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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全文(5篇)

国际税法

第1篇:国际税法范文

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目的之一是调节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财富分配更加合理。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中,高收入者没有“宽免额”的做法,就是他们为缩小贫富差距做出的努力。当然,他们努力的还不够,应该继续努力。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贫富差距也随之增大了,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在一部分人花钱请人聊天、洗桑那、美容等消费的时候,另一部分是贫困山区的孩子因为没有钱而交不出学费。如何调节这种矛盾呢?笔者认为:高收入者没有“宽免额”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该考虑到供养的人口数量

美国税法还规定,为每个孩子抚养费退税1000美元;德国的税法也规定:对于已婚家庭子女在27岁以下者但仍在上学、没有收入的情况,可以减税。这一点也值得我国借鉴。具体做法是:1.凡有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儿的家庭,应该给其父母退税100元人民币;多子女的家庭不享受此项奖励,这符合我国的人口政策。2.凡有子女在读大学或硕士研究生的,可减免税额的50%;3.凡需供养无收入老人生活费的,可减税100元。这样做的好处是:(1)体现了独生子女的基本人口国策;(2)缓解了由于教育费用高、居民收入低而带来的矛盾;(3)从税法上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德国公司裁员的顺序依次是:培训期员工,单身员工,已婚无子女的员工,已婚有一个孩子的员工,已婚有多个孩子的员工。德国人这样解释依次裁员”的理由:社会由家庭组成,若不保护家庭,如何让社会和谐?孩子是我们的未来,若不保护孩子,将来,我们怎么拿养老金?

把个税监管的重点放在高收入人群上

第2篇:国际税法范文

【关键词】数字税;国际税收;涉外税收管理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数字化已经渗透到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使得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已经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个要素。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引领了新一轮的技术革命。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同样考验着传统的税收法则。目前,以法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已实行单边的税收行动,即对数字企业开征数字税。在这一国际大背景下,我国作为数字经济的大国,是否开征数字税?何时开征?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数字经济对全球税收的影响

数字经济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现有的税收征管和税制建设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加大了各国税收的征管难度

1.在数字经济下,更多的交易具有无纸化、虚拟化、国际化等特征,给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税主体、征税地点、征税期限等方面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2.随着“大智移云区”等新兴技术的应用,模糊了行业之间的界限,当大中型数字企业拥有多种业务类型时,税务机关难以用现行的税制来确认收入来源和收入性质,这就对税收征收和税收监管带来了困难。3.在对跨境数字服务征税方面,如果企业不在接受数字服务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则该国的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主张税收管辖权,难以对其利润征税,最终导致税收流失,甚至引发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争议。

(二)数字经济的“去实体化”,增加了税务机关防范国际避税的难度

数字经济的发展,导致价值创造与“实体性存在”相分离,即只要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纳税人、征税对象等都可向着“无形化”的方向发展。此外,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新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由此产生了是否应对这些新的商业模式征税、如何征税等税收问题,这些都使得数字企业避税更为可行和易操作。特别是跨国数字企业,针对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税制差异、税收漏洞等,运用多种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英国税务研究机构FairTaxMark评估了2010—2019年间Facebook、苹果、亚马逊、Netflix、谷歌和微软的全球纳税情况得出结论:在这十年间,这六家企业充分利用数字经济的特征、不同经济体间税制的差异以及国家间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不但避开了高达1002亿美元税款,而且增加了政府税务机关防范国际避税的难度。

(三)数字经济对税制公平性的影响

一方面是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是现有税制的建设远远落后于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数字企业在税收利益上优于传统企业。具体表现在:(1)在税收监管力度上,对传统企业的税收监管更为严格。现行的税制已对传统企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征管体系,但对数字企业存在着税收的征收缺口和监管漏洞。(2)在实践中,一些跨国数字企业通过搭建复杂的避税架构,利用转让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据欧盟的研究统计,在欧盟,数字企业的平均税率为9%左右,而传统企业的平均税负则为23.2%。由于数字企业的低税负,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获得相对的优势。

