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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精选(九篇)

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

第1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第2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

Some Thinking abou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solution which can solve the deficiency of moral qualit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moral declines in our country by some scholars. Making the boundaries between morality and law clear and ascertaining the basis or conditions of moral legalization, for social adjustment, especially for the national legal construction,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 basis and the logic approach of the moral legalization and negative the moral legalization. I consider that the excessive moral legalization is untenable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research.

Key words: law; morality; the moral legalization

一、道德法律化问题的提出

道德滑坡问题时至今日已经不再新鲜,早在18路人对身受重伤的小悦悦无视之前,南京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鹤案”已经使中国扶不起老人,自此出现了太多的令国人汗颜的道德事件,在“小悦悦事件”前一个月,武汉市一位88岁高龄的李大爷因摔倒无人敢扶而窒息死亡,当时就有学者提出要将见危不救的行为载入刑法,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问题在解答之前首先要厘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道德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保证实行的。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则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外部行为,从而调整一定的利益关系,维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道德自己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道德的内容从层次上进行划分,可以表达为我们日常所说的价值、原则、规则、感觉和态度(道德情感)等。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综上所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立法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显然有拔苗助长之嫌。而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则要依靠这个社会整体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通过法律的国家强制强迫人们服从法律所谓的道德,这一法律首先就违背了自由原则,将人们束缚在法律所允许的狭小范围之内。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约束的是人的行为,并不是人的思想,如果一部法律约束了人的思想,人的自由空间就会进一步小,那就是一部恶法,不会被人们所遵守。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争论

人类社会在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更是在对德国纳粹的法律反思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在孤立地调整社会关系,而是与其他社会规范是相辅相成的。由此,新自然法学派和新社会法学派重新兴盛,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道德对法律的重要影响,于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就有人提出了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争论。这一争论时至今日,对人类社会,尤其是对我国现今社会风气的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道德法律化释义

“道德法律化”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的理论主张,现已成为“制度伦理”中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道德法律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到法律领域之中,狭义的道德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简言之,道德法律化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提出“道德法律化”是因为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社会的道德状况之所以令人堪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使得一些人在明知何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情况下,为了一己私利能够违背道德而又不受到处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因此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有学者甚至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多寡视为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的标志。

(二)关于道德法律化的两种观点

在今天,“道德法律化”是一个有较多争议的话题。目前理论界对于道德法律化问题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由于同一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是这个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两者有着一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为相同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事可行的。并且认为道德法律化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例如,有学者指出,“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所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为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但是这并不足以成为道德法律化的伦理基础,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因为法律调整的是一个社会上人们的抽象行为,即一般行为,而道德则在法律的一般性之外进行局部的具体的调整,如果将道德法律化,法律过细,那么对人民的伤害则是巨大的。例如,有学者指出,“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 ……可见,虽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且立法要遵从基本伦理价值取向,精神文明建设也需法制保障,但绝不可推行道德法律化,否则后果是严重的。 ”

三、关于道德法律化的几点看法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看法,认为我们不能将道德泛法律化,理由如下:

(一)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不充分

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中不乏含有道德的因素,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依据,很多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都以二者这种共性为理论基础。例如,他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基础之一就是道德和法律均含有“义务规范”,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然而这一依据并不充分。用哈特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真理。”

法律作为一种抽象的行为标准一经确定,就有了稳定性,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规定和行为事实之间必然产生时间间距,因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成为某种凝滞的东西而落后于生活。所以“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的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愿,何谓正当的规定,……简单的原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的。”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往往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立刻发生改变,很多表面上看是道德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事情,实际上这是法律本应该关注而未予关注的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的法律化。

(二)道德法律化存在逻辑局限

如前所述,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们的初衷,也是道德法律化的另一个理论依据,是法律可以弥补道德在调控人的行为时软弱性之不足,从而扭转道德滑坡的局面。关于实践,我们稍后再说,这里先来分析道德法律化的逻辑局限。

赞同道德法律化的学者,潜意识里有法律是当代社会中比道德更有效的社会规范调节手段的认同,仿佛道德有了法律的依仗或者说“化”为法律,就可以突出重围,扭转道德建设的困境。但是正如许多法学家自己都承认并赞同的那样,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秩序的手段不是万能的,它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也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将多少道德法律化,也不能改变法律的有限性。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是,法律作为他律,能禁止的是那些严重的违规行为。虽然统治者希望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把法律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虽然只有“等待法律变成了人们自己的法律时,它才不是一个外来的东西”,[9]但是无论依据法律的统治者还是依据统治者的法律,都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都无法使人们有道德。换言之,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它做不了道德要做的事情。

