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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法论文精选(九篇)

金融服务法论文

第1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20世纪90年代,葡萄牙金融服务业就进行了管理会计运用的尝试,尤其是对作业成本法(ABC)运用的尝试,虽不成功,但也会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本文以Lusitano金融集团所属银行为例,对其运作过程作一简要回顾。 一、葡萄牙金融服务业体制的演变 20世纪60年代以前,葡萄牙银行业相对不发达。进入60年代后,银行的活动范围有所扩展,成为支配着国家经济的主要的私营机构,直到萨拉扎政权垮台之时,政府都是银行业的主要参与者。随着政权的更迭,银行经历了由私有到国有再到私有的历程,为了适应这种体制的变化,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 1.1975年 ~ 1983年,银行国有化。葡萄牙1974年革命后,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国有化了,其结果之一是银行的活动自由减少,其对经济的影响力也在下降。那些年,由于低效率扩张,各方的储蓄汇集于银行,使之业务持续增长。银行不像其他国有部门存在私有公司,国有化后国家在银行的垄断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虽然商业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但这并不是纯粹的商业竞争。因为软预算政策的存在,社会政治目标给予银行以超越市场标准的优先贷款地位。根据相关法律,银行必须以优惠条件接受非营利公共机构的存款,也必须以低于市场的利率为政府的财政赤字筹资。政府干预影响了银行的偿付能力,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和银行资本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不得不以低于市场的利率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资金。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累积了大量中央银行提供的资金。 2.1984年 ~ 1990年,银行私有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政府的更迭,葡萄牙银行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金融领域进行了自由化改革。葡萄牙成为欧共体成员,在新的中央集权制下,以经济的更大自由化为目标,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被采用:证券市场实现现代化,推行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允许在国外建立私有银行,银行的数量迅速增加,存款数量的限制被废除;已经国有化的公共部门银行被私有化。 3.1991年以来。金融机构是葡萄牙最大的私营机构,因而它成为投资和利息的主要来源。在自由化的初期阶段,它的活动和收益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大幅度增加。金融业对GDP的贡献达到8.5%,与国际同业相比是相当高的。然而,虽然其活力增强了,但因国内外竞争加剧,边际利润却下降了。 二、Lusitano的成本管理改革之路 20世纪90年代,葡萄牙银行重新私有化。Lusitano金融集团(该集团是一个家族企业,1975年其控制的银行优先实现国有化)获得50%的银行股和银行董事会50%的投票权。在葡萄牙银行部门新的经济气候下,银行业者都在寻找新的竞争优势,并通过并购实现服务和增长的多样化,以适应国际化变革的需要。这些都是为了届时能拿出像样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这种目标的追求持续到现在。Lusitano银行保持了它作为国家主导银行的地位及其在海外的利益,它在葡萄牙的主要城市都设立了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并且进入西班牙和巴西市场。该集团的业务已涵盖银行业、房地产、设备租赁、保险、投资、养老金管理、信用卡、股权经纪及其他业务。 1.对成本管理的初步探索。业务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迫使Lusitano银行致力于提高效益和控制成本。最早引起关注的是营业网点的数量和布局,并进行了大量的改革,主要是减少营业网点和提高成本收益率。随着国际化的财务评价体系的采用,成本收益率逐渐变成银行和金融人士关注的主要指标。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Lusitano银行采取了一系列以提高效率为目的的计划,这些计划于1993年开始执行,到1998年初步完成后,银行营业网点的数量由1992年最多时6 325个,减少到1998年的4 962个;同时成本收益率也提高了,成本收益率从1995年的67.7%下降到1998年的57.7%。与此相适应,财务管理更加强调效率、单位成本、降耗、品质、合理化。这在1998年的

第2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摘 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消费者

(一)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理论基础

(1)消费者与经营者理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2)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为处于信息的弱势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费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护理论弱者保护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弱者享有特权,使之与前者交易中拥有同等的条件,维护自身的权益,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按照弱者保护理念,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显而易见:第一,结构弱。金融消费者是分散的,势单力薄。第二,实力弱。单个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金融机构相匹敌的,即使是金融消费者团结起来也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费者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

无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基于何种理论,金融消费者遭受侵害的现象已成为共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刻不容缓。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体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血液,普通群众越来越多的参与金融交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共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2)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极大的影响着金融产品的设计。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金融消费者群体

(一)普通金融消费者

根据个人参与金融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普通金融消费者简单的划分为: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或者说自然人投资者包含于“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纳入到金融消费保护的范围之内。人投资者无论是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购买股票、期货等具有明显投资色彩的金融产品,其交易行为本身都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性质。

(三)不包括机构投资者

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是为了保护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的道理。关于金融消费者界定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有能力捍卫自己的利益,甚至获得垄断利益,不处于绝对的劣势,机构投资者理应将其高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侵害、弥补信息与专业劣势的成本。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基础性权益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指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知识;有权获得政府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有权明晰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与途径。无论是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是潜在的金融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依法享有姓名、名誉、肖像、人格尊严、风俗习惯等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金融消费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费者的人格。

3.隐私权。隐私权指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过度收集、不当储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谋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费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益,金融机构未经金融消费者允许,不得私自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其推销其它金融产品。

4.监督权。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类型、服务态度等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恰当的保护工作做出批评。

(二)发展性权益

1.安全权。安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发展性权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其中财产安全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时本身财产安全;实际财产利益安全;可预期财产利益安全等。

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其能否顺利行使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前提条件。指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全部、真实、准确信息。金融机构有义务披露所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帮助金融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

3.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自主鉴别金融产品或服务;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金融机构不得实施强买强卖、捆绑销售等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包括公平的交易条件,如准确的计量、合理的价格;对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金融消费者或用不同的标准将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推脱自己的义务。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本论文是下面校级项目的阶段性论文

校级项目:《中小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项目编号:2015FSSK06

参考文献:

[1]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高佳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

第3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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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2009-05-07 | 作者:唐银亮 | 来源: 资源网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引言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是基础,农村物质生活的改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这一重大历史任务只靠财政资金是远远不够的,归根结底需要金融资金的投入和支持,农村金融也就理所当然成了新农村建设的坚强后盾。近年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等历史原因的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远未完善,农村金融存在着严重的供给和需求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而日益突显。因此,我们应审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分析其原因,并逐步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更好地为我国新农村建设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1、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

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还没有一个严格、明确的定义。刘鸿儒教授认为,农村金融是指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包括吸收农村存款、发放农村贷款、办理农村现金收支和转账结算及发展农村信用社等活动。[1]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资金融通体系,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不足既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硬件设施的不足,也体现在软件方面的不足,此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更进一步突显了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硬件设施的不足

金融硬件设施是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硬件设施不足首先体现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的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以上三个正规金融机构外,还有邮政储蓄、农村扶贫社和民间私人借贷等非正规的金融服务机构。近年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四大商业银行的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大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大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2004-2006年,除四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3.7%,其中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9.29%。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县域企业金融覆盖水平近年来虽有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2]以至在一些农村出现“存点钱要跑几十里,取点钱要排半个小时队”的农民诉求。其次,农村金融网点服务人员少,高素质金融人才缺乏,金融信息化建设滞后。

