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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前景分析全文(5篇)

经济前景分析

第1篇:经济前景分析范文

关键词:都市生态农业;林下经济;农业发展方式

一、现代农业“三个导向”与都市生态农业发展

(一)“三个导向”

农业现代化道路体现绿色可持续性发展现代农业是我国农业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现代农业持续发展面临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生态环境恶化、温室气体增加,生态危机已成为农业持续发展的障碍。面对新形势新变化,在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业发展实力和发展层次,是现代农业发展最重大、最关键、最根本的出路和措施。传统农业向高效、生态农业的转型势在必行。十八大后,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农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在对我国农业生态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模式密集调研的基础上,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三个导向”的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即以解决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二)都市生态农业撑起现代农业持续发展的一片蓝天

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充分体现“三个导向”的发展战略,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都市生态农业的发展,践行了“三个导向”,实质是生态化的现代农业。从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看,未来环境修复与治理成本极高,都市将会为今天快速挤压式的增长付出巨大代价。只有都市生态农业才是都市农业的未来发展道路。我国各地生态都市农业的快速发展,取得了经济、社会、生态多重效益,为现代都市及生态农业的持续发展撑起了一片蓝天。从发展实践看,都市生态农业以进一步开拓农业的多功能性以及高效、绿色、可持续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生态和农业生产有机结合,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提高农业发展可持续能力。在都市生态农业发展中,注重将农业生态建设贯穿现代农业发展全过程,以生态系统循环持续发展机理安排农业发展道路、调整农业结构,以此来缓解农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控制农药化肥等的投入,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注重农产品质量和品质,充分体现了“三个导向”现代农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本性。

二、林下经济助力都市生态农业发展

(一)林下经济是都市生态农业的重要形式

本世纪初林下经济在我国开始逐步兴起,林下经济目前已成为我国都市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下经济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和林业生态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观光旅游、农林牧产品综合开发等,获得较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在都市生态农业发展中,近郊区和都市生态区发挥林业产业生态的优势,逐步将林下经济开发作为都市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而加快发展。在国内外都市生态农业发展中,林下经济得到重视。德国是发展都市生态农业较早的国家,在都市农业发展中特别注重生态发展,高度重视林业的生态效益,将林业作为都市农业的重要形式。德国往往在一些大城市加大林业经济发展,将许多发达工业城市打造成“森林城市”。在国内都市农业发展中,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等大城市也非常关注林下经济的开发,加快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如北京市近年来在首都生态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展了林药、林菌、林桑等十种经营模式,林下经济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已成为北京市都市型现代林业的主流形式之一。林下经济服务首都生态涵养发展区农民增收,并为首都发展提供生态屏障。

(二)林下经济关注生态等多重效益,助力都市生态农业

1、林下经济实现生态、社会、经济多重效益。近年来,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林下经济的多重效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出台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2013年10月,国家林业局公布了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以典型带动林下经济发展。从我国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目标看,林下经济有助于发挥多重功能,实现生态、社会、经济等多重效益。如北京市在林下经济发展中,注重发挥其生产、生活、生态多种功能;上海市林下经济最终目标是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天津市在林下经济发展中,以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为主题,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

2、林下经济多重功能开发,有助持续发展。林下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和林业生态环境,将林、草、农、牧有机结合,采用林菌、林药、林禽、林畜、林游等模式,进行多功能农业开发,实现生产、生活、生态一体化发展,既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又有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推力。以林禽发展模式为例,我们可以从图1看出,在林下空间养殖鸡鸭,缓解了土地压力,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利用良好的林业生态环境,提质增效,又很好地避免了环境污染,在林——禽产业互动中“生态”和“利益”共赢,实现可持续发展。

3、特殊的空间,拓展都市林下经济的特殊功能。在都市生态农业发展中,近郊和都市区林下经济处于特殊的空间,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优势,而社会对其也会有特殊的需求,特殊的需求就要求发展特殊的功能农业。以生态为首要目标的都市林下经济,有很好的生态维护功能,一方面为现代都市发展提供强大的生态屏障,帮助现代都市污染防治。另一方面实现资源多级循环利用,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当前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问题,唤起居民回归自然、绿色消费等意念。都市区林下经济所处的这一特殊的空间,要求满足都市区发展的这些特殊社会需求。

三、都市林下经济模式选择与发展对策

与山区、丘陵林业经济发展和其他区域林下经济的发展不同,都市林下经济处在现代都市发展这一特殊的发展空间,还有特殊的社会功能,这是都市林下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因此,对于都市生态农业发展中的林下经济,在进行模式选择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首先必须服从城市需要,服务现代都市发展,凸显都市林业的特殊空间地位,农、林、工、服多产业联动,开拓都市林下经济的都市服务功能。林下经济为现代都市发展提供强大的生态屏障,保持持续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先的技术和服务功能,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城市污染的防治等多重功能。在具体模式选择上,要发挥都市旅游休息市场优势,重点发展林下休闲体验、林下旅游等林下经济。做好都市林下经济科学规划,因为科学发展,规划必须先行。

