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精选(九篇)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第1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业;招投标;管理

前言:

随着我国对建筑业的管理力度逐渐加大,项目工程建设中采用工程监理制,不仅控制了项目投资额,还提高了建筑工程整体质量,为建筑业快而稳的发展打下了夯实的基础。监理单位的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的上升,同时加剧了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一些企业往往为了获利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是减少监理人员操作,从而导致建筑监理市场秩序混乱。因此,监理单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业务活动时,要根据监理项目的性质特点采用适宜的办法,而不是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简单的照搬照套。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一)监理单位实行监理活动应具备符合的条件

监理单位的资质包括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同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的监理职责和任务有差别。所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时,应该根据项目工程的类型,准确判断招标单位的资质,进而合理的选择投标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工作,不能歧视投标单位或是选择不适合的投标单位。

(二)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是监理单位发展的需求,也是监理单位为项目建设作出的服务之一。监理单位不仅应该帮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还应该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因为监理业务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延伸。因此,监理单位应该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转变观念,促进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投标阶段,监理单位要根据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站在建设单位的立场,作出合理的监理纲要,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向建设单位展现本单位的监理水平与责任意识,为单位中标增添一丝希望。

(三)监理的公正性

监理单位在管理中应该按照有关合同、文件中的规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并且成为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时,监理人员应该摒除各种因素,秉承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当两者之间产生误会或是矛盾时,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追求事实,并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款规定进行化解,从而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四)建立的科学性

在建设项目中,监理单位往往具有一批业务能力强的监理工程师,并且掌握了足够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拥有大量的工程管理经验,可以协助建设单位达到投资目的。因此,业务能力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较受建设单位青睐。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招标单位在看重投标单位基本业务能力的同时,也应关注监理单位对合同的执行能力和监理规划能力以及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二、监理招投标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弱化监理服务费竞争

建设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且需要一定的服务费用。监理服务费一部分作为相关监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一部分用于办公费用。不过,监理服务费出现不正当竞争,往往会给监理单位造成影响,而监理单位为了生存,会作出裁减监理人员或是减少正常的工作时间等措施,甚至在监理过程使用业务素质低的监理人员。过低的监理服务费,还会影响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态度,很容易引起项目施工监理力度匮乏,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弱化监理服务费不正当竞争,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予以控制。

1、在评标办法中,对监理服务费占得比例进行有效的控制,促进监理单位之间的监理服务费竞争转向为服务水平竞争,为建设施工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

2、认真贯彻落实监理单位相关服务费收取标准,并要求招标单位提供可靠的概预算书,计算出相应的监理服务费基价和基准价,随后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确定监理服务费,从而保证监理服务费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浮动。

(二)强化现场监理机构评审

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的水平与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业务能力、经验以及专业配套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对投标的监理单位应该严格评审。有些监理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会选用能力强、素质高的建立人员,而在中标后派遣业务水平低、素质差的监理人员。针对采取这种骗取中标手段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该实施监理备案制。

在实际项目招投标中,中标的监理单位应该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备案与监理机构人员备案,并严格按照相关的文件内容执行业务,中途不能轻易变换监理人员。

(三)加强对监理大纲评审

建立大纲在建设项目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包含了监理机构对工程特点与施工技术、监理程序以及相应的措施等,有助于监理任务顺利进行,是监理机构业务水平的体现。

监理单位的选择对于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造价以及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能力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监理大纲评审环节,应该严格执行,确保选择合适的建立单位,促进项目施工顺利进行。

三、监理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有时,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资金会大幅度的降低监理服务费,甚至在招标前,私下与投标单位商量,当监理服务费符合要求后,才进行公开招标。于是,不知内情的监理单位会纷纷进行投标,建设单位甚至会故意提高投标标准或是特定按照某一监理单位的特征,制定倾向性的招标文件而让其中标,直接忽视了潜在的监理单位。

(二)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审符合要求监理机构时,评委往往看重监理人员的相关证书或是业绩合同,没有对其真实性进行考核。从而导致一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而制造各种假证书与假合同,诱惑建设单位。

(三)评标专家水平不到位

评标专家的知识水平还不到位,对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了解不透彻。往往会对建设工程评标的规范性以及科学性把握力度不够,从而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以及工期等等有所影响。在评标中还会出现,评委本身的职业素质不高,工作态度不严谨,没有仔细评审评标文件,甚至会根据业主的眼色办事,顾及面子而作出人情标,错过了资质深厚、服务水平高的监理单位。

四、加强监理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一)制定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我国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已在建筑行业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对于相应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并且站在法制立场上看,监理招标与设计招标还有施工招标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招投标管理存在影响。

(二)执行合同条款,跟踪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时,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严格进行控制管理,并加强对合同执行力度与跟踪管理。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管理部门要对其是否更改项目总监、违法分包以及履行合同职责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信息数据库

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信息还不够完善,对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时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立并完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信息数据库,并将监理单位各项信息计入数据库,打造相关的平台后网站上公开。可以方便建设单位及评委在网上对监理单位的信息进行核实,防止一些监理单位弄虚作假。

(四)建立监理评委专家库

为避免在评审中,评委专家的知识水平不达标,可以建立监理评委专家库。因此,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且经过有关的培训学习,了解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具有合格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才能参与评标。

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只有依法按照合理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选用适宜的监理机构和具有职业素养的监理人员,才能完全发挥项目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2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论文摘要:在工程监理实践中。建设监理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社会缺乏对建设监理的认识。以及监理实施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备的原因。造成目前监理行业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力图从监理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完善监理制度的构想。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一、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

1.未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监理实践中。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其委托的机构。是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因此。应该服从业主的领导。应该按照业主的旨意行事。而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合法。

2.未正确认识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作出损害国家、社会或承包商利益的行为。

二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化、系统化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国有监理单位都是采用。或实质上是。行业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理行业从属于主管系统的模式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逐步推行监理制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不规范模式。弊端较大。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行业特点较强的监理单位多数未从根本上独立。即使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监理单位。最大股东仍是原来的上级单位。仍然属于原来的行业系统管理。监理单位往往没有人事、财务的独立自主权。出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考虑。监理只能接受合同之外的上级指示或意图。无法真正做到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建设项目中。投资方或建设方、承包方可能同属一个主管行业系统。甚至有时上级单位成为被监理方。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不会诉诸法律。并且在习惯于论资排辈的重大场合。监理意见常被轻视而搁置。