其实,法律就是一架机器,一架通过暴力实施刚性惩罚措施的机器,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可以以他律为底线,本身不能也不应该降低成为底线。但是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恰恰要变自律为他律,变上线为底线,其将道德的诉求求助于法律加以落实的做法,即使变成现实,变成人们必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改变不了其固有的局限,只不过这种局限由法律的局限变成道德法律的局限,由软弱性的局限变成强制性的局限,改换了一下名称而已。

道德有局限,法律也有局限,主张道德法律化的学者只看到道德的局限性,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局限性,他们想用法律化的方式强化道德的调节功能,却使道德陷入法律的局限,其理论和逻辑上的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三)道德法律化有损二者各自的功能

一些学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可以达成法律与道德的互补,从而弥补道德的不足。毋庸置疑,法律确实可以弥补道德的不足,但这种弥补是法律非道德化时发生的事情,并且只有当法律非道德化时它才能够给予道德以“弥补”。这是因为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道德和法律是社会同时具有的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各有不同的功能,并依照自己的功能调控人的行为。

简要说来,道德指示人的内部行为。道德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调整人的思想观念,通过修身养性引导人的举止行为。道德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也使得它触及到人的思想和灵魂——一个人之为人不可缺失却常会缺失从而引发无尽悲欢的所在。所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时候,道德主要是靠一种社会舆论评价对行为的主体形成一种精神的压迫, 借助舆论的力量,间接地促使人们选择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虽然舆论可以对人们行为的选择产生很大的影响,却没有办法直接制约人的行为。对于一个置社会舆论于不顾的人,舆论对他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和引导的功能,对于一个毫无羞耻感的人,良心不能成为其选择合法行为的守护神。所以道德只是对于愿意守道德的人才会发生作用。

法律指示人的外部行为,是行为者自身没有自由裁量权且由国家机关强权实施的强制力。它作为一种外在的约束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无条件地遵守,无论行为者自身对此是否认同、在情感意志上是否接受,都必须如此。但是法律的调控范围并不是无限的,法律一般不管辖人的思想领域。也就是说法律不是通过人的思想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关系,所以,能纳入到法律控制范围内的只能是人的行为,不是思想,法律不惩罚“思想犯”,不能扩大到思想领域。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对于思想领域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法律限制或法律禁止的方式来解决,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对人的思想领域和情感领域法律只能提出要求,而不能强行介入。有些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如人的思想、信仰、爱情关系、朋友关系等只能留待道德来调整,由社会的舆论和个人的良心来维系,如果法律强行干预,那就是 “越权”。

由此可见,道德和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和范围上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它们只有共同发挥作用,人们才有良好的举止,社会才有良好的秩序。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方面出发,打破二者的界限,让道德侵入法律的领域或者让法律侵入道德的领域,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我们实际上就是让法律做道德的事情,让道德做法律的事情,就是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功能,其结果必将是既违背了道德的本性,有损道德的功能,也违背了法律的本性,有损法律的功能,致使二者都不能有效地产生本应产生的规范调节效果。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道德法律化在理论依据和逻辑方面、在调控范围和实践论证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道德的法律化是不可行的。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赋予了公民道德选择的自由,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当然,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如果道德法律化,或许会在短期内使道德面貌有所改观。但是欲速则不达,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是和道德的本质相悖的,从长远看,诉诸于法律手段对于道德建设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是非常危险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8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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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兼论经济生活、道德和政治法律的关系[J].哲学研究,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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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82.

[7] 弗兰克纳.伦理学[M].北京:三联书店,1987:123

[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8 .

第3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101-02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提高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4.法律人进高校

法学专业学生虽然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实践经历,因此,还可以积极邀请法律人进入高校,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让法律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述实践活动中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所运用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所面对的困惑和问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让学生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作用,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2]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4.

[3] 罗旭.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及其改革维度[J].教职论坛,2009,(11):53.

第4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实践 道德与法律 思想导航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5.064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中坚力量,部分大学生身上却常常表现出道德缺失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道德和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规章条例,而且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正处于求知成长状态的大学生尤其重要。如何通过“思修”课教学实践加强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作为一名思想政治教育老师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1 “思修”课教学实践的重要性

《思修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中重要而基础的一门课程,同时也是大学生进入高校后研修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帮助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打下坚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身素质,自我修养的课程,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思修”课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知识性。从事教学过程中要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联系现实社会的实际问题,用理论知识来指导社会问题,以社会现象来印证理论知识。教师注意引导学生将书本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全面结合起来,在实际日常生活中加深对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律基础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修养。