二、数字税的开展及实践现状

(一)全球开征数字税的推进情况自2010年起,各国或地区就开始研究和探讨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但是,由于国际税收规则协调的进程缓慢,直到2019年7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法国通过开征数字税法案,率先开始实行单边的税收行动,即对数字企业开征数字税。继法国、意大利、捷克等国家后,印度、英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宣布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7月1日开征数字税。目前,已有30余个国家以不同形式对数字企业采取了单边征税(数字税)措施。除上述国家外,西班牙、澳大利亚和奥地利等国家也在研究如何征收数字税。见表1。

(二)典型国家和地区开征数字税的具体措施

各国在开征数字税的设计方案中存在着以下共同性内容:1.纳税人确定。纳税人确定上,各国主要针对提供在线广告和数据服务的跨国企业。此外,为了保护本国处于发展阶段的数字经济产业,提升本国数字经济化水平,纳税主体多为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型跨国数字企业,而非中小型企业。2.税率设定。税率设定上,出于欧盟内部税制统一,以及维持现有活跃的数字经济商业氛围的目的,欧洲各国一般选择2%—3%的低税率。相对的亚洲各国,则为了维护本国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等目的,选择6%—10%的税率。3.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上,各国也纷纷将特定数字经济活动纳入其中,具体的征收范围主要是以下四类:(1)在线的广告收入;(2)数字中介服务收入;(3)数据销售的收入;(4)提供视频、音频、数字游戏等数字内容创造的收入。4.各国大都选择数字企业的营业收入为数字税的计税依据,而非营业利润。

三、对我国是否开征数字税的讨论

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年7月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规模已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高达36.2%,较上年占比同比增长了1.4%。作为数字经济的大国,我国是否要推行数字税,引发了各界的关注。本文认为,短期内我国不宜开征数字税,还需从长计议。

(一)短期内开征数字税,与减税降费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符

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就明确提出,我国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并应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在当前受到疫情影响全球经济面临下行的压力下,实施减税降费等多项措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维护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总基调。因此,短期内开征数字税,与减税降费的宏观经济政策不符,更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符。

(二)短期内开征数字税,将影响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职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特别是跨境电商贸易规模我国已稳居世界第一,已成为数据大国和互联网企业大国。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商业模式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本土数字企业占据了我国数字经济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亚马逊、脸书等跨国数字企业则在我国市场的份额正逐渐缩小。可以说,基于这种市场分布状况,数字经济的红利较为集中于国内。若在短期内开征数字税,本土的数字企业将成为主要的纳税人,不仅会增加我国数字企业的税负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影响本土数字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更将会对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抑制效应。此外,开征数字税也不利于吸引外国高科技企业的投资。所以,相较于考虑短期开征数字税,我国的当务之急还是应对现行税收制度加以完善并出台配套措施。

(三)短期内开征数字税,将激化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当前世界各国尚未达成多边的共识,单边征收数字税的措施虽然能在短期内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但是这种单边措施易引发双重征税问题,更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与反制,进一步激化贸易关系。

四、数字税的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及应对策略

数字经济的发展,正改变着国际传统税收规则,各国大都针对本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研究相关的税制改革。就我国而言,现阶段没有开征数字税的迫切性,但从长远看,仍应结合本国国情,对现有税制进行有效的调整与完善,使之更好地推动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一)完善税收体系,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基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减税降费的宏观政策环境,短期内开征数字税并不是优先项。需要强调的是,若短期内不开征数字税,并不是不需要对数字企业的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行为进行规制。作为数字商品及服务的消费大国,基于国家治理和税收公平的要求,以及我国数字经济的实际情况调整相关税制,完善税收体系十分必要。一方面,可以保护我国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数字企业,为我国数字产业创造适宜的税制环境。随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对于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规定逐一取消,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分阶段、有序对外国企业开放通信、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可以预见我国的数字企业将迎来新一轮激烈的国际竞争。另一方面,要有效地打击跨国数字巨头的逃税和避税行为。跨国数字巨头都希望通过我国的巨大市场获取可观的利润,但为了降低其税收负担会采取多种手段避税。为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数字税征收标准和纳税规则,制定、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督促跨国数字企业针对其在我国境内产生的数字利润向我国依法纳税。

