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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精选(九篇)

国际经济

第1篇:国际经济范文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学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一门系统的和独立的理论,它的出现大约在本世纪四十年代,即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学派兴起后不久,几十年来,国际经济学研究吸引了西方许多经济学者的注意力并不断得以发展,新的方法和学说层出不穷。国际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国际金融理论和国家货币政等。最近几十年来,在以克鲁格曼、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的推动下,国际经济学一般理论各个方面方面均获得了持续和富有成效的发展。

一、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1、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H-O-S理论一直占据中心地位,但是“里昂惕夫之迷“的存在使之陷入了困境。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经坚持并继承了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认为贸易的真正来源在于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并非资源禀赋的差距。新李嘉图主义以一种比较动态的、长期均衡的分析来解释国际贸易。新李嘉图主义贸易理论把收入分配置于整个的突出位置,并贯穿分析的始终。

新李嘉图主义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李嘉图理论不同主要在于:李嘉图是从各国生产的角度即从各国的生产特点不同和劳动效率的高低不同上来解释比较优势的差异;新李嘉图主义不仅从各国生产的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的比较优势的差异,而且,同时强调要从各国分配领域、从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分析和比较各国比较优势的不同。

新李嘉图主义的代表斯蒂德曼认为他的贸易理论是把分析的重点放在贸易与被生产的生产资料、利润、工资和经济增长的联系上,特别地,斯蒂德曼强调了收入分配在其理论中的突出作用。按照新李嘉图主义的价格决定方式,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是生产资料投入系数,劳动投入系数,分配率。由于一国生产某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是由生产技术、分配关系(表现为利润率、利息率和工资率)、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程度等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因此不同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的差异不仅表现在生产技术、生产条件、劳动效率等差异上,而且不同国家由于分配关系的不同也会导致产品的比较优势不同。而影响分配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影响是经济增长、经济发展程度。这样,处于不同经济增长阶段、处于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生产某种产品的比较优势就自然不同。

2、克鲁格曼的贸易理论思想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以李嘉图以要素禀赋差异为基础的“比较优势”原理为代表,但是实际国际贸易中大量贸易是发生在同类产品内部,70年代末以来,保罗·克鲁格曼提出“规模经济作为国际贸易产生原因”的解释,他在产业内贸易理论有关基本假设和结论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深入阐述了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成功的解释了战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保罗·克鲁格曼的新贸易理论以成熟的垄断竞争模型(张伯伦垄断竞争)来分析规模经济以及产业内贸易。

克鲁格曼认为在“张伯伦垄断竞争”模式下的市场体系中,产业部门的扩张是通过厂商数目的增加(更大的规模经济)相结合而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每个国家都以其生产的产品供应世界需求,因而我们就得到了双向的产业内贸易,若各国拥有相同的要素禀赋,就不存在产业间贸易(各国生产等于本国消费量的竞争产品),而存在大量的产业内贸易。

张伯伦垄断竞争部门的更低单位成本的更多商品种类对每个工资收入者而言都是有利的,产业内贸易带来的社会净福利将抵消收入分配(要素价格)上的矛盾,从而使贸易自由化获得普遍支持。[2]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规模经济与多样化消费之间两难选择的模型,克鲁格曼建立了一个由规模经济而不是由要素禀赋或技术的模型,模型中假定规模经济内在于厂商,分析方法去分析规模报酬递增条件下的国际贸易,最终得出结论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相反,由于与劳动力增长和区域聚集类似的贸易效应,贸易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严密、有说服力的收益递增条件下的贸易模型是可以建立奠定了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在贸易理论中的地位。

克鲁格曼又考察了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与贸易型式的关系。竞争的经济被允许贸易时,即使它们有着相同的偏好并从贸易中得益。克鲁格曼又发表了《产业内专业化分工与得自贸易的利益》该理论模型从根本上打破了传统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这两个基本假定,使新贸易理论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二)新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

贸易政策理论是较早发展起来的国际经济学理论之一。早在本世纪20年代末,作为“新重商主义”的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就指出:“政府的机能不能不扩大,这从19世纪政治家来看,或从当代美国的理财家来看,恐怕要认为是对于个人主义之极大侵犯,然而我为之辩护,认为这是一切现实的办法,可以避免现行经济形态的全部毁灭。”[3]在国际贸易方面凯恩斯主张政府干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利用贸易顺差保持国内充分就业。

本世纪70年代之后,新自由主义占据了经济理论的中心位置,主张政府应该对国际贸易进行适度的干预。作为其中的代表弗雷德曼认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经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时常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4]

1、贸易保护理论的新发展

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纷纷出现。DominickSalvatore在的《国际经济学》一书中列出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自动出口限制,技术、行政与其他法规限制、国际卡塔尔、倾销、进出口补贴等。[5]目前较为代表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包括: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保护论以及环境有限新贸易保护论。

1994年,英国学者蒂姆·朗和科林·海兹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一书中提出,地区经济主义新贸易保护论“旨在通过减少国际贸易和对整个经济的重新定位及使其多样化,让它朝向地区或国家内生产的最大化方向发展,然后以周边地区作为依赖对象,并且只把全球贸易作为最后选择。”[6]其代表人物是英国学者蒂姆·朗和科林·海兹。

他们认为在目前的世界环境中,自由贸易所带来的问题比其期望解决的问题多,鉴于自由贸易无法解决贸易与发展、贸易与环境等问题,因此必须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取代它,新贸易保护主义主张:首先要加强地区间合作,实施新型的地区主义“自力更生应该成为国家内部以及一个地区的国家之间的一个共同目标,这样可以使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满足需要和提供服务,如果经济活动市委自力更生提供服务,那麽他们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就会降低,经济增长会受到无情竞争的影响也会减少,当生产和就业必须一致为了满足地方需要而服务时,就应该重新将经济活动定位,使其摆脱出口导向的模式。”[7]

实行地区性贸易保护主义后,既可以利用本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福利,又可以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结构中的不利地位,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主张为使地区经济发展,来实现贸易平衡和保护世界环境,这就需要一国根据预期的出口量控制进口量并且要使两者严格平衡,并制定高标准的进出口限制规则。

国际劳动力价格均等化新贸易保护论的基本观点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如果西方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造成发达国家工人的工资水平向低收入国家的工资水平看齐,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实行贸易限制。进入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受到低增长和高失业率的困扰,增加了大工业的保护,抵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口,1993年发展中国家将近1/3的出口产品受到发达国家的配额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限制。

环境优先新贸易保护论主要表现在借保护世界环境之名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衰退的劣势产业,其主要论点是:由于人类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在国际贸易中应该优先考虑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为了保护环境任何国家都可以设置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污染产品进出口,同时任何产品都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

2、国际贸易的内生性增长的新理论

长期以来,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的增长可以带动国内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哈伯勒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国际贸易是新观念、新技术、新管理和其他技能的传播媒介,国际贸易可以充分利用没有开发的国内资源、刺激国内生产者提高效率,同时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贸易使劳动具有了经济规模性,因此国际贸易可以称为“经济增长的动力”。

为了从国际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角度进一步揭示国际贸易产生的正面作用,经济学家罗莫和卢卡斯提出了内生性增长理论,他们认为一国减少贸易壁垒并促进国际贸易后,将长期取得加快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效应,这主要因为国际贸易可以使该国加快技术引进、吸收、开发以及创新过程,扩大生产经济规模,减少价格扭曲提高资源利用率等[8]。

3、不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新贸易政策理论

不完全竞争的贸易政策理论认为市场结构的类型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贸易形式,因此依据国内外市场结构的状况来选择指定贸易政策可以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80年代初以来,以布兰德、斯本色、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以“战略性贸易”为核心的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认为,在规模收益可变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政府干预的贸易政策只要使用得当能够使一国从相对自由贸易中获益。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经济学家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讨论各种贸易工具如关税、配额、进出口补贴和进出口税等,在各种市场结构下的运用结果,得出了不同市场结构下应该运用的最佳政策工具,与此同时,他们还指出在寡头市场结构下,贸易政策可能会使干预者获得有利的“战略效应”,并通过抽取和转移他人经济利润以及获得更大的外部经济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9]新贸易理论对市场运行的优化、干预政策的制定等均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

(1)不同市场结构中贸易政策的制定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将其研究领域集中以下两种市场结构中贸易政策的制定上:

①考虑战略互动作用对出口市场的影响。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在假设一国市场上的国内公司具有市场力量,并同具有市场力量的国外公司竞争基础上,对政府施加的贸易政策如何影响公司行为以及市场运行结果进行探讨,这就是所谓“战略出口贸易政策”问题。对于战略出口贸易政策问题,他们根据80年代初提出的布兰德—斯本色模型,分析了寡占市场下厂商进入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和“一致性推测”的寡占行为,指出厂商进入的可能性进一步削弱了出口补贴促进进出口的作用,更多地加强了出口税收鼓励进出口的作用,同时“一致性推测”这种寡占行为对于自由贸易是最佳的。

②探讨国内市场上战略互动的影响。

他们在假设具有市场力量的国内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基础上,探讨政府政策的作用,这就是所谓“战略出口贸易政策”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克鲁格曼首先经过对外部经济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重新定位之后,提出了建立在外部经济基础上的“出口促进型进口保护理论”,即将外部的规模经济作为独立的幼稚产业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克鲁格曼建立了一个存在规模经济和寡头垄断市场下,以贸易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

通过这一模型可以看出,国内公司的边际成本与国外公司的边际成本成负相关,通过关税保护可以提高国外公司的成本。克鲁格曼还把研究与开发、学习效应与国内公司的边际成本联系起来,认为贸易保护会导致研究与开发的投入的提高,使得外部经济效益提高。[10]

