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

第1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 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有关的法律心理、思想、观点、知识和理论的总称[1]。它决定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引领和规范整个就业行为和职业生涯历程,既能让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约束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我从全院2000多名准毕业生中抽取了200名学生(来自6个不同专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在就业方面法律意识欠缺,法律素质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知识欠缺。

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政策和法规,主要包括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在回答问卷中“你认为劳动法律知识在求职过程中是否重要”的问题时,绝大多数学生回答“无所谓”和“不重视”;在问及“你听说过以下几部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A《劳动法》、B《劳动合同法》、C《促进就业法》、D《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时,不知道的占67%,知道的占33%,其中又有绝大多数只知法律名称,不知其内容。

(二)法律认知和判断力差。

大学生是素质相对较高的一个群体,法律知识和意识应该高于社会平均程度,但是在就业实践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力和判断力明显不足。通常表现为消极地接受就业歧视,认同就业中的不公对待,比如求职过程中的男女歧视、身高歧视、形象歧视。为迎合用人单位,得到就业机会,许多学生有过伪造荣誉证书、毕业证书、国家等级考试证书的经历。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已影响到了当前大学生的顺利就业,使得许多大学生卷入了劳动纠纷,也影响到了高校,使得学校的声誉降低、就业诚信度不高,当然也殃及用人单位,使人才使用不畅通,继而使整个人才市场不规范、不和谐。

(三)合同意识较差。

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合同或契约主要为就业协议书的订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等一系列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没有合同契约观念显得非常重要。现如今,部分大学生持不慎重态度轻率签约,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签约后擅自违约卷入多家单位的劳动纠纷等现象屡见不鲜。保守统计,当前大学生违约率占10%。问卷调查中,“当你已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协议又有更适合你的岗位时”,回答置协议书而不顾,只管去新岗位的占20%;仍有30%的学生对协议书持无所谓和不在意态度,无视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20%的学生表明不签劳动合同不知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保护。在就业过程中采用口头形式不采用书面合同也普遍存在。调查中,面对“你同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会主动提出签订就业协议书吗?”的问题时,10%的学生回答是否定的。我掌握的本地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不签协议书的比例还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还有的毕业生对合同格式和内容不甚了解,签订的合同有明显的瑕疵等。由此可见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法律盲点。调查中,当问到“当你遇到用人单位不能按就业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时,你采取的办法”时,65%的学生表示和单位协商解决,10%的学生会自认倒霉,一走了之;明确表示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只占25%。回顾对策调查中针对“就业招聘中对男女性别招聘机会不等和条件不同,甚至有的单位公开拒招女生时你所持的态度”时,50%的学生认为很正常;41%的学生表示无可奈何;只有9%的人明确表示会积极应聘。据调查数据得知,近24%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有80%的学生不清楚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和联系,54%的学生认为在就业过程中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是道德中的诚信而不是法律。由此看来,当大学生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时,他们也不懂得及时保护。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一)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应对就业法律问题的需要。

新的就业机制,给大学生就业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空间,使他们终身从事单一职业的可能性变小,从而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路径产生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为以不变应万变,应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就业法律意识,以达到无论怎样就业,无论面对怎样的法律问题,都能依法办事,以实现自己就业权的目的。

(二)应对严峻就业形势的需要。

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但专业过硬、拥有良好就业法律意识的优秀人才在社会上仍然非常抢手。因而,社会上的人才不是过剩,而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要依法办事,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力,培养、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才能使大学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顺利上岗[2]。

(三)应对大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的需要。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发育快而又未完全成熟,心理脆弱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与承受力较差,人生体验浅,做事欠考虑,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若没有正确的引导,则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三、如何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几点思考

正是基于以上对于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教育的调查和对高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育与强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提前对大学生进行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

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了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如2010年1月22日,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高校学生实习难、国家尚没有正式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规条例的背景下,该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显然恰逢其时,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的省份,又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也说明了国家对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愈发重视。然而为什么一部部关于就业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大量公益广告的渲染却仍未能使当今法制社会的大学生懂法、用法呢?原因在于大学生入校时对就业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职业理想、职业规划、就业市场离他们尚且遥远,大多数学校临近毕业那个学期才对大学生进行毕业教育,孰知那时学生的半只脚已经伸进就业市场“一试深浅”或正在“以身试法”了。因此,高校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切入一个模块,提前抓就业规划,把就业法律中涉及学生自身具体权益如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救济权等作为知识重点教育,引起同学们的广泛关注,使其对就业市场、就业法则有系统的了解,从而在大学生涯和实习中自主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就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

(二)改变目前就业指导课程的定位,增加法律理论教学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目前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课程多侧重于学生就业思想定位和求职技巧,如教育学生降低就业期望值,如何着装、写简历、应对面试等,却忽视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

2005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新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使得法律容量学时比以前更少,加上教师授课往往蜻蜓点水,简单罗列,如走马看花,不能结合案例加以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少,使学生学习时应接不暇,不胜其烦,结果导致学生对就业法规知而不信,淡化了法律意识,收效甚微。因此,加大就业法律教育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的比例,加深法律知识的教育,引起学生对就业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和理解尤为重要。