其二。建设方是项目法人。但却不是投资者。不是业主。建设方是业主组建的管理机构。仅执行经营管理职能。但监理合同却与同是三元一体之一的建设方签订。建设方掌握监理费和工程款的拔付权。监理范围、深度由建设方确定。不少情况下监理只能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无法真正落实业主意图。

其三。在大型工程建设中。除建设、承包、监理等三个主体之外。上级部门往往成立指挥部等现场机构。直接介入工程管理。指导监理工作。掌握主要决策权。当意见不一时。监理人员态度暖昧。

这种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或投资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严格地按合同文件办事。加之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行业特点知之较少。因而实现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监理行为存在的基础被淡化。三元一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合理建设市场结构体制也就难于形成。这种监理模式在建设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违背了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不利于对工程建设的控制。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建设方的全面参与使参建各方责权不清、效率变低。第三。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形成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组成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一些监理企业的上层领导的约束机制欠缺。一方面领导层收入不高与贡献不对称。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现象不少。在职消费现象严重。

三 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得到了提高。建设部及相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各类监理规章。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或规章在不同方面都存在立法不完备的问题。如建筑法中第4章“建筑工程监理”。仅用六条法律条文原则概括了监理制度。没有充分说明监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得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体现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3.现阶段。我国工程合同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条文简单。过于原则。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类合同的履行开展监理工作。如现行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未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施工合同》中未对工程分包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分包问题的权利作出规定。国内这类合同文本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合同文本的编制水平较低。直接影响监理制度的执行。

二、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完善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 建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服务机构是完成监理任务的关键。监理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工程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实施。在重视监理工程师个人素质的同时。更要强化监理机构的组成。从工程项目的性质、施工工期、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等各方面。优化组合。选派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机构。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关系。不影响其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产生于监理委托合同关系。处于受托方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监理任务中必然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为业主服务。实现业主所期待的目标和利益。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规程。在这一点上。具有独立的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不应受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规程指令的制约。若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作用。必须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三 正确认识监理单位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相互统一。目前存在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执业的监理单位为了维护原则或执业规则。必须要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种情况导致了业主与监理单位的矛盾。业主必须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监理制度设立的本身就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的最优化。保证国家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业主利益问题上是相互统一的。

四 针对监理行业管理机关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根据工程建设市场的状况和发展监理单位管理规划。控制监理单位的数量。保证监理单位具备执行监理任务的责任。并与工程建设监理任务质量相协调。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理单位设立审批制度。制定区域监理单位发展计划。保证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实际水平相一致。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从高、从严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要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标准。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并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使之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要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理工程师培训制度。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考查、审核后。重新核定培训独立资格。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

五 监理单位要进行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监理企业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是“高智能”的服务咨询组织。监理单位注册资金一般不高。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从这层意义上讲。监理单位是小型企业。但监理单位最大的资本是人才。监理企业水平、能力、资质的高低决定于人才优势。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与数量决定了监理企业的素质。如何调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如何从根本机制上建立起一个有凝聚力、战斗力、责任感的现代企业就摆在每个监理工作者面前。

第3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建设监理水平,保障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水利部组织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为体现合同文本名称与其适用范围和相关内容的协调一致,本次修订将原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本次修订着重修改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委托人、监理人职责和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修订后的《合同文本》将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等原因产生合同纠纷。《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个部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水土保持工程)应当使用本《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专用合同条款”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特定条件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具体说明,应根据工程监理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附件”所列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供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时参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万元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_____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监理阶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执________份,监理人执 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签名)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2

办公设施、设备

3

检验、测试设备

4

交通工具

5

通讯设施

6

其他(水、电等)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__________天;紧急事项_______________天;变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______________。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____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一、计取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______________。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关键词: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优化

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施工监理单位为业主提供专业的项目管理服务,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方面的控制工作、合同及信息方面的管理工作、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等,对工程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监理合同是确定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计价方式直接影响着监理单位收益和监理人员的薪酬收入,并直接影响监理行为,通过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调动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常见水利工程监理合同计价支付方式及弊端

1.1监理费用构成。监理费用一般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监理利润和税金四部分构成[1],监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监理人员费、现场办公及差旅费、设备使用费、监理机构进出场费、其他费用等,监理间接成本主要包括总部管理费,监理间接成本一般按照监理直接成本的比例计算,利润按照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之和的比例计算,税金按照监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之和计算。1.2常用监理合同费用组成及结算方式。(1)常用监理服务费用报价汇总内容如表1所列。(2)常用监理人员服务费用报价表内容如表2所列。(3)通常水利工程监理费用依据进度按比例支付。这种方式的主要弊端是不能反映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服务质量对监理单位收益、监理人员薪酬的影响,不能充分调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上的积极性,监理服务质量的高低更多地依靠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能力和职业操守,不利于工程建设。

2建立与考核奖罚挂钩的监理合同计价方式

监理服务具有专业性、规范性等特点,是一种高智商的技术服务,监理人员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其自身的素质以及如何调动发挥其积极性对服务质量的高低至关重要,监理合同中应对监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考评等作出明确要求并体现在监理费用的计取中,使监理公司利润收入、监理人员薪酬收入与服务质量密切“挂钩”,真正体现优质优价、多劳多得。2.1确定合理的监理费用总报价。按照目前通用做法,业主一般要编制招标控制价,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即造成废标,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测算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项目实际情况的招标控制价。分析监理费用构成可以看出,监理人员配备、监理人员单价是形成合适的监理费用的关键,也是测算招标控制价的关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业主可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论证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合理配备,充分调研行业内相应层级监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最终形成一个能反映监理服务市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的招标控制价。2.2以考核奖励为指导思路确定合同计价方式。一是改变监理合同计价方式,以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报价”为基础,由业主单位设定奖励基金,依据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情况核定当期监理费。二是加强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考核,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行为、工作效果进行考核。其中监理费用按照下式计算Q总=0.7Q0+K1K2K3(0.3Q0+QJ)(1)Qn=0.7Q0-n+K1K2K3(0.3Q0-n+QJ-n)(2)式中,Q总为总监理费;Q0为监理费用投标总报价;QJ为业主额外支付的奖励基金(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Qn为第n次结算的监理费;Q0-n为监理费用总报价在第n次结算的分解金额,可按时间段或按监理单位投入的资源等方式分解;QJ-n为业主额外支付的奖励基金在第n次结算的分解金额,可按时间段或按监理单位投入的资源等方式分解;K1为监理工作配备人员考核系数;K2为工作行为考核系数;K3为工作绩效考核系数。编制招标文件时,可对监理费用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一般按进度支付),并要求投标人对Q0、QJ进行分解,作为中间支付的依据。2.3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是智力服务,因此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人、人的行为、效果三个方面。“人”主要考核监理单位的人员配置情况,可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配置计划进行考核。“人的行为”主要考核监理人员是否尽职,依据合同、标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效果”主要依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业主应提前谋划考核内容及考核重点,将相关要求细化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内。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业主指定考核实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及时组织考核,督促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考核内容如表3、表4和表5所列。

