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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事制度精选(九篇)

国有企业人事制度

第1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事干部制度;问题对策

国有企业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国有企业的干部制度,是国企使用、管理干部工作规范和行为的准则。加强国有企业的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必须以完整、科学的干部制度作保证。进人21世纪以来,国有企业干部制度改革尽管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试验,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一些长期困扰组织工作的难点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新的形势下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 国有企业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在新时期下遇到的问题

1.1国有企业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的历程

近年来干部制度改革不仅取得了巨大成绩而且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认真总结吸取这些经验,对于我们继续深的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加快改革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新时期下国有企业人事干部改革遇到的新问题

1.2.1干部制度改革尚未形成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近些年来,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完全正确的,是在实践中一步一个脚印探索前进的,并且改革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步子越迈越大。但由于改革采取的是渐进的方式,也由于干部制度改革本身的复杂性、深刻性,以及与人们切身利益的紧密关联性,因而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难以制定出一个总揽全局的规划,特别是在处理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上,仍有不少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干部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机构编制和干部职数管理方面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比较严重新出台的一些制度和措施缺乏稳定性、长期性、相关性组织部门宏观调控能力还不强,缺乏一套严格的指导、协调、制约、监督措施和有效的调控手段。

1.2.2干部制度改革还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与经济建设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客观上要求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跟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平等性、竞争性,要求改革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打破干部“部门所有”,实现人才优化配置,同时建立起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另一方面,干部制度改革受政治、经济、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难以像经济体制改革那样大刀阔斧地进行。特别是企业干部制度,已经明显地与企业改制不相适应。

1.2.3干部制度改革措施还不配套,制度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强

干部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不配套,如机构改革、职数管理与财政、工资制度不配套推行干部回避制度与允许在本系统内优先招工招干相矛盾实行干部交流,因为住房制度改革及不同地区和部门干部福利待遇的差异,增加了工作难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辞职辞退制度,与干部现行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等。干部制度改革废除了部分不合理的制度,建立了一些新制度,但是,一些新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较差,有待进一步完善。

1.2.4干部选拔任用上陈旧思想比较深,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化

特别是论资排辈、求全责备、平衡照顾等旧思想、旧观念,仍然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严重障碍,需要进一步克服。

上述这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束缚我们手脚的老框框、老套套、老调调,大胆探索敢于突破。开辟新途径,寻找新路子,认真总结经验,进行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逐步建立一套符合国有企业特点,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干部管理制度。

2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干部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2.1要抓紧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

目前相当一部分领导班子中年轻干部偏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突出,必须继续抓紧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并从制度和机制上进行深入研究。培养是选拔的基础。一些地方在选拔年轻干部时,总是感到人才难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平时不重视对年轻干部的培养。把年轻干部的培养作为一个重点课题,通过研究,从战略的高度提出培养年轻干部的措施。着眼于整个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研究提出培养年轻干部的中长期目标任务。

要进一步研究年轻干部的成长规律,增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的有效性,积极探索一些新的培养途径和方法。还要加强对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研究,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保证、充满活力的后备干部队伍,为选拔大批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提供充足的后备人选。

2.2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整个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失去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没有监督,好人也可能变坏。一些干部犯错误当然首先是他自身的原因,但组织上要求不严,疏于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预防为主,以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现状定期分析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同干部谈话及诚勉等制度。

要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不仅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情况,而且应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不仅了解干部在单位的表现,还要了解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表现;不仅通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了解对干部的看法,而且要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知情人的意见,充分发挥考察工作在识别、教育、激励、监督干部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破除陈旧的观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围绕提高干部的内在素质,创造一个既激励干部敢于探索竞争、敢于开拓进取,以有效地受到制度和纪律约束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干部监督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正常机制,加大日常教育和监督力,加强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

2.3以解决能上能下问题为重点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干部制度改革

干部能上能下的含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常所讲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也就是主要指调整不称职的干部和一部分相形见细的干部。从广义上说,所谓能上能下,既包括“上”,也包括“下”。从“上”的角度看,它不是指某些个体或某个人怎么提拔上来,而是指要形成一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机制和一整套办法。从“下”的角度看,就是要形成一种干部队伍能够正常进行新老交替和新陈代谢的机制。新老交替作为一种自然规律,是从年龄上讲的新陈代谢是机制上、从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上讲的。这种新老交替和新陈代谢对“下”的要求,不仅是不称职的干部要能够顺利地调整下来。也不仅是相形见绌的干部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调整下来,即使是称职的干部,甚至是比较优秀的干部,如果因为任期届满,因为领导班子结构调整的需要,或者因为其他工作需要,也能够顺利地调整下来,并各得其所。这样才叫形成了一种比较正常的、健康的新老交替和新陈代谢的机制。