1.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软件方面的不足

现阶段发展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存在资金利用效率低、信贷投入减少并且结构不合理、金融品种单一,硬件基础薄弱、业务创新不足等问题。首先,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为邮政储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与信用社两足鼎立的局面,据统计在新增的存款中信用社约占2/3,邮政储蓄约占1/3,但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同时农业银行存多贷少,吸收的资金倒流到城市,使得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其次,农村金融网点主要以存贷业务为主,有少量的收费业务,其他中间和外汇业务缺失,理财工具较少;信用社业务系统尚未全部纵向联网,存款业务普遍缺乏通存通兑功能,与邮政储蓄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第三,农村金融业务创新相对滞后,许多金融创新产品不适应农村的新需求,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对各类经济主体的信息、技术、市场服务不能满足农村的需要。[3]

如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许多外来务工人员选择了回家乡发展,他们有技术,有见识,有经验,但缺乏足够的启动资金,同时又缺少可以提供的担保或抵押品,因而创业缺乏资金,这与乡镇金融机构有钱不能贷、不敢贷的情形之间形成了两难的矛盾。与此同时,在城市发展人才逐渐饱和,就业形势紧张的局面下,一些农林大学或高职院校的毕业生选择回乡镇发展,选择个体创业或联合创业,他们具有创业所需要的知识和学历,但往往因资金缺乏而举步为艰。然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却不能因势而变,服务新形势的需要。此外,由于目前农村各金融机构定位尚未十分明确,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对辖内法人联社管理过多,很容易造成管理体制的僵化,甚至出现行业管理机构越俎代庖现象。由于股东的权利与责任严重不对称,部分农户股金变成了定期存款,股东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贷款上的便利和利息优惠。而且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等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绩效息息相关的宏微观机制虽然在改革设计中受到了重视,但在实践中落到实处还要走很长的路,道德风险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3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具体包括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支持程度,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供给等,它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中处于基础地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变迁,主要是以政府主导为特征。因为无论在政治力量对比还是在资源配置权力上,政府都处于主导地位,而非政府主体试图进行变革现行的制度,必须要得到政府的认同或批准。政府主体可以借助于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变革并对变革的内容进行监督和控制。在我国,无论是农业银行的多次机构制度变迁,还是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撤并等,都打上了政府主导的烙印。政府对宏观调控是为了满足自身特定目标的实现,从以往国有经济改革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和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进行持久的投入资金,在财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一个必要的措施就是把聚集起来的资金按照国家的意志来使用[4]。各级政府的有限理性决定了其在制定和实施制度选择时会受到特定目标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可能完全从维护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出发。比如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活动就经常受到政府的干预(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收购资金经常被挤占、挪用、转移,致使农业发展银行的权益受损害。更何况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出于各自部门利益对农村金融组织进行不当干预,就会妨害了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实行,不利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环境建设。而另外一方面,在打击逃废债过程中政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难以协调一致。地方政府认为支持“三农”是社会的大势所趋,农村信用社拿钱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义不容辞”的,出现风险代价是在所难免的,导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力不强,一定程度造成了对逃废债者打击不力,难以形成失信惩戒“合力”。此外,在现行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中,缺乏确认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地位的规定。农村金融组织在促进资金资源配置与利用方面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确认和规范其正常的融资活动。农村信用社自1951年成立以来,至今已有各类机构几十万户,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内部治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严格的明确的界定,这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在“合作金融”与“商业银行”这两种模式之间摇摆。我国法律至今都没有明确农民现在是否有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的权利。此外,2007年3月1日,四川省仪陇县诞生了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吉林省东丰和磐石的两家村镇银行也正式开业。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已面世。对于这些创新的农村金融组织是适用《商业银行法》,还是需要出台颁布新的法律,至今还没有定论。如果适用《商业银行法》对这些组织要求太高而不利于农村金融的活跃;不适用《商业银行法》又没有其他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而且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稳定和发展。[5]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有政府宏观调控方面的历史偏好的影响,也有农村金融市场自身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更有农村金融面临着特殊问题等原因。

2.1政府宏观调控方面的历史偏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采取的是先城市后农村的梯次发展模式,农村金融体制服从服务于城市部门需要,农村地区义务性地成为了金融资源的净供给者。总体而言,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仍是一个围绕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体现的是“农业哺育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国家战略,这种制度安排在1978年以来一直没有多大改观,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商业化取向更加背离了农村金融的初衷。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双重分割下,大量资金流向了国有部门,为城市工商业部门动员储蓄成为金融机构在农村活动的主要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我国农村金融总体供不应求。尽管农村金融需求总量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丰富,但农村金融供给的制度安排却维持刚性,甚至是相对萎缩的,农村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扎根于农村的金融机构成为当地有限资金的漏斗,它们只吸收存款但很少放款,甚至不少地方的商业银行根本就不对农户和农企发放贷款。农村资金一直在“非农化”,其结果必然是“城市吃肉,农村失血”。这是一种劫贫济富的制度安排。[6]这种“效率优先,忽视公平”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现今农村金融的畸形发展局面。

2.2农村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平衡

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才能发展充分,才能发展得好,金融市场也不例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城市中的银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这也使得城市的银行业得到了良性发展。然而在广大农村,“农村金融市场论”的主流地位“动摇,逐步为“金融约束论”即斯蒂格利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论(ImperfectMarketParadigm)”所代替。[7]农村金融体系应该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开放性市场体系,各主体依据自身特点与定位分别服务于不同客户的多层次需要,但这种理想的弹性组织体系在我国农村并不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同业拆借市场范围较小,农村信用社的跨区域性拆借困难,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的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的现象普遍存在。

这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乡镇表现地更为突出,如当地邮政储蓄一般只存不贷,而贷款成了农村信用社的“专利”业务。正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寡头垄断,这也直接导致了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非正式金融,不能见光,只能“在夜色中潜行”,但这并没有妨碍地下金融在阳光金融的裂缝中迸发成长。目前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非正规金融实际上构成了主体。调查显示,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主要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融资。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还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8]

2.3农村金融市场固有的特殊问题

农村金融多以农户为客户,这就导致了农村金融不得不面对一些城市金融所没有的特殊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总是难以掌握农村借贷人的信息,比如农民的贷款究竟用在什么地方、风险多大、还款能力多强等等,对农户缺乏足够的信用信息,如以往是否借款,还款情况怎么样等等都缺少依据,农村金融机构由于人力和财力有限,因而在没有充分的信息的前提下基本上是不会借贷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缺乏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接受的抵押品,像土地、田产、农舍、劳动力等,银行都不愿意接受,而一些农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银行因担心保存和销售转卖等问题而“惹火烧身”,宁愿少贷或不贷。第三个问题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高风险问题非常突出,因为申请贷款的农户与农村微小企业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有限。而且农业项目获利周期长,利润率低,抗御风险能力差。“三农”高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自然灾害风险难以有效预知和防范;二是信息风险,即农户因难以掌握农产品市场信息而造成产出的盲目性;三是政策风险,即农户因缺乏必要的风险机制而自己承担产出和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在借贷关系中必然转化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风险。而目前农村的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建立,紧靠商业性的农业保险是行不通的。因此,“三农”贷款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中的风险损失无法减轻,农业贷款难以持续快速增长。[9]第四个问题就是借贷的非生产性。发展中国家农民由于收入较低,在消费上经常难以自足。我国的调查显示,农民的财富已经大大增加了,但至今在借贷上,最主要的用途仍然是非生产性的。比如盖房子、娶妻子、看病、办丧事、孩子教育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占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大部分。而且这些需求是刚性的,非借不可。由于缺乏还款来源,金融机构往往不会发放这种非生产性贷款。