3创造条件优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计价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按照考核激励方式确定监理费在调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推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但是,受政策法规和管理理念的影响,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为优化监理合同计价方式创造条件。一是按照水利工程概算编制规定,对于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监理费用一般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该取费标准已12年,已不能准确反映当前的人力资源薪酬水平。同时,监理费用属于独立费用的一部分,在初步设计概算已批复确定的情况下,调高监理费用必然压缩业主单位自身的建管费用,而这是大多数业主不愿意做的。二是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业主单位按照配备人员、人员单价测算招标控制价时缺乏依据。三是目前监理行业竞争较激烈,相互压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监理合同价格始终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在取得监理项目以后,部分监理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人员配置不到位、监理工作开展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监理工作质量及效果均差。监理工作开展效果差、工作质量不达标、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对监理工作不满意,更不认可监理工作,进而导致监理平均费用更低,形成恶性循环,业主单位更不愿意花更多的费用聘请优秀的监理企业。

第5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1、企业简介

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008年股份重组后,隶属于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具有乙级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可承揽矿山建设及配套工程、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化工工程的建设监理与技术咨询服务。

2、主营和其它产品种类(包括服务类产品)

2008年公司股份重组以后,依托隶属煤业化工集团的政策优势和资源优势,发展规模迅速壮大。先后承接了红柳林矿办公楼装修工程、供水工程、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张家峁矿选煤厂工程、神南服务区;陕北基泰能源兰炭、电石生产项目;安山煤矿地面工程;以及冯家塔矿、铜川矿区、韩城矿区、澄合矿区、黄陵矿区、陕煤建司、建设钢构有限公司、省煤炭物资供应公司以及延长油田等单位的建设监理项目共63项。签订的工程监理项目建设总造价36.78亿,合同监理费约3800万。截止目前为止,公司监理工程合格率100%,项目安全无事故,客户满意率达98%以上。

3、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为煤业化工集团,是由省政府牵头组建的我国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34亿元,在全国企业500强中名列第243位。近年来,煤业化工集团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每年约200多亿元,建设速度和规模都创历史新高。

4、组织架构及销售系统

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立主管经理,分管经理(人事组织、监理、生产计划),总工(分管技术)。下设生计科、物资科、设计院和财务结算中心等。和全省其它监理公司的基本职能是一样的,生计科的直接领导一般都是总工。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生计科和物资科争夺采购实权的情况。物资科:一般合同的签订、回款的初始程序都是在物资科,物资科也是销售人员最直接的客户对象。

二、产品市场环境分析

1、国内市场综述

1988年,国家开始创设建设监理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至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由监理工程师为业主方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智力服务。为了监理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政府的扶植呵护下,监理业队伍迅速扩大,全国已有6200多家监理企业,27万从业人员,10余万人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监理业务已经覆盖所有建设行业。但是,监理业没有象政府期望的那样,成为工程建设的管理核心,目前监理范围基本上保持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上。无论从行业规模、市场形象、社会效益等都和制度设计有很大反差。无论何种原因,监理业的这种市场定位决定了它的命运:监理业将主要从事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指望国家政策扶植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发展,希望不大,目前只能在自身寻找发展的动力。

2、市场状况分析及预测

这些年,国家及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新的法规条例,健全了监理业的法制体系,更重要的是加重了监理业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给监理业赋予了非常繁重的任务。

2002年《房屋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规定,监理要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实行旁站监督,第一次把监理从工程管理者变为既是管理者又是施工作业者,直接和具体施工操作挂起钩来。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监理要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各地方行政法规更加要求,如果工程出现安全问题,要对监理企业进行很重的行政处罚。安全管理责任象一座小山,压在总监的身上,压在监理的身上。监理企业为保证施工安全,只好投入越来越大的精力、人力和物力。

监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任务越来越重,收取的报酬却越来越低。监理业的收费根本不能与设计相比;监理业也不能和施工企业相比,施工合同基数大,可以通过内部控制、索赔和时空转换取得丰厚利润。监理的收费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而现在监理实际报酬低于1992年标准的60%,有的地方实际取费不足1992年标准30%。

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状况更不乐观,监理既是“全保险”,又是个“小保姆”。政府、领导检查项目,总是批监理,好像项目是监理承包的;业主除了付款外工程上的所有问题都找监理算帐,无论何种原因,都是一句话“监理不到位”,监理连说理的地方都找不到;监理不看业主脸色不行,他不高兴就炒总监、炒监理人员的鱿鱼;监理的工作状况甚至不能和企业工人相比,监理人员没有休假,没有节假日,每天工作时间都在8~12小时,加班无工资,劳动无防护。由于是小行业,工作生活状况不易引起政府注意,合法权益无人关心,几乎成为被社会遗忘的角落。

政策表面上为监理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实际上是挤压了监理业的生存空间。监理业要开展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当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讲,监理企业无论从规模、技术经济实力、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无疑处于绝对劣势;监理业要开展项目“代建”,以区区百万元的注册资本,完全不会有人信服具备这个能力;监理业要向工程咨询业发展,市场准入门槛较高,

3、产量分析及预测

如下图市场规模调查显示,在2003年~2009年间建立行业发展的总产量和总品种都有了显著提高,数量上的提高让监理行业发展逐渐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快车道上。

监理产品市场规模调查表

从上面表中可以看出,从2003年起步开始,监理产品市场规模逐年扩大,总产量上七年间提高了80%的比重,而在品种上从十几种上升到几百种,监理产品的种类扩大让我国监理公司的发展逐步壮大。

5、需求量分析及预测

目前我国在监理产品的需求上主要集中在重点设施的建设上(山西地区也是这样的表现),这主要包括房地产项目、交通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相关产业项目的监理工作,提供对大型建筑产品进行适当的监理和监督,发挥充要的职能和职责,一般需求量如下图所示,在各种产品配额上都有所体现。