(2)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

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等在对不同市场结构下的贸易政策工具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现有的不完全竞争的模型下,有关最佳贸易政策工具的选择方式:在国内外的市场结构均为完全竞争情况下,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优的,但是当一国商品的进口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时,关税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并提高福利;在国内外市场结构均为垄断竞争的情况下,贸易形式表现为规模经济与产品差异的行业内贸易,这时对差异产品征收最佳关税可以改善贸易条件和提高福利;在国内市场是完全竞争但国外市场是垄断情况下,可以通过将国外企业的超额利润抽取一部分作为关税;在国内市场是垄断但国外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则可依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采取关税或配额政策;在国内外市场都处于垄断时,可以依据不同的贸易模型如古诺双头垄断模型等制定不同的政策。

保罗·克鲁格曼则认为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能够设法保证占领本个某一市场的企业是本国企业而非他国企业,就能以牺牲他国的产业为代价,确保本国企业在这一产业领域内的发展,也能够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与福利。他与詹姆斯·布兰德合作发展了国际双头垄断模型,在这一模型的基础之上,他假设有一个本国厂商和国外厂商,在国内外市场中进行竞争,在本国开始征收进口关税的情况之下,外国厂商在国内市场的交货成本上升,其边际成本上升,本国厂商产量上升,边际成本下降,这将最终导致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中,本国厂商的销售量上升,外国厂商销售量下降,本国厂商不仅加强了在国内市场上的优势,也加强了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将在出口市场中获利。[11]克鲁格曼因此认为政府可以实行对每个产业加以保护的政策,直到该产业成本下降到具有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为止。

二、国际金融理论和政策

1997年发生在东亚地区并波及到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推动国际经济学界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国家货币政策、国际资本流动、汇率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和政策理论有国际金融安全、克鲁格曼的货币汇率理论、国际货币一体化等。

(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负面影响

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趋势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出一个重要特征,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分工的发展,经济国际化对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出了客观要求。随着电讯技术的普及和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跨国银行空前的海外扩张,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发达国家积极开拓、控制新兴市场等等,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迅速。此外,各国金融管制不断放松,国际投机活动的加剧,以及为逃避各国政府种种限制以取得自由化的举措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经过80年代的发展,到了90年代已形成了国际金融一体化一个高潮,对促进世界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般认为,世界经济一体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出了国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经济活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进而形成世界范围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整体。或者说,是指世界各国均参与全面的经济合作并到任何一国或经济领域的变动均会引起世界经济整体动状态。世界金融一体化是指各国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互相依赖、影响而产生的逐步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趋势。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表现是:各国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重点是离岸金融市场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证券投资国际化);资本流动自由化、国际化,这是世界金融一体化最突出的表现,它包括货币兑换自由、资本在行业间转移自由和资金进出自由。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体系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

首先,世界金融一体化使得国家金融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削弱,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国际金融一体化加深了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内的相互依存,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和国际储备的管理营运,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共同处理的问题。其次,国际资本力量的强大于国家的相对弱化,冷战后,国际市场的统一、金融自由化的加快、技术革命的促动,使国际资本空前扩张。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场合下,资本力量已经超越了国家力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巨额资本高速游走,瞬息万变,资本的扩张和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改变了政府发挥作用的环境,增加了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变数,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自主性被严重削弱(如国际资本流动的“溢入溢出效应”对国家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

这些巨额流动资本完全是在任何单个民族国家的管辖的范围之外发挥作用。而民族国家,包括是最发达的国家,无论从实力、理论、法律还是从技术上都无法做到防范于未然,都无从控制国际游资的冲击。最后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升了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政治经济中的权力地位,在特定的时期对于民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提出了挑战(如IMF亚洲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由于金融活动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加剧,呼唤全球性的金融体制,监管体系与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这必将导致各个民族国家金融决策的某种弱化,必须肯定,从长远看来,这种弱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是这种的让渡必须是相互的和对等的,不能被某种强权,尤其是金融霸权所利用和滥用。

2、国际金融一体化对国家安全威胁着安全。

首先,国际金融市场上巨额游资的存在对于民族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提出了挑战。表现在①巨额资本快速的流入流出对于国家经济的巨大影响。②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战略上的失误及经济结构上的缺陷,成为易受国际游资冲击的对象。

其次,金融创新促进了世界金融一体化,也对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提出挑战。①金融创新加剧了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由于国际金融传导机制的存在,使得民族国家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国际金融风险。②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不仅为国际游资对国家进行冲击提供了手段,而且使得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直接掠夺一国的财富成为可能。

再次,国际金融体系内的权力分配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权力分配更加有利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体系中游戏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不断加深。在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着巨大的结构性缺陷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将始终面临着金融风险对于经济安全的挑战。

3、国际经济体系中的金融霸权

二战结束以来,金融霸权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冷战时期,两弹一星,亦即核子工程、宇航工程曾是世界强国争霸的战略领域。在冷战之后,特别是在实际之交的今天,信息业与金融业则成为全球战略的基础。今天,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无不力图抢占现代金融的制高点。前美国政治学会会长、哈佛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亨廷顿在《文明冲突与重建世界秩序》一书中列举了西方文明控制世界的14个战略要点,其中第一条“控制国际银行系统”、第二条“控制全部硬通货”、第五条“掌握国际资本市场”都与国际金融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冷战后,由金融霸权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呈现两种趋势,一是发达国家内部对金融权力的争夺日趋激烈,另一方面,西方金融霸权又联合起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控制。

70年代末,以格拉斯为首的一批美国左派经济学家首先提出了“金融霸权”的概念,所谓金融霸权是指以大银行家和大机构投资者为核心的金融寡头及其政治代表,通过控制经济活动施以重大影响并以此牟取暴利或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12]金融霸权理论认为,金融霸权的权力主要在于①控制货币资本或其他信用工具;②利用金融衍生物;③金融行业趋于垄断。金融霸权控制企业的两种工具是控制资本流动并设置金融市场各种参数。金融霸权对国际关系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国际资本流动,二是进行国际金融投资,三是操纵各种国际经济组织。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霸权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日趋凸现。从对国内经济结构影响来看,金融霸权通过控制资本流动,不仅可以改变左右一国的产业结构对各个部门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还会促成泡沫经济的形成,降低政策的效力并影响政府的行为。从对国际经济影响看,金融霸权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直接后果是加剧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金融霸权会以通过各种形式从发展中国家抽走极为稀缺的资金,同时又会扭曲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模式,使其经济与社会失衡加剧,最终导致南北国家经济差距不断扩大。

(二)克鲁格曼的“萧条经济学回归”

保罗·克鲁格曼在最新出版的《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一书中指出,我们不应以短期的救火态度来看待1997年以来的危机,而应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两难选择的三个方面,即“三难选择”是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内在特性。

所谓“三难选择”,即克鲁格曼早些时候所说的“永恒的三角形”。它指的是下述三个目标中,只能达到两个,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①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汇率的稳定性;③资本的完全流动性。

例如,在1944年至1973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性”得到实现,但“资本流动”受到严格限制。而1973年以后,“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得以实现,但“汇率稳定”不复存在。“永恒的三角形”的妙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一目了然地划分国际经济体系各形态的方法。

克鲁格曼认为欧洲货币联盟和历史上的金本位制,均选择“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牺牲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中国大陆则是选择“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即只开放“经常帐户”,不开放“资本帐户”。

克鲁格曼认为,“三中择二”是国际经济体系内在的“三难选择”的体现,可追述到国际经济学中著名的蒙代尔──弗莱明定理。因此,不顾其它两个目标,单追求一个目标(如发达国家近年来向发展中国家所推销的“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在理论上是占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在1973年以后选择了“资本自由流动”和本国“货币政策独立性”这两个目标呢?克鲁格曼认为,这是因为它们对“汇率不稳定”的承受力较大,而这又是由于国际资本市场对发达国家的信心较大,使发达国家贬值幅度可以恰到好处,不至于过度。

相反,国际资本市场对发展中国家信心不足,结果造成发展中国家贬值往往在资本外逃压力下过度。因此,克鲁格曼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三中择二”,应是选择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而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他高度赞赏中国中央银行近来连续降低利率的政策,认为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其他亚洲危机国家所不具备的,其原因正在于中国没有开放“资本帐户”,没有实行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他说,中国的选择,对于防止世界重演1930年代的大萧条,意义重大。[13]

(三)货币一体化理论

货币一体化就是各成员国联合起来,结成固定的汇率,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西方学者对不同层次的货币一体化进行了划分:(1)汇率同盟。(2)假汇率同盟。(3)货币一体化。(4)货币联盟。货币一体化理论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越不能靠经常的汇率变动来改变相互之间的贸易条件和本国的国际收支地位,这两国(或多国)走向货币一体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具体说来又主要是与以下一些因素有关:(1)相同或相似的通货膨胀率;(2)要素流动的程度;(3)一国的经济规模与开放程度;(4)商品多样化的程度;(5)工资、价格的(变动浮度);(6)商品市场一体化的程度;(7)财政一体化程度;(8)政治因素。

货币一体化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汇率稳定。汇率经常经常性变动会影响正常贸易和投资的开展,使用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象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同时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象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当前货币一体化理论的最新进展就是运用理性预期的形成,时间不一致性,信誉问题以及汇率决定等宏观经济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及分析方法对货币一体化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在货币中立问题方面:弗里德曼和卢卡认为因为有理性预期的存在,长期来看,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并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交替关系,应该存在着与通货膨胀率毫不相关的自然失业率。在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方面,在对“货币中立建议”西方学者进一步运用时间不一致性观点来考察货币一体化的成本。

