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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精选(九篇)

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

第1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所谓“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而言的,是指按照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是将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思维过程。

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来思维。法治思维首先要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把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是否行事的判断标准。十报告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

法治思维其次表现为按照现行的法律原则来进行思维。相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而言,法律规范总是有限的,不可能一遇到实践问题都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原则补充法律漏洞。法律原则不仅能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还可以有效指导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由于法律运用不当而出现合法却不合理的后果。

法治思维更重要的是按照法治理念来思维。法治的基本理念包括人民民主、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等。人民民主是法治的基石和本质,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核心。权力制约是法治的关键,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十报告提出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终极目的。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首先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加强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需要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整体性的法律培训,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学习相应的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更新。另外,还应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只有从法理上深刻认识和领会了人民民主、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等基本法治理念,才能在思维上体现法治思维,在行为方式上呈现法治方式。

其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有赖于相关机制和制度的保障。一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二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同时,在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并且应该占较大的分量,只有这样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惯性思维方式。只有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才能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思维方式‘。

最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还有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是法治思维养成的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要求能够强化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坚持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公民社会的形成是法治思维的重要推动力。随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和公民社会的成熟,人们的权利意识、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监督意识将日益增强,这将形成倒逼机制,迫使公务人员及早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理性文化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依托,理性文化要求每一个公民养成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习惯,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学会依法办事,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权和化解矛盾。

第2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大学生 法治素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1C-0035-03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可以说,法治是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保障。为实现中国梦的宏伟目标,法治过程需要社会人去实施、去参与、去维护,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也不例外。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提升法治素养,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的宏伟战略目标做贡献。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升是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离不开法治队伍建设。大学生是未来国家法治建设的主力军,提高法治素养,无疑对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有重大意义。依法治国实施过程,需要科学立法,以完善和健全的法制体系,促使各项活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严格司法、公正执法,这些都离不开高素质的法治队伍。大学生是培养未来法治人才的重要人选,提升法治素养至关重要。同时,法治的顺利推进离不开良好的法治氛围,法治氛围的营造需要全社会人共同营造,而大学生正处于受教育的重要阶段,比其他群体更能及时、顺利接触法治课堂或者参与法治实践,获取法治知识,增强对法治的理解,提升法治素养,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作表率,更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

(二)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升是依法治校的要求。依法治校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强调把学校的领导和法治相结合办学与管理,健全各项机制,维护校园人合法权益。这是大学生法治素养形成、提升的外在影响因素。依法治校是构建法治中国的需要,主要是发挥法治在校园管理中的作用,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达成高校治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教育体制、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校园人合法权益得到确实保障,教育现代化得以更快实现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健全自主管理、科学民主管理制度,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组织和考核机制,法治教育宣传,形成公正、平等的法治育人环境等。而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需要高校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进行法治教育,营造法治环境,构建法治文化,这正是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

(三)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所谓人的全面发展观,就是按照人应有的本质,“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包括人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得到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未来社会和人的发展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受制于社会生产力、社会制度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在内的各要素。个人发展的全面性,并不是个人的发展取向和各种素养的平均值,不同的社会发展环境,不同的人发展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发展取向有强弱和主次之分,因此,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要符合社会发展的状况。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断地上升,但发展中不协调的因素凸显,是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法治作保障。依法治国已被提到国家战略高度,法治成为当前时期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方略,大学生需要以提升法治素养为发展取向,为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作保障。

二、当前大学生法治素养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学界对法治素养的研究比较少,研究内容包括法治素养的含义、内容和影响因素等。2016年6月,浙江省对该省公民法治素养进行调查,以公民法治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三个维度进行调查,得出浙江公民法治素B指数为72.2,这个指数表明该省公民法治素养较高。其中,以年龄段划分,调查结果显示18-29岁的受访者得分为72.9,高于该省公民法治素养指数,而接受高等教育者的年龄正好落在这个区间值。从浙江省的调查数据来看,当前大学生的法治素养还是比较高的。但是不可否认,大学生法治素养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法治中国的建设。

(一)法治知识不足,法治实践能力弱。法治知识和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治知识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法治实践检验、深化法治知识。我国对学生法治知识的授课,主要集中于高等教育,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有着巨大的学习压力,他们更多的时间集中于专业知识的学习,而辅修的课程数量少且重视度不够。在大学课堂里,一般学生获取法治知识来源于课堂,“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获取法治知识的唯一必修课,其他与法治相关的辅修课极少。并且“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的授课主要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师担任,比较偏向于思想道德的讲授,而忽视法律基础的授课,加之学生自身对法治的重视度不够,这导致大学生法治知识缺乏。此外,法治实践也是获取法治知识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大学生自身热忱度和教育机构的重视度不够,导致学生从法治实践中获取法治知识的机会减少,法治知识也没有能在法治实践中检验和巩固。

(二)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当前我国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大学生犯罪统计体系,《中国法律年鉴》也仅仅青少年犯罪的人数,大学生犯罪的数据不详尽,但部分案例足以证明大学生近年来犯罪案件上升,已引起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如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付某弑师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某故意杀人案、2013年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案等。新时代大学生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手段智能化、网络化、隐蔽化,犯罪情节严重,具有反侦察能力。当前大学生享受最好的教育环境,但也因个体的差异性,集中于法治意识淡薄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相关庭审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中,近九成的大学生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答案是:案发时,我没有想这么多,我也不知道这样会犯法。这显然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说明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势在必行。