目前,大多数高校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沿袭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教学模式过于单一,缺乏创新。教材内容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及学生的生活实际联系太少,学生无法直观地理解课程中所阐释的理论,进而留给学生思考并进行探索性求知的东西也就少之又少。如今一些老师自身水平有限,导致教学内容缺乏逻辑性,课程内容与中学时的思想教育课程衔接性差、重复多。因此,学生希望教师的教学内容能够有趣一些,深刻一些,能够贴近学生生活一些;希望教师能够将教学内容向社会扩展,能够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与政治动态、时尚前沿、社会制度、大学生的思想热点相吻合,能够有力地对社会和大学生提出的各种尖锐的矛盾和敏感问题做出系统而全面的回答。

“思修”课教学实践的重点是要以转变“教学观念”为先导,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思修课的教师经常参与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营造知行转化的教学氛围和教育环境,做到寓教于乐、寓教于情、寓教于境、寓教于行,做好知行转化和统一。

2 道德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及其重要性

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可以说是一对连体婴儿,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密不可分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以作为法律评价的标准和推动力量。道德与法律共同合作,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虽然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思想道德为法律提供了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法律为思想道德提供了制度保障。

无论是法律规则意识的培养,还是道德素养的提升,对于大学生思想教育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而“思修”课教育则处在首要位置,每位身处“思修”教学岗位上的教师都应有一种使命感,努力地提高每位受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教学实践中,笔者通过案例教学能够较为具像、生动地把原理及规则为学生解析明白,进而去影响其精神的塑造,从而为大学生道德修养的提高与法律意识的加强做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3 “思修”课作为大学生道德与法律意识形成的思想导航

如今大学生存在知行背离道德现象早已引起了德育工作者与研究者的重视。德育研究工作者认为形成这一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三种:一是道德要求过高论,二是社会环境影响论,三是思想道德课堂教育问题论。在这三种成因中,第一种,是没有一个正确的道德意识,以至于过高地加大道德的要求造成心理上的畏惧感;第二种,是没有形成自己的道德观的表现;这两种情况归根结底可以说是,大学生在形成道德观或道德意识时缺乏一种正确的引导,而“思修”课教育正是给大学生提供一个正确而系统思想引导,以助于大学生能够形成一个正确的道德观或道德意识。

参考文献:

[1]王永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6中).

[2]文军.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探讨[J].中国水运,2007,(5).

第5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分数线类别 考 试 科 目 分数线 专升本--中医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5 专升本--英语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05 专升本--文史类 政治、英语、大学语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5 专升本--艺术类 政治、英语、艺术概论 200 专升本--理工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升本--经管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升本--法学类 政治、英语、民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5 专升本--体育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升本--教育学类 政治、英语、教育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0 专升本--农学类 政治、英语、生态学基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0 专升本--西医类 政治、英语、医学综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5 高起本--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40 高起本--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20 高起本--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史地 200 高起本--中西医类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高起本--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理化 200 专科--中西医类(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20 专科--文科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外语(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0 专科--艺术(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体育(文) 语文、数学(文)、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中西医类(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15 专科--理科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艺术(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 专科--体育(理) 语文、数学(理)、英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00注:1. 外语专业的外语单科成绩:本科必须达到60分,专科必须达到40分;

2. 成人中专实行免试录取。

第6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法律;道德;富勒;新自然法学派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学术生涯的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这本书同时也是富勒与哈特学术论战的产物。富勒与哈特针对“法律与道德是分离还是结合”展开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主张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分的。而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不可分。为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就了本书。从书中“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就可看出作者写作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法律与制定法律的目的性不可分”来论证“法律与道德不可分性”这一观点的。富勒认为,如果仅仅知道一条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此种情形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条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是什么。只有清晰地了解被观察者的目的,我们才能了解其行为的涵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对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一主张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性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路概括如下:立法者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制定出了法律。因为我们可以对立法者立法目的和动机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所以出于一定目的而被创制出的法律就具有了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有与法律相联系。举例来说,接济穷这样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详细地对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进行了阐述。从层次上将道德划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们必须做到的提出了要求,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最低标准;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的追求。前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不得不如何行为”或“你应当如何行为”;而后者的表述方式一般是“你最好怎样行为”。前者会对不遵守它的人施加惩罚或负面评价;而后者却不会因为人们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以惩罚。

富勒对法律的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关注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后者关注程序性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理念,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构成。富勒认为,制定法律的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归纳为:公开性、一般性、清晰与明确性、官方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稳定与持续、不溯及既往、不作相互矛盾的规定、不要求不可能之事。富勒认为,违反法律内在道德——即以上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的实质,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法律内在道德的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学超越性的发展。