1、加快都市林下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技术突破是林下经济发展的关键。林下经济是典型的林业生态环境依赖性产业经济,良好的林业生态环境是发展的基础。都市林下经济实现持续高产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提升都市生态屏障功能、充分发挥林木和其他生物的综合效益,急需科技创新。都市林下经济发展要求加快农林技术创新,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三重效益。目前,受技术水平限制,我国都市林业经济持续发展技术成果不多,储备不足,限制了都市林下经济的发展能力。

2、加大投资力度,调动农民积极性。增加农业投入,是建设现代农业的迫切要求。都市林下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造,这就要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实践已证明,林下经济是一项投入、产出较高的产业,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很难产生相应的规模和效益,单靠农民自己和市场机制是难以解决的。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下经济的资金投入,支持鼓励农民发展林下经济,提高生产水平,同时引导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充分调动农民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发展林禽、林畜、林菌等多种林下经济模式,林业与其他产业多产业联动,打造林下经济产业集群。

3、注重特色培育,拉长林下经济产业链。依据本地的自然环境,因地制宜,创建特色是林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都市林下经济特殊的地理空间和特殊的社会功能,要求我们在发展中充分体现并依此形成特色。在我国未来都市林下经济发展中,我们要按照“林木发展,生态第一”的原则,着力打造林下经济产业化集群,积极培育都市林下休闲体验、都市林下旅游、都市林下养殖、林下种植等产业化集群。围绕集群培育,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使每个集群都有一批叫响全省、全国的知名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孔祥智,周振.“三个导向”与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J].江汉论坛,2014(7):42-49.

[2]和美丽,王军强,左停.基于后现代思维反思都市农业发展[J].生态农业2014(4):165-168.

第2篇:经济前景分析范文

关键词:供给侧;共享经济;互联网+;共享链

一、供给侧视域下共享经济的效益优势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共享经济互为促进,共同拉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在供给侧视域下,共享经济借助互联网平台迅速完成了线上与线下的高效对接,形成新兴商业模式与经济形态,在资源整合、促进三大产业发展、扩大供给、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方面都发挥出重要的效益优势。

(一)加力三大产业发展,有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加力实现农业现代化。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动力因素,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持续。在新时代,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产品供给力度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共享经济平台与传统农业模式相结合是促进当前农业发展的新思路与新方向。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下,以获取单一农产品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新型农业,如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式农业等。它们的出现既是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一步,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共享经济的加快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共享农业已然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成果。在互联网平台与大数据的交互作用下,新型农业由实体走向电商平台,通过精确的成本时效云计算和发达的物联网,使优质的农产品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快的速度送达消费者,实现生产、加工、运输、消费一站式服务。网络提速和交通的便捷使新型农业产业化与规模化,既有效解决了农村闲置人口和土地的利用问题,使农业链条去中间化,又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促进了流通行业的快速发展。显然,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农业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激活了农村经济,有效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改变传统观念,让资源共享达到共赢目的,共享经济模式也将融入农村生活,促进农村落后生产力的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切实帮助农民提高生活水平。”[2]

2.加力制造业快速升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下,共享经济快速深入各产业领域,发挥资源调控作用,其无形中也在推动制造业的加速升级。在共享经济平台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很多中间环节被省去,两者之间能够直接关联。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分离后,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商品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新产品,也可以选择重新利用的产品。对生产者而言,由于减少了中间销售环节,能够更加充分了解消费者的购买需要,高效配置闲散资源,提高产品、生产的管理效率,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企业暂时闲置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均可通过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能够共享到其他企业的相关设备技术资源等,从而促进企业间的相互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强化企业间联合。对消费者来说,由于生产者通过共享平台APP和其他各项手段能够快速获取消费者的需求、建议等各种反馈,使生产者的生产更加贴近消费者的实际需要,消费者能够参与到生产环节中,有利于建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长期供需关系。

3.加力服务业优化升级。服务业涵盖行业范围比农业和制造业更为广泛,相较于两者,服务业能更好地摆脱土地和资本限制,“共享经济的出现,实现了供求关系的平衡,最大化地利用了社会资源,从出行到购物,从拼车到旅游……共享经济正在不断地向各种服务业进行扩展。”[3]从闲置资源看,无论是餐饮、服务还是美容、家政,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私人个体都能够不同程度提供此类资源,其实现共享的方式也更为多种和便捷,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直接实现对接,且无法形成垄断,这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自由选择。共享经济加力于服务业的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效增加就业岗位。共享经济属于新兴的经济模式,是对传统经济发展的新突破,适用于拥有闲置资源的个人和组织,便利的网络条件和即时的信息通道使人们在创业的同时能够有效降低创业成本,为社会就业提供便利途径。二是释放潜在的消费需求。共享经济不但能够让供给更好服务消费,而且能够激活潜在的消费需求。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都不相同,而共享平台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形成不同分享网络,并以多种方式提供给不同消费者,完成由潜在向现实的过渡,从而扩大消费群体,拉动经济增长。三是能够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在共享经济的新模式下,每个人都是生产的参与者与消费的拉动者,一方面有助于激活我国各类社会群体的活力,有效防止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有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缓和社会矛盾,较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消解过剩产能,扩大有效供给

