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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探究

区块链技术下网络著作权保护模式探究

摘要:网络著作易被删改、复制,进而侵权现象频发而维权困难,是著作权保护领域的难点和痛点。区块链技术可溯源时间戳、可编程智能合约、分布式记账等技术优势,在网络著作的确权登记、交易存证以及侵权后的维权阶段均大有可为。现阶段,网络著作权保护科技化、智能化的应用需求和我国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实践之间仍有一定差距,再加上企业的“经济人”追求利益的特性以及网络著作的自身特点,公平、可信、高效的著作权保护系统最好由权威的管理机构主导,使其成为公共的网络著作权管理平台。因此,有必要对区块链技术和法律制度创新性结合进行深入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区块链;网络著作权;智能合约

1区块链技术与网络著作权保护相契合

1.1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困境分析

据相关调查显示,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在2019年底已达9584.2亿元,相较2018年增长29.1%,互联网数字文化产业规模如今已达到万亿元级别,而且发展空间仍然十分广阔。与此同时,网络著作领域侵权问题严重,版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1.1.1网络著作易被删改侵权。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作品,网络著作有低成本、易获得、易传播等自身特点,由此导致非法获取、删改、传播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著作权人的维权难度。网络著作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图片经截屏修改、视频经下载剪辑、音乐经剪辑调整等行为,均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现有的网络著作版权维护机制难以应对海量的侵权行为。1.1.2网络著作版权确权面临较大困难。在互联网背景下,基于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版权登记模式存在成本高的固有缺陷,且与网络著作版权保护需求不匹配。个体著作权人会在版权登记成本和作品获取的收益之间做出衡量,而且网络著作经数次转发之后,初始作者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真正的权利人更加难以确定。除此之外,不同网络著作平台之间数据共享的障碍,以短视频平台抖音和快手为例,作者在抖音平台上传创新作品后,其他浏览用户可窃取其创意对作品进行修改,并将作品上传至快手平台,由此增加了作品侵权取证的难度。1.1.3网络著作的侵权损失难以确定。对于侵权的赔偿标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标准主要有三种,按优先适用顺序分别为:(一)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二)前者难以计算的,参照该权力使用费给予赔偿;(三)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在网络著作领域,侵权行为的关键证据可能为侵权人掌握且易被篡改,而且网络信息传播迅速,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加难以确定。普通创作者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版权登记费用高、举证困难且效率低,相较于微薄的创作回报,很多创作人选择不了了之。

1.2区块链技术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独特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上涨了146%。知识产权案例呈持续增长状态,电子存证的使用需求也会快速增长。区块链技术的主要技术特征,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各种痛点问题,区块链技术展现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无法比拟的契合性。1.2.1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的去中心化特征有益于降低交易和维权成本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旨在解决交易信任问题,交易既指增加一条记录,也指两个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契合于网络著作的自身修改和交易行为。区块链系统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的技术特征,对网络著作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著作权人和用户可进行点对点式的交易,无需经过第三方,提高交易效率。1.2.2区块链技术时间戳的不可篡改性应用于登记确权。区块链技术不同区块之间按时间维度首尾顺次相连,网络著作一经登记注册,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会对图片、音频、短视频等作品进行哈希运算,形成带有著作人和作品信息以及时间戳的哈希值并写入区块链,在时序上实现原作者和侵权人的“先来后到”。网络作品经修改和交易后,区块链系统会生成新的时间戳,实现对作品信息的实时记录,同时这些时间戳难以篡改。网络著作权纵向基于过程可追溯、横向基于时间戳不可篡改,以确定权属和固定证据,可有效提高版权登记效率。1.2.3区块链框架下的智能合约实现网络著作权的动态管理。智能合约是一种旨在以信息化方式传播、验证或执行合同的计算机协议,实现双方直接交易。在区块链框架下,可根据不同著作的交易和保护需求设定相应的智能合约,著作权人和需求方在去中心化的节点之间根据智能合约预先设定的诸如交易条件和价格条款等协议完成交易过程。交易时间和使用节点等信息也会实时全流程记录,有利于网络著作权的动态管理。

2现有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个人用户登记成本高,不同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

现有区块链著作权保护平台,主要依赖于第三方机构,对于企业,提交注册费即可完成数字作品的存证。但是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个体创作者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其作品一般有成本低、收益小、易模仿等特点,个体著作权人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存证的登记成本仍然过高,在现实中普及的可能性太小,且维权过程往往得不偿失。

