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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财务申报精选(九篇)

高新企业财务申报

第1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关键词:网络财务 理论 应用

一、网络财务的理论

(一)网络财务的概念

以电脑网络技术为基础,以财务管理做为核心,以实施电子商务为基础目标,能够提供网络环境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及其各种功能的全新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它是基于网络平台上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网络财务这一概念是20世纪末提出并受到财务界的广泛关注,提出后并很快被接受且得到了创新和发展。

(二)网络财务的作用

首先,财务数据从最初的纸质变为磁盘或光盘,发展到网络形式。物理距离无限缩短,不再受物理空间限制,远程处理得以实现,远程报帐、远程查询、远程审计等处理变为现实。

其次,网络财务提高财务效率,网络财务下财务数据处理由计算机完成,并可远程计算,网络服务器做为网络财务的核心,是网络财务得以实现的基础。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归集和处理。网络财务解决了速度问题,由初始的静态核算到实时的动态核算,极大的丰富了会计核算信息,为决策者提供极时的财务信息,对动态的经营管理带来方便。

(三)网络财务的特征

网络财务相对于传统的财务信息处理系统表现为开放性、实时性、远程性、高度集成等。网络财务以电子数据代替原始财务数据,磁介质代替纸介质,网络数据代替纸面数据,网络数据成为财务会计报告的新的形式。网络财务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计算机数据,对企业财务工作进行重新规划,与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融合。经营业务与财务实时同步是网络财务的最大特征。网络财务极大的缩短了交易结算时间、远程监控使企业实时了解市场经济的瞬息变化、物价动态及供求关系。

二、网络财务产生的必然性

(一)WEB技术快速发展

如今,互联网做为一个拥有庞大数量的全球网络,企业使用各种工具在Internet上、共享以及查询信息,并作为经营决策指导,用户普遍认识到,WEB技术应用于企业的发展,其突出的特点就是它可以“使大企业变小,小企业变大”,使企业内各个部门、企业与企业和企业与客户间的距离缩小,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信息技术,WEB技术完全应用在企业信息管理的各个方面,使企业打破物理空问限制,使企业随意地进行信息的交流、管理和利用。

(二)企业集团需要加强内部控制

一直以来,企业下属机构行业多样,如何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一直都是困扰财税部门、会计和企业的难题。在对100家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大中型(集团)企业抽样调查中发现,近8O家的企业急需动态查询下属机构的动态报表、科目余额、发生额,为集团提供经营决策信息。另外集团公司财务由于不使用网络,滋生了许多大案和要案,财务系统必须适应新的网络环境,及时为集团提供财务数据集中存储和管理。企业集团需要财务数据集中存储和管理,定期审查下属企业帐务、汇总合并报表、防止会计舞弊行为,这种远程数据分布、数据处理存储需求充分地体现了网络财务系统的应用价值。

(三)移动办公的兴起

办公设备的成本越来越低,计算机已经完全普及。在繁忙的社会中,大量人员因出差需要在公司以外工作。作为财务管理系统同样需要具有移动办公的能力,财务主管希望随时随地查看公司账簿,希望在家进行帐务处理。网络财务软件为移动办公提供了很好的手段,移动办公的兴起,使企业决策者随着随地都可以及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

三、网络财务的应用

(一)网络资金结算

原始资金结算主要通过银行支票、汇票等组成,这些通过银行窗口才能办理,现在银行对企业开展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使企业在单位就可实现资金支付、审核、对帐等操作,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交通成本。企业银行使用网络技术把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拉成了零,借助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提供安全、快捷的全方位银行业务,使企业可以随时随地轻松享受多样化的银行金融服务。网上安全,往往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而大多银行都提供密码及数字证书的双重加密,单一流失都不会造成资金安全,所以说,企业银行的网络安全体系是值得信赖的。