6、产供需状况分析及预测

这主要体现在区域化的需求上,区域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对监理行业和产品的需求上,一般我国南方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这一点表现的非常重要,对于监理需求非常广泛,而且对监理行业的产品发展也起到直接的正面影响作用。

7、价格分析(变化趋势)

从下图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随着监理价格的不断变化最近四个年度中西安市平均营业收入从2006年的718.40万元到2009年1251.28万元,增长了74%,其中年度平均工程监理收入从2006年的526.45万元到2009年的1019.77万元,增长了93.7%,监理收入占年度平均营业收入比例从2006年的73.28%到2009年的81.50%,增长了8.22%,项目管理收入占年度平均营业收入比例从2006年的0%到2009年的3.01%,说明西安市监理企业收入来源主要是监理业务收入,收入比较单一,项目管理业务近几年基本无大的进展,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比较脆弱。

8、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厂家(经销商)介绍

华建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处基础上,经股份制改制组建,由原机械工业部批准于1996年10月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股份制企业。资质等级为甲级,省建设厅登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已于2000年2月顺利取得北京中设质量体系认证中心颁发的ISO9002:1994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后于2003年1月经北京中设质量体系认证中心换版审核,取得ISO9001:2000认证证书。主要业务面向全国,承接各类工程建设监理、中介及技术咨询服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有综合管理部、工程监理部、经营计划部、投资控制部、工程技术部、专家组六个部门。本公司已完成的监理工程总面积约168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33亿元,在监项目约354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46亿元。公司拥有从事工程监理、中介及技术咨询服务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99人,其中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5人、高级工程师23人、高级经济师4人、工程师55人、其他人员2人。技术人员中92%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8%以上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其中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2人、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人,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29人、原机械工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54人、省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4人。上述人员的专业分布为:总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与空调、经济与预算、自动控制及非标设备制造等领域。本公司监理手段完善,专业配套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绝大部分人员长期从事工程设计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熟知国家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可从事公司主营范围的各种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开拓创新、务实求精的质量方针,以认真、从严、求实、热情服务为宗旨,承接各类工程监理业务,对监理项目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强化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协调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工作关系,使监理项目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目标达到最佳,做到让社会100%放心,让业主100%满意。

9、国内同类产品在建及拟建项目

根据2007年公布的行业统计数据看,甲级企业1431个,乙级企业2151个,丙级企业2588个,比率大致为2:3:3.6;企业按专业工程类别分布情况见。

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专业工程类别分布情况

表中看到,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监理企业占到84.4%;另有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亿元的不过5至6家。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大的不强,小的不活,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造成市场竞争过分集中在房屋建筑工程,大的企业缺乏与国际咨询公司竞争的实力,中小规模的企业没有专业特色,缺乏活力,市场生存困难,某些发展迅速的专业领域又缺乏足够的监理队伍,缺乏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因此,大力调整监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于提高行业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命力,调整市场监理资源配置,增强行业监理服务的差异化、专业化服务特色,推进监理行业的国际化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政府、行业和企业应共同努力,逐步调整监理行业的组织结构,在监理市场逐步形成三类不同层次和特色的企业,形成“金字塔形”的行业组织构架,即:

第一类企业:少数企业在行业顶端的,将是有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实力强大的工程咨询顾问公司。这类企业业务可能集中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领域,从事着从项目策划、项目实施、直至包括项目后评估的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这类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竞争力,适应整个工程咨询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类企业:多数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实力较强且有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相当丰富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技术上有专长。这样企业将有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企业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专、精、尖、新”企业、充满生机和市场活力,成为建设监理行业的中坚力量。

第三类企业:这类企业主要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或仅仅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受业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种类型监理企业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受谁委托即为谁服务。鼓励其围绕大、中监理企业提供监理劳务服务,建立与大、中企业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为监理市场提供基础性、劳务性并具有较强实践性的人力资源。

三、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1、产品技术、质量等级(包括品牌、行业资质、许可及相关证书的取得)

近几年来,公司通过工程的监理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培养了一批建设监理人才,已具备了承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多目标的监理业务能力,并在产品技术和质量等级上已经初具规模。

目前公司拥有的技术等级为国家Ⅰ级,质量等级为省Ⅰ级,国家Ⅱ级水平,目前正在向国家Ⅰ级进行积极申请。

2、产品市场份额

目前公司所接触到的业务为项目招标、项目代建、工程造价、交通部公路业务,这几项构成了公司目前的所有业务,目前在境内的业务收入及市场份额相关数据如下。

3、产销量统计(近3年)

目前公司所接触到的业务为项目招标、项目代建、工程造价、交通部公路业务,这几项构成了公司目前的所有业务,产销量如下图所示(单位:万元)。

4、产品市场定位

在制定公司工程监理招投标办法及统一的招标范本的范畴下,产品市场定位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一是完善监理企业、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并在已建立的《省监理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将评标标准与企业及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企业行为记录和评定的信用等级)密切挂钩,对达到通报批评或一、二类不良行为标准(深圳为红色警示)的一律暂停投标,对外地企业无法核实的业绩证明不予采纳评分。二是工程监理招投标评分细则要合理公平,切合实际,减少弹性条款,避免针对性、倾向性。三是按照国家招标法的相关规定,把应属于业主的权力归还给业主单位,让业主能够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理招标范本前提下选择出满足要求的监理单位。

(2)设法解决招标图纸等文件价格普遍偏高的问题;

(3)建议招标管理部门加强对监理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审查。对招标文件、中标文件按既定的办法和范本要求进行审查备案,严肃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监理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性。

(4)建议设法将总监的在兼项目数予以联网公示,招投标机构要对照相应信息进行评标,特别是对外地企业的总监现有条件无法核实在兼项目的,对其在我区、我市监理项目的数量应更为严格地限制,同时要求对政府投资或主导投资项目开标时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到场答辩。

(5)对进入政府采购项目监理服务供应商目录的企业数量适当放宽。目前西安市仅为房建、市政各10家,规定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审定的预选承包商选择承包人,目前监理承包商房建、市政各为95家、70家并进行了分组。

6、竞争对手及状况分析

1、监理企业水平良莠不齐。即使是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之间就有不少差距,不仅仅是在工程管理水平上,更多还有不少的监理企业的用人标准及用人理念上。往往更多的是低收费,导致监理人员低报酬。长久下去,监理行业的信誉和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的挑战,这在目前省较为普遍,例如山西诚信监理及中安监理都存在这些问题。