2.2侵权行为权责难定,技术与法律仍存在较大隔阂

在网络著作权领域,原始著作人和传播者之间权责难分,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如碎片化窃取他人数字作品的行为,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侵权的判定往往涉及法律规制,但智能合约和法律规范中间仍存在较大隔阂甚至冲突。实现对网络著作权的动态管理,必须对侵权行为及权责问题做出明确的认定,需有效规范网络著作权的交易流通行为。

2.3智能合约的法律有效性仍有待商榷

首先,区块链系统去中心化的分布式共享账本易造成监管主体分散的问题,不同企业开发的区块链平台,往往各自为营。其次,企业开发的区块链平台,其开放性的源代码协议同样面临被篡改的风险,一旦用户的数据隐私遭到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将面临重大损害;同时其智能合约通常自行设定,其法律有效性的存在较大疑问。

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系统构建

3.1区块链系统总体描述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优化区块链著作权保护平台的方式,实现对网络著作更有效的保护,总体思路是构建一个基于著作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主导的网络著作权公共区块链管理平台,设计出系统化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方案,使该平台成为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公共管理平台。作者在网络著作平台上传图片、音乐、短视频等作品,用户可在平台进行浏览等操作。区块链平台与互联网著作平台相连接,作者个人及其作品信息会按照既定规则写入区块链,完成登记存证,交易信息会被实时记录并存储至新的区块。区块链系统接入互联网法院、公证处等公信力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在维权时提供必要证据。当众多企业接入区块链系统后,即使作者在不同的平台上传作品,其作品的原创性仍可精确确认,确保重要交易信息存证的可信度。

3.2基于链式数据结构和加密算法进行确权登记

作者上传作品后,平台会进行自动识别和登记,生成唯一的哈希值和带有时间戳的区块链版权登记证书。当前涉及网络著作的侵权行为,主要在于作品被截取、删改,例如对于音乐作品,侵权人可能只截取最精彩的部分,拼凑剪辑后作为新的作品上传至平台,这种行为也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针对上述问题,系统可对作者上传的作品除了整体登记之外,还可进行碎片化分割登记,全方位保障作品合法权益。

3.3利用智能合约结合技术化的法律的进行著作权流动管理

智能合约是存储于区块链上的一组程序代码,在通过合规审查的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调整,设定作品交易的转换条件、触发合约的行为条件以及违约条件和责任。一方面,目前不同平台和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分割协定大多为平台自主设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区块链系统下的智能合约可协助对不同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权力义务进行划分。另一方面,智能合约可预先设定好可能出现的交易条款,作者上传作品后,可自行就相关条款进行勾选,实现其意思表示。例如对于视频作品,作者可就不同的片段预先设定不同的费用和权限,其他用户可根据作者设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针对网络著作的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在区块链平台中,一旦认定侵权行为,系统会及时提醒著作权人,侵权人各种交易内容和的违法所得等时间戳信息会被实时记录,在维权实时提供证据。在编制智能合约时,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用程序代码来模拟化,实现侵权行为的自动认定。

3.4网络著作权侵权识别和维权追责机制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加入了“视听作品”的范畴,明确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这对互联网著作的版权保护具有较强针对性。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可实时提醒著作人,由著作人决定是否进行维权,同时著作权保护平台在维权阶段主动为著作权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4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网络著作权保护创新应用和未来展望

4.1跨技术、跨部门协同,区块链3.0助力网络著作权保护

区块链3.0(即可编程社会系统)的主要特征是通过新的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相融合,实现存储模式的创新。区块链3.0主要应用于社会治理领域,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权属认证、公正仲裁等保护方面,区块链技术有望成为作品互联的一种最底层的协议,通过不同部门的共同努力,应用范围扩大至整个社会。在未来,区块链3.0应在网络著作交易和相关司法纠纷领域,着力解决信任问题、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将不同平台的著作权数据信息进行分布式的存储和连接,实现真正的大数据化,提高整个系统的运转效率。

4.2“新基建”背景下,“区块链+”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深度融合

区块链技术在网络著作登记、确权、存证方面应用的技术理论较为成熟,但与法律规范和司法过程的结合仍处在发展初期。“代码即法律”的思想,通过程序代码来规范人的行为技术自制方式,自美国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提出以来就不断发展,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在北京、杭州等较发达城市,区块链电子存证在涉及网络著作权维权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广泛应用,相关实践经验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020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将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5G通信等技术一道纳入“新基建”范畴当中,鼓励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结合的创新发展,探索“区块链+”模式。相信在未来,区块链技术和网络著作权保护相结合,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创新性发展。

作者:赵吉星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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