(四)国际汇率问题

与商品市场一样,外汇市场交易也有一定的行情和价格变动,所谓汇率即外汇买卖的价格,它等于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交换的比率,国际汇率问题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一直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从历史上看,关于汇率的理论有汇率决定的贸易论或弹性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论、汇率决定的货币主义理论、汇率决定的资产组合平衡理论等。最近十几年来,对汇率的模型与动态分析、汇率与购买力平价关系、资本帐户研究分析等较为吸引经济学界的关注。

1、汇率的模型分析

汇率决定理论是西方外汇汇率理论的核心,70年代以来,由于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汇率的变动幅度以及影响汇率变动的各种因素方面,出现了固定汇率制下从未出现的异常现象,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构建了许多模型以分析

(1)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弗兰克尔模型

1975年弗兰克尔和罗德里格斯提出了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该模型实际收入y,价格水平P,名义利率I(相应的外国需求等变量则标星号)。即有下列等式成立:

mt=Pt+kyt-θit(1)

mt=Pt*+k*yt*-θ*it*(2)

其中,K,K*,θ,θ*均为参数。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一个最重要的假设就是购买力平价。

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是以购买力平价说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前提假设,并且假定现实世界是一个能进行无阻力、无成本和瞬时调节的世界,这就保证了无论在长期或是短期,购买力评价都是成立的。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将人们的注意力重心转向了资本市场,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联系起来研究。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在方法上的就是发展了一种关于汇率决定的存量分析框架。

(2)粘性价格的货币模型--多恩布什模型

1976年,多恩布什提出了多恩布什模型。而多恩布什则假定:资产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等)是瞬时调节的,而短期内商品市场价格是粘性的,即短期内购买力平价假定并不成立。但多恩布什模型保留了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长期均衡的基本决定因素。多恩布什认为,短期内产品市场仅仅是缓慢地调整,金融市场的调整似平要快得多,事实上瞬间完成的。金融市场为了弥补商品市场价格刚性,会对扰动作出过度的调整;而在长期内,则会慢慢趋向于回到其长期均衡水平。

(3)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的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

进入80年代,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于1982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从某种意义上说,一般均衡模型是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延伸和推广。它把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由两个商品进行贸易推广到充分多个商品在两国间进行贸易。

(4)布兰森的资产组合模型

布兰森认为个人会将其财富配置于各种可供选择的资产,这其中最常见的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以及本国证券和外国证券。各国货币的比价决定于各种外币资产的增减,各种外币资产的增件源于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这种调整会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动,从而影响外汇供求和汇率的变化,资产组合模型将货币只当作人们可能选择持有的一系列资产的一种,强调了不同的资产组合对汇率的决定以及影响作用。[14]

2、保罗·克鲁格曼的汇率动态研究

保罗·克鲁格曼认为贸易流量对汇率变化反应迟缓,为进入一国市场,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承担一定的沉没成本,他们的未来收益采取一种货币形式,而成本则采取另一种货币形式,当汇率的未来变化不确定时,他们未来赢利也不确定。在短期内汇率对贸易流量没有什麽影响,因为不确定性诱使贸易商继续等待,但此后为回应基本冲击,汇率必须发生大幅变动才能使市场出清,这样,最初的波动就会对汇率变动产生放大的影响,在《目标区域与汇率动态》一文中,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当汇率接近区域上限时,由于预期未来汇率会下跌,投资者就会减少货币持有量,从而导致汇率迅速下降,在目标区域的下限,情况正好相反。[15]

3、南方国家的汇率风险

目前发展中国家汇率所面临的风险极为巨大。这是因为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对于发达国家的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后者完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之外。加州大学著名国际经济学家艾其格林等人的一项最新研究成果揭示,从1975年到1992年,100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及的触发,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利率(简称“北方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北方利率”每增长1%,“南方”银行危及的可能性就增长3%。

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尤其是证卷资本)流入主要是在“北方利率”降落之时,一旦“北方利率”上升,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掉头回转。不完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货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程度不同,后者更受“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影响。因此,“北方利率”的上升,不仅提高资本回转的可能,而且增加了对“南方”银行的“逆选择”:高利率只吸引过度乐观的“南方”借款者,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

4、购买力评价对国际汇率的影响

目前对一个经济发展衡量指标有计算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传统计算方法以及购买力平价(PPP)方法,传统计算方法是根据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把按本国货币统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折算成美元来计算国民经济的规模。传统计算方法的缺点是在计算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时,把国民生产总值以美元汇率计算,而没有把该国货币和购买力因素计算在内,购买力平价方法与传统的汇率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购买力平价的方法,利用购买力平价作为转换因素,将本国货币在国内市场上的购买力按国际市场价格折算成美元,来估算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例如把中国每年生产的东西都按国际市场的价格计算,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就比较国内价格计算大了许多。

DominickSalvatore在《国际经济学》提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建立在没有交易费用、没有关税及其他限制条件,贸易自由的基础上,并认为汇率的变化与两国的物价水平的变化率之间存在比率关系。这虽然在在短期中汇率常常与购买力平价预测存在较大差别,但是购买力平价理论在长期或纯粹货币扰动引起的情况下,能够给出相当不错的均衡汇率的近似估计。[16]

彼得·林德特也认为:“从长期看,在价格水平同国际汇率之间存在一种可以预期的联系,一种由商品和服务能够在一国或另一国购买这种事实所造成的联系,这便导致把国家通货价格同汇率联系起来的购买力平价假设”[17]彼得·林德特提出汇率与购买力平价相联系的公式为:P=R×Pf

在这里汇率R表示以美元计算的外国通货(比如说英镑)的价格,而价格水平P与Pf则分别表示本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以本国货币计算的价格水平。

如果把购买力平价方程式同本国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货币数量论方程式结合起来,便产生了基于货币供应与国民总产值的一种汇率预测。可以用公式:

r=P/Pf=(M/Mf)×(Kf/K)×(Yf/Y)

表示。

注释:

1,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4

2,刘向民:《保罗·克鲁格曼及其经济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2月,页74

3,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页323-324

4,弗雷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页16

5,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211

6,TimLangandColinHines:“TheNewProtectionism”,Eathscan,PublicationsLtd.,London,1994,Page3

7,TimLangandColinHines:“TheNewProtectionism”,Eathscan,PublicationsLtd.,London,1994,Page126

8,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260-261

9,易定红:“新贸易理论政策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3月。页63-64

10,易定红:“新贸易理论政策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3月。页65

11,刘向民:《保罗·克鲁格曼及其经济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2月,页75

12,柳永明:“论金融霸权”,《经济学家》,1999年5月,页68

13,参见保罗·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页145-151,页199-200,PaulKrugman:“TheReturnofDepressionEconomics”,ForeignAffairs,May/June1999

14,陈东:“西方汇率决定理论的新发展”,《经济学动态》,1996年8月,页46-49

15,Krugeman:“TargetZonesandExchangeRateDynamics”,QuarterlyJournolofEconomic,August1991

16,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380-381

17,彼得·林德特:《国际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页454-463

二、国际金融理论和政策

1997年发生在东亚地区并波及到整个世界的金融危机,推动国际经济学界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国家货币政策、国际资本流动、汇率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国际金融和政策理论有国际金融安全、克鲁格曼的货币汇率理论、国际货币一体化等。

(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负面影响

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趋势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出一个重要特征,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分工的发展,经济国际化对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出了客观要求。随着电讯技术的普及和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跨国银行空前的海外扩张,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发达国家积极开拓、控制新兴市场等等,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迅速。此外,各国金融管制不断放松,国际投机活动的加剧,以及为逃避各国政府种种限制以取得自由化的举措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经过80年代的发展,到了90年代已形成了国际金融一体化一个高潮,对促进世界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般认为,世界经济一体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出了国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经济活动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进而形成世界范围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有机整体。或者说,是指世界各国均参与全面的经济合作并到任何一国或经济领域的变动均会引起世界经济整体动状态。世界金融一体化是指各国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政策等方面互相依赖、影响而产生的逐步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的趋势。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表现是:各国金融政策倾向一体化;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重点是离岸金融市场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证券投资国际化);资本流动自由化、国际化,这是世界金融一体化最突出的表现,它包括货币兑换自由、资本在行业间转移自由和资金进出自由。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对国际经济体系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1、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限制国际

首先,世界金融一体化使得国家金融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削弱,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国际金融一体化加深了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内的相互依存,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和国际储备的管理营运,都将对其他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已经成为各国中央银行不得不共同处理的问题。其次,国际资本力量的强大于国家的相对弱化,冷战后,国际市场的统一、金融自由化的加快、技术革命的促动,使国际资本空前扩张。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场合下,资本力量已经超越了国家力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巨额资本高速游走,瞬息万变,资本的扩张和经济全球化实际上改变了政府发挥作用的环境,增加了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变数,财政和货币政策的自主性被严重削弱(如国际资本流动的“溢入溢出效应”对国家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影响)。

这些巨额流动资本完全是在任何单个民族国家的管辖的范围之外发挥作用。而民族国家,包括是最发达的国家,无论从实力、理论、法律还是从技术上都无法做到防范于未然,都无从控制国际游资的冲击。最后世界金融一体化提升了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政治经济中的权力地位,在特定的时期对于民族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提出了挑战(如IMF亚洲金融危机中的表现)。由于金融活动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国别化之间的矛盾加剧,呼唤全球性的金融体制,监管体系与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这必将导致各个民族国家金融决策的某种弱化,必须肯定,从长远看来,这种弱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是这种的让渡必须是相互的和对等的,不能被某种强权,尤其是金融霸权所利用和滥用。

2、国际金融一体化对国家安全威胁着安全。

首先,国际金融市场上巨额游资的存在对于民族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提出了挑战。表现在①巨额资本快速的流入流出对于国家经济的巨大影响。②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战略上的失误及经济结构上的缺陷,成为易受国际游资冲击的对象。