共享经济在发挥调控社会资源,释放消费潜力的同时,也能够消解过剩产能,有效扩大供给需求。同时,其效力的发挥也需要一定社会条件的满足。一是具有价值的闲置资源。现有过剩产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在功能上能够满足社会需要,这些产能之所以过剩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并非产能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二是联接供需的平台。市场经济供需中介,中介可以是个人或企业,主要功能是联接供需双方,使原来无法到达需求端的供给能够顺利达到需求端。三是网络技术的普及。近几年我国的共享经济形式能够以飞快的速度发展,例如共享单车在一夜之间遍布全国,小到共享充电宝、雨伞,大到共享汽车,社会上能够见到越来越多的共享资源,这些都是建立在以上三个条件基础上的,同时也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总之,与原有的传统模式不同,共享经济能够顺利消除社会供给和需求之间的障碍,可以做到精准预测社会需求情况,从而使企业能够更为有效地提供生产。原来存在的过剩产能通过共享手段转变为低成本的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高效配置,以新产品的形式进入社会流通,既能够节约社会资源,也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消化过剩产能的同时扩大有效供给。

(三)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创新

传统经济模式下,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资源闲置,产业链断裂并引起物价波动。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互联网或物联网的高效对接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平台共享,闲置资源再配置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供需双方沟通障碍明显被消弱,物源配置充足、流通顺畅,物价也得以稳定。共享经济依赖网络平台实现共享,打通线上需求和线下资源的通道,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有力手段。例如通过自主创业、兼职等实现再就业,创业成本低、种类多,更有相应平台提供创业贷款,不但简单快捷而且多种多样。“无论是供应方需求方关系,还是产业的上下游关系,亦或是服务机构和创业者关系,共享经济通过提供服务的多种模式,为就业者也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的选择,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了大量多种类的就业机会。”[4]共享经济在降低风险获取收益的同时,为行业创新提供新平台和新机遇,二手车房交易及租赁平台、个人服务定制平台、资金众筹平台等很多交易方式都得到了发展。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让创新变得更加简单和深入,既为企业提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为社会人才创新提供了动力,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成为加速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二、供给侧视域下共享经济的发展困境

尽管共享经济效益优势明显,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重要的推手,但在现实中,共享经济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仍旧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

(一)观念导向有偏差,闲置资源有增无减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需要个人或企业提供闲置的物料、时间或服务等资源进行共享并创造经济价值,其宗旨是使社会闲置资源重新进入流通环节以提高资源的重复利用率。虽然从整体上看共享经济趋势向好,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其中观念导向正确最为关键。如果不能够树立正确观念,就无法实现共享经济的初衷和目的,在此需要强调,其初衷就是闲置资源重新利用、化解过剩产能,目的是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人们的生活成本。共享经济形式已经遍布旅游、交通、金融、物流、教育、餐饮等行业,其影响范围逐年增大,如果不树立正确的观念导向,其偏差将会导致现实中的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人们对共享经济的接纳程度。目前共享经济形式中,尽管有很多共享形式能够很好地实现对资源重新利用,如滴滴打车等,一方面实现了对部分闲置汽车的共享,另一方面还增加了社会就业,激活了人们的创造力。但是也应该看到,有很多共享形式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是通过生产新产品投入流通使用以实现融资和盈利,尽管它们推动了生产环节中原材料的使用,但是在这一环节上,非但没有减少原有社会闲置资源,反而增加了新的社会闲置资源。又如共享房屋的实现虽然增加了人们出行的便利,却并没有降低人们的支付成本,仍然停留在高价短租的形式上。这都表明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中的确存在观念导向偏差问题,个别企业并没有将重点投放在闲置资源这一着力点上。就共享经济本身而言,它始终是一个经济模式,具有逐利的属性与特征,如何正确运用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而正确树立共享观念则需要政策和文化共同作用,并非朝夕之事。

(二)个人行为约束难,社会管理成本日增

共享经济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个人行为不规范表现尤为突出。以共享单车为例,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刮擦二维码、上私锁等问题多次成为新闻热点,既反映了部分民众素质偏低,也暴露了共享经济个人端行为难以约束的问题。共享经济的实现既需要具备充足的硬件设施,也离不开个人行为的自觉性。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现实中,一些贪图小便宜的社会心理和不良习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共享经济在短时间内集中较快发展,吸引了大量企业参与竞争,使社会资源快速集中和扩散,这既对相关部门的管理能力提出挑战,也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城市用地资源有限,目前共享单车挤占了行人道。在上下班高峰的时候,由于行人太多,需要推行自行车是常事。”[5]此外,还经常出现共享单车占用停车场、花园、地铁站口等杂乱现象,在许多方面都造成管理难题,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这种不良现象及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被无形转嫁到广大民众身上,最终由消费者买单,造成资源浪费与消费者负担的加重。从短期看,虽然民众为一己便利得到实惠,但整体看,他们并未得到额外的好处,并在长期上不利于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三)网络金融风险大,法律法规监管不足