2.3.1要使广大干部转变观念以积极理智的态度对待能上能下

推行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下”,广大干部的接受程度是基础,是关键。而要使广大干部积极接受这一改革,首要的问题同样是要使他们转变观念特别是要改革过去那种把个人职务的升降同个人进步、荣辱联系起来、等同起来,升则荣、降则辱的观念,树立正确的进步观、荣辱观,正确处理“当官”与做事的关系,把职务当作一种责任而不作荣耀,把荣誉感的兴奋点放在工作成绩而不放在职务的高低升降上,把注意力放到工作和事业上。只有使广大干部达到了这样一种认识境界,从而以一种积极的态度、理智而平常的心情来迎接干部制度改革对自己的挑战,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才会减少阻力,才会有广泛而踏实的基础,才能顺利而有效地推进。

2.3.2拓宽思路,从更广阔的领域思考干部能上能下问题

干部“上”和“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干部工作中的一对矛盾,而且是贯穿于整个干部工作始终的一对矛盾。干部管理工作、干部制度改革的很多问题都是围绕解决这对矛盾展开的。在这对矛盾中,“上”是目的。因为一部分干部的“下”,目的是为了使更优秀的人才能够“上”。只有大批优秀干部源源不断地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才能保持整个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2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改革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一些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企业内部竞争机制、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没有形成,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当前,要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和要求是: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营造深化改革的舆论氛围;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实际出发,勇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改革方式和办法,务求实效;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把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作为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条件之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企业用人和分配制度。尽快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国家重点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方面走在前列,率先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尽快达到本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一)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改革不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体系与管理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精减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控制管理制度,使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做到责权明确、信息通畅、监控有力、运转高效。企业管理岗位与管理人员职数的设定,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掌握。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三)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对管理人员竞聘的岗位和条件,要根据需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提前公布,对应聘人员严格考试或测试,公开答辩、公正评价、公示测评结果,按企业制定的竞聘办法决定聘用人员。实行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聘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四)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企业对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定量考核的岗位,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对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的确定,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五)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考评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警示和处罚。任期内不称职的,可以通过企业的规定程序予以提前解聘。企业根据实际,可在健全考评制度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实行淘汰制度,真正形成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

(六)加强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关键、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一)保障企业用工自。企业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和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人员。

(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根据考核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择优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三)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参照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科学设置职工工作岗位,测定岗位工作量,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推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企业中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岗位都应实行竞争上岗。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动态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内部淘汰办法;对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及未竞争到岗位的人员,企业应对其进行转岗或培训;对不服从转岗分配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五)加强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内容劳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奖惩办法,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较多的企业,要采取主辅分离和鼓励职工自己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等多种途径,加快人员分流。富余人员未分流前,富余人员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再招用新的职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

(七)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企业要形成培训与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大力开展职工岗前培训。对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工,应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加强职工在岗、转岗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创新能力。

四、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一)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进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允许职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分配。

(二)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企业应严格控制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故意拖欠工资。企业应依法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允许企业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坚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四)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在企业内部分配上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五)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贴纳入岗位工资,提高岗位工资的比重。通过调整收入结构,提高工资占人工成本的比重,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按照企业效益和职工的实际贡献,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六)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科技成果)定酬的分配办法。对有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商品化的新增净利润提成,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净收入提成,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和激励形式。企业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措施,引进和稳定少数关键专业技术人才。对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重奖,其奖励可在企业技术开发费中据实列支。

(七)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状况和销售特点,确定营销人员的任务、责任和分配办法。营销人员的收入除了依据其完成的销售收入量而定外,还可与其销售经营的实际回款额挂钩。对推销新产品、库存1年以上积压产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营销人员的奖励可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五、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一)领导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作为当前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和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要把三项制度改革的成效作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推进力度,促进改革到位,努力取得实效。

