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两类办学类型;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单文凭与双文凭、计划内招生与计划外招生等;外方合作者取得的收入有结余分配、教学费(包括教材费、教案费、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外籍教师工资薪金、住宿费、差旅费等)、注册费等。只有合理地进行界定,才能更好地对中外合作办学收入进行征管。其次,应该厘清政策,了解相关的征免税规定。免税的依据例如有:财税〔2004〕3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后保留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3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何为学历教育。国税〔201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征税的依据例如有:根据财税〔2014〕13号文《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成立和从事公益性活动等条件。由此可知,中外合作办学中征税的收入主要有:(1)中方收取的各项非学历教育的费用;(2)中方取得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赞助费等;(3)外方取得的办学收入。另外,税务分局应该了解辖区内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情况,强化源泉扣缴。包括涉及的项目数、各中外合作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学制年限、教育合作类型等。要做到充分了解辖区内情况,除了通过直接走访询问等直接手段外,更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学校网站等新闻媒介实时关注辖区内的合作办学情况,加强税源监管,并主动与税务系统以外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作与配合(例如工商、教委、外管局、经贸委等),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全面掌握辖区中外合作办学名单,从中方合作者入手,尽早将其纳入征收管理范围,强化源泉扣缴管理。

(二)强化宣传,税收政策普及

税务局应当重视中外合作办学的税收问题,成立专门负责中外合作项目的税收小组,并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涉及中外合作项目相关政策整理下发,要求办事人员特别是税务局公务人员熟悉法规与流程。同时,注重政策的宣传辅导。将相关政策专门编制成通俗易懂的宣传小册发放给辖区内的单位及办事人员,同时通过办理集中培训班讲解相关税务知识,直接走访重点单位进行个别普法辅导等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和熟悉非居民税收的基本常识和政策规定,提高双方依法履行国际税源扣缴义务的意识,帮助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提高中方合作单位税收意识及办事人员业务素质

据财税〔2014〕13号文分析中外合作办学。首先,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中方,必须是非营利性收入才能免税。其次,合作办学中的境外方,其是在境外成立,不符合“依据中国法律成立”这一条件,因此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需缴纳相关税费,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有明确的税法条款规定,作为支付方的境内高校,负有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实践中,长期以来,“税不进校”的思想,使得我国很多高校甚至不清楚自身的纳税义务,更别提承担境外合作方的代扣代缴义务了。因此,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时,不要随便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在中国发生的任何税费都由中方承担,导致外方堂而皇之地逃避缴纳非居民税款,中方却蒙在鼓里,一定要将非居民税收问题考虑在内。建议新签合同时可向中介机构或者税务机关问询,厘清合作双方的税收义务。

(四)构建税网,健全征管体系

切实加强与工商、教育、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以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各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数、合作双方、合作年限、招生情况、学费标准以及涉及税收的收费情况、收入情况、向境外付汇情况、支付个人工资酬金情况等,及时给予纳税指导。另外强化付汇管理是目前堵住税款向境外流失的最直接有效的渠道。积极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与配合,从而掌握反避税的主动权。要求中方合作者向境外付汇时,需向银行提交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非居民合同备案、对外支付备案、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由此,税务机关由被动征管变为主动控制、由税后监督变为税前监督,对控制纳税人逃离税务机关监控视线,未履行纳税义务就向境外付汇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防控作用。

参考文献

[1]谭美琼.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J].高等教育研究,2006(5):10-13.

[2]王力江,刘念念.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税收管理亟待加强[J].国际税收,2013(11):50-52.

[3]潘娜.中外合作办学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4.

[4]张剀,王红兵.办学要紧绷税收弦,合作才能更久远[N].中国税务报,2015-02-06.

作者:李晓静 单位: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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