共享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一定的网络安全和金融安全隐患。归根结底,共享经济是一种经济行为,其背后最大的推动力是资本运营。虽然共享经济的享用者不需要支付昂贵的货币成本,但却往往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才能成为会员。对消费者而言,这不但增加了经济负担,同时在无形中也埋下了网络和金融风险的隐患,甚至带来利益绑架风险。就共享单车押金而言,消费者对押金的使用状况不可知的,而相关企业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聚拢资金,在其他领域投资获利,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使这一行为存有巨大隐患。在缺少透明监管体制下,消费者处于视觉盲区,假使一些企业受巨大利益诱惑恶意套现或因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风险上升等,消费者将蒙受损失。同时,法律法规监管不足已成为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和较长的程序论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作为在“互联网+”下催生的新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具有产生快、发展快、消失快的特点,其形式变化多样,常出现法律法规滞后于其发展的状况。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在执行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常常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频频发生的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就是极为突出的例子。因此,立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共享经济法律政策规范,使其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和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健康发展,同时,应建立便捷有效的监督平台和信息反馈机制。

三、供给侧视域下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

尽管共享经济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调控与刺激,其发展前景仍旧广阔,将愈发壮大和深入,为我国经济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强劲的推动力。

(一)规模增速更快,涉及行业更为广阔

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技术革命和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催生的产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新经济形态,适逢其时地在我国生根发芽并发展壮大,且未来还将持续这一增势。“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未来5年,我国共享经济有望保持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6]市场的巨大潜力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促使我国共享经济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预计在未来,共享经济则会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产业,将持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规模增速更快、更广,涉及行业更为宽广、深入。就当下而言,我国共享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且发展迅速较为集中,市场需求远未饱和,正处于快速成长期,发展前景广阔。从发展规模来看,市场交易额逐年持续递增,共享平台种类增多、相互协作与合并数量扩大以及投融资数额剧增。共享经济平台丰厚的利润期望值也能够极大促进创新型投入和中小型企业的不断涌现。值得指出的是,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共享经济在加速产业发展,形成规模化经营,加剧行业竞争激烈的同时,并不至于形成行业垄断,因为共享平台将自发地优化产业结构与配置需求。在今后,共享经济的发展还会延伸至农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关涉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涉及范围更广,社会影响更大,立法机关和政府也将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其科学发展。共享经济正深度重塑我国的经济形态,并已创造了更多的社会价值。

(二)发展更加深入,影响更为持久

从时间和影响力上来看,共享经济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持久,在规模上快速扩大,幅度上普遍延伸,其发展与影响逐步深入各个领域。在共享经济的作用下,共享链的出现更是将所有共享用户信息连接成不同区域链条,SSS代币交易与第三方征信的合作在保证用户安全的同时,又提升了用户的参与度和增加了利润。当前,全国已有超过半数人口参与到了共享经济中,共享经济已经深入到交通出行、生活医疗服务和知识技能领域等社会层面,影响改变着人们生活的基本方式,“信用互联,共享未来”是共享经济持久发展的伟大远景。“共享经济虽不是在中国首先出现,但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共享经济在中国有着更好的发展机会。”[7]随共享平台交易的成熟,传统交易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渐被新的互联网平台所代替,很多事物之间的区分界限已不再分明,取而代之的是相互合作和融合。一是行业之间联合加强。共享经济模式使资本能够在各行业之间自由流动,迅速增值,同时各行业之间层出不穷的合作机会也将加强,促使行业不断联合,共享经济新发展。二是行业更新换代较快。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各行业尚处于探索阶段,抱团取暖、相互共存明显,而随着发展步入竞争阶段,对行业要求会越来越高,会出现大量中小型企业随之涌现和消失的状况,随时面临新的挑战,促使各行业更新换代加快。三是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和社会公众道德提升。共享经济让社会群体交易透明化,同时相互之间也更容易形成监督,自律意识要求更高。在精神文明建设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共享经济能够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有关部门可结合大数据和网络平台等公布的有效信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以引导社会公众道德的提升。

(三)改变生活方式,优化社群结构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人民的生活方式正在发生着巨大改变。无论是衣食住行用还是科教文卫体,都在悄然改变。在互联网的支持下,人们出行只需要通过打车APP软件就能实现随叫随到的出行服务,方便快捷且价格低廉,安全性也更高,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共享链的高效服务,使外出旅游不再担心住房价格和安全性能,实现了可提前预约、免手续退房、用后给评价等高速快捷住宿方式。网络信用体系的完善既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供给质量,以消费促供给,用供给要效益。对大众群体而言,无法进入高校和培训机构的人们也能通过网络共享平台实现知识技能的提升,以较低价格甚至免费实现知识共享,从而满足自身的学习需求,成为专业知识技能型人才。共享经济模式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相互作用,为每个人都提供了创业的可能性,让所有人都有机会直接参与生产并实现共享交易。在社会领域,社会财富流通的规模与速度加快,传统单一行业的聚集模式也开始发生改变,社会财富不再聚集于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而是成为一种共享的资源优化分配,虽存在竞争激烈,但行业垄断被打破。不断升级、优化创新成为行业实现财富汇集与发展的目标。从另一方面看,共享经济还为消除贫富差距提供了新的途径。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不再作为单纯的消费群体而出现,而是作为生产的必要环节发挥作用,并通过网络反馈平台和消费者联盟不断增强影响力,具备更多的话语权与主动权。这样,所有人都积极参与,兼具生产与消费的双重身份,行业差距被缩小,贫富差距也将消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调控下,共享经济的发展将更加深入,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也将发生重大改变,从而推动社会群体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最终消除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四、结语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域下共享经济有着巨大的发展潜能,且已在现实层面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被打通、融合。政府管理职得到提高和加强,开放式便民服务更具活力;为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重要推手,优化结构、去产能成为有效提高利润的重要方式;消费者能够参与到社会生产中,以生产促消费,以消费扩内需,成为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前景无限广阔。在当前,尽管共享经济还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但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方位深入,我国共享经济将会步入正规,健康持续发展,并在提升与推动社会经济、优化社会群体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8.