(三)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改革,使法律理论和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在实习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之前,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帮助大学生解决相关法律的实际问题。因为大学生就业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尤其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很多问题现有教学环境难以预见,其法律环境也在随着时代的变革不断地完善。因此相关的法律课程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内容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在毕业之前,高校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结合目前劳动纠纷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适时、及时采取弹性教学,强化教育。其次,要使常态化教学与专题讲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开展一些与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这样的讲座应该以学生为主体,理论联系实际,灵活多样,教学互动,加强大学生对就业法律的认同感、需求感。再次,在法律教学中,应尽量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

(四)加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4]。在现实中,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而《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撑起了一个“保护伞”,保护着大学生在试用期、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侵害,也可有法可依,这也使整个就业市场的发展更为规范。因此,高校可在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加强培养学生签订合同的意识。如在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参加专升本考试可能被本科学院录取、报考研究生、准备出国留学或者想当兵的时候,由于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了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高校教师有责任对学生加强签订合同的指导,使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或学校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书或“备注栏”中明确相应条款。

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法律知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这成了社会和学校共同关注的话题。有更多的大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在当今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市场中他们将会遭遇到更多的问题,这对于理论工作者及辅导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希望。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思想,分析大学生思想动态,对他们作出正确的引导。

参考文献:

[1]李树青.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田[J].法学研究,1996,(6).

第2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问题;法律制度;构建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为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帮助有想法、有条件的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的措施,以创业促就业。然而,创业难,成功创业更难,当前我国大学生创业实践中存在着种种问题,反映出我国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构建急需进一步的完善。

一、以法律手段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必要性

(一)是救济大学生创业权利的需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创业就是就业,大学生享有创业权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当前创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创业权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权利,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保障。

(二)是建设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离不开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目前最新的统计分析,平均1个人创业可以带动近5个人就业。以法律手段促进大学生创业对实现上述倍增效应,建设良性互动的劳动力市场有重大作用。

(三)是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社会意味着要减少社会矛盾。大学生作为“三无”人员,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歧视和侵权,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创业权利进行适当的救济,可以将复杂的经济问题转为法律问题,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二、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1.缺乏专门法律,相关规定多且乱。比如仅仅有关大学生设立企业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就有《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多部法律文件;

2.立法层次较低,相关规定笼统而抽象。目前,我国主要的创业法律是《就业促进法》,其对大学生创业进行的阐述和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3.部分规定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比如有地区规定大学生在创业初期,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事后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皆可免予经济处罚等,笔者认为这种以放松法律的执行力度来为大学生创业行方便之门是不可取的。

4.反对大学生创业歧视的立法力度不够。刚毕业就创业的大学生在很多社会人眼里属于“三无人员”,其在创业过程中往往会遭受各方的歧视,而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中即使有一些诸如公平就业创业的规定,也大都比较笼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行。

(二)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救济

市场经济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是弱势群体,急需相关的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但这些优惠政策因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具体落实到的时候往往大打折扣,加之市场经济下公益救济的稀缺性,使得大学生的创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或不能及时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是不懂法,常见的比如成立公司的资格,公司印章的使用与管理,以及如何签订合法合同等,大学生对这些问题缺乏深入的了解,一旦出现问题,补救起来成本较高;

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创业法律来规避创业过程必须面对的风险,比如场地租赁风险、客户违约风险等,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了风险较低但不熟悉的行业。

三、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探讨大学生创业法律的问题,要宏观和微观想结合。宏观上要确立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的构建原则,微观上兼顾考虑到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创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两个内外因方面。

(一)确立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原则

第一,保障大学生创业权利原则。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国家应该在大学生创业的立法层面,司法解释,行政管理等各个环节都体现这一原则。

第二,反歧视原则。确定反创业歧视原则,并尽可能的将违背反歧视原则的处罚内容具体化,有助于形成尊重和善待大学生创业者的社会氛围。

第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要考虑到公正的因素,还要考虑该制度构建和实施过程中的节奏,既不能一味求快,也要讲究效率。

(二)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

首先,除了加强创业理论教育的学习外,还要通过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竞赛、定期专家论坛、“杰出创业校友进课堂”讲座等形式,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创业兴趣。其次,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公益类机构――大学生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一方面在此机构内或和基础部合作开设创业法律意识教育公开课,另一方面还应该和学校的创业就业部门和校外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几个部门间可在自己侧重的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活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也需要有一个过程。

1.正式立法前,重视司法解释的过渡作用

国家立法机关短期内成立一部诸如《大学生创业法律实施细则》类的专门法律,笔者认为是不现实的,不但工程量浩大,还涉及许多立法技术、现实难题和国内外借鉴的问题。在正式立法前,可对现有的创业法律规范中重点存在的问题,如可从税法、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入手,以附则或细则的形式逐步补充说明或做出相应司法解释,为大学生的创业提供税收优惠和融资帮助。

2.完善执法机构和法律监督机制,增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政府应重视创业政策和已有创业法规的实施和落地,完善执法机构和法律监督机制,在重视社会公益救济力量的同时,还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增强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成功保驾护航。

⒖嘉南祝

[1]姜桂金.关于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J].经济与法,2015(7).

[2]成超.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1(8).

[3]范健,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张蕾.我国大学生创业政策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8(22).