其次,金融创新促进了世界金融一体化,也对民族国家的经济安全提出挑战。①金融创新加剧了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由于国际金融传导机制的存在,使得民族国家面临着日益增大的国际金融风险。②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不仅为国际游资对国家进行冲击提供了手段,而且使得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直接掠夺一国的财富成为可能。

再次,国际金融体系内的权力分配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权力分配更加有利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操纵着国际金融体系中游戏规则的制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内对发达国家的依赖不断加深。在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着巨大的结构性缺陷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将始终面临着金融风险对于经济安全的挑战。

3、国际经济体系中的金融霸权

二战结束以来,金融霸权已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冷战时期,两弹一星,亦即核子工程、宇航工程曾是世界强国争霸的战略领域。在冷战之后,特别是在实际之交的今天,信息业与金融业则成为全球战略的基础。今天,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无不力图抢占现代金融的制高点。前美国政治学会会长、哈佛大学战略研究所所长亨廷顿在《文明冲突与重建世界秩序》一书中列举了西方文明控制世界的14个战略要点,其中第一条“控制国际银行系统”、第二条“控制全部硬通货”、第五条“掌握国际资本市场”都与国际金融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冷战后,由金融霸权所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呈现两种趋势,一是发达国家内部对金融权力的争夺日趋激烈,另一方面,西方金融霸权又联合起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控制。

70年代末,以格拉斯为首的一批美国左派经济学家首先提出了“金融霸权”的概念,所谓金融霸权是指以大银行家和大机构投资者为核心的金融寡头及其政治代表,通过控制经济活动施以重大影响并以此牟取暴利或实现其他政治、经济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12]金融霸权理论认为,金融霸权的权力主要在于①控制货币资本或其他信用工具;②利用金融衍生物;③金融行业趋于垄断。金融霸权控制企业的两种工具是控制资本流动并设置金融市场各种参数。金融霸权对国际关系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国际资本流动,二是进行国际金融投资,三是操纵各种国际经济组织。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金融霸权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日趋凸现。从对国内经济结构影响来看,金融霸权通过控制资本流动,不仅可以改变左右一国的产业结构对各个部门的经济发展起着决定作用,还会促成泡沫经济的形成,降低政策的效力并影响政府的行为。从对国际经济影响看,金融霸权控制国际资本流动的直接后果是加剧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金融霸权会以通过各种形式从发展中国家抽走极为稀缺的资金,同时又会扭曲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模式,使其经济与社会失衡加剧,最终导致南北国家经济差距不断扩大。

(二)克鲁格曼的“萧条经济学回归”

保罗·克鲁格曼在最新出版的《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一书中指出,我们不应以短期的救火态度来看待1997年以来的危机,而应认识到一个国家经济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两难选择的三个方面,即“三难选择”是当今国际经济体系的内在特性。

所谓“三难选择”,即克鲁格曼早些时候所说的“永恒的三角形”。它指的是下述三个目标中,只能达到两个,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①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②汇率的稳定性;③资本的完全流动性。

例如,在1944年至1973年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性”得到实现,但“资本流动”受到严格限制。而1973年以后,“货币政策独立性”和“资本自由流动”得以实现,但“汇率稳定”不复存在。“永恒的三角形”的妙处,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一目了然地划分国际经济体系各形态的方法。

克鲁格曼认为欧洲货币联盟和历史上的金本位制,均选择“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牺牲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中国大陆则是选择“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独立性”,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即只开放“经常帐户”,不开放“资本帐户”。

克鲁格曼认为,“三中择二”是国际经济体系内在的“三难选择”的体现,可追述到国际经济学中著名的蒙代尔──弗莱明定理。因此,不顾其它两个目标,单追求一个目标(如发达国家近年来向发展中国家所推销的“资本完全自由流动”),在理论上是占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在1973年以后选择了“资本自由流动”和本国“货币政策独立性”这两个目标呢?克鲁格曼认为,这是因为它们对“汇率不稳定”的承受力较大,而这又是由于国际资本市场对发达国家的信心较大,使发达国家贬值幅度可以恰到好处,不至于过度。

相反,国际资本市场对发展中国家信心不足,结果造成发展中国家贬值往往在资本外逃压力下过度。因此,克鲁格曼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三中择二”,应是选择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稳定”,而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他高度赞赏中国中央银行近来连续降低利率的政策,认为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其他亚洲危机国家所不具备的,其原因正在于中国没有开放“资本帐户”,没有实行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他说,中国的选择,对于防止世界重演1930年代的大萧条,意义重大。[13]

(三)货币一体化理论

货币一体化就是各成员国联合起来,结成固定的汇率,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西方学者对不同层次的货币一体化进行了划分:(1)汇率同盟。(2)假汇率同盟。(3)货币一体化。(4)货币联盟。货币一体化理论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越不能靠经常的汇率变动来改变相互之间的贸易条件和本国的国际收支地位,这两国(或多国)走向货币一体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具体说来又主要是与以下一些因素有关:(1)相同或相似的通货膨胀率;(2)要素流动的程度;(3)一国的经济规模与开放程度;(4)商品多样化的程度;(5)工资、价格的(变动浮度);(6)商品市场一体化的程度;(7)财政一体化程度;(8)政治因素。

货币一体化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汇率稳定。汇率经常经常性变动会影响正常贸易和投资的开展,使用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象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同时单一货币能减少外汇风险,而外汇风险会象交易成本一样减少一国的进出口。当前货币一体化理论的最新进展就是运用理性预期的形成,时间不一致性,信誉问题以及汇率决定等宏观经济学的新概念、新理论及分析方法对货币一体化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在货币中立问题方面:弗里德曼和卢卡认为因为有理性预期的存在,长期来看,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并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交替关系,应该存在着与通货膨胀率毫不相关的自然失业率。在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方面,在对“货币中立建议”西方学者进一步运用时间不一致性观点来考察货币一体化的成本。

(四)国际汇率问题

与商品市场一样,外汇市场交易也有一定的行情和价格变动,所谓汇率即外汇买卖的价格,它等于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交换的比率,国际汇率问题在国际经济学理论中一直处于较为重要的位置。从历史上看,关于汇率的理论有汇率决定的贸易论或弹性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论、汇率决定的货币主义理论、汇率决定的资产组合平衡理论等。最近十几年来,对汇率的模型与动态分析、汇率与购买力平价关系、资本帐户研究分析等较为吸引经济学界的关注。

1、汇率的模型分析

汇率决定理论是西方外汇汇率理论的核心,70年代以来,由于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汇率的变动幅度以及影响汇率变动的各种因素方面,出现了固定汇率制下从未出现的异常现象,为了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构建了许多模型以分析

(1)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弗兰克尔模型

1975年弗兰克尔和罗德里格斯提出了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该模型实际收入y,价格水平P,名义利率I(相应的外国需求等变量则标星号)。即有下列等式成立:

mt=Pt+kyt-θit(1)

mt=Pt*+k*yt*-θ*it*(2)

其中,K,K*,θ,θ*均为参数。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一个最重要的假设就是购买力平价。

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是以购买力平价说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前提假设,并且假定现实世界是一个能进行无阻力、无成本和瞬时调节的世界,这就保证了无论在长期或是短期,购买力评价都是成立的。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将人们的注意力重心转向了资本市场,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联系起来研究。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在方法上的就是发展了一种关于汇率决定的存量分析框架。

(2)粘性价格的货币模型--多恩布什模型

1976年,多恩布什提出了多恩布什模型。而多恩布什则假定:资产市场价格(如利率、汇率等)是瞬时调节的,而短期内商品市场价格是粘性的,即短期内购买力平价假定并不成立。但多恩布什模型保留了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长期均衡的基本决定因素。多恩布什认为,短期内产品市场仅仅是缓慢地调整,金融市场的调整似平要快得多,事实上瞬间完成的。金融市场为了弥补商品市场价格刚性,会对扰动作出过度的调整;而在长期内,则会慢慢趋向于回到其长期均衡水平。

(3)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的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

进入80年代,罗伯特·卢卡斯以及斯托克曼于1982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的汇率决定模型,从某种意义上说,一般均衡模型是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的延伸和推广。它把浮动价格的货币模型由两个商品进行贸易推广到充分多个商品在两国间进行贸易。

(4)布兰森的资产组合模型

布兰森认为个人会将其财富配置于各种可供选择的资产,这其中最常见的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以及本国证券和外国证券。各国货币的比价决定于各种外币资产的增减,各种外币资产的增件源于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比例的调整,这种调整会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动,从而影响外汇供求和汇率的变化,资产组合模型将货币只当作人们可能选择持有的一系列资产的一种,强调了不同的资产组合对汇率的决定以及影响作用。[14]

2、保罗·克鲁格曼的汇率动态研究

保罗·克鲁格曼认为贸易流量对汇率变化反应迟缓,为进入一国市场,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承担一定的沉没成本,他们的未来收益采取一种货币形式,而成本则采取另一种货币形式,当汇率的未来变化不确定时,他们未来赢利也不确定。在短期内汇率对贸易流量没有什麽影响,因为不确定性诱使贸易商继续等待,但此后为回应基本冲击,汇率必须发生大幅变动才能使市场出清,这样,最初的波动就会对汇率变动产生放大的影响,在《目标区域与汇率动态》一文中,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当汇率接近区域上限时,由于预期未来汇率会下跌,投资者就会减少货币持有量,从而导致汇率迅速下降,在目标区域的下限,情况正好相反。[15]

