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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

第1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与实施的监督管理,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制度上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出资监管的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及生产经营计划、技术改造计划、资产重组计划、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方案。

(二)重要人事安排。主要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以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主要是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资产的购建或处置(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成套设备、关键设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购建或处置。

(五)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是指大宗物资采购(20万元以上)、非常规的大额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津贴。

(六)其他事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改革与发展、职工切身利益和预防惩治腐败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分项目内容、分资金数额、分审批层次的重大事项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及方案。

第五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既要讲求效率又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企业重大事项经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后,应根据不同内容特点,选择不同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和公开形式进行公开,扩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内部监督实施细则及方案须广泛征求意见,经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和国资局备案。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应有详细的文字记载并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县国资局负责对所出资监管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外部监督。

第九条外部监督的方式有:

(一)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二)根据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进行专项检查;

(三)其他方式。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国资局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组织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企业领导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实施细则及方案的;

(二)实施细则及方案未报县政府和县国资局备案的;

(三)阻挠县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的监督检查,或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违反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和的。

第十一条县国资局工作人员在监督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列为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2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工业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污染物产生的方案,并对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进行分析,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以工业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审核,按照自主审核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第二章 审核类型

第五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下简称“双超”企业);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以下简称“高耗能”企业);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七条 自愿性审核是指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强制性审核以外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自愿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章 审核方式

第八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方式包括企业自主审核和咨询机构协助审核。

第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知识;

(二)至少包括工艺技术、环保、能源、财务等专业人员;

(三)具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四)工艺技术、环保、能源三专业的审核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审核人员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咨询机构应按其服务的行业范围开展相应咨询服务,开展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自主审核与咨询机构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创新方式。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针对行业存在的关键共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对于工业企业聚集的各类工业园区,可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开展园区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编写审核报告、方案的实施等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推动辖区内企业自愿性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审核。

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在编制完成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将审核报告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计划,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对按上述要求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在其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布名单,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双超”、“双有”企业名单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高耗能”企业名单,按职责指导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可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给予优先支持;对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奖励。

第3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一、制定《流域某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流域某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某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某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某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某分公司、中石油某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某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部署,我们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前阶段排查出存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化工、制药、电镀等210家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的3家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这两次排查工作,仅全市环保系统就出动1500余人次,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5处,排查企业近千家。对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不完善等环境安全隐患的80家企业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分别予以了处罚、限期治理。目前已有40余家单位已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订、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应急设施建设等整改工作。其它的正在整改之中,我处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确保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第4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一、制定《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7-2010)》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07-2010)》,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结合更多范文请到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哈尔滨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部署,我们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前阶段排查出存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化工、制药、电镀等210家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的3家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这两次排查工作,仅全市环保系统就出动1500余人次,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5处,排查企业近千家。对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不完善等环境安全隐患的80家企业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分别予以了处罚、限期治理。目前已有40余家单位已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订、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应急设施建设等整改工作。其它的正在整改之中,我处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确保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第5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委员会。

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

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时,可参照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当涵盖其提出的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反馈企业。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充分表述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修订后,应当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正式文本报国资委备案。

第6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对接收的设施、设备办理划转入账手续,依法依规交接国有资产。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力争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任务。

四、接收主体

按照驻沈央企三供一业的接收主体应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确定以下单位作为接收主体:

(一)供电职能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供电公司)承担。

(二)供热职能由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用集团)等国有供暖公司承担。

(三)供水职能由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水务集团)承担。

(四)物业职能由沈阳汇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汇鼎公司)、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担保公司)承担。

五、责任分工

(一)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供电组、供暖组、供水组、物业组、资产组、维稳组等6个专门工作组,分别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总体协调推进驻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与省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我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负责资产组工作,牵头做好资产接收有关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供电组工作,制定供电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供电公司实施供电接收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立项等工作。

3.市建委负责供水组工作,制定供水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水务集团实施供水接收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供暖组工作,制定供暖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公用集团等国有供暖企业实施供暖接收工作。负责物业组工作,制定物业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汇鼎公司和沈阳担保公司实施物业接收工作。