第3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 就业权益 法律原因 法律保护

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就业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毕业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加之不少大学毕业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造成其合法权益被用人单位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已成为高等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一项紧迫的任务。因此,只有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优,使之安心工作,从而有效地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同时,大学生就业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们的就业市场尚不完善。因此,我们要研究大学生就业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侵害现状的分析

(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所处的地位不平等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总的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1.就业单位拥有较多的选择权,而大学生不论是市场的就业信息量上还是双方的经济地位都落后于用人单位。

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二者则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

3.大学生就业之后,用人单位会变相降低大学生的就业待遇。

(二)大学生在求职中的就业歧视

有的学者认为,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户口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问题尤为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的破坏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主要表现有:(1)外貌歧视:面试是该歧视发生的主要环节,有的用人要求长相,有的要求身材,这些都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2)性别歧视。女性因身体素质较弱,且要完成生育并面对巨大的家庭负担。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限制女性的录用比例。

(三)用人单位的违约

用人单位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用人单位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大学生报到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接受大学生,这种情况在就业市场中比较普遍。

2.实际违约指用人单位在报到期限到来后不接受大学生。就业协议是大学生最终实现就业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书面凭证,而用人单位往往因为发现了更好的人选而拒绝履行该协议上所承诺则导致大学生无法完成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现状的法律原因分析

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公民的人权的。就维护就业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大致是以《宪法》为基础为基础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出台是纸上谈兵,落实到实施上却并不尽人意。我国的就业法律体系却还漏洞百出。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还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一)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中也有明确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但以上的众多规定都没有做到具体化,没有提出明确的惩罚制度。比如在就业过程中最常出现的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都没有在法律中具体规定。

但是当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却又面临着救济无门的穷迫现状。虽然我国的《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该条文只指明了在此情况下需要进行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条文是对具体如何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而该条文中对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等未作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劳动者不能获得全部或者相应损失赔偿。

(二)就业执法的不完善

有法律规定了只是解决的一方面的问题,而我国却又面临着执法人员的不严格执法情形。具体表现为:(1)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备;(2)执法人员人数不足,素质水平较差;(3)执法力度不够。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相比较求职大学生而言处于强势一方,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证据多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所以无法举证。另外则是双方的经济力量的悬殊,现代社会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大背景下不容小觑,执法者更多的会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救济途径不合理

部分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而对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求职者来说,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便无法进行劳动仲裁。而且即便是采取了仲裁,在我国现有的机制下还有经过“一调一裁二审”的过程,时间长,费用高,不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而在我们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大学生就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性。这样不合理的救济机制极难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一)加快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活动

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根源。最急需着手的自然是对《宪法》的立法规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保障所有人特别是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这种保护是最为根本、最权威的救济方式。其次就是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因为就业歧视现象是造成就业权益受侵害最主要的原因,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中,我们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因为年龄、性别、外貌、家庭、出身等情况侵犯就业者就业的权利。另外在就业者完成就业之后,不能变相的降低就业者的待遇,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奖金、假期、晋升等等。当然在对以上做出明确规定之后,不可忽视的是应当在法规中明确规范在就业过程中双方就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用人单位对就业者的侵权。最后我们要针对大学生的自身特点,建立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如《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等并结合现阶段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除了上述内容,首先我们应当加强行政立法建设。政府又是与人民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所以我们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之间在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职权和职责,并制定出因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责任和处分。

(二)强化政府执法力度

加强立法是促进和保护大学生就业的首要和根本措施。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加强政府的执法力。为此,政府首先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部分学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扩招以来的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规范就业行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种种不良行为。”豎调动各种行政手段对大学生的就业现状做的完整的调查,并分析调查结果做出每一阶段的就业分析图,了解大学生就业率和失业率等多种信息。其次,政府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若发现用人单位一方对就业者存在侵犯其就业权利或在就业后变相降低其待遇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查处违法,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服务保证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最后必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警示,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本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如何处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产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结果不满意或未经过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条件。这种争议解决机制,劳动者没有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以后才能提起诉讼,耗费时间长。而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刚刚毕业,可以说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这样的机制对于他们,是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而各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他们在现实案例中很少会胜诉,即使胜诉了,在补偿方面也得不到全额赔偿,而且会错过大量的就业机会。所以我们应当对现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首先,我们可以自由选择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程序,两种不同的调解方式任选其一,给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又节约了成本、时间和精力。其次我们应当向国外学习先进的制度和机构设置,设立专门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法院或者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并且可从前述的政府中从事大学生就业调查的人员中选择部分作陪审员,这样可提高审判的准确度和效率。最后我们应该考虑大学生就业所存在的自身特点,降低大学生进行仲裁或是诉讼的费用,并且给其提供搜集证据的有利条件,这样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维权的积极性和意识,同时也可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热情,提高就业率。

2.建立劳动就业权利保护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大学生在受到劳动权益侵害的时候,经常面临的一种处境就是不知所措,救济无门。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的劳动纠纷才是我国仲裁和诉讼的收案范围。但通常来说,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就经常受到了侵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西方的很多国家学习,比如美国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面对大学生的就业权利侵害普遍的现状,我们可以在各地区建立人民政府指导下的就业权利保护的机构,聘用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从事法律咨询业务,为大学生提供关于就业歧视、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别是就业歧视问题。就业歧视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这种综合性的组织个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豏让大学生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得到明确的指导。

第4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沈阳理工大学,辽宁 沈阳 110159)

摘 要:本文分析了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快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问题;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164-01

收稿日期:2015-06-12

作者简介:姜桂金(1970-),女(汉),吉林省吉林市人,沈阳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法学专业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学教学与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促进了高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高校连年扩招,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国家和相关部门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尤其是2008年以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萎靡,使得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增大,在经济新常态下,使得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更加严重,因此,国家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积极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帮助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作为大学生创业的指导和规范工具,对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就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对简化大学生的创业程序和提供创业法律指导等发挥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创业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创业法律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反映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构建还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本文分析了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快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完善的措施。