(三)法治心理需求较低,忽视法治思维培养。法治思维培养提升的主体不仅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也包括当代大学生,这是由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人才支持决定的。而当前大学生在法治思维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通过大学生外在行为体现出来,如校园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等。这些暴力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大学生缺乏法治素养息息相关。法治思维属于法治素养,法治思维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当前大学生在学业压力大、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倾向长时间重点研究和学习专业知识,而心理对法治的需求较低,法治思维的培养被忽视。不重视法治思维培养,如果遇到各种复杂的校园环境和问题,学生极易产生盲目、冲动的心理,屏蔽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和行为规范的引导作用,模糊法治评判是非的标准,导致校园暴力或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法治情感淡薄,缺乏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属于精神意识,是人对法有情感和有追求,是一个人的内在精神。法治信仰必须通过外在表现显示出来,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用法、守法和护法的行动中。而当前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社会环境、校园环境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仍旧存在法治信仰缺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用法、守法和护法上。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大学生都具备一定的法治意识,认同法治背后公平、公正等价值理念,但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大学生身处开放的校园环境,必然受到传统“人治”思想的侵染,加之家庭法治氛围缺失,从而造成对法治文化认同感不强,法治情感淡薄,一旦遇到法律纠纷时,法的运用往往第一时间被关系、人情和权力取代;遇到个人利益与规章制度相冲突的时候,出现“知行不一”的现象,破坏规章制度,例如考试作弊、迟到晚归等;遇到社会恶劣事件,采取回避、漠视的态度,没有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大学生法治素养提升新路径

(一)扩大法治知识面。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升离不开法治知识和法治实践,法治知识和法治实践是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获得法治技能或能力,从而逐步形成法治素养。大学生要获取法治知识,除了课堂法治教育,还可以通过自身学习的方式获取。当今大学生的生活与网络紧密相连,大学生可以分配好上网时间,使用好网上教育平台,如使用MOOC可以免费获得教育资源,或者浏览法治网页和观看法治视频。此外,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参与法治实践,增加法治知识,感受法律的威严,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一方面,大学生可以积极参与校园组织的法治辩论大赛、法治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审判、法治宣传海报评比大赛等,从而提高对法治知识的求知欲,提高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可以参与法治社会实践,走进公检法,参观文化长廊、陈列室,观看法治电影,参与法治知识有奖问答等,增强大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意识。

(二)增强法治意识。意识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人的意识离不开实际生活,而环境与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必然影响人的意识。大学生提升法治素养离不开法治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治意识需重视环境的影响,包括学校环境、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法学教育者要了解依法治国的内容,持有正确的法治态度,忠诚于法治,不断提升法治课堂的教育水平,创新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坚持与时俱进,更好地在教学上引导学生。学生家长要加强法治的学习,改变教育理念,进一步培养家庭法治氛围。比如,共同讨论热门的法律案件、共同浏览法治网页、共同学习相关法治书籍等,家庭法治氛围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此外,社会普法、社会法治氛围等也对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产生一定的影响,应重视社会法治环境的营造。

(三)积极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运用已有的法治知识、理念、原则和精神对现象和问题逻辑分析、判断的过程。“合法性”是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发出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断标准。这就意味着一个人对现象或者问题进行思维活动的时候,习惯以法治精神、理念、原则或规范去逻辑分析、判断现象或者问题是否合法,并且结果为大众所接受,他就具有法治思维。那么当代大学生要形成法治思维,正确评判事物的合法性,就应该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使其根植于脑海、融入血液中,形成规则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治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并且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实践中养成法治思维习惯。除此之外,法治思维的培养也离不开校园法治h境的影响,当“依法治校”能贯彻与整个校园的发展过程,高校领导干部能够以法治校理政,高校其他管理者、员工等能够以正当程序处理学生事务时,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就会对广大学生起到潜移默化作用,使学生逐步树立起法治思维。

(四)认同法治文化形成法治信仰。法治信仰属于意识形态,法治信仰的树立必须通过内化于行。法治信仰的过程是一个人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体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社会公正的实现机制进行文化认识、文化比较和文化选择的过程。法治信仰的形成有必要进行法治教育,以使学生认同法治文化。大学生法治文化的认同必须通过法治教育,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最后到行为认同。情感认同以良好的权利保障为前提。在大学里,教师要积极引导大学生了解自身的权利,增强大学生对权利的需要和渴望,他们才有了解法治的动力和追求,才会关注法律。高校其他工作人员要积极维护学生的利益,学生的权利得到保障,情感认同建立,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才会趋于稳定。法治行为的认同需要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立法机关要民主、科学立法,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民要普遍守法,凝聚社会主义法治氛围,认同法治文化,从而让法治扎根于每一位大学生心里,形成一种信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23

[2]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47

[3]金春华,李爽,施扬文.我省公民法治素养较高[N].浙江日报,2016-06-12

[4]陈燕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阈下大学生法治信仰的培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6(29)

[5]公丕祥,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M].南京:江苏省人民出版社,2014:43

第3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基本内涵、必要性、紧迫性、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B804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法治,体现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的要求,是最科学合理的治国理政方式。我国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带领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十七年来,依法治国方略一直备受推崇。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聚焦法治。实现法治中国目标,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很重要,法律的具体执行问题也很重要,但是法治素养培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培树却是最大的难题。法治素养培育之难,难就难在如何把法治内化为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思维和方式。党的十报告首次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对新时期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一个实现伟大复兴、国富民强、人民幸福、和谐稳定的法治中国必将到来。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主要是指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去认识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治思维是依靠个人意志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的思维方式。依靠的是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来治理国家。

(二)法治方式

法治方式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运用法律所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是在运用法治思维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后,形成结论、作出决定,继而加以执行的方法。

按照十报告的表述,法治方式包括四个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十的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的内在要求

1.目的合法是前提。

领导干部决策要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人民群众利益至上,认真考量、充分考虑决策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目的和宗旨。

2.权限合法是依据。

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规定权限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作出影响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或增加社会公众义务的决定。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每个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循公权力的运行规则,使公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权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程序合法是路径。

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要确保决策程序正当,决策的步骤、方式、时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尤其是政府官员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时应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同时还应遵循“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原则。

4.内容合法是基础。

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要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范,既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政府官员熟悉法律的具体规范。

5、手段合法是要求。

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所运用的具体手段和方法,既要合理、适当,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避免采用损害社会公众权益的方式,尤其是没有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

6.结果合法是归宿。

领导干部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所追求的结果与实际达到的效果,既要相呼应、相一致,又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宏观上的重大意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治国理政及现实社会的各种问题,是十对法治重要意义的最新表述和更高认识,是从战略角度、全局角度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出的总体要求,对党和国家各项重要工作都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的的需要