5.市财政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7.市规划国土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8.市环保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三供一业维修设施改造涉及的环保手续办理工作。

9.市信访局负责维稳组工作,牵头做好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

10.市公安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以及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涉及道路施工等方面协调工作。

11.沈阳供电公司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电网的统一部署,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12.沈阳水务集团在市建委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水接收工作。

13.沈阳公用集团在市房产局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暖接收工作。

14.沈阳汇鼎公司、沈阳担保公司在市房产局协调指导下,做好物业接收工作。

六、资产处置

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转。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驻沈央企协调提供。

七、操作流程

驻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房产局分别组织接收企业与驻沈央企进行对接,参照《驻沈阳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分离移交费用。交接双方分歧较大的,由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和裁定,相关企业应服从专家组的裁定结果。费用测算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约定相关责任、义务等事宜。驻沈央企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有关规定,根据移交协议向上级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申请相关费用。资金到位后进行资产交接,并由接收方启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项目改造完工后,交接双方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移交接收工作。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促进驻沈央企改革发展、改善企业家属区居民生活、整合社会资源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1.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接收的土地、房产,由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国资委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补办有关权属证书后进行移交。

2.市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办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

3.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协调减免施工涉及的占道、控道、绿地、卫生防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相关问题。

第7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8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一、企业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工作认识尚未到位

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对企业档案工作认识不到位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部分企业领导对企业档案不够重视,只是看到了眼前的和直接的利益,而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比较忽视,甚至有的企业领导为了节省资金,在企业档案工作中投入的资金比较少,这就给企业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消极的作用;第二,在新形势下,部分档案行政部门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需求缺乏足够的认识,没能够及时转变工作方法,造成档案业务指导以及服务内容都?o法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三,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对自身角色的定位比较模糊,对自身工作职责没有清晰的认识,工作积极性不高,且缺乏创新精神,工作效果较差,严重制约了企业档案资料价值的有效发挥。

(二)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

目前,许多企业没有专门的档案室,即使有,库房条件也非常一般。这种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硬件软件设施比较落后的情况,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在库房、装具和设备上,大多数企业的档案室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温湿度控制远远达不到对档案保护的标准,库房面积狭小,库存超量,“八防”设备不配套,这是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至于档案库房管理及相关制度方面更是一片空白。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配备不到位严重影响了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甚至直接威胁到企业档案的安全,可能直接导致档案资料的严重损坏。

(三)档案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档案工作人员是企业档案工作的核心人物,对于企业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想做好企业档案工作,就需要档案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档案知识与档案管理能力,对企业档案业务知识比较熟悉。然而,现阶段许多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主要表现在数量与质量上。从数量上来说,企业改制后,各个单位机构进行合并、拆分,人员精简,人员频繁更换,这些使得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衔接,无法持续、完整的进行,导致档案无法及时归档,甚至有些档案存在丢失、残缺的情况,给后续的查找与利用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除此之外,许多企业档案人员身兼数职,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这些都会阻碍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从质量上来说,许多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对归档文件的划分及保管期限划分不准确,导致档案不能够按时立卷归档。

(四)体制有待完善

这在相当一部分企业 ,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当中,表现比较突出。 由于制度不健全和执行力差等问题,造成了企业档案工作责任划分不清、管理不规范、档案内容不完整等诸多问题,难以满足企业在新时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做好企业档案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档案管理意识

要想做好企业档案工作,就需要提高档案管理意识,促进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对各级档案部门来说,应提高对企业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管力度,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转变工作理念与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为企业档案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对企业领导来说,应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企业档案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部署工作,并进行定期的检查。此外,企业还要为企业档案管理提供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支持;第三,对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来说,企业应增强对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其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

(二)科学地界定改革后企业档案资产的产权

企业经过改制后,企业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档案的所有制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要科学地管理企业的档案资产,就必须对企业改革后的档案资产的所有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后形成的档案,由过去单一的归国家所有,变成混合型的所有制形式。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档案资产的所有权以国有为主体。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前后形成的档案应分别构成全宗。国有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的,兼并后形成的档案仍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被集体企业兼并,兼并后形成的档案,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共有,所有权与其资产的份额相一致。兼并前后形成的档案分别建立全宗。国有企业被承包、租赁经营的,因企业的国有性质不变,所以形成的档案仍归国家所有,承包、租赁前后形成的档案是一个有机整体,应作为一个全宗保管。