一、当前大学生船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创业权益很难得创业法律的保障

当前,我国虽然对大学生的创业法律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是,大学生创业立法层次仍然较低,不能满足大学生群体对创业法律的需求,目前,我国主要的创业法律主要是《就业促进法》中对大学生创业进行了法律阐述,但是都是比较笼统和抽象的,没有针对大学生创业的特点进行特别的规定,对于促进就业的创业责任制度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对大学生创业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大学生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大学生创业主要依靠一些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具体落实到地方时对大学生的创业政策优惠程度大打折扣,使得大学生的创业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严重阻碍了大学生的创业进行。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创业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淡薄也是造成大学生创业法律不够完善的重要原因,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房间:一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匮乏,没有对我国创业法律体系进行充分的了解,大学生还不清楚在创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例如,如何正确的办理贷款手续,如何的签订合法合同以及如何获得成立公司的资格等,大学生对这些问题缺乏深入的了解,导致创业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大学生刚刚脱离校园,在经济上还不够独立,人际关系较窄,没有接受社会市场经济规制和模式的学习,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学生不知道如何运用创业法律来规避创业中的风险,因此,大多数的学生为了规避风险,大都选择风险较低的行业,甚至会主动退出创业,这些都不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进行。

(三)反对大学生创业歧视的立法力度不够

现阶段,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往往会遭受来自社会各方的歧视,很多人会认为大学生创业者的年龄较小,缺乏社会经验,不能很好的获得社会资源,不能构建合理的团队和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因此对创业者大都持怀疑态度,甚至是否定态度,对大学生创业者报以歧视的眼光。而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中,却很少有涉及到反大学生创业歧视的内容,虽然有些法律上有关于公平就业和创业的明确规定,但是都比较笼统,原则性不强,缺乏对具体的创业歧视的监管和规范。

二、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实现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强立法,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大学生就业的目标,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大学生创业实践经验,专门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促进法》,明确的将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明确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有关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完善大学生创业具体法律制度

为了完善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应该尽快的修改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使这些法律制度能够适应大学生创业的需求,为大学生创业活动提供有效保障,应该从税法、担保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方面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加强税收改革,为大学生的创业提供税收优惠,加强担保法律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融资帮助,同时加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设,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的积极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

首先,高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开设创业法律课堂等形式,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法律的教育和普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其次,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开设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对这些大学生进行再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成功进行。

参考文献:

[1] 李蔚,彭莉萍.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完善[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8).

第5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的就业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立足点,基于学生如何提升就业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而开展相应的教学管理和课堂教学工作的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就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维权的自觉性,使其具备自行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进而在就业择业中不走弯路,真正实现合法就业、高质量就业。

(一)就业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能否培养出素质好、能力强的人才是高校教育质量优劣和教育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志。高等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专业人才,更在于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公民,进而提升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综合素质高的人必定是知法、守法和懂得如何用法的人。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相对知识水平较高,理应法律素质较好。然而一些大学生在择业就业中所表现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个人信息造假等,却否定了这样的判断。大学生求职时普遍存在的法律无知、弱知等现象令人堪忧。大学毕业生是高校的“产品”。求职是大学生步入社会的转折,是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接受社会历练的起点,亦是高校的教育水平接受社会考验的开始。大学生择业就业中所体现的法律素质和能力直接标示着高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是高校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就业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就业法律教育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

随着近些年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工作已成为各个高校的重要工作。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成为衡量高校教育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知道,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不能仅仅体现在一次性就业率上,它不仅取决于大学生毕业走出校门时能否找到一份工作,更取决于其求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非法工作,即使工薪再高,也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这样的谋职就业,定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其质量如何就无需费墨评说了。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旨在使大学生懂法、守法,其求职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均合乎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业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在求职择业时不仅法律意识强,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能够依法择业、就业,这为其将来的职业生涯顺利、稳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进而可以终身受益。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是保障高校就业成效的有力措施。

(三)就业法律教育是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的重要措施

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手段。要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不仅包括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也包括切实有效的教学实践。在现代法治社会,科学化的高校教学必然符合了法制化社会的要求,也应该培养出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大学生求职就业时所表现出的法律素质如何,自然也就能够反映出高校的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的科学化程度。然而,就现实而言,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仍然不够,对其法律素质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仍显不足。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管理制度和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占的比例很少,非法律专业只有大学一年级《法律基础》一门必修课程,且与《思想道德修养》并行开设,课时有限。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难免导致就业应聘时出现法律盲点,如缺乏合同意识;对权利侵害现象缺乏明辨力;不知如何维权;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如此,我们不能不说,高校教学科学化不足难辞其咎。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

二、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应该追求的目标。毋庸置疑,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就业形势下,培养学生的就业素质和能力成为了各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可忽视。然而,总体上,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还十分薄弱,亟待加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尚显不够,没有对高校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从高校管理层面讲,多数高校的管理层尚没有认识到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学校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之中,更没有把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自然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考评机制和实现体制予以保障。所以在整个高校教育发展中,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从一般教师层面看,专业课程教师多关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传授,而很少关注或不关注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层面看,似乎已经习惯了被学校和老师引导,很多时候处于被动状态,对其就业时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几乎没有认知,处于无意识或弱意识状态,不知道应该怎样获取相关信息、怎样培养自己相应的能力。