(二)财务核算

财务核算帐簿时代及单机版财务软件都是一点操作,而现在主流财务系统都支持网络版,通过局域网或广域网实现财务信息共享,在不同终端进行帐务处理及查询。为决策者提供数据。财务管理系统又同时融入ERP系统,贯穿整个经营流程。供应链管理提供了对采购、销售等业务环节的控制,以及对库存资金占用的控制,完成对存货出入库成本的核算。使企业的管理模式更符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佳的企业运营方案,实现管理的高效率、实时性、安全性、科学性、现代化、职能化。集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行业报表、合并报表等模块及分行业的解决方案。资金管理实现对企业内外部资金的管理;行业报表和合并报表等则为行业和集团型的用户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了工具。WEB应用实现了企业互联网模式的经营运作,主要包括WEB财务、WEB资金管理、WEB购销存,通过WEB应用系统,实现了集团财务业务信息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加强了远程仓库、销售部门或采购部门的管理。

(三)网络税务申报

1、国税网络申报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税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各省国税局先后开通网上申报系统,集中模式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是一种电子申报方式,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网站,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然后将申报数据传输到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完成纳税申报的一种先进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系统的登陆采取WEB方式,系统升级、维护方便快捷;网上申报系统与综合税收征管系统时时连接,实现了信息时时连接,相互关联,省级集中,提高了数据质量,避免和减少了大量垃圾数据的产生。网上申报是国税系统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国际、国内通行的做法,符合信息化发展方向,是一种快速、安全、简捷的申报方式。国家税务局在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基础上,将与国库、银行联网,届时纳税人只要登录网站上的“网上办税大厅”就可办理认证、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大大简化和方便纳税人申报,并能提高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2、地税网络申报

地税申报主要通过“办税通”进行,软件是集网上综合申报、税费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明细、发票打印、发票管理和建筑物项目管理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纳税人办税软件。“办税通”取代纸质报表,成为新一代报税方式,相对于传统申报方式,体现出四大优势:

第一、方便。使用办税通软件后纳税人不必再去税务服务大厅排队办理业务,可以大大提高办税效率,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办税时间,提高时间利用率。

第二、准确。办税通软件提供了多种表格计算生成及审核校验功能,表间关联数据可直接提取,减少人为计算失误而导致表中数据有误。

第三、快捷。报表导入功能可从软件自带的Excel模版中将所需数据直接导入到软件系统中,减轻了人工强度,保证数据准确。

第四、操作简单。“办税通”界面简洁友好,使用方便,功能强大,一次培训,轻松使用。

4、网络开具发票

自2009年河南开出首张网络发票,网络发票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现在,网络发票应用越来越广。网络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新型开具方式,联通网络或通过加密介质就能完成开票,具有操作简单、真伪查验便捷等特点。不仅有效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也将对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网络财务的应用已经变的越来越重要,社会的发展不可阻挡。网络财务在时间上实现了会计核算动态化、实时化,使得财务管理从静态走向动态;在空间上实现了远程处理、协同业务,使财务管理集中化远程处理;在效率上网络财务使企业财务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网络财务的特点都适用于现代化企业,尤其是分散的企业。随着网络环境的改善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财务必将在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建设中发挥作用,使财务管理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王丽娟,韩慧文.网络会计――会计发展的新趋势[J].金融理论与教学2002(2)

[2]项锋.浅析网络时代的财务报告[J].财会研究,2004,(3)

第2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关键词】 我国IPO 早期财务问题

2012年初,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了一批拟首次发行上市(下称“IPO”)企业被否决的信息。究其原因有三,其一是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二是与业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三是企业未来效益稳定性存在不确定因素。此三方面并列成为企业首发上市被否的三大杀手。

1.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的专业概念

国内会计学界及专家学者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并不是一个严谨的专业概念,它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错误解读。这里的“早期”通常是指相对于申报报告期最近一年或一期而言较早的会计期间。而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会计期间又可以分为申报财务报表报告期和申报财务报告期以前会计期两个期间,所以必须区分开来看待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问题。

从近年来IPO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公司披露出的问题看,早期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早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业务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性净现金流等绝对数指标纵向比较和成长性波动异常的情况;企业具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证书资格,与高新科技企业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务处理所披露的信息,高新科技企业存在明显矛盾和冲突;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的追溯调整,致使报表使用者容易对上述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所涉及的披露信息产生重重疑虑等。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表述虽然相对笼统,但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看来,该问题可能对企业业务独立性及未来效益稳定性等考查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此类问题会影响发审委的专业判断,尤其是对部分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发审委做出不予上市的裁决。