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过前文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阐述及原因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和新农村建设一样,同样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加以完善。

3.1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

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城市金融业的发展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有力保障。而农村金融市场中,包括农村合作金融类机构以及非正规性机构在内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回顾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以前对农村金融组织采取管制过严的政策,这不仅表现在严格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上,也表现在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对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内部管理的过多干涉等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从立法目的、经营范围、设立条件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定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和利率限制、严格的审批制和金融管制制度是我国对农村金融组织管制过严的明显体现,而一味的禁止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更是对农村金融组织管制过严的佐证。因此,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首先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支持,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新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通过制定针对农村金融发展特点的新的金融法律法规或修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给予地下金融和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将一些不属于违法范畴的灰色金融合法化,特别是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应有所界定,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应适当调整农村金融组织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农村金融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鼓励多种资本进入农村金融组织、允许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放宽农村金融组织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要体现捉进其发展的目的等,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以解决农村金融组织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应针对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做到市场化。要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应允许新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金融组织的设立,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信用协作会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设立民营银行,从体制上为民间资本合法进入金融业开辟一条道路,这样既丰富了农村的金融市场,增加了农村金融资金的供给量,同时也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发展。

3.2加强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除法律环境外,最重要的就是政策环境。近年来,由于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变化,国家对农村金融的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政策支持,特别是在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为扩大内需,减少金融危机对外贸大幅缩水背景下的国内经济发展的冲击力,国务院通过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九项金融政策,加强对农村信贷的政策支持。其中重点提到的对农村金融的支持政策有:“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积极扩大住房、汽车和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扩大国库直接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政府性补助基金范围,优化出口退税流程,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10]

会议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农建设,推进农村信贷支持,加强农村保险,提高农业的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提高,有利于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产,更为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增加了信心和指明了方向。市场是基础,但同时也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政府要用政策手段诱导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投入。通过税收、提供贴息和损失补偿等政策措施,鼓励诱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引导商业银行为县域经济投融资;针对农民抵押难的问题,研究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加快发展信贷担保机构。总之,地方各级政府要努力营造和谐发展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推动征信体系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普及力度,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以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扩大为契机,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商业性金融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等在内的农村非银行金融业务。

3.3加快培育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首先,农村金融改革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不能只靠农信社一家。要在农村构建一个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体系,具体包括:一是政策性金融体系,二是商业性金融体系,三是互助合作金融体系,四是农村金融指导服务体系。体系内四个部分,缺一不可。农村金融的指导和服务体系定位应该是信息、技术、人才培训的服务,不能是拥有管理权力的系统管理组织。其次,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前提下,我国还要积极发展财政外的其他渠道,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逐步构建起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和多主体的竞争局面,逐步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市场化。政府不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做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而应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定位应开始“转向一种政策制定(掌舵)同服务提供(划桨)分开的机制”。鼓励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将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在市场机制、社会参与和政府自身变革的基础之上。

如通过:(l)企业直接投资。政府要充分利用减免税收和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调动企业增加对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2)社会民间渠道筹资。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活动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社会筹资渠道中最重要的形式。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尤其要加强舆论引导,使得更多的社会资金通过非政府组织进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再者,利用资本市场,发行长期农村基本建设国家债券也是一种可取的筹资方式。(3)境外渠道筹资。境外筹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际组织的商业性资金,另一种是针对农村地区引入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小规模援助资金。我国政府应更加重视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广泛的合作,积极促使境外资金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再次,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保险机构。一是充实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增资扩股,落实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要求,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可以共同出资组建农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也可成立农村风险保障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摊呆、坏账。三是加快农业保险等保障性制度建设,以弥补因自然灾害或市场变化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从而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最后,要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形成农村商业信用体系和商业道德氛围。

通过建立起守信的激励机制,让守信的人得到好处,如比较方便的得到贷款,享受优惠利息,免除税务检查,工商免检等;要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让不守信用的人受到处罚,加大不守信的成本,形成一旦失信就难以生存的威慑,从而发挥市场的“自净化功能”,使守信者能够长期生存,使不讲信用者被淘汰出局。政府要倡导信用观念,并带头遵守信用。通过建立客户信用数据库,对农户信用实行等级分类,按不同信用等级确定最高贷款限额,是降低农村金融信用风险、提高农村信贷资产质量的有效途径。这样可密切与优质客户的关系,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农信社的经营效益。此外,大力发展农村担保机构。在农村担保机构的设置上应谨慎从事,不可过大,也不应过小,应以现行乡镇以下的管理区设置为宜。这样既可以节省收集借款人信息的成本,又可以在法律之外用社会舆论的压力来督促借款人履行债务。担保公司最好实行会员制,凡本辖区从事种养业或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农民,坚持自愿的原则,均可加入贷款担保公司。并根据担保公司的要求,交纳贷款担保金,贷款担保公司根据农户交纳贷款担保金的多少提供不同数量的贷款担保,这样对担保机构与贷款农户而言双方皆可节约成本。

3.4农村金融组织的自身完善

如果说积极的政策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保证农村金融良性发展的外因,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自身完善则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核心内容。首先,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经营管理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信用社稳定的微观基础,高效的内部经营管理是信用社发展的前提。为此,要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重视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杜绝内部人控制现象。监事会不能流于形式,应帮助完善贷款审查、财务审计、管理层及员工行为监察、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初步形成统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框架。[11]其次,农村金融组织同样是靠金融产品和服务赖以生存和发展,金融产品是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因此,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农村地方金融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各种创新信贷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资金融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投融资咨询等全方位、多功能的一条龙服务定向解决农村“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金融机构应在电子化服务上相对落后,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快电子网络化建设,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科技竞争需要,要依托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改革,改善结算手段,解决农村资金结算渠道不畅、异地业务办理难等问题。[12]再次,调整农村金融监管目标和方式。鉴于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应转变监管理念,借鉴现代金融监管新思想,建立符合农村金融实际的监管方式。一是由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重监管方式转变。既要加大风险监管力度,完善风险监管方式,防止风险积累扩大,又要加强合规合法经营监管,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和农村金融稳定。二是由封闭控制型向开放透明型转变。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管政策规定、监管程序办法和各类监管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也有利于实现外部监管信息共享,约束监管人和被监管人行为,还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投资和理财行为。三是逐步由事后性监管、行政审批性监管向风险预警性监管转变,建立金融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四是搭建行业自律平台。最后,要加强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在当前金融危机和就业形势紧张的背景下,农村金融组织更应抓住机遇吸收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以补充新鲜血液。只有这样,农村金融组织才人才,制度等方面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4、结语

农村金融是我国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为在短期应对金融危机和长期发展“三农”事业起到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处在一个发展不充分,体制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的阶段,对此,文章以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不足和原因分析为基础,对如何完善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体系从法律、政策、市场构建及自身改革方面提出完善对策,以此助益于当前农村应对金融危机和未来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各方面的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必将以崭新面貌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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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为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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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FDI;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1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2-0067-06