2.监理收费没有实质性的政策保护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有不少的收费项目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打折扣。如工程标底要经过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允许下浮等等,而监理企业在省从2001年实施强制监理以来,没有在收费上对92年收费有任何的改进,这是监理企业感到普遍痛心的事。目前部分业主对监理,特别是对有能发挥作用的监理宁愿按较高价位进行签定合同,但苦于92年的标准限制,若超过甚至担心引来非议。很多监理企业曾遇到了个别的工程,财务监督部门还提出为何监理取费略高于92收费标准,这就取决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技术难度、监理人员的配置情况。

3.监理的自身定位和工作范围问题:曾有一个调查结果显示:业主为监理进行质量控制授权的占72.7%,对进度授权的占15%,而造价权交给监理的仅占4.8%。如果监理的定位如上,则决定了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特别是在近年来政策倡导的“旁站监理”和“安全监理”,则进一步强化上述定位。如何把监理的路越走越宽,而不是越走越窄就需要大家深思了。

4.目前监理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在做监理,而是在纯粹做企业。只有诸如山西诚信监理及中安监理这样的监理企业在监理行业中开辟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把企业的利润当作是发展的全部。对内部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水平提升、服务创新和延伸都没有认真的思考及增强。很多政府主管部门都有这样的认识,对于这种局面对监理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隐患,所以根据目前省监理企业发展现状,建议借建设部整顿监理企业之际,进行一次较为彻底的清理。

7、营销策略(广告、媒介、公关)

(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积极打造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企业。随着诚系信体系的加快完善和相关办法的实施,市场最终会选择行业内守法守规、讲诚信的企业,作为监理企业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因此要规避短期行为,平衡好发展和管理的关系,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采取措施保留人才,提高服务水平,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积极打造为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企业。

(2)积极融入行业协会,借助行业协会平善自身管理水平、对外反映诉求和处理一己之力难达的难点问题。行业协会是以“服务企业,服务政府”为理念,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随着政府主管部门对监理行协会的重视,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发挥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加入行业协会从而借力来促进企业发展是企业必然的选择。

(3)努力成为有实力和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在这一点上来说要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力度,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向含盖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全过程、全阶段的工程监理服务转型。

(4)鉴于现阶段招投标业务竞争过于激烈,行业发展极不正常,对大部分企业而言已基本无正当利润,经营风险较大,建议适度发展并加强控制管理风险。

8、近期发展规划

本报告是省建安监理公司多年对内部问题的分析和反映问题的全面总结性报告,该报告还结合近年建安监理赴我国先进地区的考察成果及协会内部调研的资料,通过对比分析,系统发掘和梳理省建设监理行业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深入分析后逐一提出了针对性的、系统性的应对措施和建议,目前提出相关发展规划:

1、主动完善公司内部建设行业诚信体制,作为内部管理中急需改善的重点工作,来进行全面规划,建立完善涵盖项目建设参建各方的诚信管理系统,严格按既定办法实施管理。对“关于企业行为信息管理的意见”、《西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考评试行办法》等涉及诚信管理的文件尽快会同行业协会进行统一梳理,并配套制定制定监理合同备案办法、工程监理招投标办法及统一的招投标范本等制度,以此形成我公司诚信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系统而且统一的标准和办法,逐步形成行业内守法守规、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2、完善监理企业来陕企业备案的日常条例,严格对合作外地企业来陕企业备案管理,避免与各监理公司过度竞争,保护、扶持与本地企业的和谐关系。

3、协调统一和明确作为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检查、明确处理(含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的办法,在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后严格按制度检查、处理和公布,提高不良企业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从而达到行业内优胜劣汰、激励企业和个人守法守规、讲诚信的目的。

第6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关键词】监理规定,程序,职责,总结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更加健康有序。笔者结合近几年来担任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践,就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执行规定问题,谈几点个人的粗浅认识,供广大从业人员参考。

一、学习掌握规定标准。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颁发而实施。监理工作是一项高智能的、技术密集型的劳动,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水利工程建设一般来讲,政府投资比例大,施工工期相对较长,工程内容复杂,牵涉的社会面比较大,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要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相关文件、法规、标准,既要熟悉它,了解它,又要掌握它,才能在实监理工作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它。在当前情况下,各种新的法规、条例陆续出台颁发,监理工程师要根据新形势,结合监理工作实际,加强对新法规、新标准的学习,认真研读,加深理解,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把行业标准、国家法规装进自己的“口袋”,灌进个人的头脑。如招投标法、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规定,国家、行业部委的标准、条例等,都具有相当强的时效性和指导性及强制性,只有学习掌握它,运用时才能相得益彰。要当一名好的监理工程师,当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学习掌握相关法规等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在学习过程中,一是要及时学习。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等,是随着形势变化的要求而出台,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随时学习了解国家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补充自己新知识,是不可缺少的课题内容,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在监理工作实践中就会落伍掉队。二是要认真学习。学习掌握相关规定和计量标准,不是为了好看,也不是为应付工作需要,而是相关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是作为业内人员必须按照执行的,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只有认真学习,在监理工作实践中才能很好的运用。三是要经常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因为工作的繁忙,给学习带来不少困难,有的学习过的内容也不一定全部能记在脑中,这就必须要经常学习,要利用参加各种培训班、自学等形式加强学习,把学习掌握法规标准作为一种责任,具有一种本领恐慌之感,具有一种负责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如饥似渴地学习。如此,才能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升自己。

二、熟悉监理工作程序。

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监理工作程序的每个环节都要了如指掌,这是监理人员众所周知的道理,也是监理职责所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作基本工作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每个监理工程师都知道水利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质量必须为本,监理工程师的所作所为,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开展工作,又要加强施工旁站监理,加强巡视检查,及时检测检验,注重安全检查监管,特别是引水供水工程中隧洞开挖的施工监理工作,要特别加强工作责任心,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监理工作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监理工作,防止手忙脚乱,克服杂乱无章、无序开展工作带来麻烦。基本程序熟悉,开展监理工作才能得心应手,不出差错不出洋相。

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职责是做好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和应该做好的各项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按照工作职责加以履行。认真履行职责,这不仅是口头上讲讲而已,而是要在工作中加强责任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项职责,做好每一件事情。有了工作责任心,职责才能履行好,工作既要到位,更要尽责。到位――就是要在监理工作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每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要根据监理工作实际,把自己的“三分三”管好、管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尽责――就是要在监理工作中做到尽责、尽心、尽力。水利工程施工建设现场情况非常复杂,尤其是在工程项目投资额大、体量大,专业工种施工复杂,施工人员多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尽心、尽力、尽责,凡事要想到,说到,做到,不能敷衍了事,办事不能拖延,不要推诿。要有一种“要干就把它干好”的责任感,才能尽好责。