3、南方国家的汇率风险

目前发展中国家汇率所面临的风险极为巨大。这是因为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对于发达国家的利率变化极为敏感,而后者完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控制之外。加州大学著名国际经济学家艾其格林等人的一项最新研究成果揭示,从1975年到1992年,100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及的触发,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利率(简称“北方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北方利率”每增长1%,“南方”银行危及的可能性就增长3%。

这是因为国际资本(尤其是证卷资本)流入主要是在“北方利率”降落之时,一旦“北方利率”上升,国际资本就有可能掉头回转。不完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货物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市场失灵”程度不同,后者更受“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影响。因此,“北方利率”的上升,不仅提高资本回转的可能,而且增加了对“南方”银行的“逆选择”:高利率只吸引过度乐观的“南方”借款者,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

4、购买力评价对国际汇率的影响

目前对一个经济发展衡量指标有计算国民生产总值(GNP)、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传统计算方法以及购买力平价(PPP)方法,传统计算方法是根据本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把按本国货币统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折算成美元来计算国民经济的规模。传统计算方法的缺点是在计算一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时,把国民生产总值以美元汇率计算,而没有把该国货币和购买力因素计算在内,购买力平价方法与传统的汇率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购买力平价的方法,利用购买力平价作为转换因素,将本国货币在国内市场上的购买力按国际市场价格折算成美元,来估算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例如把中国每年生产的东西都按国际市场的价格计算,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就比较国内价格计算大了许多。

DominickSalvatore在《国际经济学》提出汇率决定的购买力平价理论是建立在没有交易费用、没有关税及其他限制条件,贸易自由的基础上,并认为汇率的变化与两国的物价水平的变化率之间存在比率关系。这虽然在在短期中汇率常常与购买力平价预测存在较大差别,但是购买力平价理论在长期或纯粹货币扰动引起的情况下,能够给出相当不错的均衡汇率的近似估计。[16]

彼得·林德特也认为:“从长期看,在价格水平同国际汇率之间存在一种可以预期的联系,一种由商品和服务能够在一国或另一国购买这种事实所造成的联系,这便导致把国家通货价格同汇率联系起来的购买力平价假设”[17]彼得·林德特提出汇率与购买力平价相联系的公式为:P=R×Pf

在这里汇率R表示以美元计算的外国通货(比如说英镑)的价格,而价格水平P与Pf则分别表示本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以本国货币计算的价格水平。

如果把购买力平价方程式同本国的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货币数量论方程式结合起来,便产生了基于货币供应与国民总产值的一种汇率预测。可以用公式:

r=P/Pf=(M/Mf)×(Kf/K)×(Yf/Y)

表示。

注释:

1,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4

2,刘向民:《保罗·克鲁格曼及其经济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2月,页74

3,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页323-324

4,弗雷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商务印书馆,1986年,页16

5,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211

6,TimLangandColinHines:“TheNewProtectionism”,Eathscan,PublicationsLtd.,London,1994,Page3

7,TimLangandColinHines:“TheNewProtectionism”,Eathscan,PublicationsLtd.,London,1994,Page126

8,DominickSalvatore:《国际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页260-261

9,易定红:“新贸易理论政策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3月。页63-64

10,易定红:“新贸易理论政策述评”,《经济学动态》,1999年3月。页65

11,刘向民:《保罗·克鲁格曼及其经济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2月,页75

12,柳永明:“论金融霸权”,《经济学家》,1999年5月,页68

13,参见保罗·克鲁格曼:《萧条经济学的回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页145-151,页199-200,PaulKrugman:“TheReturnofDepressionEconomics”,ForeignAffairs,May/June1999

14,陈东:“西方汇率决定理论的新发展”,《经济学动态》,1996年8月,页46-49

15,Krugeman:“TargetZonesandExchangeRateDynamics”,QuarterlyJournolofEconomic,August1991

第2篇:国际经济范文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

主管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中心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4-7298

国内刊号:11-3112/F

邮发代号:82-307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78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社科双效期刊

联系方式

期刊简介

《国际石油经济》(月刊)创刊于199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列入“中国期刊方阵”的中国石油石化行业惟一的社会科学期刊,由中国石油学会石油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国石油经济 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规划总院主办。

报道重点

国内外石油市场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国际大石油公司的创新理念及经营之道;各产油国的最新能源政策及投资机会。

期刊特色

既有全新视角的石油新闻,更有分析入深的权威论坛;既注重国内外研究相结合,又注重学术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前瞻性的学术观点和系统性的信息数据为您提供丰富的石油参考大餐。

第3篇:国际经济范文

关键词:非政府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享有和国家基本相同的权利,承担与国家基本相同的义务,比如说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在享有在其章程范围内活动时的豁免权。联合国第105条第1条规定:“本组织享有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为履行其宗旨所必须的特权与豁免。”多数国际经济组织及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执行上的豁免,除非其明确放弃豁免。政府间国际组织就是典型的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它享有国际法上的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非政府国际组织不具备国际经济法上主体资格的条件

非政府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具有突出的非国际性和非政府性。这些组织主要是私人组成、私人设立、私人运作和独立自主的,独立于国家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尽管有些非政府组织有政府作为成员参加,或者有政府官员参加,或者由政府组织设立,或者接受了政府资助,但却不应成为受政府控制的工具。即使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影响在日渐扩大,也不能据此认为赋予了其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比如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就给予了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以咨商的地位,来参与国际组织的会议、决策,但是非政府组织在表决程序上没有任何权利,换句话说,联合国只是给予了非政府组织一定的建议权,但是这种建议没有任何实质的约束力,其意见可被采纳可不被采纳,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再次,非政府国际组织没有国际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不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它对外没有缔约权,不享有一般国际经济法主体及其财产所享有的法律上的豁免和执行上的豁免。

三、非政府国际组织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的制约性,非政府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制订、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了国际经济关系交往中的“第四种力量”。

(一)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法的促进作用

1、非政府国际组织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编撰工作

由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赢利性和组织性,使得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各个国家往往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难以制订出适合全球国际经济发展的、并能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统一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非政府国际组织能抛弃某国的利益,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起草、谈判等工作,促进国家经济法的立法编撰。众多非政府国际组织人才济济,拥有大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又都是自愿加入共同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奋斗,确保了非政府国际组织长期地、专一地、全心全意地为其目标进行活动。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宗旨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参与国际经济立法时不仅仅考虑到经济的因素,还给予了人健康、人权、环保等诸多方面的关照,使得国际经济立法更有利于全人类的利益,这是单个国家所无法做到的。

2、通过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协助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非政府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程序,协助解决争端的途径有两个面: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编撰和拟定了大量的国际贸易、运输、担保、金融、域名及其他领域的程序性规则,对于确定争端解决程序有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国际经济法的运作程序之中,非政府组织可以提供极具地方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知识、技术、人才和其他各种资源,为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提供技术支持。而且非政府组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卷入政治权利的漩涡,作为中立性的力量加入到争端解决的过程中来,有利于双方达成比较客观、公平、圆满的共识。

(二)通过非政府国际组织的监督和制约促进国际经济法的理性发展

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制订国际条约、贸易政策方面主要是考虑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很少考虑到可持续性发展、妇女问题、劳工保护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而非政府国际组织作为中立性的组织,在上述方面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力量。例如1995年联合国经合理事会《多边投资协议》的流产。

在国际组织层面,应认识到,作为国际公共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基本文献,除真正涉及到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之外,都应属于国际公共产品。国际组织则应积极包容非政府组织参与各种主要国际经济议程和谈判的各种会议等活动,WTO在其部长级会议中积极吸纳非政府组织与会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是在其他许多方面却仍然不够开放。

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否是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应该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最近,有些学者主张非政府国际组织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非政府国际组织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并预测非政府国际组织随着自身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日益扩大,有可能演变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从而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主体。

参考文献:

第4篇:国际经济范文

文■张岸元

一、与现有国际经济制度环境的适应情况

全球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经济组织、区域一体化组织初步建立起全球通行的国际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全球化以各国主动参与为原则,各国可以按照本国需要,控制经济国际化的步伐。虽然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在相关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公开透明的议事规则。经济相互依赖的格局,客观上要求各国经济往来尽可能地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之上。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准备了市场,提供了资本、技术等稀缺要素,各种要素组合形成生产力,在短期内极大地提高我国经济国际化发展水平。由于我国不是主导国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搭便车”的策略,由主导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

我们是本轮经济全球化后来的、有着特殊历史、地缘、意识形态背景的参与者,因此,全球化对我国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在发展方向方面,我国更多是顺应全球化的要求,很少能够按照本国的国家利益,扭转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方向。在主导力量方面,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团体,都难以主导我国经济国际化的主要内容及先后顺序。在利益分配方面,全球化的主导国家是最大赢家,他们一方面通过传统贸易和投资渠道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对国际金融领域的控制,以表面上最合理、最文明的方式攫取财富。

(一)相容的主要方面

1、国际贸易

我国主动顺应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趋势,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出口长期保持20%以上的增速,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总量扩张的同时,出口结构不断优化,附加值不断提高,传统劳动力比较优势得以发挥,新的比较优势不断形成。进口快速增长,大量国内短缺的技术装备、中间产品,以及能矿资源产品的输入,支撑国内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迅速推进。

中国对外贸易在世界贸易中份额的急剧上升,没有受到外部世界的强烈抵制。外部世界一直基本接受中国的经常项目顺差,没有以此为借口强制实施贸易平衡措施。个别商品贸易领域虽然纠纷不断,但此类商品贸易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非常有限。进口方面,迄今为止,能矿资源的输入没有受到严重制约。西方国家早期工业化过程中,通过“血与火”才能实现的商品输出与原料输入格局,如今可以通过市场途径实现。

2、国际投资

外资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正面积极作用。国外资本、技术、市场与我国劳动力优势结合后,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制造能力,有效提高了我国在全球分工格局中的地位,拉动了增长,缓解了国内就业矛盾。“外资与产业安全问题”、“利用外资还是为外资所利用命题”缺乏全面的事实支撑。