当前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转向服务业,而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中至关重要的部门,近年来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数额不断增加。2007年全国金融领域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21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87.53亿美元,同比增长26.96%,占全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10.59%。金融业不仅是国家经济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还是国民经济中最敏感的部门,它能够灵敏地反映其他行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其利用外资对一国的发展乃至经济安全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了解金融业吸引外资的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在这些因素方面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对中国金融业更好地利用外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业利用FDI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近几年来,金融服务业利用FDI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一些研究基于主流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来寻求金融服务业吸引FDI的依据。虽然金融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环境与工业企业有所不同,但其理论发展仍是基于传统的投资理论,故本文首先回顾了传统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接着对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进行梳理,进而归纳出影响金融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

1.传统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垄断优势论认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竞争都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性使得少数企业拥有垄断优势,而这些垄断优势既是确保其跨国生产有利可图的条件,又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出发点。内部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是通过内部市场,而不是国际市场来实现中间产品交易的,故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是用公司行为来代替市场行为。其内部化的过程取决于产业特定因素、区位特定因素、国家特定因素和公司特定因素等。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综合了前人的成果,并将H―O理论中的区位优势考虑在内,认为企业从事对外直接投资,必须满足三个基本假定,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以及投资国的区位优势。

2.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由于服务业在促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服务部门的国内和国际地位迅速提高,对服务业跨国生产和经营的研究开始发展起来,其出发点是对传统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在服务部门适用性的讨论。通过对不同的传统理论观点在服务部门进行适用性检验,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过修正,是可以用来分析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

目前涉及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集大成者,邓宁在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他指出,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也应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三个条件:(1)服务业所有权优势可以理解为企业得以满足当前或潜在顾客需求的能力,具体来讲,服务业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质量、范围经济、规模经济、技术和信息、人力资源和创新等。(2)服务业内部化优势是指服务业企业为了克服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防止外国竞争对手模仿,将其无形资产使用内部化而形成的特定优势。(3)服务业区位优势与其他优势不同,它是东道国所有的特定优势,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适应和利用这种优势。服务业区位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东道国不可移动的要素禀赋所产生的优势,如自然资源丰富、地理位置方便、人口众多等;东道国的政治体制和政策法规灵活、优惠而形成的有利条件。

在这三种优势中,区位优势是邓宁特别强调的一个因素。有关研究也表明区位优势在服务部门和制造业部门的差别较大。由于服务业生产过程包括前台活动和后台活动两部分,因此服务业直接投资可视为对两部分直接投资的总和。而服务前台活动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区别于制造业,服务后台活动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又与制造业相同。据此, 可以把东道国服务业吸引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优势分为一般区位优势和特殊区位优势两大类。一般区位优势是指对于服务业直接投资和制造业直接投资都具有吸引力的区位条件。特殊区位优势是指对于服务业直接投资具有特殊吸引力的特定区位条件。

根据上述对服务业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可将影响金融服务业利用直接投资的因素概括为:

(1)东道国的国内市场规模:GDP。

(2)东道国的开放程度:贸易依存度。

(3)贸易成本: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和通讯网络以及对某一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

(4)比较优势:劳动力的成本。

(5)人力资本:劳动力教育水平。

(6)东道国的政府政策。

二、中国金融业利用FDI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由于金融业利用外资数据统计时间较短,因此,在对中国金融业利用FDI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中时,我们运用统计方法和计量方法分别进行研究。

1.统计分析

由表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 金融服务业职工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

和金融服务业的开放程度是逐年增长和提高的。同时,伴随着这些要素的增长,我国金融服务业所利用的FDI也在迅速增加。也就是说,我国的市场规模、金融服务业的职工学历水平和贸易依存度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FDI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表2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政府制定了很多促进金融服务业开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水平,并且大力推动了金融服务业FDI的流入。2001年,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的FDI为35.3百万美元;入世后,到2002年,这一值达到106.7百万美元,增长了近2倍;并且随着我国入世所做的承诺和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开放,我国金融业FDI的流入更加迅速,2006年我国金融服务业实际利用的外资额为293.7百万美元(见表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激励政策和金融业的开放度确实提高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引资水平。

以上统计分析的结果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在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影响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FDI的因素。至于这些因素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FDI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将通过下面的计量分析进行进一步的检验。

2.计量分析

(1) 变量的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因变量(FDI):中国金融服务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

自变量:①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市场规模(MARK)。诸多实证研究表明,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国内市场规模直接的联系非常紧密。本文选取国内生产总值作为反映市场规模的指标。②基础建设状况(INFRAS)。完善的基础建设对于吸引外商进行直接投资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用金融业基本建设投资来考察基础设施对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③劳动力成本(SALARY)。通常认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主要原因在于较低的工资水平,为验证这一点是否适用于金融服务业外资,我们用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作为金融服务业劳动力成本的代表性指标。④人力资本(HC)。与制造业相比,服务业对人才的要求更高,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人才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本文选取了金融业职工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作为研究变量。⑤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开放程度(OPEN)。衡量一个国家对外开放的指标通常是该国的国际贸易水平。本文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贸易依存度来大体反映其开放程度(贸易依存度=进出口贸易额/GDP)。⑥政策变量(D)。Dt为中国的政策变量,取Dt=0,t<2002;Dt=1,t≥2002。

我们可选取样本区间为1998―2007年。数据由1998―2007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中国金融年鉴》整理而得。

研究模型如下:

FDI=f(MARK,INFRAS,SALARY,HC,OPEN,D)

++ ++ +

(公式下的正负号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预测影响)

在对模型进行拟合时,为了消除回归方程误差项的异方差性,自变量和因变量均采用其自然对数形式(政策变量除外):

lnFDI=α0lnMARK+α1lnINFRAS+α2lnSALARY+α3lnHC+α4lnOPEN+α5D+ζ

(2)模型回归分析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我们首先看一下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从表3各自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可知,各自变量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多重共线性的问题。为了消除多重共线性带来的不良后果,在以下模型拟合过程中采用逐步回归法对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数理分析。

由于时间序列数据可能存在非平稳性,本文用协整检验验证各自变量与因变量FDI的关系。而协整检验需要非稳定时间序列同阶协整,因此作者先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对模型中的六个变量原序列与一阶差分作单位根检验(Unit Root Test)。ADF平稳性检验结果见表4,由表4可知变量lnFDI、lnMARK、lnINFRAS、lnSALARY、lnHC、lnOPEN的水平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而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即都是I(1)序列,满足协整条件。根据自变量与因变量一元回归拟合优度的高低,我们依次引进各自变量对因变量进行协整分析,顺序为:D、OPEN、MARK、SALARY、HC、INFRAS,最后的拟合方程为:

由表6的检验结果我们得出: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开放程度、政府的激励政策和人力资本确实是影响金融服务业利用FDI的重要因素,它们都推动了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以及引资水平的提高。

3.实证结果分析

(1)回归结果显示,投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FDI与我国几年来对金融服务业的激励政策、金融市场的市场规模、开放程度、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呈正的相关关系,与金融业劳动力成本呈负的相关关系,这与我们前面的理论和统计分析是一致的。

(2)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市场规模对于其引资规模的贡献很大,市场规模扩大10%,金融服务业FDI将增加37.35%。外资进入中国,更多的是看中了中国巨大的市场和经济增长的潜力。同时,我国市场规模的提高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增加我国金融服务业自身对外资的需求。因而,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外资就会大量的涌入。但是10多年来,金融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变动很小,占GDP的比重一直较低,产业结构亟待升级。