落实科学发展观包含落实科学的“法治观”。 经济要发展,法治同样也要发展。如果只是经济发展了,但法治是落后的,甚或用破坏法治的方法实现了经济的发展,这都不是发展而是倒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事关全局。十提出,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依法执政体现出来,又要靠依法执政来保证实现。党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必须依照法律,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从思想上、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既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又能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向前科学地发展。

2、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官”民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我国正处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时期,客观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实践证明,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创新,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的思想,建立有利于防范腐败的制度,依法反腐,这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举措。只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才能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才能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使政府工作人员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克服和杜绝腐败现象,实现“官”民和谐。

3、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

实现依法治国、建成法治国家,要求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程度,决定和影响着国家法治化的整个进程。按照十确立的标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只有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做到行政必依法,才能建成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

4、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

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有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调整和保障。我们培育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进程。只有通过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使领导带头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发挥法制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在市场准入、明晰产权中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张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培训教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第一版,第24页。]

总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们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大意义,增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自觉性。

(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欠缺所决定

作为执掌国家权力和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将直接决定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影响各级党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缺少民主法制传统,加上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一些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仍然比较欠缺,甚至给我们的事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1、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树立得不够牢固,难以运用法治思维,“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根深蒂固。

当前, 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树立不够牢固,主要表现在:

(1)法律知识储备不足、难以树立法治意识,导致随意违法行政、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权大于法” 思想: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意志至上、法治意识淡薄,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一些党政机关流行这样一段话:“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文件)不如白头(内部传阅件),白头(内部传阅件)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领导批示)不如口头(领导口头指示)。”一切都听领导的指示,领导的话就是法,甚至比法还管用。对于领导做出的违法命令指示也是照执行不误。

(3)有的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官贵民轻的思想。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

(4)“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有的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轻视、忽视法治的作用,针对法治建设持悲观主义情绪。崇尚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

(5)有的领导干部“法外特权”思想严重,为追求经济发展或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干部唯GDP是从,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借维稳之名不作为或乱作为,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像安徽阜阳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就是向公众隐瞒重大公共事件真相,最终导致不仅牺牲了法治,连稳定也失去了。

(6)“情理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在一些法治化程度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他们习惯以“法、理、情”的顺序考虑问题。法是第一位的,任何人不能将其改变,除非你自己放弃拥有的权利。而在中国整个社会包括领导干部在内,当遇到问题和矛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法”而是找“法儿”,总是想方设法地找各种关系、找领导 “打招呼”,然后是讲道理,最后解决不了才想到了法律。往往伴随的就是以情扰法,人为干预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这就是自古以来根植于中国人思想深处的“情、理、法”的思考顺序。这种思维和行事,与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差了十万八千里。这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造成的。

2、有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养成法治思维方式,严肃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

通过采取“六五”普法、法制宣传日、法律培训等一系列举措,领导干部目前已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但相对于经济、金融等领域来说,法律知识的贮藏明显不足,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还不能得心应手。表现在:

(1)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如什么车都能贴罚单,就是领导的车不贴。

(2)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决策的事项,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致使决策违背法律的根本目的。如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江苏徐州餐馆老板使用2斤连云港食盐被罚5000元的事件。这种跨地用盐被罚的现象,就是典型的机械式执行法律,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目的。

(3)有的领导干部只看重决策的结果,忽视决策程序的正当性。如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简单由一个人或几个领导干部“说了算”,搞一言堂或搞“三拍式”决策: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完事拍屁股。

(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最近几年不断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都是因为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既做到坚持权力法定原则,又避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短期激烈对抗;既坚持效率原则,快速处理,又避免出现“应急不顾一切,应急不惜一切”的现象;既做到信息公开,又避免侵犯隐私的现象。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

3、个别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实践中对于行贿行为,个别领导干部脑子里想着不要害我,内心却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立场动摇,罔顾法律,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违法审批……个别领导干部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规定禁止闯红灯,不能酒驾,醉驾是犯罪行为等,却不以身作则、带头守法,而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损害了法治的权威,破坏了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正是由于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力的欠缺,可以说,当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培树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的实现路径

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

(一)提高法治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前提

马克思主义坚持唯物论,同时也强调意识的反作用,特别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意识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通过对法治理论、法律规定及法治方法论的深入学习,树立正确的、坚定的法治意识,对于指导实践,特别是指导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十报告涉及法治意识的内容很多,总结起来就是领导干部应树立人民主体意识、公平正义意识、民生优先意识、勤政为民意识、权利本位意识、职权法定意识、权力监督意识、权责统一意识、为政清廉意识。结合我国国情,还应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伸张公平正义。

(二)多措并举,培树法治思维是保证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自觉、主动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的前提。因此,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必须要加强法治思维培树。

1、从法治教育中促成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首先在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近几年,各地各部门组织了一些法制培训,但效果不太理想。因此,应当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做到:

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法律的基本概念、重要的法律原则、国家的基本结构以及与履行专业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法律程序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形式上――要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主渠道――应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管理学院、高校法学院作为法治思维培育的主渠道,成为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的常规基地。这样既方便领导干部熟悉学习地点,又能充分利用党校、行政法院等浓厚的学法氛围。

制度上――一要健全学法制度、养成学法习惯。要将法治培训教育变碎片化为系统化、规范化,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制度。二要建立考核制度。针对选人用人工作提出了坚持“四不唯” 精神,这四不唯中其中有一项就是不唯GDP,要把改善民生、加强环保、依法履职水平等纳入考核体系。要通过奖励、晋职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从法治实践中锤炼法治思维

领导干部在平时的立法、执法、守法的工作实践中不断加深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分析案情,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案例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实践中的法治教育,不断地训练法治思维。使得法治思维在实践中得到千锤百炼,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只有这样,法治思维能力才能得到更深刻、更有效的提高。

3、从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

实践中,会发生一些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法治事件。对于作为旁观者的领导干部要从这些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提醒自己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否则等待自己的就是违法必究的后果。深刻领会“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会严肃进行批评教育,追究法律责任;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