四、努力塑造企业形象。

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好工程业主和承包方的义务、权利,以使达到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和双方获得合法利益的目的,督促双方确保权利义务的实现。监理企业是靠信誉求生存,靠质量求发展,靠企业的服务打市场品牌非常重要。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各行各业都在把诚信经营作为建业立业之本,而作为监理企业的其中一员的监理工程师,是企业的一份子,也是社会的一份子,就要以企业为家,以企业兴荣为荣,努力塑造和维护好企业形象。即:诚信形象。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立业之本、发展之举,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绝非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也不是权宜之计。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坚持依法服务,承诺必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条例去做好监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是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行业,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的目的是一种服务态度诚实,服务技能娴熟,服务质量上佳,服务项目完善,服务方式新颖,提高服务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坚持廉洁、公正、守法形象,人人恪守职业准则,个个遵守职业道德,以公正、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政法规,按照国家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实施完成监理工作,处理和解决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确保各方合法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服务形象。每一名监理工程师都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把自己的工作看作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极好机会,如在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因地质的原因,遇到比较严重的流沙现象,监理工程师发现问题后,应马上协调同业主、承包商召开专题会议,主动与设计单位联系,意见一致后,马上采用竖井点降水施工方案,最低程度地减少对工期的影响,同时也保证了工程质量。责任形象。优质的服务来自高度责任的行动,来源于企业正确的经营理念。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是社会组织活动的一种形式,要求与历史、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作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展开的,既要求监理企业要有对社会的责任,要求监理工程师对业主、对企业的责任。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新的法规、规定、行业条例以及健全监理业的法制体系和行业标准,更重要的是加大了监理企业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等内容,监理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每一个产品成品,每一个工程项目都要经得起检验。对为业主责任,对监理工程师来讲,尤为重要。就是要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之职,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按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履行合同条约,完成好监理任务。对企业的责任。就是每个监理工程师要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一样,把企业与自己紧密联系在一起,与企业同命运共呼吸,在为业主的服务过程中,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多为企业争光。

第7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关键词] 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义就是指受到法人的委托,监理单位需要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文件的批改,而且这些工程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理部门还需要明确工程建设的管理合同,保证监督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接受业主委托的企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而且管理和服务要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因为监理企业或公司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代表业主方,必须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或服务,而监理企业提供的是这种技术技能服务会获取一定的报酬,因此它不具有后者更加广泛的职能和职责。在先今的经济环境下,项目法人暂时还不能够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等交给监理人去执行,而只能将质量管理这份重任交给监理公司来承担。这些定位以及职责的界定使得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有着一定的差距和不少问题。

一、当前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

因为各种因素,在目前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使原来监理单位的职能大多被拆解,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到位,应该给的东西没给到,不该的事务却担着。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职能都被大大弱化,大部分的监理单位只是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相当于质量检验员。他们的工作却基本不涉及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指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工程建设中的内容服务。也就是因为这样,工程监理自然而然变成了由业主单位聘请的工程质量监督的旁站人员,甚至有些业主单位认为聘请工程监理的目的仅仅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也就是应付上级政策的对策。所以导致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够健全的原因就是对前期阶段监理的缺失,从而直接导致了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繁多,无法控制工期,所以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相较严重的时候大大影响了整个工程的建设进度。

2.工程监理受干预较多

从理论的角度来讲,业主委托了监理工程师,他们就应该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与管理,同时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某些决定也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去实施这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人员的份内职务,而作为业主,并不需要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才是他们真正要思考的。然而这个问题从表面上看来很容易处理并解决,但是在实际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业主不够规范。业主方作为出资方,理所当然,有很大一部分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涉干预比较多,甚至有的直接跳过监理工程师,自己给承包商下达指令,也因此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而对于大型的项目,业主为了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还要经常自行组织一套人马,由此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3.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

自从有关工程监理的制度实施以来,国家对费用的收取每年都有所下降,低价竞标就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费用收取的标准,过低的费用对工程监理这个行业的发展和有关监理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很大程度上的不良影响。很多人才不愿意到监理行业来,因为他们自身具有的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和他们劳动所获的报酬不相符合。即使有些高水平人才愿意从事这个行业,也会因为监理企业由于费用问题而无法常年聘用,以至于出现等到有项目有需要的时时被招聘来,等项目完成后就立即解除聘用的现象。因为现在的工程监理和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还是存在着很大差距,它们并没有进入到前期的科研以及采购范围。所以它们也比较缺乏善于项目管理的人才,特别擅长经济、管理、商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现在一般的工程监理企业所雇用的人才对这些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相关能力也严重不足。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专业的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并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求。再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为工程建设任务数量的急剧增多,而真正合格有质量的监理人员数量又严重不足,这使得各个监理企业和单位只能采取大量聘用非工程类专业人员来担任监理人员的职务的下策。因此导致了监理人员的结构不够合理,职责宽泛,素质明显不高。另外监理单位考核激励机制等不健全不完善,培训费用又少,人员调动困难度大等等,使得整个监理行业想要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变的十分困难。

二、工程项目管理的意义

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出现工程项目管理这一产物,因为建筑市场的规范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而得到大大提升。从理论上讲,目前业主方还是能够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一部分任务,但是业主的能力在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与专业机构的能力仍然无法对比。从投资方的业主的角度考虑,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想要要配建各个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不允许的,可以说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正因为如此,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就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一些可以解决这方面困难的途径。这也正是工程项目管理这一行业得以发展下去的基础。然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责的工程监理企业,就一定要转型和发展为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项目管理具备建立高素质人才

队伍的条件项目管理就是由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招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试运行和项目后评估等一系列过程组成,在这整个过程中,项目管理对人才的要求,特别是高水平、高智能、高素质人才的要求非常苛刻,因此,从职能的范围上讲,工程项目管理具有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基本条件。监理企业想要过渡和转型为项目管理公司,就需要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下一番大功夫。首先,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引进所需的人才,这样才能去实现专业功能配套和功能补全。除外,还应该采用各种类型的培训,例如对员工的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着重实务实用的专题培训以及实用外语能力的培训等,用来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通过上述手段,建立起一个复合型的具有开拓型能力的、懂设计、管理的高水平人才团队。