根据证监会发行规则,对于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这一范畴,目前对创业板的上市发行审核相对较为宽松,发审委对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容忍度。如在申报财务报告以前会计期期间,对于企业报表中可能被质疑的问题,企业至少应该在为期3年的会计期间中的最后一年中予以解决,或是让发审委看到企业努力改进的动作及结果。这都有助于打消发审委对企业的疑虑。

2. 企业早期财务问题——研发费用的处置问题

对于申请IPO的企业来说,发现在企业早期财务问题中,如对研发费用等无形资产的处置问题十分突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上市企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2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计入无形资产的方式实现资本化。

既然《企业会计准则》有此规定,为何拟上市企业还会摔倒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这并不是说上市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悖,而是由于无形资产不具备实体形态,发审委可能由此对申报企业做出未来发展隐含不确定性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是从原则性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处置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视为仅满足上市管理办法中的20%这一条件就无风险。

据专家调查,这一现象在高科技企业中较为常见。在《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中明确了,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按照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的支出是可以资本化的。对于开发阶段支出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有五点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是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每一项支出的性质,这就凭借于企业财务人员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证监会要求对于申请IPO的企业,在费用资本化问题上,企业有必要听取审计方的专业建议,不能为了让报表好看而将过多的费用转化成资本。审计机构会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将合理的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置并充分地披露,在合规的范围内降低申报企业的上市风险。

3. 财务问题的实质——企业内部控制问题

笔者分析认为,企业早期财务问题表面上看是财务问题,实则是企业内部控制问题。其中暴露出的许多情况从侧面折射出企业在会计制度的选用问题上的不稳健。

毋容置疑,财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交易,源头上的经营交易规范了,财务核算自然也就能合理合规。据专家调查分析,诸多上市被否的案例中不难看出,被否企业问题并不是出在报表列报上,而是企业在经营交易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行为,如未留下交易的外部轨迹等。

伴随着当前法规环境的改善,证监会在对拟上市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明确要求包含企业内部控制工作的审计报告。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出台的背景下,在“内控”在上市公司普遍推行的宏观背景下,申报材料中的内控审计报告也可能成为发审委考查拟上市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参考。

第3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要求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填报新表,至此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了更为具体的操作依据。从纳税实务看,2008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只能采用分析填列的办法,根据填报项目分析计算年度业务数据。但是从长远来看,会计人员应该在熟悉法规条例和申报表填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核算条件,采取措施,改进方法,逐步提高所得税核算效率。对于已经采用ERP平台进行信息管理的企业,更应该发挥ERP系统的优势,实现所得税的及时核算,提高所得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本文结合所得税的核算理论和法规条例对所得税申报在ERP平台下的实现模式作一些探索。

一、明晰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制度基础

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方法,在实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我们先回顾一下所得税会计核算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从而掌握不同企业的所得税核算方法选择。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5号)是我国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现行有效文件,其中关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后者又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选择。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又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这表明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发生重大变化,即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内容包括总则、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确认、计量、列报等六章二十五条,完全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国际接轨。[1][2]

从财政部关于所得税核算的文件看,现在还是处于多种方法共存的时代。实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也可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而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些方法中“应付税款法”最为简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最为复杂。[3][4]

二、了解《纳税申报表》的新旧差异

新《纳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1张附表,与原表相比,在结构和内容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由“直接法”改为“间接法”

新《申报表》取消了原来运用“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采取了“间接法”,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则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集中体现。

(二)充分考虑了目前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

现行有效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由于企业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同,新《申报表》设计所有企业统一适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但在一些具体项目的填列上做出了相应不同的规定。

(三)主表的填列更加简便清晰

新《申报表》中“主表”虽然由以前的35行增加到目前的42行,但填列方法更加清晰简便,它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4个部分。其中利润总额计算的栏次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利润表一致,内容相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全部照搬利润表里的数字;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企业,则需要对有关项目进行分析后填列。