而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一种中立的态度来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并不一定是好的或者是坏的。而富勒与哈特对法律的道德性展开思考与辩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纳粹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场审判中为自己辩护,自己当时只是在适用纳粹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纳粹采取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也会以追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产生恶法。关于法律的目的性,富勒仅表明其和与整个法条是无法分离的,如果将法律的目的与法律规则分开看,我们将无法辨别法律的规则构成的还是不是法律,而无论法律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恶法亦法”。

掩卷沉思,富勒的观点是对传统自然法学的突破与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也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有十五年。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继续迈进。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基本方略的同时,也应当关注我们所实施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正义性等。而富勒对立法的目的的道德性的探讨,和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的理想变得有意义,也才能真正地实现“忠于法律”的理想。

参 考 文 献

[1][美]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2]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刘维可.富勒思想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

第7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第8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教学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帮助大学生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一名思政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描绘情境、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和阐明规律的教学方法。由于能使较多的学生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大量的知识和信息,有利于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便于教学的控制。

二.讨论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就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疑难问题或学科中有争议的学术问题,共同进行讨论、辩论的教学方法。这能够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进行思考,提高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有利于师生间互动交流。

教学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随时提出问题,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进行交流讨论;也可挑x出三到四名学生分正方与反方进行辩论。不管采用那种形式,教师都应把握大局,积极引导,认真点评,从而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

当然,教师提问问题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讨论的效率。课前老师还要对学生进行智慧型指导和帮助,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学习。

第一章“道德理想”,可采用讨论法。先提出问题:有的学者指出,人生两件事:学做人,学做事。两者密不可分,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做人比做事更重要。同学们你想把自己锻炼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可结合身边的人和事进行讨论。在学生激烈讨论、热情发言的基础上老师点评,肯定学生的正确观点,及时纠正片面的看法,归纳总结:首先是做一个清白人,不当坏人,不做坏事,不损人,这也是做人的最起码要求;其次是做一个合格公民,依法办事,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再次是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对国家对社会有所贡献;最后是做一个先锋战士,能够站在时代的前列,开拓进取,“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也是做人的最高要求。

三.案例法

案例法可以对课堂内容做形象说明和印证。案例用得好可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选取教学案例在内容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所选案例要有教育意义。二是所选案例最好是近期发生的,尽量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三是所选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兼顾趣味性。

讲爱国主义时,选择“钱学森的中国情结”;讲社会公德时,选择全国道德模范杨正权,和“两次捐髓”享有“最美中国人”的吕明玉等涌现在威海大地上的一批爱心个人和团体;讲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时,选择“林森浩投毒者自白”、“大学生掏鸟窝获刑”等案例。

四.多媒体法

利用多媒体技术即数字处理技术和视听技术在课堂上显现各种文字、声音、视频信息,增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形象性和生动性,也可增加信息量,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也有利于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讲人生价值时,组织学生观看教学影片《离开雷锋的日子》或电影《张思德》;讲正当防卫时,播放一段“出租车司机被抢劫后为要回钱物,在开车追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将抢劫者撞死”的视频,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五.讲座法

专题讲座教学法,就是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以专题形式组织教学内容,以讲座方式进行课堂教学。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我们主要根据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要求和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内在规律,将课程内容分为适应大学生活、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价值、人际关系、道德修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多个专题,涵盖了大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养,拓展了教学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教育内容的可接受性。

六.导向教学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很多规范性的内容,从道德层面看应当怎样做,从法律层面看必须怎样做,此时若结合学生的日常行为或所学专业采用导向教学法来传授这些内容效果会更好一些。

总之,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和实效性,需要从把握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努力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成为大学生喜欢并终身受益的优秀课程。

参考文献

第9篇:大学生法律道德论文范文

素质教育的提出,是针对“应试教育”中存在的弊端而言的。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目前,高教学术界有些论者在探讨论述素质教育方面的问题时,一般将素质教育概括为四个大的方面:即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法律专业教育是指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活动内容,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法律专业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社会法律行业对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公正地执法,实现法律的价值并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因此,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要以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或首要目的来进行。素质教育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四个方面正是一个优秀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方向;文化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核心;身体心理素质是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律专业教育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蕴涵在素质教育的本质之中,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正是高等教育中各种层次教育及各类专业教育对人才培养要求及标准的总纲。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可以从素质教育包含的四个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保证了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