(三)加强档案队伍建设

要想实现企业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加强企业档案队伍的建设。档案工作人员是企业档案工作的关键,因此,企业应不断提高企业档案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档案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使档案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档案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提高企业档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彻底改变档案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业务知识不熟悉的状况,全面提升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与考核制度,对企业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对考核成绩优异、表现良好的员工要予以奖励,对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予以相应的惩罚,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热情。

(四)创新管理方式

为了推动企业档案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对管理方式进行创新,为档案工作提供高效率的信息服务。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根据企业需求和利用规律,探索企业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将企业档案信息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其次,要注意开展编制专题目录、索引、概要、指南等工作,积极向领导决策部门与生产技术部门推介档案信息开发成果,并在编制过程中采用国家统一标准,以适应信息化管理与文档管理一体化的要求,便于企业各方面的利用;最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档案利用活动,建立较完善的企业档案资源数据库,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率的档案信息服务。

第9篇: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

一、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现状

(一)立案数量不断增加

截止2012年11月底,我国对外实施的反倾销调查总量为205起(按照WTO的统计标准,每种涉案产品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就视为一起案件,欧盟各个成员国不单独计算),立案数量不断。入世前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量为16起,2001年的立案数量为17起,到2002年增加为30起,入世后到2012年11月,我国发起的反倾销立案总量为189起,约为入世前的12倍。

(二) 涉案国家和地区相对集中

从1997到2012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目标国共涉及19个国家和地区:美国、韩国、日本、欧盟、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及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印度、马来西亚、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沙特阿拉伯、伊朗、南非、新西兰和加拿大。其中美国涉案最多,38起,所占比重18.7%,其次是欧盟37起,所占比重18%,第三位是日本涉案36起,所占全部比重为17.6%。韩国涉案33起,占16.1%。

(三)涉案产品主要是化工产品

我国对外反倾销涵盖化学品及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制品、纸制品、钢铁制品、纺织品、机电设备和农产品等10个大类,开始呈现多样化趋势。入世前涉案产品只有新闻纸、冷轧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5种产品。入世后扩大到橡胶、机电、纺织品和农产品。从数目看,化工产品涉案128起;塑料和橡胶涉案30起。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产品以中间产品为主,而制成品较少。下列九种产品发起了两次调查:丙烯酸酯、邻苯二酚、双酚A、初级形态二甲基硅氧烷、核苷酸类添加剂、己内酰胺、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太阳能多晶硅、间苯二酚。

(四)结案方式以征收反倾销税为主

从终裁结果来看以征收发倾销税为主。到2012年11月已经裁决191起(有10起还在处理),其中146起征收了反倾销税,所占比重为76%;有8起价格承诺方式结案,所占比重为4%。有33起终止调查,所占比重为17%。有7起撤诉而终止调查;无损害裁定19起;7起案件由于倾销幅度不足而被政府终止调查。有160起做出肯定性终裁,所占比重为84%,主要以肯定性裁决为主,并且绝大多数案件的初裁和终裁的结果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仅有涤纶短纤、聚酯切片等少数产品终裁和初裁结果有差异。从反倾销税率(终裁)看,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率在0到184%之间,平均税率不到30%。

(五)反倾销调查时间较长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规定:商务部在60天应决定是否立案,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在18个月(548天)内结束。临时性反倾销措施不应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9个月。从我国实践来看:从立案调查到初裁阶段的平均时间为296天;从初裁到终裁的平均时间为195天;从立案到终裁的平均时间为491天(见表2)。法律规定从立案到终裁的最长时间为548天,有44起反倾销案的裁决超过了548天。根据美国对反倾销案的裁定程序,一旦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终裁仅10个月左右,甚至在立案169天后就有可能要交纳相关的关税。