(四)新《申报表》中的附表有所简化

新《申报表》包括11张附表,取消了《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坏账损失明细表》等4张附表,增加了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并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合并为第55行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增加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等栏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将短期投资、债权投资等排除在外,缩小了该表的填列范围。[5][6]

三、熟悉信息集成的ERP平台

(一)ERP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工具

ERP是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的简称。我们可以从管理思想、软件产品、管理系统3个层次给出它的定义:

(1)是由GarterGroup提出的一整套企业管理系统体系标准,其实质是在MRPII(ManufacturingResourcesPlanning,制造资源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成的面向供应链(SupplyChain)的管理思想;

(2)是综合应用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关系数据库结构、面向对象技术、图形用户界面、第四代语言(4GL)、网络通讯等信息产业成果,以ERP管理思想为灵魂的软件产品;

(3)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

ERP系统平台不仅是一个软件,是一个集组织模型、业务流程、企业规范和信息技术、实施方法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应用体系,是目前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财务管理是ERP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ERP平台下清晰分明的财务管理与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一样是其重要的一部分。ERP中的财务模块与一般的财务软件不同,作为ERP系统中的一部分,它和系统的其他模块有相应的接口,能够相互集成,比如:它可将由生产活动、采购活动输入的信息自动记入财务模块生成总账、会计报表,取消了输入凭证烦琐的过程,几乎完全替代以往传统的手工操作。一般的ERP信息平台的财务部分分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两大块。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核算、反映和分析资金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变动过程及其结果。它由总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货币资金、固定资产、薪资核算和成本核算等部分构成。财务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会计核算的数据,再加以分析,从而进行相应的预测,管理和控制活动。它侧重于财务计划、控制、分析和预测。[7]

四、探索所得税会计核算在ERP平台中的实现模式

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目前主要从属于财务会计,在期末进行纳税申报时,根据申报表的要求进行分析填列,这样的做法在手工会计核算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已经采用了ERP信息平台的企业再采用这样的方法核算,就不能发挥先进信息管理技术的优势。已经采用了ERP信息平台的企业可以在以下两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模式中作出选择:一种是从属型模式,另一种是独立型模式。[8]

(一)从属型模式的解决方案

从属型模式是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一部分,这种模式不用单独设立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业务核算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进行,只是当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时,单独设立辅助核算项目,并在辅助核算项目中说明差异。期末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相同的填报内容,直接从财务系统中取数生成,对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不相同的填报内容,则从辅助核算项目中取数,利用公式计算生成(如图1所示)。

(二)独立型模式的解决方案

独立型模式是在现行财务会计体系之外,单独设立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在财务会计账套中,所有业务核算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进行,在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中,所有业务核算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期末进行所得税申报时,直接从所得税会计核算账套中取数,对于要求填报两者差异的内容,则需从财务会计账套中取数利用公式计算填列(如图2所示)。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和企业选择

从属型模式业务处理简单。缺点是不能提供完整的所得税核算信息,不能进行所得税核算的比较分析,另外当暂时性差异内容较多时需要设置很多的辅助核算项目,反而会导致会计核算复杂。所以从属型模式适合于暂时性差异比较少的企业。所有不具有公众责任和利益的企业都可以尽量减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暂时性差异,尽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这样就会减少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也就不必独立核算所得税业务。

独立型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提供完整的所得税核算信息,便于纳税业务和财务核算业务的分工,可以进行纳税项目的比较分析。缺点是账套设置复杂,所有经济业务都需要重复计算,虽然在ERP环境中计算的时间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凭证的填制确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只有当期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大于平时重复业务核算的工作量时,才有采用这种方法的必要。所以独立型模式适合于暂时性差异比较多的企业。上市公司担负着比较多的公众责任和利益,其会计核算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较多,会计业务核算内容复杂,业务量大,采用独立型所得税核算模式应该可以提高财务核算和所得税申报的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5]许海波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何变化[N].海峡财经导报,2008-11-13(19).

[6]李记有,董春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项目的填报[N].中国税务报,2008-12-15(9).