(3) 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度也是影响外资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因素,其开放度提高10%,金融服务业利用FDI就会增加20.75%。回归结果表明,金融服务领域开放程度低是造成我国金融业利用外资规模偏小的重要原因。今后,随着入世承诺的具体实施,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引资规模必然会有很大的提高。另外,我国政府对于金融业发展的激励措施同样对其引资产生了重要的正面影响。

(4) 回归结果表明,金融服务业引资规模与我国的人力资本存在正的相关关系,但是二者的相关性不太强。这说明我国金融业职工的学历水平对金融服务业FDI的流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说明,中国金融业仍然是粗放式经营,对人才要求不高。

(5)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FDI与我国的基础建设状况也存在正的相关关系,同样其相关性也不是很大。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业不像制造业那样对交通等硬件设施的要求较高,反而对网络等软件设施更为依赖,而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软件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对金融业FDI的流入起到其应有的推动作用。

三、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理论和实证分析可知,我国金融服务业利用FDI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引资规模,我们建议:

1.扩大金融市场规模,促进金融结构升级

由于我国市场规模对金融业利用FDI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因此,我国应该继续发展经济,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同时为提高金融业在GDP中的比重,我国还应该促进金融产业结构升级。在此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活跃的因素是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和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动力,是金融发展的灵魂和主线。我国应通过规定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鼓励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金融技术的不断创新,来提高金融结构转换的能力、速度与效率,进而实现金融创新和金融产业结构的升级。

2.加强政府对金融服务业的激励政策,提高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度

我国应遵循WTO倡导的贸易、服务的全球化和自由化,继续推动金融服务的开放与发展;应当负责任地遵守加入WTO的基本承诺,在减让表的范围内维持对外资金融机构必要的审慎准入限制,在减让表范围外的金融领域,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与中资机构一样,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同时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还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还不足,现阶段还不具备应对金融服务业对外全面开放的能力。因此,政府还应该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相关的政策保护本国的金融机构以维护金融安全。

3.加大金融科教投入和金融人才培养力度

理论分析表明,国际金融服务领域对就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要求很高,金融人才将是未来金融服务领域竞争的焦点。但目前我国金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较低,服务价格偏高,竞争力弱。因此,有必要继续推行金融人才战略,多渠道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建设。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定期培训,鼓励和督促员工不断进行观念和知识更新,培育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加大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优化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以使我国金融服务机构在与外资机构竞争时立于不败之地。

4.完善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其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软件设施。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信、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相比之下,我国的金融业基本建设投资还不足,尤其是通讯网络等软件方面还很薄弱。因此我国必须为金融服务产业建设一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加大对金融服务业软件设施方面的建设与投资,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金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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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Using FDI in China's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FANG Hui,LI Jian-ping;ZHANG Bei-bei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Shandong Jinan,250014,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post-WTO era and the accelerating of liberalization of financial service trade, the study of FDI in China's financial industry and financial service trade becomes more and more urgent.Through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the scale of China's financial service market, trade dependence, the states of infrastructure, human capital and incentive policies of Chinese government a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FDI in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The labor costs of China's financial service industry and its level of using FDI are negatively correlated.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policy and recommendations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empirical analysis.

第5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记者了解到,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之前,CBD所有规划在建的重点项目都将竣工。除了人们期盼中的央视大厦、国贸三期、财富中心、万达广场等极具现代建筑风格的项目外,更为完善的现代交通路网体系、市政基础设施、地下行人系统、CBD核心区、商业配套设施等等,也将在古老的北京向世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一个现代版的“清明上河图”指日可待!

朝阳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成立

7月16日,朝阳区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举行了揭牌仪式。朝阳区区长程连元在发言中说:“朝阳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成立,将为朝阳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将逐步建立健全金融服务工作机制,为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朝阳金融产业的发展和腾飞。”

今年以来,入驻CBD区域的法人单位数量稳步增加。截止到2007年一季度,入驻CBD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共计4470家,同比增加了669家。其中服务业企业约占入驻CBD全部法人单位的60%,是CBD的主导产业。CBD功能区金融产业发展吸引力不断增强,德意志银行、纳斯达克和纽约证交所等相继入驻,经营性金融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占全市的70%以上,CBD功能区已经成为首都金融业机构最多、门类最全的区域。1-5月,CBD功能区实现税收86.1亿元,同比增长13.7%,占全区税收的63%,形成的区级收入占全区的43%。

经过几年的建设发展,北京CBD所承载的功能、所发挥的作用已经显现。目前北京CBD及周边聚集了104家经营性金融公司,109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其中金融企业总部达34家。尤其是去年12月11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来,外资银行在华发展格局发生重大调整,今年外资法人银行注册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截至目前,落户我市的6家外资法人银行中有4家已基本确定落户朝阳,分别是德意志银行、韩国韩亚银行、新韩银行和友利银行,占北京市的67%,朝阳区吸引外资银行注册法人机构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外资法人银行争相落户朝阳也吸引了其他金融机构再次聚集我区,仅今年上半年,就有安邦财险、中意财险、民生人寿保险、韩国现代财险、人保财险、阳光人寿保险、都邦财险等纷纷在我区成立金融总部;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北京分公司入驻招商局大厦,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都邦财险北京分公司入驻我区,中英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也迁入我区,并将结算中心设在北京CBD区域内,法国再保险公司由北京代表处升级为北京分公司;纳斯达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迁入国贸,并于4月3日晚在北京“遥控”敲响开市的钟声。

随着北京CBD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CBD的产业得到迅猛发展且态势良好,北京CBD初步形成了以国际金融产业为龙头、文化传媒产业聚集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金融企业总部聚集态势明显,北京CBD已经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分行、分公司云集阶段,进入了发展总部经济和强化金融服务功能的阶段。

为进一步优化朝阳区金融产业环境,加强金融工作力度,促进区域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今年3月,朝阳区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区政府金融办)正式成立,作为朝阳区政府负责金融服务的工作机构。

区政府金融办的主要职责包括:配合市金融监管机构,贯彻落实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修订促进全区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区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配合CBD和金盏金融服务区的发展,指导、支持CBD金融商会工作,推动金融创新;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对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配合解决金融产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工作;还负责与市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第八届北京CBD国际商务节开锣

据悉,第八届北京CBD国际商务节将于9月12日至15日举办。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和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全面开放,朝阳区作为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和奥运主会场所在地,日益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第八届北京CBD国际商务节结合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朝阳区“三化四区”建设的推进,通过组织高层研讨、成果展示和商务文化等活动,突出“奥运•环境和谐•发展”主题,对城市发展环境、奥运服务环境、产业政策环境及未来远景展望等进行全面展示,着力推进奥运、CBD、电子城三大功能区发展,全面提升朝阳区作为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中国与世界经济联系的重要节点、对外服务业发达地区、现代体育文化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城市功能。

第6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商业银行简介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主要目的是获取利润,商业银行属于货币经营企业。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主要有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中介和信用创造这四个基本职能。

二、金融服务的概念及特征

对金融服务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的二十年代,到目前为止对金融服务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说法。将保险,银行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看作金融服务统一提供者进行的定义。包括所有银行服务,所有保险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金融服务为商业银行提供金融工具的服务界定。