(二)尚未建立起一套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是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高校提升学生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自然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就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高校尚未把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相关课程列入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在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现有的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所占的比例极少,课时有限。而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有关的课程则几乎是空白,因此,大学生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缺乏系统的了解,亦难怪很多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就业应聘时的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违法行为发生时很多学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企业出现违法招聘行为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如何维权。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教育应尽早提上高校课程设置的议事日程。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方法欠缺,难以收到实效。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日之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多种方法并用,唯此,才能真正获得实效。目前,不仅高校的课程设置无法满足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需求,而且,已有的很少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活动,也是形式单一、方法缺乏有效性,难以收到实效。笔者曾询问过多家高校的就业指导负责人,他们要么说不曾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要么就是只偶尔开展过相关的讲座,其他活动很少开展。如此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方法的探讨需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着教育的效果如何。

(四)缺乏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工作,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尚没有引起各高校的关注,显然,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尚未建立,现有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很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非法律专业的各科专业课程的教师(法律专业除外)在教学实践中则多传授其专业知识,而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难以或无法承担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和指导工作。法律专业的教师则多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相关课程,而很少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即使有的法律专业教师开设公共校选课,由于课时、人数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受益面也很小。可见,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亟需建立起来。

三、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一)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认识和理解。万事成功皆始于认识和理解。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亦如此。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纳入日常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对高校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另一方面,高校则要提高认识,要把法律的学习视为大学生择业、就业的切身需要之一,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把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轨道,使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指导、答疑解惑。要明确就业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并设计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予以保障。专业课教师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身体力行,在教学实践中不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塑造学生,而且以自己高尚的法律精神感染学生。此亦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同时,大学生自己也要加强对就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和理解,强化自主学习,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

(二)构建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教育,着眼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事的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是高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科学化的探索过程,也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和能力逐渐形成、提升的过程,是一个延续不断的过程,应该贯穿整个大学教育阶段。结合我国目前高校教育的现状,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可考虑根据大学生认知和思维发展的特点按照年级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如对刚刚跨入大学校门的一年级新生,不是引导他们如何找工作、签合同,如何维权,而是进行成才教育、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可在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的基础上,增加《职业生涯成功与法律》、《劳动法》、《合同法》等基础类课程,让学生知晓遵纪守法对于人生成功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懂得自己作为一个合格公民、一个优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需要培养的能力,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现实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了解当前学习活动与实现个人未来职业目标的关系,既使其懂得要为后面各个年级的学习做好准备,又激发了其更浓的学习兴趣。对大二和大三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可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课程。亦可分专业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如信息工程专业可普及《保密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审计法》,师范专业可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1]公共管理类专业可普及《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使学生掌握更为具体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内容,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对大四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更多的则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应用教育和实战训练,为学生求职签约、入职工作做准备,如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等。基础性、专业性课程和专门性法律课程的结合构成了多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三)多种方法并用,确保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取得实效。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既是专业性理论教育,更是实用性的实践教育,需要发挥合力,综合利用各种教育手段和方法,以取得教育的高质量、好效果。除了开设课程进行授课之外,还可以通过板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校园电视、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就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2]需注意的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要特别突出实践训练,可通过职业人角色扮演、招聘模拟、与往届毕业生座谈交流等方式,让大学生去切身感受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并从中接受教育,获得启示。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对学生进行现场指导。另外,还可探索建立高校法律教育与法治机关的合作机制,发挥法治机关对大学生的教育作用,及时聘请司法机关的专职办案人员来学校讲课,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到监狱参观、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让学生切实感受生动且深刻的法律教育。相信多种方法的合力作用定能够对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产生实效。

第6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涵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153-02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充分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全面展开,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宗旨的法学教育在法治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法学教育的使命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更在于涵养职业道德精神,传承法律职业道德,解析正义成为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使命。然而,综观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2]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3]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4]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 “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5]。

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四)考核方式的转变

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方式主要是通过试题考试的方式进行,如国家已经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内容,但司法考试也仅仅是考核考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掌握程度,并不能考核考生的真实法律职业道德状况。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教育毕业资格取得中,并没有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其中,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应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作为毕业考核的一项内容。但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这样一种简单的方式是考核不出来的,需要转变考核方式。比如建立学生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这种淘汰制可以将书面考核转为实践考核,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更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出法律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袁博.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74.

[2]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4.

[3]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0.

第7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财会人才;法治理念;培养

会计法治理念是指何谓会计法治、会计法治如何形成和发展的观念体系。“何谓会计法治”涉及对会计法治的本质、特征、功能和目的的基本认识;“会计法治如何形成和发展”涉及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颁布、宣传、教育、实施、检查、修订与完善的原则和思路。“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的视觉、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标准。会计法治理念对未来财会人才职业生涯规范操作性、行为性的财会实践活动具有奠基性的指导意义。

一、高等财会教育会计法治理念培养的特殊作用

会计法治理念形成的基础是教育。高等学校的会计院、系直接担负着培养未来财会人才的重任;未来财会人才的会计法治理念培养是高等财会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