(三)实践中,善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是根本目的和归宿

理论用于实践才具有生命力。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善于运用法治意识、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判断是非,处理社会重大问题,从而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法治思维落到实处,这才是根本目的和归宿。对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来说做到善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就是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1、领导立法:

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领导立法活动向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领导立法巩固改革成果、保证法律规范切实可行,实现“善法”之治。十报告对立法特别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因此领导干部要注重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如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适应改革发展的法规项目等。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是科学立法、制定出“善法”的一个重要保证。领导干部可通过“邀请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到场开展调研,帮助提出专业意见”、“将制定的法律草案发送上网,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再根据意见建议加以修改,制定出既符合法的精神,又让人民满意的法律”等方式来领导立法。

2、保证执法:

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要求领导干部保证运用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1)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性,决策后果的可追究性。

领导干部的一切行政活动,包括制定政策、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规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保证追究决策后果。

(2)保证执法的合法性、严格性,保证担当执法后果。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治方式就是行政执法的各种方法及其相应监督手段,如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以及监督保障这些行政措施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救济手段。首先,领导干部要实行事先合法审查,并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及时指出执法中的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要不定期深入行政执法第一线,了解具体执法实践,督促合法、严格执法,督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从严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其次,领导干部要认真办理复议案件,明确考核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于恣意行政、滥用权力、损害宪法权威与尊严的行为要坚决杜绝,有犯必惩,切实追究违法责任。

3、支持司法: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以及涉及地方利益时,如果司法权威不能得到尊重,法院裁决成为司法白条,老百姓就不会寻求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领导干部也就不可能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处理问题。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四种全会决定中提出: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积极出庭应诉,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践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4、带头守法:

要做到全民守法的理想境界,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遵守法律,有法必依,给老百姓做好榜样。同时,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第4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一定要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把政府建成法治政府。思想政治工作是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有目的地对人们施加意识形态的影响,以转变人们的思想和指导人们行动的社会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必须学法、知法、懂法,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整体水平和综合能力,让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

一、培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背景下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规范化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日益深入人心,法律常识在全社会更加普及,一切行动都要以法律为基础,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新形势下,决不能从上位者的心态出发,以强制性的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出违法的事情。无论在管理上、程序上,还是方式方法上,思想政治工作都要更加注重制度约束、合法合规,更加着眼于规范化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时,尤其遇到难题时,更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提升工作效果,这样才能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持续有效的开展。

(二) 当前形势下迫切需要一支过硬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的强弱将关乎整个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好坏。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快速多变、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理解新事物、掌握新工具、驾驭新形势的能力。但目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还存在部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不学法、不用法,依法依规办事能力偏弱等现象,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相对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改变以上不利局面,必须提升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自身能力和素质,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只有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知法、敬法、守法、用法,才能在思想政治各项工作中依法依规办事,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确保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公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呼唤思想政治工作以法律为准绳

随着网络普及和信息的广泛传播,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公众对法律的知晓程度提升,对事件信息的获取渠道拓宽,民主意识、程序意识逐步提升,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思想政治工作不依法进行,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行为都可能引起公众的抵触,甚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思想政治工作任一环节出现违法行为都有可能被发现并予以处置,特别是一旦这种违法行为被网络、电视等媒体曝光将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二、培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的路径探析

(一)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培训

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用法能力和相应技能,必须强化法律理论知识学习,加强用法能力培训。可以围绕“七五”普法规划部署的七个方面主要任务,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树立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如《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学习《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学习过程中,注意通过案例分析、经验总结、失败教训等方式,使大家明党纪、知底线、守纪律。将法律应用于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去,注重理论结合实际,落实学法的经常化和制度化,注重提高培训的实效。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具有引领、熏陶作用,能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因此应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积极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开展法治文化创作展览、法治文艺展播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不断提高普法宣传的的渗透力和覆盖面。丰富活动载体,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日常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活动实际效果。同时促进其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时刻注重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学在前、行在先,树标杆、作表率,培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

(三) 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平台的运用

互联网、微信、微博、微电影等新媒体新技术平台具有实时更新、传递讯息快速的特点,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培养具有独到的作用。一方面,从形式上来说可以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更便捷、更生动活泼的普法渠道,使普法学习随时随地都能开展,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取相关法律信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热情。另一方面,从快捷更新的角度来说,可以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随时了解新形势、新常态,有利于摆脱过去旧思维、旧观念的束缚,树立规范意识。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平台的应用能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

三、注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用法治思维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水平

思想政治工作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我们要把熟知法律常识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一项必备素质,充分建立对法律常识的真学、真懂、真信和真用,避免流于表面毫无实效,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体系,明确办事流程,体现公平正义,巩固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切实发挥法律知识的制度理性作用,确保权力规范、公正行使,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的公开和高效。加强法治,加强制度规范必将使思想政治工作更有说服力、渗透力、发展力,使思想政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推动思想政治工作更上新水平,推动思想政治队伍更上新台阶。

第5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关键词】挣脱 人治思维 实现 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为领导干部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对加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法行政,自觉担当法治中国的历史重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法治思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前提

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离不开法治思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正处在转型时期,这客观上就决定了政府的行政权力在资源的配置中必须逐渐弱化其作用,而公权力与利益之间必须脱钩。只有这样,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才能发挥其决定作用。为此,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

法治思维是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现实基础。行政效能的高低以及行政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政府的行政决策是否科学,这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关键。党的十首次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并将依法行政作为决策的首要条件加以部署,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以此避免因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因此,具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是当前领导干部调控领导行为,规范领导决策的重要途径。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也相应发生了重大改变。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群体相继涌现,并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是当前形势、任务所需;也是领导干部应对各种复杂矛盾问题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履行领导职责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只有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理性地把握形势,协调和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也才能真正提升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人治思维在领导干部中的现实表现

正确认识和严格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在本质上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在本质上既矛盾又冲突,具体表现在:

第一,崇尚法律的至上性与推崇权力的至尊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崇尚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与强制性;而人治思维则普遍推崇权力的至尊性和至上性。二者相互排斥,无法融合,且根本对立。