3、国际金融

布雷顿森林体系以来,在国际金融领域并无一个成文的、规制性的制度体系。开放竞争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的基本特征。美元的地位并非法律授予,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各种货币都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提高货币国际地位。国际货币体系并不排斥汇率管制和汇率干预,各国拥有较为完整的汇率,各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灵活调节资本项目开放。在国内金融市场开放方面,国内的金融审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过度膨胀。

4、国际合作及其它

传统发达经济体主导国际合作的能力已经大大下降。多边合作框架基本稳定,各种区域及双边合作蓬勃发展,彼此兼容并蓄。我国可以在相对稳定的全球框架下,继续采取类似增加在IMF投票权的方式,追求在多边机构中权力份额的边际提高,同时,寻求在双边区域合作领域更大突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国家进一步意识到以邻为壑的政策最终将伤害到自身,这种经济领域相互“摧毁”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国际协调机制的缺失。

(二)矛盾与冲突的方面

一是贸易领域的歧视和盘剥依然存在。一些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高技术产品、军工出口方面对中国实施严格限制。国际能矿产品贸易客观存在的寡头垄断局面,严重损害我国贸易利益。在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出口领域,贸易纠纷不断,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对供应链的控制左右价格。

二是资本流入与流出之间存在明显利差。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之所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中国高额顺差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通过生产环节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经过投资渠道回流发达经济体。在此过程中,发达经济体投资中国的资产收益率远远高于中国外汇储备对发达国家债务的投资收益;发达国家就此实现“体内损失、体外补”。随着债务危机的发展深化,各种债务硬性违约、通胀贬值等软性违约的发生在所难免,我国通过生产环节积累起来的财富可能通过金融渠道付之东流。

三是中国对外自主直接资本输出受到诸多方面限制。对外资本输出是抑制进口能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避免外汇资产实际价值损失、改变中外经济关系格局的关键环节。有关国家恰恰是在这一领域对我国实施各方面限制。他们的策略是:通过新的规则限制财富基金的活动;通过本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加强对来自中国投资并购审核;制造“新殖民主义”国际舆论,造谣蛊惑;吸引中国采取间接投资方式纳入他们的资本集团;通过战争手段改变国家关系格局,破坏中国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

四是国际金融领域权力重新分配进程过于迟缓。按照目前我国在IMF等机构份额增加的节奏,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不可能获得与国家经济实力相对应的权力。发达国家的目标是,不断要求中国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购买IMF债券,加入欧洲EFSF援助计划,但不打算在权力框架方面做出实质性让步。美欧债务危机期间,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资产存量优势,利用我国官方外汇资产规模庞大、资产结构调整困难的特点,拒绝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财政经济改革,依旧幻想通过债务货币化、重组等方式解决问题。

五是围绕气候变化等议题,试图让我国承担超过本国发展阶段的责任。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新问题,这一领域的研究仍在推进过程中,其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前景。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国外非政府组织,避而不谈传统工业化国家在碳排放存量方面的历史责任,要求我国承担过多义务。与此同时,又在风能太阳能等节能环保产品贸易领域设置新的贸易壁垒,试图阻碍中国相关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角色

(一)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趋势

目前的世界经济体系、国际经济制度,其依据的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原则;其所代表的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化国家利益;其组织结构、议程安排,更多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未来国际经济秩序的演变充满了不确定性,就任何重大问题,都有两个以上截然相反的观点。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最终可能还是取决于国际政治秩序的演化。

未来十年,一般制成品的自由贸易将达到一个新水平;服务贸易、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将稳步推进。国际投资、尤其是直接投资的自由化趋势不可逆转,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方面的政策竞争仍将延续。非经济因素对重要资源性产品贸易的影响进一步上升。主要货币之间的货币合作遥遥无期;全球范围内的财政、货币政策协调纸上谈兵。资本以及特殊技能所有者将获得更多的跨国自由往来权力,普通劳动力的国际流动仍将受到严格限制。

传统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划分,越来越丧失对各国立场的解释力。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经济组织发挥作用的下降不可避免。主要国家积极探索区域以及双边合作的新途径,各种类型的自由贸易区将不断诞生。区域合作中的主导权问题是各方争执的焦点。

(二)我国在国际经济秩序变化中的角色

我国在东亚拥有传统的政治经济大国地位。当下中国距离历史上鼎盛时期的地位,尚存在非常大的差距。核心是思想的缺乏。在经济思想领域,国内外理论界对于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总结梳理尚处在幼稚的初级阶段;即便是在欧美金融危机债务危机连绵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也很少有人认为中国道路可参照、中国模式可效仿。在没有全新经济思想指导的情况下,只能在西方的经济思想体系下,尊重现有国际经济制度基本框架,凭借实实在在的商品与服务输出入、资本流出入发挥影响力,引导外部环境向着有利于我国需要的方向发展。

未来十年,我们的诉求是有限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世界经济权力格局中,反复争取与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相对应的经济权力;手段是平和的——在尊重基本原则与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改革具体规则、决策程序逐步推进,而非推倒重来;目标是内向的——谋求改善外部环境,最终是为了给内部的发展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谋求互利共赢战略对策与战略路径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判断外部经济环境是否适合的基本依据,是能否有利于国内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对于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某些重大失衡,如果其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利于提高我国绝大多数人口的生活水平,有利于解决国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则仍应在一定范围内承受。

未来十年内,对存量财富争夺的重要性可能大于对新财富创造的比拼。我国与传统发达国家在金融领域中的矛盾可能激化,如果在这场新的较量中失败,整个国家经济在数十年间积累的财富可能烟消云散。

(一)在国际贸易领域继续提倡市场化、国际化

市场化、国际化的大旗,应为我所用。应尽量利用全球化在国际治理方面的现有安排,维护国家在全球化过程中应该享有的利益和权利。应着力倡议消除能矿产品贸易领域的国际垄断,推进这一领域贸易的市场化和自由化,通过长期贸易协议,锁定供货关系;逆周期市场操作建立更大规模储备;将资本输出与原料输入更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控制所有权保证获得权,减少价格波动风险。

(二)国际直接领域

稳定现有国内外资政策基本框架,发挥国内区域间要素成本差异优势,引导外资存量在境内实现梯度转移,尽可能延长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境内的生命周期。增量外资方面,实现利用外资重点从“量”到“质”的根本性转变,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结构升级,积极稳妥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建立健全基于国民待遇的内外资法律法规体系,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将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上升为国家战略。放松对外投资管制,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及相关金融服务。结合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地域特点,制定分行业、国别的境外投资规划。调整外交工作重点,更好服务于国家各种类型的资本输出。综合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有效降低国别政治风险,维护在外企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国际金融领域

支持以SDR为样板创设超储备货币。同时积极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化国际化,采取货币互换承诺等手段支持中小货币与人民币挂钩。与IMF、世界银行等机构开展更为广泛深入合作,扩大我国持有的股权。大力推进各种类型的对外直接间接融资。建立一到两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官方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支持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继续通过实施审慎金融监管,有效管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四)国际合作领域

我们在无需在创建一个秩序之前,先挑战某种秩序。在全球多边机制中,应尊重联合国系统的传统机构。区域性合作应成为中国参与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重点:一方面应采取更为进取的态度,不排斥任何一种新的倡议;另一方面,又要坚持我国在相关机制中拥有与经济实力相对应的地位,如果某些国家“搭好架子、再邀请中国参加”,应予以拒绝。

(五)宏观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

全球主要经济板块之间的宏观政策协调不会取得值得关注的进展。我国应围绕国内对外失衡的焦点问题,根据具体需要自主确定解决进程。综合采取多种国内政策工具,争取“十二五”期间,自主实现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实现资本项目国际收支逆差。到“十三五”,将官方持有的外汇储备降至目前五分之一的水平。明确主张主要经济体遵守类似马约的赤字率债务负担率等财政纪律,主要货币发行国遵守货币纪律和货币政策规则,防范发达国家通过软违约方式掠夺我国存量财富的风险。抓住发达国家债务危机契机,要求债务国向债权国家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环境和更为宽松的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建立基于实际购买力或实际资产的债务抵押担保机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大幅提升财政稳健货币稳健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既迫使发达国家让渡份额,又避免新兴经济体之间无序竞争。

四、结论

目前的外部经济环境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国内经济制度基本适应,在主要领域不存在尖锐的、迫在眉睫的冲突,并不需要采取特殊的举措、在短期内追求重大制度变革。同时也要看到现有体系不是按照我国的利益和意愿塑造的,它没有为接受中国这样规模庞大的经济体做好准备。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内在矛盾在于,原来主导国家并没有打算按照他们标榜的开放、自由、竞争原则,顺应相对经济实力地位的此消彼长,让渡国际权利。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应采取的战略仍然是现有国际经济制度基本框架内,强调平等、开放、竞争的基本原则,凭借自身经济实力增长,逐步增强在各领域的发言权。

第5篇:国际经济范文

这些日子有些媒介又忧心忡忡了,因为大家发现所谓国产手机,用的大多是进口芯片。所以媒介说:“钱又让外国人挣去了。”

看着这种议论我就有点糊涂。我不知道芯片在手机的成本里占多大比例,但我知道赔本的生意是没有人做的。以中国人的才智,连“神舟”飞船都能送上太空,区区手机芯片,我想造出来也不是什么难事,之所以没有造,恐怕多半也和成本有关系――也许用进口芯片便宜。

这个世界已经被经济给连成一片了,你挣我的钱,我挣你的钱,挣来挣去大家都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要不我们加入WTO干吗?还不是为了更快地发展?可总是有人觉得不是那么踏实。前一阵大家津津乐道韩国人的“爱国”,因为他们坐飞机要坐自己的航班,买汽车电器也要买韩国产。但不知这些“爱国者”注意没有,这一切都要有个前提,就是自己的产业要争气,要有竞争力,如果韩国货都质次价高,那不成了以“爱国”之名,行“鼓励落后”之实了吗?