金融服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是商业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重要环节,是效益和资源。与有形商品的市场营销相比,金融服务营销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般情况下采取契约文书和账簿登记等形式,不容易被感知;人是金融服务的对象与主体,服务品质的差异性既由服务人员素质的差异所决定,也受顾客本身的个性特色的影响;在金融企业中,一线员工是营销活动的主体,所以,顾客的满意程度直接受这些员工的素质的影响,可见内部销售与外部销售都属不容忽视的。商业银行要发展,必须注重培养忠诚度的客户。吸引新客户,留住老客户,培育顾客忠诚,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金融服务的服务人员方面,金融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问题。在我国, 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整体素质虽有所提高,但从跨行与行内看来,服务人员的素质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服务质量也受到了影响;柜面服务人员的奖罚不到位,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服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在服务时难免显得态度不好,给客户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商业银行的收益和形象;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缺乏理财意识,服务技能的欠缺和服务技巧的低下也给公司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在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方面,金融服务的创新工作大都停留于表面,没能发挥它真正的作用,客户金融意识,金融产品的利用率和客户的金融意识都非常的低下,致使新推出的产品无法走向市场,这样既大大提高了成本,效益又很低;在金融服务中间业务的收费方面,一些不知名的中间业务费用使消费者难以接受,有时甚至消费者不明不白地就发现自己存款金额减少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代收这方面还是有待改善的。

在金融服务手续方面,如今金融服务的手续效率比较低下,过程比较烦琐,银行员工办理业务速度也比较慢,使顾客心生厌倦,此外,虽然现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几乎已经在很多地方都有,但是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利用率还是比较低的,这也给等柜台造成了压力。

四、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创新的对策

在金融服务的服务人员方面,需要注重对金融服务人员素质的培养,抓优质文明服务规范,为服务创新打好基础,负责人作为部门服务第一责任人,更加要加强自身的素质,做好带头工作,加强新业务的培训学习,加强服务文化培训,督促员工做好规范服务;对服务人员奖惩分明,做到责任到人,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努力调整人力资源结构,增强理财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技巧。

在金融服务创新工作方面,首先要对服务的对象进行创新,每个地方由于地域特色、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客户构成也不相同,所以应该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服务,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界定合理的适合自己的客户群体,进行针对性的创新,确保创新的质量和创新的效果。

在金融服务方面,加强网点人力资源整合,进一步推行综合柜员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网点营销力量减少操作岗位,大力发展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电话银行为主体的电子银行分销渠道,建立一个客户界面一致,业务渠道多样,技术平台统一,前台系统互动和后台系统共享的电子银行综合业务系统,实现电子银行业务一体化发展;对于客户不满意的地方,提出问题的,要及时给予解决,改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的效率。

此外,还要通过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员工学习与相互交流,强化客户服务理念,使得员工有自觉服务的意识;通过减少管理层次,使信息传递速度加快,信息失真率降低,增加对员工的授权,让员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信息中断与服务延迟;通过借助文化的力量使服务意识渗透到每一个员工的精神中,使优质服务行位在每一个工作细节和每一个岗位中都得到体现;提高员工忠诚度与满意度,提供给员工继续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加强内部营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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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柏熹,潘文波,赖志坚.创新成效显著深度仍需提升[J].深蜘I金融,2007(02):32-35.

[4]孙宏.我国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管理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05.

[5]唐宏雁.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营销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3(02):3-6.

[6]何剑,冯宇彤.金融服务营销的特征与策略运用[J].商业时论,2005(24):52-53.

[7]章晔.金融服务利润链中的顾客满意度研究——个浙江省银行业顾客实例[D].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11):12-13,52-56.

第7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区域差异;主成分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3(3)-0059-05

一、引言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优质、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农村仍有1696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营业网点。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在以上现状和背景下研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区域差异及形成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农村金融服务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构建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量化评价与分析。如孙翯和李凌云(2011)运用层次分析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的整体和地区情况进行了分析,结论是我国不同的省份和地区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状况存在着差异并且农村金融服务与地区经济因素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李明贤和李学文(2008)从存款、贷款、汇总和保险等方面,综合考虑供给和需求,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农村金融覆盖面进行衡量。杜伟等(2011)在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横向和纵向比较提供测算的依据。二是对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相关的政策与建议。如唐青生等(2010)对云南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空白网点建设问题,提出了财政金融扶持政策与建议。赵延平(2011)提出构建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均等化的重要性,并从政策性与商业性矛盾、贷款门槛、政策性短板和金融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章俏慧和金献幸(2011)对温州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分析,探寻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中存在的障碍,为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借鉴。以上两方面的研究对农村金融服务评价与分析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借鉴与帮助,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应用主观赋值法确定农村金融服务的指标权重,导致评价与分析的结果带有人为主观的影响;二是缺少对农村金融服务区域差异影响因素的分析不足,针对各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区域差异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建议较少。

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做进一步研究,一是应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农村金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进行评价,以避免人为主观确定指标权重,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二是应用Pearson相关系数及其检验对不同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区域差异形成的因素进行判断与分析,为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建议提供基础。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的区域差异分析

(一)指标设计与数据来源

1、指标选择

本文选择三类8项具体指标来对2010年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指标是为农村经济主体(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点和人员数。金融服务包括基础性金融服务(存款、贷款和保险服务)的覆盖状况,用人均数反映各省的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状况。农村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理论上应包括存款、贷款和保险服务的覆盖范围,但因数据的可得性和贷款业务对农村经济主体(农户和中小企业)的生产具有最重要影响的作用,所以本文选择农村地区获得贷款的农户占比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占比两项指标代表农村金融服务覆盖范围。

2、数据来源。本文以2010年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和数据不全的上海市)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银监会网站和中国农业信息网。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二)指标权重的确定

主成分分析法是研究多变量族的少数线性组合(新的变量族)来解释全部变量的协方差结构,挑选最佳变量子集,简化数据,提取变量间关系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法,新变量之间不相关,新变量方差尽可能大,但新旧变量方差和保持不变。主成分析分法的分析步骤比较规范,各原始指标的权重确定不带人为主观意识,比较客观科学,便于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其步骤如下:

1、指标标准化采用如下公式:

标准化公式:X= (1)

2、计算标准化后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R,求特征方程λI-R=0 的非负特征根和特征向量。

3、通过λi计算各主成分的贡献率,为第i个主成分的贡献率,该值越大,则说明该主成分概括各指标数据的能力越强,m为全部主成分的个数。表示前k个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k的选择一般是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大于85%或特征根大于1,就认为前k个主成分已基本反映了原始变量的主要信息。

4、将得到的特征向量与标准化后的数据相乘,得主成分Fi(i=1, 2, 3… …k)表达式和分值。

5、计算主成分综合评价结果:

其中λi表示第i主成分因子的特征值。

(三)测算结果与分析

应用SPSS16.0软件进行主成分的选取和用excel计算主成分分值。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得到主成分矩阵、特征根、方差贡献率,见表3。

本文主成分的选择以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81.3%和特征根大于0.8作为标准,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选择4个主成分能够反映原始数据的主要信息。综合计算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价得分并进行了分类,见表4和表5。

从表4和表5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存在区域差异。具体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地区(分值在0.4-1.0之间),包括浙江、内蒙古、北京、天津、江苏和陕西。第一类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开展和服务的覆盖面等方面都优于其他地区;这类地区一是经济发展地区,如浙江、北京、天津和江苏。二是在某类农村金融服务业务表现突出的地区,如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陕西省因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指标突出,而内蒙古自治区因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和人均农业保险费收入两项金融服务业绩突出,所以综合得分排在第一类区域。