[2]王亚丽.供给侧改革视角下的共享经济[J].改革与战略,2016(7):87-90+154.

[3]张洪云.探讨供给侧改革视角下共享经济的新思路[J].时代金融,2017(35):41.

[4]于雨濡.供给侧改革下共享经济发展的机遇[J].现代国企研究,2016(18):94.

[5]张建华.新形势下共享经济发展若干问题思考———以城市共享单车为例[J].时代金融,2017(11):279+284.

[6]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R].2018.

第3篇:经济前景分析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前景;分析

共享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加强了不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而促进了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给我国传统的经济体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机遇。共享经济的主要内容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各项物品之间的交换,通过建立相应的平台形成专业的人资物资相关的经济体系。共享经济的发展能够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使得各项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促进相关经济的发展。

一、共享经济的实际案例介绍

当今,我国部分企业对于共享经济的实际运用促进了企业各项资源的合理运用,为企业带来了更高的经济利益。以58同城为例,58同城通过建立与城市各个用户之间的联系,将用户的闲置房产、闲置物品、二手财产等信息充分地分析后展现在有需要的人群面前,使得更多的闲置物品发挥出更大的经济价值,将闲置物品的实际使用转移给有需要的消费者群体,刺激消费的同时,也加强了各项闲置用品的实际经济价值,受到社会各界人员广泛的欢迎,使得共享经济被更多的人所熟知。另一方面,滴滴出行也运用了这种共享经济的便捷。由于我国不断增长的经济和交通压力,使得人们对于滴滴打车这种随叫随到的出行方式的需求越来越大,滴滴打车运用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与互联网进行充分的结合,使得出行者与司机与操作系统之间得到有效的联系,司机通过滴滴平台能够快速捕捉乘客的实际上车时间和位置,为乘客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出行服务。而滴滴打车的发展,减缓了我国城市交通中私家车拥堵的压力,提高车辆的实际使用率,促进相关经济的不断发展,方便了人们的日常出行。

二、“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发展“互联网+”是我国时下与现今互联网科技进行充分融合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而共享经济在“互联网+”时代下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共享经济要求相关的系统将客户的闲置信息第一时间地展现在消费者面前,将实时的各种实际物品的信息及时更新,让消费者了解到最新的物品信息,从而优化整个消费过程。如今,在淘宝旗下的“闲鱼”交易平台就是在“互联网+”的经济背景下对共享经济模式的一种合理运用。其通过“互联网+”模式的线下和线上结合的模式,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了解到闲置物品的实际信息,将日常用品和二手家具等分类展示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者与客户线上沟通线下交易,使得原有的闲置物品发挥其最大的经济价值,实现资源的共享,促进“互联网+”时代下的共享经济不断发展。共享经济离不开“互联网+”的时代经济方针,只有将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共享经济进行充分结合,才能够从根本上使我国的经济跟上时展的潮流。政府出台“互联网+”的经济方针为共享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为例,国家出台了政策来促进互联网相关的各项产业不断发展,“互联网+”计划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提出的,为促进我国各项企业不断发展的政策。通过“互联网+”的不断延伸,使得共享经济的模式被更多的企业所接受,从而衍生出更多方便人们日常生活的各项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经营模式。

三、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共享经济的发展成为必然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各项物品库存也越来越多:闲置汽车、闲置衣物等都占据了居民的大量空间。而这些闲置用品大多不是质量问题导致的闲置,大多是因为产品更新或者过度消费引起的闲置,其闲置物品没有发挥自身真正的经济价值。另外,闲置的人员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这种人员主要是由于某些职业的特性导致。例如,大学生平时课程较少,课余时间较多,导致的大量闲置时间无处使用。在我国这种人口基数较大的国家当中,对于各项资源是否被合理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久发展,因此对于闲置资源的处理既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要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分配。政府对于闲置资源的宏观调控往往集中在一些闲置资源问题较大的方面,如闲置的汽车、闲置的房产等。对于其他的一些闲置资源,如闲置家具、衣物、配件等,则需要靠市场进行资源合理分配。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出现极大地解决了市场对于闲置资源的分配,共享经济通过对实际的闲置资源进行收集并展现给有需要的部门这种基本方式,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各项日常生活,让消费者享受到高性价比的商品或服务,解决了不同方面所造成的产能过剩问题,让闲置资源真正地发挥自己的经济价值,进而不断地提高相应的各项收入,缓解了人们的压力,同时也解放出更大的空间,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四、共享经济的发展对我国传统产业的冲击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共享经济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传统的产业经济在面对如今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和互联网的双重冲击下,促使传统的产业市场进行必要的转变。在我国传统的商业经营当中,其主要是为了满足我国大众化的需求,所生产的产品也是偏向于大众化。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更多的是对于先进科技水平的追求,对个性化产品、优质产品的需求。因此,共享经济对于我国传统产业的冲击是体制上的根本冲击,要求传统产业更加注重消费者个人的实际需求,倡导个性化商品生产理念。个性化的生产理念要求传统的产业市场向满足人民对于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转变,将原本的大众市场向个人市场进行不断的转变。共享经济的不断推广,使得人们的实际选择变得更加多样化,在实际的商品选择可以更多地考虑个人的实际使用感受,进而不断优地化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使得传统的资源获取变得更加便捷,减少了传统的资源获取中的各项资金的投入,更多的核心资源由原本的个别企业独有垄断变为核心资源的不断整合,各项产品的技术得到有效的推广,资源的高度共享使得企业看到发展的前景广阔,提高相关经济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例如美团外卖的发展,其将各项注册的店面信息整理之后显示在客户的移动客户端上,使客户对于实际的店铺餐品和店铺类型、位置、环境、商品等信息都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利用这种轻资产的模式增加实体餐饮方面的经济收入,另外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