我不知道别人家怎么样,反正我家的电视是日本造,因为我曾经买过的国产电视一出保修期显像管就坏了,看足球的时候草坪居然是红色的,而我们家在80年代初买的日本彩电,没有遥控器的那种,现在还结实着呢。还有,我的水床床垫是韩国的工厂做的,因为人家的老板亲自跑到我家丈量尺寸,还和我成了朋友。当然,说我崇洋也没有根据,我家的空调、洗衣机可全是国产的,可我认为这并不能体现我的爱国心,仅仅是因为这个厂家售后服务好,有求必应,逢年过节还给我寄贺年卡,人家把我这个客户当回事――我说的是海尔。

现在不比30年前、50年前和100年前,做生意更讲究平等规则下的竞争,我想不应该动不动就把“爱国”挂在生意场上。什么叫爱国?爱国就是拼命把自己的企业做大或做强,爱国就是把该自己负责任的事情做到位。当然,如果有哪个外国企业用不平等的办法伤害我们中国的利益,我们要反对,我想国家也不会坐视不管。我只是想说,天天觉得让外国人占了多大便宜,未必是爱国心的体现。在这样一个地球村里,经济意识也应该国际化。就比如说汽车吧,以前总有人把零部件国产化率拿出来说事――可我一直认为国产化率并非爱国的实质,真正的爱国是把我们中国的汽车造出规模来,提高性能和服务,降低成本和售价。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要承担更大的爱国的责任,而不要把什么都让消费者扛着。

和我们犯同样毛病的还有美国人――最近美国的媒体开始忧虑,他们引以为豪的互联网产业正在逐步向国外转移,很多企业都因为成本问题而把工厂迁往他国。但美国人肯定不会因为钱都让外国人挣走了而对老板们口诛笔伐,说人家不爱国。因为大家都知道,这一切都源于美国人的奢侈习惯,导致了他们人力成本的居高不下。美国人要是真爱国,就应该勤俭节约,珍惜环境,把成本降下来。因为他们太能造,这在全世界都是出了名的。

我对美国人有意见,认为他们腐化、没有世界性的大局感,凡事都先为自己那一亩三分地着想,浅薄而且自高自大,可我也不喜欢看到航天飞机掉下来。我觉得这件事情太令人悲伤了。我不希望人类在走向太空的路途中付出这么大的代价。令我更无法容忍的是为什么有人在互联网上幸灾乐祸,甚至拍手称快。这群人还沾沾自喜地认为自己是爱国者。难道他们忘了自己一打开电脑,用的就是微软的软件?他们在网上自由发表言论,是有赖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打算从美国人手里获得投资的新浪、搜狐?

第6篇:国际经济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 国际贸易 改革

我国出口规模在增大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贸易纠纷也愈演愈烈,我国出口面临国外的保障和反倾销,当前我国贸易制裁的进口产品,如服装、家电等越来越多。08我国在贸易进口产品中受21个地区和国家的93起贸易救济调查,涉及金额达61.4亿美元。随着中美之间贸易顺差的积累,摩擦愈演愈烈,对外贸易摩擦从贸易业延伸到多个领域,如汇率、金融和投资等。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是经济增长最快的一个,美国是全球经济最强的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经济发展为世界经济发展注入了动力。尤其是人民币升值受日美等贸易伙伴的强大压力。我国外贸依赖高,因为长期推行出口导向的贸易战略,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强劲发展趋势,然而,外贸依存度显著提高。这说明,我国对国际经济存有很大依赖性。尤其是玩具、服装等主要进口产品。此外,贸易条件恶化是一国参与到国际贸易竞争中表现出的经济福利变化。尽管我国已是贸易大国,然而,产品结构主要是一般机电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具有较小的需求弹性,我国出口贸易在迅速扩展的同时,一定会使得出口价格降低,然而,进口的主要是能源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价格呈刚性,我国进口贸易的结构使得贸易条件差。总之,在国际经济不平衡的角度下,我国贸易顺差面临严峻的现实问题,有必要进行改革。

一、深入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为了完善贸易收支情况,我国要继续开展人民币汇率改革,确保人民币汇率改革符合市场变化需求,更具有弹性。然而,我国汇率制度改革,要结合自身经济和经融的平稳发展,协调国内产业调整和就业压力,一个趋于完善的过程。我国一定要从金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性的角度出发,遵循渐进性、可控性和主动性原则,促使人民币汇率改革。

1.适当拓宽汇率波动区间,提高人民币汇率灵活性。

目前,应利用浮动区间,为市场传递央行干预少的信号,有益规避市场汇率风险。市场适应市场波动后,根据经济金融形式变化与外汇市场供求情况,不断扩展浮动区间。设置有效浮动区间,促使短期汇率波动产生灵活性,可消除因外部冲击带来的影响,为无法准确把控的均衡汇率水平创设了一定缓冲空间。不断扩展大汇率浮动区间前提是健全外汇市场,然而,处在当前外汇市场形势下,只依靠实盘交易的掉期业务与远期结售汇,企业与居民仍然要承担较高的规避汇率风险成本,引入幅度过大的汇率波动不可接受,此外外,市场中的交易主体有权限,阻碍了外汇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此外,如果条件尚未成熟,拓宽汇率区间,商业银行会便在汇率两端进行定价,导致中央银行在汇率中间进行干预。面对这种情况,实际仍是中央银行控制汇率,不是市场化的汇率机制。因此,适当地拓宽大浮动区间是人民币改革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2.合理把握人民币升值速度。

07年后半年,人民币呈现了较快升值趋势,严重冲击了进口企业,出现了诸多问题,如银行不良资产和失业率上升等,升值过快在很大程度山将重走韩国等经济市场的道路,引发金融动荡。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国际竞争力在不断提升,人民币适度升值可以理解,关键要有效把握人民币升值步调。汇率改革不是为了升值,需要构建基础市场供求、有效管理的汇率制度。当前,人民币升值幅度超过20%,要正视人民币升值路径,把握时机,提高汇率弹性,转变代阶段性单向、大幅升值,为阶段性双向波动、缓慢升值,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同时,有效把控人民币升值速率,保持出口企业经营的有序性和经济的平稳性。

二、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1.构建技贸相长机制,以技术促外贸发展。

当前,尽管我国制造业发展强劲,因为受限于滞后的技术,明显缺失核心竞争,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处于中低端。尤其是高技术领域,因为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我国差距较大。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如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等优势显著,在经贸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知识产权占与转让等,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跨国公司提供了重要的利润增长动力。中国外贸要转变国际贸易中的被动地位,就要改变传统粗放型进口模式,形成以技术进步和效益提升为主的新型模式,认识科学技术在外贸战略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依托技术进步,推进对外贸易发展,同时基于外贸易发展,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技术进步,实现技术和贸易的互动结合,形成三者的良性循环。

2.提升国有和民营企业于加工贸易主体所占比重。

基于国家经济中长期发展和国家安全,在有效利用外资同时,贸易发展中要提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主导权。转变加工贸易过于依赖外资的状况,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贸易主体结构占有较低比例,要想转变这种状况,就要为这些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空间,形成企业发展机遇,创设体制环境,着力提升人员培训、市场开发等,提升自有品牌和产品开发能力,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主导权。

2.1合理调整外资政策,变“数量型”为“质量效益型”。

当今,我国引用和使用数量在世界排名中靠前,然而,总水平低,一些地方政府为抢夺招商引资项目,不惜花费高昂资本,引进的外资项目种类繁杂,一些外资企业抓住机会,将“夕阳产业”带到我国。此外,随意竞争已成为了一种盲目性,导致土地资源过度消耗“假外资”猖獗及外资享受较好的国民待遇,产生的结果是,压缩了本国企业生存空间。为此,适当调整现行外资政策,改变“数量型”外资,形成“质量效益型”外资,是开展开放型、健康发展的必要环节。基于兑现统一的内外资税制,可采取重点优惠,相应融入外资,抓变“事前优惠”,为“事后优惠”,此外,还应强化外资监管,构建外资绩效评价体系。

2.2实施“走出去”战略,放宽对外投资渠道。

谋求多种外汇应用方式,通过多种方式,拓宽对外投资。提倡开展我国优势明显的对外投资,强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和领域,不断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和工程承包;为具有竞争潜力的企业,提供加工贸易协助,促使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国门;鼓励企业到国外开发稀缺资源,尽快实现国内资源置换,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对外投资上,健全贸易体系,为“走出去”战略实施做准备。

3.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我国产业链地位。

在国内产业升级的基础上,把控信息变化,合理分类加工贸易商品,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指导,以高附加值和高技为发展方向,提升加工贸易的产业关联度。利用产业政策指导资金融入中上游产业,为这些企业发展提供支撑,推进加工贸易原材料与中间投入品的国内自行生产,推动有关产业发展,提升关联度。支撑企业开发和试制新产品,保障国产原材料于中间投入品在规格和质量等符合加工贸易出口标准。此外,围绕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指引跨国公司提高技术水平,把含金量高的研发机构和加工制造环节带到我国;着力促使国内加工贸易应用新兴制造业领域和科学制造技术,注重开发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技术等;不断完善工贸产业结构,改变传统贸易加工产品地位,形成高档次和高附加值的格局,拓宽市场渠道,加大技术创新,形成自主品牌的研发能力,加快高复产值产品出口步伐,于出口竞争中具备较大竞争实力。