首先,高等学校会计法治理念培养是弘扬会计法治精神的重要平台。会计法治精神是指尊崇会计法律法规、维护会计法律法规的勇气和毅力。会计法治精神是推动会计法治进程的源动力,是可以沉积的现代文化。高等财会教育的先导性、系统性、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培养受教育者的会计法治精神形成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尤其是直接创新会计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并通过向社会输送具有会计法治精神的会计从业人员,输出先进的会计法律文化,进而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创造条件。

其次,高等学校会计法治理念培养可以为社会造就会计法治人才和守法公民。我国要加快推进会计法治化进程,需要造就一大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法务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而这些人才的培养必须依靠大学的系统教育。会计法治涉及各行各业,涉及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大学生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逐步打上法治的烙印,毕业后方能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事业管理,保护企业、团体与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

第三,高等学校会计法治理念培养能够为会计行业源源不断地打造一支懂法、信仰法、能够坚守会计法律法规的生力军。截至2007年底,全国740所本科院校中已有250多所和110多所开设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本科教育,20 多所兼有注册会计师专业;财经院校在校生中会计学专业占了10%左右。另外,全国1 168所高职院校中有600多所设了财会专业;413所成人高等学校几乎均开设了财会专业。这些学校财务会计专业规模庞大的在校生,多数必将先后成为各行各业未来的会计从业人员和业务骨干,有的将成为管理者乃至领导者。

第四,国际化的复合会计人才需要国际视野的会计法治理念培养。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国际化复合会计人才既要能够掌握和运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审计标准,又要能够掌握和运用国际贸易和商务规则;既要熟悉企业的内部环境,又要熟悉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既要能为企业提供会计审计服务,又要能为企业资本的国际运作和组织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既要树立国际化战略理念,又要有开放、广阔的胸怀。

显然,高等院校会计法治理念培养对建立法治国家、输送法治人才、造就诚信会计队伍和培养守法公民举足轻重,无可替代。

二、会计法律信仰培植是会计法治理念培养的核心

会计法律信仰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及其职业相关者对会计法律法规的信任、珍视、依恋、崇敬、信服和崇拜;它是一种基于深厚情感的理性确信;它是伴随人们对会计法律法规的理性认识而在内心自然产生的心理体验,是这种心理体验赋予会计法律法规以威严性、崇高性和神圣性;会计法律信仰是会计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

高等学校的会计法治理念培养,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会计法律意识,尤其是培植会计法律信仰。会计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会计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会计法律认识,会计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以及系统的、理论的评述和辩析。会计法律信仰是会计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会计法治理念培养的核心。会计法律法规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信仰会计法律法规,才能遵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是会计行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会计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会计法律信仰的灵魂,是守法行为长久不衰的动力。守法精神要求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总之,培养学生会计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目前普遍存在的仅仅注重法律知识传授的局面必须改变。这是因为会计法律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与时俱进;况且,即使会计法律法规知识丰富,如果没有形成和培养守法的精神,生成会计法律法规信仰,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知法犯法,以及千方百计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使会计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丧失其权威和尊严。

有效培养学生的会计法律信仰,首先应对当代大学生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的状况和实际层次水平及发展趋势有足够了解,以把握授课时的深度与广度;其次要改变重教学结果而轻教学过程的倾向;第三,要重视对教材内容的提炼,处理好课堂讲授和自学、精讲与泛讲的关系;第四,要改革教学方法与考核办法;第五,倡导科学精神,追求终身教育的目标;第六,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知识渗透到所有会计课程中,把会计法律信仰教育纳入教与学的各个环节。

三、会计法治理念培养应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

会计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要求。会计职业道德可以调整人的思想和情感,而会计法律法规仅仅调整人的行为。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会计职业道德先于会计法律法规而产生,它以分散的形式内化于人的内心,并通过人的良知自发单一地发挥作用;会计法律法规以外显制度化的形式而存在,实施上具有强制性。

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建立在功利主义思想的基础上, 有可能强化“经济人”的特征,而无法诱导“道德人”的本性。它往往使人们直接关注的是会计法律法规所带来的利益关系, 而忽视会计法律法规背后的价值关系, 从而可能走向只注重其形式而违背实质的误区。因此,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不可能仅仅是依赖统治者的权力,同时它也依赖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对会计法律法规的道德价值的信念。

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市场经济又是伦理经济, 讲究仁义礼智信,倡导温良恭谦让,依靠义务、良心、荣誉、节操、人格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友好关系, 以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 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发展;法治和伦理缺一不可;促进会计法治化的进程,建立有效的会计法律法规实施机制,离不开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法治构建过程中必须彰显会计职业道德理念。只有通过用会计职业道德理念对会计法律法规进行支撑,才能真正实现会计法律法规的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

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会计法律法规文本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是从会计职业道德条款吸收或推导而来,会计法律法规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一种履行机制。会计法律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一定意义上如同几何学中的点与线,会计法律法规像点一样分散在会计职业道德的主线上,但它们却不完全重合;会计法律法规是一种抽象化了的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职业道德的主线上出现、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诉求,维护的只是最低限度的会计职业道德,只是被人们普遍接受与践行,符合社会潮流的道德;只有符合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法律法规才能被信仰与尊重,而这样的会计法律法规也才是真正的会计法律法规。