(二)密切关注国际税收秩序的重构,加强国际税收征管的协作

要想较好地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我国应重视国际数字税收制度的变革,关注各国数字税收规则的发展趋势,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税收合作。毕竟,一国单方的税收行动容易造成原有双边(或多边)的税收秩序失衡,极易引发相关国家的报复性反击,那样会影响全球税制的公平,也会导致全球经济的衰退。一是由于数字经济具有全球性、无形化等特点,决定了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问题,应基于相关国家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较高程度的国际税务征管合作。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的共享,拓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主要的措施有:从国家层面,广泛地与各国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收集双边或多边税收信息,掌握跨国数字巨头的资金动向,大力加强打击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力度,减少数字经济国际逃税与避税行为。二是深度参与有关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在制定有关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时,应借鉴相关国家数字税的实践经验,例如:扩大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现数字经济的输出国与数字经济的进口国之间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基本公平。

(三)我国数字企业亟需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国际税收竞争

我国数字经济企业正逐步向东亚、南亚及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甚至欧美市场拓展。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深入发展,我国更多的数字企业借助“一带一路”共享共建的发展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互联互通的数字经济,共创互惠双赢的局面。但是,相关国家实施(或即将实施)数字税后,会使我国数字企业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因此,我国数字企业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应加大税务筹划力度,加强国际税收风险的管理,以适应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具体建议如下:1.企业应时刻关注东道国税制改革的动态信息,加强与东道国立法机关、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等沟通和交流。此外,还应熟悉、掌握东道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数字税收损失。2.应将税务筹划与税收风险管理相结合,针对各国数字税收的具体规定,制定合理、有效的节税方案,例如:调整数字企业全球业务的分布,调整数字企业在东道国原有的盈利模式,开拓除广告业务以外的利润增长点,使得企业的盈利架构更加多元化,从而科学、依法、合理地降低税负。3.在与东道国发生税收争议时,我国数字企业应密切合作,充分运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也可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救济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在保障就业、提振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已成为各国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尽管在短期内,是否征收数字税、如何征收数字税等问题各国均未达成共识,但从长期看,征收数字税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提前谋划,开展与数字税有关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梁嘉明.法国数字税动因、进展及启示[J].金融纵横,2019,(11).

[2]黄健雄,崔军.数字服务税现状与中国应对[J].税务与经济,2020,(02).

[3]岳云嵩,齐彬露.欧盟数字税推进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9,(04).

第3篇:国际税法范文

关键词:国际税收抵免;税收;所得税

在现代税收制度中,国际税收抵免法是防止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后,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内容以及体系进行了重新调整。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所得税体系比较完善,但与“走出去”战略有关的税法内容还不成熟,不仅给我国鼓励境外投资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使企业境外经济活动受到了影响[1-3]。我国要改变国际税收抵免规则,不断优化税收抵免法,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通过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使境外企业投资者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境外与境内企业的竞争力,激励更多优秀的海外投资者投资,推进“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使我国经济发展更加顺利和稳定。有关部门需要对目前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抵免法进行优化,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从而让境外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境内企业更好地实现“走出去”。在国际税收抵免法发展中,可以结合国际惯例,有效利用资源对所得税抵免制度进行完善,适应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加强消极所得税管理,使各国国际税收制度趋于一致。

1应用现状

1.1境外税收抵免政策越来越完善

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之前的两套税法,明确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国际税收政策体系,借鉴和参照惯例,引入了居民与非居民概念,并采用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将资本输出中性作为基本原则,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过程继续采用了抵免法,将间接抵免法作为减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之一;结合国际惯例,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引入进来,建立并完善了纳税制度。2010年,我国颁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抵免程序等进行了规范[4]。

1.2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与国家税收协定

我国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同时对我国对外投资环境进行优化,提高了我国税收服务质量。同时,在与发达国家谈判时,加强了税收协定,进一步对税收划分方式以及征收标准进行了有效完善。通过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使我国税收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截至2013年,我国共签订了10个情报交换协定。这些协定的签订使我国税收协定网络的范围得到扩大。自2011年至今,我国为企业和个人共减免税额345.69亿元。

1.3国际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优化

为推动我国境内企业“走出去”,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我国正式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展现出我国在国际税收合作、打击逃避税收的良好形象[5]。