第二类地区(分值在0.15-0.4之间),包括新疆、辽宁、吉林、山西、福建、湖南、广东、海南、、黑龙江、四川、山东、青海、河北、宁夏和江西省,第二类区域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介于第一类和第三类之间。

第三类地区(分值在0-0.15之间)。包括重庆、湖北、甘肃、云南、河南、安徽、贵州和广西。第三类区域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人员配备和业务覆盖面等方面农村金融服务相对较差的区域。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基本影响因素的选择

1、农村地区百元GDP贷款贡献率(Lgdp)。农村地区百元GDP贷款贡献率是指农村地区各项贷款与农村地区GDP的比值再乘以100。这个指标能够反映金融机构贷款服务投入在某地区能够带动其经济增长的程度,表明该地区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代表经济金融化的程度;经济金融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是金融资源聚集地区,金融机构属企业性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将增加该地区的金融服务。

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Inc)。根据Kempson and Whyley(1999)研究认为随着收入的增加,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会相应增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能够反应农村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会直接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3、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Ac)。即农业产值占地区总产值的比重,农业产值占比从侧面反映了地区第二、三产业所占的比重,即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第二、三产业发展能够促进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

4、农村居民消费水平(Cons)。农村居民消费水映农村地区居民的消费倾向,如果农村居民消费倾向意愿强烈,对金融服务,如储蓄、贷款、汇总和保险等服务的需求较旺,故引入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因素。

5、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Edu)。一般认为受教育水平会对金融服务需求有影响,受教育水平越高,越容易接受和使用各类金融服务,会促进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

(二)测算结果与分析

本文应用Pearson相关系数及双边检验(Two-tailed)来判断影响各地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因素。应用SPSS16.0软件得到以下结果。

1、农村地区百元GDP贷款贡献率(Lgdp)对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Lgdp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相关系数为0.38,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农村金融效率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之间密切相关。如浙江省农村地区百元GDP贷款贡献率118.9,说明浙江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广度和服务深度较强(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价得分为0.8276),经济的金融化程度高;反之河南省农村地区百元GDP贷款贡献率仅为21.79,河南省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分为0.0987,金融贷款服务资源效率低,金融机构缺乏对该地区金融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该地区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较低。

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Inc)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Inc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分的相关系数为0.68,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对农村金融服务有明显的促进影响,也进一步证明金融服务需求是居民收入的正函数。金融服务的提供是以经济需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基础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决定了其在满足自身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层次的金融产品能力。

3、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Ac)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Ac对农村金融服务评分的相关系数为-0.522,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农业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与农村金融服务呈负相关关系,即农业产值比重较高的地区的经济结构中第二、第三产业比重较低,农村金融需求有限,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低,金融产品单一。

4、农村居民消费水平(Cons)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Cons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分的相关系数为0.684,在1%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对农村金融服务呈正相关关系。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较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很旺,有利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提供。

5、农村劳动力的受教育水平(Edu)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Edu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分的相关系数没有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对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分的影响并不显著,原因是我国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全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为8.32年,各省、市、自治区农村劳动力受教育水平数据的标准差为1.14,差异较小。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影响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主要因素有农村地区百元GDP贷款贡献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业产值在总产值的比重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区域差异,因地制宜地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变化实际特点,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当地实际、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重在实际效果。要坚持优化服务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运用现代商业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改进和提升面向“三农”的金融服务,审慎稳健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合理分散金融风险。

(二)不断引入竞争机构和竞争对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效率,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从农村金融服务的状况的影响因素上看,百元GDP贷款贡献率是重要的影响因素,金融机构要服务于农村、农民和农业,但是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服务“三农”的基础,所以需要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通过放低金融进入门槛,让更多的新型金融机构不断参与农村金融各项服务。竞争机制的形成,能够促进金融资源通过竞争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三)扩大农村保险服务的业务范围,不断提高保障

农村保险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农民对小额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的需求都有较强的愿意,保险业务的拓展,一方面可以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提高利润;另一方面对农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都有很大的稳定作用。

参考文献

[1]杜伟,熊学平,石礼娟.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探讨[J].中国农村金融,2011,(1):48-50。

[2]李锋.农村居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需求与意愿的实证研究[J].西部金融,2012,(8):26-31。

[3]李明贤,李学文.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的现实考量与分析[J].调研世界,2008,(8):17-22。

[4]孙翯,李凌云.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状况分析-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经验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1,(4):131-137。

[5]唐青生,陈爱华,袁天昂.云南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与网点覆盖建设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8):

179-184。

第8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服务者;金融消费者;说明义务;诚实信用;实质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73-02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指金融服务者在缔约阶段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解释的法定义务。如同权利的产生与行使须具有其正当性基础,义务的要求与规范同样需探寻其存在之缘由。作为金融服务者法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缔约说明义务的提出有其法理依据。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依其字义,即一方当事人应遵从诚实准则行事,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对此的合理信赖应予以保护。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的理念体现为顾及他人之精神、人人可期待之交易道德基础以及公平之衡量[1]。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主要包括:(1)指导之功能;(2)修正之功能;(3)创设之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是法官进行价值判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甚至被称为现代民法中的“帝王条款”[2]。现今,世界各国均对诚实信用原则明文规定,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而且日趋呈现扩张趋势。我国传统文化向来推崇诚信观念,立法上对此也予以确认,《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将该原则具体化制度化。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派生法则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商品交易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商品交易是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以金融商品为标的的交易。金融商品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呈现出信息化特征,因此,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消费者无法像传统有形物消费一样,通过商品的外观确定其品质,只能依赖金融服务者的说明来了解金融商品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是否交易。实践中,许多金融服务者出于对利益的追逐,滥用优势地位,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不实说明、不当劝诱,误导金融消费者交易,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需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其基石,只有诚信才能获得公众的信赖与信心。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成为维系金融商品交易的基础,无论是金融服务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应当本着良好的主观心态,实施良好的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本文认为,金融服务者的缔约说明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派生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金融商品交易领域的具体化。在缔约阶段,金融服务者应当善意地积、极地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金融商品的内容结构、交易风险以及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等足以影响缔约的重要事项,以确保金融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调整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同时,禁止金融服务者以欺诈、不当劝诱等不诚信方式销售金融商品,以保证公平交易。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金融商品交易缔约过程的控制,目的在于弥补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意思自治,从而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实质正义价值的要求

(一)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化

传统合同法强调形式正义。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根本理念,是古典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在18、19世纪自由主义的全盛时期,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完美法则,成为了达到正义的万能钥匙。然而,古典契约自由原则忽略了以下两点:第一,具有法律上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事实的不平等;第二,基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所谓自由缔约的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做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它追求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这必然导致这样一种事实发生:凡是由具体生存的各个人抽象而来的法律人格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契约即行成立。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这就形成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处于分离对立的状态,使平等的理想状态出现了缺陷[3]。片面追求形式上平等,忽视实质上不平等,只能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往往会导致实质非正义的出现。