道德是内心的省悟,法律是外在的强制;道德的下限是法律,法律的上限是道德;道德与法律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因为会计法律法规是传播和维护会计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而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法规的评价标准,没有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的会计法律法规,是一种“恶法”,无法获得尊重和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有保障和推动作用,执法者的会计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从信念、品行、能力等更为本质和深刻的层次来影响并提高会计行为质量;会计法律法规无法穷尽会计事务中的每一个细节,也无法对人性做出种种硬性的规定,对会计人员如何爱岗敬业、提高技能、强化服务等提出具体要求,而会计职业道德可以成为会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况且,有些不宜由会计法律法规调整的,或本应由会计法律法规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会计职业道德可起到有益调整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理念培养可以围绕递进的三个目标展开: 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伦理原则; 让学生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要义;关键是培养学生解决会计职业道德冲突问题的道德推理能力, 并在此基础上激发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感。也就是说,从伦理学的原理出发, 结合各种具体的会计行为规范和会计案例, 揭示会计事务的伦理原则和培养学生解决会计道德困境的道德推理能力, 最终让学生知道在从业过程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如何做好。

四、会计法治理念的低限要求与理想境界

“不做假账”既是会计法治理念的低限要求,又是会计行为的理想境界。

“不做假账”是朱镕基同志为三所国家会计学院题写的校训,并在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上作了宣讲,他“希望每个从国家会计学院毕业的学生都要永远牢记这四个字的校训。”“不做假账”也已成为高等学校会计院、系的教育指南和会计法治理念培养的基本内容。

“不做假账”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会计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假账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不做假账”既是对会计法律法规实施必要条件的概括,又是保证会计工作充满生命力的重要基础。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的首要职责,会计信息违背了真实性和可靠性,就会失去其价值,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就失去了生命力。会计法律法规和“不做假账”的关系是一脉相承的,杜绝了做假账的现象,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就会进一步改善,而会计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做假账也就无处藏身。

“不做假账”应当成为会计专业毕业生职业生涯的行为基准。为达此目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引导学生树立公平、公开、公信的平等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会计权利与会计责任并存,只有诚信地履行会计职责,才能取信于社会,体现会计工作的价值。二是着意培养学生独立人格的形成,使他们认识会计工作并不是任人摆布的,在工作中不能丧失人格和会计原则,应以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使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和记录与意欲表达的经济现象和谐一致。三是注意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工作态度锻炼。让所有学生明白,会计人员只有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和敬业精神,才能认真对待自己从事的会计工作,爱岗敬业,从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让学生深知会计从业人员作为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中介,要始终保持对双方的虔诚恭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忠实地为人提供改进经营管理的合理建议,向委托人客观地反映和报告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信息。四是把会计诚信原则、会计诚信规范和会计诚信观念灌输到学生意识之中,使之形成良好的会计诚信品质,将认识、情感、意志、信念、习惯统一起来。

“不做假账”又是一种理想境界。尽管目前会计行业的现状离这一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但是我们应该孜孜以求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推动“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进一步深入人心、蔚然成风。“不做假账”理想境界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不做假账”信念,决不是开设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做假账”理想境界打造贯穿于未来会计人才普通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全过程,乃至是会计人终生追求;但是,高等会计教育阶段是最佳时机和最重要的环节,是充分挖掘和不断发展会计诚信的内涵,是实现会计人才诚信、会计评价诚信、会计信息诚信的重要平台。

五、会计法治理念培养需要教学相长、师生共进

“教学相长”是指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和教与学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教”因“学”而得益,“学”因“教”而日进。“教学相长”集中表达了教与学的和谐,师与生的和谐,人与教学的和谐。教与学的和谐着眼于人的潜力与未来,强调利用教学内外力的统一,师生之间的发展形成一种相互推动的机制:学生在教师的发展中成长,教师在学生的成长中发展。师与生的和谐是师生双方思维在教学中合拍、呼应,达成共识;是教师爱生的情感与学生尊师的情感融为一体、相互交融;是师生双方心灵的相遇相知,同步互动,协调默契。人与教学的和谐是人与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人在教学中经历、成长,增长见识、积累经验、愉悦身心。

“教学相长”离不开学习,离不开学生的学习,也离不开教师的学习。但是它所召唤的不是以学生为中心或是以教师为中心的学习,而是教师和学生共同的、协同的学习。教学过程中,教师会遇到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一是向同行请教;二是自己查阅文献,用心思考、比较;三是向自己所教的对象学习。“只有继续做学生,才能继续做先生”。

“教学相长”意味着教育教学资源和主体精神世界的共享。共享是教师和学生心灵的敞开与融合。当教师和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而相遇并理解,并且共同在教育中创造、摄取双方的共同关系中凝聚的知识、经验、意义时,就是共享。既包括文化的共享,即教师把知识、思想、智慧、经验等文化成果提供而不是传授给学生,师生双方通过协商合作获得新知共同提高;又包括责任共享,即师生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共同为教学成败负责;更包括精神共享,即师生互相传递、理解和感受同一种精神体验。

教师和学生都能有所收获,有所长进,就是师生共进。即教师和学生共同提高、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教学相长”是师生互为手段,互为目的,人生价值彼此彰显的过程,其最终是为了成就彼此的人的独特的价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成长、共同进步,是“教学相长”最终的目的和功能。

公众普遍认为大学能为他们提供职业准备和道德指导。“职业准备”要求实际而功利,“道德指导”要求抽象而崇高。大学作为社会的精神导师,教师的个人魅力至关重要。社会对大学的理解中,大学几乎就等于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形成的享有很高知名度的优秀教师,他们以自己高尚的师德、渊博的学识和精湛的教学方式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在社会上形成了具有品牌意义的“名师效应”。从而形成了大学给社会留下的最直观的印象就是思想深邃、拥有独特的个人魅力的教师,以及他们对道德良知的维护。所以,在会计法治理念培养的过程中,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是必需的也是合理的。