五、共享经济的发展前景

共享经济对于资源配置有着实际的效率影响。在“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实现了市场上各项资源的配置效率的不断提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服务。这种经济模式较大的调动了各个方面的闲置资源,让消费者以租借的方式用到更物美价廉的闲置资源,促进闲置物品拥有者的经济收入水平提高,从而使人们拥有更大的日常生活空间,另外也为闲置物品的需求者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其不用专门去购买一次或短时间使用的物品,使得物有所值,发挥出更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共享经济也有其一定的缺点。目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共享经济相关技术还并不成熟,共享经济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导致共享经济易发生行业的新型垄断,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要积极发挥共享经济对我国传统经济的促进作用,也要不断地改善共享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将完善的共享经济模式应用到传统经济当中。

六、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共享经济对于我国传统经济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且共享经济当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只有不断地对共享经济进行优化改革,才能保证“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泽宪,马玥,崔纹瑄等.“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J].现代商业,2017(19).

[2]梁洪耀,姚玲.“互联网+”时代下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对策思考———以共享单车为例[J].中国市场,2017(27).

第4篇:经济前景分析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

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一直都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续发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旨在明确划分其界限。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各经济案件也更加复杂,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涉案金额都持续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断、定性和审理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仍然是个大问题。为此,本文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危害、差异性等进行了研究。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概述

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发展阶段,且受到外来思想、法律意识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更为复杂。很多学者都对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主观意识不同,相关概念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很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从广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危害到经济关系,利用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从狭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产品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没有按照规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违反了所有直接、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而经济纠纷主要为在经济活动中,在资金、财产等方面发生了纠纷,性质并不如经济犯罪那般恶劣,也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是经济犯罪,而只要是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这类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管理条例;2.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3.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犯罪都带有强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带来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危害

(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犯罪中,无罪判罚并不多见,但为数不多的“冤案”,会对每个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包括财产、名声、信誉损失等。部分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之所以被称为“冤案”,是因为当事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打官司,会给涉案人员带来难以言说的讼累,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1]。

(二)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羁押,无论是获取信息的自由还是人身自由都会大受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当法人被羁押时,很多决策也就无法作出,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无论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无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当法人获得人身自由时,企业都很有可能面临着内部管理混乱、外部激烈竞争的双重打击。当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有不少企业法人都会被长时间羁押,因此造成企业破产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法人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在羁押期间,法人无法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而导致企业破产。

(三)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在对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近些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的占比起伏较大,而导致民间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是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一方面会严重侵犯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让更多企业、投资人不敢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只有从法律层面、国家层面对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投资人的付出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才能够保持正常。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原因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难区分

1.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主要为涉及的当事人、利益人数量较多。以“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黄某某是向一个人借款,还是向31个人借款,行为人和31个受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签订了什么样的条款,一直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内容。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花费了较长时间;2.主观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部门,当认定嫌疑人无罪时,需要多个部门对案件做出共同的判断。在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同办案机关的人员会混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导致两者难以区分。

(二)地方利益驱动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自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当政府部门有困难时,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反之亦然。但是在部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部分公安机关会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在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常见的方法有聚众上访政府或公安机关部门,对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这种问题在涉案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中更为常见,也有部分当事人会采取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以某案件为例,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几十余人,其中接近30名受害人“以死相逼”,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给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压力。通常当事人的不正当干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仅凭借主观判断和公安机关“争辩”,且“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2.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与其这样不如直接让公安机关立案,把找国家政府部门当作唯一解决办法。