2.工程项目管理应建立标准和工作规范

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除了自身需要完成相应的专业服务之外,还要承担起项目策划的职责,同时,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也要负起组织、协调等主导作用。所以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并且更为严谨完善的业务标准以及工作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应与企业自身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相结合,从而体现出企业自己的文化和精神设计。当然,这些标准和工作规范应该成为企业的员工业务工作手册,这样也是一个企业内部正常运作的另一重要保障。

3.工程监理应不断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

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来看,项目管理企业所承担的工作只能部分的移交给监理公司来完成,即使对那些已经从监理公司转型过来的项目管理公司来说也不可能全部承担起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但是,今后发展下去,某些有实力的建筑监理公司承担这些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除以上应该建设的好的内涵部分之外,还应当做好对业主的宣传工作,主动开发市场,让业主方了解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管理的内容、意义。这些宣传和市场开拓工作,对政府投资或者是私人投资的业主方均要实施。这能够让他们逐渐明白项目管理对一个建筑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关系初探

1.概念的对比

20世纪80年代末,根据当时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我们从国外引入了工程监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是中国国内第一个采用工程监理方式的项目。通过监理,该项目有了明显的效益,工期大大提前,结算费用也比标底节约了不少。随后工程监理这一行业在全国内迅速发展,大致经历的三个阶段为规划准备阶段、试点与稳步发展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虽然工程监理最初参照的对象是国际工程管理领域通行的工程师管理制度,但是工程监理成为了国内工程建设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之一。因为工程监理基本上是对工程项目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这使得我国现阶段的工程监理的工作重心主放在了施工阶段, 以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为主要工作内容,与真正意义上的工程监理实际上是有很大差距。所以,它们也缺乏善于项目管理的人才,特别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并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一些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这便是项目管理。而且需要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还要代表业主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范畴的对比

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方面考虑,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范围较大。它并不单单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行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进行项目管理,例如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设计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方的项目管理、供货方的项目管理等。但是因为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全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他们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管理核心,如果他们缺乏项目的管理经验,就可以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让他们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项目管理经验或者缺乏相关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为他们提供项目管理服务。除此之外,项目的参与各方,如果他们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职责。然而建设工程监理就与之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被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唯一的服务对象就是建设单位。

3.业务范围上

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都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就是工程监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从业务范围方面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可以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还能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的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加不会涉及项目前期策划的工作。

4.行业准入上

我们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这个行业实施的是市场准入制度,这就意味着只有符合条件符合标准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该行业;监理工程师作为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相关的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就业。根据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并没有对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反而还开放了与建筑业相关的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进入本行业,同时对个人而言,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的本质和基本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更好的发展。

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思考

工程项目管理是项目管理代表业主方,必须按照双方合约的规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或服务,而监理企业提供的是这种技术技能服务会获取一定的报酬,因此它不具有后者更加广泛的职能和职责。而且监理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推行的,但是因为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项目法人不可能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等全部交给监理人去进行,改革原来的建设管理模式就受到了一定的局限。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又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有监理,那么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只能将质量管理交给监理公司来执行。最近几年国家十分重视建筑安全监管,各省个地区也都发文要求监理也要对安全负监管责任。这些定位以及职责的界定使得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有着一定的差距和不少问题。虽然目前看来,工程建设监理还具有一定的市场,但是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壮大,建设监理一定会有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的趋势。

工程监理在未来无论怎样发展都会有局限性存在,但是伴随着建筑市场的扩大,工程监理会朝着项目管理迈进,这是发展的必然。这既符合了业主的需求,也能够保障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是项目管理企业转型的重要途径。项目管理有工程监理的过渡阶段才能变得更加完整而且有意义,这会促进市场的壮大,能够对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根据市场的基本发展规律,项目管理是工程监理的发展目标,虽然现如今不能将所有的项目管理都归结于监理公司进行,但是项目公司独自也无法完成全部工作的管理任务。监理公司只有承担必要的责任,就能够朝向未来的方向不断发展。要加大对工程监理的宣传,进一步开拓市场,这样能够让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关系更加密切。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的链接能够达到最为完美的衔接。

参考文献

[1] 苏晓波.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分析和探讨[J].煤矿现代化.2007(03).

[2] 谢坚勋,叶勇,欧阳光辉.浅谈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J].建设监理.2004(02).

[3] 冯学礼.浅谈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J].河南建材.2011(03).

第8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1.1监理单位定位不合理

我国实施以业主为主、委托监理为辅的管理体制,而在FIDIC1999新版黄皮书与红皮书中,尽管沿用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表述,但其隶属于雇主人员,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业主越权干涉之现象。有些业主则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雇来的,理应听从业主;而与此同时,监理有时也会不经意包揽业主职权范围的工作,这事实上也属于越权行为。电力工程涉及国家及人民的生命安危,有其独特的内部规律,不可向政府盲目搞业绩工程一样,以政治任务为中心,使承包商及设计单位及监理等部门无所适从。

1.2监理市场相对混乱,监理人员素质偏低

有统计数据表明,电力建设监理市场中,信誉较高的监理单位仅占10%,剩下的90%左右的监理单位都不符合监理标准及要求。随着电力行业及监理制的发展,监理行业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产业行业。几乎所有的电力基地开发公司均开始组建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组成也日益混杂。很多监理机构中,拿到职称资格的人仅为3到4人,在职监理人员很多都是由下岗、内退人员甚至是职业学校的学生组成,以至于民间流传这样一种说法:实在没事可干了,才去做监理。监理市场中存在众多资质、职称不合格的在职人员,这无疑扰乱了监理市场秩序。

1.3监理行业取费水平持续走低

现阶段,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及取费水平长期停留在低水平线上。拿水电工程来说,现行监理工程师的综合取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8万元,而设计收费水平却高达50万/人年。监理长时间在建设工地上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目前的取费水平只能维持监理人员的基本开支,而无法增加对实力建设与再发展的继续投入[2]。监理取费持续走低的原因在于:1)长期未修订取费标准(1992年),导致价格水平与现行市场标准严重不符;2)监理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监理行业的基本性质。监理属于智力型服务行业,旨在提供技术与管理服务。国内目前所采用的监理招标采购方式通常是将监理报价视为中标单位的选择依据,开标评标方法和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选择方式基本相同,这就导致监理中出现了各种标不公平的价格竞争现象。