第二,注重、倡导保障权利与淡化、蔑视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十分注重权利的保障性,它要求一切公权力都必须在宪法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对公民的法定权利又必须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人治思维却蔑视权利,它只强调和注重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对公民的合法权利却忽视与淡化,致使公民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限制、规范权力与任意放纵权力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认为,只有对权力进行有效规范,才能促使权力分散,从制度层面上彻底消除权力的过分集中,形成相互牵制的权力运行格局,从而克服消极腐败。然而,人治思维却认为权力不需要规范,它可以通过道德来自发调节。但道德的这种调节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过分集中的权力,必然根生腐败,越演越烈。

第四,强调注重程序与藐视拒斥程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认为,程序的完善程度决定法治的完善程度,程序是法治完善的基本标志。只有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才能提升和规范制度运行的科学化水平。同时认为,制度要想顺利运行,必须要以程序作为支撑和保障,如果制度缺乏具体的程序支撑,那么该制度只能形同虚设。与此相反,人治思维则藐视拒斥法治程序,致使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因缺乏具体的程序支撑而主观随意。进而造成制度的重大缺陷,导致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致腐败。

第五,积极倡导公开透明与极力推崇暗箱操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法治思维历来主张权力必须公开透明。同时认为,权力运作越是公开透明,领导干部的可能性就会越小,而风险性就会越大。然而,人治思维却极力推崇暗箱操作。在这种思维视野下,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与腐败。

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和严格区分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在本质上的矛盾与冲突,只有这样,才能挣脱人治思维的羁绊,逐步确立法治思维的主导地位,确保政府政治清明,为法治思维梦想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人治思维在领导干部中的现实表现。一是“概念固化型思维”。部分领导思维固守,用过去的思维习惯和思维模式以及一些固化式的概念术语来审视当前我国的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而恰恰忽略了这些概念术语体系背后所支撑的历史、现实、世情、国情,以及价值理念和文化背景所带来的影响等等。二是“跳跃型思维”。部分领导干部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行政活动中,无视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不走程序,不按规矩,大搞“跳跃式”推进,急功近利,一味追求政绩,只求形势,不求内容。三是“GDP思维”。即:“GDP论英雄,出干部”。四是“长官、家长型思维”。五是“情理式思维”。个别领导干部把“情理式思维”运用到党内政治生活中。以情理代替法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缺乏党性与法理性原则,必须加以克服。六是“管控型思维”。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群干群关系,宗旨意识淡漠,执政为民的意识不强。处处把群众当成管控对象,漠视群众疾苦,无视群众反应,背离党性与法治原则,必须予以摒弃。

挣脱人治思维束缚,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树立法治新理念。一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新理念,这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前提。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新理念,坚守法律的至上效应与至尊权威,正确处理法律与领导者个人意志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此确立法治视野下的公共权力观。二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新理念,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职权法定原则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基本准则。因此,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的理念,坚持一切职权和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与限制,不能无限地行使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任何权力。三要牢固树立程序正当新理念,这是公权力的客观要求。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线。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要按法定权限办事,按法定程序履职。四要牢固树立权责统一新理念,这是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由于行政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致使政府的权责脱嵌,从而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因此,从解决现存问题的实际出发,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权责统一的理念,真正树立有权必有责的权力运行观,以此提升公权力的责任感,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敢于担当的责任政府。

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法律实践是法治思维形成的重要途径。脱离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的法治思维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为此,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必须积极投身于各种法律实践的活动中,不断培养、历练,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方式去分析、思考和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克服人治思维的束缚,着力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的能力。只有这样,在行政活动中才能真正地做到以法律为标准进行客观理性的判断。

加强法治建设的绩效考核,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必须要把绩效考核与领导干部的任免等紧密挂钩。建立健全法治建设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完善考核评定档案,把领导干部是否坚持依法行政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作为领导干部晋级、升迁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在过去评议考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总结并积极探索、创新绩效考核、评定新模式。以此激励和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改善法治环境,提升法治思维能力。作为行政主体的领导干部必须处理好法治环境、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法治环境的改善,制约和影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而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对法律手段的具体运用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样,法律手段运用多了,法治环境也就相应地得以改善,三者之间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改善法治环境要求做到:一是积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二是积极探索并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强化依法行政;三是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实现权责统一。四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我们的法治环境,以此推动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

第6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命题意图是通过试题题意体现出来的。试题由命题材料和设问构成。试题的命题材料和设问规定了试题的题意。试题题意就是试题的含义,即试题的规定性。它包括题型、题眼、题问、题旨。题型就是试题类型。目前政治学科高考试题有五种题型:最佳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题型不同,答题方式和测试功能也不同。题眼就是试题命题材料和设问规定的命题角度。它主要体现在命题材料和设问中的关键词语上。它规定了题问内在逻辑关系的思维角度,规定了试题的答题角度。把握题眼,才能避免答题跑题漏点。否则试题解答就如同盲人走路。题问就是试题命题材料和设问规定的试题问题。它通过命题材料和设问中的关键词语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体现出来。辨析题的题问含在命题材料之中。题问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直问型和变问型、归纳型和演绎型、抽象型和辩证型、理论型和实际型等。不同类型的题问,有的是相互交织的。题旨即试题的主题、立意,就是试题的中心旨意。它是题意的核心,反映命题的思想性,体现命题的根本意图。把握题旨,答题才能高屋建瓴、通观全局。把握了试题的题型、题眼、题问、题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试题题意,进而明确命题意图。

明确命题意图是为了更好地解答试题。政治学科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是考生解答政治试题的四大要素。在政治试题解答中,知识是载体,方法是手段,能力是核心,觉悟是灵魂。考生解答试题的前提和关键是必须明确试题命题意图要求考查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明确命题意图,也就是确定命题意图。明确试题命题意图中考查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就是确定试题命题意图中考查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也就是确定解题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