第4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链 接:

《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第5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根据省经委《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皖经投资〔2008〕3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重点

1.节能、减排、降耗、综合利用效果明显,在行业内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好的示范意义的项目;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和管理,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直接为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实现清洁生产、改善环境提供服务的项目。

2.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现有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线进行改造的项目。

4.国家、省确定的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条件

除具备省财政厅、省经委财企〔**〕990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具有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显著特点。

2.节能项目的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煤、综合利用项目的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吨,节水项目的年节水量不低于2万吨,清洁生产项目要附清洁生产审计报告。

3.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承担项目总投资。

三、申报材料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表。

2.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县区同时要报项目汇总表)。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县项目申报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县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盖章)后报市经委、财政局,并对初审结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对照条件和要求,编制完成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填写《**省节能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表》后,行文向市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6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发[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市财政设立“市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全民创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用于推进全民创业,培育发展民营经济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市创建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资金计划,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创建办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每年定期联合向市政府汇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社会各类初始创业人员。

其中重点扶持对象是:

1.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初始创业的;

2.毕业2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市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3.初始创业的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4.辞职并在本市初始创业的机关公职人员。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1.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私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

3.初始创办的现代服务业;

4.初始创办的注册资金200万(含2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

5.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

6.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和超亿元的企业;

7.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8.成功帮扶发展初始配套企业的规模骨干企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器、实训)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

(六)扶持创业项目的征集、推介。

(七)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八)(区)及部门创业工作考核奖。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税收返还及奖励三种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个人和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本市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占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给予50%贴息。

税收返还及奖励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新增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或减半奖励。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申报单位和个人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二)本市城退役士兵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身份由人武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三)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职校毕业和辞职创业的党政机关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由人事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区创建创业基地、市村(社区)三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扶持创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等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五)个人初始创办创业就业服务实体、初始创办现代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由工商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六)从一般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七)首次进入销售超5000万元或超亿元行列的企业,其销售额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八)初始创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企业,注册资本等财务指标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九)新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规模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配套企业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十一)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和减半奖励的由税务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制度,为每半年申报一次。市创建办届时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区创建办。各()区创建办和财政所联合审核后,上报市创建办。

市创建办负责统一受理各(区)创建办报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申报入库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建办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真实准确;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证明材料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建办及时通过简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扶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企业),市创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审核并经公示后无异议后,由市创建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每月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创建办备案,市创建办应妥善保存申报项目的原始档案材料。

第六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申请单位;

(二)有无虚报、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收到扶持资金后一个月内,向市创建办、市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创建办和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7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规范*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市服务业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目的是调动市直单位和区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局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扶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扶持重点领域:工业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于工业的仓储、物流配送平台和专业市场建设;大型会展中心建设项目贴息;“AAAA”级旅游景点投资项目贴息;社区服务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对各区县服务业发展考核优秀单位奖励。

第六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必须是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对加快*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市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发改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局;市属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改局。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1)及内容证明文件、《*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附件2)、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资金到位证明。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获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拨付。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并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发改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发改局将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获得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资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第8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申报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5月31日前。

2.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

(二)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

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通过互联网登陆*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

2.上门申报

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

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18%、27%。

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

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

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

(一)需审批的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财产损失

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

(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

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第9篇:高新企业财务申报范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技术政策,优先支持符合北京领域发展特点的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的项目指南、申请须知,公布当年的北京市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资金,应按照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创业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上报市科委评审。

第五章项目评审、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建立联合评审的组织协调机制,由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审小组,共同开展专家联合评审。联审小组每年根据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联合评审。

第二十条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创新资金评审专家库,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仅限于在专家库内遴选专家。专家库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由创业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联审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参照《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及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规范,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评审,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通过联审小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评审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联审小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联审小组尊重专家的评审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五条创业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与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第二十七条创新资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视项目执行情况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创新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创业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对创业中心的管理工作和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每半年定期填报、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信息调查表;

(二)创业中心每年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四)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向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核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发生企业名称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承担企业提出项目计划指标变更申请,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企业关键信息发生改变等情况,但不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报市科委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结构之间进行调整,报市科委审批,但人工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三)项目预算总额或项目承担企业调整,报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创新资金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需由承担企业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创业中心出具意见,报市科委审定,送市财政局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市科委委托创业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形式根据科技部及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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