二、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创新策略

2.1逐步提升监理取费标准,促进工程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

第一,应重视和推行技术服务市场准入政策,避免资质不高的监理企业进驻市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效提升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并在工程概算阶段贯彻执行。在招标办法中,应明确在取费标准上下浮动范围外可实行淘汰的相关规定。第二,应引进并实施国际上惯用的技术服务招标采购的先招技术建议标,确保在保障技术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逐步清除技术服务领域中以低报价中标为主导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推动我国监理项目管理服务市场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从而有效促进电力管理与工程技术的全面进步。

2.2注重人才培养,强化监理企业自身服务建设

在创设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及行业发展氛围的基础上,监理企业还应立足长远目标,不断强化自身的实力建设与服务水平的提升。人才是技术服务行业的核心资源,监理企业应从机制与手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吸引、培养更多高素质、职业化人才。与此同时,监理企业还可设立核心技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适用于监理工作的高科技手段及监理方式,真正实现以知识、技术为主导的智力服务目标。此外,监理企业还应强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构建中心数据库或地项目一线的C支持服务机制,要全面提升服务意识及企业信誉,用实力、信誉及优质服务来博得社会的认同[3]。

2.3业主与监理分工协作,提升监理工程师职责履行的公正性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建设项目管理可分为业主管理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这两部分。业主和监理合理分工,有助于催促监理工程师更好的履行职责,同时也能避免两者间的争端与干扰。业主应充分授权监理人员,让其负责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事务,提高其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积极性。监理除应根据规范及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外,还应认真监理施工合同中的业主及设计方,要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各项事务。业主则应赋予监理相应的职权,并为其履行义务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能顺畅正常运行。

2.4制定和实施法规性文件及规范,科学开展各项项目管理业务

尽管近年来国家积极倡导实力型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企业转型,不过受政策法规和监理企业自身实力、资质等因素影响,电力项目管理业务在我国并未取得很好的进展。为此,除政策推动及提高监理企业自身实力外,还应出台相应的法规性文件及标准,逐步细分和明确项目管业务中的责任、风险及取费标准等。应通过试点的方式来深入研究项目管理方式及方法,逐步完善相应的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应完善监理行业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电力工程监理工作已有较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关于市场机制及运行方面的法规却比较少。为此,应做好经验总结,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监理机制及法规体系,推动我国监理行业走向制度化、标准化发展道路。

三、结论

第9篇: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打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办事程序、时间和费用,努力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两宜”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能,加强管理,切实夯实为群众提供政务服务的基础

1.明确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或以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过渡。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窗口人员实行双重管理,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负责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及经本级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厅)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办理的事项的设置、办理流程等进行审核规范。负责对基层各级政府、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进厅窗口的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办事大厅(分厅)的部门、事项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部门开展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考评。政务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列入对应县(市)区、乡镇(街道)及部门的总体考评结果。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加强基层服务机构建设。基层服务机构是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要将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继续推进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指导。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城乡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要到2014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3.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按照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制定全区政务服务窗口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环境、服务行为、监督考核等内容;按照自治区各部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标准,统一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授权及审批用章等,规范各级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和审批行为,做到行政审批事项上下对应、流程规范、权责明确,实现政务服务的公正透明、高效均等、简便规范。

二、完善机制,规范运行,不断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4.建立完善运行模式。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运行机制,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5.全力推进集中审批。要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严格执行部门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处(科、室)集中、行政审批处(科、室)要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处(科、室)的审批、协调、督办和指导基层政务服务工作的职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处(科、室)整建制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力度,行政审批处(科、室)处长(科长、主任)必须常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部门行使审批决定权、组织协调权、审核上报权和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实现事项进驻到位、人员进驻到位、授权到位,对于一般性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处(科、室)直接审批,重大事项由部门研究决定。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减少和调整工作,对有法律依据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审批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对没有法律依据、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决取消;对涉及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的相关事项,以及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多头审批、增加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的事项进行重点清理,实现行政权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适应。

6.深入推进集中办理。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最大程度地将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必须将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商注册、企业贸易审批等与项目、企业和公众密切相关的部门及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把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也要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将项目审批前后置配套环节的有关公共服务部门,通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设立分厅的方式,实行集中办理;因等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由本级政府同意可单独设立办事大厅。确有原因无法进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督查部门实行核准制,年初核准,年底核查。

7.着力推进集中收费。全市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监督渠道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是依法设立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收费事项要一律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个窗口收费”,做到收缴分离。可试点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制度。要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工商注册、企业贸易审批等有关的收费事项进行重点清理,对收费过高的事项要减少收费,不合理的要取消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征收。

三、创新工作,改进方式,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的运行体系建设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结合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加快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代办服务等,建立健全便企利民服务机制,为基层、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8.建立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围绕重点项目(包括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公共设施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代办人员全程免费代办的行政审批代办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方便。

9.建立招商(善)引资服务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招商、工业园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围绕政策咨询、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费缴纳、技能培训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代办人员提供全程或部分代办的招商(善)引资服务机制,促进项目尽快落地达产增效。

10.建立为民办事全程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必须把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性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县(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办理。不宜下放的,由乡镇(街道)民生(便民、市民)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免费代办。

11.建立代办员上门服务特殊人群机制。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对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身障人、老年人、优抚人员、低保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无偿的上门代办服务。做好老年人、身障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到办事大厅的“无障碍”服务工作,提供帮办代办领办服务。

12.加快推进网上办事。要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之间、政务服务中心与部门之间的联审联办、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建立就地申报、就近取件的网上办事机制。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全市政务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建设、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监察、法制部门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监察部门要派驻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立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负责各进驻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监察、行政监察工作及涉及进驻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和行政执法监察;法制部门要派驻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室和行政复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各进驻窗口行政执法事项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政府法制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部门要抓紧研究并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事部门要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年终考核指标单列,提高评优评先比例,确保优秀率达到窗口人员的30%。全市各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及中介(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

14.加强制度建设。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完善并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制度实效。全市各级监察、党政督查、法制、审计、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细化量化制度执行的目标任务,把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到政风、行风监督检查之中,加强督查,严格考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5.创新监督方式和方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政务服务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特别是政务服务中心要对“一个窗口受理”建立考核评议机制,坚决杜绝“两头受理”;法制部门要对“一站式审批”建立全程公开机制,解决“体外循环”和暗箱操作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对“一条龙服务”建立督查督办机制,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效能;审计部门要对“一个窗口收费”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实现行政审批权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