2优化我国国际税收抵免法的建议

2.1选择综合限额法

我国境内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面临的竞争压力会更大,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在抵免法应用选择时,给境内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很多国家基于此种考虑而采用综合限额法。综合限额法可以激励更多优秀的海外投资者投资[6-8]。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采用分国限额计算法。这种方法在应用时,一方面使居住国税收利益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有效规避了纳税人避税选择。目前,我国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分国限额计算法起到了制约效果。一般情况下,境内企业海外机构在成立初期,受盈利能力与空间因素影响,会出现亏损问题。在境内企业海外分支机构发生亏损时,利用分国限额计算法能够有效计算国家抵免限额,对纳税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随着盈利能力的提升,海外分支机构逐渐开始盈利。在海外分支机构盈利期间使用分国限额计算法,会导致我国境内企业无法综合海外投资的所有盈利结果,无法充分利用抵免限额,降低了境内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此时,如果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那么在提高综合纳税人盈利能力的同时,可以有效减轻海外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区域结构。不管是分国限额计算法还是综合抵免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两种限额计算法本身都具有持续性。一旦法律确定下来,就不能进行随意调整,纳税人只能被动遵从。我国当前计算抵免限额时,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是分国限额计算法。因此,企业无论是建立初期或者之后的盈利时期,海外投资者只能按照分国限额计算法进行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海外投资者实际进度,在计算时使用不同计算方法,但其操作要具备一定的规范。这对我国完善国际税收抵免法十分重要[9]。

2.2完善间接抵免法

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两者之间存在不同之处。间接抵免是对跨国负担的间接税,在抵免的时候要间接额抵免,抵免过程中一般是对母、子公司之间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进行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最关键的就是对股权标准进行控制。在对间接抵免法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规定直接或间接控股20%及以上,也可以规定间接抵免的持股时间。规定了持股时间,可以使国外投资公司股份受到限制,也能够避免纳税人把间接抵免作为避税选择方案。

2.3细化超限额结转规定

在抵免法设计的过程中,不管在哪一个纳税年度内,海外投资者在不同国家进行投资时,其东道国税率和我国25%的所得率相比都会出现或高或低的现象。而且在对其限额进行计算的时候,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式,计算结果都会出现超限额或者限额不足情况。在超限额方面,很多国家做法相同,允许纳税人可以跨年度进行结转。我国政府规定,在纳税年度之后的5个纳税年度之内都能够进行抵免结转。很多国家对之前的纳税年度也允许结转。如果我国也能够实行向前2~3年或向后5年进行结转,那么纳税人的积极性会得到有效提高。

3我国国际税收抵免法发展趋势

首先,我国应将提升企业整体实力作为目标,通过利用有效资源对所得税的抵免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不断适应跨国投资的发展趋势。当设立境外所得税时仅针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税,将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逐渐调整为免税制度[10]。这样不仅能够使税制变得更简单,同时使征管成本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那么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也更加合理。其次,国际税收抵免会越来越遵循国际惯例,即在来源于境外积极所得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消极所得税管理,从而使我国税收利益得到良好的维护。目前我国的国际税收政策主要是引进外资管理,对境外投资规定比较单一化。从长远发展看,我国的国际税收抵免法可以遵循国际管理,将境外所得税划分成积极和消极所得税,结合其性质对其实施相应的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效率。再次,目前我国企业投资已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税收协定网络涉及96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未来发展中,我国会不断提高税收协定签订的步伐,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条款,让境外的一些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最后,我国会不断与各个国家和地区建立税收合作机制,促进税收政策国际协调以及税收征管的良好合作。从长远发展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制度会越来越一致,这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税收利益受到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11]。

4结束语

目前我国海外实际投资情况不是非常理想。我国有关部门需要对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国际税收抵免法进行优化,结合税收不同性质对其实施相应的管理政策,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合理选择综合限额法、完善间接抵免法以及细化超限额结转规定等方法,提高境外企业投资积极性,进而推动我国境内企业更好地实现“走出去”。

参考文献:

[1]张富强,刘中原.“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双重征税法律风险的防范———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为视角[J].法治论坛,2018(2):273-281.

[2]李文燕.国际税收抵免法促进我国境内企业海外投资的路径分析[J].现代审计与会计,2020(9):21-23.

[3]张首楠.跨国公司投资项目下国际税收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20(22):161-164.

[4]刘宏婧.国际重复征税抵免法新算[J].商场现代化,2009(21):118-119.

[5]杨莹.国际税收饶让抵免制度研究[D].烟台:烟台大学,2009.

[6]刘青.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抵免条款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9.