二、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调查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对外反倾销起到了贸易救济的效果,对涉案产品进行立案和裁决后,大部分进口倾销的现象得到改善,涉案产品进口数量和进口份额明显下降,进口价格回升,受损产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对外反倾销起到了贸易救济的效果,但是由于我们起步晚,目前的实践较少,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部分产品反倾销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

我国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对部分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以电解电容器纸为例:我国在2006年4月18日对该产品正式立案,10月16日对日本进口的电解电容器纸初裁,认定倾销和损害存在,2007年4月17日终裁倾销和损害存在,并实施反倾销措施。从2006年起,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规模扩大,但是其产量和销量变化不大,平均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可见企业的经营效果并未好转(见图2)。

从2007年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从日本进口的电解电容器纸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成上升趋势:从2006年的2449吨增加为2007年的2449吨,同比增加19%,2008年增加9%,直到2009年进口量才减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外厂商把一般贸易方式变为加工贸易,而国内的反倾销措施没有对涉案产品的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做出限制,从2005年国内企业开始准备反倾销立案申请以来,加工贸易进口占比就开始上升,2005年达到94.75%左右,电解电容器纸的加工贸易比重在2007年、2008年高达95%左右,以至于后来海关将电解纸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不允许电解纸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因此,通过加工贸易方式来进口的做法已经削弱了反倾销的效果。类似的还有PBT等产品。

(二)涉案产品过分集中,容易导致继发性反倾销

我国对外反倾销产品主要集中在中间产品或原料,如果实施反倾销措施,势必会对其上下游的关联产业发生传递效应。反倾销加剧了原材料供应紧张的局面,并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削弱下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电解电容器纸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来,使用电解纸的下游电容器行业为承担高额的反倾销税,近5年来增加了近2亿元的成本,下游电容器行业中生产高端电容器产品的企业损失巨大,南通江海为进口电解纸多支付2000万元,立隆电子多支付1600万元。使用进口电解纸的电容器企业多用于生产高端电容器产品,电容器成本增加了22%,其国际竞争力下降。

另外对中间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还容易导致继发性反倾销现象。例如我国在2002年8月1日对苯酚发起了反倾销调查,2003年6月9日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而苯酚又是双酚A的原料,之后导致了2004年双酚A厂商的继发性诉讼。类似的还有2003年8月我国对进口的邻苯二酚征收幅度为20-79%的反倾销税,导致了邻苯二酚下游产业呋喃酚厂商继发性反倾销诉讼。另外,我国对最终制成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较少,例如富士和柯达胶卷在我国倾销多年,直到2010年才有企业发起反倾销申诉。另外在农产品、日用化学品等领域存在倾销,但是很少用反倾销调查。

(三) 行业协会作用有待加强

在贸易救济案件中,行业协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贸易救济的申诉方面。从欧盟各国的贸易救济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非常罕见,以英国钢铁统计局为例,它不仅仅承担英国钢铁协会的统计工作,还为欧盟委员会提供世界钢铁工业的资料,这些数据作为行业损害的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从美国看,针对我国的许多贸易救济案都是行业协会提起的。

而从我国反倾销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发起反倾销诉讼的仅4起: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于2001年8月3日代表国内产业就韩国生产的涤纶短纤和聚酯切片提出了立案申请;中国畜牧业协会于2009年6月24日对美国产的白羽肉鸡提出了立案申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于2009年11月6日对美国产的越野车提出了立案申请。行业协会大多是从政府机构脱离出来,还受到资金、人员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其作用还未真正发挥出来。

(四)“双反”调查较少

在贸易救济措施中,近年来贸易救济措施的综合运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双反的贸易救济效果更强,国外常常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结合起来同时进行“双反”调查。我国目前是遭受外国“双反”调查最多的国家,截止2011年,仅美国对我国采用的“双反”调查就有26起,另外在2012年美国对我国又实施了5起“双反”调查。双反调查中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分别立案但同时进行,企业难以应对,并且从外国实施双反调查的结果看,最终实施双反措施比例较高,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而从我国实践看,从2009年到2012年,我国仅对电工钢、白羽肉鸡、小轿车和越野车、马铃薯淀粉、太阳能多晶硅5种产品发起了6次“双反”调查,其中美国涉案4起,欧盟2起,数量较少。从“双反”调查的结果看,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和白羽肉鸡以及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了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征收了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关于太阳能多晶硅“双反”调查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因此,我国已经终裁的4起“双反”调查案件中有3起实施了“双反”措施,而对于小轿车和越野车的案件暂不实施“双反”措施。我国的“双反”数量较少,调查力度偏小。