在人的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居于核心地位。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以德治国”,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有一些以德治国方面的论述: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又如:“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我忧也”(《论语·述而》)等,这些精辟的言论,阐明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德育教育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各种交往活动不仅需要法律来约束其行为,而且更加需要道德力量来发挥主导作用。在教育领域,要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思想,并要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教育,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首先就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试想一个法律专业人才不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他在今后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中,不公正执法,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怎样的恶劣影响。因此,法律专业中思想道德教

育的宗旨要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与实现服务,要同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相符合,即要同社会主义法的自由价值、法的平等价值、法的安全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法的效益价值相符合。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在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应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两个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不但要加强自身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而且更要注重加强自身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教育是基础性和通识性教育,本文着重论述对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问题。笔者认为,对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对真实和真理的探求是法律活动的基本特征之一。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法律发展史。人类社会的法律活动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并接近真理的过程。同样,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正义内涵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和完整,并且也越来越得到普遍的认同。人类对真理和正义的探索过程是发展中有进步,前进中有曲折,其总的发展势态呈现出螺旋上升发展状。对法律专业人才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实践中把对正义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只满足于学习法律的职业逻辑规则和职业逻辑形式,要根据自己的真理观和正义观面对事实作出回答,这是现实社会不容回避的事实。

二是坚定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回顾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充满艰辛和坎坷的法律发展史。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清朝的戊戌变法等事例都是人类要求变法求进步的血泪史。因此,不畏强暴,不谋私利,崇尚法律,捍卫法律是法律专业人才必备的职业思想道德品质。

三是培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包括崇尚法律真实以及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三个方面。崇尚法律真实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中最基础的部分。歪曲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程序公正将会对法律事件作出不公正的评判,更找不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自律精神之所在。崇尚程序公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崇尚程序公正是维系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角色相互间对法律事件展开抗辩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以说是保证法律正义和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自律精神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自律精神需要通过教育和训练而获得。除注重个人自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更需要注重行业自律,即对法律规范的自觉服从。崇尚自律精神才能突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优秀形象。在文化素质方面:文化素质是法律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组成部分。文化素质是一个人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方面的文化素养和品质。它是一个人通过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长期积累,逐步内化和升华而形成的。文化素质也是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的基础。纵观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到综合与分化并存的发展趋势。在中外教育史上,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

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古希腊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音乐、算术、几何、天文都是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浑然于一体的。从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这些教育模式就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培养全面发展的人。5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仿效前苏联的办学模式,设置专业强调按国民经济计划对口培养专门人才,以”专才教育“的思想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当时的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急需的专门人才,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专业教育培养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专才教育“使本科专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人才培养的口径越来越窄,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不宽,文化素养不高,所培养的专门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很差。因此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符合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改革的步伐以及扩大对外改革开放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大学素质教育中的文化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融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一是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的融合;二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三是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的融合。

在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律专业人才如果要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就必须加强综合文化知识的学习。结合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法律专业人才文化素质的培养应根据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的三个层面来进行教育。首先,在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融合的层面上,法律专业学生除掌握本专业所必须学习的书本知识外,在人文社会知识方面,应加强对文学、历史、地理、哲学、美学以及音乐艺术等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在科学技术知识方面,除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外(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衔接问题不在此赘述),还要掌握现代计算机有关知识并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对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有所涉及了解。同时应了解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与趋势,对现代信息特别是法律专业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势态及发展方向有所掌握,要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同步,做一个观念先进,思想通达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努力汲取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的精华部分及优秀成果,增加对自然界的理解,对人类社会的理解,对人类文明的理解,随时准备在今后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为我所用。其次,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的层面上: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努力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其中,在科学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有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及不墨守陈规、勇于探索、不迷信权威的大无畏精神和科学精神。在人文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正确地协调好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处理好人类社会自身的协调问题,促进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把握社会的发展趋势并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正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培养和具备的一种经综合了的内化并升华的人格品质。最后,在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融合的层面上: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既包括科学的思维方法又包括技术的研究手段。其中,科学的思维方法包括哲学思维方式、逻辑思维方式和形象思维方式。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益的发展,现代技术的研究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因此,科学的思维方法与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结合能够促进并加速问题的解决。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系统的和经验的总结,是人类社会宝贵的财富。在进行法律专业文化素质教育时,要引导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分加以学习并努力运用于法社会实践中去。

在专业素质方面:业务素质在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是核心部分。高等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培养各个学科领域和各种行业(职业)的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专门教育,是根据学科或社会行业(职业)部门分类设置专业的。为了拓宽专业范围,有的大学试行按系科组织教学。但不论按专业或按系组织教学,都是实施专门教育的组织形式,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目的性或职业倾向性。为了实现法律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的整体要符合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然后对整体教学计划进行分解,使每门课程、每种教学活动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着法律专业培养目标来组织。法律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