[7]于长红.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

[8]张云华,任言和.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助推企业“走出去”[J].国际税收,2015(6):72-76.

[9]沈国华,王红霞.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问题探讨[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5):70-73.

[10]崔耀天.税收饶让抵免制度的法律评价及我国的适用对策[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7

第4篇:国际税法范文

[关键词]美国减税;中国;实体经济;影响关系

1美国减税政策的影响因素

1.1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税收水平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具体表现在经济增长规模和速度以及经济效益方面,经济结构决定着税收中收入的结构和税制的结构。因此,能够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着税收是否出现税收的变动,或者影响着税收是否会减少。站在某个角度上去看,经济衰退导致减税。美国在面对经济危机的时候,其曾经就使用过大刀阔斧的减税政策;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包括奥巴马和特朗普在内一些美国领导人,都采用了减税的方法,想要以此刺激到经济,希望经济能够得到增长,减税成为其刺激经济发展的一种政策性工具。

1.2政府职能的影响

美国政府职能是影响其减税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固有功能称之为政府职能。美国经济的命运受到了大企业集团和垄断组织的支配,但是政府干预也有一定作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美国政府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维护职能的体现并不多,而随着经济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弊端显现出来,那就是“市场失灵”导致频发经济危机和降低了经济效率。政府开始介入其中,政府职能得到扩展。减税政策具有一定技术性,但是其也仅仅是一种公共政策,其到底有着怎样的效果不得而知,不同制度和类型的国家运用政策,其实际效果也有一定差异。

1.3税收制度的影响

影响美国减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美国自身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主体税种占有何种地位、具体税种构成结构、有着何种优惠政策,这些内容均会对减税产生一定影响。美国税收制度的特点表现为:其一为主体税收为所得税;其二为税制结构非常复杂,有着繁多的内容。因此,历史上美国的减税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二就是简化税制。

1.4其他因素的影响

除了上述三个影响因素外,减税政策还会受到其他很多因素影响,包括了税收征管水平、收入分配结构、产业结构、投资体制、政府财政的收支情况,等等。想要更加合理地确定减税的规模,以及对哪一个税种进行减税,必须从客观、全面、科学的角度去分析,将各方影响因素协调好后,才能为减税政策构建出一个发挥良好的平台。

2美国减税政策效果

美国参议院在2017年12月2日举行投票活动,最终批准了减税议案,其主要内容为:公司所得税有所下调,从35%降低为20%,主要目的就是要鼓励美国公司将在海外的一些利润转回到美国;个税起征点提升,由6350美元升高到12000美元,家庭的免税起征点同样提升,由12700美元升高到24000美元。减税议案经两院投票通过及总统签字后,将正式成为法律,这将是1981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减税方案。美国减税法案全面实施,从理论的角度初步分析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果:其一是积极面效果:家庭和企业收入增加,有助于增加个人消费和企业投资,从而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刺激美国经济快速增长,最终形成良性循环;这也有利于资金回流到美国,这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减税的目的。其二则是消极方面的效果:减少税收也意味着美国政府的收入减少,意味着在保持前期各种社会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提高赤字水平,从而导致国债收益率不断升高,加之美联储目前处于加息通道,美元升值压力越来越大。此外,美国这种大规模的减税,表示政府在二次分配上的力度减小,这可能会加大美国国内贫富差距,也意味着未来十年美国的社会矛盾有加剧的可能。这些分析均基于理论性分析,实际上此次美国减税政策的实施,会获得什么样的效果,还应该由实际情况来说明。

3美国减税对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关系

3.1注意对中国企业进行减负

美国减税政策如果持续进行下去,美国政府出台一些有利于企业发展,或者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将会吸引更多中国实体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比如,纺织类企业,其虽然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但是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机械化程度加深,人力被大幅度缩减,有很多中国境内的企业,回流到美国;就像美国的南卡罗来纳州,其集中了很多纺织企业,有一些废弃工厂被中国企业利用。虽然说美国减税政策有一些积极作用,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矛盾,一方面要减税,另一方面还要增加支出,这就是一个明显的矛盾。但是,我国依然要注意对一些高新企业的减负,也就是要减少企业的税负,大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3.2加快企业去杠杆与金融改革的步伐