三、改善我国反倾销调查的基本途径

(一)注意外国出口厂商的动向

从我国现有的反倾销实践看,尽管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但是部分产品的贸易救济效果不太理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国出口商利用反倾销规避措施,极大地消弱了反倾销的实施效果。实施反倾销措施中要密切关注外国出口厂商的规避措施,原来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后改为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或者绕过反倾销壁垒直接到我国进行直接投资,目前反倾销的规避措施还在朝着多样化形式发展。例如我国在2005年对水合肼终裁实施反倾销措施,同年美国朗盛水合肼生产整体从德克萨斯迁到我国山东,这种规避措施的结果是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的反规避制度,即使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外国出口商还是可以利用规避措施来弱化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因此对外国企业的反倾销规避措施应尽快纳入议事日程。目前只有密切注意外国出口厂商的动向,一旦发现反倾销的规避举措,应尽快阻止其倾销行为。

(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由于反倾销申诉主体的份额在25%以上申诉才能受理,单个企业的份额难以达到这个标准,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企业或代替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我国的行业协会可以参照国外先进的经验,改变现有模式和格局。行业协会不仅可以作为反倾销申诉的主体,同时在反倾销调查的各个阶段起到协调作用。国内有的企业对于外国产品的倾销缺少预见性,行业协会可以对进口产品进行跟踪或关注,提前收集资料和价格信息,敏锐的关注外国出口商的行为,一旦发现有倾销迹象,立刻把信息及时地传递给国内企业。还可以考虑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企业研讨会或组织专业的律师对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申诉。另外行业协会还可以协调其行业产品的出口价格,避免价格竞争,进行行业自律,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快产品创新

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或“双反”调查等贸易救济措施,目的都是为了遏制进口品的低价竞争,维护国内市场价格稳定,促进国内产业发展。对于一些进口品,如果国内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国内企业可以实行进口替代,减少进口。从现有实践看,产品无论是外销还是内销,企业都应着眼于产品创新,做好技术研发或技术引进,增加产品的品种或者提高产品的内在质量,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缩小和外国产品的质量差距。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进行工艺创新,改善现有的生产工艺或流程,引入新设备。最后,企业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直接与客户或消费者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再来设计或改善现有产品。只有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才能避免价格竞争。

(四)培养反倾销方面的人才

今后我国对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会日益增加,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会越来越多。另外,今后一段时间内新厂商的初审以及到期的日落审查也会不断增加,同时我国又是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也要求未来需要更多的反倾销人才。而反倾销人才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懂会计、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调查时间过长,我国“双反”调查较少,原因之一是办案人员严重不足,因此应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反倾销人才。在现有的会计专业中增设反倾销方向,还可以从注册会计师中进行选拔培训,增补国际贸易和反倾销方面的知识。还可以在现有的法律专业中,鼓励英语好的律师学习国际会计知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以联合培养复合型的反倾销人才。

(五)企业重在提前预防

企业有必要强化反倾销意识,深刻认识倾销的危害,熟悉WTO反倾销的相关规定。首先,我国还有不少企业对反倾销存在错误理解,不愿意提起反倾销诉讼或者采取各种规避措施,因此,我国在工业制成品的反倾销申诉严重不足。企业应熟悉国内反倾销条例,熟悉外国出口商的国内法律,聘请专业律师做企业顾问,组织人员进行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跟踪,及时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关注进口商的行为,提前预防倾销的发生。其次,企业要转变现有观点,在日常运行中保存好重要的文件、会议记录等信息,做好文件资料的存档,规范企业的会计账目,在反倾销调查中及时准确地向调查机关提供完整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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