四、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构成要素之异同

1.法益法益一词最早是刑法学者提出,随后应用到民法领域,通常认为民法法益由民法保护,刑法法益由刑法保护,其概念、目的等都有较大差异。犯罪指的就是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人指的就是实施法益侵害性行为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法益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法益和权利的区分并不明显。而在民法中,法益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指的是除了权利之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可将法益适当延伸,在经济交易中,市场经济秩序可被看作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就被称为犯罪人。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消费、分配、生产等各方面,以及资金融资、金融管理等。此外,除了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外,犯罪人还会对他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损害个人利益[2]。2.行为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其行为已经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看作交叉重合,这也表明犯罪人应该承担多项法律责任及义务。这也决定了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条款中的内容,例如民法、刑法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此外,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质”和“量”方面也有着一定区别,部分经济犯罪的行为,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不能和民事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其中以走私罪为代表。3.主观过错在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观过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例如“出版他人已经具备出版权的图书,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在法律上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定性为犯罪。但如果当事人的做法并非为了营利,或是并不知道该图书的出版权是他人享有,那么则不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主要目的,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目的,或是只是一味地夸大合同中的部分款项,没有履行自身职责。这并不能算作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和犯罪中,以转贷牟利、非法占有、营利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都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界限十分模糊,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很难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案件推理和定性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反驳的权利,在认定主体方面,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解释,对其专业素质有着较高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经济犯罪都是直接故意导致的,包括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诈骗等。只要有直接故意,那么肯定也有间接故意,例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想要明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差异性,首先就要对合同欺诈和诈骗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合同能够保障参与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都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违法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目的动机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并不想履行义务,而只是单纯地想通过签订条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而合同欺诈的性质更为恶劣,指的是用故意隐瞒事实的方式,诱导受害者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谋取利益。在欺诈性的合同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想法,而是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来获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2)客观方面的差异。行为人的表现,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判断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整个流程包括虚构合同内容、带款潜逃、随意使用他人财产,或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票据等作为担保。在欺诈中,行为人会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来骗取财产。两者虽然都是欺骗,但本质上有所区别,诈骗是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但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非法利益。(3)欺诈程度。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影响,或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可将欺诈程度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2.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该如何准确地计算其犯罪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在案件定性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行为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非行为人自愿返还给受害人;而且在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应该将所有骗取的资产都纳入诈骗犯罪额中。

(三)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案件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指的就是如果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之间发生了冲突,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暂停或中止审理,且在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才能够继续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3]。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在所有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都适合,该方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越多、金额数目越大,审理的时间就越长,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早保护;2.“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推动案件审理更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利用民事法律对《刑法》进行适当补充,并突出《刑法》的强制性特点。从这一方面来看,一是在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不能将“先刑后民”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可采用“刑民并行”的方式;二是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民事诉讼的处理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都是案件处理中需要应对的重难点,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类案件将会更加繁琐,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区分方式,或是选择的证据并不充分,将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深入了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分的原因,对程序法、实体法、公安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了解两者的差异,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干预,从而对案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6):48-59.

[2]王竹,张玉双.员工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经济犯罪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经贸法律评论,2020(5):118-132.

第5篇:经济前景分析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差异性

如何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一直都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持续发文,对两者的概念进行阐述,旨在明确划分其界限。但是由于当前经济来往日益频繁,各经济案件也更加复杂,无论是涉案人员还是涉案金额都持续上升,加大了案件判断、定性和审理的难度。也正是因为如此,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分仍然是个大问题。为此,本文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概念、危害、差异性等进行了研究。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概述

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但是由于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依然在探索和发展阶段,且受到外来思想、法律意识缺乏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也更为复杂。很多学者都对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由于主观意识不同,相关概念也会有所差异,这也是很多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之一。从广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政策,危害到经济关系,利用职权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个人利益。从狭义上来看,经济犯罪指的就是行为人在产品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没有按照规定的经济活动方式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违反了所有直接、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而经济纠纷主要为在经济活动中,在资金、财产等方面发生了纠纷,性质并不如经济犯罪那般恶劣,也并非所有经济纠纷都是经济犯罪,而只要是经济犯罪,必然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1.这类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国家的相关管理条例;2.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3.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绝大部分犯罪都带有强烈的故意、牟利、非法占有等性质,带来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二、不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危害

(一)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经济犯罪中,无罪判罚并不多见,但为数不多的“冤案”,会对每个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包括财产、名声、信誉损失等。部分经济案件的审理程序十分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之所以被称为“冤案”,是因为当事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需要长期打官司,会给涉案人员带来难以言说的讼累,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1]。

(二)会对企业发展带来影响

如果涉嫌经济犯罪,企业法定代表人会直接被羁押,无论是获取信息的自由还是人身自由都会大受限制。对于企业而言,当法人被羁押时,很多决策也就无法作出,会对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无论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无论是否被判定为犯罪,当法人获得人身自由时,企业都很有可能面临着内部管理混乱、外部激烈竞争的双重打击。当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时,有不少企业法人都会被长时间羁押,因此造成企业破产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法人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羁押,15个月之后无罪释放。在羁押期间,法人无法参与到企业治理中,进而导致企业破产。

(三)会影响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

在对国家统计局官网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近些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的占比起伏较大,而导致民间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或是将所有经济纠纷都归为经济犯罪,一方面会严重侵犯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让更多企业、投资人不敢参与到投资活动中。只有从法律层面、国家层面对产权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投资人的付出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标,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才能够保持正常。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难以区分的原因