面对美国减税的影响,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应该加快企业去杠杆与金融改革的步伐。当前背景下,提供就业岗位的“主力军”是小微企业,因此应该促进其发展,为其发展提供支持,比如建立一些为其服务的金融机构,而这就要求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做出一定转变。企业的杠杆就是要注资,常态化国企的注资,如果单纯依靠借贷资金发展,那么出现的杠杆率将会越来越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减税同注资有着类似作用,降低税收后,企业就会有更多资金作为注入资本。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金融还比较集中,促使金融更具市场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些创新类产品,企业研发时需要资金,并且不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利润,银行提供其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尤其一些轻资产,需要依靠风险投资基金,但这一基金规模还是有限的,这就迫切对金融进行一些改革。

3.3“脱实向虚”问题的解决更加紧迫

经济出现“脱实向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着增长较快的货币供应,在流动方面没有问题,可是资金不足;其二,金融类的资产有着较快增长,可是实体经济的增长却比较慢;其三,资金一直处于金融体系内做空转,可能在最后到达的实体经济,但经过银行、信托、其他金融机构才进入实体经济,也就大大提高了成本;或者资金流入房地产。任何企业都不愿意做收益降低类实体经济,进而出现“脱实向虚”,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4结论

综上所述,美国减税对于中国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想要让中国实体经济有更好的发展,可以从注意对中国企业进行减负、加快企业去杠杆与金融改革的步伐、加紧“脱实向虚”问题着手。

参考文献:

[1]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课题组.锐意推进税制改革重塑我国全球竞争力———中美税制比较及特朗普减税方案的启示[J].科学发展,2017(6):95-100.

[2]林木西,崔纯.我国实体经济税费成本现状及财政政策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17(5):10-16.

第5篇:国际税法范文

国外的研究重点在于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税收政策,如Sujjapongse,Somchai[1]等研究了亚洲国家的税务管理政策的改革;Brumbaugh,DavidL.[2]研究了美国的联邦税收管理政策和外商投资之间的关系。Tanzi,Vito[3]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于税收的影响。Koester,ReinhardB等人。[4]研究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Kessler,Denis[5]研究了国债、税收以及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致力于这个领域的研究,郭畅[6]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实证研究。他认为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李晓玢[7]认为税收征纳是一对矛盾,这对矛盾以既对立又统一,既斗争又妥协为运动常态。于柏青[8]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分析了税务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出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也是导致理想的税收方式和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工作中,由于很难实现信息的对称,应收尽收只能是美好的愿望。信息不对称给实际税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例如为了使纳税人的信息得到最大化,税务部门不得不对纳税人进行一系列的操作环节,如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纳税申报、稽核、年审、税务检查等,从而增加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2发达国家的税务管理现状

2.1澳大利亚的税务管理澳大利亚税务局除了应用信息化的手段对税务进行日常征收、管理和稽查,并积极发挥税务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税收征管的重要作用。澳大利亚税务管理具有以下特点:①有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是澳大利亚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服务,再到纳税评估整个流程的工作,澳大利亚税务局都充分地运用了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来进行。②纳税咨询服务优质。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认为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③税源监控体系健全。对税源的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在手段、机构、方法上都很重视而且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他们将税源按照大小分为三类:对大企业的监控、对中小企业的监控和对更小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监控。④重视中介组织的作用。澳大利亚的税法十分复杂,为了方面纳税人的理论学习和减轻实际纳税工作量,澳大利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充分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税务管理,税务协会和税务机构自然也就成为极其重要的中介组织了。

2.2美国的税务管理美国的税务组织机构是一个以划分税种为主要特色的、比较庞大的三级税收网络———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联邦税收系统、以销售税为主的州税收系统和以房地产税为主的地方税收系统。其主要特点有:①法治化。依法治税是美国税收工作的灵魂,美国的税收法律十分健全完备,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程度也相当高,而且立法、司法、执法三者分工明晰、相互制约、相互协作,形成了依法治税的整体合力。②社会化。美国的税务审计和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非常发达,据统计,美国大约有主要业务是开展税务和审计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两万家,这些中介机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业务,保密原则强,所以美国的税务机构较普遍。③信息化。美国税务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从税务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传递,到对申报表的核对、受理,以及对拖欠税款的罚款和欠税利息的计算,直到税务稽查案件的选取都是通过电脑网络技术处理的,节约了大量的税务成本,增强了对税源的监控。④分税制。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自己一套税收体系,而且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体,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如果一个税种由两级以上政府分享,则由各自的税务机构分征或采取附征方式。