(二)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一场深刻的经营管理革命。必须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职工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同时,要保障职工的民利,对改革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审慎对待,认真解决。要关心职工生活,特别要关心困难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推进内部改革。各地经贸委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对策,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主动为企业的改革创造条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深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典型经验,以推动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

第3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随着WTO过渡期即将结束,国有企业也将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多数企业积极行动,配备或充实法律工作人员,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有关工作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得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的法律风险不能防范于未然,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历届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总体目标

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新一轮国企改革为契机,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各省属企业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起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大大增强,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并逐步减少,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各省属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专门或兼职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其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也应在企业内部机构中明确至少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二)积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在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一般应按3人以上的标准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不专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企业法律顾问专职从事法律事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省国资委注册备案。

各省属企业要积极酝酿,加快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设置专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法律工作人员配备较强,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尽快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要政治素质高,精通法律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要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

部分近期即将改制重组的企业和情况极其特殊的企业,可以书面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工作,使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等。

2.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参与重要谈判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资产处置、改制改组、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在报请批准或者做出决定前,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4.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5.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时,必须听取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应有作用。

(四)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1.各省属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建立相关制度,从物质上、时间上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不断发展壮大企业法律人才队伍。

2.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为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加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创造便利条件。

3.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与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4.企业总法律顾问比照总经理助理,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五)准确把握工作进度

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1.**年5月—**年8月,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已经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充实人员,健全工作制度;符合条件但尚未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抓紧时间设立;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明确兼职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至少1名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2.**年9月—**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企业酝酿并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待遇。

3.**年12月,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在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或选聘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卓有成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省属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和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进下属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积极在符合条件的大型重要下属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工作开展积极,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未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或者未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要予以通报,并重点督促整改;对于不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促进交流、加强培训的作用,有计划地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和考务工作。其中,**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要在9月份之前举行。同时,要精心组织协调,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年度业务培训工作。

(三)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省国资委加强指导和督促,引导各省属企业不断健全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8年1月起,省国资委将组织全面的监督检查,总结基本经验,组织交流学习,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其他事项

第4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034-02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完全从旧的人事管理体制中摆脱出来,人事管理与企业发展战略之间依旧处于脱节状态。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自主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了明显的提升,但依旧受到旧体制下工作思路与方法的影响。

1 国有企业组织人事管理问题

1.1 人事管理观念与时代不符

目前,国有企业大多采取的是集团化的运作方式,在制定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时,跨度太大,各分公司贯彻实施后系统性与连贯性遭到了断裂,这说明企业在人事管理上面要有前瞻性。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在企业的招聘、调配、晋升上发挥了很大的优势,但主要是为员工发工资而设置的,没有将企业的发展战略作为服务的前提。

因而,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观念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快速实现员工自我价值与企业之间的价值教化,促使人事管理发挥直接的导向作用,将人事管理上升到时代战略目标上来。

1.2 人力资源结构配置不合理

国有企业组织拥有国家与社会的大部分资源,凭借这得天独厚的条件,企业对招募研究型的高端性人才十分青睐,长此以往致使企业基础的操作性人才严重不足,最终导致人力资源结构的不合理。若高端研究成员对企业的生产不适用,忽略高成本的引进费用,生产力不能及时转化必然导致企业资源的白白浪费。

国有企业组织的人事管理重心应该倾向于企业所需,形成岗位序列、人才梯队、职位选拔上的合理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企业研究能力于技能人才流失的现象。

1.3 分配制度不合理

在分配制度上,国有企业还存在着很严重的大锅饭模式,虽然后期受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但一直没有新的突破。企业员工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之间没有任何的关联,企业的业绩无论如何,员工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太大的差别。长此以往员工的积极性会被大大挫减,一味跟风混饭吃。

1.4 人事管理系统的不健全

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体系亟待建立,许多人事管理功能还有待开发。人事管理想发挥自己的效能,必须使整个企业的各个部门能够相互协调一致,但事实上恰恰相反,企业的分离改革会造成企业整体系统的破坏。比如有的国有企业试图通过对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分开培训达到其管理的目的,但最终只是对职能进行了重组,部分的传统职责依旧。

2 国有企业组织人事管理对策研究

2.1 转变观念,完善人才竞争机制

企业的文化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有的价值体系,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

国有企业的历史悠久,传统文化应该尊重,企业管理者应该寻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点,借助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对员工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培养员工的工作态度,增强其归属感。