顺应对弱者保护的呼声,新自然法学派中的正义论者认为,要以公平的正义在社会成员之间重新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亦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也就是说,要对绝对的合同自由进行限制,将实质正义引入合同法领域,用以弥补合同自由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弊端和缺陷,实现从形式上的平等过渡到实质上的平等,形成现代合同自由原则。现代合同自由原则不仅保护个人利益,更强调保护社会利益,此时的合同自由是相对的,是要兼顾合同正义的合同自由。当合同自由的运用无法导向社会正义时,局部的、个人的合同自由失去原来绝对的支配地位而让位于全局的、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合同正义[4]。国家参与将消除合同自由的消极方面,保护合同当事人中的弱者,使合同关系达到最大程度的公正,从而使社会经济关系实现协调发展。因此,现代契约法的问题不再是契约自由,而是契约正义的问题了,法官、学者和立法者(开始)不断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抛弃形式正义而追求实质正义[5]。

(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实质平等地位,在缔约阶段,他们各自收集、处理、分析与缔约相关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自己决定缔约与否,一般不会产生说明义务,合同的意思自治会导向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实质不平等地位,对于缔约重大信息处于严重不对称状态,在此基础上还要强调自我决定、意思自治,就必然会背离实质正义价值。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然而他们的经济地位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更重要的是,无论在缔约信息占有还是缔约信息处理上,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对于缔约重大信息掌握存在明显差距,双方不具备平等的谈判能力,无法实现自我决定,此时,意思自治的适用只能导向非正义的结果。这就要求国家对于意思自治的保障由消极走向积极,对于金融商品交易进行干预,通过倾斜性权利义务的配置,达到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

国家法介入合同的过程是实质正义的要求。国家介入合同具体地表现为交易内容的控制和交易过程的强制[6]。罗尔斯认为,解决正义问题的最佳选择就是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理念来设计社会关系,以便达到“无论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目的。因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在事先不存在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的遵守,由其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正确或应当,而不管该结果的具体内容如何[7]。而且,与交易内容控制相比,程序控制是对合同自由最大限度上的尊重,它通过规范交易过程尽量使当事人处于比较接近的交易能力状态,恢复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地位,保证起点的公平,这与自由竞争是相适宜的[6]。

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法律对于金融商品交易进行的程序控制,通过金融服务者在缔约阶段,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解释,确保金融消费者充分知晓其欲购买的金融商品与相应的金融服务,平衡双方信息不对称状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实质平等的地位,从而实现实质正义。如果法律不要求金融服务者承担缔约说明义务,不仅无法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无法避免金融服务者在利益驱动下,进行选择性说明,即仅向金融消费者片面提供有助于获利信息,屏蔽对其不利信息,误导盲目消费。因而,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是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综上所述,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具有坚实的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是实质正义价值的表彰。金融服务者在缔约阶段,应当就其销售的金融商品及其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解释。

参考文献:

[1] 于海纯.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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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J].中外法学,1997,(2):24.

第9篇:金融服务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农村;农村合作金融;创新

新农村法制创新要坚持以农民为本,切实维护农民的权利。现代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总书记曾在2007年说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工作正有序进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它们在为农村经济及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税收等方面做出出贡献的同时,却未得到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应有的地位,其应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寻求法律的支持、保护和监督,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新体制的建立和稳健运行,已成为法学界和金融界人士的共识。

一、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联性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目标。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五个方面进行了形象的解读,认为生产发展就是“人人有事干,户户有钱赚”;生活宽裕就是“吃住不用愁,医学不用忧”;乡风文明则指“邻里如一家,遵纪又守法”;村容整洁就是“村村美如画,庄庄开鲜花”;管理民主即“村官拿意见,村民说了算”。这20个字的目标显然说明,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通过推进新农村建设,可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城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就显得非常明显,而农村合作金融完善了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完善的金融服务,离不开合作金融。

新农村建设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业务单一,管理粗放,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已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活动主要是为城市工业发展动员储蓄,其逻辑结果必然是农村地区成为城市和工业发展的净资金提供者。因此,加强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迫在眉睫。法制是现代金融的基石,所以,要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必须相应地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加有必要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合作金融法制创新。

二、新农村背景下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了。然而,无论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了。农村金融是农村这一特定领域内货币流通、资金运动与信用活动的总称,即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为适应农村地区需要设立的彼此分工又相互联系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总和,便构成农村金融范畴。相对于城镇金融,在服务的对象、经营环境和经营业务等方面,农村金融具有其独自的特征。法制创新要符合这些特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的根本,如果拥有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农民能够依法行使民利,就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巨大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更好的发展和前途。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保障,法制创新是合作金融功能实现的保证。只有以法制治理农村,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农民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民主法制是整个社会关系平衡器的核心,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处于关键地位,起着支配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否能够实现关键取在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制。

现如今农村社会有着复杂的社会分工和人际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和制度来调整和支配,法制是组织农村社会关系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方法。法制的作用是多效的,它既能够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也可以突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同时还可以为制裁不履行责任者提供法律根据。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之路

目前农村落后的法制现状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并从体制上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面,就是要求我们要不断更新观念。”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与“三农”有关的法律制度,其中就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法制。新农村建设的法制创新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健全和完善与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法制,解决农村、农业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的问题,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农村合作金融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在立法观念上要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解决好农民平等参与金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农村、农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农民根本利益,反映社会主义性质,维护农村合作金融秩序的良法。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新农村要求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使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要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二)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巩固农村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民主政治作基础,否则法制就是空中楼阁。村民自治尚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落实这一民主政治的有效措施,就必须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式,动员和组织农民积极投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要认真抓好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基层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和落实村民自治,还要解决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的关系。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实现对乡村事务的领导。二是要改变领导方式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更好的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三是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格依法行政,确保基层干部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要将依法行政作为评议考核基层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是否依法行政作为干部是否称职、能否升迁的重要标准。谁在工作中出于个人意志,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欺压群众,损害农民利益,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警告的警告,该撤职的撤职,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姑息迁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坚持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乡村干部手中同样有权,不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样导致腐败。因此,要确保乡村干部依法行政,同样需要监督。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县、乡人大的监督作用,实行多渠道的有效监督,确保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掌权为公、用权为民。

(四)树立司法权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加强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确保法律在农村能够有效地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在农村能真正确立,确保司法机关能给农民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法被信仰,我们就不必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怀疑任何个人、团体甚或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就是法律执行乏力,由此导致主体对法律在整体上尚没有形成信任感……”一旦法律能够有效地严格执行,司法权威确立,能够给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他们自然会信仰法律,走出宗族的束缚,自觉走依法治村之路。

四、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制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1912年,奥裔美籍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首次提出了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函数,即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是金融法制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主要相联系的地方。区分这两个概念有助于我们分清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所谓金融创新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要素的重新组合,以满足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同时获得潜在的金融利润,它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业务创新、经营理念创新、组织机构创新等多方面的创新。金融创新是以传统银行业务为依托,不断开发出新的业务品种、新的金融工具,使银行服务领域不断深化,服务方式不断更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的过程。由此可见,国家非常重视金融创新,并将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看作金融工作的重点。这无疑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指明了方向。

金融法制创新是法学上的术语,重点是法制,而金融创新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注重经济。金融创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需要有调整后的金融监管立法予以引导和保护。金融创新的结果,一方面是增加了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使金融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并带来金融业的竞争与繁荣;另一方面是逃避金融管制,使金融监管制度丧失应有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对此课题的研究现状来看,普遍缺乏对未来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保护的制度创新研究。法制创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前提。总书记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样看来,新农村中的“新”,关键是为“三农”提供新的法律与制度,所以新农村建设需要更进一步的的法制创新。研究金融创新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研究法制创新的法学理论,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探讨既能有效地鼓励与支持创新,又能预先应对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关金融法制问题,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