要牢固树立“校以师为本,师以生为本”的大学信念。管理模式要由传统的学校对教师和学生单向要求型,向学校与教师和学生、教师与学生双向约定型转变。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实质上是一种多方契约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教育的关键在教师,而学生又是教师和学校存在的前提。要承认教育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同时,要维护教师必要的学术尊严和长者尊严。“师道尊严”其实是师者千百年来凝练而成的力量,它穿越时空,绵延不绝,历久弥新,是人类社会传承已久的精神血脉,尊师重教应该首先承认师道的伟大。

会计教师有美德,会计学才有品味。会计教师不仅需要学问一流,更要铸就师魂,要做到用自己的品格感染学生,影响自己周围的人。教师的角色要尽快实现从灌输式的“教”向启发式的“导”的方向转变;从“传统型教育”向“创造型教育”转变;教师要成为学生学业上的导师、能力上的师傅和人生的朋友。实现上述转变的前提,是用新的发展观看待教育活动的本质:过去认为教育活动的本质是“特殊的认知活动”,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育活动中以让学生认识世界为目的;现代教育认为教育活动的本质是“学生的发展过程”,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认为教师指导学生认识世界是为学生的发展服务,教育过程着眼于学生发展的如何,它体现了现代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的素质。教育方式要求采用讨论式、研究式等各类方法,以学生主动参与为主体,突出创新意识的培养和实践。还要特别注重实践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包括认知,模拟和实训。引导学生萌发对客观世界的创造意念,以培养个性鲜明、特色突出、适应能力强、素质全面的创造性人才。教育手段必须适应创新教育的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条件,建设网络资源,实现以单个学生为单位进行教育管理,真正实施因材施教、注重个性发展、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实现全面发展与独立个性、社会化与个性化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夏泽祥.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3).

[2] 范愉.法律信仰批判[J]. 现代法学,2008,(01).

第8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法律素质;职业发展;培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加剧,就业形势日趋严重,已经为大学生就业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在大学生就业发生改变,人才培养模式走向市场化,当就业率成为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效果和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时,全国各大高校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基本上强调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的培养,时常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设置收费陷阱、扣证陷阱、试用期陷阱、培训陷阱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很容易被卷入劳动纠纷中。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大学生不懂法、不知法,心存侥幸,不能做到诚实守信,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有关就业法律的课堂教育投入不足,形式单一

目前,许多高校在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律知识教授的比例极少,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渠道非常有效,多数学生仅仅是在《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上对法律有所涉及性的学习,而且该门课程大一就开设,课时少,学生都不重视。在就业指导课中,关于就业法律教育也往往只有一两个课时,其中还包括就业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险知识教育,就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往往一带而过。其实,教育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一两天或一两节课所能做到的。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师资力量有限

目前,许多高校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师主要由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组成,这些教师学科背景各种各样,平时也常常忙于日常事务,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就更难针对性地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指导,这完全不符合师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大大制约了就业法律的指导效果。

(三)大学生对学习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不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然而许多大学生对这些法规政策知之甚少,从思想上就根本不去关心,不知其重要性,不知这些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自己有哪些帮助,造成许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怎样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同时,由于个别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在就业过程中,求职心切,铤而走险,通过造假的方式增加自身就业资本,从而让自己顺利就业。而对这些行为,许多大学生都声称自己只知道这是欺骗,没想到这是违法的,不知道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

(一)树立正确观念,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针对目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应摆在较高的位置。高校就业指导要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也是高校教育的重点之一。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思想观念,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大力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法制观念的教育,使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才能使大学生顺利进入社会大环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才能使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

首先,在大学毕业生中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目前有的高校在全校范围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但由于时间、场地等原因,法律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而在以往的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所提问题能反映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所以,可以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就业指导课中的重要内容。当然,在课堂教育中应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合同意识教育、司法救济意识教育、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并引导学生自学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

第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提高就业指导的实效性。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就得有一桶水”,在教师要教授学生全面、细致的法律知识时,其自身就必须有更多的就业法规、政策知识,学校就要建立一支真正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学校可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教师队伍,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对就业指导教师开展就业法律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毕业生大多为社会阅历有限的年轻人,出现法律纠纷时往往很难自己解决,是典型的弱势人群,是最需要高校提供法律援助的,这时高校应当为学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从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出发,与相关用人单位交涉,对确属用人单位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对其施加压力,或帮助毕业生通过司法途径求得公正解决。高校可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资源,吸收校外法律从业人员、校内法律专业课教师和法律专业学生,成立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开通咨询热线接受咨询;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和QQ群与毕业生交流就业法律知识;开辟专门的咨询场所,当面接受咨询;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网站等。各高校之间还可以成立援助联盟,共享资源,共同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援助。高校只有加强对毕业生法律救济方面的援助,才能使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得到切实的提升。

参考文献:

第9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仅传授给未来法律人以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它对未来法律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的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者要想进入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必须通过高等教育这一阶段,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来说,高校法学院逐渐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途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通过高校的法学教育,能够使我们重视起对职业伦理的训导。通过高校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和最后一学年的实践活动,这对构建法律人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到我们的实际教育中,14门核心课程的开放,以及学习欧美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学,都能使我们达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