2.3日本的税务管理日本税收事务主要由日本财务省主税局、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从内部机构和业务类别的人员配置来看,大部分职员从事个税、法人税、消费税等税收管理工作,其他的职员则从事国税债权、行政管理的工作。而高效率、低成本、严征管、堵漏洞、促规范等成为日本税务管理的特色。从税务管理的过程上看,日本税务管理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依法治税。这是每个国家税务管理必须遵守的原则。同样,日本于1959年制定了国家税收征管法,后经过几次修改,把有关征收的共同规定都规定在征收法里面,使之简单、明确、统一,易于执行。②实行蓝色申报表和预提税制度。这是日本实行的一种特有的、较为先进的纳税制度,它是指税务机关特准许设立具有完整帐薄的纳税义务人,采用蓝色申报表所进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享有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享有很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待遇,这种制度在日本得到普及。③推行税理士制度和发展协税组织。实行税务,推行税理士制度是日本的首创。作为一名税理士必须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申报纳税制度的精神去赢得纳税义务人得到正确的履行和实现。④高效率的信息化税务管理。无论是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面,还是在纳税申报方面,日本税务机构都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并与有关部门如银行、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交叉审计打下了坚实基础。

3世界各国税务管理改革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地税务管理也在进行不断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实现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具有借鉴意义。这些国家组织机构改革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并整合税务部门内设机构为了给特定的纳税人群提供系统的、全面的税收服务,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把税务工作人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最大程度上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而采用的这种“因人制宜”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运用最初是为了严密监控重点税源,最近几年,随着纳税人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逐渐改变了这种管理模式,在发达国家,税务管理中围绕纳税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并努力使税务管理工作适应不同的纳税人。

3.2设置专门的税务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在税收征管管理中,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具有较高的司法权威、较强的司法独立性的专门税务司法机构,尤其在发达国家,这些机构都可以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都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如在美国,税务法院有19名法官,在全国各地视察、处理案件,对税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加拿大,税务民事案件必须首先交由税务法院审理,对该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联邦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3.3采用混合式地组织结构事实上,世界上极少数国家采用单一模式设置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大都采用混合模式。混合模式有垂直分级体制模式,也有按税种类型、职能分工、纳税人类型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混合模式的税务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为税务机关会根据本国的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发展的速度快慢、国际变化的局势等影响因素的不断增加而进行快速调整。混合模式减少了管理成本,但是使税务组织机构更复杂化,要求机构中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相互合作、不断协调。

4国外税务管理现代化给我国税务管理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税务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的税务管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国际税收竞争带来的压力、税制与税收征管手段的相容性、税源结构变化带来的信息掌握不足等等,这些都给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带来挑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中国税务管理现代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建立合理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体制税务组织结构是组织处理税务信息、解决税务问题所要求的基本框架。我国现行的税务组织结构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两个方面的问题:税务机构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对于机构职能、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职责变叉及不清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只有通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机制,才会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通过制定税务管理的中心目标及分目标,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提升业务环节的相互衔接、信息传递的能力。这样不仅能避免个体的盲目性、随意性、顾此失彼等现象,而且培养各职能部门的合作精神,使得各部门之间形成不可分割、相互支援、相互关联的“合作网”,保证中心目标的总体性和一致性。所以设置合理的税务管理体制是我国税务管理改革的第一步。

4.2完善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这种计划指标往往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偏差很大。主要因为而考核工作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地方政府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征税活动。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的税收计划制度,以“实事求是,结合实际”为原则,通过安排税收计划人员定期对基层的实地考察,充分考虑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做到税收计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在计、会、统领域的应用水平,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度。建立公正的、合理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是激发税务人员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动力。要做到实事求是、全方位的综合考评,注重考核的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4.3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力度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结构的复杂化,征管技术手段对于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越显重要。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必须注重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而税务征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程度。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计算机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计算机信息资源还未得到很好的开发和与有关部门的共享。因此,应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报税系统、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查询系统等,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纳税环境。此外,应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申报纳税质量等辅助性的税收征管手段,只有加强税收征管手段和力度才能规范税收执法,才能减少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