明确即确定命题意图的依据是试题题意。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知识,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眼的、题问、题旨确定的。题眼的命题角度规定了试题考查的知识范围及应用角度,是确定试题考查知识的重要依据。题问的内在逻辑关系规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及其提供的逻辑思路,规定了试题考查知识的具体内容,是确定试题考查知识的主要依据。题旨规定了试题的主题、中心,规定了试题考查知识的基本内容,是确定试题考查知识的基本依据。另外,试题题型规定了试题考查知识内容的伸缩程度。论述题要比简答题考查的知识内容细致全面些;辨析题考查的知识内容,介于论述题和简答题之间。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2题题眼的主要命题角度是:“农村经济发展”,不是“国民经济发展”。因此规定了命题材料中的“无工不富”的“工”是指乡镇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业;规定了试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乡镇企业知识,不是工业知识。高考中不少考生把握不住这一命题角度,用工业知识答题,使答题跑题。该题还有一个重要的命题角度是:“无农不稳,无工不富”。这句话隐含着“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的命题角度,规定了试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关系的知识。高考中很多考生忽视了这一命题角度,使答题漏点。该题的题问是:运用经济常识知识,说明“农村经济发展”,为什么“无农不稳,无工不富?”在把握题眼、题问的基础上,进而可以把握该题的题旨,即考查考生对发展农业和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的认识。从该题题旨可以折射出试题考查的学科知识的基本内容是:农业的地位作用、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发展农业与发展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发展农业与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把握题眼,依据题旨,结合题型,按照题问的内在逻辑关系规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及其提供的逻辑思路,折射学科知识,便可确定出此题考查的知识的具体内容是:农业的地位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可见,准确确定试题考查的知识,才能使试题答案内容与标准答案内容基本吻合,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实效性。

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方法,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问确定的。题问从思维方式上可分为:归纳型和演绎型、抽象型和辩证型。试题题问思维类型不同,考查的思维方式方法不同,答题的思维方式方法也不同。试题题问中抽象型题问主要包括归纳型和演绎型题问,考查的是抽象思维方式中的归纳法和演绎法,所以要求考生用抽象思维方式中的归纳法和演绎法答题。试题题问中的辩证型题问,主要考查辩证思维方式中的历史的方法、辩证的方法、具体化的方法(即理论和实际辩证的具体统一的方法),所以要求考生用辩证思维方式中的历史的方法、辩证的方法、具体化的方法答题。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第一问是归纳型题问,要求考生用归纳法思维答题;第二问是演绎型题问,要求考生用演绎法思维答题;第三问是抽象型兼辩证型题问,要求考生用抽象思维中的演绎法和辩证思维中的具体化法思维答题。可见,明确试题考查的思维方式方法,把握试题解答的论证方式方法,按照试题命题意图要求的思维方式方法答题,才能保证试题解答的逻辑与标准答案要求的逻辑相一致,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逻辑性。

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能力,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型、题问确定的。题型不同,对能力考查的要求不同。最佳选择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四种能力,重点考查比较分析能力;不定项选择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5五种能力,重点考查判断推导能力;简答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7五种能力,重点考查理解分析能力;辨析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5、7六种能力,重点考查分析判断能力;论述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5、6、7七种能力,重点考查综合评价能力。题问类型规定试题考查的能力。题问类型相同,考查的能力相同。分析近几年高考政治试题的题问类型变化趋势可见:高考政治试题题问类型趋向变问化,表明高考越来越突出地考查理论联系实际能力;题问类型趋向辩证化,表明高考越来越突出地考查辩证思维能力。题问类型不同,考查的能力也就不同。一般说来,直问型低于变问型对能力的考查要求;理论型低于实际型对能力的考查要求;归纳型低于演绎型、演绎型低于辩证型对能力的考查要求。同一道试题,题问类型不同,考查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第一问是归纳型题问,考查的是归纳思维能力;第二问是演绎型题问,考查的是演绎思维能力;第三问是抽象演绎型兼辩证具体化型的题问,考查的是抽象思维中演绎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中具体化思维能力。显然,第一问低于第二问、第二问低于第三问对能力的考查要求。同一题型,题问类型不同,对考查的能力及其程度的要求也不同。例如:1995年高考政治第36题和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都是论述题,但是1995年高考政治第36题考查的基本上是教材知识,知识跨度小,综合程度低,是理论型题问。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考查的是教材知识和时事知识,并要求二者具体结合,知识跨度大,综合程度高,是实际型题问。可见,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与1995年高考政治第36题相比,不仅增加了对辩证思维具体化能力的考查,而且对分析综合评价能力的考查要求程度也提高了。不同题型,题问类型组合不同,考查的能力及重点也不同,尤其是表现在主观性试题上。简答题的题问一般为理论型、抽象型,表明这一题型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教材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抽象思维能力。辨析题的题问一般为理论型、辩证型,表明这一题型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教材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辩证思维能力。论述题的题问一般为实际型、抽象型兼辩证型,表明这一题型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教材知识和时事知识具体结合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评价能力,既考查抽象思维能力,又考查辩证思维能力。另外,由于题眼命题角度的转换,使测试难度加大,对各种题型考查能力的要求程度特别是对各种题型重点考查能力的要求程度也就提高了。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5题,命题设问角度由以往要求选出人物转换为要求选出孔繁森事迹。这样不仅提高了对再认能力考查的要求程度,而且也提高了对比较分析能力的考查要求程度。又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2题,命题材料规定的隐蔽巧妙的变问命题角度(前面已经说明过,故略)显然比直问命题角度提高了对理解分析能力的考查的要求程度。可见,考生只有具备试题考查的能力,并明确试题要求考查的能力,在试题解答中有意地体现命题对能力的要求,使能力发挥到位,这样才能使方法运用到位,觉悟体现到位知识应用到位,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科学性。

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觉悟,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旨确定的。试题题旨立意反映的思想性,就是试题命题意图考查的学科觉悟,也就是考生在试题解答中体现的学科觉悟。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5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孔繁森先进事迹的掌握程度,以此考查考生对这一时事政治的认识水平。又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我国目前国有经济中汽车制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解决汽车制造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以及提高汽车制造企业竞争力做法的认识。以此考查考生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水平,考查考生的主人翁意识和思想政治素质。可见,考生只有具备试题考查的觉悟并明确试题命题意图要求考查的觉悟,才能在试题解答中自觉体现觉悟,充分发挥能力,正确运用方法,准确运用知识;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思想性。