(一)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难区分

1.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主要为涉及的当事人、利益人数量较多。以“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黄某某是向一个人借款,还是向31个人借款,行为人和31个受害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签订了什么样的条款,一直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内容。由于涉及的人员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因此在审理过程中也花费了较长时间;2.主观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是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重要部门,当认定嫌疑人无罪时,需要多个部门对案件做出共同的判断。在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不同办案机关的人员会混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的概念,导致两者难以区分。

(二)地方利益驱动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体制,自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当政府部门有困难时,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反之亦然。但是在部分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部分公安机关会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刑事化,对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当事人的不当干预

在部分经济纠纷案件中,部分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常见的方法有聚众上访政府或公安机关部门,对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这种问题在涉案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中更为常见,也有部分当事人会采取服毒、自杀等极端手段。以某案件为例,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几十余人,其中接近30名受害人“以死相逼”,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给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压力。通常当事人的不正当干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仅凭借主观判断和公安机关“争辩”,且“信访不信法”的情况较为普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2.当事人认为民事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与其这样不如直接让公安机关立案,把找国家政府部门当作唯一解决办法。

四、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构成要素之异同

1.法益。法益一词最早是刑法学者提出,随后应用到民法领域,通常认为民法法益由民法保护,刑法法益由刑法保护,其概念、目的等都有较大差异。犯罪指的就是具备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犯罪人指的就是实施法益侵害性行为的主体。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法益是非常广泛的概念,对法益和权利的区分并不明显。而在民法中,法益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指的是除了权利之外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基于此,可将法益适当延伸,在经济交易中,市场经济秩序可被看作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法益造成侵害的主体,就被称为犯罪人。市场经济秩序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消费、分配、生产等各方面,以及资金融资、金融管理等。此外,除了侵害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外,犯罪人还会对他人的个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有,损害个人利益[2]。2.行为。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其行为已经对法律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可看作交叉重合,这也表明犯罪人应该承担多项法律责任及义务。这也决定了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法律条款中的内容,例如民法、刑法等,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此外,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质”和“量”方面也有着一定区别,部分经济犯罪的行为,即便涉案金额再小、情节再轻微,也不能和民事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其中以走私罪为代表。3.主观过错。在区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观过错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例如“出版他人已经具备出版权的图书,并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宣传”,在法律上就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可定性为犯罪。但如果当事人的做法并非为了营利,或是并不知道该图书的出版权是他人享有,那么则不判定为犯罪,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主要目的,则构成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当事人并没有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作为目的,或是只是一味地夸大合同中的部分款项,没有履行自身职责。这并不能算作合同诈骗罪,而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在经济纠纷和犯罪中,以转贷牟利、非法占有、营利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都是区分两者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界限十分模糊,有关学者在进行研究时,也很难给出明确的概念。在案件推理和定性过程中,行为人具有反驳的权利,在认定主体方面,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解释,对其专业素质有着较高要求。就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经济犯罪都是直接故意导致的,包括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诈骗等。只要有直接故意,那么肯定也有间接故意,例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想要明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差异性,首先就要对合同欺诈和诈骗的概念进行深入了解。合同能够保障参与交易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诈骗还是欺诈,都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违法行为,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两者也存在一定区别。(1)目的动机不同。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并不想履行义务,而只是单纯地想通过签订条款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而合同欺诈的性质更为恶劣,指的是用故意隐瞒事实的方式,诱导受害者签订合同,其目的是谋取利益。在欺诈性的合同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想法,而是利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来获利。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要目的,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点。(2)客观方面的差异。行为人的表现,是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判断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整个流程包括虚构合同内容、带款潜逃、随意使用他人财产,或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票据等作为担保。在欺诈中,行为人会通过夸大事实的方式来骗取财产。两者虽然都是欺骗,但本质上有所区别,诈骗是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但是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欺诈是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非法利益。(3)欺诈程度。并非所有的欺诈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要达到一定影响,或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才会被判定为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中,可将欺诈程度作为重要的评判标准。2.刑事案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财产已经被冻结,那么该如何准确地计算其犯罪金额,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参考依据。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在案件定性时,可将其作为主要依据。行为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是法院强制进行的,而非行为人自愿返还给受害人;而且在行为人和受害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应该将所有骗取的资产都纳入诈骗犯罪额中。

(三)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先刑后民”是案件审理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指的就是如果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之间发生了冲突,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暂停或中止审理,且在所有问题都解决之后,才能够继续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3]。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先刑后民”的原则并非在所有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审理中都适合,该方法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涉及的人员数量越多、金额数目越大,审理的时间就越长,此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尽早保护;2.“先刑后民”的原则可能会被恶意利用,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推动案件审理更顺利地开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利用民事法律对《刑法》进行适当补充,并突出《刑法》的强制性特点。从这一方面来看,一是在处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不能将“先刑后民”作为唯一原则,而是可采用“刑民并行”的方式;二是当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民事诉讼的处理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都是案件处理中需要应对的重难点,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各类案件将会更加繁琐,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难度更大。如果没有掌握正确的区分方式,或是选择的证据并不充分,将会对当事人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要深入了解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难以区分的原因,对程序法、实体法、公安体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了解两者的差异,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当事人等各方面的干预,从而对案件作出科学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周宝峰.论民事纠纷刑事化防范体系的有效构建[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52(6):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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