国有企业的招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避免的现象,为人才招聘提供一个公平的平台,寻找真正适合企业岗位,有能力的企业员工。对于现有的员工要多给他们一些学习培训的机会,提高其工作效率与专业能力,真正适应不断发展中的国有企业的工作。

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要以人的理念为根本,调动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只有企业人才队伍素质整体全面上升,才能在未来的企业竞争中找到一席之地。

2.2 因地制宜,规划人力资源系统

人事管理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职能,其中人是最为核心的要素,其管理内容自然是动态的管理形式,这就需要重视人力资源的主动规划。

企业人事的管理者参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样也是被管理的对象。因地制宜,换句话说就是因企制企。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不应该一味的照搬照抄,要充分认识到我们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情不一样,即便是国内,也不应该一刀切,要考虑到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一个地区还要根据企业内部的具体情况。如保定地区的国有企业都是国资企业,但有的属于机械部门、有的属于航天部门、有的则属于兵器装备部门,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因而,在人事管理上企业都是各自制定各自的管理模式。

2.3 完善分配机制、考核机制

完善公平的分配机制,是要将隐形的收入货币化,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方向,从分配制度上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

完善考核机制,就是要减少考核分配中的认为因素。国有企业应当重视考评的地位,对全体员工进行全面考评,根据考评的结果,对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培训、惩罚、调整或是辞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素质与技能,从而完善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体系。

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中考核指标的量化是十分难操作的,企业要依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公司的发展状态,对每个员工的工作质量进行科学判断。

效率为先、兼顾公平是企业积极倡导的分配理念,但企业的考核指标在实行起来时公平只是相对的,效率优先不可能将公平完全弃之一边,要开发多种意见反馈渠道,使每位员工的合理化建议都能够得到反馈。

2.4 建立现代化的人事管理系统

国有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现代人事管理系统的支持,现代化的人事管理是未来人事管理的方向与策略,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环节。

现代化的人事管理系统,就是现代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取代旧的人事管理制度,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企业的领导要尝试用新的眼光看待人事管理工作,将人力资源的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环节中去,循序渐进,让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给全体员工带来切实的惠利,逐渐摆脱陈旧的人事管理制度,最终实现现代化人事管理制度的成功转型。

国有企业现代化人事管理系统的建立对于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先进的人事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经济的平稳增长,是企业人事改革中的必然选择。

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各司其职的良好局面,从而为企业未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支撑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姜.谈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致富 向导,2012,(4).

[2] 张军亮.现代国有企业人资管理方式的改革[J].企业发展与规划,2012,

第5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第6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 总法律顾问 机制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在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都实行了这项制度。如美国波音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微软公司,荷兰菲利普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等,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需求,普遍设置了总法律顾问。 

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时间比较短,较大规模地在国有重点企业中推行是从2002年开始的。2002年国家为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决定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设置总法律顾问,是国资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等于大型国有企业在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规避经营风险的保险中又上了一道保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等正在实施,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对此,为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选好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与关键 

第7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一、美国现代企业制度分析

企业制度是以企业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的制度,包括企业筹资设立的资本组织形式、责任形式、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法律地位等。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最先进最具发展前途的现代公司制度。

美国经济的主体是私有经济,其企业形式大体为三大类:私营业主企业、合伙人企业、公司制企业。从数量上看,公司只占企业总数的16%,不占优势,但从资产和销售额上看,公司制企业分别占85%和89%。显然,公司制企业是左右当代美国经济的主导力量。

美国无疑是当今世界公司制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与欧洲相比,美国的公司比较年轻,迄今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从其发展过程、发育阶段和具有的各种外部形式来看,却更具有生命力,更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1、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美国的企业形态主要是私营业主企业、家族企业和合伙人企业。企业主或家族人员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中居于支配地位。十九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美国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出现了多个股东企业。由于业务和管理日益复杂化,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或不具备企业家素质的家族成员,包括大股东亲自担任高层经理已不能适应,因此导致了家族资本主义的衰落和经理人力资本的兴起,于是,高层经理人员由支薪的雇员担任的现象出现了,到二十世纪50年代已成为美国工商企业的标准形式。掘1963年的统计,美国200家最大的金融公司中,家族或集团控制(多个股东共同控制)高层管理的只有31家,其中大股东控制的只有5家。显然,现代公司制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已经应运而生:所有与控制分离。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