第7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浙江浙大圆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13)

摘 要:公司治理中契约精神的缺失折射出高管法治思维的缺失。以合法性、规则性、契约性为内涵的法治思维,其缺失的成因既与个体因素有关,也与法治环境有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需要着力培育高管的法治思维。强化教育培训和思维训练、完善考核选拔任用机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肥沃公司治理法治环境土壤是其路径选择的基本构想。

关键词 :法治思维;内涵;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48-02

1 缘起

在继宣布高调联姻的短短数月后,日前,绿城与融创惨烈分手。在融创看来,交付63亿港币收购款,并接手绿城实际管理后,这次收购的实质性交易已经完成。但在绿城看来,股权并未交割,香港联交所也未批准,买卖协议并未生效。“没有契约精神,国内的公司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论者对此事件如此评价。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良好建立的基础,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都有义务去维护。而绿城事件凸显出的契约精神的缺失恰恰也折射出企业高管法治思维的缺失。在协议未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即行支付63亿收购款;在协议未正式生效的前提下即行让渡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更甚者,如此大型的收购协议竟然没有违约条款的约定。所有这些,除了所谓的兄弟情义之外,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法治思维的缺失恐怕更令人反思。

2 高管法治思维的内涵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1]。学者们对法治思维有很多不同的诠释和理解,但笔者认为,最关键的不外乎合法、规则、契约。

第一,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强调的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法治理念,遇到问题能运用法律原则、规范、精神及逻辑进行合宪性判断、合法性分析并作出正确决策的思维模式。企业高管在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管理职能中,都应当坚守宪法和法律的底线,都应当依照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内容及法律的程序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第二,西塞罗认为:“法律就是最高的理性”。现代企业,面临着价值的多元和利益的交织和冲突,要想建立对多元价值和复杂利益合理控制的机制,就须依靠理性的规则加以约束。法治思维是基于法律规则的一种思维方式,具体体现为一种规则意识,重点在于对各种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基础,而规则意识则是法律实施、法治建设的关键性因素。

第三,法治精神首先是契约精神,法治意识的培育首先是契约意识的培育,法治思维的运用必定是契约思维的运用[2]。自由、平等、尚法、守信是契约精神的基本要求。因此,企业在参与市场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基本的市场规则,遵守契约,诚实守信。

3 高管法治思维缺失成因略析

有人对某市255位局、处级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结果显示,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的认同度较高,但对法治思维的实际运用却不够充分。[3]尽管该研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企业层面的情况也不外乎如是。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认知的差异,既与个人因素有关,也与法治环境有关。

其一,个体层面上,价值观与规则意识之间存在冲突;法治观念淡薄;学法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观念不强;受多种思维的左右而影响决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因片面理解改革创新而违背法治精神等都是导致个体法治思维缺失的成因。

其二,法治环境上,公司治理带着家族治理模式的烙印;高管考核、选拔、任用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违法成本低;以及企业管理存在行政化倾向,层层审批、集体决策导致个体责任淡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体法治思维的培育与发展。

4 高管法治思维培育路径选择

众所周知,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藉由内外合力来实现思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4.1 强化教育培训和思维训练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而法治思维又是运用法律手段的前提。古语有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运用法治思维的前提是先得具备法治思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晓。法治思维的养成需要长期的培育和训练,是一个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内外兼修的过程[4]。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法律信仰、法治理念的培训,以此促进个体内化思维的形成。只有了解法律的一般原理、理论,才能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规律;只有了解对某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该问题进行法治思维[5]。另一方面,可以参照心理学中思维训练的交流讨论、训练演示等程序和方法,结合企业高管法治思维因素,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以法律为标准作出理性判断,以此来训练高管的法治思维。

4.2 完善考核、选拔、任用机制

企业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判断经营好坏、管理优劣的首要标准是业绩的好坏,但对业绩的追求必须建立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之上。因此要确立正确的业绩观和发展观,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是一元独行的图景,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衡平多元利益争端,在将经济贡献值作为高管业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指标的同时,也应将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纳入到对高管的考核中去,让企业高管真正认识法治思维的重要性。当然在高管的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于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天赋秉性、资质履历的考察也应以严谨、理性的态度对待,重视对档案履历的查实,对实际技能的考核,对思维结构的测试,以此判断法治思维培育的可能性。

4.3 建立依法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严格的问责机制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理顺职权与责任,实现权责相统一,而且对于企业依法依规管理和经营有着不容小觑的功效。问责机制的实现关键在于配套监督制度的衔接和设计。不仅要注重自上而下的监督,同时要注重自下而上的监督。凡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社会不良影响的,都应进行严格的问责。从而促使企业高管在经营管理中首先考虑合法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高管行动的指南,在法治思维引领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创新、依法发展。

4.4 肥沃公司治理法治环境土壤

法治思维与法治环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体法治思维的增强会促使法律手段的运用,进而改善整体法治环境,而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也会促进个体法治思维的提升。随着法治中国命题的不断升华,整体法治环境将会不断完善和优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治环境的土壤将会越来越肥沃,公司治理、企业管理也将会越来越遵循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

[2] 殷啸虎.法治思维内涵的四个维度[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1:19.

[3] 杨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分析——对哈尔滨市255位局、处级领导干部的调查[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4,4(94).

[4] 欧阳国.社会转型中法官法治思维养成困境及路径探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27)4.