三、结语

我国经济外部平衡特征表现为国际收支“双顺差”,受全球经济影响的今天,国际经济政策争论一直是谈论的要点。基于国际经济不平衡角度下,我国国际贸易顺差出现的问题还远不止上述一些,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为此,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至关重要。激烈的国际经济大环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寻求新的发展道路,在国际竞争中走的更远。

参考文献:

[1]吕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美贸易失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第7篇:国际经济范文

关键词政府失灵 市场失灵 调节关系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论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斯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为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私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即“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对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间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①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杰克逊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间的调节关系。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如:《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定》由W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TO也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的经济调节关系。

三、总结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机制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间的经济调节关系机制创制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用经济政策等手段进行调节,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文献

[1][德]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第8篇:国际经济范文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市场经济法律的逐步建立,从事市场交易的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独立的法人,即与国家责任毫不相干的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在国际经济中,交易的主体是法人,是与国家毫无责任联系的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这就形成了国际经济中的跨国性,这也是国际经济活动与国际政治活动及其法律关系不同之所在。国际政治活动有国家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有独立的国家活动空间,如国家享有外交豁免权,国家及其代表能游离于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之外,即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就构成了独立的国际空间,这也是国际法所调整的主要范围。而国际经济交往则不然,国际经济交往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国际空间存在,这就是由于其私人性而衍生出的跨国性。 对于这种关系,国际法肯定不会作完全的调整,它只能调整其中的一部分关系,这种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针对国家的规则,即对国家的经济行为作出规则,二是通过国家对私人行为作出规定,前者是公法规则,后者是私法规则,它是以国际公约的面目出现,即国家承诺在私法中适用这一私法规则。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这种规则现象运用原有的国际公法的理论和视角是不够的。这种理论从国际法的性质出发指出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规则形式的不足,指出了国际公法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不能用国际公法的理论来解释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律现象,而应该突破原有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截然区分,作一个综合的研究。 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也有其合理之处。它指出了国际法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这也正是第一种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对两种观点的分析 以上二种对国际经济法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合体。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国家来赋予其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构成当今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划分,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和经济的国际化的发展,才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个集合体。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离开了这个框架,国际经济法便无从存在。 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或是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就更加明显了,这也正是第二种理论所要说明的。 国际经济的这一特 征是国际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国际法只能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来规范私人行为,这种规范由于主权因素的存在,其范围不可能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仍是由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中的涉外法来规范。我们不妨以wto规则为例子作一说明。 wto协定是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对国际经济进行规范的国际经济法,wto是世界上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大大拓宽了国际经济中国际的范围。可以说是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一次大发展,它所建立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基本原则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对于形成一个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保障和推动作用。 wto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上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国际经济市场。wto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有效、全面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这是因为: (一)它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首先,许多经济问题没有纳入到wto体系之中,如竞争法、环境问题、区域经济集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劳工权利等等,这在wto的规则中是作为将来贸易谈判的议题。其次,即使是已经有国际法规则的领域,也仅仅局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谈判,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领域,虽然形成了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是这十三条的规则限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次,在许多领域,其规定往往是与国内法相联系的,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如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国际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建立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这和国际经济的私人性和国际的性质相联系的,这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必然与国内法有衔接,否则,难以与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国家主权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相衔接。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有很大的衔接性。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部分对国家行为的限制,一是对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权力在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对一国立法权的限制,给本国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一国法律的一个基本限制,而不是通过国际法提供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这和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模式是不同的。这是由国际经济活动的私人性所决定的。 (三)国际法具有指导国内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经济体制成为各个国家的一个先决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对外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强,国内国际市场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断地与各国国内经济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国的立法中,与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经济法在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国内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法法律性之欠缺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的法律,具有本身的规范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历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从字义上来理解就是国际的经济法。另一种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国际经济作为一个单一的词来看待。如果以前者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的类型,而若以后者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的混合体。 那么,这两种观点是否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情况?其实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后者广义的理解,国际法部分在整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正是由于规范国际经济的国际法的不完整和种种不足,才需要有国内法的补充。 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经济交往的私人性①。国际经济关系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②,对这种关系仅仅用国际法来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际公法所能调整的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统一国际市场和尽量地减弱政府对市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规则很难进行全面的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虽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仅仅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显然是不够的、不全面的。 > 从国际经济法的形式来看,无论是它的国际法形态,还是诸法合体的形态,在规则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缺乏体系性,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松散的体例。体系性是成文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内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趋势就是体系性的内在要求。法律只有体系化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东西,才能使法律内部没有逻辑冲突,才能产生出符合逻辑的法律的结果。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体系性是法律解释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一个体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于语义的有限性、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语言的相对静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体系化在民法和刑法典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法、人法、继承、婚姻法的五编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本身无内在逻辑冲突,依据法律,会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只有体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这样一个要求。 在国际经济法中,体系性是欠缺的。构成国际经济法律中支柱的三项法律制度是gatt、imf和ibrd(世界银行),gatt是一种临时的安排,虽然这种临时安排长达47年,imf局限于货币稳定和国际金融稳定,而世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这些制度中,还存在着不能解决尖锐的国际经济新、旧秩序的矛盾和南北矛盾。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中的国际法的形成是不利的,对现存的国际法的解释也会由此而产生种种歧义。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表决权中的加权表决制是一个寻求主权原则和市场商业规则(即依股本额来确定投票权)的统一制度,但它往往侧重于后者,对于这个问题,国际经济法未能有一个妥当的解决办法。 国际经济法的这一性质的缺乏是和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相关联的。一个法律在其发展和未成熟时,在体系性上总存在着不足。但是随着gatt转换成wto,这个问题正在逐步地得到解决。wtp从货物贸易逐步地向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张,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国际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对于克服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系性欠缺的弱点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缺乏确定性。首先表现在法律形式上,国际经济中的大量文件还只是停留在决议、草案的层次上。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性主权的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等。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虽然,它在国际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一个有效的证据,但是,单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们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国际经济法是有争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这方面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其次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大量用语是不确定的,如国际经济法中对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认定,对有关国有化补偿中的“适当补偿”的规定……它是一种为避免不补偿和全部补偿之争的一种折衷的办法。又如imf中对成员国提供援助的规定的国内收支的严重失衡中的“严重”。又如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中的本国侨民没有受到合理地保护的认定,又如wto中的对投资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都是不确定的。类似的例子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是很多的。这些例子都可以明确地看出国际经济法中所存在的这种不确定性特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国际经济法除了有限的国际统一法外,还有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各国涉外法,而各国的涉外法在大量问题上是相互冲突的。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选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解释机关是不确定的。缺乏国际性的解释机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在国际法中,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关成员国的事先同意。并且管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在国际经济法中,这样一个机构也难以产生。在国际经济法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各国的司法机关,而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上,毫无疑问会偏袒本国的当事人或与本国有密切关系的一方,至少会比较倾向认同他们的利益主张。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方也经常主张本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在国际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于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当事方的认同,但这种靠信用、声誉的制度是有限的、不全面的。 导致国际经济法缺乏确定性、明确性是由于政治因素和国家实力因素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问题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 或是由法律因素所决定的,而夹杂着政治和国家实力等因素。国际经济争议越是与大国的利益相关,或是触及到大国的利益就越是难以解决。如美国国内曾对wto有“三击不中而退出”的观点①。这在国际法中是个普遍问题。如美国就以要求联合国改革为条件而拖欠会费,从而使联合国的日常运作产生诸多问题。这些因素都使得国际经济法的确定性产生问题,再加上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这使得其法律适用产生许多问题,其公正性也常会被怀疑。 (三)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及其法律的不一致。法律的有效存在需要社会关系的一致性,在国际经济中,各国有实行市场经济的,也有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有强调市场的作用的,也有强调政府的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对政府与市场的强调也不尽相同。〔3〕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中,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许多国际经济条约难以产生,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许多条约的用语弹性很大,不明确,这都可以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中找到原因。最为极端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别,即使是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异。社会关系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个法律规则即使存在了,也可能会由于有效的社会关系的丧失而不能适用。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为了克服gatt的不足和应付国际经济的发展,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得以形成。在下面几个方面,wto对gatt是有很大的发展的。 (一)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三十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出口长期遭到发达国家的歧视性限制,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税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二)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中立的解释者,争议的解决有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 (三)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国际经济条约体系,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 (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4〕(p92)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4〕(p92) 五、我国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表现在: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弱小的国家发现 ,在第22条至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的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3〕(p48)关税总协定一向引以为骄傲的传统是,使用真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同时辅之以通过磋商和谈判,务实地允许例外,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作为时代的产物,有其必然性,但这种妥协过于政治化,与它原来的合约式的法律框架格格不入,因此,这部分的空洞和缺乏约束力也就无法避免。〔4〕(p40)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税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说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这些问题都是亟待改善的,也需要包括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存在着一种对市场经济的迷信,当时,有大量的原计划经济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市场经济的模式,希望市场经济能解决一切以前所不能解决的问题①。其实,市场本身只是提供了一种资源的分配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它本身并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它只是提供了一种市场财产权利的体系和一种竞争的环境,这种条件能否转换成生产力还是要有转换的过程。这种转换是有代价的,而正是这个问题在改革中被人们所忽视。从国际经济的发展上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的比重是小了,而不是大了。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讲,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在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已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②。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的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也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的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的发展。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清楚了,对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的应有的经济主权表现,中国一方面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第9篇:国际经济范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江泽民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的需要,正加紧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

二、全球化与新世纪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

中国属于中的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的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的和合理成分。

4.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主义市场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的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各国相关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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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泽民.在俄罗斯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1994-09-04.

[2]江泽民.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4-11-16.

[3]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4]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