2、美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类型和特点

美国公司的具体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普通c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票上市公司都是这种形式,股东可以有无限个任意股东,可以发不同种类的股票,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②小公司:最多有72个股东,公司所有利润均分配给股东,由股东交纳个人所得税,股东负有限责任。但不得直接上市。

③DDA形式(私人业主):不需要注册,只要直接去经营,并申报上税。比较灵活,但负无限责任。

④合伙人形式:与第3种形式相似,负无限责任。优点是管理集中,可以无限经营,没有年限限制。

美国公司制度的基本特点如下:

首先,产权关系清晰,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资者,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其次,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再次,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二、中国公司制度与美国公司制度的差别

当前我国的企业形式大致有个体经营企业、合伙人企业、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主要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财产的组织形式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为依据划分的。

我国借鉴了美国公司制度的经验,设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公司制度。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有其特殊性,不能照搬照抄,应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司制度,并不断完善。

1、法人治理结构有所不同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按照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一般由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三部分组成。

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其组织结构是“一元结构”,即该国《公司法》没有确立公司监事或监事会的地位,而是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这与我国是不同的,我国采用的是平行式“二元结构”,即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股东大会负责。

那么,美国公司的监督权由谁行使呢?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即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机制一般是十分有效的,且可节约监督成本,被西方英美法系的国家推崇为最先进、最科学的。

对于美国新兴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在比较差别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美国,总经理主管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控制,但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受限的问题。美国已试行CEO制度,即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一些职权,他既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约,从而提高了决策效率,适应了愈演愈烈的市场竞争。

2、两国所有制结构不同所形成的差别

因所有制结构不同,美国由国家投资的企业极为少数。我国出资人以国家为主,还有企业法人、自然人、职工持股会、私营业者、外商等等。我国公司制企业体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两国所有制结构不同,带来现阶段如下差别:

①分配制度有差别。美国是以个人资产分红为主体。虽然美国不少公司关键员工已经成为小股东,但多数员工是领薪雇员,薪酬所占分配总额的比例是低的,个人资本的收益占主体。我国目前是国有经济占主体,总的分配格局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多种分配方式即: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分配制度将随经济结构的调整而调整。

②公司员工的地位有所不同。我国凡国有控股公司必须成立工会、职代会,员工有权通过工会、职代会或参加股东大会等渠道按法定程序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等。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循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

第8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国有企业人事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全县“三大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健全完善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是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科学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构建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做好全县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营运”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发挥国资局部门的监管职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由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恒兴国投有限公司、永生担保有限公司、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竹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兴和粮油有限公司、洁康水务有限公司、佳讯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管。县国资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三重一大”管理;加强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其他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由企业开发、经营的国有资产;县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县属国有企业是以

政府投资、融资以及国有资产经营为主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结合《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选用制度;建立规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业绩绩效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财务会计、财务总监委派、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决策机构、监管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县国资局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或建议任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负责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其他经营负责人的委派任免。根据我县实际,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职位管理;党政机关管理干部到公司任职的,机关职级予以档案保留,如因工作需要回到党政机关的,其原任职机关职级可将公司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三)建立国资外派监督制度。县国资局负责向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国有股权代表,负责监督管理企业财务的会计活动,以及重大经济事项。要建立外派监督工作制度、督查整改制度,提高对企业财务监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企业定期审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财务收支、资产负债、重大经济事项等年度定期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

(五)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的责权界限,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向国资局和县政府报告。加大对企业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重大人事、大额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力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县国资局要进一步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提升国有资产营运效率。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严格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坚持“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动态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功能齐全、有利工作”的编制内设机构和人员方案,并实行总编制控制,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必须报县国资局和县政府审批。对国有企业招工,必须按照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编制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要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企业职工情况。

(九)积极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严格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投资获得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等,逐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积极推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

(十)严格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强化激励、规范约束”、“结合实际、从严从俭”的原则,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定并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加强经营性资产整合重组,充实公司资本金,壮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实力;加强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让国有资产聚优裂变,起到放大效应,助推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国有企业要加强党支部建设,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好党务工作者。积极探索企业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丰富党建工作内涵。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宏观政策导向,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建立完善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增强企业班子的整体合力,努力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

(三)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企业选人用人机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市场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大公开选拔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力度,积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轮岗交流制度。

(四)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