第8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制 法治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哲人康德曾这么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古人讲,“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意义

对于一个社会来讲,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社会的公共决策者和广大公民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否则,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如果是按照法律的思维来处理问题,就会避免和减少许多矛盾,提高行政效果和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唯有真诚地信仰法律,才能带领人民信仰法律,从而,法治才能在中国落地生根。

(一)从党的执政历程来看,法治思维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

十五大报告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报告将落实“依法治国”列入小康目标,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提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政治局第四次集中学习,提出坚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此可见,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将法治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这一系列的举措对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办事习惯的养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意味着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由于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的权力,行政权对社会的直接干预越来越多,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凡有行政权力适用的地方都应该有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符合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中国在自上而下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除了法律体系的完备以外,关键还得从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着力。

(二)从推进发展来看,法治思维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

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的能力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当前中国发展面临的瓶颈,是如何从“资源掠夺型”向“生态发展型”的转变,一个国家、社会的贫富,并不完全取决于自然资源,常常取决于社会心智资源及其文明开化的程度,公序良俗、道德伦理、社会秩序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幸福度和发展能力。所以,领导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只有把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才能成为推动改革的根本力量,才能保证改革不为各种因素所阻挠,同时整个社会为改革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才会降到最低。还存在部分领导为了追逐“政绩”急功近利,蛮干式发展,甚至不惜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只能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所以,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绝不允许以“发展”为借口,发生所谓的“良性违法”。

(三)从维护稳定来看,法治思维顺应了社会管理的需要

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当前社会矛盾激化、维稳成本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多数社会成员缺乏法治意识,表现为官员不依法办事、民众不依法表达诉求。这就说明,执法者首先要有法治思维,要求民众守法,政府管理部门首先要依法行政,力戒高压维稳的刚性执法,依靠群众路线,调和化解基层矛盾。面对这样的形势,强调:“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二、当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主要表现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化,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意识总的来说有所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思维能力还很不适应国家快速发展的实际国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联合19家地方行政学院对2011年7月到2012年9月在行政学院参加培训的8000多么公职人员的问卷调查表明:被问及“你怎么评价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大部分官员认为“能力一般”的比例占到75%,20.8%的官员认为“能力很弱”,民众认为“能力很弱”的则占到32.8%。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大部分官员都存有“本领恐慌”,着力提高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一)法治观念淡薄

法治观念淡薄的典型表现就是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出行政处罚、行政粗可决定以及司法裁决。另一种表现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些领导干部的惯性思维就是寻找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例如,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其渎职的主要表现就是通过制定行政性规章,调整系统内的行政审批,在郑筱萸主政下,两度通过部门规章大范围调整、设立行政许可:2002年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颁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强制下,药监局主导下的“地标”升为“国标”,结果众所周知,在为群众负责的幌子下,是其为部门和个人谋取私利的阴谋。2004年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对陕西周口县非法圈占耕地事件的调查结果,包括原县长在内的4名责任人说道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在这之后新华记者调查中,一些干部还另有说法,“发展有时就要违规违法,严格按照法律,很可能办不成事情“2010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中,当地官员更是声称,“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这些都是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的体现。

(二)改革创新突破法治

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立法固定——再改革试点,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长期坚持的基本模式,改革试点意味着对法律的突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改革突破对法律权威的冲击逐渐显现。一方面改革试点缺乏规范,试点规模越来越大,试点的期限越来越长,一些试点逐步背离试错的基本宗旨,演变为变相谋取特权的工具。另一方面,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大规模长期试点容易形成形形色色的特权阶层,这些阶层反过来又构成了法制统一的严重障碍。我认为,我过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到位,适度的改革试点是必要的,但必须将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本身也纳入法治轨道。

(三)“大局”“稳定”压倒法治

改革不断深入,利益关系深层次调整,加上公共权利的不适当行使,矛盾错综复杂,中央适时地提出了顾全大局的大局思维和“稳定是第一责任”但是一些地方、部门没有正确理解他们的要义,经济发展至上等同于大局,将稳定理解为不出问题没有矛盾以至于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违纪违法,冲破法治的底线,谋取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非法个人利益,个别领导部门不依法办事、干预司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稳定和大局,近年来接连曝光的“诽谤领导”事件,如彭水诗案、高唐网案等,这些告诉我们,没有明确标准指引、没有有效程序控制的服务大局、稳定压倒一切很容易被个别领导干部滥用,对法治而言是潜在的危险。

(四)应急不顾法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频发发,我国目前应急体制没有完全建立,在应急实践中,《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违反法律法规权限、程序,侵犯老百姓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实践过程中,滥用警力,围追堵截,随意限制人身自由,封锁信息、打压媒体。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着力点

当前,法律体系存在漏洞空白,言重于法、权高于法、情大于法等违法行政现象突出,随意决策、怕脑袋决策等违法决策的问题任然存在,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违法执法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这与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有关,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当中,确立的每一个主张,不仅要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因为,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劳动关系调处,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的框架内,是达到“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的最佳选择,更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实保障。事实证明,用法治思维的标尺规范各项行政行为。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更有利于妥善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更有利于增进社会谅解,促进社会和谐。

(二)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商鞅曾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

现实生活中,讲到法律重要性时,几乎没有领导干部会反对,但做起事来法律往往就变得次要了,遇到问题的时候,干脆就不要了。可以说,领导干部缺少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只有将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内化于心,考虑问题时自动产生法治思维;外化于行,处理问题时优先选用法治方式。养成法治“思维”,先要有法治“修为”。

(三)宣传正反典型经验

以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干部为典型,激励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同时,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不可忽视,对于那些坚持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领导干部要依法追责。

(四)健全奖惩制度

第9篇: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文

法治与文明的对接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治的观念、制度的总和是法治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传统必须在现代文明中受到洗礼获得重生。有的法治适应了社会文明的需要,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有的法治不具备文明的条件,在自然演变中被人为改变,在外力的冲击和作用下,在反复博弈中向文明方向迈进。

法治与文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治文明的地位和意义。法治的公开性、法治的目的性、法治的普遍性、法治的层次性、法治的确定性、法治的可诉性、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权威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文明尺度的评价,同时文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当法治和文明相得益彰时,必将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当法治与文明背离时,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进程。

法治与思维的联姻

法治与思维联姻的成果是法治思维。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逐渐养成。

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判断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

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摒弃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式,以信念、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生成了法治方式。以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的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法治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排除传统思维模式下形成的处理问题方式。在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中,遇事找关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资源之间的互换很常见,致使法治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尤为突出的是,法治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此出现了“法不责众”的消极心理,最终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

法治方式有其更宽泛的外延,“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法治方式的范畴。在作出决策、处理问题时,要先找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有法律依据的,要研究法律规定,看制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要学习上位法、宪法中是否有原则规定。有原则规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原则办理;没有原则规定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做到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